法治建设的思考实用13篇

法治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若是人们不认同法律,甚至丧失对法律的信心,那么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便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也不可能会信仰和尊重法律。在我国人民的生活中,法律不过是概念现象,人们对法律认知不够,也没有信仰法律。究其原因,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缺乏遵守法律的整体氛围。由于我国经历了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社会,受其影响人治的因素就多了,无形中“法治”的思维就淡了,氛围当然也就淡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的公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人们想的更多的是找人情,托关系,想到的都是些人情世故的办法,甚至有些时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人们信仰的也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我国很多人的思想还是权本位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并没有根据法律来进行一定的调整,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也没有真正形成。

(二)法治应有的权威作用还没有形成

法律因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其神圣无比。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从实践来看,对于法治建设人们的意见主要在于有法不依以及执法必严,这也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了出来。曾强调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制定的法律不够多,相关的内容不够全面,而是人们并没有形成法制观念,并且实践中法律的贯彻执行也没有到位。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文件比法律管用、权利比法律大,很多公民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宁愿进行也不进行诉讼,认为政府的直接干预比法院的判决更有效。很多人都存在法不责众的意识,这也导致了很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惩处。目前而言,我国法律还没有切实树立其权威。

(三)法治文化内容较为单一、手段落后,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

就西吉县而言,西吉县进行法制文化宣传时仅仅注重法律法规条文的宣传,其完整性和系统性严重欠缺。采取的形式也使法制文艺汇演、法制宣传、讲座以及法律咨询等办法,这不利于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看看我们的周围,满街的都是商业广告,法治广告和栏目很少见。现在,我们很少消费法制类文化产品,即便是这些法制宣传,也不是把宣传法治精神作为主题。它们更多关注的是剧情的娱乐性,这对于广大的公民来说,受教育的频率和强度显然偏低了。在网络化的今天,我们的法治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络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此外,还应该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到法院开庭审理、审判以及执行等活动中去,通过一些影响力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讲法,能够让群众接受更加愿意接受发至宣传教育。

二、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一)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古人云,民以吏为师,体民而严吏。领导干部的举动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影响。“法律思维的一端连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若是领导干部以及政府守法,那么老百姓也会守法。所以,领导应该发挥自己的榜样作用。就十以来我们新一届领导集体带头反“”来看,只要中央能够下定决心,中央领导地方,领导发挥自己的榜样作用,很多问题都能够解决。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转变以往的人治思想,提高法制观念,在遇到问题时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避免出现独断专行、以权代法的情况。这样上行下效,很容易引导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

(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

想要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其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国式过马路”、“不信法”大行其道时,我们必须反思是什么力量让规则、理性失效?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石头上,也不是刻在青铜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所以,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以宪法意识为核心的良好法律意识,进行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纠纷的观念,让人们在认同法治观念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并进行法律秩序的维护,确保公民都能够根据法律做事,避免出现法律对我有利便根据法律办事,法律对我不利便无理取闹的情况出现,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三)建设校园文化,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文化修养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从小进行教育、训练和灌输。法治信仰和人们的三观有关,只有家庭、教育机构以及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其中学校是非常重要的。人的意识养成不可能通过一个案件的旁听或者是上一节相关的课程就能够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便必须开始有意识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意识,在意识树立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形式应该较为活泼生动,选择小孩子能够接受并且喜爱的方式。对于幼儿园和小学的学生而言,给其提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党等一些概念比较宏观,小孩子很难理解,也无法完全的明白。但若是教师说让孩子热爱自己的父母亲人、教师同学、不伤害其它人,将这些最基本的规则传授给学生,学生比较容易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就是在小学、中学、大学的课本里,法律要成为必修课,要成为一项重要的国民教育内容。学校需要将法制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这样能够让学生从小便接受法制有关的教育,不断的提高自己程序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以及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法治文化修养。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2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所展现的单一视角与单向维度,便不能不表现为既与我国的法治理想相疏离又与我国法治的现实相脱节,其真实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能不存疑。[1]从如实而全面地准确认识法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的角度而言,我本人更倾向于从多维视角来认识事物本身的思维路径,因此,这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还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时,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态度或立场,这就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普遍的规律。哲学家们是这样认识的:事物普遍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三之“一”,为一个事物的整体;“三”为一个事物所包含的三个方面。“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严格的规定性、严谨的结构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2]根据这一理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整合构成的:一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具体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几方面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影响,古代几次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6]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治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关于中外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要怎样去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呢?中国法律文化是不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碰撞、冲击下会一败涂地或者说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消灭所吞噬呢?抑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面前夜郎自大,自以为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不屑一顾呢?两者都是片面的都应该否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关系问题。构建中国法治模式的立足点究竟是本土呢,还是外来?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深深的根植于种族历史,因此,以全球大众文化的样式来取代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大概是不可能的。[7]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移植带来的弊端。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出现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相融会。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们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8]

当然,我们并不是认为法治建设应该保守,相反更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思考,“人愈能引进不同的声调,就愈能使歌声听来美妙。”[9]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10]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

关于主流法律文化、非主流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主流文化是在文化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文化。主流与非主流表现出两种模式:共存型和冲突性。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的地位依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时,导致多元文化共存的格局,在政治上称为“民主”;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思想很难获得合法性,要么就退居边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在政治上称为“专制”,在文化上称为“一元化”。[11]当然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法治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法律文化形态多样性的关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与多种民族支流文化的关系;儒家伦理与有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关系。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12]在我看来,我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认识和对待法治问题,都有必要从多个角度一分为三的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姚建宗 法治的多重视界 法律图书馆/lw/

[2]周德义 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姬晓红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图书馆/lw/

[6]朱晓燕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lw/

[7][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第130页

[8]卓泽渊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76页

[9][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5页

[10]陈颖辉 新论本土资源与“西体中用”的法治建构模式/lw/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3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几方面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影响,古代几次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6]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治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治建设的有益借鉴。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关于中外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法律文化要怎样去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呢?中国法律文化是不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碰撞、冲击下会一败涂地或者说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消灭所吞噬呢?抑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的面前夜郎自大,自以为西方法律文化等外部法律文化不屑一顾呢?两者都是片面的都应该否定的。这就涉及到了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关系问题。构建中国法治模式的立足点究竟是本土呢,还是外来?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深深的根植于种族历史,因此,以全球大众文化的样式来取代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认同大概是不可能的。[7]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移植带来的弊端。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出现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水土不服。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相融会。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们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8]

    当然,我们并不是认为法治建设应该保守,相反更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思考,“人愈能引进不同的声调,就愈能使歌声听来美妙。”[9]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10]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

    关于主流法律文化、非主流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主流文化是在文化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文化。主流与非主流表现出两种模式:共存型和冲突性。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的地位依然取得存在的合法性时,导致多元文化共存的格局,在政治上称为“民主”;当主流的地位确立后,非主流的文化思想很难获得合法性,要么就退居边缘,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在政治上称为“专制”,在文化上称为“一元化”。[11]当然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法治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法律文化形态多样性的关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与多种民族支流文化的关系;儒家伦理与有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关系。

    总之,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12]在我看来,我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认识和对待法治问题,都有必要从多个角度一分为三的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姚建宗 法治的多重视界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

[2]周德义 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一版。

[3]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姬晓红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

[6]朱晓燕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http://www.law-lib.com/lw/。

[7][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第130页。

[8]卓泽渊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76页。

[9][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5页。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4

二、当前推进“法治青州”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治建设方面,青州市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与当前大形势相比,笔者感到主要有四点不适应:

一是依法执政的理念还相对滞后。当前,虽然公务员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都比较完善了,但不论在公务员队伍里,还是在党政干部工作过程中,战争年代军事斗争的影子依然存在,计划经济行政命令习惯作法的市场及比重仍然很大。例如,“工作搞突击”、“不惜代价完成任务”、“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等理念,都是军事斗争及行政命令习惯的体现。这些理念的存在,不仅是对哲学规律的违背,也是对我们执政效果的削弱,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但说到底,这种执政理念的存在,其实就是没有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执政手段,没有将“法治”观念摆上执政的重要位置。

二是依法行政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现在各部门、各单位执法都有法律依据,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管理,推动工作的开展。但在具体工作开展时,往往并不靠法律法规,而是靠上级抓下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镇、街道这个推动工作主体单位的行政作用,依法推动工作的观念自然也被放到了一边。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是执法留痕,执法留证,不断进行过程积累,如果案件情节上升到刑事违法,可以实现自然交接,将案件从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去。但在基层部门,大量的行政执法过程却没有规范,没有积累,没有执法留痕的习惯,当接触到一些需要用刑法调整范畴时,二者衔接不起来,形成工作漏洞。

三是依法办事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当前,就青州而言,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亟需提升。比如现在许多人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若出一张交通法律知识问卷,可能多数人连20分都答不到,这就反映了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匮乏。还比如,在发生的一些大规模中,部分被曝光的的确存在着“公民权力滥用”的因素,但在基层,多数原因还是因为参与群众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思想作怪,进而导致事件发生。

四是依法治理的能力还相对不足。首先是人大代表行使执法监督权的能力不足。尤其从地市以下,特别是县一级,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能力的欠缺,人大的组成人员未必然有能力对下级进行法律监督。另外还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样因为能力问题,除了行政监督外,法律监督也是一种缺失。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公务员法制意识淡薄,理论和实践水平尚浅,依法治理能力不够,有时在未能完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情况下就直接参与执法办案,执法过程简单粗暴,造成了较坏影响。

三、加快推进“法治青州”建设的实践探索

新环境带来新考验,新形势亟需新探索,在社会逐步走向法治时代的今天,加强基层县域法治建设已经是刻不容缓。下一步,青州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潍坊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12345”法治建设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力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科学发展。

(一)树立“一个理念”,明确法治青州建设目标

牢固树立“依法治市”理念,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加强“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法治理念教育,明确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依据,全面纠正“权大于法”、“法不责众”、“只有政法机关才是执法机关”等片面认识,坚决克服“靠行政命令、想当然创侥幸”等陈旧思维方式,严格依法规范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两条主线”,推进法治青州建设进程

严格规范执法。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经费的公开力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积极推行执法依据、流程、结果公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要悉心聆听当事人的心声,善待他们的合法诉求,通过对个案的公正办理,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制度,组织召开法学论坛,研究出台相关意见,积极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

强化普法教育。组织全市行政机关深入开展“阳光执法”活动,全面改进执法作风,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确定国土、住建、城管、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纠风建设重点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行风建设专项活动。规范提升“行风在线”、“民生在线”栏目档次水平,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查暗访、纠风执法等渠道收集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对出现的执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第一书记”工作;继续办好“与法同行”电视普法栏目;加大公益法制宣传力度,建好法制宣传街和法制宣传橱窗(宣传栏);开展“每月一法”等普法宣传活动,努力实现普法宣传的主动性、普遍性和常态性。

(三)加强“三项建设”,夯实法治青州建设根基

1、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健全“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引导村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自我服务,推进村民自治化水平。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法治创建活动,促进城乡法治建设均衡发展。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开展窗口行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主题活动,推进行业法治和诚信建设。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利用“海岱书院大讲堂”,对执法主体单位领导、科室骨干和全体人员进行分层、分级、分类全员培训。在政法系统大力开展“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谋划,创新活动载体,全面提升政法干警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能力、拒腐防变能力“五个能力”,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宣传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戏曲、故事、春联、年画、短信等艺术形式,营造民间普法传法的浓厚氛围;加强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开展“四个一”活动:建设一处法治文化广场、规划一个法治文化公园、打造一条法治文化街道、举办一场法治文化晚会。将“法治”理念的触角不断延伸,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开发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加强法治公益广告宣传,不断丰富群众的法治文化生活。

(四)健全“四项机制”,增强法治青州建设实效

1、健全司法公开机制。推行审判公开机制,由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推行办案公开机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推行警务公开机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警务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广泛公开。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新兴媒介。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健全党委政法委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案件督办、案件评查等制度,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以案件评查为总抓手,结合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形式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执法质量、工作作风,执法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队伍建设情况、档案建设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和社会反映效果进行全面考评,实现以内部考核为主向更加注重群众评判转变,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正确的考核评价导向。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涉法涉诉案件专项评查活动,评查情况将作为政法干警绩效考核考评的重要指标,纳入个人执法档案。

4、健全权益维护机制。完善群众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改变当前部分当事人“不信法”、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被动局面。落实领导干部阅批、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访制度,完善工作公开接访、首接负责、疑难化解和督查调度机制,提高初信初访化解率和案件依法化解率。健全被征地农民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落实“五项保障”,打造法治青州建设品牌

1、扎实推进矛盾排查调处。成立市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加强市、镇街、社区、村(居)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设,坚持村居(社区)每周、镇街每月一次,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在民政、劳动和人力保障、教育、城建、卫生、银行等部门建立专门调解机构,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调解组织。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纠纷发生。

2、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治安混乱地区的排查整治,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刑事犯罪、犯罪、侵财型犯罪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断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实际神”等活动,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3、健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深化政府导控、科技布控、信息制控、专群联控、源头管控的“五控一体”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继续深化“农村平安亮化工程”,扎实推进社会治安技防建设,年内全市村(社区)、城区居民小区、主要街道、要害部位、复杂场所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推广弥河镇“夕阳红”治安调解员队伍先进经验,大力发展平安建设志愿者、综治协管员、治安信息员等群防群治力量,认真做好基层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5

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进行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的调查,得到了关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思考。在总结该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诸多成功经验基础上,着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对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

山水村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山地丘陵地区。该村面积约20平方公里,人口5000多,包括汉、苗和布依等几个民族。该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收入在该村所处乡镇居于较高水平,于2000年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授予"小康村"称号。尽管如此,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仍看到该村在各项建设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与我国农村地区的大体状况是基本相似的。因而笔者选择该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对于考察整个农村社会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村民交谈、采访村领导以及暗访村民等方式,笔者了解到,与所在乡镇其它各村相比,山水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初步实现了民主选举。

他们的具体方式就是: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首先由该村全体党员酝酿协商,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在党内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正式进行投票选举。而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他们的村级领导班子选举程序基本合法,步骤比较正确,质量相对较高。过去由上级党委、政府包办的村级领导班子产生方式正逐渐被淘汰,农民群众有了选举自己的当家人的基本权利。

(二)村民的法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为了了解山水村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笔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笔者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分五个年龄段进行发放。(12-18岁者40份;19-32岁者40份;33-49岁者40份;50-60岁者40份;61岁以上者40份)。根据调查结果,村民回答得最多的三项法律依次为婚姻法、宪法、刑法。其它提到的还有合同法、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一是因为它们大多数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二是因为它们在该村被宣传得较多,所以在村民心目中留下了较深的印象。然而,像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法规,能够说得上的人相对较少。但总的来说,该村村民对法律的掌握达到了一定水平。

同时,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更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较差。

笔者通过暗访了解到,该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但是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

2、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提高,民主作风和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山水村时常发生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村干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3、而某些村干部还有作风与的举动,严重败坏了村支部和村委会形象,并有脱离群众、腐败蜕化的趋势。由以上可以看出,该村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不够强,村支两委依法行政意识颇需改进。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笔者在调查问卷中问了村民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正当利益受到别人的侵犯,你会怎么办?"大多数村民的回答是"直接找他讨回公道"或者"用针锋相对的手段赢回自己的东西",只有极少数的群众考虑用法律方式进行解决。笔者在调查中强烈地感受到广大农民实在太缺乏法律知识,或者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尽快培养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大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难以推进,也难以发挥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作用。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山水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法律宣传不到位。该村有各种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该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村民大多只初步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熟悉法律、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几乎没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虽然进行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活动,但由于没有深入实际,每一次都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制约了该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而上级政府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上也不够重视。从该村群众的回答我们了解到,村民往往为了打赢一场官司而花费了太多的冤枉钱在法律咨询上。如果上级政府能将法律服务与支持工作真正地在农村实施下去,将切实地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带给他们最真实的好处。

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任务艰巨,困难重重。

二、农村民主法治水平低下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程度都不高,法治观念不够强。在不少地区特别是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广大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民主办事的意识较为薄弱;而相应地这些地区农民的法制水平也非常落后,更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地区在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也相对较为落后。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们大体上了解了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工作困难重重,成效甚微;是什么原因使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治观念如此落后呢?笔者认为有以下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落后的历史传统的禁锢。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民主观念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各种封建流毒没有彻底地得到清除,农民群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严重脱节。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村干部仗势欺人、随意打骂群众的恶劣事件,而受害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因为他们的心目中还认为现在的村干部跟旧社会的保长甲长一样,敢怒而不敢言;也有些地区还时不时涌现出封建的会道门等落后组织,等丑恶势力时常死灰复燃,蒙骗农民群众,毒害农民群众。而广大的农民群众却无法与这些反动的丑恶势力做斗争;还有些地方家族势力庞大,家族内部的各种家规家法残酷森严,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家法家规甚至取代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以上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广大的农民群众还没有彻底地挣脱封建思想的禁锢,没有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中真正地解放出来。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传统对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经济条件的制约。

我国广大的农村往往地处比较偏僻、落后的山区或交通欠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使得农村地区的普及法律法规工作困难重重,也制约了法律对整个农村地区的约束和影响。试想农民群众连根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他们又何来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保障自己的民主自由的条件呢?广大农民往往忙于生产劳动,而忽视了对本身的民利的重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他们也时常由于资金的贫乏而无法将官司进行下来,因为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已使他们望而却步。

同样,正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这就明显地说明:经济条件的落后是导致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

(三)文化背景的影响。

同样,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教育发展比较落后,科学文化知识比较贫乏。而教育的落后使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民主法治的思想无法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即使给予他们学习的机会,他们也时常由于文化水平的制约而无法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同时给了那些落后腐朽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以死灰复燃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农村的大门之外。由此可知,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文化背景也是影响其民主法治建设伟大工程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政治体制不健全。

直接管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民主办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就俨然成为了绝对的"统治者",乡镇干部时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神圣的法律。不少乡镇干部根本不具备应有民主观念,许多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上梁不正下梁歪,乡镇干部没有做到民主行政与依法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其下属的村级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成了一句空话,进而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和依法治村工作的实施。同时我们发现,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与工作细则的规定不明确,使村级组织建设无章可循,村干部的工作无法可依。因而不少地方特别是较为落后地区的村级政权往往处于软弱无力甚至瘫痪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政治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举步维艰。

(五)农村地区的立法及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了整个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原因。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事实上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却较少,或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或者就是相关的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而且目前还有许多涉及农村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现了不少涉农法律真空。例如在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等问题上,就明显缺少法律的规定,进而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在农村司法、执法上,目前存在的问题甚多,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程度不高,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难以进一步推进的重大原因。

总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离不开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目前的现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而农村地区各项工作中最薄弱若的环节,就在于整个农村地区民主程度不够高,法治建设比较滞后,广大农民群众法制观念较弱,大多是人治代替了法治,进而影响了农村地区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民主法治建设是关键之笔,也是"三个代表"的题中之意。因为只有在农村地区营造出民主的政治氛围,努力将农村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促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从而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保障农村地区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策略思考

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成就与不足,笔者分析出了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现状比较落后的几个关键性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关键是靠党的领导,主体是农民,法制是准绳,而各级人大和政府则须要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切实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使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在法治化的道路上相互促进;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的立法机关作用,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工作,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法制保障,从而推动农村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切实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并遵守法律,从而以法律武装农民群众,培养出千百万知法守法的新农民,形成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力量。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着手农村法治建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立法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搞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明白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制同步发展,而不能有丝毫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善于发挥党的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在先进思想的指导下,努力把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民主的堡垒"、"法治的堡垒"、"战斗的堡垒",以此带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还必须为村级政权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后盾。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立法工作。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迅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注意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应着手清理一些早已过时的、不符合农村地区各项工作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另外还应注重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农民群众能自己为自己立法,使各种涉农法律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同时,通过这种宣传,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能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之中,保证这些法律的作用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必要举措。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必须确保农村行政、税收、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以保证各项涉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我们可以在县级人民法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每一个村培养出一定数量的农村法律服务咨询专门人才,建立和健全农村法律咨询和服务系统。我们可以实行定村负责的原则,保证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有用武之地,使各项法律走进农村,走进农户。每个村子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后,就可以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打官司难,法律咨询难的问题,同时也使农村地区的法治化有了人才基础。

(五)加快对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我们知道,农村各项工作能否取得进步,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之后,干部问题就是关键的因素。而我们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由于村级干部工作的好坏,村级干部民主法治观念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全面的进步,因此培养大批重民主、讲法治,能实实在在为农民服务的村级领导干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各级政府特别是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当前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好时机,从各级各类大专院校中选拔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直接到农村服务,让他们在广阔的农村去施展他们的抱负。一来他们丰富的理论水平可以得到实际的发挥,二来此举有利于提高村级领导的领导水平、知识水平和民主法治水平,并且还可以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

2、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民主法治教育。通过各种喜闻乐见、丰富多采的教育活动,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头人;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成为领导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成为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以保证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于我有利,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主题已深入人心。这正是我国努力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难逢之机。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正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目前,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虽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只要有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有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按照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的引导,我们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一个重民主、讲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出现;农村地区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取得辉煌的成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将能够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林远山,论现代法治建设的要素,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5)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6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杰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一生都在探索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由于丰富的人生阅历和革命生涯,他对中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他的法律思想既包括着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亲身经历和深刻反思,也有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身体力行和现实思考,还有对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和可借鉴性。特别是他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作为为数不多的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成为新中国法制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学习和弘扬董必武同志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民司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面对的法治问题 

 

1 乡土社会缺乏法治的文化积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其生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论述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一般发展方向时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序列理论”。即在最早时期,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而居民则认为这是在按神灵启示行事,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化,最后一个阶段是衡平与体系化。该种理论仍可适用于法治进程。在法治的生成道路上,资本主义法治是这种传承的自然生成。历经数千年沉淀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讲究的是“和为贵”的和解精神与“求同灭异”的礼治秩序。我国传统法律中国家主义和家族本位占主导地位。刑法过度发达而民法一向不受国家政权的重视,这种局面使整个社会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来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乡村社会的社会转型虽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仍然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推动,我国当代乡村逐渐成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形成了乡村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正因为这一点,相对于我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 

2 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 

3 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失地后就业保障问题、农村医疗教育问题、农村社会救灾和救济问题等等,都是法律不能反映农村现实或缺失的反映。其次表现在司法上,则忽视对农民正当合理的权利进行保护,有许多歧视和侵害农民的行为或现象发生,一些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社会现象更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情和对政治的热情,强化了“人治”在农民心理的地位,使农民对法治产生了迷惘和疏远。在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和严重失位的情形下,农民没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的合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很难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相反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逐步降低,很难有参与法治的热情。

综上所述,虽然当今中国法治道路的总体趋势是良好的,但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和现代化有明显差距的乡村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容乐观,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远不如政治话语表述的那么轻松。所以,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角度的建设性思考,即对农村法治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7

关键词:法治、作用、法治文化、机制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中国现阶段国情所面临的法治文化现状与人民对法治文化急剧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我们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因此,了解法治文化的內涵、作用及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实现路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民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1] 。所以说,法治文化是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和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法治的建立必须要有法治文化作为支柱。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教化和调控两个方面功能。从法治文化的作用层面看通过对法律反复适用,人们就有可能习惯于守法,最终就会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自觉[2] 。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

2.法治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他们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

二、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在尚未完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的情况下,个别单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与自己无关,导致对法治文化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展。

(二)法治文化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涵涉及到法治的体制形态、法制体系、法治思想、社会心理以及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法治宣传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汇演等方式,并且只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实践开展不够充分。法治文化建设是为了培育出民众信仰法律的精神,培养出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的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而目前法治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仍存在不够全面的现象,导致民众对法治带来的安民、富民、惠民的效果感受不深,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工作:

(一)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

将文化建设与法治精神相结合,不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我们可以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使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因此,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坚决禁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从而不断推进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强化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文化建设肩负着承接传统文化,开拓当下文化创新路径的历史使命。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使得法律能够达至民众的内心深处,使得民众成为法律的主体,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宣传教育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文化传统形成和代代传递的载体。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成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民主监督,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民主监督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保障。目前,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同时,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因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社会中营造强烈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法治文化建设是现阶段我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急需提升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认识。法治中国,没有看客,人人都应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中,我们要不忘初心,奋勇前行,为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法治国家指日可待!

注释: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②茆家伟 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J ]. 2011(11).

参考文献: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N];. 2012(1)

[2]  陈仲 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J]. 2011(2).

1 作者简介:王萍,女,汉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委党校,教师,讲师,文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文学的研究。

[①]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 ——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 2018(4)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8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杰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一生都在探索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由于丰富的人生阅历和革命生涯,他对中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他的法律思想既包括着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亲身经历和深刻反思,也有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身体力行和现实思考,还有对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和可借鉴性。特别是他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作为为数不多的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成为新中国法制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学习和弘扬董必武同志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民司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面对的法治问题 

 

1 乡土社会缺乏法治的文化积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其生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论述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一般发展方向时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序列理论”。即在最早时期,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而居民则认为这是在按神灵启示行事,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化,最后一个阶段是衡平与体系化。该种理论仍可适用于法治进程。在法治的生成道路上,资本主义法治是这种传承的自然生成。历经数千年沉淀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讲究的是“和为贵”的和解精神与“求同灭异”的礼治秩序。我国传统法律中国家主义和家族本位占主导地位。刑法过度发达而民法一向不受国家政权的重视,这种局面使整个社会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来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乡村社会的社会转型虽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仍然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推动,我国当代乡村逐渐成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形成了乡村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正因为这一点,相对于我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 

2 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 

3 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失地后就业保障问题、农村医疗教育问题、农村社会救灾和救济问题等等,都是法律不能反映农村现实或缺失的反映。其次表现在司法上,则忽视对农民正当合理的权利进行保护,有许多歧视和侵害农民的行为或现象发生,一些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社会现象更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情和对政治的热情,强化了“人治”在农民心理的地位,使农民对法治产生了迷惘和疏远。在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和严重失位的情形下,农民没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的合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很难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相反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逐步降低,很难有参与法治的热情。

综上所述,虽然当今中国法治道路的总体趋势是良好的,但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和现代化有明显差距的乡村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容乐观,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远不如政治话语表述的那么轻松。所以,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角度的建设性思考,即对农村法治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1 “人民司法”的提出及其内涵。中国共产党首次在法律文本中提出“人民司法”,是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纲领规定:“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新中国的司法性质是人民司法。董必武同志对于“人民司法”思想较为系统地论述,是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而这是最一般的认识,离开了这个认识,司法工作根本谈不上是人民司法工作。1953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再一次阐述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

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从以上论述来看,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秩序为目标。 

2 “人民司法”思想的主要内容。(1)“人民司法”就是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董必武同志在1953年的《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我们的下面判案中并不是没有。我们过去的地下工作人员甚至搞游击队的人员被错杀了的也有;农民跟地主打官司,工人跟资本家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工人和农民没有道理,可是工人、农民打输了,甚至有的被错杀了,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运用这个武器。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单是这样是不是就够了呢?不够。还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人民有些要求是我们做不到的,譬如办案子快一点,人民需要不需要?很需要。但是有些案子是不是一拿来马上就可以办呢?那是做不到的。当然,也绝不能以这个作借口而拖延,我们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个经验各地方都差不多,司法改革运动完全证明了这一点。”(2)要注重司法工作人员思想的建设。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继续指出:“如果我从司法改革运动中来分析经验,那就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中有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存在,那里就必然表现出不是失掉人民立场就是投有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那时人民就责备我们,反对我们,说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是共产党领导的法院,而是国民党的法院’。”“如果我们在司法机关中纠正了思想上的错误,清除了组织上的不纯,清除了坏分子,改变了坏作风,听取了人民批评我们的意见,改正了错判的案件,人民就说:‘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只有毛主席领导下才有这样的法院’;‘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司法工作者中一定要批判主观主义,而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是分不开的,所以一定要反对。”要开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取得思想进步。(3)要坚持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当然,各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后或在司法改革中对于这些工作都取得了许多新的宝贵的经验,比我们从前所说的那样有了很丰富的内容。”他希望“各位同志能够细心研究”,不断发掘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4)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针对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以及脱离人民群众的强迫命令作风,董老指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查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查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他还主张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与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再要求司法机关与这些不良现象做斗争。(5)要不断培养人民司法所需要的司法工作人员。董必武同志在1951年《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教育部要帮助政委训练政法干部,要造些房子,要花些钱。” 

三、“人民司法”思想有助于解决农村法治困境 

 

在农村法治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的情况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董必武同志依法治国、“人民司法”的思想对我们当今进行新农村法治建设仍具有较为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定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重放光彩。 

1 运用“人民司法”思想对不良司法理念进行矫正。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司法”一直是我们司法理念的思想基础。然而现实是,我们的司法整体性理念已经在变化,由“人民司法”到“司法为民”,近来比较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技术性,过分依赖西方法律文明移植,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带有明显的精英化特点。“人民司法”思想首要的是强调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实际上,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而言,司法理念不应该仅仅是政治话语和法律人的专用语,它需要一种大众化的阐释和务实的实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必须运用“人民司法”思想来矫正当前的一些偏差,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司法理念进行重塑。就司法整体而言,司法部门需要再次进行司法人民立场的强调,从政治性的高度、从政权的角度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思想,在法律实践中认真对待农民权利,坚持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的正当性利益,坚持程序上的便民、利民等等。就司法个体而言,就要司法工作人员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本位思想,克服利益驱动、权力本位等不正确的司法思想。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9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面对的法治问题

1 乡土社会缺乏法治的文化积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其生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著名法学家梅因在论述关于法律和立法的一般发展方向时提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序列理论”。即在最早时期,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而居民则认为这是在按神灵启示行事,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典化,最后一个阶段是衡平与体系化。该种理论仍可适用于法治进程。在法治的生成道路上,资本主义法治是这种传承的自然生成。历经数千年沉淀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讲究的是“和为贵”的和解精神与“求同灭异”的礼治秩序。我国传统法律中国家主义和家族本位占主导地位。刑法过度发达而民法一向不受国家政权的重视,这种局面使整个社会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来处理民间纠纷。我国乡村社会的社会转型虽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仍然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推动,我国当代乡村逐渐成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形成了乡村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正因为这一点,相对于我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和形成具有漫长性,它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它标记的是各种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和转移以及合法性的确立。

2 法治资源在当今中国乡村仍然比较贫乏。我国乡村社会法治资源的贫乏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观念的贫乏,=是法律供给资源上的不足。从法律观念来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随着人口频繁的流动和外出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人们的“和为贵”思想仍然有庞大市场,所谓“屈死不告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法律的介入。与这种轻法观念相映成趣的是农民心中的农法观念。由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专制政治影响,造成了农民的顺从意识,扼杀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所以在国家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企盼政府的积极给予和有为。另外,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在农村,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效果不突出,造成懂法的人比较少,可以说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这一行业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而且获取这种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这并不说明农民对法律服务没有需求。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法律现状:一方面存在对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要,另一方面,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些许不足。

3 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并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喜人,以宪法为母法和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有法可依”的目的已经初步得到实现,但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合理权利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仍然是缺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农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但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牺牲了较大的利益,我们的法治建设对“三农”的欠账实在太多。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既有偏离农村现实的情况,也有法律缺位的事实。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治理结构导致了对农民权利的忽视,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暂住证问题、欠薪讨薪问题民负担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失地后就业保障问题、农村医疗教育问题、农村社会救灾和救济问题等等,都是法律不能反映农村现实或缺失的反映。其次表现在司法上,则忽视对农民正当合理的权利进行保护,有许多歧视和侵害农民的行为或现象发生,一些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社会现象更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感情和对政治的热情,强化了“人治”在农民心理的地位,使农民对法治产生了迷惘和疏远。在国家立法偏离农村现实和严重失位的情形下,农民没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的合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很难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相反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逐步降低,很难有参与法治的热情。

综上所述,虽然当今中国法治道路的总体趋势是良好的,但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和现代化有明显差距的乡村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容乐观,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沉重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远不如政治话语表述的那么轻松。所以,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角度的建设性思考,即对农村法治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1 “人民司法”的提出及其内涵。中国共产党首次在法律文本中提出“人民司法”,是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纲领规定:“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新中国的司法性质是人民司法。董必武同志对于“人民司法”思想较为系统地论述,是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而这是最一般的认识,离开了这个认识,司法工作根本谈不上是人民司法工作。1953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再一次阐述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

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从以上论述来看,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巩固人民民主、保障社会秩序为目标。

2 “人民司法”思想的主要内容。(1)“人民司法”就是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董必武同志在1953年的《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我们的下面判案中并不是没有。我们过去的地下工作人员甚至搞游击队的人员被错杀了的也有;农民跟地主打官司,工人跟资本家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工人和农民没有道理,可是工人、农民打输了,甚至有的被错杀了,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运用这个武器。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单是这样是不是就够了呢?不够。还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人民有些要求是我们做不到的,譬如办案子快一点,人民需要不需要?很需要。但是有些案子是不是一拿来马上就可以办呢?那是做不到的。当然,也绝不能以这个作借口而拖延,我们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个经验各地方都差不多,司法改革运动完全证明了这一点。”(2)要注重司法工作人员思想的建设。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继续指出:“如果我从司法改革运动中来分析经验,那就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中有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存在,那里就必然表现出不是失掉人民立场就是投有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那时人民就责备我们,反对我们,说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是共产党领导的法院,而是的法院’。”“如果我们在司法机关中纠正了思想上的错误,清除了组织上的不纯,清除了坏分子,改变了坏作风,听取了人民批评我们的意见,改正了错判的案件,人民就说:‘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只有领导下才有这样的法院’;‘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司法工作者中一定要批判主观主义,而和主观主义是分不开的,所以一定要反对。”要开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取得思想进步。(3)要坚持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董必武同志在该文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当然,各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后或在司法改革中对于这些工作都取得了许多新的宝贵的经验,比我们从前所说的那样有了很丰富的内容。”他希望“各位同志能够细心研究”,不断发掘有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4)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民利。针对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民群众民利的现象以及脱离人民群众的强迫命令作风,董老指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查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查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利给予充分保护。”他还主张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与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再要求司法机关与这些不良现象做斗争。(5)要不断培养人民司法所需要的司法工作人员。董必武同志在1951年《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教育部要帮助政委训练政法干部,要造些房子,要花些钱。”

三、“人民司法”思想有助于解决农村法治困境

在农村法治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的情况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董必武同志依法治国、“人民司法”的思想对我们当今进行新农村法治建设仍具有较为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定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重放光彩。

1 运用“人民司法”思想对不良司法理念进行矫正。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司法”一直是我们司法理念的思想基础。然而现实是,我们的司法整体性理念已经在变化,由“人民司法”到“司法为民”,近来比较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技术性,过分依赖西方法律文明移植,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带有明显的精英化特点。“人民司法”思想首要的是强调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实际上,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而言,司法理念不应该仅仅是政治话语和法律人的专用语,它需要一种大众化的阐释和务实的实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必须运用“人民司法”思想来矫正当前的一些偏差,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司法理念进行重塑。就司法整体而言,司法部门需要再次进行司法人民立场的强调,从政治性的高度、从政权的角度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思想,在法律实践中认真对待农民权利,坚持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保护农民的正当性利益,坚持程序上的便民、利民等等。就司法个体而言,就要司法工作人员树立农民法律主体本位思想,克服利益驱动、权力本位等不正确的司法思想。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0

2、依法治区是有效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强有力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性,具有引导、规范、惩戒和保障功能,在调节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新城建设处于快速推进期,与繁重的建设、发展任务相伴随的,是涉及群众、单位利益的调整,是集中反映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是对各级干部正确使用权力的重大考验。这一切,只有通过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区,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只有用法治的观念、手段来规范各种行为,也才能打牢现代化新城的基础,使之沿着正确轨道,实现健康发展。

二、努力提高新城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以法制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的能力。教育是整体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结合“四五”普法的深入实施,立足新区实际,突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法用法,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施政和管理的水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青少年、流动人口到全体人民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明显降低发案率;企业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实现职工、企业、社会的“共赢”。在抓好涉及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充分重视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遇到问题时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2、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提高新区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经三轮清理,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由2001年的439项削减为166项,精减率62%,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尤其是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成运行,进一步实现了政务公开、集中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好评。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与新城建设同步,加快构建新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行政效能监察,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氛围,在新城逐步确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程序合法、权力有限、责任政府、公共服务等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适应新区发展要求。

3、以公、检、法、司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法贵在行”。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稳定、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切实加强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能力建设。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展源头防范和治理,严查、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加强对大拆迁、大开发、大建设时期有关违法案件的研究,把握特点和规律,把握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崭新的形象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普遍认可,努力为新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4、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和实效。基层调解工作能起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及,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领导接待和首问负责、分级调处、联动调处、定期排查和报告、办结报告和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围绕“小矛盾不出社区(村),一般矛盾不出街道,重大矛盾不出区,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提高效率,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建设涉及矛盾纠纷趋势、特点的研究分析,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着力提升新城法治建设的水平

1、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和领导方式。当前宏观形势趋紧,如何加快新城建设,确保以崭新形象迎接“十运会”的召开,实现新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对全区各级党政组织的考验。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法治观念,强调按规矩办事,围绕科学决策、推进工作落实和做群众工作“三大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严格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确保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沉下身子,做大量深入细致、艰苦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在困难条件下推进工作的能力,当前要在自觉服从宏观调控大局下,努力找准工作着力点,破解难题,推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群众利益,善于面向群众开展工作,多做群众急需、群众受益、群众满意的事,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取信于民,确保新城建设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1

一、从依法治校的角度,看制约和谐校园建设的主要因素

1、法治观念淡薄。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由于传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学校管理中侵权现象时有放生,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造成学校管理侵权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思想理论层面的,这是根源;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方式方法层面的,是传统思维和法治观念淡薄的具体表现。比如,在学校教学和管理中,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即使老师有错误,也容不得学生怀疑和辩解,否则就被视为对老师的不尊重。在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进而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侵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受教育者及受教育者作为公民广泛的权利,作为教育管理者应该认真加以学习和研究,并切实保障在学生管理领域内受教育者权利的实现和不受侵犯,否则就有可能违法。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侵权现象,教育管理者可能并不是有意违法。往往基于“为学生好”这种美好愿望和良好动机,对学生严格要求而侵权,并不知道其所谓“严格要求”有时是违法的。因此,教育管理者的法治观念淡薄是造成学校管理非法治化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

2、制度设计不合理。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翻开各校校规,我们看到的是过多的“应该”“不准”等限制性条款。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校规中权利与义务设定的严重失衡,足以说明我们对学校学生权利的漠视。同时,在“从严治校”理念的指导下,学校管理者往往从严制定校规。这种校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对学生要求的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分更重,从而与法律法规抵触。如规定“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本科的毕业证或学位证与大学英语四级证或计算机等级证挂钩,将纪律处分与学位证挂钩,在校研究生不得生育,头发长不准进教室等,这些都与法律法规抵触,当属无效。

二、建设和谐校园的思路与对策

首先,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实行依法治校,加强管理工作,建设和谐校园,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应在原有普法成果的基础上,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依法治校的主体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乃至家长积极投身于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活动。要转变观念,形成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学校管理者,应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要增强法治意识,强化对师生权利的保护。人权指的是人的权利,包括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其基本特性是自主性和平等性。大学作为承传历史,创造未来,使人类历史文化生生不息的圣地,理应成为尊重和保障学生人权的典范;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学人文博雅精神的体现。学校管理要保障师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其次、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关键。健全制度,统筹规划,搞好设计,是建设和谐型校园的当务之急。学校要依法建章立制,保证学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这样学校工作才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学校管理还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学校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合法,还应当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所谓遵循合理性原则,是指学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也不能因学生请病假而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这实际是对“从严治校”这种管理理念的曲解。如果不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而侵犯师生利益。学校制度一经确定落实,须严格遵守、执行,禁止原则上的灵活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借鉴IOS9000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教育思想与理念的转变,以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再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是建设和谐校园的保证。学校需要快速的发展,更需要长期、持续的发展。这就要求学校领导要对建设和谐校园承担更多的责任,加强科学管理,更新教育理念,完善领导决策程序,重视决策、执行、监控和反馈四个环节,从根本上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要采取一切措施,不断完善硬件和软件,为师生教学、生活、科研,创造良好条件。在软件方面建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奖惩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加强检查和相互监督,自觉抵制各种不和谐的行为。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教师有一种法定的形式和正常的渠道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座谈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座谈会制度,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在硬件方面,学校要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评估的要求,评建结合,重在建设。建设和谐校园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是一项需要各方联动的系统工程。既要建章立制,弥补体制、机制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足,还必须领导重视,建立起“管理策划、实施运行、检查与纠错、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的建设和谐校园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和谐校园工作过程的监视和控制,使建设和谐校园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总之,建设和谐校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党中央提出的新的要求,学校管理者要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依法治校,依法建章立制,把建设和谐校园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学校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育社会需要的人才。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2

京津冀一体化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生态环境,环境容量有多大,发展潜力就有多大。抓好河北的生态环境,不仅是服务大局之需,而且是自身发展之需。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即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河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观念淡薄,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三)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四)群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不强。

因此,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改进和突破。

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立法,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大多缺乏针对性,较笼统,对各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也较模糊。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环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领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此要研究制定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同时,针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也要制定一些专门性的立法。

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执行成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为此,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把环境执法作为自身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河北已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深入开展了“利剑斩污”和“零点行动”,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政府要学会用激励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引导、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环境。比如,对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与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不如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让企业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单位,可通过减免税收、资金奖励等手段,调动企业环保积极性,支持企业环保。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使之在保障和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不仅要对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力的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把那些不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的范围。

三是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司法作为一种手段用来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今后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针对我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环境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在公、检、法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案件诉讼。另一方面,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外,还应当赋予环保组织和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是以法律保障社会动员和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河北来说,应把生态文明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从娃娃抓起,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并合理规范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处理纠纷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守法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违法监督意识。要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大力扩展公众环境权,保护人们环境利益,使人们自觉遵守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环境法治建设是事关河北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河北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河北可持续发展。

法治建设的思考篇13

党的十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的命题。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2013 年一个让民众既纠结又愤慨的新闻事件却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拍案而起,就连一向以理性严谨著称的官方媒体也纷纷开炮。新华社发表评论《欺负完女儿,欺负母亲,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人民网发表评论《警惕人心渐行渐远》。这就是饱受争议的湖南永州案。

1永州案纪实

11“乐乐”(化名)被、被迫案

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30日,唐慧女儿11岁的乐乐(化名)被、强迫。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判决六个犯罪嫌疑人,两个死刑,三个无期,一个十五年(未成年人)。

2014年6月12日,最高法院未核准两犯罪嫌疑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4年6月13日至今,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案件过程中。

12上访母亲被劳教案

2012年8月2日,唐慧因女儿案件不被受理而上访,因为上访而被劳教一年半。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撤销对唐慧的劳教。

13上访母亲因被劳教而要求国家赔偿案

2012年11月5日,唐慧向永州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院提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一审败诉。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永州案跌宕8年,至今仍悬而未决。

2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思考

21重视网络舆情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媒体监督、呼吁下,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裁定。但是2012年8月2日,唐慧却因为上访被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1年半。消息传出后,网络舆情形势急转直下,之前力挺湖南省委的公众纷纷倒戈。永州市公安局仓促应对,以微博的形式向公众解释劳动教养唐慧是因为她曾经7次上访。微博发出后,引起了网民的群攻。湖南省政法委2012年8月6日迅速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并于2012年8月10日撤销了唐慧劳教决定。

湖南省政法委对网上舆情的应对迅速、积极、主动,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永州市劳教委应对失误造成的被动局面。让唐慧案在顺应民情民意的基础上,以法治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圆满收场。这比单独用行政命令、领导批示来解决问题更能体现“法治湖南”所倡导的民主、法治精神。湖南省委有效应对媒体,成功化解信任危机,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应对,给各级政府以下启示:

(1)要建立舆论监测体系。政府要时刻关注民情民意,尤其出现群体性、突发性新闻事件后,更要高度重视收集最新的舆情信息。一旦出现了曝光的热点事件,政府要不间断地追踪最新舆情,及时调整应对措施方案。

(2)要建立舆情处置机制。政府要未雨绸缪,事先预备多套应急方案。当重大事件出现时,要力争在24小时内及时新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公众恐慌,避免被动挨打的局面,在最大限度内消除负面新闻对政府带来的不利影响。

(3)要把握网络舆情的主导权。政府要有能力与网民、媒体进行良性互动。政府要学会联合官方主流媒体牢牢把握网络舆情的主动权,不断释放正能量,澄清误解,挽回政府形象,引导公众相信政府会拿出积极的解决方案,避免政府公信力受损。

22培育法治思维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永州案中,公众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产生强烈的质疑:第一,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强迫、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公安局局长批示才立案是否公平?第二,嫖宿的100余名嫖客为什么无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有民警协助犯罪嫌疑人“假立功”来获得减刑,公安局未予处理,直到曝光后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 毋庸置疑,各级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处理永州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让人不寒而栗,也更凸显培育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授权,不得违背或超越法定的程序,要切实保障老百姓的权利和利益,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1)要以法治思维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法律思维要求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不得用 “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来处理公务。在行为方式上,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任何人、政党、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允许超越法律的“特权阶级”的出现。

(2)要以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法治思维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防止他们、。法治思维要求各级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即要求他们在行政工作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3)要以法治思维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党的十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各级公务人员有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一起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23预防冤假错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唐慧案之所以让公众如此愤慨,究其原因就是这是一起突破公众道德底线的冤假错案。曾强调,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的伤害,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

(1)建立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规范办案程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像或录音。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全部证据。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4)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利。一是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的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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