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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实用13篇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2

(一)切实履行职责 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从健全制度入手,配合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为促进全县农机化大发展予以政治保障。一是建立党建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党建工作的领导,将责任落实到支部,落实到党员,制定了考核办法,做到每月有督查,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评,奖惩有兑现。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开展了“学准则、作表率、强素质、树形象”和“创先争优” 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坚持“三会一课”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坚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坚持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信任、放手班子成员开拓性工作,为做好各自分管工作保驾护航充分发挥了一班人的作用。建立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能公开的一律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按照县纪委的要求,严格遵守“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保持党员干部良好的党风政风,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及考核办法,层层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廉政专题讲座、播放纪录片、学习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了廉洁勤政正、反两方面教育,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解决了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争当先锋模范”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人人争做推进农机改革与发展的尖兵,确保全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三是健全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农机部门接触面广,直接与广大农民群众打交道,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政策持续向“三农”倾斜,农民购买农机具国家实行了购置补贴,作为具体实施补贴政策的农机部门,抓好廉政建设事关重要。一年多来,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制定了《农机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统一考核,形成了单位廉洁从政、廉洁干事良好氛围,健全了学习、财务管理、党政务公开、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用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行为约束和规范,经常与班子成员进行面对面的谈心,分析工作上的得失,互敲廉洁自律的警钟,以 “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组织大家自我剖析、查找问题,只要发现不良苗头和动机,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防微杜渐,将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发扬民主务实 促进全局上下团结干事

一年多来,我非常重视局班子建设,大力在农机部门践行民主、务实、团结的作风,营造“农机是一家,发展靠大家”的良好氛围。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完善局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不搞“家长制”、“一言谈”。实际工作中,干部任免、项目实施、资金安排都是由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交由同志们讨论、沟通、交换意见再集中,特别是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涉及面广的工作措施,认真听取不同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避免了工作失误。如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为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我们邀请了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了多方面人员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后在省、市规定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户购机必须经乡、村两级出示证明才能购机这一项程序,同时,局里还与干部职工签订了《干部职工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责任书》,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补贴机具责任书和承诺书》,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农户、经销商、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这一举措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二是做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根据班子成员各自的所长、性格特点进行分工,并赋予职权,让他们能放手大胆地开展工作,自己做到总揽不包办,同时,充分发挥局纪检组长在决策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安排资金、人事、项目前,首先问一问是否符合纪律规定,是否符合廉洁条件,是否产生不良影响,并大力支持开展工作。一年多来,班子成员之间一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工作观点从没有分歧意见,做到了开诚布公、

真诚坦率,而绝不影响工作和个人间的感情;三是加强务实亲民的作风建设。作风决定一个单位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一个单位或干部职工的看法,一年多来,我率先垂范,在全局倡导和践行“亲民、务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影响形象的事不做,败坏风气的事不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干。在局里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购置了300个抽水离心泵、43台抽渣抽排机械无偿地送给灾区群众进行防洪抗旱。同时,带头弘扬正气,抵制“黄赌毒”、告黑状、坐而论道、拉帮结派等歪风邪气,把主要思想和精力放到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抓好本职工作,多为老百姓办实事上来。

(三)坚持廉洁从政 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年多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守则,时时检查自己的言行,守住纪律防线。做到在政治上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在言行上高度自觉,经常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要求,牢记使命,淡泊名利,做到不掺私心杂念,不取不义之财,不图特殊享受,不以权谋取私利。一是没有收取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外出办事及时向领导报告,个人重大活动一直接受纪检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没有从事或者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没有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经办人员打过招呼,没有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没有操办过任何婚丧喜庆,没有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三是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带头遵守《关于实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招待范围、对象、人数、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就餐,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燃油和维修管理,局机关3台车(其中今年 配置1台)全部实行油卡加油,机关水电费、通信、文印等费用都被降到了最低程度;四是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管理人、财、物。分管副职在行使权力时,接受“一把手”和干部职工的双重监督,防止了权力的乱用。

(四)转方式调结构 促进农机化事业大发展

根据县委、县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整体部署,结合我县区域特色,在装备结构上实施了“三项调整”,即:在确保农业机械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调整大中型农业机械与小型农业机械的比例;调整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的比例;调整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抓农田作业主要环节的机械化,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转变;由抓粮食生产机械化,向全面提高种植业机械化水平转变;由抓种植业生产机械化,向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化转变;由农业产中机械化,向产前、产后机械化转变。通过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区域推进,创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机械化示范样榜,使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布局逐步适应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全县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2个,培育农机专业大户47户。在我上任时补贴资金11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购机补贴资金已达到250万元,在实施购置补贴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办事程序,坚决执行“三个严禁”、“三个绝不能”、“八个不得”基本纪律要求,层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农民购机严格实行乡村两级审核盖章、自选机具、农机和财政确认、公示挂牌、农户认可一条龙服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积极性,杜绝了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落实购置补贴政策,全县农业机械拥有量已达到2.75万台(套),总动力达到17.7万千瓦,机耕面积11.83万亩,机插面积1.1万亩,机收面积7.81万亩,农机作业生产总值达到1.93亿元。

(五)严格依法管理,保障农机监理作业安全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3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4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5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6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7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切合省情、问题导向、质量第一的原则,拟安排6件继续审议项目、17件正式项目、14件预备项目和20件调研项目,涉及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地方金融监管、水污染防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以立良法保善治的新作为新成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监督工作方面,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拟听取审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等13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3项执法检查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题询问,评议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实事成效两个重要事项,组织“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10项专题调研,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促进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全面提升履职为民成效。在代表工作方面,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着力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不断健全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制度,支持和保障广大代表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筑牢法治根基,保障高质量发展

 

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新需求,注重发挥立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聚焦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创新政策举措,破解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能力,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农村水利条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发展。修改公路条例,加强公路建设和管护,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土地资产管理机制。

 

2.注重社会治理领域立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工作取向,通过立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作出决定,依法规范全省范围内防控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巩固殡葬改革成果,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业,使逝有所安的最基本需求得到切实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着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修改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化平衡治安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深化平安江苏建设。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继续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把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制度化,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继续审议农村公路、中医药、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条例、作出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继续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筑牢国家安全“防火墙”。

 

3.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落实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时固化水环境保护的实践创新成果,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更加有效更加周全的制度供给。依据上位法,作出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发挥税制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法案起草和审议把关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法规中重大制度设计的深入论证和统筹协调,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就涉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相关议题,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以区域联动的法规制度建设,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听证制度,做好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制定的每一项法规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全程深度参与立法渠道,建立法规草案有针对性征求相关领域代表意见的制度。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法定权限和程序范围内立法,确保每一件法规都体现宪法精神。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形成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落实核查通报制度,推动联网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支持指导。强化立法项目统筹,保证省市之间立法计划相互协调,科学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对设区市立法实施全方位审查,着力形成省市立法联动机制。注重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多措并举,促进设区市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增强监督质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

 

8.推动经济稳健发展和转型升级。听取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19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开展调研,为审查“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必要准备。听取审议20xx年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促进以高质量产业项目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评议,听取审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全省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听取《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围绕“六个一体化”要求完善合作机制,以务实有效的作为将国家重大战略转化为江苏发展优势。听取审议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情况报告,推动构建大旅游发展格局,打造旅游强省。听取审议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报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致富。听取中国(江苏)自贸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责,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江苏改革开放新高地。围绕友城交往工作、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等开展专题调研,应对外部环境的新变化,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9.增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效。听取审议2019年省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对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作作出制度化安排,推进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实时监督。

 

10.助力三大攻坚战决胜收官。听取审议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推动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听取审议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听取审议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促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依法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听取审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上下联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促进有关方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开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议中问题清单整改、长三角水环境协同治理等开展专题调研。

 

11.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听取审议20xx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并就民生实事成效开展评议,督促有关部门办实办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听取我省新高考招生制度实施情况报告,检验新高考制度的实际效果。听取审议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面提标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围绕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苏北地区农民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

 

12.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转办督办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注重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主动受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和权威。制度化推进明查暗访相结合,常态化实行上下联动,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创新专题询问组织方式,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促进问题有效解决。探索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提升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效力。认真开展对审议意见反馈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以审议意见落地落实保证监督事项落地落实。加强对近两年来新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保障代表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4.深化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基层代表制度,每逢双月由常委会领导轮流主持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每逢单月有序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更富成效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多邀请熟悉有关情况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继续以《代表之声》“绿色通道”及时精准反映重要民情民意。

 

15.拓展代表联系群众渠道。落实代表联系群众机制,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推进代表活动载体平台提档升级并向村居社区延伸。鼓励支持市县人大定期组织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主题实践活动。重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意见的处理工作,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16.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效。规范和细化代表议案建议从提出到办理、督办到落实等各个环节流程,推动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省政府领导牵头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督办工作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利益实际问题的建议进行重点处理,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对本届前两年承诺代表三年内基本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进行“回头看”。完善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工作,促进代表提高建议质量、承办单位提升办理实效。启用新版代表建议处理系统,实现建议工作全流程信息化。

 

17.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贯彻全国人大要求,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围绕代表关注和履职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特别是小型化、差别化、精准化培训活动。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统筹做好代表跨行政区及联组考察、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升级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APP,健全代表履职电子档案。修订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18.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认真组织好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各项工作,增强任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强化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19.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根在思想深处、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省委指导意见4个方面22条规定作为人大工作的明确取向和重要内容,逐项作出具体安排,务求落地见效。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机关党组履行职责,规范专工委分党组建设,保证省委重大决策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的落实。加强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20.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人大工作,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深化主题教育的成果和效应,深入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

 

21.践行严谨务实廉洁作风。推进常委会履职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巩固和拓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成果,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和调研之风。在立法调研、视察检查、代表活动等各个方面,力戒“留痕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大力精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把更多精力放到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推动落实上。完善和落实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2.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完善和丰富常委会专题讲座,针对性地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机关干部能力培训。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特点和优势,重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作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人大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干部队伍。

 

23.深化人大理论研究。围绕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紧贴新时代人大工作实际,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作,组织研讨交流和成果评选,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24.强化新闻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办好《人民与权力》杂志、江苏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发挥好主流媒体人大专栏作用。落实宣传主体责任,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讲好人大故事,树创人大形象,为人大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信息公开、服务代表和提高工作效率中的重要作用。

 

25.密切上下左右联动协同。加强与市县人大联系和指导,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协同,增强全省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以督促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实现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发展。有序开展人大系统干部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发挥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的示范效应,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期准备。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工作协作,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8

2016年,在省委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入贯彻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人大在法治建设和我省振兴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把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巨大动力,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务实,依法履职。

围绕服务大局,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为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持续深入贯彻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聚焦奋力走出全面振兴发展新路子,更好服务全省经济建设中心任务,依法履职,是省人大常委会去年一年工作的重要遵循。

牵牛要牵牛鼻子。龙江要发展,产业项目是关键。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视察。7个视察组分赴全省十三个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进行视察,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取得的成绩,就进一步增强项目实效、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作提出建议,推动我省产业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

铁路建设是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建设“龙江丝路带”的重要支撑。常委会就全省铁路建设情况开展了集中视察,强调要抢抓历史机遇、补上我省短板,争取国家支持、构筑合作平台,对加快释放铁路这一重大基础设施在稳增长、惠民生的综合效应起到了促进作用。

路畅民安。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条例》,明确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道路运输经营权、优先发展城乡公共客运、简化国际道路运输出入境手续等规定,让人们看到了我省在推进现代道路运输w系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方面的决心与信心。

转方式调结构是实现振兴的根本途径。为贯彻落实“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优势,促进冰雪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全民冰雪活动日的决定》,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合力支持做大做强冰雪经济,带动旅游等各业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提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成长步伐,充分发挥财政支出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大对“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和“龙江丝路带”建设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是龙江全面创新的重要引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着重于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和明晰的规定。常委会还开展了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绩效专项视察,指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力度,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常委会还审议了《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

现代化大农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是黑龙江省的“品牌”。常委会制定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建立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基本农田、生态高标准农田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整治与利用等方面的职责,对于依法保护利用好耕地,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制定,明确将重大动物疫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纳入了法制范畴,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治理雾霾、洁净空气的期待,将制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为重大立法事项,开展了专项视察,两次审议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将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2016年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建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应用、建立秸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龙江环保世纪行督促解决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氧化塘私设排污管道、大庆油田热电厂超标排污等问题。制定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妥善处理了国有重点林区、垦区森林防火责任划分,以及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关系。组织开展的森林法和省森林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提出有效化解林农土地权属纠纷、深入推进林业改革、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意见建议。制定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保护和保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弘扬和展示我省独具地域特色的历史文脉提供了法制保障。

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上发力,促进全面振兴发展更多更公平惠及民生。扶贫开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大政治任务。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创新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新模式,细化了各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措施、项目产权归属和受益主体等方面的内容,为推动我省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全省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积极推进部级贫困县林甸县对口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争取“两牛一猪”补贴、农村公路硬化改造、泥草(危)房改造、旅游集散中心、对俄旅游扶持、贫困村屯饮水安全等资金,引进泉林秸杆综合利用项目有了实质进展,为林甸县脱贫“摘帽”创造了基础条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守护好食品安全,常委会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体现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区域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细化规定,增加了支持我省绿色生态食品产业发展、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等内容。

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城市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议了《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一法一例”实施情况检查。

努力破解制约发展瓶颈,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在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上聚焦发力

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发展法治环境。

常委会把深入开展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实施及优化发展环境检查监督,作为贯彻落实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贯穿全年,持续用力。先后7次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和市(地)人大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适时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推进落实。常委会各副主任带队组成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到省政府的25个组成部门和13个市(地)进行监督检查,着力破解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实施及优化发展环境的报告,视察了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常委会党组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委做了书面汇报,省委书记王宪魁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陆昊主持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情况通报印发省直部门和市(地)政府,对如何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常委会指导带动市县乡人大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改善。

监督力度强不强,满意度上看实效。常委会贯彻中央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公开监督工作的意见》。为解决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屡审屡犯”问题,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有关意见。在深入抓好整改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组成人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91.67%。省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整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挽回损失成果显著,责任追究得到强化,建章立制收效明显。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公平正义普惠人民,是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常委会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七五”普法规划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组织了31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深入推进法治龙江建设、打造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的必然要求。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理制度改革,探索跨行政区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

为提升代表和工作人员素质,省人大常委会固本强基,以加强自身建设激发内生动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常委会牢固树立尊重代表、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的工作理念,不断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代表作用得到了更好发挥。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举办全省五级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组织40多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到井冈山革命圣地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和激发了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在促进龙江振兴发展中履职尽责的热情。密切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基层行活动,了解基层人大代表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代表参加好代表接待日、访民日等活动,建立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精心组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列席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立法调研等活动。增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实效,代表提出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办理的落实率和代表的满意率明显提升。

2016年是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年。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及时研究提出了换届选举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应决定,明确了增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的意见;深入各地调研指导、举办专题培训班、会同省委组织部召开工作会议,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修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强化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重新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职能,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在不断加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履职制度建设中,针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率低,发言不积极,议案质量不高的现状,建立了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制定了改进和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有关意见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实行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召开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会议,并起草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9

第三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四长”负责制的内容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应构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纵横配合紧密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应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文,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出予以表彰奖励的意见,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坚决落实。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工作应每年签订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乡镇政府与村社(社区)各单位、部门、村社与车主及驾驶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伸延到每一名车主、驾驶人及从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察检查和宏观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县(区)政府每季度,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督察、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处置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村级社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长应亲自挂帅,村(社区)干部全体负责,驻村干部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以领导小组为依托,村(社区)干部为主体,驻村干部为先导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列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职能部门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赶集、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有利时机,强化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村(社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公路、卫生、城建、运管、农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签署后,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交通事故救援网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在组织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隐患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对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时修复水毁、坍塌路面,改造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傍山险路,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落实养护、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应组织力量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对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的点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治理措施,接到报告的政府应责成公路、交通部门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整改意见专题上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及防护设施,配备安全员。对不按规定施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辖区道路状况,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安全确有严重影响的应适时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时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以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按照《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工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从严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强化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驾驶证的核发,严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检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报废、改装车辆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见和建议;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从严处罚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客运市场发展规划,强化客运站点源头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点)外发车。负责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负责农村客运站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行业安全源头监管,严把客货运从业人员资质关。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二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3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规定。合理调配客运班线,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村道路发放大型客运车辆。加强汽车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划定以及二级维护。强化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公路、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和运输发展规划,实施市内国省道、县乡道、通村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对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设计合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论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参与取缔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问题,纠正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农机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农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农机宣传教育,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规范农机销售市场。

六)城建、工商、质监、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监察、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职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监督村社区落实本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农业机械以及车主、驾驶人的源头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对各类车辆、驾驶人、车主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村委会(社区)应督促新购车辆挂牌入户和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乡镇、村(社区)应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七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施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道路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靠实责任,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设施。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0

    6 月18日前后,常树行在周口、商丘、南阳等地的农机公司发现不合格农用车仍在公开销售。他认为,省工商局接其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致使他的举报受奖权也无法实现。6月28日,常树行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工商局履行职责,限期查处其举报情况。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6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举报情况的证据后说,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局长米剑峰接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已作出批示,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1

(二)围绕经济建设重点开展监督。围绕工业立县核心战略的实施,先后采取组织、服务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和市、县人大老干部参观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深入远安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开展视察,对全县工业经济和项目建设取得的业绩予以充分肯定,提出继续夯实工业园区平台、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建议,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年度经济社会计划目标实现,常委会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充分肯定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大力加强十件实事和民生工程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针对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位运行、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出口退税等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磷矿资源配置相对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等问题,提出了要居安思危提早谋划应对措施、强化目标意识、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等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县委提出的“一高一优一快”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事业发展和生猪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突出加快发展以生态旅游为重点的第三产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点建设、强化旅游市场营销、改进旅游综合服务、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的审议意见,为全县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围绕推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加快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调整品种结构,优化畜牧防疫服务、强化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审议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围绕实现预算收入目标和收支平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财政资金支持,提出了加大投入扶持税源型企业发展,巩固良好税收征管秩序,积极推行有奖税务发票制度,规范社保费征收减免制度,调动各部门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的主观能动性,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特别是重点项目资金跟踪问效的审议意见;围绕进一步做好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强化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监督,采取综合措施狠抓审计部门相关处罚决定的落实到位,将人民群众关注的各项政策补助资金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政府债务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等纳入审计范围,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的意见。

(三)围绕民生关注热点开展监督。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常委会对全县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县、乡(镇)两级政府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工作扎实有效,防治规划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配套完善、保障制度富有特色,灾害避让处理及时等方面工作的同时,指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存在着监测力度不够、防治经费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强化防治意识、开展隐患普查、加大治理力度、加快避让搬迁、明确责任主体等执法检查建议。对群众较为关注的鸣凤镇鹰子山采石场植被恢复治理、荷花镇望向台等重点险区搬迁、荷花镇白果树湾等治理灾害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对电信事业发展的需求,为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创造良好的通信环境,对全县贯彻实施《电信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电信各部门强化《电信条例》宣传学习、改进电信服务、加快电信事业发展、服务全县发展大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提出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参与的电信业发展协调机制,与城镇建设统筹考虑编制电信业发展规划,提高电信资费透明度、通信信号覆盖率和电信服务质量,加大破坏电信设施案件查处打击力度,推进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等执法检查意见,就改善洋坪部分地区移动通信信号质量、加快农村宽带网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改进电信立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建议,得到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立足于保障残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和谐,常委会对全县残疾人事业建设情况开展了集中视察,充分肯定了县、乡(镇)两级政府和残联等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以对残疾人深厚的感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发展生产致富取得的显著成效,提出了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力度,通过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残疾青少年就学、就业难题,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等方面的视察意见,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围绕规范农资市场管理、为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提供“放心农资”,常委会组织对全县农作物种子和农药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对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把种子和农药的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摆在“三农”工作的首要位置,建立和推行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以及优质服务、管理关口前移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针对种子、农药明码标价不到位,部分经营户自律意识差和检测手段滞后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引导,合理设置种子农药经销点,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完善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添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及检测设施,加大农资市场价格监督等方面的视察意见。立足于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健康安全,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高度重视超市、学校、集镇供水、自来水厂等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强化食品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监测以及城区备用水源建设管理力度,逐步提高农贸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覆盖面,加强乡镇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和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检验结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审议意见。

(四)认真行使决定和任免职权。常委会按照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报告、年财政决算报告和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分别作出了批准年县本级财政预算、年财政决算和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定,增强了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两名县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作出了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常委会认真审议县人民政府提请议案,作出了对国资公司予以财政补贴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延伸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立足于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建设,认真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议案,作出了批准生态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2020年)的决议,并围绕完善细化方案、强化规划管理、抓好规划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常委会严格执行《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资格和条件审查、拟任命人员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宣誓就职等工作程序,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两院”的提请,认真审议相关人事任免议案,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人次,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1人,政府副县长2人次,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14人次,检察机关5人次,常委会工作机构1人次,既充分体现了县委意图,又切实反映了民主意志。

二、夯实工作基础,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努力发挥代表作用

(一)强化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为目标,组织县人大代表深入开展了“三学”(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活动,采取理论培训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全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进行了以十七大精神、县级机构建制及其运行、代表小组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受常委会委托,采取聘请专业人士辅导讲座、代表小组组织集中学习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培训学习活动。全县171名县人大代表参加“三学”活动,其中114名代表参加了集中学习培训,已掌握1门以上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代表达到134人,提高了代表综合素养,为更好执行代表职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督办机制,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立足于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落实率和代表满意率,常委会进一步完善深化建议办理督办机制,建立了“六公开”、“三回访”、“两督办”、“两测评”和“两通报”的督办制度,将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14件建议中的代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60件予以公开办理,占建议总数的52.6%,比上年提高13.5个百分点。并在公开办理的建议中,筛选了10件事关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建议,由常委会领导分工负责,牵头督办。同时,对上年未办结建议建立跟踪消号制度,以文件形式将上年结转的17件建议交相关部门办理,一并强化督办检查。在建议办理期间,常委会会同县政府办公室采取访代表、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促落实等方式进行了两次督办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抓好正在办理建议的跟踪督办、不断提高落实率等方面的审议意见,有效地推动了代表建议工作的落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提114件建议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其中已经解决和落实的占64.9%,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上年结转办理的17件建议,已解决10件,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实现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解决群众现实问题的双赢。我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验得到了上级人大的充分肯定,《全国人大新闻网》和《楚天主人》杂志予以了重点推介,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给予了高度评价,全市代表建议工作现场会在远安召开,对远安的经验进行了推广。

(三)积极搭建平台,拓展代表发挥作用途径。坚持吸纳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制度,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基层选民、人大代表的沟通和交流,全年共召开各类座谈会80多场(次),参加问卷调查、座谈的基层群众、人大代表1000多人(次),确保常委会审议议题和提出审议意见充分反映民意。为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不断深入,年7-9月,由常委会领导带队,19位组成人员参加,以“进代表门、知代表情、解代表忧、帮代表困”为主题,开展了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共走访代表190名,召开座谈会8次,向代表发放和回收问卷调查表190份,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36件,并及时全部转交相关部门办理,不仅了解和掌握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现状和思想动态、激发了代表履职热情,也通过这种途径使代表的建议进行了转化,发挥了代表作用,省人大以“零距离接触代表,求实效改进工作”为题推介了我县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验。在巩固借鉴年开通代表联系选民专线电话花林寺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了专线范围,在全县7个乡镇选择31名县人大代表开通了联系选民专线电话,并在旧县镇洪家村召开了授牌现场会,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办法,实行专线工作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全年共接听选民反映各类问题329件,反映到“一府两院”解决38件,代表自行解决262件,尚有29件正在解决之中。一年运行情况充分说明,开通代表联系选民专线电话,较好地发挥了代表联系选民、服务选民、反映民意、吸取民智、凝聚民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同时,常委会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协助和配合下,利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62名农村县人大代表围绕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采取大会汇报发言和书面述职汇报等形式,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并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参与述职和测评的选民达到20940人(次),有效地强化了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增强了履职责任和紧迫感。

(四)扎实开展活动,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根据鸣凤镇社区改革情况,及时对代表小组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使全县人大代表小组达到53个,全年共新建和改造代表活动室8个,使每个人大代表小组都有了活动阵地。坚持以落实“两卡一册”管理制度和深入开展“双争创”、“八个一”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和引导代表小组开展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活动。一年来,各代表小组围绕新农村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主题,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157次,参加代表792人(次),收集代表意见202条。其中开展调研活动32次,组织代表视察53人次,形成调研视察意见73条,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同时,在县人大代表中建立了评比激励机制,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初选推荐、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报表彰优秀人大代表18名、优秀人大代表建议10件、优秀联系选民专线电话代表7名,在全国、省、市人大网络报刊宣传15名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事迹,有效激发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优化工作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一)优化监督机制。常委会围绕听取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集中视察等监督议题,不断深化“五公开”、“五结合”的议题审议方式,坚持在审议议题之前,组成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年共围绕工作议题开展调查研究16次,在充分肯定相关专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客观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60多条,为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奠定基础。全面推行了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审议程序,充分发挥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代表的作用,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全面推行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对“一府两院”5个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增强了“一府两院”履职责任和接受监督意识,更好地依法行政和改进工作。围绕推动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坚持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深入到办理单位,加强跟踪检查和督办。一年来,“一府两院”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书面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确保了监督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服务发展大局。常委会在推进年度议题落实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围绕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立足于促进全县金融事业发展、实现银地合作双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常委会以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主题,开展专题调研,向县委提出了建议报告,得到县委充分肯定。根据鸣凤城区社区改革后的运转现状,对城区社区建设和运转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县委提出加强社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社区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等方面的建议,县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对相关建议予以采纳。按照县委安排和要求,由常委会领导牵头负责,分别就贯彻实施《物权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思想解放、生态家园建设等主题开展专题调研,结合人大工作实践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常委会领导按照县委的分工和安排,围绕所联系的推进远安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城区道路路面综合改造二期工程、宜昌花林水泥项目、野风食品项目以及相关企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和办公,加强协调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矛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实效,为重大工作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常委会5名领导参加全县大接访活动31天,接待上访群众71人(批次),并认真执行人大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直接受理问题的交办和督办力度,化解了一批矛盾和纠纷,得到了人民群众好评,为全县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

(三)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基础上,根据《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对《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常委会分组讨论办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常委会视察办法》等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开展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着力加强学风、工作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行了常委会每次例会会前学法制度,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聘请专业人士对预算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辅导培训,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三次开展向灾区献爱心和缴纳特殊党费活动,共捐助资金1万多元,在人大机关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理论宣传。围绕巩固和扩大上年人大理论宣传工作成果,努力为全县人大工作营造深厚氛围,常委会对人大理论宣传通讯员队伍进行了适当调整,聘请通讯员30名,修改完善了考核奖励办法,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对人大理论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两次邀请市人大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指导,不断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全县人大理论宣传工作上了新的台阶。一年来,全县被市以上各类媒体采用稿件551件,其中部级113件,分别是上一年的2.3倍和4.2倍,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交流合作。坚持把指导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充分发挥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共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40多人次,参加各项活动180多人次,在通过工作调研、检查视察等形式加强指导的同时,先后3次专题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并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推动了乡镇人大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常委会先后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赴夷陵区、五峰县和枝江市参观学习,两次参加全国部分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横向联系会议,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沟通交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驻远市人大代表的服务工作,先后完成了“两卡一册”记载、优秀代表建议初选上报、组织开展集中视察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政府采购法》、《劳动合同法》、《森林法》、《旅游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生态家园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议题调研以及《义务教育法》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检查等工作,积极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到我县就乡镇人大工作运行、人大监督、人大理论宣传、代表建议办理等开展工作调研,省、市人大对我县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和取得的良好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并进行了宣传和推介。一年来,共接待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县市到我县开展调研、检查、视察和学习交流活动200余人次,既总结宣传了全县人大工作的经验,又进一步争取了上级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还展示了远安经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

回顾总结和分析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提出质量和办理落实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常委会党组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年是我县全面推进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战略部署十分关键的一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各项工作推进带来严峻的挑战,但国家扩大内需等宏观政策实施也带来许多有利机遇,做好人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紧紧围绕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的目标,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围绕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积极推进履职机制创新,坚持不懈地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责,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围绕走在前列目标,认真行使法定职权。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针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确保年度计划目标和“十一五”规划圆满实现。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农村改革和发展、城乡统筹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围绕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大决策,突出我县重大项目建设、工业经济发展、财源建设,围绕以人为本,突出不断改善民生、社会和谐建设,围绕可持续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突出依法治理和公正司法等主题,不断强化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远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2

本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具体内容包括:

(一)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专项整治。①严把准入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尤其是对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的特别管理;②进一步全面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的范围包括全县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主要清理、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时间安排:9—10月份。(责任部门:工商局)

(二)集中开展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检查整治。大力宣传国务院《特别规定》,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举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对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在区域上,要由扩大到农村,在品种上,要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在城乡和食品、危害消费者安全的重点产品都要实施自律制度。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时间安排:9月份组织开展准入制度专项检查行动。(责任部门:工商局)

(三)无照经营整治。结合工商局正在开展的“无照经营整治百日大会战”,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围绕食品等重点产品

进行整治规范,着重整治餐饮行业、行业性区域性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无照经营行为及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疏堵结合、惩教并举”。要充分体现党中央重视民生、倡导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特别针对一些无照经营户是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情况,要宣传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指导帮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其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从最大范围实现“取缔一户、教育一批、规范一片”的目的,缓解管理矛盾,构建和谐市场秩序。对无证、照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会同城建、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综合整治,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通过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消除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时间安排:10月份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小食杂店、小摊点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工商、城建、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一是集中开展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商品准入制度、是否开展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实行特殊经销关系和仓储备案等工作;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二是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结合县委县政府“五放心”工程,与经贸、农业、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对销售猪肉的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定点生猪屠宰企业进货,签订协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格猪肉市场准入,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猪肉经营户进行重点监管,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坚决堵住病死猪肉、注水猪肉进入流通渠道,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举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时间安排:11月份组织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工商、经贸、农业、卫生)

(五)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及重要商品质量安全整治。一是加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切实做好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二是加强对十类重要商品的质量安全整治。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类重点产品,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是否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以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实施3c认证的产品,重点检查其是否加贴了3c认证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3c标志。三是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检查进口产品的商标、广告、包装和标识。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依法查处进口产品中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违法行为。时间安排:9—11月份(责任单位:工商、经贸、质监)

(六)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整治。根据《广告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药监、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加强广告监测,强化对广告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等违法广告。时间安排:9—12月份(责任部门:工商、药监、卫生)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下旬至9月15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印发《特别规定》单行本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统一组织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六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各工商所及相关单位于12月3日前报县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2月10日前将流通领域整治行动总结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线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县工商局成立由夏浩波局长为组长,江先敏、邵鹏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消保科(12315举报申诉中心)。领导小组将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并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二)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工商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工商所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要注意工作方法,一是要把专项整治与既有工作安排相结合,要把专项整治与贯彻《特别规定》相结合,要总结以往各类专项整治的经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二是要把握好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与部门配合的关系,立足流通领域监管重点,界定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由其他部门牵头的,要做好配合和协作。三是要坚持依法办事,明确责任分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阶段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以工商所为单位,对辖区的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落实片区监管责任制。要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平台,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用好现有的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质量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职能,采取定量监测与快速定性检测相结合,部门检测与县检测中心相配合的方法,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的监测。①加大对食品和十类重点商品的质量监测力度,扩大监测批次。在监测方式上,以采用省、市、县三级联动形式为主,针对同类重点商品,集中系统监测资源,发挥集群作战优势。在监测场所上,除了商场、超市之外,要加强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源头的监督抽查。在监测结果运用上,要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层级。②发挥快速定性检测作用,充分运用好检测车、检测箱等检测设备,着重加强农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尤其是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经销病死、注水禽、畜制品等违法行为。增加检测频次,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等检测力度。农批市场检测批次每日须达20批次以上。农村工商所应配备检测箱,要将日常巡查与快速定性检测相结合,深入农村等偏远地区进行流动检测,增加检测覆盖面。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3

一是我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细化了广播影视办工作目标任务、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目标任务。二是组织各科室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就如何履行“三定”规定、“九定”方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为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履职尽责,全面开展自查评估工作

(一)职责落实方面。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九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无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履行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完善,有明确的牵头、协调、配合的职责;增强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的责任心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分工,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职能履行方面。在“三定”规定、“九定”方案的基础上,对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无职能交叉重叠、衔接不畅的问题。推动部门职能及时进行清理、调整、优化,使职责配置更加衔接紧密、执行顺畅,同时,又将具体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位同志,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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