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实用13篇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1

二、无形资产价值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的影响

过去,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许多无形资产在企业账面上不予以确认,有的虽予以确认,但计价不准确,难以反映真实的价值。在我们老的国有企业创建的王牌品牌(如:自行车的永久、凤凰,手表的“上海”等),正是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得到正确计价,导致在企业合资、交易等活动中,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最后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知识及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时代,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日趋增加,这就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遵循稳健性原则,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仅以依法取得时注册费、律师费等来确认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这就使企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发生巨额差异,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笔者认为,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应该被创新。

三、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创新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2

2、《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若涉及收到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合理可行。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便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便会出现应确认收益为负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确认收益,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这一结果很难解释。尽管在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一些补充说明中,也强调了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还是有违谨慎原则,况且在整个非货币易中尽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忽然又冒出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有些突兀。

笔者认为,非货币易毕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对“公允价值”应采用积极控制的办法,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应运用谨慎性原则,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收益应尽量不予确认,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损失则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在进行非货币易核算时,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如果涉及补价,对于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在《企业会计制度》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全额减值,使用的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则是在冲销存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理论上很难解释。

笔者认为,四种资产全额减值的会计处理,均应在冲销账面余额、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因为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制度所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却不是一种“预计”和“可能”,而是一种事实。在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中,应收款项由于涉及债务单位,所以在判断全额减值时,使用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这样的限制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从制度列示的全额减值内容分析,全额减值也是一项事实,而不是“预计”和“可能”。即使是一种“预计”和“可能”,企业的反应,也应是将其立刻处置,争取到一份收益,而不应只计提全额减值准备,静候资产全额减值事实的到来。

2、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不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是用冲销的方法,那么制度中“坏账准备”下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段文字可简化为: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段文字中应收款项能全额计提和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可省略,因为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使用了冲销的方法,而且在制度“坏账准备”科目下的其他段落已有表示,那么事实便是,所有坏账准备一般都不能全额计提。

另外,由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一般不按单项计提,所以其冲销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是通过期末补提坏账准备,再影响当期损益;若坏账准备能按单项计提,则应收款项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因毁损、全部陈旧过时、变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虽使用了冲销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其具体会计处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认为,存货的全额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更为合理,原因有二:一是存货全额减值有一责任认定的问题,存货账面价值不一定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其对应科目也不一定是“管理费用”,还有可能是“营业外支出”;二是按制度的表述,存货的全额减值,既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也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再转入当期损益,显得模棱两可,会给《企业会计制度》使用者带来不便,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

4、固定资产由于有形、无形损耗及毁损而全额减值,会计处理方法应由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改为在冲销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剩余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为,①制度中五种固定资产全额减值的情况,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内容中报废、毁损性质相同。②固定资产全额减值,虽无转让价值,但有可能发生赔偿和清理费用,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算。

5、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准备,虽使用了冲销账面余额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有一点需要补充,即无形资产在全额减值前,可能已计提了部分减值准备,因此,无形资产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中,应有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另外,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应记入损益类中何一会计科目,值得商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摊销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出售的净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无形资产出售的净额也记入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资产全额减值的计提或冲销上,在资产部分减值的计提上,《企业会计制度》则出现了矛盾和前后不一:固定资产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减值,均记入“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则全部减值转入“管理费用”,部分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3

例1:甲公司用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乙公司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的长期债权投资进行交换(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补价)。

根据新规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假定不考虑相关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借:长期债权投资100万元;贷:无形资产100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50万元;贷:长期债权投资50万元。

由此会计处理可看出,甲公司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50万元或55万元入账较为合理,而按新规定以100万元入账,明显虚增了50万元或45万元,而乙公司得到的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应为100万元,但是只反映了50万元,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严重不实。由此可见,新的方法虽然解决了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和关联方运用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所带来的会计作假问题,但却又造成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带来的资产虚增问题,同时也违背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当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则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较为合理,其差额借记入相关准备项目或营业外支出,下设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以上原理,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为:①甲公司:借:长期债权投资50万元,营业外支出-非货币交易损失50万元;贷:无形资产100万元。②乙公司:借:无形资产100万元;贷:长期债权投资5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这样交易双方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仅真实地反映了资产交易的实质,而且不会造成资产的虚增,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二、关于“应确认的收益”的计算

根据新规定,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计算确定,现举两例说明。

例2:假定丙公司用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丁公司的一项短期投资进行交换,同时丁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首先确认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由于10÷100×100%=10%<25%,该笔交易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应确认的收益为2万元[(1-80+100)×10];换入该项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72万元(80-10+2)。

实际上这2万元应该这样理解,由于A资产增值20万元,即公允价值100万元比账面价值80万元高出20万元,按照公平交易原理对方才补价10万元,因此这个补价应该由80万元的账面价值和20万元的增值共同分摊,增值部分应分摊的金额为=[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10÷(80+20)×20]=2(万元),这里应确认的收益2万元可理解为,由于补价需要全部冲减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增值部分应分摊的补价又确认为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金额应记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假定丙公司用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丁公司的一项短期投资进行交换,同时丁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按以上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为-2万元,这里的-2万元应理解为应确认的损失,则按同样道理,-2万元是否可理解为由于无形资产减值了对方才支付10万元,否则可能还要支付更多的补价,那么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就为108万元(120-10-2)。关于这个问题,《制度》和《准则》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会计界也有人认为,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不计算应确认的收益,这种观点虽然简便,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而采用上述处理方法较为合理,但因涉及营业外支出,又可能会受到税收管理部门的抵触。

三、关于换入资产涉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例4:假设A公司用一项账面价值为1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B公司交换一项账面价值为8万元的应收款项(该项应收款项为甲公司所欠,因此不属于债务重组,下同)进行交换。按照《制度》第116条的规定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甲10万元:贷:无形资产10万元。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4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交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50000

贷:股本   3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 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50000

资本公积 10000

贷:股本  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0

贷:无形资产  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0

资本公积 30000

贷:股本  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5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5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50000

资本公积10000

贷:股本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0

贷:无形资产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0

资本公积30000

贷:股本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3000

银行存款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1000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6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2003年注师会计辅导教材,在计算应确认的收益时,到是考虑到了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并且说明,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为负数,应确认为当期损失。但没有说明补价里面含有哪些税金及附加,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确认的收益为负数,是否包含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所产生的损失。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在《会计制度讲解》、注师《会计》及相关辅导资料所列举的例子中,都将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存货的计税价格混为一谈。如2003年注师《会计》第333页例7就是如此。例7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将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都认定为350万元,而原材料的真正交换价格也即公允价应为409.5〔350+59.5(350×17%)〕万元;甲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应为589.5〔530+59.5〕万元,而不是530万元;收到的补价应为99 5(40+59.5)万元,而不是40万元。(2)题中应确认收益的计算〔(530-480-59.5)÷530×40=-0.72万元〕是错误的,一是将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530万元减去增值税是错误的。二是从不含增值税的40万元补价中扣除增值税也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应是,应确认的收益=〔589.5-480-59.5〕÷589.5×99.5=8 44万元。

二、修正方法

(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

1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允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

1 必须明确,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分别说明如下:(1)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存货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换出的资产属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因此,收到的补价可能包含有应交增值税。(3)如果换出的资产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资产,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消费税。(4)如果换出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营业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营业税。(5)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行政法规,以上非货币性交易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收到的补价里还包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在确认补价收益时,应扣除补价里所包含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3 应明确,只有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才需要确认补价收益。其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

(三)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时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针对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时存在的缺陷,应采取以下修正方法:(1)存货的公允价值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即存货的公允价应为含税价(2)将存货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及其附加;(3)在确认换出存货收到补价的收益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存货的含税公允价值-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换出存货含税公允价值×换出存货收到的补价

(四)修正方法综合举例

例1 甲公司用自产的一批汽油与乙公司的一台设备进行交换。甲公司汽油账面成本为20000元,公允价35100元(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元),加工汽油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应交汽油消费税2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8〔(5100-1700+2000)×7%〕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62〔(5100-1700+2000)×3%〕元。乙公司设备原值为40000元,已提折旧6000元,公允价33000元。交换过程中双方各支付相关费用200元,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补价2100元。

1 甲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

由于2100÷35100=6%

(2)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汽油的公允价(含税)-换出汽油的账面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换出汽油的公允价(含税)×收到的补价=〔35100-20000-5100-2000-378-162〕÷35100×2100=446.32(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换出汽油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相关费用=20000-2100+446 .32+5100+2000+378+162+200=26186.32(元)

(4)分录

借:固定资产26186.32

借:银行存款2100

贷:库存商品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2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8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费用附加162

贷:银行存款200

贷:营业外收入446 .32

2.乙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

由于2100÷(33000+2100)=6%

(2)确认交换损失

由于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34000-33000=1000(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汽油的入账价值=换出设备的公允价+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2100+200-5100=302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34000

借:累计折旧6000

贷:固定资产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300

贷:银行存款2300

借:营业外支出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借:原材料30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5300

例2 甲公司用一项无形资产与乙公司一台设备交换。甲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100000元,公允价1000000元,交换应交营业税50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元,应交教育费1500元,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乙公司设备原值920000元,公允价979200元〔其中计税价960000元,增值税19200元(960000×4%÷2)〕,以存款支付给甲公司补价20800元,支付相关费用1100元。

1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略

(2)确定交换损失

由于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00-1000000=100000(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相关费用=1000000-20800+50000+3500+1500+1000=10352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35200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

借:银行存款20800

贷:无形资产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

贷:现金1000

2.乙公司会计处理

(1)判断交易类型略

(2)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交增值税+支付的相关费用=920000+20800+19200+1100=961100(元)

(3)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20000

贷:固定资产9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1100

贷:银行存款21900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7

为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尽可能回避了“公允价值”,由此带来非货币易会计处理以下缺陷:

1 《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货币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实际隐含着“所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这一命题,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可能等于、小于、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自然最为合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便有违谨慎性原则。进一步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特色之一,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为了防止资产计量不实造成虚夸利润和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处理,是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一旦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在期末进行的各种“减值准备”计提,还得用“公允价值”这把尺子来衡量。

2 《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若涉及收到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合理可行。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便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便会出现应确认收益为负值,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确认收益,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这一结果很难解释。尽管在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一些补充说明中,也强调了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但还是有违谨慎原则,况且在整个非货币易中尽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忽然又冒出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有些突兀。

笔者认为,非货币易毕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对“公允价值”应采用积极控制的办法。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应运用谨慎性原则,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收益应尽量不予确认,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损失则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在进行非货币易核算时,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人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 在《企业会计制度》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全额减值。使用的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则是在冲销存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理论上很难解释。

笔者认为,四种资产全额减值的会计处理,均应在冲销账面余额、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人当期损益的方法。因为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制度所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却不是一种“预计”和“可能”,而是一种事实。在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中,应收款项由于涉及债务单位。所以在判断全额减值时,使用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这样的限制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从制度列示的全额减值内容分析,全额减值也是一项事实,而不是“预计”和“可能”。即使是一种“预计”和“可能”,企业的反应,也应是将其立刻处置,争取到一份收益,而不应只计提全额减值准备,静候资产全额减值事实的到来。

2 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不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是用冲销的方法,那么制度中“坏账准备”下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段文字可简化为: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段文字中应收款项能全额计提和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可省略,因为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使用了冲销的方法,而且在制度“坏账准备”科目下的其他段落已有表示,那么事实便是,所有坏账准备一般都不能全额计提。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8

(2)资产摊销对象的确定。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摊销对象毫无疑问是其历史成本,或平均摊销,或加速摊销。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资产摊销对象的选择有两种:公允价值和实际成本。许多学者认为,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公允价值。但笔者认为,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因为公允价值并非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实际付出的代价,如果对它进行摊销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当资产增值时,则会虚增费用;当资产减值时,则会少计费用,造成费用不实。公允价值在性质上近似于一种客观的评估价值,它不符合费用类科目的核算内容,所以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而不是其公允价值。正因为如此,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信息既要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要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所以,应采用双账户反映方式。

(3)会计反映的形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资产的摊销对象仍然是其实际成本,所以,会计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在会计报表中,除了有反映资产实际成本的账户外,还需有反映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账户,如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则两个账户同为借方余额;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则实际成本账户为借方余额,差额账户为贷方余额。现行的会计科目表,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只是针对资产账户设置减值准备账户,应该说这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等到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把握的时候,不仅要反映资产的减值,还要反映资产的增值,如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是可以大幅增值的。

正因为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而言有以上变化,所以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处理方法应作几方面的调整:

(1)双账户反映方法。所谓双账户是指在相应的资产类账户应设置两个账户,即:保留各资产类账户反映其实际成本和增设“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账户,其中公允价值调整差额=公允价值-实际成本,当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时,两个账户同为借方余额;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时,“实际成本”账户为借方余额,而“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账户为贷方余额。这样,两个账户的余额始终反映的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2)入账价值的定期调整方法。由于公允价值处在变化之中,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要定期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当期的公允价值。调整时,只需调整当期和上期两期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举例说明:某项专利权实际成本5000元,入账时其公允价值8000元,则:

借:无形资产 5000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5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调整差额 3000

贷:资本公积 3000

若当期期末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则补调差额,即:

借:公允价值调整差额 2000

贷:资本公积 2000

若当期期末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则冲减差额,即:

借:资本公积 1000

贷:公允价值调整差额 1000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永远是当期的公允价值(已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要扣除其摊销额)。

摊销时,冲减资产的实际成本部分,则: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资产类相关科目

转销资产时,若资产的实际成本已摊销完毕,则直接从“公允价值调整差额”和“资本公积”账户中冲转;若资产的实际成本未摊销完毕,则除上述会计分录外,还要将未摊完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9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累计摊销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它把无形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属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摊销表示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减损,主要是由于无形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价值转移,它可以从业务收入中得到补偿。而无形资产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一种,意味着“未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无形资产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摊销,特别是加速摊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摊销的主要作用,摊销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无形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二)理论基础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至账面价值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减值已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减值从无形资产价值中剔除,并将减值列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摊销的理论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会计假设。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计量的标准。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此,要将其无形资产价值按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分期计入费用,而这正是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的体现。

(三)核算原则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四)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进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当存在“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七种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恰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五)计提时间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的联系。

(六)计提方法不同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首先,判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摊销问题;其次,确定摊销期间。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整个期间内进行摊销;再次,选择摊销方法。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同时,又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处理。

而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首先,无形资产减值的测试。当无形资产不能收回账面价值时,减值损失就发生了,就应当对其存在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其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再次,减值损失的确认。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可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没有象摊销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七)计提基数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应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但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不作调整。由上可见,无形资产成本(原值)使用寿命、预计残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见,相对摊销而言,无形资产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八)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而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指经报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从而避免对所得税的冲击。可见,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影响,但是因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摊销数额的变化,从而会形成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九)账务处理不同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摊销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是经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尽管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有着上述种种区别,但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摊销的联系

(一)两者的金额大小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大小会影响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高低,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实实在在地通过改变摊销的核算基数而影响摊销额的多少。另外,它们还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累计摊销”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最后得出的“账面价值”,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刻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也是“累计摊销”的修正与补充,它们共同反映着无形资产的现时价值。

(二)两者的作用都使得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降低

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都是“无形资产”账户的备抵项目,都表现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当无形资产摊销时,则是将应摊销金额记入“累计摊销”账户的贷方;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通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减少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以上关系的公式表示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成本)-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两者的结果都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的减少

从利润表上看,无形资产当期计提的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当期发生的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无论是“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资产减值损失”,它们都是损益类账户,其最终都要结转计入“本年利润”账户借方,从而使企业当期利润减少。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10

(二)票据加密

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对支票的真实性和结算金额进行鉴别,并在支票上圈存确认。此外,为了防范支票丢失被冒领以及伪造支票等风险,出票人可通过设置最高结算金额、支付密码等措施,来加强支票的管理。

二、存货相关会计处理

(一)存货涉税

对于存货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当转出计入有关账户。会计处理上,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对于存货中的自产产品,若用于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捐赠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还应根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应按产品成本入账。比如以产品对外投资,视同将产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项再对外投资,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二)跌价存货销售

存货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销售时应按比例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以还原存货真实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

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对于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通过“递延收益”调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售价110万元,销售的同时签订经营性租赁协议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损益,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租金费用比例分摊。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也需要通过“递延收益”调整。

三、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涉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并非一概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仅限于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且必须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等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以下情况其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一是对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动产而购进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另外,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材料,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必须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产品,其销项税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企业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运费涉及增值税的,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规定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分时段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现行税率17%征收。销售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当货物类固定资产出租时,其租金为含税租金应换算出销售额,税率为17%,确认销项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盘盈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一般都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盘盈也应当分前期差错和本期差错两种情况。本期的差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错才需要调整受影响的各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四、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设置“无形资产”账户来核算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应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无形资产转让式出售后应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二)累计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判断是否减值,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每期摊销额,并应对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定期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时既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据构成使用寿命的工作量等计量数量确定。其摊销的会计分录视无形资产的服务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出售、出租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等账户,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五、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投资性房地产若以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公允价值上升按现行规定,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出售时,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和转换模式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应冲减“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涉税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出租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价款扣除拍卖成本或土地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纳营业税。对于房产应区分情况:若是企业购置的房产出售,应按销售价款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自建房屋出售,应先按建筑业劳务确定的营业额交纳3%的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若房产出租,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企业计算出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同时,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规定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

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逐期变动,在确认本期暂时性差异时,应分清暂时性差异是发生还是转回。例如,交易性资产———股票,购买成本1100万元,上期股票跌价1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本期股票涨价110万元,账面价值111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不变,暂时性差异1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例会计处理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2.5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转回。所以,在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时应同时对资产或负债本期的账面价值与上期的账面价值逐项分析,不能用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做简单比较,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变动数才是本期的发生额。

(二)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采用的是未来转回时的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实务中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例如,期初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期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税率变更为2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可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额直接计算:即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贷方15万元(期末贷方200×20%-期初贷方25),其结果等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借方调整5万元[25÷25%×(25%-20%)]与本期贷方发生额(200×20%)之差计算的结果贷方15万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应根据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具体分析,其暂时性差异不全为零。税法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若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执行标准。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间也不得税前扣除。例如,应付职工薪酬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00万,工会经费20万,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14%=140(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200-140=6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及以后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2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5%=25(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30-25=5(万元),5万元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250万元-5万元=1245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时间

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在年末进行。会计月末结转损益类账户时,所得税费用一般只核算当期所得税,年末再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便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关会计处理

(一)坏账准备提取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当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时根据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预付账款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账户,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不需要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项目扣减坏账准备。

(二)现金盘亏

在审批后处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这会引起误导。出纳保管现金并记现金日记账,现金不可能发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纳疏忽造成的,应由出纳负责赔偿,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盗等造成的,应扣除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11

清算终了,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损益=清算收益一清算费用一清算损失

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正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收益: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负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损失。企业清算结束,用净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还有剩余,应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经批准,按照企业的权益状况加以分配,结平企业全部账目。

二、承包、租赁

企业需要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评估结果报产权管理部门加以确认.核准账务调整事项。被承租企业按确认结果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倘若固定资产评估后升值.则借记“固定资产”账户(重置全价与原价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重置净值与原净值的差额)和“累计折旧”账户(全价与净价两个增加额之差)。如果固定资产评估后减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下同。流动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无形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三、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现原则,按协议价进行。

1.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以存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存货对外投资时,应按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以协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分配投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倘若投出方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则应按资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企业以已入账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那么,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评估价与账面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四、接受投资

1.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一大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评估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果一该项固定资产评估价小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其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评估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两者差额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2.在接受存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倘若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则应以存货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3.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五、收购兼并

1.被兼并企业评估确认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出现的备类资产升值或减值.均依据已确认的评估报告,不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与前述企业承包、租赁评估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采用差额登记法)。

企业兼并评估时,还应对企业的商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可增加企业的净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在签订转让协议时,企业产权转让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的部分,被兼并企业也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

2.被兼并企业结束兼并的会计处理。当采用“差额购买法”即由购买方继承出售全部债务。仅支付出售方的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的差额时,应按确认评估调账后的负债账户余额,借记各负债账户,按调账后资产类账户和负债类账户余额合计的差额(即净资产).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按照调账后的资产类账户余额,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当采用“全额购买法”即购买方不继承出售方债务,因而支付出售方全部资产总额时,要根据评估确认调账后所有资产账户余额合计数,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待收回转让收入偿还债务时,再核销所有负债类账户。

3.受让企业的会计处理。受让企业根据兼并后会计要素的变动内容,应首先建立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的,若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受让企业则应按调账后被兼并企业各资产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按被兼并企业各负债账户的余额,贷记各负债账户,应付现的产权转让价格,按其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账户。倘若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为正数,则应作为商誉入账。进“无形资产”账户;负数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入账。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时,就不需贷记各负债账户。当转让款由受让企业支付时,则按银行付款通知,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贷记“银行存款”。

(2)被兼并企业没有丧失法人资格的,如果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被兼并企业则应重立新账,按原已注销的各资产负债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贷记各负债账户;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差额为负数则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被兼并企业的转让价作为受让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实收资本”账户。受让企业则将转让价款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如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进行产权转让时,其会计处理比照以上方法进行。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12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篇13

新制度涉及资产价值构成变化的内容主要有:

1.债务重组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构成。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以此为基础,收到补价的,还应减去补价;支付补价的,则应加上支付的补价。

2.非货币性交易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构成。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此为基础,收到补价的,还应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支付补价的,则应加上支付的补价。其中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构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按接受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4.盘盈的存货、固定资产价值构成。企业盘盈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固定资产还应减去估计的折旧金额。

5.其他来源渠道的固定资产价值构成。(1)自行建造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建造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的价值入账。(2)对于专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明确了将其资本化的原则,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及条件。(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通常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但租入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大的,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作为入账价值。(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6.其他来源渠道的无形资产价值构成。(1)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入账价值。(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则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3)明确规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发生期间费用。

上述资产会计要素价值构成内容的变化,对于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要求的影响是:

1.核实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资产价值基数。新制度增加、修订和明确了上述资产会计要素价值构成的内容,虽然不全部影响本期成本、费用,但是一般来说,增加资产是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物资“储备”,或者说成本、费用本质上是企业一种资产流出,因此资产价值构成是否真实、合理,将会影响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水平的高低。这就要求正确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以确保本期及以后各期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资产基数正确无误。例如,固定资产是通过系统、合理的分摊,在多个会计期间形成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和计量就成为计算转移为折旧费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权衡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类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虽然发生的“频率”少,但支出的金额大;虽然不会全部影响当期成本、费用,却会成为未来成本、费用的“大头”;该类支出又往往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决策,一旦决策失误,将对成本、费用、收费产生巨大影响,应特别引起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3.区分计入工程成本和计入存货成本的支出界限。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分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账户核算,不应混淆两种不同的支出;涉及共同耗用的材料、产成品、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区分用途分别核算;属于工程完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生产使用以及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存货的应及时办理手续,正确计入“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账户。

资产价值转移方式的变化及其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新制度涉及资产价值转移变化的内容主要有:

1.期末各项资产按可能收回的金额计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存货、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的账面价值应于期末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或者按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损失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月末对发出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计算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分别类别、按月分摊成本差异,不得用一个综合差价率、不得在季末在年末一次计算成本差异;成本差异率一般采用当月实际差异率。

3.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4.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如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时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分摊时计入财务费用。

5.无形资产摊销在没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其中:前者应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后者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管理费用。

7.待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必须在期末前处理完毕,如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尚未经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上述资产会计要素价值转移方式的变化,对于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要求的影响是:

1.新制度增加、修订和明确了转移为成本、费用核算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按新制度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特别应注意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和收益,不少计成本和费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遵循可比性原则,保持各期成本、费用核算的内容相同,计算的方法一致,保证成本、费用指标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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