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实用13篇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1

对比国际和国内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无形的定义基本相似,且各机构均强调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和“可辨认性”的特征。这就将原准则中界定为无形资产的商誉排除在现行无形资产范围外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包括:1.市场资产。品牌(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长期客户、销售网、分销渠道);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2.知识产权资产。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上的域名、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3.组织管理资产。领导者能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而在我国,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就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而言,可以看出,国际准则中在无形资产范围处理上更为灵活,覆盖面更广;而我国的无形资产范围界定更为具体,采用了列举式,范围较小。

二、无形资产概念及范围的具体剖析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表述细节探讨

具体来看,我国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仍存在表述模糊的地方,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且,随着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1.“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表述分析

在无形资产所属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明确表示无形资产是“企业持有的”,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归属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强调了企业所属权问题,只是在表述上,我国无形资产定义中表述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拥有”是指企业具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控制”,是指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准则中解释为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该表述看似遵照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无形资产为企业所控制时,虽未取得所有权也可进行确认。但就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而言,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当企业控制了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约束了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该项无形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在这点上,无形资产的拥有与控制并未分离,且涵义是一致的。在此,建议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的表述上,可借鉴国际准则中相关的表述,表述为“企业持有”即可。

2.“无实物形态”的标准界定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无形资产定义中都强调了“无实物形态”。但对“无实物形态”的划分标准,国内外会计准则均未作出具体的说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仅进行了简单叙述,即“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就是无实物形态的;定义依旧模糊不清。要理解“无实物形态”的涵义,首先得对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有明确认识。在我国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是按照资产的流动性进行排列,并没有关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划分。

若仅按准则阐释的“看不见,摸不着”即为“无实物形态”的标准,报表内很多资产项目特别是金融资产都能满足“无实物形态”,可以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类。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大多数无形资产都属于技术、知识性范畴的“无实物形态”,并未将金融资产等列入范围。因此,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在“无实物形态”的表述前加上相关限制性的表述,以免产生歧义。

3.“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资产而言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以下阐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由于其带来的货币金额流入和时间是不固定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而上述资产又均为企业所拥有,且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并具有可辨认性。以上金融资产均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遵照定义理解,则上述金融资产均属于无形资产,这样无形资产涵盖范围无疑是扩大了。

(二)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

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以考虑将列报无形资产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修订其部分概念,以避免误解和歧义。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曾提出了无形资产“具体化”的修订建议,他认为列报的无形资产等同于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在我 国,茅宁(2001)基于价值创造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而樊利平(2008)认为,“现代意义上作为企业主要的价值来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基于合同、法规或其他载体因而可辨认的、与企业经营、知识、技能、组织、市场和顾客等各经营要素相关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及非金融性的无形财产和其他无形成果。”通过相关的文献分析看出,部分学者对无形资产定义修订主要强调了“非金融性”,这就将金融资产从无形资产中剔除,避免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另外强调“与技术创新”相关,让无形资产的界定更具体;并将“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等因素划分为无形资产,无疑是与国际接轨,进一步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拓宽了无形资产的范围。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及企业其他具有优势的经济资源;它是企业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非金融性资产。”

(三)无形资产范围界定的实施问题

根据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国际上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已有所扩大,美国已将“常年客户”等经济优势资源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过分关注交易本身,而对与企业竞争有关资源缺乏规范指导,这将致使我国企业无法在报表上反映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竞争优势。

而在我国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较成熟的经济资源有哪些,又怎样进行确认和计量,我国都没有相应的机构予以调查并列示公布。若以列举的方式将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成熟经济资源明示并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将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减少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程度,从而进一步做到国际趋同。

三、完善无形资产定义及其范围界定的相关建议

(一)注重无形资产的实质与内涵,为其范围的界定提供专业指导

对比国内外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发现,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覆盖更广;而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则采用了列举法,使无形资产的范围仅停留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项目,而我国在无形资产的披露方面无法体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优势资源。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有关机构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应重视对无形资产实质内涵的考虑,将知识创新、管理优势资产、人力资本等纳入无形资产项目进行考虑并予以披露。而对于企业,更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挖掘、形成与披露,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顺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市场调查评估体系

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有发展不够成熟、不够完善之处。比如:对企业的一系列优势资源还无法有效进行评估继而无法对此进行可靠辨认与计量。而国外有成熟的市场信息系统,有相应的机构每个月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相关评估指标容易取得。我国要扩大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就要对企业相关成熟的经济优势资源取得专业评估。为此,我国应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评估体系与信息披露的网络,使各类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界定和计量时有标准可参照,有体系可对比。面对专业性较强和较复杂的无形资产时,应利用专家工作,使无形资产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加强无形资产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准则和运用指南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将会更加广泛,这也为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对国际会计准则(IAS)38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在计量及摊销上都作了有关调整,更加考虑“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更突出了资产的特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界定的相关规定,仅散落在第6号准则中,很多细节问题仍无法通过准则与指南找到解决途径。因此,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突出无形资产在经济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建立更完善的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并重新规范其界定、计量方法、披露形式等;对其确认及价格评估等方面提供更加具体的解释与阐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 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2

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保值和增值给予极大的关注。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发展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改变。

一、国外关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最早提出了无形资产的概念,他把那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或特权的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随后,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将无形资产表述为:“资产负债表中还有一类新资产。除了卡车或计算机这类有形项目外,企业还有无形的,但仍然有价值的资产,例如专利、商标或商誉。”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无形资产的内涵界定有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会计学方面

1、1983年,Davidson在其主编的《会计手册》一书中写到:“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他还在该书中引用了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它的原理与问题》中的一段话:“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这一表述并不十分恰当,但是除了列举其内容外,确实不容易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清楚。”

2、1986年,日本出版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认为:“无形固定资产是同有形固定资产相对立的概念,其定义不大明确。然而,作为一般会计惯例所承认的概念,无形固定资产可以说是具有下列三种属性的虚拟资产:(1)没有实体的资产;(2)有超过一般同行业企业收益能力的资产价值;(3)有偿取得。”

3、1994年,Sondhi和Fried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单列出来,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信誉和无形资产在剩余的方面购买中产生,代表不能分配到有形资产方面的购买价格的比例。

4、1995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讨论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1)企业持有的,能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劳务、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2)已取得或开发成功,预期在将来持续使用;(3)不准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

5、1997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该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且企业通过法定权利等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长期资产。”

6、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出如下描述:“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此概念描述,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的经济利益性等三个条件。

7、1999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7号――无形资产》,其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能认为是无形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国外资产评估界对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各国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准则中,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到目前为止,只有在2000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准则体系中第一次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规范。国际评估准对无形资产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二、国内无形资产的概念

较早的对无形资产进行研究的专著是杨汝梅于1926年1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虽然论文中未给出无形资产确切的概念界定,但是他对无形资产的几种性质分别作了分析:(1)无形资产者,乃财产之一部,其价值并不存在于可见可触可量可算之实物中,亦并无此种实物为其代表;(2)所谓无形资产值界限,甚模糊,不能依一定之标准为范围,此种资产,在继续经营之情形下,虽有正当之价值,然其价值之存在,不能分属于特定之资产上;(3)无形资产之价值乃属一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其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对其内涵做出一个精准的界定也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只有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无形资产,才能更好地去利用无形资产,让无形资产本身为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众多学者致力于无形资产研究多年,对其具体内涵的界定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会计学方面

1、1990年,学者于长春在《无形资产会计管理》一文中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界定:“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是有形固定资产的对称,指企业中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有权利和技术知识形态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尽管其价值形态缺乏横向比较的可能,但它的存在和应用,能使特定企业获取高于一般水平的赢利,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内为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服务。”

2、1992年,由吴申元等主编的《经济大辞典》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描述:“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的资产。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列为无形资产的有商标、商誉、版权、专利权、特许营业权等。”

3、1993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首次提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并将无形资产的概念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4、1996年,蔡吉祥在其著作《神气的财富: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无形固定资产的总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它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应用于企业,可以创造巨大的收益。”

5、2001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6、2006年,财政部再次全面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界定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1、1991年,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把无形资产列入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范围,认为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2、1998年,学者苏万贵在《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提及无形资产,他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同年,学者汤湘希在文章《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认为:“所谓的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3、2001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2009年7月1日,新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正式实施,新准则第二则指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资产评估学》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

三、正确界定无形资产内涵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讨论还是见仁见智,并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不外乎是从无形资产的控制主体、表现形式、发挥作用和收益性等这些实质性的内容来描述界定无形资产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

1、从控制主体上看,无形资产是由特定的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而这个特定的主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这一类经济组织或者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甚至还可以是一个国家。

2、从表现形式上看,无形资产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是一种隐性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实体作为载体来存在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无形资产的直接载体是专利证书、商标标记、注册商标、图纸材料、软盘等,而间接载体则是与此项无形资产相关的有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通过内容和价格来表现,其价值与间接物质载体不可分离的构成了物质的总体价值。同时,无形资产的形成基于其控制主体长期的发展和演进,其成熟程度、影响范围和获利能力总是随着控制主体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变化。

3、从发挥作用的程度上看,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时间明显有别于有形资产,它是在控制主体拥有或控制下通过长期的生产经营逐渐积累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程度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再变小的过程。一项无形资产在期初的研究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成本,此时其发挥作用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其成本,而经过不断的积累与演进,该无形资产日趋成熟,其(下转130页)(上接146页)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大,足以弥补其原先开发时所消耗的成本,但是随着新的无形资产的出现,该项无形资产将会被逐渐取代,从而其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直到被完全取代时作用也就不再明显。

4、从收益上看,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可以作为共同财富,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共享而不减少其有用性。也就是说,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主体所使用,其收益具有共益性。同时,无形资产能够为其拥有或控制者带来未来预期收益,而非现实收益,并且该收益能够用货币可靠计量。

综上可知,无形资产是指由国家、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于商品或劳务生产供应、出租或管理的,在长期经营中能为拥有或控制者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不具有具体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四、小结

21世纪是一个控制力经济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真正形成控制力的重要资源之一的就是无形资产。未来国家与国家的差异、企业与企业的差异就在于拥有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无形资产的经营能力。无形资产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日益显得重要,特别是对其内涵的界定,亟待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

参考文献:

[1] 吴申元.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德运.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3

1.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人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2.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无形资产推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推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推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推销期限和推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1.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2.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1.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设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性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休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2.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推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4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一)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

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其价值量如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并不清楚,形成了资产管理的盲点。只有充分揭示这部分资产的真实价值,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保证企业资产完整性。

(二)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企业改制、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上市等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已很普遍。

(三)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

评估的过程是资产清查的过程,重点在于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经营过程、资本结构、企业效率和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解决或为企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投资的浪费。

(四)无形资产评估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飞速发展趋势。其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增长尤为突出,其年平均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因此对于技术类商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很有必要的。

二、无形资产评估失真的原因

(一)评估范围和对象界定模糊,造成无形资产虚评

确定无形资产评估标的物是无形资产评估的出发点,但无形资产无实体性的特点使其评估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成为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企业和评估师往往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漏评无形资产从而造成资产的流失。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的另一种表现是:只注重外在形式不关注实质内容,造成无形资产的虚评。

(二)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计算误差大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有统一的标准,而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使得对同一无形资产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方法仍处于摸索之中,各行业根据自身需要各自制定相关的具体评估标准,这就造成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各评估单位过分依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业标准、数据和方法;阻止其他行业的评估机构进入本行业市场,评估工作的透明程度比较低。

(三)评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齐全,评估方法的选取受限

由于外部数据参考价值不大,又缺乏行业统计数据,评估中所需的资料大多来自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企业在长期实务工作中对无形资产不够重视,导致往往在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所提供的无形资产相关数据不准确。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评估多采用成本法,但由于无形资产成本与收益的弱对应性,成本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这些做法都使得成本法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四)评估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缺乏专门评估机构

无形资产评估是一项全面、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多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人员,缺乏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容易导致评估中的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从而影响评估质量。

三、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失真的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意见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对象,拓宽无形资产的外延

要确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首先要明确评估目的,因为有些无形资产只有在特定评估目的下才能成立。例如合并商誉在不涉及合并时就不能作为评估对象,在明确评估目的之后与评估目的有关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都应作为评估对象。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扩大无形资产的外延。拓展后的大致包括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营销渠道和特许经营权等。

(二)制定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相关评估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出台与世界接轨、又满足我国具体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的角度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资格取得、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行业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三)建立网络评估数据库,便于资料的收集

资料的缺乏成为制约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公允性的关键因素。这一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完整公允的无形资产评估数据库。该网络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无形资产评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然能消除以往评估工作中的很多弊端,促使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高效化、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四)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性以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可考虑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具体细分为机器设备评估师、无形资产评估师和企业价值评估师等。同时应加强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让广大从业人员在外界干扰下仍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做出真实的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5

为了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理想。马克思的理论工作首先是一种(社会)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批判等等在根本上都是对他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而且,只要资本主义存在一天,马克思的批判就不会终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作为“元逻辑”、“元问题”的根本批判,在资本最大化自身的逻辑没有终止其有效性之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乃至整个马克思哲学在根本上就是不可超越的。究其原因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世界的批判是在深刻揭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基础上展开的,因而这一批判就在根本原则上不同于其他种种粗陋的批判形式,而上升为一种辩证的哲学批判。

一、对马克思辩证批判的通常理解及其内在困境

按照自然语言的理解,“批判”,一方面可以解释为“批评”、“判断”,另一方面还可以解释为“批示”、“判决”,这就内含着一种政治权威。从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一提到“批判”就意味着对批判对象的“斗争”、“判决”,甚至是在政治上彻底打倒。尤其是在“”中。批判本身就是人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而在西方就不同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本质上是一种对理性的审视和判断,是对理性划定界限,后来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但是,无论哪种理解,批判首先意味着要有一个批判的标准和尺度。马克思的辩证批判也不例外。

在通常的理解中。这种标准只能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超历史的,另一种是相对的、历史的。按照英国学者肖恩・塞耶斯(Sean Sayers)的看法,后者必然会弱化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比如。按照一种历史的、相对的标准来看“资本”,我们就会说,一方面,“资本来到世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另一方面,资本又席卷了一切封建等级特权,作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无论如何,这样的批判方式都是无关痛痒的。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所使用的标准究竟是历史的还是超历史的?如果是历史的。就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只是说出了一些“正确的废话”;而如果是超历史的,就仍然是在形而上学地批判,从而必然会退回到马克思自己所批判的那种充满永恒正义悬设的形而上学之中。

事实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必然会被认为一定程度地依赖于对某种超历史价值的诉求。比如他对“共产主义”的设想等等,尽管马克思本人明确否认了这一点,但是也同样难逃上述问题的责难。至少大多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就认为在马克思思想中,这两方面是无法兼容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或者是“历史的”,或者是超历史的形而上学的。如果是“历史的”,那么,价值的社会因素将必然导致一种相对主义,最终削弱其理论的批判性。事实上也是如此,马克思主义要么被解释为一种依赖于某种酱遍人性概念的功利自然主义的形式,要么被认为是有着康德式的对普遍正义原则和权利原则的诉求。因此,我们说。当代马克思哲学内在地包含着一个理论上的困境:马克思哲学或者是“历史的”“弱弱地发问”。或者是超历史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真实的理论难题。也是整个现代西方哲学乃至我们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所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所以,塞耶斯认为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问题”。同时,这也是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辩证批判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

按照本体论批判的辩证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批判作为一种“本体论的自我批判”,或者说“思想的前提批判”,首先是本体的和前提的,它的前提是时代精神的范畴化表达,而时代精神范畴的自我运动就是本体的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这种批判之所以可能,从外部历史条件看是时代精神自身的变化。从内在的逻辑看就是思想的本性、精神的本性,即思想必然是运动的。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甚至以颠倒历史和逻辑的相互关联的方式认为,外在的自然历史进程所以是变化的,取决于哲学思想的自我否定。所以,海德格尔说,只有人才有精神,才有世界;也就是说,只有人才能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然而,这种思想的客观的、必然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运动也带来了现代哲学的另一个困惑:作为辩证批判的标准从何而来?尤其是在后现代哲学拒斥了一切同一性的标准和尺度、取消了一切意义同一性的聚合的条件下,这种否定和批判又何以可能?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异质性、差异性,那么就没有了一个同一性的标准,没有了标准如何批判?

对此,后现代主义、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彻底的个人自由的标准,其标准就是无限制的个人自由是最高的哲学原理。表面上。哲学批判的标准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是,齐泽克认为,从拉康开始到利奥塔真正地废弃了一切标准,在对人做了彻底的解构主义理解之后,人的日常生活被分割为无数互不相同又没有任何联系的领域,失去了任何同一性。真正成为碎片,这就是继“上帝死了”之后的真正的“人之死”(福柯),从而人成为拉克劳・墨菲笔下的“非人”。在这种状态下,就连早期后现代主义者坚持的个人自由至上的理念也被消解掉了。因此,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困境可以概括为这样一个难题:“没有了标准的批判何以可能?”这也就是说,后现代主义者既要摧毁一切在场的形而上学、一切标准,又要进行批判,而没有了标准如何批判,这是以汉娜・阿伦特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者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

二、马克思辩证批判的理论要旨

正是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展开全面的批判。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对这个“倒立着的”思辨辩证法的颠倒,这就是作为马克思哲学观变革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马克思继承并发展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宝贵遗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正如说的那样,“辩证法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可能”。对黑格尔来说,批判也就是“否定”,这种否定来自事物自身的自我否定。所以,在黑格尔那里。任何现存事物都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内在趋势。因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之所以在根本原则上超越了以往哲学而上升为一种辩证批判,就在于它是在深刻揭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基础上展开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总结性地说道:“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的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资产阶级及其空

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批判,在根本上就是要在遵从事物自身的客观逻辑的基础上,保持事物的否定性和批判性,从而达到一种本体的自我展开、批判和否定。这里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这种“事物的自我展开、批判和否定”?

这里,“对现存事物的批判和否定”,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个是简单地说“不”,即从外部去否定对象,这是最普遍的理解方式。也是在人们的头脑中最根深蒂固的理解方式,但是从哲学上看却过于直观和片面。至少从思辨逻辑的角度来看是这样的。另一个层面。是对事物展开“内在的”否定和批判,这才是辩证批判的要旨所在。理解这句话的关键就在于,这里的“对立和否定”并不是来自外部地简单拒绝,而是一种内在的自我否定。这也是我们在日常思维中很难理解的问题,因为在日常思维中,我们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否定就是拒绝”,就是对其说“不”。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一种理解方式为什么会大行其道的原因。因此。如何把“否定”理解为“事物的自身否定”。特别是在本体层面的思维的自我否定。这是我们能否真正地理解马克思、黑格尔,乃至能否进入哲学思维的关键所在。

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与以往的形而上学批判是有着原则区别的。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既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资本主义自我肯定不同,也与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外在否定不同。它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的自我批判,即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出发,揭示资本主义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发展,必然最终走向自我否定,并为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所代替。因此,这是一种从内在批判出发、最终导致外在否定的辩证过程,用马克思自己的表述方式就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这是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给卢格的信”中对自己批判标准的经典表述。早在1843年,马克思从学术活动的一开始就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奉行哲学原则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他揭露说:“到目前为止,一切谜语的答案都在哲学家的写字台里,愚昧的凡俗世界只要张开嘴来接受绝对科学的烤松鸡就得了”。不仅如此,他还公开宣布:“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新思潮的优点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的预测未来,而只是希望在1日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那么。什么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呢?在马克思的时代,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大量的社会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因此,他认为,必须从分析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矛盾出发去寻求通向未来社会的道路。这里贯穿的正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实践观点思维方式。这也就是说,只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自我否定出发,并通过现实斗争去克服资本主义自身所无法解除的弊病,由此建立起来的自然就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更优越、更合理的“新世界”,即“共产主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批判的两种片面性,最后实现真正的辩证批判。所不同的是,作为一种马克思批判当下资本主义的原则和标准,“共产主义”首先是历史的和相对的,因为马克思不是要在超验原则的基础上去设想一种理想的未来社会,也没有把“共产主义”当作某种道德理想模式的实现,而是把它看作超越于资本主义当下的具体历史阶段,是当前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种力量相互运作的必然产物。这里并不需要去设定未来的生活目标,也不存在什么先验的抽象原则。因此,可以说,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哲学思维方式变革产生的直接重大的理论成果。它们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鲜明地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那里的结论是:“……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与此相适应,“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状的现实的运动。”

可见,马克思虽然否定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形态,但并未抛弃形而上学的目标和理想。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目标。他明确认识到如黑格尔那样的形而上学的思想的由来,也指出了黑格尔逻辑学的形而上学的现实根源(即资本的抽象统治),但是却并未因此就简单抛弃黑格尔的形而上学,而是把它的思辨唯心体系改造为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理论学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完全抛弃过形而上学,而只是在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把西方传统哲学中“颠倒的世界观”又重新“颠倒回来”,“以便人们正视真实的现实世界”。这样,马克思哲学就不再是以“绝对真理”或“人类理性”的名义去规范和统治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意识形态”,而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而展开的“意识形态批判”。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才超越了当时抽象的空想社会主义和浅薄的人道主义立场。最终上升为一种真正的哲学批判,在我们看来,这才是马克思全部哲学批判的根本要义。

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黑格尔《小逻辑》中关于“是”和“应当”的难题,即所谓的“休谟难题”:从“实然”推不出“应然”,从事实判断推不出价值判断,从而价值判断似乎就是没有客观性的主观认定,因而也就不是真理。简单地说就是,从“真”出发推不出“善”,所以“善”作为一种主观的“应然性”就没有客观必然性,因而也就不能成为真理。这里,“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作为一个马克思式的批判标准不是抽象的“应然性”,而是在“是”(事实)中不断生成自身的过程,这就弥合了以往哲学中“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的断裂,从而批判也就不再是简单的外部否定,而是有着内在的必然性和真理性,是一种能够实现其必然性的“应然性”。所以。邹化政先生说,哲学是人在和自然的统一性中实现自身历史必然性的最高意识形式。这就把“是”与“应当”、“必然”与“应然”、“真”与“善”统一起来。和自然的统一是“真”的维度,实现历史的必然性则是“善”的维度。也因此,高清海先生说,真理必然是表达自己历史必然性的真理,是属人的真理,那些仅仅是和客观世界相符合的真理,是不值得人为之奋斗的。这样,“应当”就不是简单的主观偏好和意见,而是有其现实性的。

三、马克思辩证批判的“超越维度”

“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也是高清海先生在论述实践观点思维方式时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在这里。并不存在一个如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一个现成在场的理想标准,相反,马克思的批判标准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历史地“生成”的,因而,这也可以看作是对前文提到的“没有了标准的批判如何可能”这一后现代难题的可能的回答。“没有标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标准,而只

是说没有“现成的”标准。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标准从何而来?马克思的“新世界”作为批判旧世界的标准不是来自人类的理性规划,而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内在地”生成的。正因为没有“现成的”标准,马克思的辩证批判才不是“超历史”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因此,我们可以说,正因为这一批判标准的“历史性”和“生成性”,马克思的辩证批判才真正成为一种内在的本质的批判。

马克思的“新世界”作为批判“旧世界”的标准和尺度,本身就是在对“旧世界”即当下现实的、内在的和历史的批判之中产生的,是事情本身的可能空间的自身展现。对此,美国学者詹姆斯・劳洛说得很清楚:“如果说阿基米德是在外空寻找支点来移动世界,那么马克思就是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发现了他批判和改变资本主义的阿基米德点。”这也就是马克思区别于以往的形而上学批判的关键所在。在这里。“新世界”作为一种希望和理想正是我们批判“旧世界”的标准。它之所以不同于以往的形而上学悬设,就在于它是一种“内在的”和“历史的”批判,也可以说是一种“行进式的批判”,这种批判是事情本身在现实中已经展现的那种自我否定的可能性或可能空间。尽管,“新世界”作为希望和理想,仍然是一种超越现实的“形而上学”,然而却是一种有现实依据的“形而上学”,作为一种“可能性”,它是有其实现的现实根基的,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能够实现其自身现实性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在著名马克思主义者布洛赫那里被明确表述为“事物自身的乌托邦”,也就是说。事物自身在其发展的可能空间中也会展现为一种乌托邦。这里的“乌托邦”并不意味着逃避现实的空想,也不是无意识的梦话,而是“探索现实事物的客观可能性,并为其实现而奋斗”。布洛赫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乌托邦”是绝对存在的,只不过这种存在是“形成中的存在”。因此,布洛赫说“我的乌托邦概念是具体的,亦即与现实中的现存的客观可能性有关”。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6

摘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来指称外国投资,虽然符合外资并购的规制特点,但却模糊了外国投资的界限。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概念的理解,应结合外资并购的特点,从投资者国籍、资本来源和投资行为等方面来进行界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和惯例,港澳台投资者、三资企业和部分返程投资也应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关键词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 国籍标准 资本来源标准 2006年8月颁行、2009年6月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来指称外国投资。那么,何谓“外国投资者”,如何界定?“外国投资者”概念是否能够能够涵盖所有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形式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深入的研究。但是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不仅是外资并购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且关系到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国策是否能够落到实处。鉴于外资并购在我国愈演愈烈,对“外国投资者”的概念进行辨析具有一定的理论现实意义。 一、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 (一)外国投资的认定 笼统地说,外资即外国输入之资本,其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一个比较模糊的经济学概念,是一个通俗的提法,后来外资的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但是由于外国资本的复杂性,世界各国对于外资的认定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从投资者国籍来认定。这种标准主要是从投资者的所属国来确定外国投资,凡是非东道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资本都属于外国资本,不论其是否来自东道国境外。此种标准只考察投资者的国籍而不管资本的真正来源,不能从实质上对外国投资作出正确的认定,实践中往往会引起适用法律的混乱。 第二,从资本的来源认定。这种标准注重资本的属地,只要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不管资本的所有者是否外国人,均视为外国投资。比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合格投资的规定即采用此标准。 第三,混合标准。这种标准把资本的来源地和投资者的国籍结合起来,只有具备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和“资本来源于境外”这两个标准才被认定为是外国投资。比如《安第斯共同外资法典》规定,“直接外国投资系指来自境外由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他实物向企业进行的投资,并有权向国外汇出其资金或利润。” (二)我国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外国投资(即外资)的提法开始进入法学领域。最早对外资进行规定的是1979年7月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该法并未对外资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仅在第2条笼统的提到“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其后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沿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2000年以后颁布的外资法规中,逐渐出现了“外国投资者”的提法,这其中主要的是调整外资并购的相关法规。从立法上看,在外资并购中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外资的界定标准,虽然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但却缺乏详尽细致的规定。 (三)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的关系 根据《规定》,在外资并购中外资的概念是从主体角度来界定的,即外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也就是说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的概念等同了。但是,实际上“外资”的内容要比“外国投资者”宽泛的多,二者并没有等同性。之所以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是因为其更符合外资并购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对并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实践中,我们应从广义上理解外国投资者,以便于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及相关法规在外资并购中使用了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内涵、界定标准及表现形式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需要进行必要的辨析。 二、外国投资者之“形式”界定 《规定》中并没有就外国投资者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 织和个人是四种常见的外国投资者的表现形式。但是,上述四种形式的规定是针对“绿地投资”,是否适用于“褐地投资”呢? (一)褐地投资中无需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形式 外资并购又称褐地投资,与绿地投资不同,其并不产生新的经济增量,只是涉及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的主体变更,并购完成后通常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来说,并购法规通常会从国家经济安全、垄断、上市并购和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因此对褐地投资进行规制的重点在于并购过程,并购完成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可由三资企业法来调整。无论是使用自身的资产并购,还是采用杠杆方式并购,外国投资者只要具备相应的并购能力即可,无需附加其他条件。另外,世界各国主体立法各不相同,如果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进行限制,可能会将资质优良的投资者拒之门外。综上所述,褐地投资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形式无需进行过多的限制。 (二)《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并未限制 《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形式,但却分别在第28条关于境外公司、第39条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中涉及到了外国投资者的形式问题。根据第28条规定,境外公司是指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根据第27条规定,境外公司的股东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对于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规定》并未明确,这意味着对于此类外国投资者并无形式上的限制。根据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特殊的境外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来并购境内企业。可见在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三)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看对外国投资者的形式也无限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中都对“投资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从对投资者形式的界定来看,虽然不同的协定有不同表述,但并未限制投资者的形式。比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者”一词,系指国民和公司。“国民”一词系指:(1)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方面,系指根据适用文莱鲁萨兰国法律取得文莱达鲁萨兰国国民地位的自然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司”一词系指正当设立、组建或组织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实体,包括合伙、公司、个体业主、商号、协会或其他组织。另外,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国民”一词,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 三、外国投资者之“外国”界定 对外国投资者非国内性进行判定是适用外资并购相关法制的前提条件,但是《规定》并未设定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投资法理论,我们应当分别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界定。 (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之界定 1.国籍标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一般来说,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并且投资时以及整个投资期间,没有自愿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国籍标准来认定“投资者”,比如,如前所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国民”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国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实践中,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往往会出现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就消极冲突而言,如果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其国籍国。就积极冲突而言,如果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则有以下解决办法:(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处所。世界上有一些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来界定外国投资者,比如我国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一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方面系指,在本协定有效范围内有住所的德国人。 综上,《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但从我国签订的相关投资协定看,可以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来认定外国投资者。但是,在外资并购中仅采用这两个标准,难以反映真正的外资流向,甚至会影响到外资并购法制的正确适用。目前,我国仍给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待遇,很多内资的投资者为了享受此种优惠,往往加入外国国籍,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来进行返程投资。因此,除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外,我们还应当采用资本来源标准对自然人外资国投资者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反映外国投资者的涵义,从资本流动的本质上界定外国投资者,防止规避法律和滥享优惠政策的情况的出现。 (二)外国法人投资者之界定 1.注册成立地标准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通常以法人的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其国籍的标准。凡是在内国设立的法人是内国法人,凡是在外国设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采用此标准主要是因为一个组织之所以成为法人,主要是其依照一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设立,并经过该国行政机关的核准登记。实践中,我国也采用此标准来判断外国投资者,如前文所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采用此标准,虽然易于判断但也存在弊端:(1)无法判断实际控制人的国籍;(2)当事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地,到限制较少的国家进行登记,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住所地标准 法人的住所一般是指其经营管理中心或经济活动中心,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是本国法人,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是外国法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采用住所地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由于实践中,对于此标准的界定尚存在争议,且法人可以随意选择住所规避法律,因此各国往往将此标准与其他标准同时使用来确定法人国籍。我国也没有采用单一的住所标准来认定外国投资者 3.资本控制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又称成员国际标准,是指以法人的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作为法人的国籍。也就是说,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民手中。但是此种标准也不易判断:(1)弄清法人的资本控制人并非易事;(2)控股股东有可能会不断变动;(3)股东国籍相异,不易界定。我国曾采用资本控制标准来判断法人国籍,但已经改用复合标准。 4.复合标准 采用上述任一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判断法人的外国投资者身份,均存在着一定弊端。因此,各国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是为混合标准。我国在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量的采用复合标准来对外国投资者进行界定,如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另外,2007年11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一词,系指……(二)依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缔约方境内组建,且在该缔约方境内有总部或者由一缔约方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前一个协定采用了注册成立地和住所的混合标准,后一协定中采用了注册成立地加住所或注册成立地加资本控制标准。 综上,采用混合标准认定法人外国投资者更能反映出外国资本的本质,且符合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制目标。 四、结论 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也就是说,采用资产并购方式,“外国投资者”包括在我国境内 依我国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另外,根据《规定》第39条的规定,我国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也视为“外国投资者”受《规定》调整。可见,《规定》中所限定的“外国投资者”与我国相关法律和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界定,存在着冲突和不统一,我国应尽快出台《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概念进行统一的界定,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论和冲突。 注释: 从投资的整体概念出发,一个完整的投资概念应由投资者、用于投资的资本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行为三个方面构成。(郭载宇.外国投资的界定及我国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2000(3).)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则仅从投资者角度进行界定。 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 资料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7897.访问日期:2010/9/7.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访问日期:2010/9/7.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7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 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二)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陛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二)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摊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8

1.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

1.1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1.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1.1.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1.2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2.1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1.2.2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2.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2.1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2.2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3.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3.1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3.1.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陛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3.1.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1.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3.2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摊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9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 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二)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陛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二)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摊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10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

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投资日益增大、数量日益增加、种类多样化、收益金额日益增多,并且来源渠道多元化,对这种特殊资源的强化管理显得更加必要。一项无形资产的要素从其设计、产生、长育、繁衍、投资、转让、收益涉及到企业内部和外部诸多环节。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对企业增值的最大贡献在于其巨大的延伸价值。目前,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运营全过程加以跟踪管理,容易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必须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无形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综合、系统地管理,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的开发、引进、投资进行总的监控,并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运营中的实施目标来协调企业内外相关部门的关系,使之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二、影响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因素

(一)无形资产的科学价值和发展前景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经历“诞生 - 成熟 - 衰退”的过程,无形资产也不例外。无形资产包含的科学价值越高,垄断性越强,其获利能力也就越强,其评估价值也就越高。同时,无形资产所处的阶段也是影响其评估价值的一项重要因素,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科技成果越成熟,人们运用它的风险就越低,其评估值就越高。无形资产所具有的技术水平越高,其损耗和贬值速度相应越小,这样也会增加无形资产评估值。另外,无形资产的损耗也与外界环境有关,如果一项无形资产的发展前景良好,未来仍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那么相应的无形资产损耗就越低,其评估值就越高。

(二)费用支付方式

无形资产费用支付常常贯穿转让的全过程,各种不同支付方式对评估价值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价格转让方式是一次性支付,则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投资后的收益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此时的评估值就应该定得略低一些;如果价格支付方式是多次支付,由于支付期限较长,其评估值就应该定得略高一些;采用技术入门费加上收益提成的支付方式,其评估值居中;完全依据经营收益进行提成的,其评估值最高。

(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政府的政策具有导向作用,在无形资产评估中,要注意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方面、税制方面的政策评估结果的影响。通过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的分析,可以了解无形资产使用的频率、市场潜力和生产单位的状况,以确认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相关因素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并依据这些因素对评估作出调整。如“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便可以提高企业的科教意识,增强对专利技术的需求;“名牌战略”则可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2013 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了我国今年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宏观经济政策,要求继续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如“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那些在此方面做得好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商誉的增加,从而增加评估的价值。又如“二手房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需要在评估中考虑这部分税收因素。

(四)技术的先进性

无形资产在最初创立时都是具有先进性的,通过普及推广,其先进性逐渐消失,无形资产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该资产的时效性和对评估方法使用的限制。对于有期限限制的无形资产,不管是有 20 年期限的发明专利权,还是只有1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旦超过了有效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其先进性、专有权和超额收益能力就会消失。同时,技术的先进性代表在这一领域中同类产品很少甚至几乎没有,那么没有类似产品的比较,就会抑制市场法在评估中的使用。这些都是评估中需要考虑的。

三、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大

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收益的不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知识成果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其经济寿命难以准确地确定,为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带来了难度。因此,无形资产的评估应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依据,还要有一整套完整的评价考核体系,没有完整的评价考核体系的无形资产评估是缺乏依据和统一标准的,缺乏依据的评估是不科学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的评估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

(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与范围无法确定

无形资产的获利风险性较高,使得无形资产的本身特性得不到充分的认识,也无法以一个准确的标准进行估价。无形资产的估价特性主要有:由其自身的非重复性与单一性的特点导致无形资产的估价缺少可比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不同之处是,所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产权的获利能力与产权的合法性两个依据对归属权进行判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无形资产估价的不稳定性,由于对无形资产的自身特征没有充分的认识,造成无形资产在权益变动的工程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如漏评、错评等。

(三)无形资产评估基础理论不成熟

行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薄弱的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无法给予无形资产评估行业足够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同时,在评估法规建设方面,没有相关法规来保障资产评估业的利益。由于多个部门同时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往往存在多种技术标准,且透明度较低。

(四)无形资产评估人才缺乏

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其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困难的工作,这对评估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评估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求有精深的专业知识。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还存在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评估人员还比较匮乏,现有的评估人员大都是通过考试从其他行业进入评估行业的,这些评估人员比较精通原来的行业,但没有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缺乏相关学科的知识与经验积累,很难将影响企业的各种要素有机的融合到一起进行科学的判断。

四、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路径

(一)完善价值评估体系

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大致有三条途径,即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无形资产的创制成本与其创造的收益水平往往对应性较小,采用不同的途径,如分别采用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可能大相径庭,所以,在可能的条件下,要尽可能采取多种评估途径进行评估,把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各种评估途径的结论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二)加快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

最近几年,我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越来越多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去国外的事务所和高校进行学习,引进国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还直接邀请国外业内最权威的专家来国内进行资产评估培训,这种面对面的交流快速地提高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对世界无形资产评估行业最新前沿课题的了解,缩小了我国评估实务界和理论界与西方无形资产评估的差距,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同时,资产评估协会还积极推动财政部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在准则制定、准则框架结构方面的统一,从目前成果来看,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结构出现了趋同的特征,这为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打下了基础。

(三)完善技术评估师制度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是一种新兴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创造性、综合性等,这对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开阔的视野、丰富的经验,但我国目前的从业人员大都不满足要求。所以,必须加大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选拔,建立健全的评估师认证制度,这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国家制定技术评估师的责任、义务等,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准许、监管下,审查、认定、取消技术评估师的资格。

(四)评估法律支持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化、有序性的工作,因此,必须法制化,以法定规范要求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具体来说主要应建立以下法律规范: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系统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必须由合法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对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从而使评估工作法制化。对无形资产的认定和公布出必要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即保护委托方合法利益,又可降低评估机构的风险。

未来世界经济发展中,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显现、提高和增强,各界人士也将从投机者态度和不重视态度逐步转向对企业重要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有序管理方面的战略思考。有效评估和价值量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激励投资者信心,提高经营决策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声誉等。通过不断提高自我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创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现代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无形资产价值,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大浪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11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资本又一次走出国门,实现全球的第三次扩张①。与以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和19世纪末以电力的发明和重化工业为中心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为标志的两次资本扩张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激光、生物技术等先进科技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资本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它的第三次扩张。这一次的资本扩张不是用坚船利炮和武力打开世界市场的大门,而是充分依靠知识资产、知识产权、市场资产、人力资源和组织资产等无形资本实现扩张,无形资产紧密配合有形资本进入世界市场,在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和进行价值创造,其扩张的速度和所产生的效果已经超过了前两次资本扩张。如微软、可口可乐等就是典型的例证。但问题是,什么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边界如何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本身的内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外延又有哪些延伸?无形资产到底是如何为企业价值进行贡献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无形资产的边界予以限定,并对相关概念的关系予以厘清。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由于其质的规定性,都有相应的内涵和外延,以保持该事物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如果某事物的外延过小,无疑不利于对该事物的全面认识和把握;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延过大甚至无限大,势必侵犯其他相关领域,甚至异化为另一事物。目前,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既具有无限扩大的趋势,又存在限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因此,科学而合理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边界,维护无形资产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对无形资产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应用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对无形资产内涵的初步界定

无形资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最早源自法学对财产的研究②。奴隶社会的罗马法把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罗马法的条文中,尚无“无形财产”的明确规定,但是从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Institutes of Gaius)一书中,已经出现“无形财产”的雏形。该书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分,在财产法中,则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部分。在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上,盖尤斯认为,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与有形的不动产及动产都不同,既不能凭借时效取得,也不能通过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③。1890年,美国法院通过审理明尼苏达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一案时,宣布这是一种“财产剥夺”行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但它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利。通过这次宣判,美国最高法院赋予“财产”这一概念以新的涵义,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财产的意义上,增加了“无形”财产的意义。于是,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无形资产”概念被司法实践所承认,以后在一系列其它经济纠纷案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经济学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更多侧重把无形资产作为一类生产要素来解释经济增长,而并不关心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尽管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名著《国富论》中阐述了把国民所有的有用能力当作资本的思想,马歇尔(Marshall)和费雪(Fisher)进一步把知识也纳入资产的范畴,即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真正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则是随着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而被明确。所以,经济学家把无形资产纳入生产函数,来解释经济增长现象。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主要受无形资产的驱动,开始成为社会的共识(葛家澍,杜兴强,2004)④。

无形资产概念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会计和资产评估活动的推动。作为反映和计量微观经济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成果的工具,会计不仅关注无形资产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功能发挥和价值贡献,而且关注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关于无形资产概念的定义,早期主要借助于列举无形资产的内容。如美国会计学家哈特菲尔德1927年就提出:无形资产的涵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资产。然而,列举无形资产的各项内容的这种定义方法既没有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也没有表述无形资产的本质,就连哈特菲尔德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我国旅美学者杨汝梅(众先)先生在其1926年出版的专著《无形资产论》(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es)中,把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依据企业盈利之剩余,将其超过之数,依照相当利率,化为资产的价值是也。⑤这一定义揭示了无形资产能为其主体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本质特征。以后的定义大多以此为基础,对无形资产的内涵和范围进行拓展。

三、经济发展与无形资产边界的动态演变

前已述及,对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法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此有不同的界定,但都是从其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展开的。前者通过关注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以区别于有形资产,后者则列举实际运用中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虽然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不同学科和学者出于不同的关注焦点和研究目的,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

经济学提供了关于资产的广义解释,强调资产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表现为一定时点的财富存量,由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和权利构成,并着眼于资产的内在经济价值,强调其能为主体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迈克尔・波特将无形资产称为“高等生产要素”和“特殊生产要素”,认为相比属于“通常生产要素”和“一般生产要素”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企业竞争更具决定意义。有形资产如何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效,取决于企业无形资产积累和开发利用的状况,受到无形资产的制约⑥。Romer(1986),Lucas(1988)等人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实物资产边际报酬递减特征不同,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外部性往往使得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巴鲁・列弗在所著的《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一书中指出,将成本效益原理用于无形资产的分析就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学涵义,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一样都是遵循最基本的成本效益均衡经济学规律,并把无形资产分为发明创造(创新活动)型无形资产、组织资本型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型无形资产⑦。

尽管会计学的理论大多建立在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但与经济学从生产要素观点理解无形资产不同,会计学领域更多的是从资产的定义出发来理解无形资产内涵。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之所以对拥有它的主体有用,或是因为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一种类型,也同样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未来收益性特征。受会计计量和信息披露功能影响,会计学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解和认识,更强调其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西德尼・戴维森(1983)在其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中认为: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它类似的财产。⑧A.Nikolai和D.Bazley(1991)在其《中级会计学》中指出:有形资产是以可以看到和触摸的物质实体为特征的。然而,无形资产是不具物质实体却一般从法定或合同权利中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为使用而拥有而不是为投资而拥有,它们都有大于一年的寿命,它们都依据其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的收益而确定其价值,它们都将在其收益获得期内被消耗掉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经济利益性。其中,强调可辨认性旨在区别于商誉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无形资产指没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认为是无形资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将无形资产归类为一项特定资产,并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确指(Identifiable)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Unidentifiable)无形资产两类。凡是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0)进一步把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则把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中规范。⑿

再从相邻的资产评估学来看,资产评估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该评估准则还根据无形资产产生的来源,把无形资产分为权利类(Rights)、关系(Relationships)类、组合类无形资产(Grouped Intangibles)、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等四大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是由书面或非书面契约的条款产生的,对于契约方具有经济利益,如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其它的特许授权;关系类无形资产通常是非契约性的,能短期存在但对于关系方具有巨大的价值,如员工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与供应商的关系、与分销商的关系等;组合类无形资产是指从无形资产总体价值中减去可确指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后所剩余的部分。与组合类无形资产相关的有顾客光顾率、超额收入和剩余价值等,组合类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特殊类型,通常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如品牌名称和商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或非专利技术等。

我国财政部2001年7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可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前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后者是指商誉。但这一定义仅给出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范围的一般框架,而对非专利技术、特许权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也略有差别。比如:会计学主要是以企业主体为调整对象,强调无形资产的持有主体为企业,而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的主体既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特别强调特定主体所控制。

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学科领域对无形资产的经济含义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受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不仅凸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而且不断产生新型的无形资产,例如现代企业竞合关系、虚拟经营及网络化发展,使得客户关系、供销网络等成为获得超额盈利能力的重要要素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无形资产关注和研究的深入,社会法律规范的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过去无法满足无形资产定义要求的无形资源能够被特定经济主体固化和控制,过去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被独立确认并计量。例如,《专利法》、《商标法》的颁布,使得专利、商标从商誉中分离出来,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通信系统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网络系统具有了独立确指的条件。

四、无形资产的边界拓展及具体存在形式的界定

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演变分析表明,人们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理解已达成共识,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则更具动态性。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的界定,大多采用分类列举方式。虽然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但从这些研究中可以发现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扩展及其变化趋势,并对传统会计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的完善起到促进和修正作用。王广庆(2004)指出,目前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应当拓展无形资产内容⒁。马德林、朱元午(2005)对近两年我国无形资产研究做了总结评述后指出,目前国内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研究基本的结论之一就是无形资产范围应当扩大⒂。

唐雪松(1999)认为,知识经济对于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计量范围和计量基础两方面。一方面,知识经济导致无形资产种类和数量急剧扩大,使得目前的无形资产计量范围受到冲击。具体来说,无形资产的范围将扩充到知识资本的范畴,包括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长期客户关系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人力资产如员工业务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资产如企业文化、融资关系等⒃。另一方面,是无形资产计量基础的选择。为此,经济学家和会计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解。经济学家看重内在经济价值,强调资产为企业能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偏于资产计量的产出价值基础。而会计学家则更偏重于资产的实际计量价值,认为形成无形资产的交易或事项所依据的金额是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偏于投入价值基础。

吉全贵(2001)将无形资产按性质分为五类⒄:一是智力成果及应用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管理诀窍、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等。该类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都是开发智力获得的成果并将其应用于生产经营等经济实践。二是特种权利类无形资产。特种权利,是指政府或某种人(如组织、企业、企业集团等)特别授予享受这些特权利益主体的各种特种权利和优惠条件。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外汇管制放松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特许经营权等。三是组织关系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国家、地区、往来经济单位所形成的良好经济关系网络。该种经济关系网络多是由于长期合作而形成的工作默契关系,也有的是通过合约加以规定的。属于此类的无形资产主要有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决策专家网、采购网络、销售网络及其与其他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而协调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稳定与和谐的组织和人事关系。四是信誉类无形资产。是指特定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和优异成绩而赢得社会、同行、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赞赏。如驰名商标、获得的各种奖牌、荣誉证书,长期形成的一定的知名度。应该指出的是,商誉不是一种单纯性质的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将其包括在信誉类,它是企业形象的综合代表。五是其他类无形资产。指以上四类无法包括但又具备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汤湘希(1997,2004)认为,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此种定义强调特殊经济资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例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⒅,并进一步引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理论把无形资产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⒆。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包括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知识产权,而且其使用价值可以由多个主体使用和重复使用;边缘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更类似于固定资产,其使用价值只能是单一主体使用,或使用价值具有独占性;组合无形资产,其表现形态为商誉,按照目前一般公认的会计理论,商誉是超额利润的价值表示,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其表现形态是企业通过各种技术、技能和知识进行整合而获得的能力,它与商誉的共同点都是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

喻晓宏等(2005)把无形资产划分为市场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等三类⒇。市场类无形资产,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的总和,包括品牌的信誉(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分销渠道、长期客户),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常性合同等);有助于生产、销售的资格认证(如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信用等级评定等类似项目)。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实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形成的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指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如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要素。

孙艳霞(2006)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人力型无形资产、智力型无形资产、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等四类(21)。人力型无形资产,指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素质提高的无形资产。如员工教育状况、业务技能、创新精神、对知识的运用能力等。智力型无形资产,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形成成果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权、电脑软件等。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指企业与市场、顾客之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市场营销网络、顾客忠诚度等。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将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超额增收。如企业管理方法、资本运营能力。

我国台湾学者大多将无形资产等同于智慧资本,认为智慧资本是一种隐藏在企业内部、无形但却能创造价值与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创新资本、流程资本和关系资本等四类(22)。

上述研究表明,无形资产的边界在逐步拓展。其具体存在形式与范围,除了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特许权(专营权)等这些国际公认的经典无形资产外,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而出现一些新兴的无形资产。尽管从会计确认与计量角度而言,囿于传统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规则,许多在经济学上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学中则因无法计量和记录而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诸如良好的企业形象、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公共关系网络、企业的营销网络等等,但是现代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开发出一些新型的计量模式,如斯堪的那维亚智力资本模型,智力资本计分板、平衡计分卡等,这些模式用以反映和揭示新型的、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上的这一难题。

总的看来,从会计学的角度而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在现有的会计理论框架下,除经典无形资产外,人力资产(或人力资本)、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顾客资产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予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同时,使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质的规定性具有相同的边界限定。

五、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在基于前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欧盟2003年的关于无形资产计量和报告实践的研究报告中关于无形资产存在形式的调查问卷为指导,设计了相关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约为67%,其中有效问卷195份。调查对象既有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又有会计和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其工作与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实践高度相关。因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效问卷的具体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23)。

我们根据无形资产的广义定义,列举了一些我国当前会计准则未予以确认的无形资产。被调查对象认为诸如品牌、各种资质、人力资本等无形资源应被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其认同度和相应的比例如表2所示。

从表2的调查结果可知,被调查者中有84.08%的人认为无形资产中应包括广告、品牌、顾客名册、分销渠道等营销类无形资产,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资质类和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72.64%;再次为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64.68%;第四为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4.23%;第五为组织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2.74%;最后是生产运作类无形资产,占到了45.77%。

上述结果反映,实践中对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认识比较一致,且该类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受关注的程度比较高。尽管当前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各种生产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不作为无形资产给予确认,但调查中该类无形资产的认可率比较高。

对人力资本类、生产运作类和组织资本类的无形资产应纳入无形资产,其认同度还较低(不足60%),说明我国企业当前在人力资本和生产运作控制体系方面的重视不够。在国外有关无形资产的研究文献中,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已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但从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分析,这类无形资产被选择的比例并不很高。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无形资产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或者难以被企业所控制。比如集合劳动力,非竞争协议等,在我国商业实践中尽管已出现相关的诉讼案例,却仍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从实地调查的总体结果来看,无形资产边界的扩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客观上也要求会计上扩大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六、与无形资产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等与无形资产具有密切关系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些资产或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营运的生产要素或价值贡献的主体,它们与无形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学和会计学的角度而言,资产(Assets)与资本(Capital)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一般的表述而言,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产是能够为主体带来收益的资源。但多数学者在研究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人力资产等相关范畴时,未将“资产”、“资本”与“资源”等概念严格区分,而是经常混用,有的称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智力资本或智力资产、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等。从其本质来看,无论采用何种称谓,所使用的都是资产的“收益”属性概念。本文在此也不过多地区分“资产”或“资本”,也是强调其“收益”的性质。

(一)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

智力资本理论来源于知识管理,故不少学者将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同于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智力资本的概念由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于1969年首次提出,经过日本学者弘之伊丹(1980年)、美国学者戴维・提斯(1986年)、美国学者斯图尔特(1994年)、沙利文(1998年)等的系统研究后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没有其他的公司具备和它完全一样的技能、能力、知识、创新成果、知识体系、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斯图尔特将知识资本概括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结构性资本(Structural Capital)和顾客资本(Customer Capital),简称H-S-C结构。沙利文将智力资本进一步划分为人力资本、客户资本、股东资本、文化资本、关系资本、组织资本、结构资本、流程资本和经济资本(沙利文,2002)。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把智力资产分为隐性智力资产和显性智力资产两大类。显性的智力资产,还可大致地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个体化的由人才的超常才智物化在某种物质性载体如书稿、光盘、实物中的显性智力资产,如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另一类是组织化的由较长期的集体经营而形成的独特优势。包括市场资产、基础性结构资产和企业文化。虽然不同学者对智力资本的具体构成要素上划分有所差异,但对其本质的认识基本一致。

(二)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

关于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和与他同时代的雅各布・明瑟尔、加里・贝克尔、爱德华・丹尼森、F・H・哈比森等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舒尔茨(Schultz,1975)认为,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人的身上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的收入,其范围包括天生具有的才能和后天获得的能力,还包括运用和继续传授这些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时间和身体状况,它是相对于物质资本或非人力资本而言的。从企业的角度看,人力资本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能力:生产能力、科研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简而言之,人力资本是指企业的员工所具有的各种技能、知识与健康水平,是企业知识资本的重要基础,代表企业解决问题的个人能力。这种能力以潜含的、未编码的形式附着于员工个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员工个人对其自身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当人力资本经过编码化为企业的知识资产,即正式注册的企业技术、专利、品牌和商标等时,员工个人便失去了对其原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韩经纶,2002)。一般认为,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当然也有学者如谭劲松(2001)等认为,智力资本其实是人力资本的核心,主要指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身上所体现的资本,它并不等于人力资本。这里,智力资本体现的是狭义的概念。

(三)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相对而言,作为法律概念的知识产权得到的共识则较多。知识产权源于18世纪的法国,1791年法国第一部专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精神财产专有权,后来比利时法学界把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刘春田在其著作《知识产权》中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现有的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囊括无形资产的全部,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

简而言之,上述相关资产的关系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汤湘希(2004)认为,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源是对无形资产的发展和继承。它们的内容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交叉。相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具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交叉之处在于知识资本与智力资本无实质性差异,人力资本是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

二是相关概念具有等效的关系。于玉林(2005)认为,在学术界,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人力资源和无形资本、知识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等几个概念,是从不同方面对同一内容进行研究而经常出现的,在会计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无形资产或无形资本的概念,在经济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的概念,在管理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智力资产和智力资本的概念。它们是同义词,这些概念所指的本质涵义都是相同的。

三是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延伸关系。黄申(2006)以法学的视角,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与知识资产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用知识资产代替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无形资产的本质。

可以说,无形资产涵盖了智力资本,而广义的智力资本又涵盖了人力资本,狭义上智力资本又只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交叉性和包容性特征。

当世界经济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产业发展形态也随之由资本密集型(以物质资本为主体)向劳动密集型(以人力资本为主体)发展,进一步过渡到知识密集型(以智力资本为主体)。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智力资本,都是从本质上表达无形资产的内涵,它们都是企业形成无形资产的源泉。企业只有重视人力资本或者智力资本的投入,才会产生源源不断的无形资产,提高自身竞争力。

七、基本研究结论

无形资产,因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得名,但并非所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都可界定为无形资产。通过上述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明确的结论:

(一)无形资产从其历史发展演进过程来看,可以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和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

其中,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体系中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边缘无形资产,是指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但不具有无形资产的典型特征的资产,且多来源于国家的特殊政策或行政许可。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如专营权、各种政府授予的资质、采矿权、取水权等)、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等。组合无形资产,即商誉。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不再涵盖商誉,但并不否认商誉的无形资产性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资产,它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和能力经协同作用而产生的合力。包括前已述及的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多种资源。在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将其价值予以量化和与其他资产的贡献予以分割(24)。

(二)无形资产的边界必须进行合理的限定

既不能囿于现行会计准则偏窄的限定,也不能任其“泛化”。在现行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将人力资产、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进行会计确认既是时代的要求,同时在会计上也具有可行性。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和资产评估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的边界应适当统一,即无形资产内涵应具有同一性。从涵盖的关系上可界定为: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智慧之本)>知识产权>人力资产(源)>市场资产>组织资产。即是说,无形资产中最核心的是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或称智慧之本),知识资产中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形成知识产权,未形成知识产权的部分则衍生为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组织资产等。

(三)应改进现行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

之所以法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这一相同的命题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是因为受制于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约束。尤其是现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主要是仅从会计角度而言的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存量信息,其信息含量和传递的信号并不完全具有相关性。为此,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彩色”(25)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无形资产会计信息含量应包括如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核心层。在会计报表列报时充分披露符合所有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

第二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目前可靠性尚嫌不足,但符合部分会计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如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

第三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那些目前尚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可定义性而具备其它信息特征的无形资产信息。比如,重要的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投入概况等。

第四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有无法进入以上三个层次的其它相关无形资产项目。由于只要求具备相关性,所以其披露方法可以灵活,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该部分资产的状态。

总之,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是无形资产研究领域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上述的梳理与总结,并提出一些看法,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蔡吉祥.无形资产学(修订本).人民出版社,2007.

[2] 范莉莉,刘兆明.无形资产定义与界定问题的研究.铁道学报,1999.8.

[3] 韩经纶.增值知识资本.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 黄申.论无形资产本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财经论丛,2006.5.

[5] 秦江萍,段兴民.试论无形资产会计创新.财会通讯,2003.5.

[6] 任玉珑,等.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及识别方法研究.重庆大学学报,1999.1.

[7] 汤湘希.无形资产价值确认与估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8] 汤湘希.企业核心竞争力会计控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9] 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7.

[10] 汪海粟,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综合报告,2007.12.

[11] 汪海粟,等.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12] 王维平,刘旭.广义无形资产及其功能分析.管理世界,2005.11.

[13] 王维平,史悦.试论对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的四重分类.财会研究,2007.12.

[14] 于玉林.无形资产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5] 余绪缨.智力资产与智力资本会计的几个理论问题.经济学家,2004.4.

[16] 朱学义,黄元元.我国智力资本会计应用初探.会计研究,2004.8.

[17] Leandro Canibano,Manuel Garcia-Ayuso and Paloma Sanchez. Accounting For Intangibles:A Literature Review. Journal of Accounting Literature,Vol. 19. 2000.

[18] Kaufmann,L.and Schneider,Y. Intangibles:A Synthesis Of Current Research.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Vol. 5 No. 3. 2004.

注:

① 马传兵:经济全球化与无形资本的扩张,《理论前沿》2003年第2期。

② 参见王海粟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研究报告,2006。

③ B.尼古拉斯(Nieholas)著:《罗马法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67年牛津英文版,第105-123页,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论》,第40-第4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葛家澍、杜兴强:无形资产的相关问题:综述与探讨(上),《财会通讯》,2004(9):10-12。

⑤ 杨汝梅著,施仁夫译:《无形资产论》,立信出版社(1926年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杨汝梅先生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将商誉等同于无形资产,并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

⑥ 转引自施本植:无形资产:不可等闲视之,《上海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⑦ 巴鲁・列弗著:《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⑧ Sidney Davidson:Handbook of Accounting,Third Edi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3。

⑨ A.Nikolai and D.Bazley:Intermediate Accounting,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1991。

⑩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年10月1日。

⑾ 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是我国相关会计规范的一种显著特征,能否将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无形资产,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具有一般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我们将其界定为“边缘无形资产”。参见汪海粟、王同律、汤湘希:《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等有关著述。

⑿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⒀ 随着人们对无形资产认识的加深,“关系、人力、制度以及“综合协同力”作为新时代的无形资产要素,已经成为企业价值创造不可缺少的能量源。参见:谢志华、郑职权:无形资产价值:创造与实现,载《会计之友》,2006年第20期。

⒁ 王广庆:对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一些思考,《会计研究》,2004年第5期。

⒂ 马德林、朱元午: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中的问题与改进,《会计研究》,2005年4期。

⒃ 唐雪松: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

⒄ 吉全贵:论无形资产范畴,《理论与现代化》,2001年第1期。

⒅ 汤湘希: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第1期。

⒆ 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年第7期。

⒇ 晓宏等: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性质与内容的探讨,《企业技术开发》,2005年第5期,第84页。

(21) 孙艳霞: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及其计量,《科技咨询导报》,2006年第2期。

(22) 参见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台湾智慧资本的发展概况”,2007海峡两岸现代会计论坛演讲稿以及施志成:“智慧资本、智慧资本附加值与企业绩效之整合分析――以台湾资讯电子业为例”《2006 TOYOTA管理论文奖得奖论文集》(2006)。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12

经济主体的资产(经济权利)如果属于第一世界,就是有形物或者有形资产,如果属于第三世界,就是无形物或者无形资产。如,一般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属于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则属于无形资产。

物即财产,这是大陆法的传统观点。大陆法也曾经历一个物与财产权利不区分的过程,然后再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罗马法中有形与无形资产渊源于古罗马法,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所有权之外经常被拟制为无体物(梅夏英,2002)。民法学界对于客体的理解没有统一。在客体单一性的前提下,若以物为客体,那么便会出现若干法律关系缺位的情形,如、抚养和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无法找到物这个客体,如果此时客体为行为,便失去了客体单一性原则,但却能较好地解决上述理论缺陷(梅夏英,2002)。笔者采用客体单一性原则,建议统一资产的客体为物。所以,物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

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性有形与无形的划分主要适用于非金融资产。广义上,现代社会的货币、证券等都是无纸化,记录在硬件设备,这些证券存在形式是无形的,依附于某些载体,是无形的资产。债权,特别是只有电子证据或者证人证据等非实物证据的债权,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些金融资产虽然是无形的,但一般都不认为是无形资产,仅仅是金融资产本身而已,这是一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些或有资产如担保物权等合同性权利,只有价值,而且有义务方的债务对应关系,所以也是金融资产。

人力资产或者说劳动力、人力资本、人力资源,是最特殊的一种资产,一方面,人属于物质与意识的混合,是第一世界与第二世界的加总,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布莱尔、沃曼,2004);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属于个人自己所有(周其仁,1996)。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资产,成为资产的物一般是有形性资产或者无形性资产。笔者认为,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源等具有等同性,只是不同学科的说法而已。人力资源具有资产属性,但人力资产与金融资产需要独立出来,一般不认为是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二)经济与法律的协调 早期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人们交换物品其实是在交换物品的所有权。尽管法律事务与会计实务上经常会省略所有权的字眼,但这并不会理解错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面的很多资产,写着是实物(资产),事实上,准确的说应该是实物的所有权。即在法律的背景下,一切资产都是权利。

资产的语言表达中,如果没有“权利”的字眼,其实就是省略了“所有权”的字眼,那么该资产就是默认为所有权。为了协调经济与法律的概念,笔者建议,如果是有所有权的资产,可以省略权利的字眼。这里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也纳入了这个所有权的范围内。要满足经济与法律的协调,笔者的建议是:资产=某某物(权)。某某物就是客体,如苹果、橘子。说资产一定要知道其实是指他的所有权,严格完整的表达应该是某某物所有权、某某物使用权。如果省略了权利字眼,就是特指所有权。

所以,有形与无形的划分,应该以权利作用的客体(对象)来划分,而不是资产是否带有“权利”的后缀字眼。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确定的动产,那该权利就是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确定的不动产,那么该权利就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根据这个原则,准物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的对象也是确定的不动产,所以应该界定为不动产(崔建远,2003)。同样,土地使用权也应该是有形资产,而不该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界定为无形资产;地役权也是有形资产。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对象,如经营权、排放权之类,就不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是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应该分为以下几类:商业标记权、创造性成果权、政府许可权、其他信息权利四类。

(1)商业标记权。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识、商品特有名称、域名、商业外观、商业形象、特殊标志等。商业标识的范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外延会不断扩大,如作品标题、商务用语、实用艺术品、网络标识等(王莲峰,2009)。商业标识权还可以扩大到以人为主体的客体,如姓名权、肖像权等。肖像权不同于自然人的容貌。容貌是自然人身体权的一部分,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自然人容貌的形态。肖像权既有精神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权利的一面。经济权利就是可交易的,所以,肖像权可以分割为两个权利:精神肖像权和经济肖像权。精神肖像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经济肖像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商业标识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标识权背后的所指对象上,所以,商业标识权有时指很多其他权利;有时,商业标识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如一个起得好的名字、标识、外观等,即商业标识本身可能具有一定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应。

(2)创造性成果权。创造性成果权主要体现在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技术性商业秘密,这些主要体现了人力资本的创造性。技术性商业秘密还未申请专利,不是原来的知识产权,但属于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很特殊,借鉴肖像权的思路,可以把著作权分为精神性著作权和经济性著作权。经济性著作权也即“作品精神权利”,具有财产性特征,这些特征在与所有权的对比中表现得更为充分:署名权就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占有权;发表权即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对作品的一种特殊处分权;收回权也是对作品的一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杨延超,2007)。“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所体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性’和‘人格性’是作者的名誉、隐私、创作自由等,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应当是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等。更准确地说,应倡导一种对精神权利的二元保护:将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等精神权利分开保护。前者体现对作品的支配利益,具有财产性;而后者体现作者的精神利益,是真正意义的精神权利”(杨延超,2007)。笔者建议直接将著作权分为精神性著作权和经济性著作权,精神性著作权就是作者的精神利益,经济性著作权就是作品精神权利。此外,创造性成果相关的领接权也应该属于创造性成果权。

(3)政府许可权。知识产权本身体现了政府许可的权利,但不是政府许可权。行政许可的范围远远大于政府许可权,很多行政许可,如准入许可、上市资格等是不可交易的,所以不是资产,也不是本文所指的政府许可权。政府许可权是可以交易的许可权,如可以交易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排放权、车牌号等。不管是政府认证的职业证书,还是非政府认证的职业证书,都是不可以交易的,只有非人力的许可权才有交易的可能。政府许可权不计入政府部分的负债,但企业的许可权往往是企业的负债或者后续服务,所以,企业许可权不归入这一类型的无形资产,而是归入其他信息权。

(4)其他信息权。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一种信息,都可以归结为信息权利,但这里的信息权利是剩下的无形资产的一个总称。所以,如果是符合前面三类特征的资产,就属于前面三类中的一类,否则就属于其他信息资产。信息类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张玉瑞,2005)以及合同型资产就是属于此类(高富平,2009;陆小华,2009)。

目前,网络虚拟资产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络虚拟货币,最具代表的是腾讯公司的Q币,它已具有网络交易通用“货币”的特征,可以用Q币购买许多网络虚拟物品,甚至可以购买一般需要用现实货币支付的产品,如杀毒软件;第二类是网络物件,最具代表性的是游戏物件,这些物件,已经在网络上明码标价,规模化的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第三类是网络有偿服务,如域名服务、收费电子信箱、网络空间服务、网络信息使用权服务等(鲁明勇,2006)。一般而言,这些虚拟资产是可以交易的,所以,可以认定为无形资产。以游戏物件为例,有学者认为游戏物件为债权更适宜,一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为游戏道具所依赖的基础关系,玩家因为游戏道具而具有的权利,本质上是基于服务合同请求权;二是玩家有请求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的概括性债权,可以分解为独立的子债权,相应的子债权的发生、移转、灭失,表现为游戏角色的获得、交付与丧失(寿步,2008)。笔者认为,这些虚拟资产的后续服务往往配比性不强,或者后续服务成本不高,提供服务商一般可以直接确认收入,不用分期确认;另外,虚拟资产的价值有波动,如果游戏终止,游戏运营商并不能提供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赔偿,就好比一般的实物资产也是有保修期,但卖家并不一直负责下去,综合考虑,虚拟资产认定为债权并不合理,虚拟资产介于实物资产与债权之间。

二、所有资产与使用资产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 财产、物权是法学上的概念。财产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概念本身不是最严谨,有时是指财产客体,有时也指权利。物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物权法》为廓清物权概念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所以,建立框架应以《物权法》为基准,以法学为基准,来协调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的概念。虽然我国法律制定有时不够严谨,如《宪法》中阐明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事实上,准确地说应该是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只有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由于宪法操作性不如民法,还是建议以民法为基础。

此处,需要分析一下所有权概念(王涌,2000)。所有权制度一项重要的制度通常被视为大陆法中物权法的核心制度,但在英美法系中,很少专门论述所有权(陈永强,2009)。笔者认为,首先,所有权是一个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或者很少限制的权利;其次,所有权总是应该与一定的权利客体相关。所有权一般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学者提出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二分法(孟勤国,2002),借鉴这一思路,笔者将资产或者经济权利分为两类: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于金融资产,一般没有使用价值,故而不区分使用权。所以,对于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资产的形态有两个: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的使用权(曾大鹏,2009)。故主体的资产可分为所有资产和使用资产,如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权等都是属于使用权的范畴。一个资产客体(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被一个主体持有,也可以被两个或者更多主体持有。如果是有形资产,使用权一般只能被一个主体持有;如果是无形资产,使用权可以被多个主体持有,如商标与专利等的一般许可使用。使用权是可交易的,虽然往往是限制交易的,因此使用资产也属于资产的范畴。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最可能的原因是租赁,也可能是免费借用等原因。

(二)会计记录 从经济的角度看,主体的表内资产范围大于法律上的所有资产,经济上的表内资产分为法律上所有资产和融资租赁的资产。企业融资租赁的资产是指在财务会计上计入资产负债表,列为资产,能为企业所控制。这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有些使用资产计入表内资产的范畴。使用资产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权利。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某些费用,可以归属于某项使用资产的,则该项使用资产可以表内化,进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表内资产。以长期土地租赁为例,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几年租金得到的是若干年的土地使用资产(时间权利),土地使用资产可以表内化,然后慢慢摊销。出租方会计记录为:一方面确认全部收入,一方面应减少土地资产总值(土地的使用时间变小了);也可以部分确认真实收入,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承租方与出租方有对应关系,递延收益慢慢转为收入,表内使用资产慢慢摊销转为费用,二者协调对应。某个土地资产的所有时间段的资产价值都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不能重复反映。

其他有形资产一般价值小,会计记录简单,如果是准不动产如汽车飞机之类,则要借鉴土地资产的记录。如果是无形资产,无形使用资产可以重复在不同会计主体上记录,无形资产会越变越大,所以无形资产在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是服务费用,一年甚至几年一次收取,且购买方获取的服务可以转让,那也是一种资产,可以按类似租赁资产予以表内化并逐期摊销;如果是约定不可以转让,则一般也认为是一种资产,仍可类似租赁资产表内化慢慢摊销。如果将人力资产考虑在内,主体雇佣的人力资产属于一种广义租赁,而劳动派遣属于真正的人才租赁。人力资产若人力支出超过一年则可资本化,意味着人力资产可以表内资产化。所以,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人力资产本身,人力资产的使用权可以属于其他主体,介于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只有一个,但使用权可以有多个,即多重雇佣的现象,这一点类似无形资产;如果属于劳动派遣,则人力资产的使用权只能在一个会计主体表内化,或者全部划分为表外资产。

三、短期资产与长期资产

按耗用期限的长短,可将资产分为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笔者建议将流动资产改为短期资产,一方面,这更能反映短期资产的特性是资产的期限,另一方面,资产期限并不反映流动性。

(一)短期资产 短期资产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资产,以及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交换其他资产。短期资产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1年内应收及预付款项、1年内存货、1年到期债券、持有时间小于1年的使用资产等。可以发现,这个短期资产完全考虑资产期限,不包括现金等流动资产。不可忽视的是,持有时间小于1年的使用资产也是短期资产,如短期雇佣工就是短期使用人力资产,短期租赁资产就是短期资产。

(二)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是指非短期资产,1年以上的资产,包括股权投资、超过1年债券投资、超过1年债权、长期有形资产、长期无形资产、长期使用资产等。不可忽视的是,持有时间大于1年的使用资产也是长期资产,如长期员工就是长期使用人力资产,还有长期租赁有形资产,长期租赁无形资产也是长期资产。

资产期限分类强调的是一个经营周期,即1个年度,因为这往往是造成金融活动发生的关键。当信用期限超过1年时,往往有融资活动与投资活动发生。

四、结论:资产概念的总结

笔者在进行资产概念研究中,使用的是边界与类型的方法,而没有使用传统的内涵与外延方法。无论是边界还是类型,每个阶段都需要内涵和外延。边界强调不要就事论事,把研究对象放到一个更大的背景或者上下文去理解;类型也强调不要就事论事,而要将研究对象打开,更加深入进去。不论是边界还是类型,其实都涉及了分类;具体分为几类并不是最重要,类型之间的界限才最关键。表1总结出一个经济组织的资产分类,可以发现,经济组织只有使用人力资产,而没有所有人力资产。

前述分析主要是基于基本成对概念的分析,也涉及了一些会计记录问题。虽然没有展开会计记录方法,但很多原理已暗含于其中。尽管涉及了国有资产、公有资产等,但笔者仅从微观角度进行研究,对宏观资产问题,将进一步进行研究。此外,笔者对资产的研究没有涉及到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不是资产,依附于其他资产或者依附于非经济权利,虽然经济利益能够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现金流入等),但由于经济利益不可能交易,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无法反应,只能在附注中反应,这一点类似或有事项。而对于或有事项(或有资产与或有债务),如果一个或有事项是可以交易的,那就是资产,并且总是可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所以,很多合同型权利也是可以交易的,也是属于资产。只不过,很多合同性权利等或有资产并没有表内化,而是作为表外资产。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2]鲁明勇:《网络虚拟资产的价值评估》,《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6期。

[3]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4]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刘海生:《无形资产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6]寿步:《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郑永宽:《人格权的价值与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8]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2]高富平:《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下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4]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5]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篇13

关于无形资产的概念,一直没有公认的定论,其内容也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环境的发展变化、知识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自身各种认知能力的增强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和扩展中。早在公元2世纪,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就在其所著的《法学阶梯》中将人们的财物划分为“有体物”(也称有形物)和“无体物”(也称无形物),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品,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券、用益权等。公元5~6世纪左右,这一著作以及其他零散的罗马法律宪令等被查士丁尼大帝下令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国法大全”),其中无形体物被定义为“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可见,古罗马法界定的无形体物实质上是以实体物,如土地、房屋等为对象通过社会法律制度抽象出来的,可用金钱衡量的无形的物质化财产权利。虽然受社会生产力和古罗马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这一定义既不包括自然界中存在的无形物质与其对应的无形财产权,更不包括近代社会基于智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和由其形成的无形财产权――主要为知识产权等,但“无形体物”的概念为后世人们认识“无形资产”提供了线索和重要的思想资料。因此,在早期人类知识量较少、认知水平较低以及生存所需的物质产品相对于社会总人口还比较缺乏的时代,会计核算的内容也只有其拥有的有形实物资产(如商品存货、厂场、不动产、设备等)和货币资产(如现金和因实物资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等各种债权资产),没有无形资产,或者这种无形的物质化财产权利如用益权、使用权、债权等依照惯例并不以无形资产记录在会计账簿中。

1623年,英国颁布了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The StatuteofMonopolies),使专利权由原来君主御赐的“特权”变成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权。随后英、法、美等各国陆续颁布《版权法》、《商标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技术和产品标识等产权的相关法律,将私有财产的范围延伸到实体物以外的无形非物质领域。即人们拥有土地、厂房等有形实物体固然是拥有财富,掌握知识、技术等无形体物更是拥有财富;这同时也意味着财产权利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由“物质”到“非物质”、从“有形”到“无形”――无形的知识、技术、发明等智力成果,出现了无形非物质产品的财产权。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及随后的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首先将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称为“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已得到国际上广泛认可。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孚拉提出以“工业产权”的概念取代专利权,后来这一概念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各类工商活动领域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标志权等无形权利的统称。虽然这些法律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专利权等无形权利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权,但在其确立的早期还没有形成人们心目中无形资产的概念。以专利权为例:早期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制造物(Manufactures),或者早期专利权的价值隐含在其对应的专利产品中,没有单独显示出来。18世纪末,虽然专利许可证贸易已在某些国家开始出现,但当时这种零星、小规模的新贸易形式并没有引起企业的会计核算的重视,或者其价值并没有独立于专利产品(即实物资产)在会计账簿中单独反映出来。19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企业制度演化为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并购活动活跃起来,原来隐含在企业或企业实物资产上的商誉和专利权等无形权利的价值,在企业产权交易中逐渐独立体现出来。自1880年开始,美国会计学领域开始对商誉和专利权等有关无形权利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成为“在现代无形财产的概念上建立起其学说的第一个人”,认为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商誉,包括“性质大不相同的各种项目”,但都是“非物质的财富”、“无形的资产”,诸如已经建立起来的惯例的业务关系、诚实不欺的名胜、特权、商标、牌记、专利权、版权、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方法的专用权、特殊原料来源的独家控制等。

二、无形资产概念的发展

早期这些研究对何谓“无形资产”很少能给出精确的定义,一般在指出其“无实体性”后更多地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无形资产。从其列举的范围看,大多数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为主,这也是法学、经济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研究此类问题时所指出的“现代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这种认识显然也影响了现代会计研究的成果,因此,会计理论研究上虽然很少对无形资产直接强调或区分无形物质(包括前述对应的有形物质和无形物质)财产权、无形非物质产品(主要为知识产品)和其对应的无形非物质财产权等,但在列举企业无形资产时以企业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为主,如美国会计学家哈特菲尔德(Hatfield)在其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一它的原理与问题》一书中指出:无形资产的涵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以及类似的财产,并承认“这一词句并不十分恰当,但是除了列举其内容外,确实不易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清楚”。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除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经过时间或努力而产生的不能被看到、触摸或有形地度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外,一直更多地以列举法说明企业的无形资产,项目繁多,如FASB第142号准则公告――《商誉和无形资产》(2001)列举了以下六大类无形资产:基于顾客的资产(Cus-tomer-basedAssets);基于市场的资产(Market-basedAssets);基于契约的资产(Contract-basedAssets);基于技术的资产(rechnolo-gy-based Assets);基于法规的资产(Statutory-basedAssets);基于员工的资产(Workforce-basedAssets);基于组织的资产(Organiza-tion-basedAssets)等,每一类又可分为若干小项共计三十余种。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最早曾强调无形资产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将专利权、商标权看作无形固定资产,并用“非货币性资产”将债权资产同无形资产区分开来。1998年ASB正式的FRS10《商誉与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通过监管或法定权利所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

“可辨认性指在没有处置整个企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处置或结算”,由此又将“商誉”与准则中定义的无形资产加以区别。《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定义为“无形资产指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得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商誉与该准则的无形资产区分开。作为“可辨认资产和没有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之间协同作用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除传统无形资产项目如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外,同时又分别按“客户的争取和保存”、“创新”、“没有明确确认的资产”、“契约安排产生的资产”以及“特殊行业无形资产”等列举了多项特殊无形资产,具体有30多余项。目前最新的《国际会计财务报告准则2004》将无形资产重新表述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但给出了定义中“可辨认性标准”――“可分离的,即能够从主体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以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或者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从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

我国制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准则多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也是参照国际准则将其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可辨认性标准叙述的顺序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几乎一致。而商誉则作为人们到现在也无法辨明的特殊无形项目一直游离不定,时而被当作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纳入无形资产定义之中,时而又因其不可辨认性被排斥在无形资产准则甚至无形资产定义之外,单独在企业合并准则中规范。目前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美、英等国家趋同采用的是后者,将企业合并时取得的不能满足上述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的无形项目费用作为商誉金额的一部分。

三、无形资产产生成因分析和概念辨析

从古罗马法的无形体物到后来法学界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经济学上的无形资产,以及会计学上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计量的历史和各时期无形资产定义的变化可以看出,在人们还没有无形资产概念时,商誉是人们认识和计量无形资产的萌芽,但人们看到商誉可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不过这种收益并不能与企业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分离,而且其成本更是无法衡量,所以在传统计量模式下只有在被转让、被收购或合并时,原企业的商誉价值才通过整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实际交易价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体现出来,作为一项无法辨明其组成成分的资产记录在新企业的账簿中。而在无形资产概念出现以后,无形的物质财产权、无形的知识产品尤其是其通过国家法律制度抽象化的,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财产权成为无形资产的主要核算对象。由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知识呈几何级数的增长,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因素促使企业分工和合并不断扩展和深化,交易市场也进一步细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大量的中间产品,包括技术、商标、管理工具甚至经营思想、营销理念、运营模式、生产流程等,这些原来附着在固定资产或其他实物资产之上的表现为知识、技术、管理和信息等形式的无形产品逐渐突现出来,有的形成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权利资产等独立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等,受到国家法律体系保护,并有具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市场,可通过市场交易为其计价提供清晰、实用的参考价格,从而逐渐被人们单独确认和计量,成为无形资产出现在企业的账簿和报表中;有的仍附着在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甚至是人力资本之上,不能从中分离出来或单独计价,或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进行出售或转让,因此无法满足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而出现在企业的账簿和资产负债表中,但与其他资产一起作用为企业带来收益。只有企业整体或相应部分被出售时,这些交织在一起而不能确指具体对象的无形资产才可能以无形资产组或商誉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便是企业现代意义上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形成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定义无形资产时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等其他无形产品或无形权利的区别。正如前所言,如果仅从符合“无实体性”这一特征出发,企业资产中很多都是无形的,如无形的物质化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无形的知识产品、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此外还有用各种方式缔结的债权、金融资产尤其是合同权利的金融资产等其他形式不一的无形权利和无形产品,依照会计惯例对于其中某些货币性等无形权利或无形产品一般不以“无形资产”定义。IASB在定义时以“非货币性资产”将企业债权类资产排除开来,同时因为金融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的概念是有差别的,金融资产不一定是货币性资产,所以IASB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2004)准则的使用范围中,将准则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以及可归为某种特定类型,由其他相关准则规范的无形权利区别开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99年公布的《企业购并与无形资产》建议公报草案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资产形态的非流通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显然也是基于这样考虑的。因此,在定义无形资产时除将债权等货币性的无形权利排除以外,还要将基于合同权利的金融资产、建造合同、保险合同等特殊活动或交易中的特定类型无形权利加以区别。换言之,企业“无实物形态”的无形权利和无形产品很多,但有些并不以“无形资产”定义或不适用于无形资产准则的规范。其次,无形资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载体。无形资产相对于实物资产是无形的、独立的,但这种无形性、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的知识产品仍需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象征物)才能为人们所辨认和计量。这些载体形式多样,如人们熟悉的法律证书、合同、契约、协议、实物资产、客户、市场和企业员工甚至主体自身等,这即为所有无体物应具备的“似物性”,通过这些载体使无形资产由“无形”变“有形”,可模拟实体物进行确认和计量,或者以一般惯例定义为“具有可辨认性”或“显著性”,从而可能像实物资产对无形资产的收益进行控制,其价值可能得到单独体现或可从总资产价值中分离出来,在会计上单独得到确认和计量。而当无形资产与其载体尤其是实物载体密不可分(即某项资产中既包含无形元素又包含有形元素),人们往往采用重要性原则来判断该资产是作为无形资产(主要是无形元素发挥作用)还是固定资产(有形元素更重要,无形元素作为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处理。最后,无形资产与商誉的关系。正如前述,商誉相对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而言是原始状态尚未分化或混合状态,难以辨清成分而联合作用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综合性无形资产,目前将其排斥在无形资产概念之外。但如果我们以企业整体的角度考察,从某种意义而言商誉显然也具有可辨认性即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能力即企业预期利润显著超过同行业正常利润,这也是商誉先于一般无形资产能被人们认识的缘故。虽然这种“可辨认性”与无形资产准则中定义的“可辨认性”存在差异,不过目前很多国家纷纷着手研究并试图建立范围大于传统知识产权,以“无形财产权”为主的完整科学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商誉权”将以“经营性资信权”列于其中,成为源自法定权利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一一无论这种权利是否可从企业中转移或分离,从而突破自创商誉在会计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