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艾滋病防治实用13篇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1

成立了以镇长黄明军为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卫生院院长为组长的技术领导小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定期培训了乡镇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4次,村妇女主任共计2次,参会人员281人次,为防艾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健康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了解艾滋病的三种传播途径、三种预防感染的方法、三种对HIV感染者的正确态度及对HIV阳性体征的正确理解等知识。提高了群众知晓率,每村设置一个固定宣传栏,刷写六条固定标语,镇政府、卫生院、学校均设置了一个固定宣传窗和固定宣传标语一条以上。累计发放中小学生防艾知识宣传资料2100余份,将防艾知识带入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完成疑似性病、艾滋病筛查病例1038人。

三、加强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监管。

1、对本乡镇的所有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均实行造册登记,并登记其父母、子女及家庭经济情况,联系方式及流动去向。

2、每月进行一次对病人的抗病毒治疗、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的走访,做好“四免一关怀”的国家惠民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工作。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2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多性伴、男性同性、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3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SPANlang=EN-US>(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多性伴、男性同性、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4

二、工作目标

(一)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使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四)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上岗培训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作为实践“*”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立金山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报告,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各镇(街道)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突出问题。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与建设健康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区、构建和谐社会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区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本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抽查和监督检查,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报告。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对目标人群的宣传教育和干预,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以及其它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一般人群与重点人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和科普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区卫生局要制定全区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培训和知识宣传计划,编印、发放宣传资料,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之中,要结合健康城区创建,向广大市民提供科学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并为有关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监督和检查有关媒体对艾滋病宣传报道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新闻单位要将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列入宣传重点,金山电台、电视台要保证有一定时段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金山报等报刊杂志要保证有一定版面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或专题文章。

区教育局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在本区中、小学进行适时、适度地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区人口计生委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日常宣传和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社区居民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所属的监管场所要对干警和管理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同,要对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区农委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

区卫生局、商旅委、公安分局、司法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酒店、发廊、美容美发沐浴等服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不同人群中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加强监管,落实干预措施

区卫生局和血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坚持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提高无偿献血率。血站必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以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区卫生局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安全地使用血液资源,严格执行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临床用血,提高成分用血比例,推广和倡导自身输血。同时,要加强血库管理,建立严格的血库管理工作制度,要将临床用血安全的有关指标列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介入性诊断、治疗器械和实验室用具消毒工作。要严格执行《上海市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消毒和回收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做好治疗艾滋病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审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行为。

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吸毒贩毒、、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相关人员的行为干预工作。

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要利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三级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策略,在镇(街道)、社区、娱乐场所等地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

区卫生局、区妇联和区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综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服务体系,探索符合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有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和有关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职业易感环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而感染艾滋病。要实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迅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我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全区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基线调查,开展主动监测,对监管场所内的吸毒、、人员和性病患者实施HIV检测;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要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辖区艾滋病疫情。对于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病人和感染者管理,落实减免政策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64号文件)要求,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对感染者和病人咨询、医学访视、就医指导、医疗服务和家庭护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随访工作。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艾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或病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防治能力

要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推动性病门诊规范化建设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改善防治工作条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5

据我市艾滋病相关最新疫情调查报告显示,当前在全市范围内的艾滋病疫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其中2010年至2012年3年内,新增艾滋病感染的病例报告数、艾滋病病死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与2011年同期比,新增艾滋病感染的病例报告数下降了189%;艾滋病病死率下降了27%;而自2008年以来,我市倡导各医疗卫生单位逐步扩大监测检测艾滋病情况下,当前许多医院已经逐步开始主动承担了绝大部分艾滋病抗体相关检测项目,而且每年的艾滋病检测数量逐年递增,自2008年至2012年,检测人数分别为52068、63182、83702、196604、225687人,发现率为58%、53%、46%、23%、22%,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原因就在于医疗卫生单位发挥了相当的作用,通过各医疗卫生单位大范围的筛查和宣传后,艾滋病的新发感染率得到了遏制。同时,我市于2008年以来加强抗病毒治疗,逐步把抗病毒治疗移交到医院,实行防治分开,规范了病人的管理和治疗,减少了病人的机会性感染,延长了病人的生命,降低了病人的病死率。到目前为止,各医疗卫生单位在防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发挥医疗卫生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现对此期间的工作相关策略问题进行一定分析并报道如下。

1 加强对患者的HIV抗体检测,进早做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随着我市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间的人员流动量与流动速率都是不断升高,一方面,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异地结婚的情况相当普遍,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与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而务工人员大部分处在性活跃时期,在背井离乡两地分居期间难免有婚外,以上两方面均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必须重视的方向之一。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妇幼保健院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管理婚姻登记处,在开展正常的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增加HIV相关的检测内容,如此确保能在婚前及时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对检验结果呈阳性者对其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培训,这样便可在最大程度阻断艾滋病的夫妻间的传播与对婴幼儿的胎盘垂直传播。同时,妇幼保健院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增加妇女在孕检、产检时HIV抗体的检测,对发现孕产妇HIV阳性时,及时采取规范化的管理和治疗,进而切断其传播途径,有效防止母婴之间的传播,至目前为止,我市母婴阻断传播工作阻断成功率很高,近两年为100%,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另一方面,各医疗卫生单位逐步规范了就诊病人的HIV检测和治疗,对就诊者提供部分免费检测HIV抗体,及时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并对发现感染者及时提供免费咨询和治疗服务,提高病人使用安全套意识,减少病人配偶间或性乱间的传播,延长了病人的生命,减少了病人的机会性感染,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

2 提高社会大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知度

对一个地方来说,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各类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对社会大众而言,无论是领导干部、一般企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个体从业者、基层农村群众甚至是无业群体,均可能会有到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疾病诊治或探视病患的机会,这就为医院向市民宣传艾滋病现状与防治知识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最近几年,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利用新农合工作,在开展新农合工作同时进行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重点宣传性、血液以及母婴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宣传“四免一关怀”等等,因此将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的重要阵地,具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应让社会大众了解,在当前社会,尤其是注射吸毒、、男男更为艾滋病在人群的传播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1]。在引导大众对以上相关知识产生一定认知的同时,广大医护工作人员,还应在平时与患者的交流当中,有意识地为他们传播此方面相关知识与预防措施,如果是已经感染有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则应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在进行基础疾病治疗的同时,还应做到更科学地运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

3 严格做好艾滋病疫情的汇报工作

在做好以上相关检测、宣传工作的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逐步承担了艾滋病疫情的汇报工作,医院一旦初筛发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标本,立即向防保科报告并要求对这些初筛阳性标本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进一步的确诊。而对确认阳性患者,则应尽早对其展开流调、随访、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其家庭其他成员进行必要的艾滋病预防知识重点宣传培训及HIV抗体检测,及时发现配偶之间的感染或母婴之间传播的感染,而对感染者本身则进行有关艾滋病管理的培训,并对其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同时严格实施CD4+T淋巴细胞检测制度,如果有CD4+T淋巴细胞

4 积极探索与更新医疗卫生单位检测HIV的方法

检测方法的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对HIV检测的可靠性,因此进一步加强医院对HIV检测方法的研究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一方面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以不断提高大众在HIV抗体检测方面的自愿受检率,另一方面更是积极引进了一批先进的实验室检测设备与相关技术,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HIV检测方法的准确度与灵敏性,确保早发现感染有HIV的患者。

5 加强医疗卫生单位防护艾滋病实验室相关建设工作

加强各医疗卫生单位艾滋病实验室相关建设工作,包括进一步建立更完善的艾滋病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制定严谨的艾滋病实验室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建立意外事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以及艾滋病血液和其他相关应用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6 结束语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6

崔丽在活动上致辞,她指出:艾滋病是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达到57.5万例,死亡17.7万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刘延东副多次就艾滋病防治作出重要指示,考察防治工作,极大地激发了全社会抗击艾滋病的热情。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崔丽强调,青年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增长较快,20__年1-10月份共报告2662例学生感染者和病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7.8%。为做好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去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国家卫生计生委、共青团中央、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单位共同启动了“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要求各地建立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并在46所高校启动了高校艾滋病防控综合试点工作,在11所高校重点开展专项强化干预活动。共青团中央对学生志愿者和团干部进行预防艾滋病专题培训,开展全国高校大学生艾滋病防治宣传微作品征集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创造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热情,校园防治艾滋病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今年,世界艾滋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合力抗艾,共担责任,共享未来”,旨在号召各级、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勇于承担防治责任,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尽其力,各负其责,同心携手,加强合作,共同防治艾滋病。崔丽希望,青年学生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抗击艾滋病的行列中来,让艾滋病远离大学生,远离青年。

活动由红丝带健康大使春妮主持,对一年来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进行了总结回顾。大学生志愿者表演了青春洋溢的舞蹈,并讲述了他们参与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的见闻和感受,展示大学生志愿者在行动的风采;红丝带健康大使沈腾与大学生志愿者一起发出爱的倡议,号召全国高校及大学生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红丝带宣传大使白岩松真情讲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社会各界关怀下健康快乐成长,呼吁社会理解关爱受艾滋病影响人群;预防艾滋病宣传员濮存昕、蒋雯丽,以及红丝带健康大使沈娜通过艺术化的表现形式,号召全社会坚定抗艾的信心和决心,合力抗艾,共担责任,共创未来。活动最后,大使和参会的嘉宾一同点亮红丝带装置,启动20__-20__年度“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青团中央权益部、中国高教学会共同主办。来自指导、主办、协办、支持等单位的代表,国际组织代表,艾滋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的代表和专家,38所大学的代表,地坛医院和佑安医院的代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代表,大学生志愿者以及媒体代表等约800人参加。

2020世界艾滋病日活动总结二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为了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我区居民防治艾滋病的能力,在12月1日开展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1、11月28日召开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动员大会,对这次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提出宣传工作要求。

2、从11月30日-12月2日在全区范围开始宣传,同时在小区橱窗张贴了宣传画。

3、12月1日上午,由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区妇联、区卫生局、区第二人名医院、区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艾滋病咨询、宣传活动在区泉州路市场举办,现场设咨询台1个、摆放展牌5块、悬挂横幅1条,发放宣传折页1000多份,现场咨询150多人,活动从贴近实际和老百姓的需求出发,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片、派发宣传资料和小礼品、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吸引了大批群众前来了解、咨询艾滋病知识,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4、全区29个乡镇也都悬挂条幅和摆放展牌,共发放宣传单3000多张、折页1000多份,现场接受宣传教育的群众近500多人,有效提高了群众对艾滋病知识的认识。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虽然通过此次我们对全区群众的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普及,使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防治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认识,但与上级领导和人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防治任务还非常紧迫和繁重,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区的传播和蔓延,为维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020世界艾滋病日活动总结三20__年12月1日,我们迎来了世界艾滋病宣传日,艾滋病一直以来都是大家闻而远之的字面,大家一直摆脱不了对艾滋病的恐惧,但是我们应该走出艾滋病的恐惧,让我们用我们的爱心,为那些不幸的患者搭建一个温暖而幸福的家。

为了加强大家对艾滋病的了解,所以我们这次活动的地点选择在餐厅门口,让更多的学生能正确的了解艾滋病。这次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对的艾滋病患者能勇敢的将自己的相片展示出来以表示感动,有多张患者的照片。还有文字介绍,主要包括:我们大家应该多拿出点爱心,让我们的实际行动去帮助他们走出总结的心理障碍,让他们能以健康的心态去面对艾滋病。其实,艾滋病并不可怕,真正打败我们上网是我们的心理。

由于大多数学生对艾滋病不了解,所以我们还专门安排了小部分人讲解,让大家能够正确认识艾滋病,认清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以及自己平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个人卫生。

本次活动还邀请记者站调查采访,目的就是加大同学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增大它的影响力。

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了解到,有很多艾滋病患者已经勇敢的站出来,走出自己的心理误区,以自己为例子,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艾滋病,我们何尝不去让自己勇敢的接受呢!其实艾滋病并不可怕,只要有一颗乐观的积极向上的心,艾滋病患者又何尝不能长命百岁!因而,让我们以一颗感恩,感谢的心,帮助他们走出自己的障碍,找到属于自己的新天地。

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相信对学生们的影响力也不容小觑,因而让我们怀着一些回报社会的心,多关注他们,让他们早日走出心理黑暗,大胆迈向新明天!

2020世界艾滋病日活动总结四20__年12月1日是第__个“世界艾滋病日”,本次“防艾”宣传主题是:“携手抗艾,重在预防”。为了进一步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各班认真开展了各项有关艾滋病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宣传效果。

一、紧扣主题,精心组织

第一、我校紧紧围绕宣传主题,通过国旗下的讲话、红领巾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对艾滋病防治知识进行了集中宣传。

第二、各班认真组织“预防艾滋病”主题班会,各班班主任准备了教案及宣传知识,通过小故事、视频、倡议的形式向学生讲述了艾滋病的预防知识,有效地提高了学生“防艾”的意识。

第三、学生通过手抄报等形式将防艾知识进行宣传。

此次艾滋病宣传日宣传活动体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通过此次宣传活动的开展,更多的同学了解艾滋病,正视艾滋病,了解爱滋病的传播途径、发病机理和症状,以更好地遏制爱滋病的传播和蔓延;同时展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热爱生活、珍视生命、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唤全社会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

二、周密安排,务求实效

通过此次宣传,使全校师生及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的关怀救治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全校师生及群众参与艾滋病防治积极性以及自我防护的意识,为推动我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希望通过“防艾”知识宣传,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学会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同时,在提高小学生防治艾滋病的意识上,也呼唤全社会共同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

2020世界艾滋病日活动总结五20__年12月1日是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____,____”,按照__市卫计委转发的省重传办关于转发国艾办做好20__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重要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入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营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依法深入推进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我院决定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组织开展系列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时间、地点:20__年12月1日在___医院进行义诊宣传。

二、活动目标: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预防是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号召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携手并肩,群策群力,多措并举,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以实际行为防止艾滋病流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三、参加人员:__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技师、预防保健科健康教育人员及临床医生,各矿区医院医生和护士参与宣传活动。

四、活动内容:

(一)院内开展的活动: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7

一、加强领导,成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小组。

我院高度重视,明确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成立了学院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小组,学生工作处、各系团总支、学院卫生所及学院红十字会等紧密协作,共同开展各项活动。

二、认真部署,制订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方案。

结合校情,制订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树立正确的理念,帮助青年学生建立一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方式,让学生直接参加预防艾滋病活动,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并推动社会预防艾滋病工作深入开展。

三、组织活动,扎实开展预防艾滋病宣教工作。

1、海报、橱窗宣传:12月初我院卫生所联合学院红十字会制作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展板,在食堂门前展出。

对艾滋病的基本情况、传播途径、预防措施、人文关怀等内容进行了宣传,使同学们树立“预防艾滋,人人有责”以及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决心。

2、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调查问卷发放:12月以来我院卫生所向系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并组织对我院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班级的学生随机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问卷调查,加强学生对艾滋病的了解,帮助他们树立了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

3、12月1日下午,院红十字会在思源堂前举办了有关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活动,近千名学生在红十字会志愿者的鼓励下佩戴了象征着希望、象征着我们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关心与支持、象征着我们要用“心”来参与预防艾滋病工作的红丝带,并进行了现场签名、有奖竞答等活动,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相关知识。

4、12月1日晚6点30分,由省血液中心献血服务科周知祥科长主讲的艾滋病宣传讲座——“遏制艾滋,控制蔓延”在明德楼报告厅举行,300余名学生到场聆听。

专家针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症状、全国各地艾滋病现状及预防措施进行了讲解,并与学生进行了现场互动,让学生切身感受到艾滋病现状的严峻性。现场学生都纷纷表示:大学生应正确认识艾滋病,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

在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期间,我院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宣传主题,扎实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宣传普及艾滋知识,调动校园学子一起加入到抵御艾滋的行动中来,同时,也倡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洁身自爱。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总结220__年12月1日是第__个“世界艾滋病日”。为进一步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营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今年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携手抗艾,重在预防”。我校从11月1日到12月1日定为“预防艾滋病”宣传月,进行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一、学校红十字会发放《预防艾滋病知识青少年读本》和签字笔,利用广播、报刊、板报等形式向全校师生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全校学生共计731人领取了《宣传读本》和签字笔。

二、11月15日至12月1日期间组织各班级开展一次以“携手抗艾,重在预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组织观看公益短片《老乡帮老乡》的预防艾滋病的主题教育。

三、开展《携手抗艾,重在预防》艾滋病知识专题讲座进校园。我校特聘请我区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科长、主任医师闫玉香主任来我校为全体高一学生及教师讲解《预防艾滋,有你有我》的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

通过开展系列预防艾滋病教育宣传活动,学生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了艾滋病除了主要的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三大途径外,并不包括一般的接触,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与艾滋病患者共同进餐、握手、拥抱并不会感染上病毒,同时也懂得了如何与艾滋病患者相处,艾滋病患者与我们同样生活在这片蓝天下,同样有着与人交流,正常生活的权力,也同样有着想要拥有朋友获得快乐的美好愿望,因此我们不仅不该孤立他们,而且还要以一种健康正直的心态去和他们相处,更多地去关爱他们。

学生们纷纷表示要珍惜自己所拥有的生命,积极预防艾滋病。要携手同行,时刻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不断充实对艾滋病知识的了解,积极宣传,让更多的人们认识艾滋病。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总结3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市教育局以此为契机,紧紧围绕“共担防艾责任,共享健康权利,共建健康中国”主题,扎实开展“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1、特邀省级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省性教育协会秘书长程_教授走进五中开展专题讲座。

讲座中,程静通过上课、现场互动讨论等方式,以“爱与喜欢”、“爱与性”等青春期的知识为切入点,给青少年进行了浅显易懂的讲解。讲座以生动的事例、翔实的数据、真实的科普视频,生动灵活地讲解了艾滋病的发病机理、传播途径、病情特点,以及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的具体办法。整个讲座以幻灯片的形式呈现,图文并茂,生动直观,内容丰富。

2、组织召开全市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师资培训暨工作布置会,通报全市艾滋病疫情概况,介绍自愿咨询原则与技巧,传达省艾滋病培训会精神,组织学习《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讲解艾滋病的基本概况、传播途径、发展过程,特别是中学生如何预防艾滋病等。程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赢得了与会师生们的广泛好评。

3、在三中、五中、成师德高、东汽八一中学、外国语学校、电大等直属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巡展活动。

通过各学校友好医院(卫生员)选派医务工作者开展现场咨询、学生现场知识知晓率测评、组织召开主题班会、学生签名活动、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知识宣传和感染风险获救教育,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共担防艾责任,共享健康权利,共建健康中国”氛围。

本次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扩大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知识的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有力促进了我市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总结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市卫生局转发文件精神,结合丹东地区“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市积极准备,并下发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世界艾滋病日”的防治宣传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艾滋病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活动主题为“携手抗艾,重在预防”,旨在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全力投入,消除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活动内容

12月1日上午,市健康教育所、市疾控中心及区疾控中心联合在元宝山公园举办“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丁淑英、疾控处处长王立新、市疾控中心主任张云江、书记张毅、副主任崔荣敏、市健康教育所所长崔士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月蔷、区卫生局局长汪涛、区疾控中心主任许英华、副主任张晶睿等参与了此次活动。

本次活动以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品和有奖问答等形式,重点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的危害、如何预防艾滋病、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等相关知识。本次活动出动7台车,有近30位专业人员参与,展出14块宣传展板,印制并发放艾滋病宣传小册子、小折页、艾滋病主题宣传画、艾滋病主题年历、安全套等11种共计1200份宣传品。现场专业人员及志愿者配带红丝带,为一百余位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宣传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讲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__区疾控中心现场推出近80条艾滋病健康知识问答,让群众了解更多艾滋病防治知识,充分调动了群众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并发放奖品200份,吸引了近400多名群众踊跃参与,现场气氛活跃,群众情绪高涨。丹东电视台新闻频道第一传媒栏目、丹东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

通过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活动,使艾滋病防治项目健康教育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使群众了解艾滋病知识,加强自我保护,形成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同时呼唤全社会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总结5今年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碑林区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组织开展了以“向零艾滋迈进”为主题,以“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控制艾滋”为副主题的宣传活动,西安华仁医院来到西安思源学院开展校园大型艾滋病宣传咨询活动,旨在增强在校大学生以及广大市民预防艾滋病的意识,从而构建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院领导重视

在接到上级通知后,我院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院宣教部联系各大高校,联合西安思源学院校团委红十字会前往西安思源学院校广场开展校园大型艾滋病宣传咨询活动,院内特派由检验科、护理部、门诊医生、宣教部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携带医疗检查设备,根据今年的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口号制作了宣传横幅,内容为“奉献爱心携手共进共抗艾滋”。以鲜明的主题,开展了此次宣传活动。

二、宣传形式多样化

利用宣传栏、设立咨询宣传点、散发宣传单、分发佩戴红丝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大学生了解艾滋病相关知识。

12月1日清晨,我院志愿者服务队驱车来到西安思源学院,联合思源学院的学生志愿者们将大大的红丝带挂到了学校大路两旁的树上,提醒了大家今天这个特别的日子,为来往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分发世界艾滋病日宣传页和精心制作的红丝带,并邀请他们在写着“奉献爱心携手共进共抗艾滋”的条幅上签字。宣传展板前也聚集了很多认真观看的同学,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很有意义,教会大家很多知识的同时,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态度。

三、现场咨询,血型化验,解答学生疑问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8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7日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教育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

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诊治医疗机构。

指定的临床指导、诊治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艾滋病诊治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四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第四十六条 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9

为充分发挥“12·1”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作用,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周密的宣传活动计划,进行了统一部署,决定以这一宣传日为楔机,通过各种形式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传达到千家万户。

参加此次活动的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近40家单位,各单位通过宣传车、悬挂横幅、设置展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国家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县电视台在“12.1”前后一个星期内每晚在收视黄金时间播放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片和防艾电视剧“情证今生”。

此次活动,__人民政府副县长淡湘旭、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文冬蓉以及县卫生局局长唐俊雄、书记罗锋、副局长张金开等领导亲临宣传现场参加了活动,并在县疾控中心主任符三乃的陪同下慰问了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表彰了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还当面慰问了艾滋病病人,了解他们在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向他们发放了慰问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同时淡县长就我县的艾滋病防治情况提出要求,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希望通过宣传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正视艾滋病,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发病机理和症状,以更好地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呼唤全社会共同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

在县城,为了突出此次宣传活动的宣传气氛,各单位的宣传人员身着工作服,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详细讲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将“预防艾滋,全民参与,相互关爱,共享生命”的理念深入人心,县电视台对此次宣传进行了现场跟踪报道。

此次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人员100余人,宣传车辆6辆,悬挂横幅20条,出示展牌22块,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安全套6000余只,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受益群众达2万余人。通过此次宣传,使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的关怀救治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群众参与艾滋病防治积极性以及自我防护的意识,为推动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活动总结2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县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我社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县卫生社区的指导下,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开展宣传

按照《县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我社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副社区长杨文刚任组长,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合有关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重点加强以青少年学生为对象的防艾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预防艾滋病的认识和能力。今年以来,我社区不断加强农村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法律七进”活动、“送法下乡”活动等为载体,深入开展防艾宣传教育下乡活动,切实抓好农村防艾宣传教育。

二、加强特群人群的防治艾滋病教育工作

抓好特殊人群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进一步认识艾滋病的危害性。一是把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刑释帮教工作结合起来,在对“两劳”回归人员开展帮教工作中,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作为帮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两类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各乡(镇)司法所把外出务工人员列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认真开展防艾知识宣传教育。

三、重点开展集中防艾宣传

我社区在县重传办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参与了第28个“世界艾滋病日”大型宣传活动,由副社区长杨文刚同志带领我社区宣教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县医院门诊大楼前重点进行了宣传,共发放宣传书册200本,宣传单300份,主动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优良社区面。

我社区将在天全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大防艾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多层面、多渠道地广泛开展防艾宣传教育工作。

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活动总结3艾滋病是全球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也是人类控制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目前我省、我市艾滋病传播蔓延态势日趋严峻,因此用心宣传艾滋病,使群众了解艾滋病,从而保护自己及家人,动员全社会各界用心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扩大艾滋病宣传、预防、干预、关怀治疗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大众人群防治艾滋病的知晓率、消除歧视是我们防疫工作的当务之急,历年来高仓街道重视对艾滋病的日常宣传工作。根据县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我院在风景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了本年度的“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副标题是“共抗艾滋,共担职责,共享未来”。现将此次宣传活动作出小结如下:

1、参加宣传活动的人员:长岗卫生院分管领导及全体公卫科人员。

2、宣传活动的安排:

12月1日:宣传小组上午在卫生院门前摆设宣传点宣传,并粘贴各类宣传画。

3、宣传资料:以“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为主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

透过宣传让人们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用心行动起来,预防艾滋病;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外出打工预防艾滋病;健康生活好助手;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4、宣传资料发放状况:发放宣传单、折页100余份、宣传画4类20张;

避孕套35盒;布标宣传2幅。

透过此次宣传,使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的关怀救治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群众参与艾滋病防治用心性以及自我防护的意识,为推动我街道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活动总结4我们又迎来了今年12月1日第33个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宣传活动,我院经过精心筹备,周密安排,从11月30日至12月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以,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为主题,副标题是,全面参与、全力投入、全面预防的艾滋病日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宣传活动情况作小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是搞好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是全面提高群众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关键所在,基于这一认识,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宣传工作,并成立了以中心分管院长为组长,传防科等人员为组员的宣传小组,具体负责12、1艾滋病主题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宣传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保证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

今年的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为主题,副标题是,全面参与、全力投入、全面预防,为了做好今年的宣传教育工作,我中心动员各层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宣传效果,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对这次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置,12月1日上午在集镇农行门口设放咨询台1个、横幅1条,发放纸质《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单150张,同时邀请了有院长带领院领导班子亲自参与宣传,将今年的艾滋病宣传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在12月1日下午到村卫生室巡回,查看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情况。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全镇共开展了讲座5次、发放宣传单300张、悬挂横幅1条、,现场接受宣传教育的群众近200余人,有效的提高了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识。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把有关艾滋病的知识传授给广大群众,让他们进一步了解艾滋病,提高了对艾滋病自愿咨询的认识,都能够自觉自愿来我中心咨询,宣传活动气氛热烈,群众纷纷索要宣传材料,认真阅读,积极参与。

三、取得的成效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虽然通过我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宣传,艾滋病的防治知识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普及,使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认识,但与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防治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镇的传播和蔓延,为维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活动总结5今年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在青龙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社区工作人员在昭觉寺汽车站2楼候车大厅进行了"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今年的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副标题是"全面预防,积极治疗,消除歧视"。当天上午,青龙街办联合各社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在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册1000本,宣传折页800张,张贴宣传画30幅,安全套200盒,宣传兜400个,除发放宣传资料。咨询的群众达百余人。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10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娼、嫖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资料分析,报区卫生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六、监测资料档案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对《性病报告卡》、《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要装订成册,分类保存和管理,有专人负责。《性病报告卡》要求保存5年。《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艾滋病性病监测资料年度汇编》等要求长期保存。

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及时掌握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分布、流行趋势及其各种影响因素,根据《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实施方案年-年)》文件精神和国家区域监测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区艾滋病性病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娼、嫖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11

新疆轮台县地处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北缘,是通往南北疆的交通要道,近年来,随着塔里木盆地石油的开发和流动人口的逐渐增多,全县总人口11.3万.针对本县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现状进行了评估调查。

1.1查阅工作档案和资料:

本次评估分10个核心指标和8个附加指标。核心指标为进行评估时必须调查的指标,附加指标根据县直属各单位和乡、镇、村艾滋病流行情况与传播途径的不同进行选择,评估指标的内容,通过查阅各级行政机关及教育、卫生、司法、交通、计生、妇联总工会等系统的工作档案和资料,获得评估指标所需资料,填入中期评估调查表。

1.2根据县城中不同发展水平的3个街道(乡镇)中的3个居委会(村委会)为调查现场。

现场问卷调查方法:1)一般人群问卷调查,分别从2009--2010年报告艾滋病感染者较多的2个乡镇各选2个村,以及每个居委会(村委会)的辖区内随机抽取不同年龄段共40人,男女比例及年龄分段均衡,共同收有效问卷80份,了解乡居民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为70 %(18/25)

2)高危人群问卷调查:随机抽取本县看守所以及娱乐公共场所暗娼和吸毒者,共计60人,了解艾滋病预防安全套的使用比例,以及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知晓率58% (12/24)。

其中三种传播途径知识知晓率基本达到85%,蚊虫叮咬不能传播艾滋病仅占25%,共同进餐不能传播艾滋病和安全套可以预防艾滋病达到75%以上。

2开展健康教育的成效

2.1贯彻政策、法规及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在县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县人民政府卫生IX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县卫生局成立了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疾控中心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制定了《轮台县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行动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县卫生IX 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近年来,艾滋病工作经费国际项目投入约6.93万元,中共公共卫生专项9.76万元,自治区拨款0.33万元,本级政府投入约6万元经费主要用于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2.2与各部门协调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2.12010年7月举办了由妇幼保健院

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及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共50人参加的预防艾滋病传播培训工作,此次培训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流行趋势,信息规范和咨询方式,以及预防艾滋病母婴职业暴露等。并组织开展了孕产妇保健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竞赛活动。

2.2.2 2009年-2010年间,本县工会系统针对工会机关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班6期,发放宣传材料2655份,组织收看音像材料12次,宣传栏20块等。

2.2.3以乡镇场为单位,对全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展开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和公共场所消毒技术等内容的系统培训,规范了广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技术操作。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干预活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各年次分别对娱乐场所服务人群培训,各年次分别培训90人次.150人次和80人次,以及安全套的推广活动。

2.3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大众健康教育活动和频度。

在城镇居民中展开了HIV/STD健康教育干预工作,发放自制的《艾滋病防治手册》及卫生厅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册1000余册,艾滋病知识宣传挂历100册,制作永久性宣传标牌20块发放到各宾馆,组织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乡村医生利用各种形式对居民进行面对面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700余户。

为提高居民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治晓率,在各乡镇场主要繁华街道区制作维、汉两种文字宣传牌15块。在全乡、镇、场公共场所及饮服行业制作并悬挂艾滋病/性病防治广告宣传画200余幅。

2.3.1中小学生健康教育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近两年各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课,制作艾滋病防治宣传版面50块发放到各中小学校,并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由县艾滋病/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进行了督导检查。

2.3.212月1日宣传日活动

县项目办利用每年的“12.1”宣传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在街道、集市、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单,设立咨询点为群众宣传、咨询,提高了全县各族群众的HIV/STD基本知识。

3讨论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12

在新农合工作中,市新农合办公室加强了对新农合试点县的指导,逐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价格和费用报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评议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名录和诊疗目录执行情况、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等重要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评价和通报。积极引导各定点医疗机构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得到方便、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新农合制度在我市的平稳运行。

二、“完成市紧急救援中心建设,确保年内投入使用。启动西区综合性医院建设”

关于市紧急救援中心建设,目前周边居民已经完成拆迁60余户,尚有2户至今未拆,造成工程建设无法顺利开展。

关于西区综合性医院建设,已经和市规划局协调,西区综合医院用地已经列入西区建设整体规划。目前正在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建设资金。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对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艾滋病救治防治给予经费补贴,落实艾滋病救治防治乡村一线医务人员待遇,提高艾滋病救治水平”

进一步巩固了艾滋病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了防控能力建设。目前全市共有35个HIV初筛实验室、3个HIV确认实验室和31个自愿咨询检测室,并设立了各种监测哨点。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建立了VCT室,开展规范化咨询、检测工作;90%的乡镇卫生院和60%的村卫生室能提供咨询和预防保建服务,其中疫情高发村卫生室达到100%。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干预措施。对孕产妇进行HIV检测,对阳性孕产妇实施了阻断隔离。继续巩固和完善了无偿献血制度,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监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三是继续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全市启动了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开展全市艾滋病数据库核查工作,规范完善我市艾滋病数据库。实行疫情网络直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病和死亡病例季报疫情准确率和及时率达98%以上。四是加强HIV感染者配偶的管理工作。实行单方HIV感染者配偶随访报告制度,建立数据库,单阳家庭全部纳入数据库信息管理,保证库信息准确率100%。五是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发现初筛阳性者均已实施上报,确认阳性的纳入了网络直报,开展了定期随访与检测。

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感染治疗。我市建立了“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市县技术力量为支撑”的艾滋病医疗救治模式。建立了救治网络,市级定点医院1家,由*市传染病院承担;县级定点医院5家,分别为*县人民医院、兰考县中心医院、通许县人民医院、杞县人民医院、尉氏县人民医院;定点乡镇卫生院28所,其中尉氏县11所,*县8所,兰考县3所,杞县6所;HIV感染者超过20人的行政村定点救治卫生室43个,其中*县4个,尉氏县39个。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范围。

关于对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艾滋病救治防治给予经费补贴方面,2005—2006年使用省卫生厅拨付的90.8万元项目资金,完成了12个定点乡卫生院和40个定点村卫生所的房屋修缮、医疗设施的添置,2007年用省级项目资金32万元对尉氏县庄头乡前曹村、魏家村、南曹乡代庄、大桥乡大槐树村进行建设或改造村级卫生所,建成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满足艾滋病病人基本需要的定点乡、村卫生室。20*年暂无该方面的经费补贴。

待遇方面,我市定点村卫生室从事艾滋病救治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确保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不低于600元。在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基础上,从20*年起,所在县(市、区)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定点乡镇卫生院从事艾滋病救治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从20*年起,每人每月按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加强艾滋病救治队伍的建设。市卫生局每半年、各县卫生局每月对所有定点机构进行一次督导考评,并成立了“*市、县艾滋病医疗救治委员会”和“*市、县艾滋病医疗救治专家组”,定期巡回诊治,接受基层技术咨询,随访了解艾滋病人情况,帮助解决艾滋病防治疑难问题,有计划、有重点的对定点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艾滋病救治水平。指定*市传染病医院对口支援我市疫情较重的尉氏县,选派了付敏、袁翠云、王新国等3名副主任医师长期从事技术支援和管理支援,这3名人员每月至少4个工作日到尉氏县进行工作,开展临床巡诊、会诊、临床带教、督导检查、理论培训等工作。

四、“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个,年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卫生院艾滋病防治篇13

太原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周丽军女士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今后艾滋病的预防重点应放在对大众的宣传干预措施的落实上,通过倡导人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达到遏制艾滋病传播流行的目的。

记者从太原市防艾工作中看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公交车移动电视、各种公共场所有线电视等正在成为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多种信息平台,市、县、乡村防艾宣传已形成网络,防艾知识的传播无所不在。

此外,太原市还成立了“太原市艾滋病防治政策法规知识宣讲团”,两年来在市级和十县(市、区)机关干部中开展巡回演讲,受教育干部达1.2万人。同时还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市委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从而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防艾工作的主动性。

在青少年普及教育方面,太原市卫生局制作了《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读本3万册,发放到全市各中学在校学生手中,教育部门还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制订教案,制作课件,向学生发放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太原市卫生局与市红十字会还在山西大学、山两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中医学院、太原科技大学、山两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进行防艾知识宣传教育。最近的抽样调查显示大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已经达到87.2%。

贴近生活的农民工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引进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他们远离家乡、远离亲人,由于生活条件艰苦,工作环境不稳定,精神文化生活单调,医疗卫生知识匮乏,当面临着艾滋病的严重威胁时,极易受到侵扰和危害,他们是我们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根据艾滋病疫情监测资料显示,煤矿工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占一定比例,是未来几年内艾滋病防控需要格外关注的重点人群。

记者从太原市卫生局了解到,太原市针对这类弱势群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教工作:一是多部门联合启动了“太原市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二是建管委在施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同时将艾滋病宣传资料发放到各建筑单位;三是农业部门利用38所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学校,实现了年培训农民丁万余人目标;四是市卫生局、市建管委、市计生委、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利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联合开展了建筑工地艾滋病防治知识巡回宣传教育活动。

太原市卫生局副调研员袁琳向记者介绍,为了让农民工更好的接受防艾教育,大家一起想办法、出点子,根据建筑工人的作息特点,让防艾人员和志愿者将宣教活动安排在工人晚上收工后的休息时间,这样工人们一边吃饭一边听讲座。

防艾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工讲解了艾滋病的危害、流行形势、传播途径、预防知识、的危害,为农民工形象地讲解了安全套的正确使用方法,还播放关于艾滋病的宣传短片。为了巩固防艾知识,太原市卫生局免费为农民工朋友发放了宣传折页、小册子、宣传画、围裙、安全套等资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把防艾知识教给高危人群

根据山西省艾滋病疫情报告显示,在艾滋病传播途径中,经静脉吸毒和性传播途径比例增长迅速。

针对这种情况,太原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重点锁定在了娱乐场所、羁押场所、静脉吸毒人群、男男同性恋人群。

记者了解到,在他们中间有这样一支特殊的工作队,可能并不为市民所熟悉。这支队伍被称之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主要由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深入歌城、酒吧等场所开展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今年以来累计宣传干预6,8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

“情晋同援”健康小组也是这支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他们排除重重干扰,定期深入酒吧、公园等同性恋人群聚集场所开展宣传干预、免费检测工作。

今年,太原市卫生、公安部门在联合开展的“晋阳风暴”活动中,对太原市10县(市、区)看守所、派出所突击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吸毒人员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为我们的城市筑起了一道道艾滋防线。

建网络 筑屏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创建防艾工作亮点,太原市卫生局积极探索艾滋病防治新途径。在山西省率先开展了社区艾滋病防控试点工作,并逐步展开,创新性实施了“五级综合防控网络”,通过建立市级组织和指导,县(市、区)级督导和管理,中心卫生院检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体实施,目标人群参加并接受服务,形成了防艾工作进社区的新型服务模式和长效运行机制。此外,对开展艾滋病防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一设置爱心访谈室,对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技巧培训,在日常工作中为寻求帮助的人群提供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咨询、安全套推广使用、性病转介等服务。

在加强职业暴露和防治知识培训方面,太原市卫生局也把其作为今年的防艾工作重点。8月份,太原市防艾办对全市公安系统、各羁押场所的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共计140余名进行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各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村医务人员1,300余人进行了艾滋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类人群提供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序开展,为自愿咨询检测需要帮助的人民提供了便利。目前太原市已拥有1所筛查中心实验室、66所筛查实验室,市疾控中心确证实验室已通过国家验收,全市艾滋病监测网络已初步形成,各级疾控中心均实现了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市县两级疾控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设立了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今年以来全市共接待自愿咨询检测4,800余人。

无偿献血保安全

加强血液质量管理是防止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的重要环节,开展义务无偿献血是保证血液质量的前提。太原市成立了无偿献血新闻媒体志愿者队伍、组建了义工服务队进行献血者招募,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开展广泛宣传,有力地推动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基本实现了100%街头无偿献血,400ml献血比例达97%以上,机采已100%实现无偿捐献。与此同时,对所有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艾滋病、性病监测和感染因子质量控制,保证了临床用血全部符合规定标准,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等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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