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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实用13篇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1

(三)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设招投标电子监察系统,及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深化电子招投标,发挥科技预防腐败的作用

(四)实施监理电子评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公开电子招标的基础上,对监理实施电子招投标,出台监理电子招标规范范本。

(五)探索电子竞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探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竞价,着力解决效率低和价格高的突出问题。

(六)开设网上投诉系统。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深化网上开标、网上远程评标、网上备案、网上监管等电子化系统,开设网上投诉系统,引导、规范招投标投诉及办理。

三、理顺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2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抓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为我县各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武义的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着力建立健全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公共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总体要求。逐步取消政府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公共资源指令性配置方式,凡是符合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群众比较关注、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应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凡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都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统一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凡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它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原则和重点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坚持依法、公开、利民、"谁主管谁负责"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在继续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四大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上,下一阶段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经营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出让,矿产资源、森林、荒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气、供热、排污权有偿使用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出租车营运权的选择等;

3、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公办学校教学用品和后勤服务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等;

5、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项目,包括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公房租售、公车定点维修单位选择、公物处置等;

6、利用公共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和招标、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选择等;

7、其他可采用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将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和交易办理机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1、领导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2、综合管理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3、交易办理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明确职能分工。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建章立制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公布各类交易制度;

(3)会同监察等部门督促应进场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4)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5)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6)对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7)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统一进行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3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乡村公共资源交易不走样

乡村公共资源交易是直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交易行为,也是最具体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在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既要考虑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利益最大化、又还要考虑本村村民的相关利益,还要保障交易成功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集体满意、村民满意、交易成功方满意的目标。我县的具体做法有几点:

第一,在符合政策的同等条件下,坚持四个优先。即:同样的价格上,群众优先干部,本村人优先外地人,信誉好的人优先信誉差的人,贫困户优先富裕户。比如说:竟拍一块住宅地基,同样的价格,先群众后干部,先本村人后外地人,先信誉好的后信誉差的,先住房困难的,后住房宽裕的。乡村共益事业建设工程也是一样,本村有资质信誉好的工程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外地工程队。这四个优先就确立了村民在乡村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优先权得到真正落实,保障了村民在乡村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权利和选择。

第二,坚持“归口”交易原则。要求所有乡村公共资产资源的交易都须进场交易。即:乡村公共资产资源处置(包括乡村集体土地、荒山、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出让及集体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全权性投资项目处置);乡村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重要设备和大宗办公用品采购等活动一律进入乡镇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执行规范交易流程。试点乡镇制定了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流程物资采购运行程序图、建设工作交易运行程序图,明确了从申请交易到交易进行以及交易后的资料存档等各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通过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操作来确保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四,强化监督,做到“阳光交易”。各乡镇成立了乡村集体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有专门班子,专门办公地点,搞好交易中心牌子。由纪检委员、基层站所负责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成立群众代表人大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预算人员组成评标人才库,并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乡村公共资源中标交易成功后,收取的资金缴入县财政乡村集体公共资产资源“资产处置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村、组集体需要提出的申请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由财政部门按照合理需求审核后拨付。

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实现了对村级事权、财权和工程发包权的统管,避免了干部乱拍板现象,堵住了干部违法乱纪的源头,给村民交出了一本“明白帐”,提高了办事效率。今年9月,武水镇李家村打算修建村巷道,村委会将项目提交镇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投标。由于操作过程公开透明,村民对结果没有任何异议。“村组集体资源处理和项目发包上交镇交易中心,干部省心,群众放心,还能提高办事效率,真是一举三得!”该村党支部书记感慨地说。

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市场化动作”模式,提高了乡村公共资源利用率,实现了公共资源最大效益化。城关镇曾家岭村有一片山林准备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出租,镇干部听说后马上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将这一山林以竞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最后以每年24800元成交,每年增值19800元。村民纷纷信服地说:“有镇交易中心为我们把关,村里的财产就不用担心会流失了!”

三、成效初现,启示多多

我县乡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主要是:

第一,搭建好了乡村公共交易平台。初步形成乡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制。目前全县22个乡镇都成立了乡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专职人员,专职办公地点,挂牌办公。村委会需要进行交易时,就象乡村赶集市一样,自觉地到乡镇乡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那一世

第二,实现了公开交易,杜绝了暗箱操作。促进了乡村党风廉政建设,搬掉了乡村公共交易暗箱。乡村公共资源交易通过招标、竞标、拍卖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形式,把交易过程完全在阳光下进行,既让群众知情参与,还让群众有了一定选择权利,提高了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透明度公信力,又满足了群众的欲望需求,从而拉近了村民与干部的关系,促干部的公信力明显提高,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交易,阻断了暗地里进行私下交易的可能,从而铲除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了乡村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盘活了乡村公共资源,壮大了集体经济,实现了乡村集体资产增值。通过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全县月就有22个村委,63家种养大户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与村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流转乡村荒山、荒丘、稀疏林地3860亩从事油茶、果木开发和种草养牛养羊,22个村委当年实现租赁承包收入71.52万元。城关、武水、金江镇等三个乡镇12个村委会有闲置的村委地基23宗,面积3100平方米,通过招标,引入房地产开发商合作,以土地入股,建设商业门面居民住房,地基入股总价值1480万元,在50—70年使用年限内每年可获租金收入92万多元。

通过乡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工作实践和取得的实效,给我们几点启示: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4

一、各地改革探索梳理

我国在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制度中处于探索初期,因此各地只能根据地方的政策环境等对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各地相关政府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时,应注意将分离行政行为和交易服务行为放在首位,进而促使管办分离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由于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的实施致使传统的职能分配已经无法满足管办分离的要求,因此政府应对职能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促使形成“监、管、办”分离体系。同时,管办分离改革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逐渐走向独立化,以便建立一体化的服务平台。再次,为了促使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落到实处,各地在改革探索中应根据地方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体系架构,进而有效协调改革制度的实施。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难点

管办分离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重点,通过管办分离的实施可促使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建立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对其的实施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改革思路不明确等致使改革进度受到了限制。首先是在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实施中为对职能进行明确的定位,进而导致管办分离工作的程序出现混乱的现象,同时致使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掌握自身的工作重点,因而给管办分离改革的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其次,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的改革目标不确定,容易受主导部门变化的影响,因而导致管办分离改革制度落不到实处;再次,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的改革思路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等,因此致使各地探索改革方向摇摆不定,同时管办分离改革措施遭到阻碍。

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理顺市场配置与政府主导关系

为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那么必须促使其实现市场化,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而吸引更多的资源融入到公共资源平台中,促使传统的公共资源交易逐渐向市场配置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与其他市场化平台有所不同,其涉及到垄断方面的内容。因此,政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者,要具有能承担一对多的能力。同时由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终极目标是调节社会经济,因而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的改革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设置相应的改革方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工作的进行。此外,在其进行改革的进程中,政府部门有责任对改革的进程进行监督,以便保证改革后的公共资源交易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理顺角色分化与治理转化关系

管办分离体制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突破传统的封闭式运行模式,理论决策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实现角色的分化。但是在对职能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确保其调整权责符合治理转化,从而促使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体制更好的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应对原有的治理运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过调整促使行业规划更符合管办分离体制下的角色分化。

(三)理顺一体监管与分段运行关系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产生应实施交易环节分段运行机制,进而促使交易中的各个环节能够相互监督、共同进步。但是从其他的角度看,一体监管又可有效提高监管质量。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体制的改革下,应理顺一体监管与分段运行的关系。例如,在运作方面,应实现交易平台中的行政事务与服务事务分离。同时在对接交易平台中,应实现一体监督,以便做好监督工作。

(四)理顺部门监管与集中监管关系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是理顺部门监管与集中监管之间的关系,若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权责存在重叠,那么管办分离改革工作就无法开展。因此,从管办分离改革工作的实际实施中可以看出集中监管限制了管办分离改革的进行。因而,应根据新的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体制,重新调整部门监管和集中监管的权责,进而促使部门监管与集中监管之间的关系能得到明晰,有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结语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仍处在探索初期,因此,改革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此现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理顺部门监管与集中监管、一体监管与分段运行、角色分化与治理分化等之间的关系,以便为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促使工作可以有序的进行,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艳红.浅谈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1,45(06):112-114.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5

重复建设、分散设立的交易市场不仅降低了运行的效率,还容易滋生腐败。发改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在8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披露了一组数据,“我们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在大约有4100多个,其中省级市场116个、市级市场1029个、县级的2958个。”

《方案》提出整合的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上述四类交易都有各自的特殊性,是否应该统一面临争议;更重要的是,原来各类交易由不同部门负责,整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此面临着各部门放权的大难题。能否理顺平台与之前主管部门的关系,将成为《方案》能否落地的关键。

“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改革的最大难点,尤其是不同部门的管辖权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坦言。

治理初衷

将分散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到一个平台运行,初衷是整治腐败。同时,十几年来,各地纷纷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市场分散、重复建立等问题,统一集中交易可以提高平台的运作效率,为将来打造全国统一的平台体系做好准备。

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始见于2002年。中纪委第十五届第七次全会要求,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2013年改为由发改委牵头之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一直都由中纪委牵头,可见平台建设与反腐联系之密切。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亦明确提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源头,来自于中央部署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周汉华对《财经》记者表示,将各类交易中心集中起来,“可以避免以往很多分散的交易中心管不到的现象,因为监督资源是有限的”。他认为,集中比分散更有利于监督,因为监督对象减少了,意味着监督力量加强了。

其次,《方案》还着重提到,各类交易市场存在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阐述了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的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以及提高交易效率。“分头监管、分散交易的活动涉及更多组织机构、动用了更多的人力资源,也占用了更多的物力和财力,即增加了更多的交易费用,当然也使用了更多的公共财政资金。”

虽然眼下整合的范围在各个行政区,但在此基础上,未来有希望“打造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系统”,李朴民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这样描述。

李朴民认为,将来在这个统一平台上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选择符合专业需求的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可以从不同地区的一个端口进入,就可以查询掌握和使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源,从而使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平台体系,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 “必要性”之争

然而,自从2014年3月和6月方案两次征求意见以来,关于是否应该将四类交易平台整合到一个平台的争议,就一直不断。

以国有产权市场为例,其是否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直以来争议较大。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郑对《财经》记者坦言,“产权交易市场在几类市场中市场化程度是最深的,倘若为了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去学产权市场改革的模式,往市场化的方向探索,反而将产权市场纳入到事业单位的模式当中去,这在思路上是有一点问题的。”

公共资源交易网于2014年8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公共资源交易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站点不多,且几乎全部市场化。在189个站点中,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主,联合全国33家副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组建的产权交易网络平台,建立了较完整的国内市场化运营的资产与权益网络交易服务体系。

其中,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重交所),是众多以市场化方式运行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典型。

2004年重交所成立,负责产权交易;2009年至2011年,各区县政府先后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过去由发改委(或城乡建委)负责的工程招投标、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国土部门负责的土地出让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

重庆一直在谋求重交所与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合作,希望能搭建一个涵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重交所与现行的各区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管理体制和营运模式上有诸多不同。

重交所是重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市级重点国有企业。重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绝大多数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别属于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简言之,在管理体制上,一个是市场化运行的企业,另一个是体制内的事业单位。

在运营模式上,两者也存在交易服务费等方面的差异。根据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课题组的调研,绝大多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而重交所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交易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执行,并根据交易结果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如果资产未能增值则按成交金额的7‰收取费用,如果实现增值则按竞价服务费标准收取费用(平均约为2% )。

重交所既是政府交易平台,本身也是企业,所以既注重交易过程的阳光规范,又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谋求提高交易项目增值。因为交易项目增值将带来重交所收入的增加,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贱卖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

恰是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交易类型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诸多不同,北京产权交易所前总裁熊焰曾撰文提出,“全国性和省级中心城市的产权交易平台,应当继续保持和强化其高度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任何回归行政体制,将它们简单地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势必大大压缩其作为要素市场和新型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有违交易所市场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

多位学者和产权市场业内人士曾提倡,以产权市场为平台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但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国资委不管是在哪个层面,都是一个参与主体。除非地方政府特别重视产权市场化改革,否则产权市场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整合的几率更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与现有行业法律法规的冲突,也是一大争论点。以《政府采购法》为例,其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如果把采购方面的监管权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一些地方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等,将与《政府采购法》相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这将直接导致处理违规当事人时找不到依据、供应商投诉受理与处置部门不对应等问题。 坎坷统一路

观念层面达成共识尚且不容易,在操作层面上,整合统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更是一条坎坷路。

周汉华坦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地的最大难点,就是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不同部门的管辖权问题。

《报告》显示,在公共资源的交易类型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管;产权交易由国资部门监管。

以“条条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造成目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适宜于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建设由此推进缓慢。

“原来就是各管一片嘛,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现在职责范围受到影响,权力受到削弱,当然哪个部门都不愿意。这是最深层次的原因。”王丛虎直言。

统一路上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处理平台与原主管部门的关系。各地在面对这个同样的难点时,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应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人士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坦承,在整合初期,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是最大难点。

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四川在整合初期也遇到大体相同的际遇:一是由于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招投标执行结构、机构和相关企业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甚至极少数演变成某种利益关系,短时间内不易打破;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思维定势,认为自身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力、有义务对本行业公共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进行配置;三是上述两条又受现行的、以行业为制定主体的法律法规保护,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又滞后于改革实践,因而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四川的选择是,坚守现行相关法律底线。具体做法上,交易环节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交易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投诉质疑处理。

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也因势利导找准突破口,其中最成功的,就是对已经进场的交易项目进行彻底的“流程化管理改造”。

所谓的“流程化管理”,就是进入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的各类项目,不再简单地以原“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等行业分中心形式独立运行,而是将各类交易项目均统一按照进场登记―信息―招拍挂现场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交易现场监督等等分段完成交易活动。 “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原隶属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小中心’彻底拆散,切断了平台与原来部门连接的‘脐带’,避免了行政干预,实现了部门主导型向流程主导型转变;同时,建立良好的内部分权制衡机制,有效降低集中交易带来集中腐败的风险,有效地突破了改革初期遇到的难题,”上述相关人士直言。

杭州也采取了“集中统一交易监管各司其职”的模式。

2012年12月,杭州市政府决定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等专业交易中心从原职能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组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李蓉向《财经》记者介绍称,“目前,我们有两类是整合进来的,两类是进驻式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交易机构是从原来的主管部门剥离,整体进入平台。土地和产权两类,现在还是进驻式的。”

在这四类交易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公管办”)作为管理机构,履行现场见证式管理职责,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结合。

当被问及公管办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有何不同时,杭州市公管办主任马杭军对《财经》记者解释称,“一个是平台管理,一个是行业管理。”

杭州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两类交易集中到平台当中,由平台运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在体制上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机构分立、职能分离;而土地和产权交易这两类交易,则采用相应交易部门入驻式、平台统一集中办公的方式,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李蓉解释,这种做法符合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平台整合方案的要求。该方案要求,行业监管需要各司其职。同时,如果把监管权从行业监管平台剥离出来,涉及到行业断层问题,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容易衔接不上。

而《方案》当中的提法,基本上是与上述两种方式契合。《方案》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副处长王奇璋对《财经》记者表示,方案里说得很清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变,还是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个职能本来就是法定的,本来就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能,除非修法,不然也变不了。”王奇璋说。

即便如此,主流模式之外,也有不囿于常规的尝试。

譬如合肥。合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其将住建、财政、工商等不同部门设计的招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下称合肥市公管局)统一实施,在国内率先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集中委托综合执法。

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地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答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异议。

合肥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合肥市公管局获得了监督管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权,而原主管部门变为了协同监督的角色,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类资源的集中统一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6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逐渐成为一种炙手可热的思考方式,它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促进企业产业升级转型,促进政府机关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新模式,设立网上办事大厅,将方便留给了企业和群众,因此我们常说互联网科技成果改变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在互联网思维再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创新作用,通过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推进,不断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和优化。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思维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影响,提出如何应用互联网思维再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一、互联网思维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影响

1.有利于信息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更加高效、透明、公平

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物涵盖大型工程建设、土地所有权、企业国有产权、司法拍卖物,以及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等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往往金额数目巨大,因此需要公正平等的交易,预防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违法行为。互联网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公开,它可以打破传统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公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行业保护和区域政策壁垒,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建立更加高效、透明的交易机制。打造全国范围的公共资源互联网交易平台,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政府工作效率,进一步释放公共交易市场的活力。

2.有利于提高效率,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简单、清楚、明了

每一次交易方式的变革,带来的是交易业务的重组,交易流程的再造,交易职能的调整,交易效果的提升。互联网思维往往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实现交易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别是建立了统一标准的体系,解决了不同地区、交易平台的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提高、组织结构优化以及管理方式创新。“互联网+”可以解决到哪办、谁来办、怎么办的问题,让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变得更加简单、清楚、明了,同时线上、线下无缝交易,可以动态跟踪公共资源的交易情况,并且在完成交易后第一时间进行资料跟踪反馈,避免交易现场和市场之间无法有效互联。

3.有利于引导带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转型升级

一直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透明度不高、腐败现象频发,导致其广受社会质疑和诟病,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强调公共资源交易要探索在线化操作,逐步实现从有形市场到无形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和各级人民政府先后下发工作方案,建设完善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y,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互联网思维以前瞻性的思维和视角审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各级政府部门都应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顺应“互联网+”产业融合创新的新趋势,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创造新的交易模式、业态和格局,开辟更加广阔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新天地。

二、互联网思维如何再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1.打造全面的公共资源数据系统

鉴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强化互联网思维需要具备海量信息和数据分析的特点,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交易主体的信息进行全面地整合,不断深入挖掘、及时更新信息数据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互联互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为了解决论证不充分、投资规模不合理、低价中标等问题,资深人士认为重点是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平台的信息公开共享体系,对数据实时采集并且以现代信息技术融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网上交易信息、供应商和采购者报名、业务受理、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等,大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异地化和远程化,同时还可以构建动态更新、涵盖面广的专家库、信息库,方便任何人随时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掌握第一手资讯,同时获取专家指导答疑。

2.开发现代化互联网电子交易模式

通过互联网思维再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全电子化网上交易流程,需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集中力量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可以建立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电子招投标等等创新电子交易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建立起一个功能架构完整、数据传输规范、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体系。以前的公共资源交易需要电话咨询、预约,还要去现场交易,而有了现代化互联网电子交易,交易平台为每一个交易主体建立了单独的电子档案,实现供应商和采购者的实时数据交互,您只需要登陆网上就能查看、预订,信息公正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开标、评标、收标、拍卖等等流程,并最终安全支付,通过互联网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结语

“互联网+”时代来临,必将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深化互联网思维,寻找更加科学、高效的交易模式,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突破口。为了解决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跨界合作,利用云计算、大数据高效采集、整合分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实现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区域之间交易融合,建立公共资源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之间的联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时预警、动态监督以及协同管理,促进交易和监管尺度的一致性和实效性。最终逐步引领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这一利国利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7

公共资源交易尤其是招标投标交易,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优化职能配置,“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显而易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现状和经验梳理

本世纪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21号),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先后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有形市场,交通、水利、铁道等部门也建立了本行业的有形市场。这些交易场所的建设和发展,对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交易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管办不分、乱收费用、重复设置、市场分割等问题。为此,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这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拓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原则,积极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昌、合肥、浙江、长沙、武汉、济南、珠海等地通过整合公共资源服务,分别组建了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他们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的做法已取得良好效果,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我省驻马店、新乡、焦作等大多数地市也相继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践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推进阳光交易,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举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更大限度地激活市场要素、整合公共资源,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服务体系。

综合上述这些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情况,由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政府职能较多、范围较广,加之国家尚未对交易运行体制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各地政府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中形成了多种体制模式,通过相互不断地学习和改进,又衍生出更多的版本。归纳起来,各地尽管在采取的建设形式、实施步骤、职责分工上不尽相同,但在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运作机制等方面却存在共性。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实现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打破部门封锁和行业垄断,通过整合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2.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管办分离、规则主导,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全程监控、透明高效”原则,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3.机构设置。成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市交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

4.运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现场协调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行风监督员制度、科技支撑制度、信息制度等,实现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能进入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的有关服务程序统一在中心运作;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交易信息、中标公示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内结算。

二、建设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几点建议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市场化程度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积极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协调机制、统一交易平台、改革管理体制和完善监督体系等,将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形市场进行整合,建立健全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实现统一监管,建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领导监管的功能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1.加强领导。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因此,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坚决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学习借鉴南昌、合肥、长沙等地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高效率运作此项工作,力争把其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政务亮点工程。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8

公共资源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后者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当然,社会资源也包括行政资源,我们经常谈的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让就属于行政资源内容。换言之,公共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等内容。这些公共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公共资源交易就是公共资源之间的买卖行为,它具有特征的公共性、范围广泛性和交易种类多样性等特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是建设这样一个平台,使之将人力、物力、智力或者有形、无形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等进行集中交易。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单位整合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的中心。有的还将人力资源、矿产资源、农村集体资产甚至公共股权、专利权等纳入其中。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共资源交易是否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是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因此,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是各级政府顺畅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历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决策中都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总结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我国部分地方就展开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探索。同年,中纪委从“防治腐败”的角度出发,在向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提出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2012年,中纪委在《坚持惩罚并举更加注重预防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中提出,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同年,时任国务院总理在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同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指出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今年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国务院总理在最近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要抓的重点就是在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把制度完善起来。要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发改委6月3日《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全面展开,省、市级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初步形成。201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较为完善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基本建立。

二、全国各地及郴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正在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原则,积极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据全国省市县三级最新数据统计,全国约有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1203 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单项交易有形市场2794 个。由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政府职能较多、范围较广,加之国家尚未对交易运行体制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各地政府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形成了多种体制模式,通过相互不断地学习和改进,又衍生出更多的版本。比较典型的有:“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如广东佛山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其统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药械集中招标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一委一中心”模式,如广州设立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整合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委”或“办”与中心并存模式,如安微合肥在发改委内部机构重新成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各部门原来行使的监管职能统一集中到交易中心,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统全包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还有山东模式,是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政务中心合为一体,交易平台只负责现场监管,为各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交易监督仍由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江西模式是把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委托社会中介。

湖南郴州与全国各地公共资源平台建设模式又有所不同,独具特色。它采取的是“两委、两办、一中心四分中心模式”,整合建设工程类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以及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属地管理建设项目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委”指的是公共资源协调小组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协调小组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主任,市纪委分管常委任常务副主任,各相关单位纪检组长任成员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和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两办”指的是公共资源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纪检组长、市重大项目稽察办主任、四个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市纪委执法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中心四分中心”即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分别由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产权交易分中心组成,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操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等。目前,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只是一个虚拟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实体平台。四个分中心分别由建设、财政、国土、国资委四个部门监管,各分中心机构性质、人员编制、行业监管维持不变,机构设置不调整。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四大类别分别进入四个分中心集中交易。

综合上述这些省市公共资源平台建设情况,尽管在建设模式、实施步骤、职责分工上不尽相同,但在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运作机制等方面却存在共性。一是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管办分离、规则主导,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全程监控、透明高效”原则,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二是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实现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打破部门封锁和行业垄断,通过整合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三是运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现场协调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行风监督员制度、科技支撑制度、信息制度等,逐步实现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统一在平台内运作;交易信息、中标公示统一按规定公布。实践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推进阳光交易,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举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更大限度地激活市场要素、整合公共资源,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服务体系。

三、公共资源平台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参照,且缺乏统一的方案指导,各类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各地平台建设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制不健全、市场化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信息化程度不高等一系统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公共资源平台建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某些冲突。建立什么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目前,平台建设主要依照的是《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细则和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而实施交易监管的,然这些法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监管部门。《招投标法》是指向工程,适用资金广泛,主管部门是建设部门。《政府采购法》是指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服务和100万以下的工程,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还有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委等职能部门,现有国家法规都赋予了他们职责。所以,这些法律规章放在一个部门来操作,难免出现有的相互交叉,甚至相互矛盾抵触,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有时无所是从、操作困难,进而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交易机构定性和管理机制不统一,公共资源配置受到制约。不同地区或同一辖区内各交易市场对交易机构定性不一样,有的地方将交易机构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定位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的定为企业性质。在管理机制上,大部分设置的是“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由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监管,但也有一些地方是由当地政府、发改委、行政政务中心、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由于机构性质和管理机制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辖区内各交易市场规则不统一,同一类资源的交易市场交易流程也不统一,有的甚至相互冲突;一些地方、行业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仍然存在;这某些部门存在乱收费、滥用权力、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制约了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从源头遏制腐败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管办不分,监督管理难以形成合

力。一是行政主管部门与交易操作机构职责界定不清。如郴州市的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是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加挂“市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的牌子,国土交易分中心和国土评审中心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容易产生职责交叉,“管办不分”。郴州的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公共产权交易分中心分别是建设部门和国资委的二级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同吃一锅饭,同举一面旗,监督权和操作权没有划分清楚。二是交易平台内部未能实现有效的“三权分立”。现行的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模式,将“决策、监管、操作”三种职能都集中在一个组织架构体系里,“管办”同体。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实际上也是自己监督自己,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三是监督机制运行不协调。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职能划分不清,往往是“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同部门监督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四)公共资源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没有跟上工作要求。目

前,全国各地同一辖区内各交易市场基本上建有本行业的信息化平台,都能依照法规进行信息公开,但也只局限于各行业渠道,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地区如郴州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交易信息还没有真正实现统一,不能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家、省、市、县交易信息和资源也不能共享。各地实行电子化交易进程不一致,全国统一的电子监察、交易监督也根本无法谈起。

四、建立和完善统一公共资源平台的对策措施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全国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思路已经明确,为各地各部门切实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搭建公共资源平台提供了指导。我们应该把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放到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中去考虑,要把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推向前进。

(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建设进程,完善法律体系。建议全国人大或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便于其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能。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服务指导性标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竞争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全国分类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统一注册登记、信息、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竞价交易、评标公示、结果公告等,推进专业交易流程标准化。

(二)加快推进各地交易市场整合,建立合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模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要求实现决策、监管和操作的三分离。由于公共资源涵盖的范围、职能部门众多,笔者认为“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更合理,应设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当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起着组织、协调、监管和决策作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具体的业务操作机构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准确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性质,建议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把它的职能定位为公共服务,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等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后勤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的服务平台。

(三)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坚持走制度+科技创新之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包括信息网站、交易业务系统、网上开评标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交易、电子服务和电子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网站。网站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是信息功能。全面、及时地各类交易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相关项目交易信息、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是网上交易功能。采用网上交易的形式,实现全程无纸化、全程公开化、全过程留痕的交易模式,彻底实现阳光交易。三是数据功能联动。交易平台要与已建、在建和将建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全面链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收集、分析、运用、管理一体化目标;建立全国、省、市、县四级信息资源共享和专家远程抽取系统,满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一体化需求。四是网上监管功能。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系统链条,实现网上监管,使交易活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9

2016年8月,依托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理顺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它是市政府在市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集建设工程招投标,交通工程招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合法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建立了合理的交易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一是坚持推行分段式采购模式和工作流程,使采购活动和执行程序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人为操作的随意性。二是全面推行《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和二次复核制度,防止采购文件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三是完善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四是对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流程公开,交易信息公开,质疑投诉流程公开和交易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其次,简化业务流程,不断优化服务。把国有产权项目由原来需要提供15个要件精简为8个要件,把国有土地和产权项目由原来的11个要件精简为5个。第三,服务重大项目,强化“保姆服务”。牢固树立“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着眼服务干”,对全市重点工程,民生项目,采取主动介入,从项目进场开始,实行全过程保姆式优质服务。第四,持之以恒推进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实现了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功对接。

(一)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原有的交易平台大多是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主要依赖行政方式,市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先后把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职能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进行了整合,并且逐步完善扩展到自然资源、公共资产、社会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显现出以点带面,深层多元,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实行了统一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场地,实现了“一门受理”,“一窗通办”,真正实现了“一个市场,一套体系,一个标准”,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社会能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与市场主体满意度,从而使市场配置方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延伸,激发了市场活力,提升了经济社会效益。

(二)公共资源项目电子化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规范化,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目前进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2019年上半年,共完成电子化交易项目20个,实现交易额3.53亿元,节约资金669.43万元,资源节约率1.86%。2018年,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国有产权项目电子化交易业务,成为我省第一个实现权益类项目全部电子化交易的地市。2019年上半年,共完成权益类交易项目50个,实现交易额2.77亿元,溢价3561万元。从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互联网+”新格局基本形成,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成效显著,有力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增收节支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10

早在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2009年12月,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上,2010年2月,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在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专业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奠定了法律地位。

而目前各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举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法定的权力,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可能改变这个现状,但其对这个现状的改变却没有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在规律和特点

以工程建设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为例,工程建设招投标这个专业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区别。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都属于成品交易的范畴,是一种结果交易,交易内容不包括产品制作的过程,侧重交付的成品是否满足采购人条件,只要供货商按采购人条件提供了成品,交易即完成,不包括对制造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是典型的过程交易,交易的内容包含了选择制作建筑产品的队伍、制作建筑产品的过程以及交付一个质量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工程招投标不仅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在集中交易平台内的行为,还要延伸至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合同履约、诚信行为等多方面的管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对前述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严肃性。二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不仅限于政府资金,非政府投资也占很大比例。以我市为例,非政府投资比例甚至超过50%,这部份投资并不是公共资源,如果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会出现由于投资主体的分割形成市场分割,特别是造成非政府投资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无法有效监管。因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行为比一般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要复杂得多,涉及到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专业性要强得多,不能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与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划等号。

三、建立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建立专业的有形市场,非常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交易体量大的省级架构的城市尤其如此。从全国范围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其在建设运行中都存在诸多弊端:第一种是“撤并组合”模式,此种模式局限性较大,基本只有交易体量小、交易平台建设刚起步的地市级、县级城市采用,且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交易类别庞多,交易规则、流程难以统一,监管比较混乱。第二种是南京、杭州等市采用的“整体入驻”模式,此种模式属于“形整神不整”的物理整合,仅是简单的“行政搬家”,流于形式,不过是财力、物力的浪费;第三种是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表的“空架子”模式,只是建立了一个机构,并无实质性工作开展,造成了新的一轮机构膨胀。在省级层面,各地基本不赞成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四个年工程交易量超1000亿的省市,都是坚持发展专业化市场的道路。

而且从远期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将面临其归类行业的职业化、法律化和国际化的挑战。以政府采购为例,政府采购属于国际惯例,特别是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国政府采购需要在法律、制度、机制、救济渠道等方面和国际接轨,这必然对政府采购的职业化、国际化和法律化冲击更甚。这就要求分工更专业更精细,行业更单一,独立性会更强。

四、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有各自的特点不适合统一监管,统一平台令监管过程断裂

就我们的工作实践来讲,造成交易不公平不公正的是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了招投环节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因此如何将招投的环节置于“阳光”之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交易平台的表现形式则无关大局。原因很简单:在现实条件下,不通过交易平台将各易于暗箱操作的流程公开透明,只寄希望于集中于一个形式上统一的交易平台来达到防腐的目的,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权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出现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做法的危害还在于将之前相对受各部门、各行业制约的主观权力放大了,将不规范行使权力的难度缩小了。无论是领导,还是利益当事人,只要对权利高度集中的交易平台有绝对的管辖权和话语权那就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从监管平台的角度来看,它应是专业的监管或者监督,这种专业的监督和其他的监督之间是有分工的,专业监督应是一种效能的监督和管理。平台的监管应理解为效能的监管,一般来说,效能的监管是与全过程或全周期的监管连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可能会切割全过程的监督,这样就很难达到专业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各类有形市场的基本出发点,实际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并非为了追求“大而全”、“一刀切”的形式,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11

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2012年3月5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围绕“2012年底县(区)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全面建成运行”的目标要求,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全力推进,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情况。我市10个县(区)中,已挂牌运行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个(思茅区、宁洱县、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正在筹建中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个(景谷县、镇沅县、墨江县、孟连县、西盟县)。总体来看,各县(区)都有了具体的计划和安排,正按照总体目标要求积极推进。墨江、孟连两县通过新建办公楼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办公用房,思茅区、宁洱县、景东县、景谷县、镇沅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等8个县(区)采取改建过渡的方式;思茅区、宁洱县、江城县、孟连县、西盟县等5个县(区)编办已制定下发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定方案;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孟连县等6个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已任命到位;宁洱县、墨江县、镇沅县等3个县编办各下达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数9人,思茅区编办下达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数6人,景谷县、江城县、澜沧县等3个县编办各下达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数3人,景东县、孟连县、西盟县等3个县编办各下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数2人。根据工作进度分析,预计全市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挂牌运行。

(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平台统一建设,由于各乡(镇)情况不同,建设的标准和水平差异也较大,但在2012年底前基本可以全部挂牌运行。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力推进交易中心建设。各县(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和目标要求,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成立机构,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制定了相关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保证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有序、高效运行。其中,景东县通过购买改建原县信用社办公楼解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用房,累计投入1090万元;孟连县在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基础上,投入280余万元以新建的方式解决了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用房。

(二)依法依规,积极探索,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运行。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工程建设招投标、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服务工作。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建成运行,各县(区)都想了很多办法,充分整合了人员、资金、房屋等资源,努力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加快交易中心建设。如思茅、景东、宁洱、江城等县整合抽调了财政、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交易中心集中办公,景谷、墨江、镇沅等县采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解决了交易业务用房,江城、澜沧、景谷、西盟等县下步还将新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楼。

(三)强化监督,严格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阳光运行。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基本构建了“三位一体”的交易监管体系。一是行业监督,严格按照监管办分离原则,主动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二是纪检监督,各县(区)纪委都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并进驻交易中心,加强对资源交易适时监督;三是场内监督,各县(区)交易中心都建立了完备内部监督制度和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四)坚持科技驱动的理念,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能。目前,思茅区、宁洱县、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等5个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挂牌运行。在工作中,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电子管理和监察系统,凡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标准、要求等,能通过计算机自动设限和监管,均实行机器操作。二是建立视音频监控系统,对所有开评标、拍卖、谈判等交易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影音资料永久保存,做到了既实时监控,又可存档备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高效、便捷运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效果和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五)落实责任,奖惩结合,切实推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为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都明确责任目标和工作措施全面加快县(区)、乡(镇)两级交易中心建设。景东县通过与各乡镇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同时确定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工作推进情况给予乡镇2-6万元奖励,有效推进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镇沅县政府统一安排各乡镇3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孟连县统一制作发放了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匾牌。

三、取得的成效

总体来看,各县(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想认识均比较统一,都有工作计划和具体安排部署,并都有了一些成效。思茅区、宁洱县、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等5个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运行以来,成效初步显现,实现了由政事不分向管办分离,由行业垄断、分散交易向有序开放、集中交易,由分口管理向综合监管的三大转变。一是促进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其效益最大化,支持了区域经济发展。二是强化了监督,遏制了腐败。统一交易平台的建立,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了过去招投标活动的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弊端,变以往业主单位邀请的被动监督为监督部门入驻中心进行主动监督、全程监督,使监督工作更直接、更有效、更深入,构建预防腐败的坚实屏障。三是减少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趋规范,各项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高效,营造了党风廉洁、民风和谐的良好环境,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进度也不平衡。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部分县(区)党委、政府思想认识较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推进较快,软硬设施配套到位,运作比较规范。但也有一些县(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公共资源中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观望心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缓慢,建设标准和水平较低。

二是软硬件配置不专业,服务不到位。要达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具备专业化的开评标场所,技术成熟的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保密性良好的电脑自动抽取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高清晰的摄像监控系统。部分县(区)财政困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资金不足,办公地点及部分硬件、软件配置一次性到位存在困难,建设进度缓慢。目前,宁洱县、澜沧县等县(区)的交易、办公场所面积较为狭窄,镇沅县的交易、办公场所仍未落实。此外,部分县(区)设备简陋,专家库的专家面窄人少、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一等问题,难以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三是部分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和人员未落实到位。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等4个县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尚未落实;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等7个县(区)交易中心虽已落实编制,但工作人员均未到位;部分县(区)编办下达县级交易中心编制较少,如景谷县、江城县、澜沧县等3个县(区)交易中心编制为3人,景东县、孟连县、西盟县等3个县(区)交易中心编制为2人,根本无法做到全程进场交易,也无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加大督促力度,积极推进县(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我们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今年3月5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县(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为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建议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督察组,于2012年9月至10月到各县(区)督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作,与县(区)一起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2年12月31日前全市10个县(区)及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建成投入运行。

(二)协调各方、统一认识。对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加强权力制约、增加财政收入、节约政府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市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12

伴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交易项目繁多、资金流通量大、组织形式灵活多变、监督管控不够严格等问题频发,加之公共资源交易风险隐蔽性强,防范难度高等特点,引发复杂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公共资源交易风险管理已刻不容缓。

1 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原理

1.1 评价原则

(1)目标明确、层次分明。

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评价结果为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标体系是一个多层级、多维度的复杂的有机整体,指标体系中同一级的指标不能相互隶属,隶属于同一属性的指标必须能够反映该属性,要做到层次合理,繁简得当。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积极采用定量指标,对不能定量衡量的指标,通过文献搜集、专家咨询等方法,制定相应的定性评分标准,以便更加准确、直观地反映风险源的重要性。

(3)动态调整性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内外界各类因素影响显著,因此在进行指标评价时,务必要做到及时捕捉、及时反馈和及时调整,特别是在指标体系建立、权重设计、评分标准的制定时,实现动态调整的效果。

1.2 评价理论

模糊综合评价法(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即FCE)有结果清晰、系统性强的特点,可以做到定性和定量因素相结合,扩大信息量,使评价数度得以提高,评价结论可信。FCE法能够从多个指标对被评价事物隶属等级状况进行综合性评判,顾及到被评价对象的层次性,克服了传统数学方法中结果单一性的缺点,评价结果信息丰富。

物元分析又叫可拓学,最早由我国学者蔡文教授首创的一门介于数学和试验之间新兴学科,其要点是将事物用“事物、特征、量值”这三要素组成有序三元组的物元来研究事物变化规律。如果物元中的量值具有模糊性则要将模糊数学引入,则称为模糊物元分析,它能够较好的解决模糊不相容的多因子综合评价问题,已经在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 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流程

2.1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1)岗位作业风险。

岗位作业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运行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

(2)交易流程风险。

采用业务流程分析法以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为基本线路,以基本流程为导向,项目交易流程和岗位节点控制为切入点,全程梳理端到端流程中各环节的风险点,对交易流程全过程识别风险点,以达到识别风险点的完整和真。

(3)制度机制风险。

制度机制风险是指因制度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时性不够,以及制度执行不严格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

(4)思想道德风险。

思想道德风险是指工作人员由于自身教育不落实,放松世界观改造,廉政自律意识不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当行为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

(5)外部环境风险。

外部环境风险指由外部因素引起的可能导致公共资源交易风险,如除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时没有遵循其守则,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2.2 确定各级评价指标权重值

首先,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简历评价指标集,邀请专家按照标度法对统一层级的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的三角模糊数;其次,在问卷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级指标的评分信息进行整理,构造两两比较三角模糊判断矩阵;再次,层次单排序,指根据判断矩阵计算针对上一层某单元而言,本层次与之有联系的各单元之间重要性次序的权值。对构建的三角模糊判断矩阵依据以下公式去模糊化,计算初始权重;另外,为了避免专家在评判各指标之间的重要性时出现矛盾局面,尽量保证其判断思维的一致性,对三角模糊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最后,用方根法计算各层次各指标权重

2.3 构建模糊物元评价模型

(1)构建模糊物元。

(2)建立各指标节域与模糊复合物元。

(3)建立评价指标权重物元。

(4)关联度计算。

参考文献

[1] 曹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研究[D].山东大学,2015.

[2] 梁军.A市公共资源交易风险管理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5.

[3] 蔡小慎,刘存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利益冲突及防治[J].学术界,2012(3):47-54,269-272.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篇13

中国经济要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并且实现转变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体制机制和思想观念的转变,而体制机制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决定了行为模式的转变。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努力把腐败现象遏制在最低程度。”。这里所说的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制度体系和监控机制,都包含了公共资源公平、规范交易的内容。从近些年来的一些相关腐败案例可以以看到,问题更多是出在干预和通过中介间接参与建设工程、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以及在政府采购中涉及商业贿赂上,可以说这些领域特别敏感,是腐败现象发生和蔓延的重灾区,也是公共服务领域廉政建设重点监控区。因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是公共服务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规范化了,公共服务领域反腐败治本控源的廉政建设成效就能够显现出来。

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在公共服务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导向作用

从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的实践中,充分说明随着改革的推动,科学发展的深入,充分利用制度约束和监督其行为的制衡,堵塞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的漏洞,明明白、干干净净、地开展每项交易,把人为的因素尽量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原则的实现,体现出公共服务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通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导向示范效应,有效促进全县公共服务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我县总人口约56万,县招标投标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1月19日揭牌运行近三年来,实现为财政增收节支4424.3万元,为6839.8万元,将突破8000万元,随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实现了每年15%以上的增幅,不仅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防范了各种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突出创新和监管

我们要通过完善平台建设,推进交易项目进场,创新交易机制和强化职能监管,来达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一)加强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按照 “一套机构管理、一个平台运作”的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构建 “四中心一平台”(即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效能投诉中心和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重点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有形市场主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在整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构基础上,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监察局(厅)、法制办(局)、审计局(厅)和各法定监管部门参加,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为政府派出机构,成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和监察局(厅)派驻纪检组组成,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合署办公。同时结合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统一网络平台建设,构建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信息的公开、共享。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交易项目完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原职能监管部门实行管办分离,并切实做到阳光操作。同时,还要逐步完善以下项目进场项目:(1)特许经营、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等城市公共资源项目;(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出让;(3)公共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4)驻地方单位公路、水利、房屋等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政府采购,探矿权、采砂权招拍挂,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户外宣传广告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交易活动在公共资源中心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依法依规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外实施行为;(5)林业产权管理;(6)中介机构(包含招标、拍卖机构)的选取。

(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机制和强化职能监管

1、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把事中监管拓展到事前和事后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多、标底大、竞争激烈,如何实现有序竞争、尽量降低工程造价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从各地反映出来的招标投标弊端来看,主要有“规避公开招标”、“人为设定招标限制”、“投标企业围标串标”、“中标企业分包、转包”、“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等等,这些现象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方设法钻招标投标的空子,把不合法、不合规的竞争通过招标投标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声誉。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推进:一是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二是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是改进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方式和程序;四是设立曝光台,对违规企业、违规中介机构、违规专家评委加大查处力度,进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五是改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评审方法,以此来进一步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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