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实用13篇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篇1

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大致可把这一期间分为自愿性安排和强制性安排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愿性安排阶段(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30年代)。在该阶段,公司的会计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会计信息的披露以自愿为主,其目的在于从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因此,信息往往只是在标准的报表格式里填充大量诱人的“筹资广告”。特别是进入19世纪80年代,工业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稀缺性相对提高,股票融资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行为横行,其整体运作能力呈无序状态,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最终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到了后期,政府、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部门以及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制度。

第二阶段:强制性安排阶段(从20世纪30年展至今)。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促使政府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时代的结束,依法披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定义务。从30年代末开始,会计职业界着手建立和强化会计规范、审计规范,提出以“真实、公允”作为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在该阶段,“泡沫公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扼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朝着有效性的方向发展。

但是,即使在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下,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依然大量存在。

二、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1.变迁的内在根源

在现有制度安排外存在着的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从理论上讲,社会的技术结构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上限,适宜的制度结构可以将经济活动尽力推向上限,不适宜的制度结构则会使得经济活动呈现出收缩、衰退的趋势,可能发生变迁。

首先,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到19世纪中期,技术的变迁提升了经济活动的上限,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导致规模大的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变得有利可图。但社会分工也是有成本的,它在实现分工与合作所创造收益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成本等)。尤其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中,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工合作是通过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的,属于一种松散的、不对称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下,这种合作关系下的交易成本会显得十分高昂,甚至可能超过分工合作所创造的收益。基于这一背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潜在利润,信息披露制度得以产生。上述论述的内在逻辑是:技术变迁规模经济、社会分工股份公司组织安排信息披露制度安排。高昂的交易成本是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的直接诱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旨在弥补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合作竞争关系中的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维持长期合作,通过合作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达成来实现技术变迁所带来的潜在利润。

其次,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以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由自愿性安排向强制性安排的变迁为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股份公司组织安排得到了发展,部分地释放了技术变迁所创造的新的收入流。可如何在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地分割这些新的收入流呢?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下,财务资本所有者可利用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自愿加工、披露的,显然,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公平的合作基础会受到虚假会计信息的侵蚀。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能弥补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股份公司组织安排的完善,反而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甚至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土崩瓦解。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就是例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个体利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都难以实现,潜在利润仍然大量存在,这足以诱使投资者、企业以及政府去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其结果促使政府开始介入信息披露,实现了由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析其他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也会得出类似的结论。

可见,潜在利润的存在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的合作基础,以维系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广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实现潜在利润的途径。

2.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因素分析

(1)社会知识存量的积累。社会科学的进步,加深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而不仅提高了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还提高了个人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从而产生对制度安排变迁的需求。如:资本金、累计折旧等概念的提出及相关制度的安排主要是人们对经济业务本质的认识提高后的结果,而这一认识的提高又归功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

(2)技术的变迁。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结构决定社会制度结构。技术的变迁有可能引致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变迁。如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创立本身就是技术变迁的产物。又如: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采用表内披露是在这一需求下的制度安排。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变迁,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因素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已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这就促使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向表内表外披露相结合的安排变迁。另一方面,技术的变迁还能改变特定安排的相对效率,从而引起安排的变迁。如电脑技术的发展促成了账务自动化处理对手工处理的替代,数理统计知识的进步使抽样审计取代全面审计成为现实。

(3)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林毅夫曾经指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可能诱使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如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原来分行业的会计规范制度被统一的会计规范制度取代。而在其他制度安排中,对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影响最深刻、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安排。

信息披露制度篇2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篇3

一、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意识不强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属于一项强制性制度,主要是用于约束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由于这种制度具有强制性,从而使企业的决策层都未树立起披露信息的意识。因此,信息披露的被动性导致企业不能够及时披露信息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除此以外,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角度来分析,会计信息成为他们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倘若会计失真,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然而在获取会计信息方面,投资者和债权人多处于不利地位。政府作为制定会计信息制度的机构,通常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全面监督,再加上债权者和投资者很难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这些都助长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暴露。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不强

众所周知,可靠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一份有用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很有必要的。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新会计制度中也明确强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然而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筹资、股票价格等目的,往往公司管理层就会采取人为手段调整真实的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高

一般而言,若会计信息得不到及时披露,就会给企业内部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行为提供可乘之机。根据有效市场理论来分析,股价能够对公司信息做出准确反映,这样就能够达到资本市场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但是我国上市企业中存在很多非流通股份,而且大股东往往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操控权,一旦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就会导致信息向大股东泄露。所以,有些公司就会故意延迟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以便让内幕人士提前获知企业的真实信息,从而控制风险,获得更高的利润。为了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家有关机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等事项做出了明确安排,然而真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的也就只有百分之三十多的企业。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较简单

这主要表现为:一、披露的信息多反映的是过去的历史信息。一般而言,当前所实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基于过去交易事项,重点地反映出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对企业未来的信息缺乏展望。所展示给信息使用者的报告也多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段时间才报送的财务报告,但是这些无法将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反映出,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在进行,而这个阶段的会计信息不能够及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了会计信息的滞后性,同时也违背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远远不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披露中重视信息的数量轻视了非财务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是当前财务的重要报表,而且这些财务报表多是对财务信息的反应。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单纯地财务信息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非财务信息也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掌握必要的非财务信息可以为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更有利保障;三、信息披露中很少涉及到不确定性信息的披露。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信息也是不断更新的,在未来的环境中,我们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要想在市场中保持有利地位,掌握一些非确定性信息也是很重要的。

二、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计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会计程序,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然而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确认,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强会计失真问题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立法体系。

(二)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

如今,我国关于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处罚形式,从企业自身利益来分析,不管是那种方式,会计失真的成本远远小于会计信息失真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从而就要求我们从源头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为企业建立起相关的信用记录,作为企业今后各项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

要想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者为一体的监管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讲,政府监管主要是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的全面性。通常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相关的制度都应该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在本行业中建立起监督机构,为促进行业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奠定基础;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审计部门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管。

参考文献:

[1]刘岩.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冶金财会,2008(01)

信息披露制度篇4

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他们在证券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者地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要想及时获得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以作为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必须依靠信息的公开监管制度,使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法定义务,才能平衡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由于上市公司必须定期的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活动、股本结构变化、高层管理人员变动等重要事项向大众公布,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股票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因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信息披露制度最早起源于1720年英国的《反金融欺诈和投资法》[1]。18世纪初的英国,法律约束松懈,投机风波此起彼伏,股市欺诈现象非常严重,最终于1720年爆发了一次震惊英国乃至世界的“南海泡沫事件”[2]。南海风波的直接后果是英国国会当年通过了《反金融欺诈和投资法》(BubbleAct),该法案禁止没有特许状的公司发行股票。此后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英国没有股票上市,直到1825年该法案被废除为止。“泡沫法”对后世资本主义的商事制度、会计制度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就是规定公司对股东负有法定的真实披露义务。但是现代意义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844年的《英国合股公司法》才被真正确立下来,这部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将其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即股份公司需要将其募股公开说明书向公众公布并向公司注册官注册。此后,英国公司法对于信息披露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1900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开说明书必须记载的十三项基本信息,以便于认购人判断该股票的质量及价值,1908年开始要求公司向股东公布年度帐务,1929年之后要求公司公开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而后又于1948年开始要求公司公布除上述两个会计报表之外的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信息,而1984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上市指南》使得英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趋于完善。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晚于英国,但是作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信息披露体系是最完善的,也是最成熟的。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最早起源于各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s)[3]。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州证券法规,像此后其他州的证券法那样,该法后来被称为蓝天法。在此后的两年里,美国先后有23个州制定了类似的证券法,其中有17个州的证券法都是以堪萨斯州的证券法为蓝本。州蓝天法不仅强调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事实,而且通过对于待发证券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估,要求所有登记的证券审查合格。但是,由于州证券法只能适用在一个州以内,因此,对于跨州的证券欺诈行为,蓝天法并没有很大效力。大拇指中心。1929年10月,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生崩盘,仅在10月一个月内,证券市场市值缩水150亿美元,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期间,道·琼斯工业指数从364.9点跌到62.7点,与1929年高点时相比,1933年缩水高达850亿美元[4],这就是让许多经济界人士谈虎色变的1929年股市大崩溃。

在1929年纽约股市崩盘之后,许多美国国会议员提议要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来规制证券市场。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以便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证券投资决策,并且预防欺骗性的、不公平的以及内幕操纵行为。[5]于是在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并在随后的一年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6]。1933年《证券法》主要管辖首次向公众发行证券的程序,即证券的初次发行或分销,该法要求向公众发行的所有证券一般都要登记,无论是初次发行还是二次发行,发行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中的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任何虚假、欺诈和不实陈述。不过,1933年《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其所要求的登记和信息公开仅适用于证券的分销,即证券的首次发行。于次年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适用的范围则比《证券法》要大得多,它直接对公开交易证券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它的效力不但及于证券、证券发行人、购买人和出售人,而且还管理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和一般经纪人。[7]该法将证券信息披露延伸至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持续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在《证券交易法》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许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要证券法规,其中包括:1935年《公用事业投资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而在这些法案当中,值得特别关注的就是*年颁布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Act)[8]。由于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的爆发,美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中存在着的诸多弊端被暴露了出来。针对这些问题,美国总统布什于*年签署了由国会议员萨班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已由参众两院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该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它加强了上市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内外部的审计制度,尤其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最终导致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而为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使证券市场的功能得以发挥,就要求投资者能够全面地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披露便成为了一种必要。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当代学者们普遍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为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

(一)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CapitalMarketHypothesis,EMH)是现代证券市场理论体系的基石之一,该假说指出:在一个充满信息交流和信息竞争的社会里,一个特定的信息能够在金融投资市场上迅速被投资者知晓,随后,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竞争将会驱使产品价格充分且及时地反映该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非正常报酬,而只能赚取风险调整后的平均市场报酬率。[9]该假说最早可以追溯回1889年经济学教授吉布森(Gibson)出版的《伦敦、巴黎和纽约的股票市场》一书,吉布森在该书中指出:在开放的市场中,当股票变得为公众所知时,它的价格会由和它有关的信息来决定,但是,吉布森并没有系统地阐述这一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在经济学界取得主导地位是在尤金·法玛(EugeneF.Fama)提出其有效市场理论之后。在系统地研究和总结前人关于股票价格随机游走理论模型[10](RandomWalk)的基础之上,法玛于1970年发表了著名的《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证研究回顾》,该论文指出有效市场即:投资者都可利用可获得的信息力图获得更高的报酬,证券价格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映是迅速而准确的,证券价格能完全反映全部信息,市场竞争使证券价格从一个均衡水平过渡到另一个均衡水平,而与新信息相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今天的价格变动与昨天的价格变动无关,或者说价格变动是随机的。[11]至此,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在现代经济金融学领域的主导地位得以奠定。

按照可获得的信息分类不同,有效市场假说将资本市场划分为三类:弱式有效市场(WeakFormEfficiency)、半强式有效资本市场(Semi-StrongFormEfficiency)和强式有效资本市场(StrongFormEfficiency)。

1、弱式有效市场

在弱式有效市场里,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充分反映的是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切信息。在这种市场环境中,由于过去的历史价格信息已完全反映在当前的证券价格之中,因此未来的价格变化与当前及历史价格无关,这样的话投资者仅仅依靠研究证券的历史价格资料将无法判断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其价格将随机游走,投资者将无法通过对历史价格的分析获得超额报酬。

2、半强式有效市场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一切可公开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证券的历史价格信息,还包括相关的财务信息、公司的经济状况、重大科技突破、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价、甚至是中央银行政策变动等等,总之,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所非常感兴趣的。在这种市场情况下,只要公司一公布这些信息,就会引起股票价格的调整,从而引导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变化。

3、强式有效市场

强式有效市场是市场效率最高的一种假想状态,在这种市场情况下,股票的价格反映了该股票的所有信息,不管是公开的还是未公开的信息,该价格充分体现了股票的价值,从而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因而这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市场。该市场条件下的投资者拥有同样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已经充分体现在了股票的价格之中,除了获得按照风险调整后的平均市场回报率外,投资者将不能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但是,这种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从上述的分析中看出,有效市场假说所描绘的有效市场仅仅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理想状态,该假说表明,有效证券市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理性投资者,投资者都掌握同样的信息并拥有同样的智力水平和分析能力,证券的价格走势完全与投资者的预测一致;2)证券价格充分反映所有信息,且信息是及时的;3)价格的变动是随机的而且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价格的变动不受信息的影响。法玛认为这样的市场是最有效的,因为在这样的市场中,由于信息为每个投资者所共享,没有人可以用信息,即便是内幕信息获得超额收益,因此基于信息的投机行为便不复存在,而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但是在现实中,首先投资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而且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是有所不同,因为信息的获取在现实中总是不平均的,因而证券的价格总是要受到信息的影响,所以理论上的有效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现实中的市场更接近于弱式有效市场或半强式有效市场。

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来说,有效市场假说的价值就在于它揭示了信息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变动关系,通过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披露正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必要渠道。按照有效市场假说,首先,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所有投资者,并且信息应当在这些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平均分布,在信息时不能有歧视;其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因为只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才能对该信息迅速做出反映,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最后,所披露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并且充分的,因为只有在真实可靠的充分的信息基础之上,投资者才能对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评估,将资金投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之中,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如前文所述,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在强式证券市场中每个投资者都掌握全部信息或所有投资者都掌握相同的信息,而我们亦知道这种情况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现实,而这就涉及了经济学领域的又一个重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InformationAsymmetry)。按照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哈耶克的理论,世界上并不存在无所不能的人(omnipotentperson),每个人掌握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这里的知识其实就是指信息,哈耶克的知识论所隐含的就是信息不对称的理念。与传统的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的理念相反,信息不对称理论强调社会中信息的分配是不平均的,该理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相同,即部分经济行为主体拥有另一部分经济行为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并非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而是在不完全、不对称信息状态下进行的。信息不对称的产生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人们认识能力有所差异,拥有的私人信息及资源是有限的;二是人们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且不同的参与者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各不相同。

现在,信息不对称理论已经应用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理论更是成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说上市公司的筹资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与投资者相比,筹资人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内幕信息,而投资人则不了解这些信息,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依靠对该证券历史价格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的分析来做出投资决策。另外,投资者个体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由于投资者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所接触的传播的渠道等的不同,投资者所接收的信息是不同的,而且由于投资者个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不同,即便是相同的信息在不同的投资者那里也会有迥异的理解。

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均匀分配使得股票的价格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则加剧了证券市场效率低下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在价格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信誉好、质量高的交易主体会退出交易;而信誉差、质量低的交易主体则会大量涌入,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极端情况下,市场会失灵萎缩甚至不存在。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罗夫(GeorgeAkerlof)在1970年提出的“柠檬市场”(lemonmarket)[12]解释了为什么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他在《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书中举了一个二手车市场的例子。他指出在二手车市场中,显然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买者肯定不会相信卖者的话,即使卖家说的天花乱坠。买者惟一的办法就是压低价格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损失。买者过低的价格也使得卖者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从而低质产品充斥市场,高质品被逐出市场,最后导致二手车市场萎缩。[13]

在证券市场中,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筹资人与投资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投资者在购买某个股票时,由于没有关于该股票的全面的信息,因而无法推断出该股票的合适的价格,只能根据其历史价格和市场上的普遍行情出价,因而该价格往往围绕证券市场的平均价格上下波动。而对于股票的筹资人来说,他们显然不愿意接受比自己股票实际价格低的出价,因此这一部分公司将会不愿进入股票市场,反之,那些股票实际价值低于平均价格的公司则乐意进入这一市场。与阿克尔罗夫所举的二手车市场的例子相仿,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往往也会压低自己的出价,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实际价值更差的股票留在股票市场上。解决这一恶性循环,信息披露是唯一的途径,只有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其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尽可能多地获得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并提高其运转效率。

道德风险则主要发生在契约形成或交易完成之后。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信息优势的经济行为人(人)通过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处于信息劣势的经济行为人(委托人)或其他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为自己牟利的行为。道德风险行为会减弱或破坏社会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产生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委托问题”,甚至进一步引发信用危机。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同样是无法回避的。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因此,从本质上说,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经理等)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管理当局受投资人的委托管理该股份公司。但是由于管理人员是“代为他人”管理公司,因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尽职尽责,其必然有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所拥有的信息本来就是不对称的,管理者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因此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当管理者看到某种风险极大的投资可以使自己获利,或者说虚假信息或运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可以为自己牟取利益时,尽管这当然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者仍然会铤而走险实施该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方法之一是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以预防或及时发现管理者的这种不尽职行为,而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其他管理活动,从而从外部对管理者实施监督,以确保管理者切实履行其义务并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动因分析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问题方面,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成为了最好的选择。但是这里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一种强制信息披露,因为无论是为了实现有效市场假说中所设想的有效市场,还是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都体现了信息披露的一种必然性,但是这种必然性是站在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的,而非上市公司本身。但是信息披露除了包含强制信息披露之外,还包括自愿信息披露,而且在证券市场中,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如宣传自身企业形象、吸引更多投资者等,会自愿性地披露相关信息。在披露动因上,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一些差异。

(一)市场失灵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动因分析

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动因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之外,普遍认为,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也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要动因。

按照经济学理论,判断一种物品是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主要看其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上市公司向公众所披露的信息恰好具有这两种特性。会计信息一旦被上市公司披露,增加一个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即额外消费的社会边际成本或机会成本等于零,这就体现了它的非竞争性;另一方面,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消费或分享却不可能,因为其成本过高,而这就体现了会计信息的非排他性。由于会计信息这种公共产品属性,会计信息一旦被披露,便可以被社会公众所分享,而对于企业来说,信息披露是存在一定成本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这些成本可以带来同等的收益,但是由于其公共产品属性,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尽管企业所希望吸引的投资人受到了该信息,但是同时也有大量的其他人员分享了这一信息,因而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免费信息使用者,企业又不可能要求这些所有的信息共享者承担其信息披露的成本,这显然有悖于“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因此企业倾向于尽可能少披露信息或者仅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导致了信息供给不足,造成市场失灵。

而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又会造成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不一致,这种现象就被成为“外部性”。外部性又包含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简单的说,正外部性就是私人利益受损而公共获益,这种情况会导致市场上供给不足,而负外部性则与之相反,私人利益获得了最大化而公共利益受损,这就会导致供应过度。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成本是正是一种私人成本,而效益却是社会效益,由于存在大量的免费信息使用者,企业的边际收益显然小于社会边际收益,这是一种典型的正外部性情况。从企业自身来说,正外部性会迫使导致企业降低披露成本,如减少会计信息的披露数量,降低所披露信息的质量等,从而导致信息供给不能满足投资者要求,同样造成市场效率低下,市场不灵。

按照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信息能够被及时地、全面地被投资者所掌握,但是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特征造成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不能为信息的受益者所分担,因为存在大量的免费信息使用者,所以会导致市场上信息供给不足,而这显然又不符合公众利益,为了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必须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息,保障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二)契约理论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息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必须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但是,信息披露事实上也是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主要是契约理论(AgencyTheory)。

股份公司的显著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就产生了一种委托关系:公司的所有者委托管理者代为管理公司。根据契约理论,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人追求自己的是工资津贴收入、奢侈品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所谓的“问题”,而解决双方之间利益冲突的方案就是双方签订相互认可的契约,委托人通过该契约对人实施监督。

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也是一种契约关系:管理层受投资者的委托代为管理公司,而投资者则要求管理层忠实的履行管理职能。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直接了解管理层的行为,因此他们通常会在契约中商定以公司的经营成果来代表管理层的工作情况,使签约双方都同意以此作为管理层工作业绩的计量标准,于是,公司为了使投资者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就需要定期地向投资者公布一些能够体现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诸如通过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而且,如果公司的管理层没能按照双方的契约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而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管理层的工作业绩,那么管理层就需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违反契约义务的责任,投资者有可能中止他们与管理当局的契约关系转而将管理公司的职责委托给其他人。因此,为了使投资者及时地了解管理层的工作业绩,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最好的办法就是自愿地披露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信息,因而契约理论就成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在动机。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为了能够生存、发展以及盈利,为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筹集资金、降低资本使用成本、获得比较优势、维护市场声誉、规避诉讼风险等,自愿性信息披露也都是其必然的选择。

四、结语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决定了上市公司必须要对投资者公开相关的信息,而契约理论又使得上市公司有了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因,可以说,信息披露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必要的,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是实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双赢的良好途径。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完善等,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的证券立法之外,加大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鼓励更多的公司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成为沟通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繁荣发展。

[1]BubbleActof1720,民间俗称“泡沫法”或“气泡法案”

[2]1704年,英国在西班牙王位战争中攻占了直布罗陀,但是,战争的成本却使英国政府不堪重负,王位战争结束后,英国政府拖欠的国债高达5300万英镑,每年支付的利息就达到300万英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议会于1711年批准了伦敦的哈里(Harry)伯爵创办南海公司(SouthSeaEpisode),通过筹集短期债券来换取南美奴隶贸易和捕鲸的特许权,该公司成立之初就认购了政府1000万英镑的债券,为大英帝国捉襟见肘的债务问题解了燃眉之急。对应的,英国政府默许了南海公司以400%的溢价发行股票。南海公司向公众许下动听的诺言,股票价格随之飚升,此番美景在英伦三岛引爆了股票抢购狂潮。物理学家牛顿亦不能免俗。就连国王乔治一世也难忍发财的诱惑,买下了10万英镑的股票。对财富的欲望使人们理性崩溃,投机泡沫遂不可收拾,最终造就了世界证券市场上首例因为过度投机而引起的大崩溃。参见周洪均:《国际证券业的规范运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11-12页;朱钟栎主编:《股海风波》,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8月第1版,第119-121页;祝二军:《证券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9-40页。

[3]关于“蓝天”这一称谓的来源有多种解释,最普遍的解释是,由于堪萨斯州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堪萨斯州的农民,防止哪些实业家给其出售一片蓝天。蓝天法最初出现之后,并没有获得美国各州的一致认可,受到许多反对蓝天法的利益集团的阻挠,蓝天法直到1917年才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到1933年,除内华达州外,美国所有州都通过了蓝天法。参见张学安译《证券法》(TheLawofSecuritiesRegulation,ThomasLeeHaze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5页;韩铁著:《1929年股市大崩溃以前的证券管制》;另参见MillerJentz:《BusinessLawToday》,TheSixthEdition,Page789:Thephraseblueskylawsdatestoa1917decisionby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inwhichtheCourtdeclaredthatthepurposeofsuchlawswastoprevent“speculativeschemeswhichhavenomorebasisthansomanyfeetof‘bluesky’.

[4]王书丽:《1920年代美国股市由繁荣到萧条的一次轮回》,原载《历史教学》,2006年第8期。

[5]MillerJentz:《BusinessLawToday》,Thesixthedition,page781.lunwen001.

[6]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等人起草,在1933年5月27日由美国国会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由参与起草1933年《证券法》的本杰明·科恩起草,1934年6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这个法案。杨亮:《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原载《金融法苑》第20期。

[7]张学安译:《证券法》,ThomasLeeHazen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6页。

[8]该法案缩写为SOXAct,因此也被称为索克斯法案。

[9]徐龙炳,陆蓉:《有效市场理论前沿研究》,原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8期。

[10]该理论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市场对随机到来的事件信息的反映,投资者的意志并不能主导事态的发展,也就是说股票价格的变动是随机、不可预期的,并认为价格的随机波动反映的正是一个功能良好的、有效率的市场,该理论最早由英国统计学家肯德尔(Kendall)提出。EugeneF.Fama:<EfficientCapitalMarkets:AReviewofTheoryandEmpiricalWork>,TheJournalofFinance,Volume25,Issue2,1969,page383-417。

信息披露制度篇5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松。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为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应缩短披露的时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年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快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信息申报登记,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促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方式,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内容与格式上也具有较大不同,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因此,建立一个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电子化披露系统为主的跨媒体信息披露平台,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快速,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标准化的、格式化的资料和数据库,将大大促进公开信息的高效充分运用,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与公平性。监管机构能通过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

        2  改进信息披露内容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的现状进行比较,其中,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如表1)的调查分析表明,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中部分会计信息已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以报表注释、附表等形式进行披露,如会计方法的改变、报告主体的改变、资产抵押、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另外部分会计信息还未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得到披露,如人力资源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物价变动影响信息和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

信息披露制度篇6

1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松。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为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应缩短披露的时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年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快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信息申报登记,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促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方式,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内容与格式上也具有较大不同,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因此,建立一个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电子化披露系统为主的跨媒体信息披露平台,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快速,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标准化的、格式化的资料和数据库,将大大促进公开信息的高效充分运用,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与公平性。监管机构能通过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

2改进信息披露内容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的现状进行比较,其中,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如表1)的调查分析表明,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中部分会计信息已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以报表注释、附表等形式进行披露,如会计方法的改变、报告主体的改变、资产抵押、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另外部分会计信息还未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得到披露,如人力资源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物价变动影响信息和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

信息披露制度篇7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松。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为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应缩短披露的时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年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快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信息申报登记,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促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方式,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内容与格式上也具有较大不同,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因此,建立一个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电子化披露系统为主的跨媒体信息披露平台,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快速,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标准化的、格式化的资料和数据库,将大大促进公开信息的高效充分运用,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与公平性。监管机构能通过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

2 改进信息披露内容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的现状进行比较,其中,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如表1)的调查分析表明,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中部分会计信息已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以报表注释、附表等形式进行披露,如会计方法的改变、报告主体的改变、资产抵押、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另外部分会计信息还未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得到披露,如人力资源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物价变动影响信息和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

信息披露制度篇8

信息披露制度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大致可把这一期间分为自愿性安排和强制性安排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愿性安排阶段(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30年代)。在该阶段,公司的会计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会计信息的披露以自愿为主,其目的在于从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因此,信息往往只是在标准的报表格式里填充大量诱人的“筹资广告”。特别是进入19世纪80年代,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稀缺性相对提高,股票融资方式得到广泛的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行为横行,其整体运作能力呈无序状态,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最终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到了后期,政府、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部门以及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制度。

第二阶段:强制性安排阶段(从20世纪30年展至今)。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促使政府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结束,依法披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定义务。从30年代末开始,会计职业界着手建立和强化会计规范、审计规范,提出以“真实、公允”作为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在该阶段,“泡沫公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扼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朝着有效性的方向发展。

但是,即使在带有约束力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下,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依然大量存在。

二、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1.变迁的内在根源

在现有制度安排外存在着的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从理论上讲,的技术结构决定了社会活动的上限,适宜的制度结构可以将经济活动尽力推向上限,不适宜的制度结构则会使得经济活动呈现出收缩、衰退的趋势,可能发生变迁。

首先,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到19世纪中期,技术的变迁提升了经济活动的上限,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导致规模大的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变得有利可图。但社会分工也是有成本的,它在实现分工与合作所创造收益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成本等)。尤其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中,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工合作是通过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的,属于一种松散的、不对称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下,这种合作关系下的交易成本会显得十分高昂,甚至可能超过分工合作所创造的收益。基于这一背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潜在利润,信息披露制度得以产生。上述论述的内在逻辑是:技术变迁规模经济、社会分工股份公司组织安排信息披露制度安排。高昂的交易成本是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的直接诱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旨在弥补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合作竞争关系中的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维持长期合作,通过合作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达成来实现技术变迁所带来的潜在利润。

其次,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以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由自愿性安排向强制性安排的变迁为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股份公司组织安排得到了发展,部分地释放了技术变迁所创造的新的收入流。可如何在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地分割这些新的收入流呢?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下,财务资本所有者可利用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自愿加工、披露的,显然,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公平的合作基础会受到虚假会计信息的侵蚀。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能弥补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股份公司组织安排的完善,反而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甚至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土崩瓦解。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就是例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个体利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都难以实现,潜在利润仍然大量存在,这足以诱使投资者、企业以及政府去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其结果促使政府开始介入信息披露,实现了由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析其他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也会得出类似的结论。

可见,潜在利润的存在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的合作基础,以维系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广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实现潜在利润的途径。

2.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因素

(1)知识存量的积累。社会的进步,加深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而不仅提高了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还提高了个人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从而产生对制度安排变迁的需求。如:资本金、累计折旧等概念的提出及相关制度的安排主要是人们对业务本质的认识提高后的结果,而这一认识的提高又归功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

(2)技术的变迁。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结构决定社会制度结构。技术的变迁有可能引致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变迁。如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创立本身就是技术变迁的产物。又如: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披露的财务信息,采用表内披露是在这一需求下的制度安排。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变迁,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因素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已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这就促使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向表内表外披露相结合的安排变迁。另一方面,技术的变迁还能改变特定安排的相对效率,从而引起安排的变迁。如电脑技术的促成了账务自动化处理对手工处理的替代,数理统计知识的进步使抽样审计取代全面审计成为现实。

(3)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林毅夫曾经指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可能诱使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如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原来分行业的规范制度被统一的会计规范制度取代。而在其他制度安排中,对信息披露制度变迁最深刻、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安排。

信息披露制度篇9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篇10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理性

根据公共选择与政府管制理论,市场解决不好的,可以用政府管制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但是,市场解决不好的政府也不一定解决得好;即使政府能够解决好,也不一定是十全十美的,政府决策过程中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樊刚,1997)。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市场失灵而产生,同样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Scott(2000)认为,市场失灵并非总是意味着对公司的信息生产决策需要进行管制,这不仅是因为有独立审计、披露原则、信号传递等机制来限制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而且还因为管制必然会带来管制机构的运行成本、公司的遵循成本和其他的间接成本。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必须注意适度理性原则。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府部门都认为政府超然独立,有公正无私的态度、丰富的治理经验、科学的决策方法和良好的愿望,因此,既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而设立,它就一定能够达到这一目标。他们假定政府的选择会带来最佳产出,然而他们并未像考察市场结果那样周密地考察这些选择的结果(Verrecchia,1982),亦即犯了“草总是绿的”的错误(Demsetz,1969)。公共利益理论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根据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竞争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可以通过供需平衡去发现集体社会偏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就无法确定集体偏好,管制效果失去了评判标准。因而如果选择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便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达到最优化,也不知道对资源的利用是否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就可能出现过度或不足。

即使假定管制者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但是管制者并不拥有完全信息,管制者也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管制政策的。那么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必定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穷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所有问题,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公共领域。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Sunder(2000)认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可能会改善社会福利,但制定具有社会效率的准则的集权制度,必须设计成有合理的机会来产生接近于社会最佳选择的某种东西,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和主体偏好的影响,实际上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因此从制度边界的角度来看,也不能一味追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注意其适度性。

(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信息过剩”

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所以人们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市场中,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并不为会计信息直接付费,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物品往往也会出现生产过剩的趋势。所以强制性披露能解决会计信息供给不足问题,却可能无法解决信息生产过剩问题。如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强制性过于严格、具体和复杂,会导致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超载”的现象(方红星,2005)。

虽然总体而言,会计信息是供给不足的。但会计界在饱尝信息披露不足的指责后,开始有了对信息披露过量的担忧。信息生产过剩可能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增加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工作量,增加披露成本;二是过量的信息有损于用户对信息重要性的把握,增加使用者的信息过滤成本,影响决策(谷祺、姜英兵,2002)。过于冗长复杂的财务报告披露容易影响其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且把真正重要的、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信息淹没在众多的信息之中(方红星,2005),使那些真正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受到噪声污染。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信息披露量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度地增加披露只会降低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于繁琐的披露反而成为信息提供者隐瞒问题的温床。

事实上,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从而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规则制定者不应徒劳地试图去满足所有方面的要求。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但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转换是有必要的。

(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公平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弥补会计信息的市场失灵,增强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小约翰・科菲,2002)。公平也是主要的评价因素,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障投资者获取会计信息的公平性。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效率,但人们常常忽略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自身的建立、完善及实施也需付出成本,尤其是企业所付出的信息披露成本有时非常大。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过程中会带来大量的成本中有管制机构承担的,也有企业承担的,还有由整个社会来承担的。管制机构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机构设立、运行、制定规范等各方面的消耗;而社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者的错误决策或无法确定会计信息的最优数量可能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会计管制寻租成本。企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包括:为了强制达到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致性而抑制了企业会计信息信号显示作用的无形损失;因强制披露泄露商业秘密而导致公司竞争力的损失;等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是指在市场力量已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下,强制披露能减少仍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但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性不能做出明确的论断(Scott,2000)。

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信息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A・Wagenhofer,1990)。可见,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不对称,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但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显得多余了。所以,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乃至全社会的福利,是政府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时应该重视的问题(毛洪涛,2006)。

(四)过度强调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导致管制寻租

在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下,我们假设“善政府,恶经济人”,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并非超然独立,也是具有特殊利益的主体,并且其内部还进一步分化成众多的不同利益主体(崔学刚,2004)。所以,政府的行为和经济人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机会主义的,政府也有寻租的动机。Stigler(1971)指出,管制者是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的理性人,管制者往往会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而不是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所以,管制机构并不一定真正关心社会福利的提高,某一项管制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或者是政治压力的产物(毛洪涛,2006)。

公司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Zeff,1978),因此公司会计信息的供需双方都有动机通过政治活动来影响或干预管制过程。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可视为由管制机构、信息需求者、信息供给者参与的一个多方博弈过程,最终形成一个怎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及其均衡。而由于来自众多企业集团的压力,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难免呈现出向管理者倾斜的状态,政府在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过程中经常会被管理者俘获(何进日等,2006)。可见,会计规范制定过程是一种“微妙平衡”的政治问题(Zeff,1978),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制订是一个政治过程,它与“寻租”过程交织在一起,会计信息管制的范围越广,其“寻租”的动力和空间也就越大,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是不利的。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以后,公司管理层还会继续寻租。如果强制披露覆盖面太宽,上市公司会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信息披露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过多、过严,也容易造成管理当局的逆反心理,不再愿意披露额外附加的信息(周建龙,2006)。而且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信息披露强制过度,就会出现只讲管制不讲信誉的现象。管制者不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管制是否过度,所以管制者只热衷于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只注重短期目标,并且创造一种租金,权力的过度垄断最终也会导致腐败(陈艳,2004)。

由上可见,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管制不宜包揽一切,应注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具体来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应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应是弥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二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纠正市场缺陷、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政府应随着会计信息市场的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必须要比管制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及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对私有信息采用各种策略进行披露或者不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能反映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但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不能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任意操作,否则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变差。

(一)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一般来说高质量的公司所传递的会计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而且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而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公司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那样的准则加以规范,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当局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内容中,有些信息(盈利预测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带有预测性质,有些信息(公允价值信息;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带有估算性质,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引起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要大于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因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更不容易引起监管者的注意和投资者的警觉。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和自我服务的倾向

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约束,这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内容、时机、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自。此时,管理当局在披露内容上就可能只披露有利信息,隐瞒不利信息,大大削弱了投资者所获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而且由于自利性原因,管理当局在分析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时,可能在业绩表现好时大谈自身经营有方的主观努力因素;在业绩表现差的年份却大谈个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这种报喜不报忧、自我服务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大了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的投资风险和机会。

为了区别于一般公司并减少公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好的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更多人力资本、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等会计信息的动机。然而,Gregorys(2002)发现,在盈余增长期间信息披露也随之增加,盈利下降时公司仍将继续高水平的信息披露,他们会转向披露积极的短期结果而不讨论即将发生的盈利下降。正在成长中的公司因怕泄漏研究开发和广告等方面的信息而不愿意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获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也往往不会主动向外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可见,管理当局自我服务的倾向可能会使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大。

(三)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会选择对各自有利的会计信息进行自愿披露。这势必会影响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使是同一公司,前后各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可能不一样,同一公司的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也存在可比性的问题。例如,在公司业绩好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会侧重于对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管理当局经营计划、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的分析;但是在公司业绩差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可能注重对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的加剧、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分析,而对公司战略、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则可能一带而过或避而不谈,这种前后期不一致的披露肯定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变化的客观分析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测。

(四)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容易引讼风险的增加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区别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主要表现在于,它披露了许多企业现有的计划和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如盈利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等。投资者往往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然而这些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那些计划或预计事项并未如期实现,而引起投资失败,那么公司很容易成为被诉讼的对象。所以,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上市公司要把握好计划或预计事项的可实现性,以及披露语言的谨慎表达;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不能盲目跟从,应在客观地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进行使用和决策。

可见,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是不充分和不完备的,甚至可能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放任自流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无法保障信息质量,自愿信息披露不但不能增强市场效率,反而会成为市场的一种噪音(王雄元,2005)。管制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也可能减弱管理者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动机。因此,为了正确地引导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发挥市场信号传递的功能,必须对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管制。如:第一,出台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指导性规范,通过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第二,积极引进预先警示制度并建立安全港规则,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第三,完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审核的规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披露信息的审核,同时要追究那些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建立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减少公司管理层恶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机会;第五,引入民事诉讼,建立基于法律的事后惩罚机制,一定程度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相对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需适度”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分析主要是从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而言的,即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事实上,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不仅包括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管理,而且还包括会计信息披露时机、表述、形式、媒介等多项管理。因此,对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的总的理解是,应结合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披露程度(主要是强制性的),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可自主披露会计信息,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包括自愿性的),必须保证其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以免发生误导。这些基本质量既包括会计信息内容质量,也包括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对会计信息内容质量审计机构和国家监管机关较为重视,而且也投入了较多精力。但是不应该忽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注重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高可读性,同时尽量采用网上披露形式,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会计信息的可获取性以及相关信息的联系,从而使投资者更容易获得并解读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崔学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政府功能与角色定位[J].会计研究,2004(1):33-38.

[2] 方红星.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分析与解释机制[J].会计研究,2005(4):30-36.

[3] 谷祺,姜英兵.会计信息复杂性与财务估价修正[J].会计研究,2002(6):17-23.

[4] 何进日,武丽.信息披露制度变迁与欺诈管制[J].会计研究,2006(10):18-22.

[5] 黎文靖.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的经济后果[J].会计研究,2007(8):13-21.

[6] 桑德(Sunder,S).会计与控制理论[M].方红星等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7] 王雄元,严艳.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J].会计研究,2003(2):13-18.

信息披露制度篇11

一、预测性信息及其披露原则

(一)预测性信息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其是与历史信息(又称“硬信息”)所对应的信息。凡是对公司未来业绩、经营计划等所作的信息披露,被称为预测性信息披露。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总收入、收益、每股盈利、资本支出、红利、资本结构或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性说明;对将来经营计划和目标的说明;关于未来经济形势的说明;关于前三类事项的假设性前提说明;由发行人聘请的外部评论人员就发行人所作的前景预测进行评估的报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的预测与估计。预测性信息具有前瞻性、主观性、风险性的特点。一般来讲,可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前景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未来趋势或者事件的确定程度不同。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1、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是对公司披露前景性信息、预测性信息提供免责的一种制度。其规定,公司对未来业绩(销售收入、利润、每股收益等)、经营计划等的预测只要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以诚信方式披露,便不视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不承担法律责任。安全港规则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有充分的警示性语言提示。(2)预测人真诚、合理的相信预测性信息,并确知不存在影响预测性信息实现的未披露因素。这就是心理确知要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更新义务

所谓及时更新义务是指,一项预测性陈述在作出当时是正确、善意的且有合理的推理基础,然而由于一系列以后发生的时间使得该项陈述变得不真实或者具有误导性,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便有义务更新预测性信息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我国并没有预测性信息披露统一的法律规定,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都散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需要披露的文件以及持续信息披露需要披露的文件的法律规定中。总结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发展计划、目标。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业务发展计划、目标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方面拟采取的措施。此外,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还应提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同时,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季度、半年度报告中,还规定了及时更新义务。

2、盈利预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盈利预测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主要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与年度盈利预测中。我国不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照顾说明书中要求做盈利预测,在季度、半年度报告中,也规定董事会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是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前对其业绩所做的披露。关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规定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我国对业绩预告的披露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在出现一定情况下,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对业绩快报,我国采取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季度报告中,都要求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其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讨论与分析不仅局限于财务因素,还包括非财务因素。

5、风险因素。我国实行对风险因素预测性信息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对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中的实施现状

由于我国对预测性信息多数实行强制披露制度,仅仅对业务快报实行自愿披露。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说中,一般都可以做到对预测性信息进行披露。通过对创业板首发并上市飞利信、贵阳琅玛、山东国瓷、上海安科瑞电气、温州宏丰电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主板首发并上市的东吴证券、新华人寿、玉龙股份、凤凰传媒、恒立油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基本都遵守了证监会的预测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从业绩预告上来说,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也按照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的披露。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不仅要披露业绩预增公告,而且也要披露业绩预减公告。从业绩快报上说,在2010年到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接近200家公布了其业绩快报。而在主板,也有很多上市公司披露其业务快报,例如2012年1月乐山电力和保利地产两家A股上市公司便披露了其业务快报。

三、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虽然我国有众多行政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体现在:

首先,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虽然有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进行规制,但是我国仍没有形成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规定。

其次,我国没有确立起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一方面可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免责,在预测性信息的不确定性与虚假陈述之间找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再者,其也可以为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诉讼提供裁判的依据。

再次,我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及时更新义务规定不足。我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更新义务的规定还比较散乱,也没有一定的规律。这样,很容易会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而且,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也无法完全掌握其及时更新的义务,造成上市公司服从监管成本的上升。

复次,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现阶段,我国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一般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追究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在我国还比较少。

最后,我国对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不足。从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2010至2011年两年,仅有一件与预测性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5号。其对上海天力、深圳前沿、熊碧波等13名责任人员在股评节目中发表“想涨就涨”、“大盘完全在我的把握中”、“风险少赚钱快”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论进行了处罚。不难看出,仅次一件对预测性信息进行处罚的案例,也与真正的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差距远。实际上,我国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并不少见,由此可看出我国对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的不足。

四、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规章。我国应当首先完善证券法中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对预测性信息的定义、种类、披露原则、免责原则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次,应当由证监会制定专门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章,细化证券法的规定,保证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合法有序进行。可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等协会制定各项指南或者规则,来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建立安全港制度。我国应当建立起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制度。首先,要对安全港原则中进行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对心理确知要件进行细致的规定,对何谓发行人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进行规定。一般来说,以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在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进行判定。其次,要完善警示制度。虽然我国现阶段也有一些警示制度的规定,例如创业板上市风险警示,但是其规定的都过于宽泛,并不系统,应当对这些规定进行完善。

再次,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责任制度。首先,对于行政责任来说,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完善证监会2011年颁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预测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次,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应当建立起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预测性信息的民事诉讼制度,从而使得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

总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我国应当不断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信息披露制度篇12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1)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属于稀缺性的资源,是商品就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大环节,除了生产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外,交换、分配和消费都涉及到企业外部主体,所以会计信息披露从狭义上讲,更侧重于规范后三个环节。这里,披露有公开之意,我们认为凡是对会计生产系统之外的任何主体进行信息的传递都可以称之为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会计信息由会计报表信息、附注信息构成。具体包括: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预测信息;分部信息;中期会计信息;创新金融工具信息;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知识产权的确认和计量信息;管理报告。会计信息披露,是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述信息向相关主体进行报告。这里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到会计目标中的信息需求方、信息提供方、需求方与提供方的博弈均衡、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会计信息披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为了使会计信息需求方和提供方达到非对称信息下的博弈均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便应运而生。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和资料向法定主体报告(上市公司要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披露规范,也包括经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①对会计信息加工的规范制度。己有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具体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都是对会计信息加工的规范;②对会计信息审核的规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我国外部审计进行规范的最高法律;③对会计信息传播的规范制度。《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的四百多条规章都有对会计信息传播的规范;④对传播对象的规范制度。传播对象即会计信息使用者,按照信息披露的公开程度可以分为公开传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定向传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意愿可以分为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自由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可以是政府部门、债权人和投资业主;自由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是潜在的投资者、潜在的客户、潜在的债权债务人等与公司经营业务、公司业绩相关或将相关的主体;⑤对会计信息使用的规定。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法律规定,也散布在各种法规中。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于使用者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总之,证券法、公司法、企业法、税法、注会法、会计法以及各个部门所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规范条款等将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2006年,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不同行业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附注等。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作用的不断加大,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由原先的财务状况表发展到现金流量表,从原有所有企业单一的会计报表到现在的多层次报表,已取得了巨大进步。具体而言,我国现有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是:

(一)采用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财务报告

由于小企业的财务报告重点要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故采用提交简要的年度和月份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财务报告体系。所谓简要,是指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可以采用直接结果表示,如一般利润表中含“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销售毛利”三个具体列示的项目,但在简要的报表中可以用一项“毛利”来反映即可。这样简要的表示,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降低所承担的风险,使得竞争对手无法从外部公开的信息得知企业的具体毛利形成,有利于保护小企业。而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需提供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为了获得外部资金,中小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地方性的刊物或利用网络技术,建立高效率、权威的中小企业经济信息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向决策者、市场参与者准确而全面的信息。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被要求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临时报告,而对于中小企业,从它们的会计成本、财务负担和工作量上综合考虑,只需要披露年报。这也是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对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开时间可以长于上市公司。很多时候,企业为了防止新的竞争对手的进入,会推迟披露好消息而提前坏消息,上述时间跨度的选取为中小企业营造了公平精致的空间。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缺乏相关机构认证

目前,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政府推动作用和监督制度,公司的整体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故易发生内部控制问题,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同时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发展前景、工作待遇与条件、福利保障等社会认可程度低等,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型企业,加之出于节约开支考虑,许多可行的、更加完善的会计方法或会计控制技术无法实施,或实施效果有限,因此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审核方面总体上是缺少人员与组织机构的保证。

三、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速度,会计信息的披露更离不开及时的反映。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牵制性因素,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得并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属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范畴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滞后不仅影响了企业在国家政府、金融投资者心中的形象,还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是没有多少实用价值的,而这种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则会大大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因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及时披露不仅会阻碍企业自身发展,更是影响国家政府在实行经济宏观操控的大毒瘤。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会计信息是我国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向灯,也是中小企业微观管理的依据。然而在如今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究其原因,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是首要问题。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在同行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有目的地遗漏、短缺甚至是隐蔽的披露会计信息,尤其是在有关企业的债务、资金方面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这样不仅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的准确实行,还会对金融投资和企业升级造成一些负面作用。

(三)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反映指标,在披露过程中就必须真实准确,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中的不真实表现尤为突出。这种不真实不仅包括会计工作者无意的失误,更主要的是企业内部一些人员为了某些私利故意的虚假披露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给投资者制造一些虚假却美丽的假象往往会在会计信息的披露上作假。这种违背会计信息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的披露势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信誉、发展,那么反过来就很容易给企业的投资者留下一个坏印象,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升级。同时这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还会影响到国家政府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定和执行上。所以这种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是损人不利己的错误做法。

(四)中小企业不能处理好会计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公开关系

披露制度的不分规模、不分层次,造成的一个突出结果就是不能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我国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既不能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又不能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了中小企业,其结果造成不当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为垄断。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与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有很大的差距,投资者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总是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多提供可靠和相关的信息,但是上市公司为了发展的前景,总是报喜不报忧。证监会和财政部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泄漏了中小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业务单一、规模有限,面临的经营风险比大型企业要大得多,如果再让它们的商业机密公开,中小企业的生存就更加困难了。世界发达国家制定法律的一个很大目的就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我国也不能例外。

四、完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协调“披露”与“保密”的关系。与企业会计信息全面披露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协调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关系。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经济信息的保密始终是一对矛盾。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总是想得到相关、可靠而又充分的会计信息,各种会计规范也总是以“相关、可靠”或“真实、公允”为努力目标的;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一一企业,则总是想在满足披露要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财务的或其他商业上“机密”,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也同时包含了企业的竞争者、信息披露越充分则面临的竞争风险越大。尤其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如果采用同样的信息披露标准,则大企业因其竞争力强而处于优势地位,形成对中、小企业的信息优势、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则为协调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保密与披露关系提供了契机。在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过程的各个环节来调节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以纠正全面信息披露给中、小企业造成的信息劣势。

(二)开拓多渠道的信息公开办法

信息公开是指对特定对象的信息公布,这里仅指对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低的通用会计信息要求,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有关利益相关者提出的特殊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例如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特殊信息要求、税务、工商在工作检查时的特殊信息需求)。工商、税务是政府主要的企业会计信息需求部门,工商信息需求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企业的社会信用,因此,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须要提供通用会计信息;税务信启、需求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税,除了小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因其规模较小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外,其余均需要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投资人除了自行了解企业信息以外,企业也有义务向其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企业与社会公众有着密切的关系,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分别向当地或全国公布其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公布的时间可以分为三、六、九个月,规模越小,则要求的报告公布时间可以越长。

(三)审计要求多样化

审计要求可以分为三种等级:最高审计要求、一般审计要求、任意审计要求。最高审计要求只针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大型企业,要求达到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能进行该种要求的审计工作;一般审计要求主要针对中型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型合伙企业,对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特别的要求,满足基本条件即可;任意审计要求,则是针对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己选择进行审计或不进行审计。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已经单独作出了在审计资格方面的规定,财务审计要求实际上已经开始出现了分化。

(四)完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体系

强化政府、投资人及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实现有效均衡的重要条件。除了政府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公平和有效外,企业的领导者要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而相关部门和公众还要对其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此外,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水平,对于做出虚假审计报告的机构进行严惩,从而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我国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篇13

随着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的提高,信息披露将更加深入和全面。投资者不仅希望借助信息披露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而且希望掌握公司的产业发展前景和长期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及其他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从而形成系统的投资决策;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取更多的信息,不仅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保护,减少他们所面临的实际风险,而且有利于形成对经营者有效监督的机制,进而增强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因此,随着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财务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非财务信息;不仅要反映重大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其他相关信息;不仅要反映信息的梗概,还要更多地反映信息细节;不仅要反映公司现状,还要更多地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不仅要反映公司自身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联行业的发展情况;不仅要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还要更多地反映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随着各国对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加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将更加严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以各国对信息披露进行相关立法为标志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地阻止某些上市公司的冒险行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或者执法不严,导致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很多公司高管就会抱着投机的心态,违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伤害。所以说,未来信息披露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继续出台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使某些上市公司彻底放弃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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