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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1

2、加强科室规范化管理

2.1分组管理将科室不同业务技术分成3组,即普放诊断组、普放技术组、CT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明确职责,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带领本组人员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保证各组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以利于专业技术的全面掌握和人才培养,达到影像医学“一专能”的目标。根据科室需要,增设放射科网络管理及对外联络小组,负责科室对外宣传联络及仪器设备、电脑网络、影像诊断工作站的一般性维护以及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包括影像资料存盘等日常工作。

2.2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建立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放射科质量管理》、《放射科岗位职责及各类人员职责》、《放射科管理制度》、《放射科机器操作规程及技术操作规程》、《放射科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定《放射科机器设备维护及清洁卫生责任明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3影像资料数字化管理

(1)将放射科采用我科计算机系统将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刻录成一级光盘进行归档,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供临床医生及出现各种医疗纠纷事件时的查阅,将阳性病例资料按照不同系统分类出来,对于有手术病理证实的阳性资料分别刻录成二级光盘,作为科研和院内外会诊之用,显著提高了影像资料存档的管理水平。

(2)放射科所有诊断报告书写均在影像工作站和激光打印机上完成,影像诊断报告更规范、更清晰,精心设计制作报告系统中的模块功能,使诊断医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分析影像而不是书写报告上。同时,每一份诊断报告必须通过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的审签,方可正式发出。(3)放射科影像资料数字化,真正实现了无胶片化管理,极大地降低了放射科传统管理模式所需的成本,图像可以永久存储和直接调用,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4)合理的数字化放射科资料管理,有利于提高医疗诊断质量,促进医院科研教学水平及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为医院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实行科内绩效,全面提高科室人员

积极性积极支持配合医院绩效分配改革工作,大胆进行科内绩效再分配,全科五个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科室内部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向医疗风险责任大、科技含量高、工作量大倾斜,并与职务、职称挂钩,绩效分配更趋合理。科主任在分配中处于关键的位置,制定出稳定的分配细则,每一位科室人员都有相对应的绩效分配系数,适度拉开档次,保证科室的团结和稳定,充分调动科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分配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严禁分配上的任何随意行为。

4、诊疗质量管理诊断

人员通晓影像质量控制的理论和方法,细心阅片,严格按照《影像诊断报告书写规范》规范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的格式书写,内容必须客观地反映其变化,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一般资料、检查名称、检查技术和方法、医学影像学表现、医学影像学诊断、书写报告医师签名及科主任(副主任)审核,五个项目缺一不可。每天早晨8∶00~9∶00由科主任或诊断组组长组织读片,值班医师准备读片内容,挑选一天中一些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收集些病例的病史资料及各种影像检查的信息,读片时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分析影像,得出初步结论,上级医师进一步分析病例,综合影像信息,相互印证,做出最终结论。定期进行诊断符合率统计和查对,定期组织疑难病例和手术病例诊断对照讨论会,并记录疑难病例讨论结果。技术人员不断改进投照技术,确保CR片质量,每日统计重照、补照人次或部位及废片数量,按实际发生额与工作量的比率计算百分比。每月进行技术读片考评,优质片率、废片率应符合质控规定,并定期组织废片分析讨论会,总结经验,落实改进措施。基层医院放射科人才培养对于影像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应常抓不懈,主要措施有:

(1)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

(2)相对固定,定期到普放、CT、胃肠室及特殊造影室轮转,力争掌握本学科范畴内的所有知识,同时,根据科室人员特长,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带动科室的业务发展。

(3)重视科内读片会,鼓励要求年轻的同志参加再教育学习,进一步提高学历和学习新的知识。

5、诊疗服务质量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2

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

1. 1 向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转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

1. 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医用辐射技术发展很快,本届标委会针对医用辐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新设备制定了迫切需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监测评价规范,填补了国内空白,例如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乳腺X射线摄影、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防护标准或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2 标准立项及审查情况

2. 1 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本标委会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认真起草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标委会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2. 2 从放射卫生监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可能性、可行性出发,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体系,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有关标准相协调。标委会充分征求各委员、主管部门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提出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规划。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是:①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特别是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②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配套标准;③尽快制定为落实中央编办[2003]17号文、中央编办[2003]15号文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的界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监测需要配套的技术标准;④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针对潜在辐射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应用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和方法制订标准;⑤按照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精神,为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的职能,制订相应配套标准;⑥积极采用IAEA的最新辐射安全导则和ICRP最近报告,选取其中合适的题材,结合我们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导则;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IAEA、ICRP、NCRP、WH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报告和技术文件,制订有关突发核与放射事件医学应急处理的技术标准;⑧有关防护标准、监测、检测方法与规范的制修订,特别是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相配套的次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3 标准审查工作 第六届标委会2002~2007年共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9次(含4次部分委员参加的预审会),函审1次,共审查标准45项,其中通过41项,缓评3项,不通过1项。标准的起草程序严格按照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共三稿的要求进行,最终应提交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和标准编制说明;要求起草人征求意见时应选择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并考虑代表性,尽可能包括不同单位和代表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不同方面人员。标准审查中坚持了本标委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主审人制度和预审制度,以提高标准审查的效率,进行严格把关。要求起草人在征求意见的专家中选择1-2名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且又十分认真负责的专家作为该标准的主审人,在标准送审前就提前介入,协助起草人对送审稿的定稿进行把关,并在标准的审查和以后修改成报批稿的过程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直到标准的最后完成,以保证标准的质量。对于重要标准进行预审,邀请部分委员和标委会以外的同行专家参加,以利于交流、共同,与此同时,将标准提交未与会委员进行函审;对预审中未取得较为一致意见的个别标准或标准中的个别问题,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提交标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审查。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标准反复讨论,以求达成共识。

3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卫生部门放射卫生防护监管职责的重大调整,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不适应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加紧制订新的标准,对现有标准进行适时清理和修订。标准的实施情况不够理想、有些标准不能得到认真执行,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具有针对性的形式,积极推进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宣贯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追踪、调研工作,了解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作为建立和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研制和管理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3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2021年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的要求,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监督专业:放射卫生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放射卫生

抽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随机抽查数量:1

抽样方式: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

抽查内容: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021年**县放射卫生机构抽取单位名单

抽取单位名称

抽取单位地址

监督检查结果

**县迳头镇烟岭卫生院

**县迳头镇烟岭大坪街12号

抽查未发现问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4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放射诊疗随机抽查要与今年开展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地要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请省总队于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含附表)书面报送我委。

综合监管处联系人:

毛  毅  028-86133880

林  锐  028-86139290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

医疗机构

李  华 028-65277078  028-65277079(传真)

1025766347@qq.com

血液安全

何志民 028-65277075  028-65277079(传真)

449605550@qq.com

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

周  莹 028-65277156  028-65277157(传真)

340073312@qq.com

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

李鹏 028-65277094  028-6527709(传真)

44054068@qq.com

 

附表:1.2021年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附表3              

2021年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采供血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3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

 

 

 

 

 

 

 

 

 

 

单采血浆站

 

 

 

 

 

 

 

 

 

 

 

 

 

 

 

 

 

合计

 

 

 

 

 

 

 

 

 

 

 

 

 

 

 

 

 

附表5

 

2021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00%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

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合计

 

 

 

 

 

 

 

 

 

 

 

 

 

 

 

 

 

附表7

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合计

 

 

 

 

 

 

 

 

 

 

 

 

 

 

附表8

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5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市州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附表:1.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

        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

        表

      8.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附表3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3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

 

 

 

 

 

 

 

 

 

 

单采血浆站

 

 

 

 

 

 

 

 

 

 

 

 

 

 

 

 

 

合计

 

 

 

 

 

 

 

 

 

 

 

 

 

 

 

 

 

 

附表5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00%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合计

 

 

 

 

 

 

 

 

 

 

 

 

 

 

 

 

 

 

附表7

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合计

 

 

 

 

 

 

 

 

 

 

 

 

 

 

           

附表8

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6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放射诊疗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我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三、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区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管辖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放射诊疗防护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照各区市监督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对各区市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根据有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有关汇总资料和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六、工作要求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7

公司从成立以来,为了提升实验室能力,从“人、机、料、法、环、测”6个方面着手,每年年初都制定公司的年度计划,根据公司的年度计划进行人员引进、培训、新检测项目开展,购买先进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并进行检测标准查询和有效性确认,建设需要的实验室场所。

经过6年的发展,公司实验室现有检测和技术质量管理人员120多人,其中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占90%以上,高级职称有5人,中级职称有14人;实验面积900m2,设有放射实验室、药品室、气瓶室、剧库、分光光度室、原子吸收室、气相色谱室、气质联用室、离子和液相色谱室、化学分析室、样品处理制备室、原子荧光室、标准品间、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微生物实验室、电化分析室等专业实验场所;现有仪器设备500多台(套),主要检测设备有:气质联用检测仪、离子色谱分析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职业卫生采样作业现场各类采样仪器、气体检测仪、物理因素检测仪器、电磁辐射检测仪器和实验辅助仪器、X射线机多功能质量检测仪、CT性能检测模体、CT剂量模体、CT检测装置、三维水箱、剂量当量仪、医用加速器剂量检测仪、X射线个人剂量计、γ射线个人剂量计、测氡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γ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α表面污染监测仪、β表面污染监测仪等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各类标准物质和质控物质180多种;通过5次计量认证及扩项评审,目前共计322个检测参数获得批准,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生活饮用水卫生指标、室内空气质量、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水和土壤及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生物样品中金属元素等参数的检测。

加强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为了提升评价能力,公司从人员引进和培训着手,本着“多学科引进人才、多渠道培养人才”的原则,引进、聘用高学历、有经验的人才,确立学科带头人。公司把人才的培训作为公司的重点工作来抓,根据不同岗位的人员能力要求,给每个岗位的人员确定了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安排员工接受外部和内部的专业培训。

6年来,只要外部有适合技术人员能力提高的培训机会,公司都会不惜成本派人员参加,比如多次派评价技术人员参加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班。内部培训方面,结合公司从事评价工作的特点,评价部门确定了“传、帮、带”的新员工培训原则,每位新员工入职,先分配一名具有多年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强的老员工作为师傅,对新员工按照培训计划进行上岗前培训,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评价工作内容、职业卫生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解读、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类比的选择、评价方案编制、采样方案制作、汇总分析资料编写报告和专家审查等步骤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持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此外,评价技术负责人还定期跟踪职业卫生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变化,总结不同行业职业卫生评价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和专家评审会上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评价人员进行不定期的针对性培训。

通过内外部的培训,目前,公司有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专业技术人员58人,都为本科学历或是硕士学历,其中高级职称有10人,中级职称有1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卫生部放射卫生专家库专家2人,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1人,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2人,评价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通过不断的人员引进和培训工作,公司的技术服务能力不断提高,2009年经卫生部批准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放射防护),并于2012年1月份在国家安监总局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含放射)换证工作。目前公司已在全国28个省(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听取各地专家意见和建议,取长补短,形成建安评价特色。

截止2011年,公司已经完成300多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含放射),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涉及石油、石化、能源、矿产、机械、电力、电子、化工、医药、医疗等10余个行业,积累了大量的评价经验,评价报告均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获得各地审查主管部门及专家的一致好评。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产品质量是生存的根本,因此公司成立初期,就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作为大事来抓,依据《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管理评审、内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质量监督、实验室间比对和盲样考核、标准有效性确认、仪器检定、标准和质控物质使用、评价报告审核、客户回访等形式对公司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确保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适合公司的情况并能够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

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性、适宜性和有效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地实施,公司每年开展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对管理评审和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每年还会根据管理评审、内审和质量管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的改变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一次或是多次修订或改版,使其更适合公司现状,每次的修订或改版都对全公司的员工进行宣贯和考核,为保证工作质量打下夯实的基础。

质量控制

随着新员工的加入,技术服务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为了确保工作的质量,公司每年都派遣人员参加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组织的监督员培训,监督频次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9次增加到了2011年的45次,质量监督进入日常质控计划。公司每年年初制定质量跟踪监督计划,对检测、评价、档案管理和设备管理等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新进员工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员工的不当操作,为避免错误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检验和提高实验室的准确检测能力,2007年至2011年间,公司共派员参加国家CDC、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办公室、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间比对和检测盲样考核17次,计43个项目。其中 39个项目考核结果合格,4个项目不符合。此外,公司内部16次组织对实验室在岗人员和新上岗人员的检测盲样考核共60余个样品,结果均合格。

为了确保公司使用的技术标准现行有效,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公司使用的技术标准的变化情况委托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标准有效性确认,2007~2011年共计委托标准确认12次,对379项标准进行了有效性确认。

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在检测过程中使用标准物质和质控物质对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每次实验室检测样品前都必须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定标,对有质控物质的检测项目,还定期使用质控物质对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此外,公司还每年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

评价报告编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初稿形成后,需经项目负责人、评价负责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定稿。

信息的反馈

为使质量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采取了对客户回访(发送客户满意回访单)、公布申诉、投诉和咨询热线等有效手段反馈服务信息,从而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从2007年至今,公司无一例检测和评价事故,每年客户满意率都在98%以上。以2011年度为例,公司共发送客户满意度回访单1578份,收回客户满意度调查表173份,客户满意率达到了98.3%;收到了3份投诉记录,均为对检测结果超标不满意,涉及3份日常检测和评价报告,公司坚持客观检测的原则,跟客户进行了解释,并给客户提出了合理有效的整改建议。

通过上述的质量管理措施,公司每年都保证了各项质量目标的实现,即检测事故率小于0.1%,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出错率小于1%,客户的满意率达到98%以上,使得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了良性有效运转。

履行社会责任

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公司始终坚持 “公正、诚实、可靠”的工作原则,尊重事实,坚持检测结果的独立性,坚决抵制来自于委托方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和压力,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监测点如实报告。在签订业务合同时严格执行“四不原则”,即:不答应客户不合理要求,不承接能力之外的业务,不泄露客户机密、客户资料,业务部不得以主观想法影响技术人员的客观检测、评价结果。

作为一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司始终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工作过程中人的价值,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对员工、客户、环境和社会的责任。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8

1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

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有概述、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辐射源项分析、防护措施评价、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评价、应急准备与响应、放射防护管理、结论和建议部分,其中防护措施评价含工作场布局、分区与分级、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其他防护措施等。

2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中常见问题

2.1布局与分区

与其它普通影像诊断、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一样,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也需要涵盖GBZ/T181中规定的各方面内容。但在核医学建设项目中,因多采用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用药后的患者也将成为一个流动的放射源,同时,患者的唾液、尿液等分泌物或排泄物也将成为污染源项的一个来源,防止放射性污染及防止人员之间的交叉照射,是核医学项目与加速器治疗、普通影像诊断等完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中,除各房间屏蔽厚度的核实外,整个工作场所的布局、分区也是评价的重点。其中工作场所中的人流、气流、物流的走向是评价的核心,在兼顾方便诊疗的同时,应尽量调整布局或采取措施,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与给药后的患者、给药前与给药后的患者间的交叉照射。关键是尽量减少和避免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由于条件的限制,又想上尽量多的核素与诊疗项目,往往导致布局不合理。因此,在与建设单位前期沟通和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建设面积等条件,建议取消一些不合理或此规划条件以及人员条件下无法开展的诊疗项目,避免因要求大而全而导致无法满足放射防护的要求。

2.2防放射性污染措施的评价

核医学科中防放射性污染是一个重点。在预评价时,应对照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4]等标准要求,对场所的墙面、地面、管道、卫生通过间、表面污染监测设备、工作人员操作时的防污染措施、受检者的防污染措施等细节,切实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各项防污染措施,如墙面、地面拟采用的材质、防护层高度、表面污染仪的配置、131I治疗病人的用餐问题、治疗病人被服的管理和拖把等清洁用具等的管理等。

2.3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是核医学科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考虑的问题。核医学科通风的评价不能仅限于通风橱的排风,废水的评价也不能仅限于设置衰变池。要求设计单位给出废水、废气排放管道布局图、衰变池设计图等,对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处理做出全面评价。例如通风口的设置、通风换气量、气流的走向,衰变池容量、格局及屏蔽的设计等。同时,应关注设置在一楼以上的核医学科的废水管道的屏蔽防护等问题。固体废物处置的评价,应注意放射性废物桶的数量、放置场所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

2.4评价目标值的设定

因核医学建设项目多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除了常规的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等评价目标外,需加入放射工作人员手部、眼晶体等器官的年当量剂量的要求。同时,在设定建设单位的管理目标值时,虽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中,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的限值为150mSv,但鉴于2011年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2012年ICRP118号出版物[6]中眼晶体白内障的吸收剂量阈值考虑为0.5Gy,ICRP建议,放射工作人员年平均年当量剂量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建议将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管理目标值定为20mSv或更小的一个分数。同时,在辐射危害评价时也用此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眼晶体剂量进行评价。2.5屏蔽设计目标的选取屏蔽设计的核算是预评价的重点。

2.5μSv/h是放疗、影像诊断等项目中较为通用的目标

值[7-8],在核医学科屏蔽设计核算时,绝大部分场所都可将此作为屏蔽设计的目标值。但在注射室、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受检者卫生间等墙体,及防护门外控制区内患者停留的场所如走廊等应不做苛求,同时患者可能短暂经过的走廊防护门外等非限制区的瞬时剂量率也可不做苛求。但屏蔽体外如楼上、楼下等场所若是其他医护人员或患者等公众成员长期居留的场所,则剂量率目标值就需远小于2.5μSv/h,应根据其实际居留时间计算目标剂量率。因此,在屏蔽设计核算时,建议同时考虑剂量率和剂量负荷。如18F工作场所的剂量负荷可参照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CTShiel-dingRequirements等资料,以达到屏蔽设计目标。在采用剂量负荷法时,建设项目每天的核素用量、患者数量等,将是影响屏蔽厚度的关键因素,在工程分析时要切实了解建设项目的规模、核素用量等因素。在屏蔽核算时,要关注通道、走廊等患者停留或通过的地方所对应的邻近区域,如顶棚、楼板的屏蔽,特别要关注工作场所邻近区域或楼上、楼下有长时间居留人群时的情况。同时在核算时,应考虑到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等房间可能同时存在多人在同一房间等情况。因此,屏蔽设计核算应充分考虑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余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公众对辐射的认知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

2.6辐射危害的评价

在评价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时,除常规的全身剂量估算外,也需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因注射、给药、摆位等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近距离接触用药后患者所导致的手部、眼晶体的剂量。此时,需假设常规注射、给药、摆位等所需的操作时间、与辐射源的距离、所使用的屏蔽物等情况,如注射时是否使用铅注射屏蔽防护器,运送药物时是否使用药物贮存运输器,用的是何种屏蔽物质、多少屏蔽厚度,是否采用自动封装、封装橱的屏蔽厚度等等。估算时,也需考虑核素的衰减、18F扫描时已等候30min以上及检查前排尿等细节。

2.7视频监控、语音对讲、门禁等设施

视频监控、语音对讲系统、门禁等设施,对核医学科加强患者管理、减少人员受照剂量是很有效的措施。因此,建议设计单位给出这些管理设施的设计图,并在预评价时要对这些拟设置设施做一个较全面的评价。

2.8内照射危害的评价

在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评价中,评价单位往往注重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的评价,而忽视核医学科存在的内照射危害。国内外多项研究中表明,在131I治疗病房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气溶胶,放射工作人员体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9],张震等[10]采用空气采样器,宋易阳[11]等采用全身计数器等,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可受到0.34~0.44mSv/a有效待积剂量的内照射。因此,在预评价过程中,内照射危害仍是预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应关注甲状腺癌等治疗病房,其通风系统等防护措施能否有效地减少放射性气溶胶等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内照射危害。建议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放射性气溶胶的能力,否则无法在类比项目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

2.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

建设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是预评价中的难点,也易被忽视。患者的管理是核医学科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降低人员受照剂量的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注重硬件的投入而忽视软件的管理,表面污染仪、门禁等设施、表面污染监测制度等措施经常形同虚设。因此,应针对建设单位拟定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补充建设。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评价环节,建议关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配备,对从事注射、封装等操作的人员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应加戴指环剂量计。同时,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也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核医学科的特点列出可能出现的药物滴洒、用错药物或剂量等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地评价。

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评价人员在掌握放射防护知识的同时又需要熟悉核医学诊疗流程,应严格依照国家放射卫生相关标准并适当引入国际上适宜的新技术标准,才能真正做到既能指出设计中放射防护方面的不足,又能充分便于诊疗单位的实际应用。

作者:黄丽华 郑森兴 陈新俤 郭进瑞 单位: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S].

[2]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S].

[3]卫生部.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S].

[4]卫生部.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S].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S].

[6]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正常组织器官的早期和晚期辐射效应———辐射防护中的组织反应阈剂量[M]//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18号出版物.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4:84-101.

[7]卫生部.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8]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9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10

3积极配合及参加“医院管理年”各项活动。

2、根据卫生部及医院“医院管理年”的活动要求,结合放射科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工作。1检查放射科依法行医的情况,主要检查诊断报告书写、值班等工作岗位各级医师依法行医情况,主要包括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及其它依法行医情况。

2检查规范行医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个工作岗位对病人的服务态度。

3检查病人进行X线检查时,对病人及家属等的防护情况。

4检查放射科诊断报告是否按要求及时发出。

5检查放射科病人预约时间情况。6自查医疗收费、一次性耗材使用及消毒情况,主要检查是否乱收费、多收费、加重病人的负担,一次性医疗耗材品是否重复使用,介入诊断手术室消毒情况等。

3、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对科内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1进修医生、研究生、实习生及试用期医生在放射科一切医疗活动均应有本科合法行医的医师在场指导,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及试用期医生不排单独值班。

2放射科诊断报告只能由本科有合法行医的医师才能签发。

3规范放射科的医疗工作,要按放射科的医疗常规进行,包括阅片会诊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诊断报告签发制度,交接班制度,各项大型设备的操作制度及放射科医疗质量控制等。

4门诊透视工作岗位医师一定要按时上下班。

5尽量减少放射科检查预约时间,开展检查预约服务。尽量减少病人的检查流程。6放射科诊断报告应按要求及时发出:常规检查在30分钟内发出诊断报告,大型设备检查诊断报告48小时内发出。7加强病人X线防护工作,在X线或CT检查时,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X线检查有危害,并对陪护家属一定要进行穿防护衣等进行防护,对于小孩性腺、甲状腺等X线敏感部位一定要进行防护。

8坚决执行市政府执行的“医疗收费”标准,不乱收费,重复收费。9严格按照一次性医疗耗材的使用原则,不重复使用,特别是CT、MRI及血管造影的高压注射器针筒,不能重复、多次使用,要按规定使用。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11

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作为人员进出核电厂核岛辐射控制区的必经通道,涉及个人剂量监测设备提供、防护用品提供、人员进出防护服更换、污染监测与控制、辐射安全控制、放射性物质控制等功能。方家山核电机组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作为方家山1、2号机组辐射控制区建立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机组的调试进度,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改进与建立必须满足1、2号机组装料、后期调试及正常功率运行后工作人员进出辐射控制区的时间要求和功能要求。调试初期辐射防护对方家山核电厂原核岛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设计进行审查时发现,原核岛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在功能需求和布局合理性上存在一定问题,原设计无放射性粘污衣物暂存间,热更衣室相对空间不足,并且在进出路线上存在可以优化的空间,在满足卫生出入口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使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出卫生出入口方便、快捷、安全,同时可以增加卫生出入口可用空间、减少运行成本、提高辐射控制区辐射防护的管理和工作效率。

1 辐射控制区出入控制优化

核电厂辐射控制区进入基本流出如下:放射性工作人员至冷更衣室脱去日常工作服,凭有效辐射工作许可证领取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并激活进入辐射控制区,热更衣室穿戴核岛专用防护用品,然后进入辐射控制区。辐射控制区退出基本流出如下: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服污染检查,脱除核岛专用防护用品,进行全身体表污染测量,退还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穿戴日常工作服。如果发生工作服污染或工作人员体表污染,进行防护服暂存和人员体表去污。方家山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设备安装之前,辐射防护先后对岭澳核电、秦山二期、宁德核电、福清核电等M310堆型核岛卫生出入口布局进行了调研。通过对上述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的布局进行比较,并根据方家山现场实际状况以及时间要求,辐射防护提出方家山核岛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设计修改方案草案,后经 “方家山核电工程局部区域房间土建装修讨论会”讨论并确定了装修改造方案,并将改造方案初稿提交设计院审核。方家山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出入控制优化项目如下:

1.1 辐射防护值班室优化

辐射防护值班室是辐射防护控制现场工作的重要窗口,主要工作包括辐射工作许可审查、辐射监测系统监盘、放射性工作现场监督、辐射控制区辐射普查及防护用品提供等工作。根据9LX现场构筑物物理结构,对辐射防护值班室与NX厂房中央通道一侧的门进行封堵,并在墙体上增设工作窗口,拆除值班室内侧的两个小房间,改变值班室进出门方向,便于辐射防护值班人员进行值班工作和现场工作控制。

1.2 热更衣间空间优化

为防止和避免在辐射控制区工作人员的皮肤粘污,进入辐射控制区的人员都必须穿戴专用的辐射防护服,主要包括:T恤、控制区专用连体服、袜子、防护鞋、细沙手套、纸帽、安全帽。热更衣间作为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辐射控制区防护用品更换的区域,原设计空间相对较小,不利于辐射防护用品摆放、防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后防护用品的收集。根据现场布置拆除热更衣间原L223房间靠近L221房间墙体,对L223房间至L244房间门进行封堵,增加热更衣室空间。拆除原L219放射性去污间,拓宽人员退出通道空间,降低由于空间受限引起放射叉污染的风险。

1.3 放射性去污间优化

放射性去污间是工作人员放射性体表粘污后放射性污染去除的场所。根据核电厂运行期间放射性粘污概率情况,一个放射性去污间将足以满足放射性去污的要求,因此将原L217、L218、L219房间区域结构重新规划布置,L217房间作为放射性去污间,以满足人员放射性去污的功能需求,同时增加整个卫生出入口空间的利用率。

1.4 新增放射性粘污衣物暂存间和仪表存放间

放射性粘污衣物暂存间用于收集和临时存放放射性粘污防护用品,原设计无该区域设计。改变原L216房间至L214房间人员退出通道门位置,在L216房间靠近L215值班室位置增加放射性粘污衣物暂存间和辐射仪表存放间,避免出现粘污衣物存放影响全身(γ)污染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解决辐射仪表的存放需求。

1.5 人员进出路线优化

为便于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出辐射控制区,拆除原L223房间参观人员通道,封堵L227房间至L221房间通道门,由原经淋浴间进入改为通过退出通道进入冷更衣间,通过改造可避免出现大量人员进出淋浴间导致淋浴水扩散,便于人员行走,降低人员跌倒风险。

1.6 优化前后卫生出入口平面图

具体的核岛厂房卫生出入口改造前后平面图如下:

2 辐射控制区出入控制通道建立

2.1 b修

方家山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装修方案制定后,在原有设计上有较大改变,主要是在材料的使用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取消原设计中对地面、墙体以及墙顶的装修要求,将原油漆地面改为耐磨强化复合地板,对卫生出入口内部墙体使用铝塑板进行装修,新增铝塑板吊顶。辐射防护值班室、辐射仪表存放间、淋浴间、卫生间等区域墙体使用高质量的墙砖进行装修。钥匙、TLD、DRD个人剂量计存放架由三合板更换成亚克力材料。

2.2 家具布置

将控制区卫生出入口防护用品存放柜全部改变为铁质材料,安全帽存放架也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改变设计使用旋转式存放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增加空间利用率。使用仪表干燥柜存放便携式辐射仪表,保障便携式辐射仪表的稳定性能,按辐射控制区钥匙类别,采用钥匙箱分类存放各类钥匙。

2.3 设备安装(下转第313页)

(上接第333页)改变原人员进入辐射控制区旋转门、人员退出全身γ辐射监测仪(C1门)、全身α、β污染监测仪(C2门)位置,优化人员进出路线。在热更衣室安全帽架存放处新增安全帽污染监测仪。根据L215值班室布局规划,优化KRT终端电脑、DRD系统电脑、DTL显示电脑的摆放位置。

2.4 防护用品、辐射仪表准备

卫生出入口在装修、家具布置、KZC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辐射控制区建立完成后,防护用品、辐射仪表等物资投入使用,卫生出入口具备投运基本条件,满足辐射工作人员进出辐射控制区的需求。

2.5 卫生出入口运行

新燃料接收前三个月,辐射防护值班人员开始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试运行倒班工作。为明确方家山核岛卫生出入口从“就绪”到“运行”期间的工作步骤和管理要求,辐射防护制订了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运行方案。方案具体规定如下:第一阶段通过式“空载”阶段,人员出入控制方式为L214 携物通道门关闭,人员分流指引牌就位,以分流男女通道人员,引导男通道人员由 L225门进入卫生出入口,NB244 进入C1污染监测仪的前打开,所有人员通过旋转门进入热更衣区, 在热更衣区穿鞋套后,跨过隔离凳进入辐射控制区,退出人员通过C1门(旁通一台)退出,过C1门后脱鞋套, 将鞋放入回收桶,按指引方向退出;第二阶段是提供DRD方式的半载运行,人员出入控制方式为有RP证的人员,在输入DRD后通过旋转门穿鞋套进入辐射控制区,对没有RP证的人员, 按照登记表格的格式记录姓名,公司等信息, 签字后由C2门旁通进入热更衣区,或用临时RP证号,进入热更衣区,穿鞋套后进入辐射控制区;不提供辐射控制区专用安全帽;第三阶段为提供剂量测量和防护服的“全载”运行,辐射工作人员按照辐射控制区管理规定凭有效RP证进入辐射控制区。

3 小结及建议

方家山核电机组通过对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的改进与建立,使方家山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各功能和布局更加合理。辐射防护实现了对卫生出入口改造和建立时间节点良好的控制,按期提出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改造需求、完成辐射控制区装修、家具布置、KZC设备调试,方家山辐射控制区卫生出入口按期投入运行,使卫生出入口完全满足方家山调试进度的需求。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12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篇13

近日,新成立不久的互联网骨干网服务商O3b网络公司和卫星制造商泰雷兹・阿莱尼亚空间公司签订了新造4颗卫星的合同。O3b已筹集到1.37亿美元的新经费,上述卫星将在2014年发射。作为O3b的最大股东,欧洲卫星公司(SES)同日称,它为此轮融资提供了3500万美元。O3b的星座项目在非洲、拉美和亚洲的核心市场收到了“很好的反响”,SES预计该星座最终将设20颗卫星。O3b公司设在英属海峡群岛。(江山)

亚星订购劳拉两颗卫星

2011年11月11日,香港卫星运营商亚洲卫星公司同美国劳拉空间系统公司签订了采购两颗通信卫星的合同,总合同额为2.33亿美元。这两颗卫星都定于2014年发射。它们都将采用劳拉的1300系列平台,将提高亚星公司面向亚洲、中东和大洋洲的容量。“亚星”6将携带28路大功率C波段转发器。“亚星”8将设24路Ku波段转发器和一个Ka波段波束。劳拉今年已拿到6颗卫星的订单。劳拉供应的卫星产品几乎全都是商业通信卫星。(阳光)

俄发射联盟号载人飞船

2011年11月14日,俄罗斯联盟FG型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成功发射了“联盟”TMA22载人飞船。这是联盟U型火箭8月24日发射进步M12M货运飞船失败后俄首次发射载人飞船,也是国际空间站计划自美国航天飞机退役后进行的首次载人发射。船上乘有两名俄罗斯航天员和一名美国航天员。飞船两天后同国际空间站对接。此次发射原定9月22日进行,后因8月份的货运飞船发射失败而推迟。空间站上原有的6名机组成员已有3人于9月16日返回地面。使站上机组人数减少到了3人。由于他们也要在新升空的3人进站后于11月22日返航,所以留给新旧两组航天员交接班的时间很短。俄还计划在12月21日发射“联盟”TMA03M载人飞船,同国际空间站对接后将使站上机组人数重新回到6人的水平。(阳光)

美成功试飞高超音速武器

2011年11月17日,美国陆军成功地对“先进高超音速武器”(AHW)进行了一次试验飞行。由火箭从夏威夷发射后,试验飞行器在太平洋上空的高层大气中以高超音速做滑翔飞行,最后命中了马绍尔群岛夸贾林环礁上的目标。夸贾林环礁位于夏威夷西南约4000千米。美国国防部未公布飞行器达到的最高速度,但科学家对高超音速的定义是超过5马赫。国防部发言人称,此次试飞的目的是获取气动,导航、制导与控制和防热技术数据。AHW是“快速全球打击”计划的一部分。“快速全球打击”计划旨在使美军能在1小时内把常规武器投送到全球任何地点。(江山)

国际空间站三名航天员返回地面

莫斯科时间2011年11月22日晨,国际空间站上的3名航天员乘“联盟”TMA02M载人飞船返回地面,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着陆。3人分别来自美国、日本和俄罗斯。他们于6月初登上空间站,在站上生活和工作了165天。目前国际空间站上还有3人驻守。他们是11月16日才进站的,已组成新的第30宇航组,将在站上生活和工作到2012年3月份。该宇航组的另外3名成员定于12月21日乘联盟号飞船升空,两天后进站。(阳光)

“全球星”二代星再出动量轮问题

2011年7月份发射的全球星公司第二组第二代卫星又出现了新的动量轮问题,性质显然不同于2010年10月发射的首组卫星所出现的动量轮缺陷。该公司说,在卫星主承包方泰雷兹・阿莱尼亚空间公司和动量轮制造方古德里奇宇航公司保证问题不再复现之前,它将不会按原定计划在2011年12月份和2012年初分别发射第三和第四组卫星。该公司还说,2007年发射的8颗第一代卫星也已开始出现导致星座无法开展双向语音服务的辐射问题。这8颗卫星原拟同24颗第二代卫星一道提供全面的语音和数据服务,但现在估计它们到2013年底之后将无法再用于语音服务。

(阳光)

美水星探测器将延寿一年

2011年11月14日,NASA宣布把“信使”水星探测器的探测任务延长一年。“信使”任务全称为“水星表面、空间环境、地球化学与测距”。该探测器2011年3月18日成为首个绕水星运行的航天器,为期一年的主探测任务将在2012年3月17日结束。它目前正在对水星进行首次全球近距离探测,所获成果已给人类对这颗距太阳最近的行星的认识带来革命。在延长期内,该探测器将使科学家能更深入地了解水星。

(江山)

阿里安拿到直播电视公司新发射合同

阿里安航天公司和美国直播电视公司2011年11月14日宣布新签订了一颗卫星的发射服务合同。这颗卫星将供直播电视拉美公司使用,定于2014年由阿里安5火箭发射。这是阿里安公司今年赢得的第9颗商业卫星的发射合同。双方9月份已签订了在2014年发射“直播电视”14和15两颗卫星的合同,其中包括另两次发射的选择权。卫星正在由劳拉空间系统公司建造,发射重量约6.3吨,将采用西经95度轨位。

(阳光)

美国四位航天员获国会金质奖章

2011年11月16日,美国国会向上世纪60年代美国4位先驱航天员颁发了代表最高平民荣誉的国会金质奖章。这是国会金章首次被授予航天员。这4位获奖者有3人是1969年阿波罗11号登月任务参加者,即登月第一人阿姆斯特朗、与他同行的奥尔德林和飞船指令舱驾驶员科林斯。3人年龄均为81岁。另一人是90岁高龄的美国首位轨道飞行航天员、前参议员格伦。格伦1962年上天执行了美国首次载人轨道飞行任务。国会金章同总统自由奖章齐名,是对杰出成就和贡献者的最高奖励,其它航空和火箭科学开拓者也曾获得该奖章,包括航空先驱莱特兄弟和现代火箭之父戈达德。(阳光)

泰阿空间公司同俄厂家签卫星协议

2011年11月18日,泰雷兹・阿莱尼亚空间公司和俄罗斯信息卫星系统(ISS)-列舍特涅夫公司在莫斯科签署了旨在合资建造商业通信卫星的协议。法俄两国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协议要求通过该合资项目来“联合研制、生产和总装功率超过12千瓦的新型通信卫星平台以及平台和有效载荷部件及组件”。双方已在十余个卫星项目上开展了几年的合作,典型方式是由泰阿空间公司为采用列舍特涅夫公司平台的卫星建造电子有效载荷。通过参与国外通信卫星项目竞标,

列舍特涅夫公司的影响力近来有所提高。(江山)

美“陆地卫星”5或将报废

2011年11月18日,美国地质调查局宣布,由于工程技术人员要用90天时间恢复星地传输能力,该局已暂停“陆地卫星”5卫星的图像拍摄操作。近来,这颗27年前发射的卫星上的一台关键放大器性能减弱,导致卫星图像下传能力明显下降,呈现出即将报废的迹象。“陆地卫星”计划下的图像采集工作自1972年首颗卫星发射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该计划目前还有一颗卫星在轨工作,即12年前发射的“陆地卫星”7。该卫星设计寿命为5年,2003年以来一直在没有扫描线校正器工作的条件下运行,导致图像质量的下降。称为“陆地卫星数据连续性任务”的替换星目前正在由NASA建造,定于2013年发射。(江山)

俄法将联合发展新火箭

俄罗斯总理普京表示,俄罗斯和法国将合作研制先进的可重复使用火箭。两国工程技术人员已经在“乌拉尔”项目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俄联邦航天局和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预计将制订出双边航天合作的一份路线图。为研制出先进的可重复使用运载火箭,为期15年的“乌拉尔”计划已于2005年得到批准。目前该项目仍处在方案论证阶段,火箭发动机采用液氢、煤油还是甲烷燃料尚未确定。此前有报道说,未来的“乌拉尔”火箭可重复使用,采用液氢和液态甲烷燃料,将会在2020年~2030年间的某个时间取代俄联盟号和法国阿里安火箭。(阳光)

土库曼首颗通信卫星将由泰阿空间公司建造,由中国发射

2011年11月20日,土库曼斯坦政府宣布同泰雷兹・阿莱尼亚空间公司签订了该国首颗通信卫星的建造合同。卫星将在2014年部署到由摩纳哥政府控制的一个轨位。根据中土签订的合同,卫星将由中国长征火箭发射。(阳光)

质子号发射“亚星”7

2011年11月25日,国际发射服务公司的俄制质子M/和风M型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香港亚洲卫星公司的“亚星”7通信卫星。“亚星”7曾称“亚星”5C,由劳拉空间系统公司采用1300系列平台建造,发射重量约3.8吨,配备28路C波段和17路Ku波段转发器及一个Ka波段有效载荷,采用东经105.5度轨位,用于接替“亚星”3S,支持亚太地区的各类应用,包括电视广播和甚小孔径终端(VSAT)网络,设计寿命15年。它的C波段区域波束覆盖亚洲、中东、大洋洲和中亚超过50个国家,Ku波段波束服务于东亚和南亚,另有一个可控Ku波段波束。(江山)

巴西有意建造两颗政府通信卫星

巴西政府打算研制携带X和Ka波段有效载荷的两颗通信卫星,供军事和民用政府部门使用,但很可能会错过该计划原先公布的进度。该计划已得到巴政府支持,将作为国防部和通信部的联合项目向前推进。两颗卫星尚未签订合同,但已列人预算。

(阳光)

日本停用红外天文卫星

在对天空进行了5年的扫描观测后,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的“光”(又称“天文”F)红外空间望远镜已在2011年11月24日被关掉。该卫星停用是因为其发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地影期内供电,说明蓄电池充电不足。卫星在有光照时仍能供电。故障是在2011年5月24日首次出现的。卫星的科学观测已2011年在6月份停止。“光”是日本首颗红外天文卫星,发射于2006年2月,预期寿命3年。(阳光)

俄发射一颗格罗纳斯卫星

11月28日,俄罗斯联盟2-1b型火箭在普列谢茨克发射场发射了一颗格罗纳斯-M型导航卫星,代号“宇宙”2478。该系统此前已有30颗卫星在轨,但只有23颗正在工作,而覆盖全球需有24颗卫星工作。11月4日由质子号火箭发射的3颗卫星正在进行入网前调试。另有2颗卫星正在进行维护,2月份发射的一颗新一代格罗纳斯-K型卫星仍在进行飞行测试,一颗卫星用作在轨备份。这是俄年内最后一次发射该系统的卫星。俄2011年通过4次发射部署了6颗格罗纳斯系统卫星,包括5颗M型和1颗K型卫星。

(江山)

萨科齐重申要保证航天经费

2011年11月22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在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位于图卢兹的设施发表演讲时说,尽管存在公共开支压力,他将维护法国的航天预算,包括用7亿美元的公债发行收入来开展火箭和卫星项目。他说,欧洲债务危机不能成为不为未来投资的理由。萨科齐说,按现行规划,2007年~2012年间,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年度预算将会增长16%。这再次表明,萨科齐政府正在寻求削减其它领域的预算,而航天部门将得到幸免。

(阳光)

NASA 2012财年预算为178亿美元

2011年11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总额1万亿美元的一项折衷预算案。在该预算案下,NASA 2012财年预算为178亿美元,比2011财年低6.84亿美元,比白宫申请额少了9.24亿美元。预算案提高了陷入困境的“詹姆斯韦布”空间望远镜的经费,但商业航天飞行计划经费还不到申请额的一半。(阳光)

波音载人飞船将大量利用成熟技术

据波音公司一位项目官员介绍,该公司的“机组航天运输”(CST)100商业载人飞船将大量采用原有航天和航空计划已用过的技术,包括国际空间站所用的压力密封和为美国国防部“轨道快车”实验开发的交会对接传感器等。这种可乘7人的可重复使用飞船正在竞争NASA的载人航天运输业务。这位官员说,对于CST-100计划,他们将大量利用波音在载人航天和商业飞机项目上的经验,以研制出一种安全、可靠和经济的系统。飞船将采用的其它已有技术包括波音787飞机用的主机组显示器、航天飞机用的防热系统、宇宙神2续航发动机用的发射逃逸系统发动机、阿波罗登月计划用的降落伞系统、“机组探测飞行器”计划用的气囊着陆系统和源自公司专利性计划的反推控制系统发动机。波音正在同它和洛马合资的联盟发射联盟公司联合,拟利用宇宙神5火箭来发射CST-100飞船。(江山)

欧空局放弃同俄火星探测器联络

2011年11月22日和23日欧空局曾两度成功联络俄罗斯被困在低地轨道上的“火卫一-土壤”探测器,之后,“火卫一-土壤”探测器再次玩起了失踪,在多次尝试无果后,12月2日欧空局停止了同进行联络的尝试,认为从轨道力学情况看,该探测器即使还能飞往火星,也要等到两年后新的窗口出现之时。由于其设在澳大利亚珀斯和西班牙加那利群岛的跟踪天线另有其它任务,欧空局向俄联邦航天局和探测器主承包方拉沃奇金科研生产联合公司通报说,欧洲将停止主动尝试同该探测器联络,但若俄相关部门先建立了联络,欧洲仍可提供支持。NASA也动用其跟踪设备参与了抢救行动,但未能从探测器收到任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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