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实用13篇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篇1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需要机器设备等租赁物的承租人,选中了出卖人(主要指制造商和经销商)的机器设备,却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便可申请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买下该机器设备,然后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按期付给租金。这样的经济交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份合同分别是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以转移财产使用权为基本功能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承租人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租赁物为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而且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3)租赁物也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就是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出租人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对租赁物的选择以及对租赁物的出卖人的选择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如出现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情况,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承租人对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和主要条款

1.订立程序

(1)订立前的准备

在订立之前要有必要的准备,承租人要选择好租赁物和租赁物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要对对方的资本信用进行调查。

(2)订立前的谈判

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租赁谈判三方面。

技术谈判在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设备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等。

商务谈判在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价格、供货日期、付款方式等。

租赁谈判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租金的确定和支付的方法等。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应标明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可注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等。也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写法与其他合同一样,首部只写明双方当事人名称,其余基本情况放在尾部。

(2)名词解释与定义条款

有些融资租赁合同涉及较多需要解释的名词或需要定义的概念,可以在正文之前集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如没有必要,可省略这一项,将名词解释放入相关的条款中表达。

(3)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这一条款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应条款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只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给出租赁物件的明确定义,并注明详见合同附件即买卖合同。具体可以写为:“租赁物件是承租人自行选定的以租用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买卖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其中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承租人要给以充分注意,因为这些是承租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

(4)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写明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出卖方(供货人)完成交货之时,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货完毕,租赁物的一些风险,从此便转由承租人承担。这一点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

出租人支付货款并取得租赁物件的提单后,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受领租赁物。

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件之后,应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对租赁物件进行商检、验收,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5)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也可约定以某个事件的发生为合同生效、终止时间。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适宜多次出租,出租人应能在该项融资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润,如租赁期限过短,这一点是无法实现的。

(6)租金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成本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应得的合理利润构成。合同中要对租金加以明确的定义,是包括全部成本还是大部分成本,合理的利润如何确定等,都应当约定清楚。

对租金支付的期限和支付的方式,也必须做出约定。

(7)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但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8)租赁物件瑕疵处理

关于租赁物的质量品质、技术性能、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发生质量问题,出租人仍有责任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运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9)保险

保险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避免损失的一种保障手段。是否投保以及具体投保范围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视租赁物的情况而商定。

(10)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有三种可能:归承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续租。如果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协商仍无法确定,按合同法规定,所有权归出租人。

【 范  本 】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_____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_________ 份分送_________ 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篇2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传统租赁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1、租赁期不满六个月的,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较小,租金较低,租期也较短,证据易于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2、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往往租赁物价值较大,租金较高,租期也较长,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所以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特别提醒: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的,一般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没有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    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8、租金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

    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0、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还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资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本身并没有什么兴趣,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另外在税收监管体制中,也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篇3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司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 2,合同中所有带有【 选项编号. 3,合同中所有带有[ 毕后将[ ]的空白项,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 】项的条款,均须根据其下面列明的内容填写相应的

]删除.文字使用必须规范,不得任意简写,缩写.不需填写处,应以

斜杠线填充.不得自行涂改,删减,注释合同内容. 4, 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名称须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名称及法人 公章相符; 个人姓名须与其本人身份证相符; 人签字时要注明" () ". 5,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11.1.2等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 情形选择适用,如交易中不采用担保形式,则第十五条就不适用,如交易中不需 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就不适用. 6,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合同没有对附件二租赁物 买卖合同文本做专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 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买方根据[填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用户" )的指定 愿意购买出卖人所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货物, 以将该货物出租给用户使 用,出卖人同意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 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以下简称"货

款".买方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 1《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2 承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不 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买 方交付设备迟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 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用户接 受,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索赔权转让后,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a 座 2 层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68322719 法定代表人:丁建平 传真:010-68322709 职务:董事长

) 承租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注册地址:江西省万年县城东郊 邮政编码:335506 电话:0791-8160968 法定代表人:刘明寿 传真:0791-8160911 职务: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 商, 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租赁合同". 或 ) 第一条: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 向出 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并向 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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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第三条: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3.1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3.2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 36 个月.

第四条:租赁成本,租金和租赁利率 4.1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其相关费用. .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 4.2 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 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 "租赁利息" )之和.承租 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 3 个月向出租人支付 一次租金,共分 12 期支付.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 付款方式) ,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 所述办理.实际支付时, 《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 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4.3 双方按下列第【②】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 %/年;

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 10%,即 5.04%/年; ③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即 %/年;

4.4 4.2 所述《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 XX 年 11 月 15 日 为起租日,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交 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 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4.5 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二十 条约定的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 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 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 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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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加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 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 支付事宜.

第五条: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②】种: ① 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② 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 (上浮/下浮),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 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因租赁利率 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 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 人.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 , 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金变更通知书》 (如有)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6.1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 肆佰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即租赁成本的 14%)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6.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 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 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 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6.3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 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 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 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 补足;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6.4 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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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租赁手续费 7.1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 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即租赁成本的 2.5%) ,作为本租 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7.2 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八条:租赁物的购买 8.1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定租赁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型 号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等全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 件),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及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 求与出卖人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 ) 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8.2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凭证 等. 8.3 因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 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前述费用的除外.

第九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 9.1 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 租人指定的人交付.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9.2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 《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 . 如租赁物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 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9.3 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 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 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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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0.1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 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出租人一律不负责任,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 决. 10.2 出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若因前 款原因遭受损害,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 法律后果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 10.3 即使出现本条 1,2 款的情况,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所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1.1 在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因此: 11.1.1 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11.1.2 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11.1.3 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11.1.4 承租人负责修理,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11.1.5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并不得转租给 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11.2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的

使用权,包括如下各项: 11.2.1 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设置场所,正确地安装和使用租赁物. 11.2.2 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出卖人或原制造厂家(或其人)签订维修合同, 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11.2.3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 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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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 格,同型号零部件.若采用代用件,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 代用件,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对租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并承担所需一切 费用. 11.2.5 除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 设置场所. 11.2.6 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物,须保持租赁物原有用途和性能.未经出租人书 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 和性能. 11.2.7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8 承租人应承担处理以上各种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 双方按下列第①种方式处 理租赁物: ① 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 租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 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 定的第三方,并出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本合同附件五) ; ② 续租: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 议; ③ 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于本合同到期后[ 租赁物完好无损(正常磨损的情况除外) . ]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并保证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毁损及灭失 13.1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及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13.2 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通知承

租人采取下列处理方式,并由承租人负担所需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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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如租赁物可以修复,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13.2.2 如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的 全部损失.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如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第①项)及其他各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保险 14.1 自起租日起,承租人应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 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等) ,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由于承租人不办理保险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14.2 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应当由【②】保管: ①出租人; ②承租人. 14.3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24 小时内)通知出租人, 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14.4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的处置方式为【①】 : ① 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承 租人所有; ② 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出 租人所有; ③ 归出租人所有; ④ 抵扣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 14.5 如果发生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害,导致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 修复,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赔付出租人.

第十五条:担保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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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提前履行 16.1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 16.2 提前支付的金额,方式及租赁物的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 16.3 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出租人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亦不免除提前履行前已经发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七条:陈述与保证 17.1 承租人认识到如下陈述及其真实,准确,完整是本合同赖以成立和存续的 基础,任何不真实,虚假的陈述都有可能构成违约或违法的严重后果.承租人对 如下事项的陈述负有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 17.1.1 承租人是合法登记注册,依法有效存续和营运的独立法人机构. 17.1.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且已经得到其股东会或 董事会的有效授权和许可. 17.1.3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没有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和协议的约 定. 17.1.4 承租人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身份资料, 财务资料,担保资料等. 17.1.5 承租人保证其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存在. 17.2 承租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前述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资料 18.1 出租人需了解承租人的经营情况时,须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同意按照出租人要求定期或随时向出租人提供其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 表,现金流量表或出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18.2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任何公司资料,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披露给 任何第三方(第 21.1 款所述的出租人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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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19.1 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的,承租人应就延迟支 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迟延期间自本 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交纳租金的次日起,至租金实际汇入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 列明的出租人账户之日止. 19.2 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受损或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 (如双方选择适用第十二条第①项)及其他各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19.3 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严重违反本 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9.3.1 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由此 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9.3.2 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19.4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致使他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 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负担.双方一致同意,律师费以不超过本合同租金总 额的 0.1%为限.

第二十条:重大变故的处理 20.1 如承租人发生或可能发生(a)关闭,停产,停业,合并,分立,重组,上市, 经营恶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任何其他方对承租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以其他 方式提出权利主张,投资失误,违规经营,破产,转让其重要资产或不履行与其 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等;(b)承租人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出现重大调整, 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c)政府政策调整足以 影响承租人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情况时,承租人应事先及 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出租人满意,否则出租 人可采取第 19.3 款约定的措施. 20.2 如担保人发生第 20.1 款所述情形,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 7 日内 另行提供出租人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否则出租人有权采取 19.3 款约定的措 施.在担保人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保 证责任. 2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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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发生变化的一方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20.4 双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法律规定的除战争以外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 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可以延期履行,但最长不超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 60 日.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应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的 后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20.5 租赁期限内,如承租人破产,则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及变更和解除 21.1 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无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收到出租人有关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转让的 书面通知后, 应向取得租金债权及其他各项债权的第三方直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债务. 其他各项债权指本合同赋予出租人的除应收租金债权之外的其他所有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名义价款,租赁手续费等. 21.2 如承租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21.3 除本合同第五条"租金的变更"之外,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变更,必须 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 本合同生效后,除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行使解约权外,承租人无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2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 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 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22.3 在合同存在部分争议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执行与争议 无关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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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署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3.1.2 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已划汇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23.2 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终止 24.1 本合同在如下情形下终止: 24.1.1 双方均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项下之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24.1.2 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合同终止. 24.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2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地址和通知 25.1 出租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是: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 1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25.2 承租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是: 注册地址:江西省万年县城东郊 邮政编码:335506 25.3 双方之间一切通知以下述方式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25.3.1 传真; 25.3.2 特快专递; 25.3.3 当面交送. 25.4 任何一方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 7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 责任和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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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附件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设备清单 二,租赁物买卖合同 三,租金支付表 四,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五,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 *********************************************************************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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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中贸租(XX)z 字第 35 号《融资租赁合同》的签字页)

出租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公 章)

融资租赁合同篇4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融资租赁合同篇5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

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融资租赁合同篇6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

%/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货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要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 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 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 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邮政编码: 地址: 电挂: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附 表   (1)租赁物件(制造厂)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2)卖方 .(3)交付地点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4)租赁物件..设置场所..(5)租赁期间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6)预计交付期及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 预计交付期: 年 月于 港口装船(详见上述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凭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7)概算成本 外汇( ): 人民币:(8)

保证金..(9)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租金:

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 (10)续租方法 ..(11)所

金第一次租金支付前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六次租金支付后 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第八次租金支付后 第九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一次租金支付后 ....(12)续

额.(13)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 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利率×120%计算(14)附带条款 ....

实际租金表一九九  年  月  日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no.)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室业务部经理业务员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概算租金(共次) 实际租金(共 次) 第一次到第 次各为:最后一次为: 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五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六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七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八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概算续租租金(共次) 实际续租租金(共次)每次: 每次: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二次租金支付前第三次租金支付前概算:概算:概算:概算:实际:实际:实际:实际:第四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七次租金支付后概算:概算:概算:概算:实际:实际:实际:实际: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概算:实际:附注:(1)租赁合同签订日:199  年 月 日

(2)起租日:199 年 月 日

(3)租赁期间: 个月(199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4)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 /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_________号。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______,实际成本为:________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已预付_____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___。

抄送:

担保人(1):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2):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根据一九 年 月 日你公司与本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承租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融资租赁合同篇7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篇8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篇9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

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篇10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 份分送 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融资租赁合同篇1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附 表

─┬──────┬─────────────────────────

│⑴│ 租赁物件 │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

│ │(制造厂) │ │

├─┼──────┼─────────────────────────┤

│⑵│ 卖 方 │ │

├─┼──────┼─────────────────────────┤

│⑶│ 交付地点 │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

├─┼──────┼─────────────────────────┤

│⑷│ 租赁物件 │ │

│ │ 设置场所 │ │

├─┼──────┼─────────────────────────┤

│⑸│ 租赁期间 │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 │预计交付期 │预计交付期:年 月于 港口装船(详见上述购买合同)│

│⑹│及租赁物件 │ │

│ │收据交付期 │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

├─┼──────┼─────────────────────────┤

│⑺│ 概算成本 │ 外汇( ): 人民币: │

├─┼──────┼─────────────────────────┤

│⑻│ 保证金 │ │

├─┼──────┼─────────────────────────┤

│ │ 租金及 │ 租金: │

│⑼│ 其支付 │ 支付方法: │

│ │ 方 法 │ 支付地点: │

├─┼──────┼─────────────────────────┤

│⑽│ 续租租金 │ │

├─┼───┬──┴───┬──────┬──────┬───────┤

│ │ │ 第一次租 │ 第一次租 │ 第二次租 │ 第三次租 │

│ │ │ 金支付前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 ├──────┼──────┼──────┼───────┤

│ │ │ │ │ │ │

│ │所定 ├──────┼──────┼──────┼───────┤

│ │ │ 第四次租 │ 第五次租 │ 第六次租 │ 第七次租 │

│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⑾│损失 ├──────┼──────┼──────┼───────┤

│ │ │ │ │ │ │

│ │ 金 ├──────┼──────┼──────┼───────┤

│ │ │ 第八次租 │ 第九次租 │ 第十次租 │ 第十一次 │

│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 ├──────┼──────┼──────┼───────┤

│ │ │ │ │ │ │

├─┼───┼──────┼─┬────┼──────┴───────┤

│ │续租所│ │ │ │以中国银行的 贷款和人│

│⑿│定损失│ │⒀│迟延利息│民币贷款 │

│ │金额 │ │ │ │的贷款利率X120%计算 │

├─┼───┼──────┴─┴────┴──────────────┤

│ │附带 │ │

│⒁│ │ │

│ │条款 │ │

─┴───┴────────────────────────────

实 际 租 金 表

______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NO. )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

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

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

│ 总经理室 │ 业务部经理 │ 业 务 员 │

├──────────┼───────────┼───────────┤

│ │ │ │

──────────┴───────────┴───────────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

│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

├────────────────┼─────────────────┤

│ │ │

────────────────┴─────────────────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

│概算租金 │ 实 际 租 金 │

│(共 次)│ (共 次) │

├─────┼───────────────┬────────────┤

│ │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五次租金: 年 月 日│

│第一次至 ├───────────────┼────────────┤

│第 次各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六次租金: 年 月 日│

│为: ├───────────────┼────────────┤

│最后一次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七次租金: 年 月 日│

│为: ├───────────────┼────────────┤

│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八次租金: 年 月 日│

─────┴───────────────┴────────────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

│ 概算续租租金(共 次) │ 实际续租租金(共 次) │

├────────────────┼─────────────────┤

│每次: │每次: │

────────────────┴─────────────────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

│ 第一次租 │ 第一次租 │ 第二次租 │ 第三次租 │

│ 金支付前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 第四次租 │ 第五次租 │ 第六次租 │ 第七次租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

│概算: │实际: │

────────────────┴─────────────────

附注:

(1)租赁合同签订日:199 年 月 日

(2)起 租 日:199 年 月 日

(3)租 赁 期 间: 个月(19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租 金 支 付: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 日

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_______。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__________,实

际成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已预付_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_。

抄送:

担保人(1):

担保人(2):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 年 月 日你公司与本 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

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 │ │

│ 租赁物件 │ │

│ (制造厂) │ │

│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

│ 卖 方 │ │

├──────────┼───────────────────────┤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

│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 │

│ 租赁期间 │ │

│ │ 之日为起算日) │

──────────┴───────────────────────

────────────────────────

│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

├───────┬─────────┬──────┴─┬───────

│ 部 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融资租赁合同篇12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融资租赁合同篇13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担保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附1.

附表

──┬───────┬───────────────────────

│(1) │租赁物件(制造 │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

│ │厂) │ │

├──┼───────┼───────────────────────┤

│(2) │卖方 │ │

├──┼───────┼───────────────────────┤

│(3) │交付地点 │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 │

│ │ │ 目的港) │

├──┼───────┼───────────────────────┤

│(4) │租赁物件设置场│ │

│ │所 │ │

├──┼───────┼───────────────────────┤

│(5) │租赁期间 │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

│(6) │预计交付期及租│预计交付期: 年 月于 港口装船(详见上 │

│ │赁物件收据交付│述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 │

│ │期 │签收当日 │

├──┼───────┼───────────────────────┤

│(7) │概算成本 │ 外汇( ) 人民币 │

├──┼───────┼───────────────────────┤

│(8) │保证金 │ │

├──┼───────┼───────────────────────┤

│(9) │租金及其支付方│租金: │

│ │法 │支付方法: │

│ │ │支付地点: │

├──┼───────┼───────────────────────┤

│(10)│续租租金 │ │

├──┼───┬───┴──┬──────┬──────┬──────┤

│(11)│ │第一次租金支│第一次租金支│第二次租金支│第三次租金支│

│ │ │付前 │付后 │付后 │付后 │

│ │ 所定 ├──────┼──────┼──────┼──────┤

│ │损失金│ │ │ │ │

│ │ ├──────┼──────┼──────┼──────┤

│ │ │第四次租金支│第五次租金支│第六次租金支│第七次租金支│

│ │ │付后 │付后 │付后 │付后 │

│ │ ├──────┼──────┼──────┼──────┤

│ │ │ │ │ │ │

│ │ ├──────┼──────┼──────┼──────┤

│ │ │第八次租金支│第九次租金支│第十次租金支│第十一次租金│

│ │ │付后 │付后 │付后 │支付后 │

│ │ ├──────┼──────┼──────┼──────┤

│ │ │ │ │ │ │

├──┼───┼────┬─┴┬────┬┴──────┴──────┤

│(12)│续租所│ │ │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民币贷款│

│ │定损失│ │(13)│ │的贷款利率X120%计算 │

│ │金额 │ │ │ │ │

├──┼───┴─┬──┴──┴────┴──────────────┤

│(14)│附带条款 │ │

──┴─────┴─────────────────────────

附2.

实际租金表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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