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用13篇

统计法
统计法篇1

1、市场经济对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规则还不十分健全,诚信度还不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还不强,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日常统计工作中,经常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及组织,不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报送统计资料,逃避应尽的统计义务,部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担心商业秘密的泄露,怀疑统计部门能否做到数据保护,因而对统计调查变得十分敏感,采取消极的配合态度,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为政府统计部门,如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来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法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目前统计法制工作提出的一个新要求。

2、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向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科学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我国政府职能逐渐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向“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在逐步深入展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统计部门如何适应这种转变,正确处理统计任务与统计人员之间矛盾,协调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民间统计的关系、统计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效地整合统计资源,建立一个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部门统计为辅,民间统计为补充的大统计调查体系,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新时期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从近几年检查情况看,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统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突出表现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合格统计人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统计人员,没有设立必要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建立统计核算制度,统计人员不按期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2、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突出。部分企事业单位瞒报劳动报酬统计数据,所报的统计数据与核实数据相差较大,瞒报现象较为普遍,而工业企业则由于各种原因虚报总产值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实。

3、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部分企业不能如实上报统计资料。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为完成各项考核目标,按下达计划数上报基层统计数据。如有的乡镇为了完成各项主要统计指标的考核,骗取荣誉,叫企业用错误的方法计算工业总产值,让企业虚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有的替企业填好统计报表,叫企业盖章上报;有的叫企业在空白报表上先盖好公章,再自己根据需要在报表上填写数据,而企业却不知情。

4、部分企业存在随意填报统计数据现象。有些企业的主要领导对统计工作认识不足,随意填报统计报表;企业统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悉,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马虎应付了事。

三、统计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些单位,从单位领导到统计人员,许多都未认真学习过《统计法》及相关的法规,有的不知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有的根本没有认识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力度不够。一方面是统计执法力量薄弱,而统计调查对象量大面广,无法对所有的违法现象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关系网相互交织,使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难度加大,由此助长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滋生漫延,也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3、利益主体多元化,诱发统计违法行为。个别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有的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提升所谓的企业形象,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有的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等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从业人员人数等统计数据。在经济、政治利益的驱使下,个别地方和部门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致使下级为完成任务而被迫上报虚假统计数据,也是造成虚报统计资料的一个原因。

4、统计人员素质不高,是产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一方面,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异常迅速,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对统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统计人员面临较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法制环境越来越复杂,统计执法道路困难重重,迫切需要更新只是结构和大批复合型的人才。然而,当前部分统计人员知识老化、业务素质较低,阻碍了统计法制工作。

统计人员素质不高也与对《统计法》重视不够,存在统计是“乱抓一个人都可以来做统计”的错误思想有关,一些单位随意撤换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无法稳定,许多没有经过统计专业培训的人员在统计岗位上工作,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以致于随意填报统计数据,并常常出现迟报及统计数据不实的现象。

四、关于我国统计法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1、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切实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以“强化意识培养,做到两个结合”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即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依靠媒体,结合案例进行统计法制宣传。培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首先从在校学生开始,密切联系实际,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键在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直接决定法律、法规实施的质量及效果,决定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再者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始终要把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让人们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自觉地抵制、谴责违法犯罪现象,自觉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2、坚持实事求是,净化统计环境。(1)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思想认识。实事求是是对统计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和治理统计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虚假统计数据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危害,才能在治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上做到态度坚决、力度大,行动果断、效果好,从而使治理工作取得成效。(2)加强干部管理,完善评价体制。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发生,加强源头数据控制,提高数据质量,杜绝“数字腐败”,对地区、部门、单位的各种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杜绝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办法,对搞“假数出官,官出假数”者,更要严肃处理,使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3)加快统计法制建设步伐。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变化,将各项统计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正常的统计活动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而让利用虚假统计数据谋求不正当利益者受到严惩。

3、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只有建立起业务素质过硬,忠诚统计事业,具有较强职业道德的统计队伍,才能在统计工作中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行统计工作,才能抵御各种利益诱惑,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因此,加强各种形式的统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通过他们向社会普及统计知识,让社会认识统计,让统计服务社会,是治理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熊振南:《统计法规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统计法篇2

(二)确保完成2012年度统计“五五”普法任务。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市统计局2012年统计“五五”普法计划》的具体要求,在确保完成2012年普法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镇处、各单位要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完成“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

(一)切实搞好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强化统计培训教育,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学习并单独考试,确保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0人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不少于200人次。

(二)提高统计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局党组计划组织局内有关科室及各镇处统计执法人员,分2期参加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员培训班,培训40人次,确保每个专业科室及各镇处都有一名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切实做到依法治统。

(三)建立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制度,从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政务公开、部门调查项目清查、审批或备案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化的要求。

三、推行统计行法责任制,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一)积极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管理,建立长效奖惩机制。

(二)积极推行全员执法责任制。成立由局执法监察大队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联合执法组,明确责任分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统计法篇3

2、适应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完成年新增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一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布署和省、市局要求,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好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二是争对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统计范围调整变化,做好调整后的数据衔接和上报,三是实施服务统计,扩大服务业调查覆盖面,实行部分服务业联网直报,四是增加文化产业调查。五是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制度。

3、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后续工作。按照省、市人口普查办要求,继续认真组织各专业人员对普查表数据进行处理、整理、加工与上报、普查数据,做好普查年鉴,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总结与表彰等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抓好统计数据质量。

1、健全完善基层统计网络。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若干意见》和三明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加强区乡两级基层统计力量的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部门沟通,争取基层统计在机构、人员、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善,完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员和村级统计员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制定下发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考评办法,督促乡镇街道完善统计基础,切实做到统计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设备、有台帐、有办公地点。

2、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指导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确保“三上”企业的统计台帐建设走上规范化轨道。

3、强化数据质量评估。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建立农业、工业、投资建筑业、贸易等主要支撑行业为重点的数据审核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部门提供的数据质量的审查评估力度,同时,深入研究各专业数据内在关联性,抓好总量和要素统计。

三、着力统计服务水平的提升。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站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区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一年,对“十二五”奠定良好发展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计的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益发重要,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对统计部门的经济运行监测结果越来越重视,信息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为此,必须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产品的需要。

1、提高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水平。要紧紧围绕中央出台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统计的“监测、分析、预警”功能,重点要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等进行监测,认真调查,深入分析,及时提出宏观分析报告供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要围绕我区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加强与其他县市的横向对比分析,既要加强定性、定量分析,也要加强速度、结构和效益方面的对比分析;既要科学、真实地反映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形势、趋势、态势,也要如实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薄弱点问题。

2、提升服务社会各界的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窗”的作用,及时编制刊发《区统计月报》和《区统计年鉴》,抓好区政府公众网“统计信息”查询网站的更新与维护,及时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数据和分析、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统计数据和统计产品。

3、做好各项专项评价监测工作。继续配合好市调查队、区妇联等部门,做好政府绩效公众评议、群众安全感、组织工作满意度、“妇儿两纲”监测等公众调查测评工作,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准确评价各方面工作提供基础信息依据。

四、加大统计法规宣传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

1、广泛开展普法活动。要以新《统计法》、《省统计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对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作为统计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网站平台、统计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机会,不失时机地进行统计法规宣传。

2、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今年要继续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推进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对重点行业等专业统计数据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在统计中拒报、瞒报等不配合的调查对象进行严肃的查处,力争全年查处违法案件6起以上。

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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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章立制,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确保主体合法,执法依据、内容合法,处罚适当。一是实行《全员执法责任制》,明确市、区、县级市统计法制机构与专业处(科)的职责和分工;二是区、县级市统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抽调既有一定统计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业务,有很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充实统计执法岗位;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报表催报、查询、迟报登记和有效送达等制度,确保每个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各个环节合乎执法规程,避免执法不当。

(三)严格执行大要案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及典型案件曝光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要求,做好对大要案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报告、结案备案工作,杜绝瞒案不报或有案不查。对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大要案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在立案后十天内报市统计局法制处备案并审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每个区、县级市统计局年内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少于3宗,其中曝光案件不少于1宗,市局专业处年内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少于1宗。每年12月市统计局法制处通报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并把是否曝光案件列入年度统计法制工作考评的内容。同时市统计局法制处将结合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对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行政执法程序及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表。

二、进一步加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力度

(一)创新执法方式,转变统计执法理念。坚持统计巡查、统计基础规范化检查与统计数据质量抽查相并举,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将事前监管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执法工作与在地统计管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及统计业务工作密切结合,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到执法全过程中,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效果。

(二)加强统计执法针对性,突出重点。今年市统计局将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服务业统计等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一些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与社会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也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制的影响力。

(三)加强学习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市统计局将组织区、县级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经办人员赴外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同时在各区、县级市统计局选出一个执法工作搞得好的单位作为统计执法的示范点。通过学习交流,达到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技巧,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四)继续开展统计巡查,不断改进巡查办法。组织对区、县级市统计局开展全面巡查,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三、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普法

(一)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各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普法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的统计普法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区、县党校、普法办的支持,将统计法规纳入县处级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内容,围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等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统计自觉性。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是《统计法》颁布25周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的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报刊、电视、讲座、举办纪念座谈会、知识竞赛、书画展、网上征文等活动掀起统计普法的新高潮。

四、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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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统计法篇6

笔者参加过一次北京市统计法制暨执法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正是在这样一次权威盘点上,了解到了很多出色而低调的法制工作者、闪光却平实的先进工作集体,以及他们身后不常言说的喜怒哀乐。从发言代表激动的语调和闪烁的泪眼中,仿佛看到了这些可敬的统计人其实有着更多不足为外人道的甘苦,他们咬着牙克服身体上的病痛,忍受工作中的不解。不知是执着,还是坚韧,一步一个脚印,兢兢业业地守住一份赤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统计执法工作在京城渐显声势,甚至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们在一旁颔首微笑,却不居功自傲,总说“没做什么”。而现场掌声响起,此刻只为他们,为向全体统计法制工作者致敬!

当我把敬意呈给法制工作者,必不能忘记将谢意献于广大的普通调查对象,他们才是真正的统计基石。《统计法》不是一家之法,离开调查对象的共同遵守,统计工作就会步履维艰。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一根根纽带把二者紧紧联系在一起。规范处罚裁量能让企业放心,改进执法监督接受社会批评,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也许这些都还远远不够,但若能维护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热情,抱定理解互信、体谅宽容的心态,就有望实现互利双赢。

前不久,北京局队组织全市统计青年代表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座谈会,共议“我与《统计法》共成长”。26年前,《统计法》如曙光破晓,为统计工作领域带来一部根本法,与会的青年当时才刚刚或即将降生人世;26年来,《统计法》风雨兼程,一步步规范统计工作实践,而这些新生者,也正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着自己最基本的人生积累;26年后,新修订《统计法》如旭日初升,开启了统计工作的新纪元,统计青年们则站在自己职业生涯的起点,准备书写各自的人生画卷。他们是如此切合这个主题,也确实有很多人有话要说;不仅如此,他们还邀来自己的朋友,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并因新修订《统计法》而结缘的朋友,与他们一道畅论统计工作的希望与未来。

与法结缘,门外汉跨入统计门,难掩不安;与《统计法》结缘,全系统法制人在工作中成为家人,统计大家庭中皆是兄弟姐妹;与《统计法》结缘,调查双方将心比心,营造和谐统计关系;与《统计法》结缘,青年人邀来新朋友,言谈正酣,前途漫漫。因法缘汇聚众人,惟愿携手,共为统计添砖加瓦,同与法制相伴随行……

连连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篇7

1、数理统计法,数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导出其概念规律性(即统计规律)。

2、数理统计法的主要研究随机现象中局部(字样)与整体(母体)之间。以及各有关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的规律性。它主要是利用样本的平均数、标准差、标准误、变异系数率、均方、检验推断、相关、回归、聚类分析、判别分析、主成分分析、正交试验、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等有关统计量的计算来对实验所取得的数据和测量、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有关分研究得到所需结果的一种科学方法。它要求具有随机性,而且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这是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这种方法在不借助计算机来进行的同时,亦能达到快速、准确和实施大量计算的目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统计法篇8

二、工作安排

1、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继续将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党校、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同时结合《统计信息》手册着重宣传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统计法》的“三个不得”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紧密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和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加强对“三上”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可靠性。

3、建立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结合“四大工程”实施,对所有新增加的企业单位,坚持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使统计调查过程与普法过程合二为一。

4、结合重点工作搞好法制宣传。以第三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将普查宣传和统计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宣传折页、短信平台等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程度。

5、创新统计法制宣传形式。局、队各科室要结合各种年报会议、统计监审、统计督查和专项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现代媒体强化法制宣传功能,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6、利用重大节点抓好法制宣传。充分依托“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平台,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以及悬挂标语、宣传栏、广告牌等不同形式开展宣传。加强组织策划,精心设计,丰富宣传内容,营造宣传声势,力争体现本地区主题宣传活动的亮点和特色。

三、工作要求

1、各镇(区)统计站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在行动上要大力支持,在措施上要予以保证,积极建立、完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机制。

2、各镇(区)统计站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制订宣传计划,有效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要注重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原始材料的收集和保存,促进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统计法篇9

二、继续抓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统计法律意识。结合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有力时机,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机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者、企业法人以及广大公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继续利用《今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广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面,掀起年度普法高潮,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好街乡(功能区)的统计普法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动员各街乡(功能区)及区直综合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加大对各村(居)委会及企事业统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各街乡及村居委会自行开展有特色的普法活动,增加统计普法经费投入,确保统计普法宣传取得成效。

5、认真落实统计普法与开展统计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宣传制度。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把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年内召开的统计年报会议和部署专项统计业务工作会议上的必讲内容,扎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三、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执法保障

7、认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严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执法保障。全年计划检查70家企事业单位,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对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将严格按照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予以曝光,更好地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8、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开展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市统计局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

统计法篇10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五)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统计年度内,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

(七)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指领导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八)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不能按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检查机构下达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检查等任务。

(九)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指对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责难,或者将其调离岗位、降低其待遇等。

(十)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指未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按《条例》规定在统计调查表上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等。

(十一)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指未经统计机构认可或者批准的统计资料,或者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

(十二)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指未按《条例》的规定按期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者统计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指公布或者使用统计资料时,泄露了国家秘密和应当予以保密的属于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四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5%,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1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3%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5%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不到4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15%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4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5%以上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各项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五条(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条(执法监督权)

上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有权改变下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分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所属各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统计查询权)

统计机构及其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开展统计检查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

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查询书的要求组织自查,按期据实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建议权)

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建议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撤消)

因上报统计数据不实而骗取经济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经查实,由授予部门或者单位撤销所给予的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程序)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行政处分程序)

按本办法需由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发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被处分者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行政补救)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要求)

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

第十八条(统计制度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统计制度,均以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规定采用的正式文本或者有关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具体应用解释)

统计法篇11

(一)检查对象

1、专业(职)检查单位。

2、专项检查单位。被列入市级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的镇(街道)名单及下辖企业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凤城镇、沛城镇、铜山镇、睢城镇、新安镇、运河镇、大吴镇、

琵琶办事处、彭城办事处、和平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

(二)检查内容

1、镇(街道)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和依法保障本地区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等情况。

2、行政、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法健全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指标数据的上报质量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2年5月上旬—11月底。具体实施时间、检查内容由局、队各专业处室和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通过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各地“双基”建设上水平。

1、各地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5月25日前上报),并认真组织实施。

2、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检查计划的安排进行检查,于每月最后一天将《统计执法检查进度统计表》(见附件2)报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在局办公会上予以公布。

3、各部门在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将《统计监督检查(调查)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交局法教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由局法教处请示分管领导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4、年度监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队各部门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进度汇总表》(附件3),于11月底前交市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市局、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根据《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组织考核。

(二)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和《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统计法篇12

2009年3月25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修订了新《统计法》。国家如此重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系统在2009年必定要进行一次大规模地宣传、检查行动。县级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先行兵,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如果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就会让被调查人抓住把柄,影响执法效果及统计形象。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现根据《统计执检查规定》把统计执法检查易忽视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计划要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在统计执法检查前,我们要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检查违法,结果是无效的。

4.准备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等。统计检查证件是不可缺少的,要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缺一不可。还有准备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阶段

有了充分的准备,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实质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深入调查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要让被检查单位核实确认。

2.做好调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作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的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统计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推算、估算、核算的草稿收集齐全,这是证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一般可用复印件,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遵照法律文书常规写法。法律文书的格式应该统一,要求字迹工整,使用统一的标准化汉字,下面介绍在统计检查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书:

(1)统计检查查询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和不上报统计报表的情况,经发出查询书后,被调查人不按照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上报相应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作拒报处理。统计检查查询书上要写清答复或接受检查的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统计检查意见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统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不一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是统计活动不够规范等需要整改的,发统计检查意见书要求被调查人认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整改,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3)实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准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什么违法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规定,拟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新的证据等,避免出现差错。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正式作出,对相应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待进一步加以确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4)听证告知书。若对被处罚对象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听证。听证的费用、组织等都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听证应公开进行,可组织新闻媒体、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旁听,这一点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向被调查人讲清。听证告知书可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一起制作送达。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它的结果(罚款数额)就不可改变。处罚决定的作出,要经过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过程,最后经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决定书的主要格式类似告知书,按照格式注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作出什么行政处罚。下面是告知交纳罚款的开户银行、账号,最后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不管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6)送达证。在实践中,主要用于行政处罚、催报统计报表、统计检查查询书等,是是否收到法律文书的证据。这是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重要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7)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必须准确。不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有法律出处并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密。

三、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过程

立案:查处案件先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一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进入查处程序。

调查: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取得的相应证据,应查验是否正确、充分,若不足的则需进行补充调查。对来自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初步调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后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掌握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具体处理中要注意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不能忽视细节,如程序不合法则行政处罚要撤销。

统计法篇13

二、学习对象

全局干部职工。

三、学习时间、内容

五月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六月份:《监察条例》

七月份:《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八月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九月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十月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十一月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月份:《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四、学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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