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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论文

摘要:我国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仅将研究中发现的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突显出来,希望在该问题的相互探讨过程中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为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献出一份绵薄之力。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思考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化背景的分析,结合当前国际上的一系列事件,对建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国际治理机制进行探索,重点分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提出,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到底谁有权对国际公共问题进行治理,谁对公共事务有其管理权和决策权,以及谁在执行国际公共事务决策,这就是必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认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让度,而该权力的存在,目的是为国际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公共产品”。另外,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本文还通过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中主权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及其它非政府国际公共管理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剖析,对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机制的可能性与前景做出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因而在全球化背景中受到来自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等方面的挑战。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有效运作的还需要漫长建设道路。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 合法性 全球治理

一、全球化与国际公共问题的治理

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全球化问题的增多与现有政治实体管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剧。和平与发展是当代的主题。然而,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国际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斗争与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各民族国家进行更多的合作。世界需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的协调与合作。这就是全球治理。更有甚者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思想,强调发展跨国社会力量,弥补政治权力的遗漏。这都是强调在全球问题上以多元主义取代以前单纯以国家为中心的思想。

在上个世纪初期,即有人提出要建立“世界政府”,但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是十分不现实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际民主进程的加快,设立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公共问题的处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现在,除了联合国外,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与实践相比,我们的理论则相对落后。建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的必要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市场失灵、贫富两极分化等经济问题必须各国共同努力,协调一致,才能圆满解决。二是国际人权状况的改善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人权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文明下,人权也有一定的国际标准。生存权、发展权、尊严权、平等权等均是人权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改善国际人权状况,避免因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国家主权,应当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管理机构,领导国际人权改善方面的工作。三是保障国际公共安全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相形见绌。为了同恐怖主义斗争,维护国际公共安全,建立负有国际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四是解决国际流行疾病、解决人类环境污染等环保问题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酸雨、臭氧洞、土地沙漠化、物种灭绝预示着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为了解决上述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必须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构,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五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长期以来,超级大国实施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一个借口是:国际事务需要管理而无人能够担当此项任务,正是它以对国际负责的姿态管理各国事务。因此,我们在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同时,应当看到国际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建立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圆满完成国际公共管理职能,才能更彻底地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六是提高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效率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在各国的公共管理职能中,有一些是国际通行的内容。如果将这些职能统一起来,使各国能够充分协调,既可以改善管理的效果,也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确定上,国际公共事务是指主权国家以外的,影响国家发展、人类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以及其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进行共同治理才能解决的公共性事务。这些国际公共事务具有下列特征:及时,国际性。国际公共管理不涉及或几乎不涉及国家内部和私人性的事务。只有这些事务上升为国际社会必须关注的、不处理会影响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发展的,也就是具有了国际性的,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一项内容。第二,公共性。国际公共管理是以社会公众包括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作为服务对象的,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了该组织管理的对象属性,就可以纳入组织的管理范围之中。国际公共事务是公益性的公共事务,它的解决不仅仅是为了个别国家或地区,而是有益于全世界的。并不是着眼于现在,而着眼于将来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第三,共

同管理的特性。国际公共事务必定是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的事务。只有上升为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这类事务才能具有公共性。而且,没有多种权力主体形成共识进行问题的处理,就不可能或者说是难解决的。 国际公共管理问题包括国际公共权力、国际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国际经济发展问题、国际公共环境问题、国际公共安全问题、国际文化问题,国际和平与发展问题等等方面的问题。国际公共管理并不同于国际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它更加注重的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与问题的解决上面,是要建构一个国际公共管理的体系来实现全球的共同治理。

国际公共管理的基础建立在全球化之上。 全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困境,问题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仰仗各国政府及相关组织的共同行动,如果可以用一个概念加以描述的话,那就是治理。 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的好处在于它既涉及主权又与主权无联系,它允许非政府组织及非制度安排发挥作用,有时是作用。因此,认为全球化已经导致国际共同管理事务存在和有必要性的人自然认同治理的可能,就是以威胁主权国家为由反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人,也较能接受治理,国际治理成为人们的共识。国际治理包含了三个基本含义:一是治理针对的对象是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完成的全球性问题,需要相关主体的合作;二是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通常包括民族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这些主体在问题解决中具有互补协作功能。三是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一样,是多层次治理。从总体看,它涵盖了区域、国家、次国家三个层次。全球治理的结构包括,在纵向上,全球治理并不只是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而是全球范围的治理。在横向上,全球治理包含文化价值、伦理观与制度因素。其中制度是核心,制度分为活动实体与活动规则。全球治理的基础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与成熟。

国际公共管理并不是建立全球性的政治管理体系或是行政管理架构,也是不建立全球性的世界政府对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干预的机制,而是确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规则,是对国际公共问题的管理系统工程,是一个协调解决机构,是要确定每一项事关全球命运的事务的管理主体来对问题的处理,从而避免人类为问题不能够尽快解决而陷入困难,导致人类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是人类的灭亡。因此,确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及其权力,是当前国际发展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比以前更加成熟,首先,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资基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先进的手段。其次,开放的国际政策和趋势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思想认识基础。自近代以来,世界的整体趋势走向开放。闭关锁国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不为。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40多个成员国。这表明建立国际公共管理已经有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再次,已经存在的国际组织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已经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存在。联合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欧盟、东盟等已经担当一些国际公共管理职能。这为完善国际公共管理组织打下基础。第四,全球的区域治理实践说明构建国际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政治联合趋势加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军事冲突与对抗、跨区域文化交流、全球性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都构成了国际公共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现阶段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效率是低下的,其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着许多争议与分歧。这就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存在的,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重要作用。那么,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哪些方面组成?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1、合法性及其讨论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的词典意思包括: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3)合法婚姻所生的;4)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5)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来表明具有这些属性。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 ,或规范系统。 它运用于社会领域,比法律、政治更广的范围,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在国际政治中,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存在并不是一种统治,而是管理或治理。所以国际管理主体并不是合法统治。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 国际文化多元主义则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承认引申为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 、管治者与被管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

从政治哲学理念中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性对理解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西方,最早将权力合法性上升为评估权力首要因素的是卢梭。 合法的权力来自于服从而不是强力。但是,作为国家来说,暴力是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对暴力权利的垄断被人们称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它是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之一。但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还必须有其他依据。“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predatory)的权力。它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内的人民提供秩序,提供安全,使他们能够过一种有安全的生活。” 国家权力的“理由”基于一种权力与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主权权力的基本职能是为主权属下所有成员提供公共产品。 国家履行这些职责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构成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与税收权利的依据,也构成国家要求臣民服从的“合法性”(legitimacy)依据。

2、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全球化条件下,到底国际公共管理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其主体合法性如何确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是否也像主权国家一样呢?它显然是很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的来源可以有传统的权力、暴力权力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权力,还可以是民主权力。而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它有许多不稳定的合法性因素。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存在的,而且在国际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较高标准,从

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并对被统治者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基础上。二是低标准,即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统治者掌握政治统治权力的基本预设是它能够为被统治者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产品。同理,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也应当符合这两个标准,或者至少是符合低标准。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是体现国家主权民主选择的权利,是国家或世界公民选举出来的。这就是管治合法性的基础。管治是主权国家权力的让度。事实上,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所谓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都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依据。这就注定了是其合法性的先天不足。现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还不具有对世界上人民有所交代即对全世界负责任的机制。国际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这种权力对所统辖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同一原则。但事实上,这种权力的普遍性还存在着争议,它往往不是遵循民主的原则,而是遵循利益与强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及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共同让度是主体合法性的首要基础。

人们希望国际公共管理存在的基础是建立在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最终确定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主体合法性的地位。它应当以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国际公共管理。在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核心是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国家的主权是不是的?如果不是,它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让度其权力,让度哪些权力?国际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发展条件下,国际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并不拥有权力,而是必须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不管怎么样,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应当建立在国家权力、公民权力以及社会力量的让度基础之上的。这实际上是创始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转让。

联合国的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性地位的基础最重要的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让度。但是,由于主权国家权力让度并没有很明确,而且大多数属于“低政治化”的权力让度,所以尽管理论上联合国是公认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但由于其权力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其公共管理权力具有先天的缺陷,在涉及到“高政治化”的问题上缺乏主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从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角度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为所管理的对象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这是合法性基础之二。

这是其“所然”的合法性。主体的管理性确立了权利,提供公共产品则是主体的普遍性的义务。同国家的产生一样,许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产生是经过一定的历史传统或是由于其超强的国际事务处理能力而得到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之所以它会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并可以在实践中起着效用的公共产品,或是一套规则、机制,或是一种理念如保护珍稀动物。世界贸易组织由于其在世界经济发展上制定的一系列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以及其有效的经济争端处理机制,从而成为了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公共产品的较大提供者,正是因为这套规则与机制,它成为了除联合国外最重要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之一。其合法性地位也较高。联合国在提供公共产品上也是作用巨大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它补充了权力让度合法性上的不足。

第三,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最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

除了创始契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权利转让和管理主体为所属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依据外,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依据必须与民主原则联系在一起。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民主机制的制约,从而使权力的行使者对权力实施的对象有所交代。 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无论是建立在传统之上,还是建立在强权之上。按照卢梭的理论,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不合法的。真正合法的权力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权力。自由意味着自主。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的制度是可以既建立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都是对人民的奴役。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按照民主选择的原则来选择管理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

第四,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

21世纪国际公共管理的共识是国际治理,其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国际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人类的共同幸福,其管理法则是确立国际公共管理秩序,这些都是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就是依照这些理念而建立起来的(至少很多这类组织是以这些名义作为其主旨的),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正义、民主、文明、发展等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全球共识为基础的活动,一般都能够获得合法性。如绿色和平组织,因其对人类环境的关注而获得了对世界环境的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全球共识是所有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获得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否则的话,这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必定是违背国际社会的意愿,为世界公民所反对的。

三、三类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剖析

有学者认为,“对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全球化政治统治持批评态度并不意味着否认全球化经济、技术与文化交流要求某种全球化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甚至统治机制。”“在现实中,近代以来,特别是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有寻求合作、甚至建立超国家的世界性秩序的冲动,这种冲动导致一系列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规则的出现,并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组织与机构。从最早出现的国际组织1865年的国际电报组织,到今天左右国际经济命运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从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组织到欧洲联盟等地区性组织,从政府间组织到非政府组织,近代世界发展出相当数量的超国家组织或机构。今天,随着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甚至犯罪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在政治事务中的合作必然会与日俱增。某种超越民族国家层面的全球化政治机制将有利于全球的稳定与发展。” 据统计,截至1996年,国际性政府间组织达到260个,非政府组织高达5,472个。这些组织或机构使得全球性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交往得以正常进行。 那么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是怎么样的,这里就主权国家、国际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作一些剖析。

1、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从发展过程来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原则实际上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只是在这些国家之间才有对领土与主权的尊重,才有国家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性。所以这种合法性还是局部性的,而不是世界性的。在传统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框架下,国际法在相当大程度上包容甚至支持了欧洲权力的殖民扩张,为它们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从而使殖民征服变得合理合法。对于欧洲之外的地区,欧洲国家一般采取“条约制度",或采取征服、占有、殖民的制度。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1918年及时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法对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并未施加专门的限制 。一战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受到挑战,趋向平等成为世界秩序的主导趋势,获得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其经济与军事力量强弱,都在理论上享有平等的主权。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组织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将主权平等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在主权观念发展的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同时,国际社会对国家使

用武力发展出某些限制。国际共同治理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上的机制,尽管早期以欧洲为中心有过一定程度的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但普遍的民族国家独立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开端。“一战”以后,随着国际秩序的重新组建,新的民族国家纷纷诞生,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必要。然而,由于新建主权国家在数量上不是很大,在实力上还相当弱小,因而出现几个大国主宰世界的格局已是必然。国际联盟是当时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承担建立与维持国际秩序的任务,但只代表少数国家的利益。 二战后,形成了两个超级大国冷战的局面,苏联解体后,又以美国为首的超级大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公共事务尤其是政治的发展。对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历来都包含着强国政治的色彩。主权国家,特别是实力强大的国家,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决策制度所蕴含的就是大国决定与大国一致原则,本身就是实力原则。 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主权国家其合法性地位的形成原因,是其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力使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正当和非正当、合法和不合法)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当然是包含该国国家的意志。强权由于可以形成政治上的均势,因而是一种国际社会稳定秩序的状态之一,如果获得认可也是可以在一定时候成为其管理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如核大国制定限制有核国家发展核武器,并且不允许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 这本身就是强权之下的规制,即强权之下提供有利于国际发展的公共产品或是理念,这时,主权国家就可以获得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相对而言,一般国家就难以具备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为参与的主体而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分子。但是,全球化多方面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 ,这就给更多国家成为意义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提出了要求并制造了机会。并且,由于强权国家大多并不能提供具有全球意义或者对各国都有利的主张,因而,其合法性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国家间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政府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区域性国家间政府组织,二是世界性国家间政府组织。这两种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除了其影响范围不同之外,其它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战”后,民族国家大量涌现,为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协商机制的建立,真正的国际治理进入实质阶段。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世界性国际组织在国际安全与发展事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独立作用也很明显。但由于冷战的存在,国际公共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合法性原则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国际协议与国际法的对象,但是,国际协议与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则必须得到各个国家的同意。 即认同或承认。国家间政府组织在现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原因是这类主体的合法性地位最为显著,也较为稳定。它们的成立往往有主权国家的权力让度,尤其是功能性的管理组织,在创立与加入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因而获得了高度的权力合法性,由于其活动是为其成员服务的,因而其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效,其管理的机制也大多是经由民主选择的机制决定的,因而具有了共同选择的特征。最重要的是,这些组织的成立都是以地区或全球共同发展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因而又具有了相同的思想合法性。如世界贸易组织,它是具管理特征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国家之间的区域治理及区域主义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有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太平洋自由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北约、华约、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政治性组织。20世纪90 年代以来,以国际区域合作治理及区域一体化为标志性内容的新的国际管理机制成功建立,揭开了国际共同治理的新篇章。但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就是的,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主权国家的需要所影响,因而其管理权力就可能被削弱,如世贸组织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而市场的运作不可能做到收益的公平分配,这就不得不仰仗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摩擦,但贸易摩擦和矛盾决不可能被消除,一爆发起来就往往危及一些国家的经济安全,迫使它们要用主权作屏障来保护自己。联合国的合法性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合法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权力有效性和影响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

3、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它们通常只获得了思想的合法性,而缺乏权力让度的合法性、民主选择的合法性,并且其提供给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为国际社会所全部接受。只有思想的理念与非广泛的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其国际公共管理的范围必定是狭窄的而有限的,虽然其重要性不容低估。事实上,国际公共事务中有许多是主权国家和国家间政府组织所不便承担或忽视的部分,往往都是这类型组织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权力受到主权国家的制约,其合法性也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因而,其作用的发挥要以主权国国家接受为前提。

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的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于有先天的不足,再加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因而其合法性建设变得十分重要。

1、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先天的不足

从前面所讨论的情况来看,尽管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实际生活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合法性是不的。它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不足。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是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发挥作用关键的因素。主体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惩处权,这是合法性功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主权国家让度出来的权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由于在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的争议,如主权与人权的确定,决定了让度出来的权力有时是难以确定的,的变更、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主权国家权力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间政府组织的变化,也会影响了国家间非政府组织权力的行使。主权国家国际体制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必定会影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从联合国所反映的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可以看出主权国家国际体制不是遭到了削弱,而是得到了新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加强。在前苏联和东欧,新的独立国家的出现,当然是这一新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战后新独立国家中爆发的民族、宗教、内政冲突,归根结底,也是为了建立或健全具有主权属性的独立国家。”

其次,由于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实体并不能以超然的地位提供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经常是趋向为某些国家利益而非为全世界的福祉,所以其合法性受到来自于强权国家的削弱。另外,作为民主选择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让位于实力原则,从而使权力的产生与运行严重带上了不公正的烙印。在利益冲突与纠纷的面前,作为主体创立的核心原则与精神往往很容易被现实所抛弃。

2、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的挑战

一般来说,现在有两种看法,一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主张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管理秩序。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 第二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这些人多是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无论是哪一种,如果不断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尤其是世界性政府组织如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都受到影响。对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挑战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挑战。实际上,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一直都存在。全球化进程主要由发达国家引导和推动,势必使其首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就经济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的降低贸易壁垒、开辟国际贸易市场的行动,使若干中小国家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受到巨大冲击和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国家政府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有的专家指出,美国运用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控制力,利用全球化进程在全球实施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变化的条件

下,美国喜欢的已不仅是“超级大国”的角色,而且同时是主要参加者和国际关系体系“集体中心”的领袖的角色。 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不可避免地会让发达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起到世界警察的作用。如果这些国家能够为世界提供可接受的、有建设意义的公共产品,那么其合法性地位就为此而取得各国的尊重。但是,事实上像美国这些的国家,在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往往执行不同的标准,并且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主导,表现出霸权的几种形式:一是全球性霸权,即布热津斯基所称的“惟一的的全球性超级大国”。二是复合式(或体系性、结构性霸权),军事上有着无可匹敌的在全球发挥作用的能力,在经济上它是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科技上它在开创性的尖端领域上保持经验丰富的地位,在文化上也以其粗俗的内容吸引世界的年青人,即军事霸权、高科技霸权、文化霸权。三是联盟式的霸权,即以联盟的形式对世界进行影响与控制。 全球治理本身建立在前途未卜的全球化基础之上,因而未来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在民族国家依然是最牢固的政治单位的情况下,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容易成为少数几个大国的垄断物。目前冷战格局虽已有所改变,但新的殖民主义仍然存在,全球治理活动有被利用或控制的可能。 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落后状态下的民族与国家拒绝接受主体的管理。全球治理的现状是,美国在霸权支持下的经济振兴,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实质性阶段,发展型国家寻求在合作协商中的现代化,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全球化之外,或者被全球化以另外形式所淹没。对于想通过全球性合作来提高自身国家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治理有可能产生副作用,即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如何保持主权的相对独立。事实上,由于现阶段国际公共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种管理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能真正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反而是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所以有些民族国家不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或拒绝执行不合理规范,甚至是对抗也是常事。

三是新主体对原主体的合法性冲击与威胁。某些跨国公司的影响力超越于一些主权国家,超级精英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或其他凭借来影响国际公共事务。正如耶金所说,各国政府在全球化中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将会减少。由此看来,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世界级公司,将会对各国政府提出严峻挑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它们不仅会在经济上起主导作用,似乎也希望在政治上发挥更大的影响。 跨国公司和超级精英是否会成为新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其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对现代国际公共管理的冲击与威胁却肯定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超越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还由于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的存在而变得难以确定。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在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原国在于当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变得不适用时,缺乏世界政治的制度框架;全球政治涉及一种生成政治的政治;人们在一种纷争的环境中活动,那里的规范性是例外,而相互对抗却成为常规;跨国问题是文化问题;专家治国主义在向跨国问题和决策问题的过渡中失去其榜样功能。 实际上,国际领域的公共问题复杂性远非政治领域而已,它还包括很多的这确定因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进而影响其实际的运行。

3、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与展望

合法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与治理机制的基础只能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在坚持主权平等的原则上,基于人类和平与发展进步的理念,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共同治理,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这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特性的、社会性和超国家性的国际公共权力主体,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基础。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统治机制应当为新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机制所代替,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具有普通性和公共性的治理权力,其权力必须是来源于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些权力同时又是主权国家让度部分权力的结果。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就是看这些机构是否已经或正在为国际社会或全球的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否遵循民主的规则产生和运作,是否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共识的思想理念。

全球化需要加强管理,需要各国政府和企业界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合作;需要和平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球化暴露了现行国际秩序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使人们反思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共同推动国际秩序的调整与改革。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及国际问题解决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过去几百年来,国际社会发生的一切变故都说明了这一点。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还不存在,能否确立多个有效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并强化其合法性地位,使其有效运作,从而有利于未来世界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想见这必定是需要漫长的建设。值得庆幸的是,9?11事件改变了国际格局的部分变化,也给国际公共管理在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为“千年首脑会议”准备的题为《我联合国人民: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的报告中说,“这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全球化是全世界经济角色和经济活动间的一个新环境、一个新连结物。……战后的多边体制使得新的全球化的出现、兴旺成为可能,而全球化又逐步使得这个体制的原有设计过时。简而言之,我们的战后的机构是为一个国家间的世界建造的,而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的世界里。有效地适应这一转变,是世界领导人今天面对的核心的机构上的挑战。”国际公共管理对主权国家的挑战使世界许多国家对之持保留意见。从目前的实践经验看,国际公共管理尚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使仅有的机制运行难以尽人意。国际公共管理还需在理论上完善,在实践中探索。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中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研究

上海大学法学院 01级研究生 沈冕成

【摘要】:随着我国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许多运作对于个人数据的依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如何能使这些花费巨额成本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较大的社会效应,已经成为当前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个人数据拥有者所热衷探讨的课题。然而伴随这一课题同时值得重视的又极易被忽视的,就是如何在收集、加工、使用这些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保护数据提供者个人隐私不受侵害。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使得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现代信息化手段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能使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已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都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写作的目的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为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做一块铺路石,为立法者与制度建设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主题词】:公共事务管理 个人数据 隐私保护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个人数据的运用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运行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运用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不仅关系到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老百姓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如何使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较大的社会效应成为管理机构努力探求的方向,即个人数据的充分利用成为热衷的焦点,而个人数据的保护则并未提高到其应有的高度。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个人数据的有效利用确实为政府部门的管理、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最初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缺乏重视,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加工及使用的整个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参考意见。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范围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教育机构、公共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和某些特殊的企业单位(如水、电、煤、电信等公司)。我们认为,个人数据在这些机构和单位中的运用将会影响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数据流程中的问题探讨

1、个人数据的收集

个人数据的收集大致可分为无条件的收集和有条件的收集两种。前者目前只有通过人口普查这一种途径得以实现;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老百姓到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办理各种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来获得个人数据,即以业务为。例如我们熟悉的居民去公安局申报户口、办理户口的变迁,办理身份证,办理暂住证等业务就需要填报多项个人数据,而公安局就将这些个人数据输入电脑,汇总到它的数据库中。

在这个环节中,我们重点考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法律依据。然而,考察结果收获甚微,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此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收集个人数据的行政职权。聚精会神地阅读这一1958年由及时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条例,我们发现条文上仅只有相当笼统的二十六条,内容上对收集个人数据的具体方式、种类等则没有提及,而其中所用辞藻如“人民委员会”等则明显不合时宜。看来,要严格地依照此项条例来规范如今的户口登记管理操作已不具可能。据我们了解,当前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普遍做法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以现行的政策和惯例来具体操办那些涉及到个人数据收集的业务。由此可知,当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数据收集方面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剖析造成这种立法上空白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点:及时,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往往是新情况出现后要经历长期的立法准备工作,再等到立法时机成熟后才有可能出现一部新的法律;第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在以前社会条件下几乎无法预见到今天的网络将得到如此飞速的发展,而当时的个人数据也根本不像今天得到如此广泛的运用并涉及到个人的种种利害关系,所以当这些冲突显现时,今天的信息管理者才会颇感措手不及;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原本认为理所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今也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民法意义上,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并未直指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在十几年前,甚至在五六年前几乎没有人将之与 个人隐私联系起来,而在今天,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这些信息原本在其相对人可控的范围内传播不被认为是隐私。而在这种不可控的条件下,这些个人信息对于其相对人来说也就成了需要保护的隐私了。若非迫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于个人的某些特定的权益,个人亦不会情愿提供这些个人数据。虽然现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所收集进自己数据库的个人数据都基本采取了不对外提供的保密措施,但在获取这些信息时,或者说相对人在提供其个人数据时并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和保障,那么相对人在提供自己的个人数据之后对其可能对自己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而担忧亦不无原因。我国《宪法》及许多法律中均有隐私权保护性条款,这里不加赘述,但正是由于前文所述的原因而导致的隐私范围的扩大,对于这些基本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来加以保护的条款却是没有的。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来说,相对人本来就处于弱势,需要加以保护。而对于相对人的这部分新“成长”起来的隐私的保护却是缺乏法律条文的有力支持的。我们认为在个人数据的收集阶段,一是要尽快填补个人数据收集在法律依据上的缺陷,使收集工作有法可依,得以有序进行;二是要对相对人的隐私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样才能鼓励相对人积极、、如实地提供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需的个人数据,降低数据收集的成本,从而保障收集工作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设想将在下文中加以探讨。

2、个人数据的加工

在进行个人数据的有效收集之后,进行加工整理来使其集合效应的新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似乎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我们稍加分析,却不难发现,对这些数据进行的任何加工整理皆是有明确目的的,而此目的即为了使用,也就是说在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有这样一个过程:考虑其用途——以此目的进行加工整理——投入实际使用。由于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数据库都仅作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的使用,因此对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所作的加工整理也相当有限。我们认为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是在一个封闭系统下所作的内部行为,其直接产生法律问题,引起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其真正的实际影响将在个人数据加工整理结果的使用上得以体现。因此我们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这一环节也就没有作过多探讨的必要,而是把目光直接聚焦到个人数据的使用上。

3、个人数据的使用

个人数据的使用多种多样,其引起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也因之而易。因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加以分类,逐个探讨。按使用方向分可分为内部使用、反馈使用(指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对某特定相对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该相对人所提供的其自身的个人数据)以及外部使用。按使用层次分可分为直接使用、间接使用和混合使用。直接使用指对收集来的原始的、未经加工的具体的个人数据进行使用;间接使用是指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批量加工整理后得出的结果数据的使用,而从该结果数据中已经不能通过逆向加工得到具体的个人数据了;而混合使用则是指使用中既有直接使用,又有间接使用。

(1)内部使用。内部使用中既有对个人数据的直接使用,也有对个人数据的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部门依法行使对某个或某些公民的调查权或侦察权等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调阅、摘录或复制,这些行为均属于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的合法使用。间接使用如根据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些统计结果来制定政策,分析研究社情、民情等。在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依法履行的职权相较,处于下位,相对人不得以保护自身隐私权为由与之相抗。这种观点已经为我国及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也普遍为公众所接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也不存在我们探讨的空间。

(2)反馈使用。反馈使用大体上都是直接使用。由于其个人数据使用的方向性直指相对人本人,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而根据我们了解,这其中产生问题较多的原因是由于个人数据未及时更新或个人数据出现差错等引起的在政策适用等方面关系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纠纷。如某知青子女为享受回沪政策故意减小年龄,在回沪后为了找工作又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恢复其真实年龄。又如某人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而遭银行、证券公司等拒绝提供服务。这些问题虽然不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但说明这些个人数据上出现的问题对个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从及时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问题的原因是相对人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而导致的,而第二个例子则显然是由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疏漏造成的。这两个例子是此类使用中的两个典型问题。对于例一中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因为该知青子女已经从其虚报的个人数据中获利而有权将错就错,拒绝修改其个人数据呢?而例二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又应当为自己的工作疏漏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我们认为:对例一,应当对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的相对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并需提供原始证据(如出生证)才予以更正;对例二,有关机构应当自行负责给予更正,而不能叫相对人跑来跑去地搞,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而另有一点我们可以明确地从这两个例子中感受到的是:个人数据一旦被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收集和利用,其性质即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带有了一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职权所赋予的性色彩。该个人数据将不仅是表明相对人某方面特征的符号,而且反过来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并影响其权益。这些,我们也将在个人数据收集机构与提供数据的个人的权利义务的设想中继续探讨。

(3)外部使用。外部使用也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如向外部提供一些某方面个人数据统计结果等。由于其中某个具体的个人数据已经不可被推知,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外部使用已经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而是涉及政府保密部门是否认为这些统计数据本身具有保密的必要,依其政策来决定是否可向外部提供或向哪些外部单位提供。

直接使用中又可分为直接向外提供个人数据和仅提供个人数据服务(如个人数据的比对)两种。其本质在于前者是提供原料,而后者是提供产品,尤如前者是提供核电站用来发电的铀,而后者是提供核电站所发的电。

对于前者,在实际操作中是慎之又慎的。虽然现在已经有很多家信息咨询等公司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十分感兴趣,试图商洽合作或买断等事宜,但皆遭回绝。由此我们认为,这种直接使用的个人数据的提供当然地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扩散问题,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或者仅限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但由此引出一个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共享个人数据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共享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不仅避免了政府有关部门再一次收集如此海量的个人数据的重复劳动和巨额的成本投入,也使个人免除了再一次提供个人数据的麻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共享也应当有法律依据,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其权限设置也应当不同。这我们也将在下文中继续探讨。

对于提供个人数据服务这一种使用,鉴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我们认为不能抱着死守的态度,而是要正视其价值,加以合理的开发利用。而我们孜孜以求的在发挥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社会效应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也必将在这里产生。

首先我们要探讨一 下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定位问题。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1996年3月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The European 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中作出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它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集合。⑴从使用范围上分,数据库有两类,一类是根据国家、部门和个人的专门需要而开发的专用数据库,也称自用数据库(In-house database )。这类数据库一旦信息泄露或系统被非授权访问,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保密问题。另一类是向社会开放的,商业性服务的商用数据库(Commercial database),这类数据库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收集、组织和整理过程中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它受到适应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以此标准划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显然属于前者,然而再具体地来看,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又并非十分机密的数据,而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个人数据,只要将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妥善解决好,其定位向社会服务性方向移动一些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模式要求的,理由如下:

①与商用数据库一样,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这些原始的个人数据材料,整理并按一定的形式组织编排。以上海市公安局的这个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例,其建设前后耗时4年,至2000年已投入了1亿多资金,平均每收集一份个人数据就需7元(其中不包括数据维护、更新的费用)。而当前由于种种的原因,其使用仍基本局限于内部,远远没有发挥出其蕴涵的潜在价值,这点不难从众多咨询公司、信息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对它心存“非分之想”,多次试图高价收购的事实中看出。为了使这一巨大投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应,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投资成果,也为了鼓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积极从事这一社会受益的工作,有必要对这类数据库的定位作一些调整。

②该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在社会中处于实际的垄断地位。除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它社会组织无能力也不被允许大规模地收集个人数据;一般公民也不会情愿提供;而如果收集的个人数据达不到一定的规模,也就可能失去其利用的价值。事实上,社会上许多事业对这些个人数据有着迫切的需求,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考查客户资信,咨询公司做市场分析,教育科研机构作教学研究等。美国Howard Coble 1997年10月提出的H.R.2652法案(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Antiprivacy Act)(美国众议院于1998年通过了该法案,并入《数字化千年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Act))更是涉及了一系列法定许可行为,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单个非实体部分的信息、利用数据库中信息核实一些被独立收集的数据、非盈利性的研究使用等。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缓解对于这部分个人数据的供需困境,也有必要调整定位。

正是基于在这种数据库定位可能发生调整的情况下,个人数据所蕴涵的个人隐私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无疑就大大增加了。该类数据库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并没有法律来保护它。美国的H.R.3531法案则明确排除对政府有关数据库的保护,H.R.354法案中进一步指出政府雇员的和其他主要受政府资助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并受合同约束来自政府独占性权利行为所产生的信息库将不在保护范围之列。目前在这类提供服务的使用中,已经有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进行个人数据比对。我们觉得这是为该类数据库合理开发利用开了个先河,但必须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强化个人的隐私的保护。

二、国外和国内某些地区的立法状况介绍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谈的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已经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概念有所区别。隐私权的概念,可以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的权利,此亦即民法上所指的隐私权;⑵后者则是指个人资料控制支配权,亦即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的开发权和停止权、更正权等,换言之也就是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亦即本文所要探讨的隐私权保护客体,有学者将之称为“资讯隐私权”。信息的普及和发达,其影响已深入我们的生活,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比以往更为容易,这种趋势已强烈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当个人数据可以轻易地遭受有心人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权利不免受到威胁。于是,“资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护的思考,而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data protection)为重心上,以对抗信息时代中隐私权所受到的冲击。

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立法和决议已经陆续发展起来,除了较早的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1980年9月通过《隐私个人保护基准》(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及欧洲议会1981年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定》(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等规范外,欧盟于1995年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European Union’s 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此保护指令于1998年10月25日已经正式生效,该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都要立法去管理个人资料,并且特别规定第三国若未符合“适当”标准(adequacy standard),则为保护其人民个人数据隐私起见,欧盟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个人数据转移至该具有疑义的第三国。保护指令的基本原则大致如下:用途上的限制、数据的品质、安全性的原则、透明化的原则、同意权的原则、个人救济的原则。美国的相关保护除了用其《隐私保护法》来补足其《情报公开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之外,还散见于各相关文件中,如克林顿总统于1997年7月批准并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此报告内容中关于隐私权部分中提到:要想让民众能放心在网络上从事商务活动,确保个人数据不被侵犯是重要的。而中国台湾在其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正式公布实施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可见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也应当加以借鉴,加快我们的立法步伐,来解决我们在实际中已经碰到的问题,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数据。

三、对策和参考意见

在分析研究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等情况中的问题之后,我们试图提供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以供参考。

基于目前的国情,要建立一部独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似乎条件还不成熟,但就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来说,个人数据的保护应当纳入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填补这一领域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空白。我们觉得要这样做的话,以下几点是应当贯彻的:

1、个人数据首先要确立对个人数据不得任意收集的原则。如《个资法》中规定非公务机关非特有目的的不得进行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如有特有目的要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执照,而申请登记核准后还须公告登载并供查阅。对于大规模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只能是由法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如公安机关等,按法定的程序来收集。或者仅限于公安机关,而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于个人数据的共享程序来使有需要的部门获得相关的个人数据。而这种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使用范围的扩大也不得随意,法律应当规定何种情况可以扩大,何种情况不可;按照对个人数据的分类,哪些个人数据可以共享,哪些不可以共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设置。总之,这种获得个人数据的行为,不论是收集还是从他处实现共享,都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也就是要有法律依据。

2、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的收集环节中就应当得以体现并作出相应的保障。明确收集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并且明确告知哪些个人数据是必须要提供的,而哪些是可以选择提供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的。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的核查者,所以个人当然地对其个人数据拥有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这种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即发生分化和弱化。所以,应当通过制度的方式来弥补这种分化和弱化,而个人也应当成为收集机关对该个人数据使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当可以视为个人对收集机关所告知的目的的使用的同意,但其他目的的使用则视为不同意。我们认为在此阶段即可通过格式化的行政合同或其它协议来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并设立救济方式。而收集机关在没有同当事人协商并获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个人数据运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3、法律应当对所保护的个人数据的客体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可以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加以细数。如中国台湾的《个资法》中规定:保护客体即是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亦即可以凭借该资料辨识谁是资料本人的资料。

4、法律应当规定个人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来说,法律应明确赋予其控制其自身数据的权利;在其按规定向收集机关提供其个人数据后享有获得相应服务、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等。同时个人又负有按规定主动、如实地向收集机关提供、及时更正其个人数据,保障公共事务管理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义务等。对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来说,拥有按法律规定收集、加工、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维护其收集工作正常进行的权利等。其义务在于告知数据提供人其权利义务;告知所要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和使用目的;保护数据提供人的隐私;维护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安全和完整;透明化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状况;接受法定监督机关以及公民的监督等。这里需要另外指出的是,由于个人数据一旦成为收集机关加以使用的数据,即具有性,对个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个人对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负有责任,收集机关亦有在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过程中避免其出现差错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如见前述。

5、法律规定应当约束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外提供个人数据,并对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对外提供个人数据服务树立宗旨并加以指导。对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在“三公”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对外服务。避免由于对垄断数据资源获得途径的差异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欧盟指令1992年的建议里有关许可的条款要求拥有任何特定信息来源的数据库拥有者按照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条件许可任何竞争者使用该信息。法律应当规定对征信业及以收集或处理个人数据为主要业务的团体或个人、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大众传播业等行业可以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6、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强化个人数据相关工作的管理,杜绝内部工作人员非工作目的的私自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泄露。

7、法律应当对个人数据使用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规定,避免个人隐私权的不合理膨胀。

四、结束语

对于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我们现在所做的研究是肤浅的,许多问题尚未吃透,故不敢妄加评论。尤其是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则没有涉及,这是本文的一大缺憾。

我国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仅将研究中发现的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突显出来,希望在该问题的相互探讨过程中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为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献出一份绵薄之力。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促和谐发展思考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努力维护、有效增进、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应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力合作的社会公共

事务管理;应是男女两性平等参与、和谐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妇女及妇女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地位与参与程度,则是衡量两性和谐发展的主要标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妇联的组织架构、服务功能和参与方式正面临着重大挑战。妇联要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转型期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更新理念,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完善架构,加强组织服务功能,扩大网络覆盖面,提升参与层面,创新参与方式,建立新型运作机制,开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

我们正处在中国历史上最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时期。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迈入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一个以计划经济为主、政府包揽一切公共事务的大政府社会,正在向市场经济为主、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小政府社会转变。这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社会转型时期,也是一个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变化,都会对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成员的生存质量和发展方向产生深刻的影响。要有效协调各种社会关系,降低因社会急剧变革所带来的社会震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迫切需要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建立社会管理新机制与新模式。

一、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社会结构合理匀称、社会行为规范有序、社会运筹科学得当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享有同等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男女的平等发展、协调共进,有利于形成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局面,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谐社会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努力维护、有效增进、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其落脚点即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社会公共事务是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其主要特性是公益性、多样性和阶段性。公益性,即是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多样性,即因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决定了公共事务的种类繁多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多样。阶段性,即公共事务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标准。

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和手段都有所不同。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国家产生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保障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至20世纪后半叶,随着公共事务内容和范围的大为扩展,复杂性的大为提高,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手段也日趋多元化和多样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也已日趋多样化。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已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之必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应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力合作地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治理,应是男女两性平等参与、和谐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妇女及妇女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地位与参与程度,是衡量两性和谐发展的主要标尺。

二、妇联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妇女组织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中国的妇女团体是随着近代男女平等思想的传播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应运而生的。二十世纪初,中国妇女组织中就已有部分以“提倡女学”、“力保主权”、“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发达女权参与政事”为宗旨。民国初年,相当部分妇女组织已冠以“参政会”之名,明确“以普及女子之政治学识,养成女子之政治能力,期得国民参政权为宗旨”。1913年4月,万国女子参政会中国部即已成立。 至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各种政治性妇女团体更是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并在历次重大运动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迹。可以说,中国妇女组织的兴起,即是觉醒了的中国妇女要求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产物。

建立于新中国初创时期的各级妇联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主要任务可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一是建立健全自身的组织体系,较大限度地团结和动员妇女投身于各项建设事业;二是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三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各项服务。对外,一是代表妇女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的各项发展事业提供支持,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三是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党和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来保障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作为政治性

社会团体的妇联组织,其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也基本类同于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其基本职能和开展各项工作时,也主要是采用行政化的手段。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级妇联组织实际上是在以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不同的才智特征已被社会平等、平均的运行规则所磨平,男同志所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一样能够办得到,妇女从事各种社会劳动和男性一样同工同酬,妇女享有与男性同样多的发展机会。这就为妇联组织顺利履行其基本职能提供了现实的客观条件。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进入转型期,妇女原本享有的社会地位和各种权利的保障,已在利益驱动的经济社会中逐渐失落,妇女群体在经济社会中的各种不利因素和被动地位也充分暴露出来,无论是在社会政治参与、劳动就业,还是在婚姻家庭,妇女的各种权益保障问题正逐渐呈上升趋势。在全国妇联权益部20__年所作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中清晰显示出:女干部在各级领导岗位的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女性在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问题仍较严重。

客观现实表明,当前妇联履行其基本职能的现实客观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之有效的行政参与和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需要,妇联自身的组织架构、服务功能和参与方式也已面临着重大挑战。

首先,从妇联自身的组织架构来看,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其机构设置与组织体系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尤其因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联,更增强了妇联的“政社不分”之特征,各机构之间也呈现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之弊端。作为社会团体,妇联的机构设置本应是为了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但现实情况却是因受行政机关编制之制约而设立,部室合并、职能交叉、工作互含、政社不分的现象突出,致使本属社会团体的妇联组织,事实上却在担负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之职责,致使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失位与缺位,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自身的机制创新与应有功能之发挥。

第二,从妇联的组织服务功能来看,因受“政社不分”组织架构之影响,今年来虽组织网络覆盖面宽了,但工作缺乏渗透力,工作与多种职业的女性社会团体联系紧密度还不够,尚未具备其很强的号召力。妇联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但其日常工作与活动则主要是通过各级地方组织开展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各界妇女群体,服务手段主要是宣传教育、技能培训、促进发展、维护权益、扶贫济困等。各团体会员虽已涉及各界各阶层,但因受妇联自身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的制约,与部分团体会员彼此之间尚未形成优势互补的紧密型合作关系。且因目前女性社会团体组织阶层分层多,辐射作用还不够强,尤其是部分外企的白领女性、民企的女职工(未建工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女性从业人员、外来妇女还处在组织。因而,妇联作为联结全社会各界妇女的组织,其应有的组织网络和服务功能还需进一步加以开发和拓展。

第三,从妇联的参与方式来看,因受“政社不分”组织架构之影响,实际上还是以行政参与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就近年来妇联交流的工作经验来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参与方式:一是妇联协助政府直接管理妇女儿童事务;二是妇联代表妇女向党委政府提供调研内参和社情民意,提出涉及妇女儿童政策的对策与建议;三是在各级人大、政协提出有关议案、提案和建议案;四是创办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维权站(岗)、再就业咨询服务站等各类公共服务产品;五是通过建立实事项目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这些间接的参与方式表明,目前妇联的参与还是以协助政府管理为主,自主参与为辅,因此真正进入决策参与的层面力量还有限。应该说,参与决策过程与监督政策制定才是保障女性权益的根本。但是,因女性在各级领导岗位上和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偏低,而且女性自身对于政治参与权利维护的方式还缺乏学习和训练,导致许多直接关系女性发展与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颁行,实际上都还是在缺乏女性充分参与的情况下通过的。

应该说,在现行的体制框架下,妇联为了忠实地履行其基本职能,已是尽其所能,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因现实社会客观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妇联履行其基本职能的原有优势也已在发生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联要真正发挥代表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应该具有的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就必须更新理念,拓宽思路,建立新机制,创出新模式,为构建一个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各方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力合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系,而进行必要的变革,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中指出:“对妇女真正实现平等,与男子平等地分享权力必须是一项主要战略”,要求各国政府和政党应该加强努力,以促进并确保妇女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担任高级职务方面取得平等。和谐社会,是男女平等分享权力的社会,是人人共享的社会。女性的政治参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因素。经济政策的主导权力来自于政治权力,女性只有参与决策过程与监督政策制定才能保障权益和改善处境。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即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与和谐状态。妇联只有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建议:

首先,应更新理念,转变观念,定位,理顺关系,完善架构。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主体和需求日趣多样化,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差异性

明显增强,各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大量涌现,要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必须建立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妇联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群众团体,应在机构设置和组织体系上努力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社不分”状况,理顺与各政府部门的关系,以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政府系统内设立专门掌管妇女事务的妇女部或妇女局之经验, 推动目前附设在各级妇联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为真正意义上之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府行政部门,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妇联能够“政社分设”,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也使某些政府部门失位和缺位现象不再出现。妇联应依据工作需要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合理设置机构,以避免各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并根据社会群众团体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具有的非政府的职能开展工作。此外,妇联还应在目前政府主导型的合作关系基础之上努力培养自身的自主性,以能朝着与政府形成合作伙伴型的、平等型的合作关系的未来方向发展。

第二,妇联应加强自身的组织服务功能,扩大网络覆盖和工作渗透,与各种女性社会团体建立紧密型的联系,以提升自己的凝聚力与号召力。目前我国妇女在社会构成、职业分布等方面已呈现出多元化、多层化的特点,但现有的各类妇女组织都存在辐射力不够强、工作渗透里不够等问题。妇联应在现有的纵向组织体系基础之上,与各类自下而上的妇女组织横向构建合作型组织网络,形成以妇联为核心的,与其他各类妇女组织平等互助的合作型的组织网络体系,要大力发展壮大组织即:各种行业协会、柔性妇女组织和妇女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志愿者的作用,努力发展成为妇联工作的有效力量。要增强妇联组织的包容性与开放度,提升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使妇联真正成为我国较大、具影响力的妇女组织。对于各类妇女组织来说,依托妇联也能够实现资源获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帮助,从而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妇联应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各类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女性社团成员的参政培训,使她们掌握政治参与和权利维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式,以提高广大女性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觉悟与技能。

第三,妇联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提升参与层面,拓展参与渠道,创新参与方式,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自上而下的非政府组织,妇联拥有丰富的组织资源、人才资源、政策资源和群众资源,这正是妇联的资源优势之所在。为有效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妇联应以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积极参政议政,努力提升参与层面,拓展参与渠道,创新参与方式,以增强妇女对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妇联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女性在各级领导岗位上和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合理比例,努力通过《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规划》推动其实现,以使更多的女性进入决策参与层面,从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妇联应在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目前女性在就业、劳动保护、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权益受损、家庭暴力以及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等问题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与实施方案,并努力促进人大、政府制定、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切实维护妇女应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妇联应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作任务项目化运作机制,开创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是一个大课题,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尤其是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转型,妇女问题更为复杂多样,因此,建立科学的工作运作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妇联应适当参照借鉴国外ngo的管理经验,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工作任务项目化运作机制,将妇女工作分解成逐个项目,落实资金、落实人员,严密部署,以保障工作有效、顺利地运转。探索和建立项目化运作机制,首先,须从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到评估以及全程的监督,设计一套严密的程序,同时要确保资金到位、专业人员配套。其次,是要建立项目承接机制,通过承接政府项目实现自我发展。妇联应深化与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主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形成政府和国际组织委托,妇联承办、落实的工作机制。再次,是要完善项目合作机制,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妇联组织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社团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发挥各自优势,建立互惠、双赢的合作模式。同时,可吸纳一大批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经历阅历、不同需求视角的志愿者融入到妇女发展项目的实施和研究中,形成志愿者网络,创新妇联与专家学者、与社会活动家、与妇女ngo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模式。对妇女工作实行项目化系统管理,既是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也是深化妇女工作的过程。妇联可充分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宣传的、自治的、项目的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的良好局面。

当前,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新的形势下,主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积极拓展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空间,是妇联组织更好地服务妇女儿童、赢得社会认可、提高组织声望的重要途径。

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中指出: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是一个包容的社会,其基础是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文化和宗教多样化,社会正义、民主参与和法制。人人共享的社会,是一个根据所有人的需要和能力,调整自身结构和动作,并调整自己政策和计划的社会,从而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潜能,并为所有人谋取福利。妇联组织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即是促进构建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思考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化背景的分析,结合当前国际上的一系列事件,对建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国际治理机制进行探索,重点分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提出,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到底谁有权对国际公共问题进行治理,谁对公共事务有其管理权和决策权,以及谁在执行国际公共事务决策,这就是必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认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让度,而该权力的存在,目的是为国际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公共产品”。另外,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本文还通过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中主权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及其它非政府国际公共管理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剖析,对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机制的可能性与前景做出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因而在全球化背景中受到来自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等方面的挑战。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有效运作的还需要漫长建设道路。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 合法性 全球治理

作者简介:

王乐夫:男,(1941.8-),海南省定安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理论与领导科学、公共管理等。

李伟权:男,(1974.8-),广东博罗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理论与领导决策,公共管理。

一、全球化与国际公共问题的治理

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全球化问题的增多与现有政治实体管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剧。和平与发展是当代的主题。然而,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国际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斗争与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各民族国家进行更多的合作。世界需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的协调与合作。这就是全球治理。更有甚者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思想,强调发展跨国社会力量,弥补政治权力的遗漏。这都是强调在全球问题上以多元主义取代以前单纯以国家为中心的思想。

在上个世纪初期,即有人提出要建立“世界政府”,但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是十分不现实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际民主进程的加快,设立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公共问题的处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现在,除了联合国外,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与实践相比,我们的理论则相对落后。建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的必要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市场失灵、贫富两极分化等经济问题必须各国共同努力,协调一致,才能圆满解决。二是国际人权状况的改善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人权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文明下,人权也有一定的国际标准。生存权、发展权、尊严权、平等权等均是人权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改善国际人权状况,避免因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国家主权,应当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管理机构,领导国际人权改善方面的工作。三是保障国际公共安全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相形见绌。为了同恐怖主义斗争,维护国际公共安全,建立负有国际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四是解决国际流行疾病、解决人类环境污染等环保问题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酸雨、臭氧洞、土地沙漠化、物种灭绝预示着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为了解决上述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必须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构,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五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长期以来,超级大国实施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一个借口是:国际事务需要管理而无人能够担当此项任务,正是它以对国际负责的姿态管理各国事务。因此,我们在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同时,应当看到国际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建立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圆满完成国际公共管理职能,才能更彻底地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六是提高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效率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在各国的公共管理职能中,有一些是国际通行的内容。如果将这些职能统一起来,使各国能够充分协调,既可以改善管理的效果,也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确定上,国际公共事务是指主权国家以外的,影响国家发展、人类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以及其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进行共同治理才能解决的公共性事务。这些国际公共事务具有下列特征:及时,国际性。国际公共管理不涉及或几乎不涉及国家内部和私人性的事务。只有这些事务上升为国际社会必须关注的、不处理会影响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发展的,也就是具有了国际性的,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一项内容。第二,公共性。国际公共管理是以社会公众包括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作为服务对象的,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了该组织管理的对象属性,就可以纳入组织的管理范围之中。国际公共事务是公益性的公共事务,它的解决不仅仅是为了个别国家或地区,而是有益于全世界的。并不是着眼于现在,而着眼于将来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第三,共同管理的特性。国际公共事务必定是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的事务。只有上升为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这类事务才能具有公共性。而且,没有多种权力主体形成共识进行问题的处理,就不可能或者说是难解决的。

国际公共管理问题包括国际公共权力、国际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国际经济发展问题、国际公共环境问题、国际公共安全问题、国际文化问题,国际和平与发展问题等等方面的问题。国际公共管理并不同于国际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它更加注重的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与问题的解决上面,是要建构一个国际公共管理的体系来实现全球的共同治理。

国际公共管理的基础建立在全球化之上。 全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困境,问题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仰仗各国政府及相关组织的共同行动,如果可以用一个概念加以描述的话,那就是治理。 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的好处在于它既涉及主权又与主权无联系,它允许非政府组织及非制度安排发挥作用,有时是作用。因此,认为全球化已经导致国际共同管理事务存在和有必要性的人自然认同治理的可能,就是以威胁主权国家为由反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人,也较能接受治理,国际治理成为人们的共识。国际治理包含了三个基本含义:一是治理针对的对象是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完成的全球性问题,需要相关主体的合作;二是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通常包括民族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这些主体在问题解决中具有互补协作功能。三是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一样,是多层次治理。从总体看,它涵盖了区域、国家、次国家三个层次。全球治理的结构包括,在纵向上,全球治理并不只是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而是全球范围的治理。在横向上,全球治理包含文化价值、伦理观与制度因素。其中制度是核心,制度分为活动实体与活动规则。全球治理的基础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与成熟。

国际公共管理并不是建立全球性的政治管理体系或是行政管理架构,也是不建立全球性的世界政府对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干预的机制,而是确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规则,是对国际公共问题的管理系统工程,是一个协调解决机构,是要确定每一项事关全球命运的事务的管理主体来对问题的处理,从而避免人类为问题不能够尽快解决而陷入困难,导致人类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是人类的灭亡。因此,确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及其权力,是当前国际发展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比以前更加成熟,首先,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资基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先进的手段。其次,开放的国际政策和趋势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思想认识基础。自近代以来,世界的整体趋势走向开放。闭关锁国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不为。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40多个成员国。这表明建立国际公共管理已经有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再次,已经存在的国际组织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已经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存在。联合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欧盟、东盟等已经担当一些国际公共管理职能。这为完善国际公共管理组织打下基础。第四,全球的区域治理实践说明构建国际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政治联合趋势加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军事冲突与对抗、跨区域文化交流、全球性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都构成了国际公共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现阶段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效率是低下的,其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着许多争议与分歧。这就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存在的,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重要作用。那么,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哪些方面组成?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1、合法性及其讨论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的词典意思包括: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3)合法婚姻所生的;4)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5)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来表明具有这些属性。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 ,或规范系统。 它运用于社会领域,比法律、政治更广的范围,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在国际政治中,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存在并不是一种统治,而是管理或治理。所以国际管理主体并不是合法统治。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 国际文化多元主义则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承认引申为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 、管治者与被管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

从政治哲学理念中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性对理解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西方,最早将权力合法性上升为评估权力首要因素的是卢梭。 合法的权力来自于服从而不是强力。但是,作为国家来说,暴力是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对暴力权利的垄断被人们称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它是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之一。但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还必须有其他依据。“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predatory)的权力。它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内的人民提供秩序,提供安全,使他们能够过一种有安全的生活。” 国家权力的“理由”基于一种权力与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主权权力的基本职能是为主权属下所有成员提供公共产品。 国家履行这些职责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构成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与税收权利的依据,也构成国家要求臣民服从的“合法性”(legitimacy)依据。

2、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全球化条件下,到底国际公共管理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其主体合法性如何确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是否也像主权国家一样呢?它显然是很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的来源可以有传统的权力、暴力权力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权力,还可以是民主权力。而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它有许多不稳定的合法性因素。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存在的,而且在国际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较高标准,从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并对被统治者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基础上。二是低标准,即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统治者掌握政治统治权力的基本预设是它能够为被统治者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产品。同理,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也应当符合这两个标准,或者至少是符合低标准。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是体现国家主权民主选择的权利,是国家或世界公民选举出来的。这就是管治合法性的基础。管治是主权国家权力的让度。事实上,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所谓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都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依据。这就注定了是其合法性的先天不足。现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还不具有对世界上人民有所交代即对全世界负责任的机制。国际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这种权力对所统辖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同一原则。但事实上,这种权力的普遍性还存在着争议,它往往不是遵循民主的原则,而是遵循利益与强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及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共同让度是主体合法性的首要基础。

人们希望国际公共管理存在的基础是建立在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最终确定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主体合法性的地位。它应当以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国际公共管理。在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核心是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国家的主权是不是的?如果不是,它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让度其权力,让度哪些权力?国际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发展条件下,国际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并不拥有权力,而是必须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不管怎么样,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应当建立在国家权力、公民权力以及社会力量的让度基础之上的。这实际上是创始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转让。

联合国的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性地位的基础最重要的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让度。但是,由于主权国家权力让度并没有很明确,而且大多数属于“低政治化”的权力让度,所以尽管理论上联合国是公认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但由于其权力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其公共管理权力具有先天的缺陷,在涉及到“高政治化”的问题上缺乏主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从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角度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为所管理的对象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这是合法性基础之二。

这是其“所然”的合法性。主体的管理性确立了权利,提供公共产品则是主体的普遍性的义务。同国家的产生一样,许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产生是经过一定的历史传统或是由于其超强的国际事务处理能力而得到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之所以它会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并可以在实践中起着效用的公共产品,或是一套规则、机制,或是一种理念如保护珍稀动物。世界贸易组织由于其在世界经济发展上制定的一系列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以及其有效的经济争端处理机制,从而成为了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公共产品的较大提供者,正是因为这套规则与机制,它成为了除联合国外最重要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之一。其合法性地位也较高。联合国在提供公共产品上也是作用巨大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它补充了权力让度合法性上的不足。

第三,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最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

除了创始契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权利转让和管理主体为所属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依据外,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依据必须与民主原则联系在一起。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民主机制的制约,从而使权力的行使者对权力实施的对象有所交代。 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无论是建立在传统之上,还是建立在强权之上。按照卢梭的理论,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不合法的。真正合法的权力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权力。自由意味着自主。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的制度是可以既建立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都是对人民的奴役。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按照民主选择的原则来选择管理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

第四,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

21世纪国际公共管理的共识是国际治理,其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国际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人类的共同幸福,其管理法则是确立国际公共管理秩序,这些都是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就是依照这些理念而建立起来的(至少很多这类组织是以这些名义作为其主旨的),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正义、民主、文明、发展等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全球共识为基础的活动,一般都能够获得合法性。如绿色和平组织,因其对人类环境的关注而获得了对世界环境的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全球共识是所有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获得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否则的话,这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必定是违背国际社会的意愿,为世界公民所反对的。

三、三类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剖析

有学者认为,“对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全球化政治统治持批评态度并不意味着否认全球化经济、技术与文化交流要求某种全球化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甚至统治机制。”“在现实中,近代以来,特别是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有寻求合作、甚至建立超国家的世界性秩序的冲动,这种冲动导致一系列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规则的出现,并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组织与机构。从最早出现的国际组织1865年的国际电报组织,到今天左右国际经济命运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从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组织到欧洲联盟等地区性组织,从政府间组织到非政府组织,近代世界发展出相当数量的超国家组织或机构。今天,随着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甚至犯罪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在政治事务中的合作必然会与日俱增。某种超越民族国家层面的全球化政治机制将有利于全球的稳定与发展。” 据统计,截至1996年,国际性政府间组织达到260个,非政府组织高达5,472个。这些组织或机构使得全球性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交往得以正常进行。 那么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是怎么样的,这里就主权国家、国际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作一些剖析。

1、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从发展过程来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原则实际上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只是在这些国家之间才有对领土与主权的尊重,才有国家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性。所以这种合法性还是局部性的,而不是世界性的。在传统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框架下,国际法在相当大程度上包容甚至支持了欧洲权力的殖民扩张,为它们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从而使殖民征服变得合理合法。对于欧洲之外的地区,欧洲国家一般采取“条约制度",或采取征服、占有、殖民的制度。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1918年及时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法对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并未施加专门的限制 。一战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受到挑战,趋向平等成为世界秩序的主导趋势,获得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其经济与军事力量强弱,都在理论上享有平等的主权。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组织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将主权平等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在主权观念发展的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同时,国际社会对国家使用武力发展出某些限制。国际共同治理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上的机制,尽管早期以欧洲为中心有过一定程度的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但普遍的民族国家独立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开端。“一战”以后,随着国际秩序的重新组建,新的民族国家纷纷诞生,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必要。然而,由于新建主权国家在数量上不是很大,在实力上还相当弱小,因而出现几个大国主宰世界的格局已是必然。国际联盟是当时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承担建立与维持国际秩序的任务,但只代表少数国家的利益。 二战后,形成了两个超级大国冷战的局面,苏联解体后,又以美国为首的超级大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公共事务尤其是政治的发展。对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历来都包含着强国政治的色彩。主权国家,特别是实力强大的国家,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决策制度所蕴含的就是大国决定与大国一致原则,本身就是实力原则。

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主权国家其合法性地位的形成原因,是其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力使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正当和非正当、合法和不合法)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当然是包含该国国家的意志。强权由于可以形成政治上的均势,因而是一种国际社会稳定秩序的状态之一,如果获得认可也是可以在一定时候成为其管理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如核大国制定限制有核国家发展核武器,并且不允许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 这本身就是强权之下的规制,即强权之下提供有利于国际发展的公共产品或是理念,这时,主权国家就可以获得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相对而言,一般国家就难以具备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为参与的主体而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分子。但是,全球化多方面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 ,这就给更多国家成为意义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提出了要求并制造了机会。并且,由于强权国家大多并不能提供具有全球意义或者对各国都有利的主张,因而,其合法性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国家间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政府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区域性国家间政府组织,二是世界性国家间政府组织。这两种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除了其影响范围不同之外,其它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战”后,民族国家大量涌现,为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协商机制的建立,真正的国际治理进入实质阶段。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世界性国际组织在国际安全与发展事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独立作用也很明显。但由于冷战的存在,国际公共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合法性原则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国际协议与国际法的对象,但是,国际协议与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则必须得到各个国家的同意。 即认同或承认。国家间政府组织在现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原因是这类主体的合法性地位最为显著,也较为稳定。它们的成立往往有主权国家的权力让度,尤其是功能性的管理组织,在创立与加入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因而获得了高度的权力合法性,由于其活动是为其成员服务的,因而其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效,其管理的机制也大多是经由民主选择的机制决定的,因而具有了共同选择的特征。最重要的是,这些组织的成立都是以地区或全球共同发展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因而又具有了相同的思想合法性。如世界贸易组织,它是具管理特征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国家之间的区域治理及区域主义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有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太平洋自由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北约、华约、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政治性组织。20世纪90 年代以来,以国际区域合作治理及区域一体化为标志性内容的新的国际管理机制成功建立,揭开了国际共同治理的新篇章。但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就是的,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主权国家的需要所影响,因而其管理权力就可能被削弱,如世贸组织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而市场的运作不可能做到收益的公平分配,这就不得不仰仗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摩擦,但贸易摩擦和矛盾决不可能被消除,一爆发起来就往往危及一些国家的经济安全,迫使它们要用主权作屏障来保护自己。联合国的合法性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合法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权力有效性和影响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

3、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它们通常只获得了思想的合法性,而缺乏权力让度的合法性、民主选择的合法性,并且其提供给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为国际社会所全部接受。只有思想的理念与非广泛的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其国际公共管理的范围必定是狭窄的而有限的,虽然其重要性不容低估。事实上,国际公共事务中有许多是主权国家和国家间政府组织所不便承担或忽视的部分,往往都是这类型组织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权力受到主权国家的制约,其合法性也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因而,其作用的发挥要以主权国国家接受为前提。

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的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于有先天的不足,再加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因而其合法性建设变得十分重要。

1、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先天的不足

从前面所讨论的情况来看,尽管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实际生活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合法性是不的。它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不足。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是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发挥作用关键的因素。主体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惩处权,这是合法性功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主权国家让度出来的权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由于在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的争议,如主权与人权的确定,决定了让度出来的权力有时是难以确定的,的变更、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主权国家权力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间政府组织的变化,也会影响了国家间非政府组织权力的行使。主权国家国际体制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必定会影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从联合国所反映的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可以看出主权国家国际体制不是遭到了削弱,而是得到了新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加强。在前苏联和东欧,新的独立国家的出现,当然是这一新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战后新独立国家中爆发的民族、宗教、内政冲突,归根结底,也是为了建立或健全具有主权属性的独立国家。”

其次,由于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实体并不能以超然的地位提供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经常是趋向为某些国家利益而非为全世界的福祉,所以其合法性受到来自于强权国家的削弱。另外,作为民主选择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让位于实力原则,从而使权力的产生与运行严重带上了不公正的烙印。在利益冲突与纠纷的面前,作为主体创立的核心原则与精神往往很容易被现实所抛弃。

2、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的挑战

一般来说,现在有两种看法,一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主张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管理秩序。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 第二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这些人多是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无论是哪一种,如果不断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尤其是世界性政府组织如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都受到影响。对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挑战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挑战。实际上,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一直都存在。全球化进程主要由发达国家引导和推动,势必使其首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就经济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的降低贸易壁垒、开辟国际贸易市场的行动,使若干中小国家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受到巨大冲击和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国家政府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有的专家指出,美国运用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控制力,利用全球化进程在全球实施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变化的条件下,美国喜欢的已不仅是“超级大国”的角色,而且同时是主要参加者和国际关系体系“集体中心”的领袖的角色。 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不可避免地会让发达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起到世界警察的作用。如果这些国家能够为世界提供可接受的、有建设意义的公共产品,那么其合法性地位就为此而取得各国的尊重。但是,事实上像美国这些的国家,在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往往执行不同的标准,并且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主导,表现出霸权的几种形式:一是全球性霸权,即布热津斯基所称的“惟一的的全球性超级大国”。二是复合式(或体系性、结构性霸权),军事上有着无可匹敌的在全球发挥作用的能力,在经济上它是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科技上它在开创性的尖端领域上保持经验丰富的地位,在文化上也以其粗俗的内容吸引世界的年青人,即军事霸权、高科技霸权、文化霸权。三是联盟式的霸权,即以联盟的形式对世界进行影响与控制。 全球治理本身建立在前途未卜的全球化基础之上,因而未来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在民族国家依然是最牢固的政治单位的情况下,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容易成为少数几个大国的垄断物。目前冷战格局虽已有所改变,但新的殖民主义仍然存在,全球治理活动有被利用或控制的可能。

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落后状态下的民族与国家拒绝接受主体的管理。全球治理的现状是,美国在霸权支持下的经济振兴,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实质性阶段,发展型国家寻求在合作协商中的现代化,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全球化之外,或者被全球化以另外形式所淹没。对于想通过全球性合作来提高自身国家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治理有可能产生副作用,即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如何保持主权的相对独立。事实上,由于现阶段国际公共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种管理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能真正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反而是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所以有些民族国家不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或拒绝执行不合理规范,甚至是对抗也是常事。

三是新主体对原主体的合法性冲击与威胁。某些跨国公司的影响力超越于一些主权国家,超级精英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或其他凭借来影响国际公共事务。正如耶金所说,各国政府在全球化中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将会减少。由此看来,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世界级公司,将会对各国政府提出严峻挑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它们不仅会在经济上起主导作用,似乎也希望在政治上发挥更大的影响。 跨国公司和超级精英是否会成为新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其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对现代国际公共管理的冲击与威胁却肯定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超越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还由于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的存在而变得难以确定。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在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原国在于当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变得不适用时,缺乏世界政治的制度框架;全球政治涉及一种生成政治的政治;人们在一种纷争的环境中活动,那里的规范性是例外,而相互对抗却成为常规;跨国问题是文化问题;专家治国主义在向跨国问题和决策问题的过渡中失去其榜样功能。 实际上,国际领域的公共问题复杂性远非政治领域而已,它还包括很多的这确定因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进而影响其实际的运行。

3、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与展望

合法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与治理机制的基础只能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在坚持主权平等的原则上,基于人类和平与发展进步的理念,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共同治理,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这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特性的、社会性和超国家性的国际公共权力主体,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基础。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统治机制应当为新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机制所代替,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具有普通性和公共性的治理权力,其权力必须是来源于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些权力同时又是主权国家让度部分权力的结果。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就是看这些机构是否已经或正在为国际社会或全球的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否遵循民主的规则产生和运作,是否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共识的思想理念。

全球化需要加强管理,需要各国政府和企业界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合作;需要和平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球化暴露了现行国际秩序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使人们反思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共同推动国际秩序的调整与改革。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及国际问题解决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过去几百年来,国际社会发生的一切变故都说明了这一点。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还不存在,能否确立多个有效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并强化其合法性地位,使其有效运作,从而有利于未来世界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想见这必定是需要漫长的建设。值得庆幸的是,9·11事件改变了国际格局的部分变化,也给国际公共管理在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为“千年首脑会议”准备的题为《我联合国人民: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的报告中说,“这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全球化是全世界经济角色和经济活动间的一个新环境、一个新连结物。……战后的多边体制使得新的全球化的出现、兴旺成为可能,而全球化又逐步使得这个体制的原有设计过时。简而言之,我们的战后的机构是为一个国家间的世界建造的,而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的世界里。有效地适应这一转变,是世界领导人今天面对的核心的机构上的挑战。”国际公共管理对主权国家的挑战使世界许多国家对之持保留意见。从目前的实践经验看,国际公共管理尚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使仅有的机制运行难以尽人意。国际公共管理还需在理论上完善,在实践中探索。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综述公共事务管理思考论文

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要注意我国公共管理与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及时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障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及时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障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障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问题;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

三是方式篇,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统治到治理:管理模式的转换;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新技术对管理方式的影响等。

我们相信,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为公共管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的公共管理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与指导。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国际公共事务管理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化背景的分析,结合当前国际上的一系列事件,对建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国际治理机制进行探索,重点分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提出,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到底谁有权对国际公共问题进行治理,谁对公共事务有其管理权和决策权,以及谁在执行国际公共事务决策,这就是必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本文认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让度,而该权力的存在,目的是为国际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公共产品”。另外,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本文还通过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中主权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及其它非政府国际公共管理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剖析,对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机制的可能性与前景做出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因而在全球化背景中受到来自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等方面的挑战。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有效运作的还需要漫长建设道路。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公共事务管理合法性全球治理

作者简介:

王乐夫:男,(1941.8-),海南省定安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理论与领导科学、公共管理等。

李伟权:男,(1974.8-),广东博罗县人,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理论与领导决策,公共管理。

一、全球化与国际公共问题的治理

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全球化问题的增多与现有政治实体管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剧。和平与发展是当代的主题。然而,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国际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斗争与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各民族国家进行更多的合作。世界需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的协调与合作。这就是全球治理。更有甚者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思想,强调发展跨国社会力量,弥补政治权力的遗漏。这都是强调在全球问题上以多元主义取代以前单纯以国家为中心的思想。

在上个世纪初期,即有人提出要建立“世界政府”,但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是十分不现实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际民主进程的加快,设立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公共问题的处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现在,除了联合国外,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与实践相比,我们的理论则相对落后。建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的必要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市场失灵、贫富两极分化等经济问题必须各国共同努力,协调一致,才能圆满解决。二是国际人权状况的改善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人权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文明下,人权也有一定的国际标准。生存权、发展权、尊严权、平等权等均是人权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改善国际人权状况,避免因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国家主权,应当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管理机构,领导国际人权改善方面的工作。三是保障国际公共安全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相形见绌。为了同恐怖主义斗争,维护国际公共安全,建立负有国际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四是解决国际流行疾病、解决人类环境污染等环保问题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酸雨、臭氧洞、土地沙漠化、物种灭绝预示着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为了解决上述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必须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构,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五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长期以来,超级大国实施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一个借口是:国际事务需要管理而无人能够担当此项任务,正是它以对国际负责的姿态管理各国事务。因此,我们在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同时,应当看到国际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建立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圆满完成国际公共管理职能,才能更彻底地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六是提高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效率需要建立国际公共管理机制。在各国的公共管理职能中,有一些是国际通行的内容。如果将这些职能统一起来,使各国能够充分协调,既可以改善管理的效果,也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转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确定上,国际公共事务是指主权国家以外的,影响国家发展、人类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以及其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进行共同治理才能解决的公共性事务。这些国际公共事务具有下列特征:及时,国际性。国际公共管理不涉及或几乎不涉及国家内部和私人性的事务。只有这些事务上升为国际社会必须关注的、不处理会影响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发展的,也就是具有了国际性的,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一项内容。第二,公共性。国际公共管理是以社会公众包括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作为服务对象的,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了该组织管理的对象属性,就可以纳入组织的管理范围之中。国际公共事务是公益性的公共事务,它的解决不仅仅是为了个别国家或地区,而是有益于全世界的。并不是着眼于现在,而着眼于将来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第三,共同管理的特性。国际公共事务必定是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的事务。只有上升为需要多种权力主体进行管理,这类事务才能具有公共性。而且,没有多种权力主体形成共识进行问题的处理,就不可能或者说是难解决的。

国际公共管理问题包括国际公共权力、国际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国际经济发展问题、国际公共环境问题、国际公共安全问题、国际文化问题,国际和平与发展问题等等方面的问题。国际公共管理并不同于国际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它更加注重的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与问题的解决上面,是要建构一个国际公共管理的体系来实现全球的共同治理。

国际公共管理的基础建立在全球化之上。全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困境,问题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仰仗各国政府及相关组织的共同行动,如果可以用一个概念加以描述的话,那就是治理。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的好处在于它既涉及主权又与主权无联系,它允许非政府组织及非制度安排发挥作用,有时是作用。因此,认为全球化已经导致国际共同管理事务存在和有必要性的人自然认同治理的可能,就是以威胁主权国家为由反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人,也较能接受治理,国际治理成为人们的共识。国际治理包含了三个基本含义:一是治理针对的对象是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完成的全球性问题,需要相关主体的合作;二是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通常包括民族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这些主体在问题解决中具有互补协作功能。三是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一样,是多层次治理。从总体看,它涵盖了区域、国家、次国家三个层次。全球治理的结构包括,在纵向上,全球治理并不只是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而是全球范围的治理。在横向上,全球治理包含文化价值、伦理观与制度因素。其中制度是核心,制度分为活动实体与活动规则。全球治理的基础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与成熟。

国际公共管理并不是建立全球性的政治管理体系或是行政管理架构,也是不建立全球性的世界政府对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干预的机制,而是确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规则,是对国际公共问题的管理系统工程,是一个协调解决机构,是要确定每一项事关全球命运的事务的管理主体来对问题的处理,从而避免人类为问题不能够尽快解决而陷入困难,导致人类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是人类的灭亡。因此,确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及其权力,是当前国际发展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比以前更加成熟,首先,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资基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先进的手段。其次,开放的国际政策和趋势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思想认识基础。自近代以来,世界的整体趋势走向开放。闭关锁国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不为。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40多个成员国。这表明建立国际公共管理已经有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再次,已经存在的国际组织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已经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存在。联合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欧盟、东盟等已经担当一些国际公共管理职能。这为完善国际公共管理组织打下基础。第四,全球的区域治理实践说明构建国际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政治联合趋势加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军事冲突与对抗、跨区域文化交流、全球性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都构成了国际公共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现阶段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效率是低下的,其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着许多争议与分歧。这就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存在的,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重要作用。那么,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哪些方面组成?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1、合法性及其讨论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的词典意思包括: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3)合法婚姻所生的;4)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5)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来表明具有这些属性。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它运用于社会领域,比法律、政治更广的范围,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在国际政治中,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存在并不是一种统治,而是管理或治理。所以国际管理主体并不是合法统治。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国际文化多元主义则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承认引申为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管治者与被管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

从政治哲学理念中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性对理解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西方,最早将权力合法性上升为评估权力首要因素的是卢梭。合法的权力来自于服从而不是强力。但是,作为国家来说,暴力是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对暴力权利的垄断被人们称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它是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之一。但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还必须有其他依据。“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predatory)的权力。它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内的人民提供秩序,提供安全,使他们能够过一种有安全的生活。”国家权力的“理由”基于一种权力与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主权权力的基本职能是为主权属下所有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国家履行这些职责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构成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与税收权利的依据,也构成国家要求臣民服从的“合法性”(legitimacy)依据。

2、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全球化条件下,到底国际公共管理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其主体合法性如何确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是否也像主权国家一样呢?它显然是很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的来源可以有传统的权力、暴力权力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权力,还可以是民主权力。而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它有许多不稳定的合法性因素。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存在的,而且在国际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较高标准,从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并对被统治者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基础上。二是低标准,即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统治者掌握政治统治权力的基本预设是它能够为被统治者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产品。同理,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也应当符合这两个标准,或者至少是符合低标准。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是体现国家主权民主选择的权利,是国家或世界公民选举出来的。这就是管治合法性的基础。管治是主权国家权力的让度。事实上,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所谓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都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依据。这就注定了是其合法性的先天不足。现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还不具有对世界上人民有所交代即对全世界负责任的机制。国际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这种权力对所统辖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同一原则。但事实上,这种权力的普遍性还存在着争议,它往往不是遵循民主的原则,而是遵循利益与强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及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共同让度是主体合法性的首要基础。

人们希望国际公共管理存在的基础是建立在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最终确定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主体合法性的地位。它应当以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国际公共管理。在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核心是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国家的主权是不是的?如果不是,它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让度其权力,让度哪些权力?国际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发展条件下,国际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并不拥有权力,而是必须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不管怎么样,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应当建立在国家权力、公民权力以及社会力量的让度基础之上的。这实际上是创始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转让。

联合国的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性地位的基础最重要的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让度。但是,由于主权国家权力让度并没有很明确,而且大多数属于“低政治化”的权力让度,所以尽管理论上联合国是公认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但由于其权力来源的有限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其公共管理权力具有先天的缺陷,在涉及到“高政治化”的问题上缺乏主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从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角度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为所管理的对象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这是合法性基础之二。

这是其“所然”的合法性。主体的管理性确立了权利,提供公共产品则是主体的普遍性的义务。同国家的产生一样,许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产生是经过一定的历史传统或是由于其超强的国际事务处理能力而得到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之所以它会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并可以在实践中起着效用的公共产品,或是一套规则、机制,或是一种理念如保护珍稀动物。世界贸易组织由于其在世界经济发展上制定的一系列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以及其有效的经济争端处理机制,从而成为了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公共产品的较大提供者,正是因为这套规则与机制,它成为了除联合国外最重要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之一。其合法性地位也较高。联合国在提供公共产品上也是作用巨大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它补充了权力让度合法性上的不足。

第三,国际公共事务主体的合法性最理想根基是来自于民主的选择,即以主权国家、世界公民或全球公民的共同选择。

除了创始契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权利转让和管理主体为所属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依据外,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依据必须与民主原则联系在一起。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民主机制的制约,从而使权力的行使者对权力实施的对象有所交代。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无论是建立在传统之上,还是建立在强权之上。按照卢梭的理论,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不合法的。真正合法的权力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权力。自由意味着自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的制度是可以既建立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都是对人民的奴役。在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按照民主选择的原则来选择管理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

第四,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还建立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思想基础上。

21世纪国际公共管理的共识是国际治理,其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国际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人类的共同幸福,其管理法则是确立国际公共管理秩序,这些都是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就是依照这些理念而建立起来的(至少很多这类组织是以这些名义作为其主旨的),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正义、民主、文明、发展等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全球共识为基础的活动,一般都能够获得合法性。如绿色和平组织,因其对人类环境的关注而获得了对世界环境的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全球共识是所有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获得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否则的话,这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必定是违背国际社会的意愿,为世界公民所反对的三、三类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剖析

有学者认为,“对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全球化政治统治持批评态度并不意味着否认全球化经济、技术与文化交流要求某种全球化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甚至统治机制。”“在现实中,近代以来,特别是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有寻求合作、甚至建立超国家的世界性秩序的冲动,这种冲动导致一系列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规则的出现,并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组织与机构。从最早出现的国际组织1865年的国际电报组织,到今天左右国际经济命运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从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组织到欧洲联盟等地区性组织,从政府间组织到非政府组织,近代世界发展出相当数量的超国家组织或机构。今天,随着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甚至犯罪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在政治事务中的合作必然会与日俱增。某种超越民族国家层面的全球化政治机制将有利于全球的稳定与发展。”据统计,截至1996年,国际性政府间组织达到260个,非政府组织高达5,472个。这些组织或机构使得全球性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交往得以正常进行。那么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是怎么样的,这里就主权国家、国际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作一些剖析。

1、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从发展过程来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规定的主权国家原则实际上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只是在这些国家之间才有对领土与主权的尊重,才有国家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性。所以这种合法性还是局部性的,而不是世界性的。在传统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框架下,国际法在相当大程度上包容甚至支持了欧洲权力的殖民扩张,为它们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从而使殖民征服变得合理合法。对于欧洲之外的地区,欧洲国家一般采取“条约制度",或采取征服、占有、殖民的制度。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1918年及时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法对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并未施加专门的限制。一战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受到挑战,趋向平等成为世界秩序的主导趋势,获得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其经济与军事力量强弱,都在理论上享有平等的主权。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组织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将主权平等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在主权观念发展的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时,国际社会对国家使用武力发展出某些限制。国际共同治理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上的机制,尽管早期以欧洲为中心有过一定程度的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但普遍的民族国家独立才是国际公共管理的开端。“一战”以后,随着国际秩序的重新组建,新的民族国家纷纷诞生,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必要。然而,由于新建主权国家在数量上不是很大,在实力上还相当弱小,因而出现几个大国主宰世界的格局已是必然。国际联盟是当时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承担建立与维持国际秩序的任务,但只代表少数国家的利益。二战后,形成了两个超级大国冷战的局面,苏联解体后,又以美国为首的超级大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公共事务尤其是政治的发展。对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历来都包含着强国政治的色彩。主权国家,特别是实力强大的国家,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决策制度所蕴含的就是大国决定与大国一致原则,本身就是实力原则。

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主权国家其合法性地位的形成原因,是其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力使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正当和非正当、合法和不合法)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当然是包含该国国家的意志。强权由于可以形成政治上的均势,因而是一种国际社会稳定秩序的状态之一,如果获得认可也是可以在一定时候成为其管理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如核大国制定限制有核国家发展核武器,并且不允许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这本身就是强权之下的规制,即强权之下提供有利于国际发展的公共产品或是理念,这时,主权国家就可以获得其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相对而言,一般国家就难以具备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为参与的主体而成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分子。但是,全球化多方面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这就给更多国家成为意义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提出了要求并制造了机会。并且,由于强权国家大多并不能提供具有全球意义或者对各国都有利的主张,因而,其合法性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国家间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政府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区域性国家间政府组织,二是世界性国家间政府组织。这两种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除了其影响范围不同之外,其它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战”后,民族国家大量涌现,为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协商机制的建立,真正的国际治理进入实质阶段。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世界性国际组织在国际安全与发展事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独立作用也很明显。但由于冷战的存在,国际公共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合法性原则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国际协议与国际法的对象,但是,国际协议与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则必须得到各个国家的同意。即认同或承认。国家间政府组织在现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原因是这类主体的合法性地位最为显著,也较为稳定。它们的成立往往有主权国家的权力让度,尤其是功能性的管理组织,在创立与加入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因而获得了高度的权力合法性,由于其活动是为其成员服务的,因而其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效,其管理的机制也大多是经由民主选择的机制决定的,因而具有了共同选择的特征。最重要的是,这些组织的成立都是以地区或全球共同发展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因而又具有了相同的思想合法性。如世界贸易组织,它是具管理特征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国家之间的区域治理及区域主义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有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太平洋自由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北约、华约、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政治性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国际区域合作治理及区域一体化为标志性内容的新的国际管理机制成功建立,揭开了国际共同治理的新篇章。但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就是的,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主权国家的需要所影响,因而其管理权力就可能被削弱,如世贸组织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而市场的运作不可能做到收益的公平分配,这就不得不仰仗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摩擦,但贸易摩擦和矛盾决不可能被消除,一爆发起来就往往危及一些国家的经济安全,迫使它们要用主权作屏障来保护自己。联合国的合法性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合法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权力有效性和影响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

3、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它们通常只获得了思想的合法性,而缺乏权力让度的合法性、民主选择的合法性,并且其提供给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为国际社会所全部接受。只有思想的理念与非广泛的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其国际公共管理的范围必定是狭窄的而有限的,虽然其重要性不容低估。事实上,国际公共事务中有许多是主权国家和国家间政府组织所不便承担或忽视的部分,往往都是这类型组织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权力受到主权国家的制约,其合法性也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因而,其作用的发挥要以主权国国家接受为前提。

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的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于有先天的不足,再加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因而其合法性建设变得十分重要。

1、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先天的不足

从前面所讨论的情况来看,尽管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实际生活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合法性是不的。它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不足。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是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发挥作用关键的因素。主体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惩处权,这是合法性功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主权国家让度出来的权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由于在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的争议,如主权与人权的确定,决定了让度出来的权力有时是难以确定的,的变更、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主权国家权力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间政府组织的变化,也会影响了国家间非政府组织权力的行使。主权国家国际体制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必定会影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从联合国所反映的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可以看出主权国家国际体制不是遭到了削弱,而是得到了新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加强。在前苏联和东欧,新的独立国家的出现,当然是这一新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战后新独立国家中爆发的民族、宗教、内政冲突,归根结底,也是为了建立或健全具有主权属性的独立国家。”其次,由于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实体并不能以超然的地位提供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经常是趋向为某些国家利益而非为全世界的福祉,所以其合法性受到来自于强权国家的削弱。另外,作为民主选择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让位于实力原则,从而使权力的产生与运行严重带上了不公正的烙印。在利益冲突与纠纷的面前,作为主体创立的核心原则与精神往往很容易被现实所抛弃。

2、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的挑战

一般来说,现在有两种看法,一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主张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管理秩序。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第二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这些人多是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无论是哪一种,如果不断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尤其是世界性政府组织如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都受到影响。对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挑战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挑战。实际上,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一直都存在。全球化进程主要由发达国家引导和推动,势必使其首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就经济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的降低贸易壁垒、开辟国际贸易市场的行动,使若干中小国家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受到巨大冲击和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国家政府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有的专家指出,美国运用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控制力,利用全球化进程在全球实施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变化的条件下,美国喜欢的已不仅是“超级大国”的角色,而且同时是主要参加者和国际关系体系“集体中心”的领袖的角色。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不可避免地会让发达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起到世界警察的作用。如果这些国家能够为世界提供可接受的、有建设意义的公共产品,那么其合法性地位就为此而取得各国的尊重。但是,事实上像美国这些的国家,在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往往执行不同的标准,并且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主导,表现出霸权的几种形式:一是全球性霸权,即布热津斯基所称的“惟一的的全球性超级大国”。二是复合式(或体系性、结构性霸权),军事上有着无可匹敌的在全球发挥作用的能力,在经济上它是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科技上它在开创性的尖端领域上保持经验丰富的地位,在文化上也以其粗俗的内容吸引世界的年青人,即军事霸权、高科技霸权、文化霸权。三是联盟式的霸权,即以联盟的形式对世界进行影响与控制。全球治理本身建立在前途未卜的全球化基础之上,因而未来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在民族国家依然是最牢固的政治单位的情况下,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容易成为少数几个大国的垄断物。目前冷战格局虽已有所改变,但新的殖民主义仍然存在,全球治理活动有被利用或控制的可能。

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落后状态下的民族与国家拒绝接受主体的管理。全球治理的现状是,美国在霸权支持下的经济振兴,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实质性阶段,发展型国家寻求在合作协商中的现代化,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全球化之外,或者被全球化以另外形式所淹没。对于想通过全球性合作来提高自身国家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治理有可能产生副作用,即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如何保持主权的相对独立。事实上,由于现阶段国际公共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种管理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能真正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反而是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所以有些民族国家不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或拒绝执行不合理规范,甚至是对抗也是常事。三是新主体对原主体的合法性冲击与威胁。某些跨国公司的影响力超越于一些主权国家,超级精英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或其他凭借来影响国际公共事务。正如耶金所说,各国政府在全球化中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将会减少。由此看来,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世界级公司,将会对各国政府提出严峻挑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它们不仅会在经济上起主导作用,似乎也希望在政治上发挥更大的影响。跨国公司和超级精英是否会成为新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其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对现代国际公共管理的冲击与威胁却肯定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超越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还由于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的存在而变得难以确定。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在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原国在于当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变得不适用时,缺乏世界政治的制度框架;全球政治涉及一种生成政治的政治;人们在一种纷争的环境中活动,那里的规范性是例外,而相互对抗却成为常规;跨国问题是文化问题;专家治国主义在向跨国问题和决策问题的过渡中失去其榜样功能。实际上,国际领域的公共问题复杂性远非政治领域而已,它还包括很多的这确定因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进而影响其实际的运行。

3、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与展望

合法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与治理机制的基础只能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在坚持主权平等的原则上,基于人类和平与发展进步的理念,寻求全球化环境下较大可能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共同治理,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这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特性的、社会性和超国家性的国际公共权力主体,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基础。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统治机制应当为新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机制所代替,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具有普通性和公共性的治理权力,其权力必须是来源于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些权力同时又是主权国家让度部分权力的结果。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就是看这些机构是否已经或正在为国际社会或全球的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否遵循民主的规则产生和运作,是否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共识的思想理念。

全球化需要加强管理,需要各国政府和企业界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合作;需要和平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球化暴露了现行国际秩序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使人们反思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共同推动国际秩序的调整与改革。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及国际问题解决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过去几百年来,国际社会发生的一切变故都说明了这一点。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还不存在,能否确立多个有效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并强化其合法性地位,使其有效运作,从而有利于未来世界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想见这必定是需要漫长的建设。值得庆幸的是,9·11事件改变了国际格局的部分变化,也给国际公共管理在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为“千年首脑会议”准备的题为《我联合国人民: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的报告中说,“这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全球化是全世界经济角色和经济活动间的一个新环境、一个新连结物。……战后的多边体制使得新的全球化的出现、兴旺成为可能,而全球化又逐步使得这个体制的原有设计过时。简而言之,我们的战后的机构是为一个国家间的世界建造的,而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的世界里。有效地适应这一转变,是世界领导人今天面对的核心的机构上的挑战。”国际公共管理对主权国家的挑战使世界许多国家对之持保留意见。从目前的实践经验看,国际公共管理尚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使仅有的机制运行难以尽人意。国际公共管理还需在理论上完善,在实践中探索。注释:

尽管对全球化开始的时间和全球化的定义存在很多分歧,但下述事实是几乎无人否认的:全球经贸活动的主体由民族国家正变为跨国公司,国际安全并非是一国的事情和一国能够解决的事情,地区协商机制正取代大国独裁或主权封闭,跨国性社会问题如走私、环境保护、贫困与疾病困扰等再也不是一国之事。

治理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全球化的产物。世界银行最早使用它,指称受援助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需要做出相应改革以增加援助物的使用值,但同时又竭力避免被受援方看成对自己主权的干涉的一种互动合作机制。随后,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并被赋予诸多含义。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和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韦伯所谓的合法秩序(alegitimate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莱因斯坦1998:38)。罗兹曾概括说,“总而言之,韦伯所认为的合法秩序包括这样一些在经验上有效力的规则,它们由于实施方式的差别而分为惯例和法律”(Rhoads1991:168)。那些由专门人员和机构保障人们遵从的规则是法律,社会自然遵守的规则是惯例。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1989:184)。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的合法性统治表现为“下”对“上”的承认。

这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及社会公民之间的平等主体的关系。合法性就是这些主体遵循一定规则而做出的承认。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合法的权力”与“强力”作了明确区分。卢梭指出,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譬如,“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抓住了我”,用刀逼迫我交出金钱时,我也许会出于对强力的恐惧而服从他的命令。但我仅仅是服从他的“强力”而已,这种强力并不具有合法性,我并无服从它的义务。参阅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13-14页。)

李强,《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第13~24页。

这种公共产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及时,国家为所属地区提供统一的行政与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内部的秩序以及对外的安全。第二,现代国家为所属地区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诸如全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等。第三,现代国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调节经济。参阅PaulHirst&GrahameThompson,GlobalizationinQuestion,Cambridge:PolityPress,1996,p.174.

卢梭的理论是这方面的代表。他的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民主选择机制问题。卢梭对民主理论的较大贡献是其学说中包含的合法性(legitimacy)观念。他以一个道德哲学家的身份试图对权力的来源进行审视,并确立评价权力的标准。卢梭提出并力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应该服从某种政治权力?或者换一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服从政治权力,在什么情况下我不必服从这种权力?

按照卢梭的理论,权力的服从应当遵循自己的良心与决定,即只应服从我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决定。任何他人强加的决定只能是一种奴役。这种理论有些理想主义的特征。

早期的大国主宰下的国际治理具有下述特征:一是存在强烈的不平等意识和行动,国与国之间缺乏尊重与协商,因而产生一系列不良结果。二是以军事合作为主导,在政治上表现出强烈的强权色彩。三是国际共同治理的范围和深度都有限,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国际共同行动。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中国公共事务管理模式革新

公共事务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日常生活中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到市场秩序维护、大型水利设施的修建,以及公众的财产、人权和自由等权利的实现都与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应以专业化管理为原则,建立在合理法律制度之上从而获得合法性已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共识。但当前国内对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还存在诸多认识与实践上的不足和争议,从而制约了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变溯源

依据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范式的解释,范式指在一段时间内共同体成员所公认的那些信念、途径、技术和方法等集合,它为实践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范式具有优先性,不仅能够提供可供模仿的成功范例,并且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这个时期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主流。当然由于反常的存在和累积,总会出现新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即新的范式对传统范式的替代,这时就意味着发生了范式转换。[1]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公共事务管理已发生了从行政管理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一)行政管理范式的式微

19世纪末威尔逊开创公共行政学研究之初,指出公共行政应是政府、政党等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政策的有效执行。威尔逊所发表的论文《行政研究》,以及古德诺所著《政治与行政》都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所谓行政管理范式早期见诸于伦纳德•D.怀特1926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学导论》中,意为行政之管理,即重视政府行政的管理学视角、途径、方法和技术。“所谓行政者,系管理人员与物料,俾完成国家创设置目的也。”[2]怀特此种定义正与同时期威尔逊和古德诺提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相对应,也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以及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官僚制”的行政体制相呼应,即将公共事务管理视为高效率行政管理的机制、方法和技术。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已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暴露出诸多弊端,“政治与行政二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同时期,熊彼特、杜威、布鲁纳、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众多著名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和论述“公共领域”,其中以哈贝马斯在1961年完成的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具影响力,他认为凡涉及公共性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提供都应视为公共领域范围,都应有在法律保障下体现公民参与、合理性而非性支配的制度空间。萨缪尔森则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财政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划定标准作出经典界定,其主张凡具有受益上非排他性和消费上非竞争性的产品都应视为公共产品。“公共事务”理论则提出相对于私人事务而言,凡与政治、政府行政、社会责任、公共议题和公共信息等相关,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都应是公共事务。这些理论逐步成为公共行政实践与学科发展的重要理论渊源。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新公共行政学运动则将公共价值、社会公平、公民参与和积极回应等理念注入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当中。这些变化使人们对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性”日益重视,公共事务管理不再局限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也使之日渐式微。

(二)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

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学用语较行政管理晚些,在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期,才开始作为一个专用术语而得到规范的使用。20世纪中期,公共管理理论已经初步形成,并作为对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加以批判的产物出现[3]。为将其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相区别,故将其称之为新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起初只是管理主义与新管理主义的体现。管理主义认为通过一组信条或实践所构建优良的管理将是治疗较为宽泛的经济与社会病疾的良药。新管理主义则进一步指出“精髓是将私营部门的管理系统和管理技术运用于公共服务部门”,主张公共事务处理应从行政的传统特征,如官僚制、渐进性、特殊性等,转换成管理主义的新的特征,如经济、理性和普遍性等[4]。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末迄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席卷全球,新西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香港、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行新公共管理理念。基本理念是借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来重塑政府,大力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将公共行政视为一种产品与服务的输出,同时将民众视为顾客,尽力去满足顾客的需求[5]。正是由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得到广泛实践,使社会各界得以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不断对其进行评估和完善,使其在与诸多新兴公共行政理论的竞争中受关注程度较高,影响力也较大,进而也推动了公共管理理论发展及其作为挑战范式的兴起。公共管理理论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开放系统。20世纪80年代以来,汇聚和吸收了包括新公共行政学派、商业和管理学派、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学派等大量不同学术流派的观点。当前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建立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使政府、企业、社会三者互相合作,优势互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其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行之有效地解决了诸多传统行政管理范式无法良好解决或者根本无法触及的社会问题。这些都说明了公共管理范式已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近范式。

二、我国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变的沿革与缘由

(一)行政管理范式更适应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召开并制定了我国及时部宪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上而下以中央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为主,与计划经济一致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基本模式。随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虽然经历过几次改革,也主要是围绕中央政府的分权和集权改革,行政机构精简和调整展开。这个时期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要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并且导致行政机构大量膨胀、职能重叠、人员臃肿和效率低下的问题。1982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也主要以减少经济管理部门,在城市以打破条块分割、增强企业活力和扩大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为主,在农村则通过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行政权与生产经营权的分离,但此次改革主要是为经济改革铺垫,并未改变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1988年我国虽然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加强间接管理的改革原则,但由于改革还是按计划经济模式要求进行,因而政府职能转变未达到预期效果,也未能消除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当中的问题[6]。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行政学恢复建设时期,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刚刚起步的阶段,政府几乎包办了社会当中的全部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也主要以“行政管理”方式展开,公共行政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也是围绕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展开[7],“行政管理学应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8]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与研究并没有超出行政管理范式的基本含义,即主要从政府行政的视角出发,以追求行政管理效率为目标管理公共事务。

(二)强调“公共性”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包括资本、人才、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要求。这些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一方面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宏观调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步骤地把企业推向市场,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社会保险和医疗制度改革。经济改革领域稳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大流通体制改革,扩大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促使公共事务管理日益强调“公共性”,促进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的拓宽。因此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涉及公民参与的公共领域空间逐渐增大,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方式出现多样化和多元化,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公共性”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曾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的郭济教授就指出“关于‘公共’,有学者作了比较的阐述:“(1)和私人行政相区别。(2)明确了行政活动的目的和性质。(3)公共的性质决定了它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4)强调了行政活动的公共性。”“由于‘公共’一词具有上述这些主要内容,因此,‘公共行政’一词本身的含义比‘行政’一词要丰富得多。”[9]由此可见,在此时期我国行政管理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传统范式受到来自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挑战,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强调“公共性”需要也日渐显现。

(三)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选择

2002年党的十六大宣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阶段。政府行政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如加强公共设施建设、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等工作展开。我国社会经济步入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开始转变,相当部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也已逐渐转移到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全社会在追求奉公守法、和谐共建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自觉或不自觉应用到公共管理范式的相关理念和方法。

21世纪以来,公共管理范式对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水平提高已经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传播网络化和公众需求日渐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要应对一些新出现的公共问题。故早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确立了“公共管理”作为一级学科名称,2001年又将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培养高级公共事务管理人才的MPA定名为“公共管理硕士”。国内学者刘熙瑞教授也提出:“按‘政府推行政务’这样的涵义来理解‘行政’概念,就隐含了一系列缺失。包括:及时,它不能明确提示管理的目的,因而难以杜绝为私的成分;第二,公民参与与否不明确;第三,被管理的事务性质不明确,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公共事务,因而难以界定管理的范围;第四,它在行政中是否接受公民的制约,也没明确提示出来等等。这就导致我们在使用‘行政’概念时有多方面的遗憾。”“为了突出民主,我国行政改革中必须采用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的概念,而尽量不用行政、行政管理概念。”[10]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学界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换的先知先觉。就此来看,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社会进步在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共同选择,我国必须积极推进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换———从行政管理迈向公共管理。

三、构建我国公共管理范式的主要策略

当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从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范式转换的趋势,但这种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构建我国公共管理范式的主要策略包括:

1.明确公共管理内涵与外延。当前社会对公共管理内涵与外延认识不清,不仅导致公共管理实践与科研受到局限,也使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和需求受到局限。当前不仅在学术界,更应在社会实践方面明确公共管理是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旨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而从事的社会公共事务及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行政管理则是政府制定与执行政策或依法对公共事务及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仅是公共管理的一个分支领域或重要手段。明确公共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将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对公共管理范式适用范围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推动公共管理范式的实践。

2.增强公共管理理念的传播。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不断转变与创新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公共管理理念传播也是在我国实现公共管理范式的重要环节。当前在我国应加强建立以合同外包或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政府”,建立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民参与的“参与式国家”,以及建立公共物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等公共管理理念的传播,以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在更广泛公共领域内,结合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力量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3.加大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当前我国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还主要以偏政府行政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为主,对具备现代公共精神和理念,掌握先进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力度还不足。故当前在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应将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平台,开放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边界,将公共管理的理念、技术与方法逐步融合在其中,并应加大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的招生规模。加强对当前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共管理理念、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发挥好公共管理硕士(MPA)在培养高级公共管理人才方面的作用。

4.推动公共管理政府实践。虽然公共管理理论在解决我国社会问题方面,经学术界长期研究和发展而日趋成熟,并逐步为大众所了解和熟悉,政府行政改革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推动公共管理实践。但受传统政治文化和行政体制惯性的影响,当前在我国政府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导致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建设推进缓慢,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形成受阻,民生权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实现困难。政府积极进行公共管理实践范式,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且有利于发挥典范作用,推动公共管理范式在我国全社会的实现,故当前我国急需大力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范式的实践。

总之,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依然是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形式,相关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还需逐步推进。社会对非营利性组织培育、管理和规范还不够,还需要加强我国公共管理相关的理念传播、人才培养以及具体实践。让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与新近公共管理范式在处理公共事务的相互竞争中逐渐此消彼长,才能在我国完成公共事务管理范式的彻底转变。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妇联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妇联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当前构建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秘书及时品牌如何在其中更好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加强协调、化解矛盾,是摆在妇联组织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们积极运用社会化、市场、项目化手段,在党政依托、妇女需求、市场缺位、妇联能为的结合点上找准社会服务的位置,主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积极拓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空间和领域,有效探索出了一条妇联有声有色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切实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新路子。

源头化、社会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妇联组织适应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真正发挥代表妇女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点,是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只有从源头上进行参与,才能真正取得参与实效。我们双管齐下,一方面针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显现的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一些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议对策,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妇联组织、妇女干部、妇女群众参政议政的优势作用,通过人大、政协和各种民主渠道,拓宽建言献策的形式和渠道,及时地表达妇女利益,为妇女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和分享发展成果大力呼吁。市、县(区)两级先后向人大政协提交提案建议300多个,形成社情民意、调研报告近200篇,把急需解决的妇女问题转化为政府关注的问题,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民办幼师纳入养老保险、公益性群众文体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下岗失业困难妇女提供妇女病普查公共援助、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外来贫困妇女实行定点限价分娩等一批实事项目的实施,以及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少儿住院大病医保等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妇联对公共政策制定及地方事务管理的影响力,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赞誉。

项目化、实事化打造公共服务产品,是妇联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妇女儿童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在开发社会事务管理潜能的长期实践中,我们把握市场需求,协调社会资源,通过政府购买、委托和自主开发等形式,积极承接政府授权的一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打造形成了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公共产品。我们充分利用妇儿工委的协调优势,通过“九五”、“十五”规划的组织实施,建设完成了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妇女发展数据库、妇女儿童公园等实事项目,逐步发展成为成熟的社会公共产品。在妇女维权领域,我们建立了妇女儿童避救、伤情鉴定、法律援助和110反家暴接处中心,在社区开设了维权站、谈心角、心理咨询网站和维权热线,为维护妇女权益、疏导妇女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通道和服务。在妇女再就业领域,我们城乡统筹打造服务妇女再就业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信息、职介平台,自办联办了近3000个社区再就业咨询服务站和劳动力转移服务站,开发了托儿所、托老所、小饭桌等各类社区服务项目30多个,打响了“春光”、“好阿姨”、“半边天”等“妇”字号公共服务品牌。在未成年人教育领域,我们率先在全省创办了网上家长学校,与全市400多所学校和社区建立了家校路路通,成为50万家长跨时空沟通的桥梁,入选江苏省第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在妇女健康领域,我们推出的“巾帼红丝带”行动,培训了一大批妇女防治艾滋病骨干和志愿者,辐射带动了30万妇女和家庭接受了防艾知识学习。在帮困助学方面,我们建立了帮困基金和扶金档案,开设了爱心助学网站,筹资筹物近千万元资助了万余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打响了“8、26帮困助学行动日”、“春蕾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品牌。在妇女培训方面,凡涉及妇女主体方面的培训项目,无论是再就业技能、普法知识、网络知识、参政能力还是文明礼仪培训,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会主动联系并授权妇联组织。我们的公共服务产品,涉及妇女教育、就业、维权、健康帮困等方方面面内容,从创办伊始到初具规模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我们学会运用项目化和实事化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以信誉和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畅通了参与管理妇女儿童公共事务的绿色通道,构建了妇联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政府出资购买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良性“双赢”机制。我们的公共产品也因此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考验,实现了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逐步成为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载体。,互联网秘书及时品牌

市场化、规范化经营妇联服务实体阵地,是妇联组织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求和根本保障。任何事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强大的经济支撑。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提高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参与度,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整合社会力量,壮大妇联自身实力,充实群团发展资源。我们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争取社会资源的力度,把党和政府对于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先后投资千万余元改造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变自收自支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协调落实了每年20万的人员经费问题。我们积极推动妇联实体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旅行社进行两次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激发了经营活力,顺利实施了几家实体的关停并转改制问题,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我们指导妇联实体遵循市场化发展方向,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逐步汇聚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规模效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荣获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社会教育较高奖“银杏奖”,打造了“故乡合唱团”、“好小子武术团”等多个品牌团队。妇干校被评为市社会办学先进集体。儿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上千万元,帮助近万名儿童继续学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平国旅被评为苏州二家诚信旅行社之一。桐芳巷托儿所成为全市一家集科研、示范、教育一体的以0~3岁为特色的托幼示范点。各大实体的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了妇联的公共服务实力,为妇联组织进一步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坚强后盾。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个人数据法律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许多运作对于个人数据的依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如何能使这些花费巨额成本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较大的社会效应,已经成为当前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个人数据拥有者所热衷探讨的课题。然而伴随这一课题同时值得重视的又极易被忽视的,就是如何在收集、加工、使用这些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保护数据提供者个人隐私不受侵害。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使得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现代信息化手段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能使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已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都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写作的目的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为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做一块铺路石,为立法者与制度建设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主题词】:公共事务管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个人数据的运用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运行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运用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不仅关系到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老百姓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如何使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较大的社会效应成为管理机构努力探求的方向,即个人数据的充分利用成为热衷的焦点,而个人数据的保护则并未提高到其应有的高度。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个人数据的有效利用确实为政府部门的管理、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最初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缺乏重视,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加工及使用的整个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参考意见。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范围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教育机构、公共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和某些特殊的企业单位(如水、电、煤、电信等公司)。我们认为,个人数据在这些机构和单位中的运用将会影响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数据流程中的问题探讨

1、个人数据的收集

个人数据的收集大致可分为无条件的收集和有条件的收集两种。前者目前只有通过人口普查这一种途径得以实现;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老百姓到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办理各种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来获得个人数据,即以业务为。例如我们熟悉的居民去公安局申报户口、办理户口的变迁,办理身份证,办理暂住证等业务就需要填报多项个人数据,而公安局就将这些个人数据输入电脑,汇总到它的数据库中。

在这个环节中,我们重点考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法律依据。然而,考察结果收获甚微,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此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收集个人数据的行政职权。聚精会神地阅读这一1958年由及时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条例,我们发现条文上仅只有相当笼统的二十六条,内容上对收集个人数据的具体方式、种类等则没有提及,而其中所用辞藻如“人民委员会”等则明显不合时宜。看来,要严格地依照此项条例来规范如今的户口登记管理操作已不具可能。据我们了解,当前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普遍做法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以现行的政策和惯例来具体操办那些涉及到个人数据收集的业务。由此可知,当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数据收集方面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剖析造成这种立法上空白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点:及时,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往往是新情况出现后要经历长期的立法准备工作,再等到立法时机成熟后才有可能出现一部新的法律;第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在以前社会条件下几乎无法预见到今天的网络将得到如此飞速的发展,而当时的个人数据也根本不像今天得到如此广泛的运用并涉及到个人的种种利害关系,所以当这些冲突显现时,今天的信息管理者才会颇感措手不及;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原本认为理所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今也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民法意义上,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并未直指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在十几年前,甚至在五六年前几乎没有人将之与个人隐私联系起来,而在今天,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这些信息原本在其相对人可控的范围内传播不被认为是隐私。而在这种不可控的条件下,这些个人信息对于其相对人来说也就成了需要保护的隐私了。若非迫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于个人的某些特定的权益,个人亦不会情愿提供这些个人数据。虽然现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所收集进自己数据库的个人数据都基本采取了不对外提供的保密措施,但在获取这些信息时,或者说相对人在提供其个人数据时并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和保障,那么相对人在提供自己的个人数据之后对其可能对自己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而担忧亦不无原因。我国《宪法》及许多法律中均有隐私权保护性条款,这里不加赘述,但正是由于前文所述的原因而导致的隐私范围的扩大,对于这些基本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来加以保护的条款却是没有的。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来说,相对人本来就处于弱势,需要加以保护。而对于相对人的这部分新“成长”起来的隐私的保护却是缺乏法律条文的有力支持的。我们认为在个人数据的收集阶段,一是要尽快填补个人数据收集在法律依据上的缺陷,使收集工作有法可依,得以有序进行;二是要对相对人的隐私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样才能鼓励相对人积极、、如实地提供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需的个人数据,降低数据收集的成本,从而保障收集工作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设想将在下文中加以探讨。

2、个人数据的加工

在进行个人数据的有效收集之后,进行加工整理来使其集合效应的新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似乎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我们稍加分析,却不难发现,对这些数据进行的任何加工整理皆是有明确目的的,而此目的即为了使用,也就是说在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有这样一个过程:考虑其用途——以此目的进行加工整理——投入实际使用。由于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数据库都仅作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的使用,因此对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所作的加工整理也相当有限。我们认为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是在一个封闭系统下所作的内部行为,其直接产生法律问题,引起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其真正的实际影响将在个人数据加工整理结果的使用上得以体现。因此我们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这一环节也就没有作过多探讨的必要,而是把目光直接聚焦到个人数据的使用上。

3、个人数据的使用

个人数据的使用多种多样,其引起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也因之而易。因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加以分类,逐个探讨。按使用方向分可分为内部使用、反馈使用(指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对某特定相对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该相对人所提供的其自身的个人数据)以及外部使用。按使用层次分可分为直接使用、间接使用和混合使用。直接使用指对收集来的原始的、未经加工的具体的个人数据进行使用;间接使用是指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批量加工整理后得出的结果数据的使用,而从该结果数据中已经不能通过逆向加工得到具体的个人数据了;而混合使用则是指使用中既有直接使用,又有间接使用。

(1)内部使用。内部使用中既有对个人数据的直接使用,也有对个人数据的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部门依法行使对某个或某些公民的调查权或侦察权等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调阅、摘录或复制,这些行为均属于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的合法使用。间接使用如根据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些统计结果来制定政策,分析研究社情、民情等。在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依法履行的职权相较,处于下位,相对人不得以保护自身隐私权为由与之相抗。这种观点已经为我国及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也普遍为公众所接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也不存在我们探讨的空间。

(2)反馈使用。反馈使用大体上都是直接使用。由于其个人数据使用的方向性直指相对人本人,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而根据我们了解,这其中产生问题较多的原因是由于个人数据未及时更新或个人数据出现差错等引起的在政策适用等方面关系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纠纷。如某知青子女为享受回沪政策故意减小年龄,在回沪后为了找工作又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恢复其真实年龄。又如某人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而遭银行、证券公司等拒绝提供服务。这些问题虽然不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但说明这些个人数据上出现的问题对个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从及时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问题的原因是相对人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而导致的,而第二个例子则显然是由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疏漏造成的。这两个例子是此类使用中的两个典型问题。对于例一中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因为该知青子女已经从其虚报的个人数据中获利而有权将错就错,拒绝修改其个人数据呢?而例二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又应当为自己的工作疏漏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我们认为:对例一,应当对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的相对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并需提供原始证据(如出生证)才予以更正;对例二,有关机构应当自行负责给予更正,而不能叫相对人跑来跑去地搞,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而另有一点我们可以明确地从这两个例子中感受到的是:个人数据一旦被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收集和利用,其性质即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带有了一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职权所赋予的性色彩。该个人数据将不仅是表明相对人某方面特征的符号,而且反过来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并影响其权益。这些,我们也将在个人数据收集机构与提供数据的个人的权利义务的设想中继续探讨。

(3)外部使用。外部使用也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如向外部提供一些某方面个人数据统计结果等。由于其中某个具体的个人数据已经不可被推知,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外部使用已经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而是涉及政府保密部门是否认为这些统计数据本身具有保密的必要,依其政策来决定是否可向外部提供或向哪些外部单位提供。

直接使用中又可分为直接向外提供个人数据和仅提供个人数据服务(如个人数据的比对)两种。其本质在于前者是提供原料,而后者是提供产品,尤如前者是提供核电站用来发电的铀,而后者是提供核电站所发的电。

对于前者,在实际操作中是慎之又慎的。虽然现在已经有很多家信息咨询等公司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十分感兴趣,试图商洽合作或买断等事宜,但皆遭回绝。由此我们认为,这种直接使用的个人数据的提供当然地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扩散问题,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或者仅限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但由此引出一个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共享个人数据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共享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不仅避免了政府有关部门再一次收集如此海量的个人数据的重复劳动和巨额的成本投入,也使个人免除了再一次提供个人数据的麻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共享也应当有法律依据,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其权限设置也应当不同。这我们也将在下文中继续探讨。

对于提供个人数据服务这一种使用,鉴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我们认为不能抱着死守的态度,而是要正视其价值,加以合理的开发利用。而我们孜孜以求的在发挥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社会效应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也必将在这里产生。

首先我们要探讨一下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定位问题。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1996年3月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TheEuropeanDirectiveontheLegalProtectionofDatabase)中作出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它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集合。⑴从使用范围上分,数据库有两类,一类是根据国家、部门和个人的专门需要而开发的专用数据库,也称自用数据库(In-housedatabase)。这类数据库一旦信息泄露或系统被非授权访问,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保密问题。另一类是向社会开放的,商业性服务的商用数据库(Commercialdatabase),这类数据库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收集、组织和整理过程中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它受到适应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以此标准划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显然属于前者,然而再具体地来看,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又并非十分机密的数据,而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个人数据,只要将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妥善解决好,其定位向社会服务性方向移动一些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模式要求的,理由如下:

①与商用数据库一样,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这些原始的个人数据材料,整理并按一定的形式组织编排。以上海市公安局的这个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例,其建设前后耗时4年,至2000年已投入了1亿多资金,平均每收集一份个人数据就需7元(其中不包括数据维护、更新的费用)。而当前由于种种的原因,其使用仍基本局限于内部,远远没有发挥出其蕴涵的潜在价值,这点不难从众多咨询公司、信息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对它心存“非分之想”,多次试图高价收购的事实中看出。为了使这一巨大投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应,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投资成果,也为了鼓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积极从事这一社会受益的工作,有必要对这类数据库的定位作一些调整。

②该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在社会中处于实际的垄断地位。除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它社会组织无能力也不被允许大规模地收集个人数据;一般公民也不会情愿提供;而如果收集的个人数据达不到一定的规模,也就可能失去其利用的价值。事实上,社会上许多事业对这些个人数据有着迫切的需求,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考查客户资信,咨询公司做市场分析,教育科研机构作教学研究等。美国HowardCoble1997年10月提出的H.R.2652法案(CollectionofInformationAntiprivacyAct)(美国众议院于1998年通过了该法案,并入《数字化千年法案》(TheDigitalMillenniumAct))更是涉及了一系列法定许可行为,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单个非实体部分的信息、利用数据库中信息核实一些被独立收集的数据、非盈利性的研究使用等。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缓解对于这部分个人数据的供需困境,也有必要调整定位。

正是基于在这种数据库定位可能发生调整的情况下,个人数据所蕴涵的个人隐私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无疑就大大增加了。该类数据库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并没有法律来保护它。美国的H.R.3531法案则明确排除对政府有关数据库的保护,H.R.354法案中进一步指出政府雇员的和其他主要受政府资助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并受合同约束来自政府独占性权利行为所产生的信息库将不在保护范围之列。目前在这类提供服务的使用中,已经有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进行个人数据比对。我们觉得这是为该类数据库合理开发利用开了个先河,但必须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强化个人的隐私的保护。

二、国外和国内某些地区的立法状况介绍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谈的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已经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概念有所区别。隐私权的概念,可以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的权利,此亦即民法上所指的隐私权;⑵后者则是指个人资料控制支配权,亦即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的开发权和停止权、更正权等,换言之也就是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亦即本文所要探讨的隐私权保护客体,有学者将之称为“资讯隐私权”。信息的普及和发达,其影响已深入我们的生活,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比以往更为容易,这种趋势已强烈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当个人数据可以轻易地遭受有心人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权利不免受到威胁。于是,“资讯隐私权”(informationprivacy)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护的思考,而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dataprotection)为重心上,以对抗信息时代中隐私权所受到的冲击。

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立法和决议已经陆续发展起来,除了较早的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1980年9月通过《隐私个人保护基准》(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及欧洲议会1981年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定》(CouncilofEurop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AutomaticProcessingofPersonalData)等规范外,欧盟于1995年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EuropeanUnion’sDirective95/46/ECon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theprocessingofpersonaldataandonthefreemovementofsuchdata),此保护指令于1998年10月25日已经正式生效,该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都要立法去管理个人资料,并且特别规定第三国若未符合“适当”标准(adequacystandard),则为保护其人民个人数据隐私起见,欧盟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个人数据转移至该具有疑义的第三国。保护指令的基本原则大致如下:用途上的限制、数据的品质、安全性的原则、透明化的原则、同意权的原则、个人救济的原则。美国的相关保护除了用其《隐私保护法》来补足其《情报公开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之外,还散见于各相关文件中,如克林顿总统于1997年7月批准并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此报告内容中关于隐私权部分中提到:要想让民众能放心在网络上从事商务活动,确保个人数据不被侵犯是重要的。而中国台湾在其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正式公布实施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可见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也应当加以借鉴,加快我们的立法步伐,来解决我们在实际中已经碰到的问题,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数据。

三、对策和参考意见

在分析研究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等情况中的问题之后,我们试图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供参考。

基于目前的国情,要建立一部独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似乎条件还不成熟,但就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来说,个人数据的保护应当纳入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填补这一领域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空白。我们觉得要这样做的话,以下几点是应当贯彻的:

1、个人数据首先要确立对个人数据不得任意收集的原则。如《个资法》中规定非公务机关非特有目的的不得进行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如有特有目的要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执照,而申请登记核准后还须公告登载并供查阅。对于大规模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只能是由法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如公安机关等,按法定的程序来收集。或者仅限于公安机关,而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于个人数据的共享程序来使有需要的部门获得相关的个人数据。而这种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使用范围的扩大也不得随意,法律应当规定何种情况可以扩大,何种情况不可;按照对个人数据的分类,哪些个人数据可以共享,哪些不可以共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设置。总之,这种获得个人数据的行为,不论是收集还是从他处实现共享,都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也就是要有法律依据。

2、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的收集环节中就应当得以体现并作出相应的保障。明确收集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并且明确告知哪些个人数据是必须要提供的,而哪些是可以选择提供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的。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的核查者,所以个人当然地对其个人数据拥有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这种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即发生分化和弱化。所以,应当通过制度的方式来弥补这种分化和弱化,而个人也应当成为收集机关对该个人数据使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当可以视为个人对收集机关所告知的目的的使用的同意,但其他目的的使用则视为不同意。我们认为在此阶段即可通过格式化的行政合同或其它协议来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并设立救济方式。而收集机关在没有同当事人协商并获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个人数据运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3、法律应当对所保护的个人数据的客体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可以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加以细数。如中国台湾的《个资法》中规定:保护客体即是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亦即可以凭借该资料辨识谁是资料本人的资料。

4、法律应当规定个人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来说,法律应明确赋予其控制其自身数据的权利;在其按规定向收集机关提供其个人数据后享有获得相应服务、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等。同时个人又负有按规定主动、如实地向收集机关提供、及时更正其个人数据,保障公共事务管理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义务等。对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来说,拥有按法律规定收集、加工、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维护其收集工作正常进行的权利等。其义务在于告知数据提供人其权利义务;告知所要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和使用目的;保护数据提供人的隐私;维护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安全和完整;透明化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状况;接受法定监督机关以及公民的监督等。这里需要另外指出的是,由于个人数据一旦成为收集机关加以使用的数据,即具有性,对个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个人对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负有责任,收集机关亦有在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过程中避免其出现差错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如见前述。

5、法律规定应当约束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外提供个人数据,并对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对外提供个人数据服务树立宗旨并加以指导。对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在“三公”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对外服务。避免由于对垄断数据资源获得途径的差异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欧盟指令1992年的建议里有关许可的条款要求拥有任何特定信息来源的数据库拥有者按照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条件许可任何竞争者使用该信息。法律应当规定对征信业及以收集或处理个人数据为主要业务的团体或个人、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大众传播业等行业可以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6、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强化个人数据相关工作的管理,杜绝内部工作人员非工作目的的私自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泄露。

7、法律应当对个人数据使用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规定,避免个人隐私权的不合理膨胀。

四、结束语

对于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我们现在所做的研究是肤浅的,许多问题尚未吃透,故不敢妄加评论。尤其是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则没有涉及,这是本文的一大缺憾。

我国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仅将研究中发现的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突显出来,希望在该问题的相互探讨过程中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为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献出一份绵薄之力。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措施

通过奥运,我们较大的收获或许是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缺点与不足,特别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不足

北京奥运会的组织复杂程度,远远超出我们在申办成功之初的想象。对中国政府而言,北京奥运会是一场名副其实的大考,考验着公共事务管理与应对能力。

奥运对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考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奥运是对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考验。

人们是从出行是否方便快捷、社会是否安全有序、服务是否周到、管理是否礼貌和气等等感受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而这些都能体现和反映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真实状况。

在奥运期间,“小事不小”,任何在我们看来所谓的小事,都有可能变成世界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要知道不仅有数万名世界各国的记者活跃在各大赛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记者散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捕捉他们认为“合适的奥运花絮”。

处于奥运管理和服务及时线的政府工作人员,肩负着展示现代中国政府形象的重要责任,在奥运会管理和服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不但要严谨、严格、安全、细致,而且要人性、和谐、周到、理性。例如,奥运期间,我们有大批的警察维护奥运赛场秩序和社会安全秩序,可以肯定地说也会有一些破坏秩序的人或事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但要严格执法,而且要理性执法,防止野蛮执法,防止把执法事件演变成社会冲突事件。

总之,服务型政府不是大而化之的理念或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和态度的“细节”之中。

其次,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还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上。

奥运会作为世界上较大的公共活动,场地管理、人员管理、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等,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公共系统管理工程,在我国又是及时次举办,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出现一些“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很大,这些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将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这对我国政府的“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突发事件是指自然过程、社会过程、正常生活秩序的“突然中断”,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既有可以预料的,也有不可预料的;既有技术性的,也有经验性的。如恐怖事件、集会游行,甚至由于管理不当演变而来的事件等,虽然我们对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已经做了详细的“预案”,如反恐演练、安全疏导、可能的集会游行等,但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角度来说,预案能否在实际中发挥作用,现场控制和管理能力至关重要,是对公共管理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的严峻考验。

经验证明,一些做得比较好的预案,由于公共管理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的原因,最终由小事件演变成“突发事件”。

另外,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还体现在防止把“一般性事件”演变成“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我国政府在奥运期间指定“游行示威区”的做法就是一个好的案例。一般来说,在世界大的活动和大型会议的举办地,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举行游行示威和集会是一种常态,按照一定的规定给这些组织“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可以防止由于“意见发泄渠道”不畅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我国政府的这一做法意义重大,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政府形象,是我国政府和社会逐步成熟的重要表现。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在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多发期,这一做法对我们防止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承认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存在并给予一定的表达和发泄渠道,是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艺术,奥运期间预留“发泄孔”,指定“游行示威区”的做法对今后社会管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奥运的挑战还表现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上。这不仅是指政府对赛事信息的,而且是指奥运期间的公共事务信息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政府信息是一个社会的性信息,对公众行为和舆论导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奥运会期间,不仅赛事信息要及时地,而且关于公共事务方面的信息也要及时、公开透明。诸如政府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全、交通、人流物流情况、天气状况、突发事件,等等。特别是对于突发事件,往往是公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根据以往突发事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现场主观描述、谣言、细节刻画等对事态扩大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如果不能及时、公开和详细地报道事件全过程,事件的发展就有可能被谣言所左右,结果就有可能变得最终不可收拾,酿成大错。在一个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一个成熟和谐的社会,总是伴随着一个活动过程公开透明的政府,我们应以奥运为契机,使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常态化。

当然,奥运对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能力的挑战不止这些方面,但以上三点是最现实、最紧迫的考验。

奥运可以加速我们现代化的步伐,加速我们的社会走向成熟,但毕竟我们离一个“现代性”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方面我们还有许多改革的工作要做。奥运只是给了我们一个起点和标杆,通过奥运,我们较大的收获或许是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缺点与不足,特别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不足,找到进一步改革的路径,并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论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提升

[内容摘要]随着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拓展,执政党已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历史地位的变化、执政方式的重新定位和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党应当通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从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也日趋多元化,学界认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核心部分,政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社会”关系结构的变革,非政府组织也日益承担着重要的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但执政党这一重要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或者避而不谈。然而,执政党以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已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执政党仍然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研究这一主体,并提升这一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执政党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

(一)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拓展

随着对公共管理认识的深化,我们可将凡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者都界定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按照这种思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是极其广泛的,且在“国家-社会”关系结构日益变化的同时,公共管理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政府自身难以逾越的低效屏障和以及民间社会力量不断崛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客观上在形成了对政府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功能的诉求。”[1]而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变革使得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在这一趋势下,政府虽然还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部门,但其管理公共事务的领域和职能发生了变化,从原有的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向旨在提高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效型政府转变,且政府已不再是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责任的组织。除政府外,还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机构等其他公共组织,他们同样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承担着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

正在兴起的非政府组织也成了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非政府组织是“在传统集权体制大为松动、国家将原来集中于自身的各种资源逐渐下放还权于社会的情况下,从旧体制下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逐渐发展壮大,并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逐渐形成的不可忽视的社会团体。”[2]非政府组织承担起了一些政府做不好、市场不愿做的社会公共事务,为较好地解决政府低效、政府失灵等问题提供了可能,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范畴。

执政党亦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其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是不容动摇的。这也是我国与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根本区别之所在。基于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党成为了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在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中,党始终处于领导地位。“由于执政党的执政宗旨、执政方式和执政产品都具有公共性,因而可以说执政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当然主体。”[3]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掌握着领导与管理国家的公共权力,掌管着国家与社会的公共事务,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

(二)执政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执政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作用的大小体现着执政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能力的高低。

1.分担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公共管理的规范性价值体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在维护这一利益的前提下,参与公共管理的各部分主体必然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4]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必将通过合法渠道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政策纲领,同样地,执政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为了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必将加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调控,从而使公共事务管理部门更有效、更经济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于执政党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不再由政府一家承担,作为与人民群众广为联系的执政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更有利于政府与民众的联系,并使政府尽量置身提供公共产品之事外,由非政府的主体提供公共需求,政府就可以公正者的身份处理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问题,这比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即掌舵又划船,要好得多。

2.承当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工具。中国共产党是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执政党,除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联系民众与政府的桥梁,作为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工具,执政党必将把社会各个阶层和最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经过综合筛选反映在自己的纲领和政策中。在公共管理领域,执政党也能将民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以的方式反映出来,通过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协调发展。

3.担任社会动员的角色。处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认知水平往往不尽相同,民众对执政党提出的规范性价值体系的认同也存在着差异,这就造成了公共事务管理的极大阻碍,因此需要执政党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社会动员,一方面使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能更有效地发挥自身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把蕴藏在广大民众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形成实现公共事务管理价值理想目标的强大推动力。执政党动员社会力量的广度越大,执政党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平时期,政党执政的已不再依靠革命的手段取得,而是依赖于社会的认可而得到“合法性”。执政党越是密切联系群众,就越有合法性,否则,执政党就会失去群众基础,那就离失去政权不远了,世界各国的多数老党相继失去执政权力就是如此。

二、公共事务管理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时代挑战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执政党正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这些挑战冲击着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一)历史地位的变化挑战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执政党的历史地位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们党已从一个领导人民为争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些重大的变化,向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党的历史地位的巨大变化,我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尤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依然要加强对公共事务管理的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组织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直接管理,而是要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将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贯彻于公共管理的始终,保障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然而,对待公共事务的管理,我党以往的做法往往是直接干预和领导,这不符合时展的需求。虽然,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执政并非就是直接管理政务,因为政务是政府的事务,司法是司法机关的事务,各机构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执政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直接行政或司法,就是干预或代替了行政权与司法权,这是十分有害的。直接行政和司法并非说明党的执政能力强,相反说明执政方式和方式落后和违法。一个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总体目标的执政党,不可能再像战争年代那样,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的历史地位的变化则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执政方式的定位影响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执掌和控制国家政权的手段、途径和方法的总称。由于我党的特殊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惯有的执政方式,这种执政方式具有显著特点:一是领导,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党不仅要执掌国家政权,还要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进行领导;二是直接领导,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组织进行直接领导,其具体表现为由党组织直接任命政权组织、经济组织及文化组织部门的领导人,对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进行决策;三是权力集中,即党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这种执政方式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动员社会成员及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及民主程度较低、法制化程度不高基础上的执政方式,已显露出较大弊端,党的执政方式必须重新定位。出于这一目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提出了“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并就如何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提出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还提出实行“党政分开”及“依法治国”方针,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党执政的民主化水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将执政方式定位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5]新执政方式的定位使我党的执政实现了从人治转向法治、从集权转向分权、从发号施令转向民主、服务的转变。

我党执政方式的新的定位,将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党如何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本质和依法治国的法治方针,如何体现党执政的民主化水平等都是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能力的全新考验。

(三)依法治国的战略冲击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不仅是各级党委要抓的一项重要工作,更重要的是,这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一个根本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则必须对公共事务进行依法治理。同时,“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一个政党的公共执政必须具备公共理性”[6],即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理念和价值。执政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必须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充分体现这种公共理性,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法治”理性,这就要求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实行依法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理的战略在新形势下,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又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无疑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个强大的冲击。

三、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能力提升的途径

党的领导要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党的执政能力,是新世纪我党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要巩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执政地位,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尤其需要提升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一)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化

公共管理应通过民主化措施来体现公共管理主体对民主的价值追求,因而执政党要提升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则需要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化。实现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1.分权:党通过划分各管理主体的权限来提升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在公共权力格局中居于领导地位,但这一地位并不意味着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实行直接管理,而应将权力合理划分,并实行间接管理和宏观引导,从而加强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

在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划分体系上,首先应当遵从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格局,党通过其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将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贯彻于公共事务管理的始终,保障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保障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其次是要实行党政分开,通过合法渠道理政关系;则是将相应公共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到一些非政府管理组织,使其成为政府管理重要的补充。

2.监督:党通过接受管理对象的监督来提升执政能力

没有制约的权力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问题,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行使着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权力,党要提高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必须建立完善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接受管理对象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以通过行为监督和人员监督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管理对象对党的管理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党内人员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达到公共权力监督的效果。

从监督的渠道上来看,对党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实现,从而保障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

3.参与:党通过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来提升执政能力

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要求党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执政党领导的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的过程中,需要执政党主动采取科学的领导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进入原由政府控制的领域,这些领域不是可有可无的,由政府直接控制,并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但又不能出现空白。由执政党引导非政府组织进入是好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参与模式的运用,“参与模式同样地认为公共部门中以科层制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是妨碍政府管理和效率的严重障碍。参与模式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在组织机构中的高层领导者,即政府中具有相当于企业家地位的那类人身上,相反,却将焦点对准组织机构低层人员以及组织的顾客(服务对象)。”[7]执政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让更多的“顾客”(包括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来,让更多的服务对象来自我管理、自我决策,非政府组织有更多的机会与对政策施加影响,因而更多的公共利益就能得到实现和保护。而这些正是执政党所追求的,也是执政能力的表现。

(二)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制度化

提高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要靠制度的保障来规范和推进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要实现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制度化,可以从制度化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组织两方面来考虑:

1.通过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方式的制度化来提升执政能力

新执政方式的定位要求我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党要提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则需要实现党在管理公共事务中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实现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制度化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及时,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党对公共事务领导和管理的相应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运行,即实现依法治理。党与人大、党与“一院两府”之间的关系,不仅要从理论上讲清,更要建立可以操作的程序规则。缺少制度化的规则,党的领导与党要守法之间的关系就难以界定。虽然有好的宪政,还要有好的制度来落实宪政。党的执政力提升要求党在合宪合法的基础上的能力提升,如果仅有能力的提升,而这种提升却是在违宪违法的前提下取得的,这种能力提升不足取。

第二,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党要从原由的集权方式走向分权,不仅合理划分各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同时还将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利下放给非政府组织,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第三,党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执政方式还应体现民主、服务的理念,通过制度保障党作为公共管理中的平等身份来供给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执政党没有任何超越人民群众的特殊的利益,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体现在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上,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体现出的执政能力越强。执政的基础也就越雄厚。

2.通过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组织的制度化来提升执政能力

公共事务的管理是通过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来实施的,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主体,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归根到底是由执政组织来实现的,因此,要提升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执政能力,必须实现执政组织的制度化:及时,实现执政组织结构系统的制度化。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执政党不仅要协调好各级执政组织的关系,还应当不断提高组织系统的开放程度,以削减执政党与社会民众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但这种开放性必须以制度为保障;第二,执政组织执政行为的制度化。必须严格实行党管理公共事务的权责法定制,对执政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各项程序的运行和操作通过制度化渠道来实现党的依法治理;第三,组织人员编制的制度化。执政组织人员,即领导干部是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决策者,其编制的制度化是提升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执政能力的关键性因素,而这一层次的制度化必须通过执政组织人员的组织编制、学习培训、升降方式等多方面制度化的共同建设来实现的。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以就业为导向的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社会需求的综合型人才,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并未明确设定岗位及岗位群,致使培养出的人才“产销不对路”。文章以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例,探索与市场接轨的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培养新模式,以期对此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校企合作的开展以及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事务管理专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社会需求

公共事务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2005年,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后新增了公共事务管理专科专业。然而大多数高校的这个专业办学方向杂,课程设置都是从自身现有条件出发,因此大部分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时并未实现本专业初创的预期效果,而且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一、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背景

国外在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始于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的文,其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开始。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了“公共服务培训学校”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这个专业培养的人才也成了很多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来源。

在国内,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经济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有了很大的发展机遇。然而,本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公共事务管理及时线岗位的人才需求,也没有向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面,大大限制了这个专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范瑛在《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研究》一文中明确地谈到此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并指出构建本专业核心能力的六大模块课程体系[1]。2012年,刘玲娅在《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指出社会迫切需要应用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并提出了本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四个实践环节[2]。2015年,王绽蕾在《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与教学效果评估――以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为例》一文中详细阐明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教学过程及评估过程中去[3]。2016年,李敏在《中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一文中分析了如何根据市场的需求,探究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4]。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显著地改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发展窘境,开设此专业的各个高校也在此专业的发展道路上跌跌撞撞。

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状调查

经调查,不同高校将此专业设置在不同的院系,包括人文系、法政系、管理系等。与之相关的专业有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等。不同的高校根据自己的优势条件开设的有不同的方向,例如: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民办南华工商学院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高铁管理服务和航空管理服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湖南师范大学的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个专业的发展现状很不乐观,没有科学的发展体系,专业方向设置不明确,培养方向泛而不专,而且可以效仿和学习的案例很少。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6级首次招收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新专业的市场调研不充分。从现有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学生来看,他们对所在专业的学习方式以及未来的就业前景很茫然,大部分学生对专业课学习不感兴趣。学生们反映上来的问题大体可以总结为:课程设置不合理,专业技能得不到提高,专业培养方向不明确,就业对口岗位模糊等等。教授本专业的老师同样也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没有经过系统的公共事务管理学习,对公共事务管理新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也在边摸索边学习,很难给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很多困惑及难题。

三、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市场调研不充分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目前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各个阶段的培养并未形成成套的体系,因此能够掌握的相关资源少之又少。这个专业在开设初期并未明确地指明发展方向,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师资力量的配备,教学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课程的开设等问题考虑不足。

(二)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脱节

国内没有系统的、原版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教材,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是和管理专业相关的教材。教学方式多采用传统的单一模式,以教授理论为主,较少设计实践环节,造成学生综合能力无法提升。市场急需的是具备扎实的复合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因此只具备公共事务管理基本理论的学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问题限制了这个专业多元化人才的培养,也对它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由于受办学层次的制约,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比较薄弱。而本专业的教学内容多偏理论,又接受的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或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无论是教学体系的建构、课程内容的设置,还是教学方法的应用都不够健全和系统。比如过分强调理论的讲授或是知识体系的构建,从而忽略了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因此产生了这样的现象:学生学习了大量的管理理论,然而毕业后实际运用时却无法得心应手,普遍存在管理技能运用低下等问题。

(四)缺乏校企合作的探索

大多数院校并未设置本专业的相应方向,因此在校企合作方面展开较少。从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反馈来看,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技能要求较高,希望毕业生上岗即能用,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活动重视和加强模拟实训场所与实践基地的建设。然而从目前各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本专业在校内建设的实训项目明显不足,校外合作的实训基地也少之又少,严重影响到这个专业的特色教育。

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一)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内容

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进行调整,要把以往设置的偏理论化的知识学习转向应用能力的技能培养。另外,在选教材方面,应选择侧重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系列教材。例如将社区管理与服务选定为本专业重点发展的方向,除了开设社会工作基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还应该开设如社会调查、社会工作方法、社会保障实务、社区活动策划、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等课程。

(二)改善教学方式及教学理念

根据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特点,在教学中应灵活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启发性教学法、交际教学法等应用性强、交际性强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他人积极合作的能力等。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灌输一种独立自主、积极探索、善于合作、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改革教学方式的同时,也注意加大实践、实训教学力度,建立教学、科研、生产培训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由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师资力量薄弱,o本专业的教学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要不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来充实本专业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定期到实践基地或合作企业实习锻炼,熟练业务,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活动。要求本专业的教师定期做调研,发展自己的优势专业及方向,形成自己的特色,积极参与到学科建设的工作中来。大力倡导专业课教师考取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证书,扩充自身技能的同时,为学生做好榜样。

(四)以就业为导向优化课程设置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以相关岗位群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依据,以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社区管理能力和现代化办公技能为核心,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综合人才。主要的核心课程体系可分为六大块:思想政治素质类课程群、实用法律素质类课程群、现代基础素质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以及选修课程群。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是决定学生是否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需要根据相应的方向确定课程。

(五)推行“产学结合”与“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要求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推行“产学结合”,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目的性,让学生对自己未来就业的领域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例如社区管理与服务方向的学生可以深入社区,亲临现场,参与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通过深入到一线的学习机会,学生可以巩固所学,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另外,学校还可以与一些企业或社区合作,让学生“半工半读”,这不仅为本专业合作办学开拓道路,还可以加强对学生业务技能的培训。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新模式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公共事务领域中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用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导致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品供给不足的缺陷逐渐加深。因此,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可从西方国家的改革中吸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国外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国的国家制度,构建出一个适用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与新方法。本文构建出一种新的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模式:有效引进第三方部门的力量,实现“多元化治理”,努力加强政府宏观领导能力,促进我国公共事务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新模式;矛盾

公共事务是指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关于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共同利益的社会性质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社会不断发展,公共事务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各个国家的政府已逐渐认识到公共事务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且已经将公共事务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1 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物质文化水平处于较低阶段,人民的温饱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当时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基本上围绕着人们的吃、住、穿3方面发展。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已不满足于吃、住、穿3方面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生活方式,随着公共生活的逐渐丰富,公共需求也开始向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增长。这导致我国政府偏重于经济发展方向,在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同时由于公共事务膨胀过快,使得政府作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这一弊端开始逐渐暴露,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偏低。公共财政赤字、管理成本不断上涨及官僚主义盛行等现象也逐步显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机构作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既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也不能使得人民很好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我国的社会自治能力。因此,改革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创建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新模式势在必行。

2 构建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已经因为通货膨胀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了改革。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众多的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的作用逐渐变小,很多非盈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活动频繁,使得政府有着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改革开放后,我国面临着公共事务需求不断增大,政府供给能力下降的双重压力,客观上使得政府很难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从我国公共事务发展现状来看,需借鉴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引进符合社会发展的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这对我国的公共事务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1 实行公共事务领域的多元化治理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是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也是公共事务的承担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改革就是要打破这一局面,重新调整与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变政府作为社会中权力中心的现状。新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强调多元化管理,管理层面不再限于政府,而是包括了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将政府、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甚至是私人部门组合起来对公用事务进行多元化管理,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主体的观念。通过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以及提供的权力分化给第三部门,也就是非盈利组织、公民自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多中心组织机构,让他们和政府一起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承担责任。

2.2 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多元化合作

在公共事务的承担过程中,虽然第三部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缺陷,缓解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压力,但其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第三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较大化,并且是非盈利性质的。从公用物品方面来看,第三部门所提供的物品一般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从公共服务上看,由于第三部门资金短缺,导致其服务对象存在着选择性和狭隘性,对于较大领域,如果由第三部门来服务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另外,我国政府为给社会提供更加品质的服务,可向第三部门转移一部分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责任转移。政府转移一部分公共事务的责任,主要是为了可以从具体的、复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承担宏观领导的作用。在公共事务的分担层面,政府与第三部门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可有效促进多个主体合作,实现在多个主体合作的基础上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2.3 引进市场机制,实现“多层次竞争”的公共事务领域

公共事务领域中的竞争应该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角度、多主体以及多层次的竞争。首先是政府部门和其他主体的竞争,也就是让第三方部门组织社会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为公共事务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促进有效竞争。其次是主体间的相互竞争,也就是政府要求公民自治组织及非盈利组织之间进行竞争,从而为公共事务领域提供更好的服务。再次是关于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竞争,以最终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以竞争机制为导线,鼓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充分利用竞争手段进行优胜劣汰,淘汰服务质量差、价格高的服务提供者,壮大品质服务提供者,实现多方效益合作,最终为公众提供更高效、质量更高、价格更合理的公共服务与物品。

公共事务领域引进竞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公共部门合同制”的全新机制。“公共部门合同制”就是约束公共部门应该履行的公共事务的职责和要求完成的任务,并且针对这些约束协议加以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包含所必须的说明书。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不仅要依靠法律或预算等层级工具,还要签订合同,也就是谈判或者相互同意。在传统模式中,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以等级为链条的,此链条上的纽带就是命令,强调上级的和服从。但在新体制下必须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运用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合同为纽带,签订合同的双方被分为委托人和人。政府部门可作为委托方与第三方部门组织签订公共事务承担合同,从而使公共事务领域的产权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有效减轻政府压力与负担,避免公共事务管理效能低的现象。除此之外,针对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问题,还可以分权的方式解决,有效运用企业部门中先进的管理技术及管理工具,通过公共服务社区化、以私补公以及业务合同出租等多元化的方式,提高公共事务领域的效率、质量以及创新能力。

3 结 语

目前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事务体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在的大环境,必须改革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借鉴西方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公共管理事务进行多元化管理,政府在其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我国公共事务领域的发展与进步,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跨区域社会性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提要] 通过分析我国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现状,借鉴国外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先进之处,就未来我国公共事务跨区域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从而提高我国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关键词:公共事务;跨区域;管理

一、公共事务及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

(一)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从广义上看,它可以被定义为组织的所有非商业化行为;从狭义上看,公共事务指的是组织涉及的政治活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

所谓社会性公共事务,是指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又如政府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它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而本文就是基于社会性公共事务展开了相关论述。

(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是指在城市群内相邻行政区之间,地方政府以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和协作为基础,以跨区域功能性项目为手段,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双赢或多赢,寻求合作,共谋发展,针对城市群成员政府共同面对的发展难题通过联合管治而开展的持续性活动。城市群政府跨区域合作管理的主体是由不同层次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代表、专家学者所组成的一个“多中心”网络结构体;城市群政府跨区域合作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城市群内政府间多元的合作,破解区域发展难题,增进区域协调关系,拓宽区域合作领域,实现共赢利益格局,进而提高公共事务服务的质量。

二、国内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现状

(一)为何推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形势下,当今世界步入知识经济和网络化时代,原本属于地方政府“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区域公共事务涉及面更宽,区域公共问题更为错综复杂。显然,单凭地方政府之力“单打独斗”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挑战,又加上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必然会有追求自身利益较大化的冲动。因此,强调区域政府间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合作,寻求一条由“囚徒困境”向“双赢博弈”转化的城市群公共事务合作治理之路,日益成为政府有效治理的理性回归。

(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的跨区域合作观念滞后。在跨区域合作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单打独干的意识,以及怕吃亏、怕担风险、怕负责任等思想,同时缺乏信用观念,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突出。这些滞后的观念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存在一定难度。

2、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管理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一些相关体制尚不完善、不健全,这极大地阻碍了跨区域合作治理的顺利进行。目前,区域公共治理的制度载体主要为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以及区域部门间合作协议等(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皆是如此);相应制度性规范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都市圈规划等。由此看出,我国关于区域合作治理的法律缺失,导致地方政府在实行跨区域合作管理时因没有后续保障而不敢大力开展。

3、区域公共治理存在非均衡性。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显著提高、区域拉动性增强。较之以前,区域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有了进一步加深;但另一方面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同步,导致区域间发展存在不均衡性。非均衡性使得部分政府不愿实现公共治理和资源共享。

由以上三点可见,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须解决的政府滞后观念、法律制度缺失、区域发展不均衡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难点问题,如何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实现政府间跨区域公共治理的重要突破方向。

三、国外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借鉴

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美国的城市发展模式发生了变化。大城市的边缘地带涌现出许多新城镇,地区的政治单元呈“碎片化”状态。为了适应大都市地区的一体化发展趋势,同时又兼顾各市、镇居民的利益诉求,大都市地区纷纷通过政府间合作实施跨区域治理。

跨区域治理主张政府组织由金字塔形向扁平化方向发展,由政府单边管理转向多边(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民主参与。同时,也代表着建立以合作为基础的互惠的民众与政府关系,强调政府间在自主性、共同分享、共同规划、联合劝募、一致经营等方面的协力合作。

再者,府际管理提出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与多方协商、调和的合作机制。注重建立合作型的组织结构,既包括政府系统内的各级组织,也包括系统外的企业、公民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参与。主张政府协商公民和各种社区团体的利益,营建共同的价值观,建设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性机构的联盟,以满足相互一致的需求。在美国洛杉矶,邻里政府和邻里议会的创设为解决跨社区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其被广泛运用于包括供水、跨区域的污水、消防、邻里街道等跨社区问题。

府际管理的兴起打破传统政府管理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有助于由传统的较为、封闭和狭隘的旧地方主义,转为强调权力或资源相互依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新地方主义,这对国内政府间关系的管理变革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思想

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者是地方政府,然而有些时候单靠政府的一方力量毕竟存在局限性,无法真正满足各区域的发展需求。区别以往制度设计中的对象,本模型引进另一方力量,即非政府组织,打破地方政府单一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三个机制,即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动力激励机制,规范区域合作程序,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息的共享交流,促使双方利益较大化,从而进一步实现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合理管治,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图1)

(一)本模型的相互作用分为6个方面(合作对象)

(1)地方政府1 地方政府2

(2)非政府组织1 非政府组织2

(3)非政府组织1 地方政府1

(4)非政府组织1 地方政府2

(5)非政府组织2 地方政府1

(6)非政府组织2 地方政府2

即不再局限于政府间或政府内部的单一交流,而是巧妙依托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然后再加以制度的约束,从而达到公共利益较大化。

(二)本模型的合作机制(制度建设)

1、动力激励。制定双方一致认同的奖励协议,各区域提供优势资源共享,取得收益后,根据“投入比例”及“收益原则”,采取成果合理分配方式,从而实现跨区域治理的良性循环。(图2)

2、监督约束。为了防止合作中的机会主义,政府间可以利用权利进行相互监督制约。但涉及到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强制执行力将会使合作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需要设计一种契约来协调双方的合作,使双方在达到共同利益较大化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一个积极的合作态度,从而贯彻可持续合作理念。(图3)

图3融入美国的府际管理模式,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区域治理的合作双方从一种僵硬对抗的关系中解脱出来,实行一种民主积极的合作形式。这里的第三方类似于美国洛杉矶的邻里政府、邻里议会等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区域管理双方的合作。故可建立这样一个第三方,作为合作的促成者与协调者。

3、信息共享。在互联网技术日益迅猛发展的今天,区域间的合作治理,就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高速公路”,以及庞大的信息数据库,来进行更加、快捷、的信息共享交流。(图4)

该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一个结构完整的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系统至少应该包括用户层、应用层、数据层三个层次。用户层对用户身份进行管理并提供交互界面;应用层是相关应用、服务程序的集合;数据层则是所有数据资源的集合,在此系统中一般是指RDBMS。

此外,根据目前社会的信息化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不难发现庞大的数据资源中良莠不齐,且不能保障用户能够有效甄别信息真伪,因此无法真正保障用户的权益;另一方面数据资源本身的广泛性、性又决定了其也必定具有冗杂性,故用户对数据资源的检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即获取其所需信息需花费一定时间。所以,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增加“高效层”,其实质在于希望通过该层次的环节设计,能够有效改善甚至解决以上两大难题。高效层两大任务:①对信息分类整理,尽可能将其细化到各个小的领域,进而大大缩短用户检索时间,提高效率;②对数据资源进行甄别,将一些有危害性或潜在危害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构造一个整洁健康的数据资源环境。

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建设涉及诸多民生问题,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也是各地方政府一直在不断探索的一条道路。本文就一些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不断摸索创新,建立一套新的管理体系,从合作对象的选取与制度结构的设计两方面入手,详细描绘了建设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体系的蓝图,借此希望能为有关部门或组织提供一些建议。除此之外,解决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根本之处,还是在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水平,同时再加以政府的合理管治,相信一定能够大大改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效果,进而日趋。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解析

摘 要: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重要的公共社会关系,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正逐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职能。理解和把握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是创新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民族关系”和“公共事务管理”是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内涵理解的两个重要维度,管理理念、管理实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构成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本文还探讨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由于民族概念含义的层次性以及由其所决定的民族关系的层次性,深刻认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概念还必须要注意其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

关键词:民族关系;公共事务管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

民族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敏感性,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化的趋势。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里的重要的公共社会关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尝试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纳入社会管理的轨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使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逐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职能。理解和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和内容,是实践和创新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族学和公共管理学交叉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公共事务及公共事务管理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首先需要理解公共、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管理的含义是什么,这些构成了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事务的内涵

公共事务中的“公共”一词,是相对于“私人”而言的,其着眼点在于集体而非个人,强调某一或某些问题是为特定群体中的成员所普遍共有或普遍关心的。具体来说,“(私)是指一种‘以个人生活为中心’的状态,是在个人中心取向前提下所具有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而‘公’则是以集体生活为中心取向以及在这种趋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必须指向社会或群体的整体利益,强调私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其中不仅包含着收入、就业、住房等实际利益的维度,也涵盖了部分程序性的内容,如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公共性”这一基本特征出发,所谓“公共事务”被界定为“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2]。广义上来说,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满足,一方面这些利益的表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多领域,另一方面这些利益的满足则有赖于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等。从狭义角度看,公共事务就是指在狭义的社会领域中,公共部门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由此,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即与民族关系相联系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从基本属性上看,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点。所谓非竞争性,主要是强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同于市场消费商品的非营利性特征,它们的提供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在于满足最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因而,任何人对产品和服务的获得都不会降低其他人获得的可能性。所谓非排他性,则是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机会来获得和消费这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不是向市场商品那样将消费对象限定于某一特殊群体,并构成阶级(阶层)区分的外显标志。与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点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边界和力量差异十分清晰,各方面发展力量相对占优势的民族相对于发展较弱的民族有着多方位的优势:在资本主义国家,各方面发展力量占优势的民族一般倾向于维持其与其他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排斥这些民族,使其不能顺利享有公共产品;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平等理念的指导下,努力保护和帮助各民族地区的发展,使各民族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的一面。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共事务管理”?政治学、管理学和行政学等从不同的角度给公共事务管理下了许多定义。

公共行政学视角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往往从政府职能角度着眼,认为公共事务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活动,因而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政府活动,带有很强的政治性[3]。简单来讲,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政府“规范和协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活动”[4]。进一步讲,公共事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规,来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活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有三层内涵:及时,是对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事务涉及整个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与政府加以解决;第二,主要内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具体包括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秩序、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安全网、解决社会危机等;第三,核心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政府干预社会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它决定了政府的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社会政策的核心是福利国家或福利社会政策[5]。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往往从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理论出发,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发育为第三部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国家和政府为了调和利益冲突和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生活领域加以规范和监管[6]。所谓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管理”[7]。由此,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政府规范有关社会事务,即政府的社会管理。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增进公共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的组织化活动;二是社会(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8]。

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概念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结构发生分化的基础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对整个社会的事务的管理,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社会生活子系统和生态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近似于“社会管理”概念,是指作为对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管理[9]。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与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不能截然分开,二者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进行区分。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需要社会各子系统的管理来进行支撑;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实现需要依托整个社会环境和其他各子系统的配合。公共事务管理“是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10]。具体来讲,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其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而其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组织,这些主体通过综合决策建立起不同的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人民福祉,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扩大。

总体来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它并不局限于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各民族群众。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公平和诚信。可以认为,在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是政治敏感性极强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主体不仅需要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作用,也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协调。

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程度日益提升,并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分析和理解公共事务管理概念的基础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指政府、事业团体等组织为了构建良好的民族关系,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对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处理工作和协调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促进民族间的关系和谐,维护民族间的公平与诚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关系与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族关系是民族学、社会学两大学科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则是民族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交叉形成的一个新兴的、重要的分支,是管理学理论在民族学领域的应用,是对民族学与管理学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谁来管理”、“管理什么”、“如何管理”是充分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含义时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及时,“谁来管理”是在从管理主体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的参与。第二,“管理什么”是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内容不等于政府管理的全部,也不等于民族事务管理的全部。由于对政府和民族社会的内涵与外延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在理论上往往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扩展为政府管理或者民族事务管理,从而使其在内容上使趋于泛化;二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缩小为狭小的社会生活领域,忽略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以及文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使得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变得比较狭窄。第三,“如何管理”是从管理手段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多民族社会中,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控制手段[11],但是更多地还是有赖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灵魂。

具体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政府发挥其管理职能,对民族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二是民族社会自身进行自我管理。从国家与民族社会的关系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不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提高民族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已经逐渐为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趋势。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民族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广泛,且实践性和实用性都较强,而且,由于民族关系的敏感性而使其充满了挑战性,要求在从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时具有高超的技巧和智慧。

三、民族关系中的

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从一般意义上看,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经济建设、教育普及、文化事业建设、民族宗教事务、国防建设、外事管理等内容。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共事务,即从狭义的社会领域出发探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基本内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事务。目前,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地区间、城乡间、民族间在公共服务享有方面尚未实现真正的均等化,这一方面会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阻碍民族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因民族间的对比而催生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引发集体行动事件,给民族关系的和睦蒙上一层阴影。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务。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各民族成员生活安全感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有助于增进少数民族的物质与文化福祉,更有益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睦,巩固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三是少数民族就业事务。劳动就业是少数民族成员获得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少数民族成员实现自我价值、发挥个体创造性的重要途径,而且在劳动就业过程中能够有效提升各民族间的交往频率和相互理解。四是民族基本住房和社区建设事务。“作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纽带,社区一方面与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其思维与行动提供资源、情境和规则;另一方面,又是构成社会之“器官”,是社会影响个人的中介”[12]。基于社区的这种中观性质,加强民族社区特别是多民族社区建设既是保障民族成员日常生活的需要,更是理顺民族关系特别是城市民族关系的需要。五是民族社会组织事务。民族社会组织是各民族从本民族利益出发建立起来的利益表达组织,在表达本民族利益诉求、争取本民族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要发挥民族社会组织在调整民族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合理规范组织建设和行为,化解民族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误解,防止组织的私利化转向。六是民族宗教事务。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多信仰宗教。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对民族关系和民族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宗教通过价值整合、规范整合和结构整合,引导信教群众的宗教行为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还是科学与非科学、理性与非理性、道德与非道德相对而言的复杂统一体,因此,它具有滞后性、敏感性、触发性,当它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互动源’和‘感染源’时,宗教会对社会稳定起到负面的制约作用”[13]。由此可知,妥善做好民族关系中的宗教事务,是理顺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之一。七是民族工作与民族社会工作事务。“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工作和针对少数民族群体及民族人士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事务等多方面内容”[14];而“民族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和社会工作理论方法,依据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对面临困境的各民族群体和个人实施救助服务的活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民族内部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15],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主体,前者单纯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工作,而后者则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协作互补。八是民族人口工作事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和迁移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人口流动不仅扩大了民族间的互动面,推动了民族关系的复杂化,更是“民族融合的门槛,跨入其中的人们在此熔冶着共性,实现着民族过程的进一步推进”[16]。然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既会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小康社会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又会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成为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新的表现形态”[17]。九是民族社会公共治安事务。“社会治安作为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是与其他诸多公共产品紧密相关的综合性公共产品,它覆盖全社会,以其他许多公共产品为基础,同时也保障了其他公共产品的提供”[18]。

四、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具体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实践、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四个方面。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是指公共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问题,调整和理顺民族关系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既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与制约,也受到民族关系的基本状况的影响与制约。在根本的意义上,民族关系的内容和本质特征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既受社会制度和时展的制约,也与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解决方式、途径相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19]。相应地,民族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也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资本主义国家,标榜“自由、民主、人权”,但实质上维持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维护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在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既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是指公共部门在管理理念指导下,从社会利益和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以制度化方式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问题,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普遍需要的活动。简单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就是要以制度形式来解决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问题。管理理念不同,管理实践活动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在追求稳定和秩序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主要表现在表达民族社会利益诉求、协调民族社会矛盾、规范民族社会组织、维持民族社会秩序等领域。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更多地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其中,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和民族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领域。在追求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的理念指导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管理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和建设民族社区、管理和扩展民族社会组织、管理和深化民族社会工作、管理和创新民族人口工作、管理和强化民族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部门)之间以及责任主体与服务对象(公共部门与少数民族)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通常管理理念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并不断促进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应地,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实践活动的展开也有赖于由一系列组织和机制组成的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在一般意义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民族关系的社会管理的组织、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具有民族性的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协调民族利益关系。在稳定、秩序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更多地倾向于民族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民族关系危机管理和民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则主要是与少数民族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体制、社团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民族社区管理体制和民族社会工作体制。从体制构成内容上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民族社会保障体制、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和民族工作体制[20]。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手段是指在管理和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理念的落实、实践的展开和体制的运行,最终都会有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政治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都是公共部门在管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时通常采用的手段。在多元化的多民族社会,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手段,同时也要及时吸取现代科技进步的成果,补充和应用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

五、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含义

深刻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必须要注意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这主要源于民族概念含义的层次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民族关系的层次性。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具有四重含义[21]。及时重含义是指作为人类群体形式的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在此种意义上,部分文献和研究者试图用“族群”(ethnic group)来替代民族概念①。第二重含义是指少数民族,即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例如,中国境内除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民族群体,民族教育、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等术语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族概念。第三重含义是指主权国家境内的全体居民。民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那些生活在同一主权国家内、接受同一政府管辖的人们群体可以被称为一个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群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第四重含义是指人类历史上的一切民族形式。中文中民族含义的层次性要求人们在分析具体民族现象时,根据需要来选取适当的含义。民族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民族关系概念的层次性,相应地,民族关系的含义也具有四重含义。在本文中,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是在及时和第二重含义的层次上来界定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在中国的特殊性,也需要认识目前中国民族关系的现状。当代中国民族关系总体上呈现出和谐发展的趋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巩固;56个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所形成的共同因素越来越多,作为中华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变得更高,自觉性在逐渐增强。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中国民族关系发展中不和谐的因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不和谐因素[22]。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新矛盾的复杂性加大了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中华文化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各民族共同因素的增多又提供了精神纽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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