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论文实用13篇

股权投资论文
股权投资论文篇1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股权投资论文篇2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股权投资论文篇3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都是通过分红和股份或者权益的转卖而获取利益,两者的收益实现方式是相似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时除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外,另需要有其他原投资人(可能需要全部也可能是2/3)签字通过的股东会决议;而合伙企业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在进行合伙权益的转卖或者退股时,则需要新旧所有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到相关办事处进行登记。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实现收益的难易度差别不大。

三、激励机制

公司制的激励机制一般为:按会计利润及股权比例分配收益另外对管理者还有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奖金、分红权等各类激励方式合伙制的激励机制一般为:按企业受益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比例分配(约定分配比例并不等于投资比例)看起来合伙制的直接以经济利润更直接,但公司制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比如实行以EVA(经济增加值)为基础的管理模式,EVA激励模式具有和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内在的一致性:以经济利润而不是会计利润为基础,这样便可建立更直接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两种的组织形式中的激励机制也有所接近。

四、约束机制

在公司制下,最有权力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中将选出几个股份占有比例较高的、能够代替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决策的董事共同形成董事会,董事会又将通过任命的方式设立出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进行企业日常的经营生产活动,并划分出公司中每个层次的职责范畴。因此,在一个公司制基金里面,重大决策权留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制中的管理人员受到投资人员的委托,管理人员有权管理、也有能力管理和干涉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而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投资人员的管理能力较弱。因此,管理人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对基金投资亏损的承担除另有协议外,法律上由公司投资人承担,这样会降低管理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有限合伙制下管理人是最高权力机构,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日常事务,从法律上堵死了投资人干预管理人决策的通道,不是由投资人来约束管理人,对管理人的约束重点在于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还可采取契约的方法,做管理人的行为做一些限定。在投资人愿意放权,管理人责任心强的情况下,两种方式也无实质区别。

五、税负方面

在公司制下,因为我国的所得税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组成,所以在进行纳税时,必须要按照该企业的经营利润先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投资者的分配比例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在合伙制下,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是纳税主体,而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纳税时要按照企业的投资所得对合伙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具体的征收税率和征税流程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规定,普通的合伙人则按照普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即是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合伙人则是按照分红、利息、股息等所得,依其20%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

如果我们仅从税率政策看似乎是合伙制的企业税负低,但实际若结合一些优惠政策则不一定。政府针对股权投资资金推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说明只要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为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投资,则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实施条例中的97条则为这种优惠政策设定了某些特定的门槛,抵扣掉的纳税额是指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用投资额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纳税额;如果当年并不足以抵扣,则要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同时,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优惠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需为“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因此次优惠政策只适合公司制,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例如,以上海为例子,假设A公司为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企业一亿元,该投资过程已经延续两年以上,且该企业第二年的纳税额为三千万元,求该企业未来的纳税额。假设B企业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普通合伙人占比例百分之十,有限合伙人占比列百分之九十,其分配比例为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二十,有限合伙人百分之八十,该企业当年的收益为三千万,求该企业未来的纳税额。

A公司已经延续投资两年以上,说明该企业已经满足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再加上,A公司第二年的纳税额为三千万元,小于一亿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即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得以免除,该企业的纳税额也就仅仅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三千万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该企业的纳税额为六百万,且可以与政府其他的优惠政策相配合,使纳税额更低。当年企业的收益为三千万,即不用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人则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因此应缴纳四百八十万元;而普通合伙人的纳税额则要按照普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即大约是二百零九万元。因此,B企业最终的应纳税额大约为六百八十八万元,高于A企业。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时,合伙制企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税负为20%,当收益高于97500元时其税负便超过20%,即高于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此外,我国大部分的政府优惠政策均针对公司制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合伙制不能享受更多的政府优惠政策。因此,在纳税的实际过程中,合伙制企业所要缴纳的赋税比公司制企业要多得多。然而,在纳税的实际流程的层次上来看,公司制和合伙制仍然有一定的区别。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获得收益时,立即在当年便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是不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25%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转卖时,政府并不是向合伙制企业进行税收的征纳,而是直接向合伙人进行税收的征纳。如果合伙人为一间企业或公司时,则是直接增加该企业或公司的所得税额;如果该企业或公司发生亏损时,则必须先要补偿亏损。因此,企业法人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比投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实现收益后的纳税环节更长,便存在税收筹划空间。另外,若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投资者处在不同地域,企业法人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将更大。由上述可得,单从税收方面看,两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不能简单确定。

股权投资论文篇4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投资方企业由于涉及到对冲减投资成奉的确认和享有投资收益份额的确认,会计实务处理有一定难度。本文侧重于实务核算中的会计分录处理,考虑了一些处理细节,没有使用教材中的计算公式,意在化繁为简,便于理解。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内容。 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620000 贷:银行存款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后发放的现金股利,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和清算性股利两部分,因此要分清投资前后利润的实现情况,确认属于投资收益的金额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一种情况:发放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3]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4万元(40x10%);由于4~12月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按实现净利润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4万元少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说明2000年度冲减成本的1万元清算性股利已经被现在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故除了应该将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外,还要将2000年5月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万元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投资方企业由于涉及到对冲减投资成奉的确认和享有投资收益份额的确认,会计实务处理有一定难度。本文侧重于实务核算中的会计分录处理,考虑了一些处理细节,没有使用教材中的计算公式,意在化繁为简,便于理解。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内容。 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620000 贷:银行存款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股权投资论文篇5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本文将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IPO当日的各项指标进行实证检验,并且比较IPO当年的经营业绩及股票收益等财务指标,实证上市公司有无私募支持的差异。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利用可获得的有关样本历史数据,依据前人分析的我国PE投资的特点,提出待检验的假说如下:(1)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当日股票表现具有积极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IPO过程中,可能存在认证作用。由于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缺少企业信誉,需要外部机构提供证明以保证企业具有良好信誉,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凭借自身品牌及声誉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这种保证。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证作用能够减少或者部分消除IPO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与无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新股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新股更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会表现出更高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从而能够降低IPO当天股票的抑价度。在评价企业上市表现的众多指标中,IPO抑价度是最有代表性的指标。另外,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多次成功公开发行股票的经验,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在IPO时能够吸引高质量的承销商,并且降低发行费用。为此,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证作用,提出假设:假设1a:PE支持的企业的抑价度比无PE支持的企业的抑价度要低假设1b:PE支持的企业的发行费用比无PE支持的企业的发行费用要低(2)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当年经营表现具有积极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其自身优势,会给目标公司带去多方面的正面效应。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主动参与型的专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凭借本身专业性、经验性等大家普遍承认的优势特性给企业提供了良好的保证,企业凭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良好的信誉支持,减小了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并可用更低的代价换取管理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介入企业的管理,可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指导,从而改善企业经营业绩,提高收益,提升企业竞争力,使企业在IPO当年拥有更好的市场和经营表现。假设2a:PE支持的企业IPO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优于无PE支持的企业假设2b:PE支持的企业IPO当年的每股收益优于无PE支持的企业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以沪深两市中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所有新公开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取值,依据投中集团CVsource数据库。五年间,A股共上市935家公司,其中有私募支持公司390家,剔除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最终确定的样本数为927个,数据的处理分析采用Spss16.0和Excel软件。

(三)变量选取和模型建立本文选取变量如表(1)所示。(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用首日抑价度(Y1)和发行费用(Y2)来衡量目标企业首发当日的上市表现。首日抑价度=(上市首日收盘价格-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在Megginson和Weiss(1991)的研究中,他们利用抑价度的差异来检验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对目标企业的市场定价有所帮助;本文采用单位发行费用来比较公司发行费用的差异,单位发行费用定义为上市公司每融资1元所支付的费用,计算上等于发行总费用除以发行规模。IPO首日抑价度越低,发行费用越低,代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给目标企业IPO当日股票表现带来越积极的影响。本文采用净资产收益率(Y3)和每股收益(Y4),来衡量目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当年的经营表现。净资产收益率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每股收益指标衡量了公司的每一股可以为其带来多大利润的能力,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最简单明了的方法。IPO当年目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每股收益越多,说明私募股权投资给目标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越明显。(2)解释变量。私募股权投资为一个哑变量,当目标企业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上市时,取值为1,否则为0。该哑变量回归系数为正数时,说明私募股权投资会对被解释变量产生正向影响。(3)控制变量。为了控制除被解释变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到上市公司IPO的表现,本文选取公司规模(X1)、公司历史(X2)、上市首日市盈率(X3)、市净率(X4)、资产负债率(X5)作为控制变量,更好的考察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的影响。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所示。

(二)回归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以首日抑价度为因变量的方程中,拟合优度为0.352,F值为84.930,Sig值为0.000,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该回归模型具有意义。回归结果显示,私募股权投资者与首日抑价度的回归系数为-.065,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二者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PE支持的公司IPO当天的抑价水平并不显著低于无PE支持的公司,有PE支持公司的抑价度反而会高,假设1a并不成立;以发行费用为因变量的方程中,F值为115.900,Sig值为0.000,方程通过检验,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回归系数为0.017,且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私募股权投资并不能帮助降低发行费用,假设1b不成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并不能起到降低发行抑价及发行费用的作用,原因可能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为了建立自身的声誉而将目标企业过早推向IPO市场,导致有私募支持的公司抑价度要高于无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该实证结果与Lee(2004)提出的逐名假证结论一致。从表(3)还可以看出,模型3与模型4均通过了F检验,Sig值显著。根据回归结果显示,私募股权投资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呈现正向相关关系,并在5%水平下显著,说明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上市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优于无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实证结果表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利用自身专家优势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绩效,提高公司业绩。假设2全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对公司上市当年的经营表现产生积极影响。

股权投资论文篇6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投资收益1350000

本例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是H公司40%的股权,现G公司出售10%的股权,就是在以上数据的基础上乘以1/4,该10%的股权的具体数据为:投资成本=1800×1/4=450万元,损益调整=480×1/4=1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1/4=75万元。单纯的转让收益应为145万元(715-450-120),因为支付了交易费用10万元,使最终的投资收益只有135万元,而收入的转让款项为705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论文篇7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股权投资论文篇8

(1)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创业投资是一种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1](2)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发展成为包括杠杆购并基金、夹层融资基金、增长基金等多种具体形态。

2、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融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自身业绩,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创业和股权投资,从而为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大量的投资资金。(2)投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通过对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对各类非上市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原材料基地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与销售渠道建设、资产与财务回报等情况。初次考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将依次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动态跟踪管理和投资退出等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3)管理。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利用自身参股众多优质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身份,组织相关产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为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多元化融资、上市辅导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务。(4)退出。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一般通过上市、转让股份、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二、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意见

1、各类意见、通知和办法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进行了解释和规定;2008国家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201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中小创业企业,一般投资者缺乏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归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导。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了说明。2014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

三、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1、企业数量与资产规模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06年以来,创业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225家,总资产3282.64亿元,累计投资了13615家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职称GDP增长和促进税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到资本来源看,截至2013年末,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为15.38%,同比微升0.01个百分点;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40.17%,同比微降0.47个百分点;非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29.13%,同比微升1.08个百分点;个人出资占比为13.93%,同比微降0.32个百分点;外资占比为1.39%,同比微降0.3个百分点。

2、经济社会效益

2013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经济社会贡献度下降显著。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06~2013年的各个年度均实现了盈利,平均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6.29%,平均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7.77%。2013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1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84%,增速均出现回升。2013年,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4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长。

四、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1、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企业8家,认缴注册资本101891万元。按照股东性质,国有独资1家,认缴注册资本706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0%;国有控股企业3家,认缴的注册资本227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4家,认缴的注册资本85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按照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888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认缴注册资本13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13%。按照地区分布,银川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28200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5%;中卫2家,认缴注册资本73691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5%。(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合伙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1%。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20亿元。主要投资宁夏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产业、现代农牧业、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为重点投资领域。(2)股权投资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1%。

3、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SWOT分析

(1)Strengths(优势)。①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区注册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业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也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种组织形式。②区内投资者占比较高。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36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内投资者数量占比达到75%,说明自治区投资者积极性较高,民间投资意识较强。③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在所有的36个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有23个,占比达到64%,机构投资者相对风险识别能力强,持续出资能力强。④国有性质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有6家,国有成分占比较低,说明市场化程度较高。(2)Weaknesses(劣势)。①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必须是以货币资金注入。而在自治区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7家达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5家企业由区外管理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其余5家企业自我管理,没有知名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人才缺乏。③区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有11家注册在银川市,有3家注册在中卫市,区域分布比较集中。④区外投资者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29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外投资者较少,出资额总额偏少,说明我区创业和股权投资利用区外资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机遇)。①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7月,宁夏出台《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政府引导母基金有望设立。宁夏发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经完成《宁夏设立自治区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自治区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初步形成。中国证监会计划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回收资本开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推动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⑤证监会恢复新股发行。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恢复新股发行,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复畅通。(4)Threats(威胁)。①2013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率呈现继续下行态势,投资增速降低,消费增长也出现小幅回落,市场需求下降,企业投资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的下降,国内创业和股权投资项目即便上市也获利微小的现状,借助高市盈率发行赚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经遭遇严峻挑战。③2010年以来,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呈爆发式增长,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展开激烈竞争。

五、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1、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和诚信建设

(1)继续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文件,规范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3)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委托在宁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宁夏分行托管。

2、加强政府政策性引导

(1)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区外知名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能够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2)尽快出台《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暂行办法》,规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备案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出台鼓励各类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宁夏的政策措施。

3、积极引进知名投资管理公司

鼓励本土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区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管理、合伙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等方式深入合作,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提高投资效率,培养本土管理队伍。

股权投资论文篇9

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及对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能够取得并意图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企业购买并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好坏,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投资企业(股东)不但分不到红利,而且有可能失去入股的本金。因此,与债券投资比,股票投资具有风险大、责权利较大、获取经济利益较多等特点。

其他股权投资是指除去股票投资以外具有股权性质的投资,一般是指企业直接将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取得股权的一种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在我国主要是指联营投资。进行其他股权投资的企业,资产一经投出,除联营期满或由于特殊原因联营企业解散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的好坏,按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其他投资与股票投资一样,也是一种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合并方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注:企业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取得投资后初始投资成本的再确定。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以取得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1.购入长期股票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借:应收股利,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购买时含有的股利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3.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前的利润: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4.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年度的利润:

计算公式:A.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份÷全年月份);B.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A+B),贷:投资收益(A),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B)。

5.收到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公式:A.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B.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A),贷:投资收益(B)。

注:A为正数记贷方,A为负数记借方。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来说,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低于50%,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

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

3.因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增资扩股、拨款转入其资本公积等原因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准备),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当投资企业承包由于股份使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权益法时,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其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应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如原来在权益法下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当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使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成本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则不作任何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按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提取减值准备,应根据以下迹象判断:影响被投资企业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而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使其市场份额减少甚至丧失,而导致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企业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被投资企业已失去竞争能力,而导致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当企业持有的本类长期股权投资出现上述迹象之一者,即可视为该项投资已发生减值损失,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应根据一定的迹象及标准进行判断。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以下迹象加以判断:市场价格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企业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当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上述迹象之一者,即可视为该项投资已发生减值损失。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涉及到商誉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首先要调整商誉的价值,商誉价值减为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借:银行存款,借:长期股投资减值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企业(损益调整)——××企业(股权投资准备)。

贷或借:投资收益。

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转入投资收益: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论文篇10

(一)积极的投资者一般在对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经过精心的选择、谈判和设计并最终进行投资后,发达国家的PE基金专家都会积极的监控、管理被投资公司,并利用自身资源在行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策划等方面为被投资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大部分发达国家PE基金在投资时都是取得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至少对董事会有相当的影响力。取得控制权有利于PE基金降低被投资公司的费用、提高决策效率,并能够更好地协调好管理层与投资者的利益。

(二)消极的财务投资者国内的PE基金大都无法向他们发达国家的同行一样为其所投资的公司在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战略策划、技术创新和管理资讯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当然积极的管理和控制也就无从谈起,大部分仅仅作为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消极财务投资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内主要PE基金管理人员大都出身于国内各大银行系统或大型国企的财务系统,他们不熟悉产业技术,也没有一线创业经验,既缺乏对先进技术前景的判断,也对企业成长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缺乏预见能力,当然也能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现象在整个亚洲都存在。缺乏对有潜力企业的发现能力和企业培育能力导致国内PE基金很容易急功近利,比如进入资本市场和房产市场投机炒作而关闭的中创公司,再比如让很多公司损失严重的2000年“深圳创业板”的投机风潮。最近拟上市企业(Pre-IPO)的投资热中,很多股权价格飙升到20倍市盈率。一旦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逆转,将产生很大的投资风险。

二、组织形式比较

(一)高效的组织形式在全球范围内,PE基金一般采取三种方式法律架构: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PE基金普遍采用的体制,即PE基金的一般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LP),他们以其投资到该基金中的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是“非流通”的,因为在该基金清算前其权益不能在公共市场交易,直到变现前,其有限合伙人将失去对其所投资资金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减少其承诺投资的金额,也不得在基金分配收益之前提早兑换其权益。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PE基金的专业投资家为普通合伙人(GP),他们一般以个人名义在基金中有少部分投资,他们为PE基金公司做出投资决定,同时他们也以自然人身份对PE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一般向有限合伙人承诺一定的投资回报,若收益超出承诺,普通合伙人可以从超出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自身奖励。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架构很好的解决了PE基金层面基金投资者(LP)和基金管理人(GP)之间的委托问题。

(二)落后的基金体制与国外有限合伙制是PE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不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环境限制,国内PE基金投资公司以公司型为主。公司型基金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投资公司,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里,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为主导模式导致国内PE基金行业发展受到双重征税的制约,同时由于董事会成员一般为股东的高管兼任,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都无法保证,导致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很低,基金管理人在项目选择和投资管理上话语权较低。同时,公司型基金的体制也无法形成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导致基金管理有很高的委托成本,这一方面使国内PE基金行业无法吸引顶尖的PE投资家加入,同时现有的PE基金管理人员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尽职工作。

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已颁布、实施,但目前我国合伙制PE基金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从管理人“无限责任”这一条来看,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伙人,而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基金管理团队也只间接地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难以把“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则锁定到投资管理团队身上。其次,就是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要求自身具有较强的债务偿付能力,而在中国,这样的投资经理“富人”团队尚未培育出来,一旦合伙制基金发生亏损破产,现有的投资经理团队是没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

三、目标企业管理层激励比较

(一)高度重视管理层发达国家PE基金投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高度重视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团队,并采取非常有效的方式激励管理团队,使管理团队的利益与PE基金等股东利益高度一致。为了更好的把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绑在一起,发达国家PE基金会设立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包括任期或业绩相关的股权激励措施(如廉价股票、与任期或与公司发展业绩挂钩的期权),并提供给管理人员直接投资该项目的机会,投资条件往往与PE基金首期投资的条件相同(控股权除外)。这种机制为那些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提供了创造巨大个人财富的机会,同时很好的解决了被投资公司治理上的委托问题。

(二)吝啬的管理层激励与国外的同行相比较,国内稍有实力的PE基金或类似PE基金的投资机构一般为国有性质或者与国有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从企业制度、企业文化还是高管人员风格来看,国内PE基金在对目标公司高管或创始人实施的激励措施方面都过于保守、僵化和吝啬。这一方面是因为PE基金本身没有设定科学的激励约束制度,PE基金投资管理人没有动力和压力去尽职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里面的企业,也不愿意承担“股东资产流失”责任,更不愿意看到自己管理的投资组合公司管理层暴富而自己却拿普通工资。吝啬激励的后果就是真正有发展前途的公司不愿意引入国内的PE基金,而真正引入国内PE基金的公司或者其本身内在价值不高,或者在引入投资后由于委托问题而导致企业发展停滞甚至最后倒闭。

四、工具和手段比较

(一)灵活的杠杆收购杠杆收购(LBO)是发达国家PE基金收购时经常使用工具。在一个杠杆收购当中,PE基金成立一家新公司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为少量的自有资金加上大部分杠杆融资贷款(一般来自银行或其他贷款人)。PE基金通常会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来担保前述收购所需的贷款。在收购完成后,可以用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支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此种方法让PE基金能够使用尽可能少的资金进行收购。当一个能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以杠杆收购方式被收购,该资产实际上以自己的现金流偿还买方的贷款。使用相对于贷款数目较少量的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收购,PE基金就能放大其投入的自有资金的效果,取得“杠杆效应”。

(二)落后的收购工具和手段相比较于国外的同行,国内PE基金较少使用杠杆收购等相对较新的工具,这主要是受限于国内的金融制度文化环境。银行是国内主要的贷款机构,而监管机构严禁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借款人用于股权投资。同时,国内贷款机构由于缺乏对企业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分析、预测能力,非常重视借款人本身的实物资产、历史盈利和第三方担保。而杠杆收购用要收购的资产为担保为收购资金融资,这在国内目前的贷款业务中是无法操作的。另外,长期以来,国内银行融资业务类型相对单一,对新金融工具运用不多,不熟悉当然也就不愿意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信用环境欠佳,产权、资产流动性差,国内贷款机构愿意接受的抵押担保品的品种也相当有限。这些都限制了国内PE基金对杠杆融资等新工具的使用,也限制其了承担风险、创造收益的能力。

五、退出渠道比较

(一)多元的退出策略退出机制是在PE基金投资兑现投资回报的途径。“退出”一方面能让投资者变现投资,同时被投资公司也因为有新的购买者而引入新的资金和新的战略方向。

1.股票上市(IPO)在发达国家,在被投资公司上市(IPO)后,PE基金在度过禁售期后可以逐步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变现投资。在很多时候,IPO的退出方法比其他出售方法回报更高。但是,IPO与资本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当资本市场情况使得IPO无法进行时,就需要考虑其它的退出方法。

2.出售第二个退出方法是向另外一个购买方出售被投资公司。在通常情况下,买方是与被投资公司处于同一个行业并且有意通过购买而扩大经济规模的企业,或是一个希望通过被投资公司的行业平台进入该行业的大企业。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也有PE基金把其所投资的公司出售给另外一个PE基金。这被称为“二级出售”。3.杠杆再融资在发达国家,PE基金还有第三种退出方式,也就是杠杆再融资。尤其在2005年和2006年,当被投资公司运行良好而债务市场正在扩张的情况下,PE基金有时候可以通过让被投资公司再借款(或向新的股东发行证券)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这样PE基金司可以将目标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至甚至超过最初收购时的水平,这样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杠杆再融资能够让PE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部分退出。

(二)有限的退出渠道

1•股票上市(IPO)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制度并不完善,投资者不成熟,为了保护投资者,目前国内股票发行上市(IPO)仍然采取比较严格的核准制,而非西方发达国家的注册制。所以,国内企业实行IPO时间周期也相对较长,对发行企业要求也比较高,在上市后,监管部门对发起人等原始股东股份禁售期的规定也比较长。这些限制了国内PE基金通过企业IPO退出。

2•出售另外,由于国内法制、信用环境较差,并购中和并购后产生的或有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企业并购市场相对缺乏规范,并购成本较高,所以国内并购交易不活跃,这就使国内PE基金的股权出售这一退出渠道也相当受限制。

3•杠杆再融资由于国内信用状况欠佳,为防止股东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抽逃资本金,银行等国内贷款机构一般都严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对股东分红,所以,类似于杠杆再融资之类的部分退出在国内没有操作性。

六、建议根据前面对中外PE基金部分特征的比较,提出以下建议:

1、培养跨行业综合PE投资人才,增强PE基金选择项目、培育项目的能力国内的PE基金必须大力吸引、培养跨行业的综合投资家,有针对性的在产业技术、资本运作、营销策划、战略管理等方面引入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有丰富创业经验和人脉关系的商务人士。只有配备了真正实用的专业投资管理人员,国内PE基金才能切实提高其发掘潜力价值项目和后期培育项目的能力。

2、完善基金体制,解决基金委托问题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等法规的操作细则,增强有限合伙制PE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的可操作性,把PE基金管理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最终落实到个人,从而使合伙制PE基金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从而吸引大量有经验、有经济实力的专业人士和企业家成为优秀的普通合伙人,并在国内逐步培养形成一个稳定的、高质量的PE基金普通合伙人行业。只有这样,国内PE投资管理才会逐步规范,投资管理水平才会逐步提高,进而提高对投资人(有限合伙人)的吸引力,国内PE投资行业才会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3、建立科学的目标企业激励机制,降低企业委托成本国内PE基金应该尽快建立共享和双赢的投资文化和投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灵活的被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使企业高管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高度一致化。从而解决企业治理上的委托问题,促进投资目标公司的发展,提高基金投资的成功率和基金投资的收益率,从而提升投资人对PE基金的信心。

4、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建议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变旧有业务思路,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主动承担风险、管理风险,而不是一味回避风险(风险的实质是不确定性,而在有效市场上,回避风险也就意味着失去利润)。金融创新可以活跃国内金融、并购市场,增加PE基金投资、管理运作的空间,充分挥发管理人投资、管理的潜力。

5、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提高产权流动性应该加快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推出创业板市场。同时,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创建一个相对透明的,规范的并购环境,降低企业产权并购交易风险。规范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切实降低企业并购交易成本。以上措施可以理顺PE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使国内的PE投资行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JackS.Levin,“StructuringVentureCapital,PrivateEquityandEntrepreneurialTransactions,KluwerLaw”,2005。

[2]GeraldT.Nowak,MarkB.Tresnowski,“TheHigh-YieldOffering:AnIssuer’sPerspective”,美林公司,2006。

[3]戴义.李川.“私人股权投资在中国:近期法律改革之影响”,《美国风险投资评论》2007年冬季刊。

[4]MartinHaemming,《风险投资国际化》,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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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内容提要: 从国际视野观察,有限合伙已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态选择,然而作为“舶来品”的我国有限合伙机制,对普通合伙人欠缺制度层面的约束,相关配套机制尚待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成为空谈,其结果导致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制度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本文旨在剖析有限合伙核心机制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支撑作用,检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提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引言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 equity fund),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式将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式。 为推动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确立预留了法律空间,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创设了普通合伙之外的有限合伙形态,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确保有限合伙形态与现行的其他相关制度顺畅对接,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措施,如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允许有限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明确合伙人的纳税细则等等,至此,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舞台。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已经三年,三年的市场验证凸显本土化特性的诸多问题,诸如有限合伙人(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尤其是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域外成功与域内失落的制度效果反差,使得笔者开始审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成功路径。本文首先从有限合伙的两大核心制度——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制度切入,解读有限合伙组织形态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原理层面正当性,进而观察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缺陷所在,最后,提出笔者对于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的自我见解,并主张只有一方面保证管理人专业能力的发挥,另一方面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在“管理人中心主义”前提下重新建立“资——质”平衡,才能真正实现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久发展。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制度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运营效率,而运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成本的高低。然而,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又与基金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上的关联性。无论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态都仅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衣”,只要其在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及避免双重征税等实质方面契合了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内在特性,能够实现投融资快捷、安全,实现投资人和管理人利益诉求,自然就会成为一条有效的路径。有限合伙的核心制度有效的满足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诉求。 有限合伙组织形态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其责任形式二元性与经营管理权限一元性特征,衍生出二个核心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利润分配制度。这二个制度通过基金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确立了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激励相容的分配规则,既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又使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得以回报。 (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制度 就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权力配制方面,所有权即利润分配和参与重大决策由作为货币资本提供者的有限合伙人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的普通合伙人共同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则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单独享有。在机构设置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合伙人会议来共同行使全体合伙人的共享权力,而在股权投资基金 领域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治理结构外,均以《委托管理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确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享有对于基金运营的广泛控制权。普通合伙人虽然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甚少并且可以劳务出资,但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决策,诸如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前的评估、尽职调查、投资时机的决定、投资定价及数量、投资协议的签订、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权限,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完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 日常投资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组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享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时还会吸收部分外聘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及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外聘专家要求必须具备行业、财务或法律背景。毋庸置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客观上可以起到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作用;同时,外聘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参与基金重大事务的决策,不仅可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权力,三方参与者相互制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各方利益,有利于基金的运营发展。 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也并非意味着对企业资产控制权的丧失。《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但却规定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全体合伙人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对于这些事项进行表决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更有效率,有助于基金的运作。对于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有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而这些事项并非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这些事项的表决,并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因而也就没有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的危险。 (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制度 对财富高速增资的渴望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也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参与其中的根本目的所在,有限合伙制度保证了智力出资者获得较高的利润分配,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激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效益的提升。因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募集时,就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利润分配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通常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在退出每一个投资项目之后所得的收益(即扣除管理费及运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就应当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国际通行的基本分配规则是,将投资收益总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其余的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此种分配规则充分认可了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对财富增值部分的分配权,最大程度的激发了管理人运用专业技能实现财富增值的热情,缓解了成本问题。 二、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缺失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有限合伙制度本身赖以存在的信用环境以及信用义务制度的缺失,导致其正常发展及功能有效发挥遭遇严峻的现实困境。最初采纳有限合伙制的一些股权投资基金,甚至在运营一段时间以后最终折戟沉沙。 曾经轰动一时的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型基金——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东海创投”)即为典型。成立于2007年7月的东海创投,由10名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9名,包括佑利集团等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1名,即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安全,东海创投设立了“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全体合伙人均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主席由出资最多的佑利集团的董事长胡旭苍担任。联席会议的决策规则是:以每500万元作为一股,每股代表一个表决权,每一项投资决策须获得全表决权的2/3才能通过。由于普通合伙人出资最少,只占基金规模的1%,因此也就在事实上成为有限合伙人聘请的经理,并无最终决策权。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很快便显现出来,致使东海创投无法正常决策,运行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在成立仅7个月之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道扬镳。 东海创投失败的惨痛教训昭示我们:《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规范的缺失,致使有限合伙人过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而不能完全信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说,有限合伙人的此种担心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运营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绝对的控制权,同时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致使有限合伙人难以对其行为进行观察和监督,由此导致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普通合伙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管理权,英美衡平法创设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规则,即“普通合伙人应当殚精竭虑、忠诚于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利用职权牟取私而损害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同时还应当以高度的注意与谨慎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地谋求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机制的变革路径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即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这是完善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必经道路。所谓明确信义义务范畴,是指要求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恪守诚信,并专注于增进有限合伙人的最佳利益,而不得使自己处于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具体包括: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其次,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该等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其次,细化并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路径。一则,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资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断商业风险。二则,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公司法》中当股东发现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其“股东诉讼权”,以便能够追溯管理层责任,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三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生涯。当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问题而触发了无限责任,应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径,保证普通合伙人职业生涯的持续性。 再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经由发展信用评级措施,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体系,以构建行之有效的声誉机制。国内的评级机制已经有了雏形,比如杂志、报刊等公共媒体已开始建立,另外像清科研究中心这样一些专业调查公司,以及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等中介组织都已开始这方面的工作,但仍需大力发展。首先,建立政府背景的信用评级机构,或者扶持本国的信用评级公司,并明确监管责任;其次,推广评级标准,尽快对我国的投资机构、企业给出信用评级,并与审计等其他机构相结合,加强合作,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体系。 最后,确立适度的政府监管制度。适度监管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基金的市场调节为前提,不得以通过监管而压制、限制了基金机构竞争和发展的活力。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模式,但是这种宽松并不是一种无序的放任。2009年3月26日美国出台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在SEC进行注册;二是要求股权投资基金以保密方式向证交会定期报告管理资产量、贷款额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强了对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的控制,从产品开发人到承包商必须在该产品中保留部分经济利益,防止风险的全部转嫁;四是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我们应吸收国外的经验,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 重点:(1)规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资质;(2)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增强行业自律的强度与水平;(3)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控系统,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 注释: 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地中海沿岸从事海上贸易的一种新型商业经营方式_康孟达(Commenda)契约。其产生原因有二:一是为了规避教会禁止借贷生息的法令;二是希望通过契约的约定将投资风险限定于特定财产。根据康孟达契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Stans的投资者)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Tractor的经营者)经营,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通常获得3/4的利润,且仅以其投资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从事航行的企业家则以双方投入的全部财产独立从事航海交易,其获得1/4的利润,并对外承担经营的无限责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参见《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61条的规定。 参见王雅娴、徐心兰:《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理规范与市场研究》,2007年台湾经济政策研究报告,第14页。 参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6条第1款。

股权投资论文篇12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

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

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

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具体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

1.流动性风险。

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

2.多元化经营风险。

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投资结构风险。

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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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并收购(M&A)

兼并收购是指其他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实现股权退出的方式。兼并与收购的退出方式并不是投资企业的首选,而是在难以实现首次公开上市或出于其他考虑所采用的退出方式,因为与首次公开上市相比,兼并收购投资回报率较低。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退出机制灵活。与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相比,目标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退出方式简单、方便,可以在目标企业的任何阶段进行。而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时机通常是企业的成熟期。第二,退出成本低。不需要负担首次公开上市的上市成本。第三,时间成本低。兼并收购可以在目标企业的任何阶段进行,实现全面快速地退出,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或是震荡的情况下,这种退出方式较为理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市场中的潜在买者有限。第二,管理层容易产生抵制情绪。因为一旦兼并收购成功,管理层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现有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抵制兼并收购,使得投资企业的退出时间延长。第三,不利于营造目标企业的品牌。相对于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往往导致企业的价值被低估,不利于目标企业品牌营造。

(三)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出售。股份转让可分为两类: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和股份回购。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有两种退出机制,一是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将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机构。股份回购是指目标企业根据私募投资机构制定的程序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根据回购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管理层收购、员工收购和企业回购。其优点主要表现在股份转让过程简单、退出的风险较少。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错失潜在投资机遇。

股份转让通常发生在目标企业市场机遇爆发的前期,往往会错失潜在的投资机会。

2.股份回购的变现能力差。

目标企业回购投资企业的股份时通常支付的是长期应付票据,其变现能力有限。3.法律障碍。目标企业实现股份回购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目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不再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投资企业从中获得的财产清偿,收回部分或是全部投资。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退出方式,其通常意味着本次股权投资的失败。从投资收益角度,首次公开上市投资收益最大,兼并收购与股份转让次之,破产清算最小。从退出效率角度,首次公开上市低于兼并收购与股份转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问题与障碍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无论是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全国都缺乏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引导。此外,迄今为止关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专属法律制度尚未出台。第二,监管机构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大多采用场外交易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合格的监管机构对于控制交易风险,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更加顺畅至关重要。第三,缺乏合格的中介机构。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而扮演着提供咨询、评估、资讯及其他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这些中介机构需要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监管,并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成为合格的中介机构,提供更多的资讯与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障碍

1.首次公开上市(IPO)的退出障碍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障碍主要是指在国内上市与国外上市存在的障碍。对于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上市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首次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能在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上市的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较稳定、较强的盈利能力。当目标企业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私募股权投资将会面临退出障碍。第二,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成本较高。当目标企业符合上市的标准后,还需要支付上市过程中高额的成本费用,比如佣金、咨询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审核费用等等。第三,投资期限长,机会成本高。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股权投资其投资期限较长,一般5-7年,在此期间市场上还存在很多的投资机遇,可能会因此错过更好的投资机会。第四,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股价的影响很大,所以私募投资机构大多是在目标公司上市之后逐渐减持其股份逐渐退出。境外投资退出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更为苛刻,我国小企业很难达到其上市条件。第二,我国逐渐加强了境外企业对国内企业控制的监管,使得我国境内小企业境外上市难上加难。

2.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的退出障碍

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均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的,也就需要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支撑。但是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这就制约着兼并并购及股权转让的退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产权市场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产权市场都处于自营状态,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与信息披露规范,甚至出现同时挂牌但是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产权转让时受地区影响较大,使得异地股权转让退出方式面临障碍。第二,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私募投资机构大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大多是企业委托高校、研究机构或是与其合作研究开发的,如果其产权模糊难以界定将会给股权转让带来困难。第三,产权交易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各个地区产权交易快速发展,各个省、主要城市都有本地区独自的产权交易法规,但是全国却没有一套统一的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地方股权转让退出方式将因此面临障碍。第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虽然新三板市场在大力发展,但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做市商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与指导,导致股权转让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退出障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对策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障碍的建议对策

首次公开上市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结合首次公开上市退出的障碍,主要的建议对策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适当放宽中小板上市的条件。我国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包括经营期限、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盈利稳定性等方面,而私募股权投资的目标企业是处于创业期和发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难以满足主板上市的严格条件。适当放宽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将会为首次公开上市退出障碍提供解决措施。第二,完善创业板的监管机制。相对于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投资风险大,所以应对其实施较主板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包括更加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企业信息以及加强保荐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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