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实用13篇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1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一般会同时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通常为1%)的出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除按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一定比例(通常为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规模的1.5%~2.5%)的管理费外,还会从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通常为2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的提取一般有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和逐笔分配模式。

实践中,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的提取较多采用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在该等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在分配时,需先返还各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在各出资人收回认缴出资额后,受托管理机构方可提取业绩报酬。

在逐笔分配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在每次分配时,均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但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最终清算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应为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此种模式相对于先回本后分利的模式,受托管理机构提取业绩报酬的时间提前。为了实现受托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一般较少采用该等模式。

如上所述,受托管理机构一般会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出资,其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业绩报酬的提取实质是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获得分配。但该等分配与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按照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同时获得分配不同,其根据不同出资人的性质在不同的分配时点设置不同的分配比例,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分配模式下的特殊约定,因此该等分配在操作上比较复杂,股权投资企业需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比较明确、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约定。

利润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收益的具体分配未进行规定,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进行约定。

对于国家资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股权投资企业为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利润分配方式进行过多限制,对股权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可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因此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一种特别的投资机构在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特别的分配方式在整体上应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时点和分配数额的特殊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界定及分配时间

普通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于普通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其可分配的应是其净利润扣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积金(如有)后的余额(“可分配利润”)。在分配时,该等可分配利润已通过财务会计进行核算,并已反映在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可进行分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其对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并未进行限制,一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作出决议即可进行分配,但前提是该等利润应为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后可进行分配。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其收益的分配应符合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的一般操作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用的分配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提取的两种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一般会约定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进行分配,且分配的是该投资项目投资收回的全部款项扣除投资本金和相关费用后的金额(“投资收益”)。按照股权投资企业的该等分配方式,其与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

业利润分配规定相比,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针对单个投资项目,而一般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是针对整个企业,两者数额可能存在差异;

(2)在投资项目退出时,该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单个进行核算,但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可能尚无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投资项目退出时间为月中,但一般会按整月编制利润表),则无法分配该期间的利润;

(3)可能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未亏损,但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该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会计核算处于亏损状态,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此时的投资收益亦不能进行分配;

(4)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时,投资本金应不属下可分配利润的范畴,对投资本金无法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返还给各出资人,但在实践操作中,投资本金一般亦会在投资退出时进行返还,则该等返还可能只能通过减资等方式返还;

(5)在股权投资企业解散并清算时,计算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受托管理机构最终应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时应以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计算基数,而非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可分配利润。因此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股权投资企业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财产,则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的业绩报酬之和与事先约定的业绩报酬总额――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可能存在一定差额。

鉴于股权投资企业是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进行分配,在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时,应同时计算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整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可依法进行分配的部分应是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整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而非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在实践中若约定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则该等约定可能因不符合公司或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定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

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原则约定

由于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一般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时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约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时,一般需对股权投资企业收益的分配进行原则性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总额的限定

如上第(5)所述,由于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方式的特殊性。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的业绩报酬之和与事先约定的业绩报酬总额可能存在一定差额。在实践中,一般事先会对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进行原则性限定,即对股权投资企业最终清算进行分配后,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应为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所有项目投资收益的20%。当出现高于或低于20%比例的情形,可能发生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之间的返还调整。该等约定其实是对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模式项下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收益与股权投资企业可分配利润之间差额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之间的利润分配返还调整,即可消除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过程中的上述差额问题。

钩回条款

钩回条款一般是指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后,若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超过事先约定的数额,或股权投资企业未能向全部出资人返还出资,则受托管理机构需将其获得的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返还。钩回条款实质是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超过限定额度时,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进行的返还调整。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2

这样处理,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对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也不论其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作为投资企业都可以按其持有的权益份额享有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上体现出来。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要采用成本法核算。2007年11月16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1号”)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引起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重大变化,对其利润分配能力、融资能力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促使母子公司统筹考虑盈余管理,影响母子公司对利润分配形式的选择。

案例一种

比如,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假设为新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前,向A公司进行了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假设无其他经营活动),并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截至2008年1月1日,甲公司按其持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应享有A 公司净利润8500万元(为简化说明,不考虑各种公积金的计提)。A公司累计用可分配利润向甲公司分配股票股利3000万元(股)、现金股利2000万元。

于是,其中便有三方面会计处理情况。

首先,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进行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累计股票股利)3000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累计现金股利)2000

贷:股本(实收资本)3000

银行存款2000

可见,不管A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是作为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处理,最终表现为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减少。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出去的利润,已不具有再次向股东进行分配的能力。

第二,相对于上述A公司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500

贷:投资收益8500

当收到现金股利润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

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由于分配股票股利不改变子公司净资产,也不改变母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总额,所以对于A公司分配的股票股利3000万元,甲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但甲公司由于持有A公司股权,在其个别会计报表中累计体现投资收益8500万元。

第三,2008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6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500

之所以做上述调整,是由于甲公司原按权益法核算时虽体现投资收益8500万元,但投资期间A公司只向甲公司分配现金股利2000万元,按解释1号的规定,只有子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才能作为投资收益,所以截至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只能体现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其余的6500万元需追溯冲回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上述调整后,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只保留其原始投资成本。

直接后果

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根据原会计准则体系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并结合财政部的复函,甲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日之前,按权益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可以体现在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因此,只要母公司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现金流,就可以向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这样一来,母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解释1号进行追溯调整后,必然出现以下三方面结果。

首先,假设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将其个别会计报表中实现的8500万元投资收益全部向其股东进行了分配,则2008年1月1日按解释1号追溯调整后,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表现为负值6500万元。而A公司可用于分配的利润仍有3500万元(8500-2000-3000),所以A公司仍可继续向甲公司分配利润。但即使2008年A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甲公司收到现金时仅仅是将以前的负值抵冲,而无法将收到的现金作为利润向其股东进行分配,且我们不难看出,此时A公司累积可分配的利润已为零,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仍有负值3000万元。

其次,对于A公司以前年度已经以股票股利向甲公司分配的利润3000万元,A公司已体现为“未分配利润”的减少,但由于甲公司对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这3000万元形成了A公司可分配利润与甲公司可分配利润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该差异只有甲公司处置持有的A公司股权时,才能通过转让收益得到清算。

当然,如果甲公司继续持有A公司股权,也可以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通过收到A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逐步进行抵补,但在该部分差异未抵补之前,甲公司无法向其股东分配利润。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3

1. 计算有关项目

(1)商誉=调整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2)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1-母公司持股比例)

(3)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4)少数股东损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1-母公司持股比例)

2. 建立平衡等式

(1)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末未分配利润+商誉

实行第一次替代:即由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利润分配的动态计算过程替代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的静态计算结果。

其动态的计算过程为:

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替代后可得出(2)平衡等式:

(2)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实行第二次替代:即由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持股比例较少的投资企业的“少数股东损益”替代子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替代后得出(3)平衡等式:

(3)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将等式右边的减项移到等式左边,得出如下最终平衡等式:

(4)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商誉

分析: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各自的角度,母公司投资后会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吸收投资后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角度,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与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投资纯属于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事项,即集团内部资金的调拨,它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更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进行相互抵销,其抵销规则是“虚增在借方的从贷方抵销,虚增在贷方的从借方抵销”另外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资产。

3. 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年初(子公司)

投资收益(母公司)

少数股东损益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二、实例分析

[资料]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购入A公司80%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3 300万元。2007年1月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4 000万元(假定A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其中股本2 000万元,资本公积1 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A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8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08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2008年度的个别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1、表2所示:

[要求]编制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抵销分录。

[参考答案]

(1)计算有关项目

①商誉=3 945.36-4 806.7×80%=100

②少数股东权益=4 806.7×(1-80%)=961.34

③母公司投资收益=500×80%=400

④少数股东损益=500×(1-80%)=100

(2)建立平衡等式

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少数股东权益(961.34)+提取盈余公积(50)+应付股利(100)=股本(2 000)+资本公积

(1 006.7)+盈余公积(190)+年初未分配利润(1 260)+投资收益(400)+少数股东损益(100)+商誉(100)

(3)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2 000

资本公积 1 006.7

盈余公积 19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260

投资收益 400

少数股东损益100

商誉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4

股权激励;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匹配方法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3-0029-08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产生了委托-关系,从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解决委托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能够使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处于一致,减少问题。先前对股权激励效应主要分析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其做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对两组样本的绩效直接进行比较,分析股权激励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绩效差异来判断前者是否相对优于后者。然而,分析两组绩效差异时,绩效本身还受到除股权激励这一因素之外的公司其他特征变量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错误地导致了股权激励效应,从而存在一定偏差;第二,设置股权激励哑变量来建立回归模型,分析股权激励效应,这种做法很容易因为哑变量具有内生性而使系数产生估计偏差,比如说会受到公司规模、董事会特征等影响而使股权激励具有内生性,从而产生样本选择偏差。因此,我们希望激励组与非激励组公司除了在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一条件差异外,在其他的特征变量尽量相近或相等,从而降低样本选择偏差。

Heckman (1979)提议使用两阶段方法来降低样本选择偏误,然而,LaLonde(1986)对此方法提出批评――研究中所得出的结果往往会因为模型设定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Rubin (1973)提出配对方法(Matching Method)来解决上述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其基本概念是针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每个样本公司,在未实施股权激励组样本中选择特征变量相近的样本作为配对样本。在配对完成后,两组样本在某些特征变量将趋于相等,因而,两组样本投资非效率差异将可归因于是否采取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降低了特征变量差异在分析股权激励影响对投资非效率原因时的干扰。然而,若特征变量相当多时,Rubin (1973)的方法会使得多个特征变量相等的条件不可能实现。Rosenbaum and Rubin (1983)提出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Method),其基本思想是在匹配过程中将多维特征变量降到一个维度变量,首先根据多个特征变量估计倾向得分值,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概率函数,然后针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每一家样本公司,在未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中寻找倾向得分相同的样本作为配对样本。这方法将同时解决样本选择偏差和多维度变量的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那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不能降低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降低公司的成本,促进公司的投资效率呢?本文主要使用Rubin(1974,1983)发展的匹配理论来分析股权激励对非效率投资、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的影响,通过匹配使得股权激励组与非激励组在除股权激励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上尽可能相同,且样本保持一定的随机性,从而减少样本选择偏差,得到一定可靠程度的结论。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发展

(一)股权激励与非效率投资

问题可能导致过度投资。企业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股东-管理层之间就会出现委托冲突,管理层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Jensen(1986)指出管理层为了追求私人利益,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享受在职消费,将自由现金流投到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导致企业过度投资,这便是管理层“帝国建设”一说。Richadson(2006)曾建立一个投资效率模型,检验了过度投资、投资不足与自由现金流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现金流越多的公司,过度投资现象越严重。唐雪松等(2007) 、王彦超(2009)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投资行为。

问题也可能导致投资不足。企业的资本投资对于管理层而言是存在成本的,因为管理层在投资决策时要通过学习新知识来了解投资项目,而且还要承担因投资项目可能失败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其声誉也可能受到影响,管理层可能放弃那些不利于维持其地位的一些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从而导致投资不足。

为了解决问题,西方的经验表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股权激励,是降低公司成本,解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Jensen and Murphy (1990)建议企业增加股权激励的使用,认为股权激励机制与公司股东财富正相关,是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的有效工具,股权激励使管理层更加努力工作,积极寻找各种投资机会投资,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趋同,投资不足现象有所缓解,但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过度投资。为此,得到我们的第一个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与公司的投资不足具有显著相关关系,且方向为负,即能够显著抑制企业的投资不足,但股权激励也可能导致过度投资增加,从而导致股权激励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待定(这里把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统称为非效率投资)。

(二)股权激励与成本

理论认为,管理层激励机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先前大量文献支持这个结论。Jensen and Meckling(1976)指出企业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增加成本。通过管理层持股等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成本。Murphy(1986)指出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股权激励比薪酬契约具有更好的激励效应。Ang、Cole和 Lin (2000)指出管理层的所有权份额与成本负相关。Tzioumis (2008)以美国1994―2004年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样本研究发现: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应的成本会减少。我国学者廖理等(2004),陈冬华等(2005),周中胜(2008)也进行了相应研究,支持相应结论。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机制具有“利益趋同效应”,股权激励机制可以使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同,从而减少成本。因此得到我们的第二个假设:

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与成本具有显著相关关系,能够显著减少成本。

(三)不同激励方式与非效率投资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是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这表示限制性股票降低了管理层的风险,从而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降低。而股票期权有一个非负的不对称回报产生的货币收益,只有当股价超过执行价时,才会有效,这个凸支付函数提供了经理人一个激励,使他们在项目和战略选择时,较少进行风险规避。RichardA. Lambert等(2004) 通过数值计算结果显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执行价格的减函数,股票激励是执行价格为零的期权激励的特殊情形,股票激励方式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于是,得出股票期权激励优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结论。Haugen和Senbet(1981)指出股票期权激励能够减轻问题,使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一致,股票期权有一个非负的不对称收益,这个凸收益函数激励管理层有更少的风险厌恶。因此,我们得出第三个假设:

H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对投资不足的激励效应强于非股票期权。

(四)产权属性、股权集中对股权激励效应的调节作用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多数国有控股公司采取由授权投资机构全权行使国有股权,导致这些机构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使得国有企业问题相比非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比如较高的在职消费、追求投资规模而非投资效益、投资效率低下等。同时国有企业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总是将政治稳定与资产增值目标混在一起,并且经常以前者取代后者,牺牲了效率。

股权集中度也会影响股权激励效应,股权越分散,管理层拥有的控制权就越多。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能力就会减弱,从而加重了管理层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会部分解决问题,股权的相对集中提高了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能力。在股权分散下,股权激励效应应该增强,股权相对集中的条件下,激励效应应该减弱。为此,我们得到以下假设:

H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产权属性、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效应具有调节作用,即国有属性、股权集中度弱化了股权激励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

三、实证分析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应用匹配理论选择样本,并估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参考Rubin(1974,1983)潜在结果框架,设Yi1与Yi0为i公司采取股权激励与未采取股权激励时的投资非效率。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非效率差异为:τi=Yi1-Yi0。则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时的投资非效率差异即股权激励的平均处理效果ATT(average effect of treatment on the treated) 。

为了获得股权激励的平均处理效果,在计算倾向得分之后,需要对处理组与控制组匹配,常用的匹配方法主要包括:最近邻匹配法( Nearest Neighbor Matching)、半径匹配法( Radius Matching )、马氏距离匹法配(Mahalanobis Distance)、核匹配法( Kernel Matching )等。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5

[基金项目]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科研计划项目“多种要素参与分配研究”阶段性成果(批准号:浙劳社办2007-92)

[作者简介] 骆国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务。(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笔者认为,企业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参与分配的形式可划分为三类:一是按提供生产要素评估价值额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二是按生产要素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三是按折算取得企业股权的份额分配企业的净利润。选择何种方法参与分配,分配比例应当为多少,投入生产要素值多少数额,这取决于要素投入者与企业之间的协商;要素投入后实际产生的绩效取决于企业营运要素的能力。

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的股东宜从两个层面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一是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以获取投入资本额的机会成本,这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也有助于鼓励投资者投入有效的生产要素;二是按照投资者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分配企业的净利润,以获取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的投资报酬。投入人力资源要素的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企业员工应当在两个环节参与分配:一是按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这也有助于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激励职工谋求企业取得更好的绩效,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职工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股东和职工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两大内生变量,职工也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职工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宜转化为职工收益股份分享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如果企业亏损,职工也应当按照收益股份比例承担企业损失。采用租、借方式提供给企业资金等要素的企业债权人,按照协议从企业中获取租金或利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分享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股东同时也是在企业中从业的职工,则该股东应分别以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角色参与分配。

二、按投入要素评估值比例确定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方法

1.评估确认投入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拥有企业股权的份额

无论初始股东还是后续股东,投入到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要素都应当经过评估,并确认各方投入生产经营要素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投入要素应当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包括鉴定投入生产要素的适用性、合理评估投入要素的价值、确认投入要素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或比例。

2.计算投资额的机会成本

(1)确定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一:按照购买中长期国库券的年利息率水平作为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投资者持有投入资金至少应当达到购买国库券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这是投资者投入资金应当达到的无风险的安全资金收益率;方法二:按照长期借款的年利息率作为机会成本率,企业借款需要支付给银行利息,如果不对外投资,投资者就可以减少各种形式的借款,投资者对外投资资金应当获取借款资金的利息,因此可按借款资金的利息率确定投资者投入资金额应获取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三:按前两者简均数确定机会成本率,这兼顾考虑了购买国库券投资收益率和借款利息负担率的因素。显然,采用不同方式确定出的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数额是不同的,各方应当依据市场条件和接受企业营运资金的能力协商确定,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采用折中法确定机会成本率。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确定的投资额机会成本率计算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无论投入要素的实物形态是否转换消失,企业每年应确认投资额机会成本。

(2)投资额机会成本的计算式。

投资额的各年机会成本=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年机会成本率

3.接受投资和分配给投资者投入到本企业权益性资本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股东投入要素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物质要素,接受投资方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取得物资的发票、收到投资款交存银行取回的进账单回单和物资验收单,作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投入资本(各方确认股份数量×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份数量×本企业股份公允价与面值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取得资产公允价总额-换取股份的公允价格总额)

例如,华新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公允价值为55万元,换取企业的10万股股份数,企业的股份面值为1元/股,股份的市场公允价值为3元/股,投资者换取10万股股份所发生的代价为55万元,而1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投资者未来参与分享股利权益的份额为10万股或总股权的一定比例。华新公司接受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等)55万元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10万元=10万股×1元/股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万元=10万股×(3-1)

营业外收入25万元=55万元-10万股×3

注:对于要素投入方,在未取得共同控制权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出支票的存根联、开出发票的记账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取得股权的公允价总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

(2)确认分配给股东投入资本使用费业务的核算。

笔者认为企业需要专设“权益资本使用费”和“应付股东机会成本”(以下称“应付机会成本”)账户核算投资额机会成本,确认权益资本使用费的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

贷:应付机会成本

支付机会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机会成本

贷:银行存款

4.按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确认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案例分析

春江机械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分别投资400万元、240万、160万元创办形成总股本800万元;现在公司拟接收丁方追加投入厂房折算投资后股权的20%(丁方的厂房账面原始价值380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公允价500万元),增资后企业股权的市场公允价为2元/每股。企业确定投资额的年机会成本率5%。

(1)在确定了各方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拥有企业股权份额基础上,企业需要确定投入要素形成的股本额。

如果企业已确定了拟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为1000万元,依据各方协商确定的丁投资方投入资产拥有扩股后20%股权比例,那么可以用总股本与股权比例乘积直接确定丁投资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份额为:200万元=1000万元×20%。

如果企业未直接确定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额,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丁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额:增资后总股本=增资前总股本+新增加的股本。假设增资后总股本为M,那么:M=800+20%M,计算出 M=1000万元;从而确定丁方新投入资产折算的股本额200万元(20%M=20%×1000万元),形成的溢价额为200万元(200万股×2元/股-200万股×1元/股),形成当期损益100万元。

(2)确定各投资方投入资产应获取的机会成本。

春江机械公司应当确定的丁方投资形成的权益性筹资使用费用(即丁方投入资产公允价值本期应当获取的机会成本)=500万元×5%=25万元

(3)编制计算表并作出会计处理

但对于股东数多又分散的上市公司,除了定向增发股票置换取得生产经营要素需要单独评估外,通常采用股票份额方式确认各股东投入现金换取的股份数。

华新厂接受丁方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丁方2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万元

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确认权益性筹资额资金使用费(即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65万元

贷:应付机会成本65万元

5.股东分享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与债权人参与分配方式的区别

实行了股东分享投资额机会成本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虽然都具有了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参与分配的形式,但这两者之间的分配有多方面的不同:比如企业可以永久使用股东投入的资本;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和积累发展的利益;企业支付给股东的权益资金使用费用和分配的股利,不在所得税前列支,不能抵税等方面都不同于债权人的权益。

三、投资者按获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1.企业净利润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

笔者认为股东和职工是企业积累发展的两大内生变量,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同分担,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利润是职工有效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体现,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股东和职工分享企业利润数额的确定方法

(1)确认了权益资本使用费后的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了收入,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相应的代价包括承担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用,企业的总收入扣除了各项耗费发生额(包括确认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的差额形成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如果为负数表示发生了亏损)。

(2)确定企业的净利润

按照所得税制要求调整确认企业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利润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费用形成了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

(3)确定可供企业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总额

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了结余亏损和提取了用于发展的盈余积累金后的数额,形成了可供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

3.职工、股东分享企业利润比例和数额的确定

如果企业已经建立了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笔者认为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可以按照职工工资与企业股东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所占比例分享。

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股东分享比例

职工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职工薪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职工分享比例

其中:职工薪酬是指职工有效劳动获取的应付工资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工会经费等项目数额。

4.确定各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利润数额

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股东分享的净利数额×该股东的持股比重

或: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每份股权应分享的净利润额×该股东持股数量

注:某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职工分享净利涧数额×该职工工资所占比重

企业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方案后,企业依据分配股利的决议和总股份数,编制股利分配表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东股利

贷:应付股利

在股权登记日后,企业确认了股利支付的具体对象,在股利发放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主支付给各股东的股利,也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在股东比较集中的非上市公司中,还可以直接约股东前来领取股利。企业编制股利发放清单,在发放股利后,企业依据相应凭证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要素投资者合理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企业净利润在股东和职工之间分享,企业建立股东合理参与分配的模式,这既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这有助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6

笔者认为,企业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参与分配的形式可划分为三类:一是按提供生产要素评估价值额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二是按生产要素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三是按折算取得企业股权的份额分配企业的净利润。选择何种方法参与分配,分配比例应当为多少,投入生产要素值多少数额,这取决于要素投入者与企业之间的协商;要素投入后实际产生的绩效取决于企业营运要素的能力。

投入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的股东宜从两个层面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一是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以获取投入资本额的机会成本,这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也有助于鼓励投资者投入有效的生产要素;二是按照投资者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分配企业的净利润,以获取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的投资报酬。投入人力资源要素的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企业员工应当在两个环节参与分配:一是按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绩效比例参与分配,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这也有助于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激励职工谋求企业取得更好的绩效,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职工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股东和职工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两大内生变量,职工也应当分享企业的净利润,职工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宜转化为职工收益股份分享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如果企业亏损,职工也应当按照收益股份比例承担企业损失。采用租、借方式提供给企业资金等要素的企业债权人,按照协议从企业中获取租金或利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分享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股东同时也是在企业中从业的职工,则该股东应分别以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角色参与分配。

二、按投入要素评估值比例确定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方法

1.评估确认投入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拥有企业股权的份额

无论初始股东还是后续股东,投入到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要素都应当经过评估,并确认各方投入生产经营要素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投入要素应当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包括鉴定投入生产要素的适用性、合理评估投入要素的价值、确认投入要素换取企业股权的份额或比例。

2.计算投资额的机会成本

(1)确定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一:按照购买中长期国库券的年利息率水平作为投资额的机会成本率,投资者持有投入资金至少应当达到购买国库券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这是投资者投入资金应当达到的无风险的安全资金收益率;方法二:按照长期借款的年利息率作为机会成本率,企业借款需要支付给银行利息,如果不对外投资,投资者就可以减少各种形式的借款,投资者对外投资资金应当获取借款资金的利息,因此可按借款资金的利息率确定投资者投入资金额应获取的机会成本率;方法三:按前两者简单平均数确定机会成本率,这兼顾考虑了购买国库券投资收益率和借款利息负担率的因素。显然,采用不同方式确定出的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数额是不同的,各方应当依据市场条件和接受企业营运资金的能力协商确定,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采用折中法确定机会成本率。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确定的投资额机会成本率计算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无论投入要素的实物形态是否转换消失,企业每年应确认投资额机会成本。

(2)投资额机会成本的计算式。

投资额的各年机会成本=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年机会成本率

3.接受投资和分配给投资者投入到本企业权益性资本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股东投入要素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物质要素,接受投资方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取得物资的发票、收到投资款交存银行取回的进账单回单和物资验收单,作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投入资本(各方确认股份数量×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份数量×本企业股份公允价与面值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取得资产公允价总额-换取股份的公允价格总额)

例如,华新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公允价值为55万元,换取企业的10万股股份数,企业的股份面值为1元/股,股份的市场公允价值为3元/股,投资者换取10万股股份所发生的代价为55万元,而1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投资者未来参与分享股利权益的份额为10万股或总股权的一定比例。华新公司接受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等)55万元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10万元=10万股×1元/股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万元=10万股×(3-1)

营业外收入25万元=55万元-10万股×3

注:对于要素投入方,在未取得共同控制权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依据评估报告、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出支票的存根联、开出发票的记账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取得股权的公允价总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

(2)确认分配给股东投入资本使用费业务的核算。

笔者认为企业需要专设“权益资本使用费”和“应付股东机会成本”(以下称“应付机会成本”)账户核算投资额机会成本,确认权益资本使用费的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

贷:应付机会成本

支付机会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机会成本

贷:银行存款

4.按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确认投资者获取投资额机会成本的案例分析

春江机械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分别投资400万元、240万、160万元创办形成总股本800万元;现在公司拟接收丁方追加投入厂房折算投资后股权的20%(丁方的厂房账面原始价值380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公允价500万元),增资后企业股权的市场公允价为2元/每股。企业确定投资额的年机会成本率5%。

(1)在确定了各方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拥有企业股权份额基础上,企业需要确定投入要素形成的股本额。

如果企业已确定了拟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为1000万元,依据各方协商确定的丁投资方投入资产拥有扩股后20%股权比例,那么可以用总股本与股权比例乘积直接确定丁投资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份额为:200万元=1000万元×20%。

如果企业未直接确定增资扩股后的总股本额,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丁方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本额:增资后总股本=增资前总股本+新增加的股本。假设增资后总股本为M,那么:M=800+20%M,计算出 M=1000万元;从而确定丁方新投入资产折算的股本额200万元(20%M=20%×1000万元),形成的溢价额为200万元(200万股×2元/股-200万股×1元/股),形成当期损益100万元。 转贴于

(2)确定各投资方投入资产应获取的机会成本。

春江机械公司应当确定的丁方投资形成的权益性筹资使用费用(即丁方投入资产公允价值本期应当获取的机会成本)=500万元×5%=25万元

(3)编制计算表并作出会计处理

但对于股东数多又分散的上市公司,除了定向增发股票置换取得生产经营要素需要单独评估外,通常采用股票份额方式确认各股东投入现金换取的股份数。

华新厂接受丁方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丁方2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万元

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确认权益性筹资额资金使用费(即投资者应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会计处理:

借:权益资本使用费65万元

贷:应付机会成本65万元

5.股东分享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与债权人参与分配方式的区别

实行了股东分享投资额机会成本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虽然都具有了按照投入要素评估价值比例参与分配的形式,但这两者之间的分配有多方面的不同:比如企业可以永久使用股东投入的资本;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和积累发展的利益;企业支付给股东的权益资金使用费用和分配的股利,不在所得税前列支,不能抵税等方面都不同于债权人的权益。

三、投资者按获取企业股权的份额参与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1.企业净利润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

笔者认为股东和职工是企业积累发展的两大内生变量,企业积累发展的成果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享,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应当由职工和股东共同分担,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利润是职工有效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体现,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股东和职工分享企业利润数额的确定方法

(1)确认了权益资本使用费后的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了收入,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相应的代价包括承担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用,企业的总收入扣除了各项耗费发生额(包括确认的权益资本使用费)的差额形成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如果为负数表示发生了亏损)。

(2)确定企业的净利润

按照所得税制要求调整确认企业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利润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费用形成了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

(3)确定可供企业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总额

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了结余亏损和提取了用于发展的盈余积累金后的数额,形成了可供职工和股东分享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

3.职工、股东分享企业利润比例和数额的确定

如果企业已经建立了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笔者认为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可以按照职工工资与企业股东投资额的机会成本所占比例分享。

股东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股东分享比例

职工应分享企业净利润或承担净亏损的比例=职工薪酬/(机会成本+职工薪酬)

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数额=企业确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职工分享比例

其中:职工薪酬是指职工有效劳动获取的应付工资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工会经费等项目数额。

4.确定各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利润数额

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股东分享的净利数额×该股东的持股比重

或:某股东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每份股权应分享的净利润额×该股东持股数量

注:某职工应分享的企业净利润=全体职工分享净利涧数额×该职工工资所占比重

企业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方案后,企业依据分配股利的决议和总股份数,编制股利分配表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东股利

贷:应付股利

在股权登记日后,企业确认了股利支付的具体对象,在股利发放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主支付给各股东的股利,也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在股东比较集中的非上市公司中,还可以直接约股东前来领取股利。企业编制股利发放清单,在发放股利后,企业依据相应凭证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生产经营要素投资者合理获取投资额的机会成本,企业净利润在股东和职工之间分享,企业建立股东合理参与分配的模式,这既是企业利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客观要求,这有助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7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8

(一)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有两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是股东治理模式,它是通过经理报酬(激励机制),董事会制度(约束机制),股东大会,用脚投票(引发并购和接管)以及社会约束力量这五道防线来实现公司治理的。第二种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第一种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较大作用。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WWW.133229.cOM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基金、券商和qfii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更能通过股票价格这一综合指标来评价管理层的工作,也更容易实施期权等激励兼容的、长效的激励方式。

(二)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发挥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资源配置。这种资本配置功能的实现需要最基本的假设条件:股价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即未来收益的现值)。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的分置决定着股价被严重扭曲,本来具有预测价值的利润与股票价格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全流通有助于公司的股价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公司管理层都会将关注点放在公司价值的提升和公司股价的维护上。在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有助于改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日益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在同股同权同价的证券市场上更能够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能力,促使公司股价向公司价值回归,从而有助于摆脱证券市场上价值歪曲的被动局面。

(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公司的成长除了自我积累之外,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式。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上市公司可以向被收购方定向增发流通股作为支付方式。这种并购扩张的支付方式有利于创造出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赢的局面。对于收购方而言,并购只支付股权而不需要动用现金,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来实现快速扩张。对于被并购方而言,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仅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而且可以分享并购创造的价值和上市公司进一步成长的收益。因此,利用资本市场和现代金融工具进行的并购扩张将成为上市公司增长的重要方式。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的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被人为割开,股东相应也分为两大阵营。这两大阵营的股东在利益追求、关注焦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见下表),他们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股价不对非流通身份的控股股东构成约束,再加上以往剥离上市、分拆上市遗留的历史问题,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目标实际上是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控股股东控制着财务决策权,这种财务目标下的财务运作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决策事项,以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事项,则以牺牲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为代价。证券市场曾出现的通过利润操纵甚至财务欺诈获取配股资格、以牺牲股价为代价获取资金就是明显的佐证。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的利益基础一致化以及证券市场资本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必将使财务管理的目标从控制股东利益最大化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价值最直接的衡量标准是股票价格,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提高,它不仅包括有关企业以往盈利能力和盈利构成的信息,还包括未来盈利潜力、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方面的信息。股价高低表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心以及未来盈利预期;而对公司管理层而言,股价高低反映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中资源配置和运用的效率,并影响未来融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利润仅仅是影响股票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股价是包括利润在内的多种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再只强调企业当前的微观经济利益,更注重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的协调一致。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投资及股利分配三大财务政策的影响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控制股东在明显的圈钱动机驱使下,为达到增发、配股或保牌的目的,财务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利润操纵和短期化行为。对于业绩平平的公司来说,这种现象更严重。在股权分置下,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配股、增发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这种财务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全流通局面的形成和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股价的信息含量将不断提高,股价成为企业价值的指示计。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融资方式、股利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财务决策必须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规模、盈利、风险三者的均衡,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筹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上市公司一味追求筹资规模,形成了独特的股权筹资偏好,并且很多上市公司在ipo 或再筹资前往往大肆编造盈利前景十分美好的“项目”,在筹资以后频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致被冠以“圈钱”的恶名,加上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上市公司经常“现金短缺”、业绩滑坡。这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以投定筹”这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这种筹资规模“多多益善”的偏好完全是非理性的。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技术层面看,有关实证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筹资偏好根源于股权筹资成本低廉(约2%左右),低于银行借款(5%以上),并且只是一种软约束;从制度层面看,股权筹资偏好仍然根源于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的收益来源。有研究认为,非流通股收益来源于4 个方面:高溢价发行收益(指ipo 或增发股份)、控制权私有收益(如关联交易、以劣质资产充好认购股份、以股抵债等)、认配权收益(配售股份是以非现金资产认配)、转让收益(场外大宗协议或拍卖转让)。各种再筹资方式对非流通股收益率最高的是增发,约为72%,其次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再次是配股,其收益率也可达到28%至33%。这就可以说明上市公司筹资行为在规模和结构上的非理性偏好根源于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筹集资金会慎重地选择高溢价的再筹资,因为股改后,制度收益没有了,他们无法利用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进行圈钱了。他们会根据公司的利益更多选择债券筹资,因为它的成本比起股票要小得多,而且银行的资源有限并且都是中短期的,用它增加财务杠杆不会满足公司的战略需要,所以股改后,债券筹资会成为主流。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投资政策的影响

股权分置下,非流通股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增发、配售股份时的净资产增值,所以他们对于公司是否真的赚了钱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关心上市公司是否达到再筹资资格,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够高。在我国,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股票供给少于需求,致使市盈率偏高(约为20 倍)。控股股东热衷于抬高股票市价以获得净资产增值的收益。公司管理层的投资决策会倾向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或行业,这样会使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入范围过宽,而且投资的目的不是求收益而是求得个人的业绩。股改后,非流通股东的制度收益不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公司的资金会投向高收益的项目,会更注意公司业绩的提升。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9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 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10

收益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将一定的分配对象在有关受益者之间分配。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收益分配是指对收入或薪息税前利润的分配;狭义的收益分配是指对净利或经济增加值(EVA)的分配。众所周知,分配方式、分配格局和分配机制等牵动企业各方面(即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分配是否合理,能够影响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发展状况和企业价值。如果分配政策不合理,容易导致人力资源所有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潜能的充分发挥,以及不利于对财务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投资积极性的保护,产生非合作博弈,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不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分配政策合理,就能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导致合作博弈,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知识型企业收益分配的研究很有现实意义。

二、知识型企业的主要特征

知识型企业是指: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创造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进行知识管理、重视创新和学习的企业;以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发展战略以及知识运营作为主要发展战略的企业;以高科技和现代服务、咨询业等知识产业为重点发展的企业。知识型企业相对于传统企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企业的资产以无形资产为主

据学者统计,从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间,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关系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无形资产同有形资产的比率由原来的1∶1攀升至5∶1,这意味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有形资产的5倍。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比上升表明知识资本的价值和企业的潜在收益并不直接取决于企业的有形资产。

(二)知识密集并且是主要驱动力

知识型企业的知识密集有两个表现:第一是企业的知识员工比例高,经常高达70%以上;第二是产品的知识含量高,因此,知识型企业的增长和发展主要靠知识创新来驱动。

(三)公共控制的组织

由于知识的专有性和通用性,知识型企业的投资人发现知识员工的讨价还价能力是如此之强大,不得不将企业的一部分所有权让给雇员,以防止他们从企业中流失。因此,在知识型企业中,除所有者具有控制权外,其他员工对企业也有一定的控制权,是一种公共控制组织。

(四)员工不但拥有生产资料而且拥有生产工具

在纯粹的知识型企业中,生产所用的“原料”是知识,产出也是知识,并且生产的主要工具是员工的大脑,员工利用自己的大脑对所拥有的知识进行加工组合而产生新的知识,故知识型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很少,几乎不用依靠金融资本就可以满足顾客全部需求。因此,在知识型企业中,金融资本和知识资本相比,属于次要因素,拥有知识的员工才是它们最重要的资源。

三、传统收益分配理论的不适应性

(一)狭义分配的受益者局限于传统股东,而将人力资源这种“活资产”的所有者置之度外

众所周知,在知识型企业,人力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以及人力资源所有者也承担了巨大风险,如果将人力资源投资者置于剩余收益分享之外,势必严重削弱这种“活资产”潜能的充分发挥。

(二)狭义分配的对象是净利

如前所述,在知识型企业,狭义收益分配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资者和传统股东,其分配对象应为经济增加值而不能限于净利。

(三)对人力资源投资者进行广义分配的形式或方式主要是货币给付

在知识经济下,对人力资源投资者分配方式应该多元化,如货币给付,股票期权等。目前的分配方式不利于调动人力资源投资者的积极性及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分配的主要依据是传统股东向企业投入财务资本量的大小

在知识型企业,分配的依据应该以资本对企业产出贡献大小为主,包括传统股东与人力资本股东对企业剩余收益或经济增加值的分享比例的确定,各种人力资本股东参与剩余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等。现行的分配依据存在“平均主义”思想,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特别是人力资本股东的积极性,制约了企业价值的提高。

四、知识型企业收益分配理论创新

如前所述,本文将收益分配分为广义收益分配和狭义收益分配。所以,知识型企业收益分配理论创新包括广义收益分配理论创新和狭义收益分配理论创新。

(一)广义收益分配理论

1.收益分配的直接参与者

总的来说,广义分配的受益者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传统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源投资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政府、客户、供应商和社区等。

2.分配的对象

分配对象受制于分配的直接参与者,两者之间存在匹配关系。如果直接参与者包括传统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源投资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政府,分配对象是薪息税前利润;如果直接参与者包括传统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源投资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政府、客户和供应商,与之相对应的分配对象应为收入。笔者认为,由于当前价值链会计和价值链管理在知识型企业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广义分配对象主要是薪息税前利润。

3.人力资源投资者参与分配的形式或方式

当人力资源投资者以企业债权人身份参与薪息税前利润分配时,以货币形式(工资)以及股份支付(也是企业给付经营者及普通员工工资的一种形式)等为主;当他们以人力资本股东身份参与狭义分配时,利用货币或股票期权等给付方式让他们分享企业的经济增加值。

4.分配的主要依据

分配的主要依据包括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贡献大小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债权人(包括传统债权人、以及以债权人身份出现的人力资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按其投入资本分配;传统股东与人力资本股东对狭义剩余收益总分配比例按其对狭义剩余收益贡献大小并通过谈判确定;传统股东之间对其共享狭义剩余收益总额的各自分配比例应按各人的投资大小确定;人力资本股东之间对其共享的狭义剩余收益总额各自应分配比例应根据各人对狭义剩余收益贡献大小并通过合作博弈确定。

5.分配顺序

按承担风险由小到大分四个步骤:第一步,支付给以债权人身份出现的人力资源投资者的工资及传统债权人的利息;第二步,依法向政府纳税;第三步,支付给传统股东相当于其机会成本的股利(投资额×传统权益成本,此处为按资分配);第四步,狭义分配,即将EVA(经济增加值)按比例在传统股东与人力资本股东之间分配。若公司EVA为零,则无第四步分配;若公司EVA小于零,那么传统股东的机会成本也无法全额补偿。按这种顺序分配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股权化的基本前提是能否为企业创造经济增加值或能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价值。

(二)狭义收益分配理论

1.分配的受益者

在知识型企业,它的特点要求必须实行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共同治理”模式下,是否所有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参与狭义剩余收益分配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剩余风险承担,剩余收益分享即索偿权,对剩余收益贡献大小,剩余控制权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谁承担了剩余风险,谁对剩余收益作出了贡献,谁就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谁承担的剩余风险和谁对剩余收益贡献大,谁就拥有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果从前者来看,我认为至少传统股东、人力资本股东、传统债权人、政府都或多或少承担了企业剩余风险和对剩余收益作出了贡献,都应成为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持有者及剩余收益索偿者。但若从后者来看,传统股东、人力资本股东承担的企业剩余风险和对剩余收益作的贡献最大,只有他们才拥有最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偿权。所以,企业剩余收益理所当然应由传统股东与人力资本股东共享。

2.分配的对象

目前有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狭义收益分配(剩余收益分配)的前提是企业是否创造了超额利润(超过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以上的那一部分利润),这种提法很有道理。但我认为用经济增加值(EVA)较好,主要理由有三:其一,EVA已经是经济学和会计界已经熟悉和认可的概念,它是企业创造的超过传统股东、传统债权人、人力资产债权人机会成本以上的那一部分利润(也可表达为净利扣除传统股东机会成本后的余额);其二,在信息对称及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股东的机会成本其实应为行业平均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就等于EVA;其三,同一行业中的各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可能存在差异,甚至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特别是经营者可以控制的,用行业平均收益率来计算的超额利润可能会有失偏颇,对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公平,致使达不到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效果。难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一定相同吗?达不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一定无经济价值吗?

EVA作为传统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创造的超额价值,它综合反映了企业经营效率和资本使用效率。以EVA作为两类资本所有者分配企业收益的对象,体现了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收益拥有索偿权,是对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地位同等的一种认可,便于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评价和激励。

3.分配依据

本文认为:知识型企业传统股东与人力资本股东参与经济增加值的分配比例主要取决于两类资本对EVA的贡献大小,即人力资本分配比例=人力资本贡献率,财务资本分配比例=财务资本贡献率。所以,R=EVA*H,式中:R为人力资本分享企业EVA的份额;H为人力资本贡献率,其中H的计算为:假设企业的EVA与人力资本的投入、财务资本的投入符合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Y=F(L,K)=A(t)×La×Kb其中:Y为企业的EVA,La为人力资本投入;Kb为财务资本投入;A(t)为技术水平参数。基于此公式,分别对L和K其求偏导,就能够分别获得它们各自对企业EVA的贡献率,这样就可以将EVA在人力资本股东和传统股东之间进行有效分割。

在进行上述分配的基础上,传统股东应将他们分享的EVA总额按投资大小在各股东之间再次分配;人力资本股东分配总额则根据各自贡献大小或各自人力资本账户余额(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人力资源会计的企业)大小在各人力资本股东之间分配。

4.人力资本股东参与企业狭义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

上述讨论了如何确定人力资本股东在企业剩余收益中应分享的具体份额。但是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这些额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分配到他们手中。人力资本参与剩余收益分配的可选方式主要有持股、股票期权、利润分享计划等。

在知识型企业中,成长性一般的企业,可以选择推行以“持股”为主的激励制度。虽然“年薪制”可以提高激励的强度,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者基薪逐渐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相应上升,从而导致企业利润相对下降。这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双方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中:企业所有者有撤销契约的倾向,而企业经营者也相应地可能有“短期化”的倾向。为避免这一情况,双方有两种选择:第一,签订长期合同并确保合同的严肃性;第二,改变激励方式为持股激励。实践证明,很多企业选择了后者。

而在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中,可以推行股票期权的方式。这类企业拥有高成长性,采用这种方式,依据的是“要素生产性贡献决定要素收入”的原则。在股票期权方式下,企业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种权力――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并且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且当获受人以现金行权时,公司的资金反而会增加。因此,对所有者而言,这种激励制度是低成本的。但是期权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如果企业的成长性较低,企业股票的价格就较为平稳,股票期权产生的预期收入就极为有限,相应地,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强度就会较低。因此,股票期权不适用于低成长性的企业。所以,在国外,股票期权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生物、医药、电子、通信、网络等高成长性的知识型企业。

所以,不同的知识型企业,对于人力资本参与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方式,以求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结语

传统的收益分配理论认为:财务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最大而且股东承担最大的风险,所以,唯有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权。但是目前,一大批知识型企业的出现,并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这类企业里,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与以财务资本为主的传统企业完全不同,也必然对传统的以股东理论为出发点的企业收益理论提出了重要挑战,传统收益分配理论出现了种种不适应性,知识型企业收益分配理论必须创新。本文认为这种创新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广义收益分配和狭义收益分配。广义收益分配创新包括收益分配的直接参与者、分配对象、人力资源投资者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分配依据和分配顺序等方面;狭义收益分配创新包括狭义收益分配的受益者、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人力资本股东参与企业狭义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体来说,广义收益分配的直接参与者主要包括传统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源投资者或人力资本所有者和政府等;广义收益分配的对象为薪息税前利润;人力资源投资者不但可以获得固定工资,还应分享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包括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贡献大小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等。狭义收益分配的受益者包括传统股东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分配的主要依据是传统股东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剩余贡献大小;分配对象是EVA。

参考文献

[1]周首华等主编.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41-46.

[2]李心合著.利益相关者财务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209-224.

[3]李世聪等.人力资源贡献率模型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12.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11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

作为以股东资格为基础并以公司为请求对象的物质性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展现出不同的权利属性。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享有的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分享公司税后利润的一种期待权,其是股东资格所伴随的权利,不具有脱离股权的单独让与性,除非特定股东自愿放弃,也不可以团体决议的形式剥夺,在诉讼法上表现为权利确认之诉。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从有权公司机关做出股利分配的决议时起转换为既得权,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下,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将股东的期待权转换为既得权的效力。但在我国,股东(大)会拥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权利,因而只有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才是其实现之时。已经转换为既得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与股权脱离而单独转让,相应的诉讼形式为给付之诉。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之期待权属性的再解析

首先,股利分配请求权由抽象转为具体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分配利润,但公司利润不止分配于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提留法定公积金等、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等税收、因公司经营需要而留存等。因此,除去法律强制规定的利润处置,利润分配更多的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利分配的期待权也是由具体机关执行的公司自治权利。但《规定》除规定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外,并将现金分配与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捆绑在一起,从而具有了强制分配的意味,明显地表现出干预公司自治的倾向。尽管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但这种变相的、一刀切式的强制性规定却是以牺牲公司自主经营以及公司整体利益为代价的,这样的社会公众股东保护是买椟还珠式的,应当重新检讨。

其次,以自治性为基础,期待权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规范应当为任意性或者补充性规范,前者给予公司完全的自治,后者确立了无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之除外规定情况下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规则。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均是资合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典型地表现了资合性特征,将公司自治性规则转化为法定规则有利于减少自治成本。同时,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尽管还不具有转让性,但股东仍得以一定方式处分,如自愿放弃股利分配,或者约定投资比例之外的其他方法以增加或减少、变更其权利。这种处分权在任何公司都是存在的,我国《公司法》第35条和第167条第4款形式上确立了股利分配的补充性规范性质,但实质上却建立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股份公司则为“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前者以单个股东的自愿处分为基础,而后者则具有以资本多数决规则处分股东的投资收益的意味。如此,股份公司的少数资本甚至面临被多数资本剥夺投资收益的危险,而这与《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保护股东权益的主旨也是不符的。从整体分析,股份公司股利分配的上述规定似乎针对的是其发行的不同类别的股份,而非针对普通股内部,即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份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因此,对股份公司的“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应当做出限定性解释,即普通股内部投资比例以外的分配应当尊重股东自愿的和个别的处分权,不得以章程或资本多数决规则代替股东个人的意思。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之既得权属性的再解析

以有权机关做出决议而转换为既得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的属性,但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规定使其权利的产生时点呈现差异性。《公司法》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即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这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既得权取得的时点就是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时。也只有此时,股东才可以确认股权投资的收益,并请求公司履行。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法人股东在投资公司董事会做出股利分配决议时即应作“应收股利”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记载,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方案变更了股利分配,再作相应的调整。因此,会计上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之既得权的认定采取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决策模式,即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股东即可记载投资收益,这样,会计准则相比公司法提早确认了股利分配之既得权。

一般来讲,利润分配需要综合衡量公司经营以及股东投资回报两方面,而股东会与董事会对此有不同的利益偏好:股东会倾向于投资回报;而董事会则倾向于预留利润,以通过公司的规模化发展而提升个人利益。然而,即使在股东会的权力一再限缩的立法例,股东仍然掌握着董事的选聘权,这使其有权罢免不顾其利益而一味扩大公司积累的董事,也使董事不得不考虑给与股东适当的投资回报,以维持其经营者的资格。因此,董事会既有冲动留存利润,也有动力向股东分配股利,权力制约机制的存在使其能够较好地平衡利润分配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相比之下,股东的权力没有任何制约,其能否在未来不确定的商业风险面前放弃眼前的利益还很难说,更何况其有时还远离经营而欠缺决策资质。因此,董事会相较股东会处于更有利的决策公司利润分配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会的权力延伸至公司利润分配这一经营事项的做法应当改变,以反映公司所有与经营权能分离的需要,同时也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当然,在所有与经营结合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本身具有判断和衡量利润分配中各种潜在冲突的动力和能力,且独立于股东的公司经营结构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也没有必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权设计应当不同于股份公司,即股东会(实际上可能是股东集体,而非股东会这一机构)拥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力,除非授权董事行使。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思路,这与两类公司的特性和经营实践脱钩,实质上的区分立法是必要的。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公司利润基础

作为一种物质性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公司具有可分配之利润为基础,因而可分配利润的界定决定着权利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70条(a)所确立了在公司亏损挂账而仅有当前利润的情况下分配股利的灵巧股利制度则为以往亏损但当前营利之公司股东提供了收取投资收益的机制。“不管这一分配准则确立的初衷如何,从该准则执行的现实角度而言,它的确是以满足股东眼前利益并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利益而追求债权人未来保障的方法。[1]”但同时,“灵巧股利给亏损公司创造了一个吸引新资本加入,帮助公司的原股东和债权人共同走出困境的发展机会。[2]”因而,其只能作为一种例外的股利分配标准,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弥补亏损和提取特定的法定利润后的税后利润仍是分配的一般规则。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以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作为可分配利润的基础,确立了无利润勿分配的绝对标准。但《公司法》之外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创造了例外标准,如建设性利息分配以特定性质之公司成立特定期间内不能营业而无利润为条件,尽管对其性质有解为利息者,但乃局限于资本维持原则而做出的解释,实质上与股东的投资回报无异,因此已经突破了上述股利分配的绝对标准,尽管作为例外存在。从实践来看,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标准而没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常常资金周转困难,亟需外部融资,但债务融资因银行信贷的严格条件而被堵塞,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也面临持续营利的条件限制。有学者认为,2001年上市公司ST郑百文重组方案的初始障碍,以及其后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与《公司法》不允许亏损公司发行新股有一定的关联[3]。但在股东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即使对新股发行不加限制,无论现有股东还是新股东,其自愿投入资本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因此,以当前利润作为股利分配之例外标准并以此刺激股东再投资积极性是可行的,但应使股东和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真实的知情权。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制度归属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投资收益的一种表现,即公司可分配利润以股利的形式从公司流向股东,因而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公司利润分配是一个整体概念,美国《典范商业公司法》规定,“所谓分配(distribution),是指公司向股东或为了股东之利益及股份,直接的或间接的转让货币或其他财产(公司拥有的股份转让除外),或招致债务的行为;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宣称或支付股息,购买、赎回、或用其他方式获得自身股份;或向股东或为股东利益而负债;或者其他方法。[4]”这一界定将利润分配之概念的广泛性以及规范的复杂性彰显出来,以将所有具有分配性质的行为统一于利润分配的规则之下,并以此搭建起规范公司行为的制度框架。公司利润分配的实质是公司利润从公司流向股东,因此,一切以公司利润为对象,并具有这种资金流向的行为都可归结为利润分配。除股利分配外,股份回购、为股东提供担保、与股东的关联交易、实质性减资等都可通过制定统一的利润分配规则予以规范。除股利分配请求权外,公司利润分配的其他形式均未纳入《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统一框架内,公司利润隐性减少或侵蚀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无形的侵害,但却未得到违法之利润分配规则的保护。因此,借助股利分配请求权之制度归属的界定,统一公司利润分配的诸多形态,并制定相应的决策和利益保护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如信息披露、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担保、公司可分配利润标准、违法利润分配的法律责任等,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各自的利益才有合理实现的充分保障。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利的具体形式,但从股利为股东投资收益形式的角度来看,任何能够以价值衡量的财产都可作为股利分配,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现金与股票。股票股利表面上为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但现行的法定资本制度下不存在已发行但未认购的股份,因而股票只能以公司留存利润向股东回购或赎回的方式获取,因此对公司而言仍具有现金分配的意味,只不过公司的股本因而增加。但对股东而言,股票股利则兼具风险和利益,即是一种股利,更是一种再投资行为。而现金股利是最直接、最简单、最安全的股利形式,证监会《规定》因而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利润分配与其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股票和债券发行等联系起来。然而,现金分红表明公司流动资金的充裕,而再融资则是公司流动资金缺乏的象征,将这一矛盾体强行捏合在一起确实称得上“股利之谜”[5]。况且,这道融资障碍通过象征性的红利分配就可轻易绕过,“红河光明”10股送4股派1元(含税)的分配方案因20%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股东一分钱也拿不到,而这种现金分红“轻轻松松地迈过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这个门槛,既敷衍了管理层,又糊弄了中小投资者。[6]”因此,如同公司利润分配一样,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也应当尊重公司自治,但可通过指引或示范的形式引导股东选择适当的股利形式。至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分配股利的行为,可以借鉴美国税法关于没有合理的理由而累积留存收益超过一定数额将被课以重税的做法,而德国“自1977年改革以来,法人税法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立法思想,税法中对用以分配的利润和保留的利润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抵扣程序。[7]”从而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保障股东股利分配权的间接性强制实现。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义务主体资格――股改承诺的启示

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以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具有承诺的形式和要约的实质。非流通股股东除让渡部分股份外,另做出许多有吸引力的承诺,分红承诺即为其一。但从股利分配请求权之义务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非流通股股东此种承诺的法律效力却值得商榷。

股利分配请求权以适格股东为权利主体,股东所在公司为义务主体,任何股东都没有资格作为股利分配之义务主体。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仅享有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权,最终决定权――审议批准掌握在股东会,而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又以资本多数决为一般规则,这样,掌握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实质上就有决定股利分配的潜在权力,非流通股股东常常就是这类股东群体,因此实际上也有能力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如此承诺。但这是我国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作用下的产物,其与股利分配之公司法理本不符合,一旦发生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其效力问题就可能成为非流通股股东逃避承诺的理由。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承诺本身又延续了我们一再试图禁止的现象――大股东控制权滥用。股利分配取决于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只能预测却绝不可保证,一旦保证,则具有必须兑现的意味,且不说三年至五年的这种保证的准确率,为兑现保证必然存在不合理甚至违法之股利分配的情形,尤其是平均每股分红金额承诺。因此,分红之股改承诺本身违背了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公司为义务主体的原则,可能重蹈大股东控制权滥用之覆辙。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对策

(一)税收负担对股利政策的引导

双重征税是影响我国公司股利政策的外部因素,即股利首先要与公司利润一起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所得税。其中,股票股利还要在股票转让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各方征收1‰的印花税。这无形中增加了股利分配请求权实现的权利成本,因而也就出现规避双重征税的现象。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明显,因其公司所有与经营呈现出普遍结合的特征,股东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劳动报酬实际上能够取代股利分配,在作为成本从公司利润扣除后仅征收股东的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暂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的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其《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则将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暂减50%。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但“暂免”和“暂减”之用语仍然向投资者暗示着政策的不稳定性,50%的比例以及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定仍然透露出改革者的犹豫。只有建立统一的、稳定的减轻股利分配之负担的税收政策,才能引导股利政策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资本市场投机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股利是反映和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因而理论上是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但在资本市场,公司投资收益又多了一种形式,即股票集中交易的差价,这使其对股利政策的反应并不敏感,以至于长期不分配股利却顺利大规模融资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时可以根本不顾及市场形象,极少采用现金股利的形式。[8]”证监会《规定》中现金股利分配与新股发行等捆绑在一起的规定也有校正这种不合理的不分配股利现象的意图,但又不能规定具体的分配比例,于是导致象征性分配就可轻易规避的结果,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受到挑战。同时,不分配股利的现象反过来又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如此循环往复的结果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实践中常常被架空,资本市场丧失了对股利政策的监督和引导功能,投机而非长期投资为股市制造了泡沫。因此,一方面要培养股东对股利分配这种投资收益形式的意识,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引导以股利回报股东,即将股利分配与鼓励性或优惠性机制联系起来,但非强制捆绑在一起。

(三)违法股利分配的法律责任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充分和有效的救济同样不会有真正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违法股利分配的行为类型、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的规定无论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充分,从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缺少司法保障,强化责任救济机制因而成为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保障机制。

1.违法股利分配的表现。违法股利分配既包括以股利之名义进行的违法分配,也包括具有将公司利润从公司转移于股东之性质的实质上的违法分配,前者如违反同股同利规则、股利分配形式违反公司章程、过度分配股利等;后者如以股东为受益主体的非法的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除上述积极的违法股利分配外,消极不分配股利也可构成对股东权益的侵害。我国《公司法》条文未对这些违法股利分配行为进行归纳,甚至在公司法理上也未将这些行为纳入统一的利润分配的范围内进行考虑,从而使诸多具有分配之实质的分配行为单独且不完全地规定。因此,《公司法》应当明确界定分配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义务性规范以及责任规则完善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2.违法分配的责任主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最终决策者,但其仅是提供公司内部集体决议机制的组织,股东,确切地说是股东会决议规则下具有多数决定权的股东才是真正的决策者。因此,具有决策权的股东应当对因其同意而通过的违法的股利分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但股东会的决议以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分配方案为基础,在我国,股东大会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其对董事会的控制力直接影响后者关于股利分配的决策,表现为董事会以股东的投资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股利分配方案,这一分配方案常常成为股东会的最终决议。因此,股东会与董事会对股利分配的意思常常具有一致性,股东会对此的最高权力并不能免除董事会对违法股利分配的责任,不过与股东会一样,应当由同意分配方案之董事作为具体的责任承担者。这时,对违法股利分配决议的通过表示同意的股东与董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股东会否定了董事会的违法分配方案,则董事会的违法决议不会产生任何损害性后果,因而也不能追究其责任,但可作为董事资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12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篇13

(1) 2001年1月1日,追溯调整:

A、调整股权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532.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7.5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05

这里,主要是将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数额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数额,以便及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B、追溯摊销上年度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5

C、 按权益法追溯调整上年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上述A、B、C三组会计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532.5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4.75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0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75

(2) 追加投资:

A、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B、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投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二、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问题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而不论投资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多少。而投资者将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换取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如:甲企业以固定资产一项,原值为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万元投资于乙企业。经投资各方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0万元。甲、乙企业有关账务处理为:

甲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9

累计折旧

6

贷:固定资产

15

乙企业:

借:固定资产

10

贷:实收资本

10

上述会计处理很明显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投资与被投资双方应该均按照被投资单位投资者各方能够确认的价值入账。按照谨慎原则,投资方投资非现金资产的确认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投资非现金资产的确认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同时,按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核算递延税款。因此,上例账务处理为:

甲: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10

累计折旧

6

贷:固定资产

15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0.67

递延税款

0.33

乙企业:

借:固定资产

10

贷:实收资本

10

三、成本法下的分红

现行《企业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司: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问题是:该公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成本法下的分红情况。譬如:甲公司1999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元,采用成本法核算。C公司于1999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8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9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9年实现净利润500000元。2000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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