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建议实用13篇

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

上世纪80年代美国首度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之后便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股权激励制度将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统一起来,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数目的股票,使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来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所有者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和选择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除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我国上市公司对其他激励模式选择甚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选择:

据统计,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 试行) 》颁布,截止到2014 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偏好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对国泰安有关数据分析,可知:在实施股权激励模式初期(2006-2011),大部分上市公司愿意选择股票期权。此后至2014年,股票期权地位有所降低,被限制性股票取代。另外,2+结合的激励模式占比略有升高。

这些上市公司为何去选择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我们从两者基本特点入手分析。

如果天平两端,一边是权力,一边是义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端是平衡的吗?经分析,股票期权不平衡,而限制性股票两边是平衡的。对持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来说,若企业股市走低风险重重,当意识自己行权会损害自身利益,他唯恐避之不及,必定选择不行权。但对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来说,不管最后企业股市如何,他们都不得不行权购买股票,有风险自己也只能吃哑巴亏。可知,激励模式不同风险便不相同。

另外,从上文所述差异可以获悉,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适用对象可能不同。我们通过比较两种方式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的差异,结合激励对象进行具体分析。限制性股票基本特点:行权价格成本低、个人所得税税额高且易影响行权日股价、不享有股利分配;股票期权基本特点:行权价格成本高、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且易影响行权日股价、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站在经理人的视角,股票期权要优于限制性股票。公司高管持有限制性股票期间,一旦所采取的经营决策或投资项目失败,造成公司股价下跌或业绩降低,便会因此遭受损失,使其积极性受到打击。但股票期权模式的激疃韵蟛⒉怀械U庋的风险,当股价上升过经营业绩良好,经理人可选择行权获得激励收益,即使股价和业绩差强人意,经理人也可选择不行权,避免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

对于非高管人员,比如企业的核心技术员工和优秀销售人员等中层核心员工,企业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及扩大市场份额时,这类员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吸引和保留这支肱骨力量便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相比之下,限制性股票更适用于这类激励对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制度属于引进的西方舶来品,由于中西方政治、经济及文化差异,股权激励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的过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

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并不是顺风顺水的,其中也有很多涉及表里两面的困难和艰辛。

1.内部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股权激励模式较晚,很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并没有太多与自身情况类似的成功案例可供参考,摸着石头过河,容易对西方的股权激励模式模仿和生搬硬套,加之我国企业所有者对股权激励制度并没有充分了解,因此效果一般。

(1)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合理

①强度偏低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有效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个人不得超过1%。而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激励对象人数在百人以上,那么个人获得的平均数量就会偏低。

②模式单一

上文中提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两者结合的股权激励模式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据主导地位。上市公司应该意识到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量身定制,否则效果就大打折扣。另外,同一家企业对不同的员工要执行不同的模式。

③企业绩效考评不完善

上市公司执行股权激励制度时,往往会对激励对象设置一定的可行权条件,只有当达到这些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但根据相关披露信息,大部分公司制定的绩效考评目标略低,因此无法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

(2)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塌,无疑暴露出股权激励的弊端,这代表着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这些负面效应也正被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应该警惕管理层通过影响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影响企业绩效和股价高低,使两者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

2.外部问题

(1)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有目共睹,我国有关部门为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不断在努力。但不能大意,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仍然是不成熟的。比如,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相对滞后,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面临的税负较高,这些都会使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2)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

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是企业两权分离而产生股权激励的原始条件,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对于股权激励能否达到理想目标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发展不太成熟,某些企业的高管的文化程度不高,猎头公司等职业经理人中介机构还相对薄弱。尤其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任命大都由政府决定,他们的薪酬很大一部分会受到管理级别的影响,他们更看重的可能是权力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股权激励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3)证券市场不成熟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投资品种单一,上市企业质量较差,市场操作不规范等,致使股价不能正确和完整的反映我国企业发展状况。因此,企业所有者无法通过股价衡量和监督经营者的管理。

(二)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1.内部问题建议

内部问题主要从股权激励制度自身着手,只有合理可行、适合上市公司的客观条件,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其效用。

(1)提升股权激励数量

提升企业的股权激励标的数量,一方面要保持在合规合适的限度之下,保证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受太大影响,股权激励实施的成本也不至于太过沉重;另一方面,要合理控制激励对象人数和人均数量,使高管和核心员工得到的数量适度又足以对其起到激励效果。

(2)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模式

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模式,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公司的经验。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和激励目标,模式要合理。

(3)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企业应设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短期考核指标可以财务比率和经营性现金流量为基础确定,长期考核指标可以以及股票市场价格等确定。完善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可以避免让股权激励仅仅成为一种福利性质的奖励,促使激励对象通过努力完成行权条件,获得激励标的。

2.外部问题建议

政府及上市公司要想股权激励制度效果显著,刺激经济增长,必须重视外部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为保障本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顺利实施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改进税法、证券法等。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比如税收及证券方面。税收方面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对激励对象能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另外在会计核算方面,改进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上市公司在执行阶段相关的会计处理更科学和规范。

(2)规范经理人市场

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基础,应该着重加强对经理人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具有高素质、专业能力的经理人,应该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并及时更新他们的重要信息。完整的职业经理人履历档案,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和监督他们的行为,降低激疃韵蟮牡赖路缦铡

(3)规范证券市场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2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3

一、万科股权激励方案内容概述①及实施结果

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成立于1984年,早在1993年就尝试实行股权激励,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得到落实。随后,万科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施行股权激励。

(一)激励方案内容概述

第三次股权激励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向公司董事、核心业务人员、高级管理员授予总量11000万份的股票期权。此次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5年,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后的一年等待期后,分别以40%、30%、30%的比例在三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38人。此次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指标有两个∶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净利润增长率,如表1所示。

(二)股权激励实施结果

从万科各年度报告看,2011、2012、2013的ROE分e为18.17%、19.66%、19.66%,较201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32.15%、72.83%、107.59%②。三年的财务指标均满足行权条件,然而行权条件的达成并未阻止高管离职。从2010年十月开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万科共有3位副总裁、4位执行副总裁离职,分别占其官网显示的副总裁、执行副总裁总人数的近一半。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执行副总裁肖莉与副总裁毛大庆分别宣布离职。根据万科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4年7月18日,此次激励方案激励人数由最初838人降至543人。

二、万科股权激励方案中存在的不足

高管离职现象频发表明此激励方案并未达到降低高管离职率目的,分析股权激励方案发现,此次激励存在如下不足。

(一)行权成本过高、激励形式单一

在此次股权激励方案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最初设定为8.89元,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就可按此价格购买万科A股股票。虽然之后行权价格有所下调,每股降低1.32元,但由于激励对象只能为行权支付现金,其所承担的成本还是相当高昂。以执行副总裁为例,其被授予的额度约为220万份,按8.89元的行权价格,三期全部行权,需在四年内支付1955.8万元,而2010年执行副总裁的平均年薪为373.75万元,四年薪资也不足以支付行权成本。另外,此次激励方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形式,在当时行业不景气的背景下,高管们并不认为股票的价格能超出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激励形式并不具备多大吸引力。

(二)行权条件未考虑行业特征

万科所处房地产行业极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影响。以2008年为例,受金融危机冲击,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大量缩减,万科作为行业中的中流砥柱也未能独善其身。资料显示,2008年万科净利润增长率为-20%,ROE也降至12.6%。2010年针对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也使市场交易量下降严重。由此可见,该行业极易受到外部宏观环境的冲击,而一旦发生类似情况,万科的ROE及其较基年增长率则很难达到此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行权要求。当万科高管们认为此次激励条件很难满足时,则激励方案很难达到提高高管工作积极性,降低其离职率的目的。

三、发挥股权激励留任企业人才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考核指标的灵活性和完善性

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确定是股权激励中的关键,其确定的好与坏直接关系股权激励的最终效果。仅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项财务指标缺乏应对市场突发性风险的灵活性,很难达到股权激励目的。灵活完善的考核指标应考虑行业特征,同时要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能力。指标的设定背离行业的特性,一旦发生突发状况,则高管前期的努力可能白费,不利于增强高管达到考核要求的信心。同时,指标的难度设定对于激励目的的实现也很关键,难度过高,会导致高管望而生畏从而产生消极懈怠心理;而难度过低则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只有适当难度的考核指标才能提高高管工作积极性,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保证到期行权可行性

到期行权可行性也是达到激励目的、留任人才的重要因素。万科的经营业绩虽然都达到行权条件,但由于行权成本过高,高管们难以支付,导致行权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未能在激励实施期间降低高管的离职率。公司股东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激励对象在达到考核业绩指标后顺利行权的各个因素。万科此次股权激励只采用股票期权的单一激励形式,其高昂的执行成本,大大降低高管行权的可能性。期权激励的形式除股票期权外,还包括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激励形式,股东应综合现有激励形式,确保高管满足行权条件时顺利行权,从而吸引高管留任企业。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也是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能够形成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所在,对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有利于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其次,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提升公司股价,增加股权激励的吸引力。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制度,发挥各部门应有的作用。同时,还包括完善公司竞争机制,确保为公司经营作出卓越贡献的优秀人才能够得到认可,留住核心人才。

注释

①资料来源∶《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②资料来源∶万科年度报告。

参考文献

[1]叶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研究[D].暨南大学,2013.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4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企业在某些条件下给予员工部分公司股权,属于期权激励。在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前,企业是通过对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这种激励方式与经理人员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出现能够避免经理人过多地看重企业短期目标,意味着经理人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引导经理人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立场上进行经营决策。自从2006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来,上市公司纷纷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旨在分析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现状分析

(一)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但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三种模式。

1.股票期权(Stock Option)。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激励对象(如管理层、高管等)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其优点是可以降低企业委托成本,将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长期利益挂钩,确保管理层不会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缺点是股票期权分散了股权的集中度,会影响到一些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产生纠纷。股票期权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目前股票期权是我国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限制性股票是指被激励人员在限制期内不拥有处理股票的权利,在限制期后可出售该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是为企业的某一计划而量身定制的激励模式,如果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相应也会没收其股票。其优点是可以确保大部分员工不出现离职现象,有较强的稳定性;缺点是在一些非成熟型企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时会出现较大波动,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不稳定,不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股价上升,会使员工产生怠慢消极的工作态度,因此该模式适合在成熟期企业实施。

3.股票增值权(Appreciation Rights)。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经营者的一种可以在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的差价之间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经营者努力为企业打拼,在限制期内股价上升,经营者可以收获这种权利,且不用支付现金,由上市公司支付。该模式的优点是简单、易于操控,可直接兑现;缺点是并不是赋予经营者真正的企业股票,激励效果与其他模式相比较差,且对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该模式适合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1993年,深圳万科最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从此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通过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并于2008年出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3号),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家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股权激励计划逐渐被应用到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16年7月证监会再次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政策上的引导以及股权激励效果的逐渐显现,施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一些上市公司是第一次施行股权激励方案,如2016年10月公告披露国祯环保授予1 575万份股票期权、海康威视拟推5 386万股限制性股票、顾地科技拟推2 764.8万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推行了多次股权激励计划,如网宿科技推行了5次、苏宁云商推行了3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了公司业绩。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 827家,其中有808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计划,共涉及1 110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创新性以及科技型企业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多数企业选择股票期权模式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我国2010至2015年各年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见表1。

谋1可以看出,2015年新增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减少到48个,原因可能是由于2015年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使上市公司缺少对未来经营业绩上升的信心,所以数量有所减少。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施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行权价格时缺乏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内外因素的综合考虑

股权激励选择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是不恰当的。过低的行权价格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过低的行权价格则使股权激励容易实现,员工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股权激励;过高的行权价格,员工望尘莫及,对股权激励失去信心,因达不到行权的要求而变得消极,这样也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失败,达不到激励的效果。由此可见,行权价格的制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企业缺乏对外界市场状况、公司业绩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时,都会导致选择不恰当的行权价格,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二)短期考核指标诱发盈余管理操纵行为

设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利用股权激励方案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高管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避免短期行为。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许多企业高管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操控企业账面数额的办法,来达到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大多数企业以短期考核指标为最终行权考核指标,如仅仅以销售净利率、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短期指标为考核指标,致使高管有机可乘,通过盈余管理来操纵企业业绩。

(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通过调研发现,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层的权利范畴,管理层“一方独大”现象显著。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约束管理层的权利范畴会导致股权激励成为其套利的工具,管理层为了达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滥用职啵操纵企业财务数据。即使发现了管理层违纪现象,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没有对管理层实施监督的条例与措施,导致管理层人员不用为自己的违纪行为负责,没有有效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使股权激励计划违背初衷,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致使内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通常不披露或很少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东对企业的真实状况缺乏了解,影响公司股价,使股权激励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外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处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条件的设定还存在疏漏,如证监会制定的股权激励制度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规定,其计算期限较短,容易纵。

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不够严格,门槛设置不高,没有把好关;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是否存在高管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到位,在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没有发现公司将股价趋势与公司业绩进行对比,缺乏公司股价与同行业股价进行对比的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管理层违反法纪时承担的风险较小;政府监督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不明确,给企业明确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造成阻碍。可见,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外部监管还有一些疏漏,相关法律之间尚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

四、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一)充分考虑内外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确保管理层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努力;在经济萧条时期,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应适当降低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经济的萧条会导致股价出现降低的趋势,这时若仍制定较高的行权价格不但不会起到激励效果,反而会使员工消极工作。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行权价格。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达不到股权激励的目的,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

(二)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

很多上市公司将公司业绩、财务比率等短期指标纳入股权激励方案的考核指标,忽视了能体现企业长期利益的考核指标,如长期股价表现、净利润增长率、股票收益率等。仅仅设置短期考核指标会使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行权目的。企业应将短期考核指标与长期考核指标相结合,也可以适当引入非财务的相关指标,如市场表现、经济状况等高管不能轻易操控的因素来构建综合的指标体系,作为行权考核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对股权激励计划效果的发挥至关重要。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才给了一些企业管理者以可乘之机。为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管理层的职权范畴,明确违反法规制度的惩罚机制,对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使股权激励方案真正发挥其作用,使被激励人员和企业双受益。应制定详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公司业绩、公司的市场指数等,让外界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良好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防止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促进管理层理性地为自身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做出努力。只有将约束机制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才能使委托双方利益趋于一致,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应有作用。

(四)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股权激励计划的圆满实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外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证监会应提高计算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计算期限,以大于30个交易日为宜。因为短期的计算期限会出现误差,长期的计算期限更能体现市场的波动状况。应提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标准,对没有激励效果的方案不予通过审批。完善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股价与行业股价、公司业绩与行业业绩等的对比信息的披露,外部监督机构应发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的意见,确保相关信息公正、公开。为避免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出现,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纪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确保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分别进行管理。只有企业和外部监管机构真正实现内外双重约束,才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5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管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成长性,分别确定授予和行权的业绩指标。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1.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2.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3.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

3.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即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为赠与股票价值与按照期权定价方式核定的赠与部分预期收益之和。

(三)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境内、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期权(或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或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权(或解锁),尚未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期权(或股权)不再行使。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6

从外国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高管们为了未来自己的股票升值,不得不勤勉进取,以使公司业绩、股价提升,股东的利益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有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财务舞弊来获取激励。例如,最先由安然公司会计丑闻引发,继而由世通公司、施乐公司、奎斯特等公司会计丑闻强化的公司腐败行为,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主要是由上市公司监管滞后埋下的隐患。监管的滞后,使得道德有问题的高管有可能“越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略股东和投资人利益。安然等公司表明,没有可信的监管,没有有效的约束,这项激励制度很有可能达不到期望的效果,甚至成为掠夺股东财富的得力工具, 好经歪念的结局不可避免。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管机制。股权激励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保证。股票激励制度从方案的制定、计划的安排、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必然存在中国式“安然”隐忧。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是抑制“股权激励”道德风险的重要闸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约束作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推动型”,即由上市公司按证监会《股权激励办法》的规定,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对公司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另一类是“股东推动型”,即由大股东自掏腰包,用自己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来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无论哪种股权激励类型,都应将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上市公司计提长期激励基金时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大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事情,不能由董事会越俎代庖。

由于控股股东即便在股份处于全流通状态下,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机制后,仍然难以避免“内部人”操纵控制股东大会的情况。更由于提出具体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可能替代大股东行使投票权,这就使得方案的最终通过可能易如反掌。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必须采用分类表决机制。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凡激励计划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在按照原先要求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均必须同时经过参与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方有效。若上市公司无激励计划的分类表决机制,中小股东发言权无从体现,不合理的激励计划就有可能在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二、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股权激励合理公正与否?激励作用有效与否?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是关键。如果独立董事不独立,高管玩猫腻就有机可乘。事实上,在信息披露存在诸多“盲区”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比较可能发现股权激励计划问题的外部人士。但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补贴是高管说了算,一般不敢对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挑刺,因此,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在传统的委托理论中,独立董事作为监督人所具备的独立性本质与“利益挂钩”的激励方式是不相容的。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从而其承担的风险也较小。实际上,大部分现代大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只是一个剩余索取者――股东更关心剩余而不是监督。也就是说,股东的监督权更多转移到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因此,独立董事目前正朝着具有公共委托的社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来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依据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监督角色和独立的资深专业人士在参与董事会决策中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质量来决定。独立董事行使监督的权利依据并非仅受股东的委托,它同时也应被法律所规范。独立董事代表各利益相关者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效果更要对社会负责,受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制。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形成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要从其专业性和监督的社会性来考虑,而独立董事职业化则是其发展趋向。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定应从独立的中介职位出发,由市场作用机制来调节。

(二)成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公会或管理中心,通过该机构向全国的上市公司推荐、委派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的考评,根据独立董事的绩效发放薪酬,薪酬来源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股本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上交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成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为了监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期权的合理发放,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置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确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的发放计划。薪酬委员会主要是由公司的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了能代表股东利益,保持公正的立场,薪酬委员会中应保持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2/3。如果制定高管层激励计划的薪酬委员会成员与高管层重叠,就会导致自己给自己订立薪酬标准,那么薪酬委员会这种监督机制实质上已名存实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势必被严重冲淡,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退化成简单的高管持股计划。安然的薪酬委员会基本上由公司高管把持。但是如果薪酬委员会仍旧是由原有董事构成的话,那还是换汤不换药。因此,要保证薪酬委员会决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就须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

薪酬委员会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为成员的构成,还体现为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规则。前些日子,曝光了深振业股权激励大量违规,主要原因是薪酬核委员会被深振业以特殊方式架空了,委员会职责更是形同虚设。虽然深振业表示,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及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深振业通过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特殊规定,使委员会的职责形同虚设。例其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未经半数通过,可将此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也就是说,即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董事会也可以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目的就是先设置一道屏障,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能够尽可能地科学和合理,避免潜在的“关联方”提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薪酬计划。深振业这一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能通过的议案也能上董事会审议,等于取消了独立董事的这道屏障。

因此,当前要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作用,上市公司急需完善两方面工作:一是合理细化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内容、职责及程序规则;二是确保薪酬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同时,探索提高薪酬委员会对高层经理薪酬实施管理的动力。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而有效地对高管收益进行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要及时地予以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激励计划方案;股票激励计划的预期效果;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和原则;薪酬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披露等。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7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的一大特点是股权较为集中,就持股比例而言,大部分股权仍集中在少数几个国有大股东手中,除去行政任命的因素,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基本上都是由几大股东派出和任命的,小股东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虽然股东作为公司有有者在法律和理论上对经理层是最终控制人,但真正要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约束,还得依赖其他机制的实施。而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即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发挥独立董事的内部监控作用。

在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真正起到对经理层和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如监事会的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不具有罢免权从而也就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力;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监事会相应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缺乏。针对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首先,明确独立董事职责与监事会的区别,独立董事的定位是对内部控制人及主要银行股东的代表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制衡、审查和评价。其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出席会议履行职责的义务和对过失和错误决策承担的责任:一是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次数,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规定独立董事为金融企业工作的时间数量和改进经营管理或法人治理的提案数量;三是明确独立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责任;四是独立董事对履行责任出现过失或错误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再次,改进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目前独立董事的选拔常是由大股东决定,其选拔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因此宜建立一个独立的包括监管机构、监事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代表在内的推荐委员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而选举方式宜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法或采用一人一票的方法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以保证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权。最后,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计提专门的基金用于对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奖励。

二、建设股权激励推进环境,加强外部约束机制

1 建立有利于金融企业股激励机制推进的人事制度。为推动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首先,需要逐步弱化政府在金融企业管理者任命过程中的作用,逐步把推金融企业管理者推向市场,使官员与职业经理人分离。其次,按照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营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一个综合的市场系统、建立职业经理市场秩序,并制定包括市场主体准入资格、交易场所、中介机构、市场禁入等内容在内的法规体系,使得人才能自由流动,并得到优化配置。再次,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绩效测评体系和权威性的经理人资质评价中心,为金融企业管理者的“进入”和“身份”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和权威的认证机构。只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有利于人才选拔和流动的经理人市场,股权激励机制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2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参照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的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标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的整体业绩和价值、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等综合性因素,设计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同时注意发挥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在业绩评价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使得企业绩效评价作到公正、公开、客观。

3 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扩大公开范围。为加强股权激励的透明化,建议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全部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在上市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明细情况予以公示。其次,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弱有效状态,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价的空间仍存在,所以一方面要求对操纵股份、虚假消息等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建议在激励计划的公布、授予、行权以及解除锁定等重要环节规定明确的信息披露程序,并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防止高管人员操纵股价。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8

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伊利股份作为第一批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之一,它是全国乳制品行业的佼佼者,其股权激励计划自推出以来备受争议。伊利股份结合公司实际和行业

特点选取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下面我们将对其期权激励的实施进行具体分析。

1.1行权条件设置较低

根据伊利股份历年的财报可以看出2002年至2005年公司每年销售收入较上年的增长率远高于20%,根据期权的行权条件,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获得了600万份股票,但是首期行权条件却只要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这就意味着仅完成这两年的业绩后,管理层无需另作努力。

随后,伊利股份董事会的决议,2007年4月30日,伊利股份董事决议对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做了修改,该修改使得当期的利润因为扣除摊销期权费而大幅减少,但在计算是否满足行权条件时却可以忽略期权费的影响,这样的双重标准使得股份支付对于伊利的管理层来说简直形同虚设。《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上市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模型计算每个行权期应当承担的股份支付成本,并从利润中被扣减。查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发现,公司计提了股权激励费用,费用的分摊情况如下表:

根据表2反映的情况来看,伊利股份在两年内就把费用摊销完毕,因为费用增加而导致短期内的亏损,但是至此以后期权费用就不会影响到公司业绩和股价。

虽然伊利股份有在其他相关说明中声明,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的利润影响数剔除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该类成本费用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影响。但是也不能改变该公司当年年度亏损的事实。事实表明,2007年度伊利股份所赚取的利润都不够负担该公司股权激励的成本,如此看来,将利润支付给激励对象之后留给该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就是亏损。

该股权激励主要针对总裁、总裁助理和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人员。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数量总额达到60%,对核心人员的激励较少,股权激励的价值分配不均衡。结合伊利股份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从2005年开始四名激励对象一直担任董事会成员兼高管,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容忽视,防止激励方案被董事会操纵。

1.2行权时间弹性较大

2006年到2013年,伊利股份公告表明:2007年行权数量为64,480份,行权价格为12.05元,从2007年到2012年4月,激励对象再未行权,但是可行权数量从2006年的5,000万股增加到2013年5月27日的18,092.12万股,行权价格从13.33元/股降到6.49元/股,6年时间可行权数量增长了261.84%,行权价格降低51.31%,具体情况见如表所示:

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要保证股权激励方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合理有效,综合分析伊利股份股权激励的全过程,可以得出伊利股份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当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股权激励制度推行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有需要改进和反思和改进的方面。

2.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有效实施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应根据发展的需要以及股东的需求不断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在保证公允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激励对象的业绩评价与考核。伊利案例表明,激励的过度利用和约束的过度缩小都会导致股权激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应,因此上市公司应保证内控机制的严格、设立完善的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应当全面、系统,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另外,上市公司还需考虑到行业、地域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内部结构的不同,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考核指标的设计应结合多种指标相对灵活,考核方案要切合实际。

2.2建立健全外部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股权激励的实施更为有效,外部治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应加快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经营能力为标准,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让外部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建立完善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外部治理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完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外部环境。

3、结束语

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公司的委托成本,同时良好的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业绩的增长、帮助公司吸收培养优秀人才,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伊利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它实施股权激励只激励一部分高管层,而公司核心业务骨干却享受很少一部分利益。管理层股权激励要发挥良好的效果,否则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最后,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的资本市场环境不如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发展的那么成熟,因此仍需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顺利进行。(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2006.1.1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9

[作者简介]黄柱坚,梧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广西梧州543002)

股权激励是全面薪酬的组成部分。如何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科学的股权激励制度,是我国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股权激励既有利益趋同的正作用,也有内部操纵,追求个人私欲的副作用。实践中存在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使得我国的股权激励孕育较大风险,风险的积聚和集中释放会严重冲击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建设。必须对股权激励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以保证股权激励发挥激励的正面作用。

一、股权激励及其风险

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对公司未来增值收益的一种公平分配,是长期激励的一种实现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股权激励的类型有: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具体形式包括:现股、期股、期权(股票期权、利润期权、所有者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股、管理八股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三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四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的概率。股权激励的风险是指运用股权激励时,公司和股东所面临的价值损失的可能性,即股权激励运用不当,发生股权激励的消极效应,偏离了股权激励目的。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合约,在实施过程中会由于复杂的原因而面临等种风险。股权激励风险的发生,非但实现不了股权激励目的,反而会侵蚀股东的股权和资产,恶化企业的管理环境。因此,在我国企业实践股权激励的时候,必须有效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二、股权激励风险的识别

风险识别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设想和猜测,是对潜在风险的认识和判断。

(一)风险类型

股权激励风险类型可分为:制度风险、市场风险、方案风险、道德风险。制度风险是指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存在各种漏洞,不能有效约束人,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市场风险指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存在制度缺陷,管理层操纵信息和业绩,股价不反映公司价值的风险;方案风险是指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缺陷、绩效考核指标不科学、方案执行失控、激励过度所隐藏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方案制定者、激励对象未尽信托责任,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风险来源

股权激励的风险可能来源于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1)理论假设的缺陷。委托理论是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现实中他们却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心理;它假设委托人是企业最终所有者,与人不存在合谋行为,但我国国企的股权激励方案委托者也是人,人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性;它假设资本市场有效、法律制度健全,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弱有效,制度还不健全。(2)股权激励制度的不完善。(3)股权激励计划的缺陷。有的股权激励方案更多地考虑经营者利益而非股东利益;有的行权条件过低,对公司未来业绩缺乏明确估计,对经营者的预期收益占企业预期效益的比重、占其全部薪酬的比例没有估算,以致出现“没有业绩也奖励以及公司业绩增长不够经营者受益”的情况。(4)激励计划实施失控。(5)绩效考核的主观性。(6)公司治理失效。(7)证券市场弱有效。(8)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丧失公正性。(9)政府监管失察。(10)社会信托文化缺失。(11)公司高管的道德腐败。(12)违法违纪成本的低廉。

(三)风险影响

不正确运用股权激励会带来许多风险,发生风险的后果是对企业价值和企业发展、对员工积极性、对社会公平等带来消极影响。若在激励方案存在较大缺陷、激励对象发生道德腐败、证券市场虚假反映经营业绩等条件下,进行股权激励分配,将是一种不公平的甚至是脱离国情的价值分配,必然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对企业发展不利。根据公平理论,不公平的薪酬分配还会严重打击员工今后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凝聚力。而且,不公平分配会唤起社会公众的抨击,有损企业的社会形象,并带来社会价值观的混乱。

三、如何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在清醒认识股权激励存在风险的基础上,股东、董事、监事、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都要积极行动,有效防范和控制股权激励的种种风险。在运用股权激励的思路上,要遵循增量激励,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公司、股东、管理层利益一致,规范、审慎、渐进的原则。实际操作上,要控制股权激励的无序、无风险、无条件,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在风险控制的手段上,发挥股东控制、董事会控制、监事会控制、激励对象控制、制度控制、市场控制、社会公众监督的各自作用。在股权激励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风险。

(一)从薪酬体系的视角控制股权激励风险

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是一种组合,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长期激励、福利等构成,包括物质报酬和非物质报酬。股权激励属于薪酬的长期激励部分。股权激励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变更,会稀释股权,必须谨慎运用。(1)要在薪酬体系中定位股权激励。薪酬中现金、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福利的报酬比例要逐步符合现代企业薪酬的趋势。应将报酬激励设计成一套组合拳,包括现金报酬、福利、股权激励、非经济报酬、激励结构、激励倾斜度等在内。(2)薪酬分配的激励原则不能背离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股权激励要与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岗位分析和评价、绩效考核、法律法规等相配套,以有效激励企业核心人才。(3)股权激励要适度,合乎国情。考虑到激励对象只对增量资产做出创造新价值的贡献,而且激励股份无论是发行预留、回购,还是大股东转让等,都首先由公司取得,均发生成本,加上薪酬公平

性对员工心理的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差距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跟国情相适应。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及获取收益的可能性,然后根据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数量和激励力度,避免过度激励。(4)股权激励分配要均衡。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价值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公司董事和高管获得的激励股票数量过多,核心员工获得过少。如金螳螂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董事长和总经理各获得20万股。占计划总量的10%,全部高管的股票期权占计划总量的比例达到了77%,核心技术人员仅占123%。(5)企业发展周期不同,对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亦不同。企业成长性强更适宜选择股权激励,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更适宜采用现金激励。

(二)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实施风险防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转正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并发挥职能;内部控制制度、薪酬制度、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经营稳健。实施股权激励还要与推进企业各项改革相结合,特别是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步配套。

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要严格遵循增量激励原则,不能无偿量化存量资产。股权激励计划须考虑到给股东的回报、报酬的数量、报酬的分配、长期激励方式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例、激励对象的变化、实施激励的背景等。对股权激励方案,要事前规范,事中监督、评审和控制。

在激励对象上,主要对企业高管群体和企业绩效的主要创造者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是福利,要遵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上,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慎防违规操作:(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i(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在激励数量上,遵循股权激励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O,1%一10%之间合理确定,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数量,要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权激励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境内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境外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40%以内;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其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在激励倾斜度上,股份分配既要公平,又要有激励重点。公平要求在高管与核心员工间分配不要太悬殊,激励有重点要求高管之间、核心员工之间不能搞平均主义,应按贡献大小拉开差距。不同性质的公司价值分配政策要有所倾斜,如高科技公司应向核心技术人员倾斜,房地产公司应向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倾斜。

在激励方式上,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差异,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法定的可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标的股份来源可预留、增发、回购,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其中,股票期权对公司成长性要求较高,激励效果受成长性影响较大;限制性股票可以克服股票期权的不足。现微软等大公司也采用。据调查,同样数量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效应之比为1:3,即同样的激励力度下期权需动用的股权是限制性股票的3倍。

业绩和考核指标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易被高管操纵。为防止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需增加定性指标、非财务指标,如高管胜任力特征指标、企业发展指标,以客观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

在行权价格与条件上,要做到合理科学。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从具体数值来看,早期进行的股权激励所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最近,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明显提高。如冠城大通要求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且每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除指标外,还应规定,要分期行权,行权资金自行解决;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不能像国外,搞无偿授予,以控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不得通过;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要叫停。

(三)有效控制激励方案履行中的风险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经营者与市场主力的合谋,是股权管理面临的新问题。2002年,美国学者李埃(Erik Lie)在分析2000家标准普尔大公司的财务报告后发现,企业主管股票选择权的发放时机和股价走势有不可思议的匹配度,他认为即使熟知内情的人,也不可能完全预测股价走势。因此,有些选择权必定是被刻意回溯了。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应建立以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Bsc)为核心的客观全面的绩效考评制度,并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动态管理股权激励计划。要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低于20%的长期激励部分,锁定至任职期满考核后兑现。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预期收益失控问题,若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要对实际收益进行合理调控,对超出部分,尚未行权的不再行权;对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四)利用绩效指标抑制业绩风险

绩效考核对实现薪酬的科学合理、相对公平起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和指标,准确评价激励对象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果。国内企业常用的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受宏观经济、利率、汇率等影响较大,且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未能准确测量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应该加以改进。在参照对象、上,不仅与自身过去比,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还要以行业领先企业作标杆;绩效指标的设定上,既有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偿债能力等客观业绩指标,又要有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工作主动性和可靠性等主观业绩指标,且评价时以客观业绩评价为主,主观业绩评价为辅并防止被滥用。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平均业绩水平,行权时的业绩水平要在授予时的水平上应有提高。针对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容易出现业绩失真的现象,采用指数化期权、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平衡计分卡综合评价指标(Bsc)等,更能准确确认激励对象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并把衡量重点放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上。股价上涨若是由于行业和市场趋势的变化引起,与管理者努力无关,则管理层不应因此获得股权激励。

(五)依靠改善公司治理防范风险

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决策。目前,国内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普遍较低,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推行股权激励存在隐忧。从董事会构成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偏少,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导致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失衡而出现内部人控制。Morck(2004)指出,现代公司治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者对CEO的忠诚超过了对股东的忠诚、对法律的服从。这正是内部人控制的必然结果。上市公司吉林制药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典型:重大事项均未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元实质内容与发言要点;独立董事从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部分地存在以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以公告代替决议的情况。

为了防止董事、高管利用股权激励牟取不当利益,必须改善公司治理。(1)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通过类别表决权制度、赋予监事会操作性强的监督权、增加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实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制衡;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成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董事经理绩效考核、薪酬设计、战略审查等职责,可防止经理人自定报酬、自我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发生;为遏制会计造假,在公司业绩审计中,须改变经营者往往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的状况,改由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委托,以保证作为第三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2)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发展社会信托文化,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3)要发展董事、经理人市场,以形成对在职董事、经理的竞争压力,促使其勤勉尽责。(4)要发挥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利用激励与约束对称来抗衡风险

股权激励也可能被高管用作谋取控制权收益的机会和手段。例如,在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时,股权激励容易导致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在公司治理不规范,没有完全解决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绩效考核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会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易导致过度激励。为了抑制股权激励的负面作用,必须加强约束:对高管获得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必须在锁定期、匀速行权、离任预留等方面严格限制;绩效考评不达标不得行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控制在法定幅度内;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都要受到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制约;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的,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0

一、股权激励及其风险

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对公司未来增值收益的一种公平分配,是长期激励的一种实现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股权激励的类型有: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具体形式包括:现股、期股、期权(股票期权、利润期权、所有者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股、管理八股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三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四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的概率。股权激励的风险是指运用股权激励时,公司和股东所面临的价值损失的可能性,即股权激励运用不当,发生股权激励的消极效应,偏离了股权激励目的。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合约,在实施过程中会由于复杂的原因而面临等种风险。股权激励风险的发生,非但实现不了股权激励目的,反而会侵蚀股东的股权和资产,恶化企业的管理环境。因此,在我国企业实践股权激励的时候,必须有效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二、股权激励风险的识别

风险识别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设想和猜测,是对潜在风险的认识和判断。

(一)风险类型

股权激励风险类型可分为:制度风险、市场风险、方案风险、道德风险。制度风险是指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存在各种漏洞,不能有效约束人,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市场风险指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存在制度缺陷,管理层操纵信息和业绩,股价不反映公司价值的风险;方案风险是指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缺陷、绩效考核指标不科学、方案执行失控、激励过度所隐藏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方案制定者、激励对象未尽信托责任,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风险来源

股权激励的风险可能来源于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1)理论假设的缺陷。委托理论是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现实中他们却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心理;它假设委托人是企业最终所有者,与人不存在合谋行为,但我国国企的股权激励方案委托者也是人,人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性;它假设资本市场有效、法律制度健全,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弱有效,制度还不健全。(2)股权激励制度的不完善。(3)股权激励计划的缺陷。有的股权激励方案更多地考虑经营者利益而非股东利益;有的行权条件过低,对公司未来业绩缺乏明确估计,对经营者的预期收益占企业预期效益的比重、占其全部薪酬的比例没有估算,以致出现“没有业绩也奖励以及公司业绩增长不够经营者受益”的情况。(4)激励计划实施失控。(5)绩效考核的主观性。(6)公司治理失效。(7)证券市场弱有效。(8)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丧失公正性。(9)政府监管失察。(10)社会信托文化缺失。(11)公司高管的道德腐败。(12)违法违纪成本的低廉。

(三)风险影响

不正确运用股权激励会带来许多风险,发生风险的后果是对企业价值和企业发展、对员工积极性、对社会公平等带来消极影响。若在激励方案存在较大缺陷、激励对象发生道德腐败、证券市场虚假反映经营业绩等条件下,进行股权激励分配,将是一种不公平的甚至是脱离国情的价值分配,必然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对企业发展不利。根据公平理论,不公平的薪酬分配还会严重打击员工今后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凝聚力。而且,不公平分配会唤起社会公众的抨击,有损企业的社会形象,并带来社会价值观的混乱。

三、如何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在清醒认识股权激励存在风险的基础上,股东、董事、监事、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都要积极行动,有效防范和控制股权激励的种种风险。在运用股权激励的思路上,要遵循增量激励,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公司、股东、管理层利益一致,规范、审慎、渐进的原则。实际操作上,要控制股权激励的无序、无风险、无条件,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在风险控制的手段上,发挥股东控制、董事会控制、监事会控制、激励对象控制、制度控制、市场控制、社会公众监督的各自作用。在股权激励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风险。

(一)从薪酬体系的视角控制股权激励风险

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是一种组合,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长期激励、福利等构成,包括物质报酬和非物质报酬。股权激励属于薪酬的长期激励部分。股权激励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变更,会稀释股权,必须谨慎运用。(1)要在薪酬体系中定位股权激励。薪酬中现金、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福利的报酬比例要逐步符合现代企业薪酬的趋势。应将报酬激励设计成一套组合拳,包括现金报酬、福利、股权激励、非经济报酬、激励结构、激励倾斜度等在内。(2)薪酬分配的激励原则不能背离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股权激励要与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岗位分析和评价、绩效考核、法律法规等相配套,以有效激励企业核心人才。(3)股权激励要适度,合乎国情。考虑到激励对象只对增量资产做出创造新价值的贡献,而且激励股份无论是发行预留、回购,还是大股东转让等,都首先由公司取得,均发生成本,加上薪酬公平性对员工心理的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差距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跟国情相适应。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及获取收益的可能性,然后根据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数量和激励力度,避免过度激励。(4)股权激励分配要均衡。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价值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公司董事和高管获得的激励股票数量过多,核心员工获得过少。如金螳螂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董事长和总经理各获得20万股。占计划总量的10%,全部高管的股票期权占计划总量的比例达到了77%,核心技术人员仅占123%。(5)企业发展周期不同,对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亦不同。企业成长性强更适宜选择股权激励,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更适宜采用现金激励。

(二)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实施风险防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转正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并发挥职能;内部控制制度、薪酬制度、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经营稳健。实施股权激励还要与推进企业各项改革相结合,特别是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步配套。

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要严格遵循增量激励原则,不能无偿量化存量资产。股权激励计划须考虑到给股东的回报、报酬的数量、报酬的分配、长期激励方式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例、激励对象的变化、实施激励的背景等。对股权激励方案,要事前规范,事中监督、评审和控制。

在激励对象上,主要对企业高管群体和企业绩效的主要创造者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是福利,要遵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上,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慎防违规操作:(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i(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在激励数量上,遵循股权激励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o,1%一10%之间合理确定,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数量,要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权激励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境内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境外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40%以内;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其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在激励倾斜度上,股份分配既要公平,又要有激励重点。公平要求在高管与核心员工间分配不要太悬殊,激励有重点要求高管之间、核心员工之间不能搞平均主义,应按贡献大小拉开差距。不同性质的公司价值分配政策要有所倾斜,如高科技公司应向核心技术人员倾斜,房地产公司应向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倾斜。

在激励方式上,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差异,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法定的可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标的股份来源可预留、增发、回购,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其中,股票期权对公司成长性要求较高,激励效果受成长性影响较大;限制性股票可以克服股票期权的不足。现微软等大公司也采用。据调查,同样数量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效应之比为1:3,即同样的激励力度下期权需动用的股权是限制性股票的3倍。

业绩和考核指标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易被高管操纵。为防止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需增加定性指标、非财务指标,如高管胜任力特征指标、企业发展指标,以客观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

在行权价格与条件上,要做到合理科学。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从具体数值来看,早期进行的股权激励所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最近,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明显提高。如冠城大通要求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且每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除指标外,还应规定,要分期行权,行权资金自行解决;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不能像国外,搞无偿授予,以控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不得通过;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要叫停。

(三)有效控制激励方案履行中的风险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经营者与市场主力的合谋,是股权管理面临的新问题。2002年,美国学者李埃(erik lie)在分析2000家标准普尔大公司的财务报告后发现,企业主管股票选择权的发放时机和股价走势有不可思议的匹配度,他认为即使熟知内情的人,也不可能完全预测股价走势。因此,有些选择权必定是被刻意回溯了。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应建立以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bsc)为核心的客观全面的绩效考评制度,并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动态管理股权激励计划。要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低于20%的长期激励部分,锁定至任职期满考核后兑现。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预期收益失控问题,若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要对实际收益进行合理调控,对超出部分,尚未行权的不再行权;对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四)利用绩效指标抑制业绩风险

绩效考核对实现薪酬的科学合理、相对公平起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和指标,准确评价激励对象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果。国内企业常用的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受宏观经济、利率、汇率等影响较大,且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未能准确测量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应该加以改进。在参照对象、上,不仅与自身过去比,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还要以行业领先企业作标杆;绩效指标的设定上,既有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偿债能力等客观业绩指标,又要有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工作主动性和可靠性等主观业绩指标,且评价时以客观业绩评价为主,主观业绩评价为辅并防止被滥用。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平均业绩水平,行权时的业绩水平要在授予时的水平上应有提高。针对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容易出现业绩失真的现象,采用指数化期权、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平衡计分卡综合评价指标(bsc)等,更能准确确认激励对象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并把衡量重点放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上。股价上涨若是由于行业和市场趋势的变化引起,与管理者努力无关,则管理层不应因此获得股权激励。

(五)依靠改善公司治理防范风险

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决策。目前,国内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普遍较低,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推行股权激励存在隐忧。从董事会构成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偏少,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导致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失衡而出现内部人控制。morck(2004)指出,现代公司治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者对ceo的忠诚超过了对股东的忠诚、对法律的服从。这正是内部人控制的必然结果。上市公司吉林制药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典型:重大事项均未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元实质内容与发言要点;独立董事从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部分地存在以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以公告代替决议的情况。

为了防止董事、高管利用股权激励牟取不当利益,必须改善公司治理。(1)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通过类别表决权制度、赋予监事会操作性强的监督权、增加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实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制衡;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成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董事经理绩效考核、薪酬设计、战略审查等职责,可防止经理人自定报酬、自我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发生;为遏制会计造假,在公司业绩审计中,须改变经营者往往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的状况,改由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委托,以保证作为第三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2)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发展社会信托文化,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3)要发展董事、经理人市场,以形成对在职董事、经理的竞争压力,促使其勤勉尽责。(4)要发挥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利用激励与约束对称来抗衡风险

股权激励也可能被高管用作谋取控制权收益的机会和手段。例如,在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时,股权激励容易导致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在公司治理不规范,没有完全解决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绩效考核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会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易导致过度激励。为了抑制股权激励的负面作用,必须加强约束:对高管获得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必须在锁定期、匀速行权、离任预留等方面严格限制;绩效考评不达标不得行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控制在法定幅度内;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都要受到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制约;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的,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1

eva 及其特征

在上世纪90 年代出现了以价值管理为基础的经济增加值(eva)方法,这个概念由美国思腾思特管理咨询公司率先提出。eva即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是指从经过调整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若eva为正值,表示公司获得的收益高于为获得此项收益而投入的全部资本成本,即公司为股东创造了新价值;若eva为负,则表示企业获得的收益小于投入的资本成本,股东财富受到了侵蚀;若eva为零,说明企业创造的收益仅能满足投资者预期获取的收益。eva考虑了借入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成本,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利润,体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

经济增加值成为衡量公司持续业绩改善的重要标准,不仅是一种度量业绩的指标,还是一种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它可以影响一个公司从董事会到公司基层的所有决策。运用eva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从经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机会成本后,股东从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增值收益。

eva在继承了剩余收入或经济利润的思想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三个显著的特征: eva建立了公司权益成本的可靠计算方法,将资本成本的概念运用到历史业绩评价方法中,通过重申它们独有的剩余收入概念以及将它和薪酬测算方法结合起来,使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价和对经营者的激励形成一体化;eva 形式的剩余收入已从通用会计准则中释放出来,那些能被觉察到的通用会计准则的固有偏见或曲解都被纠正过来,从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可靠的业绩和薪酬计算方法;在将业绩和薪酬管理结合方面,eva 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针对高层管理者的股票期权及其他以证券为基础的薪酬管理方案相似,eva 是一种首先在公司高层管理层上创建价值激励机制的方法。当 eva 增长时,股东的财富也随之增长,经营者也会得到更多的报酬。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设计

(一)股票期权及实施现状

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20世纪70 年代的美国 ,在 90 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类型 。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给公司的经理层,因此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其主要内容是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授予经理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通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即称之为行权,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的股价表现联系起来。建立经理股票期权可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可以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以期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提高。

股票期权在上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发展,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我国企业近些年虽已引进了这一激励方式,但由于我国的现实问题,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实行起来还存在着不少制度上和技术上的障碍。目前,经营者持股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不普遍。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繁荣,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二)基于eva股票期权的实施意义

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让经营者同股东一样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经营者创造的eva越多,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就越多;而且只有在以后不断地创造eva,才能再次获得股票期权,也才能使其已经拥有的股票升值,从而在行权时获得收益。因此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对经营者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同时它也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相对于一般股票期权中的股价这一业绩评价指标,eva指标是一个更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它不仅能正确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而且也能克服经营者不顾一切地片面追求股价的短期行为。管理人员当年获得的期权数目是结合经营者个人业绩评价根据超额eva价值的分配系数计算出来,存入“股票库”,在以后的若干年中,逐步进行行权。“股票库”的设立有效的防止管理人员的利润操纵与短期化行为。股东针对经营者的不同利益目标,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有效的进行激励方式的组合,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三)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要素的设计

本文借鉴eva思想构建符合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讨论在实施基于eva的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时股票期权的价格与数量等问题。

1.授予主体的确定。目前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大致有股东会议、董事会、经营者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入股而建立的,公司经营的成果和风险最终由股东分享和承担,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的增加或减少均应由股东会议议决,这一系列机理和法律规范,决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会议。

董事会是股东会议闭幕期间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的机构,可以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是,董事会不能取代股东会议,对《公司法》中规定应由股东会议议决的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在实践中,董事会可以草拟股票期权制度方案,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交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经营者是具体负责公司经营运作以实现预期目标的人员,他们既缺乏作为股票期权授予主体的法定资格,同时也不能自己制定政策激励自己,因此不能作为授予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法定权力的机构。在上市公司中,它只是一个股东,无权取代股东会议进行决策,因此,也无权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决策。

2.授予对象的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关键在于“范围”。就原则而言,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对象,应由股东会议决定。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系比较复杂,经营者的利益与员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股东利益相关较少。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是为了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致,增加企业的价值,经营者股票期权更多的应该体现对经理阶层的激励功能,因此受益人范围不宜过大。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票期权尚属试点阶段,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界定为“公司经营者”,其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担任实职的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同级)以上的人员范围内。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3.股票来源的确定。在国外,经营者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大股东转让;公司发行新股票;由库存股票账户付出。从我国情况来看,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上市公司实行以下的办法:其一新增发行或从送股、配股中预留,供被授予人将来行权。也可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该方式需要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存在其他政策障碍。其二,大股东转赠。即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被授予人转赠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但是大股东转赠就存在对股东是否公平的问题,通常来说大股东也是股东一部分,不能行使全体股东的职能。但在我国很多大股东并不是从市场上收购得来的股票,而是转制上市获得的大股东地位的,其获得股票的成本较小,又具有绝对控股的地位。其三,以非公司的名义回购。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或其他名义购买可流通股票。其四,虚拟股票。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待条件成熟时,再转成规范股票期权。其五,公司回购一部分股份。新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一部分股份,作为给经营者激励的一部分,只需要股东大会2/3股东通过方案即可,前提是公司有足够的现金。这种方式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一种方式,相对而言对全体股东都比较公平,而且也只有公司的股价至少比前一年价格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回购。

4.执行价格的确定。行权是指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行权价则是指经营者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二是等现值法,即行使价等于当前股价;三是现值不利法,即行使价高于当前股价。

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随着股权分制的改革的完成,我国的股市将迎来全流通时代,股票的价格也会逐步回归到公司价值上。因此,当前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较好的选择是等现值法。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行权价格,如在对经营者绩效评价的那个月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授予数量的确定。股票期权数量计量和决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直接决定法,即由股东会议直接规定或决定每个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数量。未来价值法,即依据经营者的个人年薪和股票期权到期时的市价来计算各个经营者应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现值法,即将股票的未来价值折现为当前价值,然后,计算每个经营者应得股票期权数量。

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无论是风险收入还是期权激励都是剩余收益对经营者的分配,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在剩余收益占总量10%的情况下,既能有很好的激励效果又保障了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设立一个虚拟的经营者个人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库,根据超额eva计算出来的经营者期权激励总数在经营者中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可以依据经营者的个人绩效评价得分,以及在公司的职位、历史贡献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后制定的分配系数。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数量库总数达到总股本10%时,则不再提取,个人的股票数目达到股本1% 也不再计入其个人的账户,这时可以将计算出的超额eva全部转入风险收入奖金库。当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库的剩余数量为正数时,将其1/2数量作为当年的期权激励数目。如果为负数则累计到正数才计算,这样保障了股票期权激励的连续性,同时也达到期权激励的本来目的,使得经营者不断的为公司创造价值。

6.行权期的确定。行权期,又称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可行权购股日至股票期权终止日的时间间距。在行权期内,经营者可运用股东会议赋予的选择权决定是否行权购股,一旦行权购股,就不可再“退股撤资”;在行权期外,经营者不可行权购股。

在发达国家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大多为10年左右。行权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但另一方面,行权期长,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行为,而行权期短则容易引致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经营者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日,又称窗口期,是指经营者可行权购股或售股的具体时间。在国外,行权日通常指财务报告公告后第3日开始到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日止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经营者既可行权购股,也可出售持有的股票。

我国证监会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从我国经营者的报酬情况来看,大部分经营者感到的激励程度不足,且股票期权激励数目很少。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个别股票的价格甚至与公司价值、盈利状况相悖而行。行权期定得较长,变数太多,又不利于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所以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较好的选择是不短于5年。

股票期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若不完善,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被经营者所操纵,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之间就会失去平衡,诱发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就成为必然,从而导致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失去效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作用有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都是制约股票期权计划顺利实施的因素。

针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严格的内部约束;另一方面,应设立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并配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时反馈经理人员的业绩真实程度。对经营者财务作假、粉饰业绩所换取行权收益和变现收益的违法行为,审计委员会一经查实,应立即收回经营者所获得的行权股票和收益,并解雇经营者,必要时可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薪酬委员会负责规划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方案,按市场水平来评定经营者薪酬体系。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但需要有效的股票市场发挥其外部激励作用,而且也需要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其约束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会对经营者施加有效的压力。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仍然保留着很强的行政色彩,很少走市场化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在企业经营者既没有职业化,也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即激励与约束的不平衡导致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步伐,逐步实行公司经营者的公开选拔制度。公司经营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保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而经理人市场是公开选拔公司管理人员的必要前提。另外,要加快经营者选用的市场化进程。企业进行人才聘用、考核和选拔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和决定人才价格上的基础性作用,并最终形成职业经理人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新机制。

(三)增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稳定的股票市场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条件。而股票市场的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市场运作机制、市场体系的完善以及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等方面 。而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还不够成熟和理性,二级市场上对于股价的操纵行为严重,造成股价与股票的真实价值相背离,股价并不能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从而使得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得不到有效实施。

总之,为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够在我国顺利的推行,必须营造一个健康完善的股票市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必须做到:完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有关公司股票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禁止幕后交易和操纵股价的管制,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证监会还应该要求公司制定自律性质的内部规范,要求公司有关专门机构监督规范的执行,有关情况要报证监会并对外公告。

参考文献:

1.s.戴维.扬,斯蒂芬.f.奥伯恩.eva与价值管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2

EVA 及其特征

在上世纪90 年代出现了以价值管理为基础的经济增加值(EVA)方法,这个概念由美国思腾思特管理咨询公司率先提出。EVA即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是指从经过调整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若EVA为正值,表示公司获得的收益高于为获得此项收益而投入的全部资本成本,即公司为股东创造了新价值;若EVA为负,则表示企业获得的收益小于投入的资本成本,股东财富受到了侵蚀;若EVA为零,说明企业创造的收益仅能满足投资者预期获取的收益。EVA考虑了借入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成本,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利润,体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

经济增加值成为衡量公司持续业绩改善的重要标准,不仅是一种度量业绩的指标,还是一种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它可以影响一个公司从董事会到公司基层的所有决策。运用EVA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从经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机会成本后,股东从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增值收益。

EVA在继承了剩余收入或经济利润的思想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三个显着的特征: EVA建立了公司权益成本的可靠计算方法,将资本成本的概念运用到历史业绩评价方法中,通过重申它们独有的剩余收入概念以及将它和薪酬测算方法结合起来,使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价和对经营者的激励形成一体化;EVA 形式的剩余收入已从通用会计准则中释放出来,那些能被觉察到的通用会计准则的固有偏见或曲解都被纠正过来,从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可靠的业绩和薪酬计算方法;在将业绩和薪酬管理结合方面,EVA 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针对高层管理者的股票期权及其他以证券为基础的薪酬管理方案相似,EVA 是一种首先在公司高层管理层上创建价值激励机制的方法。当 EVA 增长时,股东的财富也随之增长,经营者也会得到更多的报酬。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设计

(一)股票期权及实施现状

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20世纪70 年代的美国 ,在 90 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类型 。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给公司的经理层,因此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其主要内容是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授予经理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通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即称之为行权,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的股价表现联系起来。建立经理股票期权可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可以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以期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提高。

股票期权在上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发展,并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效果。我国企业近些年虽已引进了这一激励方式,但由于我国的现实问题,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实行起来还存在着不少制度上和技术上的障碍。目前,经营者持股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不普遍。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繁荣,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二)基于EVA股票期权的实施意义

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让经营者同股东一样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经营者创造的EVA越多,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就越多;而且只有在以后不断地创造EVA,才能再次获得股票期权,也才能使其已经拥有的股票升值,从而在行权时获得收益。因此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对经营者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同时它也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相对于一般股票期权中的股价这一业绩评价指标,EVA指标是一个更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它不仅能正确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而且也能克服经营者不顾一切地片面追求股价的短期行为。管理人员当年获得的期权数目是结合经营者个人业绩评价根据超额EVA价值的分配系数计算出来,存入“股票库”,在以后的若干年中,逐步进行行权。“股票库”的设立有效的防止管理人员的利润操纵与短期化行为。股东针对经营者的不同利益目标,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有效的进行激励方式的组合,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三)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要素的设计

本文借鉴EVA思想构建符合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讨论在实施基于EVA的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时股票期权的价格与数量等问题。

1.授予主体的确定。目前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大致有股东会议、董事会、经营者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入股而建立的,公司经营的成果和风险最终由股东分享和承担,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的增加或减少均应由股东会议议决,这一系列机理和法律规范,决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会议。

董事会是股东会议闭幕期间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的机构,可以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

决策,但是,董事会不能取代股东会议,对《公司法》中规定应由股东会议议决的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在实践中,董事会可以草拟股票期权制度方案,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交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经营者是具体负责公司经营运作以实现预期目标的人员,他们既缺乏作为股票期权授予主体的法定资格,同时也不能自己制定政策激励自己,因此不能作为授予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法定权力的机构。在上市公司中,它只是一个股东,无权取代股东会议进行决策,因此,也无权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决策。

2.授予对象的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关键在于“范围”。就原则而言,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对象,应由股东会议决定。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系比较复杂,经营者的利益与员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股东利益相关较少。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是为了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致,增加企业的价值,经营者股票期权更多的应该体现对经理阶层的激励功能,因此受益人范围不宜过大。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票期权尚属试点阶段,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界定为“公司经营者”,其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担任实职的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同级)以上的人员范围内。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3.股票来源的确定。在国外,经营者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大股东转让;公司发行新股票;由库存股票账户付出。从我国情况来看,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上市公司实行以下的办法:其一新增发行或从送股、配股中预留,供被授予人将来行权。也可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该方式需要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存在其他政策障碍。其二,大股东转赠。即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被授予人转赠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但是大股东转赠就存在对股东是否公平的问题,通常来说大股东也是股东一部分,不能行使全体股东的职能。但在我国很多大股东并不是从市场上收购得来的股票,而是转制上市获得的大股东地位的,其获得股票的成本较小,又具有绝对控股的地位。其三,以非公司的名义回购。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或其他名义购买可流通股票。其四,虚拟股票。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待条件成熟时,再转成规范股票期权。其五,公司回购一部分股份。新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一部分股份,作为给经营者激励的一部分,只需要股东大会2/3股东通过方案即可,前提是公司有足够的现金。这种方式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一种方式,相对而言对全体股东都比较公平,而且也只有公司的股价至少比前一年价格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回购。

4.执行价格的确定。行权是指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行权价则是指经营者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低于当前股价:二是等现值法,即行使价等于当前股价;三是现值不利法,即行使价高于当前股价。

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随着股权分制的改革的完成,我国的股市将迎来全流通时代,股票的价格也会逐步回归到公司价值上。因此,当前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较好的选择是等现值法。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行权价格,如在对经营者绩效评价的那个月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授予数量的确定。股票期权数量计量和决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直接决定法,即由股东会议直接规定或决定每个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数量。未来价值法,即依据经营者的个人年薪和股票期权到期时的市价来计算各个经营者应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现值法,即将股票的未来价值折现为当前价值,然后,计算每个经营者应得股票期权数量。

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无论是风险收入还是期权激励都是剩余收益对经营者的分配,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在剩余收益占总量10%的情况下,既能有很好的激励效果又保障了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设立一个虚拟的经营者个人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库,根据超额EVA计算出来的经营者期权激励总数在经营者中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可以依据经营者的个人绩效评价得分,以及在公司的职位、历史贡献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后制定的分配系数。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数量库总数达到总股本10%时,则不再提取,个人的股票数目达到股本1% 也不再计入其个人的账户,这时可以将计算出的超额EVA全部转入风险收入奖金库。当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库的剩余数量为正数时,将其1/2数量作为当年的期权激励数目。如果为负数则累计到正数才计算,这样保障了股票期权激励的连续性,同时也达到期权激励的本来目的,使得经营者不断的为公司创造价值。

6.行权期的确定。行权期,又称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可行权购股日至股票期权终止日的时间间距。在行权期内,经营者可运用股东会议赋予的选择权决定是否行权购股,一旦行权购股,就不可再“退股撤资”;在行权期外,经营者不可行权购股。

在发达国家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大多为10年左右。行权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但另一方面,行权期长,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行为,而行权期短则容易引致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经营者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日,又称窗口期,是指经营者可行权购股或售股的具体时间。在国外,行权日通常指财务报告公告后第3日开始到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日止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经营者既可行权购股,也可出售持有的股票。

我国证监会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从我国经营者的报酬情况来看,大部分经营者感到的激励程度不足,且股票期权激励数目很少。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个别股票的价格甚至与公司价值、盈利状况相悖而行。行权期定得较长,变数太多,又不利于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所以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较好的选择是不短于5年。

股票期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若不完善,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被经营者所操纵,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 制与监督机制之间就会失去平衡,诱发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就成为必然,从而导致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失去效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作用有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都是制约股票期权计划顺利实施的因素。

针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严格的内部约束;另一方面,应设立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并配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时反馈经理人员的业绩真实程度。对经营者财务作假、粉饰业绩所换取行权收益和变现收益的违法行为,审计委员会一经查实,应立即收回经营者所获得的行权股票和收益,并解雇经营者,必要时可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薪酬委员会负责规划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方案,按市场水平来评定经营者薪酬体系。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但需要有效的股票市场发挥其外部激励作用,而且也需要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其约束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会对经营者施加有效的压力。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仍然保留着很强的行政色彩,很少走市场化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在企业经营者既没有职业化,也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即激励与约束的不平衡导致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步伐,逐步实行公司经营者的公开选拔制度。公司经营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保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而经理人市场是公开选拔公司管理人员的必要前提。另外,要加快经营者选用的市场化进程。企业进行人才聘用、考核和选拔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和决定人才价格上的基础性作用,并最终形成职业经理人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新机制。

(三)增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稳定的股票市场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条件。而股票市场的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市场运作机制、市场体系的完善以及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等方面 。而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还不够成熟和理性,二级市场上对于股价的操纵行为严重,造成股价与股票的真实价值相背离,股价并不能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从而使得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得不到有效实施。

总之,为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够在我国顺利的推行,必须营造一个健康完善的股票市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必须做到:完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有关公司股票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禁止幕后交易和操纵股价的管制,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证监会还应该要求公司制定自律性质的内部规范,要求公司有关专门机构监督规范的执行,有关情况要报证监会并对外公告。

参考文献:

1.S.戴维.扬,斯蒂芬.F.奥伯恩.EVA与价值管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3

chen chan 40115050

stock options as a validity manner of salary incentive, apply an important use in corporate incentive mechanism .this paper analyzes its essence from its intension firstly, reviewing and summarizing four theoretic bases, which lead to stock options developed: the agency problem, transactional cost, interior control, human capital. combining our nation‘s current situations, the paper studies the application precondi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stock options. at last the paper rai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is incentive mechanism, in the fields of laws,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market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tc.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

股票期权在十几年前就在美国产生并交易。股票期权,是指标的资产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权。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有着期权本身的内涵。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定义还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指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或经理人)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5-10年内),按约定价格(认股价或行权价)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1]

从理论上讲,股票期权与认股权是有区别的。认股权证是由公司发行的,允许持有者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以既定价格买进一定数量的股票的证明文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对流通股的影响。当期权被行使时,股票只是投资者间流通,而公司的流通股股数是不会变动的;当投资者行使认股权证时,公司要发行新股给投资者,使流通股股数增加。(2)对股权的稀释。股票期权不会稀释股权;而认股权证由于流通股股数增大自然会稀释股权,它主要体现在每股收益的稀释和市场价值的稀释。但实际上,美国公司在采用股票期权时,大部分是采用认股权证的作法。

股利期权应用于公司高层的激励开始于50年代初。1952年美国peizer公司推出第一个经理股票期权。资料表明,80年代中期,美国100家最大企业经理的报酬来自于股票期权的只有2%,到1998年占53%.目前,美国年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公司ceo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占7%,长期激励占65%,而且,显示出企业规模越大,长期激励所占的薪酬比重越高的态势。1999年,美国最大的150家大公司,79%的公司经营者使用了股票期权激励,其价值占全部奖励股票价值的70%.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础上,因此就产生了委托-理论。但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仍然经常是不一致的。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作为人的经理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社会地位、才能等)的增值和自身的利益(报酬)的最大化。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人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从而放弃那些不利短期财务状况却有利于公司今后长远发展的计划。为了减少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股东就要采取激励和监督机制。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机制将公司的业绩与经理人的报酬相挂钩,经理人成为了潜在的股东,能站在股东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公司经理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联系起来,使经理人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的提高。

(二)交易费用理论[2]

企业和市场是相互替代的两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企业替代市场会降低利用市场机制的交易费用,但同时又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经营人员内部化,成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

(三)内部人控制理论3

由于现实与制度的缺陷造成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使得企业的控制权不是掌握在“企业家”手中,而是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就出现的了内部控制人现象。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把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转变为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并且彻底改变内部人的地位和收入状况。

(四)人力资本理论4

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是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作为要素投入,必须与其它资本一样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人力资本又与其所有者经理人不可分离。所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又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作用的肯定。

三、结合中国实际分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运用的前提和困难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也有其发挥效应的各种因素:

(一)股票激励机制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1、有效的证券市场

有效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珐玛1970年对股票市场的严格定义,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即历史信息、当前信息和内幕信息。市场有效性根据其强弱分为:弱式有效市场、次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在有效市场前提下,公司的股价才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盈利能力。只有在有效市场的前提下,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否则高层管理付出努力,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而股价却上不去,其股票期权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他们必然会放弃这种方法,而采取诸如炒作的短期行为来提高股价。此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也就完全丧失了。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处于低效状态,对企业的信息反映比较弱,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因素,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预期盈利向脱节,使得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有可能会出现绩优公司的股票价值低,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或获利很少;而亏损或薄利公司的股价反而由于投机炒作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处于很高的价位股票期权获利丰厚的不合理现象。此时,股票期权大大降低了其激励作用,在执行中极易出现扭曲现象。

2、发育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股票期权作为对经理人的一种激励方式,应与经理人的选择、考评和辞退方式相联系,通过市场来评价经理人的工作业绩。在我国,经理人是一种稀缺资源。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很多国企的经营者也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从竞争市场来选择,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从而使经理人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淡薄。这种形式下,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目的之一——发挥竞争优势,让市场为公司选择总经理的作用也就变的缺乏实质性意义了。

3、具有完备的法律和政策制度

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涉及到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的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

(1)股票来源问题

从国外的上市公司来看,股票期权行使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认购的库存股;二是直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现实中,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票来源主要采用以下模式:新增发行、大股东转售、以其它方式的名义回购、虚拟股票期权。但是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要有机的结合。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一规定导致了以上两条渠道的堵塞。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实施的股票期权制度可谓五花八门,极不规范。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股票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2)行权后的流通问题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意味着高级管理层行权后能够通过股票在市场自由流通而获得现金收益。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采取完全锁定经理层所持股份的制度,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并且不允许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的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这就给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3)税收问题与会计处理问题

在国际上看来,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在美国,公司授予经营者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均不需缴税,只是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卖出股票时,交纳资本利得税。

我国目前对股票期权计划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内没有相应的税收制度。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没有规范化,一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一大热点。

(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内部环境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内部环境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效运转是股票期权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这就要求薪酬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有效性。因为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程度将直接影响股票期权计划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如果其不具备独立性,则其表决的薪酬制度就有可能并不维护股东的利益。有效性是指其选择的业绩评价标准应该是有效且能够体现一定激励性的,同时是客观的。而我国公司目前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完善,这也直接导致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效用的发挥。

四、对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一点建议

从上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对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可操作性,这就需要各个方面的改善和努力,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公司法》、《证券法》某些条款的限制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无法实施。因此建议《公司法》《证券法》吸取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将一些政策进行调整。在《税法》方面,税收政策可以借鉴美国这方面完善的法律法规,即在无条件股票期权执行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要交纳所得税:而激励性股票期权机制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建议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露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来规范和指导。我们应借鉴国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股票期权理论和实践的现状,尽快制定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三)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建议

资本市场的低效,股票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绩效,这是推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最大障碍。因此,规范股票发行及交易市场的运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监督及打击股票市场违规行为的有效性。同时我国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上市公司更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无股可期,期权制难以操作。因此,要加强市场的培育和引导,改善国有股、法人股占主导地位,不能流通的现象,采取必要的方法对市场进行调节。

经理人市场的弱式有效也是制约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建议从制度上承认经理人的功能和地位,加强经理人控制权激励,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国企经营者的选拔、聘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和决定人力资源价格的重大作用。

(四)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目前,中国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能发挥效益、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前提,仍需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制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惩罚措施,防止这种保底不封顶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向股东转移决策风险,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导致新的短期行为。假设两个投资项目由经营者作决策,他们更可能从维护股价,增加自己的期权收入来抉择,而这个方案可能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如网络泡沫时期,网络投资不一定会给公司带来盈利,但网络概念却可以推动股价暴涨。因此,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项较新的激励机制,在我国使用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障碍。但我们相信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完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运用将会逐渐趋于成熟,趋于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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