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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实用13篇

文物保护论文
文物保护论文篇1

二、完善城市规划政策和管理的措施

1.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地说,可以对内实行依法行政,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在这个机制当中,应该制定相关的保护办法,并且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外应该建立外部支撑体系,也就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力量,用法律加强监督。要坚持法制建设,确保规划进程。要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城市文物保护的法制体系,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公众参与,确保文物保护政策公开化,保护措施与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普通市民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关信息要公开,要鼓励群众参与,构筑起多途径的监督渠道,只有这样文化保护才能得到表达,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城市建设要保护独具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优化城市规划。优厚的自然地理资源能够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依托城市的自然风貌打造更新特色风貌,城市规划设计决定了一座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战略。城市的地理位置也是城市本身所拥有的文物,这些都是制约城市建设的客观条件,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如果忽略这些因素,终究会无法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破坏性的更新改造。因此,城市建设要把文化环境的设计放在主要位置,把文化设计理念是当成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参数,以便创造更加让居民满意的良好环境。城市的规划要履行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相关政策,文物是与众不同的因素,要策划出具有当地的民风民俗以及政治文化特色的更新计划,才能对一些传统的文物进行保护。

三、更新文物保护实施策略

文物保护论文篇2

1.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文物保护论文篇3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5】。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6】。

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

(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

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7】”。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8】”?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9】。”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最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最后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全面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

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

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或者签署国际条约、宣言的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14】。

近年来,我国社会频频出现的“活熊取胆”、“活猴取脑”、“硫酸伤熊”、“虐猫事件”、“虐狗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国人的国际形象。一些行为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行为则是为了满足特殊心理刺激。人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如今这么先进及文明的时代,竟有那么多的动物在苦难场承受着来自我们人类的折磨及残杀!这无不与我国有关于防止动物虐待的动物保护法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有关。依照现在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无任什么人采取何等残忍的手段来虐杀动物(除珍稀动物外)都不违反法律,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妨试想一下,一个践踏无辜生命的人,怎会在乎社会舆论呢?行为人的恶行还经常明目张胆地经过电脑终端服务器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出现。其缘由便是目前我们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域里几乎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而今老百姓支不支持动物保护立法呢?今年6、7月份的时候,部分网站搞了民意投票,有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民意非常高。网民是社会中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这说明立法既是理论需要,也是现实需要【15】”。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此法在中国是起步阶段,很多条文的规定也许不能被人们所能接受,这其中也有包括了一些动物爱心人士对此法规定的不满声,他们认为在短期限内如果没有被人收养的动物由相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实施人道处理(即安乐死)的规定极不合理,表示强烈抗议的同时也有众多爱猫机构或人士已经纷纷展开行动向草案组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动物保护法草案的第八十四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按照这个法律,流浪猫狗的存在是非法的,一经发现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权利捕捉送进所谓的留检、收容所等待领养,如果无人领养便要被处死,而这个过程只有15—30天。试问这是保护还是屠杀!因为没人要养就该死么?【16】”。相反地,有人也极力反对此法的出台,这其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应该缓行【17】”。

(二)我国在此法领域内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及专门机构来对即将实行的动物保护法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及如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几乎没有概念,甚至有些市民对此法的观点很极端,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他们不希望此法出台。自从9月18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作为该法案的首席起草人常纪文教授说:“我昨天晚上又接到了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我现在真的很愤怒!”更有甚者当即拿起手机给常纪文的助手发来短信:“你很无聊”,“你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鄙视你一万年”!”这个低调温和的学者被瞬间抛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种种非议甚至污言秽语,保持沉默显得很难【18】。颁布此法难道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推敲后不难得出这么一个事实,那就是许多人的生活经济来源是要依靠动物来实现的,毕竟无论是在中国及外国,人类许多的物质来源于这些动物,换而言之:这些物质的来源是以各种动物经过人为处理后所形成的各种生命状态为代价的。然而《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这些群体而言是给他们在大刀阔斧的经营及牟利时带上了一把受到法律制约的锁链,令其行为不可能再像从前那样无所忌讳。另一方面,也许可从侧面反应出为何人们对这个动物保护法存在两种看法。对此我们首先应弱化这种强烈的反对声,然后再将此种反对声音慢慢转化为支持声。这个转化过程在中国也许需要时间来慢慢推动。不管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出来表态的这些人其实还是十三亿国人中的少数,而大多数国人则对《动物保护法》草案乃至今后此法的正式颁布到实施也几乎漠不关心,这就涉及到以后该法在社会上的实施效果及司法障碍问题,即该法是否能被大多数(大到城市小到乡村)的老百姓所接受并形成一般法律意识。因此,加大《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

(四)地方法规对宠物饲养规定这块立法不合理,缺乏可实际可操作性,办理狗证猫证收费标准过高,对宠物随饲养人迁居到别的城市时,有关手续过于复杂且收费标准过高,宠物运输费标准过高,因此导致了不少流浪猫流浪狗的孳生。(这是因为与宠物为伴的人往往生活来源不丰富且多为寂寞孤独之人,即大多数是老人)

(五)收费金额的流向不明,监督管理职能不明,司法力度不强。对于这些专项收费的流向是否应该用于专项与动物有关的事业建设,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及定性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

1.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

2.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

3.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

4.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

5.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

6.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

7.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

8.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

9.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

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

(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

1.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

2.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

3.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

4.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

5.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

6.对宠物医院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

7.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

9.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0.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

11.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

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节。

12.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

13.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

(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

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中国人在自身经济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

1.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

2.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

3.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

5.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6.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

文物保护论文篇4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文物保护论文篇5

1.2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仍然是教学的主要形式,但教师往往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开拓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改革中,提倡教师运用互动式、交流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并且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教学任务,应提倡提问式、对比式、启发式、研讨式和多媒体组合教学。文物保护课程教学内容偏重于实践操作,因此,在讲授理论知识时,如不采用多媒体投影等教学手段,学生对于文物的保护修复操作仅仅存在于独自的思考当中,并不能完全理解,而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形象化,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提高讲课效率。多媒体教学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对于课程的教学手段来说则是必须的。

2文物保护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高校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此,高校要“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程教材等基本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2.1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鉴于实验教学在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开发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可以采用“自主设计与合作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只对实验目标和实验所用方法提出要求,学生自主进行实验条件和实验路线的摸索设计,最终达到实验目标。相信学生通过实验的实施过程,能够提高他们从基础性实验中所学的技术进行综合应用。通过实验过程小组成员之间的合作讨论和实验结束后各小组之间的交流与讨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团队协作精神,相互促进,使学生更能理解相关知识与技术,掌握实验技术的关键点。

2.2开放实验室

随着实践教学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传统的实验教学只注重学生共性而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发展。实验室开放是一种新的运行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实验教学的实验时间、空间、内容、条件固定等因素的种种制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实验室开放可以使教学方法多样化,教师课堂辅导与学生自主进行实验相结合,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充分开展的条件,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2.3实验教材的编写

文物保护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目前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实验教材出版,大多均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编写的内部实验讲义。为此,我院根据当前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教学的实际情况,正在组织教师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实验教材,以反映文物保护研究进展情况,并根据文物保护学的发展,在教材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杜绝将重复及过时实验纳入教材当中。

2.4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是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习的重要保障。校外实习是强化专业知识、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综合性教学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纽带。建立高质量、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迅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操作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可以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发现工作中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我校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文物大省的资源优势,已初步与甘肃省博物馆、甘肃地质博物馆、甘肃武威市博物馆、广河县博物馆等多家文博单位共建教学实习基地,为学生今后的校外实习提供有效的保障。

文物保护论文篇6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二、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三、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四、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文物保护论文篇7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5000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例如,西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但它却能吸引络绎不绝的国际国内旅游者,成为我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一。究其原因,是因其握有几张王脾:它是我国古代社会定都时间最长,定都王朝最多的城市,号称十朝古都;是我国文物荟萃之地,拥有世界上第奇迹秦兵马俑、秦始皇陵,我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城墙、历代帝陵等等,可以说,文物古迹是西安市旅游业的生命。北京市无论在接待国际游客,还是接待国内游客方面,都高居全国榜首,这除与它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关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的文物古迹,如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等等。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4.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刮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长时期中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四、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旅游的发展,对文物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文物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使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要达到如此境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2、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文物保护论文篇8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文物保护论文篇9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宠物狗养宠物猫的人越来越多,而随着城市里宠物数量的增多,社会上因宠物引起居民的投诉及不满也越来越多。宠物,是很多现代都市人的好伴侣,可是饲养人与邻居因饲养宠物的行为而引发的矛盾也因此时常发生。最近我在网络浏览到一则 “养宠物引发业主之争 ‘丢毒鸡肉’成小区流行语 ”新闻,里面讲到新社区生态的新困惑:“白云区某高级小区的业主,就用网名在社区论坛上发表意见,控诉小区某住户的不道德行为:X单元一楼某户养了只黑狗,此狗不仅经常目露凶光且不拴狗绳在花园里跑,更可恨的是狗主肆意放纵黑狗在花园草地里及花丛边拉屎,拉屎后狗主也不清理现场就招呼黑狗扬长而去,有时甚至狗主呆在家里,故意放黑狗自己跑出来花园拉屎,等黑狗拉屎后就在自家花园里叫黑狗回家!公然将花园公共绿地当作自家狗厕所……”跟帖者纷纷感叹,自己的社区快要变成“狗城”,也有意见偏激者提出应对策略:“买瓶农药,把鸡肉或是火腿肠浸泡,然后丢到花园里。”此话一出,立刻引来养宠物者及动物爱好人士的极力反对。一时间,“丢毒鸡肉”成了小区里的流行语。而狗“便便”之事看似小事,却成为宠物主与非宠物主争端的最常见的源头,而动物与人的矛盾归根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将怨气发泄在猫狗身上,甚至采取“丢毒鸡肉”的手段,显然是非理性的。事实上,越来越多宠物主已通过自律行为来寻求小区生态的和谐。还有最近几年,在许多网站里时不时出现一系列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那些违背人性及道德的视频及图片均足于令人发指,残忍到不堪目睹,人们不知这种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何在?但这种人的卑劣行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人性之震撼!所以不得不令人深思。一系列“人与宠物”或“人与动物”的矛盾已上升并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在各小区论坛上,成为人气鼎盛的话题,也引来媒体关注。宠物与人到底怎样才能更和谐地相处呢?宠物主和非宠物主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的保障?流浪猫流浪狗它们的生存权又将何去何从?他们之间的冲突怎样才可能降到最低?这些都是新社区生态中的困惑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只有《动物保护法》与地方城市所颁布的《养宠物法规》相结合才可能使“保护”与“规范管理”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 因此,是时候将《动物保护法》载入中国法治史册里了。颁布《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现阶段势在必行,而且很有必要。论文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教育及宣传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 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 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 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 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最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 ?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最后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全面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 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 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 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 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或者签署国际条约、宣言的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14】。近年来,我国社会频频出现的“活熊取胆”、“活猴取脑”、“硫酸伤熊”、“虐猫事件”、“虐狗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国人的国际形象。一些行为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行为则是为了满足特殊心理刺激。人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如今这么先进及文明的时代,竟有那么多的动物在苦难场承受着来自我们人类的折磨及残杀!这无不与我国有关于防止动物虐待的动物保护法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有关。依照现在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无任什么人采取何等残忍的手段来虐杀动物(除珍稀动物外)都不违反法律,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妨试想一下,一个践踏无辜生命的人,怎会在乎社会舆论呢? 行为人的恶行还经常明目张胆地经过电脑终端服务器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出现。其缘由便是目前我们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域里几乎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而今老百姓支不支持动物保护立法呢?今年6、7月份的时候,部分网站搞了民意投票,有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民意非常高。网民是社会中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这说明立法既是理论需要,也是现实需要【15】”。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此法在中国是起步阶段,很多条文的规定也许不能被人们所能接受,这其中也有包括了一些动物爱心人士对此法规定的不满声,他们认为在短期限内如果没有被人收养的动物由相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实施人道处理(即安乐死)的规定极不合理,表示强烈抗议的同时也有众多爱猫机构或人士已经纷纷展开行动向草案组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动物保护法草案的第八十四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按照这个法律,流浪猫狗的存在是非法的,一经发现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权利捕捉送进所谓的留检、收容所等待领养,如果无人领养便要被处死,而这个过程只有15—30天。试问这是保护还是屠杀!因为没人要养就该死么?【16】”。相反地,有人也极力反对此法的出台,这其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应该缓行【17】”。(二)我国在此法领域内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及专门机构来对即将实行的动物保护法进行专门的监督。(三)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及如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几乎没有概念,甚至有些市民对此法的观点很极端,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他们不希望此法出台。自从9月18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作为该法案的 首席起草人常纪文教授说:“我昨天晚上又接到了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我现在真的很愤怒!”更有甚者当即拿起手机给常纪文的助手发来短信:“你很无聊”,“你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鄙视你一万年”!”这个低调温和的学者被瞬间抛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种种非议甚至污言秽语,保持沉默显得很难【18】。颁布此法难道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推敲后不难得出这么一个事实,那就是许多人的生活经济来源是要依靠动物来实现的,毕竟无论是在中国及外国,人类许多的物质来源于这些动物,换而言之:这些物质的来源是以各种动物经过人为处理后所形成的各种生命状态为代价的。然而《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这些群体而言是给他们在大刀阔斧的经营及牟利时带上了一把受到法律制约的锁链,令其行为不可能再像从前那样无所忌讳。另一方面,也许可从侧面反应出为何人们对这个动物保护法存在两种看法。对此我们首先应弱化这种强烈的反对声,然后再将此种反对声音慢慢转化为支持声。这个转化过程在中国也许需要时间来慢慢推动。不管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出来表态的这些人其实还是十三亿国人中的少数,而大多数国人则对《动物保护法》草案乃至今后此法的正式颁布到实施也几乎漠不关心,这就涉及到以后该法在社会上的实施效果及司法障碍问题,即该法是否能被大多数(大到城市小到乡村)的老百姓所接受并形成一般法律意识。因此,加大《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四)地方法规对宠物饲养规定这块立法不合理,缺乏可实际可操作性,办理狗证猫证收费标准过高,对宠物随饲养人迁居到别的城市时,有关手续过于复杂且收费标准过高,宠物运输费标准过高,因此导致了不少流浪猫流浪狗的孳生。(这是因为与宠物为伴的人往往生活来源不丰富且多为寂寞孤独之人,即大多数是老人)(五)收费金额的流向不明,监督管理职能不明,司法力度不强。对于这些专项收费的流向是否应该用于专项与动物有关的事业建设,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及定性。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1. 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2. 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3. 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4. 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5. 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6. 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7. 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8. 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9. 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 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1. 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2. 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3. 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4. 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5. 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6. 对宠物医院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7. 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9. 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10. 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11. 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 所规定的例外情节。12. 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13. 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 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中国人在自身经济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1. 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 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2. 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3. 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 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5. 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6. 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 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7. 政府的这个职能机构在各个地区均可以设置流浪动物的捐款基金帐户,有这么一个平台让有爱心人士及有能力的人士为此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及贡献,这样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唤起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这个救助流浪动物捐款基金帐户由专员负责管理,并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严格审核。8. 政府应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建立及肯定其所实施救护动物行为的效果来以此推动及推广对动物保护的宣传。 总言之,笔者对《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开始实施总体上持赞同态度,强调的是《动物保护法》应着眼于“保护”二字,既然以《保护动物法》为名来提倡及促进动物的福利,那么就不能弃我们立法的宗旨而不顾。从宠物这方面来讲,笔者个人并不赞同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饲养宠物(如猫和狗),原因是城市居民的邻里生活相互关联。家庭或个人的生活空间一般是有限的,常年生活在缺少阳光及新鲜空气的环境中,也不利于宠物的健康生长。如果对宠物猫狗不加以卫生防范,有些寄生虫是很容易传染给人类,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许多属于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造成了社会巨大的经济损失。寄生虫病的传播与流行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进步与发展【20】。” 另一方面人们养宠物即耗资又费时。再说无论是猫猫还是狗狗,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及细菌都有这样那样的机率传过给人类,对人们的本身健康而言也极为不利。“Let's Stop Keeping Pets-让我们停止养宠物【21】”。笔者认为是: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如果对于已经有了宠物的人们来说,笔者还是坚持以尊重生命来论事,要以负责的态度照顾宠物。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及没有足够的时间的人们,在还没有养宠物的人们最好别养宠物,养宠物千万不可心血来潮。如果已经饲养了宠物,则请让它们成为你最后的宠物,并对它负责到底。《动物保护法》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来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利、顾及动物的福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动物保护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22】。” ttp://www.17xie.com/book-24694680.html注【11 】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动物适用有关物所规定的有效规则。”注【12 】 《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第231条、137条规定。 注【13 】 袁祖社:《对非人类中心“自然界内在价值”观的质疑与辨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一期。注【14 】 中国网:新闻 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09-09/18/content_1855 0714.htm注【15 】 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09/0918/21/5JHASG0F0001124J.html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征集意见。注【16 】 豆瓣网:来自北京网友“鲸天”发表的一文章标题:令人不寒而栗的《动物保护法草案》——将流浪猫儿赶尽杀绝?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8150009/注【17 】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杨于泽(论):9月22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9/22/content_2864507.htm注【18 】 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091020/000759.htm 9月22日记者采访常纪文教授时所言. 注【19 】 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dingnn注【20 】 殷国荣:《寄生虫病学》,科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第95页、103页、107、页、142页、155页、225页。(注解:“人体寄生虫病的宿主是指有寄生虫的人和动物,包括病人、带虫者、保虫宿主和转续宿主(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寄生虫所导致的病变累及人体所有组织、器管,临床表现涉及全身,包括消化、血液、呼吸、淋巴、神经等系统以及骨骼、肌肉、皮肤、五官各个部位功能及器管性的损害,可以致残(脑囊虫病、眼囊虫病、丝虫病、致畸弓形虫病),其中以猫狗做为保宿主的有1华氏睾吸虫与2卫氏并殖吸虫,以猫或狗作为终宿主的有1斯氏狸殖吸虫、2细粒棘球条虫、3裂头幼、4弓形虫。)注【21 】 高远:《大学英语自学考教程(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6月第二版,第11单元B课 旺旺英语网(内附中文) http://www.wwenglish.com/en/club/read/8437.htm注【22 】 新华网北京2005年2月19日电,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能力专项讨论班上的讲话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3月10日)载《中国环境报》2011年4月6日版。

文物保护论文篇10

一、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一)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二)注重实践。更新观念

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依法保护利用

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差

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

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三)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

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一)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

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

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四)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文物保护论文篇11

“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它的出现,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但当时的“文物”一词主要指的是礼乐典章的礼器和祭器,与现今所说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基本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如今“文物”一词的内容包含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1]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自古代以迄现代遗留下来的文物异常丰富,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宝库的珍贵财产。因此对祖先留下的遗产加以保护,既是当今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更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贡献。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历史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政府早在1928年就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之后行政院又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项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内战争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无论是在机构建设还是在立法保障方面都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首先是在中央设立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全面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各项事宜。在省一级地方政府,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有20多个都建立有文物局(或文管会),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未设立文物局的省市一般在政府文化厅下设文物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制度上的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自建国以来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经过近70年的努力,中国政府在考古管理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

二、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的各个历史时期相比较,无论是从机构建置还是法律保障上来说,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重视。文物保护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文物保管、维护还是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以往无法比拟的成就。但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当前处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正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1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种矛盾关系。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取得的成就,与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国家的富足,才使得文物保护领域能够得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使更多的文物避免损毁、灭失。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建设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前进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有意无意的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重点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开发等2个方面。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放、乡村改革、铺设公路都会带来地貌的改变,造成地上和地下文化遗产的破坏。[2] 虽然《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的规划项目中则很难得到体现。原因主要在于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的基础建设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批准,可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此将文物保护纳入到基建规划中,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延长完成基础建设的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快速发展经济的考虑而在规划过程中将文物保护排除在外。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持远不如这些国家,但对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则有着更大的期待。[3] 文化遗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戴上“世界文化遗产”的桂冠之后,旅游业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对许多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鼓舞。于是各地纷纷投入巨资,下大力气修复文化遗产,整治周边环境,申报世界遗产热持续数年而丝毫没有降温。应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说明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了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看重这些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它们的科研、文化、教育等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对这些遗产应有的保护,所以才有世界遗产遭到毁坏的消息不断传出,如长城被毁坏、曲阜“三孔”被惨遭水洗等等,令人十分痛心。

文物保护论文篇12

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 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 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3 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保护论文篇13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35%以上,快速城市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将引领城市建设量的进一步攀升。由于对我国这一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过程尚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研究和高效适用的调控机制,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也正日趋突出。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传统城市,普遍经历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尖锐矛盾冲突,城市建设性破坏随处可见,许多古城的名胜、遗址、古迹乃至传统社区、特色格局已不复存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1 文物保护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城市遗存的建筑作为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城市人文环境的具象载体。它像树的年轮,记载着城市的历史,像一本书,积淀着城市的文化,它是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有力物证,它带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印记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弥足珍贵的财富,其固有的文化特征,蕴含着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城市的“根”与“魂”,是城市的生命力所在。文物的价值在于:a.

它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它所具有的时代特征,能帮助人们具体地、形象地认识历史,帮助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b.它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许多历史街区和古迹既是先人活动的遗存,又是今人生活的空间,它们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居民的思想、智慧、生活气息,它们夜以继日地诉说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c.它是城市文化得以延续的活教材。它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甚至生活本身,使现代人能触摸到传统文化尚未消逝的“心跳”。d.它是城市个性和特色的基石。文化底蕴是体现城市个性、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城市有别于其他城市的根本特征。因此,文物非同寻常的价值决定了文物保护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保护文物是抢救城市濒危的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它对于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同时它也是向人们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珍贵的历史史料。

2 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旧城区是文物最为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物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城市规划本身作为

一门预测性科学的局限性或不确定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城市规划编制前瞻性不足,编制思路跟不上时代步伐。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周期性调整往往滞后于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以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使文物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

城市设计手法趋同,“千城一面”现象严重,城市特色凸显危机。城市设计模仿严重,缺少创意,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定位脱离实际,城市建设走入“千城一面”的怪圈,城市特色大打折扣。文物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

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缺少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城市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

3 旧城改造中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建议

城市现代化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进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既要反映传统特色,又要体现时代风貌,要把名城的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结合进来,做到相得益彰,决不能顾此失彼。在整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要确保

文物古迹和优秀古老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原则上无条件避让。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中,所规定的有些内容以及对一些建设项目、历史文物、古遗址、老建筑管理的要求,能明确的都应论证后列出清单,以法规、条例等形式加以明确。

3.2历史街区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笔者认为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同时,应把它盘活利用好。从单纯保护转变到保用结合,从房屋修缮转变到传统空间的保护、拓展与再利用,赋予历史建筑与街区以新的活力。要分层次进行保护。在规划建设中采取点、线、面相结合和注重对历史建筑完整保护,恢复历史风貌,拆除非历史建筑、更新基础设施,重视整个环境空间的协调,呈现历史演变的脉络。使其成为活的博物馆、生态园、旅游区。比如:太湖之滨的南里小镇以历史街区建筑、小桥水乡风貌为原生旅游资源,不足万人的小镇,仅年旅游收入就达3亿多元。又如南京夫子庙一带的旧城改造、黄山市的屯溪古街修复工程,均以历史古文化和地方特点相结合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多元发展。

3.3规划要留有余地

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又可能是断断续续地进行,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慎重稳妥地搞发展,这样也可避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旧城改造中笔者不主张对历史建筑搞“移位复制”,因为这既不是有效的保护,也不是有益的利用,实际上一但拆掉再复原还是假的,即“拆掉真文物,建起假文物”。何况有不少历史建筑拆掉后,移位变成了一堆瓦砾,“复制”就没后音了。

3.4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

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同时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弘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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