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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实用13篇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1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使用乱象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2

2013年上级共安排我县专项扶贫资金4425.72万元,实施项目524个,其中:实施整村推进规划项目资金1650万元,安排项目370个;片区专项资金240万元,安排项目87个;2013年扶贫绩效考评先进单位资金150万元,安排项目9个;市绩效考评资金24万元,安排项目11个;农村危旧房改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98万元,安排项目13个;省财政扶贫应急资金15万元,安排项目2个;省“部分地区特殊困难扶持”资金10万元,安排项目1个;‘四个一’产业扶贫专项资金1000万元,安排项目20个;市财政扶贫资金(茶园乡)项目1个200万元;到户贴息资金49万元,为293户农户980万元贷款办理扶贫贴息;项目贴息50万元,为6个企业5000多万元项目贷款办理贷款贴息;移民搬迁(区、库区移民)补助资金1005.65万元(其中省市扶移办系统安排591.15万元),搬迁移民422户;“雨露计划”补助资金106.02万元;雨露计划试点项目1个48.05万元;通丰养分平衡剂示范推广项目1个7.5万元,完成示范推广面积5000亩;百丈泉红薯种植基地建设科技示范项目1个15万元;科技培训项目1个19.5万元,安排实用技术培训5510人次。

另外,省安排项目管理费26.4万元,用于对全县165个重点村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费26.1万元。县财政安排重点村整村推进项目配套资金314万元,安排161个重点村新农村建设点实施村庄整治项目;安排搬迁移民配套资金21.37万元。

(二)项目落实情况

2013年全县共安排实施项目524个,其中:

1、整村推进项目516个。实施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安排项目370个;片区专项资金安排项目87个;2013年省扶贫绩效考评先进单位资金安排项目9个;市绩效考评资金安排项目11个;农村危旧房改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安排项目13个;省财政扶贫应急资金安排项目2个;省“部分地区特殊困难扶持”资金安排项目1个;‘四个一’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安排项目20个;市财政扶贫资金(茶园乡)项目1个;到户贴息资金项目1个;项目贷款贴息项目1个。

2、移民搬迁(区、库区移民)项目1个(附表2-6中涉及移民搬迁的6份下文合并为一个项目),搬迁移民422户;

3、“雨露计划”项目3个。雨露计划试点项目2个580人,其中2011年项目1个67.95万元,2013年项目48.05万元;通丰养分平衡剂示范推广项目1个7.5万元,完成示范推广面积5000亩;2013年“雨露计划”财政扶贫补助资金106.02万元项目1个,在2013年实施。2013年实施的是2011年“雨露计划”财政扶贫补助项目,资金93.22万元,集中培训人员1691人;

4、科技扶贫项目2个。百丈泉红薯种植基地建设科技示范项目1个15万元;科技培训项目1个19.5万元,安排实用技术培训5510人次。

另外,省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1个;统计监测费项目1个。县财政安排重点村整村推进项目配套资金314万元,配套安排161个重点村新农村建设点实施村庄整治项目;安排搬迁移民配套资金21.37万元。

二、绩效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

1、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完成整村推进配套任务314万元,占市扶移办下达财政扶贫配套任务314万元的100%;

落实移民配套财政扶贫资金21.37万元,占任务数的100%。

2、扶贫规划资金整合情况

整合部门资金36671万元,是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8.3倍。

3、资金运行情况

资金报帐率:至2013年3月31日止,剔除需跨年实施的“雨露计划”(106.02万元)及科技扶贫综合试点项目(15万元)允许在2013年拨付外,2013年项目资金下拔额度达4260.3万元,占上级安排我县专项扶贫资金4425.72万元资金的98.6%。所有项目全部实施并验收、项目完成率、验收率达到100%。其中:拔付整村推进资金(含:产业专项扶贫资金,危旧房基础设施资金)3594.1万元,占项目资金3638.5万元的98.7%;移民扶贫资金591.15万元,占项目资金591.15万元的100%;贴息资金99万元,占项目资金99万元的100%;“雨露计划”资金161.57万元,实施了通丰养分平衡剂示范推广项目(7.5万元)及试点项目(48.05万元),106.02万元的培训项目在2013年实施;科技扶贫资金19.5万元,占项目资金19.5万元的100%;科技示范项目15万元,在2013年实施并拨付。

资金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财政扶贫资金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运行;专户帐能清楚准确反应资金收付情况;贴息资金、移民搬迁到户资金能做到直补农户“一卡通”帐户;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均在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到村到户项目均做到在村公告栏公告;建立了监管制度并下发了有关文件(见附件)。

4、项目实施

项目管理情况:

整村推进、移民扶贫、贴息资金、劳动力转移资金、科技扶贫资金、农村危旧房改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科技扶贫资金、到户扶贫资金资料档案健全、详细,均已装订成册。

项目完成情况: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完成情况:2013年有贫困户41902户,到户扶持政策的户数有41900户,制定率近100%。

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2013年全县共安排实施项目524个,踢除2013年实施的项目2个,已完成100%,其中:整村推进资金项目计划个数516个,完成516个,占100%;移民扶贫项目计划个数1个,完成1个,占100%;科技扶贫项目计划个数2个,完成1个(其中百丈泉红薯种植基地建设科技示范项目是跨年实施项目);“雨露计划”项目3个,完成2个(其中2013年“雨露计划”财政扶贫补助资金106.02万元到2013年实施);项目管理费及统计监测费已使用。

产业项目效果。

项目贴息贷款:2013年批准的扶贫项目贴息贷款50万元,全部投向省、市扶贫龙头企业用于扶贫产业,比例为100%;

到户贴息贷款:2013年发放到户贴息资金293户49万元,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293户,占100%;

产业专项扶贫资金:直接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有40万元,资金直接到户比例100%;

贫困户直接参与项目从中受益比率:2013年扶贫项目中直接参与且受益的贫困户占识别贫困人口比重为62.78%。

6、经验创新

我县“雨露计划”工作通过创新培训模式,形成了“签单招生培训就业跟踪服务”的培训新格局,在2013年4月全省“雨露计划”暨科技扶贫工作培训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2011年我县被定为全国100个“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之一,2013年公示补助对象580人,其中高职282人、中职308人,使近600个贫困家庭受益,作为推进“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曾在《中国扶贫》2013年9月10日第17期杂志上刊登。

三、资金及项目管理的做法

资金管理的做法:

强化项目监管。扶贫资金及项目一经省、市扶贫办备案审批下达,我们始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严格按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县扶移办会同县财政局多次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实施方案施工,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返工。在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内容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全县扶贫项目资金做到无任意调整挪项、无擅自分散使用,无“半拉子”工程现象发生。

坚持阳光作业。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各乡(镇)、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充分利用乡(镇)、村公开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对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和效益、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总额等内容在公开栏进行至少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公告,确保了扶贫项目和资金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严格实行竣工审计验收制,项目完工后,县扶移办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乡(镇)分管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施工单位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验收。严格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评审制,各村成立了项目监督小组,在项目验收上,严格实行监督小组不签字不得评为合格项目。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由相关单位组成的专班,深入到各乡(镇)和重点村,对2013年的扶贫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把检查审计结果作为2013年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严格资金使用。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上,在县财政局设立了扶贫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封闭专户运行,严格把握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项目资金账户,然后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的规定。在项目申报、审批到资金下拨、使用的各个环节,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始终做到了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发生。

项目管理的做法:

加强扶贫队伍培训。2013年,先后举办了两期由各乡镇扶贫办主任、重点村书记(主任)参加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培训班,集中组织学习市扶贫资金管理工作手册和有关业务知识。

落实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了2013年扶贫重点村绩效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扶贫重点村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创新监督机制的实施方案》,包含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项目的验收、项目施工材料的选定,建立了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机制。

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县纪检会《关于小额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确立施工队伍的通知》,所有项目公开透明,实行公告、公示,在村民理事会的监督参与下进行招标、投标议标,并参与工程的预算结算。

五、工作评价

(一)扶贫成效

全县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

1、整村推进纵深发展。一年来,坚持以改善重点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一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新修和改造村内公路143条112公里;水利项目45个327.万元,兴建桥梁12座,新(维)修水陂7座,排灌站3座,水渠水圳6600米,河堤780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500亩,村内垃圾及污水处理项目1个计9万元,村级组织活动中心项目2个及校园建设1个项目计138.8万元。项目的实施大大改善了重点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二是主导产业逐步强大。围绕主导产业拓宽发展新路子,安排扶贫资金49万元(含到户贴息),用于“脐(甜)橙、烤烟、油茶、生猪、灰鹅”等产业发展。据统计,今年,全县新植甜橙7660亩,新植油茶8600亩,扶持种植烤烟4800亩,生猪、灰鹅等产业蓬勃发展。全县“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开发格局逐步形成,大大促进了贫困群众增产增收。三是中央公益金项目稳步推进。公益金项目1500万元实施项目158个,其中基础设施项目76个、环境改善和公共设施项目38个、产业发展项目44个,目前已实施项目145个,下拨资金1237.5万元。四是互助资金进展良好。全县有18个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试点项目,每个村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目前,全县入会农户526户,资本金总额达到309万元,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短缺资金的问题.促进了全县产业建设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2、移民搬迁稳步推进。上级下达我县移民扶贫任务2137名(其中:避灾移民1009人,以工代赈易地搬迁移民662人,区移民400人,生态移民66人)。根据集中安置为主的原则,在全县22个乡镇设立了14个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移民288户1393人,占移民任务的65.2%;分散安置移民134户744人,占移民任务的34.8%。目前已入住的移民户有422户2137人,占100%,基本达到了“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如:樟木乡塘埠新湾集中安置点位于樟木乡东南部,座落于大邮公路旁,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距樟木乡圩镇2公里,离县城38公里。该点占地面积18.5亩,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现已共安置移民户124户,633人,对塘埠村、牛岭村等村分别居住在26个自然村的农民集中安置在塘埠新湾安置点,其中塘埠村小密组37户,桥坑组23户,井湖组14户已实现整组搬迁。

3、“雨露计划”取得明显成效。上级下达培训任务1504名,培训资金为93.22万元,实际投入培训资金为198.82万元,举办各类培训班13期,完成培训人数1691人,其中:技术培训1361人;中专生和中高级技工入学培养330人。通过培训实现了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本的有效转变,达到了“培训一人、转移一人、稳定一人、脱贫一户”的“雨露计划”工作目标。去年我县被确定为“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已完成直补就读中高职贫困学子580人,资金116万元。如:高兴镇蒙山村农民张向阳,通过技能培训和所学知识,先后在广东等沿海城市拼搏创业,积累了丰厚财富,后回到家乡创办了县金种子水稻专业合作社,带领周边群众种植大棚蔬菜300多亩,西瓜60亩,优质水稻1000亩,同时还发展生猪、鱼类等养殖,其专业合作社年创利润30余万元,幅射了周边2个乡4个村130人,合作社成员年增收1500元;乡村路一组的刘继青,2011年通过我县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一村三师培养工作,就读于南昌女职茶艺专业,2013年2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中央军委办公厅三座门招待所工作,现在月薪2800元,有效地解决了家庭的困难。

4、“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攻坚扎实推进。通过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史文清的悉心指导,省林业厅、大唐分公司及其它省市单位的倾心帮扶,我县初步形成了大扶贫工作格局。制定了近三年和今后十年扶贫开发规划。制定了《茶园乡扶贫开发规划》,明确了60个扶贫开发项目,2013年茶园乡落实民生工程、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1个,总投资近5000万元。

(二)综合自评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3

一、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及绩效审计的现状

(一)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本状况自1980年开始国家实施财政扶贫政策以来,我国政府财政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构建了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三西”资金等六个层面的综合财政扶贫政策体系。具体讲:一是财政扶贫开发工作起步阶段(1980年-1984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累计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近30亿,年均增长率超过10%;二是大规模开发式扶贫起步阶段(1985年-1993年),按照扶贫起步阶段的政策及规划要求,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扶贫机构,累计安排了超过200亿的专项扶贫资金,年均增长率达到16.91%,农村贫困人口比重由1986年的14.8%下降到1993年的8.7%,年均减少贫困人口达640万人,贫困标准提高到483.7元;三是“八七”扶贫攻坚实施阶段(1994-2000年),这一阶段国家大力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政府累计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31.81亿元投入贫困区域的二、三产业,通过工业化和市场化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改变贫困人口地缘性分布、贫困发生率向中西部倾斜的局面;四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阶段(2001-2010年),国家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043.8亿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1440.3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9%,到2010年底,整体脱贫贫困村达到12.6万个,扶贫标准提高到1274元;五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攻坚阶段(2011年至今),“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从2011年的272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467.45亿元,贫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十三五”国家为实现精准扶贫战略良好开局,2016年安排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更是首次超过1000亿元,其中,中央667亿元,省级400亿元。(二)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我国政府紧紧围绕财政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安排多层次、多形式的审计项目,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扶贫审计监督。具体来说:一是在审计监管力度上,国家于2013年、2015年组织开展了两次扶贫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效益等规范性的系列审计工作,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投入、金融扶贫贷款、国际性机构支持扶贫资金以及其他民生项目中涉及到的扶贫资金。同时,2010年以后,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如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青海等也加强了对扶贫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开展的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的开发执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二是在审计区域范围上,为促进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审计组织沿着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深入贫困村、走访贫困户、查看扶贫项目现场,对河北、河南、广西、重庆等17个省、直辖市的40个县、区2013-2015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事项延伸审计了其他有关市县和单位,涉及364个乡镇、1794个行政村和3046个项目,严谨细致地开展系列审计工作。三是在审计法律制度建设上,根据扶贫项目的类别性和针对性,我国扶贫资金审计的法律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扶贫资金的一般性的国家层面的审计立法,审计覆盖层面更为广泛;另一种是以扶贫资金作为审计监督对象的专门性审计立法,具有特殊性的审计使命。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扶贫资金审计主要以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政府财政转型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审计中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第四十七条明确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一是扶贫审计领域而言,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主要以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即以政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计依据,如200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等。而在法律层面的专项审计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目前仅有贵州省在扶贫资金审计的专项立法方面做了率先尝试,出台了《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二是审计法律执行力不强,虽然国家组织了覆盖17个省、40个县范围的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但是从总体看审计比例依然较低;三是审计法律预防性较差,国家为规范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严格制定并颁布了系列相关的政策性法规文件,但是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中依然存在资金管理不严格、工程监管有漏洞、报账制度存缺陷等问题,甚至在审计揭露的情况下扶贫资金的违规比例仍居高不下,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实施未能充分发挥遏制、预防作用。(二)绩效审计中政策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效益是对扶贫资金在使用管理中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从绩效审计目标的设立上看,我国现阶段扶贫资金审计长期以关注合规合法性以及政策的落实情况,而对绩效重视不够,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意识较为淡薄,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的考评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已颁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办法》中考评指标仍然存在设置不够科学、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将扶贫项目管理绩效、工作评价与扶贫资金综合绩效未完全区别划分,甚至混为一谈,《办法》中设置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指标体系如预算安排、资金投向、完成计划等倾向于政府行政职能履行绩效考核;二是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较为单一,扶贫项目基本上仍然集中在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收入增长幅度等经济效益等指标上,至于扶贫资金在引导区域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社会、生态效益关注较少,难以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三是未体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的层次性,政府(国家、省级、地方)、单位部门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或者综合绩效测度的主体与内容存在不同层次的差异性,必然导致测度指标不能“一刀切”。(三)绩效审计中财政专项资金监管不力贫困县域的财政状况普遍比较紧张,在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基层政府实施者为追寻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仅为完成扶贫项目规划任务,往往存在欺骗上层政府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现象,导致“财政吃饭供养”问题严重,而“生产性扶贫”资金严重不足。一是由于投入渠道分散、统筹整合还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部分扶贫资金分配未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效衔接,导致部分扶贫资金长时间闲置,在2016年国家开展的大型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中,揭露出8.43亿元资金闲置、2.99亿元资金浪费等低效问题;二是一些基层扶贫资金监管比较薄弱,主要以项目后期财务检查为主,对资金的使用过程、是否产生效益等方面审计监管缺乏,导致部分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国家两次专项审计共揭露出违规冒领或挪用扶贫资金共计14000.78万元,一些地方甚至将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违规获取收入用于弥补经费;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结果显著低于国家层面审计,特别在问题资金率和发现问题数量方面差别较大,地方审计监管力度较弱。同时,由于对问责权限、整改效果评价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地区对审计整改的监督不够,存在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等现象。(四)绩效审计中扶贫项目组织管理薄弱扶贫工作千头万绪,项目类型多样,管理组织机构庞大,审批环节繁琐,导致规划不能统一,项目项目组织管理薄弱,难以保障扶贫项目质量。一是大部分扶贫项目在组织决策、预算审查和施工措施等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和全方位管理,而在减贫目标的行政考核机制下,项目单位往往只重视扶贫资金的争取,导致很多扶贫项目都是“先搭台,后唱戏”,临时组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后期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时,也缺乏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难以确保扶贫项目质量;二是绩效审计中不重视中小扶贫项目的管理评价,目前贫困县域中涉及教育、科技、健康、交通等类型多样的扶贫项目,由于审计资源和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国家往往选择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而忽视了许多中小扶贫项目的审计;三是扶贫项目缺乏沟通和互动,一般是自上而下的“单一输血”性扶贫模式,不是按照“扶贫前农民乐意、过程中农民参与、扶贫后农民满意”的原则,大多数仅体现的是对贫困农户物质的充实,救世主的思想严重。同时,由于贫困农户的文化水平不高,且个体需求具有零散性,组织化程度较低,贫困农户的实际利益诉求与单向度扶贫项目实施目标之间的差距最终导致扶贫效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三、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

新公共管理时期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等可在整体性治理核心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治理功能整合加以解决。因此,整体性治理背景下的政府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应该从“三项效应”、“五个结合”、“三类指标”3个层面进行梳理,以缓解绩效审计面临的“援助困境”问题。(一)建立“三项效益”,解决“审什么”的问题一是立项效益。主要是从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立足项目区农村的区域优势和发展基础,着力发展与自身条件相适宜的扶贫项目,促进项目实施和贫困区域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二是管理效益。主要是从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等进行分析评价,看扶贫资金管理系统是否完善,内部控制和责任机制是否健全。三是投资效益。主要是从扶贫项目的社会性、经济性、生态性进行分析评议,看是否推动区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否促进项目的益贫效应,进而实现投资收益惠及于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区域。(二)明确“四类指标”,解决“怎么评”的问题一是要注重反映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指标。采用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度理论所关注的“成员目标与政策目标一致的程度”即评判扶贫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各个子体系的效用最大化目标(成员目标)与总体目标(政策目标)一致的程度作为政策执行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政策权威性、政策实施策略及政策目标吻合度三个方面着手设计激励相容度的评估指标体系;二是要注重反映财政扶贫资金效率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扶贫资金规模效率、结构效率和支持水平等三类指标体系等,不同层级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指标权重要差异化,体现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的层次性;三是要注重反映扶贫项目投资效果情况的指标。包括项目实施前后个体收入增长(如贫困农户生计改善等)、集体收入增长(如农业产值增长率等)、贡献的税金(龙头企业扶贫资金回收率等)。此外,还应评价项目建设对区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如土地利用效率、生态脆弱系统改善等。(三)突出“五个结合”,解决“如何审”的问题在扶贫项目绩效审计中,涉及到方案制定、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结果运用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审计内容又不同,如方案制定环节需要确定效益审计预期效果;在审计实施中则需要进行具体事项的效益审计分析等。为更好的解决“如何审”的问题需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相结合,突出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经济社会效果;二是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以揭示扶贫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影响效益的问题;三是要与预决算审计相结合,以保障扶贫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四是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五是要与现代信息技术审计相结合,重视扶贫项目审计的信息化建设。

四、提升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保障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与制度环境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要求。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财政扶贫资金运行管理进行规范。因此,在审计工作中,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精准扶贫资金的政策文件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切实做到把握原则、突出重点、保障扶贫资金安全。二是完善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及指南,首先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如扶贫资金的审计比例、审计计划等;其次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责任主体、类型与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上增强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约束性。三是强化绩效审计教育培训机制和人才引进制度,一方面建立定期、制度化的教育培训机制,注重审计内容和方法上的与时俱进,实现审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审计人才引进制度,充实审计队伍,提高绩效审计的效率和质量。(二)健全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体系围绕“四类指标”,强化结果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缩小评价标准的不明确、没有建立起政策的整体和个体关键绩效指标、评价者友善倾向、完善倾向及随意化倾向、晕轮效应、暗示效应以及第一印象效应等因素导致的绩效误差。因此,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考核评价中的误差进行修正,才能更好地发挥考核评价效力。一是根据扶贫政策特点设立评价标准,采用目标管理法和行为描述法细化政策评价目标,对片区、贫困户等扶贫对象脱贫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二是对整体和个体关键绩效指标,跟进政策发展设立KPI指标,如把贫困人口数量的减少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关键指标,通过强制分步法拉开评价差距等;三是针对友善倾向、完美倾向,建立绩效评价监督机制,推行现场考核打分与第三方评价计分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考核评价范围;四是针对晕轮效应、第一印象效应,提高审计者的自身修养和监管评价行为,注重过程常态检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考核评价质量;五是针对随意化倾向,开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价投诉制度及监督考核制度,减少考核评价人为因素。(三)强化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结果问责制实施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问责机制是落实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一是践行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根据财政资金扶贫项目“三项效益”审计结果中披露的问题,不仅要披露财政扶贫违法、违规与违纪资金的审计结果,而且要加大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结果方面的披露比重,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关注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产出及等经济效益绩效,以及社会责任绩效、环境保护绩效等内容;二是加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供需对接,按照扶贫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进度,形成供需平台综合运行的合作协同机制,共同面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审计机关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勇于担负职责,落实好后续整改结果;三是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审计问责机制。“制”主要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对问责制进行“固化”,要通过制度化保证权责对等,对发现问题而监督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等现象问题,启动问责机制进行审计问责。问责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一般性违规问题)、约谈(较为严重的违规问题)、追责(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等;四是完善审计培训体系,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提升审计机关的自身能力建设。(四)提升组织管理能力一是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时公告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效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凡涉及农户利益的,必须将农户个体诉求转化为集体意志,增强需求表达的影响力;在后期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时,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确保扶贫项目绩效审计质量。二是扶贫项目绩效审计中无论重点扶贫项目与否,都要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内部审计以及延伸审计,扩大审计的覆盖范围,避免审计死角,促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逐步规范;三是紧跟科学发展观步伐,财政绩效审计可适度引入“参与式扶贫”模式,注重农户参与性。只有更广泛调动包括贫困户、村干部、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主体在管理、分配等各关键环节的参与,才能提高扶贫项目的扶贫效益和发展质量。因此,需探索以规划为平台,整合资源,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以农户需求为中心的参与机制。通过公众参与,尊重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或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将“村委会”或“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户真实需求表达的渠道。

作者:李立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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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静.完善扶贫资金审计的对策研究[J].审计研究,2016,(09).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4

三、自查2005年至2009年支农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划和落实情况

我办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扶贫部门的要求,在2005年制定了《江川县十一五整村推进重点村扶贫开发规划》和《江川县十一五易地搬迁扶贫开发规划》。我县整村推进扶贫2005年至2010年计划争取扶持项目36个村民小组,争取扶持投入资金606.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入财政扶持资金465万元,市县投入资金26万元,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资金115.9万元。我县2005年到2009年实际争取扶持项目54个村民小组,还有一年时间我们已经超额完成18个项目,超出50%。已经争取扶持扶贫资金1417.2万元,其中:省级资金420.81万元,市级资金351万元,县配扶贫款37万元,县级部门扶持配套资金312.9万元,集体群众自筹和贷款295.49万元。超额完成总投资810.3万元,超出134%,超出一倍多的投资。我县易地搬迁扶贫2005年至2010年计划争取扶持5个村民小组128户499人。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总投资1044.89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230.54万元,市县级投资77.06万元,群众自筹737.29万元。到现在实际完成4个村民小组111户385人搬迁任务,完成计划总人数的77%。实际完成总投资807,6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162.5万元,市县级投资55.6万元,整合投资138.9万元,自筹资金450.6万元,完成计划投资的77%,争取明年完成规划任务。小额信贷扶贫计划每年扶持发放200万元,总发放1000万元,到2009年实际完成发放1760万元,其中:扶持种养业的1685.5万元,其他项目的74.5万元。

四、支农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情况

我县扶贫项目和资金都是严格按照申报、审批、施工、验收、审计的程序进行,有项目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具体的支农扶贫项目由困难村组根据自己的困难实际,认真计划项目内容,写出项目建设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县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再由县级主管领导申批,上报市扶贫办。项目立项后,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到县,资金到位后,我们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城建等部门对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形式进行,这样有效地保证了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对中标单位项目的投资、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实施要求等进行全面公示;整村推进项目各建设单位都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和文件下达的项目进行实施,不准随意调整项目,从而保证了整村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办十分注重扶贫开发工作项目的管理,为形成县、乡、村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一盘棋运作格局,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主,每个村选派干部和村民代表,成立了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工程建设中经常到现场检查督促工程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扶贫专款资金的管理收支由县财政农财科设立专门帐户运行,并按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拨款,具体的拨款办法为:开工拨款40%,中期拨款30%,验收审计合格拨款20%,留下10%左右的资金作风险抵押金,待一定的时间工程没有问题,才拨完工程款,只要项目按质按量圆满完成,我们没有拖欠过一分钱的补助款,资金下拨是及时有效;从2001年开始实行专项资金报帐制,采取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的办法,工程资金报销是实施单位向县级报帐,县级再向市级报帐的方法,工程完工后,组织县、乡、村、组进行验收审计,验收工程数量和质量是否按合同保质保量完工,对建设点从组织领导、规划设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效益的20个小项现场进行考评打分;认真审计资金的开支是否专款专用,写出验收审计报告,做到工程项目当年施工,当年受益。还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县监察局、审计局、人大、政协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执法监查,通过检查审计,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认真负责,做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的“三专”制度,资金使用上严格把关,从未出现挪用,挤占和改变用途的情况,专款专用,并且帐目清楚、单据齐全,手续完备。我县的扶贫资金,与其他县相比,投资小、效益好,很受山区人民的称赞,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情况。

我办协同县审计局于2009年2月13日至4月14日,对支农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投入、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了就地审计。××市审计局下发了玉审决[2009]10号《审计决定书》所提出的“江川县扶贫办未经批准,于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向扶贫项目实施的村组收取项目规划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及考核押金163000元,已经开支使用和退还了114935元,还有48065元,根据中央的文件规定,责成我办将余下资金48065元退还原项目实施单位用于项目支出,并立即停止此项收费行为。”的审计决定,我们根据提出的决定,作出的回复意见和整改措施是:江川县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工作,在各级的支持帮助下,为改善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落后面貌,提高文明卫生程度,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项目的建设管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量、保质顺利完成,使扶贫项目和资金发挥更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真正使扶贫项目建设规范化,正常化,合理化;我们认真和扶贫项目的领导深入讨论和研究,并报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以文件的形式制定整村推进项目建设考核考评办法:从而才向项目的小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没有结余,实际已经用于开支整村推进的项目规划设计、部分监理费和考核奖励,还有一部分是未付的项目监理费,根据我们的实际,请求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我办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及监理费;并且我们已经及时的同项目实施村组、监理单位联系,就项目的费用进行支付和退还。其二是从2009年起,我们不在收取费用,严格按有关的政策执行,保证专款专用,使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江川县扶贫办是独立的副科级单位,但我们只有编制3人,所以很多事无法自己完成,只能依靠县发改委进行工作,从而我们机构不健全,人员太少,我们根本没有一个财务人员,就连驾驶员也要作为财务的出纳使用,职责难以明确,会计工作未能达到规范化要求,我们有时下去查账检查,是没有依法办事,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是有一定的困难问题。

六、支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我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虽然发挥了很大的效益,为山区人民服务致富奔小康作出了贡献,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扶贫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任务艰巨,但扶贫投入的资金不足,财政资金越来越少,特别是县配资金更是扣了又扣,减了又减,有的项目规划做好,但因县配资金不到位造成难于向贫困群众解释说明,群众意见大,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扶持,才能改变贫困面貌。

2、扶贫投入转向,只保重点和民心工程,扶持投入相对集中一部分人,对改变全县上万人的贫困面貌任务难于完成,还有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扶持的资金与工程的造价相差很多,工程出现负债太大,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5

2013年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工作局及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先后已下达给我县扶贫资金共816万元。2011年跨年度实施项目结转2013年资金1070万元。其中,连片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省财政资金1000万元,市级扶贫新村建设项目财政资金70万元。截止目前,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已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部门整合及群众自筹资金),完成总投资的68.87%。一是产业发展。通过政府采购,已将购买的1000亩大葱种子和3200亩酿酒专用高粱种子全部发放到农户,现已经播种育苗。新建渠系已建成3公里;新建蓄水池已建成1500立方米;新建囤水田已完成100亩;新建生产作道已完成10公里。二是道路建设。已全面开工建设,其中,已完成新建和整治村级泥结石公路分别为12公里和15公里。三是新农村建设新建住房、危房改造、新建垃圾池、新建入户便道等项目均已在实施过程中。整村推进村项目1个,投资70万元,已全面完成。

三、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我局按照上级要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事实求是、因地制宜,资金整合、开发式扶贫的原则,坚持整村推进、连片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结合。

(一)严格扶贫项目实施的程序申报项目的镇乡、村根据实际情况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派人实地调查、论证后,我局会同县财政、发改局等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再上报市、省审批。扶贫项目实施前,县扶移局派人与技术人员一道到项目点实地规划,规划时征求项目实施地群众意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项目及技术标准实施。

(二)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扶贫资金,严格招投标(比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不搞与群众脱贫无关的项目,不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二是全面推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公示制度,保证资金投入的公正与透明。在资金、项目的安排和贫困户的认定上,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县、乡两级在党政网上对资金、项目进行公示,在村一级公示项目扶持对象、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补助标准、补助环节等,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加大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力度。三是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了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始终不脱离财政轨道。强化对资金投入和项目的管理,做到立项有论证和预算,项目实施期间有检查、监督,项目完工有验收和决算。四是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情况,按规定拨付扶贫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确保了资金安全,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大项目实施的督查力度一是施工期间,县扶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会同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领导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深入到工程一线进行检查,实地察看各类项目工程进度,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掌握扶贫项目、工程、资金动态情况,促进和保证了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多次组织成员单位人员,采取不定期和随机抽查的办法,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督导,督查质量、督促进度。三是聘请项目实施地的群众监督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了项目工程质量的保障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存在的困难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6

(二)移民工作:完成扩迁移民40人的搬迁和生产安置;基本完成航电移民生产安置项目实施工作;完成乐园水库农村移民安置年度任务;完成、航电、航电移民专项设施建设扫尾工作,实现移民投资13400万元,其中,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投资9800万元,专项工程项目投资3600万元;配合开展、航电移民投资调概工作;争取移民后扶项目资金300万元,移民技能培训150人。

二、工作重点

(一)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和移民区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增强发展能力

1.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完善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机制。按照国家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扎实做好我县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建立统一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贫困人口识别实行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在省、市扶贫移民局定点联系的五龙镇大树村、东青镇东明村和雍河乡乐园村开展试点后,在全县全面推行。完善干部帮扶机制。建立县级部门和乡镇帮扶到村、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到户的帮扶体系,确保一个贫困村有一支帮扶工作队,一户贫困户至少有一名干部结对帮扶。完善脱贫措施。坚持一村一策、一户一法,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在摸清贫困户家庭现状基础上,帮助贫困户理清发展思路,有针对性制定家庭脱贫规划,为其找准并培育一个致富项目。探索建立扶贫资金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探索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使贫困农户从扶贫项目中受益。加强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全年实现脱贫解困1.65万人。

2.科学规划和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严格组织实施去年规划的3个整村推进扶贫项目、5个公益金试点项目、1个洪灾灾区财政扶贫项目、4个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新(观)、龙(王)、(雍)河”区连片扶贫开发项目。今年实施的整村推进、连片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提高项目实效性。

3.进一步做好社会扶贫工作。认真组织编制定点帮扶规划,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1个央企等11个省级部门、20个市级部门和118个县级部门对全县140个重点贫困村定点帮扶力度,争取全年到位帮扶资金300万元。加强与省外资中心、扶贫基金会的合作协调力度,争取国际扶贫项目落户我县,组织开展国际减贫培训考察团来苍考察活动。积极推介一批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引导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家爱心捐赠,探索建立“结对认亲、爱心帮扶”社会扶贫帮扶平台。

4.合力攻坚推进行业扶贫。按照“六进农家”要求,大力实施“五大扶贫”工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行业主帮、社会主动、群众主体的“五位一体”综合治贫方式,聚合全县上下、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合力攻坚。充分发挥县扶贫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职能,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例会,通报工作进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县级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积极争取到位更多项目和资金投放到贫困地区,切实改善贫困村组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和体育、社会保障等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年争取实现各类投资1681470万元,其中,争取省以上财政投入209149万元。

5.完善金融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大对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的金融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对31个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规范管理,争取入社农户达到3000户,资产超740万元,资金周转率不低于200%,资金使用率不低于80%,争取省奖励资金20万元。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扶贫帖息贷款额度,增加扶贫帖息贷款规模。

6.完善移民安置规划。严格审定移民扩迁对象,及时编制乐园水库移民生产安置实施规划,认真组织抓好航电移民生产安置项目实施工作。围绕移民“稳得住,能发展”目标,以整合资源、整合项目、整合资金、整合力量、整合政策为导向,组织编制、航电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强化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对贫困人口和移民的培训力度,通过竞争比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培训工种,通过收取保证金方式,加大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力度,突出培训实效,增强培训对象脱贫致富的能力。全年完成扶贫培训和移民培训1150人。

(二)严格项目管理,提高扶贫移民项目管理水平,增强项目效益

8.改革资金分配方式。将扶贫项目和资金重点向我县北部贫困山区、边远乡镇和移民库区倾斜,使项目资金真正落实到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竞争比选等方式分配,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移民安置项目资金严格按审批方案和概(预)算执行,生产安置性资金打卡直发到村组集体或农户。

9.规范项目审批程序。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村规划、乡镇审核、县扶贫移民和财政等县级部门组成的专家团评审、县政府审批、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体制,搞好项目规划报批和备案。移民项目规划,按照既定审批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0.强化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监管主体责任,建立起建设单位、受益群众、县主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监督主体在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实行每月工作通报制以及扶贫项目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

11.抓好项目检查验收。坚持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成员单位参与项目检查验收的工作机制,将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着重检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管理制度、资金拨付、项目调整、制度执行、项目建设规模及时限、运行状况、后续维护等内容。

12.规范项目资金拨付。认真贯彻《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户管理。移民资金严格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13.强化项目跟踪审计。改变过去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移民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扶贫移民资金使用安全。配合国家审计署做好扶贫项目审计工作。

14.加强项目后续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原则,明晰项目建设移交后的管护责任,将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责任落实给农户和项目所在的村委会,将移民专项项目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到县级部门或项目所在的乡镇或村组,最大限度的发挥扶贫资金和移民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强化组织保障,全力营造扶贫移民良好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5.完善目标考核体系。继续实行扶贫移民工作专项考核、专项奖励,并按照文件规定,提高在党政综合目标考核中的分值。将县级部门联挂村的扶贫解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和县级部门的双向考核范围。落实县级部门和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将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和县级部门,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扶贫移民工作督查督办和定期通报。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7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8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整合范围、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开发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乡镇、开发区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扶贫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分类别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年度整合项目任务清单、绩效清单,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筹措、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和批复,以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的审查确定,审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资金绩效清单”,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制定本部门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乡镇、开发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并进行审查报批,督促乡镇、开发区实施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统筹整合使用,确保支持脱贫攻坚:

(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根据精准脱贫总体要求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引导、应整尽整、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思路,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二)整合资源、增强合力。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撒糊椒面”局面,集中财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瞄准贫困、精准施策。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户、贫困村的不同特点与需求,分类规划到村到户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确瞄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四)明确职责、注重绩效。

以乡镇、开发区为项目实施主体,并承担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推行“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资金绩效清单”管理机制,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实现项目、资金、绩效的有机统一,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整合范围

第五条除直接补贴农民资金、救灾资金和有明确用途或有特定任务的项目资金外,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当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地方财政收入增量资金的20%以上部分等均纳入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各部门应予以认可。

(一)部门范围。

主要包括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扶贫、国土、交通、住建、环保、旅游、教育、卫计、人社、民政、商务等部门。

(二)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主要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公益金市县分成、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绩效奖补资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配套资金(含农业产业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不含地方债分配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城乡社区建设省级奖补资金、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财政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级层面主要有: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谷一带”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公益金市级分成(支持乡村部分)、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部分)、文化强市专项资金(支持乡村部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持乡村部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村部分)、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农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县级层面主要有: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部分、安排支持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县级地方债券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部分等。

此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重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农民能力提升等。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改善、扶贫移民搬迁等,着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

(二)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贫困村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农村电商以及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着力推进产业脱贫。

(三)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重点支持教育脱贫、健康脱贫、社会兜底脱贫等,着力解决制约贫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瓶颈问题。

(四)支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水环境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治理等,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支持农民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贫困户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使贫困群众真正掌握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生产技能。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县扶贫部门按照扶贫总体规划和当年计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制定项目任务清单。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将应整尽整的涉农资金整合到位,制定资金整合清单。

第九条县扶贫部门按照资金整合清单,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类型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并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落实到具体的县直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会同县扶贫部门及时组织各乡镇(开发区)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认真组织履行年度内所有项目招投标和办理相关政府采购等手续,对规划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验收、报账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乡镇要及时组织初验,并报告县直有关部门和扶贫部门进行验收和审核,县扶贫部门牵头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对统筹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效果等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县、乡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设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户,实行“专账、专人、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整合清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负责将整合的资金划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部门申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统筹整合项目的任务及性质将资金划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所对应的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专户或项目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确保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乡镇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账,资金直付项目施工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加强沟通,建立运转灵活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乡镇联席会议,查摆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妥善加以解决,稳步推进整合工作。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注重乡镇与部门规划的衔接一致,保障按计划稳步实施脱贫攻坚项目,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十七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整合资金绩效清单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及时公开,并建立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采取“月调度、季检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缓慢、资金滞留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约谈;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通过不断加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有关项目部门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套取、挪用、截留、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承担主体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10

1 林业扶贫资金

林业不仅是我国主要林产品的重要供应产业渠道,更是我国发展可持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的重要支撑产业,它在我国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自九十年代末期便开展了林业扶贫工作,尤其在近几年来,为了扶持贫困国有林场早日脱贫、致富,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政府更是不断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以及扶贫规模的扩展。

目前,我国所开展的林业扶贫工作,主要是以增加国债的发行量来改善贫困林场的资金筹集情况,将所筹得的资金用以进行贫困国有林场的各项目经营建设,主要包括: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养殖业、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开发、种植业和利用项目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通电、通讯、修建断头路、解决吃水、电视接收设施和职工危房改造问题等。

因此,合理的安排、使用、管理林业扶贫资金,确保扶贫资金运行、使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是当前改善贫困国有林场经营现状的重要途径。

2 林业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力度健全、完善相应的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并设置相应的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使用办法,但林业扶贫资金在其使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2.1 林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必要的反馈

虽然我国政府及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在下发林业扶贫资金时,已经明确要求相应单位必须加强林业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本部门的本年度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报告上交主管部门。然而,在实际的资金管理过程中,很少有单位主动上交本年度的林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报告,导致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必要的反馈,进而无法真正得知林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2.2 部分扶贫资金安排过于随意化

各单位一般于年初统一安排林业扶贫资金的各项目使用额度与使用计划,确保各项目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补助。但是由于部分项目没有统一的补助标准及补助规定,各单位往往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导致部分扶贫资金的安排与使用过于随意。

2.3 无法真正落实各项目的配套资金

目前,由于部分单位经营管理不善,其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极低;或是由于部分单位的领导者缺乏对资金安排与使用的专业管理能力,而且缺乏对林业扶贫工作的认识,无法真正落实各项目的配套资金,使得部分扶贫项目严重受阻,无法真正实现原计划的扶贫效益目标。

2.4 部分林业扶贫资金受挪用、挤占

由于各个地区、市县等的实际经济情况有所差异,各级政府对相应的林业部门经费安排也有所不同,而且部分林业部门的扶贫资金与经费严重不足,无法真正满足各类公用经费的需求量,使得部分领导者擅自将本部门的扶贫业务资金挪用作为单位内部的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导致林业扶贫资金受挪用、挤占。此外,部分单位为了争取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欺瞒的手段,采用符合规定的项目来申请,却将到位的资金用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之中,出现各类关系项目、人情项目,未能真正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2.5 对林业扶贫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不足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及物力资源、时间资源等各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财政、审计和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林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一般未能采取全面抽查或定期抽查的方式,而往往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的形式,其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检查层面不够广泛,无法真正获取林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

2.6 部分林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过低

根据各级政府对当前我国贫困国有林场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调查结果来看,许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人员是由各部门的主办会计单位选派组成,而且经常存在由一名会计业务人员担任多个部门的财务处理工作,甚至是出现由会计人员轮流负责项目,而不是以专人专职的形式来开展会计处理工作。而财务管理工作本身属于专业化性质极强的任务,会计业务人员若未能具备

相应职位的专业素质与技能,而且缺乏对林业财务处理的要求及标准方面的认识,很难保证林业财务业务的处理质量。另外,甚至存在部分林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同为一人,不仅容易降低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而且其专业素质不高,容易降低会计信息的实际质量,导致部分林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过低。

3 解决林业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接近林业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善林业扶贫资金的实际效益,必须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首先,必须基于完善的扶贫资金运行机制,健全相应的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办法来执行,避免出现资金安排与使用过于随意化的现象;其次,必须严格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出现项目经费受挪用、挤占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项目配套资金严格落实到实处;最后,加大力度进行扶贫资金方面的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职能的执行,并以高专业化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来开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实现林业扶贫资金的高效、有序、安全运行的管理水平。

3.1 基于规范的林业资金使用制度,健全、完善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3.1.1 建立健全的扶贫资金使用制度

(1)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按照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对不能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减少资金支付中间环节,切实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2)完善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制度。除国家、省有专门规定以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管理。同时,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项目材料的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成本,以发挥更大效益。

3.1.2 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促进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项目主管部门、用款单位要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出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在项目资金的管理上,应实行村账乡管、乡账县管,工程与资金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扶贫开发项目的立项上,确保所有的项目计划、资金投放、工程决算要实行公开制度,增加项目运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1.3 设置扶贫资金的使用绩效考核制度

坚持财政资金使用成效考核制度。把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主要考核内容,与林业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目标一起布置,一起考核,以增强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当前,尤其要把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工作任务挂起钩来,考核内容要能充分体现出财政资金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3.2 健全资金安排制度,加强对扶贫资金安排的管理

按照项目带动原则,由各县级林业部门提报项目给市林业局各职能部门,市林业局各职能部门再根据年度林业工作计划和目标,把近期可以实施的项目列为补助对象,由市林业局各科站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领导集体审定后提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市本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确定控制数下达给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将控制数下达给各科室重新确定项目,并征求各县意见。再一次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提报市财政局。最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把资金下达给各县。资金安排的项目要细分到县,细分到项目单位,具体数额原则上要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能实行定额标准的也要提出分配依据平衡安排。项目及补助数额一经确定,期中一般不再调整。

3.3 协调解决公用经费不足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各林业扶贫项目资金受挪用、挤占的现象,必须尽快解决目前部分林业单位存在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首先,各林业部门应当在每年初结合以往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安排计划,制作全面、完整的经费使用目录,严格按照本目录与开支安排来进行本年度的经费支出安排工作。其次,林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费需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必须的经费需求明晰。最后,各级政府及相应的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林业部门所上报的经费计划需求,以及林业部门的实际工作特征,尽量安排足额的公用经费,满足林业单位的实际需求,促使林业扶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4 加大力度进行林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3.4.1 建立健全的林业扶贫资金审计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密切配合,条块结合。检查工作从市一级延伸到县再到乡镇一级,一直延伸到项目实施单位,把监督检查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件,坚决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责任人。

3.4.2 强化林业扶贫资金的审计力度

切实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处罚力度要采取点面结合的审计办法,对市、县两级实行全面审计,对乡村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或抽查。在审计时,对大的资金项目和有疑点的资金支出,采取一竿子查到底的追踪审计方法,把问题查实查透。对待违法违纪问题,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改变过去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忽视对责任人处理处罚的做法。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该揭露的要揭露,该公示的要公示,该曝光的要曝光,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起到震慑作用。

3.4.3 健全林业扶贫资金的群众举报制度,完善林业扶贫资金的监督机制

(1)建立扶贫资金执行情况的群众举报制度。项目主管单位要公开公布本区的各项农业扶持政策,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严肃查处。

(2)建立监督机制,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定期专项审计。严格把好论证报批关,对其建设内容进行审核,看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操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了解项目的进度,是否按照计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5 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资金管理部门要集管理和服务于一身,努力促进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只管资金,忽视工程的做法,切实做好资金的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要主动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信息和技术,帮助他们把好项目质量关,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3.5.1 把好项目关

要结合林业发展规划,对各县(市、区)提报的投资重点项目进行筛选整理,

按建设内容、任务、投资规模等分门别类统一建立项目贮备库。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有项目才有资金,才能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3.5.2 把好内部会计管理关

落实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确保内部会计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3.5.3 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教育

林业部门的财务会计处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是保障林业扶贫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途径。只有确保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财务处理技能及专业化知识,才能进一步提升林业部门的财务业务处理水平。因此,在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人际沟通、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道德品质六项基本素质当中,前二项是“硬素质”,后四项是“软素质”。在进行“硬素质”教育的同时,更应注重会计人员的“软素质”教育。除上文所述,还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道德品质与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确保财务管理人员具备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责任心,逐步实现规范化的林业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目标。

4 小结

综上所述,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扩大林业扶贫的规模,然而由于林业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不当,其使用效益过低,影响了林业扶贫资金的实际效益发挥。为了真正实现林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首先完善扶贫资金的运行机制,健全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相应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并注重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充分改善林业扶贫工作的开展质量,真正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条件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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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晓飞,万建平.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10).

[3]汪三贵,李文,李云.我国扶贫资金投向的效果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4(5).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11

2014年县省直“第一书记”帮包村扶贫开发项目,在我县22个省直“第一书记”帮包村实施,项目总投资1156万元,其中,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154万元,一般转移支付资金300万元,整合涉农资金220万元,县财政资金8万元,群众自筹资金113.6万元,其他资金368.4万元。新发展致富产业:瓜菜大棚125亩,旱地藕105亩,新建1500只良种羊养殖场,年出栏2.2万只獭兔养殖基地;肉牛养殖示范基地640头。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管网约9300米。铺设地下电缆6700米,修筑农田生产路8840米,修灌溉渠4300米,搭设电缆线1000米,生产桥8座,挖沟2.57万米,建4600平方西瓜市场一处,建手工厂房10间。目前,项目财政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项目已全部开工,完工率达60%。通过财政扶贫开发项目,可使7918人受益,使3982个贫困人口脱贫。

2、互助资金发展情况。2014年,我县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稳步实施。自2010年以来,我县在3个镇办,21个村先后开展了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截止目前,入社农户达到1614户,互助资金总额达到41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43万元,农户出资61万元,公积金转增本金2.2万元。已累计为1536个农户发放借款760万元。贫困户扶持率达到70%,按期还款率达到100%。

3、“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情况。县2014年“雨露计划”培训省财政资金20万元全部用于职教中心在校生补助。全年度转移培训400人,在县职教中心学校注册的在校生400名贫困生每人按500元补助,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并就业。

4、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情况。今年,省市下达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万元,全部用于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我县选取带动农民致富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茹园苗木有限公司作为补助对象。目前,申报材料已上报,待市审核后补贴到位。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一是存在扶贫产业与贫困户对接困难现象。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有产业的和有能力发展产业的大部分为非贫困户,真正的贫困户缺少产业且没有能力发展产业。贫困户致贫原因多为因病、缺技术、缺劳力以及懒惰,自身没有效益较好的产业,我们用补贴现金及生产资料的方式对其扶持,效果不明显。二是存在贫困村自然条件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相对滞后,群众行路难、饮水灌溉难、电力设施老化等现象突出,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土地产出较差,农民持续增收的潜力薄弱,应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扶贫队伍力量相对薄弱。扶贫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新时期扶贫任务日益艰巨,县扶贫办现有人员较少,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再就是镇一级没有专职扶贫管理人员,扶贫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镇经管站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多项繁重工作,还要承担镇中心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加上今年,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导致在对产业项目的推进和监督上缺乏时间和精力。四是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被动接受项目。群众自身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形成了扶贫工作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政府行为,贫困人口的参与只是被动的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足够的挖掘。五是社会扶贫与行业扶贫涉及部门多,协调起来困难,“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新格局难以形成。扶贫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协调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12

1.种植特色优质水稻,在全村1一6组,规模规范计划发展川优6203新品种面积1100亩,完成发展1100亩。(含计划招投标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完成招投标采购28吨)。

2.发展稻田养鱼;在1.2.3组计划发展稻田养鱼100亩,整治田坎2200米,按砖砌体,高0.8一1.5米,厚0.24米要求,完成2546.3米。

(二)基础设施配套:

1.沟渠整治:在5组丛木林计划新建沟渠250米,按照沟宽0.4米,高0.2米砖砌体要求,完成250米。

2.山坪塘整治:在4、5组计划整治山坪塘3口,完成2口。

3.公路整治:计划在1一6组整治泥洁石公路5.4公里,完成5.4公里(其中配套农综项目硬化2.68公里)。

4.建设生产便道:在1、2、4、5组计划硬化田间生产便道5.4公里,按宽0.8一1米,厚0.08一0.09米要求,完成5.991公里。

(三)生活基础改善:

1.危房改造:在2、3、4、5、6组计划贫困户新建住房9户,完成9户。

2.计划完成9户贫困户进行小庭院建设,实际完成1户。

3.农户三改:对9户贫困户进行改厨,完成9户;对9户厕所改造,完成5户;对9户进行圈舍改造,完成0户。

4.建田间蓄水池:在果园区计划新建20立方米蓄水池4口,按长4米、宽2米、高2.5米的要求,完成4口。

(四)农户技能提升:为进一步提高农户生产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在2016年2一4月完成500人次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自查验收,村2014年整村推进项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100万元,完成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00万元,已申请划拨资金40万元,已兑现资金40万元,验收未兑现金60万元,项目节余资金8.7876万元。

(一)特色产业发展:

1.种植特色优质水稻,规模规范计划发展川优6203新品种面积1100亩,(含计划招投标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完成招投标采购28吨)。计划财政资金18.288万元,按照招投标政策,集中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实际使用资金9.5万元,结余项目资金8.788万元。

2.发展稻田养鱼:在1、2、3组计划发展稻田养鱼100亩,整治田坎2200米,按砖砌体,高0.8一1.5米,厚0.24米要求,完成2546.3米。计划财政扶贫资金22.162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2.4394万元。

(二)基础设施配套:

1.新建沟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7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75万元。

2、山坪塘整治:计划财政扶贫资金3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万元。

3、整治公路:计划财政扶贫资金27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7万元。

4、建生产便道: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6.2万元,实际使用资金17.97万元。

(三)生活基础改善:

1.危房改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9万元,实际使用资金9万元。

2.建小庭园: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4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05万元。

3.农户三改: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3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75万元。

4.建蓄水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8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8万元。

(四)农户技能提升:在全村范围内开展500人次的水稻、玉米、特色水产养殖、水果种植、田间管理、病虫防治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万元,实际使用资金1万元。

(五)剩余87876元拟用于4口人饮水池管道购置(涉及2、3、4、5组)。

三、项目整合情况

1.整合农业综合项目硬化村內道路2.68公里,整合资金50万元。

2.整合农业项目整治黄金沱提灌站,整合资金30万元。

3.整合农业综合项目新建150立方米人饮蓄水池2口,整合资金12万元。

4.整合农业项目建沼气池9口,整合资金1.35万元。

四、项目实施效益

(一)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一是通过整治提灌站,山坪塘,沟渠,及人饮蓄水池,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彻底改善人饮水,农业用水困难的现状,受益面积1000亩,受益人口1200余人。二是硬化村组公路和院户路,形成了农村交通网络格局和特色产业环线,极大地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了群众出行难问题,方便农副产品运销,推进优质水稻、发展稻田养殖,特色水产和特色林果等农业产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村民致富增收能力。

(二)人居环境逐步完善。通过实施五改三建、院户路、新建微水池和沼气池等项目,改变了原来脏、乱、差的居住环境,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现在的村民吃了上安全放心的山泉水或机井水,用上了清洁、干净的沼气能源,摩托车、电瓶车直接开到家门口,呈现出一片幸福、和谐、安康的景象。

(三)致富增收能力大大提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余期,培训人次500余人。特别是针对新发展的优质水稻6203新品种和特色水产业,稻田养鱼产业,更是邀请农艺专家,将栽培种植,养殖管理技术送到田间地头,现场示范讲解,手把手教学,切实增强了农民的后续管理意识,让农民真正掌握实用技术。

(四)实现扶贫效益。通过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一是覆盖全村6个村民组,302户,1289人,其中:贫困户85户,293人,贫困户100%覆盖。二是扶贫先扶志。开发智力扶贫,实现贫困人口素质和致富本领大提升,文明村风民风形成。三是实施整村推进增加产业培育,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助农增收成效明显,全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实现贫困村向新农村,小康村转变丶贫困户向富裕富、小康户转变。

五、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劳力不足,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未能根本改变。

(二)产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举步维艰。

(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六、下一步打算

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工作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脱贫的步伐,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到:

一是切实利用好项目的节余资金,将资金用在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财政专项扶贫工作计划篇13

2019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以加快脱贫为目标,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拓宽盘活扶贫资金渠道,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我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如下:

一、扶贫资金整合情况

按照整合资金名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应整尽整,按需而整”。全区今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是35440.55万元,实际已整合到位资金35440.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央资金17841.36万元。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41万元、水利发展资金1490.96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9.5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82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3253.2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2478.7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2012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8万元。

?(二)省级资金5717.3万元。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742万元、农业改革发展资金577.4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8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32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万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363.9万元、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31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73万元。

(三)市级资金1658万元。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58万元。

(四)区本级资金10223.89万元。主要包括区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488万元(2019年区本级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9488万元,较2018年增加3800万元,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增量18900万元的20.11%。)、2018年度结余资金(统筹整合资金)735.89万元。

二、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2019年,我区共安排扶贫项目600个。截至12月18日,扶贫资金支出34074.21万元,扶贫资金支出比例占年度规模35440.55万元的96.14%。

颍东区采取“三项清单”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通过“整合清单”“任务清单”公开资金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施地点、项目完成时限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围绕年度扶贫任务目标,通过设置“绩效清单”,找准财政资金的着力点和撬动点。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颍东区共实施35大类项目,资金规模为35440.55万元。颍东区财政局出台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9〕64号)及《颍东区扶贫资金单个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的支出审核、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我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依托监控平台将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中央层面50项资金、省级层面24项资金都纳入了监控范围。

按照谁填报绩效的原则,区级行业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扶贫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数据分析。同时,财政部门落实责任要求对行业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引领,确保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自评工作有序进行。目前实施的35大类项目,落实扶贫项目资金3.54亿元,扶贫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实际支付比例及项目绩效自评、审核完成比例均达到了100%。

四、扶贫资金监管情况

(一)扶贫资金及时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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