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实用13篇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

二、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团结问题上,我坚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公正,工作上充分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鼓励大家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凡是有利于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都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的工作堡垒。

三、责任到人、勤奋工作在过去的工作中,首先,我积极带领社区工作人员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同时,本社区每个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时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在过去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是存在了一些不足,比如工作中领导方法有待于继续提高,业务素质还要不断跟进,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

五、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长城,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坚持廉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社区的副主任,要特别注意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

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请吃,不搞铺张浪费。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本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为社区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区工作人员微腐败自查报告最新二 通过学习,使本人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为了轻装上阵,按照上级要求,现对照党章党纪,就本人的作风问题自查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学习上抓得不够紧、不够好。政治学习缺乏主动性、系统性,缺乏钻劲和挤劲,不求甚解,不能持之以恒。没把学习提高到增强工作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存在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现象。

2、有轻微的主观主义思想。虽说是个老兵,多以服从为天职,犯不了官僚主义的错误,但有时还是不乏自己的个性和想法。自认为好的建议一旦没被采纳,积极性便大打折扣,甚至敷衍了事。有些事情事后想来,人家是对的,我的想法是错的。不然咋有屁股决定思想一说呢。官僚官僚,当官的僚就僚在这些地方。

3、消极应对形式主义,只求做像,不求做好。甚至错误的认为:形式主义的工作不能做得太出色,一旦被上面看中、黏上,当成典型连连看,影响正事,那就糟了。

4、思想上存在享乐主义的想法。食色性也。毋庸讳言,本人喜欢吃好的、穿好的、住好的、玩好的。对于我们平民百姓来说,有些虽属奢望,但从思想深处检讨,非分之想是不应该有的。

5、看到奢靡之风我很眼热。人生在世,都想风光无限。看到前些年当官的居高楼、坐豪车、喝洋酒,美女前呼后拥,好生羡慕。也想来生走点官运,风光风光。我这人思想缺乏定力,有时把持不住自己。我若官至处、厅、部、国,很难百分之百保证是个清官。

二、问题原因

归根结底还是政治学习不够,思想革命不彻底。平时虽经常参加政治学习,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把学的东西真正印在脑子里、融化在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注意思想改造,提高思想素质。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2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i

自社会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从社会调查员的组成来看,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社会调查。能够及时、全面的得到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相关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现量刑科学化。二是社会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聘请关注、热爱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相关人员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司法助理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其担任社会调查员,能在调查阶段全面、直观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且通过参加庭审,能实现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社会调查员。即由法院委托社会工作者,由其利用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向法院提供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i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社会调查对象辐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司法助理员以及专业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司法助理员的社会调查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非本区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而此种社会调查需要耗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而社会调查资金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的相对匮乏都制约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加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出发,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具体来说,可以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担任,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学习掌握。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3

一、清查审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及审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底子不清、管理不善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理清村级债务债权,增加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优良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二)基本原则:在清查及审计中,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审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清查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时间范围:20xx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村(社区)财务情况;

(二)对象:本届村(社区)“两委”成员及参与经济活动的其他组织成员;涉及财务问题的往届村(社区)组织成员。

三、清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村(社区)财务清查内容:一是村(社区)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等;二是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和民主理财情况;三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务公开栏工作的通知》,规范公开村(社区)财务情况。

(二)村(社区)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二是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等情况;三是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及其他管理使用情况,宅基地分配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情况;四是村居民反映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清查审计的程序

(一)统一安排部署。乡镇(街道)是清查审计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分阶段按步骤有序推进清查审计工作。

(二)开展清查审计。本次清查审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对财情复杂的村(社区)要组织专项审计。对经济规模较大、群众要求较强、历年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社区),应当安排专项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下发《审计通知书》,进行审前公示。各村(社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任期财务清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清查审计工作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参与监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然后交换审计意见,并充分听取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三)出具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要充分听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村(社区)财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区)财务清查结果和各村(社区)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清查审计工作人员要在清查审计结果报告上签字认可。清查审计结果报告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纪(工)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财政所各保管一份,第三份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财政所装入各村(社区)的会计凭证中保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虚构,避免雷同。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各村审计报告要报联点区级领导审核把关。

(四)公开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15天内,由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现代信息手段,向在外务工人员进行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五)及时建档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各乡镇(街道)要将所辖村(社区)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建档永久保存。

四、实施步骤

清查审计工作从2020年7月启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迟,最迟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审计期间不得影响村(社区)财务正常往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动员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区乡两级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召开相关会议,对村级财务届期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村(社区)自查自纠(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村(社区)“两委”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于8月10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第二阶段为各乡镇(街道)实施清查审计(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民政、财政、经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清查审计工作小组,对所辖村(社区)的财务进行全面清查审计。各乡镇(街道)要综合研判,确定上报重点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计。重点村名单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委组织部308室)。

3.区清查审计工作组复查阶段(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5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经站及有关乡镇(街道)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清查审计上报的情况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复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的村(社区)比例不低于20%,并将复查情况汇总后形成综合材料上报区清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档备案阶段(2020年9月26日—2020年9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成立村(社区)财务清查和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X任组长,副区长X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直属机关工委书记、区两新工委书记X,区纪委常委X,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X,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区审计局副局长X,区农经站站长X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调度全区财务清查审计工作,督查推进工作,协调有关事宜。从财政、农经、审计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3个业务指导复查组,分片负责指导督查乡镇(街道)进行清查审计,并开展复查。由区纪委区监委牵头,组建执纪问责组,负责受理财务清查审计违纪行为的举报,并组织人员依法查处。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清查审计工作专班,确保清查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此次清查审计范围大,内容多,时间跨度长,清查审计任务重。纪检、组织、农经、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督促和指导全区村(社区)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清查审计出来的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审计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要进行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做好清查审计工作中乡镇(街道)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农经、审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审计程序的规定,指导各乡镇(街道)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保障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清查审计工作的必要经费。民政部门要做好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组织换届选举具体的衔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业财会人员开展清查审计工作。清查审计工作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参与监督。

(二)强化经费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要据实足额保障清查审计工作经费。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4

为认真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我社区党支部根据街道党工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和街道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在5月20日下午及5月22日上午召开了“学习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学习科学发展观专题组织生活会”。

1、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

民主生活会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胡翠萍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社区支部党员、社区居民党员代表、全体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30余人。本次会议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区”为主题,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剖析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各方面对社区两委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和梳理社区居民反映的各类意见和建议6条。

整个会议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开得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会场气氛融洽,和谐团结。会上,每一名班子成员都结合个人学习、工作和作风,查找问题,剖析根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基本做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求大同、存小异,讲团结、讲风格。对征求上来的群众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这些意见建议可以看出广大党员和群众对社区两委班子是信任的、关心的、意见是诚恳的,态度是积极的,是从关心社区的发展和爱护班子的角度来提意见和建议的。可以看出他们希望社区两委班子加强团结,增强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带领社区群众开创工作新局面,渴望社区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素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进步。大家一致表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认真思考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以自己思想素质的提高和工作的不断进步来回报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

由于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态度端正,严肃认真,做到了谈思想深入细致,谈工作不怕揭短,民主气氛热烈浓厚,从而达使得班子内部统一了思想、增进了团结,班子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达到了预期目的。

2、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

民主生活会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胡翠萍主持,社区支部党员参加了这次会议。组织生活会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解放思想讨论活动和学习调研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拓宽了征求意见的渠道,大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成功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收到了实效。

为提高对专题组织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端正了态度,统一了思想。并在次期间开展了一对一谈心活动,在谈心活动中,支部全体党员认真谈思想,谈工作,谈学习,谈生活,相互交流了思想,沟通了感情,增进了友谊。支部党员按照上级党委对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文件的具体要求,对照党性分析的标准,重点检查了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深刻剖析了思想根源,结合在征求意见阶段和谈心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

组织生活会上,支部全体党员端正态度,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自我批评为重点,按照准备好的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日后更好的开展民主评议,每位参加会议的人都逐一进行自我剖析。坚持从党支部实际出发,着重开展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在党性分析活动中坚持了自我批评、自我教育为主,提倡必要的批评帮助。党性分析贵在自觉、重在求实。为突出自我批评、自我教育为主,明确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

我社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及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讨解决、促进发展的对策和思路,认真撰写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提供依据和努力方向。撰写过程中,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胡翠萍全程指导,使分析检查报告充分运用了前段时间深入调研、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的成果,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这个重点,使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社区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进一步形成领导班子干部群众对科学发展观的共识。分析检查报告严格按照财源街道党工委的要求,总结概括为4大点:一、分析检查阶段准备工作概述;二、存在问题剖析;三、影响社区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四、今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工作重点及措施。其中包括6方面基本内容,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新认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分析检查报告的讨论修改工作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撰写完毕后,我社区及时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报告。会议期间组织了讨论,并确保每一位参会人员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社区及时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反应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再次体现到了分析检查报告中。

四、征求意见及群众通报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5

社区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及要求

(一)健全完善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各社区必须按照规定向全体居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多形式公开。

一是公开内容通俗化。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确定(见附件2)公开的内容,确保公开事项要素完备、内容真实,通俗易懂、一目了然,便于党员群众明白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二是公开形式多样化。要按照“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要求,公开形式必须以固定的公开栏(见附件3)公开为主,同时可以采取召开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民情沟通日等形式,对党员群众面对面公开。有条件的社区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并鼓励创新其它公开形式,推进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的全覆盖及公开形式的现代化、信息化。

三是公开时间具体化。社区常规性党务、居务、财务情况必须在每月15日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保留1个月的时间。动态性、阶段性事务的公开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并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确定更新周期,对涉及社区和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专项公开,及时公开,一事一公开。其中,对社区财务要按照《关于实行社区财务收支逐笔公开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对收支情况每月实行逐笔公开。

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或者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内容不规范的社区,每发现一次,从该社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2分,并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视情从该社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5-10分。

责任部门:纪工委、组织科、社会事务办、经管中心

(二)健全完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社区重大财务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要严格按照《街道办事处关于实行社区重大财务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报的原则,对文件确定的9大类重大财务事项和新成立社区全资或参股企业、已成立社区全资或参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对需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事前上报街道片区党委进行审查,并经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批准后,社区履行相关民主程序方可实施。

对于重大财务事项事前报告制度不落实的社区,一经查实,街道党工委将予以通报批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给予该社区“一票否决”。

2、严格执行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

社区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各社区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见附件5),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后,报街道经管中心审核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提报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正式的预算方案。方案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主管会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片区党委书记签字后,附社区“两委”会议记录和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记录,报街道经管中心监督执行。年末,社区根据预算方案按实做出财务决算报告,并将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党员、居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财务公开栏向全体居民公开。

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超出预算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须报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后,经党员、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不予列支。

3、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合同签订要履行民主程序。社区凡涉及出租、转让、承包、拍卖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内容,均需按照民主决策、分级审签的程序以社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施方案及合同条款必须经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社区财务人员要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制订。合同标的额在10万以上的经济合同,在社区“两委”研究同意的基础上,作为重大事项(附两委成员签字的会议记录),报街道片区党委进行审查,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社区召开党员、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实施。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社区须将合同(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报经管中心备案。合同到期后,合同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权力义务的,需按照新签订合同的有关程序进行续签。凡是合同不履行民主程序的,其收支一律不得入账。

二是合同管理要规范有序。各社区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将所有合同纳入账内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社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合同情况,如有人员变动,要按规定进行交接。每年年底要及时归档,并对本年内有效的经济合同及合同签订时间、标的在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是要提高合同履约率。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要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督促履约方履行责任,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对无力履约或恶意拖欠的,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防止合同资金沉淀流失。对发生重大合同纠纷案件的,要及时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凡不按规定程序签订或续签合同的社区,每发现一次从该社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5分,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因公章管理人员私自盖章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济合同台账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的,每缺一项从该社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2分。

4、严格落实社区投资参股企业监管制度

一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社区出资参与社会投资的,必须经民主程序,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出资或参股。已成立的社区参股企业,要接受街道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规范经营行为。

二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凡是社区单向向参股企业出资、转让等,事前必须经相关民主程序,并依次向经管中心、片区党委、街道党工委报告资金拨付的用途明细,街道党工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社区每半年向街道经管中心提报社区社区全资及参股企业经营报表,街道相关部门将根据报表进一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三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街道将社区全资及参股企业列入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任期及离任审计范围,并定期(每年8月份或次年1月份)和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检查人员由街道和社区财务人员组成。检点包括企业收入来源、支出及盈亏情况;是否存在将集体收入列入企业收入、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社区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情况。对将社区收支转移到企业、不经规定程序审批资金、逃避街道财务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要严格执行公开制度。社区要将全资及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每半年(年)向居民公示。公示结果须经公司法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公示后,报街道经管中心备案。同时,社区于每财务年度的下一个季度前召开全体居民(代表)会议,通报社区全资及参股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盈利(亏损)、收益分配方案、留存收益、下年度发展计划等,并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党工委。

对未经批准实施的经济往来或未按报批用途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街道立即停止办理社区一切经济事项。对将社区收支转移到企业、不经规定程序审批资金、逃避街道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间提报全资及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不公示、不报告经营情况的,每发现一次,从社区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2分。

责任部门:经管中心、审计所

(三)严格执行社区事务民主决策制度

社区要建立和落实民主决策机制,社区事务民主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按程序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民主决策事项和程序(见附件6)。

对于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的社区事务,由街道办事处责令社区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年内,未按要求履行民主决策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社区,取消该社区年终评先资格,并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资格。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落实决议不力或擅自变更执行内容的,由街道党工委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在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上做出检查。

责任部门:社会事务办、包社区干部

(四)建立社区民情沟通日制度

一是民情沟通日活动开展的时间及范围。各社区原则上将每月15日定为“民情沟通日”,活动由“两委”班子组织召开,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活动范围主要是社区户代表(包括党员、居民代表和普通群众代表等),原则上每次参加人数不低于社区总户数的5%—10%。

二是民情沟通日活动开展的形式及内容。民情沟通日分为全面沟通和点题沟通两部分。全面沟通主要是通报上级最新的政策法规,对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干部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点题沟通主要是通过会前走访调查,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后,召开社区“两委”会议,进行归纳梳理,并研究确定沟通的主题和内容,在活动中提交与会人员共同参与讨论。活动中,社区干部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心贴心交流,群众向干部进行咨询、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民情沟通日反映问题的办理及反馈。民情沟通日活动中居民提出的问题原则上由社区负责解答,简单事项当场予以解决或答复,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事项7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群众提出问题的办理结果和意见落实情况,要通过召开会议或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处理民情的公信力。

责任部门:纪工委、包社区干部

(五)健全完善会议及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

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必须按规定参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召开的相关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及时填写《社区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单》(见附件7),经片区党委和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因公(私)离开市(包括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时,要填写《社区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报告单》(见附件8),报片区党委和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社区“两委”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外出,要填写《社区工作人员外出登记表》(见附件9)。

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或报告未获批准的,一律视为擅自不参加会议或擅自外出,视情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处理;对年度累计6次未按规定报告的,按照《关于设立社区干部岗位风险金的若干规定》要求,扣除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当年岗位风险金街道缴存部分,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和奖金。对于社区“两委”及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外出不登记的,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对于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外出不登记的,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责任部门:组织科

(六)健全完善社区每周一例会及党员、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各社区要按照《关于实行社区周例会制度的通知》要求,每周一召开社区“两委”会(可吸纳部分党员、居民代表列席会议),汇报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并制定本周工作计划。研究重大事项,片区党委和包社区干部必须参加,会议记录“两委”成员均须签字。各社区除每半年和年终召开的党员、居民代表会议外,年度内召开的其他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要不少于2次。

街道相关部门通过现场督查、查看会议记录等形式,定期督查各社区会议召开情况,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街道党工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年度内召开的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次数不达规定标准的,每少一次,从该社区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10分。

责任部门:组织科、社会事务办、包社区干部

保障措施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6

第二章审判机关

第三条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本区被羁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镇)司法科发放《关于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听取意见。

街道(镇)司法科收到区法院发放的《意见征询表》后,通过走访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原单位、家庭、学校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填写《意见征询表》。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刑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

《意见征询表》反馈区法院前都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意见征询表》中的意见,供区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第五条区法院对适用缓刑、管制的案件在定期判决宣告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科的同志参加。区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判决书中可撰写有针对性的“法官诫免语”,督促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对象在3日内到公安机关报到。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区法院应在缓刑、管制判决生效后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司法局基层科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区法院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自收到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由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司法科将提请收监的相关材料送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初审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向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书,法院视情况依法裁定收监执行。

第三章检察机关

第八条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是否依法执行和执行机关的执法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实行监督。

第九条区检察院对下列机关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

(一)区法院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

(二)区公安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及监管的执行活动。

(三)区司法局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区检察院对下列刑罚执行及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和审查:

(一)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及是否按规定被落实监管和社区矫正措施。

(二)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脱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现象。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期限是否准确,刑罚执行的变更是否合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宣告和期满宣告是否按时进行。

(五)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市,公安机关对请(销)假审批的执行情况。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和提请司法惩处的情况。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核和办理减刑、假释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执法情况要加强检察监督和审查,对公安机关报请裁定减刑和假释的案件,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同步检察,并提出检察意见。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

其他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区检察院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告诫,并向执行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与街道(镇)司法科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公安派出所要指派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负责每月向街道(镇)司法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街道(镇)司法科每月向公安派出所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和矫正工作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与街道(镇)司法科核对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数据,确保人员底数和刑罚执行期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街道(镇)司法科。

公安派出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查找。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矫正开始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时,由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第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因事需要离开本市或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镇)司法科反馈审核意见,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销假手续。对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还应负责委托暂住地公安机关监管。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书》。

社区服刑人员要求迁居时,应向社区民警提交书面申请,民警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其迁移户口的理由进行调查,并听取街道(镇)司法科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派出所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应通过发放《联系单》方式告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以回执确认后,落实监管措施,并通知各自所在地司法科。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认真审核。

对被宣告缓刑、管制及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被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假释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书面通报街道(镇)司法科和检察院监所科。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对被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提请原决定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撤销原判收监执行的建议。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评街道(镇)司法科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司法局全面掌握、收集、汇总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有关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区司法局每季度负责对街道(镇)司法科缓刑和假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街道(镇)司法科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司法局指导、监督并评估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工作站及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街道(镇)司法科应在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宣告会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簿》,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开展教育矫正(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性化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街道(镇)司法科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重新违法犯罪嫌疑、逃避监管、下落不明等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填写《异常情况转递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和区检察院监所科。公安派出所对司法科通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街道(镇)司法科。

街道(镇)司法科应将《异常情况转递单》复印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负责将《异常情况转递单》转递至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街道(镇)司法科开展通报和调查处理异常情况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十七条街道(镇)司法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按月、按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提请奖惩,由区司法局每季度开展审批、汇总和上报工作。

区司法局对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规定》实施奖励考核,并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等书面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经教育和实施日常行为处分后仍不悔改的,由街道(镇)司法科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惩处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基层指导科有关同志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对每季度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区司法局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镇)分管领导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对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意见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区检察院。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7

(二)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请示、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四)与区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宜。

(五)指挥调度区司法局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二、预案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工作职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

三、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一般性民间纠纷;因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

(二)机构职责

区司法局成立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全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的工作协调、人员调配、信息传递等。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各街道相应成立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置本区域内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

(三)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2、区分性质,相应施策。及时分析民间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纠纷性质,预测研判发展趋势,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行动准确,果断采取措施,把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涉及全区性民间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跨街道的矛盾纠纷,由街道之间联合处置;各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确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便组织协调增援。

(四)处置措施

1、一般性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摸清是非原由。

(2)依据纠纷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当事人展开调解,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家人、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等共同做疏导工作。

(3)调解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回访,及时制作卷宗归档。

(4)如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或进一步激化扩大,超出本级调解组织能力之外,及时报告上一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求协助处理。

2、可能引发民间纠纷的突发事件,如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及时组织展开救助和防护工作,控制好现场事态发展。

(2)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研判纠纷的性质,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确定责任主体,做好归口分流化解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3)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分清是非责任,平息事件争端,力促理性解决问题。

(4)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调和的纠纷,在做好稳控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闻讯后,主要领导要亲自到场组织,及时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现场,并做好跟进稳控工作。

(2)对已出现局势激化的纠纷情况,在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司法局汇报的同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3)在矛盾纠纷处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借以摄像、录音等设备对事发现场重要证据进行采集,对当事人、证人作好调查笔录。

(4)要运用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联合调解。如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

四、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2、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稳定。

3、各司其职原则。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按各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4、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应急有序、处置有效。

(四)处置措施

1、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处置

(1)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周,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上门走访要求其亲属协助查找,同时与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2)区司法局制作协查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查找。

(3)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原审法院刑庭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协助。

(4)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请收监。

(5)收到法院同意收监的裁定后,区司法局制作协助抓捕的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抓捕。

2、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司法所应当迅速查明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3)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的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报告。

(3)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保持联系,跟踪案件的进展,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杀、他杀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处置。

(2)司法所应当协助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3)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检察院监所科。

5、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的处置

(1)在收监押送中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区政法委领导、市司法局矫正处处长、区司法局局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2)立即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各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安置帮教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对发生在各街道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司法所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对发生在相邻街道的突发事件,在区司法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条块结合,由先发现或得到消息的司法所首先控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知事发地所在街道司法所赶赴现场负责处理,相邻街道司法所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2、先接报先处置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先接到报告的单位为“第一处置人”,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处置措施

1、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

(2)组织查找未果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并通知公安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追逃或监控。司法所及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全程配合,协助开展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过程记录在案。

(3)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司法所报告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指导司法所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2、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正在参与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司法所应立即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并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恶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生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迅速组织部门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或接到公安派出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开展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矛盾激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导、督促司法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突发事件的种类、涉及人员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情况后,应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司法局报告,并及时通知协调公安派出所进行紧急处置。

(2)司法所应第一时间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8

1、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

民主生活会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刘莉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社区支部党员、社区居民党员代表、全体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20余人。本次会议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区”为主题,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剖析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座谈和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各方面对社区两委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放征求意见建议卡35份,经过归纳和梳理社区居民反映的各类意见和建议6条。两委班子成员为更好的对自我进行剖析,每一位成员都写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个人发言材料。

整个会议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开得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会场气氛融洽,和谐团结。会上,每一名班子成员都结合个人学习、工作和作风,查找问题,剖析根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基本做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掩盖问题、不回避矛盾,求大同、存小异,讲团结、讲风格。对征求上来的群众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这些意见建议可以看出广大党员和群众对社区两委班子是信任的、关心的、意见是诚恳的,态度是积极的,是从关心社区的发展和爱护班子的角度来提意见和建议的。可以看出他们希望社区两委班子加强团结,增强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带领社区群众开创工作新局面,渴望社区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素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进步。大家一致表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认真思考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以自己思想素质的提高和工作的不断进步来回报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

由于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态度端正,严肃认真,做到了谈思想深入细致,谈工作不怕揭短,民主气氛热烈浓厚,从而达使得班子内部统一了思想、增进了团结,班子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达到了预期目的。

2、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

民主生活会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刘莉主持,社区支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了这次会议。组织生活会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解放思想讨论活动和学习调研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拓宽了征求意见的渠道,大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成功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收到了实效。

为提高对专题组织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端正了态度,统一了思想。并在次期间开展了一对一谈心活动,在谈心活动中,支部全体党员认真谈思想,谈工作,谈学习,谈生活,相互交流了思想,沟通了感情,增进了友谊。支部党员按照上级党委对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文件的具体要求,对照党性分析的标准,重点检查了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遵守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深刻剖析了思想根源,结合在征求意见阶段和谈心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每个党员在撰写自我剖析材料时,都经历了一个全面回顾、深刻反思、反复修改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组织生活会上,支部全体党员端正态度,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自我批评为重点,按照准备好的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日后更好的开展民主评议,每位参加会议的人都逐一进行自我剖析。坚持从党支部实际出发,着重开展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在党性分析活动中坚持了自我批评、自我教育为主,提倡必要的批评帮助。党性分析贵在自觉、重在求实。为突出自我批评、自我教育为主,明确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

我社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及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讨解决、促进发展的对策和思路,认真撰写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提供依据和努力方向。撰写过程中,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刘莉全程指导,使分析检查报告充分运用了前段时间深入调研、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的成果,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这个重点,使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社区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进一步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基层单位和干部群众对科学发展观的共识。分析检查报告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总结概括为4大点:一、分析检查阶段准备工作概述;二、存在问题剖析;三、影响社区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四、今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工作重点及措施。其中包括6方面基本内容,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新认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分析检查报告的讨论修改工作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撰写完毕后,我社区及时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报告。会议期间组织了讨论,并确保每一位参会人员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社区及时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反应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再次体现到了分析检查报告中。

四、征求意见及群众通报工作

修改定稿后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征求了街道指导检查组的意见后,报街办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群众进行了通报。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9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体系和应急运行机制,利用各类救助资源,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台风、潮汛、浓雾、冰雹、暴雪、强寒流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其他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冻死人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如下:

1、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原则。自然灾害的救助由镇政府牵头,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所在村、社区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立刻上报镇政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灾情排查和救灾工作。

3、因地制宜,急事急办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涉及救灾的有关手续从快、从简,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三、基本情况

*区*镇地处*市东郊,东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临钱塘江,北依*笕桥机场,总面积1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9034万,辖区下辖10个社区、4个行政村。全镇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270户,各类残疾人员462人,精卫病人198人,辖区有各类学校5所,辖区单位100家,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设施完善,是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商贸发达、人口密集的镇。

四、启动条件

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台风、潮汛、浓雾、冰雹、暴雪、强寒流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其他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五、组织机构

根据灾害程度,对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人员,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照分工开展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和查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抢险保卫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监督检查组等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查灾核灾组。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沈国法同志任组长,各村、社区民政干部为成员。主要职责:全面了解救灾预案、转移安置点及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依据水利、气象预报的雨情、水情综合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加强使用和管理;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伤病、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道路、桥梁,水塘、河岸堤坝、学校、医院等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的能力意识。查灾结束后,应及时写好全面的查灾报告。

2、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主任戚福水同志任组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指导各村、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镇城管计生办主任龚玉香同志任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爱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4、抢险保卫组。由镇综治办主任俞德坤同志任组长,*派出所、交警中队、人武部、巡防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5、接收捐赠组。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沈国法同志任组长,镇社会事务办及村、社区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镇党政办主任戚福水同志任组长,文化站、工会、妇联、共青团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灾情及救灾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7、监督检查组。由纪委副书记毛展宏同志任组长,镇纪委、党政办、财统办及各村、社区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应急准备和反应

(一)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或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段要严密监测并及时报告。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域群众转移线路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

(二)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由镇根据灾情统一进行调拨和安排。镇城管计生办要掌握好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的数量及分布。镇其它部门要备足备齐灾区群众日常所需的物资,协调落实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做到反应快、拉得出、调得动。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各部门应快速反应。

1、村、社区应迅速调查核实灾害、灾情,及时将灾害发生的具体地址、灾情等信息上报镇及相关部门。

2、镇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

3、向上级报告灾情,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支援,按规定举行灾情会。来源于:

七、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基金(按每人每年3元标准),落实应急资金及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二)镇财统办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使用、发放工作。

(三)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统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并将公示的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应急响应

(一)一般自然灾害响应流程。在接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的信息后,镇社会事务办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尽快派遣工作组,及时进行灾情核实,两天内将灾情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二)重特大自然灾害响应流程。镇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信息后,镇党政办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安排应急款和救灾物资到灾区,安置灾民生活。灾情稳定后,在两天内将灾情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九、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镇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区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及时了解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各类信息。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镇、村(社区)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村组、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口粮救济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村、社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镇社会事务办在接到村、社区报告后,在3小时内完成审核及灾情数据汇总工作,向区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村(社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将灾情向区政府、区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镇在接到村、社区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财统办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会商,核定灾情。

4、台帐管理。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灾区的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来源于:

十、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镇社会事务办对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在灾害受损较重时,根据灾民困难程度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要求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的基本生活救济。

2、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镇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村、社区应迅速核定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镇城建办、社会事务办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因灾倒塌房屋等损失情况报区民政局。同时,组织开展重建工作。

2、卫生防疫部门帮助灾区救治伤病人员,指导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必要时派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0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John Augustus) 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得到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 pre-sentence report) 。审前调查制度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我国的学术界,随后在我国立法上也有了规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虽然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提出审前社会调查这一概念,但是它的实质内容涉及了审前调查的规定。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我们的目的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使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使社区矫正被提前到法院审判这一过程中,对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试验工作,特别是那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好的省市,他们的身前社会调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过这些省市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没有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之前,法院对于被告人判处社区矫正仅仅建立在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悔罪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官个人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观感受的基础上的,这是不科学的。社区矫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监禁刑,它一种非监禁刑,是一种社会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中去,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对被矫正人员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异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矫正计划,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人弃恶从善,重新回归正途。但是,在没有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前,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被矫正人员一无所知,从而就产生了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没有实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则改变了过去的那种状态,它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让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被矫正人员之前就对其犯罪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学习和工作状况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矫正计划,根据犯罪人的特性来实施适合他的矫正方式,帮助他重新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这就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教育、感化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审前社会调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作出合乎实际的调查报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时只是依据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法官个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断的空间存在。但是,在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决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而客观地调查完毕后制作出反映现实的调查报告,然后法院依据调查报告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不再是随意的、擅断的,而是有客观的报告为依据的,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法院在判决时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从而使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切实把“那些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同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区的居民、邻居、同事、朋友等人员的调查,明确这些人对于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从而法院对于那些社区人员认同的犯罪分子判处社区矫正。把这样的人员放入社区,社区的人员就不会强烈地反抗,就会更加积极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监督被矫正人员,接纳他们,从而有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推进作用。

三、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调查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县司法局再委托给下面的司法所来进行调查的。这就产生了较大的问题,即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调查的条件,因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不实际,从而会影响法院的裁判,对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即使是由县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会存在人员方面的问题。毕竟县一级司法局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人力资源不够充分,从而也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从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还是很高的。如江苏省在2007—2008年两年间,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数据表明了法官对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非常相信的,对它的意见是采纳的。这些报告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审前调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我们可以在招募人才时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来专门从事审前调查工作,从而就可以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平时多开展审前调查方面工作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完全胜任身前调查这项严肃而意义非凡的工作。

(2)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来看,首先,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进行审前调查;其次,县级司法局再委托基层司法所或者由县级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员或者再吸收一些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调查小组,然后去到目的地进行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时才临时组成调查小组,仓促进行调查工作。这样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专职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具有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因此,为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为了提升工作的专业性,使得工作人员的业务既专又精,我们就需要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或者类似的机构,从而才能保障调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1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为辅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责任人主动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一)出现下列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提供下列资料

死亡证、火化证、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持一项即可),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等正本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报告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提出申请,有村民(社区)委员会联络员报户籍所在的乡(镇)经办机构受理。乡(镇)经办机构打印《死亡待遇结算单》,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结算相关待遇;留存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材料复印件。

3.报告的时间要求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报告责任人须在其死亡后60日内报告,超过60日未报告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4.对无证明材料的可先暂停发待遇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办机构据此可以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三、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1.定期调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5年开展一次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日常核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各种形式对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向乡(镇)经办机构报告。

3.积极寻求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等;防止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同时,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各类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协助查询参保人信息,防止发生参加多重保险、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外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区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该证明可以用邮寄等方式送到所属的乡(镇)经办机构。

5.待遇的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暂时停发养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

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待遇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冒领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罚和对举报者的奖励办法

冒领养老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待遇的行为。

对于冒领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的养老待遇;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外,并对冒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城乡居民举报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冒领在市区以外居住人员养老待遇的每例奖励600元,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受奖人及其行为应当满足下例条件:

1.举报的情况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实。

2.举报人不属于经办机构中直接经办人员、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领取人事务责任的人员。

3.举报的情况经核查属实。

对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从事此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发现失去待遇领取资格、不发生遗漏的工作人员,市经办机构将适当给予奖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变动情况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强、工作量大,要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大家人人关心养老事业,自觉遵守政策法令,减少冒领行为。同时积极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营造出多领者耻、报告者荣、举报者受奖的良好氛围。

五、其它

1.各县(市)、区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冒领机制。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实施办法》内容设计要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把严格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安全放在基础地位。要强化国家专门机关的刑罚执行地位。明确执法责任。《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由国务院哪个具体部门执行。“两院两部”《意见》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经过八年来的不断探索、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在其他部门的配合、社会力量的参与下。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格局已经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所认可。结合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司法部指导管理全国社会矫正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本身的特点之一。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区矫正的基础在社区,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推行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16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上文中我们提到,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做了一些重大修改。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这个人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能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需要做出评估。

2009年“两院两部”下发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做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前,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被告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被害人的意见、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了解,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决时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罚,而且为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作了充分的准备。对社区矫正人员具不具备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评估,对能否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从实践情况看,江苏、湖北、山东等多个省市,由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确立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罪犯的交付、文书送达及罪犯报到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为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2009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相关文书的送达、罪犯的报到等做了比较具体详尽的规定。考虑执行政策的相衔接,《实施办法》借鉴吸收了其中的规定,并参考、吸收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做法。做出相应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是社区矫正开始的一个基本点。在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到,接收社区矫正,从而发生漏管现象的情形还存在。随着这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监外执行脱漏管专项治理检查,并纳人社会综治考核的内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漏管的现象大大减少。

罪犯的交接涉及到公检法司各个部门,是社区矫正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执法进行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节点。

五、社区矫正宣告和矫正小组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也可以派员参加或委托司法所组织进行。同时,宣告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到场,有利于大家增强责任意识。

矫正小组制度是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总结提炼出来的成功经验,也是最能体现社区矫正由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重要形式。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就应当为其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以有利于对其实施个案矫正。从实践情况看,小组成员既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有基层社区村(居)委会的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学校、单位的人员、家庭成员、保证人、监护人等。

六、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制定矫正方案要依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体的不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组织、村居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科学性。一人一案,一人一策,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不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做到适人、适时、动态、管用。方案要体现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要体现社区矫正社会化改造罪犯的优势,充分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整合社会力量,实现齐抓共管。

七、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审批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日常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以及被宣告禁止令的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

我国《刑法》第39条、第73条、第84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上述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执行(考察、监督)机关审批。因此,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按要求到执行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是刑法规定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或规定中,都将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作为对其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恶习程度、日常表现、矫正期限等因素。采取了分类管理。江苏、上海、湖北等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严格管理类型、普通管理类型、从宽管理类型。根据分类情况,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频率。关于报告的方式,按照要求。有的必须来司法所当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的则是可以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为了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审批应当从严,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必要性,认真调查走访,再审批有关事项。审批后,通知其个人,同时告知检察机关。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矫正的有关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

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社区矫正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理念,将罪犯置于社会环境下改造,目的在于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是与监督管理并列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特色,突出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及时组织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违法犯罪心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各地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分阶段教育、警示教育、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聘请社会志愿者进行辅助教育、组织亲情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转化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各地试点、试行实践中,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普遍将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作为教育矫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不仅对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矫正其犯罪心理不可缺少,同时,也有利于他们修复与社区其他成员的关系。有利于取得社区谅解。考虑实践中除了公益性劳动之外,还可以组织他们进行一些宣传等其他公益性活动,“公益性劳动”不能涵盖所有活动,用“社区服务”一词替代“公益劳动”更加符合实际。同时考虑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服刑,一般具有正常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多于8小时。

九、社会适应性帮扶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社会适应性帮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整合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三大任务之一。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等。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进行考核是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检查核实包括:(1)实地与本人见面了解情况;(2)走访社区、家庭、所在学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的情况;(3)特殊情况下、特殊时期的走访、调查了解情况要及时;(4)关于责令强制到场。(含义与社区矫正法相衔接);(5)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的走访、了解。

考核是评定社区服刑人员表现的重要依据,是激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考核必须客观、准确、公开。考核内容主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态度和行为表现。为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建全完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职责、权限、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考核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等程序

这些内容是社区矫正执法的重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情形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等情形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

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明确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有利于形成公、检、法、司分工明确,又相配合的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模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十二、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法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人员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做出详细规定,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同样在社区矫正即将结束或社区矫正终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受矫正情况进行鉴定、组织社区矫正期满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以及对其安置帮教做出规定同样是为了体现刑罚执行的完整性。

十三、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等。

当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置愈加趋向轻刑化、非监禁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把少年投人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实践中,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从当前看,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符合中央的要求,也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四、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3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3.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5月份,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组成检查组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每个检查组至少3人,由医政管理、监督执法、临床和疾控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本局复核清理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重点片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检查人员要填写《医疗机构监督(督导)检查表》留存备查。建立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确保每次监督执法的记录规范、齐全。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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