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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历史论文实用13篇

民族历史论文
民族历史论文篇1

2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基本专业素质的培养

民族史教学是历史学本科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环节,但如何更加清楚看待民族史教学的价值与作用,仍然要放在历史学本科生专业培养与职业选择的这一整体过程中来考察。历史学科是一个传统学科,受这一学科体系特征影响,专业与职业问题,必然会受到目前“‘市场导向’所引发的‘史学危机’,已经深刻体现在高校历史学科的人才培教改教法养上”,这一大背景的影响。下面举两个地方高校历史学专业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流向情况案例作进一步分析探讨。从吉林师范大学2001至2010年历史专业毕业生就业总体流向来看,在中初等教育部门就业的学生占十年毕业生总人数的67.9%,攻读研究生人数占十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8.5%,非教育部门就业人数占十年毕业生总人数2.8%。宁夏大学2011年至2013年历史专业毕业生在初等教育部门就业的学生占三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0.7%,攻读研究生人数占三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9.3%,行政部门就业人数占三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2.3%,其他部门就业的人数占13.2%。这两个学校分别为地方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数据统计时间上有所差异,但仍能反映一些总体趋势。两校历史学毕业生职业流向中,在中初等教育部门就业的占有最大的比重;其次是考取研究生人数占比较大;在非教育部门就业人数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宁夏大学历史学本科毕业生在行政和其他部门就业人数占有相当的比重。从两校的当年毕业生待就业人数来看,仍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部门是历史学本科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每年补充因退休的中初等历史教师的缺口,在数量上,总体呈现一个稳定趋势,同时还有大量的历史学研究生来竞争这一岗位。因此,拓宽历史学本科生就业途径成为教育工作者探讨的主要问题。一些学者以全球视野进行综合考察,如姚霏《公共历史学与高校史学人才的培养》、张倩红《世界著名大学历史学本科生培养模式及其导向》等文颇具启发性。姚文列举美国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将史学人才分为具有学院历史学者和公共历史学者两种职业特征的培养模式:综合国内设有历史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情况来看,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为:为有关的教学、科研、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行政、外事、媒体以及文化建设等社会各领域,培养所需的历史文化专业人才。各院校在具体培养目标设定上,师范院校,尤其是地方师范院校,将“为中小学培养从事历史和历史综合类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作为主要目标;综合类的大学则将培养目标设定的较为宽泛。如果按照美国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来划分,国内各院校培养的历史学本科生大多属于公共历史学人才范畴。因此,本科历史学人才从总体就业分布上看,同社会的接触面更为贴近和广泛,其历史学科素质及其所形成的历史价值观对社会影响也更为直接。所以,培养历史学本科生具有较系统的史学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认同感、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间的理解与尊重等学科素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专业素质培养和提升,有着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目前,各民族在自己的发展历史中留下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址、遗存,大多已被保护和开发,成为历史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学基地、影视商业基地等,并创造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因此,加强历史学本科生的民族历史文化素养,既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又可以拓宽就业口径,可谓一举两得。其二,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人才,具有宣传民族团结的专业岗位优势。无论是历史教师、历史遗址、博物馆等工作人员,在同公众“亲密接触”的具体工作中,从专业视角,运用正确的民族观,对人们进行国家认同、爱国主义精神、民族间的理解和尊重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三,政府、服务管理部门中,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因其具有较好分析民族历史信息的能力,可以帮助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减少工作偏差。

民族历史论文篇2

(二)现代民族声乐

进入20世纪,西方声乐开始引入中国,对中国民族声乐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西方艺术文化、思想快速侵入传统民族声乐,从演唱方法到发音技巧,从乐曲创作到表现形式,在现代民族声乐中,到处皆可见到西洋声乐的影子。

1.多元化

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声乐艺术家们接触到的艺术信息更加多元,他们在创作声乐作品时,其思维方式和动机都会发生多元改变,如多民族文化融合、艺术融合、艺术表现形式融合。多元化的艺术信息可以为声乐艺术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先进信息。

2.个性化

发音技巧、音乐创作内容不同,民族声乐的表现形态则不同,由此可见,每个民族声乐作品都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它经多元素文化填充,便可以形成特殊艺术,绽放个性风采。从艺术欣赏角度,日益挑剔的人们对民族声乐的欣赏需求越来越高,所以艺术家们纷纷选择利用声乐作品的个性化元素,博得眼球,抢占艺术高位。这也可以证明,民族声乐的个性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也是民族声乐发展的一大优势性选择。

二、民族声乐在历史发展中的审美变迁

(一)“字正腔圆”的突出地位

所谓“字正腔圆”是古代歌唱艺术最基本的表演规则,“字正”,演唱者每个字的吐字发音必须清楚、干脆,每个字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不能相互交叉,交互影响。同时,词语发声应具有艺术表现力,其中最为突出的理念便是“收声归韵”,要求字头、字腹和字尾的演唱表现必须连贯;“腔圆”,演唱者必须使用“圆腔”发声,字音的律动应当用柔情处理,字与音的相互融合,如同乐曲的脊梁一样,是支撑情感、艺术文化的基础框架。因此,“字正”与“腔圆”是民族声乐的基本审美标准,任何时代都不会改变。

(二)以“情感”为艺术主题

“情感”对审美思想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占据核心地位。从思想角度上分析,民族声乐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艺术精髓,本民族人将生活感悟、精神文明融入到乐曲中,形成“讲述声音”,利用发声、演唱技巧,将乐曲情感表达出来。从技巧角度上分析,情感是没有技术可言的,歌唱技巧的好与坏,与乐曲情感表达是不存在直接联系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审美标准,“字正腔圆”在情感审美上并不适用。因此,可以将情感看做是乐曲的灵魂,是支撑乐曲的重要生命力。现代艺术社会,人们对民族声乐情感的表达更为重视,把他当做核心审美标准,与“字正腔圆”一起,形成双向审美机制。

(三)强调音色的艺术表现力

在声乐艺术发展的过程中,声乐音色的多元变化从未停止,民族声乐与不同乐器的融合,给声乐作品在音色创造、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除用乐器修饰音色之外,演唱者利用演唱技巧,也可以使声乐作品发挥出难以比拟的情感作用。从审美角度看,音色是审美的基础,是声乐作品表达情感的基石,是发挥声乐艺术感染力的必然手段,因此,演唱方法、嗓音状态、音色处理等声乐元素,对增强声乐音色的独特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族历史论文篇3

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是中华民族初步觉醒和面临危亡的时刻,志士仁人揭出了高扬民族精神的时代课题;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今天,我们党在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目标的同时,又一次揭出了培育与弘扬民族精神的时代课题,这并非历史的偶然巧合,而是反映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进一步成熟。因时代的局限,当年志士仁人对民族精神的认知,不可能十分周全正确,但就其自觉地提出了这一重大的时代课题并作了自己的努力而言,毕竟又是难能可贵的。我们应当在继承前人认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培育民族精神问题的认识。我以为,就历史教育与培育民族精神的关系而言,可以提出以下几点:

其一,历史教育是实现作为民族精神核心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基础。

爱国主义在不同的时代固然有不同的内涵,但对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却是一脉相承。这是一个民族能够自立于民族之林,竞存于世界的根之所在。章太炎曾说过爱国主义好似庄稼,需要施肥、浇水才能成长,而历史教育就是为爱国主义施肥浇水,作培植根的工作。这是十分深刻的见解。所以我曾多次表述过这样的观点:历史教育是最基础、最有效的爱国教育。它像贵如油的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在不经意中将民族的根,深深地植入了人们的心中。他们将来不论走到哪里,都怀有一颗“中国心”,而永远根系祖国,生生不已。钱学森等一大批杰出的学人,并没有人对他们做什么专门的爱国主义教育,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方面条件极差的情况下,志愿放弃国外优厚的待遇,冲破各种阻力,归国效力,不是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吗?通过历史教育培育国人对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归宿感和自豪感,同时也就为其他多样化、现实性的爱国教育,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承接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缺乏这个承接面,所谓爱国主义教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真正有效。

其二,历史教育是实现继承与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的基础。

民族精神,说到底,就是民族优良传统的精髓。十六大报告将之概括为: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它看似抽象,实际却是具体的,因为它是历史的积淀。民族精神、优良传统是在历史上形成的,欲继承首先必须要认知,欲认知便离不开历史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以“团结统一”为例,我国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逐渐形成了“大一统”观念。随着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统一的封建国家,“大一统”从此也成为中国政治鲜明的价值取向和中华民族共同的心理。秦以后,历代开国君主都不满足于偏安政权,而以天下统一为己任。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还有一代天骄成吉思汉,所以被后人推崇,很重要一点,就是因为他们都具有雄才大略,或完成了统一大业,或安定了天下。而中国的民族心理,也习惯于把天下统一,认作是“治世”,而将割据纷争的时代,认作是“乱世”。事实上,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也是统一的时间长,分裂的时间短。可见,统一是中国历史与人心的大趋向。与此相应,中国各民族人民都追求团结和执着于祖国的统一大业。在古代历史上,汉族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间,常常通过联姻来沟通民族感情和发展民族友好关系。各民族都把联姻,称作“和亲”,说明彼此都珍重相互间的亲和关系。因而,“和亲”在历史上被传为美谈,而王昭君等历代勇敢承担“和亲”使命,并为民族间的和睦作出贡献的许多女性,也成为了各族人民共同缅怀的巾帼英雄。而从郑成功,到甲午战争中中国人民可歌可泣的反割台斗争,再到今天党和国家为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所做和正在做的不懈努力,不都是中华民族注重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生动的历史见证吗?很显然,如果我们不了解上述的历史,我们也就不可能理解“团结统一”何以是我们民族传统的精神了。同样的道理,“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等优良传统,也都不是抽象的,而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无数生动的历史实践的记录,是民族精神氤氲化育的结果。历史是最好的教师。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首先必须向历史请教。离开了历史教育,既无法真正了解优良的民族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历史教育是引导国人培养历史责任感的基础。

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目的是为了“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而要使国人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归根结底,就是要引导国人培养热爱祖国、振兴中华的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在这方面,历史教育同样具有不可替代性。首先,一个人历史责任感的形成,有赖于具备开阔的历史视野和正确的历史观。难以想像,一个缺乏基本的历史常识和历史感的人,会有振兴民族的历史责任感。历史教育可以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历史素养,以开阔视野,并养成科学的历史观,进而如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所说,懂得“科学判断”党和国家的“历史方位”,“做到既不割断历史,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过阶段”,自觉做时代的建设者。其二,一个人历史责任感的形成,还有赖于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高的理想境界。一个目光短,思想卑微的人,不可能有历史责任感。历史教育既利于国人开拓视野,同时也有助于国人荡涤胸襟,志存高远,如同志所说,学习历史,“历史知识丰富了,‘寂然凝虑,思接千载’,眼界和胸襟就可以大为开阔,精神境界就可以大为提高”。

、邓小平、等党的三代领导人历来都高度重视历史教育。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落实不力,多年来历史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断被削弱。商潮滚滚,人多浮躁,历史和历史教育既不能创造经济效益,自然不被重视。电视上倒有不少历史剧热播,但那是出于商机需要的“戏说”,不是真正在讲历史,许多胡编乱造,甚至误人非浅。国民的历史教育,本来主要是依赖基础教育阶段中的历史课来实现的,但现在小学是停开历史课了,中学历史课的时数也一压再压,像首善之区的北京,初中历史课将只乘下每周一节课了,聊胜于无而已。初中是义务教育,高中以后就是非义务教育了。如果学生初中毕业就去就业,他的历史知识能有多少呢?即便是上了大学,如果不进历史系,这些学生终生不再接受本国历史教育,中学学的那些少得可怜的历史知识,大概也都忘得差不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民教育的历史教育还有多少成效是可想而知的。现在许多青少年包括大学生,“不知有汉,何论魏晋”,对祖国历史知之甚少。对此,有识之士深感忧虑,不断提出了批评意见。不久前,一位中科院院士著文认为,建国以来教育的主要失误有二,一是重应试教育,轻能力培养;二是不重视历史教育,许多学生爱国思想淡薄。另一位中科院院士、原华中理工大学校长杨叔子先生也著文说,在美国大学任教的朋友曾对他讲,现在有一些中国留学生,ABC即英文很好,美元、英镑也分得很清楚,就是不懂得长江与黄河,即中国历史文化,对自己的祖国缺乏感情。中国史学会前会长、著名历史学家戴逸先生说得更沉重,他说:日本右翼势力正在篡改教科书,歪曲侵华历史,误导日本青少年。日本的青少年我们管不了,我们中国自己的青少年总可以加强教育吧。但是,如果我们不重视历史教育,年轻一代对自己的历史都搞不清楚,将来他们又怎么知道人家在篡改历史呢!耐人寻味是,戴先生说上述话后不久,就出现了个别年轻艺人因于历史无知,不自觉为日本侵略者张目的事情,引起舆论哗然,网上更是一片谴责声。这不是偶然的,难道还不应当引起我们的反省吗!

在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培育与弘扬民族精神”以及“国民教育”新的重大课题后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历史教育的作用与地位,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加强国民的历史教育:

民族历史论文篇4

由于各民族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在缔造我们伟大祖国的过程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我国建立起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民族,就是一直受到华夏族歧视的犬戎族,在中原先进经济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商鞅变法,一跃而成为战国时期的强国,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任务,推动了我国历史的向前发展。南北朝时期,鲜卑族建立的北魏,在统一北方后,经过孝文帝改革,逐步强盛起来,促进了北方经济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大融合,为隋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到后来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满族建立的清朝,不但入主了中原,而且统一了全国。我国今天的行省制度就是从元朝开始的,我国今天的版图,基本上是清朝前期确定的。

从经济上看,少数民族对祖国边疆的开发,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东夷族开发了沿海地区,苗、瑶族开发了长江、珠江和闽江流域,藏族开发了青藏高原,彝族和西南各族开发了西南地区,东胡族开发了东北地区,匈奴、鲜卑、突厥、蒙古族等先后开发了蒙古地区,回纥及西北各族开发了西北地区,高山族开发了台湾岛。正是边疆各族人民对边疆经济的开发,并与中原地区建立了密切的经济交往,才使多民族国家形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经济整体。

至于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方面,各民族曾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例如清朝时期,东北各族人民反抗沙俄入侵我国东北的斗争,西北各族人民支持清军反击大小和卓兄弟分裂祖国的斗争。到了近代,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斗争的事例就更多了。

当然,各个民族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既有先进的,也有落后的,他们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其中人数较多而又发展迅速的民族,对我们祖国历史的发展起的作用就大些,例如,汉族不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思想文化上,都起过巨大的作用,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汉族的发展史。中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不是由某一个民族缔造的,而是所有的民族,包括历史上存在过而现在已经消失了的民族。一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必须包括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历史,没有少数民族的历史,就不能称之为中华民族史。我们在历史教学中,对于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在历史上的地位,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而是要实事求是地讲述。

二、讲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要用矛盾的观点进行具体的

分析。

在中国历史上,既有各民族友好相处、和平发展的统一时期,也有各民族互相对立、彼此争战的分裂时期;既有汉族建立的政权,也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有汉族内部的战争,也有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既有外族的入侵,也有反抗外来侵略的战斗等等。历史上,多民族的中国存在着统一和分裂的情况。

应该如何看待历史上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分裂的问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便不难看出,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在各民族之间,当矛盾的同一性占主要地位时,彼此就友好相处,互相往来,和平发展,国家就表现为统一状态,例如,秦汉的统一,隋唐的统一,元明清的统一等。当矛盾的斗争性占主要地位时,民族之间就相互对抗,甚至爆发战争,国家就处于战争或分裂状态,例如,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南北朝的分裂,五代十国的割据状态等。同时,矛盾双方还可以互相转化,比如宋与西夏、辽、金的战争,双方统治阶级几乎动员了各自一方所有的人力和物力,但在战争之后,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各族人民之间,又出现了和平相处的局面。民族战争固然使各族人民遭到浩劫,千百万人死于非命,经济文化受到破坏,然而,战争也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接近的一种重要方式。历史上每一次战争之后,总有大批被征服民族的人民被强迫迁徙到另一个民族的聚居地,各民族杂居错处,相互融合。东晋十六国时,民族战争经常发生,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一次民族大融合的高潮。蒙古族、满族如果不入主中原,他们就不会有较多的成分融合到汉族之中。至于战争引起的经济、文化交流的例子,历史上更是屡见不鲜。这在客观上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促进作用。

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仇视、屠杀和战争,只是民族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历史上各族人民友好相处,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长期进行着经济、文化上的交流,在向共同的阶级敌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相互支持,共同缔造和发展了多民族的伟大祖国,促进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这才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本质和主流。

民族历史论文篇5

这一“走廊内”历史上是羌、氐、戎为名称的民族活动之区,并出现过大小不等、久暂不同的地方政权和“政治上的拉锯情况”。这就使得“走廊内”民族渊源颇为复杂,文化呈多元现象。现今这一地区居处有藏、羌、彝、纳西、普米、白、怒、僳僳、独龙、阿昌、拉枯、景颇、基诺、崩龙以及蒙、回等民族,同时还有一些旧称为“西番”尚待进一步识别的民族。即使单一民族之中,也有语言、习俗个别的文化多元现象。现仅就这一走廊中心地带的四川藏区(康区),简析其历史文化的特点。

康区为我国三大藏族聚居区之一,按传统之地理概念,康区除四川藏区外尚包括的昌都地区,云南的中间地区和青海的玉树、果洛两州。本文为叙述方便,只著重论述四川藏区,即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为地区。这一地区之总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占四川省面积的42%左右,有藏族108万馀人,约占全藏族人口的25%,是仅次於的第二大藏族聚居区。除藏族外,区内还有羌、彝、纳西、蒙、回、汉等十馀个民族的60馀万居民。

四川藏区在地理上正处於青藏高原向川西台地、云贵高原过渡的地带,地表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气候因高度而变化,自高寒带至亚热带,北部地区为高原举甸地带,草场广阔,水草肥美,为纯牧区。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中部及南部为河谷和山原地带,森林茂密,宜农宜牧,岷江、大渡河、雅鲁江、金沙江自北而南纵贯全境,深切之河谷和山原多形成一个个半封闭之自然环境和较为分散的居民点。这一情形为此区保留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之有利条件,同时亦为影响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之制约因素。

本区资源极其丰富,林木蓄积量占全国8.56%,是全国三大林区之一。水力资源尤为丰富,水能蕴蓄量达5,600多万千瓦,居全国之前矛,矿藏为极富,金、铂、锂、铍等储量占全省90%以上。本区资源虽极富,但限於交通、技术和资金等原因,目前开发程度尚低,巨大的资源潜力尚待进一步开发。

四川藏区北接甘、青,南通云贵,东达四川盆地,西邻,正处於“民族走廊”的中心地带,历来是绾谷南北,构通藏汉的战略要地。自元代以来,中央政府与相通的官道和汉藏贸易的主要商道俱取道於此,故历代视此区为“治藏之依托”,“控驭青甘滇藏区之锁钥”,极为重视。特别是藏族人民生活中非茶不可,而历代供应藏区之茶主要产於四川。这就使本区不仅成为汉藏茶马互市之要津,而且也是历代实施“以茶制潘”策略的关键所在。

四川藏区战略地位的重要,也促使帝国主义和之民族分裂势力都千方百计染指於此区。近代以来之“问题”有不少都肇始於此亦即因为这一缘故。因而自清末以来有“治藏必先安康”之说,足见此区政治地位之重要。

四川藏区古为氐羌地。《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娶嫘祖,生二子“其一日玄嚣,是为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曰昌仆,生鬲阳……黄帝崩……高阳山,是为帝颛顼也。”考江水即今四川岷江上游一段之古称,若水即今雅鲁江。华夏的黄帝之二子及孙高阳都降居或降生於四川藏区,足以表明这一地区远在四五千年前的黄帝之时已有土著之居民。本世纪30年代、70年代和90年代,在雅鲁江中游,澜沧江中游和大约120馀土司均废除,拟置32县及府、道等机构,旋因鼎革未果,民国初置川边镇守使管辖,此後西康建省,甘孜州境属西康省,阿坝州境为四川第十六行政区。1950年於甘孜地区置西康藏族自治区,阿坝地区为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合省後分别改为甘孜自治州、阿坝自治州。

四川藏区的历史、地理特点,使其在文化上、政治上、经济上均呈现与有显著差异的情形,主要有:

1.社会形态各别:历史上,这里多数为土司制,或“土流兼制”,土司虽在其辖区内俨然如土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威。但他必须由中央政府所封,定期朝贡,纳赋,受地方行政官吏之管束。在承袭上亦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且必须随时听从政府的征调。土司与藏传佛教是一种相辅的关系,而不是由一人兼为行政和宗教的领袖(只木里土司这样极少数地方是兼据政教),这与地方的政教合一制度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四川藏区虽然绝大多数人均供奉藏传佛教,但却没有像达赖、班禅那样集地方政教大权为一身的宗教领袖,像木里土司黄喇嘛那样的仅只在个别的、小的范围内存在。因此,四川藏区长期作为内地一个省的管辖之区。

除土司制外,四川藏区尚有一些历史上称为“野番”之区的部落氏族公社形态的地区,如在金沙江畔的三岩地区,一直保存着氏族公社的制度,称为“帕错”(村民大会)或“哥巴”制度,其地凡村寨之事均由村民大会议决,组织结构颇类氏族公社。清末赵尔丰经营川边时,曾以武力征服其部,拟置武成县,後末果。由於地势偏僻,交通极为不便,其地至今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其旧俗。

2.语言、方言上的差异。四川藏区流行藏语三大方言中的两种方言,即康方言和安多方言。康方言以德格话为代表,主要流行於今甘孜州地区;安多方言主要流行於阿坝州。除此而外,本区一些居民中还使用不少“地角话”(即地方土话)其中较特殊的有嘉绒语、木雅语、多续语、扎巴语、贵掠语、曲域语等,操这些语的人虽系藏族,使用藏文,但从语音和语法结构等看,均与藏语三大方言有明显差异,多数接近羌语支,或介於藏语支与羌语支之间。从这些语言的差异和分析比较,我们可不难发现民族融合的痕迹。由此亦可知古代南下的氐羌部落是今天藏族族源的一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种特殊语言大多数都保存於大渡河及其支流的流域,北起大小金川,南至石棉、汉源的大渡河东折处。这恰恰是吐蕃与唐拉锯战时争夺的地区,贞元以後皆没入吐蕃。原住的羌部居民逐渐接受吐蕃文化的影响,融入藏族之中,但其原有语言作为一种颇难变更的“活化石”,却仍在原部落中通行,不过随着藏文化影响的日益加深,大量的藏语借词渗入和语法习惯的潜移默化,逐渐使原先的母语发生变异,於是才会有这类既似藏语又似羌语的“地角话”出现。

3.宗教上的兼容并包同荣共存。本区与和甘、青、滇藏区一样,崇仪藏传佛教。但它与显著不同的是在对待藏传佛教各教派以及其他宗教上,不像17世纪以来的那样只尊藏传佛教格鲁派,足对宁玛、萨迦、噶举和本教等各教派兼容并重。一些在遭到打击甚至消灭的教派,在四川藏区都获得生存的土壤和气候。如曾一度高僧辈出,颇有盛名的觉囊派,在被视为“外道邪见”遭到禁绝,但在四川藏区的壤塘一带,它却得到相当大的发展,拥有不少信徒,印刷大量宣扬该派宗义的经籍传播。在式微的本教和于玛派,在四川藏区却十分兴盛,信徒和寺庙超过格鲁派。德格土司的“五大家庙”中有三座都是宁玛派大寺。康东明正土司的“五大家庙”则格鲁、噶举、萨迦、宁玛都有。

此外,四川藏区还有不少地方流行原始巫教,其宗教活动既有古老本教的色彩,又杂入汉地“端公”、“道土”一类跳神仪执,这与本区邻近汉地受汉文化的某些影响有关。本区还有基督教流行,在康东、康南的一些地方有一些藏族既信仰基督教,又信仰藏传佛教,有的地区举行法会,作法的人中藏传佛教的喇嘛、本波教巫师和端公等同台并坐,各念各的经、群无不以为怪,一律敬信,表现出本区信仰上的多元现象。

4.地方文化色彩浓厚。四川藏区因历史、地理之原因,保存古文化遗存较多,又因其处於“走廊”之中心,同时接受汉、藏文化之影响,因而其文化上表现出甚重的地方色彩,形成了诸如以德格为中心的康文化圈,以川西北草地为中心的游牧文化圈,以大小金川为中心的嘉绒文化圈,以贡噶山麓为中心的木雅文化圈,以大渡河中下游河谷为中心的“西番”文化圈等各具地域特色的亚文化圈。

自岷江上游河谷起,向西经大渡河上游大金川及其支流,再经雅鲁江及其支流鲜水河支流,直到金沙江岸,自大金川向南,直至滇西北地区,分布著无数大百碉,有的高达50馀米,十分壮观,碉有3角、4角、6角、8角与12角等各种造型,均用当地片石(页岩)叠砌,笔直屹立,虽历经地震雷击而不圯。碉内架本为隔,一般有5层,顶端和墙上开有射孔。此即《後汉书·冉马龙夷传》所记之“邛笼”。历2,000年之久,其俗至今尚存,实为奇观。

与高碉文化带几乎重合的是石板葬文化带,它也起身岷江上游,延至滇西北。其主要特征是掘土为坑,四壁竖以石板为棺,棺底为卵石或片石铺地,棺盖为石板,多块压叠。本世纪30年代在岷江上游正式发掘後定名为「石棺葬,近二三十年来在雅砻江,大渡河、金沙江流域又大量发现,炉霍卡莎湖边的石板葬群,有800馀座,丹巴中路乡发现一处石板葬群面积一万多平方米,有上千座墓葬。经测定这些石板葬的年代都是在战国至秦汉时代。这正是《史记》、《後汉书》中所记载的榨都夷、冉马龙夷、将牛夷活动於这一地区之时。然而括史料证载,羌人多实行火葬,为何这一地区都出现如此大量的土葬(石棺葬)?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民族历史论文篇6

中国音乐如何发展?二十世纪初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第一是“国粹派”,主张“复兴雅乐,不闻西乐”,对西方音乐采取抵制的态度;第二是“崇洋派”,主张“全盘西化”,认为只有西洋音乐才是最先进的音乐,甚至把西洋音乐说成是“蓝眼金发的美少女”,而把中国传统音乐说成是“不堪入目的黄脸婆”;第三是包括刘天华先生在内的“中西融合派”,主张“洋为中用”。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下,我国出现了大批新文化、新思想的代表,他们创办了许多社团,展开了对新思想、新知识的探求。一部分人主张把我国音乐的发展方向引向西方化的道路。而“国粹派”则死守阵营,拼命维护雅乐,极力主张只有复兴雅乐才是我国音乐的出路。两种势力在当时都各持己见,各行其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天华先生通过认真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在承认西方音乐的优势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我国民族音乐具有的优良传统及其特色。同时,他也认识到我国的民族音乐面临的境况,主张把西方的长处融合进来,革新和发展我国的民族音乐,使之与“世界同步”。

二、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刘天华先生1895年生于江苏省江阴县,1932年在收集民间音乐时染上猩红热而病逝。他在少年时代就广泛接触民间音乐,并掌握了一些技能,1910年上中学时开始学习军号,1912年考入上海开明剧社(注:当时演文明戏的团体(以演出西洋内容为主)。),得以更广泛地学习西洋乐器。之后又向著名的民间音乐家周少梅、沈肇洲学胡和琵琶,同时也向众多的民间艺人、和尚、道士等求教,还跟随俄籍教授托诺夫及欧罗伯学习小提琴,同北京燕京大学音乐系主任范天祥一起学习西洋音乐理论、和声及作曲技法。在学习中,决定选择音乐为自己的终身职业,立志“改进国乐”。

刘天华先生对“改进国乐”作出的贡献,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1、倡导音乐的普及教育

十九世纪末,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提出了学校设立音乐课的主张,以及后来蔡元培先生提出的“美育”思想,得到社会的拥护,随即产生了“学堂乐歌”,教育机构采用的教学模式是西方的模式,对象以学生、文人、上层人士为主,有“贵族式”的格调。这些做法很难使音乐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此时,刘天华先生便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国的音乐教育并非造就几个专门的音乐人才去当教员,去做高等吹鼓手,乃是人人必备的一种养生之具……,要把音乐普及到一般民众……。”(注:引自《向本社执行委员会提出举办夏令音乐学校的意见》(刘天华),载国乐改进社的《音乐杂志》第一卷第二期,1928年2月。)深刻地指出了当时音乐教育的局限性,并提倡把音乐普及到社会各阶层。

刘天华先生1915年被聘为常州中学的音乐教师,这一时期,他组建学生课余乐队、丝竹合奏乐队,受到民众称赞,在社会上渐渐有了名气。之后他三次发起组织“暑假国乐研究会”,研究探讨我国音乐的状况及如何发展我国的民族音乐等问题,同时号召与会者:“合力工作,以救此国乐残生。”(注:引自《国乐改进社缘起》(刘天华),载《新乐潮》第一卷第一期,1927年6月。)参加研讨会的有学生、教师、民间艺人、和尚等各阶层人士。1927年刘天华先生主持组建“国乐改进社”成功,并创办了《音乐杂志》刊物,发表了许多音乐教育观点、音乐研讨、评论文章。此间,“国乐改进社”的一项任务就是面向社会举办音乐培训学校,刘天华先生提出对学员的学费收得愈低愈好,担任教师的社员不但不给薪水,还得捐资用于办学,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扩大音乐普及教育的影响。刘天华先生还利用业余时间给社会上不同阶层和不同年龄层的学员上课,不取分文学费,而自己的孩子因无钱交学费,只好在家中自习钢琴,刘天华先生的学生知道后,以先生周末补课为借给先生学费,帮助先生的孩子去上钢琴课。

这些事例充分体现了刘天华先生高尚的人格和致力音乐普及教育的崇高精神。他克服困难,多方奔走,招募人才,筹措资金,组建社团,创办刊物,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音乐教育的新路子。然而,没有政府的支持,仅靠几个“穷秀才”来完成这么艰巨的任务,困难显而易见,以致于刘天华先生的许多计划没有完成。但他的精神和行动对当时不重视音乐教育的政府及音乐教育中存在的片面性、盲目性、极端主义等现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热心拯救民间音乐

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封建统治时期,民间音乐从来不受重视,即使在“五四”新思想风糜的时期,对民间音乐的收集、整理工作也很少有人过问。“崇洋派”更认为民间的东西低下、落后,不值得花力气。一些民间艺人虽然充满创造力,可他们所处的地位非常低下,对社会的影响力极小。很多优秀民间音乐渐渐失传,刘天华先生力图改变民乐的地位,并首先从学习、传播入手,他指出:“习乐之法有三,曰耳听,曰目视,曰言传。三者虽相辅而行,不可缺一,然难记易忘为耳听之弊,模棱失真为言传之弊,惟目视最为真切。故欧西作曲家,咿唔斗室,一纸谱成,各国乐坛便可发其妙响”(注:引自《梅兰芳歌曲谱·序》(刘天华)。)他在传统工尺谱的基础上加注一些辅助符号,在左边加上近似简谱减时线的直线等等,并向我国民间音乐界大力推广线谱记谱法。他在《音乐杂志》上发表的音乐作品,采用工尺谱与五线谱相对照的形式,此举对推动音乐的普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收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方面,刘天华先生付出了艰巨的劳动,直至生命的最后。他在“国乐改进社”文件中制定了严格而完整的方案,如在各地招收致力于民间音乐的社员,调查各地域民间音乐的种类、形式、结构特点;了解各地对国乐和国乐改进的意见及各地学校对中、西乐教学的态度;向社会征集各种民间传统的乐谱、乐器、书籍、文章;计划成立国乐征集图书馆、器乐博物馆等等。这么宏大的计划和任务靠一个自发组织的小小的“国乐改进社”显然是难以完成的,然而刘天华先生就是凭着对我国民族音乐的热爱和顽强的意志,执着地在这条艰难的道路上迈进。他自己经常到各类民间艺人聚集地(如北京天桥杂耍场等)收集记录各类民间音乐,为此曾使他染过多种疾病。他还经常把民间吹打的、街头卖艺的、耍猴的民间艺人请到家中,同他们一起演奏并记录他们的音乐。刘天华先生一生收集了大量的民间音乐手稿,其中有《佛曲集》、《安次县吵子会乐谱》、《瀛州古调》、《梅兰芳歌曲集》以及大量的民间锣鼓乐谱、吹打乐谱和民间小曲乐谱。遗憾的是由于经费困难,《音乐杂志》只不定期地出版了十期,且篇幅有限。凝结他多年心血的许多手稿未能及时出版,他去世后,大部分失散。

刘天华先生不辞辛劳地拯救我国的民间音乐,体现了他高度的民族责任感。也正是受他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更多的音乐家致力于收集、整理我国的民间音乐,诸如《二泉映月》等精品才得以留传于世。

3、积极改进民族乐器

二胡产生于北方少数民族,流传到中原后,许多年过去了,其技法却一直没有大的发展,用途仅局限于民间歌舞、戏曲及宗教音乐的伴奏,还被许多人视为“粗鄙”或是“叫花子的象征”,不足以登大雅之堂。刘天华先生开始学胡时就遭到父亲的严厉斥责,甚至把二胡摔于地上。在后来的学习中,其妻子一开始也不理解,认为是没有出息之举。可刘天华先生认为二胡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挖掘的潜力,他冲破封建的传统意识,坚持不懈地学习,并多方请教,技艺不断长进。1922年,刘天华先生先后被聘为北大音乐传习所琵琶导师,北平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及北平艺术专科学校的国乐及小提琴教师。由于他教学突出,很快被提升为教授,声誉和地位得以大大提高,他趁机创立专业二胡学科,将流行于民间的这一民族乐器引进了高等学府,使其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为现代专业二胡教育奠定了基础。同时刘天华先生结合教学经验,借鉴钢琴和小提琴的技巧,创作了四十七首二胡练习曲和十五首琵琶练习曲,初步奠定了这两件乐器的教学方式,培养了一批富有才干的演奏家,这些演奏家的风格对今天的民乐演奏家影响极大。

在传统的二胡、琵琶等民族乐器的结构和演奏技巧方面,刘天华先生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如把二胡传统的三把位演奏发展到七个把位,规定了固定的定弦音高(d[1]-a[1])和琴码到千斤的基本距离(45厘米左右);规范了弓法、指法,明确了揉弦、下滑、上滑、颤音、顿音、泛音等技巧的运用规范。在其兄刘半农先生的帮助下,完成了琵琶定位等律计算,确立了琵琶的“六相十三品”,并在传统琵琶品位上安装可以拆卸的半音品位装置等等。这些措施,极大地扩展了二胡、琵琶的演奏技巧,丰富了它们的表现力。

此外,刘天华先生在民族乐器的研制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经常把老乐工请到家中,共同探讨各种民族乐器的传统特点、发音结构原理等,并研究制作了古代的箜篌及一些少数民族乐器。由于他的过早去世,更多的研究项目没有来得及完成,先生去世后,家中还存放着许多用于民族吹管乐器改良的长短不齐的管子。

4、创造性的作品创作

刘天华先生的创作始于1915年,当时他处于丧父、失业、不得志及对国家前途的忧虑之中,每天拉奏二胡,渐渐产生了《病中吟》的音调。在后来的艺术道路中,经过广泛地学习和探索,得出了“国乐之今日,有如沙里面藏着的金,必须淘炼出来,才能有用”和“一国的文化,断然不是抄袭些别人的皮毛就可以算数的,一方面采取本国固有的精粹,一方面容纳外来的潮流,从中西的调和与合作之中,打出一条新路来”的认识。(注:引自《国乐改进社缘起》(刘天华),载《新乐潮》第一卷第一期,1927年6月。)他冲破传统的束缚,吸取外来技法进行民族器乐的作品创作,成为我国音乐史上第一个把西洋技法应用于民族器乐创作的人,掀开了民族器乐发展的新篇章。刘天华先生一生共创作了十首二胡曲,三首琵琶曲,一首丝竹合奏曲,还有一些整理的传统乐曲和根据民间小曲改编的独奏曲。

他的作品有着深刻的思想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1、对现实不满而产生的苦闷、彷徨及对理想的追求。如二胡曲《病中吟》、《苦闷之讴》、《悲歌》和琵琶曲《虚籁》;2、对自然生活的热爱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如二胡曲《良宵》、《空山鸟语》、《月夜》、《闲居吟》和琵琶曲《歌舞引》;3、对前途充满希望和信心,如二胡曲《光明行》和琵琶曲《改进操》等;4、对理想得不到实现的忧虑与痛苦,如二胡曲《独弦操》等。这些作品的内容不仅表现了刘天华先生丰富的内心世界,也反映出“五四”时期知识分子普遍存在的思想情绪,代表着一个时代的心声。其作品的创作技法运用了我国民间常见的核心音调的重复变奏法、自由延伸、模拟等手法,采用以凡代宫、变宫为角的调性游移对比,乐句结构多采用起、承、转、合及合头、合尾等形式。同时巧妙地吸收了西洋技法中的三部曲式、变奏曲式、前奏曲式、进行曲式等结构形式以及移调、转调、离调及各种音程的跳进、大三和弦分解等乐曲发展手法,3/8、12/8节拍的应用等等。

三、大力弘扬刘天华先生的精神

刘天华先生毕生致力于民族音乐的探索与发展,对中、西音乐有着辩证的认识,既不盲目推崇西洋音乐,同时也能正确对待我国民族音乐的优点和弊端,他开创了全新的创作形式,创作了极具说服力的作品,向世人证明了我国悠久的音乐文化是其他任何形式无法替代的,这既是对“全盘西化论”的有力回击,也给死守陈规的“国粹主义”者以深刻的教育。

我们传统的音乐作品真实地记录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色彩、社会风貌以及音乐特点,应该得到完整的继承和保存,但它只有发展才会光大,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继承和保存。如果总是强调传统而拒绝新的内容,也无从谈论发展。我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音乐文化博大精深,历史上还出现过许多外来音乐形式被我们的音乐文化所吸收融合的事实。这也是我们民族文化气魄宏大的体现。然而,到十九世纪后期,我们的音乐文化暴露出了一些弱点,并受到了西方音乐的挑战,尽管它也并非弱不禁风,但确实有被击败乃至同化的危险。正是刘天华先生的创新形式,使我们民族音乐的民族性得以巩固,后来者在其精神的鼓舞下,通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使中国民族音乐在世界音乐文化领域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当然,后来也有人对刘天华先生的功绩提出质疑,说是“中国就因为有了刘天华,导致我国现在的民族器乐洋不洋,中不中的”,这其实是一种复古思想的再现。刘天华先生的创作形式并非抄袭西洋,而是有选择地借鉴,目的是吸取一些外来的营养增添我们民族音乐的活力。他的作品从内容到创作技法基本上以我国的传统为本,这一点,只要对其作品深入了解,就能清楚地体会到。刘天华先生在西洋音乐方面有着极深的造诣,他精通西洋音乐理论和多种西洋乐器,小提琴的演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很受托诺夫的赏识。然而他致力于国乐改进,这不能不说是高度的爱国精神。他为了改进国乐,一生都是在贫困和勤奋中度过的。他所付出的劳动是“非一般人所能及的”,对民族音乐的贡献是巨大的。由于他的努力,使古老的音乐形式焕发出了无限生机,尤其是二胡,今天在民族乐器中已是佼佼者,但如果没有刘天华先生的努力,很难想象这门艺术现今会是什么样子,最起码也要落后许多年。

民族历史论文篇7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国门。此前,中国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认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其它文明国家。鸦片战争的枪炮击碎了清王朝的梦想,促使了中国的觉醒,被迫踏上现代化的征程。中国现代化进程漫长曲折,民族心态的变化更是值得关注。

一、鸦片战争以前,五千年的文明孕育了民族的优越感

清朝中期以前,我国在科技文化等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英国学者坦普尔在《中国:发现与发明的摇篮》一书中认为:“在现代世界赖以存在的重大发明创造之中,有一半来自中国”,可以说直到16世纪之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开放、技术上最先进、经济上最强大、道德与文化修养最高的国家。正如西波拉在1976年所言,与中国文明相比那时“西方基本上都是乡巴佬的世界,既贫穷又不发达。”中国在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辉煌孕育了我们中华民族的强烈优越感。但是,自清朝中期以后,感油然而生,民族国势就呈现出江河日下之势,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然而,长期闭关锁国导致夜郎自大,使得统治者以及被愚化的国民,继续做着“天朝上国”的美梦。利马窦曾描述过他的亲身感受:“他们不知道地球的大小而又夜郎自大,所以中国人认为所有各国中只有中国值得称羡,就国家的伟大、政治制度和学术名气而论,他们不仅把所有别的民族都看成使野蛮人,而且看成使没有理性的动物,他们看来世上没有其他地方的国王、朝代或者使文化是值得夸耀的”。这种文化上的优越感使得中国不愿改进和学习,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所说的“中国文明近代以前所取得的成就是导致中国衰落的一个原因”,“要理解中国的衰落,就必须懂得中国早先取得的成就,因为这种成就之大,竟然使得中国的领袖人物对于灾难的降临毫无直觉”,而正当清王朝日益衰落的时候,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却在迅速崛起。

二、鸦片战争以后,民族优越感受到沉重打击,转而以欧洲为中心

鸦片战争打开了国门,中国从一个君临世界的天朝大国变成了一个备受“外来蛮夷欺凌的衰弱民族”,从一个在科学技术上独占鳌头、国人由原来的敌人或远远领先于任何民族的大国,变成了在新兴科技面前无所适从的国家。巨大的落差使中国人民的民族心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民族自尊心受到极大地挫伤,于是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反思自己的世界,自己的文化,他们逐渐认识到西方在物质方面、制度方面的长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出现了“借西方文明之学术以改良东方之文化”,使“老大帝国,一变而为少年新中国”之西学东渐主张。掀起了一股向外国学习的浪潮。一些鸦片战争先进的知识分子带着沉重的隐患意识从传统文化的封闭体系中挣开一条缝隙,开始重视西方文化,思索鸦片战争中彼强我弱的缘由急于筹思挽救之方,然而,民族自豪感的严重挫伤,使中国士人常处于自尊与自卑的内心冲突中,很难以一个平常心态来对待外来文化,于是出现了对西学又爱又恨、又接受又排斥的现象。时而把洋人神秘化,崇拜西学,主张“全盘西化”,时而深恐“新学至于蔑伦纪,废孔教,而遂不可矣。”

三、新中国的建立和抗美援朝的胜利,使国人又重新找回了民族自豪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长期压抑的民族自尊心再次获得张扬。新中国的成立,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艾恺认为:“没有民族国家,现代化就不会进行的那么快速。”对内,我们镇压反革命运动,进行,稳定物价,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对封建因素进行彻底扫荡;对外,我们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开展新中国的独立外交。通过上述努力,我们在短期内巩固了新生政权,基本建立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并提高了国际地位,赢得了国家发展的相对和平的内外环境。这使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自尊心和自信心得到极大提高,特别是抗美援朝的胜利,中国人民打败了头号资本主义强国——美帝国主义,这更使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得到空前膨胀,在强烈的主人翁的意识和民族自信心的支配下,广大人民以满腔热情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然而,极大的民族自信心与现实落后的反差导致了急于求成的心理,比如“二十年赶英超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导致极左思潮。

四、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心态朝着平和的方向发展

70年代以来我国在外交上的重大发展,是民族心态从偏激走向平衡的前提。1971年,新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合法席位,极大提高了新中国的国际影响力。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正常化。同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建交。从1970年到1982年,同我国建交的第三世界国家达56个,继而掀起了一股同中国建交的热潮,打开了我国外交的新局面。外交胜利,使新中国摆脱了与一些强国的对立和对一些强国的依赖,世界强国逐渐平等地接受新中国。中国也逐渐以平等的心态接受外国,在中国人心目中,外兄弟变为朋友和伙伴。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频繁,国民的眼界也逐渐开阔,思想日益解放,社会的宽容度进一步提高。面对瞬息万变、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人们越来越能以客观的眼光看待世界,以坦然的心情接受先进事物,逐渐形成一种平稳的心理。长期的和平发展使中国人解除了紧张的戒备心理,张开臂膀拥抱世界。

注释:

周光礼,刘献君.从“西学东渐”到“以俄为师”——百年对外学习的哲学反思.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3).

民族历史论文篇8

(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不重视初中历史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中学在历史教学方面都是采取一个“应付”的态度,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初中历史教学没有一个正规的地位,没有受到重视,学生在初中只是初略的了解到有初中历史这么一门课程,在老师“应付”态度的影响下,也不会重视历史课程。当学生进入高中以后,在学习历史时自然有很大阻碍,出现脱节的现象,为初高中历史教学衔接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初高中历史教材跨度大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是在初中历史课程的基础上,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任务以及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遵循时代性、基础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原则制定的。新课程是在中外历史整合的基础之上,进行专题式的组织建构,历史必修一到三分别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教材呈现形式是“模块”加“专题”,这就使得教材内容更加学术化与专业化,对学生的能力也相应提出很高要求。而初中历史课程还主要是以通史框架为主,课程标准内容分为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六个学习板块,每个学习板块又分为若干学习主题。这种课标下的教材呈现形式实际上是“通史”加“主题”的形式,教材内容浅显,多是感性描写,知识也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缺乏理性思维的培养和对历史因果联系的探究,正如有人分析的那样,“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初中阶段历史知识体系系统性的弱化、基础知识大量减少的前提下,高中课程却出现专题化和学术化的迹象……由于初中和高中阶段历史课程之间的距离骤然增大,学生们就需从相对‘低幼化’的初中课程进入比较‘专业化’的高中历史课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应付”的影响下,加之教材难度的提升,自然就会出现脱节的现象,学生感到非常迷茫。

(三)初高中历史教学方法存在差异

由于课标要求、学科教学地位、教材形式、传统教学形式的影响,初高中教师的教学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初中阶段,一些学校根据中考学科分数确定教学目标侧重点。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学科属于“应付”的范围,课时安排与教学内容不成比例,教师根据有限课时安排教学进度,甚至重要科目代替历史科目。即使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传统教学痕迹仍很明显,只是简单地讲述历史史实,没有真正培养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而高中则正好相反,在新课改的要求之下,高中的历史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从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转变为知识的主动创造者,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获得知识的促进者,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成为了学生通常的过程与方法体验。老师通过搜集筛选提供大量图文信息和原始材料,指导学生阅读理解加工提取信息,进行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落实课标要求的三维能力培养目标。高中历史的新要求要这些在初中都没有基础的学生,完全找不到学习的方向,出现脱节的现象。

(四)初高中学习历史学习方法不同

初中历史教材内容多是简单的历史现象和结论,对历史概念和规律的定义与解释简单粗略,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中历史“应付”观念左右,历史这一科在学生心目中地位不高,平时考试也没有体现足够的能力要求,造成刚上高中的学生历史知识不是很完整,没有形成一般的历史认识和理论常识,历史思维能力水平较低。由于年龄特征和心理上的差异,初中生的学习心理、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及学科素养还有许多不适应高中学习之处。大多数初中生的学习上存在被动性的特点,学习习惯较差,更多地习惯于教师传授知识,普遍养成了“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考试考什么”的学习模式。由于知识简单,对知识的要求在了解和记忆的层面上的成分比较多,被动记忆的学习方法在初中历史的学习中还是很有成效的。但是高中教材内容多,课时紧,学生要在教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必须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才能完成学习任务。而有的同学还以老一套的被动学习方法对待高中历史学习,结果是“学了大量的知识点,虽然背得很熟,但一用起来,就不知从何下手”,还有的同学没有养成预习的习惯和掌握正确的听课方法,上课听不懂,跟不上,穷于埋头做笔记,不得要领,不能很好地理解知识,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历史时感到深奥难懂。这也是造成“脱节”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搞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高中历史衔接教学探究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学的客观原因,在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高中历史教学衔接的因素,针对出现的“脱节”现象,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一)改变教学观念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初中历史教学的“应付”观念,需要得到改善。虽然初中历史在中考中不是重要的科目,但是这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中历史学习的基础。因此,作为教师应该彻底抛弃传统的“应付”教学观念,对历史这门学科也要一视同仁,打好历史学习的基础,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二)比较初高中教材内容,找出衔接点

高一新生入学后,在心理以及环境的适应上都会有一个过渡期,因此,要想学生尽快适应高中历史的学习,老师首先要增强他们学习的兴趣以及自信心。在讲课时,首先要从学生了解的知识中找切入口,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加他们学习的自信心,同时又可以从学生回忆初中学过的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同学的知识储量,使初中的知识基础与高一新教材的知识理顺衔接,达到线索明晰,以避免高中讲重复知识。例如:在学习《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时,可先用谈话的方式,引导学生回忆在初中历史课学习的春秋争霸和战国七雄,以及相关的故事。由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学生的特殊情况,要多在这方面进行引导。以逐步引导的方式,让学生答出春秋五霸和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知识后,再引导学生进入新课的第一部分———从群雄割据到大统一。这样既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参与性,又衔接理顺了新旧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才能避免初高中历史出现“脱节”现象,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有适应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

(三)联系实际,选择恰当教学方法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由于“应付”的观念,在初中历史教学上都是以一种灌输、敷衍的态度来进行的,只是为了完成初中历史教学任务。而新课改提倡把以往教学中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的现象转变为师生有效互动、生生有效互动的多维活动。教师的教学重在引导和培养,使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让学生“动”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高中学生思维活动逐渐走向成熟,所以教师的教学方法也应根据学生年龄特征、认知水平,以及历史课程本身的特点而多样化,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改变学生在初中时养成的被动接受学习、机械训练的习惯,要注重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生生互动关系,创设一个有助于充分发挥学生潜能的氛围,对学生提出的不同意见、观点不轻易斥责或施加压力,而是要予以肯定和鼓励。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最终使同学们乐学、会学,并且学实、学活,改变学生轻视历史课的思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习过程真正成为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历程。从而避免“脱节”现象的出现,更好的衔接初高中历史。

民族历史论文篇9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部,是古代东西方民族迁徙流动的必经之地,因而自古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多种语言交汇的地区。这里曾居住过塞人、匈奴、乌孙、月氏、突厥、契丹、鲜卑、柔然等民族[3]4,现在居住着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满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等13个世居民族,目前全疆有47个民族。因此,这里的一些地名不仅具有地理标志的作用,而且承载着历史上多民族交汇的记忆,它们以地域方言的形式流传下来。

方言是一个地域内经过长期的发展变迁而形成的一种传统民风、民俗和历史文化的语言变体,是传承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民间文化的活化石,记录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与民间文化的发展历程。其中由少数民族语言音译的汉语方言词语则更多地承载了地域的民俗文化。新疆巩留县境内有很多山名、水名、地名,是由少数民族语言音译成汉语的,因其地名命名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地貌命名和人文命名。

一、以地貌因素命名的地名

1.那拉提

巩留县莫乎尔乡地处伊犁河上游南侧、天山山脉那拉提山麓。“那拉提”这一词就来自于蒙古语,后进入维吾尔语,意为“最先看到太阳的地方”。它得名于纳喇特达坂,达坂是山口的意思。《西域同文志》解释说:“那喇特,‘日色照临之谓。雪山深邃,独此峰高峻,得见日色,故名’。”[4]74现今,那拉提以其美丽的大草原风光吸引着国内外的无数游客,那拉提这个名字也得以更久远地流传。

2.阿拉尔

阿拉勒村也叫“阿拉尔村”。“阿拉尔”来源于哈萨克语,意思是指两边有河流的地方。阿拉尔村庄有两条东西向的河流,分别叫大小莫河。大小莫河哺育着两岸的生灵。据村里的哈萨克族老人讲,他们世代居住在这里,大小莫河都来自冰雪融水,味道甘甜且从未带来过洪涝灾害。

3.焦耳赛

焦耳赛是巩留县莫乎尔乡的一个村庄名,“焦耳赛”来源于哈萨克语,意思是指有路的山沟。莫乎尔乡多沟壑,沟壑间的水源充足,草木茂盛因而非常适宜放牧。哈萨克牧民们最爱住在这样的山沟中放牧。焦耳赛村庄就是这样形成的。

4.塔斯布拉克

塔斯布拉克同样是巩留莫乎尔乡的地名,“塔斯布拉克”来源于哈萨克语,形容有泉水,树少而水草茂盛崎岖的山沟。在莫乎尔乡有很多山沟森林资源丰富,但是在有的山沟,特别有溪流的地方都有很多的石头,周围没有平坦的路可走,牧民们大都是步行或是骑马出行。塔斯布拉克村庄就是这样一个地方。

5.阔巴克

阔巴克是巩留莫乎尔乡的一个村庄名,“阔巴克”来源于维吾尔语,意思是被白杨树包围的居民区。阔巴克村庄相对比较开阔,村庄的每条道路上都种有杨树。据老人讲,这些杨树最久的都存活了几十年,每年都会有些杨树被伐,并会重新种上新的杨树苗。

6.别布拉克

别布拉克是莫乎尔乡的一片农地,来源于哈萨克语,意思是山腰上的泉水。《西域水道记》中写作“拜布拉克”[4]74。目前莫乎尔乡的农牧民多读为“拜布拉克”。拜布拉克处于山腰,但是其土地开阔肥沃,是莫乎尔乡主要的农田之一。

7.东买里

东买里是巩留莫乎尔乡的一个村庄名,“东买里”来源于维吾尔语,指的是高地上的庄子,意为安居的地方。东买里村的整个地形位确实位于一片高地之上。

8.琼莫因古则尔达坂

琼莫因古则尔达坂位于琼莫因古则尔东南,是通向巩留东部地区的山口,历史上这是一条通往巩留东南的必经之路。“达坂”是山口的意思,“莫因古则尔”是维吾尔语译成汉语的,最初来源于突厥语,意为山弯秋草场;“琼”是来源于维吾尔语意为“大”[4]75。

这些地理名称都是由少数民族语言音译而来的,是当地使用了很久的通行名称。“时有古今,音有转移”从这些地名中我们依旧可以看到它昨日的景象。它不仅刻画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变迁,而且描绘了昔日的生态文化。

二、因人文因素命名的地名

1.喀班巴依峰

“喀班巴依峰”是那拉提山脉的一支,得名于哈萨克族的一位英雄——喀班巴依。喀班巴依原名艾孜巴查尔,出生于乃蛮部落哈刺克列氏族世家[4]74。喀班巴依在18世纪中叶曾任哈萨克中帐将领,因其英雄善战,功勋卓著,而被誉为“喀班巴依巴图鲁”,意为“勇猛的英雄”[4]75。他在哈萨克族人民中享誉甚高,喀班巴依峰因其雄姿和英武而得名并逐渐成为伊犁河地区人们追求的精神象征。

2.吉尔尕郎

“吉尔尕郎”这个名称源自蒙古语,意为安居之地。大小吉尔尕郎河流域土地肥沃,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居住之地。而大吉尔尕郎河在《西域水道记》中称作“伊克济尔噶朗”,在哈萨克语中称作“乌勒肯吉尔尕郎河”;《西域同文志》解释说“济尔噶朗郭勒,准语,谓安居之地,滨河多水草居者安之,故名”[4]76。

3.哈拉布拉

“哈拉布拉”是巩留县莫乎尔乡的一个村庄名。据村里的老人讲,“哈拉布拉”来源于哈萨克语,得名于一只黑骆驼。从前有只黑骆驼被人们叫做哈拉布拉,冬天大雪纷飞时它就会出来阻碍道路,阻止人们出行。后来在那里居住的人越来越多,形成了一个村庄,人们都知道这只黑骆驼的事因此就以骆驼的名字“哈拉布拉”作为那村庄的名字,来告诉其他远道而来的人,来到这段路上要小心那只黑骆驼。

4.库尔德宁

“库尔德宁”来自哈萨克语,意为“横沟”,库尔德宁位于巩留县东部,是天山雪岭云杉最繁茂的地带。它是近十年内才发展起来的旅游景点,2012年春季被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新疆天山系列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中,并于7月受检。“库尔德宁”这个词也从原本的哈萨克语译成汉语并广为人知。

5.库拉赛

“库拉赛”是离阿拉尔村比较远的田地,位于阿拉尔村西边的山间农田。库拉赛处于两山相夹之处因而草木茂盛,是蓄养牛羊的好地方。“库拉赛”来源于哈萨克语,意思是牲畜棚圈多的地方。正因为曾经这里饲养了很多的牛羊,修建了很多棚舍而得名的。如今,因其山沟中的一个水库崩塌,那些棚舍已不复存在。

6.孟洽拉

孟洽拉是阿拉尔村东北方向的一块土地。“孟洽拉”来源于哈萨克语,意为可以洗澡的地方。据村里的老人讲,他们曾将俄罗斯人称作“白毛子”,而“孟洽拉”则是指“白毛子”曾经洗澡的地方。

7.萨尔布群

“萨尔布群”是纵横百里的群山,包括萨尔布群峡谷。萨尔布琴还有一个古墓群。萨尔布群位于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得名于一位蒙古公主——萨尔布琴。传说中蒙古吉尔尕郎王爷有位美丽的女儿萨尔布琴,与父亲出外打猎,突遇黑熊幸而被勇敢的青年巴古图救下。在巴古图送萨尔布琴回家的路上他们相爱了,走了没多久他们迷了路,所带的干粮都吃完了,只剩下萨尔布琴公主手上的一个核桃,两人都不肯自己吃下核桃最终双双离世。现在巩留核桃沟的核桃王树据说是当年他们没吃的那个核桃长成的,人们为了纪念他们忠贞不渝的爱情就把纵横百里的群山分别取名为萨尔布琴和巴古图。

语言包括方言在内,不仅是人类的交际工具,还是人类独有的思维工具。语言渗透于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语言人类才能留下生活的足迹,因此这些音译的汉语方言中留下了新疆伊犁河谷地区人们生活的历史足迹,它体现着一个地域内的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和文化历史。

三、结语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观测到,这些音译的山名、水名、地名等地理名称,不仅反映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与文化间的联系,还具有浓厚的民族地域色彩,承载着传统的民间文化因子。它们以地域方言的形式承载着历史的文化,保留着各个时代的印迹,世代流传。

新疆伊犁河谷这个多民族地区不仅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交流与碰撞,而且有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之间的影响与融合。经过岁月的变迁,还有很多少数民族语言通过音译、意译等方式融入汉语中,并形成了独特的新疆汉语方言。

在社会生活迅速变化,普通话强劲推广、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种“口传的”、“非物质的”、“不可复制的”方言及其承载的民族民间文化正悄然消亡,所以全面调查、研究和拯救这种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越来越紧迫。

参考文献:

[1]赖先刚.语言研究论稿[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2月.p253.

[2]崔荣昌.四川方言与巴蜀文化[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p9.

民族历史论文篇10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民族历史论文篇11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痢Ⅶ簟T阶壤鲂蹋?⒅疲?璨钣写恰薄F渥⒃啤膀坑茸髀遥?笔亲髦匦桃月颐瘢?跃?ǹ嵝堂瘛薄!吨苁椤ぢ佬獭吩兀骸巴踉唬?艄庞醒担?坑任┦甲髀遥?蛹坝谄矫瘢???缑窀ビ昧椋?埔孕獭??艟?缑瘢?奘涝谙隆薄K得髅缱迨欠?晌拿髌鹪醋钤绲拿褡骞餐?澹??唤鲆源笮坦ビ谕猓??乙灾行蹋?⌒淌谀凇"邸赌?印ど型?小返募窃匾灿≈ち苏庖坏悖骸拔粽呤ネ踔莆?逍蹋?灾铺煜隆T虼似湫滩簧疲坑眯淘虿幌惨病J且韵韧踔?椋?堵佬獭分?涝唬好缑穹裼昧氛墼蛐蹋?魑迳敝?蹋?环āT虼搜陨朴眯陶咭灾蚊瘢?簧朴眯陶咭晕?跎薄!本菰孛缑竦娜庑坦卜炙睦啵贺妗?n、?痢Ⅶ簦?得髅缑竦笔贝τ谥谢??晌拿鞯那傲小V谢??晌拿鞯淖钤缈?凑摺"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痢备奈?肮?保???n”改为“髌”和“?|”。改“?痢蔽?肮?奔从擅缑竦摹案钊ド?称鳌敝?痰较淖宓摹把烁睢敝?蹋?谭5难峡岢潭扔兴?档停?喽岳唇财湫谭ǖ奈拿鞒潭嚷杂胁煌?5?牵?摹?n”为“髌”和“?|”,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痢备奈?肮?保???n”改为“髌”和“?|”。改“?痢蔽?肮?奔从擅缑竦摹案钊ド?称鳌敝?痰较淖宓摹把烁睢敝?蹋?谭5难峡岢潭扔兴?档停?喽岳唇财湫谭ǖ奈拿鞒潭嚷杂胁煌?5?牵?摹?n”为“髌”和“?|”,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民族历史论文篇12

在我国中部渝湘鄂黔毗邻地区,存在着一个具有独特文化传统的区域文化圈,即与古老的巴、楚文化有着亲缘关系的‘‘巴楚民族文化圈”。从远古时代开始,其地域范围就是属于苗蛮部落集团的主要活动区域;先秦时属巴国和楚国的一部分;秦汉时分属其巴郡、南郡、黔中郡、武陵郡和洞庭郡,主要包括今重庆市主城区以东长江流域,鄂西清江流域,湘西武陵山地区和黔东北地区。这个区域迄今仍是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众多少数民族混居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现今行政区划上,分属于重庆市黔江区及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及长阳、五峰二个自治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常德市石门县,贵州省铜仁地区(辖有玉屏、印江、沿河、松桃等自治县)。

巴楚民族文化作为一种区域性历史文化,是在这个特别的自然地理条件与生态环境下,经过长时期民族融汇和文化交流生成的。它经历了数千年发展演变的漫长历程,迄今仍在渝湘鄂黔毗邻地区土家族、苗族等民族区域传承。区域文化具有明显的边缘性、多元性和混融性特点。在这~地区,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形成兼容与相融的有机统一。将以武陵山区为中心的巴楚民族文化圈作为一个整体,以传统文化的视角,运用考古学、历史文献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利用其实物遗存、文化事象等资源,探讨巴楚民族文化圈发展的历史轨迹、特点、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等问题,对于当前本区域各民族聚居区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型及社会文化变迁的进程中,有关传统文化、法律意识、生活习俗、文化认同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以致于整个中西部地区民族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巴楚民族文化圈独特的地域性

(一)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独特性

渝湘鄂黔毗邻地区,以武陵山脉为中心。在地理上处于北纬30度,中国地形的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其地貌以丘陵、山地、溪谷为主,坡地面积较大;气候属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类型.日照充足。气候温和,雨量适中。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区域文化的领域看,都是我国东、西、南、北之间的一个过渡性区域。“武陵山区崇山峻岭,地老天荒,东汉马援称之为‘鸟不飞度,兽不敢临’,唐代李吉甫谓‘溪山阻绝,非人迹所履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土著政权拥兵割据。在文化上,武陵山区处于洞庭湖区与四川盆地两个文化中心之间的边缘地带,这种文化上的边缘地位从上古一直持续至今。它的历史发展,具有自己独立的发展逻辑。…由于地理上溪峒深阻,这一地区很长时间内处于羁縻州和土司制度下,加上历代‘汉不入峒,蛮不出境’的政策,这块土地与四周的阻隔日益加深,到宋代,成了‘重山复岭,杂厕荆楚巴黔巫中,四面皆王土’的孤岛。”尽管“这种千年沉寂,也由于中国大历史的机遇而一度打破。战国中期以后,秦楚争霸成为中国历史的主旋律。秦楚之间,除了长江、汉水等交通要道以外,横穿武陵山脉的古代盐道酉水成为‘自巴蜀瞰荆楚’的出奇制胜之道。”但这个地区依托独特的山地自然环境,自古以来始终被视为“蛮夷”之地,是一个完全处于华夏族“包围”的具有独特文化传统的民族文化圈。

这就是我国唯一位于中部内陆腹地的巴楚民族文化圈。它与北方游牧文明。中原农耕文明,东南沿海和岭南地区南方百越文明,以及西南边疆民族文化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差异。独特的山地地形地貌对巴楚文化的分布区域有着深刻的影响。“北起大巴山,中经巫山,南过武陵山,止于五岭,存在着一条积累深厚的古文化沉积带。这条古文化沉积带上的主体便是巴楚文化。虽然巴、楚文化的影响经常越过这一条古文化沉积带而深入对方的文化腹地,但几近完美的融合却以在这条古文化沉积带上的表现最为典型。”

在巴楚民族文化圈,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形成兼容与相融的有机统一,区域文化的边缘性、多元性和混融性特点非常鲜明。在这里,汉文化、巴文化、楚文化因子并存,“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色彩叠加后融合在一起。文化风格表现为多元、多层面。”

民族文化与周边汉文化的交互浸润和混融,使巴楚民族文化圈及其周边地区的文化呈现为一种独特的地域特性。从文化因子的构成来看,当今渝湘鄂黔毗邻地区的土家族文化、苗族文化和其他各族文化,与巴、楚民族文化有着直接的亲缘关系。巴楚民族文化是一种古老又具有活力的区域性民族文化。其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和独特的文化传统,理应跻身于中国区域性民族文化圈之列。

(二)传统文化的地域性

文化作为历史的产物,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发展的。文化古今沿革,有其时代性;文化因环境之别,又有地域性。《礼记・王制》:“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其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日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日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日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日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自古以来,中国境内各地区、各民族的先民们,基于自身的生存环境和人文素质,创造了符合自身特性和环境特征的各类文化,在人们不断改造和利用生存环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具有浓厚的地域性色彩的文化。地域性表现为生存空间的固定,而人们按照自己的素质去创造生活,又使文化带有强烈的民族性色彩。在以中原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中,中国历史上各少数民族,由于生活环境、风俗习惯、文化发展、经济状况、历史传统的差异,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累积而成的具有不同特色的文化,与华夏族文化之间呈现明显的差别。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文化虽然受到源远流长的华夏儒家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但仍然顽强地固守自己的领地,成为特定地区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文化,在一些区域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圈。诸如北方游牧民族文化圈、西域民族文化圈、西南边疆民族文化圈、南方百越民族文化圈等。

这种文化的地域性,集中表现为该区域的民风民俗,即今人所谓“民俗区”、“民俗圈”,汉时则称为“地分”或“域分”。史称:“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孔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言圣王在上,统理人伦,必移其木,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一之乎中和,然后王教成也。汉承百王之末。国土变改.民人迁徙,成帝时刘向略言其地分,丞相张禹使属颍川礁赣条其风俗,犹未宣究,故辑而论之。终其本末著于篇。”对于民风民俗的地域性,西汉人已认识到“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且 因其关乎各地区的有效治理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民俗”是自上而下的社会环境共同造就的。不仅是因地域形成的区别,因人所致的差异,也是构成文化地域性的元素。因为,如果将民族分布的不均衡性和相对的地区特定性作为人文地理的一项特征。则“因人而异”未尝不可视为“因地而异”。特定地区的稳定人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形成为“民族”),同样也构成“地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地域就不仅包括政治地缘的范畴,而且也应包括民族地理的概念。只是有些区域文化圈的形成,自然环境的因素相对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作为一种区域性历史文化的巴楚民族文化即是如此。如史籍所载:“巴、蜀、广汉本南夷,秦并以为郡,土地肥美,有江水沃野,山林竹木疏食果实之饶。南贾滇、棘僮,西近邛、笮马旄牛。民食稻鱼,亡凶年忧,俗不愁苦,而轻易淫u,柔弱褊厄。景、武间,文翁为蜀守,教民读书法令,未能笃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讥,贵慕权势。及司马相如游宦京师诸侯,以文辞显于世。乡党慕循其迹。后有王褒、严遵。扬雄之徒,文章冠天下。繇文翁倡其教,相如为之师,故孔子曰: ‘有教亡类’。又“楚地,翼、轸之分野也。今之南郡、江夏、零陵、桂阳、武陵、长沙及汉中、汝南郡,尽楚分也。……楚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江南地广,或火耕火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觚赢蛤。食物常足。故[此日]偷生,而亡积聚,饮食还给,不忧冻饿,亦亡千金之家。信巫鬼,重淫祀。而汉中淫失枝柱,与巴、蜀同俗。汝南之别,皆急疾有气势。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亦一都会也。”可见,巴楚民族文化独特的地域性早在汉代就为统治者所认识。

在巴楚民族文化圈,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形成兼容与相融的有机统一,区域文化的边缘性、多元性和混融性特点非常鲜明。在这里.汉文化、巴文化、楚文化因子并存,“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色彩叠加后融合在一起,文化风格表现为多元、多层面。”民族文化与周边汉文化的交互浸润和混融,使巴楚民族文化圈及其周边地区的文化呈现为一种独特的地域特性。从文化因子的构成来看,当今渝湘鄂黔毗邻地区的土家族文化、苗族文化和其他各族文化,与巴、楚民族文化有着直接的亲缘关系。巴楚民族文化是一种古老又具有活力的区域性民族文化。其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和独特的文化传统,理应跻身于中国区域性民族文化圈之列。

二、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文化具有同源性

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通常都经历了千百年的民族进化过程,由若干个古老部族的分子,基于各种原因先后组合而成。早在远古时代,“巴楚民族文化圈”就是“苗蛮”部落集团的主要活动区域。“苗蛮”部落集团在向民族形态演进过程中,出现多元化的分流运动,一部分融入华夏族,成为汉族的祖源之一;一部分成为后来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的祖先。现散居在“巴楚民族文化圈”的各少数民族作为“苗蛮”的后裔,其民族文化带有鲜明的巴楚文化烙印,都具有共同的文化“遗传基因”。

在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形成、发展的历程不尽相同,但他们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各民族不断迁徙、分化聚合、相互融合混血的直接后裔。各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区域性的“一源多流”格局,具有鲜明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就区域文化而言,“一源”是指本区域内各民族文化的渊源具有同源性。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中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交融;各民族之间存在一种源远流长的血缘相亲的关系。巴楚民族文化圈的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等主要民族,迄今在传统意识、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诸方面,仍保持着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即是明证。“多流”则是指各民族各有其形成、发展的历史。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各自向着单一的民族发展,渐次形成同源异流、各有特色的本民族文化和各自的民族意识,形成现今的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等民族。这与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大混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是相适应的。

(一)“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的主要族源:巴人

巴族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以地缘为中心的古老部落联盟。与其他众多民族的起源一样,最早记载巴人事迹的古文献《山海经》,也将巴人的来源与神话传说联系起来:“西南有巴国,大白皋生成鸟,咸鸟生乘厘,乘厘生后照,后照是始为巴人”;“西南有巴国,有黑蛇。青首,食象”;“夏后启之臣曰盂涂,是司神于巴。”《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曾提及巴人氏族部落后期一次贵族争夺酋长位置的斗争:“巴郡南郡蛮,本有五姓:巴氏,樊氏,睥氏,相氏,郑氏。皆出于武落钟离山。其山有赤黑二穴,巴氏之子生于赤穴,四姓之子皆生黑穴。未有君长,俱事鬼神,乃共掷剑于石穴,约能中者,奉以为君。巴氏子务相乃独中之,皆叹。又令各乘土船,约能浮者,当以为君。余姓悉沉,唯务相独浮。因共立之,是为廪君。”

至迟在殷商时,巴人及其建立的国家已见称于世。殷卜辞称之为“巴方”,并有巴方与殷商屡次发生争战的记载。表明巴国已成为具有一定实力方国。此后,巴国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逐步向南扩张,成为镇抚周朝南土的诸侯国之首。《华阳国志》载:“华阳之壤,梁岷之域,是其一囿;囿中之国,则巴蜀矣。其分野,舆鬼、东井。其君,上世未闻。五帝以来,黄帝、高阳之支庶,世为侯伯。及禹治水命州,巴、蜀以属梁州。……禹会诸侯于会稽,执玉帛者万国,巴蜀往焉。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着乎《尚书》。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殷人倒戈。故世称之日,‘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武王既克殷,以其宗姬于巴,爵之以子。古者,远国虽大,爵不过子。故吴楚及巴皆日子。”春秋战国时期,巴国迫于强邻楚国的军事压力,逐步南迁。《华阳国志・巴志》称秦举巴以前,巴地“东至鱼复,西到焚道,北接汉中,南极黔、涪”。这一区域大致指东至奉节,西至宜宾。北接汉中,南迄渝东南及黔东、湘西等地区。尽管巴地自古以来居住着濮、{、苴、共、奴、犷K夷、蛋等若干部族,广而言之,凡居住于巴国境内的属民均可泛称为巴人。

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将巴人视为“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的共同的主要族源,是可以成立的。事实上,迄今为止,民族学、考古学对“巴楚民族文化圈”土家族、苗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早期历史及其形成的研究成果显示,在历史文献中被冠以“蛮夷”、“南蛮”、“苗蛮”、“巴郡南郡蛮”、“板J蛮”、“黔中蛮”、“武陵蛮”、“五溪蛮”、“盘瓠蛮”等蔑称的族群,就是这些少数民族的先民,他们中的主要成分正是源于古老的巴人部族。

(二)“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共同的祖源传说和图腾崇拜:盘瓠

盘瓠文化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创造的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自古以来,“南蛮”诸族多有盘瓠图腾崇拜及盘瓠神话的广泛流传。在《搜神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风俗通义》等诸多古籍中有盘瓠神话记载。

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昔高辛氏有犬戎之寇,帝患其侵暴,而征伐不克。乃访募天下,有能得犬戎之将吴将军头者,购黄金千镒,邑万家,又妻以少女。时帝有畜狗,其毛五采,名日盘 瓠。下令之后,盘瓠遂衔人头造阙下,骨禺臣怪而诊之,乃吴将军首也。……帝不得已,乃以女配盘瓠。盘瓠得女,负而走人南山,止石室中。所处险绝,人迹不至。于是女解去衣裳,为仆鉴之结,着独力之衣。……经三年,生子一十二人,六男六女。盘瓠死后,因自相夫妻。……其后滋蔓,号曰蛮夷。外痴内黠,安土重旧。以先父有功,母帝之女,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有邑君长,皆赐印绶,冠用獭皮。名渠帅曰精夫,相呼为徒。今长沙武陵蛮是也。”而据《水经注・沅水》载:“武陵有五溪,谓雄溪、椭溪、无溪、酉溪、辰溪其一焉。夹溪悉是蛮左所居,故谓此蛮五溪蛮也。水又经沅陵县西,有武溪,源出武山,与酉阳分山,水源石上有盘瓠迹犹存矣。……今武陵郡夷,即盘瓠之种落也。”南梁《十道志》则称:公元前316年秦将司马错灭巴国后,并未挥师继续东进,在秦楚之间留下了一个巴人小政权。约20年后,楚顷襄王攻取巴枳地(今重庆涪陵),巴国群公子继续南逃,流亡于黔中地巴故土。“故老云:楚子灭巴,巴子兄弟五人流人黔中。汉有天下,名曰酉、辰、巫、武、沅等五溪,为一溪之长,故号五溪。”说明作为“盘瓠种落“的武陵蛮与巴人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搜神记》:“蛮夷者,外痴内黠,安土重旧,以其受异气于天命,故待以不常之律。田作贾贩,无关缔符传租税之赋。有邑君长皆赐印绶。冠用獭皮,取其游食于水。今即梁、汉、巴、蜀、武陵、长沙、庐江郡夷是也。用糁,杂鱼肉,叩槽而号,以祭盘瓠,其俗至今。故世称‘赤髀,横裙,盘瓠子孙。’”

另《中国神话传说词典》的“盘瓠”条中,引用了一条唐人所记关于盘瓠的神话:“唐樊绰《蛮书》卷十引王通明《广异记》云:‘高辛时,人家生一犬,初如小特。主怪之,弃于道下,七日不死,禽兽乳之。其形继日而大,主人复收之。当初弃道上之时。以盘盛叶覆之,因以为瑞,遂献于帝,以盘瓠为名者。后立功,啮得戎寇吴将军头,帝妻以公主,封盘瓠为定边侯。公主分娩七块肉,割之有七男。长大各认一姓,今巴东七姓田、雷、再(冉?)、向、蒙、叔孙氏也。’亦盘瓠神话之异闻。”巴东向为巴人活动的地区。这个神话在无意间透出了这样一个信息:盘瓠蛮部族与巴蛮部族有着同源的关系。

历史文献资料的记载还显示,“巴楚民族文化圈”是盘瓠的始居地,也是盘瓠文化的发祥地。巴楚民族文化与盘瓠文化是同源的。南朝盛宏《荆州记》:“沅陵县居酉口,有上就、武阳二乡,唯此是盘瓠子孙。”唐人张守节《史记・苏秦传》注:“楚黔中郡,其故城在辰州西二十里,皆盘瓠之后硬。”《九国志・楚志・彭师禺传》:五代时湘西地区“其蛮有六种,盘氏为大,即盘瓠之种也。”《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长沙、黔中、五溪蛮皆盘瓠。“《舆地记胜》:“蛮则盘瓠之种。”宋人朱辅《溪蛮丛笑》序:“五溪盘瓠之蛮,皆盘瓠种也,聚落区分,名亦随异,沅其故壤。”《宋史》卷四六一《蛮夷一・西南溪峒诸蛮上》称:“西南溪峒诸蛮皆盘瓠种。”等等。

有关盘瓠的神话传说故事至今仍在苗族、瑶族、土家族、畲族等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以盘瓠作为他们的始祖或古老的图腾(犬)崇拜。如苗族神话古歌中有《歌》、《王制天地》、《盘王》等;明李贤等《大明一统志》:“辰州沅陵壤杂苗獠,祖皆尊盘瓠。”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徭本盘瓠之后。其地山溪高深,介于巴、蜀、湖、广间,绵亘数千里。棰髻跣足,衣边斓布褐。名为徭,而实不供征役。”每年农历十月十六至今仍是瑶族盛大的“盘王节”。畲族的神话史诗有《歌》(也叫《高皇歌》、《盘瓠王歌》)。土家族有“跳丧”习俗:“初丧,鼓以道哀。其歌必号,其众必跳.此乃盘瓠、白虎之勇也。”各地有众多盘瓠文化遗迹与事象遗存,如盘瓠洞、盘瓠山、盘瓠墓、盘瓠庙、盘瓠祠等。这些文化遗产,既有反映心理方面的,又有行为方面的;既有反映精神上的,又有物态化的。特别是,因盘瓠神话与盘瓠崇拜而产生的歌谣、舞蹈、绘画、雕刻、服饰、工艺等等,在民间至今仍有所遗存或有所反映。

值得提及的是盘瓠文化对华夏族的影响。华夏族将本为某一民族起源之推原神话,演绎为天地开辟之推原神话。盘瓠也音转为,成为能给人以光明与幸福的王。南朝时,梁人任日方在《述异记》中把盘瓠氏推崇为“天地万物之祖”。

三、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文化的演变具有趋同性

在《辞海》中,“趋同”被列为生物学概念:“亲缘关系较远的异种生物,因所处的生活环境相同,显现相似的形态特征。”其实,世间诸多事物的演化都存在趋同的现象。文化趋同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任何一种文化都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种渗透和影响必然导致文化的趋同。趋同是文化进步的主要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田野调查实例显示,少数民族文化趋同性演变,呈现出文化趋同和文化多元并存的趋势。一方面,民族传统文化在华夏文化的融合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在潜移默化中已经逐步实现转型,民族观念转人隐性,文化趋同性演变普遍存在,涉及范围广泛,包罗了语言文字、生活方式、祭礼仪式、神话传说、农耕起源、巫术占卜、婚嫁习俗、神像器皿等最重要的文化模式。

如前所述,巴楚民族文化圈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与我国边疆各民族文化圈有较大的差异。各民族主要经济模式都是以山地农耕为主,兼营林、猎、牧业。他们的分布区界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大分散中有集中,聚居中有散杂居,杂散居住区中又有小集中居住,绝对单一聚居区的构成始终从属于民族大杂居这一总体范畴之内。各民族世世代代始终保持着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相互接触、交往和融合的混居格局。这都为各民族文化趋同性演变创造了外在条件。

因此,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虽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文化上却表现出强烈的趋同性。在先秦时,苗蛮部族的分支荆楚部族创造了楚文化,另一分支巴人部族也创造了具有浓厚土著文化色彩的巴文化;巴文化和楚文化后来的走向却是相互混融,成为地域性的巴楚文化,巴楚文化又不断吸纳其它文化因子。新发现的湘西里耶文化,即具有多类型文化交融的特点。现本区域各民族文化皆具有混融型的巴楚文化的“遗传基因”。

与我国边疆地区各民族文化圈相比较,巴楚民族文化圈位于中国腹地的地域特点,使其与周边华夏族紧密相连,交流频繁。经过长期的多向交融,致使该地区民族文化受到汉文化的深重影响,其民族色彩相对淡薄,凸现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文化的趋同性特征。尤其在语言文字、生活方式这种表层结构上的趋同远比在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这种深层结构上的趋同要深刻得多。

民族历史论文篇13

伴随社会的发展与变革,高校历史教学改革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一些旧观念长期仍存在,往往给少数民族政权贴上野蛮、落后的标签,忽视或抹杀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下,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过程又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的特点。历史教学中的民族偏见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高校历史教学中要特别注意。有学者提出,历史是多文本,多声音、多范式的。深化历史教学改革,需要我们转变教学观念、秉承正确的民族史观。岳飞是否为民族英雄这一话题,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教学改革中一个可以进行多维度认识和讨论的范例。本文试以此为实例,对高校历史教学中有关历史人物评价的标准与民族史观的教学问题进行探讨。

一、由岳飞是否为民族英雄的讨论讲起

岳飞作为民族英雄的形象深入人心,千百年来为大多数国人敬仰。关于岳飞是不是民族英雄的问题,近数十年来在史学界争论不断,范文澜、翦伯赞、邓广铭等学者的观点也不甚相同。但在史学界内外被广泛讨论,始于2002年的,被多家媒体披露的新出版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历史教学大纲》(试验修订本)提出:“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分析对待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这种民族战争不同于中华民族反对外来侵略的民族战争,是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是‘兄弟睨墙,家里打架’有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不宜有侵略和反侵略的提法。在是非问题上应当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把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一概说成是汉族统治者的民族压迫,也不可把少数民族对汉族地区的进攻统称为掠夺和破坏,评价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也一样。基于这一观点,我们只把那些代表整个中华民族利益,反对外来侵略的杰出人物如戚继光、郑成功称之为民族英雄,对于岳飞、文天祥这样的杰出人物,我们虽然也肯定他们在反对民族掠夺和民族压迫当中的作用与地位,但并不称之为民族英雄。”教育部随即声明:“媒体所传与事实不符,在中小学历史教学大纲和教材中,对岳飞的评价是一以贯之的,不存在重新定义岳飞是不是民族英雄的问题。”

从官方来说, 这一声明已澄清是非。然而此事件引发的史学界内外的讨论没有停止。有别于大多数人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我们从岳飞身上能够得到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为了维护民族的利益坚决抵抗外族的侵略。然而我们必须同时指出的是,女真族也是古代中国的一个民族,尽管在当时宋朝与金邦是两个独立的政权,但是金邦并不是外国。”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代表了部分学人的观点。

二、历史教学中有关历史人物评价问题的讲授

有别于中学历史教学让学生了解、掌握历史基本史实和方法,高校历史教学重在能力的培养,通过教学,不仅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还要使学生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和主动性,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因此,高校历史教学过程中要突破教材束缚,不再把教材看成教学的法定依据,作为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树立开放的教学意识,注意教学策略,改革教学方法,鼓励质疑,激活学生的创新精神。开展“专题式”和“探究式”教学,教学中适时、主动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这样截然不同的观点背后,存在着哪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什么是民族英雄?如何评价历史人物?

(一)“什么是民族英雄?”关于此问题的讲授

民族英雄,是指代表全民族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为了拯救全民族的生存和文明,与外族或外国进行不屈斗争的英雄人物。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在向学生讲授民族英雄的基本定义后,还可以介绍学界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或辩论式,适时启发学生:

第一,引导学生弄明白岳飞所处的时代和宋金战争的性质。向学生介绍主流的观点并进行讨论,如邓广铭先生认为“宋王朝统治区域内的军民们抗击女真铁骑的斗争,从政治意义上讲,乃是属于用反抗的手段以解除外来的民族压迫的,亦即自卫性的战争,从而也就是正义性的战争!从经济意义上讲,则更是为了保障一种进步的生产方式,要尽量使其免受破坏以致更向后逆转,自然也是属于进步性和正义性的战争”。

第二,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岳飞代表的民族英雄。作为教师,可以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既向学生介绍邓先生的观点:岳飞“始终笃实英勇地置身于抗金斗争的最前线,尽最大的努力以抵御女真兵马的南进,及其在进军过程中的掠夺和屠杀,以求使东南半壁的各族人民尽可能免遭蹂躏和涂炭。这说明,岳飞对于保卫高度发展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封建的精神文明和文化,都是做出了杰出贡献的。这种种,固然符合了广大汉族人民的利益,……他对于整个中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确实提供了大量的积极因素,把他称作中华民族的英雄,他的的确确是当之无愧的。”也不回避部分学者认为的岳飞是“部分民族的民族英雄,如岳飞抗金是为了捍卫汉民族和南方各族人民的利益,可以看成是汉民族和南方各民族的民族英雄”的观点。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可在教学环节设置交流互动。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化历史知识,提高交流技能,也能开阔学生的眼界。

如果学生讨论的积极性较高,课堂气氛较活跃,效果较理想,还可以引导学生将这一讨论延伸至“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定义认识”“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范畴认识”和“中华民族的忠与奸是非标准认识”等问题,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和历史观,从而提高高校中国古代史教学的有效性。

(二)“如何评价历史人物?”关于此问题的讲授

“岳飞是否为民族英雄”这一讨论,引出的新问题――如何评价历史人物?史学界的观点也不同:张子侠认为品评人物重在辨别是非得失,评断善恶功过,而要衡量是非功过,就必须确立正确的评判标准。这一标准有四点“立德、立功、立言和合其志功而观”。王沛林认为对岳飞的历史评价认识,有三个基准点:一是放在什么范围内;二是放在什么位置上;三是以爱国主义为价值坐标。因此,评价岳飞不能脱离社会背景,应将其放到宋代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分析,不能因为其历史局限性而否定其地位。

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展现历史人物的原貌,提供历史评价的多样尺度,组织轻松、活跃、自由的课堂讨论,避免简单、片面、毋庸置疑的历史评价结论等原则,丰富教与学双向互动,引导学生思考品评历史人物的标准。通过对岳飞的评价,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岳飞“行为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活动是否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对岳飞的评价,肯定的声音如前所述,邓广铭先生《岳飞传》已有精辟论述。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岳飞的抗金战争,只是维护了南宋统治阶级利益,并未代表人民的利益;岳飞是统治阶级内部“和”“战”两派斗争的牺牲品,而不是为中华民族英勇献身;岳飞的全部作为都是为了维护一个腐朽的即将灭亡的旧制度,他没有也不可能将历史推向前进。

另外,还要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渗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传递正能量,教育学生用气节观品评历史人物虽不是唯一标准,但却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历史传承给我们的,大多是封建社会的气节观,而这种气节观又往往和一种被认为是高尚的道德观捆绑在一起,即诸如忠君爱国等等。”这也是史学界对于岳飞评价讨论的一个重点,即岳飞表现出的气节观究竟是“精忠” 还是“愚忠”,是不是爱国主义。在教学中不仅要传递对岳飞评价中的不同声音,而且要组织教学中的自由、民主、平等的讨论,从而产生新颖的、独创的、有社会意义的思维成果,锻炼同学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历史教学中民族史观问题的讲授

通过讲授对于岳飞评价问题的争论,以及评价历史人物的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讨论的本质是我们作为历史学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民族史观。

所谓民族史观,简单地说,就是在史学活动、史学思潮及史家思想中存在的民族观念;具体地说,指史学中关于历史上各民族历史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属于历史观中民族观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民族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古代中国史家的民族史观,包涵族类、文化、政治三方面的思想要素。文化是古代史家民族史观的最高价值判断标准,文化主义是这一史观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即中国中心观念;族类思想主要表现为“华夷之辨”和“华夷一家”的观念。同时,华夷之辨和华夷一家又是两种政治诉求,即“正闰”观和“大一统”观。这一民族史观深刻影响了古代史学的发展。刘浦江先生认为通过辽金王朝的正统性之争,从一个侧面彰显了近千年来华夷观念的演变轨迹。

在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对于岳飞评价问题的讨论,在此环节可进一步升华到辩证唯物主义指导下的民族史观,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我们在评价岳飞时,要认识到中国是由各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从岳飞所处的时代出发,具体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看宋金民族关系的本质:宋金是并立的国家,岳飞的抗金斗争,是被压迫民族反抗压迫和掠夺的战争,是正义性的;要认识到宋金民族关系的主流:统一和融合;不能割裂个人与国家、民族、文化的关系,“在文化认同这种强力精神黏和剂的作用下,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民族的归属感和个人的献身精神结合成为一种独特的精神联合系统”;尊重历史事实,还要认识到岳飞的历史局限性,且不能因其局限性而随意贬低。

最后,让学生通过反思对岳飞评价问题的讨论,深刻理解“岳飞是否为民族英雄”这一命题背后隐藏的是如何评价历史人物,最本质的是坚持何种民族史观和历史观的问题。同时让学生深刻认识到,岳飞评价问题的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史学界是否坚持辩证唯物史观的根本问题。而对这一问题,只有在辩证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采取正确的民族史观和方法论,才能最大程度上公正地评价历史人物。在这场讨论中,双方都坚称是在遵循马克思唯物论的基础上得到的看法。如何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历史观,则是留给高校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的、值得探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4,(2).

[2]龚延明.岳飞是“精忠”还是“愚忠”辨析[J].学术月刊,2002,(4).

[3]李珍.民族融合与民族史观[J].史学月刊,2004,(9).

[4]张子侠.品评历史人物的理论与方法[J].史学月刊,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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