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知识产权服务实用13篇

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篇1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服务将创新主体得之不易的创新成果固化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尽可能地为创新主体争取最大化的权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利用创新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武器,可为矛可为盾,帮助创新主体在商业战场上纵横辟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汇集、整理、更新着信息量庞大的专业数据,帮助创新主体确定研发方向和思路,并不断地提醒创新主体最新的商业研发动向;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帮助创新主体运营智慧财产,将知识产权变成真金白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并帮助其梳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搭建管理构架;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在“授人以渔”的同时培养着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据统计,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约2.7万家,从业人员约45万人,从2004年到2014年的十年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年均增长率都超过了20%。北京市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端人才和机构最为集中的地区,近些年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新兴的服务机构。近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也联合了《关于公布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的通告》,有46家单位获得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知识产权服务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我国创新创意产业发展的大环境,也离不开国家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扶持,近几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刺激和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一个服务门类写入了重点任务;随后,北京市人民政府了《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提及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同年,国家知识产权等九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试验区以及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等工作逐一落实,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前不久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决心。

然而,虽然得益于主管部门的关注,知识产权服务业近几年发展迅速,然而行业体量仍然偏小,服务深度和广度依然不足,整个行业发展还不能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

首先,行业影响力偏弱。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广泛服务于创新创意产业,虽然三星苹果专利大战已经成为路人的饭后谈资,仍然有一部分创新主体甚至不知道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存在。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难以被非专业人士理解,导致了知识产权服务业被社会认知和了解的程度较低;而另一方面,则可能与知识产权服务从业者习惯于默默做事,较少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有关。

其次,社会知识产权投入不足。“一元钱买不到一份牛排,要能买到也可能是让你拉肚子的毒牛排。”――这可能是无需解释和引用数据也能达成共识的观点。但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这个共识难以显而易见。由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往往要数年后才能体现,很多创新主体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带毒”的服务,却在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时候追悔莫及。

知识产权服务篇2

团队建立时间 2002年

主营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隶属超凡知识产权,超凡知识产权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超凡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在众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中处于行业的最前沿。超凡已在北京、成都、杭州、深圳、重庆、广州、长沙、武汉、苏州、南京、天津等地设立了10余家独立机构。超凡旗下除了商标机构外,还包括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事务所(主要负责国内外专利及法律服务)、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国内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及法律咨询服务)。

超凡作为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等诸多组织的成员,被评选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被北京清华科技园指定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千佳”事务所(WTR1000)、全国优秀商标组织,也是国内少数几家受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修改商标法座谈会的组织之一。2015年8月,超凡股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33183),成为中国知识产权行业上市第一股,在业界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Darjeerling”商标异议案及“苏菲麻莎SOPHIEMARCEAU”商标异议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4-2015优秀商标案例;

2.“锦竹”商标争议及行政诉讼案(2013年被评为十大商标事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银国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本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深圳大使箱包公司诉北京天意新商城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本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舞东风”商标行政诉讼案、“WOWO”商标撤销复审案、“最粮液”商标行政诉讼案、“伟迪捷”商标侵权案等百余件国内商标、专利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

3.五粮液集团韩国维权案、张裕集团制止“张裕”商标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恶意抢注案、纳爱斯集团制止“FAST CLIN LOI?A”商标在安哥拉的恶意抢注案等国际商标案件;

知识产权服务篇3

团队建立时间 1999年

主营业务领域

华进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具备知识产权资格的服务机构,并在早期获得涉外资质,是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且连续五年获评全国优秀商标机构。

华进公司专注于提供360度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知识产权诉讼、行业专利分析与预警、专利商标申请策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融资等。

华进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榭突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知识产权服务。17年来,不断刷新上扬的专利和商标申请量数据曲线,见证着华进的稳步成长。

团队介绍

华进公司服务范围辐射国内外,并因地制宜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苏州等地设立办公机构,在美国旧金山设立代表处,同时还设立与公司并行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等业务。

目前,华进团队总人数达550余人,团队成员具备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等多种从业资格。核心团队成员具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专业范围覆盖机械,电子,软件,通讯,生物,化工,医药,材料等多种技术领域。团队成员能够以英语、德语、法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为客户服务。

华进公司通过横向分支机构和纵向事业部结合的管理制式,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以结果为导向的协作机制,充分整合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专业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2016年10月 “CANDAIR”商标驳回复审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5-2016优秀商标案例”

2.2016年3月1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授予“2015年度三星专利机构”

3.2016年,华进公司被《世界商标评论》(WTR)评选为“全球千家推荐商标服务机构”。

4.2015年4月1日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马荣仔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入选2014年度广东律师优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服务篇4

团队建立时间 1995年2月

主营业务领域

专利权法律服务

专利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务;

专利申请及确权服务;

专利分析服务,包括专利稳定性分析、侵权分析、检索分析等

专利无效服务,包括对他人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监测,如与贵公司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许可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制度,并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监测许可合同的期限;

专利权利维持服务,包括各种法定期限的监测、年费的及时缴付;

专利权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的专利侵权行为。

商标法律服务

现有商标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务(续展、异议、许可等);

对现有商标注册的查漏补缺、全面保护服务

商标申请及确权、维持权利类法律服务,包括商标申请、变更、转让、复审、商标撤销答辩等;

以商标为依托的品牌经营、衍生产品扩展经营服务;

商标权利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服务

著作权申请及确权服务;

著作权及其衍生产品的许可管理服务;

著作权权利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著作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登记服务

专利权海关备案登记;

版权海关备案登记;

商标权海关备案登记;

与海关沟通、应对侵权嫌疑品查扣。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侵权行为调查及证据保全;

提供案件诉讼的策略性意见,制定专项诉讼方案;

参加案件诉讼;

提供协调、谈判及调解服务;

审查、修改、起草、提交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

团队介绍

1.概况

华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上海,并在北京、香港、哈尔滨、无锡、悉尼等地设有分所或代表处,在国内外各大城市均有合作所。

华诚所作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实行“团队服务、部门管理”的运营模式,各团队专业分工明确,跨团队合作紧密,完全摆脱个人专业局限等因素造成的服务成本增加、服务效果欠佳等弊端。

2.主要客户

华诚所客户中既有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国内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华诚所善于针对不同行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构建详细和综合的投资策略,提供专业且创新的法律服务,善于发挥与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中介机构长期联系与合作的优势。华诚因能针对性地满足客户的严格要求而广受客户好评。华诚所常年为多家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行业遍及各种制造业、高科技、金融业及服务业,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单位112家,为其提供包括多领域的法律服务。

曾经服务或正在服务的部分客户包括宝钢集团、SMG上海文广集团、东方有线、大新华集团、中石化集团、上海期货交易所、中福集团、上海家化、美国高通集团、美国迈图高新材料集团、美国通用电缆、MPAA(美国电影协会)、彭博有限合伙企业(Bloomberg LP)、KLA科天集团、可口可乐公司、微软公司、美礼公司(America Greetings)、杜比公司、美国新美亚公司、耐克、NBA、3M集F、东陶TOTO集团、花王集团、理光、旭硝子、金刚化工、Sony、Sanmina、三菱(电梯、重工、化学)、住友、Beckman courter、Umicore、Jinko、三得利、Shimano等众多企业与集团。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2015年

《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上海最佳律师事务所”、“年度中国破产与重组律师事务所”提名

获评IAM杂志“中国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称号

获得上海市律协表彰的2011―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上海市商标诚信单位

上海市商标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Chambers and Partners “顶级知识产权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ALB)“2015年亚洲最大50家律所”

Legal 500“2016亚太专刊”知识产权业务排名第一梯队

Asialaw Profiles 年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品牌50强

上海市合同信用A+等级企业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6年

获评IAM杂志“中国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称号

Chambers and Partners “顶级知识产权事务所”

2016年度全球领先商标法律服务排行榜(WTR 1000)“商标保护及诉讼”领域银奖

知识产权服务篇5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鑫媛睿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永新知识产权

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北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事务所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索邦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汇专利有限公司

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兆丰知识产权事务所

(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PSCU Patent and Trademark & Law Office)

(China Zheng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Hylands Law Firm)

(Beijing Xinyuan Rainbo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NT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orneys)

(China Patent Agent (H.K.) Ltd.)

(China Science Patent Trademark Agents Ltd.)

(Zhongzi Law Office)

(AFD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eksu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td.)

(Chof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QI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rporation)

(Fang & Associates)

(Panawell & Partners, LLC)

(Kangxin Partners, P.C.)

(LINDA LIU & PARTNERS)

(China-P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Patmark Attorneys)

(Beijing Sobonn International Property Agency Co., Ltd.)

(Beijing Sany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Ltd.)

(B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o.Ltd)

(Beijing D&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nghai Shen Hui Patent Agent Co.. LTD)

知识产权服务篇6

电子商务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

下面,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知识产权服务篇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03603

1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高速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取得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分析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具体解决方案,从而增强知识产权实力,提高其核心竞争优势。

当前,广西正处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其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富民强桂”新跨越中的支撑与保障作用,为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创新发展探索路径和积累经验,引导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专业咨询机构,推动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的咨询服务,提升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进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2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现状

2.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迎来良好机遇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多处提出知识产权服务业问题,并将其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强调要“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

随着广西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大,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明显增强,促使知识产权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末广西发明专利有效量3692件,每万人口专利拥有量达到0.79件,比上年增长率达42.9%,增长率跃居全国第二,在全国排位提高2位,从“十一五”期末第29位升至第27位。全区决定实施《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和《发明专利倍增计划》,争取在“十二五”时期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件,广西知识产权发展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同时广西全区各级财政大幅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支持促进发明创造。2013年自治区本级知识产权经费预算总额达7500万元,比上年增长88.4%。全区14个区市本级共投入知识产权经费4452.6万元,比上年增长76.6%。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专项资金900万元、发明专利创造与运用示范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专利专项资金与展览交易会专项资金总投入比2012年翻了一番,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2.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从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三个层面。目前广西各地已陆续建成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包括广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数据检索与服务系统、维权援助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转化平台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为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咨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公益性机构不断开展咨询活动,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力。如以世界知识产权日与国家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开展一系列的相关活动,知识产权多个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邀请知识产权专家,面向企业公众开展咨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广西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数量日益增多,服务水平质量有较大提高,目前全区已拥有专业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多家,新兴咨询机构在政府的政策指引和扶持下不断增多,咨询服务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模式也不仅局限于法律咨询,开始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顾问、战略制定、质押评估、预警分析等高端咨询服务,使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3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市场日趋规范

广西已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推动并建立起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评级与奖惩制度,加强执业监督和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了部分非法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机构与人员。加强行业自律,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有利于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此外,广西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查处的假冒专利数量也大幅增长,多次组织开展了专利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2013年处理各类专利案件数量是上年办案量的5.1倍,包括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13起,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8起,结案6起,各市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数均在5件以上。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增强了广西创新主体的咨询意识,重视咨询服务的作用,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更具市场潜力。

3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广西的发展呈现出较好势头,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上还远远不足,同时发展基础仍偏薄弱,在调结构转变方式中的推动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使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总体还不够成熟。

3.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众意识淡薄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起步较晚,公众意识较为单薄,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创新主体对于咨询服务的意义与主要内容了解不够,其社会认知度还比较低,大多只重视,轻视知识产权咨询方面的工作,无法很好地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使创新主体的相关工作缺乏策略规划,不能很好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同时知识产权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服务都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多数人认为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附属。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咨询要更加复杂,从业人员需要更加全面综合的专业素养与能力。由于专利成立机构需经政府审批才能取得资格,而咨询方面业务不需要这样的手续,导致想从事专利业务,又没有专利资质取名为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使得其得不到公众足够的信任。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对驱动创新发展的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正确运用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3.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的局限性

与国外及国内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咨询相比,广西知识产权的专业咨询人员较少,专业咨询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缺乏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咨询人才,兼职咨询人员的数量要远远大于专业人员人数。同时咨询服务往往缺乏专业针对性,大多数管理规范化程度与质量较低,无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咨询的作用,更有甚者部分咨询服务公司“挂羊头卖狗肉”,仅挂着咨询机构的牌子却根本不做相关业务。

目前,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内容多以、信息检索、法律咨询诉讼为主,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顾问、质押评估、预警分析等高端服务开展较少,差异化经营措严重缺乏,知识产权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广西咨询服务机构集中于南宁、柳州、桂林三个城市,其他地级市暂无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过度集中,不利于当地知识产权的快速提升,对当地知识产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其创新驱动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3.3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匮乏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咨询人才严重不足,缺乏跨专业、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高端服务人才。广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能够胜任知识产权的战略咨询、市场拓展咨询、价值评估等高端业务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此外,由于收费标准偏低、人才引进与培育的动力不足,同时人员的不合理流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咨询服务专业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咨询人员知识面相对来说比较狭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够,同时缺乏市场竞争观念和现代咨询意识,导致广西的信息咨询服务停留在较低层面上。

4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策略

4.1 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一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电话门户,以一个庞大的专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数据库作为支撑,客户可以通过人工服务受到专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获得全面快捷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同时依据用户实际需求,提供解难答疑、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采用人工咨询服务与语音信箱服务相结合,确保能够进行7*24小时服务,并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公众提供更加全方位优质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为客户提供包括以专利为主的战略策划研究、咨询及管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行政和司法保护及实施产业化等方面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成立专门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面向公众提供咨询和检索服务,努力提升咨询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公众形象。既能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帮助,还能强力支撑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为科研与技术创新成果提供重要社会保障力量。

4.2 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宣传与培训力度

广西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向企业宣传咨询服务对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队伍中来;同时咨询服务机构应该通过各种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媒介来加强宣传,将咨询服务意识进行广泛传播与普及,从而提高创新主体的咨询意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得到创新主体的认可与重视,同时加强相关专业咨询人才的培训。目前上海和温州等地已开始重点培养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咨询人才,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咨询的认知程度,咨询服务人员能够承办常规专利法律事务咨询,还应具备专利战略制订及运用、专利入股、专利资产运作等业务能力。目前广西仍需加强培训力度,增加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储备。

4.3 协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机构建设

政府要加大培育扶持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机构的力度,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服务机构自主开发专业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平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资源的共享及合理配置,利用有限咨询服务资源更好服务于企业,使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实力得到增强,带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的全面发展。扩大咨询行业规模,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有力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广西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咨询服务资源得到共享与有效配置,引进知识产权更多高层次咨询人才,引导咨询人员深入基层城市,推动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咨询服务水平,为广西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加强提供有力保障。加强提供优质高层次咨询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管理,推进高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务,提升行业整体利润。

高校也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相关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战略等咨询服务,以促进广西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咨询人才的培养,对其在政策及经费等方面上大力扶持,提高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数量,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持续快速发展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咨询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校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服务机构参与作为人才培训的实训基地,明确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支持引进国际高端咨询人才,实现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5 结语

从整体看,尽管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仍面临诸多问题,但其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可。广西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驱动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的强大引擎,知识产权数量质量提升是其最大的内驱动力。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提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在广西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服务规模效果必将快速增长,为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提升广西的竞争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参考文献

[1]杨红朝.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8):176180.

[2]谢顺星,瞿卫军.与咨询并重: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之路[J].中介服务,2011,(4):6264.

[3]虞文武,王冬林.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15):185188.

知识产权服务篇8

2.1知识产权法律机构和人才短缺目前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机构的规模普遍偏小,执业的人更是少之又少。截至2013年底,广西区本土专利机构有11家,专利执业人达68名,虽然两者都有很大提高,依然和广西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不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求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能力,又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显然,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现象非常严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事务所或服务机构也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

2.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待加强由于广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成立时间较短,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不是很熟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近几年的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参照专利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指数,把2012年六个城市的数据列举成如图1所示:从数据分析,广西目前的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指数仍是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城市,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较少,在国内处于中下游水平。侧面也反映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近两年在广西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援助”专家访谈,从咨询问题和人数上来看,许多市民并不了解知识产权,或者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知半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在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型企业宣传不到位,侵权事件、商标被抢注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企业不知道要通过维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2.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范围较狭窄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还停留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咨询、资格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为创新配套的一些创意、服务外包等中介服务结构仍然滞后,综合服务能力不强,较少涉足电子通讯、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医疗、遗传资源、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在知识产权预警方面仍处起步阶段,难以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引导性的深层次高水平服务。新兴的会展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也严重缺乏。因此,广西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

3改善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对策

3.1培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服务人才环境;多层次全方位引进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一方面,专门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加入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团队中来;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经常组织培训,并定期考核,以达到提高其专业素质、更好服务于工作的目的。

3.2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第一,提高“12330”知识产权维权热线知名度,为权利人与社会各界提供畅通的举报投诉监督渠道;第二,加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一批医药、汽车、机械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研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派一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试点工作;第三,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完善中国(广西)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第四,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第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涉外应对机制,建立重点外贸出口企业联系制度,以有效应对国外“知识产权伏击”。

3.3提高公众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第一,在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日期间,通过电视、报纸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历程、成就和经验;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宣传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等;第二,充分利用媒体扩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公布知识产权动态,表彰优秀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单位,每年公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公布查处案例和执法专项行动等。对典型侵权案例及时曝光,威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知识产权服务篇9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领导,健全完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

1、成立*市知识产权局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董宏伟任组长,副局长董欣、纪检组长叶贵安、副局长刘红、副巡视员周家齐任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陈保国、协调管理处处长李卓端、行政执法处处长赵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以下简称为东湖分局)局长郑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为经济开发区局)局长姚勇、办公室副主任陈敏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规划发展处办公,统筹协调全局为企业服务的具体工作。(规划发展处)

2、完善局领导干部深入企业调研服务制度。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联系大企业和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活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并限期解决、限时回告。对涉及跨部门、政策性强的重大事项,报请市领导协调解决。局领导联系大企业的分工见附表1,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联系大企业及“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的分工见附表2。(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3、落实大企业、重点企业服务便利直通车制度。在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设立“大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4、开通为企业服务的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网、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网、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年”专栏,开设网上提问、预约领导、政策解释、网上办公等栏目,充分发挥其功能。(协调管理处)

(二)强化保护,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开通“12330”举报投诉维权咨询热线,办好维权网站,在开发区、大型创业中心逐步设立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分站,建立24小时接受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和网络,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重点查处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和专利诈骗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我市企业做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规划发展处)

5、努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加快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处理速度,限期解决我市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帮助我市企业处理好在市外的专利纠纷与诉讼案件。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效率。(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6、建立全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以我市重点企业为对象,组织协调工商、版权、文化、技监、公安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行政执法处、规划发展处)

(三)强化激励,大力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7、大力鼓励企业及时申请专利。完善专利资助政策,增加专利资助资金总量。提高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力度,将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由每件资助2000元提高至每件资助2500元。扩大对企业申请海外专利资助的地域范围。在东湖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专利申请资助服务点,及时为提出资助的企业办理申请手续。(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8、建立专利申请审查、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和参与“计划”的企业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知识产权强市议定书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加快专利审查速度。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专利审查员实习基地,加强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定期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深入企业调研服务。(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

9、加大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工作的扶持力度。设立支持资金,引导、帮助重点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全程之中。扶持一些重点高科技企业组建专利联盟,提高行业的竞争力。(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0、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制订*市专利奖评选表彰办法,每年交替开展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评选活动,提高对企业的表彰比例。完善*市强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继续开展*市知识产权强势企业评选表彰活动。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知识工作先进企业和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1、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专利技术转化”、“企校专利对接工程”项目评选工作,对入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速度。积极支持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项目的转化实施。(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四)优化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12、深入实施服务企业的专项行动计划。对大中型企业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培育知识产权强势企业。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适时调整“双十计划”企业名单。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助推计划”,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养专利创富、专利创业典型企业。落实对列入“计划”的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等相关政策。(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3、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度。继续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争取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联合出台有关的管理办法,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专利权质押工作试点的顺利开展,开始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划发展处)

14、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争取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评估推进工程”,选择6家企业,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积极与资产评估机构联系,开展企业专利资产评估工作,推动专利权的资本化、证券化。(规划发展处)

15、通过信息化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设立专项资金,开发高水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软件,在“计划”企业推广使用,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东湖分局、信息中心、规划发展处)

16、支持重点企业及行业建立专利应急预警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评估与应对知识产权潜在侵权风险,增强知识产权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信息中心、东湖分局、规划发展处)

17、加大企业专利信息服务力度,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针对企业提出的专利文献检索需求,一般文献检索三周内完成。须出具检索报告的,45天内完成。认真做好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工作。中小企业数据库建设在两周内完成,数据库较大的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同时做好数据更新和培训工作。(信息中心)

(五)强化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8、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评定标准,对我市规模较大、信誉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骨干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引进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知名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择优支持一批有实力的专利评估机构加快发展。(规划发展处)

19、完善专利转让交易中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作用,拓展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帮助我市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对“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优先提供专利交易方面的相关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全国性专利技术(产品)展会,帮助企业寻求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的机会。(规划发展处)

20、完善政府机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服务对接机制。完善专利特派员制度,鼓励我市专利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建立市区知识产权局与企业服务联络员机制,定期召开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机构与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会议,沟通信息,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规划发展处、协调管理处)

(六)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推进计划,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服务团,深入大企业、重点企业和开发区、创业中心、孵化器基地等企业密集区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明白人。(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2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的宣传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必须从事关*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企业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企业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的服务理念,深入企业做好服务,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知识产权服务篇10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性质和服务对象

审议的性质:公共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时,有关部门和专家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予以审查论证,从而为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它的理论内核就在于强调公共协商与理性论辩,是审议民主理念在我国政府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服务的提供通常来自三个方面:公共服务、私人服务与社会服务。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属于公共服务,由营利性的私人企业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属于私人服务,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属于社会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所以,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就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众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它是一种能够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由国家介入的服务活动。公共服务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其中的经济公共服务,它是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政府决策、为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一种专业性咨询服务。

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审议,是有机整合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政策的一项创新实践。建立这一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效:其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审查论证和跟踪监督,可以提高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其二,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鉴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所拥有的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可能难以满足正确决策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审议过程中,通过不同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使政府部门对问题的本质有更加深入和完整的认识,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其三,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价,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使大家在真实、直接的知识产权参与和辩论协商中加强知识产权观念、掌握知识产权技巧、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从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

审议服务的对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是重大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如何界定,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可以从“强度”和“背景”两个标准来判定。涉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反映出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但是,也应包括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金额起点,却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界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性规定。例如,贵州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规定,“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属于重大经济活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灵活性大,覆盖面比较广;缺点是此类规定过于主观,由于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随意性,操作性不强。其二,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量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资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规定起点金额,可以使重大经济活动得以量化、客观化,强化了可操作性;缺点是覆盖面有限,不能容纳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起点金额却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的经济活动。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概括式定义,即“重大经济活动,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由此明确其内涵和性质,强调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次,在抽象概括定义的基础上,再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具体列举,并且在列举时可以采取定量规定与定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审议活动的开展需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类型重大经济活动认定的标准不一样,对于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数额,不能一概适用同一金额标准。笔者仅尝试对重大经济活动类型化提供一个建议:第一类是设立较高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经济活动,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项目、重点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知识产权可能是其构成要素,只有数额较大时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议。第二类是设较低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活动,例如重大科研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项目、重点装备进口等,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成败,故不宜设过高的起点金额。第三类是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经济活动。此类情形不设起点金额的限制,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议,由此也可以为以后扩大知识产权审议范围预留空间。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建议,也可以为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考虑到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逐步成为经济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价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没有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同样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

审议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

审议服务主体:组成成员多元化。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现代化的推进,“公共行政”的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西方“福利国家”神话的破灭及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败”论,已从现实和理论层面揭示了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公共服务领域,应当让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审议服务的主体,审议机构的组成成员应当多元化,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应包括法律、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这不仅可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整合能力和监管能力,还可以深化公民的参与型行政理念,从而确保审议活动能提供独立、专业、高效的咨询服务。

鉴于知识产权审议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应整合知识产权、经济、贸易、科技、投资管理等领域的公共资源,建立一个跨部门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与此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审议主要涉及的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因此建议以各级政府的名义设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成成员应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审议委员会与其他机关没有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可以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开展审议活动。此外,该机构本身具有协调优势,在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经济活动时,可以解决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综合性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优化审议服务的主体不仅要从组织设置上着手,而且要有一支高素质、强能力的审议队伍。为培养一批专家学者及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审议的骨干,应组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专家库。专家库组成成员应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只有不断提高审议队伍的素质,才能确保所提供的审议服务具有权威性、独立性,才能推进审议活动向专门化方向发展。

审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审议的内容是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活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状况、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果不审议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那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存在没有被合法授权、已超过有效保护期、权属不明或者是与核心技术无关的专利等诸多问题,由此将直接影响到重大经济活动的成败。因此,必须对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减轻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编制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书。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价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价准则体系,以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价的管理和规范。

审议服务程序及监督

审议服务程序:具有任意性。知识产权审议程序,就是采用怎样的方式和机制协调申报单位、审批部门和知识产权审议部门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议得以有效推进。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承担必要的审核义务。例如,武汉市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将评价报告与其他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知识产权审查具体工作。贵州省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责成申请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认为重大、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向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申请审查。其二,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不承担审核义务。例如,济南市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前期审查,向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知识产权审查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到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为了设置一个科学、规范的审议程序,笔者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审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分工合作、数据共享、信息保密原则,以指导审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审议部门进行审议时,应当分工协作、集体研究、科学分析,实事求是地对重大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审查和论证;重大经济活动审批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审议所需的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参与知识产权审议的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当保守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的秘密信息。

知识产权服务篇11

一、引言

当前世界正进行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服务的外包与离岸日益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企业逐渐将其传统高端的研发、分析、决策等业务环节外包。服务业转移与服务外包的浪潮给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贸易发展机遇。我国服务贸易起步晚、发展快,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470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但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扩大,高达8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因而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对于我国发展服务贸易、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服务外包过程中发包与接包双方大量涉及核心技术和信息转移,发包方的敏感信息如商业秘密、专有知识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则面临着较高的外泄风险,从而导致核心竞争力下降以及利润减少等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探索如何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探讨服务外包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二、服务外包概述

服务外包自1954年兴起以来,逐渐被企业广泛采用,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美国、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和服务机构是主要发包方,占全球服务外包总量的95%。亚洲是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爱尔兰、印度、中国、菲律宾等国是重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

根据毕博管理咨询公司定义,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从服务外包业务的内容来看,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和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三大类(详见表1)。具体来看,ITO是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BPO一般是指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承接方完成,以便企业能够将资源聚集到体现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上;KPO是指将公司内部具体的知识管理业务承包给专门的服务提供商。

服务外包的基本发展路径可总结为IPOBPOKPO,服务对象逐渐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转移,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发包方有效节约成本的同时也给接包方带来了越来越高的附加值,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成熟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如有“世界办公室”之称的印度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成熟而严格的制度规则。那么,究竟服务外包涉及哪些知识产权风险?笔者分别探讨了这三种服务外包业务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

三、ITO、BPO与KPO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ITO与BPO存在的风险

服务外包对一个企业最重要利益在于通过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剥离和转移,从而找到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的途径。信息技术外包(ITO)作为主要的业务外包运作模式之一,在市场上寻求信息技术类服务,交易过程必然存在很多信息和技术方面的转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逐渐延伸到组织管理层面,这就是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通常集中于非核心但IT服务占很大比例的业务流程,企业将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外包给供应商,如财务流程、定购流程、人力资源等。由此可知,ITO与BPO业务的特征都是以IT系统为主要支撑,因而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秘密两大风险问题。

1.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知识产权的归属权风险是指在接包商和发包商之间的外包关系中,使用、改进或新增流程的知识产权归属所面临的风险。接包方企业按照发包方企业的要求,量身定做符合标准的方案并承担相关的信息开发或流程服务,而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双方共同探讨研究方案,相互沟通并进行磋商,甚至有可能共同实施开发方案,以便提供更加契合要求的服务。信息的碰撞和知识的比拼往往会产生新的流程或技术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何方?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就容易产生归属不清的风险,从而引发纠纷。

例如,在典型的软件外包中,软件的开发者是接包方,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是发包方的客户,但这两方并不直接接触,由发包方将软件研发外包给接包方。必然,三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发包方为产品的开发支付了巨额资金,而接包方付出智力劳动以承担具体的产品设计和研发,都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很强的诉求,从而导致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变得较为复杂,引起纠纷和矛盾的风险极大。

2.商业秘密风险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ITO与BPO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商业秘密的意外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其不可替代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战略意义。如果机密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意外或故意盗用、误用、破坏、丢失甚至盗窃,从而使拥有方对商业秘密失去了垄断权,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例如,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在把软件外包给接包方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为承包方提供部分自己的商业机密,在需要运行大型数据库系统的业务中更是如此。接包方企业为了完成数据库系统的功能实现,需要向发包方索取有关的数据库资料,如客户信息、产品结构、生产成本等商业秘密。接包方在获取这些商业秘密之后,可能会用于自己的商业行为,还会把它当成一种产品对外销售。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防范规制以及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措施,商业机密将会在外包中快速流失,从而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接包方员工的离职也会带来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二)KPO存在的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知识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服务外包的业务内容与形式表现出由低端、标准化的业务环节向高端、创造性知识服务转变的特点,知识流程外包(KPO)即将成为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的大趋势。由于KPO产业具有高知识密集性、专业性和知识性等特点,且发包方与接包方存在广泛的知识共享,使得发包方必须将自身核心技术和知识暴露给其合作伙伴接包方,除了与ITO、KPO一样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与商业秘密风险,还面临着知识产权流失风险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

1.知识产权流失风险

该风险即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的风险。KPO的知识转移具有互补性,是一个双向的、不断反馈的过程。KPO接包方和发包方同时是知识的提供者与需求者,高效的知识转移需要双方不断进行互动,而这种双向性就造就了侵权的机会,发包方所需要的外包产品是融合了发包方企业业务流程、领域专业知识、个体经验与技能等在内的创新性成果。而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容易让外包主体方误解为知识产品所有价值的让渡,从而造成在缺乏主体监督的情况下,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

2.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侵犯知识产权风险即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接包方知识产品。在知识流程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将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外包主体之间转移,最终达成KPO接包方对发包方知识产品、服务的成功交付,并实现外包主体知识的创新和知识增值。而这种知识转移的主体,主要涉及KPO接包方、发包方以及各方参与人员等多个主体。于是其难以避免某个主体挪用、滥用另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现象,从而产生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四、结论

服务外包是世界各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分割业务功能、整合全球产业资源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重新洗牌的过程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积极创造国内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服务外包业务的迅速崛起。服务外包业务逐步由传统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知识流程外包(KPO)转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流失、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关系着发包方与接包方的切身利益。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需要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吸引国际资源。

[参考文献]

[1]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跻身世界前三[EB/OL].http:///c/2013-07-15/226105.shtml,2013-07-15.

[2]白欣愚.对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D].北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12.

[3]什么是服务外包?(Gartner/IDC/毕博)[EB/OL].http:///c/2007-07-03/458.shtml,2007-07-03.

[4]吴果能.中国企业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规制[J].改革与战略,2012(2):154.

[5]朱胜勇.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及我国的比较与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2008(6):72.

知识产权服务篇12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是以信息网络为服务平台,通过对读者和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行分析和了解,有针对性地定向开展服务活动,并最终将其所需信息传递给他们,帮助解决问题。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图书馆集成的大量数字信息资源,通过查找、分析、传播和交流等方式,通过统一的平台向用户提供导航、检索、参考、传递和交流等服务,最终实现数字信息增值,节约读者和用户时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方式、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更加简易,数字图书馆可以更快捷、高效地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是这也更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三)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就其治理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成果不受到损害。其中,《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与数字图书馆息息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但为了能够让读者用户更方便地使用信息,我国法律也针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人的知识成果上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信息化速度逐渐加快,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漏洞依然存在,知识产权法也并未广泛普及,加之信息技术不完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在数字图书馆给读者用户提供服务时,涉及信息的复制和传播、知识产权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特别注意服务过程中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要把握好合理使用的限度,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做好读者服务的前提。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模式已经面向网络化和信息化,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同时还能满足读者需求是数字图书馆的职责之一。

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参考咨询服务数字参考资源服务作为现代图书馆新型服务模式,是一种基于web的帮助机制,其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结合各种应用软件和信息平台,向读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导致其在提供服务之时,稍不留神,就会出现如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第一,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时,对文献内容的摘录、引用不可能随时都注明是作者或者出自何处,加之咨询服务人员有限,用户需求量太大,所以难免会出现疏忽的状况,而这种疏忽会给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的署名权造成侵害。第二,有些咨询工作是建立在馆员对资料的加工、整理上的,这种服务有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比如要为用户提供可行性论证、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科技查新等咨询服务,咨询人员必须要大量搜集整理文献,对作品进行分析统计才能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风险。

(二)远程服务随着数字资源的建设和管理队伍的扩大,为了能够让读者和用户能够在馆外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如VPN、技术、URL地址重写等远程软件,开通远程服务,以满足广大读者用户的需求。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当把数字资源(如各类期刊、电子出版物)上传至平台供下载时,这种复制行为已经涉及到了知识生产者和创造者的“网络传输权”问题。根据法律要求,数字图书馆提供远程服务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尤其是数字图书馆在提供远程登陆服务时,并没有有效措施限制非在校用户使用,账户认证单一,一旦用户信息泄露,那么资源的安全就没法得到保证。若是不经授权,由其他人员盗取账户下载大量资源,并非法篡改信息、倒卖信息,这就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不利于信息的自由传播。

(三)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数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就是利用网络,传递用户需要的文献资料,供用户使用。这种利用网络的便捷特点,为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下列问题。第一,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违反复制权。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让图书馆开展服务更加便利,读者如果需要文献,不用非得亲自去图书馆影印,直接登录数字图书馆,使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就可以得到文献的电子版。这就需要数字图书馆对自己的馆藏数字化,并且将数字化的资源复制给用户,这时候数字图书馆就要格外注意,不应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第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在传统环境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的范围比较小,都是纸质文献的流通。但是网络环境下,任何信息都可以快速传递,不论接收人在何时何地都能够收到信息。这一便利虽然方便了读者不出门就能得到资料,但是更为侵犯版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埋下了隐患。

(四)多媒体技术:视频点播服务为了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很多数字图书馆都提供视频点播服务。这种点播服务的视频资源一般来源于向相关音像制品供应商购买,当然有时也会在互联网搜索下载等。试想,如果图书馆将自己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复制至点播服务平台,既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同时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则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图书馆这种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方式,随着收录视频范围的扩大,难免会产生盗版行为,严重侵犯版权人的利益。有些数字图书馆并没有对视频进行安全管理,用户可以随意下载,进行超范围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图书馆不依法服务,不尽法定义务,不控制传播范围,不约束读者,就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总之,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就是给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前提必须是遵照法律规定。现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目前信息发展的速度了,很多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存在法律死角。我们在加紧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数字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不管是读者还是图书馆员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图书馆可以针对知识产权法开设一些基础性讲座,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让读者和馆员梳理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图书馆员作为信息组织的传播者,更应该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素养,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和合理规避,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前行。

(二)利用先进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比如,设置网上使用权限,可以防止不在授权范围内的用户非法使用数字资源;采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将加密水印、签名等隐藏在文本当中,作者可以通过作品内的记号识别违法行为;构建安全子网,设置防火墙,将互联网和内部网隔开,防止非内网人员盗用资源,等等。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图书馆员应该将很多信息技术应用至知识产权保护中来,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知识产权服务篇13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以重点带动一般,集中力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三)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整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职能,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力度。

(四)出台《xx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系列展会知识产权指引,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决策提供参考。及时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维扩企业良好国际形象。

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优质高效地服务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A、B、C类,分别实行知识产权贴身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和专利突破三大计划,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落实。

(六)全力支持xx企业抢占LED产业创新高点。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LED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LED企业通过自我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等方式增加专利积累。推动xx企业参与LED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企业专利资助申请。三月底前完善专利资助网上受理、核准服务系统,增加版权资助及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继续做好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等事项。加大直通车服务范围,在现有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基础上增加50%,为更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八)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工作,20xx 年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及知识产权经验的交流推广,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

(九)继续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工作,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消除零专利。鼓励中介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专利过程中,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推荐优秀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秀项目转化。我局针对项目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为专利权人服务,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有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红艳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为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促进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领导到企业走访调研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半月谈”等形式,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十二)尽快修订出台《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划分专利资金的支出范围和结构,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为企业和个人专利版权资助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争取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xx代办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

(十四)启动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管理系统,加大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设计类企业提供备案服务载体,为“设计之都”保驾护航。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和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争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试点,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与有关方面协调,争取开设高交会“个人专利展”。在“国家专利技术xx展示交易中心”开设LED专场。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