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秘专业论文实用13篇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1

实训体系,是实训教学过程的知识基本结构、框架、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设计、教学过程实施和教学结果评价组成的统一的整体。实训教学是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础上,在教师的引导下,按照常规的教学内容和进度,以学生为主体进行的教学活动,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究、自主实践,使学生能够在活动中去体验,在活动中发展的一种教学形式。

一、法律文秘(速录)实训体系优化的必要性

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2009年,该院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建立了“课堂、岗位交替;校内、校外结合;渐次深入,逐步提高”的实习实训模式。此后,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对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进行了微调,逐步构建了系统性、立体化、开放式的实训体系。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了实习实训的效果,难以兼顾学生的个性学习需要。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速录技能实训时间过多。速录专业第1-5学期都有4-8周不等的速录实训,由于实训的间断,造成学生每次实训都要从入门做起,难免产生厌烦情绪。虽然实训时间长,但效果并不明显。

(二)实训时间安排不固定。专业群各专业实习实训的设置时间不同、学时数不同,易出现几个专业或同时实习实训,或者一段时间内没有实习实训的情况,造成指导教师人数紧张、实训室难以安排的问题,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干扰。

因此,优化法律文秘(速录)专业的实训设置,构建切合实际需要、易于操作实施的实训体系非常必要。

二、优化实训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围绕培养目标优化实训体系

法律文秘(速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懂法律、会文秘、精速录、有发展”的人才,因此,在设置实习环节和实训项目时,充分突出专业核心技能培养,同时兼顾相关技能的训练,确保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 要围绕职业能力培养设计实训项目

实践教学应当以行业为基础,以能力为核心。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职业核心能力。根据核心能力设计开发实训项目,加强实习实训的针对性,提高实习实训效果。

(三)要与企业合作共建实训体系

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养质量要接受企业的检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最有发言权。与企业合作构建与优化实训体系,会更加贴近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实训体系架构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与企业、行业专家、技术能手的多次论证,构架了由“速录实训、三段式实训、特色实训、开放式实训”组成的系统化、立体式、多维度的实践教学体系。速录实训按“模拟庭审速录、速录技能大赛、会议速录服务、法院顶岗实习”四阶段递进训练。三段式实训由认识、岗位、顶岗实训组成。特色实训由素质拓展、传统文化概论调研、社会调查组成,开放式实训则由教师带学生参加真实会议速录、会议服务等项目组成。该实践体系既满足学生速录技能训练、岗位技能递进练习的需求,又满足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需求,同时兼顾了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满足他们的个性需求,帮助学生提高了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建立实训体系实施管理体系

(一)完善实习实训配套制度

为了能够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实施,强化实训效果,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建立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如实训室管理制度、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以及各种设备操作规程等。开发了实训项目,制定实训大纲、各种实训指导文件等。

(二)校企共同加强实习实训管理

为保证顶岗实习的实效,与用人单位共同建立 “顶岗实习与就业管理一体化、校内与校外实习管理双元化”管理体制,建立 “顶岗实习学生公函请假制度”,有序管理学生,保障学生安全。教师与学生建立“一对一”指导关系,完善动态管理制度。对校外顶岗实习要求企业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学院配备专业指导教师,校内外教师实行双元指导,共同管理学生,保证实习实效。

(三)建立健全实训考评体系

为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实训教学的效果,依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了专业层面的校内外课程实训、岗位实习、顶岗实习、综合实训等实训环节的实施方案和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了吸纳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学生及家长参与的教学评价体系与监控机制。多主体参与、全过程评价的实践教学评价系统,相互配套,协同作用,保障了各项实习实训教学的顺利实施。

五、结语

重构与优化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实训体系,可以纠正原有体系中不合理的内容,使各项实训落到实处,较强实训的针对性,强化实训的效果,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2

培养目标: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形势与政策、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学导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与实务、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证据法、中国法制史、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基础知识、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应用写作、英语、法律文书写作、秘书学理论与实务、专业技能操作等。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就业岗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现在全国已积累了成百上千万大专毕业生,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有些用人部门对员工提出了限期达到本科层次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科毕业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

温馨提醒,选专业要尊重以下两个原则:

1、选的专业是自己感兴趣的;

2、选的专业是自己比较熟悉的。

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选定这个专业,不管是否是自己本专业,只要坚持读,就可以读好。当然读自己的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无论从复习还是从升本的概率讲,都比较容易,毕竟自己在大专的时候已经学习了一年半到两年的专业知识,复习的时候会轻松,而且容易掌握。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38份法律文秘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法律文秘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4840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法律文秘专业应届毕业生工资3580,0-2年工资5000,3-5年工资6400。

你认为上面关于法律文秘专业的就业薪酬统计准确吗?太高还是太低了?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法律文秘专业在所有 1099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51;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22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6;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实务类8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4。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3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4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5

法律文秘专业作为我院首批申报成功的高职专业,自2000年设立以来根据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和就业岗位(群)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内涵,并充分收集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信息反馈,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计划。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先后4次组织相关教师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模块作了重大调整,使之能够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健全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通过专业内部完善,使专业始终在学院专业招生、就业方面保持着较高水平。并于2007年通过院级示范专业立项审批。

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为新中国的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的领导干部,被誉为辽宁政法系统的“黄埔军校”。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为本专业的设置及优化提供了大量翔实可信的人才需求数据,成为本专业找准定位、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规律的人脉基础。

据多次调研反馈,社会对文员特别是法律文员需求量巨大。形成对此类人员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客观上造成了纠纷的增多;同时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日常性事务和记录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书记员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公务员考试合格而录用的正式书记员,这类人员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约占目前法院全部书记员的40%,工作满一定年限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晋升为助理审判员;聘用制书记员约占到书记员总数的60%,在聘用制书记员里,多为职高或大专中文、计算机、法律等专业毕业生,多数没有受过法律尤其是法律文书、司法笔录、卷宗整理等专业训练,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工作,而且在制作笔录、打印判决及送达签收等方面出错率较高。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纷纷建立,能够承担一定接待、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律师(文字)助理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文秘实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00年,学院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决定申办法律文秘专业。同年,本专业完成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设计,成功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招生。

首届法律文秘专业招生、教学、就业的良好效果促使我们坚定了办好法律文秘专业的信心。在总结办学经验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论证了法律文员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能力,确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识作为理论铺垫、以实际职业能力作为培养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发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2007年,本专业被列入学院院级示范专业建设计划。

                                       社 科 系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6

二、财经类专业

财经类专业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类是财会类,如财政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如金融学、国际贸易学等。

三、法律类专业

法律类专业主要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诉讼法、法律、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法律事务、经济法学等。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7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各国的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确定不一,但总的来说它们存在三点相似相同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阐明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要素如下:

(一)商业秘密应是未被披露的信息

可以称为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是未对公众披露的信息,“未对公众披露”可以理解为公众未知其存在或未知其真实面目的存在两者。这种未被揭露的信息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包含多种内容。

(二)此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

能称为商业秘密的,其信息必须是存在一定价值的。这种价值有些可以理解为可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价值,有些也可理解为为了保护其在某产业的地位、优势等,而能持续维持这种地位优势的价值。

(三)商业秘密原有者应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除以上两个要素之外,另外一项确定是否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就是商业秘密的原有者或者原有公司是否对此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保持其独有性和价值性。

二、现阶段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和其它立法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不足,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建立还是在执行方面都存在诸多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发现问题和不断改善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漏洞与不足。以下阐述几点其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理论实际角度出发,“商业秘密能否作为财产”是其法律地位变化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用“专有技术”这一术语是在1985年国务院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第一次被提到的,该法律文件中部分条例规定:专有技术的受方应提供给供方专有或相关的技术材料,由此看出技术秘密可以作为投资。但是,其它法律条文,比如《民法通则》中,还是没对“商业秘密”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做任何提及,这就可以看出实际上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还是不明确的。

(二)缺乏保护商业秘密专门法律

到现在为止,暂时还没有真正的专门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而仅仅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及保护商业秘密,其余还有民法、刑法等部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例进行调整。但总的来说,这些分散的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详尽,不够系统,使其在各自不同的角度被保护,是难以协调统一的。比如,《劳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彼此间存在区别,部分条例也不够完善,没有定量,这些不足对司法的实践产生了障碍,判断是否侵权产生了混淆。这也可以看出,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是必要且急需付诸实践的。

(三)竞业禁止制度有待完善

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指的就是“竞业禁止”,这是指在雇员就职期间和离职后,雇员需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不可到相关敏感单位任职,这里敏感单位是指:与雇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相冲关系的单位,雇员也不可自己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事业。在我国,“竞业禁止”义务范围不广,一般仅是某些需保密行业和某些特殊职位才要履行此义务。实际上,我国法律可以进一步扩大“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除一些高级管理人员,比如董事、经理等外,对于一些平时可能触及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代社会的现实市场中,凭借自己企业独有的商业秘密而立足不倒的占据了市场的很大一部分。而又因为全世界经济、文化、政治的互相传播与影响,市场竞争已经不再只局限于自己国内市场,经济全球化使得“国界”的概念越来越模糊,于此相对应的,对商业秘密的窃取也不再只局限在国内市场中。

对商业秘密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以减少窃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对建议我国相对而言更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难以想象的作用。所以,无论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建设来看,还是从法律建设来看,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都是十分必要且有重大意义的。

四、结语

虽然现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事实上,我国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与发达国家是无法相比的,我们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从西方法律中汲取经验并改善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若想建设一理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法学家及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共同付出努力,这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1]高.浅析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国商贸,2014,(11):174-175.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8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竞争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占据了竞争优势,就有望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赢家。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文中,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从民法方法出发,探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

一、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价值正是通过商业秘密权的行使而获得实现。因而研究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研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因为它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

二、商业秘密权的学说比较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是一个颇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例如,“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企业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上述学说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但这一学说的缺陷也很明显: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但商业秘密权可以;其次,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隐私等,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智力成果;再次,人格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则要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可以说,商业秘密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权的内容,但将其定性为人格权,无疑是以偏盖全,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

“企业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与企业的联系,强调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巨大意义。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权有关的纠纷,往往都与企业有关,尤其是商业秘密权与竞业禁止、反不正当竞争常常纠结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项技术信息开发以后并未投入生产,权利人仍然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但却与企业无关。

三、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比较分析了各种现有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拟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血缘关系有关。显然,商业秘密权不应被定性为人身权,而只能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这种利益不局限于传统民法所讲的“物”,还包括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等等,因而这种财产权是包括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在内的广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即权利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不当妨碍与干涉。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是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

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权人有权保有商业秘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权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以获得对价,当上述权利收到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碍时,权利人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与财产权的专有性并无二致。当然,这种专有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同一个商业秘密上有可能成立一个以上的商业秘密权。有人把这一点作为否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进而否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性质的主要理由。事实上,财产权的专有性也是相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A拥有了一辆红色宝马汽车,B通过诚实劳动也可以获得一辆与A同样型号、同样外观的红色宝马车。那么,是不是说所有权也不具有专有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矿藏,任何工人通过诚实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一批矿石,取得财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更加认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那么,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中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正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这“三性”,只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并非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何况这“三性”本身也饱受质疑。

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上来看,众多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与国际接轨,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中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

[3]徐秀霞.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J].东北师大学报,2000,(6).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9

与社会秘书市场职业化进程相适应,西方发达国家在培养专业秘书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调整,特别突出了秘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强化学生的秘书职业技能培训,也由此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一、目标定位细,秘书职业培养层次明显

为满足社会对不同秘书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西方秘书教育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定得非常细,秘书职业层次明显。例如美国的秘书教育:高等院校主要培养主管身边的特殊助手型秘书。普通职业高中主要培养通用型秘书。技术成人学校主要对社会人员进行秘书知识培训。德国秘书教育也分三个阶段培养:第一阶段主要掌握一般秘书工作技能,可在国内低层次秘书岗位就业。第二阶段强化训练英、法以及其他欧共体所用语言,同时学习德语文书、信函处理技术等,可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外自谋职业。第三阶段学习欧盟各国的经贸用语、日常会话及历史、文化、民俗等,强化西班牙第三外语,可在欧盟各国顺利就业。正因为这种细致的职业定位,秘书学校培养的学生往往比普通高校文科培养的学生,在职业技能上更有着优势。

二、课程设置职业化,重实践操作课程

西方国家秘书教育课程设置职业特征突出,特别重视一些实践操作类课程。德国秘书教育一般的秘书理论课程,虽然作为“必修课”,但仅视为入门课程,并非考核重点。但对一些实践性的技术操作课程,如速记、打字、办公计算机程序处理以及外语等,却格外重视,每一门选修课都有确定的指标。美国秘书教育把打字、速记、计算机应用、秘书会计学等列为必修公共课。专业课则根据不同秘书的职业分类来确定。例如法律秘书专业课是企业法、法院及法律事务程序、州法院法律条例;行政秘书的专业课是商业数学、企业法、行政秘书准则。医学秘书的专业课是生物学、生理学、医药法等。在强化公共课职业技能实践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的秘书专业领域来开设专业课,秘书职业定向性特征突出。

三、考核测评职业化,技能量化标准明确

西方秘书考核测评注重的是考察职业技能,例如打字、速记、笔译、听写记录等,除此还要考核英语、商贸语言、交际语言、英文信函写作等。秘书理论课程则不作为考核重点。同时,西方各国在秘书考核测评时都有明确具体的技能量化标准。德国的欧洲秘书培训中心明确要求秘书打字最低200~220键/分钟,速记120词汇/分钟,英语口述同步打字不低于150键/分钟。瑞士的欧洲女秘书高等专科学院要求秘书德文打字280键/分钟,英文打字240键/分钟,德文速记150键/分钟,英文速记120键/分钟。西方秘书职业技能量化特征突出。

四、重视秘书的职业人文素质教育

国外对秘书的职业人文素质要求是由权威较高的秘书协会提出的,是从称职的秘书人员实际素质中归纳、抽象出来的,具有层次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西方非常重视秘书的职业人文素质教育,例如职业个性、职业修养、职业道德等。这些不光是在单独的课堂教学中分类实施,而且在专业实践中落实渗透。除此还把秘书职业人文素质标准同秘书职业培训和职业合格证书考试结为一体,并随秘书实践活动发展而不断调整。

相较于西方,我国正规的秘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起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成熟,秘书工作已经呈现出社会职业化的特征。现在,秘书已是一个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各行各业的庞大职业群体,已有其特有的职业知识、技能素质要求。秘书职业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秘成为一门热门专业。可以说,当前我国秘书职业化的时代已真正到来。但是,我国的高职秘书教育改革明显滞后于社会秘书市场的风云变化,秘书教育职业化进程缓慢。基于此,应该切实借鉴吸收西方秘书教育职业化改革的成果,加快高职文秘教育职业化进程。

1.秘书培养目标市场化,加强校企合作

以前培养秘书人才的任务完全由高职院校承担,现在应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秘书培养方式实行校企合作,切实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的联系。现在一些培养秘书的高职院校虽然都有学生去企业实习实训的安排,但实际效果不是很好。有些学生反映收获不大,甚至实习实训有走过场的嫌疑。作为培养秘书专业人才的高职院校,一定要和企业保持足够的有效沟通,真正了解现行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秘书。校企合作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培养目标可以根据企业所需不同秘书种类分别制定。高职院校也可以尝试和不同企业签定相应秘书培训协议,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形式模拟到教学过程中,或者直接把课堂教学挪移到该企业现实生产场面中,使学生感性地掌握该企业秘书所需的知识技能。由于企业对于学校秘书教育的有效参与,秘书培养目标市场化,学生毕业即能顺利上岗。这既节约了企业日后培训的人力、财力资源,也使学校解决了学生找工作难的后顾之忧。

2.优化秘书专业课程设置,突出职业技能培养

必须改变过去秘书专业课程覆盖面太广、综合性和理论性太强的状况。一些涉及政治、哲学、文学艺术的理论课可以适当压缩,适时增加一些统计学、经济应用文写作等专业课以及速记、形体礼仪训练、汽车驾驶等实践课。突出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完全可以在课时安排上有所倾斜,保证实践教学的充足时间,以此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可以给学生多开一些选修课,例如经济法、工商企业管理、会计学等,重视选修课的考核质量,以此来拓展学生就业的宽度,力争把企业秘书、商务秘书、涉外秘书培养融为一体,使学生具有选择多种职业的综合技能。学生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现代秘书的必备技能,学校要在安排足够课时的基础上,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创新,真正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实效和质量。

3.实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与秘书实践教学有效衔接

在高校秘书人才学历教育中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适应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秘书教育职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我国的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渐趋成熟,考试方式基本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环境模拟、岗位模拟和任务驱动三位一体的科学模式。但从深层次讲,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与现行秘书实践教学还是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一些打字、速录等秘书最基本的工作实践技能没有在考试中加以体现,而且不同种类的秘书实践能力素质要求不一样,在整齐划一的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种却缺少这种区分度。除此之外,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中,对于各种技能考核缺乏一个精确量化标准,现有的则不细致,太笼统。也正因为此,高职院校在秘书培养实践教学中,教师往往缺少培养学生的目标方向感,学生学习也显得无所适从。

4.秘书职业人文素质教育要更加务实

秘书职业人文素质的优劣现已成为秘书成功就业与否的关键,现有高职院校大多已经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但在现实教学中,秘书职业人文素质教育形式往往比较僵化,教学内容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在不少高职学生心目中,秘书职业人文素质只是一个抽象空洞的概念,与本专业联系不大,自己学习兴趣也不浓。由此,必须使高职秘书职业人文素质教育务实起来。开展秘书职业人文素质教育,一方面要在现有的大学语文和“两课”中,教师加强引导,利用一些真实生动的秘书职场案例来渗透职业人文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在学生实习实训时,教师一定要严格执行秘书实践操作规范,以此来养成学生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可以依托现代秘书职业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例如秘书礼仪风采展示、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出色秘书专题讲座等,寓教于乐,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秘书职业人文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冬升.中外秘书工作比较研究[j].消费导航,2007,(11).

[2]马培新.中西方秘书教育比较研究[j].民族学院学报,2005,(9).

[3]扬群欢.从中西方秘书教育比较看我国高职秘书教育机制的创新[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0).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10

一、前言

新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渐渐的加入了世界WTO组织,使我国与各国的距离都拉近了,但是也显示出了我国某些方面在其他国家面前明显的不足,让我国面临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这种情况,也给秘书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秘书再也不是抄抄写写、递茶递水的文员,不是懂得一些汉字和工作上的基础就可以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秘书人员应该具备新的秘书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知识能力,完善自己的专业素养。

二、文秘从业人员知识能力的新要求

(一)熟练掌握各国语言

语言是人们沟通的主要桥梁,过去对秘书具备的职能里没有语言方面的要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内外的交流日益密切,国内的许多企业渐渐在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这使得秘书人员在接待客户方面不免会遇到不同国家的人,这就需要秘书人员能掌握多国的语言,不仅需要简单的对话,还应该进一步的掌握翻译等技巧,才能为领导和公司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熟悉电脑操作和办公室自动化设备使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电脑成为每个人都会使用的设备,秘书人员如果想要成为领导的辅助,最基本的就是会使用电脑,为领导整理文件、查找资料。而随着办公自动化的发展,许多的资料已经不再用纸和笔来记录,许多公司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很多文件只需要用电脑输入即可。有些公司渐渐的开始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电话机动性及光学符号阅读器、缩微机、录相机等等。这些自动化办公设备的使用,使得秘书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方便了,极大的提高了秘书人员办公效益水平,但也使得秘书人员应该具备的技能范围又扩大和更新了。

(三)熟悉了解交往中的文化礼仪

秘书是领导与外界交往的桥梁,秘书主要的工作就是替领导接待宾客,与各种和公司有经济往来的客户打交道。所以,这就说明了秘书必须要具备交际能力,而交际能力中最主要的就是要了解交往中的文化礼仪。秘书不仅要熟悉各类民族的交往礼仪,对于国际交往礼仪也要熟悉了解,这样才能与客户之间顺利的交往。例如握手的礼仪,握手是许多国家人与人交往中最常见的礼仪,但是许多国家的握手方式不同,而有的国家不会采握手礼仪,如果秘书不熟悉了解这些礼仪,就有可能会引起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公司和领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作为一个新时代的秘书,必须熟悉了解交往中的文化礼仪,在接待宾客时才能从容应变,给领导和公司带来良好的口碑。

(四)熟悉掌握涉外法律知识

新时代的秘书一定要熟悉一些涉外法律知识,这对于进行合同签订或者进行经济贸易往来活动都非常有利。涉外法律对于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如果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涉外法律就会用法律条款对另一方进行保护。如果秘书对涉外法律了解的不够透彻,就会造成合同内容签订的不完善、不具体,或者使得该合同没有法律效益,从而造成该公司的损失。所以,现代管理企业的秘书如果想做好领导的辅助,就应该熟悉各种涉外法律知识,对领导和该公司做好法律的保护。

(五)熟练掌握驾驶技术

现如今的社会,每个职业都要掌握两项除了本职业所需技术外其他的技术能力。过去,秘书只要跟在领导后面,为领导整理文件、安排领导工作时间、跟随领导开会,为会议内容做相应记录,但是如今这个新时代的社会,这样的秘书知识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于现代管理企业的需求了。现在的秘书应该是具备各种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新时代秘书需要会驾驶这一项技术,随时随地等候领导的指示,有的领导可能会配备司机,但是当司机有事没有上班时,秘书如果会驾驶,就会为领导的工作带来许多的便利。

三、新时代文秘知识结构存在问题

(一)社会对秘书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

秘书工作是职业性很强的一类工作,秘书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出事原则,同时秘书工作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工作的枢纽,为领导参谋工作也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有些企业不够重视秘书的作用,往往使得有能力的秘书被企业埋没,导致了大材小用,或者资源配备不当,浪费人力资源。这就导致了秘书行业缺乏社会的重视,社会不重视学校就不会重视,学校不会重视就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

(二)许多的秘书工作专业性不强

秘书这一工作并不是许多人都能胜任的,只有受过专业训练、严格培养的秘书才能胜任秘书这个职业。我国大多数的秘书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没有整体的职业概念。大学生专业不是学文秘专业的,但是毕业了却从事了秘书这个职业的人有很多,这使得我国秘书专业化方面存在了明显的缺陷,这也是导致了我国秘书行业发展不济的重要原因。很有企业没有专业的秘书人员,秘书工作由其他岗位人员来担任,要知道新时代的秘书并不是抄抄写写,打字就可以了,这使得企业在工作方面存在着许多的困难。

(三)秘书教育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秘书这一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没有专业性强的老师,使得我国的许多秘书即使受过专业的训练也并不是专业的秘书,这一专业的设置有许多的问题,大多数想要从事秘书行业的人都会学习汉语言文学专业,没有形成自己的专业体系,同时在培养法律、人际交往、经济类秘书方面有明显的不足,使得教育与实践脱节。

(四)秘书人员职业化水平不足

以企业秘书为例,从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企业并没有受过工业化的洗礼,所以企业的员工大部分欠缺基本的职业化思想。而从我国的劳动力培训来看,我国的教育偏重考试,缺乏对于实践能力和技术的重视,所以使得我国人民比较欠缺职业化的思想。

四、完善文秘知识结构主要对策措施

(一)加强社会对文秘工作的科学认识

加强社会对秘书专业的重视程度,使得社会对秘书行业的需求越来越专业。人们的行动都是有目的性的,目的决定了人的行动方向,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目的而行动,而社会的需求正是人类目的的集中体现,是任意事情发展的东西,只有使得秘书这一行业走专业化道路,社会才会对秘书这一行业加以重视,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秘书这一行业的专业化程度。首先,必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办事效率,加强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使其了解人才的重要性。其次,加强对秘书专业重要性的宣传,只要让社会了解了秘书专业的重要性,才会对秘书行业加以重视,才能加强对秘书专业的培训管理和使用,只有使人们了解到了秘书行业的专业化,才不会使得社会的人力资源浪费。

(二)进一步提升文秘师资培训水平

为秘书专业配备专业性较强的老师,加强秘书专业的师资力量。如今我国的教师一般都为学术派,很少有注重实践教育的老师,只有理论知识的教育没有实践技术的教育起不到很好的教学结果。在秘书专业类的学生学习期间也应该适当的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使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国必须加强学校对秘书专业这一行业的重视,学校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学生的重视程度,而学生的重视程度则决定着社会的重视程度,社会的重视程度则决定于一个专业的发展程度,所以学校的重视程度是起决定作用的一点。主观上的重视可以促进客观上重视,目前学校为秘书专业安排的课程许多都与秘书专业无关,这些课程对秘书工作不起作用,不仅耽误了学生学习的时间,而且还浪费了学校的人力资源,这种浪费资源的现象是极不可取的。

(三)增强文秘工作实践知识培养

加强秘书的实践性培养,秘书工作是一项韧性很强的工作,想做好一个秘书不是只要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就可以了,必须要在工作中加以磨练,有实践能力。学校可以和企业单位进行联合,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将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这对学校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这种方法既可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也提高了他们的实践能力,起到了学以致用的效果。

许多的秘书专业教育都依附于中文专业,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为秘书成立的专业,当然,秘书工作中使用到的中文专业方面知识是非常有用的,也是用途最广的,但是秘书的工作与中文专业中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还是有很大区别。秘书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专业,也是一个边缘性很强的专业,如果想要培养一个通用型的秘书,必须学习所有秘书等级考试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并且要抓住重点。我们必须要加强对秘书行业的了解,加强对秘书专业教育的研究,加以分析,使秘书专业形成自己的专业体系,同时加强秘书专业在培养法律、人际交往、经济类秘书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四)推进文秘职业化进程

加强秘书工作的职业化进程,职业化的概念与高学历不同,职业化是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一种职业素养,而不是为了个人兴趣而所选择的职业,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技能,并且应该具备本职业的许多行为规范和标准,而且工作时应该遵守该行为规范和行为标准。因为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是职业化的基本特点,所以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就是职业化的基本要求,要想使得秘书具有职业化思想,就要培养秘书好的职业素养,严格培训秘书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秘书在处理工作事情上,首先要保持一个沉着冷静的心态,对这个工作的大概情况进行快速的分析,并且结合实践经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总结

如今这个社会发展飞速,人们的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渐渐的改变,秘书的工作范围在不断的增加和更新。新时代的秘书应该不断对自己的知识能力进行自我更新、自我完善,才能跟上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步伐。掌握好现代管理企业秘书所拥有的知识结构,在能力和综合素养上加以完善,掌握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的管理工作能力,做好领导的辅助角色,掌握好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从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从单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从被动服务转变为力争主动服务四个办事转变能力。并且利用新时代的转变和发展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打开自身的工作潜力,把生命中全部的精力拿来不断的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1〕舒适.文秘专业教学中学生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培养[J].新课程学习(中),2014(01):9.

〔2〕陈秀泉.论秘书语言亲和力的养成[J].广西教育,2014(15):130-131+160.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11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发表职称论文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发表职称论文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职称论文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12

商业秘密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大类。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工业技术。WTO 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拥有者又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未披露信息。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也基本上接受了广义的商业秘密,并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中作了明确表述。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及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也不迫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历史很短。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但并未将商业秘密明确地列举于其中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商业秘密在法庭审理时的证据出示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54条解释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商业秘密作了专条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更细致的界定。

1993年的《合同法》沿袭《技术合同法》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内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认定标准,从刑法上完善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制定中国商业秘密专门法的必要性

从长远来看,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出发, 选择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法律形式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人才流动和商业行为的频繁, 导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保障。

其次, 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沿革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和原则, 而且在诉讼程序上无明确规定, 实际操作存在困难。调整范围有较大局限性, 对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界定。

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 商业秘密专项法律保护问题已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开放, 消除贸易障碍, 优化投资环境, 就需要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制定中国商业秘密专门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专门法。商业秘密统一立法是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又重新予以修订,现在已有39个州以该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法。英国、加拿大、日本、瑞典、法国、德国等国也都在研究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大趋势。

(二)商业秘密法应整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商业秘密法专门法的优势,吸取上述法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内核;并利用比较法经验,借鉴国外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形成完备的体系结构。

(三)增加有关过失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及第三人善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规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过失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和第三人善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如:行为人无意看到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第三人将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误以为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而从其手中以合理价钱购买到商业秘密,等等。

(四)增加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五)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程序方面的立法。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篇13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同理论基础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理论学说有以下三种:“合同理论”、“信任理论”和“财产权理论”。[1]“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是保护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依据和方式。即商业秘密所有者与相对人之间有关保密义务的合同约定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信任理论”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据是当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将商业秘密交给或提供给相对人时,不管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相对人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而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相对人未经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允许而将商业秘密泄漏或出卖给第三方的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而“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来保护,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因此认为应该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给予商业秘密与著作、专利、商标等同样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都有法律中的处理依据;同时,在财产权理论的前提下,不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还可以扩大到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也跟随国际步伐,将商业秘密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

(一)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

1.商业秘密的民商法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劳动成果,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理应得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将合同对当事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做出规定,这是对商业秘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做出的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保密义务。而《合同法》中的第三百四十二、三百四十三、三百四十八、三百五十一、三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有关“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也可以看作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有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而在职人员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2007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的责任从签订保密协议的在职人员的责任扩大到特定的离职人员的责任。

3.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措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规定。从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其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救济措施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更为清晰。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看作是侵犯知识产权对其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给出了定义,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界定,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重大损失”、“严重后果”都给出了界定标准这些具体的规定都使得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更易操作。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纵观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有着许多不足和问题,有待于我们去解决。

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不够清晰

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给出商业秘密的定义,而是用“其他科技成果”来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定义做出了不包含列举的解释,在将商业秘密明确为技术或经营信息时却没有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给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不是很清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出其定义后,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对于何种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没有做出规定。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标准过高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三种构成要件,而我国认为商业秘密除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外,还需具备实用性。相对于Trips协议,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标准较高,这样的认定,会使保护范围减少。

3.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国际上的做法已经承认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质,可以作为无形财产来保护。[2]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出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其性质。从商业秘密在《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看出,我国把商业秘密基本上作为一种合同关系来保护,使得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应不断完善和补充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并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一)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补充

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法出台之前,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补充完善。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通过列举补充增加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列举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使其更加具体。同时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对其一百一十八条中列举的保护内容中增加“商业秘密”。其次,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用法条加以明确,并进行适当修改。去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标准,从而降低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只有清楚明确的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属性,才能将商业秘密纳入部门法律保护的范围,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领域内加以保护。

(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可以参照美国1985年指定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制定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法规定。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最先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构成要件及法律性质做出规定。然后参考《专利法》的总则、第五章及第七章的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归属、转让或许可实施。同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方面,应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范围及方式以及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的救济措施、责任分配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四、结语

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尽管世界各国对其理解有所不同或偏差,但依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大家的共识。我国应在完善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同时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对商业秘密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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