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
1、营销单位。我区肉禽蛋营销单位共有两家,分别是外贸公司榆次肉联厂冷库、榆次区食品公司冷库。经营的品种主要有猪肉、禽肉、羊肉、兔肉和禽蛋等。外贸粮油食品公司肉联厂冷库始建于1972年,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自建厂以来,畜产品全部出口外销,主要经营兔肉和羊肉,兔肉出口日本、美国和欧洲各国,羊肉主要出口中东国家,2003年销售额580万元,实现利润20万元,缴纳各种税费98万元。榆次区食品公司冷库始建于1963年,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畜产品主要供应本地市场,2003年销售额320万元,实现利润10万元,缴纳各种税费40万元。
2、产品批发市场。我区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有两个:榆次区汇隆市场和商贸城市场,主要经营猪肉、禽肉、羊肉和水产,产品主要供应本地市场。汇隆市场始建于1993年,商贸城市场始建于2000年,经营方式都以个人租赁为主,年销售额分别为1150万元、2100万元,分别占榆次市场从份额的10%、15%,两个市场的管理从业人员分别为2人和5人。
3、产品集贸市场。我区以零售为主的集贸市场主要有金猫市场、菜园街市场、路西市场、校园路市场和经纬厂市场等,市场份额占全区市场的40%。
4、畜产品超市。我区畜产品经营超市有田森超市一部、二部、华联超市、普家乐超市和铁华超市。其中田森超市和铁华超市采取租赁的经营方式,华联超市和普家乐超市采取连锁的经营方式,市场份额占全区市场的20%。
(二)果品市场
1、果品批发市场。我区批发市场主要有北田镇豆腐庄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500万公斤,全部批发到省外,年交易总额350万元,市场辐射相邻35个村,该市场有管理人员1名,从业人员10名。榆次区北田镇北田村果蔬批发市场,正在建设之中,其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现已投资50多万元,交易大棚5个共1440平方米,基础设施及围墙建设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秋季投入使用。其它如榆次汇隆批发市场、晋中富通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也兼营水果批发。
2、品集贸市场。城区果品集贸市场,年销售量在1000万公斤,年交易额500万元,市场辐射到平遥等邻近县区,该市场属于自发的果品集贸市场,无专人组织,没有形成正常的管理体系。
3、营销大户。我区销售大户有北田镇豆腐庄村陈二棉,异地批发红星和新红星,年销售量500万公斤,年销售额300万元;庄子乡下黄彩赵石爱,异地批发红星、新红星,年销售量300万公斤,年销售额600万元;庄子乡义井王承林异地批发红星、红富士,年销售量60万公斤,年销售额130万元;东赵乡训峪的阎贵虎异地批发梨、苹果,年销售量300万公斤,年销售额500万元。我区红枣营销企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出现较大的营销企业,红枣销售以大户营销为主,红枣销售大户有10多户,较大的营销大户有王连贵、王大跃等,产品主要销往东北、北京、广东等地,销量约100万公斤。
4、营销企业。我区的富通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晋中纳特福果业有限公司、庄子乡榆城坪新顺果脯厂,都是正在兴起的果品种植、加工、销售的新型企业。新顺果脯厂占地1.5亩,年果品加工量20万斤,年销售产值52万元。晋中纳特福果业有限公司年消化果品10.8万斤,年产量7.2万斤,年产值64万元。
5、营销协会。榆次枣业协会,主营枣类产品的储藏加工,有经营场地800平方米,2003年9月开业,年销售量250万斤,年销售额250万元,年利润额110万元。晋中市果业协会也吸纳了不少我区的果品销售经纪人,带动了全区果品销售。
6、果品超市。榆次金虎便利超市,主营枣类品种,年销售量2吨,年销售额1.5万元,年利润额0.6万元。
全区果品年销售量6000万公斤,年销售额7200万元,其中批发市场销售1500万公斤,销售大户销售1170万公斤,占销售总量的45%,剩余55%的果品均是零散批发。
(三)粮食市场
1、加工营销单位
(1)粮食加工营销企业。我区有生力面粉厂、东阳、魏岳、郭村、修文、源涡等20多家规模型股份或私营面粉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5000万公斤,超过全区小麦总产量。
(2)油脂加工营销企业。晋北油脂厂、诚信油脂厂等,年加工销售油料15万吨。
(3)酿造营销企业。以怀仁四眼井酿造集团公司和南六堡曲醋厂为重点的酿造群体,食醋年产销量6万余吨,转化粮食1000万公斤。
(4)饲料加工销售企业。鲲鹏饲料集团、亨通饲料公司和强大饲料公司,三大饲料企业年产销饲料达10万吨,转化粮食1亿多公斤。
2、粮食批发市场。什贴镇葵花籽交易市场是发展我区支柱产业的一个重点工程,该市场占地8000平方米,总投资80万元,现已建成农副产品储存仓库2400平方米,交易货场2000平方米,此工程主要依托什贴、郭家堡、张庆等供销社,重点解决我区农民农副产品的卖难问题,建成山西最大、可辐射全国近二十个省市的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预计全年可收购葵花籽1500万公斤,小杂粮、豆类、玉米等200万公斤,可推销各种农副产品4000万元。
3、粮食营销大户。雷贵友,1998年开始经营粮食业务,有场地300平方米,年粮食销售量1400万公斤,年利润额10万元。
(四)蔬菜市场
1、蔬菜批发市场。
(1)东阳镇蔬菜批发市场,占地42亩,建筑面积6250平方米,其中交易大棚面积5250平方米,2001年6月开业,年交易量2.5万吨,年交易额4.5亿元,建有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测站,开通了蔬菜国际互联网站,产品远销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武汉等大中城市。榆次汇隆批发市场,属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兼营蔬菜、水果、肉类等,年交易量为一亿余元。蔬菜产品主要销往本区。
2、蔬菜集贸市场。主要有金猫市场、路西市场、菜园街市场、校园路市场和经纬厂市场。属综合性农产品集贸市场,兼营蔬菜、水果、肉类等。蔬菜产品主要销往本区。
3、蔬菜储藏营销企业。晋中富通绿色农产品开发公司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285亩,设有业务洽谈室、农产品检验室、产品包装室及产品装卸车间,交易品种以反季节蔬菜为主,产品销往武汉、上海等大城市,年交易量达1500吨,交易额达300万元。
4、蔬菜营销协会。主要有蔬菜贮藏协会、贮藏研究会、蔬菜营销协会等。蔬菜贮藏协会,发展土窑洞、地下窖、机械恒温库,引进最新保鲜袋贮藏法、气调保鲜法、空气电离子保鲜法等对蔬菜进行贮藏,年贮量8000万公斤,增值3200万元以上。蔬菜流通协会,有会员113人。蔬菜营销协会,有经营场地1667平方米,1998年开业,年销售量500万斤,年销售额200万元,年利润额4万元。东阳镇贮藏协会带头人、东阳镇支部书记杜玉富于1998年10月破土兴建大型恒温库,已投资200万元,建成了25座,一次性保鲜1000吨蔬菜,年纯利润20万元。
5、蔬菜营销经纪人、大户。全区常年从事蔬菜营销的经纪人达到1000多人,其中销菜量200万斤以上的大户达34人,并涌现出了像王二只、孙校、郑贵、王四守、张新卫、赵四清、许月喜等一批年销菜量造千万公斤以上的大户,年销菜量5亿公斤。
二、农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市场建设滞后。我区紧邻省城太原,又地处晋中市区,各类农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80%的农产品需要外销和供应本地市场。我区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只有东阳蔬菜批发市场、什贴葵花批发市场、汇隆批发市场、榆次商贸城市场等,集贸市场主要有金猫市场、路西市场、菜园街市场、校园路市场、经纬厂市场等,设施简陋,多属于马路市场。这些市场除具备集中交易功能外,储藏保鲜、物流配送、农药残留检测和现代化市场信息等各项服务功能大多数市场不具备。
(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底。我区龙头企业少,经营规模小,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对我区农产品市场的拉到作用不明显。如我区的红枣种植面积30万亩,其中挂果面积10万亩,年产量500万公斤,产值2000万元。但全区红枣加工、营销企业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档次低、加工能力小,现在加工企业只有5家,以初加工为主,销售企业没有出现,销售大户也只有10多户。
(三)品牌少,无特色。2001年以来,我区农业开始了新一轮的战略机构调整以蔬菜、红枣、畜牧业为三大主导产业,以建设蔬菜、红枣、畜牧、加工四大基地为目标,坚定不移地走农业产业化道路。蔬菜、红枣、畜牧产业获得迅猛发展。2003年,全区蔬菜播种面积已达34万亩,蔬菜总产量11.63亿公斤,全年蔬菜销售总收入5.47亿元。红枣从2001年前的4万亩猛增至30万亩,红枣产量500万公斤,产值2000万元。畜牧业按照“稳猪鸡、上牛羊、突出发展奶牛业”的发展思路,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5343吨、9770吨、8117吨,奶牛存栏4288头,畜牧业总产值3.05亿元。可见,我区的农产品主导产业已初具规模,但品牌少、无特色的情况仍很严重。如我区红枣种植面积与太谷县不相上下,但中国红枣之乡的牌子却被太谷县拿走了。我区的蔬菜,2001年就申报注册了“魏榆”牌,但至今牌子叫不响,运作不起来。
三、建议与规划
(一)打造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合舰队”。我区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如何进入国内外大市场,是农产品市场建设面临的一个难点。而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完善农村市场机制,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实践证明,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既增强了统一服务的功能,又发挥了家庭经营的潜力,是一种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生产、加工、销售联为一体,使各具特色的优势产品形成区域性的主导产业。此举能够在农村与市场间架设桥梁,突破区域界限,扩大农业的产业带和产业群。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现代化流通方式,形成一批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合舰队”。采用电子商务网络等现代交易手段和流通方式的农产品批发拍卖市场,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在“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完整通畅链条的引导带动下,建立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产销联合,打造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合舰队”。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2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FAO涉及农业信息采集和加工整理的机构主要是经济及社会发展部下属的统计司和贸易及市场司。统计司负责各国(地区)农业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数据的采集、年度供求平衡表的编辑、统计年鉴的编写和FAOSTAT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统计司现有工作人员50余人。下设若干组(Team),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贸易及市场司主要负责各国(地区)农产品市场动态数据的采集、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食物安全早期预警,以及《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的撰写。目前,贸易及市场司有工作人员37余人。2008年,贸易及市场司内部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的4个处,设立了9个组,分别负责早期预警、产品分析、贸易分析和农业展望等。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FA0农产品市场监测与预警分析工作由贸易及市场司负责。近年来不断创新市场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分工与协调,加强外部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格局。
——基础数据采集。基础数据的采集主要由统计司完成。统计司主要通过每年向各国发送调查问卷(Questionnaire)、各国的统计年鉴和公开出版物及官方网站、联合国或者FAO其他部门统计的数据、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同时,贸易及市场司也通过自己的渠道采集数据。一方面借助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集各国作物生长情况、作物产量、干旱、植被变化及其他农业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在农作物收获的关键季节,向世界各国派出调查组,通过走访当地统计、农业等部门和实地查看作物长势,获取各国人口、气候、作物产量、单产、价格以及政策等方面数据。贸易及市场司数据侧重于动态性和时效性。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目前,在短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方面,由贸易及市场司完成,其9个工作组之间互有分工又有广泛合作,编辑出版《食物展望》和《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两份报告。中长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上,FAO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合作,编写《OECD-FAO农业展望》,这是对未来10年的中期展望报告。其中,OECD负责用自己的AGLINK模型预测, FAO主要负责用自己的CONSIMO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预测,然后将二者的预测结合,得出对全球农业未来10年的预测结果。另一方面,在分析人员组成上,建立了产品分析与地区分析师相结合的分析师队伍。以《食物展望》为例,目前贸易及市场司中有25-30人在做这份报告,涉及产品有小麦、大米、粗粮、油籽和食用油、奶类、肉类、水产品等,人员包括负责研究产品的分析师和负责研究地区的分析师。产品分析师重点关注自己所负责产品的重点国家的供需变动情况。一般来说每种产品有2个人负责,其中1人侧重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审核等。另一人侧重分产品报告的撰写和与地区分析师及其他专家交流讨论,相互校正双方数据。产品分析师是《食物展望》的核心工作队伍。
——信息。目前,FAO主要通过《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和《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展示其研究成果。《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每年出4期,内容包括全球谷物供给与需求、粮食作物生产、消费、贸易和库存变化与展望,食品价格变化,低收入国食品形势等。
《食品展望》侧重于短期预测,每年出2期,内容包括全球食品和饲料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小麦、大米、油料、糖、肉类等产品。对其生产、消费、库存和价格等进行分析,同时还包括一些产品深度分析报告。《OECD-FAO农业展望》侧重于中期预测,预测周期为10年甚至更长,每年向前滚动1年并出版l期。内容包括专题分析(如农业能否满足日益增长的食物需求),未来10年全球各地区及各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趋势预测等。此外,FAO在其网站上提供各种展望报告的免费下载链接。用户还可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直接索取。FAO专家和官员也经常利用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宣传其研究成果和观点。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大国,其具有完善的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体系。在机构设置上,专门成立了世界农业展望局,由该局牵头协调开展农业短期展望和中长期展望研究;在工作机制上,建立了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的跨部门整合研究的协调方式;在技术支撑上,拥有强大的数据、先进的模型分析工具和高素质的分析人才。为国内外市场供求、政府农业政策的调整、气候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场主、经营者和需求者的决策,也影响世界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构。美国农业部由34个局(办公室)组成,共10.5万名员工。工作人员分布在农业部、各州办事处、试验站等,年度经费预算260亿美元。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展望工作,主要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综合协调。美国农业部的34个局(办公室)中,有12个局(办公室)与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直接相关,主要是世界农业展望局、经济研究局、国家农业统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海外农业服务局、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联合农业气象中心、预算与项目分析办公室、风险管理局、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和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制。美国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在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和信息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原始数据采集工作由美国农业部内部的专业司局负责,数据信息均公布在美国农业部网站上,可以免费查询下载;研究分析工作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共同负责,所有研究人员不必参与基础数据收集;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农业展望研究局牵头负责。
——基础数据采集。美国农业基础数据采集由国家农业统计局和海外农业服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农业统计局主要负责农业普查、经常性调查等国内数据采集,海外农业服务局通过驻外使馆农业专员、贸易商和遥感系统等方式,收集全球作物和畜牧业生产数据和进出口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评估出口前景。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美国对于农业信息、数据的分析研究,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共同负责,实行跨部门整合研究。美国农业部参与农业展望研究的部门包括经济研究局、海外农业服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和世界农业展望局等。总的看,各部门任务分工有所不同,分别按计划完成各自承担的研究预测任务,由农业展望局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报告。
——信息。美国农业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世界农业展望研究局负责。美国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最终审核,并经农业部长签字后。在的众多信息中,每月的《世界农产品供需预测报告》、每年的《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及年度农业展望论坛最受世界关注。其中,《世界农业供需预测报告》(WASDE),经美国农业部长和世界农业展望局主席授权后,每月由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负责。该报告包括美国和世界主要谷物、大豆及其制品、棉花以及美国糖料和畜产品的供需平衡情况。《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一般为10年)由跨部门的商品预测委员会完成,于每年2月份对外,内容包括两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未来10年的预测数据。
日本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仅为2%,但农业信息化程度较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统计和产量预测体系。现以水稻为例,简要介绍日本主要农产品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运作机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日本农产品监测统计采取的是分散性统计体系,各类农产品生产、 供求、价格等信息均由农林水产省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独立进行。农林水产省的生产调查和预测结果对国家负责,是中央政府农产品生产状况和产量预报的依据,各地方农业部门的生产调查和预测只对当地政府负责。农林水产省在各都、道、府、县依据农作物种植面积直接设立农林水产事务所,全国共设立300个。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日本的农产品生产等信息的监测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农产品的生产、供求、价格等为主。数据采集主要通过3个渠道实现:一是通过各主管省厅的地方分支机构执行。通过各类批发市场每天的交易品种、数量和交易价格把握市场动态;二是通过批发市场实现价格监控。日本政府将设置在全国各地的82个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和 564个地区批发市场,通过网络进行有效衔接,负责统计当天交易金额,批发价格,收集交易信息等;三是发挥行业团体、协会的作用。多个行业组织承担本行业商品市场调查和监测工作。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在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全国各地的事务所将得到的资料数据通过专用的内部网络报送到农林水产省统计情报部,统计部门进行综合汇总,进行对比分析,得出预测和统计结果向外。预报结果由农林水产省向国会负责,各地农林水产部门所得资料及预测结果只适用于当地,不影响农林水产省的预报结果。预报结果主要用于以下6个方面:供需计划基础资料、米价审定参考资料、稻作技术指导基础资料、农业公用事业基础资料、国民经济计划基础资料和其他政策改进基础资料。
——信息。日本农产品市场监测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 一是发表年度、月度、季度白皮书和《统计快报》、《统计确报》,对本部门所管商品的市场动态、价格起伏、企业经营状况等分别进行年度、季度总结;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市场信息和预警信息,包括农林水产省对农产品的长期和短期预测; 三是通过媒体和行业组织会刊。如:《日本经济新闻》每日刊登各地期货市场的价格情况。东京、大阪等主要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价格情况(包括牛肉、猪肉、水产品等)。上述信息还定期在《日本农业新闻》、《畜产情报》等主要媒体和行业协会会刊上。
加拿大
加拿大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大国之一,非常重视研究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为国内农业从业人员提供较为充分的信息服务。加拿大农业展望报告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组织实施。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加拿大农业部展望报告有三类: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预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报告(10年内预测)。报告由3个不同的小组负责,每个小组约7个人,小组间合作密切。与美国一样,加拿大也非常重视市场展望报告的质量,对参与人员的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理论功底有严格要求,大部分人都拥有博士学位,并且是长期从事农业问题研究的专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加拿大农业数据比较详细,主要来自统计部门,可从网上直接获取或用电子邮件索取。市场预测组并不参与原始数据采集,而是直接利用公开数据,如粮农组织和经合组织数据库。预测组在得到基础数据后首先必须对数据进行处理,如数据的加总与分割(分割成地区数据)。同时,还需对一些参数(价格弹性、收入弹性等)进行更新。最后是进行预测,除有基线预测(基于现实情况的预测外),还需进行模拟方案(如关税变动等)预测。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加拿大的市场展望研究模型采取引进和开发并举,主要用于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主要引进了粮农组织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开发的AGLINK/CONSIMO模型。根据加拿大农业部与经合组织的协议,加拿大为AGLINK/CONSIMO模型提供,一些服务,作为回报加拿大可以使用经合组织AGLINK/CONSIMO的最新版本。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在使用AGLINK/CONSIMO模型,如欧盟委员会、英国、日本、新西兰和一些欧盟成员国农业部。
此外,加拿大农业部还自主开发了食品和农业区域模型(FARM)。该模型主要用于加拿大国内市场展望和分析。加拿大农业部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研发。模型的弹性与市场结构和AGLINK/CUNSIMO非常相似。模型使用权为加拿大农业部专有。最后,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主要运用经济推导(如根据供给和代表性价格进行简单推算),并没有运用复杂的经济模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运用的模型类似于会计方法。
——信息。加拿大农业部的大麦、小麦、肥料、玉米等农产品的展望报告均可从其网站上免费下载,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直接索取。此外,加拿大农业部专家和官方还会利用各种会议场合宣传其结果和观点,以期达到扩大影响的目的。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3
李固是山西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的一员,从事农产品市场信息调研分析工作多年。近年来,他一直关注并深入分析山西各地农产品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的变化,对于信息化对农户的帮助他深有感触。
运城市作为山西省苹果的主产区,2012年苹果产量大丰收,可由于苹果价格不及往年,出现了“增产难增收”的情况。
2012年11月份,李固等人去运城市农委和果业局,深入田间地头对运城苹果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发现由于没人收购,一些农民家的院子里和地窖里堆满了苹果。农户告诉李固,苹果虽然丰收了,但销售量和去年差不多,零售商收购量跟往年没有区别。通过调研,李固感叹道:“老百姓太可怜了,苹果虽然丰收了却没人收购,且老百姓没有市场话语权,挣不了钱。”在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他们与农户、批发市场负责人开了一个小座谈会。综合分析其滞销原因,李固认为由于2012年苹果丰收,全国产量有所增加,再加上国际形势抑制出口,出现供求不平衡;2011年苹果出现卖难现象,2012年收购商怕再次出现这种情况,所以不敢收购,两方面原因造成苹果“增产难增收”的现状。
李固告诉记者,在调研中,他深深感受到“产地市场严重落后”这一情况。他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全国各大、中型市场沟通,及时掌握供求信息,分析市场行情,研究价格趋势,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向果农、果商全国各大市场果品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为果农提供服务和指导。政府可采取公益性投资,建立冷藏设施或采取收购措施,保证果农利益。
据李固介绍,他们每次调研的时间平均为一天,一般能去5-6个地方,最少2-3个地方。每次调研之前,农业厅市场信息处通过三个系统,了解地方农业信息,这三个系统分别是综合统计调查系统、物价调查系统(包括批发市场价格、集贸市场价格、产地价格、马路市场价格)和成本调查系统。同时,他们还建立专门的qq群和邮件系统,收发地方的电子信息,内容包括简报信息、报价信息等。
李固每次去的调研地点是固定的,主要有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基点县等。调研对象包括:1个综合统计调查县,负责全年农作物播种调查、粮食产量调查等内容,调查员50名;15个物价基点调查县,采集和报送原粮、经济作物、成品粮、农资、畜产品等县一级集贸市场出售价和农民出售价,每半月一期,调查员30名;10个蔬菜生产者价格采集县,100个信息采集员通过全国12316平成蔬菜产地价格的采集和报送工作,调查员110名;23个集贸市场和23个大型超市,价格采集每周一次,监测全省城市主要农产品价格,特别是鲜活农产品价格,调查员52名;1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价格监测,发现市场异动,调查员24名。
“要想知道这些信息,必须到基层去调研。”李固说。
了解农民诉求,
帮助农民办实事
河南省作为我国产粮大省,粮食是否丰收直接关系着全国整体粮食产量。魏萍是河南省农业厅市场处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名农业分析师,她经常陪同领导深入农户,了解其生产、投入和收益情况,深入加工企业、粮食收购企业等地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有用的建议。
2012年6月份,在河南省夏粮收购期间,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运行监控处蔡萍处长等人前来河南南阳新野县和社旗县调研,作为河南省农业厅的一员,魏萍也成为此次调研中的一员。他们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户和农民经纪人家中,与粮食收购等部门开展座谈会,了解粮食播种面积、产量、质量和面粉情况以及当地粮食收购点的布置情况。他们还向在路边卖粮食的百姓了解情况,询问家里有几口人、种多少亩地、收成如何、小麦质量如何等。
通过调研,他们发现很多农户反映粮食收购点较少、农民卖粮不方便等问题。会后,他们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沟通信息,提出解决对策,建议中储粮增加一部分收购点。没过多久,当地的粮食收购点增加了,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2009年,河南南阳夏粮正处于收获时节,突然下了一场雨,使一些麦子变成了芽麦,湖北与河南交界的地方损失严重。通过农业部市场司的调研,国家将当时夏粮收购标准中小麦不完善粒由6%扩大到20%。解决了农民的发愁事,农民虽然受灾,但小麦仍然可以收购。芽麦每年发生的范围比较小,为让农民种的粮食能卖出去,国家下发文件,授权省级政府解决芽麦问题。鉴于芽麦对面粉厂的影响较大,对酒精加工企业的影响不大,河南省农业厅深入当地酒精加工企业,采取给予企业补贴的方式,鼓励他们收购芽麦,为农民解忧。
做精确调查,
指导农民生产
刘通是新发地市场统计部的一员,每天早上7点,刘通便准时来到工作岗位,开始一天忙碌的工作。他的任务是做市场调查,统计有用数据,分析新发地市场农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为各单位、农户、商贩等群体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每天早上7点到9点半是刘通和同事做市场调查的时间。刘通告诉记者,在做市场调查时,他们需要与农户沟通,选择有代表性的商户做调查。9点半左右,他们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然后发送给电子交易中心,由他们把调查信息放在网上,供市民了解。还将统计的数据发送给农业局、市场收费组和几个配送公司,包括新发地菜篮子公司和车载市场公司等。10点半到11点之间,他们为政府部门和一些媒体做报表。11点开始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了解哪些农产品价格上涨或下降,并分析原因。下午2点准时上班,将上午的分析整理成文字放在网上,并向各部门报送,由于要求数字和信息的准确性,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
这种流程式的工作和作息时间,看似轻松,其实需要足够的耐心。如何把数据做得精准呢?刘通说,他们在做调查之前,心里要有三个知道:第一知道上期价格水平,这样才能判断出调查的农产品价格上涨还是下跌。第二知道每天的调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第三知道找哪些人来问,当商户正在交易时,他们一般很少去打搅。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4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5
开展专项调查和市场监测
一是开展备春耕期间生产资料专项调查。去年3月1日至4月25日开展了生产资料专项调查。二是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成本及效益专项调查。去年秋,对农安等4个基点县玉米生产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形成分析报告后及时上报了省政府。去年末,又对全省15个基点调查县的玉米、水稻和大豆生产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行了调查。
完成常规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按时完成农业基点调查报表、物价月报、统计年报、成本信息报送等工作。二是对全省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进行调研,对三年来全省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总结,对全省市场信息机构和设置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摸底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三是根据农业部基点调查县定期的物价网报,每月编写两期《市场信息简讯》。四是及时召开有关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并落实全国农业统计等相关会议精神。
做好蔬菜价格采集
一是按照部里要求和吉林省蔬菜产业的布局状况,选定10个调查县,每个调查县选出10户调查点作为价格采集点,明确上报品种和上报时间。二是组织召开县级调查员培训班,就如何选点、确定品种等有关采集工作进行全面培训。三是积极与省财政沟通协调,争取工作经费,确保蔬菜价格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6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规定。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农业投入品及蔬菜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畜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商务局:配合农业、畜牧、林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2、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成立*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3)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4)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农药监管体系,以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目标,全面开展“提高农药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通过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开展,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产品标签市场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市场监测总数的4%以下。
(三)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案件,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等非登记成分等大案要案查处率达到100%。
(五)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按照省里部署,调查分析农药经营单位现状,开展好农药经营许可试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摸清非高毒农药限制使用名单。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广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各界的农药法制意识。按新制定的我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营许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年活动
1、全力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秩序。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备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确保到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在__市由政府下文禁止经营使用高毒农药产品的基础上,力争禁止经营使用高毒农药产品的区域逐步向全市延伸。
2、强化高毒农药监管,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力确保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在我市成功举办。一是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和对非法生产窝点的打击,深入高毒农药和其他社会高度关注的生产企业督导检查,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拉网式检查,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三是积极排查禁限用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隐患,要在关键季节,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品种进行全面监控,杜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除禁限用高毒农药外,还要对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关注,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加大农药市场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实行全市农药生产企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月报表制度,掌握自产农药产品产销动态、质量状况。建立农药经营单位市场检查记录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做好农药市场常规监管的基础上,要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开展专项抽查行动。各地要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争取财政对抽检经费的支持,努力实现农药市场监管由标签管理向质量管理的重心转移,要对在市场执法检查中,从外观、标签、包装、价格、防效等方面可初步判断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检,提高执法有效性,确保农民用上合格农药产品。
4、狠抓农药案件查处,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要案件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货值标准,及时移交,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实行案件查处奖惩制度。对历次农药监督抽查合格、在为农民服务、开发新产品、促进农业生产上有突出贡献的生产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表扬。省设立案件查处奖励基金,对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及时果断、措施有力并对外宣传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严重的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5、打假扶优,继续开展“农药企业挂牌管理”和“四培育”活动。继续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挂牌动态管理,加强对违规企业跟踪。对没有问题的企业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标签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纳入“红牌”管理。“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控。省厅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公布企业挂牌管理动态,市县(市、区)要根据企业挂牌情况,分别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坚持“公益性、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原则,对农药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度,通过表彰树立起农药行业学习的标兵和榜样。做到药生产企业监管到位率100%,农药经营单位监管到位率100%,
(二)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
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大对媒体农药广告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对虚假宣传和未经审批刊登的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同时农业部门对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农药企业依法向农业部门提出广告申请,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杜绝不经审查批准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药展销会的监管力度,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参展企业和产品及时查处。做到农药广告审批受理率100%。
(三)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农药药害事故受处理率100%。
(四)以新《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
《条例》出台以前,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及统计分析。要对目前的农药管理单位进行清理,调查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不同类型经营单位各自比例以及各自销售农药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许可条件,合理核定经营者数量,研究制定现存经营者处置方案。二是对拟禁止经营高毒农药、杀鼠剂的区域及进行定点经营的四类农药(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农药品种)进行调查,确定本辖区全部或部分地区拟禁止经营的农药品种和拟定点经营的农药品种,并提出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三是按照省厅要求开展好农药经营许可试点工作,研究不同类别农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管理办法,探索经营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办法等。
《条例》出台后,省厅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县市区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农药登记办理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制意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市、县要有农药管理单位,乡镇要有农药监管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业局领导联系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人员联系农药经营企业的办法,做到监管到人,责任到人。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单位、农药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农药产品。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县市区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
(五)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从20__年4月份开始,每月底前要向市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3),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市农药检定所。
(六)做好农药项目。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栖霞市的蔬菜苹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完善补贴模式。组织对农药经销商进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向农民推荐放心农药。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2-4月,组织召开全市农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20__年全市农药监管工作。
(二)4-6月,制定全市农药监管和法制建设年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两项制度”的推行,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清查统计,对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四类有风险农药进行调查,开展经营许可试点。
(三)4-10月,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排查暗访、督促整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四)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检查活动。4月,组织春季农药市场、小麦用药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抽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 抽查和种衣剂抽查;11月份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药抽查。5、10月对“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6-10月,开展蔬菜用药调研和专项治理活动;继续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开展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8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9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全市工商系统要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市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上来,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通知》、《意见》和《方案》精神,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完善工作措施,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切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要认真做好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农村广告监管、涉农合同监管、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农村经纪人培育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服务等工作,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农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一)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准入。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完善登记管理程序,创新登记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尽快出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试点工作。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湾地区农民投资农业项目,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整治期间,要对农村市场各类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在当地政
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责任单位:市局注册处、企业处、个、各直属局、分局)
(二)强化食品安全,提高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审核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督农村食品、商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加强对农村市场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通过在农村商品交易市场设立商品质量警示牌、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认真实施质量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坚决把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清除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局消保处、市场合同处、各直属局、分局)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以化肥、农药、种子为重点,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强化经营资格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依法及时查处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各地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处、市场合同处、消保处、各直属局、分局)
(四)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局商广处、各直属局、分局)
(五)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一季度组织农资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积极探索广告监管重心下移,推进长效管理。要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平台,强化对农村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农资广告的监测、巡查和监管,依法规范涉农广告内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农资商品广告;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的虚假违法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严厉查处影响和危害农村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严重违法及不良广告,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局商广处、各直属局、分局)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督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水果、蔬菜和禽畜肉类市场与种植养殖基地建立“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一体化供销体系,依法检查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等商品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广农村商品经营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年内实现乡镇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加强农村基层涉农合同指导站建设,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树立示范农村经纪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做好农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禽畜产品市场应急预案,及
时果断处置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局市场合同处、消保处、各直属局、分局)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6个月,从2010年5月至10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至15日)。各直属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16日至10月15日)。各直属局、分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整治的重点开展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8日)。各直属局、分局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提交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由市局市场合同处汇总后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直属局、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要积极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完善与涉及注册、消保、公平交易、企业、个私、商标、广告等工作部门的协作配合,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以及和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继续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0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1
(一)加强返(来)乡人员管理。村委会对返(来)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通过返(来)乡人员主动报告、大数据推送、入户排查、广泛发动群众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本行政村返(来)乡人员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实施分类精准管理,督促落实戴口罩、勤洗手、用公筷等个人防护措施,开展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1.明确排查对象。排查从外地返(来)乡人员,既要排查返(来)地区(出发地)、也要排查从业情况以及是否是肺炎治愈患者等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入境人员;二是所有跨省份返(来)乡人员;三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来)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四是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五是肺炎治愈患者等重点人群。
2.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返(来)乡人员应提前24小时告知当地村委会。除省内低风险非重点人群外均要求返(来)乡人员需持3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抵达后由村委会查验其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
3.加强健康监测。对从境外高风险国家(俄罗斯、南非、英国)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属地继续集中隔离14天。对从其他境外国家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7+7”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属地继续集中隔离7天,再转入居家单独隔离7天。对在解除隔离的入境人员纳入村屯健康随访管理,如就医就诊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境外旅居史。
国内中高风险区返乡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在隔离期间按“进、中、出”进行三次核酸检测。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其他返乡人员实行“落地即检”,在第一落点所在地实行核酸检测采样、登记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症状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地区、低风险跨省、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返(来)人员,须持3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记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如确需出行,需向村(屯)报备,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省内低风险非重点人群健康码无异常且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可有序流动。(注:具体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管控要求请实时关注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文件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微信群)。
尽量劝导外地拟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非必要不返乡。各行政村落实责任制,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二)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村两委要全面了解本村屯人员外出情况,主动与其建立联系,积极倡导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主动引导从事进口物品搬运、运输、存储和销售环节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休假或工作。疫情中髙风险地区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近期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各类庙会、跨年活动等室内聚集性大型活动。从严控制室内聚集性文旅活动、宗亲聚会、婚礼婚宴和同学、校友、商会联谊等各类民间规模性聚餐活动。落实好宗教活动及场所管控要求,暂停宗教活动场所聚集性活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从严从紧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居民家庭不举办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宣传和倡导移风易俗,劝导农民群众不串门、不聚集、少外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活动,规模控制在50人以下并有防控方案,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批,并由村委会负责监督登记参加人员基本信息并严格执行防控措施。
(三)加强重点场所防控。督促经营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重点场所管理,并储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加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教堂、农贸市场、商超、餐馆、民宿、村民活动室、村内企业、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严格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的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人员集中场所严格落实防控指南要求,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对村民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治,倡导村民定期开展家庭大扫除,保持环境和家庭清洁卫生。大力提倡讲究卫生、个人勤洗手、家里勤通风的良好生活习惯。在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封闭场所且与他人距离小于1米时应当科学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从源头上铲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降低传染病通过媒介传播风险。
(五)强化宣传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灵活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开展肺炎防控知识和措施宣传。引导返(来)乡人员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行程,积极配合健康监测,鼓励村民养成勤洗手、保持室内通风、封闭场所戴口罩、不聚集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做到群防群控。增强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后就诊和第一时间报告意识。
二、早发现
(一)扩大“应检尽检”范围。将卫生院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农村需排查和协查人员等纳入“应检尽检”范围,每周开展核酸检测。对服务业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抽样检测,力争主动发现疫情。
(二)及时开展样本采集和核酸检测。卫生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肺炎核酸釆样点,加强核酸采样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开展采样工作。实行“乡釆样、市检测”,卫生院负责核酸检测样本釆集和送检,市、中医院、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纳入我市应检尽检范围。
(三)加强环境与药品检测。每周对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农贸市场、村民活动室、休闲娱乐室、公共卫生间、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检测,每周入户开展抽样检测。农村药店建立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销售实名登记台账。
三、早报告
(一)可疑患者报告。严格落实首诊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等的“哨点”作用,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可疑患者,要在留观患者的同时,2小时内报告卫生院,卫生院负责采集样本和送检,并协助做好转诊等工作。农村药店发现购买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的患者后2小时内报告卫生院。对缓报、迟报甚至瞒报的严肃处理。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监测排查工作的巡回指导和督查。
(二)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院要立即组织核酸釆样,尽快送到市、中两院、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检测机构接到样本后在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阳性结果要立即反馈送样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局。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对卫生院的人员培训和釆样物资保障力度。
(三)感染者网络直报。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七版)和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要求诊断报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接到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立即电话报告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市疾控中心应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加会诊、复核等程序。
四、早隔离
1.快速响应。发现疫情后要立即上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小时内转运感染者,并积极协调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调派疫情分析、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环境消杀、社区防控等工作队伍开展疫情防控,做好集中隔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等工作。行政村和村医要积极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感染来源追踪、涉疫人员管控等工作。
2.实施自然村封闭管控。对于发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自然村和家庭立即实施封闭管控,所有居民居家医学观察,规范设置进村、屯检疫点,落实出入人员测温、询问、登记、扫码、消毒等措施。发生疫情持续传播时,以新发现的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为中心,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称次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轨迹科学划定疫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判定。市疾控中心要在市级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市卫生健康、公安、工信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判定。依据通讯大数据,及时排查疫区流出人员并发出协查通告。同时在省市专家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市疾控机构开展疫情溯源调工作。
4.备足隔离房间。制定调用征用后备隔离场所方案,以及农村地区大规模集中隔离预案和建设临时集中隔离场所方案。专班专人负责隔离场所的调用征用和管理工作。
5.密切接触者隔离管理。组织对高风险地区要进行入户“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一位感染者追踪到位,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特殊情况除外),对省内跨地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疫情发生地要第一时间向流入地通报协查。要在12小时内完成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转运。不具备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可釆取居家医学观察,通过发放告知书、悬挂公示牌、每日上门等方式,强化落实单人单间隔离、核酸检测、体温监测等措施。居家隔离的自然村按照集中隔离场所要求规范管理。
6.加强隔离场所管理。严格按照“三区两通道”标准进行改造,隔离区内配齐送餐人员、垃圾清运人员、保安人员和医务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隔离场所启用后不得提供与隔离无关的服务。加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培训,规范送餐、消毒和垃圾处理等服务保障工作,避免交又感染。加强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及时转运。
7.实施全员核酸筛查。要对发生疫情的自然村或者疫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明确样本采集地点和核酸检测点,根据人群可能感染的风险高低,按照密切接触者、重点人群、全体村民等顺序依次开展核酸检测筛查,有效配置队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开展,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必要时组织开展多次核酸筛查,排除潜在风险。
8.建立信息平台。实时共享核酸检测阳性者信息、活动轨迹大数据信息、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信息和管理状况等信息,统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9.开展环境消杀。行政村(村委会)要对易出现疫情传播的重点公共场所,制定专门的消毒工作方案,设立专门值班员,负责消毒和秩序管理工作。对确诊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行动轨迹进行全链条、彻底消杀。对生活垃圾应当消毒并外运集中处理,对隔离人员产生垃圾集中消毒、封存并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早救治
1.尽早发现可疑患者。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按规定要求制订发热病人接诊指引,强化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重点关注近期外地返乡人员中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临床症状的患者,加强流行病学史问诊、核酸检测和可疑病例早期识别。
2.可疑患者转诊。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要备有专门房间,对可疑患者进行隔离。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2小时内安排负压救护车将患者转运到定点医院就诊,乡、村要协助做好转运服务。
六、强保障
1.组织领导。保持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继续落实我省“五级书记抓防控”的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预防网作用,建立“市级领导分包乡、乡干部分包村、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分包机制,落实乡干部、村干部、公安干警、村乡医务工作者和网格员的“五包一”责任制。发挥医共体、医联体作用,市乡一体落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的区域防治任务,乡镇一体落实乡镇卫生院的包村任务。健全乡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冬春季和春节疫情防控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领导责任,强化督促检査,发挥好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广大农村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道德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广大群众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2.能力保障。加强乡村两级专业人员样本釆集、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査、环境消杀等技术培训。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2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全系统要紧紧围绕当前农村市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上来,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的通知精神,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完善工作措施,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切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要按照国家总局“红盾护农”联系点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农村广告监管、涉农合同监管、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农村经纪人培育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服务等工作,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农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一)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准入。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完善登记管理程序,创新登记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尽快出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试点工作。结合我局开展的“助转型、提质态、促发展”百日服务活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农业项目,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整治期间,要对农村市场各类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责任单位:登记注册科、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二)强化食品安全,提高农村市场商品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审核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督农村食品、商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加强对农村市场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通过在农村商品交易市场设立商品质量警示牌、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认真实施质量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坚决把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清除出市场。(责任单位:消保科、市场合同科、各分局)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各分局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以化肥、农药、种子为重点,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强化经营资格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依法及时查处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各分局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公平交易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大队、各分局)
(四)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五)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一季度组织农资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积极探索广告监管重心下移,推进长效管理。要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平台,强化对农村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农资广告的监测、巡查和监管,依法规范涉农广告内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农资商品广告;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的虚假违法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严厉查处影响和危害农村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严重违法及不良广告,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监督管理科、各分局)
(六)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落实和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督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水果、蔬菜和禽畜肉类市场与种植养殖基地建立“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一体化供销体系,依法检查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等商品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广农村商品经营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年内实现乡镇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加强农村基层合同指导站建设,在7月份前每个分局要建成基层合同指导不少于2个,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树立示范农村经纪人,在7月份前完成新发展农村经纪人400人,6月底前完成社保扩面保险200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分局、基层合同指导站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做好农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禽畜产品市场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场合同科、消保科、各分局)
三、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6个月,从2010年5月至10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至15日)。市局成立以唐龙础局长为组长、局党组副书记陆明存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登记注册科、市场合同科、监督管理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和各分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16日至10月15日)。相关科室和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围绕整治的重点开展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20日)。各单位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提交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和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另时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全系统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活动作为开展“勇担责、争奉献,事业发展我有为”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实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二)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在局长室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与注册、消保、公平交易、监管(商标、广告)、市场合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继续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农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3
二、目标任务及整治重点
(一)目标任务:以“打假、护农、规范市场”为目标,紧紧围绕三个重点(即: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资坑农害农案件。通过这次专项整治,使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和使用禁用农资产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查处和曝光,使我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重点地区:全县农资需求量大的乡镇、村社。
重点市场:县内农资批零企业、农资经营户、经营网点、流动配送及小摊点。
重点品种:种子、化肥(重要是复混肥)、农药、地膜、农机具及零配件。
三、工作措施
根据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县工商、农业、质量监督、公安、物价、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农资经营准入关,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需要审批、审定、登记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农业、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登记证等进行跟踪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经营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积极引导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建立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和留样备查制度,落实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以农资批零企业、经营门店、摊点以及农机经销点为重点,围绕市场主体资格、产品许可证号、产品标签标识、产品购销渠道、产品价格、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重点做好“四查”:一是严查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主要检查许可证、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二是严查仓储、配送、营业场所,主要检查经营场所、库房和异地租用库房存储的农资商品,重点核查农资来源、有效期限、质检报告及合格证,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三是严查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是否属于无证产品,是否存在标识欺诈;四是严查计量,主要检查农民反映强烈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定量包装净含量不足的计量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农业部门12316等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建立农资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快速通道”。在春耕旺季,对举报投诉的农资案件要优先受理,及时查处和反馈。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质量监测,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消费警示,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农资经营单位。
(三)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依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的执法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要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重点查办,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整治活动中要严厉查处打击以下七种违法违规行为,即:一是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行为;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符,以及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资产品的行为;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行为;四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五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行为;六是利用各种形式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七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行为。
(四)推进农资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农资打假长效机制
工商、农业、质监、供销社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快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增强农资市场诚信引导作用。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存,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平台。建立农资信用“黑名单”制度,对问题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列入农资信用“黑名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定期组织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对信誉好的农资企业要给予扶持和鼓励,正确引导消费。要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农资产品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
(五)严厉打击“傍名牌”和虚假农资广告行为
要严厉查处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农资商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虚假手段,冒充进口农资,欺骗农民的违法行为;要以种子、化肥、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和未经工商部门审查登记擅自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
(六)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积极创建放心农资示范店
工商部门要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对农资市场实行严格监管和规范,认真清查农资经营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强化督导检查,对农资产品经营者,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要实现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失信农资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资经营者从事连锁经营,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活动,规范农村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群众买到放心农资商品,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今年,在去年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要继续在主要乡镇至少扶持1-2户“农资放心店”。
(七)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
要继续完善消费维权网络,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乡、进镇、进村、进市场活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完善农资商品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一会两站”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适时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结合市场巡查、质量监督抽检、大要案查处等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正面宣传一批诚信守法的优质企业和产品,曝光一批重要案件、假冒伪劣产品,引导农资企业规范经营。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选择有影响并具有代表性的村社、农村集贸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咨询培训、诚售承诺、现场演示、产品推介等宣传咨询活动,印发科学选购、识假辨假与依法维权等知识的宣传资料,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步骤
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12年3月1日开始,2012年4月20日结束。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各部门抽调人员,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农资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切实掌握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的农资市场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农资和虚假农资宣传行为,对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机具专营的门店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4月11日至4月20日,联合执法整治小组将整治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整治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全力抓好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薛统任组长,副县长贾爱会任副组长,工商、物价、农牧、公安、质检、供销、广电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副局长韩正刚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重点抓好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信息沟通,做好治理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县工商局:负责农资经营主体监管,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虚假广告等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建放心农资店。
(二)县农牧局: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的管理和种子的质量检验工作,加大质量监测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化肥及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化肥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兽药的质量监管和打假力度。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兽药、无证经营兽药和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有害化合物的行为。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严肃查处农资经销商的计量违法行为和认证违法行为,负责除种子以外的农资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严格做好除种子以外的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无证查处工作,查处农资生产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县物价局:负责掌握农资商品价格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农资价格信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五)县公安局:协助成员单位对假冒伪劣农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各单位做好日常巡查,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立案侦察,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者的暴力行为。
(六)县供销联社: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广农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实行集约化、规范化经营,积极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积极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七)县广电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协助农业、工商部门严格农资广告的审查、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