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实用13篇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1

开展全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人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镇政府成立了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团山寺镇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团山寺镇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员。

3、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4、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5、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等级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7、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8、依法服刑及劳教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镇人普办。

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镇、村(居)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4日)。

⑴建立镇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前完成);

⑵建立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⑶建立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站(2010年7月4日前完成)。

2、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2010年6月24日至8月30日)。

3、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7月5日至8月30日)。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7月1至8月30日)。在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普办,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 8月30日前完成。

5、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2010年7月1日至8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镇人普办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

6、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7、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2010年6月25日至10月30日)。

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⒈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⒉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⒊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⒋镇人普办要协调全镇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镇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主要内容为:

⒈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⑴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⑵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⑶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⑷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⑹人口普查办和所有普查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7)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⒉复查及验收(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⑴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⑵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普办组织将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核实。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七、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

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完成;积极安排专人参与市级普查瑶审核与编码工作以及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等后期工作。

八、奖惩及解释权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2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 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3

二、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任务

(一)核准户籍人口底数和户口登记项目。重点核准户籍人口户数、人数以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户主关系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

(二)根据本普查小区建筑物情况和居住人口、户口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三)重点摸清以下六种人情况

1.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小孩未落常住户口情况,包括收养、抱养小孩未落户口情况;

2.手持各类证件未落户口人口的情况,主要包括持迁移证、准迁证、复员转业证、刑满释放证、护照等应落未落户口人员情况;

3.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参军、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死亡等应销未销户口情况;

4.人户分离人员情况,包括有人无户和有户无人情况;

5.户籍地在外省市的在京居住人员(暂住人口)情况;

6.常住在京的外籍、港澳台及无国籍人员情况。

(四)摸清户口登记中重登重统、漏登漏统情况。

(五)摸清因道路改扩建、危旧房改造等整片拆迁地区形成的废弃地址数及空挂户口的户数、人数情况。

(六)对没有门牌号的村、街巷、住宅、楼房及时设置门楼牌号。

(七)对工作中发现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户分离等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和注销等手续;对发现的重登重统、漏登漏统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及时予以更正;对未登记暂住户口的,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暂住登记,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的,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八)维护各类人口数据库。公安派出所对新发现的人户分离人员、暂住人员、境外人员、出生未落及死亡未销户口人员,要逐一录入相应人口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补充、修改、完善相应人口信息。

三、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标准时间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标准时间为2010年8月1日零时

四、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7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及部署。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制定《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办事处要会同辖区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

2.选调入户人员。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按照普查员选调标准选调普查员,7月中旬前到岗到位。

3.开展业务培训。7月底前县普查办和县公安局完成对乡镇、街道等普查工作人员即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明确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的目的,掌握工作方法及人口数据资料表、登记表、统计表、汇总表及《户主姓名底册》的使用和填报等。

4.搞好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通过黑板报、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致被调查户一封信、制作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户口整顿的目的、意义和任务,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配合。同时,要加大户口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动员人户分离人员、应落未落户口人员、应销未销户口人员及流动人口主动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事项及暂住登记等。

5.人口数据资料收集和整理。7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人普办会同派出所统计、整理、打印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户籍人口核对数据资料表》、《暂住人口核对数据资料表》和《境外人员核对数据资料表》,并根据普查小区划分情况对数据资料进行切分。同时,要与当地卫生、民政、计生、流管等部门沟通,收集2009年11月1日零时至2010年7月31日24时的相关人口资料,并按普查小区进行整理。

6.物资准备。备齐普查员开展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必须的各种物资,印发宣传材料,分发所需各种登记表、统计表和《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阶段:入户核对与《户主姓名底册》编制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普查员要沿各普查小区的边界实地走一遍,明确自己负责的地域范围,掌握本普查小区内各种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核实《普查小区图》,按规定进行修改。

2.普查员要对《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各种建筑物以及住房单元,采取逐一入户进行摸查。要摸清普查小区内每座建筑物和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住了多少户、多少人等,同时要对居住在这里的人口情况进行了解;要摸清每座建筑物和住房单元上,是否有户口寄挂和集体户口;要注意掌握本普查小区内特殊户和特殊人员的情况:

1)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行政隶属关系隶属其他社区居(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等,要摸清情况,根据地域原则一律在本普查小区进行登记,不要漏掉。

2)对户口在本普查小区,但由于拆迁、外出打工等原因全户外出的人、户以及空挂户等,要根据户籍资料进行核对,掌握其去向、原因和离开本普查小区的时间等。

3)对于户口不在本普查区,但在本普查小区滞留且没有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尤其是对住在本普查小区内的桥洞、广场、车站等居无定所的人,要认真访查,不要遗漏。

4)对本普查小区内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情况要认真访查。普查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切实掌握本普查小区内的出生、死亡人口情况:查看妇女怀孕登记簿、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等有关记录;走访医生、计划生育员、社区居(村)委会干部、楼门长等;参考户籍及当地医院和火葬场的相关资料等。

5)对以下人群要进行重点访查,不要漏掉: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小区物业部门等单位内的保安人员;住在饭馆、商店、加工作坊以及建筑工地的工人;医院里的护工;住在洗浴中心、发廊和地下室等场所中的各类人员。

6)对于全户在户口整顿和摸底期间临时外出的户,普查员要在户口整顿表和《户口姓名底册》上做备注,及时报告社区居(村)委会人口普查小组,在户口整顿和摸底期间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这部分人员。

3.普查员在入户时,要携带本普查小区的户口整顿表,摸清六种人口情况,核对并更新《户籍人口核对数据资料表》,核对《暂住人口核对数据资料表》和《境外人员核对数据资料表》,填写《人户分离(有人无户)与应落未落户口人员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和《境外人员登记表》。对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告知群众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对拆迁地区形成的废弃地址数量以及空挂户口的户数、人数等情况,填写《废弃地址及空挂户口情况登记表》。对没有门楼牌号的村、街巷和居民住宅,派出所要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填写《门楼牌制作表》上报分县局制作安装。

4.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普查员在入户填写户口整顿表时,要同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过程就是普查员将本普查小区内所有普查对象的情况,真实、全面地记录在册的过程。《户主姓名底册》既是普查登记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工具,同时也是抽取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抽样框和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核查质量、验收数据的重要依据。《户主姓名底册》具体编制方法详见《细则》。

普查员在入户时,还要告知住户11月1日—11月10日为普查登记时间。对登记期间住户有外出计划的,要做好记录,并留下联系方式。

第三阶段:《户主姓名底册》核实与整改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阶段

1)9月1日—9月10日,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结合户口整顿表和部门资料,对各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的汇总结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要把问题解决在正式普查登记之前,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2)9月11日—9月15日,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对各类统计表和《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分类汇总,于9月16日将各类统计表和《户主姓名底册汇总表》报到县普查办。其中,将开列到普查区的户口整顿统计表(电子版)于9月17日前报县普查办(户籍人口数据要与派出所9月15日下班时的派出所计算机系统数据一致)。

3)10月10日—10月15日,县普查办和乡镇、街道普查办要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采取多种方式,核实户口整顿结束时点8月31日以后的《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变化情况,并据实更新。《普查小区图》的核实内容包括:本普查小区房屋的新建或拆迁情况;住户搬迁情况等。《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内容包括:本户人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变动情况;本户户籍人口的户籍变动情况;本户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变动情况;本户归侨侨眷人员变动情况等。10月16日将核实后的《户主姓名底册》报县普查办。

2.整改阶段(9月20日—12月31日)

1)9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将户口整顿表和登记表移交当地派出所。在移交当地派出所之前,复印一套完整的资料,以备普查登记时参考。派出所利用户口整顿表和登记表对新登记的人户分离人员、暂住人员和境外人员及出生未落、死亡未销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并录入相应人口数据库;对原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补充、修改相应人口数据。对户口核对工作中发现的主要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自然项目变更问题,派出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变更和更正;对应落未落、应销未销等户口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简化手续尽快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注明原因暂不解决。12月31日前派出所完成数据维护工作,并将各种资料留存好以备检查。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4

(二)本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北京市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本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长表;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监狱、劳教所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司法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陪调人员,协助普查员入户调查。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由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具体实施。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和数量应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分阶段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北京市地域范围。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对每个普查区的建筑物进行核查。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部门为主开展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好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更新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抽取长表调查样本。

核实和长表抽样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申报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包装,专人护送,妥善保管,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主要数据公报。各区县的主要数据应于北京市公报之后。

(四十一)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北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5

二、专题研究的内容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研究如何抓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台账及有关工作表,探索如何建立全区人口普查工作规范,为正式普查提供经验借鉴。

(一)普查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渠沟镇、各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居普查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表;区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工作经费、两员补贴、设备经费等)

(二)两员选聘及培训。渠沟镇、各街道、经济开发区均要建立《两员信息台账》,台账内容如何设计,如有人员调整变动如何进行动态维护,维护更新的周期;以区级为单位,建立《区两员培训工作计划表》,明确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参训两员名单等。制定对两员的培训计划,建立《区两员培训汇总表》。

(三)摸底及登记。摸底及入户登记期间,均实行日报告制度,分别设计摸底、入户登记的日报告内容及表式,以便各级掌握摸底及登记的进度及质量;摸底及入户期间,区普查机构开展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发现的各类问题。探索建立普查办工作人员定点联系制度(基层及部门),以及各阶段督查工作安排表。

(四)其他。探索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人口普查工作例会,总结普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当前存在的有关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探索建立抽查制度,区成立督察组,不提前打招呼,直接赴抽中的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开展工作督查;其他可落实的有效手段。

三、开展专题研究的方法

本次专题研究,可以借鉴四经普、六人普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各镇街实际,采用问卷调研、小型试点、座谈走访等形式开展分析研究。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6

二、普查的内容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辖区内所有本镇户籍人口和长期在本镇居住的其他非户籍人口都要在本镇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村(居)、各部门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弋江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普查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区域内的普查工作。非本镇户籍人口和本镇集体户人口较多的单位,也要成立普查工作机构或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要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力量,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村(居)要认真落实办公地点、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

五、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手段,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村(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更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7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12年5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为前期准备、入户核对、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逐级动员部署。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以居(村)*委为基本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区域的划分,核对清理门牌,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绘制辖区平面图。做好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全部实有人口基本资料供上门核对。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2年6月16日至7月31日)。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和相关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核对,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重户重口、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参军、死亡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注意发现和登记项目差错。通过入户核对,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底

数和基本情况。

(三)问题整改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要依法注销其户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登记落户;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在8月31日前,要力争全面完成问题的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也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特色,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公安部成立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公安机关也都要把户口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每项工作要求都能落到实处。要主

动向党委、政府请示,争取重视和支持,落实经费保障。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8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9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让参与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充分掌握人口普查的内容与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在人口普查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支持、配合人口普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制定宣传计划,设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或宣传组,调配专兼职人员,列支必要的宣传经费,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的各项工作,保障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形式和内容

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及街头宣传、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紧紧围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重点、特点和要求,广泛宣传依法普查的意义,介绍与人口普查有关的方法、知识以及如何申*报普查项目、履行公民的义务等,重点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新《统计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人口普查宣传标语口号,以及全县人口普大活动等。

五、工作安排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2年7月底前)

此阶段重点是

告知性宣传,使社会各界知晓人口普查的意义、主要内容、对象范围和标准时点。主要工作是:

1、成立宣传机构或宣传组、制定全县宣传方案。

2、召开全县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3、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相关制度、进度安排图等上墙。

4、县人普办联合珙县新闻网、珙县电视台,开辟人口普查宣传专栏,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做法,及时刊发人口普查信息和动态,时长1年。

5、县人普办要在珙县统计信息网上开设“人口普查”专栏。

6、配合户口整顿、人口普查试点,做好试点地区的宣传工作。

7、在户外媒体上加大人口普查的广告宣传。

(1)县人普办在县僰文化广场悬挂人口普查彩球标语。

(2)县人普办在县政府综合楼一楼制作人口普查宣传展板。

(3)县人普办在城区重要交通要道制作至少一幅大型醒目的人口普查固定标语。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作人口普查宣传横幅、岩报和墙报,其中乡人民政府制作不少于3 幅横幅,镇人民政府制作不少于6幅横幅,村村都要有岩报和墙报。

(6)县人口普查成员单位在人口普查宣传月要悬挂标语。

(7)编发简报、报送信息,宣传人口普查有关知识,通报有关普查准备的工作动态。

(二)户口整顿、清查摸底、宣传高潮阶段( 2012年8月—10月)

此阶段重点是围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开展依法普查宣传,大力宣传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资料的义务,普查人员对数据严格保密的义务。特别是在10月份,县、乡镇、社区、村要形成联动效应,掀起普查宣传高潮,最大限度地争取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为普查员上门入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工作是:

8月:主要对户口整顿进行宣传。

9月:利用现有户外广告牌在县城和乡镇主要

街道进行宣传。

10月: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全县“人口普查宣传月”的活动。

(1) 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国家、省、市、县领导发表的关于人口普查的电视讲话精神。

(2)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经普办牵头,组织人口普查成员单位,开展一次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大规模人口普查街头咨询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册》和《统计法》,争取社会各界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必要时,可以开展“万人签名”活动。

(3)以乡镇为中心,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如实申报普查项目。

(4)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墙报、宣传橱窗、横幅标语、户外广告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每个乡镇至少刊出2期人口普查墙报,悬挂5条以上普查宣传横幅,各普查区至少张贴10条以上宣传标语。

(5)各乡镇组织宣传车到各村、社区进行一周的巡回宣传。

(6)各乡镇牵头,开展一次大规模人口普查街头咨询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册》和《统计法》,争取得到所管辖区域公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

(7)各乡镇在各社区制作宣传橱窗,办好人口普查专题宣传栏。

(8)全县高中、初中、小学校在10月的第二周,参加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人口普查宣传一堂课”活动。

(9)继续在珙县统计网站、珙县新闻网、珙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开办人口普查专栏。

(11)10月珙县电视台黄金时间连续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口号。

(12)继续编发简报、报送信息,及时报道基层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此阶段重点是结合普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宣传与普查登记紧密结合。宣传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尤其要宣传人民群众如实申报的典型事例。主要工作是:

1、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报道各级领导视察普查工作情况,并报道本县普查登记和数据录入、审核、报送工作情况,继续刊登、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口号。

2、神韵僰都报、珙县新闻网、珙县电视台开展专题系列采访报道,宣传报道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单位、个人以及经验做法等。

3、县人普办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即:0831—4318171。

4、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5、继续编发简报,宣传普查登记情况。

此阶段重点是宣传普查成果,使社会各界了解我县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主要工作是:

1、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宣传普查成果。

2、发表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和专题分析文章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10

《方案》强调,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公安机关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参与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的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财政、发展改革、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遇到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及时向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汇报,妥善加以解决。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也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共享有关信息,形成工作

合力,提高整体效能。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11

12月—20__年8月,对应于普查准备阶段,重点是告知性宣传,使社会各界知晓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对象范围和标准时点等。

(二)宣传方式

1、12月-20__年6月,以户外宣传为主,媒体宣传为辅。

①、在市区内主干道租用大型户外广告牌公益广告;

②、在建瓯电视台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

③、在统计内网开通第六次人口普查网站,及时公开、更新人口普查相关文件、信息和动态;在建瓯市政府网站对第六次人口普查网站进行图文连接,设立人口普查专栏;

④、制作筹备人口普查宣传用品;

⑤、利用统计年报会和人口普查工作会宣传人口普查。

⑥、撰写人口普查简报,及时报道人口普查工作动态。

2、20__年7月-8月,以媒体宣传为主,户外宣传为辅。

①、利用建瓯市电视台报道人口普大活动及工作动态,播放普查宣传片;

②、从7月份起,在《建瓯时空》上定期或不定期刊登有关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等内容的报道及文章。同时结合工作进程,对各个阶段、各个单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及时宣传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典型经验;

③、以群发手机短信形式进行人口普查宣传;

④、人普办公室(统计局)座机电话开通人口普查彩铃,并在建瓯市芝城公园led显示屏上播放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二、清查摸底和正式入户登记阶段宣传

(一)宣传内容和目的

20__年9-11月,对应于清查摸底和正式入户阶段,重点是宣传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并围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开展依法普查宣传,大力宣传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资料的义务,普查人员对数据严格保密的义务,特别是在10月份,要精心安排,上下联动,掀起高潮,为普查员上门入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方式

1、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人举行答记者问等电视专访。报社、电台同时进行报道。

2、在建瓯市电视台播放《致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对象的公开信》、人口普查宣传片及标语和人口普查滚动字幕;

3、在《建瓯时空》刊登《关于在建瓯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公告》;

4、宣传横幅、宣传画、宣传单、公开信进街镇、社区、学校、交通要道、人流密集广场等;

5、人口普查宣传展板流动展出,利用宣传车播放人普公告,发放人普宣传资料,使人普宣传深入社区、深入村居、深入学校,深入千家万户;

6、搞好宣传月广场宣传活动。10月为人口普查宣传月,在宣传月期间由市、乡镇(街道)二级统一集中在广场举行宣传月广场宣传活动。如以悬挂人口普查宣传横幅、标语、敲打腰鼓、开展文艺演出、摆放宣传展板、发放人口普查宣传资料和宣传物品、开展有奖问答、接受现场咨询、邀请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营造浓厚的人普气氛,并以此掀起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高潮。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12

市区两级联动,保证试点内容的针对性

按照市人普办统一要求,本次综合及专项试点均由各区县人普办自主选题,自主确定参加试点的社区居(村)委会,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从而保证试点内容与本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和普查难点紧密结合,便于各区县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市人普办在试点期间,着力加强对普查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市人普办人员深入试点一线,以日常业务指导、重点工作检查和阶段任务督办等多种方式,协助各区县人普办、试点社区居(村)委会开展各项试点工作。

有效控制节点,保证试点过程的规范性

综合试点的首要目的是为修改,完善普查方案和细则做好充分准备。为此,市人普办要求试点社区居(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试点方案和细则的各项规定,保持试点组织管理和业务操作上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按照个人理解擅自改动或变更,为试点结束后科学判断方案的可行性和细则的可操作性创造条件。

各专项试点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研究普查区建筑物核查和区域划分方法,分析不同登记方式的登记效果、掌握户籍资料的取得途径和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方法、探索查准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口的方法、研究适合境外人员的登记方式并总结对普查员语言能力的要求等,找出破解普查难点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普查操作流程。在各个专项试点的关键环节,市人普办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与区县和试点社区居(村)委会一道,共同探讨普查难题的破解之道。

全面深入总结,保证试点工作的实效性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篇13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街统一领导、科室分工协作、每组各负其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街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居(村)委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普查办公室及居(村)普查小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1、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2、具体的工作,按街普查办公室统一分工执行;

3、分局*派出所负责组织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区街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文件规定,列入今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今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关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六)1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好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居(村)委会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街。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的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按照普查区域范围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七、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去年12月至今年10月底前)。主要内容为:

1、成立*区*街道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和各项工作细则(今年1月至今年3月);

2、建立居(村)委会人口普查小组,落实普查经费(今年3月至今年4月);

3、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今年5月至10月);

4、街、居(村)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今年3月至6月);

5、全面户口整顿(今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今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今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今年6月至11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今年11月至12月);

1、普查员入户登记(今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今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今年11月底至明年12月)。主要内容为:

1、普查表编码(今年11月底至明年1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今年12月至明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明年3月至8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明年10月至12月);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今年12月至2012年)。主要内容为:

1、完成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今年12月至明年4月);

2、建立完善人口数据库(明年1月);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

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4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居(村)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居(村)普查小组负责选调,街普查办公室负责招聘部分普查员,统一协调管理。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街普查办公室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街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戴。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各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作为所在地街虚拟居(村)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到街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区域的人口,由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委会,并纳入街范围内。

(五)驻津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警备区负责组织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警备区配合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六)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七)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八)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及被羁押的人,由监狱、劳教和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

(九)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民政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街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势,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新闻媒体、报刊、电视、广播、户外广告、普查员知识竞赛、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十一、纪律

(一)街、居(村)普查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街、居(村)人口普查办及普查小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

(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区*街道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十二、奖惩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