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

2、积极做好维修养护工作。按照沂沭泗局新修订的维修养护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2013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和应急修复工程的各项扫尾工作,有效改善我局直管工程面貌,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效益和作用。总结2012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经验,按照严格规范的要求,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办法,把握方案编制、项目划分、合同执行、质量监管、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等重要环节,坚持月考核以及抽查、检查制度,做好维护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堤防维护项目的有效实施工作,做好建设监管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认真落实以局长负责制为主的各项防汛岗位责任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在防汛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思想、组织、物资、措施四落实,确保度汛安全。

4、在全面细致地做好汛前检查的基础上,加强汛期防汛的日常工作,严格汛期值班纪律,及时关注雨情、工情和水情的变化,做好洪水调度的上传下达工作;组织好巡堤查险,及时准确上报汛情和险情;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工程在警戒水位以下不出险。严格防汛料物看管责任制,确保防汛物资调得出、用得上。做好水毁、雨毁工程查实与统计上报工作。

5、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面对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认真研讨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以优良的服务为基础,以严格的管理为手段,以审批许可为目标,加强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通过坚持原则,积极协调,耐心工作,遏止未批先建、监管不严、管而不细、查而不实和造成既成事实等现象的发生。

6、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强化基层管理所工作制度的执行,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日常堤防工程巡查力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违章搭建、堆放、种植现象,及时制止,将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新的违章出现。

7、积极协调,全力做好局办公场所征迁等各项工作。

(二)水行政执法与依法收费工作

1、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管理和违章行为的处罚。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优势,极力创造一切有利执法活动开展的条件,集中开展河道水政执法巡查、河道采砂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协调力度,达到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的目的,保证河道堤防安全。

2、加强学习培训力度,充实水政监察力量,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2013年,我们一要加大对水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重点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办案能力的提高,培养一批水行政执法办案骨干,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二要按照水政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章立制,积极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三是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提升全体水政人员的执法能力。

3、认真搞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突出宣传主题,坚持集中宣传和平常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水法规宣传。

4、以采砂、取土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禁采河道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整顿河道采砂秩序;二是要通过对已审批发证的采砂人的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规范管理的局面;三是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以巡查为基础,教育为先导,查处为手段,打击为措施。

5、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河湖清障工作,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参谋作用,重点配合地方防指做好违章建房、圈圩的清除工作。

6、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做好市地表水厂取水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与财务管理工作

1、充分发挥水土资源优势,积极做好水土资源承包管理费的收取工作。在土地使用权证审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水土资源的回收力度,做好水土资源的承包管理工作,化解矛盾,提高承包收入。

2、积极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效益。调整工作重心,切实加强树木的后期管理,特别是要继续核实树木现状,规范合同管理,理清管护责任,同时要加强林木的病虫害防治、防盗工作;认真搞好因工程占压清除和成材林木的更新销售工作。

3、加强采砂监管力度,提高采砂管理费征收水平。要在巩固原有的收费成果基础上,通过强化监管力度,督促采砂户按行政许可要求办理采砂审批手续,全面足额征收沂河和骆马湖的采砂管理费。

4、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继续坚持增收节支奖惩制度。继续加大预算管理力度,强化预算意识,严格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拨款,无预算不开支,确保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财务收支平衡。

5、及时编报完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定期召开分析会。

6、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

(四)党建文明工作

1、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制度,过好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通过培养、考察、吸收优秀职工加入党组织,发展和壮大党员队伍。

2、加快股级干部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给优秀职工压担子、放到艰苦岗位去工作、送出去培训等形式,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要坚持民主、公开的方式,选拔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担当重任;按照上级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为重点,多做思想疏导、形势引导和排忧解难工作,建立谈心制度,化解职工思想障碍,稳定职工队伍。

4、加强廉政工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加强民主管理,推行政务公开,执行公示制度。健全职工大会制度,坚持职工提案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扩大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创建成果。要重点围绕基层所精神文明建设,投入必要的资金,提升基层所文明的“硬件”,加大“软件”建设力度,通过加强学习与指导,提高基层管理所办公自动化水平,来弥补“硬件”建设的不足。同时要巩固职工之家建设成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适时开展凝心聚力活动。

7、继续为职工办实事。开展职工健康检查;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每年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全局工作情况,增进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相互了解,为离退休职工做好服务;搞好对部分特困职工进行帮扶;为一线执法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贯彻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和工作人员疗休养办法;关心职工生活,提高福利待遇,增加职工收入。

(五)内部管理工作

1、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在严格劳动纪律考核的基础上,加强月度工作考核制度的落实,使目标管理考核更加全面、科学、规范。

2、强化各股室、各管理所工作职责,实行工作月报制度,提升全体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计划性。继续改善基层管理所办公、生活条件,促进一线管理水平上台阶。

3、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费用报销管理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积极按照财政三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设立“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等行为的发生。

4、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新闻稿件的质量和数量;加强局互联网页的管理和更新,在网页内容、信息量上下功夫,提升网页水平。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2

城区河道不同于乡村或农田段河道,在设计过程中除应满足河道的过流、抗冲等基本要求之外,应结合其现状特点,注意设计过程中的细节,使设计成果满足城区河道的治理要求,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城区河道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1)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对设计人员的前期现场查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城区河道大多具有相应河道的治理规划。规划中提出了河道治理的规划目标、河道功能定位、治理标准、规划流量、平面布置、河道构筑物、绿化隔离带、污水截流规划、水源补给以及估算投资等重要参数和指标。

(3)国家对于城区河道一般会根据河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河道功能、社会经济发展、以往类似工程投资等情况,具有相应的投资规模限制。

(4)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断面两侧占地困难,房屋紧邻河道,不同河段的占地性质不同等情况,对河道设计断面的选用及设计方案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城区河道治理范围内大多会有电力管线、电信管线、上下水管线、燃气、树木等妨碍河道设计及施工的问题。

(6)城区河道规划中往往提出了河段的功能定位,如河道两侧规划为城市建设区或城市非建设区。对于城市建设区,为提高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河道规划功能不仅要满足防洪排水功能,而且要满足生态、景观功能;对于城市非建设区,河道规划功能一般为防洪排水。

(7)城区河道两侧流域范围内往往面临着两侧没有污水系统,河道两侧污水通过雨污合流管道直接排入河道,区域内没有现状污水管线等问题。污水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水质,破坏了河道的水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8)对于跨河桥梁、涵洞等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设计不仅要满足河道的过流要求及现状的通行要求,还应考虑道路规划部门对于涉及到的桥涵的路面等级、宽度和结构等的要求。

(9)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设计需编制施工导行方案。

(10)对于城区河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考虑合理的处理方案。

(11)河道治理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会对临河现有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破损,工程投资应考虑破路修复费用。

(12)城区河道不仅有河道本身设计,往往还包括水闸、桥梁、涵洞、截污管线等附属建筑物的设计任务。涉及专业面广,设计院内部专业协调任务重。

(13)业主对城区河道的治理效果往往具有更高的要求,对于设计方案的汇报、调整等任务重。

2.河道治理设计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城区河道治理设计在满足相应规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为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针对其特点,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重视现场查勘工作。由于城区河道现状情况复杂,设计负责人应组织好各相关设计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河道的现状情况并做好现场影像和重要数据的记录工作。尽量避免部分参与设计的人员不到现场的情况发生,以使设计成果与现状情况相符。

(2)认真研读河道规划。经水利职能部门批复的规划是河道治理设计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河道治理设计应尽量满足规划的要求,对于各部分的设计方案都应与规划相对应,尽量避免设计成果与规划相违背的情况发生。

(3)满足投资规模要求。在城区河道治理设计之前应了解河道的投资规模限制和各部分(如防洪工程、非防洪工程等)的投资比例,并在设计方案制定时,考虑投资限制,避免项目的投资过度偏离投资规模的情况发生,以致于影响项目的正常审批。

(4)充分了解河道及两岸的占地性质。在设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河道两岸的土地属性。明确哪些地方能占,哪些地方不能占。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拟定合适的断面及施工工艺,以便使设计方案更具有可实施性。

(5)河道治理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河道两侧的电力、电信、上下水、燃气等管线改移和树木伐移方案及投资。河道设计红线划定之后,各专项设计部分会根据设计红线制定相应的专项设计方案。河道治理项目负责人应了解专项治理方案和投资规模,设计方案要与专项治理方案相协调,尽量避免专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过大,出现主体工程投资与专项投资比例失调情况的发生。

(6)明确河段的功能定位。城区河道设计时,应充分了解河道的功能定位以及河道两岸的现状及远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考虑今后社会对该段河道的功能需求,确定河道的设计断面、护坡型式、两岸绿化及辅助设施布设等方案。

(7)做好污水截流设计。污水截流成败直接影响着河道治理的效果。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河道两侧排污口和排污流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截污管线的平面布置及排污流量,确定污水管道的管径、管材、设计管底高程、污水管线施工方案等情况。

(8)做好与道路规划部门的沟通。设计人员在确定跨河桥梁、涵洞的规模之前,除应详细了解现状道路情况,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之外,还应与道路规划部门进行沟通,了解道路的规划情况。尽量做到一步到位,避免今后重复投资。

(9)做好桥梁的施工导行设计。桥涵施工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断交,为满足原有道路的通行要求,应做好道路施工导行设计,尽量减少桥涵施工对原有道路的通行影响。

(10)做好弃土、弃渣规划。城区河道往往面临着河道过流断面狭窄,过流能力严重不足,需要进行开挖的情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作出合理规划设计,根据运距及现有弃土场情况,选取合理的弃土场,项目投资应包括渣土消纳费用。

(11)考虑破路修复费。根据河道两岸现状道路及施工组织情况,合理确定破路修复的道路等级及范围。根据相关部门颁布的破路修复收费标准,确定河道治理的破路修复费用。

(12)做好各专业协调工作。根据城区河道治理设计涉及专业多、人员多的特点,项目负责人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必要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各专业进行统一协调。避免出现各相关专业调整不及时的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13)充分了解业主需求,做好项目汇报工作。各相关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业主对河道治理效果的要求。及时做好设计方案的汇报及调整工作。以便设计成果满足业主的要求。

3.结语

本文针对城区河道特点,结合作者对于城区河道治理的设计经验,提出了设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对于同类型河道综合治理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区河道综合整治设计的成果质量,有益于该类型河道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2]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

[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3

农村河道承担着农业灌溉排涝、调蓄分洪、船舶运输等基础,同时又是农村地区生态和环境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意识日趋浓烈。而与此同时,农村河道由于污染排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河道管护机制不健全以及不合理的工程措施等原因,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曾经通畅的河道被淤泥堵塞,清澈的河水被污染成臭气熏天、污浊的混水,杂草丛生、垃圾堆积成了农村河道的一大“景观”,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影响。对农村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已经成了我国当前水利工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城市河道、大江大河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的胜利,河道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农村河道和中小河道治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水利工作主要围绕保障农业灌溉和农业生活用水等而开展,对于改善水质、修复生态问题不够重视,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遗留下来的历史欠账。近年来,中小河流及农村河道治理工程已与过去有明显的差异,现在的河道治理工程有明确的改善水质、修复生态目标。目前农村河道治理工程中,大多数提出了水质改善、生态修复、景观构建的目标。可以认为,我国农村河道治理的主要目标除保障河道防洪排涝、灌溉的功能外,水质改善已成为核心任务,而生态健康和景观建设也成为追求的方向,这与传统的水利工程有着很大的区别。20世纪50-80年代,我国数量众多的农村中小型河道疏浚工作主要通过群众人工完成,工程技术滞后严重。自农村中小型河道治理工作启动以来至2011年,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农村河道治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河道治理工作涉及1700余条中小型河道,治理措施由早期单一的清淤逐渐发展成多元化的水环境综合治理。但是,这种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以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以及景观建设为目的的农村河道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实践的阶段,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解决当前我国农村河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我国农村河道的特点

与城市河道相比,农村河道有着自身的一些多样性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是功能多样性、河道结构多样性以及水环境问题多样性特点。

2.1功能多样性特点

农村河网是河网水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分布紧密,数量众多。农村河道在农村水利工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担负着诸多的功能。农村河道既是灌溉排涝的主要通道,同时还是蓄水调洪的重要走廊,也是景观生态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很多农村地区,河道还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有些地区的河道不仅是城乡饮用水的水源地,而且还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生态景观价值,为新农村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

2.2河道结构多样性的特点

农村河道按地貌形态和流经地区的不同,一般分为山区河流和平原河流两大类。山区河流流经地势高峻的山区,平面形态十分复杂,河道曲折多变,岸线和床面不规则,径流系数大,汇流时间短,水面比降一般较大。平原河流流经地势平坦、土质疏松的平原地区。河床纵坡平缓,积水面积大,汇流时间长,水面比降一般较小。

2.3水环境问题多样性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也不断加速,日前严重的土地供需矛盾,导致侵占、挤占河道的现象日益增多,加之缺乏有效的管护措施,农村河道水环境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农村河道水环境污染恶化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是:河道断面不规则,易导致岸坡坍塌,造成淤积,而且农村河道基流小,水域不宽阔,水体自净功能差,生态环境质量比较脆弱。人为因素是: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工业生产活动加剧但环保意识没有跟上,企业随意设置排污口,将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农村河道中,对农村河道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大约80%以上无法作用到农作物上,而是流失到了土壤和水体中,在农田灌溉和降雨的作用下,渗入到了地下,造成地下水环境的污染;此外,随着我国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不断增多,缺乏环保意识的农村居民为了图方便,将大量生活垃圾直接排人河道中,将河道当成了垃圾场,而没有考虑后续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导致我国广大农村河道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阻碍了城乡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发展。

3、我国农村河道治理规划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1河道治理项目规划无序

近年来,我国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投资不断加大,国土、农业、水利等各个部门的一系列项目争相上马,导致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渠道的项目规划无序,缺乏统筹管理,治理项目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及重复性,主要表现为:同一条河流中的不同项目规划治理方案不同,对同一条河流的不同河段没有统一的规划;不同河段的护岸型式选择不同,造成河道上下游或左右岸不协调;不同项目规划的整治河段无法有效衔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上缺少实地调查数据的支撑,河道疏浚、塘坝清淤等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配套建筑物数量等重要数据较为随意;同一河流缺乏整体规划,存在被多个项目规划,重复建设的问题。

3.2工程设计的经济合理性较差

工程设计在设计标准方面过分强调了安全性,对经济性方面的考虑不周,项目设计的经济合理性较差。设计标准高意味着安全措施的投入也较高,如果对安全要求不高的工程设计较高的标准,则会导致工程的经济效益降低。在农村河道治理设计中,这方面问题常表现为:为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对河道进行疏浚拓宽,过高的安全系数使得河道过水断面过大、堤防加固标准偏高;河渠护砌混凝土厚度偏大、强度设计超配现象较多;规模较小的河流和塘坝整治,过多采用混凝土护坡或挡墙,不必要的硬化、渠化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使水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3.3河道生态治理设计存在误区

农村河道生态治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设计上简单效仿城市河道的治理经验,生搬硬套,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对于农村河道的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作用。

在这方面主要的问题表现为:大面积采用混凝土护坡形式大大削弱了水陆生态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换;高标准的护岸形式割断了河流与农田林地的天然衔接;对河道一味的裁弯取直改变了其自然蜿蜒曲折的河流形态,浅滩和深槽消失;生态景观设计仿造城市景观与农村乡土环境不协调等等。

3.4设计工作质量把关不严

农村河道治理项目的规模通常不大,很多设计单位对于此类项目存在着不够重视的问题,导致在设计质量上把关不严,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前期工程地质勘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河道岸坡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及施工的安全性;农村河道存在着多类型、规模大小不一的特点,且河道上的闸、泵、涵洞等配套构筑物一般零散布置且单体量小,还需要与农田、林地相结合,使得设计工作繁琐,很多设计人员过多依赖典型设计,使得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设计变更。

4、农村河道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提高规划设计质量

农村河道治理项目规划无序以及设计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需要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才能有效解决,在此方面,一是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二是要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

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首先要对农村河道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有一个科学合理、明确的治理思路;然后是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农水规划目标,协调和引导各部门投资方向,整合资源,统筹兼顾,使得各部门制定的河道规划内容有序、有衔接而无交叉。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质量意识,应全面、准确的做好项目前期的勘察调研工作。设计时,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由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负责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工程设计,要注重工程技术设计、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严格设计图纸的质量,确保设计图纸可以正确指导工程施工。

4.2分级分类规划设计

河道分级分类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农村河道自然特性、河道等级、功能属性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设计方案。

农村河道等级一般可划分为镇级骨干河道、村级河道和田间河道,河道等级的确定是指导规划设计标准和深度的重要依据。农村河道结构多样,功能多样,问题多样,针对不同河道,治理规划设计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分类分级规划设计的目的不仅是能针对性地解决河道存在问题,更强调在详实的调查分类基础上,能使河道治理目标和设计标准的确定具体到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河道,使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恰当地统一起来,将投入到农水项目上的资金正确合理利用,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4.3重视河道管理规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4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5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实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工矿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审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有关部门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施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修建跨河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或河道专业规划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和改变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超高。跨航道的桥梁的梁底标高应当满足通航标准的要求。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航运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滩地的,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临时占用不危害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审查部门予以批准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河道临时使用合同。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航道畅通,防止水土流失。在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

(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二条河道内应当控制水产网箱养殖。

河道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的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养殖捕捞设施影响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清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其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防洪围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在确保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面率的前提下,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水利设施的,应当按照水利设施标准先建后拆。迁建、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

(二)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

(三)超标排放废污水;

(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河道内圈养禽畜;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河道保洁责任包括清除河面杂草、漂浮物和河岸垃圾等。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或者违反《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河道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整治中违反河道专业规划或未按照整治年度计划实施,致使整治目标不能及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书,故意拖延的;

(四)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6

(一)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是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根据河西堡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现实要求,对城市定位、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修编完善了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已基本完成,正在修改完善。二是严格规划管理。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重点开发地块、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和沿街开发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报建制度、规划审批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违章建设,全年共报批建设用地规划14份,批准用地面积209611.12平方米(合314.42亩),建筑面积82965.2平方米,完成投资8768.34万元。同时,严把开工放线和基槽验线及立面效果控制,使之置于规划的牢牢控制之下,确保了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杜绝了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镇村建设。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镇区住宅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全镇农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决定》等两份规范性文件,对驻镇单位开发商品住宅楼和村民建房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从严把关。并会同镇国土资源局、城建监察中队等部门联动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了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有效遏制了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使得城区单位、居民和社会公众的规划意识不断增强,达到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创造有利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重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006年,针对开工项目多、任务重、建设标准高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分工负责,跟班作业,分步实施,协调推进的工作模式,全力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全程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实际行动实践了“干完一处工程,增添一处亮点”的工作要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明显改善。

1、围绕扩展城镇空间,加快了城镇路网建设

一是金河路拓建工程。该项目于2005年8月被市发改委批准立项(金发改投资(2005)110号文),道路全长2.4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40米,概算投资1762万元。止11月底,金河路西段0.78公里和东段工农渠与省道212线相接的0.5公里已全面完工,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主体工程也已全部完成,道路全线贯通。该条道路建成通车,对推动镇域经济发展,扩展城镇发展空间,解决城镇交通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金昌路改造工程。为更好的发挥金昌路的交通功能,对金昌路翻浆严重的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进行主车道改造。目前,道路路基工程已基本完工。

三是河雅路、永河路改造工程。河雅路改造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罩面79020平方米,换砌道牙19820米。永河路道路改造按照河雅路路幅形式设计,其建设内容主要是机动车道罩面5880平方米,改造拓建非机动车道4801平方米,换砌道牙2940米,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过路管线预埋、绿化美化及路灯架设等。现各项工作已全部按期完工,共投入资金541万元。

四是建河路拓建工程。建河路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小企业园区,自省道212线起,往东至下洼子八社与河清公路顺接,道路全长2.6公里,红线控制宽度30米,止目前,宽15米的主车道路基土石方工程已全部完工。

近几年来,我镇狠抓道路交通建设,共拓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十条,硬化路面173300多平方米,修补路面78500多平方米。实施了镇村通油路工程和村村通油路工程,共硬化村级道路19.3公里,硬化面积达到77200多平方米。

2、围绕实现镇区各项事业均衡发展,大力实施各项功能设施建设

一是高标准完成了各项规划设计任务。组织完成了文化休憩园规划设计方案,镇政府办公楼设计方案和永河路非机动车道拓建改造设计,建河路道路拓建施工图设计。完成了青山堡、上三庄、寺门、下洼子和黄家泉五村的现状测绘工作,现正在进行村庄规划设计。

二是镇区绿化及工业企业供水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8月由县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概算总投资31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输水管道7547米,改造旧输水管道200米,新建调节池2座,加压泵站1座,工程计划分两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永河路、河雅路至金泥集团干法厂3947米工业、绿化用水专线铺设工程已全部完工。二期工程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三是镇区集中供暖工程。按照《河西堡镇供暖专项规划》要求,积极与永昌发电公司、金化集团公司协调城镇集中供暖事宜,现镇机关及家属区由永昌发电公司统一供暖,河西堡交警队家属区、工行河西堡支行家属区、金昌铁业有限公司家属区由金化集团公司统一供暖,供暖面积分别达到32万多平方米和45万多平方米。同时,镇供热站将河西堡焊条厂、八一食品厂、河西堡法庭等11家单位和67个商业网点及馨河花园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区域供热面积达到39300m2,镇区集中供热工程已初具规模。

四是馨河花园建设工程。按照生产生活区域相互分离的原则,在2005年对占地面积3.59公顷的馨河花园小区建设作出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河西堡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建设,2006年正式启动小区开发建设,修建高标准住宅楼3栋,建筑面积12000多平方米,总投资1250万元。

五是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该工程由永昌县水利局立项批准,主要解决河东堡、下洼子、西庄子等9个村,70个社,15600人生活用水和中小企业开发区的生产用水问题。建设内容主要是引水渠、加压泵房、水处理厂和输配水管线,设计供水能力为1600m3/d。工程建设分一、二、三期实施,现一期工程水处理厂、400米引水渠和8000米输水主管线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投入资金225万元。

六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河雅路、广河路、玉河路、银河路、金河路西段、永河路等9.24公里主干道进行了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完成投资66.7万元。

3、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一是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坚持不懈地治脏、治乱、治差。在2005年成功实施环境卫生进社区的基础上,2006年又向各村配备了卫生监督员,并适当提高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扩大了城区保洁面积,“脏乱差”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河雅路继续实施了拆围透绿、拆墙建绿工程。拆除了沿线占压道路红线的违章建筑,对部分沿路围墙和建筑物进行了整修和粉饰,并拆除了所有不合格店名牌、广告牌,取缔马路市场,清理了店外作业、乱堆乱放和临时摊点,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三是狠抓“三化”(绿化、美化、亮化)配套建设。在主要街道和各厂区、居民区种植风景树18.9万株,草坪63000多m2,先后共架设路灯360盏,提升了居住环境质量。

(三)强化经营城镇理念,不断拓宽建设项目筹资渠道

近年来,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改变以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全由政府投资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了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地企共建为主体,全社会、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筹资格局。通过出让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吸纳各企业资金参与市政建设,如在道路建设工程中,因金泥集团公司提供了130万元的水泥建材,将原长城路更名为金泥大道;永昌发电公司投资30万元用于金河东路立交桥建设,将该立交桥命名为永电大桥。在玉河路、银河路开发建设中,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市场化方式,共储备土地384.2亩,拍卖出让土地28703平方米,实现土地受益420多万元。将部分城镇资源适度商品化和商业化,改变无偿享有公用设施和社会资源的状况,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建设,充分开发使用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几年来,共募集城镇建设资金1850多万元,做到了资金筹措多元化,建设行为企业化,资源享用商品化。

我镇2006年的城乡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下,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城镇建设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配套,尤其是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滞后,影响了城镇总体功能的发挥,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年主要工作

*年,全镇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突出服务主题,建设工贸强镇”的奋斗目标,加强镇区重要功能区的市政配套建设,增强城镇承载力,提升与完善城镇功能;积极促进全镇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建管并重,实施管理创新,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年我镇建设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完善城镇功能

*年,全镇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建设项目9项,其中续建工程5项,新建工程4项。

1、续建工程

一是金河路续建工程。完成金河路东段1.2公里路段30000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任务,并配套完成永电大桥、金川河桥和工农渠桥装饰装修工程,计划7月底前全面完工;

二是建河路道路硬化工程。在2006年完成预埋涵管和路基工程的基础上,全线贯通建河路,与河清公路顺接,并完成长2.6公里,宽15米主车道的硬化铺筑任务,工程总投资330万元;

三是金昌路改造工程。金昌路改造工程现已完成长1.8公里路段(玉河路口至金河路口)路基工程,计划*年9月底前完成全长2.8公里改造路段的路基路面和道牙换砌工程,工程总投资550万元;

四是馨河花园续建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设计、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支持金昌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馨河花园续建商品住宅楼4栋,新增住宅面积约12000m2。同时,加大宏观管理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申报、预售、验收等核查程序,引导我镇房地产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五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对金泥大道、金河路东段和新建道路继续进行交通标线始划,并配套完善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加强道路交通管制和引导。

2、新建工程

一是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为不断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求,文化休憩园建设工程在2006年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和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年建设占地60000m2的文化休憩园。文化休憩园建设严格按照市县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力争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相关景点的建设,增添新的人文景观,该工程概算总投资880万元。

二是振河路拓建工程。振河路位于河雅路中段,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一条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控制宽度30米,全长760米,按一块板路幅形式设计,需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11400平方米,工程概算总投资420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工程。随着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与日俱增,加之生产生活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自备渗坑和金川河道,水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严重,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势在必行。计划今年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在镇区排水管网末端,其建设内容主要是蓄水池、加压泵站、污水生物处理设施等。工程概算总投资3200万元,计划建设期限两年,*年计划投资1200万元。

四是金河路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成金河路绿化亮化工程,新增绿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架设路灯68盏。敷设金河路给水管线2600(dn200pe管)米,排水管线2500(dn400混凝土管)米,工程概算总投资300万元。同时,结合道路两侧开发建设,修建镇政府综合办公楼;

(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我镇的农宅建设将按照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全力推进,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周边四村,原则上以农宅小区方式进行规划和分期分批建设,今年在河西堡村、沙窝村选址新建2个村民住宅小区。对距镇区较远的村庄,以村为单位进行规划建设,迁社并点、分期分步建设。对各小区的农宅建设,坚持一户一宅、旧宅地复垦的原则,做到集约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7

二、重点工作

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直湖港段水质逐年好转,但由于存在上游来水影响、排水不畅、环境污染负荷仍较重、部分地区污染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距离整治目标尚有一定差距。针对以上问题,2010年,区直湖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按时序推进到位,已完成5个项目,投资9654万元,完成计划投资6470万元的149.2%;2011年度计划完成5大工程、共12个项目,计划投资6860万元;2012年度计划完成5大工程、共10个项目,计划投资6915万元(具体工程项目见附件2)。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程

根据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结合区城市化建设推进要求,组织实施直湖港流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程,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关停、淘汰违法违规落后企业,落实沿河有关企业向工业集中区搬迁工作。2010年,完成“三高两低”企业整治10家,区政府补贴80万元。2011年计划实施“三高两低”企业整治8家,区政府补贴60万元;2012年计划实施“三高两低”企业整治6家,区政府补贴45万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

目前,我区直湖港流域已建成钱惠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洛社厂、杨市厂)、永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杨市电镀园)和阳山镇陆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5家污水处理厂,均已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循环试点示范企业和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控源截污力度,对片区内工业企业的排放冷却水、冶金酸洗循环终水等工业废水按照“零排放”要求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对沿河工业污染源监管和限期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巩固和提升河道治理成果;加强各污水处理厂的能力建设和运维管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和污泥安全处置。

1.节水型企业创建。2010年,完成创建节水型企业5家,投资200万元;2011年计划投资30万元,完成创建节水型企业1家(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计划再投资30万元,完成创建节水型企业1家。

2.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控制污染物排放,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根据省规划要求,在2012年之前完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6家。截至2010年底已累计完成34家。2011年计划完成6家,投资1000万元;2012年计划再完成6家,投资1000万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

3.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治理。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直湖港段沿线所有直排口封堵,完成省规划要求的88家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并对其中70余家企业进行了回头看;完成13家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投资650万元;将11家企业原直排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投资550万元;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5吨以上的19家工业企业排污口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投资100万元。2011年计划投资1000万元,完成32家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综合治理,确保排水达标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质、水量符合接管条件的重点污染企业的生产废水接管率和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4)。排水达标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157家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全部实现接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5);2012年计划完成162家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治理,确保排水达标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质、水量符合接管条件的所有工业企业的污水接管率和集中处理率达到90%。

(三)生活污染治理工程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区直湖港流域生活污水未治理村庄约500余个,核定桃林产业主导自然村208个,剩余需治理村庄约300个,计划通过“推进城市化建设,做好直湖港流域边远村庄搬迁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排水达标区建设和农村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彻底解决农村生活污染问题。

1.边远村庄搬迁整治。2011年,区直湖港流域计划完成搬迁村庄100个;2012年计划完成搬迁村庄100个。

2.排水达标区建设。根据《区控源截污暨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1年上半年完成片区内集镇建成区全部75个块区的建设,完成村庄生活污水接管13个(具体名单见附件6),预计五月底前完成。为进一步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排水达标区建设向直湖港及其主要支流河道两侧偏远地区延伸,确保流域内村镇及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应接尽接。2011年下半年,计划完成64个拓展片区建设;2012年计划再完成65个拓展片区建设。

3.边远村庄生活污水点源处理。2010年,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微动力、少管网、低成本、易维护的生态处理模式,完成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56处,投资1294万元。2011年计划投资1125万元,完成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38处(具体名单见附件7);2012年,结合片区内排水达标区建设及搬迁整治工作,完成片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四)农业生产污染治理工程

1.种植业污染控制工程。一是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缩减粮油作物比重,扩大经济林果等经济作物比重,控制区域内高耗肥作物总量。二是推广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根据不同的作物种类,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严格控制盲目施肥。加快水蜜桃、蔬菜等经济作物专用有机肥、配方肥的研发。三是大力推广有机肥。改善用肥结构,大力推广使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等有机肥料,严格控制化肥的用量。2010年完成节水高效灌溉2800亩,推广商品有机肥4000吨、2万亩次;土壤取样化验400个,测土配方施肥57237亩,病虫害综合防治57237亩,投资1640万元。2011年计划完成测土配方施肥5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4000吨,病虫害综合防治5万亩,实施范围:洛社镇京杭运河以南、阳山镇、钱桥街道。到2012年,实现种植业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09年基础上削减30%。

2.尾水综合循环利用工程。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工程,池塘尾水全部排入生态沟、渠中,通过人工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湿地实现土壤拦截、沉淀,经过一定净化后再经进水渠注入池塘,达到循环利用的目的,使养殖尾水不排入外河。2010年投资30万元,完成1家尾水综合循环利用工程示范;2011年计划完成阳山镇尹城水产养殖场尾水综合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建设面积850亩),投资210万元;2012年计划再完成1家尾水综合循环利用工程,投资30万元,水产规模养殖50%实现尾水处理或循环利用。

3.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工程。片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户83户,其中生猪77户、家禽6户,已进行全面整治。2010年完成关闭规模养殖场2家,8家规模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综合治理,投资30万元。2011年计划完成2个生态健康养殖示范点建设,分别为洛社镇保健村的奔马养殖场(存栏生猪400头)、阳山镇尹城村臧岳清养猪场(存栏生猪184头),启动关闭市南洋农畜业有限公司,2012年关闭到位。2012年继续加强对直湖港流域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督查,杜绝偷排污水现象;80%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污染完成治理整改;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5%。

(五)河道内源污染治理

1.河道生态清淤。推进实施直湖港及支流河道轮浚工作,有效降低河道内源污染负荷,确保规划区内河道畅通,恢复和提高直湖港及其河网的引排能力,并使水体充分交换,增强水体,复氧能力和自净能力。2011年计划实施支河轮浚机制,清淤6条,完成土方9万方,投资50万元。2012年继续实施支河轮浚机制,计划7条河道疏浚,逐步恢复水体自净能力。

2.河岸带植被修复。全面推进直湖港及支流河道两侧河岸带植被修复及生态护坡建设工程。对直湖港、锡溧运河河岸带两侧50米范围建设生态防护林带,强化绿化和环境功能;对直湖港支流河网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通过堤防改造、植物配置,提高水陆交换能力,基本恢复河道景观功能和生态功能。2010年完成生态防护林建设350亩,投资180万元。2011年计划投资75万元,在洛社镇冯巷浜、桃园村,钱桥街道洋溪河,建设生态防护林50亩。2012年计划投资150万元,在直湖港两侧因地制宜,营建水源净化林200亩。

3.河道生态修复。2011年计划实施支河生态修复3000平方米,投资200万元。重点实施钱桥街道的井亭河、洋溪河、大张巷河和阳山镇的察亭浜等河道生态修复工程。2012年计划继续实施直湖港及其支河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直湖港流域水体自净能力。

4.新沟河排水通道畅通工程。抓紧衔接并落实新沟河拓浚延伸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2011年做好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8

目标任务

2011年,实施谋划水利工程项目22项,总投资近27.8475亿元;其中完成工程项目12项,总投资6.2275亿元;谋划项目10项,总投资21.62亿元;全县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万亩,恢复改善灌溉面积5万亩,改善除涝面积4万亩;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基本解决。

工作任务

㈠围绕北河水系建设县域重点水利工程

1、北河水系治理一期、二期工程。该工程总投资5703万元。在上年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北河水系治理一期、二期工程进度,加紧导流明渠桥涵设计施工,5月1日前通航。

2、北河水系治理三期工程。迅速启动北河水系治理三期工程,5月底前完成工程实施设计,6月底前开工建设。总投资1.8亿元。

3、那颜湖。开发建设那颜湖,打造绿色湿地景观,6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内完工。总投资1亿元。

4、天鹅湖。加快规划设计,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6月底开工建设。总投资10195万元。

5、北河建设路大桥。加快北河大桥施工进度,做好引路修筑、行车道板浇筑、灯具安装、围堰撤除等工作,确保5月1日通车、通航。工程总投资8822万元。

㈡围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2011年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安装地下管道3.75万亩。

2、农业节水世行贷款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安装节水管道3.5万亩。

3、灌区配套续建工程。投资600万元,完成第一泄洪道泵站改造及二排干清淤疏浚工程。

4、完善落实小青龙河清淤治理续转工程。该工程总投资2820万元,目前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年内做好剩余工程,确保如期完工。

㈢围绕改善民生促进水利工作可持续发展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735万元,解决6个镇17个村1.07万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2、农用桥加固工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年内对县内大型河道上4座农用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工程总投资300万元。

3、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严格水资源管理,多措并举,科学管理,努力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力争圆满完成700万元的水资源费征收任务。

㈣围绕2011年中央1号文件谋划水利项目

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水利部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谋划水利工程10项。

1、水利基础设施工程

(1)北河水系生态防洪治理。拟对北河下游河道及第二泄洪道拓挖、清淤,对河道岸坡进行整理和景观绿化。计划工程总投资1.3亿元。

(2)水源地建设项目

一是嘴东水库开挖工程。拟在北堡河口南岸、县三联盐厂纳水池开挖建设嘴东水库,占地约6000亩;开挖双龙河至水库引水渠1条,长度20公里,并结合土方工程对水库周边及引水渠两岸进行绿化。计划投资3亿元。

二是张士坎水库开挖工程。利用张士坎村南洼淀开挖、治理建设张士坎水库,占地约1000亩;同时对牤牛河扒户纳水口至刘庄倒虹吸段23公里进行清淤治理。计划投资1.2亿元。

三是黄坨水库开挖工程。利用原黄坨水库旧址形成的自然洼淀恢复开挖建设黄坨水库,占地约3000亩;同时对小青龙河西支实施清淤疏浚。计划投资1.5亿元。

(3)中小河流治理

一是溯河下段29公里河道治理,计划投资3000万元;

二是双龙河27公里河道综合治理,计划投资3000万元;

三是小青龙河下段治理,司各庄大桥至柏各庄倒虹吸25公里河道治理,计划投资3000万元。

2、饮水安全工程

(1)污水处理厂工程

一是建设程庄污水处理厂,位于北河新区迁曹铁路东,占地60亩,规模2T/d,计划投资6000万元;

二是建设嘴东污水处理厂,位于县二盐厂西南角,占地100亩,对嘴东工业区内工业及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计划投资1.2亿元。

(2)水源井工程(北河新区)。铺设输水管道6000米,水源井3组6眼,计划投资0.8亿元。

3、防洪保安工程

(1)海堤加固工程。拟对双龙河口以西至丰南交界处共40公里海堤整体进行维修加固,提高防潮能力,使其达到50年一遇标准。计划总投资1.82亿。

(2)滦河综合整治工程。对滦河大堤全面整修、维修加固43道丁坝、及7.5公里小埝加固,使防洪标准由5年一遇达到10年一遇。同时对滦河滦南段实施综合治理,改善周边环境,提高行洪能力。计划总投资1.6亿元。

4、抗旱节水工程

(1)节水灌溉工程(现代农业项目)。安装地下管道60万亩,年节水1200万方,增产2万吨,总投资3亿元(连续5年投资)。

(2)灌区配套工程。拟对二排干、西城子支渠、联村泵站支渠、黄坨支渠进行渠道扩建、衬砌,小型建筑物翻建,计划总投资4亿元(连续10年投资)。

5、工业用水工程

结合万浦热电厂技改工程,实施工业冷却水回收节水工程和脱硫工艺水工程,从而加大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可实现年节水70万方,计划总投资0.7亿元。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推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水务部门、各镇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主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实施一项工程一名领导分包、一名助理盯办、一套班子负责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强化工程项目管理,确保谋划项目早落地、开工项目早完工,及早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

第九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

第十一条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和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

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费的收取规定(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25计征;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0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建设事业也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政府对城市防洪、河道治理工作更加重视,明白了河道治理与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是相对应的。但由于河道管理工作在日益凸显的社会稳定中仍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必须要在整体质量控制上进行相应的调控,搞好河道工程建设。

一、建设程序

按照水利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河道管理过程中应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对当地有关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进行有效的管理,改善工程的实施方式,并加强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1.项目建议书阶段

为了简化一定的建设程序,主要是在原河道的整治上进行治理,这样可以依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用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把好项目的投资规模。编制一定的可行性的报告时,编制单位除了对勘测地点充分熟悉外,还应向了解现状的河道控制上进行两岸交通的灌溉、排涝等情况,严禁出现漏项、缺项或者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再增加一定的投资项目。

(1)简化审批手续

根据新规范的要求以及新开项目的通知工作进行有效地调控,这样在改善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的预审和环境的影响评价的审批过程的手续控制。

根据《关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意见的函》的解释,由于河道治理工程中的大部分河段都是在规划基础上实施的,这样在免于办理质量控制上进行调控的,也不需要办理一定的用地预审工作。

(2)提前组建项目法人

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但为了更进一步地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让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建设有个充分的了解,并能更好地管理工程建设。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就组建项目法人。

3.初步设计阶段

(1)调整项目前期组织者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设计招标。

(2)设计招标、限额设计

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设概算上报部门批复。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否则,财政审核中心不予接件审核投标最高控制价,必将导致无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3)调整设计阶段工作内容

根据市有关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合同价款的形式签定,这就要求在施工招标前必须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而不是按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图的出图计划。

4.施工准备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河道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必须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施工准备阶段关键在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1)项目法人制(代建制)

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就组建项目法人,并引入代建机制,减少项目筹备组的组建手续。由具有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2)监理招标制

监理单位的选择最好通过监理招标选定。监理招标可根据监理内容(设计阶段监理或施工阶段监理等)适时进行监理招标。

(3)施工招标制

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投资规模进行施工招投标。规定,投资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中标办法。投资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招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二、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考虑到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管理规划模式,并且在符合一定的防洪规划建设中提高防洪工程的综合规划,这样在综合性的控制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善,在治理河道防洪安全实施上一定要以安全为主要的目标,兼顾生态治河的理念,而后再考虑综合治理的方式。

1.综合考虑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多,城市规划建设上逐渐吃力,因此,不仅要在河道治理上进行工程防洪标准的控制,还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将河道防洪建设规模进行有效地调控,并依据城市财政建设的发展步伐进行建设,综合考虑近期的防洪标准与远期标准相结合。

2.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制度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福建省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署规划同意书。

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

治理河道是为了修建堤防、稳定河势,确保防洪安全,因此必须严格依据《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要求,确定河道防洪标准以及确定建筑物安全等级。

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维系周边人民以及环境建设和生命财产安全,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河道控制上需要以河道的安全防洪建设为主。

4.融入生态治河的理念

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内的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特别是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中心的城市防洪控制上主要是在确保各个工程的综合性质量调控上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样在整体性能的质量控制上提供一处“水清、岸绿、景美”的休闲场所,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2

*6年,全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厅党组的治水思路和工作部署,推进规划编制,加快项目前期,各项任务取得新的进展,保障了全年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加强水利管理、加快水利发展提供了支撑。

发展规划取得重要成果。一是全面完成“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在完成《*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6年与省发改委共同编制的《*省“十一五”水利发展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协调整合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农村水利等8个分项发展规划和13个省辖市“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形成了《*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汇编》,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水利建设和管理打下基础。二是编制了重点区域洼地治理应急工程实施方案。针对去年淮河流域下游部分地区特别是里下河地区出现的较为严重的雨涝灾害,组织编制了里下河地区、沂南沂北地区、白马湖宝应湖地区、南四湖湖西地区洼地治理应急工程实施方案,里下河地区应急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报送省政府,为推进区域治理提供了规划依据。三是加快编制沿海地区水利规划。为贯彻沿海开发战略部署,组织开展了沿海水利规划思路及闸下港道淤积防治对策研讨,明确了沿海地区水利规划的定位、规划原则和规划任务,5个专题研究取得进展。四是规划研究了涉及*水事利益的若干问题。围绕沿江开发战略,修订了《*省长江岸线控制指导规划》,并配合12.5米深水航道上延南京方案提出了碍航河段河势治理意见;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太浦闸加固方案提出*省意见;对苏鲁边界湖西大堤西股引河治理方案进行协调,推进了工程实施。

资源管理规划有序推进。一是全面完成了省管湖泊保护规划。13个省管湖泊及2个跨市湖泊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湖泊保护和管理提供规划依据。二是水资源规划取得重要成果。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完成了配置方案和规划报告初稿,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提出了禁止设置排污口水域的意见,还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这些成果将为全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全面启动编制全省水系规划。在去年6月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以后,按照《*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各市水利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了专题研究,区域骨干水系布局已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各级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形成了中间成果,河道基本情况调查进入复核、汇总阶段,河道管理规划、纳污控制规划正在进行。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一是治淮、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治淮19项骨干工程*境内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中运河及骆马湖堤防工程可研报告通过评估、初步设计通过审查;新沭河、沂沭邳整治工程可研报告通过评估,初步设计已经上报,为实现治淮建设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治淮新三项”入江水道、分淮入沂、洪泽湖大堤工程可研报告也经淮委初审并报送水利部审查。南水北调工程在配合完成《总体可研》审查评估的同时,组织开展了14个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其中淮安二站、高水河整治、泗阳一站、刘老涧二站4项工程初步设计已经上报,其它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基本完成。依据《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完成了14项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二是海堤达标、水库加固、城市防洪、区域治理等省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步伐。海堤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经省发改委批准实施,*6年完成了8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占总任务的一半,为三年完成海堤达标建设打下了基础。按照“十一五”完成300座小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任务,完成了194座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开工124座,8市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已报送省发改委审查。围绕“十一五”基本形成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目标,各市认真开展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保证了年度建设任务超额完成。里下河、武澄锡、阳澄淀泖等地区一批区域性骨干河道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为加快区域治理创造了条件。三是连云港疏港航道结合送水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进行了利用连云港疏港航道北延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查。

重大项目储备得到加强。新一轮太湖治理的环太湖大堤*段可研报告已形成初稿,新孟河和新沟河项目建议书基本完成,东太湖疏浚整治形成了总体布局方案。长江镇扬河段三期工程可研报告、澄通及扬中河段二期工程方案基本完成,滁河整治一期工程可研报告已报部,水阳江整治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已形成初稿。结合新沂河整治工程,进行了新沂河尾水通道扩建方案研究。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水利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科学发展观和资源水利的要求如何落实到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规划管理不完善,规划实施推进缓慢;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还有不少工程设计深度不足、质量有待提高;勘测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缓慢,竞争机制引入不够等等,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下大力气研究改进。

二、创新思路,努力构建资源水利规划体系

(一)水利规划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7年,是我省“全面达小康、构建新*”的重要一年,水利发展面临着重要的机遇和挑战,水利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一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对水利规划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六中全会又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这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南,也是新时期水利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水利规划作为龙头和基础,必须率先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治水、统筹治水和人水和谐的新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洪涝过程中既要给洪涝水以出路,也要约束开发利用行为来主动规避风险;在保障水源供给时,既要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又要节水减排、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改善生态。要求我们在治水过程中必须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统筹建设和管理。协调发展要求水利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流域、区域、城市水利相衔接,城乡及各个区域水利共同发展。这些都要求水利规划要加强宏观研究,加强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对水利规划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化快速推进,沿江产业带、沪宁高新产业带、东陇海线产业带、沿海产业带和城市化的密集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水利的布局、结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对水利行业的保障程度、服务质量、运行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也给河湖管理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防洪标准不达标、低洼地区易受涝、东陇海和沿海地区缺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水质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退化等问题,都要针对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水利规划中深化研究、提出对策。

三是新农村建设对水利规划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建设目标,新时期的农村水利规划要围绕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拓展深化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内容,当前要重点研究如何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村河网水环境,农田排灌设施如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水利的发展模式、投入机制、管理方式,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供优质水利服务。

四是资源水利的工作思路对水利规划的内涵提出了的新的要求。近几年来,厅党组提出了要全面贯彻资源水利的发展新思路,要“遵循两个规律”、“推进两个创新”、“面向两个服务”,抓紧建立和完善资源水利发展的规划体系。新的水利工作思路全面拓展了水利规划的内涵,要在注重治理水患的同时,更加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今年水利规划的主要任务

*7年全省水利规划工作,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重点水利规划,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服务水平,初步建立资源水利规划体系。省级水利规划工作的重点是: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配合三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基本完成全省水系规划和沿海地区水利规划,加快区域水利规划以及节水减排、饮水安全等专项规划,基本形成《*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各市要认真配合、切实完成省重点规划编制工作,并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明确本市规划工作重点,落实规划工作任务。具体规划任务有一个详细的安排意见发给大家讨论,我这里强调几点。

一是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今年进入收尾阶段,要在去年完成配置方案和规划报告初稿的基础上,与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一步协调,审定水资源配置、规划布局与实施方案,年内完成规划总报告。同时要加强各市规划的指导推进工作,完成市域水资??

二是配合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开展重大问题研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为配合淮河、长江、太湖三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我厅成立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组。当前的工作任务,一是搜集研究我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总体规划,包括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涉水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整合我省近年来编制的一批水利规划,向流域机构提供有关规划或资料,使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更好地反映我省发展要求。二是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这次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要求研究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流域防洪、除涝、水资源保护、供水、灌溉、水能开发、河流生态、水土保持、航运等规划目标和布局方案,提出加强流域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了在工作中掌握主动,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筛选重点研究课题,由相关部门组织开放式研究。

三是基本完成省级水系规划。为加强各级河道工程和资源管理,恢复提高河道引排能力,畅通水流,改善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厅党组决定开展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厅相关部门和各市水利局都做了大量工作,水系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进度滞后。水系规划关系到如何进一步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河道,关系到更好地发挥河道引排能力及水体净化功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规划工作。请厅相关部门和各市水利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全省水系规划编制工作意见》要求,完成水系规划专题研究,年内形成省级水系规划初稿;各市、县除配合省级规划外,要根据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市、县、城区水系规划,年内形成阶段成果。

四是基本完成沿海地区水利规划。沿海地区水利规划是贯彻沿海开发战略部署、保障和服务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管理和协调指导沿海地区水利建设和水事活动的综合规划,也是与《*沿海开发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水利专项规划。今年要继续根据《*省沿海地区水利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各项专题研究,基本完成《*省沿海地区水利规划》,并配合做好中国工程院、国家开发银行、*省政府联合开展的《*省沿海地区产业综合开发战略研究》相关工作。沿海三市水利局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是加快区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为了适应省委、省政府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区域治理,我厅近几年来多次布置开展区域水利规划工作,但进展情况不够理想。近几年来两小问题在我省防灾工程体系中已愈益明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7年,要加快推进区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完成里下河地区水利规划,基本完成沂南和沂北地区水利规划,继续开展其它区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为加快区域治理提供规划依据。

六是开展有关专项规划编制。要抓紧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入河排污口整合规划等专项规划,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技术支撑。今年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小型泵站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这是继县乡河道疏浚、乡村河塘清淤之后的又一项农村水利重点任务。小型泵站改造规划,要以圩区为单元,以恢复提高低洼圩区排涝能力为重点,进行小型排涝泵站改造,适当考虑机电提水灌区的小型泵站改造。还要完成泗洪县西南岗地区水源工程规划,为落实西南岗总体帮扶提供依据。此外,有关市县还要完成市县管理的湖泊保护规划。省人大颁布的《*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要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去年已经省政府批准,市县管理的122个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很不平衡。请有关市水利局加强领导,加强督查,在年内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政府批准。

(三)逐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进行治理建设和管理保护的基本依据,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水法》、《防洪法》,按照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不同类型、不同区域规划的关系,加强衔接协调,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水规划体系。今年要研究制定《*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规范水利规划前期准备、立项、编制、协调、审查、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止等程序、明确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有序安排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从各个方面加强规划管理。

规划不只是发展的蓝图、建设的依据,还是依法行政的依据。省政府已经批准了“十一五”水利发展专项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省级湖泊保护规划,还将批复*省防洪规划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要通过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制度、水功能区管理等行政审批许可措施,加强依法管理,强化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社会涉水行为。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在省级规划内的不能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不在市级规划内的不能作为市级重点项目申报省级投资补助。

三、统筹安排,全面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7年是实现国务院治淮建设目标和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通水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实施“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今年水利重点工程的投资计划是44亿元、建设任务是48亿元,项目前期工作既要保证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这两项国务院确定的建设目标的实现,又要保证海堤达标、水库加固、城市防洪、区域治理、农村水利等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还要为今后几年的水利发展提供项目前期储备。任务非常繁重,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淮河治理工程。要围绕*7年基本完成治淮19项骨干项目主体工程、实物量达到85%以上的总体目标,抓紧做好各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中运河及骆马湖堤防工程、新沭河及沂沭邳治理工程,要认真做好配合初设审查及概算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和湖洼支流治理年度工程要做好初步设计报审工作。重点平原洼地利用外资项目,按照《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世行准备协助团援助备忘录》的要求,完善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预审工作,做好世行项目评估团审查的各项准备。入江水道、洪泽湖大堤、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在积极做好可研报告审查准备工作的同时,抓紧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及土地预审工作,为工程立项做好各项前期准备;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重点平原洼地排涝工程规划要做好配合汇总和审查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基本完成剩余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截污导流工程认真做好初步设计审查配合工作。泗洪站、金湖站、皂河一、二站、金宝航道、骆南中运河影响处理、沿运闸洞漏水处理、徐洪河影响处理、里下河水源调整工程初步设计,要在上半年完成,下半年分批上报。睢宁二站、洪泽站、邳州站、调度运行系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南四湖下级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等工程初步设计年内要基本完成。

海堤达标工程。连云港、盐城、南通市水利局要根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编制年度工程初步设计(大中型闸按单项分别编报可研和初设),其中*7年度堤防工程初设、大中型闸可研各市已报厅,大中型闸初设要在4月底上报;*8年度堤防工程初设、大中型闸可研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水库除险加固。各市要按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编制单座水库初步设计,*7年度工程4月底前报审,*8年度工程8月底前报审,同时认真做好小水库除除加固实施方案审查配合工作。根据水利部对全国水库安全状况进行普查的通知,要抓紧开展争取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三批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小型水库安全鉴定4月底完成,中型水库安全鉴定8月底完成,年内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三批规划报部。

城市防洪工程。按照“十一五”基本形成省辖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目标,把城市防洪与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整治、水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加快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建设。年度工程可研报告,由所在市发改委批复,抄送我厅核备,据此安排投资计划。*7年度工程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6月底送我厅核备;*8年度工程可研报告,要求10月底送我厅核备。

连云港疏港航道结合送水工程。可研报告已经省发改委审查,省设计院要根据审查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可研报告,连云港、盐城市水利局要积极配合,4月底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土地预审工作,7月完成工程总体初步设计,同步完成今年开工建设的灌北河道、灌北泵站、穿新沂河南堤涵洞工程初步设计。

区域治理和地方基建工程。根据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和各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制区域治理和地方基建工程可研报告。其中属小型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额度较小、不涉及省际、市际关系的项目,可研报告由市水利(务)局或者市发改委审批,省水利厅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7年里下河地区灾后治理工程、区域骨干河道工程可研报告要在5月份报厅,地方基建项目可研报告以及由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附设计及批复文件)6月底前报厅。*8年度工程可研报告要求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厅。

这里要强调一下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问题。为统筹流域、区域、城乡水利建设,需要按照区域水利规划安排建设项目,不在规划实施方案的区域治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去年,我们布置开展区域治理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但进展不理想。今年要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秦淮河实施方案由南京市水利局负??局负责;太湖湖西、武澄锡实施方案,由太湖院编制,相关市水利局配合;阳澄淀泖实施方案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要求6月份完成。已基本完成的里下河、沂南沂北、南四湖湖西、中运河沿线等洼地治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于6月份报审。

农村水利重点工程。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水土保持等项目,围绕中央投资重点和有关政策,做好可研报告编制,积极争取中央立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各市要认真编制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根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深度以及地方的积极性批复立项,争取中央扶持和安排省级补助。大型灌区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重点是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水土保持项目,根据投资计划,由相关市水利(务)局编制可研报告。

前期储备项目。项目储备直接关系到发展后劲,要逐步做到每年建设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形成重点建设循序渐进和滚动发展的机制。省厅近期要重点开展的储备项目有:太湖治理工程。根据太湖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目标和太湖局部署,为太湖流域第二轮治理做好项目储备。新孟河、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项目建议书上半年完成、下半年报太湖局初审;环太湖大堤后续工程可研报告,上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上海院汇总;望虞河、太浦河后续工程项目建议书,积极配合上海院在年内完成。配合太湖局做好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报审工作。长江治理工程。为保证长江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保障沿江开发,结合深水航道上延南京对河道整治的要求,对镇扬河段三期治理及扬中河段、澄通河段二期治理的可研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新沂河尾水通道工程。结合新沂河整治工程,提出新沂河尾水通道完善及扩建方案,年内完成可研报告。各市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筛选一批储备项目,抓好前期工作。

四、精心组织,保障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展

今年的水利规划工作要求高、难度大,项目前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一,要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水利部门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一把手要对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针对规划和前期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咨询,开展专题讨论,理清工作思路,达到集思广益。要切实为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创造条件,从基建投资或水资源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各项规划和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要统筹相关内容。水利规划不仅要围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做好工程规划、加强能力建设,而且要研究资源管理、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修复,做好全方位服务,促进可持续发展。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不仅要保证项目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工程的现代化水平,而且要重视多功能结合,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现在国家非常重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移民安置规划、土地预审、水土保持,这几个方面往往是我们的弱点,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深度,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和谐。今年,厅里计划举办二次土地预审、移民安置规划培训班,请各市水利局分管局长、规计处长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这方面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三,要坚持改革创新。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一方面要依靠水利系统设计单位,抽调技术力量,组建专门班子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广泛利用社会力量,通过招标选择或委托部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和专题研究工作,发挥多专业、多学科的技术优势,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高工作深度与广度。要积极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逐步培育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市场。水资源综合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沿海水利规划的专题都进行了公开招标,苏南地区城市水利工程和南通市海堤达标大中型涵闸设计全部实行了招标,南水北调泵站工程初步设计也推行了招标,有效地促进了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提高。今后,苏北地区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也要推行设计招标。

第四,要严格项目管理。要按照会上印发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建立规划和前期工作责任制,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要通过合同方式,明确深度要求、控制进度、经费渠道和奖罚办法。要对设计文件质量及前期工作管理进行考核,加强工作督查和中间成果检查,及早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既要保证进度,更要提高质量。目前,规划设计质量问题主要是深度不够,不能满足各项规程规范的要求,我们送部审查的项目,有的要几次补充修改才能通过,有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概算编制不到位,审查核减投资上亿元,各勘测设计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规划设计质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地方基建、小水库加固、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这些面上工程,一般都简化了前期程序,有的出了规划或实施方案就进入初步设计,所以初步设计一定要做深、做实、做透,设计深度要符合技术规范、不许随意变更设计,概算编制的工程量要算实、单价和定额取用要合理,重要技术问题要分析透,险情诊断要准确,加固方案要合理,不能只做形象工程,不能留下安全和质量隐患。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篇13

二、扎实推进以*河道整治为重点的万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府实事项目

20*年8月9日我区启动了*河道三年行动计划,20*年3月22日市启动万河整治的三年计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二次将*河道整治改善水环境列为年度区府实事项目。我们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加强管理,严格标准,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全区20*~20*年三年已完成*级河道及宅前屋后河道整治1764条段1787.36公里1832.46万土方,占计划1657.18万土方的110.58%,总投资1.5亿元,二年半的时间全面完成了三年的任务。同时按照市万河整治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验收准备工作,为*的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三、按照*区“十一五”河道整治规划,实施好区管骨干河道整治工作。

1、20*在骨干河道建设上重点抓好*河及“*湾”的规划和实施。*河是*东片“五横”之一,具有重要的防洪除涝、航运、灌溉、景观等功能。*河东段10公里,由于多年淤积和围而养鱼,现在河面平均宽度20米。规划的河道面宽50米,“*湾”湖泊水面积达10000多平方米,工程包括河道疏浚及湖泊开挖、绿化、河道小品、桥梁等,工程总投资1.2亿元。疏拓土方120万方,工程实施后大大提高引排水能力,适应廊下生态镇发展的需要,将为我区增加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同时组织实施了战斗港北段工程,疏拓3.484公里,投资近2000万元,沟通新城区的水系,营造了河道新亮点。

20*年我局将按照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红旗港中段开挖工程、老龙泉港疏拓工程、运石河西段整治等三大水环境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亿多元,进一步加快我区水环境建设力度,目前已完成工可上报,市水务局计划已下达,我局也抓紧准备,部分动迁已经完成,红旗港已开工,其他二大项目正在招投标中。

2、积极组织实施区管河道日常疏浚工作,三年累计投资1200万元,先后整治运石河中段、北段11.9公里,完成土方29多万;整治卫城河和老龙泉港3公里3.8万方;组织实施了中官塘5.3公里疏浚整治的工作,完成疏浚土方8.8679万方,打木桩边坡加固584.2米以及部分工程范围内的沉船、边坡修整等;为解决好斜塘港两岸居民的引排水问题,对斜塘港南段进行了整治,河道整治长度4300米,其中浙江界~大茫塘870米,大茫塘~A7高速1130米,A7高速~秀州塘2300米(清除护岸浅滩),实际完成土方7.2784万方;组织实施了红旗港东段6.3公里疏浚整治的工作,已完成疏浚土方9.2万方,打木桩730.9多米;组织实施了东海港5.26公里疏浚整治的工作,已完成疏浚土方9万方,打木桩696.7米。这些工程的实施,使我区的骨干河道保持连、通、畅、活。

四、加强各水闸的调水工作,努力改善区域内水质。

按照《*东片引清调水试验方案》的要求,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下,我局充分调动现有水利工程的引、排水能力,实施群闸群控引清调水,改善*东片以及朱泾镇区域内的水质水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年调水前,张泾河、红旗港、东海港、中运河等河流水质评价为Ⅳ~劣Ⅴ类水体。

20*年调水后立即上升到Ⅳ~Ⅴ类水体,其中氨氮污染物质有较明显减少,单项因子氨氮指标检出值同比下降48%左右,化学需氧量同比下降42%左右。

20*年开始,调水后的叶榭塘、龙泉港等河道还出现了今年来罕见的Ш类水。

20*年四座水闸开闸引水1277闸次,共引水3784小时8.76亿立方,中官塘、出海闸开闸排水689次,共排水排水1082小时1.9亿立方,通过调水,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

20*年四座水闸开闸引水1*4闸次,共引水3*5小时7.66亿立方,中官塘、出海闸开闸排水960次,共排水排水2272小时3.41亿立方,有效地改善了水质。一季度市环保局河道水环境考核,我区水质综合指数为4.7排*市19个区县第二位,仅次于崇明。

五、推进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实现全区四级河道全覆盖。

根据*创建*市文明城区和国家卫生城区对水环境的管理要求,我局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河道保洁的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做好面洁工作,尤其是水葫芦的治理。

1、为了巩固区委、区府三年河道整治成果,保护渔业资源,美化河道环境,改善防洪泄洪通道,20*、20*年我局联合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派出所,连续组织实施了年度*区河道清障专项行动。20*年拆除大型鱼簖56处,小型鱼网845外,部分违章户主主动进行自拆的有1319处,合计清理2220处鱼网、鱼簖。20*年共清理渔网3618处,出动行政执法及管理人员111人次,出动保洁员173人次,出动执法艇24次,保洁船只42次。通过这次清障活动的实施,为我区“双迎、三创”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2、按照区府*河道整治一条管理一条保洁一条的要求,落实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到目前为止,*区四级河道共保洁1358条河道,总长2*7.34公里,人数总计14*人,组建河道保洁服务社11个,投入大小船只共448艘,河道保洁总覆盖率达87%。其中市管河道4条,总长37.6公里,保洁人数127名,投入船只14条,覆盖率100%;区管河道35条,总长272.11公里,保洁人数262名,投入船只40条,覆盖率100%;镇管河道169条,总长466.63公里,保洁人数487名,投入船只156条,覆盖率96.6%,村管河道1150条,总长1281公里,保洁人数527名,投入船只241条,覆盖率85.5%。

我局还投资80多万元,在各镇主要街道、高速公路出口、主要河道树立宣传牌,营造“双迎”、“三创”活动优化环境的氛围,提高全区人民水环境保护的意识。

3、为进一步解决打捞水葫芦的工效问题,我局三年来加大河道保洁码头建设和船只的购买,全区现有起吊设备的码头17处,累计总投资500万元。积极开展以镇管骨干道路为中心的百河千路万家行动计划,打捞河道垃圾、水葫芦等水上漂浮物20*年6万吨,20*年9万吨,20*年达到12.46万余吨,拦截25万余吨,枫泾水葫芦加工厂还处理水葫芦6000多吨,生产有机肥180000公斤,清理河岸垃圾、杂草13000吨。

4、为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经区委、区府研究出台了《*区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考核的若干意见》,成立*区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公室,设在水利所,负责市、区、镇、村(含宅河)四级河道日常的巡查考核,通过监督检查来推进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我们主要对骨干公路两侧市、区、镇、村四级河道的河道陆岸、水面保洁管理和三叶草种植情况进行了评分,到12月底已进行9次暗查和一次对口检查、一次年终考核,并在《*报》上刊登河道满意度调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区河道保洁不合格率有原来37%下降到19%,优良率则有16%上升至36%,全区河道的水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善。

六、加快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纳管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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