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规章制度实用13篇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

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适当调配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人员必须熟悉被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火灾防护

。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十)工厂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带入工作地。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

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工厂规章制度

一、厂规厂纪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服从工作分配。

2、上班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节约用水用电,下班随手关灯,关水,关门。

3、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带与厂内业务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须经部门主管证明,交人事方能有效;

3)有事、有病必须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星期向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车间主管或人事部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政策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当日工资作废.无故旷工半天扣

天,一天扣三天,三天以上为自离。

2、每天早7:30上班,下午6:00交接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节,公司实行每月26天制为满勤,满勤奖为每月每人**元,节假日除外。

3、员工请假应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并交人事部作记录凭证,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作自离处理。

5、考勤统计员必须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考勤统计结果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统计结果计发工资。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健全公司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能安心工作,凡公司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对违规乱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或开除处理。

一、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各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二、总经理是公司最高负责人,总经理及工厂长有权安排和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提前3天和工厂长请示,请假超过3天,需提前3天和总经理请示,允许后方可休假,事毕需和请示人销假。

五、因个人原因辞职者,需提前30天向总经理或工厂长提出申请。

六、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吸烟、接打电话、谈笑打闹等一切非工作事宜。

七、对屡次迟到、早退、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经警告未改正者,作开除之处理。

八、对盗窃同仁、公司财物证据确凿者将赔偿损失、开除之处理。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连续旷工*日的员工,以自动离职论处。员工无条件放弃当月工资,放弃任何申诉权,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通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及工作表现不佳者将被公司辞退,公司将提前通知本人,结算工资、离场。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公司开除者,当天结算工资,不得停留在厂,若有损坏公司物品者需照价赔偿。

十一、公司薪资制度为计时制,员工入厂试用期为1个月,如试用期不合格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清结试用期工资,公司不给予任何其它赔偿或补贴。

十二、上下班时间上午

7:00-12:00下午13:00-17:00

8:00-12:0013:00-18:00

休息时间上午10:00-10:15中午12:00-13:00下午15:00-15:15

十三、凡我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以上各条款。

十四、以上所有条款公司具有最终解释权。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上下班班管理制度

1、员工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3、员工应团结合作,爱护生产设备,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4、员工下班时应清理垃圾,检查机器并关闭工厂电源。

二、请假制度

1、员工不得无故离开工厂,如需请假向有关领导批请假条。

2、员工不得以谎称家里有事、家属生病等假理由请假。

3、员工一个月内请假不得超过5天,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有关领导说明,由领导批示。

4、员工请假未到者应按规定扣除请假期间应得工资,并如实汇报给请假者。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2

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我厂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所有事项等。

2、 成立了******发电总厂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发电总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安排和审定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我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3、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要求,已正式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发电总厂技术规程编制细则》等195个规章制度。

4、 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各部门的管理实际, 认真讨论制定了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根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我厂共有327个规章制度,136个管理流程,34个作业(技术)规程需要编制完成。

日前为止全厂要编制的规章制度有327个、管理流程有136个、技术规程有34个初稿编制审核修改达到送审这一步的工作已全部完成。

在审核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8个, 管理流程有50个、技术规程有28个。

在审批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4个, 管理流程有47个。

已的规章制度有195个, 管理流程有39个, 技术规程有6个。

5、 6月份组织了一次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的集中培训班。

6、 对已的规章制度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宣贯考试。

7、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运营对标实施大纲(试行)》的有关要求,制订印发了我厂生产运营对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试行)、《******发电总厂对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信息报送管理流程》等等有关生产运营对标的规章制度。

8、 编制完了我厂黔北#2机组和金沙#2机组生产运营对标管理手册。

9、 填补完成了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和每月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

10、 编制2008年及2009年对标试评价。

二、典型经验与良好实践

1、 领导重视。我厂成立了以胡在春、王东贵为组长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集团公司及金元公司的要求,对我厂多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所有的规章制度。

2、 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融入中电投集团的大家庭后,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全厂上下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高度的重视和极大的热情。

3、 通过我厂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部门的管理实际,认真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流程,认真制定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同时,对我厂的管理环节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我厂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厂实际的制度建设框架体系,对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4、 在工作中我们推行严格实行周计划工作制,每周对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通报,以促使各部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的顺利完成。

    三、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制约因素

1、 缺乏经验和统一的标准, 在加上参加修编规章制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理解不同,会影响制度修编的进度和出现返工的现象。

2、 审核审批的时间花费较长, 每个制度编写完成都必须打印出来,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审核签字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完后,才能正式,需要时间较长,影响制度的修编工作。

3、 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很多人不会,还需进行培训学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与建议

建议组织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 工作重点是规章制度的宣贯、学习和执行。

2、 印制我厂规章制度汇编。

3、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我厂的规章制度。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3

注重理论学习,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厂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深入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了集团公司、铁运公司“两会”精神,学习了《党员干部从政史鉴》等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书籍。特别是在建党九十周年之际,我还按照厂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简史》,并亲自撰写《党史》党课讲义,到联系点支部上党课;同时编写职工教育培训党课大纲,作为管理党课为两级机关上“先锋论坛”,受到了两级机关干部的普遍欢迎。通过理论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明显增强。与此同时,我还认真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铁路维修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积极拓展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思想上、行动上,我始终与厂党政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坚定不移地贯彻党政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政各项工作部署。通过不断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大力开展管理升级年活动,xx厂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规范管理年”的成果,推进各项管理工作由“升级”向“达标”迈进,结合规章制度年度清理,集中开展了XX年度规章制度修制订的完善工作,年初制定下发了规章制度修制订完善计划。各部门按进度推进并定期进行了跟踪检查、指导,全年共修制定下发规章制度45项。通过制定下发《铁路修建厂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铁路修建厂职工薪酬制度改革分配实施方案》、《铁路修建厂岗位绩效工资管理规定》、《铁路修建厂劳动纪律考核实施细则》、《铁路修建厂防火管理制度》、《劳务考勤管理办法》、《铁路修建厂XX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办法》、《铁路修建厂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xx厂制度体系,逐步规范了各项管理。

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上,为有效推进制度的落实,统一了基层制度宣贯记录模式,促进了制度的宣贯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各部门多次进行贯章贯制检查,推进贯章贯制工作深入开展,提高职工对贯章贯制工作的认识,坚持劳动纪律等专业检查和其他综合性检查相结合,实现检查制度化和常态化,有效提升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现了闭环管理。

加强班组基础管理,结合班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班组管理暂行规定,对班组图、表及各种标志牌进行了规范,并对各车间班组中统一实行“五本一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力地推动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职工自主管理、现代化管理工作,今年申报自主管理成果立项15项、现代化管理成果申报3项,上报铁运公司1项。

积极组织薪酬改革工作,实现平稳运行

今年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在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并按时完成了职级插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结合xx厂实际情况,与大家一道反复测算,认真思考积极争取对职工有利的政策,当个别职工对政策不理解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积极主动地反复做思想工作,圆满完成了职级插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按时实施。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4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5

总结一年的企业管理之路,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思想上重视,开展全员性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教育培训

早在八厂建厂之前的铅烟气治理工程建设期间,公司领导就指出:八厂要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树立起水口山管理现代化的示范和样板。遵照这些精神,八厂建厂之初即高度重视企业管理现代化理念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了全员性的职工培训工作,将“遵章守纪、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三大操作规程”作为重点内容向全体员工讲清讲透。使八厂员工这支来自不同单位的职工队伍从思想上做好了接受现代化企业严格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按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走向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建厂之初,我们按照“建章立制,建设现代化八厂”的要求全面开展了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们自己的管理目标和工艺特点制定了11大系列管理标准206项,重点突出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等,将“人、事、物、钱”等要素置于管理制度的约束之下。

与此同时,我们从建立岗位责任制着手突出员工的职责意识,使员工“想主人事,尽主人责”得以制度化、持久化。由厂行政办着手编制了全厂近200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将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使职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夯实了管理的思想基础。

建厂以来,我们的管理职能部门能各尽其责地做好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先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种管理制度24份,使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补充,解决了管理标准没有细化,不利于实际管理操作的问题。

三、扎扎实实地抓好现场管理,夯实了基础管理。

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和公司管理方针,八厂将现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面子工程”摆在突出了位置。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职能部门长抓不懈,按照物料摆放有序,作业场所清洁,厂区环境优美等要求抓好现场管理“5S”要素的落实。将关系八厂生产安全、正常的厂区禁烟、现场定置等作为重点,全面整治“脏、乱、差”,坚决堵塞“跑、冒、滴、漏”。使八厂的现场管理工作与现代化的工艺设备一道成为公司的一张名片,给前来参观、考察的各级领导、同仁及新闻媒介以良好的形象。

抓好现场管理,我们着重突出了班组的现场管理,通过班组长现场管理教育培训,细化班组建设考核制度等夯实了管理的基础。立足于班组抓好了影响生产的“人、机、料、法、环、资、信”等要素的细节管理。今年以来,我们对现场管理采取了以整改促提高,用处罚维护制度严肃性的做法。通过组织现场管理月度大检查,职能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先后对底吹炉车间等车间、科室下发现场管理整改通知单31份,对鼓风炉车间等4个单位处罚通知单7张。使岗位职工受到教育和触动,维护了现场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现场管理的细化,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能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有了较好的实施氛围,促进了各项管理的协同,共同保证了投产目标的一次性成功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以物流管理为突破,探索成本管理的新举措,服从服务于达产达标任务。

八厂是一个环保、技改工程,也是一个“民心工程”、“希望工程”,只有通过发挥效益,这些目标才能实现。我们深刻领会了企业管理要为企业增效服务的精神,以物流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企业的成本管理。为此,我们专门就物质的采购、管理与发放,废旧物件回收利用、外售产品的生产管理等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对价格、质量、物流成本等从严控制。运用现代化信息设备,通过网上比价查询,信函要约比价、合同评审,招、投标等全方位地开辟了降成本、增效益的途径。经过几个月的运作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进一步推行车间成本定额管理,实现目标成本预算制奠定了基础。

当然,正确认识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认识这些成绩的取得来源于公司的正确领导,来源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必须看到2006年度我们企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其中一些就是2005年我们工作中尚做得不足,急需加强的项目,总的说来有这样一些。

1、员工对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适应过程缓慢。表现在对规范化、制度化的严细管理有抵触、畏难心理,而没有意识到这是企业挖潜增效、兴业强企的必要。甚至个别基层干部也怕管理,懒管理,既不主动接受制度约束,也疏于管理部下。

2、一部分员工习惯性违章、违纪的陋习加重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压力。部分人员素质尚不够高,不仅不能遵守好厂规厂纪,对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也不如人意,需要外力的监督;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6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7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85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8

随着电气设备的数量增加、规模增大,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复杂,我国对于发电厂电气设备在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上的缺陷日益显著,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只有对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需要人员、制度、技术等多方面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其安全性,促进电厂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工作人员及用户的安全。

1 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的意义

电气设备能否安全、高效率的运行直接影响着发电厂工作人员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发电厂的发电量及经济效益是否良好。现阶段发电厂的发电设备数量多、结构复杂,发电机组大型化,而且一旦运行出现故障,对其进行检测、维护都是一个较为庞大的工程。首先,电气设备工作状态和设备的性能出现问题时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发电厂的发电效率和发电率,增加发电厂的成本,难以保证发电厂的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最终会制约发电厂的经济效益,甚至重大的安全事故还会给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带来消极影响;其次,电气设备从引进、安装、运行到检修和维护过程都比较复杂,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操作难度。而且电气设备本身还有可能会配备相关的机组,设备内部构造和原理也比较复杂,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发电厂往往电气设备数量多、规模大,各个发电厂对设备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发电厂的相关工作人员要通过科学的方式积极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检修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保障设备性能的充分发挥,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对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一定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管理者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为主,尽可能避免电气设备在安全运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电机的发电效率,促进发电厂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保障我国各个产业的用电安全及用电量需求,创造更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2 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的现状

随着发电厂规模和电气设备的增加,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数据信息,一些发电厂对设备管理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管理混乱或者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现阶段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和维护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规章制度不完善

正常情况下,对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应当包括计划性检修和状态性检修两种,而在实际过程中最常用的是计划性检修。计划性检修又主要包括定期检修和突发事故检修。每一类检修方式一般都应该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检修时间、检修周期、检修时设备状态、检修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过程中各个发电厂对于电气设备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普遍不完善,甚至有些不正规的发电厂根本就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无章可循”现象严重。

2.2 运行检查、维护不及时

规章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气设备运行检查及维护的不及时。发电厂的电气设备需要长期处于高强度的运转过程中,现阶段相关人员往往防范意识差,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时的检查,而且即使在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相关人员麻痹大意或者拖延处理,这就造成了对设备维护和检修的进度较慢。

2.3 管理工作需深入

很多发电厂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走过场”现象严重,对于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检测往往是流于形式,而没有深入地分析设备故障产生的原因,没有有效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因而就不能避免类似盲目工作和重复工作较多,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发电厂相关人员对设备运行和管理的方式方法较为落后,比如信息收集方法落后,并且搜集整理的原始或者基础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差;单纯利用报表来存储信息不利于信息的分析、整理和检索,信息共享性差;对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数据统计和汇总效率低下,参考价值低,不能很好地作为决策依据;管理权责不明晰、层次不清晰等。

3 加强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及维护对策

3.1 完善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章制度

发电厂的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借鉴科学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反馈和改进,形成适合本厂的规章制度,并要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权责对等,职权明晰,严格落实。应当进行内部分工,对设备的管理、维修技术责任到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责任明确,在完善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后,还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多次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比如对于电源开关的顺序必要做好明确的规定,一般是要合闸时先将隔离开关合上,再将负荷开关合上;断电时应当先将负荷开关关上,再将隔离开关断开。对发电设备所在车间环境情况应当规定作业环境温度和湿度范围,避免湿度过大或者雨水漏入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并且要对厂区进行通风散热,避免电气设备过热而引起发电机温度过高,损坏其零部件或引发火灾事故。再如,制度应当规定在发现有线路或者带电体在外时,一定要及时进行隔电等措施,避免引起短路。制度中最好还能明确遇到某种故障时的检修期限,这样才能督促管理和检修人员及时处理问题,确保电气系统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实施电气设备评分制状态检修维护方案

应当制定并实施电气设备评分制状态检修维护方案,对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做好电气设备运行故障记录,比如对发电机电压波动、设备线路短路、断路等问题出现的时间、问题原因、出现次数、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等做好相应的数据统计;设备缺陷记录主要包括设备在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的试运行、检测、维修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设备调试不合格、漏气、绝缘性差等;检修记录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检修的时间、检修原因、检修遇到的问题、检修结果等。将电气设备运行的过程、设备缺陷及检修等各个过程数据进行详细的记录后,要有针对性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因为跟其他设备类似,电气设备如果只是个别参数有问题,表面看起来还跟正常运行一样,而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其实电气设备内部已经出现了相关人员肉眼难以发现的问题,让“数据说话”,有利于对电气状态的评定,从而为检修提供切实可靠的数据参考,最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检修维护方案,形成一套规范的评分制度,促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可以运用百分制,一般设备分数很低,比如为30分以下,就说明需要立即检修甚至可能已经出现了问题。反之,分数高的话,比如80分以上,说明目前电气设备运转还比较正常,不需要过多的检测。

3.3 深化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发电厂因其特殊性和所有设备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其安全生产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3.3.1 应当建立并完善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部门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

3.3.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优劣离不开人,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检修维护技术水平,建立电气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梯队,责任到人,互相协作,及时沟通,将安全事故遏制在萌芽阶段。尤其是对于基层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来讲,其工艺技能及操作标准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因此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从基层一线人员和基础工作抓起,从根本上避免误操作对设备安全的影响。

3.3.3 可以将一些典型的安全运行管理的成功或者失败案例、正确的安全运行管理及维护方式编辑成小册子,人手一本,督促人员学习并严格考核。

3.3.4 奖罚分明。对于因、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混乱处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惩罚,严重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自身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灵活处理的人员,避免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的相关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并作为安全榜样或者模范加以表彰。比如,在实际的电气设备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接地来对安全运行进行有效保护。因为在对火力发电厂的电气设备进行接地保护时,环路式的接地线类型一般能够有效降低电压,大大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在发电厂地线设置中被广泛采用。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应当既有直流系统,又有交流系统,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发电机的正常运转,避免产生发电故障,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发电机过热以降低安全故障发生率,可以根据发电厂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冷却手段来有效解决,比如密闭式空气冷却、氢气冷却和水冷却等方式。

4 结语

总之,发电厂的电气设备运行过程较为复杂,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错误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对整个电气设备系统的运行造成不利影响,更埋下了安全的隐患,极易造成电气设备故障,威胁工作人员及整个发电厂的安全性。因此,相关人员一定要提高对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及检修做出应有的重视,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做好数据反馈,以便于今后遇到类似问题能够更快速有效的处理,确保发电厂内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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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开发,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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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成强.浅谈发电厂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创新[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12).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9

第三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取得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职权相同。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发工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条例》规定选举、聘用或罢免、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但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任免前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革、承包、租赁或合资方案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以班组或者车间(分厂)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0%至30%。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职工都应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是:工人不得少于40%;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企业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或若干劲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长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按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退休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利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的任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缴审批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上级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建立常设主席团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而改选。主席团成员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决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应参加主席团。主席团主席以下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审议大会议程,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口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对议案的审议意见王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亟待解决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认可。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也可以用主席团常任制作为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前款规定相同。

第二十条  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职责范围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会议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厂长(经理)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厂长(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服从厂长(经理)的正确指挥,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应按照民主程序,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有关报告、方案和计划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职工代表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经修改后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经过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厂长(经理)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厂长(经理)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也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可请企业党组织或企业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厂长(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厂长(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企业党组织协调处理。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可报上级管理机构和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厂长(经理)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必须报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厂长(经理)临时处置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者违背全厂职工利益,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临时停止执行厂长(经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

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其承包、租赁合同要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承包、承租方与发包、出租方签订合同。发包方和出租方应当是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合同签订后,应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经营者相应的职权。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起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做好大会组织筹备工作;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企业常设组织组织职工代表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主人翁责任感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指导、支持和维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推动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七)负责整理、保管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会议的文件及档案等材料,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技术和维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车间(分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车间(分厂)或班组民主管理组织。

第三十四条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采取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对本车间(分厂)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生产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车间(分厂)工会主席主持。车间(分厂)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

第三十五条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本车间(分厂)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车间(分厂)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车间(分厂)行政领导干部,向厂长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根据厂长的决定,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生产的安排意见,讨论贯彻落实厂、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班组内部奖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三)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对班组、工会小组工作进行评议,在职工之间开发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根据企业要求由班组全体职工民主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有权按规定进行罢免。

第八章  附  则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0

3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 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发生;

6 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 质检部安全职责

1 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 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3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4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 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 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 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 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 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 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 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 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3 负责厂内消防、有毒物品、爆炸物品、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报警;

4 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 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1 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 在生产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出详细记录报告分送厂安全部门;

4 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 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 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 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

2 对新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 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 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 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 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 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 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 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果断正确处理事故,并及时性如实汇报,保护好现场;

4 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 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1

除车辆技术上的科学管理外,二厂还有一套汇集全厂几代领导多年积累管理经验和实践成果的科学管理体系,有一支科学的管理队伍,还有一本管理“黄金宝典”,这个宝典便是他们的规章制度手册。刘敬东说道:“这本手册是我们厂在管理上多年的心血结晶,十分珍贵。”二厂的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可以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管理结构上,二厂做到了结构清晰、分工明确。刘敬东介绍说:“我们厂对员工进行分层管理,先是厂里对分队管理者进行每月两次的例会考核,然后分队管理者再根据厂里的要求对班组长进行监督考查,班组长最后对员工检查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层次分明,能够有效地抓住重点,提高管理效率。”

另外,在管理制度上,二厂有着科学严格的实施保障措施。例如在安全管理上,车队现在每天都有超速统计,时刻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而且不管是什么天气,厂长、技安主管都会在早晨5点半检查车辆安全,并且要求分车队长和班长等都要参加。在遇到重大节日和重要日子,厂里都会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员工重视安全。在车辆的油耗管理上,他们没有一刀切的制定油耗定额,而是根据每辆车的作业线路与实际工况,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后才制定这一辆车合理的油耗定额,这样全面保障了不同线路不同职工的利益。刘敬东讲道:“我们制定的油耗定额是科学合理的,厂里会充分地为职工考虑,但是如果他们超过了合理定额厂里会先进行调查,没有特殊原因则说明是职工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采取重罚的措施,以此保障制度的实施。”在车辆使用上,厂里规章制度规定司机在收车到厂后要先加油再洗车,以此保障车辆使用质量。

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他们在管理上正是抓住了这一要点。

贴心的人文化管理措施

刘敬东对本刊记者说:“虽然有诸多的科学制度保障,但是管理面对的是人,都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因此人性化的措施更是必不可少的。要让员工感受到厂里对他们的关心,员工才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回报厂里。”说到人文化管理,科学的制定规章制度就是一方面的体现,油耗定额的制定则是很有力的说明。为了更快提高员工的个人能力与工作能力,厂里都会定期安排不同职工进行培训,新入厂的员工有入厂培训,基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全部有定期培训。为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厂里每年都会评选十几个红旗车驾驶员,针对车容车貌、安全无事故行驶公里数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在厂里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氛围。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2

二、 外单位住我厂宿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在进入我厂宿舍住宿时,应将完备后的住宿手续,交宿舍所管单位保卫科查验登记,后由该单位保卫科办理住宿人员进出厂出入凭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厂住宿。

三、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四、 住宿舍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五、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各室由室长安排每天轮流打扫室内清洁,凡不执行者,每次处以10元的罚款。

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室内电灯定为一室一灯、一插座,灯泡在100瓦以内(从制度下发之日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七、厂内单身宿舍,凡室外安装计费电表的,除不准使用电炉外,可暂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炊事电器。

八、 禁止宿舍内进行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除没收外,每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九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十、 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保卫科,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1000元的罚款。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厂规章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全面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制, 现以劳动签约及有订立本规则, 凡本厂所属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则。

2. 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特约人员, 技术、管理顾问及定期签约人员(签约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员工是指本厂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的新招进实习员工本公司)。

3. 本规则如果发生异议, 将提交本厂高级行政同事商讨。 如果还无法解决, 由本厂报请主管机关解释、处理。

4. 合同期定为一年, 每个员工均需订合同。 合同期满要辞工的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 如果某些职位会造成影响厂方生产的, 要等厂方招到人顶替此职位时才能离厂。 辞职人员工资随粮期领取。 如每月 1号发工资, 而1号是休息假期, 则发工资日期为下一个工作天。

第二章 厂规守则

1. 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厂的一切规章本厂的一切规章制度,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 而各级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耐心教导其它员工

2. 各员工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创新产值; 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3. 员工为事均应循级而上, 不得越级呈报, 但紧急或特别情况下不在此限。

4. 员工非经本厂书面同意, 不得在外兼任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位, 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义经营与本厂相同的经营项目, 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自己或他人之利, 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 员工在工用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除业务需要外不得私用本厂电话。

6.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把亲友带入工厂或宿舍。

7. 员工不得携带枪、军械物品、刀具、摄影机、易爆及与生产或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厂或宿舍。

8. 员工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携带公共财物出厂, 私有物品携带出厂应向有关领导领取放行证方可携带出厂。

9. 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岗位证进入车间。

10. 上班时间严禁吵闹、喧哗、打瞌睡及阅读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书刊。

11. 讲卫生, 不准在厂内乱扔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用卫生纸以外的杂纸上厕所。

12. 严禁代人打卡或签咭。(除加通宵卡钟打不到除外, 可到办公室签咭)

13. 所有员工不准向公司借款及预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机械设备必须每天保养, 如果出现故障, 应立即切断电源, 请机修工来修理或

2. 主管, 不能私自乱动。

3. 保持厂内设施的整齐, 不准擅自搬动固定的车位, 桌子等厂内的一切固定设施。

4. 严禁损坏工厂的一切财物和偷盗公司或他人的财物。

5. 遵守财务制度, 不得侵占和亏欠公款。

6. 遵纪守法, 文明用语, 不恶语伤人、搬弄是非、大声吵闹。

7. 严禁烟火, 不准在车间内抽烟: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和生火煮食; 严禁留客住宿。

8. 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帮助, 通力合作。而每个部门主管须管理好自己部门员工, 不可跨越其它部门。(除临时调动安排下)

9. 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 如损坏设备和造成其它后果, 一切责任自负。

10. 保持车台整洁, 每天开工以前必须先擦车台、试车才能正式生产。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关机。

11. 所有工序均要清楚上自己的工号。 不签工号者, 取消此扎工序的工资。 如有自行涂改, 故意制造乱飞, 将作严肃处理。 所有改飞均要管理人员的签名。

第三章 雇用、调动

1. 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 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 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 试用期间, 经考核, 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 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

1. 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 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

2. 未满十六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

3. 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 应于接到通知后, 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 并缴验下列资料:

4-1. 人事资料卡。

4-2. 习经历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

5-1. 侵占或亏欠款(物)者。

5-2. 不法毁损公物者。

5-3. 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致工厂发生损害者。

5-4. 对本工厂负责人、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者。

5. 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 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6. 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

7-1. 歇业或转让时。

7-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7-3.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7-4. 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1. 员工欲终止契约时, 依本规定预告本工厂, 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

1. 本厂员工在办公时间内, 未经师傅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工作时间: 早上8:30 到12:00

中午12:00 到17:00

晚上19:00起至22:00 (加班)

3. 迟到

2-1. 上班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内者为迟到。

2-2. 上班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后迟到者工者, 领导人员有口头警告。

3. 早退

3-1.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2. 下班时间二十分钟以前提早下班者。

4. 请假

4-1. 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滞未办理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 第一次会有口头语警告, 再犯者会依照厂规处罚。

第五章 工资

1. 本规则所称工资, 依(劳动契约)规定办理。

2. 员工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 每月发给。

3. 本厂员工之工资发放双方议定, 但公司有权提前或顺延, 但以不超过当月为准。

4. 本厂员工之工资分为下列各项:

4-1. 本薪或底薪(视学识、经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

4-2. 津贴。

4-3. 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

4-4. 全勤奖: (i) 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 全月没请假会发给$30.-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

第六章

1、①.新进员工招聘的基本条件:男女不限,籍贯不限,初中以上文化,年龄18~35周岁,诚实守信,能够吃苦耐劳。 新员工应聘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张,经面试合格后将身份证暂押于生产综合部事务科,公司安排7天的学徒期,学徒期间不计工资

②.学徒期满后,由本人填写《职工登记表》,事务科将暂押身份证办理暂住证后交还于员工本人,公司即安排其3个月的上岗操作考核期,考核期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可当面协商)。

③.新员工试用期满后,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特殊工种的合同期限可以延长),合同期满,双方根据意愿可以续签。

4、新员工一经录用,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统一着装,不得着奇装异服、拖鞋、背心等进入厂区,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女员工不得化浓妆;不得言语粗鲁,打架斗殴。

5、新员工一经录用,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熟练掌握两个岗位工种以上的操作技术,严格执行产品工艺文件不断提高岗位操作水平。

6、新员工一经录用,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卫生及劳动防护,不得违章操作,野蛮操作。

7、所有岗位操作工一律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计件工资制(特殊岗位除外)。新员工第一、二个月内可暂支生活费,具体事宜参照《关于员工暂支生活费的规定》。

8、所有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需要提出辞职申请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工段或车间的直接领导递交《辞职书》⑤,《辞职书》经工段及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离厂日到事务科办理资料、工具、宿舍财物⑥等移交手续及水电费清算,经事务科签批后,再按顺序到劳资统计科、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办理离厂手续。

9、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辞职的,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当于其1个月工资的违约处罚金⑦。员工连续无故旷工超过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其处理方法同上。员工因故被公司辞退的,根据情况处理⑧。

10、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紧急或意外等任何原因需要请假并暂支工资的,在获得部门领导的签批后,可将扣除一个月预留工资后的剩余工资结清,如超假3天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得批准仍未到岗者,视违约行为。

11、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服从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内部岗位调动,自觉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劳动。如在公司非常时期故意刁难提出辞职或不服从管理,在职工中造谣声势,搞小集团,聚众闹事,罢工、怠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员工因故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所在工段或部门的直接主管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按自动离厂处理。春节期间,未按规定放假时间而提前离厂或拖延返岗的,按旷工30元/天的规定处罚,连续超过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视违约行为给予处理处罚。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3

作者简介:辛文婷(1987—),女,山西原平人,2009年毕业于太原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官地选煤厂助理工程师

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具有较大影响。尤其是选煤厂,各种机电设备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保证选煤厂顺利生产的关键因素。通过对机电设备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维护管理,可以提高选煤厂机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为选煤厂安全高效生产提供保证[1]。

1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的特点

在选煤厂生产过程中,入洗的原煤需要经过筛分、排矸、破碎、洗选后再通过振动筛分级为精煤、中煤产品。机电设备运行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设备管理的难度较大。在选煤的过程中,设备难免会受到洗煤水的影响,机电设备的防雨以及防潮工作非常重要。选煤厂有粉尘,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此外,选煤厂还有高频振动机械,对设备抗震要求较高。因此,在设备管理中,要根据设备的不同性能、结构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护管理办法。

2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管理模式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选煤厂机电设备大部分都采取定期维护的方法,主要以定期检修为主,应急处理紧急设备事故的能力比较弱。有些选煤厂机电设备的详细资料只有生产厂家才有,给机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带来较大的困难。

2.2机电操作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部分机电操作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达不到行业要求的标准,对设备的属性也不是十分了解,新技术也不能及时地消化和吸收,因而机电设备的一些故障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机电设备维修人员以年轻工人为主,缺乏实践操作的经验,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行为,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此外,选煤厂对机电设备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没有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难以真正借助培训来提高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

2.3机电设备的隐患多

根据国家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凡是机电设备均有相应的使用寿命,但一些选煤厂为了节省资金、降低成本,不能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及时更新,机电设备老、旧和发生严重故障以后依然使用的现象比较常见。设备保护装置、电控系统和制动系统未做好全面维护,机电设备超负荷运转,机电设备的漏电保护、综合保护等装置不能发挥保护作用等设备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3加强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做好机电设备标准化管理

选煤厂机电设备的管理与生产矿井不同,由于机电设备运行的环境不同,设备之间又存在结构性能上的差异,所以选煤厂机电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设备维修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学习现代设备管理理论和企业的管理理论,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且还对机电设备的管理维护具有积极作用[2]。对机电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的管理水平,是实现选煤厂机电设备安全生产的基础。选煤厂在设备管理过程中,要给予机电部门一定的职权,使其对选煤厂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能够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出机电设备标准化的建设目标和管理制度,制定好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节,实施严格监督和定期考核。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重点涉及操作、修理及维护等,需要各个工作岗位的人员严格遵守工作规范与操作流程,定期采取检查和维护措施,以便及时找出和解决机电设备中的隐患问题。同时,应当强化人员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在培训过程中,职工既要学习基础理论知识,也要学习专业技术知识,采用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和方法,提高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程度。除此之外,要建立激励机制,与职工技术职称评定和绩效挂钩,充分激发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综合素质。

3.3协调组织调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任何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均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只有建立严格的制度,做好制度上的保证,才能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在选煤厂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中,也需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需要科学的维护和系统的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衡量机电设备管理的依据和标准,评价维护和管理的结果是否与规定的内容相符。此外,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协调和调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要着重抓好制度的检查落实。

3.4加强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对机电设备进行保养主要是为了使其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对机电设备进行保养,不仅可以减缓机器零件的磨损,而且还可以延长机电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出现隐患的概率。机电设备的保养方式主要包括清洁、紧固、、防腐、防冻、调正及外观表面的检查,长期运行的设备要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切换和轮流使用[3]。

4结语

煤炭洗选作为煤炭生产尤为关键的一大环节,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对选煤厂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和常规的检查、维护,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为选煤厂安全高效生产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熊宗恒.选煤厂现代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2009(6):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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