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用13篇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2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3

最近一段时期,民营快递发展极快,各大中城市都兴起了不少快递企业,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约有1万余家民营快递,仅上海就有900多家,年业务收入153亿元,年人均快递量17.8件。

民营快递的发展,因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的火爆而急剧升温。据报载,2012年11月11日(双十一)出现了“疯狂网购”高潮,造成快递量激增,快递员加班加点仍需一周时间才能送完,因此导致一些快递企业如“申通”等暂时停止接单。民营快递企业在运递过程中的包裹丢失、掉包、延误等服务质量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媒体屡有报道,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纷纷投诉。国家邮政局也定期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的情况。

这种纷繁杂乱的“快递现象”,引发了邮政界同志的一些思考:快递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业?民营快递与邮政业是什么关系?与邮政EMS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这些问题可以从《邮政法》中寻找答案。

1 《邮政法》增添了“快递业务”的内容。但民营快递不属于邮政业的一部分

《邮政法》增加“快递业务”条款是否表示非邮政快递企业成为了邮政业的组成部分?在新修订的《邮政法》所有条款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表述。唯一提到“邮政业”这一概念的是在第一条中“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而从上下文的内容看,此处的“邮政业”显然是指国家邮政,并不包括非邮政快递企业。在第六十条中,《邮政法》明确提出了“快递行业”、“行业协会”的概念,说明“快递”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并不属于邮政业。

《邮政法》为何要增加“快递业务”这一内容?这要从《邮政法》的立法宗旨去分析。

新修订的《邮政法》是在邮政政企分开的前提下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从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即可看出:“制定本法”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都是从政府角度出发体现政府监管职能的目的。整部法律都是以邮政管理部门为主体。

《邮政法》对邮政管理部门的性质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部《邮政法》都是围绕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制定规范,包括对“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邮资”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法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处罚权限等。

“快递业务”这一章完全是专门对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市场准入条件、禁止经营邮政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等内容,都属于市场监管的范畴。

可以看出,第六章并不是规范“快递业务”本身的。其一,没有包括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在内;其二,没有快递业务的业务种类、规格要求、资费标准等内容,主要是规范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要求。因此,此章的标题实际上应该是“对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由于要与其他章节的标题一致,所以简化为“快递企业”四个字。

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实行监督管理,是政府职权,属于市场监管的一部分,除了国内的快递企业,还有一些国外的公司在中国经营快递业务,我国邮政管理部门同样要对它们实行市场监管,例如《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外国公司也成为“中国邮政业”的组成部分。

另外,邮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并不限于快递市场,还包括集邮品交易市场以及标准信封的印制,因此不能把个体集邮商和信封印制厂家列入“邮政业”的范畴。

国家之所以把快递市场的监管工作交给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是因为快递业务与邮政的邮件寄递业务有相似之处。《邮政法》对“快递”的含义解释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因此,由邮政管理部门来监管快递市场是比较合适的。

监管是针对快递活动,与企业性质无关。经营快递业务的不一定是快递公司。美国的联合包裹公司,名称是包裹公司,但它也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实际上联合包裹公司、联邦快递等跨国集团来中国都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不是快递企业)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它们所经营的国际快递业务要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货物运输企业显然属于另外一个行业。2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与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邮政企业办理的快递业务有一个专有名词:邮政特快专递。此项业务系万国邮政联盟统一规定的通信业务。万国邮联制定了“特快专递业务标准协定”,国际特快专递业务的基本规定已被纳入《万国邮政公约》。邮政特快专递还拥有各国通用的英文名称“Express Mail Service”,缩略为“EMS”,在我国称为“邮政特快专递”,是邮政业务的一个种类。

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与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

一是邮政特快专递是按照万国邮联的统一规定、全球通行的一项邮政通信业务,其主体是信件的特快专递,而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的是物品快递。《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二是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以社会效益为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而非邮政快递企业则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2011年南方雪灾中所有非邮政快递企业都拒绝收寄快件,唯有邮政企业克服困难,付出数倍的人力物力坚持收寄和投递特快专递邮件,保证了用户所需,用户称赞道,“关键时刻还是邮政靠得住。”

三是非邮政企业欲经营快递业务,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必须具备安全保障、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而邮政企业办理特快专递属于邮政规定的业务,不需要履行这些手续。

四是对违反《邮政法》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都将实行处罚,但处罚内容不同。对邮政企业是罚款和处分直接责任人,而对快递企业则除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的业务种类很多:邮件寄递、报刊发行、储蓄汇兑等,业务量极大,特快专递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而非邮政快递企业只经营物品快递业务,其规模无法与邮政企业相比,给它们戴上一顶“邮政业”的大帽子,显然不合适。

3 “邮政业”的含义明确

“邮政”是一个专有名词,有其特定含义,关键在于一个“政”字。“政”者,政府、行政也。“邮”而“政”之,即政府办理邮政。现在世界各国都是政府办邮政,即使名称叫“邮政公司”,性质也没有改变。万国邮政联盟必须是国家的政府邮政才能参加。西方邮政市场开放较早,有一些私营运营商获准经营专营以外的部分寄递业务,有经营许可证,但它们没有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的资格。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4

但随着邮政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如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造成本市部分市民用邮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农村部分地区依然存在投递服务深度不够的区域,农村地区尚未实现直投到户服务;快递低端服务过剩,整体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寄递渠道的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有鉴于此,结合上海实际,通过立法对《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补充,有助于保障和促进上海邮政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也是邮政作为基础性产业,更好服务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需要。

更好体现邮政普遍服务公益属性

《邮政法》要求地方政府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目前,本市单独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用地已经实行划拨供应,即邮政企业获得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建设用地的费用中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仍需承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对于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特别是为新建大型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则主要采用开发商建设、邮政公司以成本价购买的模式,该成本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但在实施中,一方面各方对于“成本价购买”的具体含义仍存在着争议,影响了邮政设施的顺利购置;另一方面,“成本价购买”对上海市邮政公司来说,仍然存在较大的资金筹措缺口和经营成本控制的压力,尤其在近几年来本市大规模推进大型居住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考虑到《邮政法》实施后,上海市邮政公司已经单独承担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办法(草案)》明确:首先,无论是单独建设还是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均实行行政划拨,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供应价格中将不再包括土地出让金,仅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其次,为了给今后进一步降低供应价格留出空间,《办法(草案)》不再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供应价格所包含的具体组成费用,而是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邮政营业场所供应价格标准。这些规定,有利于缓解本市邮政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也有利于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奠定更为扎实的硬件基础。

【审议意见】通过立法确保“普遍服务”非常有必要,但《办法(草案)》没有对这些土地、场所的用途加以限制。为了确保这些土地、场所能够真正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不挪作他用,建议增加相应的制约性规定,明确对邮政服务场所建设用地进行严格保护,增加邮政服务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挪作他用”的内容,并可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维护农民通信权益

上海农村邮政服务设施建设是邮政设施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全市共有1739个行政村,其中978个行政村已施行了按址投递。为了进一步完善、提升农村邮政服务网络和服务水平,《办法(草案)》结合本市现有条件,规定了比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更高的要求:其一,《办法(草案)》明确了本市农村邮政服务的最终目标——邮政企业逐步推进本市农村地区的邮件直投到户服务。其二,对已纳入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邮政企业应当制订计划,尽早提供邮件直投到户服务。其三,对于尚未实施邮件直投到户的农村地区,邮政企业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合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置村邮站。

【审议意见】上海城市化程度已达90%,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也已经比较完善,直接投递到户是有基础的,为此建议扩大直接投递到户服务的覆盖范围,让上海农村率先享受直投到户的便利。

科学合理应对“快”递不快

当前,快递服务需求增长和快件处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一些快递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及自身的快件处理能力盲目承接业务,造成快件积压、延误。“快”递不快的状况更为普遍。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办法(草案)》借鉴部分快递企业实践中的可行做法,相应增加了对快递企业业务经营的要求,从而尽可能地缓解快递服务的供需矛盾。首先,要求快递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春节等特定时期的快递业务量变化情况,预先明确特定时期的快递服务承诺。该快递服务承诺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收寄快件时告知寄件人,从而方便用户事先做好准备并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其次,针对商品促销等可能导致快递业务量激增的特殊情形,《办法(草案)》进一步要求从事商品促销活动的寄件人应当事先与快递企业协商快件寄递方案,从而有利于快件的妥善寄递;快递企业需要相应变更快递服务承诺的,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此外,针对快递企业因破产、转产、停业,未妥善处理已收快件便停止快递经营业务,从而造成快件积压、延误的特殊情况,《办法(草案)》明确赋予市邮政局进行紧急处置的职权,要求邮政企业或者其他快递企业应当服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处置突发性快件积压事件时的统一调度,及时运递积压快件。

【审议意见】快递是市场化发展和运作的,对于积压的快件,首先应是企业本身的责任,直接由政府插手不妥,而且该规定有两处需要研究,一是本市已经实现了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用邮政普遍服务的资源去介入快递业务,既与目前分业经营的现状不符,也会影响到邮政普遍服务;二是一旦造成快件积压的企业无力承担紧急处置的费用,如何对接受统一调度的企业作出补偿,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5

 

一、提升普遍服务能力水平

 

以农村和边远乡区为重点,加强普遍服务网点、邮路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普遍服务和网络服务能力。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要更加突出普遍服务包容性和均等化的特征,统筹推进村邮站、城乡局所、邮政服务进社区和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等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邮政基础网络

 

调查研究全省邮政营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邮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新增和改造。加强农村邮政物流体系建设,整合云南省农村邮政现有终端资源,完善农村邮政服务网络,提升邮政基础设施水平。丰富服务功能,强化农村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功能;完善传统的农药农资配送服务功能;推动建立“三农”精益物流服务功能。构建覆盖城乡、惠及民众、方便快捷、多方共赢、独具云南省地方特色的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邮站、便民服务站以及小区信报箱、智能包裹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改善投递服务能力

 

增强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和服务能力,提高党报党刊发行及投递服务质量。加大投递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邮政通信服务,通过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人员素质。优化投递作业流程,加大机动车投递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缩短投递时限。进一步拓展末端投递渠道,做好“最后一公里”投递保障。加强邮件转接工作,提高邮件直投到村比例,缩小城乡和各县区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进邮政创新改革,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用邮需求的变化,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和改革。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是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创新改革的突破口。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农村物流运作模式。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跨部门共建共管、跨行业联营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进“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支持邮政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区,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

 

二、加速快递服务创新升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标准》为指导,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快递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大发展、上水平,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一)推动关联产业深度协同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机遇,深化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通过电商带动快递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快递企业通过完善代收货款、验货签收、快件保险等服务规范,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快递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优化快递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发展跨境寄递业务。

 

鼓励快递企业切入云南省本地制造业供应链,提供专业化的流通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发展分销配送、供应链服务和一体化快递,建立并加强与制造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效率,实现两大产业共生共赢、共同发展。

 

推进全省快递企业与交通部门的协同发展,强化快递与交通业的优势互补,实现政策共享、资源整合、平台共建,发挥行业资源的最大效益,交通部门为快递企业提供专线服务,快递企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本省交通业发展,交通运输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利用各自的站点、网点资源优势,相互代办业务,并努力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互惠互利。

 

(二)加速快递企业技术创新

 

强化快递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用技术创新驱动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快递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推广自动化分拣、智能化终端服务、机械化装卸、绿色化运输与包装等技术设备在行业的应用,逐步提高快递作业的自动化水平。推动快递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核心动力从大规模要素投入向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及创意的应用转变。

 

(三)引导快递企业发展方式的创新升级

 

在快递服务领域中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战略合作、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扶持一批实力强的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高层次的价值竞争,向不同目标市场提供差异化的快递服务,向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以客户服务体验为依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积极发挥云南省作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云南省快递物流园区的布局和建设,鼓励企业进驻物流园区,将快递物流园区的建设作为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的新模式。

 

(四)加强快递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云南省快递企业建立人才队伍管理培养机制,提升人才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狠抓职业培训,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鼓励快递企业针对高、中、低层员工积极探索开展早会培训、日落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多层面多形式的企业内人才教育培训。

 

积极推动云南省快递企业和云南省本地的职业院校联合协作,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灵活方式开展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加现代快递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能型管理和操作人才供给,大幅度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快递企业通过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推行部分关键岗位市场化、职业化,积极培养和重点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快递市场变化和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发展

 

充分利用云南省毗邻越南的区位优势,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与邻国越南在邮政快递领域的合作。拓展国际服务网络,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支持快递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引导快递企业开发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例如,为越南、缅甸、老挝的企业处理订单、代收货款、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采购产品、甚至成为东南亚国家的企业在中国的总商。鼓励快递企业从跨境旅游等临时性的国际快递需求入手,加快建设自主国际快递网络。在边境口岸建设国际邮件互换站,支持云南省相关邮政网点和快递公司与越南、缅甸、老挝公司的合作,构建国际邮件包裹快捷便利的交换平台,完善快递物流进出境业务快速通道的建设,推动完善邮件快件在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越南河江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推动寄递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物联网的协同发展。

 

四、提升邮政业监管效能

 

在全省构建高效有力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使邮政监管工作“高效、务实、健康、有序”运行,保障邮政业长效安全的发展。

 

(一)事前政策支持

 

在《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邮政条例》及已有的《云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预案》等配套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邮政业发展实际,配合国家、省级邮政局,积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云南省邮政业相适应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为云南省邮政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突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有关邮政用地、信报箱建设、普遍服务亏损补偿、禁毒专项资金等政策。在快递方面,协调税务、海关、公安、交通、金融、土地管理等部门加快制定快递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围绕云南省邮政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邮政业法治理念,提升快递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邮政管理依法行政,邮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用邮。

 

(二)事中执法检查

 

贯彻落实《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完善快递业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加强和加盟企业管理。

 

加强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情况,建立由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抽查制度。加强云南省快递业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随意压价行为。在全省建立包括省物价局、省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等行为。

 

保障行业安全监管,探索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寄递渠道综合治理。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邮政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强化寄件人、寄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探索研究制定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管理办法,强化寄递渠道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寄递渠道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边境口岸等特殊地区进出快件的安检措施。

 

(三)事后考核评议

 

在全省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加强申诉与市场执法的业务衔接和执法考核评议,进一步完善12305、局长信箱、网络媒体等申诉渠道。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6

(一)坚持“四个强化”,精心组织部署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到位。行动之初,我们深入学习领会省局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形成共识,即:从“三保行动”入手,保障两节期间市场干净受控,保障为卷烟经营打出更大空间,保障为今年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创造先决条件,着力向专项行动要市场、要销量、要实效。

二是强化方案制定到位。在省局方案框架内,制定了“保两节、保空间、保本色”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区局、县级局和稽查大队的行动目标,细化行动任务、重点检查对象及行动步骤等内容,并在省局规定动作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自选动作,即:统一启用非法寄递打击新方法,统一运行市场监管系统新功能,更加清晰了专项行动的目标性和指向性。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到位。强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运行联合打假、联合打私两个协作机制,三家负责人总体协调,办案人员随时沟通,共同召开联席会议5次,共享线索信息资源,共同查市场办大案,为专项行动不断扩大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强化重点排查到位。我们立足两节期间市场特点,聚焦涉烟违法行为易发的场所,采取系统数据、检查信息及举报信息等分析方法,确定物流快递、重点部位(早市、集贸市场)、重点商户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了梳理,共计梳理出重点检查对象1366个,其中,物流快递321个,重点部位128个,重点商户917户,为针对性开展集中整治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突出“四个着力”,提升整治效果

一是着力落实市场监管新措施。我们以市县两级各稽查中队为单位,依托市场监管系统的“自定义区域管理”功能,根据梳理出的重点商户,建立重点监管区域共计343个,其中,销售大户区域92个,烟酒茶商店区域67个,有违规记录商户区域135个,省际间、市州间商户区域49个。检查中,我们对重点商户区域提高检查频次,针对性开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累计检查商户4千余户次,从商户中办理销售“假私非”案件22起,同时每天坚持对早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开展早晚巡查,有效加强了市场日常监管和元旦市场监控,进一步增强了检查实效。

二是着力探索快递监管新办法。我们针对非法寄递线索大幅增多的情况,探索并实施《吉林市局案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大要案件办理。着力强化线索收集,我们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从微信、快递、物流、互联网数据公司中发展举报信息员,组织基层单位收集并上报大要案件线索和跨区案件线索,加强线索的整合分析、统一处理;着力强化联动办案,我们实行查办案件包保制,组织稽查支队下设的三个稽查大队对应包保各区、县局的大要案查办工作。稽查支队指导两个县级局,深入追查快递案件背后的线索,进一步捣毁藏匿假私卷烟窝点,破获了2起5万元案件;着力强化普法宣传,稽查人员向物流快递从业人员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使物流快递从业人员提高了配合检查和守法经营的意识。专项行动以来,我们累计收集大要案件线索、跨区案件线索12条,其中7条已办成万元以上案件;累计办理利用物流快递非法寄递案件86起。通过线索整合研判,案件查处更及时,清理打击更有力,以非法寄递为主的不法涉烟行为受到严厉整治。

三是着力实现网络案件新突破。按照省局“建机制、堵源头、打团伙、管市场”的工作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对一起在早市销售假私烟的案件深入追查,于1月9日成功侦破了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1•09”利用微信销售假私卷烟网络案件,在吉林市、广西东兴市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其中,已判刑1人、逮捕2人,总涉案金额达158.1万元,进一步提升了专项行动的震慑力。此案特点突出、案情较大,涉案嫌疑人经常利用微信销售假私烟,涉案地域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此案继去年列入公安部“云端战役”并取得初步战果后,近日,我们向省局作了专题汇报,下一步将协调公安部门进一步发起“集群战役”,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同时申报公安部督办案件。案件的显著战果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强烈反响,上周,市公安局联系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报道此案侦破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后,我局配合进行了采访报道。

四是着力推进监管改革新进展。我们在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坚持监管领域改革不放松,助推专项行动综合管控效果。深入推进合理布局修订工作,围绕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召开5次专题会议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已着手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目前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初步定于春节后协调市人大、工商局等部门召开听证会,于3月底前公布实施。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双随机”方面,去年6月份以来,我们建立了“随机抽查周工作机制”,即: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满周,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辖区商户10%以上的比例随机抽取商户进行检查。1月份,全地区累计抽查商户2193户,有效清查了监管盲区。在“一公开”方面,由于“吉林市政务公开门户网站”一直在升级改版,导致我们前几个月的随机抽查结果无法公开,近日该网站改版完毕,市局本级自本月起公开了检查结果,同时,我们指导各县级局联系当地市政府网站,争取2月份全部实现公开。深入推进证照管理工作,我们依据本地方法规,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省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要求,自去年7月以来,我们累计审批准予许可1124个、不予许可118个、注销许可1758个,有效加强了许可证管理。按照省局工作要求,梳理排查出证照不符商户9902户、无照有证商户2888户,下一步,我们将协调工商局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二、存在的不足

回顾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办案措施持续发力,打击效果持续增强,协作机制作用充分发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省局的总体要求相比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商户违规案件还不够多,商户异常情况分析的准确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于地址不详或人名虚假的快递单,我们深入追查的办法还不够多;三是对《省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规定的个别概念把握还不够准确,比如,《负面清单》规定“对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不予发证”,对于“一定距离”应理解为直线距离还是合法行走距离还不十分清晰。

三、当前市场形势及下一步打算

结合两节期间特点,我们分析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各类涉烟案件,初步洞察了市场新趋势,主要体现为“三个明显上升、三个明显下降”。一是非法寄递案件明显上升,早市等其他渠道的违法经营案件明显减少。在我们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111起案件中,来自早市等重点部位1起,占比为0.9%;来自窝点1起,占比为0.9%;来自公路运输1起,占比为0.9%;来自持证商户22起,占比为19.8%;而来自物流快递多达86起,占比达77.5%,物流快递已成为假私卷烟流转的主要渠道。二是假烟数量明显上升,走私烟数量明显下降。专项行动以来,在我们查获的31.2件违法卷烟中,假烟有24.7条,占比为79.2%;走私烟有1.4件,占比为4.5%;真烟有5.1件(包括非渠道真烟、本地串码烟),占比为16.3%。而且,假烟一般为仿真度较高的高档品牌。三是乡镇农村大要案件明显上升,城区大要案件明显下降。在我们办理的7起万元以上大要案件中,本级案件有3起,涉案卷烟总标值4.7万元,而县级局案件有4起,涉案卷烟总标值达30.4万元,且其中2起是5万元案件。表明不法烟贩已把目光投向地域较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县域农村市场。

针对以上市场形势,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着力突出打假打私工作。探索建立与邮政部门的协作机制,有效查处利用物流快递非法运输假私卷烟案件。巩固与公安、海关建立的良好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打假破网新措施新办法,强化对有价值线索的分析研判,深入侦办跨多省销售假私卷烟的“1·09”网络案件,重点打击利用微信、QQ等互联网络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继续加大打击假烟、走私烟力度,提高网络案件侦办水平,争取进一步增强专项行动震慑效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7

2014年全市邮政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是:以“规范提升、落实创新、融合发展”为总体要求,以打造“一个活动”、建好“两支队伍”和提升“三项能力”为工作重点,即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题,以建好邮政管理工作执法队伍和邮政快递行业人才队伍为根基,着力提升普遍服务、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的能力,全力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4年,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群众路线为主题,着力提高民生意识

(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科学制定《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市委作出的“严明纪律、整治”十条规定为切入点,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决反对“”,抓好“四查四纠四兴”,围绕邮政业发展、服务质量、工作效能等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明确学习教育、查找问题、整改落实等各个环节的重点任务,坚持领导带头、全体参与,优化实践活动形式,丰富实践活动内容,深化实践活动成效,切实提高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本领。

(二)组织开展第二批公务员实岗锻炼。把实岗锻炼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坚持一线锻炼干部、一线培养干部,让机关工作人员贴近群众、走入基层,在艰苦困难的工作岗位上磨砺品质,熟悉掌握一线操作技能,搜集基层鲜活信息,增添积累群众工作经验,不断提高邮政管理人员服务基层效能。

(三)深入传播行业正能量。切实抓好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的教育宣传,利用公众媒体、局网站、《邮管》等平台,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深入宣传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成效,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掘生动典型,组织市“十佳”优秀快递员评选、“最美乡村邮递员”评选等活动,在全社会弘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的良好风尚,为邮政快递行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及时有效地向省局报送群众路线活动及日常监管中的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与地方媒体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切实提高行业宣传成效。扎实推进政务公开,构筑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展示邮政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

二、以队伍建设为根基,着力提振行业形象

(一)积极打造学习型机关。把2014年作为“能力提升年”,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干部培训,组织开展以“提升能力、创新思维”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提升干部队伍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执法业务培训,邀请执法单位领导专家开展执法专题讲座,让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文书、办案程序、调查取证等知识技能,加强与相关执法单位的协调联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行为规范、勤勉尽责的执法队伍。继续开展“互帮互学、轮流授课”活动,积极开展党支部集中学习和工会活动,推动机关学习常态化,把学习教育与群众工作联系起来,深入开展工作调研与交流,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二)全力促成校企合作。积极与相关高校对接,开设快递服务专业,科学设置相关专业课程,与市邮政快递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为企业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储备一支邮政快递行业人才队伍,促进快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协调发展,不断增强邮政业的创新活力。

(三)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宣贯。继续开展“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通过专家授课、组织答卷、全行业普法教育等系列活动,普及快递业法律法规,提高快递队伍素质,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举办快递业职业技能大赛,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巩固法律法规宣贯成果,促进快递行业规范经营。启动全市邮政业满意度调查,加强与快递协会、媒体、消协等协作,做好服务监督。

三、以城乡统筹为目标,着力优化普遍服务

(一)完善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立邮政普服管理应用系统,通过短信平台、文件接收和事务交办等应用功能,对邮政普服工作进行全数据化管理,详细掌握邮政企业基础台账、图像音频、日常检查、历次整改情况等资料,形成完整管理档案记录,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程度。加强与民政部门及邮政企业合作,充分利用“苏邮惠民”连锁店与农村社区资源,启动村邮站建设,将村邮站建设与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整合实施,使其成为邮政行业各类便民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加强住宅信报箱建设管理。把住宅信报箱建设作为一项普惠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进一步规范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和验收流程,加强与住建部门、邮政企业的沟通对接,确保全市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含辖市区)一律配套设置信报箱。严格设计标准,把好建设关口,与城镇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调一致,将信报箱作为住宅配套设施列入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加强与信报箱生产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协商,明确信报箱管理和维修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

(三)争取与交通、邮政快递企业实现战略合作。积极融入大交通格局,争取与市交通运输局和邮政企业三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利用全市交通运输资源,发挥客货运网点和邮政网点、邮运网络各自优势,拓展邮政服务网络,在资源利用、业务办理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和行业转型发展。

四、以依法行政为抓手,着力完善市场监管

(一)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开发并应用《邮政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开发快递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收集快递企业基础资料、图像音频资料、快递企业参加会议情况、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各项材料上报情况、历次整改情况等,形成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工作,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常态化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快递市场经营主体。

(二)积极破解快递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充分考虑群众收件实际困难,健全完善快递服务网络,延伸快递服务触角,积极与全市高校园区和重点社区对接,在高校和社区等收寄量大的场所设置“快递驿站”,切实做好快递末端投递服务工作,促进快递服务规范化、安全化管理。与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门沟通对接,力争在新建小区等收寄量大的场所,设立一定面积比例的快递服务用房,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快递收寄需求。深入实施快递车辆“畅通工程”,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推动快递集散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重点研究推进市快递园区(集散基地)规划工作,完成邮政枢纽、邮政速递物流、韵达等快递企业分拨中心建设,主动协调推进落户的韵达集散中心项目建设,积极为我市现有分拨中心和集散中心争取政策支持。引导全市各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技术、设备等投入力度,提升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的能力水平。

(四)切实加强行业统计。组织实施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完善《快递服务企业统计管理台账》,积极争创统计示范点,强化统计培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行业经济运行分析,规范邮政行业统计信息报送,确保各统计对象真实、及时、全面填报信息。

(五)充分发挥快递协会作用。积极发挥快递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市快递行业规范,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协会活动,引导企业有序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以检查执法为保障,着力强化安全责任

(一)全面加强检查整治力度。建立普遍服务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贯彻落实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在服务资费、网点分布、服务水平等方面加强监管。启动邮路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安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继续严格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销毁备案制度和预警制度。继续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加强对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整治,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标准化门店建设,努力实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向“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转变。

(二)全面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切实加强寄递渠道安全保障,积极配合做好邮路禁毒、反恐、扫黄打非等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启用收寄验视章,对收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从源头把好安全关,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任务。

(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邮政业作业场地监控系统,与市邮政、快递企业分拨中心设备联网,实现全年全天候实时远程监控,坚决遏制野蛮分拣、收寄延误等影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推动快递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行业应急管理预案和工作标准,增强旺季安全生产应对能力。继续深化行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快递业消防安全演练,大力营造全员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以管理服务为己任,着力加强自身建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8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

,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第四十条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

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六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

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0

据报道,山东邮政管理局对圆通山东加盟商捷顺通的处罚是“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8万元”。致死一人不过罚款区区2.8万元,恐怕无关痛痒。2012年10月,圆通就因在南航飞机自燃事件后,因为违规邮寄易燃易爆的锂电池被取消二级航空货代资质。时隔一年,竟然再次出事,这是否也显示现行法规对快递违规寄递危化品的惩戒缺乏力度?

“法不明则不治,令不严则不行。” 快递安全事故的出现,责任一在企业,二在从业者。但从整个快递市场看,更大的问题出在本应为行业规范发展保驾护航的法制设计上。企业如车,做企业如驾车,没有企业家愿意半路翻车。但是法制轨道没建好,谁能保障在崎岖路上不抛锚甚至翻车?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七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九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快件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

封闭式的小型货车或者小型客车作为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运递快件时,可以通过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递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并经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向用户销售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

(三)伪造、变造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伪造或者冒用快递专用车辆标志牌;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信报箱;

(六)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向邮筒、信报箱内投掷杂物、污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有关寄递业务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健全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用户申诉制度和举报查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对邮政、快递企业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用户利益和邮政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责,持证上岗,公正执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民楼信报箱竣工验收,或者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备信报箱竣工验收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变更等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2

(一)快递行业的概念

快递是指专门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从发件人处接受需要运输的快件后,根据发件人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将物品交给指定的收件人,实时监控运输的全过程并能够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查询的门到门服务。一般的快递包括商业文件快递和包裹快递两类,其中文件快递主要有商务信函、银行票据、报关单据、合同、标书等,文件快递重量级体积小,时间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的收费标准,文件快递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商务客户。与文件快递相比,包裹快递体积重量较大,对时间的要求较为宽松,因此其收费水平较低,企业资料、商品样品、零配件等均为包裹快递。

(二)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

2015年,快递行业业务收入完成2769.6亿元,较上期同比增长35.4%,快递行业业务量完成206.7亿件,较上期同比增长48%。快递行业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8%,比上一年提高了4.7%。

通过表,可以发现我国快递行业近几年快递营业收入和营业量都在快速增加,而业务量的增加速度比业务收入增长快,单价呈下降趋势。一方面,物价和服务质量是呈正相关关系,即服务质量越好,物价越高;另一方面,快递单价不断地下降说明了市场竞争程度激烈,企业间通过降低服务成本来获取市场份额。综上所述,我国快递行业在高速发展中,但快递行业服务质量问题依然不减。因此,对快递行业现状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快递行业发展的问题

如下表,随着快递内部服务问题不断爆出,申诉件数急剧增长,快递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服务质量问题越来越严重。

二、快递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快递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尤其许多民营的快递在此期间迅速崛起,如:顺丰,申通,圆通等等。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逐渐凸显,快递行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剧烈,许多快递公司打起了价格战,比如2012年5月4日,中邮速递上市获批,中邮速递在广州等地打起了价格战,掀起了新一轮的价格风暴,使快递企业竞争骤然变大。许多快递公司为了生存,降低成本,采取很多方式,比如:招聘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服务意识淡薄,也就产生了申通快递暴力分拣事件。我们主要从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来分析快递行业发展现状问题。文章从快递行业市场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快递行业的市场结构从快递公司之间在数量、份额、规模以上的关系来分析快递行业的竞争形势;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几项指标的分析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市场份额

快递行业的市场份额是指行业内单个企业的各项数据占行业相应数据总额的比重。可以用排名前十的资产份额来分析快递行业的市场份额状况。从该表可以看出第一和第十的差距也不大,排名也时常发生改变,说明快递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

(二)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绝对发和相对法。第一种方法包括行业集中度指数(CRn),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海娜-凯指数(HKI)等;第二种方法主要有基尼系数及厂商规模的对数方差和包括洛伦茨曲线法。第一种方法主要衡量行业集中度,第二种方法主要衡量行业的差异性。在此论文主要用第一种方法来研究行业的集中度进而了解行业间的竞争程度。

其中,n表示最大的几家快递公司,N表示该行业快递的总数,Xi代表i家快递企业所占的份额。测定CRn所选用的n值不同的,如表主要测定指标CR4、指标值CR8,即测定快递行业前四、前八的企业在相应项目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从上述表可以看出快递行业的市场集中不高,而且市场集中在缓慢提高,但是在2012年行业的集中度还出现下降,通过市场结构说明快递行业并没有形成垄断局面,而是陷入了过度竞争的局面,在恶性竞争中浪费许多资源。

(三)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指进入某一特定市场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的总和。对快递行业而言,进入壁垒主要有:政策性壁垒和产品差异壁垒、规模经济壁垒。

1.政策性壁垒。按照该行业的法律规定,快递公司的准入标准较高,但是快递行业监管执行难度较大,出现监管混乱甚至部分快递业务没有得到监管。所以实际上的准入标准要比法律规定的准入标准更低,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良竞争和质量问题频发。因此快递行业的进入壁垒小,许多规模小、经营不正规的企业也进入了快递行业,给快递行业带来恶性竞争。通过设立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阻止一些脏乱差的快递企业进入快递行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2.产品差异性壁垒。快递行业指员工将顾客的物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好的送到顾客指定的地方一种服务行业,因此快递行业的差异性不大。快递市场上的企业正因为彼此的差异不大,所以许多快递企业降低服务质量、降低市场价格、欺骗消费者,获取经济利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自己的物品的安全性、及时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对快递员工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也在提高。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来换取服务质量,因此企业通过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能够增加快递行业多样性,实现快递行业的良性循环。

3.规模经济壁垒。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快递行业前十的企业虽然都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最佳的规模,从动态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快递企业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说明快递企业的规模还在平均可变成本曲线的左侧,快递行业的规模经济壁垒尚未形成。

三、快递行业的市场行为

快递企业角度,潜在进入快递企业的员工和在位的员工保持一致的情况下,π>0,说明潜在的企业选择进入行业。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潜在快递企业进入后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增加业务量,另一方面降低可变成本,既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长,也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因为企业对进入快递市场有动力,随着快递企业的不断地进入该市场,使该市场企业数目不断增加,导致该市场的恶性竞争激烈。

综上所述,快递行业在消费者和企业双重推动下,出现市场失灵,恶性竞争激烈,产生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

四、快递行业发展对策

(一)加强监管,规范市场

2009年9月出台的《快递行业经营管理许可办法》中规定对不符合经营范围和从业条件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进行清理,对为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责令限期补办,到期未能办理的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措施;对无证照经营的,将依法查处,将有条件但是无证经营者和超范围经营者引入正常经营范围。在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提高了快递行业的准入标准,淘汰公司规模小,服务质量差的快递公司。

(二)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一,引进和培养高级的相关人才。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来吸引高校内、社会里快递专业的人才,同时企业可以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为企业源源不断输出企业需要的人才,还可以普遍提高企业员工文化素质和企业员工的操作技巧。

第二,根据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只要环节中某一个环节服务不到位、不标准,就将影响整个服务质量,所以建立全面服务质量管理,是抓好每一个环节,最后才有良好的服务质量。

第三,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要与其贡献度挂钩,将快件按照是否参与投保、体积大小、质量的轻重、金额的多少分类,不同种类的快件与快递员工的薪酬挂钩的程度也不一样。

(三)整合资源,协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快递市场的企业差异性不大,竞争很激烈,但快递的关联性行业的竞争性不大,企业可以与关联性企业签订长期合同,整合关联行业的资源。一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1.前向性关联企业合作。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并非所有网上虚拟商店都有自己的配送系统,企业可以和相关的店铺签订合同,在保证共赢的前提下,可以保证订单源源不断,还可以阻止其他企业进入。

2.后向性关联企业合作。企业中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底子薄且资金匮乏,无法独立建立整个城市的配送系统。每个城市都有完整的交通运输系统,企业可以与城市交通系统、地铁、城际铁路运输系统签订合同。这样企业通过整个系统整合资源,就可以节约运输成本,也为其他企业增加收入,还可以提高快件运输速度。因此企业在运输成本上具有优势。

因此,快递企业与前向性企业、后向性企业应该采取更紧密的合作,资源共享,利用各自的优势互惠互利,真正实现产业链一体化。

五、结论

中国快递行业处发展阶段,存在许多恶性竞争、服务质量低的问题。近年来快递行业的业务量及业务收入都以48%增长率增长,发展前景依然很好。快递业要想获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首先要规划好发展战略,对内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整合资源,协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与关联性产业紧密合作,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实现产业一体化;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阻止不良企业进入市场同时淘汰脏乱差的企业。最终保证我国快递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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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顾晨.中国快递行业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商贸,20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3

第二条  建立健全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三条  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制订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五条  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第六条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本企业员工收寄快件时,应做到向寄件人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确认系国家规定的非禁寄物品后,方可收寄;对用户拒绝验视的,做到一律不予收寄。

    第七条  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企业网络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和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一旦发现可疑寄递物品或其他安全事件,将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先行做好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二〇九年四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省邮政管理局,一份留企业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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