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1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管覆盖率(由市局、县区局和乡镇街道共同完成监管)达100%,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

    2.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3.事故调查结案率达100%。

4.“双随机”抽查事项达到监管执法事项的100%;

(二)主要任务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特殊时段监督检查、季节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随机抽查,对查出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中央、省、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严格实施源头管控,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行业重点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应急管理的基本盘、基本面,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跃升和现代化进程。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编制规定(室秘发〔2019〕52号)中相关科室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室人员: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3人、行政审批科2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2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人、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5人、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3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2人、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3人,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共计29人。

因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特殊要求,其计划单独制定与实施,故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不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科室人员统计范围之内。市应急管理局去除因病休息1人,实际在岗行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科室人员23人,占在册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科室(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除外)24人的95.83%,符合相关规定。

(二)总法定工作日

根据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所考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有关规定,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实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23=575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1)。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2688个工作日(详见附件3)。

(四)非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2622个(详见附件4)。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750-2688-2622=440个(详见附件2)。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重点检查工作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见附件5-10);

2.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306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69.55 %;

4.时间安排:全年。

(二)一般检查工作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见附件5-11);

2. 对一般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134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0.45 %。

4.时间安排:全年。

四、监督检查重点

(一)做好各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依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做好监督检查

1.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风险排查与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督查和“回头看”活动,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监控危险源、建立管理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3.针对相关行业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暗访抽查、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4.参与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5.强化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及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各县(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等。

(四)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后评估。

(五)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分管局长要督促各科室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细化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批准后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保证监督检查计划的顺利完成。因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检查内容变更或生产经营单位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等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对本计划调整,并经局讨论通过后,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二)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权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要采取计划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时,既要做到按计划内容进行,又要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公开工作。检查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督处整改,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落实好“回头看”形成闭环监管。要将检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将定期形成阶段性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必要的执法记录和音像资料,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存档备查。

加强信息化监管执法,运用“互联网+执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四)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力量,发挥整体合力作用。考虑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分布实际情况,实施监管执法力量统筹安排。根据检查需要,充分利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资源,合理调配执法力量,满足监督检查需要。局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要对各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需求进行调度。科室间要密切联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共享。

(五)严肃监督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相关业务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将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内容,推动监督检查计划的有效施行。

(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监督检查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服务,及时宣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保证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营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助力抚顺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

1.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2.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3.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4.2021年度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5.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监督检查计划

6.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7.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8.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9.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监督检查计划

10.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项目内容

总法定工作日

其中:

监督检查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

工作日

5750

440

2688

2622

 

附件2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科室名称

工作日

重点检查

一般检查

小计

1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9

 ——

9

2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42

72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24

 36

160

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8

44

112

5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6

12

78

6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9

——

9

合计

 

306

134

440

 

 

附件3

   

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60

305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00

2

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140

 36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3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2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0

4

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0

 60

5

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17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6

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140

行政审批科

110

7

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78

189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11

8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141

693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40

9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5

133

行政审批科

1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30

10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4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3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8

合计工作日

2688

  附件4

2021年度安全生产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机关值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0

 381

行政审批科

5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5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

2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55

 896

行政审批科

27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10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1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0

3

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24

行政审批科

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7

4

参加党群活动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60

 431

行政审批科

3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72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4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5

5

病假、事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21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5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0

6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0

 372

行政审批科

55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0

合计工作日

 2622

附件5

 

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随机抽取1家非煤矿山企业

非煤矿山

1

二季度

3

2.随机抽取1家危化企业

危险化学品

1

三季度

3

3.随机抽取1家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

1

三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9

附件6    

 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2

三季度

4

四季度

2

②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2

四季度

2

2.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市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尾矿库

1

二季度

2

②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

一〇一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④抚顺罕王傲牛小庙沟尾矿库

尾矿库

1

三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0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8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6

4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10

2

④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⑤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⑥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四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42

 

附件7

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

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

6

一季度

4

二季度

8

三季度

4

四季度

8

②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③抚顺北天集团化工公司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④抚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

3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⑤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销售分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⑦抚顺矿业集团氮气分厂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⑧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⑨抽查市局直管加油站

危化经营

8

一季度

16

四季度

16

(三)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⑩抚顺凯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124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清原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②新宾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2

③东洲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家)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1

④望花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⑤沈抚新城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⑥顺城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⑦抚顺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⑧新抚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6

 

附件8

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4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建材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②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③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④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机械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68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5

机械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2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1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4

1

④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1

⑤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⑥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⑦望花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烟草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44

附件9

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

领域

检查

次数

时间

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3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2.上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后评估)

①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

建筑

1

二季度

15

②抚顺钢铁公司

冶金

1

二季度

15

③抚顺坤仪运输有限公司

运输

1

二季度

15

合计工作日

66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1

②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2

③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12

 

 

 

 

附件10

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抚顺市新抚区成龙职业培训学校

培训机构

1

二季度

3

2.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三季度

3

3.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四季度

3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2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健全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各项反腐保廉制度,科室内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抓好制度的落实;加强权力运行风险重点环节的制约和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决纠治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树立“高效、廉洁、负责”的良好形象;完善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加强执法教育、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监管效能。着重加强行政执法技能、电脑操作技能、法律法规专业化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升监督员履行监管职能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开展队伍学习教育活动,全科争当业务骨干。定期组织开展有益于监督员身心健康、锻造团队协作精神的各种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激发监督员的工作激情,全面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队伍活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团结向上、锐意进取、平安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规章制度,提升监管效能

实现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我们将在正确处理好传统监督模式的基础上,找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切入点,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卫生安全监督工作向现代化监管升级的转变,监管模式从单一模式向复合模式升级的转变,监管对象从个案执法向规范行业经营和信用管理升级的转变,监管方式在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向标准化综合管理转变,监管层次从低端监管向高端监管服务转变,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做到(1)整顿与规范并举;(2)打击与扶优并重;继续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坚持日常巡查监督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联合各方面的执法资源,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切实加大违法成本,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环境。(3)探索和创新并进,明确监督重点,勇于创新,敢于探索,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4)建立健全科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调与其他科室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按照“巩固、规范、提高”的方针,坚持不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是最为突出的民生问题,是我科的重点工作,我们将按照“巩固、规范、提高”方针,全力推动餐饮服务卫生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继续严格坚持食品安全监督卫生安全指标要求,以强化日常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和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卫生监督程序;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1、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力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饮单位的餐饮食品安全。探索提高食品快速检验检测能力的有效方法。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

2、重点对餐饮服务单位原料索证、加工经营场所、加工操作环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消毒等内容进行检查,定期实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完成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测工作。

3、科内也将不定期对劳动纪律、监督笔录、(pos机)等监督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档案、工作计划、工作小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科内监督频次和覆盖率信息公示,逐月完成量化考核。

4、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投诉工作做到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及时上报各项工作的信息,每项工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年底按时上交归档。按时完成每月工作,上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

5.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档案的立案、建档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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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续适时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组织培训工作。

7.努力提高卫生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一岗双责制,把管辖区内的单位落实到人。科长每月不少于2次对监督员依照公务员考评制度实施督察,作为考核依据。

8、落实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今年对管辖区的餐饮单位,依据“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实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9.服从上级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临时性监督监测任务,做好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防止食源性疾患及食物中毒的发生。

(2)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3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政策、法规,依据《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拟定容貌、村镇建设的政策及规定,并实施监督。

2、依据《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在形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3、负责制定容貌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设施户外广告批准设置后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全区(包括乡镇村)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与管理。

4、负责城容貌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区绿化、美化、亮化进行检查、督促。

5、负责管理全区容貌管理工作的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6、负责城区霓虹灯、标示牌设置、门头广告的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设装修,改变原用途,另开门窗,设置雨篷等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材料及渣土运送的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设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的监察管理工作。

7、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机关内设职能科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

(1)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有关文件的起草和相关会议的组织;

(3)负责机关的后勤管理;

(4)负责档案、计生、保卫等工作。

2、容貌管理科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区容貌管理规划和城区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所属大队的容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

(3)负责容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执法文书的请领、使用、保管、发放,并对文书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的登记、统计、建档等工作;

(6)负责接待有关业务方面来信来访,并建档立案,转交有关大队查办,并负责督办答复结案;

(7)负责本科室有关业务范围内的文件起草、转发等工作;

(8)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3、法制宣教科

(1)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本单位的管政治、业务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先进典型人物、事件的表彰;

(4)负责推广容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方法;

(5)负责容、村镇建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7)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8)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9)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10)承办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各执法大队的执法活动,监督容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管理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

(11)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4、政工管理科:

(1)负责全局的党建工作及所属大队党群工作,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督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密、工会、共青团工作;

(2)负责党员学习培训党员发展计划,制定党支部,精神文明等各项工作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党员目标化管理并指导所属大队党建和党员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双拥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

(5)负责局管干部(副科级以下)考核、推荐、任免、培训、管理工作及各科室大队班子考核;

(6)负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5、财务科:

(1)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做好全局办公费用的预算请领、决算及人员工资的发放;

(2)负责所属执法大队的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罚没款票据的请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6、城区综合执法大队、金桥执法大队工作职能

(1)负责本辖区容貌的日常清理整治工作,不符合城容貌标准的违法违章建筑或者临时设施。

(2)依据《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使本辖区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能

(1)负责辖区的村容村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未经审批违法违章建房的监督与控制工作;

(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执法机动大队工作职能:

(1)负责全区城管理、村镇管理中突发、特殊事件的处理;

(2)负责局领导指派对全区重点工程、工地的管理、协调、查处任务;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4

为依法有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大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安全生产持续向好稳定态势。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在县局党委坚强领导下,坚持系统思维和数字赋能,牢牢抓住遏制较大以上事故这根主线,扎实推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我县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县夯实应急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精准执法”为原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科学合理编制县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2021年11月底前,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双随机监管率、任务完成率、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双随机监管事项覆盖率100%、应用信用监管率90%、跨部门执法率35%。

(三)主要任务。

1、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总结往年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依法科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按照计划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计划内的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在履职中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选择性、随意性和重复性检查,牢固树立监管单位法律权威和良好的服务形象。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检查的核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3、健全协同检查机制。完善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和乡镇级安全生产执法单位之间的协同检查机制,以解决执法力量不均衡、对检查对象情况不熟悉等问题,充分发挥实际执法效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干扰。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4、促进规范监督检查。进一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继续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实施。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执法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检查情况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抽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事后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过程信息应按要求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系统,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截止2021年2月底,县局机关在册执法人员10人,按不低于80%计算,纳入计算的执法人员数量为8人;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在册执法人员13人,按不低于90%计算,纳入计算的人员数量为12人。合计纳入计算执法人员数20人。2021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全年总天数365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0天)。因此,2021年总法定工作日为5000天(20人x250天=5000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21年我局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520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参加党群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21年我局非执法工作日为124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它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经测算,2021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0天(总法定工作日50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3520天-非执法工作日1240天=240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天(含路途时间)测算,2021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21家,重点检查企业比例不少于60%,按照《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以下简称《检查计划表》,附件1)组织实施,《检查计划表》包括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检查企业。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2021年,列入重点检查的企业73家(附件2),重点检查企业率60.33%,其中,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10家,非煤矿山企业7家,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22家,采掘施工企业4家,其他风险较高的工矿商贸企业(三场所三企业)21家,机械制造企业7家,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2家。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根据规定,全年安排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9.67%,一般检查单位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任务并结合工作重点随机产生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一方平安的重要手段,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政策法规科要切实发挥计划实施的牵头督促作用,科学依法有序推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科和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等执法单位要切实落实检查责任,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列入重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计划顺利有效实施。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通过县、乡镇、村级网格三级联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三场所三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避免失管漏管。在检查中,把激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观能动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核心任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和检查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计划任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升管理能力,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实现本质安全。

(三)数字赋能,规范执法。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做好数字赋能文章,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确保权力正当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优化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强化上下级部门检查联动,提高问题检出率和检查处罚率。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在落实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要主动开展情况分析和效果评估工作,好的做法应及时宣传推广,有存在问题的,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附件:1、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

2、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

序号

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数量

抽取类型

责任科室

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联合抽查监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2月份

抽查47家

定向

基础科

2

基础科年度监督检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3-11月份

抽查12家

定向

基础科

3

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喷涂作业、金属冶炼企业

3-11月份

抽查12家

定向

基础科

4

非煤矿山(含采掘、勘探、尾矿库)

非煤矿山企业

3-6月份

抽查11家

定向

基础科

5

机械制造行业

机械制造企业

3-11月份

抽查7家

定向

基础科

6

监察大队监督检查

一般工矿商贸行业领域

3-11月份

抽查32家

定向

监察大队

附件1:

 

附件2: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检查对象

行业领域

责任处室

1

泰顺金菱萤石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2

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3

泰顺县和昌石材责任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4

泰顺县宏泰石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5

泰顺县华日矿治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6

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7

泰顺县双临绢云母矿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8

中石化沐峰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9

中石化东门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

中石化南门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1

中石化仕阳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2

中石化司前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3

泰顺县鑫泰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4

泰顺泗溪加油站有限公司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5

泰顺筱村有加油站有限公司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6

南浦溪高速服务区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7

浙石油三魁综合供能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8

泰顺县合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烟花爆竹批发

安全生产基础科

19

泰顺县中天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烟花爆竹批发

安全生产基础科

20

泰顺县夏念扬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1

泰顺县柯祥银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2

泰顺县朱仲员烟花爆竹经营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3

泰顺县赛芬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4

泰顺县吴思朴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5

泰顺县苏琴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6

泰顺县小华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7

泰顺县阳意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8

泰顺县道敏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9

泰顺县莉娜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0

泰顺县塔尾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1

泰顺县罗婉连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2

泰顺县秋飞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3

泰顺县家足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4

泰顺县蓝碎宗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5

泰顺县忆华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6

泰顺县爱钗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7

泰顺县岩溪烟花爆竹点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8

泰顺县毛定左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9

泰顺县启敏烟花爆竹点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40

浙江中宇发展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1

鑫龙冶建工程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2

浙江欧正建设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3

中普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4

泰顺县博越管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5

温州金挺建设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6

浙江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7

泰顺县维富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8

浙江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9

浙江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0

浙江泰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1

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2

浙江佰顺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3

泰顺县振兴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4

泰顺宝利坚雷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5

温州泰丰竹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6

泰顺县鼎尚家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7

温州洲昂卫浴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8

温州市欧莎卫浴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9

泰顺宝利坚雷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60

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金属冶炼)

安全生产基础科

61

泰顺县天关山酒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安全生产基础科

62

泰顺县鸿源纸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安全生产基础科

63

温州瑞尔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阀门制造)

安全生产基础科

64

温州卡达阀门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阀门制造)

安全生产基础科

65

浙江诺克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6

浙江松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7

浙江丰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8

浙江哈尔德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9

温州永晨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0

浙江钜恒源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1

浙江康发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2

浙江卡达阀门有限公司

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故事单位

应急管理监察大队

73

泰顺一鸣生态有限公司

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故事单位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5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6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好随机抽检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结果运用、信息公开以及共享等工作。

(二)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卫生健康局作出调整。

(二)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由疾控机构承担,

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费用要纳入工作预算。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7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我市水行政监管方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现“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工作开展

(一)组织完善抽查“两库”。市局各相关科室要对照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1年抽查计划表,以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在编在岗和取得行政执法证资格的原则建立水利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管理。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抽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明确任务阶段。各部门按照权责清单梳理行政检查并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

(三)检查和总结阶段。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每年2月底之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水利系统政务网站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附件:许昌市水利局 2021 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许昌市水利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工作计划

检查方式

责任科室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许昌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许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全市各取用水户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水资源管理科

2

计划用水监督检查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许昌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许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全市各计划用水管理户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水资源管理科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许昌市水利局农村水利和移民科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农村水利和移民科

4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许昌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许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

对市级负责实施水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规划计划和建设科

5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许昌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许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

一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规划计划和建设科

6

防洪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许昌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各县(市、区)水利局

结合年度汛前检查,3至4月份对各县(市、区)防汛工作落实情况抽取检查。

现场检查

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7

水工程运用调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许昌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结合年度汛前检查,3至4月份对各县(市、区)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开展调度运用进行随机抽取检查。

现场检查

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8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许昌市水利局城市供排水科、许昌市供排水监管中心

城市供水企业

每季度抽检1个供水厂。

 

现场检查

城市供排水科

9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

各排水户

每月定期抽查三户自备水源用水户。

现场检查

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

10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昌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河湖长制工作科、局属相关执法单位

涉河道项目法人和自然人

以3-4月份汛前检查为主,汛期不定期抽查。

现场检查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8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市计生委主任李建华负总责。市计生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李建华任组长,罗朝金、吴幼章、刘德华、罗进川、龚家保、王锡寿任副组长,曹秦蓉、张益佳、张淑君、彭伟、杨永清、何容琴、青健、游肖华为成员,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行政处理(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由计生局局长负总责,各科、室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市计生委对各区(市)县计生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对各区(市)县计生局及委内各处(室)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计生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乡镇(街道)教科文卫(社会事务)与计生办,并指导监督其按要求落实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市、县两级要制订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市计生委各处(室)、各区(市)县计生局在草拟规范性文件时,市、县两级政法处(科)要进行指导,把好法律法规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逐级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二胎优育原则、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信访条例、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四川省避孕药具管理办法、人事工作有关条例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机关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要坚持半年一抽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分解和考核指标

(一)政策法规处

1、负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贯彻周年的报告;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培训面达到95以上。

3、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年终检查基层执法文书达标率80以上。

(二)宣传教育处

1、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全民普法教育工作。全民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面达90以上。

2、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课程中安排一定课时的法规知识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达95。

(三)规划统计处

1、负责人口规划、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及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00‰以内,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办理程序,计划生育率达到94。

3、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及时、准确全面;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科学技术处

1、组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节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及时率达到90,“三查一治”服务面达到90以上。

2、严格执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管理工作,确保受术者安全。查字典版权所有

3、负责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及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查处假证明、假手术等违法案件。

(五)财务药具处

1、积极组织开展避孕药具执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药具违纪违法案件。

2、保证免费发放的药具渠道畅通、品种、型号齐全。

(六)办公室

1、切实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档案管理,保证无泄密事件。

2、加强防火防盗和交通管理工作,防止失火、盗窃和交通事故的发 生。

3、保证机关职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现象。

(七)监察室

1、督促基层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当年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0。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市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

3、指导基层搞好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并加强检查督促。

(八)人事处

1、负责计生系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落实工作。

2、负责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和公共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新任职干部任职前的法规教育工作。

(九)区(市)县计生局

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和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组织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财务考核等工作。对执法违法或发生执法过错责任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9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通过集中执法切实消除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盲区、特区,同时,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全面开展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年内对已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对保障性住房、民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执法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深入开展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严把建筑工程的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关。

继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以及瞒报事故、拒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质量安全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有效遏制建设行业非法生产经营现象。

大力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将政府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始终作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从业人员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单位的培训、考核,力争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达100%。

四、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2250天)

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日,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天;2、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3、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共计11天法定假日总法定工作日=250个工作日×监督员数量(9人)=2250天。

(二)有效监管工作日(1570天)

有效监管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监管工作日(包括学习、开会、病事假等工作日)

1、工程质量执法工作日1250天

法定工作日=250个工作日×5人=1250天

其中:行政审批工作日的确定(480天)

工作日=行政审批受理审查数×受理审批工作日×受理审批人数=120个×2天×2人=480天

说明:a.预计行政审批受理审查数100个;b.每一个行政许可需要2个工作日;c.共2人进行审查。

有效监管工作日的确定(770天)

有效监管工作日=法定工作日-非监管工作日=1250天-480天=770天。

2、工程安全执法工作日1000天

法定工作日=250个工作日×4人=1000天

其中:行政审批工作日的确定(200天)

工作日=行政审批受理审查数×受理审批工作日×受理审批人数=100个×1天×2人=200天

说明:a.预计行政审批受理审查数100个;b.每一个行政许可需要1个工作日;c.共2人进行审查。

有效监管工作日的确定(800天)

有效监管工作日=法定工作日-非监管工作日=1000天-200天=800天。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按程序对工程进行备案;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等单位的法定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监督其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其各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违反建设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条文的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记载不良记录;

(四)受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并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五)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六)负责对本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厂家和商品砼搅拌站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负责本辖区内受监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处理、协调工作;

六、监督检查企业时间安排、工作日

(一)工程质量安全2016年度检查计划(见附表1)

七、执法计划的实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管辖、立案、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呈批、审批、送达、执行、备案、立卷归档、期限等规定,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自由裁量行为。要严格依照规定实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充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10

二、培训时间、人员和内容

上半年,计划安排2次培训。一是安排综合监督科、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参加市“双随机办”组织的“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操作技能培训。二是组织一次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参加的“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和执法终端操作技能培训。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11

一、强化严格预算执行的自觉性,切实预算执行基础

强化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单位的预算工作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行政单位的预算包括各个单位部门的职责、单位发展的计划以及编制工作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反映了行政单位的资金支出以及事业发展的方向。行政单位的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后就成为一种具有约束性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部分行政单位对预算执行的工作比较随意,资金的使用和分配都脱离了预算管理。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财政改革的具体措施。有些行政单位对这种财务改革依然没有全面的认识,注重的只是单位的利益,用预算的资金投入到非预算的事业中,讲究排场,私设小金库。这种现象表明行政单位不重视相关财经法规,没有依法行政的基本观念,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观念。

二、改进预算编制,提高行政单位预算科学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

1.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目前行政单位的预算还不够完善,无法准确的反映出各个单位的职责以及事业发展的具体计划。如果没有合理科学的预算编制,单位长期执行不科学的具体预算,就会造成某些方面的资金预算非常大,存在大量的结余,而有的地方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行政单位的所有需求,导致单位资金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如果占用了某些方面剩下的资金结余就是非法挪用,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前需要具备科学的预算编制,才能合理有效的完成预算执行。

2.加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行政单位一旦做出了不准确的预算,这就会严重影响单位内部资金的使用效果。需要完善预算的测算方法,其次建立一个健全的项目库,开始实行对项目的滚动管理,将支出的预算划分到每一个项目上,从而加强了行政单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3.加强预算的透明度

对行政单位内部的预算增加透明度,确保财政部门准确的批准行政预算,并且加大了社会各界以及人大部门对行政预算的监督力度,在预算执行中避免发生严重的违规违纪现象。不仅鼓励预算部门对行政单位内部公开还要像广大的社会进行公开。

三、加强单位内部的控制

预算就是编制行政单位财务的支出,预算执行能够顺利开展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只有财务部门对支出的计划而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管制,这种计划慢慢就会变成一种形式。预算执行需要在预算编制完成后,具体部门对预算编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只有按照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编制,才能确保单位执行一个比较完善的预算。

四、全员参与预算管理

行政单位的预算工作就是对单位内部财务的支出制定合理的计划,很多人错误的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单独完成的工作,但是事实上,预算会涉及多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预算包括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业务、信息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而财务部门只是为各个参与预算的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以及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最后进行汇总,并不能代替所有部门进行预算。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各个部门提供的计划进行,因此,需要加强各个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以及科学性,不应该将预算管理只放在财务部门上,加强监督力度。

五、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沟通和协调

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加强行政单位不同级别之间的沟通,加强行政单位财务部门与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有效的沟通能够减少预算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障碍更快的实现预算的目标,还能够协调好资源的利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的调整预算执行,使预算执行适应预算环境。

六、均衡预算执行进度

如果预算执行的进度非常缓慢,就会造成财务支出较大的波动幅度,使国库资金大量堆积,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往年的预算执行一旦出现大量的结余,年中就会出现预算执行比时间进度慢,导致年底大量的资金投入,突击花钱,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因此行政单位需要合理的进行预算,加强预算的科学性,精细理财,合理的调整好预算执行的进度,增强资金的使用质量。此外,财政部门需要加强预算的管理,在预算编制上合理安排结余资金。

七、加强预算的监督和考核

预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管理。审计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并不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机构并不独立,大部分都是从属于财政部门或者是监察部门,注重从属关系不利于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且内部审计人员比较老化,并没有及时的更新知识,导致这些审计人员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不能顺利的开展工作。由于内部审计并不具有加强的独立性,造成内部审计的作用不能正常的发挥。外部的审计主要包括政府审计以及社会审计,虽然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都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是这两者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政府部门需要审计众多的单位,并且审计的过程会持续很长时间,这就大大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社会审计工作,部分社会审计注重的更多的是成本问题,这就导致社会审计的效果无法发挥出来。因此,行政单位需要加强审计监督,改善审计体制,使审计工作能够在行政部门的预算中发挥原有的作用。

对于财政监督管理,目前的财政监督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方面,对于财政部门的批复部分,中央部门项目的支出和预算年初不细化,正是因为批复的预算年初不够细化,这就导致了行政单位在项目的支出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不能做到细致入微,使得项目随意的支出,这就严重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另一个方面,对于项目的审查和审批不能做到严格管理,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能到位,这就导致一些行政单位可能会在预算执行中,出现资金浪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因此需要加强预算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八、结语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刻的认识到了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深入的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合理的改善计划,对推进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12

(一)天津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现状

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共同构成了规划管理工作的三个主要环节。其中,规划监督作为规划管理工作的最后一环,对于优秀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以及维护城市健康发展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活动全面铺开,传统以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执法监察手段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制约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难以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近期,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数量有上升趋势,一家单位多次违法以及恶意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当前亟需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现行以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执法监察方式,建立一整套适应新形式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现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1.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在全市范围内,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对案件违法性质相似的判定及行政处罚标准存在差异,自由裁量权较大;

2.执法监察人员编制不足。部分区县辖区广大,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编制不足,面对辖区内为数众多的建设活动,采用传统方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现有的人员配备显得捉襟见肘,为违法建设案件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3.信息化程度低。传统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长期采用人工方式,信息化程度不高,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无法共享,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缺乏横向的沟通、联系,导致;

4.监督环节相对薄弱。当前,市局对区县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只能通过定期的统计报表及半年或年终片会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大部分案件的具体办理流程及处罚标准则难以全面、及时的掌握,致使市局对区县(分)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一)调查分析我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借鉴其他兄弟省市在查处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

(三)研究制定违法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方案,建立违法案件查处系统辅助执法监察工作;

(四)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制度,构建符合天津实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三、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一)技术路线

1.资料收集、整理:调查我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现状,了解现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

2.分析研究:对现行违法案件查处中出现的问题,探寻其制度根源。

3.完善制度:针对现实问题,修改、完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4.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成果,通过座谈等方式,与有关专家和基层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改善成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通过实地调研、电话联系兄弟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当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建设情况;同时,通过与区县(分)局的座谈,摸清基层单位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现实做法,并掌握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获得第一手研究资料。

2.跨学科综合研究:依托法学、行政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及研究成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综合研究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3.对比研究法:采用横向对比的研究方法,比较我市与其他省市在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方面的异同点,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吸收、借鉴,构建符合我市需要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四、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探索

(一)研究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提高行政效率、调动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提供了空间,往往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重要诱因。为避免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不透明引发的法律风险,有必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原有的违法案件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1.明确违法主体

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全部囊括进来。

2.违法性质的确定

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不同,对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区分:

(1)按照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永久建筑”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分为两类。

在违法建设“永久建筑”类中,可根据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度的不同,进一步分为“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已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小类。

在违法建设“临时建筑”一类中,可进一步分为“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三个小类。

(2)对设计单位或个人:违法性质可以其承接的建筑项目规模或市政线形工程长度作为分类依据。

(3)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违法性质可分为“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两类。

3.关于违法情形及违法事实的确定

(1)在细化处理标准中可将违法主体是否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是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作为判定违法情形主要的类别。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时常会形成违法建设实体,可按照其是否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作为划分违法情形及违法事实的首要类别,并可继续细分为“停止违法行为”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拆除”和“可以拆除”三类。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可依据常见的违法建设情形予以细分。例如,“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值”、“改变规划许可位置”、“间距、退线距离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等。

(3)对设计单位或个人,在是否“配合调查工作”可进一步细分为“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设计”和“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两类。

4.关于处理标准的确定

违法行为处理标准可依照不同的违法主体进行确定,并在法定范围结合其违法性质和违法情形分类划分出不同的比例,对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

(1)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同时,为了达到对违法主体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设“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处理手段。

(2)对设计单位或个人,可设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单位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停止直接责任人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罚款”。

(3)对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设定“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研究违法建设单位制裁措施,编制规划违法单位名录

随着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数量有所上升,一家单位多次违法,并且恶意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对同一单位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前再次违法的情形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规划执法工作处于被动。为扭转这一局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工作原则,可通过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梳理,编制出规划违法单位名录,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全部纳入其中,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以此,进一步加大规划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度。

1.适用范围

违法单位名录属于规划管理部门的内部使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规划审批、许可文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违法单位名录在局域网系统内进行公布的,区别于规划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履行情况在外网上的公开。

2.规划违法行为的界定

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设计行为和城乡规划编制行为均可视为规划违法行为。因此,与之对应的规划违法单位包括:违法建设单位、违法设计单位和违法施工单位。

3.停办规划许可、审批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逾期拒不履行决定的,为树立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下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行为,书面报告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违法单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法,将导致执行环节、执行周期和执行成本的增加。因此,在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单位在办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申请。

此种途径在有效的遏制违法单位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法的同时,也达到了对违法单位的警示和教育目的,树立起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并可对违法单位未来的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三)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

市局在2008年已实现了全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业务联网审批办公,具备了推广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的网络、平台基础。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掌握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进度,改变传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作业方式,提升工作效率,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1.系统建设内容

(1)实现违法案件查处的网上办公;

(2)实现在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中共享业务系统的各种信息;

(3)实现对违法案件查处的查询和统计;

(4)实现数据共享:区县数据共享、业务数据共享、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共享、违法单位名录数据等,并达到数据的一致和唯一;

(5)实现违法案件查处的系统督办和人工督办;

(6)形成监督管理业务的市局、分局两级互动办公、信息共享;

(7)由业务处理逐步转向辅助决策。

2.系统设计框架

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由违法案件查处和系统管理两大部分组成。系统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1系统总体框架

主要涉及的数据包含: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数据、业务系统数据、GIS数据。利用webservice集成了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及业务系统数据的数据访问及业务逻辑处理。GIS图形数据利用最新的ARCGIS 9.3进行系统整合,叠加违法案件查处带图作业图层及数据,开发相关功能,利用现有的城乡规划业务空间信息平台,实现与项目不同审批阶段中的各相关图层进行叠加比对的功能。

整个系统用户界面采用Flex+相结合的方式,利用Flex页面展现灵活、美观、无刷新的特点,为用户提供美观方便,可用性高的用户界面。

图2系统功能框架图

图3业务关系图

执法监察人员通过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中直接提取“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当前正在办理的项目信息。

通过对“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违法单位名录(“黑名单”)功能的修改,可以直接与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系统实现数据交互。若某项目确认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则其将被列入“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黑名单”当中,该项目也将被冻结,无法办理,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其它项目也将不再被受理,待该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方可从“黑名单”中移除,但违法历史记录将会被系统保留。

3.系统建设功能

系统主要包含两个大的功能模块:违法案件查处子功能模块以及系统自身的管理模块。 违法案件查处子模块:主要实现系统内办公工作流的发起、流转及结束功能,并实现对正在办理案件的督办管理功能,实现与“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并与我局现有的城乡规划业务空间信息平台进行图形交互,利用实测图与审批图集的叠加比对,核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审批情况之间的差异,更直观的发现违法事实。除此之外,该功能模块,还负责对本系统内案件的查询、统计等付诸决策功能的实现。 系统管理子模块:为了提高系统日常维护效率,开发了系统日常管理功能模块,其中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管理、表单定制管理、节假日管理、数据管理七个管理模块,分别针对用户的增删、所属角色、权限分配、流程定制修改、表单定制修改、节假日时限、数据维护七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工具开发,使得维护管理人员最大限度的脱离代码和底层数据库对系统本身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结语

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建成后,对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的提升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规划违法单位名录的制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一并纳入规划管理范围,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停止办理涉及该单位的其他在办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能够达到对规划违法单位的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树立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在违法案件处理方面:基于原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实现了案件查处标准的统一,减小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维护城市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集案件查处、黑名单管理、图形操作、查验提醒及督办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业务系统、图形系统与违法案件查处的数据共享,能够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供高效、实用、稳定的管理平台,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大幅度提升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

作者简介:

姜慧(1971―),女,天津人,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本科;

陈曦(1980―),男,湖北武汉人,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工程师,武汉大学信息工程专业本科;

刘庆文(1969―),男,河北定兴人,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副处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律专业本科;

执法监督科工作计划篇13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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