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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实用13篇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

一、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

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是基于高科技,依托互联网强化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新方式方法。伴随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一方面开展传统信息收集,一方面受到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大的影响,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然转变成民众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出台的一条新途径[2]。伴随民主政治的发展,相继诞生了一系列民众政治参与的方式,好比选举、、政治结社等等,结合先进国家有效经验而言,诸如政策研讨会、立法听证会等,对民众政治参与、政策制定同样可发挥积极作用。此类通过传统方式开展互动的方式即便可对民众政治参与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受它们存在一定局限性影响,使得部分重大、敏感、与社会主流思想相关的内容难以转变成议题,进一步阻碍了政府民众意图的了解认识。网络凭借自身互动性、开放性的特征,可为民众发表诉求、观点提供有效的平台,也逐步构筑起了十分具有影响力的网络政治参与,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促进民众获取对公共管理的一定话语权,在政府公共管理中形成了巨大影响。

二、互联网下的公共服务改革

互联网技术下,一方面促进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简政放权的脚步。

(1)互联网技术下为公共服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技术可有效发挥市场无形的功能,面对公共服务领域所存在的供需矛盾问题,有效将社会资源、资本引入予以解决,同时以透明公开的形式供由民众自行选取服务,由此势必会对原本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带来巨大的挑战。

(2)互联网技术下为公共服务带来有力监督。互联网技术可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信息进一步透明,从而对政府行为带来有力的监督,促进构筑起政府自自我约束、廉洁自律的体系;并且,互联网技术形成海量的数据,有效提升政府对公共服务供需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进一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互联网下的政务发展创新

伴随我国《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与互联网发展逐步融合,电子政府不断朝“互联网 + 政务”的方向发展。

(1)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强化对互联网的应用。伴随我国电子商务事业迅速发展,民众对互联网与信息化形成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了满足民众的新需求,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务必要逐步对互联网发展新特征、新形势予以适应。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应当强化对互联网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基于对政府系统运行有序、信息安全的确保,自顶层设计着手,将面向广大民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纳入进互联网,依托互联网推出电子政务业务,促进为民服务创新,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政务系统,全力研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政务创新为民服务提供的顶层设计新模式。

(2)电子政务发展进一步贴近互联网。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是我国电子政务的一项重要目标,尤其是面对广大民众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层电子政务,其核心目的即为向广大民众提供可靠、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然而现阶段电子政务系统还未能很好达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实时在线办理,进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效果构成一定制约。鉴于此,伴随电子政府不断朝“互联网 + 政务”的方向发展,一系列不牵涉信息的公共服务部门,将加大对信息技术及现存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利用力度,将众多与民众日常生活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应用集中至统一的互联网平台。

结束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逐步面临网络现代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势在必行,由此务必要强化网络自身素质,提升政府网络信息判定水平,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积极促进互联网技术下公共管理的有序展开。

参考文献

[1] 毛维军.…公共管理视阈下的网络公众参与 : 意义、困境与破解[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90 - 92.

[2] 徐娟,叶涛.…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公共政策制定的问题与对策[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4):155 - 156.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淫秽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3

(一)国外研究现状。在对危机的定义上,国外起步较早,许多学者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罗森塔尔等人认为:危机就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格林认为:一旦发生危机,时间因素非常关键,减少损失将是主要的任务。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可能控制事态,在危机事件中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事态失控后要争取重新控制住。米特罗夫和佩尔森认为:收集、分析和传播信息是危机管理者的直接任务。危机发生的最初几小时,管理者应同步采取一系列关键的行动。这些行动是“甄别事实,深度分析,控制损失,加强沟通”。雷德认为:危机管理是个人或组织通过危机监测、危机预控、危机决策、危机处理,避免或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甚至将危机转化为机会。

(二)国内研究现状。相比较而言,我国是近几年在现实的触动下才开始对危机管理有所引入,自身研究十分匮乏,学术届、半官方、民间、咨询机构等对危机管理方面的研究较为有限,大多都还处于政府出台行政性决策条例的合法性研究。所以,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国主要将公共危机事件界定为发生自然灾害,食品、水、空气污染,传染病爆发,化学或其他有害物质泄露,放射物泄露,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实验室事故,人质劫持,爆炸,火灾,恐吓,暴力事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危机事件。

三、互联网公众舆论社会心理分析

(一)互联网公众舆论对公共危机的关注体现了其既有特点。在公共危机中,网络公众舆论类似于一种虚拟的应激状态下的“集群行为”。“集群行为”本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这类的“集群行为”代表了在公共危机的极大激发下,公众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巨大响应。所以,网络公众舆论体现了民主意志,同时代表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

(二)公共危机中的互联网公众舆论凸显了负面效应。在面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危机中,公众往往会产生心理的恐慌和不安,这时网络公众舆论的负面效应会比较明显地得到显现,这也会促使网络信息较其它媒体信息而言,更容易出现失真或者蓄意造假,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如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全国各省市高清摄像头启动拍摄不系安全带情况并给予处罚”等内容的消息,公众对于是否被处罚的关注,远远高度系安全带对于安全驾驶的关注。贵阳警方12月19日在网站主页上刊登了《高清探头拍车内违法?没这回事!》的新闻,澄清了事实真相,并从侧面引导公众行程良好的驾驶习惯。

(三)互联网公众舆论体现了对“知情权”的强烈追求。在互联网环境中,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获得信息的丰裕程度和即时程度也都有了较大提高。随着知情能力和评论能力的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决策过程的介入程度越来越高,而这种介入程度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公民在这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越开放、信息渠道越多、自主意识越强,公民的“知情权”要求也会越高。如果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能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不仅可能造成舆论失衡,而且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四、政府应对互联网公众舆论对策建议

(一)满足公众“知情权”,确立网络舆论环境下的政府权威。在互联网条件下,人人成为了大众传播者,信息扩散以秒计算,而且在传播过程中,网络公众舆论对事件进行铺陈,产生了激烈的情绪,如果政府应对滞后则容易陷入被动。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容易激化,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众舆论容易倾向于相信负面信息。因此,需要借助各类网络媒体工具,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在日常的工作中确立政府在网络舆论环境中的权威性,注重营造自身作为权威信息源的形象,并时刻注意维护这一形象,这样才能在危机管理中有效地确立政府与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设置互联网舆论焦点,维护政府良好形象。互联网传播总会形成各式各样的声音,同时,更加容易被负面声音所带动。因此,政府需要借助网络媒体根据自己的报道方针,从现实环境中选择重要部分进行加工整理,赋予一定的结构程序,然后以报道事实的方式提供给受众,引导受众正确看到信息的正面,从而使危机管理顺利展开。如“5•12”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就第一时间在人民网上报道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召开会议研究汶川地震的消息,同时,又设置专题,报道了国家各部门和当地党政机关干部群众共同抗灾的消息。地震当日19时22分,人们就从央视《新闻联播》中看到,国务院总理抵达成都,正赶往地震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21时42分,新华网消息:国务院总理已经抵达地震灾区四川省都江堰市开始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震后救援最关键时刻的表现,既为救援工作顺利进展打下良好基础,更赢得了人们的高度认可,塑造出中国政府高效、负责、亲民的形象。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4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1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5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

    1 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6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

1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论文网]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第三,现有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管理而非控权,忽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在现有的21件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他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需要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部门授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其中主要是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在行政许可方面,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登载新闻业务以及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实行许可制,相关的主管部门都被赋予相应的行政许可权限;在行政处罚方面,除了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享有相应的处罚权以外,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也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这些权力如何行使,行政法规和规章往往缺少程序性规定。

现有立法对相对人权利的忽视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规章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icp)和网民科以广泛的义务和责任。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是在法律条文中使用高度不确定性的概念,要求isp、icp和网民履行禁止性义务,比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等等。在上述规定中,“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国家荣誉”、“国家机关信誉”等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内涵有很大

的解释余地。概念内涵的不确定,为行政机关恣意干预公民权利行使、对相对人施加广泛义务提供了裁量空间。比如,公民在网上批评政府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本是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却往往被批评者以“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为借口追究责任,这几年每年都会发生的“跨省追捕”案⑤即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第四,现有立法界定的非法言论范围广泛,尤其重视对政治性言论的管制。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秩序而言,是有建设的,因为它能促成经常性的思想交换及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见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每一种自由的根本,这个泉源几乎是所有其他各种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⑥基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特殊价值,西方国家受保护的言论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包括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⑦甚至包括错误的意见。⑧相应地,被国家立法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言论内容很有限。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西方国家法律界定的非法网络言论主要包括:(1)种族主义内容、仇外心理、仇恨言论;(2)煽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宣传;(3)、色情等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4)互联网盗版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5)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侮辱侵害个人名誉权等。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非法言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在国外属于政治性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泄漏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第二类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第三类是“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比,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非法言论的界定有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是扩大了第一类的言论范围,增加了六项内容为非法言论,包括:(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4)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5)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6)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另一方面变化是缩小了第二类和第三类言论范围。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只规定“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属于非法言论;对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只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变化凸显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加强调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规制,而对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人权利的言论规制则比较宽松。

第五,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存在着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网络言论,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至第4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基本表述方式为“利用互联网……”,比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从法释义学的角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针对的网上行为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体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他人传递某种精神影响,或者传递以企图说服他人为目的的价值判断的社会行为。如果公民的网上行为并不影响周遭他人的价值判断,比如复制、查阅有关资料,则属于公民的个人行为,法律不能干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列举的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属于公民的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然而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存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国务院2002年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公安部1997年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上述两个条文中所禁止的“复制”、“查阅”行为显然是指公民的个人行为,而非社会行为,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

除此以外,根据2004年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然而,目前我国对网络内容管理实施的许可主要由部门规章设定,比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许可由广电总局和工信部通过的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六,现有立法存在制度空缺,缺少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互联网管理政策不仅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其中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完整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比如,美国在1974年就制定了《隐私权法》,该法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基本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规定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个人通讯信息是违法行为。1998年美国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在网上收集12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欧盟成员国向来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并把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视为成员国家的义务。1995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等诸多方面作了详尽规定,并要求成员国在1998年10月底前根据指令调整其国内法。此后,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法律文件,为成员国建立有效的个人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指导。除此以外,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制定有专门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相比之下,我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方面的网络立法却明显不足。在我国现有的78件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中,没有一件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立法目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在处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有失平衡。

三、完善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此处所言“必要性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互联网立法要有必要,避免出台不必要的立法

。互联网的诞生及迅速普及引起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而推动这一变革的动力是网络特性。尽管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比较快,但至今其仍然是个新生事物,人类对网络特性的认识仍很有限。鉴于此,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立法遵循的是必要性原则。1997年美国在其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政府要尊重互联网的特性,避免不必要的立法,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取适当的政策。⑨欧盟在其文件中要求成员国遵循最低限度立法原则,除非必要,否则不能针对互联网进行专门的立法,还指出制定互联网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互联网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中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影响必须是积极的和促进的。⑩我国在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律规范时亦应贯彻必要性原则。尽管规制网络言论,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法律并不是唯一而且有时也不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行业自律、网民自律、社会监督在净化网络环境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出台的互联网立法应适当、适度,要与行业自律相配套,具有行业可行性,同时与社会监督相呼应。要注意避免立法失当抑制互联网的发展。

“必要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含义是指,国家立法对网络言论的限制要有必要,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在美国,1996年国会通过了《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后该法因过于宽泛地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无效。b11在我国,公民借助互联网参与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涉及到《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不仅承载着意见表达的功能,而且承载着政治功能。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b12之后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也指出:“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b13基于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国家立法对非法网络言论(特别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界定不能过于宽泛, 为人们敢于起来监督政府,表达不同的声音在制度上预留空间。正如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所指出的:“应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同时竭力避免人们在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b14对非法网络言论过于宽泛的界定势必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二)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原则是对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知道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并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性原则之所以重要,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它是法安定性的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人们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才能形成安定的法律秩序。其次,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法律规定笼统会赋予执法者较大的裁量权,而规定明确却能够限缩执法者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再次,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法律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规定含糊不清,就会加重公民的负担,相应地,也会压缩公民的权利范围。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8

互联网世界的核心精神在于其自由性.政府监管的目的也在于保护网络的自由性。因此。政府对网络管理的根本立足点是使互联网满足公民广泛的、多样性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其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并实现其社会赋予功能和经济繁荣的功能。在此要求下,政府必须建构一套适合于我国互联网特性的管理体系。把对互联网的多头分散管理纳入一个系统的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中,通过建构一个有序有机的管理系统,实现互联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方式的法制化、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管理过程的系统化。 一、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对互联网秩序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对人的制约内容进行有效的平衡。如果对公民的自由限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这不仅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也会致使社会的发展不和谐;而如果限制过弱甚至不加以限制或者规范不科学,就会牺牲社会的利益,最终还是会导致网络空间失序,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自由。 因此.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需要。 同时。互联网不仅仅代表个人,它所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其实是一个公共领域。在这里,公民可以自由的交流意见、表达观点,它作为公共空间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树立起来。并且得到广泛的认同。 正因为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公共空间.所以其传播必须要符合公共规范和公众利益。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是保证公众利益的需要和要求。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使得管理能力不足成为全球性公共管理难题。即使在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较为领先的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能力的加强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和战略重点.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也因此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能否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前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构适宜于我国特点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目前情况下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对互联网世界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倡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使网络文化和社会文化、政治文明以及经济发展互相促进,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稳定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从管理主体来看.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既要求政府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又要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还要号召网民互相监督。 第一。政府应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管理体制中寻求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英国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等5个机构融合。确立了一个统一的OFCOM(英国通信管理局),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美国政府建立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消除了美国通讯产业中曾经存在的政出多门的弊病;日本将邮政省、自治省、总务厅合并成立了总务省,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业。我国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应向融合独立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应集中权利,融合管制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改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监管平台,像对公民身份证进行管理一样,对所有的网络IP地址实行统一管理.使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利用和共享“网络身份”的基本信息,在需要的时候方便的进行行政协助,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畅通有效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具体的标准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问题处理办法、明确的有效的违规处罚办法和事后监管机制。 第二。应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的本性在于开放、自由。但并不等于互联网是个人宣泄的场所。网络世界的建设性和自律性依然是保障这个新兴事物健康发展的根本。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根据其协会官网的相关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Ⅱ】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行业组织的作用。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范、遵守自律公约,积极的、主动的对互联网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以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电信运营商也应加强行业整顿。不能因为金钱和利益的驱使而成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帮凶。 第三。号召网民互相监督。在传统媒介传播中,媒介设置了重重“把关人”,他们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终面对受众。互联网的出现,大大解放了平民的话语权,但是“把关人”的群体并没有消失,只是更加扩大化、平民化。它涉及到每一个拥有计算机的网民。因此.政府应发动众多网民的力量,使网民认识到其“把关人”的角色.认识到互联网世界也不是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树立起网络伦理意识和网络自律意识。同时,还应号召网民为了维护共同的网络环境进行互相监督,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 三、管理方式的法制化 和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网络社会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规范和完善的法制体系。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立法主体众多、法律规定混乱、法律效力较低、监管对象模糊等问题,法律的缺失使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依据,直接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 #p#分页标题#e# 第一。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人肉搜索、网络偷拍、故意泄露他人信息等网上侵犯个人权利的事情越来越多.“作家联名状告百度”。“微软黑屏事件”取缔电驴等下载网站等事件也暴露出我国网络著作权方面法律的缺失.因此加强公民个人权利和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 第二.加强对博客、微博、QQ空间等新传播平台的规范。目前,博客、微博、QQ空间等“自媒体”已成为信息传递的第一平台。尤其是微博,近年更是十分流行。很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主流媒体甚至政府都开通了微博。微博用140字的文字平台创造了一个新的话语环境。一方面它成为新闻第一时间上的平台.但是另一方面也成为了网络谣言的集结地和一些人互相叫骂和攻击的决斗场。因此,加强对这些直接为网民提供话语平台的“自媒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互联网管理的当务之急。 第三。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规范。互联网的繁荣也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C2C、B2C、团购等网络贸易蓬勃兴起,但是电子商务的增多,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假冒伪劣商品盛行、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网络洗钱生意兴隆。这些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使网络贸易的进行有法可依。 四、管理手段的科学化 从管理手段上看,互联网管理手段必须进行科学化。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高效的专业的管理,并要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世界的稳定与安全。促进网络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一,要改进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新媒体监管的重要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把“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各项监管工作中,强化现有技术监管手段,并通过不断进行新的技术开发来控制或解决网络上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建立专门的技术研发中心。重视培养高端计算机人才。同时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监管技术设施和技术流程。并鼓励民问开发网络违法防控的新的技术,发挥多方面的共同力量,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和管理。另外,政府还需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完善网络举报机制,并对该系统进行及时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要开展互联网管理的国际合作。互联网是一个超地域性、无国界的、全球性的信息流通平台。任何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或不良信息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必须开展互联网管理的国际合作。在国际层面上对互联网进行统一的立法管理和执法合作.以避免在一国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人无法在他国进行制裁的现象。在当前情况下.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意识到建立全球性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对互联网世界进行国际合作是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大势所趋。国际社会对此方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互联网起步晚。发展快,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和网络管理的滞后性与其蓬勃发展的趋势未能保持一致,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已经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因此,我国更应该积极参与到互联网管理的全球性的合作当中。组织推动该课题的进程和实施.为互联网国际合作的实现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由于各国国家利益、政治地位、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文化价值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实施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和困难。需更多的外交工作和全世界政府的共同努力,缔结国际性公约的设想在短期内尚且难以实现。 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和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行区域性的合作,在此基础上推进全球性的合作的早El实现。 五、管理过程的系统化 管理过程的系统化主要是指在互联网管理的过程中,对信源、信道、信宿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使各个环节互为促进,和谐运转。 第一,加强信源管理。 在大众传播学中。著名传播学大师李普曼曾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议程设置理论。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这一理论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121大众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互联网同样也不例外。虽然从理论上说,互联网的自由性决定了受众可以自由选择信息.但是网络信息的无限和网民个人精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网民不可能对所有的网络信息都进行关注。因此。网络媒体同样可以进行传统的议程设置。来引导网民的关注点。 比如。新浪、网易、凤凰等大型门户网站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新闻进行筛选和编辑。决定哪些新闻放在首页,哪些新闻需要置顶,这其实就是一种议程设置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同样可以利用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来影响网民的思维。影响他们“想什么”。掌握着主流网络媒体对新闻的议程设置。有目的的对网民进行舆论引导,使其关注点紧跟媒体的议程.这就需要对主要的网站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约束.使其意识到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担负起传播知识、引导舆论的重任,使它们能够利用自身网络话语权的优势。发挥议程设置的功能,对网络文化和网民进行引导。进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虽然网络世界里的信源管理比传统媒体更为复杂。但是传统媒体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只是其引导舆论的方式保持与时俱迸,从过去的“明把关”发展为“暗引导”.从过去的“限制和封堵”发展到“引导和疏通”。从过去的严父般的“命令式”发展为慈母型的“教导式”。在充分尊重网民的言论自由。保证互联网开放性和自由性的前提下,对网络舆论进行切实有效的引导。 #p#分页标题#e# 第二,加强信道管理。 传播学奠基人拉扎斯菲尔德其著作<人民的选择》中曾提出“二级”传播理论。他认为“传统媒体中的信息和舆论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即经过一个从“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的过程。”131同样。传统媒体中“意见领袖”的理论,在网络媒体中不仅同样适用.而且显得更为重要。论坛的版主、管理员。博客微博中拥有众多粉丝的明星,网络媒体的记者、编辑等,因其在网络中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往往能够一呼百应,影响网民的视线。因此。应该充分重视这些“意见领袖”的作用,让他们承担起宣传网络法制观和伦理道德观,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不良社会风气等方面的责任。并充分利用其号召力和影响力。培养和引导广大网民.从他们能够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的“自然”网民转向以公众责任为出发点的“社会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维护网络秩序。 在信道管理过程中.还应建立不良信息的监控和分析研究机构。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分析形成不良信息的高频词汇。并对这些词汇进行过滤和审查,以消除形成不良信息的隐患,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信息作出处理。尽可能减少不良信息的危害。同时。还要通过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克服目前网络监控技术上的缺陷。比如敏感词过滤只会对特定字符产生作用.而不能分析该字符的变体、隐写等形式。总之。要建立起管理信道的长效监控机制。对不良信息的发生防范于未然。 第三,加强信宿管理。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终端,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施拉姆曾言:“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41因此,必须加强对信宿的管理,重视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有利于提高受众鉴别、选择、评估、分析、理解和质疑信息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鱼龙混杂的网络社会保持清醒,甄别是非。作为受众,不能被动的等着被教化,而要积极主动的汲取知识,提高自己接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面对网络社会,不能被“网”住,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运用理性思考、质疑精神和批判意识,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蚀,并要规范个人行为。不做不良信息的生产者、追随者、传播者和模仿者。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9

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网络治理与浙江的“五水共治”一样是系统工程,有不少相似之处:水污染表现在水面,但根子在岸上,同样,网络污染表现在网上,但根子在网下;“五水共治”是系统治理,要打组合拳,网络治理同样要多头并进、多管齐下;“五水共治”要抓源头治理,网络治理也要追本溯源;“五水共治”要截污纳管,网络治理同样要净网清源,拦住网络“污染源”;“五水共治”要小鱼治水,提高水的自净能力,网络治理同样要以网治网,修复网络生态;“五水共治”要水岸绿化,打造清新形象,网络治理同样要激浊扬清,弘扬正能量。

一是发挥部门协同联动“水岸同治”的效能。网络世界的一切都是现实世界的镜像和投射,其根源在网下。我们改变过去“水岸分治”、“九龙治水”、“单打独斗”的做法,建立由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舆情抄告反馈制度、舆情处置规范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组成的网上网下协同联动制度,实现了线索通报、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的有机统一,破解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难题,构建了统筹管理、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网上舆情网下化解。如,协同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具有互联网信息传播业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协同市商务局,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登记管理。

二是发挥网络管理制度“源头治理”的效能。温州的网络空间治理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最初视网络舆情为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到采取强制干预手段,在特定时期发挥一定作用,再到后来用简单粗暴的封堵删除手段引发新的问题,导致部分网站打“游击战”,不断变换阵地,玩起“老鼠戏猫”。在放任与严控之间几经波折后,我们认识到,当前网络舆情混乱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源头管控不严,缺乏管根本的健全制度。“打蛇打七寸”,管住源头就等于截住了污染源,是网络治理行之有效的对策。我们抓住言论源头,出台了本地网站论坛实名登记制,促使网民发表言论慎重理性、有所顾忌;抓住审核源头,实施网络编辑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网络编辑实行记分考核、违规追究倒查,强化了信息审核把关的责任意识;抓住监管源头,对本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的管理从“弹性监督”向“刚性约束”转变,使管理机制步入规范化,确保网上信息可管可控。

三是发挥辟谣举报平台“截污纳管”的效能。事实和真相永远是最好的“网络空气清新剂”。我们结合温州实际,探索建立第三方全媒体权威辟谣平台――温州辟谣举报平台,对网络谣言实施监测、预警、研判、辟谣及法制宣传教育,打造谣言“过滤器”,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辨别信息真伪的场所。在安徽广播电视台“温州一女子醉驾被查当众脱裤”、陕西广播电视台“温州商人供拜纪委书记求显灵”、网传“温州永嘉梅岙两动车相撞”等一系列虚假信息出现后,我们果断出击、严正交涉、有力反制,有效挽回了温州声誉。其中温州辟谣举报平台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辟谣,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舆论引领作用。

四是发挥网络文化传播“引流激水”的效能。互联网精神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要求“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同样,网络文化传播也不能拘于一个地区,而是要纳入全国、放眼全球,“互帮互助、同心同智”。我们与温州周边的台州、丽水、宁德共同组建了“大榕树”网络文化区域联盟,合力唱响浙闽发展“好声音”。充分依托69万海外温州人、35家温籍海外华文媒体等独特优势资源,组建海外网络文化传播联盟,建立统一规范的海外信息传播共享平台,快速广泛地把“温州好声音”传播到世界各地。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0

一、国外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1.美国的“技术和立法先行”治理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美国主要依托了互联网管理和应急管理体系两方面来实现。“9·11”事件以来,美国政府加强国土安全程度,其中重要一点就是网络安全。由此可见美国对网络监管的重视程度。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最发达同时强调公民自由的地方之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来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其治理模式可以归结为“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

该模式的主要治理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互联网的相关联的立法。美国政府投入前所未有的力量建立了网战司令部,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联合美国中情局,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对美国公民的私生活进行监控。此外,美国历史上推出了许多部法律,来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34年《通信法》。

第二,运用技术方式实现互联网管理。其中主要的技术手段有:内容分级管理、中小学管理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美国的互联网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这是得到世界公认的共识。

第三,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互协调。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中政府与社会协调管理主要体现在美国成立的许多网络行业组织,从政府和普通公民两方面来实现治理。其中,一方面美国政府既需要利用自己的强势资源,也需要结合网络行业协会所搭建的管理平台,监控网络舆情,纠正网络违法违规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组织对于互联网健康管理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宣传相关法律、推动行业规范等。

2.韩国的“实名制管理”治理

韩国对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传播、互联网安全管理等方面十分重视。其特点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全力健全法制,韩国有着较为全面的互联网管理法制体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互联网的有效管理,2007年韩国颁布《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国内网站都均应要求用户在提供详细身份资料后才能申请聊天账号、网站邮箱,网站在核实其身份详细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才提供账号和邮箱。”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互联网的实名制管理。

第二,完善治理监督机制。2011年5月,韩国谷歌被韩国检方调查,原因就是韩国谷歌公司在未经过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网站运营商上在用户注册时就要求用户填写真实资料,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网络匿名性带来的网络谣言、网络犯罪等,大大提高了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自律性。

但是,韩国的互联网“实名制管理”也存在漏洞和不足。2011年7月,韩国SK通讯的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遭到黑客攻击,大量用户的信息泄露。此后,韩国公众和专家都认为“互联网实名制”是使网站遭到攻击和公民信息泄露的根本原因,并要求停止继续实行互联网实名制。2011年8月,韩国正式宣布废除网络实名制。

3.新加坡的“软硬兼施”治理

新加坡政府对于互联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网络谣言,有着异常严厉的处置。并且形成了具有特色“软硬兼施”为治理策略的治理模式。新加坡的媒体发展管理局称,由于在互联网上并不能保证网名言论的理性,网民的言论就有可能超越了或者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要实行网络管制。新加坡在全世界以发至精神闻名,同时也是互联网普及在广德国家之一,新加坡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有着卓有成效的经验。新加坡的治理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软硬兼施的策略。“软策略”手段就是公民自律、社会舆论等;“硬策略”就是通过国家法律程序有效地规范公民的互联网行为。

第二,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主要精神就是意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首位。

第三,全面推动相关法制建设。新加坡制定的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法律有《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对于新加坡的互联网管理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第四,新加坡的互联网管理还依赖于构建起了完备的行业自律体系。2001年2月颁布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形成了行业自律规范的基础。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行业内成员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公民互联网行为的有效自我监管。

二、对我国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的启示

1.推动互联网相关立法

完善互联网立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行动。在立法角度,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的互联网基本法。期间,既要有对社会经济的考虑,也不能忽视我国传统行为习惯的影响。

2.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于互联网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首要作用。应从两方面推动相关技术发展。一方面是推动互联网治理的技术,如分级管理、中小学管理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等等,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该从网络舆情治理的角度发展相关技术。

3.实现互联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应借鉴美国与新加坡等过互联网治理的优秀经验,推动互联网治理主体多元化。改变政府垄断治理的状态。鼓励建立互联网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宣传推广互联网健康使用知识,加强公民互联网行为的自律性。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1

党的十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这首先必须正确认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及其实质。笔者在综合分析了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还是反映与被反映、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进一步延伸。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网络社会反映了现实社会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现实社会则是被反映的对象;从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看,现实社会在上述关系方面作用于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同时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因此,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就是理顺网络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网络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

一、理论界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关系的研究

当前学界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研究,可以概括为“三论”。

1、相对独立论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有别于现实社会的存在,“是一个整体,也是一个可观的社会现象”,“网络空间、物理空间是人类步入网络时代必须同时面临的两个迥异的生存空间。” 网络社会改变了社会结构,形成了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社会存在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并不表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但它却与现实社会并存,并与现实社会存在重大区别。 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逻辑上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在信息化社会中,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交织、互动发展。 无论是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还是作为独立的生存空间,虚拟世界都可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世界”,虚拟是表象,现实是灵魂。社会将成为双重存在,即领土意义上的社会和超领土意义上的社会。

2、延伸反映论

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社会以现实社会为基础,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独特延伸,造成了人类的基本生存空间的扩展。其社会关系的形成基础、动力机制和影响结果都具有现实社会性。网络社会形式上是虚拟的,功能上则是现实的。网络清晰地展现了这种网络社会的现实社会性,说明网络社会只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在某种特征上的反映和延伸。 因此,网络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现实社会的信息技术发展,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和映射,是现实社会网络意义上的存在和延续。

3、共存融合论

此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而只是向人类提供了一种实践生活方式、人际互动的前所未有的新的工具和平台。在此新平台上, 展现的是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体系。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 的人与作为“机器生态” 的网络的有机融合,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 有学者研究了虚拟的不同层次,并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交融共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

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及其实质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还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网络社会延伸了现实社会。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网络社会反映了政府、市场、社会与人等之间的关系,网络社会中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融共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

(一)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

虚拟的素材来源于真实,网络社会发端于现实世界。互联网技术为人类的社会活动提供了虚拟空间,政府、企业、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等社会主体及其各种交流活动构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特殊反映。

1、反映政府的社会职能

现代社会,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集中表现。世界各国纷纷加大投入,利用网络社会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和完善,同时防范网络社会的负面影响。

网络社会的管理职能。管理者和服务者是现代社会管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网络社会的管理,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相类似,也是以政府权力的适当分散为基准,营造政府为核心的多中心管理主体,形成政府、公众和网络社会的良性互动格局。

首先,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网上办事等服务,各种以网络为平台的服务形式推进了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其次,积极应对日益突出的互联网公共安全问题,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今世界,各国的重要基础设施普遍依赖于电脑系统的运转,社会的良性运行也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公共安全正在成为关乎国家政治命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客观要求政府提供网络公共安全服务。再次,建立完备的网络社会管理法治环境。通过完善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并配以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还包括增强社会协作,建立社会协作和公民参与的网络社会社会管理格局。

2、反映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网络社会来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和供给不足,网络社会展现着现实社会的本质和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信息服务的需求尤其突出。网络社会成为反映这些需求的新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约有4.51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信息,约4.68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3.36亿人使用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用户2.33亿人,网络音乐用户4.36亿人,网络视频用户3.72亿人,约3423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网络购物用户达到2.42亿,团购用户8327万,网上支付的用户2.21亿,在线预订机票、火车票、酒店和旅行行程的用户为1.12亿人。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西南地区严重干旱、南方北方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纷纷在互联网互相传递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激励国民团结一致,充分展示了互联网在满足公共服务需要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3、反映公民社会的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以网络为平台建立或组织活动的虚拟群体和网络社会组织(虚拟社区)越来越多。目前在网络社会中,中国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一是基于现实中面对面交流那样的进行虚拟空间中同步交流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名、职业、兴趣爱好而聚集的虚拟群体,包括QQ群、Email群、MSN群、贴吧等。二是在网络论坛基础上形成的虚拟社区、一些网站中的专题论坛和网上俱乐部、利用网络发起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活动组织。如网络聊天室、博客(微博)形成的讨论圈、BBS论坛、新闻群组等。这些群体和组织(社区)中的网民相互之间有着强烈的认同感,随时进行相互交流与互动。与现实社会的组织相比,它们的特点是参与成本低,交流互动效率高,自主性和自愿性强,具备了典型的公民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社会群体和组织不受制约,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超前反映着现实公民社会发展的逻辑。

(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1、政府管理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及其影响,客观上要求政府将社会职能延伸到网络社会。并且实际上,自从互联网络开始形成,政府的管理就已经开始了。

一是网络政务。从“网络问政”到“网络行政”,各级政府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信息,开展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明显提高了行政效率,提升执政能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公平化和透明化。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每日页面访问总量达7.2亿,中国政府网被网民称为“24小时不下班的政府”,各级政府网站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政务公开水平,公民参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是政府公共服务。在网络社会,政府的公共服务已经延伸到企业、教育、媒体、医疗、就业、物流等等领域,涉及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随着网络政务的开展,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中央政府要求各级地方建立相应制度,及时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汶川地震发生后,至2008年6月19日晚10点,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站、中华网共抗震救灾新闻(含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约123000条;新浪、搜狐、网易、腾讯新闻133000条。上述八家网站新闻点击量达到116亿次,跟帖量达1063万条。 据统计,全国已经建成1万多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服务点。1994年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另外,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

2、公民社会参与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网络社会使公民维护权益、表达意愿、参与监督、参政议政的途径得以延伸。网络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使每个公民、每个社会群体能够更直接、更轻易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与利益诉求、参与政治议程的设置与政治决策的制定过程,大大增强了他们的参与热情。2009年2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通过中国新闻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2个多小时,有30万网友发问。2010年2月27日,他再次与网友在线交流,网民发帖超过了10万条。截至2009年11月上旬,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接收网友留言40多万条,37位书记或省长、95位地市主要领导作出公开回应。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至5月31日共收到民众的各类意见23万余条,创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数量的新纪录。

3、公民社会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在网络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空前高涨,使具有相同志趣和倾向的网民聚集,进行再组织化,形成网络群体、虚拟社区和虚拟社团。这些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要素:有固定的活动区域――虚拟社区 ;有组织管理者――论坛的版主或管理员;有稳定的人群――网民;人与人之间有着频繁的互动――聊天、发贴跟帖、咨询与求助、发表言论;开展一定的活动――网上教育、网上就业、电子商务、网上婚恋;等等。这些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活动,如慈善募捐、打击犯罪、寻人启事等,发挥了现实社会中只有政府或社会组织才能实现的功能。因此,这些组织形式及其作用的发挥,是现实公民社会的发展及其功能在网络社会的延伸。汶川大地震后,网民发起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互联网捐款,高峰时一分钟能募集10万元;“源川志愿者”在震后的三天内,迅速建立了“入川志愿者”QQ群,16日开始聚会,18日即有14名志愿者奔赴四川安县参与抗震救灾。一些搜索引擎发出地震图,方便了解地震紧急情况。有网友合适空降地点的帖子,最终被空军采纳而为救灾行动提供了有利帮助。阿坝州政府网站冒着生命危险提供重灾区信息,一度成为自救和让全国人民了解灾情的重要渠道。

三、加快形成网络社会现代管理体制

既然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那么网络社会管理应该遵循现实社会建设和现实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就是“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就是理顺网络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过程。

1、科学定位政府虚拟社会管理的职能

根据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以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首先要找准政府在虚拟社会扮演的角色,正确处理政府、市场、虚拟社会组织和网民的关系,建立合作共治机制。

与现实社会一样,政府在网络社会的职能仍然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然是宏观调控者、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角色。作为宏观调控者,政府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法制化;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政府要为网络社会提供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包括建设和更新网络社会的硬件和软件基础设施,制定网络社会运行的法律法规 ,明确网络社会建设的规则,维护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等,维系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转。

2、建立政府、市场、虚拟社会组织和网民合作共治机制

按照现实社会政府管理职能合乎逻辑的延伸,政府对虚拟社会管理应该是增强竞争,鼓励创新,允许自由表达,提升公信力,进行最少的政府干预。政府方面需要明确,网络社会管理既是监管,更是服务,而主要是服务。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构建应该遵循这样的路径:网民自己能解决的事务由网民自己解决;网民不能自已解决而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务,由市场来解决;市场不能解决而社会能解决的事务,由社会解决;社会也解决不了的才由政府出面进行管理和提供充分的服务。服务型政府并非全部取消管制,只是这种管制是为服务而管制,而非为管制而管制。这种管制是有限度的,受法律严格约束,有明确的范围、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机制。政府还需要明确,在充满开放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虚拟社会中,政府难以成为唯一的公共治理者,必须与市场、社会组织、网民协同治理公共事务,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正因为如此,需要政府与市场、社会和网民加强合作互动、共谋利益、共同制订规则,才能推动虚拟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说过:“如果人类准备保持文明化或准备变得文明化,那么联合的艺术必须同增进地位平等以相同的比率增长和改进。”

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管理,是一种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和公民联合协作共治的状态。那么,一个成熟的网络社会,也应该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均衡和协调的社会,是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2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人类社会进入了网络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民主政治、经济运行、民生话题等方面,网络时代相比以往,公民的社会参与模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影响,网络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快捷的诉求渠道。由于近年来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迅速崛起,且影响力越来越大,故而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制定时除借助于传统的信息收集方式,也越来越关注来自网络方面的声音。在网络时代,上网参政议政、献策献计,已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新途径。

一、公共政策与公民参与

关于公共政策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的说法不尽相同,例如伊斯顿(David Easton)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结合当前实际,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共政策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的方向发展,通过广泛参与的和连续的抉择以及具体实施而产生效果的途径,利用公共资源,达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平衡协调社会公众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动过程。

公民参与,一般指公民试图以各种途径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它是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方式之一。但由于几千年皇权专制的历史以及我国公民参与的条件、能力和渠道方面的诸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效果。故而,关注目前中国公民参与的现状,对进一步推进政治民主、提高公民政治素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时代所带来的传播方式变化

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具备一些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促使越来越多的人转向从网络上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特点有:

(一)强时效性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速度快,制作也相对比较容易,省略了一些中间环节。这一点是其与平面媒体相比起来的最大优势。

(二)传播范围广

网上公开的信息,全球范围都可以检索查阅,世界在网络时代成为了“地球村”。

(三)开放性和互动性

互动性不仅仅体现在、接受信息的双方交流的增强,还体现在整个信息形成过程的改变。在一个真正的互动的环境中,信息不再是依赖于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也可以这样说,网络上不再有信息传播控制者,而只存在信息传播参与者。

(四)多媒体功能,表现形式多样

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既有文字、图片,也有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方式更是多样化:网页新闻、博客、论坛、聊天室、即时通讯工具等等。

(五)海量信息

互联网带来了信息的爆炸式增长,海量的信息在网上得到释放和共享。

(六)查询检索方便

对于需要经常查询资料和过往新闻消息的人来说,互联网提供的在线搜索功能缩短了查询时间。

三、网络舆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逐渐增多,如投票选举、听证、咨询、等方式,另外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诸如立法听证会、政策研讨会等,对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及扩大政策议题来源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传统途径虽然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辅助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致使有些重大的、反映社会公众思想和观点的内容没有机会成为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民意的了解。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政府对信息化的有力推进,中国的网民数量逐年递增,互联网俨然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同时也是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一条新兴途径。由于具有开放性、互动性、身份隐蔽性等特点,网络因而成为公民发表观点、表述思想的重要平台,网络舆论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网络舆论使得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对公共政策的话语权,网民由以往的公共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转为主动参与者,进而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借助互联网,公民可以通过网上论坛、电子公告板、新闻评论、讨论跟帖、网上签名、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民可以与政府官员进行在线交流,也能够通过网络投票、网上征询意见参与政策制定。网络舆论与传统途径的舆论相比有很多优势,例如网络信息一经便能得到快速的、较大范围的传播,影响力强,能够充分吸引政府的注意力;另一方面,网络的交互性也更有利于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从而使政府通过网络舆论更准确地了解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民意的直通车,网络舆论则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条新途径。

四、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双重影响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与网络舆论有关的事件,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公民通过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进行积极参与,并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

(一)积极方面

1关注公共事件,推动公共政策议程

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而这种转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公共问题要能够反映社会大众的普遍诉求并广为传播;另一方面政府认为该类社会公共问题有解决的必要,并将其列入政策工作议程。政策议程的建立是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一步。一般来说,政策议程分为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两个阶段。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公众关注的事件能更快地传达到政策制定部门,同时政府也可能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把某一公共问题提前纳入政策工作议程。网络传播方式缩短了公众议程阶段到达政府议程阶段的时间,使公众能够有效地推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对政府来说则增加了相关社会问题的来源,能够更全面地掌握社会公共信息。

2信息量增加,沟通便捷,有利于公共政策制定更科学合理

公共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最优化,政府部门只有了解公民的实际需要,才能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政策。不论是信息量,还是传播效率、实时性,互联网都有着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政府部门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关于社会公共问题最及时的信息和相关反馈,并以此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参考。例如国家对法定节假日的调整这一事例。2007年11月,《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最终在结合网络舆论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原“黄金周”假期方案进行了调整,减少了“五一”假期的天数,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新的假期安排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文化因素,更利于文化的传承。

3网络舆论力量能促使公共政策适时调整,使公共政策与时俱进

政府颁布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要根据实践的检验进行调整,如果发现某项公共政策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状况,或者负面作用过大,就需要对之作出改进和调整。例如,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这次政策调整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的进步,更加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这次进步正是公民通过网络传播途径对当时发生在广州的一起收容遣送事件展开讨论,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促使政府部门适时调整已不合时宜的公共政策,使得公共政策与时俱进。

(二)消极方面

如上所说,网络舆论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并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网络舆论在影响公共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这些消极方面政府部门决策时也应当考虑到。

1网络推手、可能造成虚假民意的流行进而影响信息的正确性

网络是公民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有效平台,但网络民意与网络舆论则是既密切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随着网络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受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驱使,出现了专职、兼职的网络推手、。这类人往往受雇于某些利益团体,在网上制造舆论为利益团体服务。虽然这些推手、能够在网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毕竟他们反映的不是真实的民意。这种虚假民意的泛滥不但影响了政府的舆情采集效果和准确性,而且也是在挑战广大普通网民的正常权益。

2数字鸿沟在我国客观存在,网民不等同于全体公民

虽然网络提供了非常便捷和迅速的手段,公民在互联网时代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成本大大降低,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网络表达对公共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但是总会有部分群体因缺乏起码的信息技术能力而被排除在网络参与方式之外。例如农民由于知识水平、经济状况、通讯设备的限制并不能熟练利用网络资源,甚至买不起电脑,导致农民群体在网络参与中缺乏话语权。于是,可能存在这样的状况,最需要利益表达的恰好是那些无法通过网络来表达意见的社会群体(包括农民、低收入者、弱势群体等)。这就是所谓的数字鸿沟。这种不对等的政治参与方式使公共政策制定无法完全代表真实的公众意愿,而造成政策制定的偏差。

3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可能会使决策者顾此失彼

科学决策离不开适量、适时的信息支持。互联网一方面改变了信息量不足的弊端,另一方面海量的信息使得在信息筛选上出现了新的困难。信息量过多导致选择困难,多种方案的利弊难以权衡,使得决策者无所适从,只能选择性采集,甚至在时效性的要求下匆匆做出“拍脑袋”的方案。这样一来方案选择带有较多的随意色彩,导致政策的不稳定。

4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会使网民的观点随意而不负责任

由于公民在互联网上具有虚拟身份,一个人可以随意注册多个账号从而扮演不同角色。网络讨论往往又实行匿名制,一些情绪性的宣泄、怒骂只要不触及法律法规,就不会受到追究,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一些缺乏自律的网民就有可能随意未经证实的信息,或者散布一些带有个人感情倾向的言论。这些信息对决策部门来说会影响效率甚至造成决策失误。

五、网络时代完善和规范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建议

网络传播方式拓宽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科学合理、更能真实顺应民意,但网络舆论存在的消极方面和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要完善和规范公民通过网络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提高网民的社会责任感,增加网络信息的可信度

如果没有大量的具备社会责任感的网民,而任凭网络推手、泛滥,网络舆论就会失去可信度,就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网民的网络素质培养,造就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网络素质的网民。网络以其自由、开放的特性为网民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提供了一个讨论、交流的空间,但不是随意宣泄不满、虚假信息的平台,而是公民向政策制定部门表达民意、有效沟通的一种新途径。政府和网民都有责任规范网络参与的发言,共同维护好这一空间,使其成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有效途径。

(二)努力缩小数字鸿沟

公民能够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都能够利用信息技术,缩小数字鸿沟。许多互联网较为发达的国家都采取了很多的手段来缩小实际存在的数字鸿沟,例如加拿大和新加坡对低收入家庭购买计算机提供一定的补助。我国应该采取措施改善不同群体、家庭之间信息不平衡的状况。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照搬新加坡和加拿大以家庭为单位补助的方法不太可行。政府可以创造使大多数公民都能够使用信息设备的公共物质条件,例如专项拨款提供公用信息设备,在公共场所(包括农村)设置简单的计算机终端,以方便公众使用。同时还要提供教育和培训,使文化程度有限的公民也都能够具备使用这些设备的基本能力。这将会大大缩小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数字鸿沟,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对网络的管理,规范网络舆论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被不真实的网络舆论误导,不仅不能对公共政策的合理性、适时性产生帮助,而且会影响公共政策制定部门的社会公信度,导致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不信任甚至对立。要避免虚假网络舆论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网络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可在对公共事务采集网络信息、征询意见时推行网民身份认证,鼓励网民实名发言,减少垃圾信息、不良信息的出现,这样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充分采集到真实的公众诉求。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中,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为广大公民搭建了一个平台,提供了良好的沟通空间和协调机制,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这是网络时代带给公共管理部门的机遇,同时也是对公共管理部门提出的挑战。公共政策决策部门应重视网络舆论和网上民意诉求,充分挖掘社会才智,对网上的信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对于科学决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弗兰克•费希尔著,吴爱明等译公共政策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朱水成论政府信息网络化对中国公共政策的影响[J]理论探讨,2001(6)

[4]王春婷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6)

[5]黄丽华,姜晓宁互联网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初步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8(1)

[6]万朝珠网络环境下公民有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问题思考[J]探索,2008(2)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3

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政府机构微博达到25866家,其中,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微博58个,厅局级以上政府机构微博1154个。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在2012第一季度达到1.76万亿元。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511.9亿元,首次超越报纸广告453.6亿元的规模。

从2002年到2012年,如果历数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变化可谓不胜枚举,而具体到网络媒体,十年的征程完成了从边缘到主流的蜕变,从输血到造血的重塑,不仅在互联网世界构建起成熟、完善的传播格局,而且成为网络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问政的主要平台,更因强大的网络舆论监督彰显出独特的力量。

回望之一:形成成熟、完善的网络传播格局

2012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了《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38亿,其中73%的网民会选择在线浏览新闻。统计自2002年以来的报告可以看到,浏览网络新闻一直位列网民互联网应用的前五位,2008年甚至上升到了第二位。

不断上升的网民数以及大多数网民对网络新闻长期、持续的需求是网络媒体快速、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自2001年8月20日《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以17号文件发出)出台以来,围绕着新闻网站的建设,中央不断加大力度,调整布局,制定规划,最终形成目前三级新闻网站格局——以中央级媒体为主办单位的部级重点新闻网站、以省级宣传部门主管或省级新闻媒体单位主办的省级重点新闻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创建的媒体类新闻网站。

在战略定位上,三类网站根据各自的媒体属性、发展规划和经营布局,形成了差异化的发展方向——综合性新闻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地方新闻门户如东方网、千龙网、南方网,网络新闻、资讯原创策源地如环球网、新京报网。

目前,中央级重点新闻网站共13家,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新闻登载权的网站280多家,传统媒体大多数完成了媒体内容的数字化转换,拥有了相应的网络版或电子版。在中央,重大新闻报道活动现场都有部级重点新闻网站的身影;在地方,地方重点网站进入宣传报道梯队,基本形成了一报两台一网的格局。而传统媒体的网站则成为其报网融合、台网联动、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阵地。

在新闻网站之外,还活跃着一支网络新闻报道队伍,即商业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虽然拥有新闻登载及转载资质的商业网站并不多,但他们凭借在互联网领域开展综合性业务所带来的用户群与流量,带动了网络新闻的浏览量和传播效果,成为新闻网站主要的竞争对手。相比较而言,新闻网站由于业务相对单一,报道内容集中且同质化,在传播力与影响力上稍逊于商业网站的新闻频道。但是,新闻网站的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和重大热点报道等却是商业网站的主要新闻来源。两支网络报道队伍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形成了互联网上网络新闻报道与传播的繁荣局面。

2011年10月18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各类网站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有了明确的阐述和界定:“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发挥主要商业网站建设性作用,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在《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一文中更进一步阐述了各类网站的责任和任务:“网站是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必须把加强阵地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努力形成以重点新闻网站为骨干、知名商业网站相配合、各类网站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生动局面。”

回望之二:网络媒体成为网络问政的重要平台

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在线交流成为网络媒体发展的里程碑。尽管他上网交流时间很短,但网络媒体作为上下沟通的平台价值和作为执政党与民交流的渠道作用已然凸显。

从2009年到2011年连续三年,总理通过新华网的在线视频访谈与广大网友交流,每次时长约两个小时,围绕国内经济、民生、教育、医疗等话题回答网民十多个问题。

其实,早在2003年SARS肆虐期间,中央高层就已开始通过互联网了解社情民意。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总理在北大宿舍对几位大学生说:“我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SARS的决心,令人感动。”

2005年“两会”期间,一条征集“总理记者招待会网民最想问的问题”的帖子出现在新华网发展论坛,拉开了网络媒体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上下沟通的序幕。在此之后的每一年,各大网络媒体运用不同的表现方式和表达手段搭建政民对话的便捷通道。

在网络媒体长期不懈的努力下,十年间,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借助这一平台以各种方式与网民对话。广东省委书记和广东省原省长黄华华通过奥一网《致广东网民朋友的一封信》,邀网民“灌水”、“拍砖”,邀请26位网民进行面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通过东方网与网民在线交流;51位省委书记、省长通过人民网开设的“地方领导留言板”公开回应网民留言。

站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高位,网络媒体不仅仅是网络新闻的平台,更需要担负起各级党政机关网络问政的使命,需要以社会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来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副主任蔡名照曾提出:“网络媒体要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和谐网络建设,使广大网民共享和谐网络、和谐文化,团结和激励广大网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回望之三:网络新闻报道从边缘到主流

2008年,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采访时说,“今后10年内,所有媒体消费都将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届时传统意义上的印刷版报纸、杂志将不复存在,所有东西都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行。”

虽然现在还不能断言网络媒体会完全取代传统的报纸、杂志,但在新闻报道上,网络媒体快速、海量、互动、多媒体的传播优势已经成为网民浏览新闻的第一选择,也成为信息与言论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媒体从边缘到主流已不再被质疑。这一点,无论是在重大主题新闻、突发新闻事件的报道上,还是日常、普通的新闻报道中都得到印证。

2003年网络媒体报道“神州5号”载人航天的发射和回收,主要采用文字、图片和快讯的方式,新华网在全球互联网站中率先播报中国首次载人航天发射的消息,并以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和阿拉伯文进行播报。2012年“神九”发射天宫对接,网络媒体不仅实现了现场直播、滚动播报,而且用Flash三维动漫演示七大系统的工作流程、发射对接过程,同时邀请嘉宾与网民对话,边看边聊详解对接技术和要点。部分网络媒体还派出记者到发射前方采访有关人士发回原创报道。

2008年汶川地震报道是网络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经典案例。新华网于当日14点46分发出地震的第一条快讯:“12日14时35分左右,北京地区明显感觉到有地震发生。”随后,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以及各类Web2.0网站都在最短时间内调动各种手段和资源投身抗震救灾的报道。整个报道行动之迅速、手段之丰富、规模之宏大、创新之多样、配合之紧密,均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网络媒体不仅着力于新闻报道,更是利用互联网独特的功能,开设网上捐款、网上义捐拍卖、寻亲、网民哀悼、网络公祭、关爱孤儿等诸多平台,让广大网民便捷地表达哀思和奉献爱心。在全国哀悼日(5月19日至21日)三天中,中国网络媒体的页面颜色全部改换成黑灰色,游戏及各类娱乐频道停止了服务。网络媒体的主流担当和社会责任意识被网民广泛称道。

十年中,先后有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建国60周年、上海世博会、建党90周年等重大新闻,相继发生过SARS病毒肆掠、2008南方冰雪冻灾、四川汶川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青海玉树地震、“7·23”温甬动车追尾事故等突发事件。每一次报道都是网络媒体经历的一次洗礼,也是网络媒体走向成熟、走向主流的一个台阶。网络媒体的正能量在这一次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回望之四: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彰显力量

众所周知,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是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起点,但在二十一世纪初的几年里,互联网刚刚经历过网络泡沫,网民群体尚未形成规模,来自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可谓凤毛麟角。因此,当孙志刚案、刘涌案曝光于虚拟的网络论坛,被网民热烈议论、争鸣,并最终影响到现实社会时,人们第一次认识到互联网的力量,惊呼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效果。

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为网民参与话题讨论、发表意见观点、点评新闻事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无论是博客、SNS还是微博,都以用户贡献内容、高度互动参与为基本特质,因而使网民实时在线转发、分享、评论成为可能,实时直播报道也有了的空间和舞台。

以2006年“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为发端,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一年胜过一年,监督方向也很快从网络世界指向现实社会,聚焦于社会热点、问题、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种种、社会不公现象,成为网络媒体直接干预现实社会的重要力量。仅2009年一年就发生了央视新址火灾事件、工信部要求预装“绿坝”过滤软件事件、杭州飚车撞人事件、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云南晋宁看守所死亡事件,河南灵宝追捕王帅事件、湖北石首、湖北巴东邓玉娇事件、吉林通钢群殴总经理致死事件、上海倒楼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同时还伴生出当年的网络流行语:“70码”、“楼脆脆”、“躲猫猫”、“临时性”等。著名互联网研究学者丹·吉尔摩(Dan Gillmor)指出:“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成为新闻记者和社会评论员。他们以令人惊叹的速度建立起加入社会和政治讨论的平台。”网络媒体一方面充分展现网民意愿、情绪和社会诉求,为网民的高度参与、深度监督搭建平台,进而彰显出网络舆论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也在极力引导网络舆论,建立网络舆情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网络舆论动向、适时运用网络舆论调控手段和方法,为互联网营造一个健康、良性地发展环境。

谈到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特别需要提到近两年发展壮大的微博。过去的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网站以多种形式集中报道,以及通过网民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手段来实现。自微博出现后,其集四大传播方式(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于一体,集四大功能(转发、关注、分享、评论)于一身的先天优势,使我们看到微博的能量、传播力和影响力之大,已然超乎想象。目前,来自微博平台的舆论监督正在成为网络舆论监督主要的源头。

回望之五:网络媒体经营从财政拨款到资本运营

在十年发展征程中,网络媒体最为举步维艰的恐怕是网站体制的束缚与网站运营的乏力。

新闻网站大多脱胎于传统媒体。无论是作为传统媒体的一个部门,还是逐渐地成为独立的机构,新闻网站都深深地打上了传统体制的烙印。加之早期对新闻网站经营发展、资本运营的束缚,如2001年17号文件明确指示的“新闻网站可在新闻出版系统内融资,必要时可吸收国有大企业参股,不吸收私人资金和外资,暂不上市”,新闻网站的体制之困几成重弊。

十七号文件的政策规定使得新闻网站长期在体制内以双轨制方式运转,资金上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慢慢滚雪球式发展和国家有限的专项资金,相比商业门户网站依靠风险投资和上市融得数十亿资金,新闻网站的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着其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和多元化发展。

2004年人民网迈出了体制、机制改革的一大步,从报社编辑部的一个内设机构转为报社的直属机构,同时作为报社岗位管理的试点单位,进行了网站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规范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取消行政级别,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为网站的转企改制和上市融资奠定了基础。

此后的五年,虽然有北青传媒控股千龙网、东方网控股凯迪网络等个案出现,但新闻网站的体制改革总体处于停滞状态,大多数网站营收入不敷出。直至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下发《关于重点新闻网站转企改制试点工作方案》,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千龙网、东方网、北方网、大众网、华声在线、浙江在线和四川在线等10家中央和地方的重点新闻网站被确定为试点单位,要求试点单位按照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清晰的业务赢利模式,待转企改制工作按照要求全部完成后,具备上市条件的试点网站可随时进入上市程序,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年6月20日,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4月人民网在上海证交所上市,融资10多亿,成为首家上市的新闻网站以及首家整体上市的中央媒体。

转企改制、上市融资要求新闻网站在体制机制、传播手段、服务方式、内容营销、新技术开发等各个方面都要发挥比以往更多的创新性和主动性,真正按照市场的规律、按照现代企业的规律、按照资本运作的规律进行操作。十年,从“暂不上市”到上市融资十多亿,不仅观照出网络媒体管理政策的松动和管理理念的改变,也反映出新闻网站整体实力和水平的提高,新闻网站具备了进入资本市场“游泳”的能力。

回望之六:网络媒体管理趋于规范完善

2011年5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正式设立,这意味着民间俗称互联网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将得到改变。自网络媒体诞生以来,多头管理导致宏观规划缺失、政出多头、协调困难、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互联网行业,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媒体发展无法跨越的障碍。国新办主任王晨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成立,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客观地说,对于网络媒体的管理一直有些滞后,这一方面源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由于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制定规矩需要审时度势,严格谨慎。但是中央高层对互联网及网络管理一直高度重视,从2004年到2011年,无论是中央全会还是高层领导,相继就互联网、新闻网站建设、网络文化管理等发出各种声音(见链接)。

互联网管理一直采取两手抓的管理办法,一方面建规立制,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关于网络媒体管理的法规、条例已较为全面,有全国性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地方性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还有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另一方面实施专项打击行动。2009年1月国新办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关闭违法违规网站上千家;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先后7批公布了438家网站的名单,这些网站提供色情网络小说、手机小说、Flash游戏等违法内容;针对网络侵权盗版所呈现出的集团化、专业化、高技术化的情况,国家版权局等启动2010年“剑网行动”,加强了对音频视频及文学网站、网游动漫网站以及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监控力度。

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上新闻、信息和内容产品的最重要传播平台,既是网络管理的对象之一,也是维护网络环境、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主体之一。十年来,网络媒体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除了自觉删除色情、有害低俗内容,还能够自觉抵制,恪守社会责任和社会良心,坚持“文明网站,绿色流量”,为社会文明的进步发挥了作用。

链接

1、2003年8月,相继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当前思想理论领域的形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两个文件。文件强调:要切实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的报道。

2、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

3、2006年十六届六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

4、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网站,形成若干个与我国地位相称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综合型网络媒体集团,争取其中一到两家重点新闻网站进入世界前列;要拓展即时通信、博客、播客、聚合新闻服务等业务领域,实现多渠道、全方位新闻信息的技术调整和业务整合,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和业务保障能力;要发展手机网站、手机报刊、IP电视、移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传播载体,丰富内容,创立品牌,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要完善地方互联网新闻事业发展格局。

5、200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主题为“世界网络技术发展和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6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成为一段较长时间内指导我国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十七大报告中,“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再次写入。

6、2008年6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交流,并在考察讲话中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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