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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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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论文

篇1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05年1—12月病历130份,其中妇产科60份,综合科60份,新生儿科10份。

1.2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8月版《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作为检查的标准,检查过程中及时纠错反馈。以体温单、长期医嘱执行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为检点。检查内容为护理文书书写的正确性,病情评估的真实性,各项客观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护理措施记录的完整性,护理效果评价的动态性。

2结果

护理文件书写格式正确,无涂改,字迹清楚113份,格式欠正确4份,字迹有涂改3份。其中病情评估欠真实10份,各项客观记录不准确3份,不及时2份,护理措施记录欠完整10份,缺乏护理效果动态评价15份。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新条例实施及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主动且认真学习病历书写,病历中护理文书质量有所提高。

3讨论

3.1潜在法律责任问题: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文件,是支持医患关系的最关键证据。如果护理记录不及时、记录不清楚、护理措施记录不全面、不客观,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字迹欠清楚,有涂改随意签名造成护理记录失真,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而失败。

3.1.1在书写过程中漫不经心,出现字迹潦草、错写、涂改等现象。在护理文书中,确实存在着有些护士书写不规范,欠清楚,甚至涂改迹象,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着举证不力的问题。

3.1.2病情评估欠真实。医生护士沟通不够,医生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有出入,抢救、用药、死亡时间不一致。这也存在着潜在医疗责任问题。

3.1.3客观数据记录漏记。护理记录中有客观数据记录错误,危重病人有时未按要求漏记录生命体征等等。

3、1.4医嘱开出时问与护士执行时问不符。有时医生开医嘱的时问与实际时问不符,护士又忽视了核对医嘱开出的具体时间而错误地签名,导致执行时间跨度大,甚至出现超前执行医嘱;护士在执行临时医嘱时,没有正确记录执行时间,尤其对同一病人执行不同医嘱而执行时间却一样。

3.1.5记录缺乏连续性。上一班病人出现的病情变化或用药后需进一步观察等情况,在以后的班次中无相关内容反映。

3.1.6护理措施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重点不突出,护理效果动态评价不及时。护理文书记载了对病人治疗、护理及抢救的全部过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而有的护理记录重点的护理内容没有在护理记录中反映,或记录针对性不强,未能动态反映病人的病情、治疗和护理效果,在抢救危重病人时,因繁忙未能及时记录,这样就容易造成延误患者抢救和治疗的嫌疑,如遇医疗纠纷时是必究的法律责任[3]。

3.2对策

3.2.1强化护理安全与法制知识教育。长期以来,护士主观上更多考虑病人健康问题,往往忽视自已身边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的医患背景下,极易引发医疗护理纠纷。因此,护士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已行为。护理文书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法律性文件,是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障等事项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始依据,具有民法、刑法等法律证据意义。由于护理文书的多种法学意义,确立了其严肃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因此,在一定程度:可说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是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完成一项简单的工作任务。

3.2.2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监控,提高护理文书书写质量。医院实行三级管理责任,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分析、总结、反馈,防患未然。护理部经常深入科率督查各种护理记录的书写,要求从法律角度规范书写,必须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4]。护理部按计划组织相关护士长不定期对现有护理病历和归档病例中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死亡病历记录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记录在案,将不属

于共性问题向所在科室的护士长或责任人指出,督促其及时改正,对共性问题则利用1次/月的护理业务学习进行讲解、纠正,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3.2.3注重教育,提高素质,加强规范化培训。加强对护士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进修深造,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强化病历书写要求,定期进行病历书写质量的检查、讨论、分析,通过考核培训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能力。同时培养护理临床观察习惯,提高护士评估观察能力和记录水平。

3.2.4加强医护人员交流,避免记录不符。医疗护理记录的不符,主要是医护双方在收集病人的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5],护士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已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给予核对,避免医护记录不符。

总之,重视护理文书的书写,提高对潜在法律问题的认知,对维护自身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包家明,霍杰.整体护理一临床问答.北京:中国医药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9.

[2]陈维英.基础护理学.第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223.

篇2

护理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评价标准在常规护理管理模式与分层次护理管理模式实行三个月后,可分别对其护理管理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对护理人员理论知识的评价,其二是对护理人员护理技能的评价,主要由手术室护理部进行综合测评。理论知识测评与护理技能测评满分均为100分,达到85分为优秀,达到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护士工作满意度量表(MMSS)评价标准在常规护理管理模式与分层次护理管理模式实行一年后,分别对护理人员的工作满意度进行评分,评分的方式主要通过护士工作满意度量表(MMSS),评分的项目包括9个方面内容,即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程度、对薪资待遇的满意程度、对岗位排班的满意程度、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对职业发展的满意程度、工作的责任感、工作中被认可的满意程度、对同事相处的满意程度、对工作沟通交流的满意程度[2]。评分标准:1分表示非常不满意,5分表示非常满意,且将得分均值3.03作为工作满意的最低标准。得分越高,表示工作满意度越高。

2.1护理管理

前后理论知识和技能评价情况实验组在施行分层次管理后,护理理论知识评分为(98.93±17.63),护理技能评分为(93.43±9.25),与进行分层次管理前相比分数更高;对照组在施行常规管理法后,护理理论知识评分为(78.93±17.63),护理技能评分为(77.43±9.25),与进行常规管理前相比分数更高,但与实验组相比分数并不理想。对比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护理人员工作满意度评分情况

实验组在实行分层次管理后,护士对MMSS评分的各项满意程度均高于均值3.03分。对照组在实行常规管理后,护士对MMSS评分的各项满意程度均低于均值3.03分。实验组与对照组相比,其护理人员的工作满意度更高。对比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篇3

1.2管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使用临床常规管理方法,选择患者满意度最高的案例经过讨论分析后制定出标准流程,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观察组患者使用六西格玛法进行优化管理,具体如下:①定义:成立由运营管理部及妇产科为核心的项目团队,采用头脑风暴法,绘制可能影响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运行流畅性及高效性的相关因子。②测量:选择我院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在2009年7月—2012年7月间收治患者的病历及住院感受、满意度等相关资料,将其入院检查,接受的治疗、护理服务,治疗期间不良事件等数据统一输入电脑特定软件系统,计算出患者不满意率Z值为3.31,意味着可提升空间较大。③分析:将所有导致患者对住院质量、护理服务不满意的因素进行分析,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包括入院教育、治疗相关心理护理、治疗后康复指导、知情同意等。④改进:集中所有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的医生、护士、卫生员、检验人员等,提出改进意见,选择改进方案,实施改进措施。⑤控制:落实新的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护理流程方案,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治疗中定期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针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意见若核实有改进必要的则限期改正。

1.3观察指标

观察2组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护士满意度、住院时间、住院费用。

1.4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采用u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2组护理质量及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病历书写时间(65.32±6.57)min、医嘱处理时间(135.24±12.05)min,明显低于对照组;平均护理质量(95.62±7.54)分、患者满意度为80.5%、护士满意度为84.2%,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2.22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比较

观察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略低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平均单日费用(900.97±135.64)元,明显高于对照组,单日增加费用约65元左右。

3讨论

6σ是指6倍标准差,表示每百万个产品其质量的不良率少于3.4,即合格率达99.9997%。六西格玛管理法最大的特点在于:①以数据说话:六西格玛管理法中认为数据是最为有效的说明方式,在其管理实施中以量化为基础,以量化指标客观反映管理现状,通过对真实数据的科学分析达到发现问题症结的目的。②客户为中心:六西格玛管理法提倡以客户为中心,不仅包括日常服务的患者,也包括医院中的员工及科室,将主要关注点放在对服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事情上。③质量持续改进:培养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及数据统计分析能力的领导者,用心听取客户情况反馈并及时做出工作改进。在现代医院管理中,质量管理是不变的主题,只有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才能确保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有别于以往对于临床医疗的惟一关注,我们逐渐意识到临床治疗及护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护理工作质量将直接影响最终的总体临床治疗质量。鉴于临床护理在医院总体实力中所占比重的逐渐扩大,护理质量的提升也成为关注的重点之一,将六西格玛管理法应用于护理管理中,提升护理质量,塑造医院软实力。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是我院重点建设的科室,但是根据资料显示不产科患者认为优质护理病房并未能达到其预期,在患者满意度方面有所回落;同时由于医疗成本的不断攀升,不少患者对优质护理病房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其在带来高消费的同时却无法获得应有的优质护理。妇产科优质护理病房是一家医院的窗口病房,其护理质量及收费的合理性应当在一家医院中处于领先水平,充分彰显医院制度的合理性。本文研究表明,实施六西格玛管理法后,观察组的病历书写时间、医嘱处理时间明显低于对照组,提示减少了护士间接工作时间,增加了优质护理时间,实现了“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患者”的目的,这也可以从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护士满意度上得到体现。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护理质量的提高,观察组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都略有降低,但对于医院而言,单日住院费用却明显增加,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床位的矛盾,提高了床位周转率,医院整体效益得到保证或增加。实现了患者住院费用降低、医院效益增加的双赢目的,与张慧珠等人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篇4

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学习“五常法”基本知识、具体要求、实施方法及运用到护理管理中的重要意义,激发护士们参与“五常法”活动的积极性。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学习“五常法”应用技巧,积极投身到“五常法”活动中。如把物品和病床分类、分人管理,每周三一名护士上“整顿班”,科室建立二级质控,定期检查“五常法”管理的规范和落实。

3常清洁要求护士站、治疗室、换药室、康复室、病房当班

每日擦拭2次,每周大清洁1次。换药室需常清理,无菌物品按规定清洗、消毒;对于不常使用但需必备的物品打包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机器设备需定时清洁上油保养,处于备用状态。常规范要求每天进行“五常法”活动1次,每周定期检查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要求物品齐全,功能良好。对所有物品张贴明显标签,并标明物品的种类及名称,利用安全标记以提醒安全问题。各种药、器械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责任护士每天上、下班检查,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养成认真、规范的习惯[3]。

4常自律

人人都能自我要求做到遵守规章制度,仪表端庄,按科室服务标语“微笑服务在脸上、礼貌问语在嘴上、勤奋工作在手上、无私奉献在心中”去服务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清楚自己的责任及工作范围。自律养成认真规范工作习惯,同事间团结协作,营造团队精神[4]。在护理中不仅给予患者全方位的整体护理,而且能传帮带教地引导他人做好,形成互帮互学、遵章守规、奉献的自律氛围。

5评价标准

在进行“五常法”管理前后由本科“五常法”执行委员会进行关于消毒灭菌物品合格率、治疗仪器准备合格率、急救物品完好率的检查及患者满意度的调查。统计学方法统计学处理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一般描述性统计。

篇5

建设一支有着文化素质一流的护理队伍,是建设、发展护理文化的根本保障。否则,护理文化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流文化素质,是指除了合格的学历和一定的医护理论之外,还必须要有三种精神。

2.1无私奉献――崇高的献身精神护理事业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与人的生命质量密切相关的事业,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幸福、安宁。为了这一伟大的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与生命,无一丝的私心杂念,这就是一种崇高的献身精神。在这方面,我们以南丁格尔和优秀护士为榜样,感受她们为了人类健康而自觉献出一切的优质品质,把为了事业而无私奉献作为自己的人生观与世界观。

2.2终生学习――可贵的进取精神当今世界,处于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无论何种职业,一张文凭定终身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要使自身的专业水平与文化知识不落后于时展,只有一种途径,那就是进行终生学习――连续不断的专业学习与文化积累。终生学习,作为一种可贵的进取精神,是一个优秀护士保持一流文化素质的根本性途径。在我院的骨科护士,都认识到终生学习的重要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参加大专课程学习已蔚然成风,制订近、中、远期学习计划,同时主动自觉地参加护理部、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直至终生。还有的参加进修、阶段培训,有的进行专业自学,或阅读各种护理报刊。终生学习在科室已深入人心。了解护理发展现状与信息则是大家除上述学习之外的一致行动,护士们的自身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12名注册护士中大专毕业的有6人,还有3人在继续大专学习。

2.3亲密合作――优秀的团队精神护理活动,需要个体的优秀表现,更需要团队的合作精神。因而无论是对患者的临床护理,还是院外的延伸服务,都要依靠科室或与外科室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而团队使用的含义不仅仅是指许多人在一起工作共同完成某一件事,更重要的内涵是具有高度文化素质,但持长不一的多个人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从不同的层面上尽力,在各自不同的时间与空间,共同出色地完成某一项任务。只有具备了较高文化素质的人群,才能充分地发挥团队合用的威力,因而,团队精神也是护士文化素质的具体表现。就骨科而言,患者从骨折发生到痊愈,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如缺乏团队精神,很难保证护理的高质量。本科室的护士,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把每一个患者的全程护理都当作一次团队合作的实践,保证了护理质量,赢得了患者的赞誉。今年,在大雪突袭,骨折患者骤增的紧急情况下,本科室护士与外科室的医护人员密切合作,配合默契,圆满地完成了治疗护理任务。

3推行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文化护理模式[2]

2000年,中华护理学会与香港理工大学护理学院通力合作,概括出了中国文化护理的定义。情、理、知、行,即关怀照顾、伦理道德、知识、实践。也就是说,文化护理以人的健康为中心,而这个中心是建立在关怀照顾、伦理道德、知识实践的基础上的。我科在护理工作中推行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文化护理模式,要点如下。

3.1整体护理――文化护理的需要整体护理本身就是一种现代护理模式,以患者健康为中心,具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从多角度、多层次满足患者的生理需要与健康需求,表现出极强的文化性。我科有幸成为我院整体护理试点科室。在此基础上集中体现了文化护理的基本理念。数年来,整体护理的实施结果,大大地提升了护理质量,营造医院护理文化氛围。这足以证明整体护理与文化护理息息相关。

3.2人文服务――文化护理的关键何谓人文服务,即在护理过程中,处处体现出对患者生命与健康、权利与需求、人格与尊严的关心与关注,并为之竭诚服务。这是实施文化护理的关键。本科室的全体护士认识到人文服务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实施文化护理的关键。人文服务渗透在整体护理之中。护士们始终以患者健康为中心,一切为患者着想,处处关注患者的权利与尊严,时时关心其身心的需求,“只有患者想不到的,没有我们做不到的。”

3.3健康教育――文化护理的重点文化护理的理念是从疾病为中心转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任务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并帮助健康的人提高健康水平,由此,健康教育诞生了,并成为当前医疗界的一大热点。又是文化护理的极重要之点。本科室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从整体护理开始,取得良好效果,我科的健康教育以住院的骨折患者为对象,对其进行入院宣教,术前、术后宣教,早、中、晚期功能锻炼的宣教等的健康教育活动。护士们详细地向患者介绍了骨科知识和疾病诊断、病程、预后,并发症以及治疗护理方案,在每一检查之前,介绍其检查手段的必要性,注意事项,配合要求。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患者出院后,护士们进行延伸的宣教,通过这样的健康教育,有助于患者早日康复。

篇6

在儿科门诊,发热是儿科最常见的症状,是发热性疾病的重要病理过程和临床表现。婴幼儿对发热较为敏感,易致“高热惊厥”,发热是机体对疾病的防御反应,且热型和热程又可反映病情变化,故发热可作为诊断疾病、评价疗效和估计预后的重要参考。但是目前大多数医院门诊不少医生凡遇高热均应用地塞米松、安痛定、柴胡等药物注射或各种口服退热药强行解热,极易贻误诊断,耽误治疗,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发热。

1发热的概念

临床上常把体温上升超过正常值0.5℃称发热,正常小儿肛温波动于36.5℃~37.5℃,腋下温度为36℃~37℃,个体略有差异。根据体温调定点学说:即体温的调节类似于恒温器的调节,PO/AH中有个调定点,即规定数值(如37℃),如果体温偏离此规定数值,则由反馈系统将信息传输到控制系统,然后经过对受控系统的调节来维持体温的恒定。下丘脑热调节中枢体温调定点增高引起的体温升高,即致热源引起体温调节机能的内控性反应,把体温上调到符合体温调定点的新水平。所以体温升高是通过生理机制而实际体温调节功能并无障碍。少数病理性体温升高可超过体温调定点水平称超高热,是体温调节体制失控或调节障碍的结果,可见于中暑、甲状腺功能亢进、下丘脑有退行性变破坏体温调控、神经系统疾病时,严重皮肤病患儿因散热障碍亦可致体温过高。

2发热原因

致热原和激活物:分内外两种致热原。内源性致热原(EP)是人体多种细胞经各种激活剂刺激所产生的致热物质,EP是一种小分子蛋白质,能直接作用于体温调节中枢的神经细胞。内致热原是感染与炎症引起发热的共同因素,可通过血脑屏障直接作用于体温调节中枢,最终由肝、肾灭活和排泄。外源性致热原(病原体、致炎刺激物)乃是体内产生致热细胞的激活物,也称发热激活物。

2.1内源性致热原(EP)

白细胞致热原(LP)能释放致热原,因来自体内,故称内生致热原。中性粒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受激活后均能产生、释放LP。LP除引起发热外,还引起许多疾病的炎症反应。现已公认LP即IL-1。除LP外近年来又发现3种内生致热原:(1)干扰素(IFN)是细胞对病毒感染的反应产物;(2)肿瘤坏死因子(TNF)是巨噬细胞分泌的一种蛋白质,INF双相热的第一峰是TNF直接作用于体温中枢所致,第二热相是通过LP而引起的;(3)巨噬细胞炎症蛋白-1是一种肝素――结合蛋白质,对人体多形核白细胞有促活作用。内生致热原的作用方式:即要经过一段潜伏期,很可能要通过某种或多个中间环节,导致调定点上移,再通过调温反应而引起发热。

2.2外源性致热原

2.2.1微生物

革兰阴性菌的细胞壁内含有内毒素(ET),是一种有代表性的细菌致热原。ET激活产生了内生致热原细胞,使其释放白细胞致热原引起发热。革兰阳性菌体内可分离出外毒素亦可释放白细胞致热原。病毒感染激活白细胞致热原,引起发热。

2.2.2致炎物和炎症激活物

有些致炎物如尿酸结晶、硅酸结晶及非传染性渗出液中都含有激活物,均可释放白细胞致热原。

2.2.3抗原―抗体复合物

抗原抗体复合物可激活产生和释放白细胞致热原。

2.2.4淋巴因子

淋巴细胞不产生和释放内生致热原,但抗原或外凝集素能刺激淋巴细胞产生淋巴因子,后者对产生内致热原细胞有刺激作用。

2.2.5类固醇

人体内某些类固醇产物对人体有明显的致热性,如睾酮的中间代谢产物本胆烷醇酮,石胆碱也有类似作用。

3发热时机体代谢与主要机能变化

3.1代谢改变

3.1.1蛋白质代谢

传染病伴高热者蛋白质分解加强,尿氮较正常增加2~3倍。

3.1.2糖和脂肪代谢

发热时糖代谢加强,葡萄糖无氧酵解也加强,组织内乳酸增加。发热时脂肪分解也显著加强,并且氧化不全,患儿出现酮血症和酮尿。

3.1.3水盐代谢

发热高峰时,尿量常明显减少,Na+和Cl-滞留体内。高热使皮肤和呼吸道水分蒸发增多,加之出汗和饮水不多,可引起脱水而加重发热。

3.2生理机能变化

3.2.1心血管机能变化

机体温度每升高1℃,心率每分钟平均增加18次,由于心率的加快使心输出量增多,对有心肌劳损或心肌有潜在病灶的患者,则会加重心肌负担诱发心衰。如若体温骤退,特别是用解热药引起体温骤退,可因大量出汗而休克。

3.2.2呼吸机能改变

发热时体温刺激呼吸中枢并提高了呼吸中枢对CO2的敏感性,使呼吸加快,危重患儿可出现一过性呼吸性碱中毒。

3.2.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改变

表现为头痛,甚者出现高热惊厥、幻觉和谵语。发热时不仅可以加剧炎症反应,也是机体的适应性反应,是机体抗感染的机制之一。发热时各种特异和非特异性免疫成分均增强,如中性粒细胞的移行性增加,中性粒细胞产生大量抗菌物质,干扰素生成增加,干扰素的抗病毒及抗肿瘤活性增加,T细胞繁殖旺盛,以及缺铁环境中微生物生长减少等。盲目药物降温,实际上是支持了微生物的致病作用,可加重病情,至少可使病程延长。

4发热的处理

进入20世纪以来,独生子女比率越来越高,由于家庭成员对儿童的娇惯、宠爱,一旦出现儿童发热,通常是全家出动,异常焦急,提出尽快给孩子降温的急切要求,常易产生纠纷,故在儿童发热后,医护人员要向家长耐心解释,依据病情正确处理。如有严重肺或心血管疾病患儿,降低体温有助于减少氧的消耗和心输出量,5岁以下有发热惊厥史者,应积极退热治疗。在其他疾病儿童中是否给退热药应根据病情而定。WHO规定肛温39℃以上方可应用解热剂,此外可根据患儿是否在发热时有明显不适或痛苦。在夏季,应高度重视流脑菌痢的发生,除了胸透、血常规检查外,神经系统检查、眼底检查、大便常规、血沉等应得到重视。传统治疗包括药物和非药物两方面。

4.1非药物治疗

首先要用非药物治疗,包括降低室温(夏季),使儿童保持凉爽,防止穿着过多。近年来不主张冷水或酒精擦浴,因为这样违反了生理机制,且疗效不佳,还会经皮肤吸收引起酒精中毒。

4.2药物治疗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首选对乙酰氨基酚,每次10~15mg/kg,q6h,口服30~60min血药浓度达高峰,吸收迅速,且安全,副作用小,偶可引起皮疹。萘普生为解热药最好的一种,为高效(相当阿司匹林7倍)、低毒的消炎、镇痛、解热药,口服吸收迅速安全,60min血药浓度达高峰,剂量每次8~10mg/kg,副作用少,有消化道溃疡者慎用。阿司匹林口服2h血药浓度达高峰,可刺激胃,增加胃溃疡出血危险。流感、水痘或其他病毒感染者服用阿司匹林,有可能患Reys综合证。贝诺酯为阿司匹林与醋氨酚的酯化物,口服易吸收,并迅速达到有效浓度,不良反应较阿司匹林少。赖氨匹林为阿司匹林与赖氨酸的复盐,用于肌注或静点,起效快,血浓度高(为口服1.8倍),毒副作用小,无胃肠刺激作用,每次10~20mg/kg。安痛定又名复方氨基比林(2ml含氨基比林100mg、安替比林40mg、巴比妥18mg)氨基比林可致急性粒细胞性白细胞缺乏,发生率远远高于氯霉素,有致命危险;安替比林易产生皮疹、发绀、虚脱等严重毒副作用。肾上腺皮质激素,虽可抑制致热原释放,但是非特异性的,且可能使感染播散,所以不可滥用。必须是在高热、其他治疗无效,并且在有效抗生素控制细菌感染的同时方可应用,病毒感染者禁用。

5护理措施

篇7

银保合作(又称为“银行保险),狭义上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保险产品、代收代付保险费,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广义的银保合作则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相互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所以,就广义的银保合作而言,一般可以分为这几种模式:

1、兼业型。即所谓的狭义上的银保合作。机构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销售保险产品,但不承担保险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并且获得一定的手续费。

2、专业型。指银行投资于专业保险公司,通过自身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优势获得保险销售费用,也不承担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3、战略合作型。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合作,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及保险客户委托收取保险费并支付保险金;或者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在代收代付保费、保单质押贷款、协议存款、资金网络结算、融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多项合作。

4、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保险业务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控制下、通过内部组织与股权合作,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但又相互协作配合的混业经营集团。

总体而言,我国的银保合作出现了上述几种模式。但是,最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种模式,以分销协议为主,融合程度并不高。确切地说,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种层次较低的合作形式的弊端在于,双方以追求短期收益为目的,银行要的是费,保险公司追求的是迅速扩张,因为其营业网点规模与广度与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相比,显得十分有限。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后。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这当中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混业经营阶段——九十年代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分业格局——本世纪以来的混业经营迹象这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并于1999年最终确立国内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离格局。但随着近年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如火如荼趋势,以及为应对加入WrO后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带来的潜在混业经营冲击,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有所松动,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新增添了几部金融法律,但仍未达到明晰银保合作法律地位、填补法律缺失的作用例如,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不难看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银行业投资其他企业,包括银保合作预留了未来开放的窄间。因此我们认为,银保混业经营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还是显得有些模糊。《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这项业务范围进行规定: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只将保险业务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与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对保险手续费的支付、收取缺少规定,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现象。

(二)监管问题

1、单一监管与多重监管。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然而,根据2003年12月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国务院监督管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的现象,商业银行开办同一业务,去受到两个机构的监管,而且两个机构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难免就产生了监管权冲突的情况。当各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银保合作有不同的指令时,银行、保险机构就可能无所适从。

2、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我国保险业,合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合作形式甚至深入到了对方的股权,并进行投资。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银保合作,主要是由《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几部重要法律进行规制。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监管作用,无法“越权行动”。这种传统的分业对不同领域的业务活动和相应风险完全隔离的分业管理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它无法应对当今的这种合业经营趋势,无疑就出现了监管壁垒和监管真空。这不仅无助于合业的发展,甚至起到了一些直接的掣肘作用。

(三)银保勾结.其实,在公众眼中,银保合作并未如业内人士所极力推崇的那样令人期待。相反,已有越来越多的不满声音,甚至出现不少储户和银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情形。问题出现在当银行保险产品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推销人员(其中不乏银行的工作人员)难免会误导、甚至欺诈储户,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为其提供保障欺诈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为保险公司直接划拨转账,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变成一张保单,达到非法占有储户存款的目的。

(四)风险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目前,这种模式也已在我国崭露头角,但随之带来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内部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财务杠杆风险及大量的关联交易风险。其中,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不容忽视。因为,实施合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

三、银保合作的制度改进

(一)立法先行

1、明确银保合作中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银保合作的诸多方式中,我国目前最普遍的是协议合作方式。在这种合作方式中,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般委托关系,该委托关系又可以分为、行纪和居间关系,这三种不同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所以,务必明确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关系,以及何种方式更有利于银保更加稳健地发展。如果银行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保险业务,其行为直接后果归于保险公司,这属于关系;如果银行以自己名义仅从事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保险公司和客户订约充当媒介,则属于居间关系,银行对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承担责任。我国当前的银保属于情形。由于行纪方式不利于客户对该保单销售行为的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明确与分担,且不易与情形进行区分,所以今后我国逐步放宽混业经营的限制时也不宜采用行纪方式。至于,银行以居间人的身份进行银保合作这种灵活经营的方式,风险最小,又是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便利了银行和客户。因此,随着我国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关系将会得到很好的发展。鉴于银保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必要事先明晰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这能有效地防止银保合作中纠纷的发生,并且能促进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协议。除了在宏观的法律领域中对银保合作所依赖的环境进行完善,如创造自由竞争的环境,放宽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保合作进行资金融合、业务融合、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等,更有必要规范银保合作协议本身。应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的义务范围、业务操作流程、建业业务宣传、人员的服务、业务的风险控制标准和要求、合作方式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规范银保合作。银保合作以合法、有序的流程进行,一旦其中一方违反相关规定,也可以明确追究其责任,这样才更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保合作的信誉感和信心,有利于银保合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3、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些国家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尚属新兴之物。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高度合作模式在未来将会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主流。因为纯粹的营销联盟不能实现银保之间长期有效的合作,双方深层次的合作应当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当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就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内部交易处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防火墙’制度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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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126例均为我院住院的重型肝炎患者,其分类及诊断标准按2000年第10次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分会、肝病学分会联合修订的标准。其中急性、亚急性重型肝炎41例,慢性重型肝炎85例;男112例,女14例,年龄21~66岁,平均42.5岁。

1.2实验室检查126例患者在ALSS治疗前后均行血常规,电解质、肝肾功能、胆红素及凝血酶原时间(PT)、胆碱酯酶(CHE)、超声波和心电图检查、全部样本均检测血清甲、乙、丙、丁、戊系列,其中乙型肝炎83例,乙、丙重叠感染27例,乙、丁重叠感染13例,戊型肝炎3例。

1.3治疗方法

1.3.1仪器KM8800型血浆置换仪,中空纤维分离器(PS-06)和选择性血浆成分吸附器(BL-300),根据病情分别选择血浆置换、血液灌流、血浆胆红素吸附等方法单用或联用,其中血浆置换71例、血液灌流8例、置换+灌流47例,每次血液回路管、血液灌流器、血浆分离器等均一次性应用。

1.3.2方法(1)本组病例中29例次采用单针双腔导管经股静脉穿刺建立通道,治疗时将血浆置换仪与患者管道接通,每次血浆置换量2000~4000ml,每次治疗结束后用肝素封闭留置待下次再用,留置管可保留4~20天,疗程结束拔管时常规导管培养。(2)236例次采用双针经外周动静脉置管建立通道行ALSS术,每次血浆置换量约3000ml,治疗后拔管,穿刺处加包扎4~6h。

1.4治疗前后监控治疗前常规应用DXM2.5~5mg,肝素10~20mg,治疗中监测凝血酶原时间(PT),根据PT值不断调节肝素量和结束时鱼精蛋白量,在心电、血压监护下进行ALSS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跨膜压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结果

2.1并发症的发生率本组126例265次治疗中出现并发症63次,占23.8%;其中血浆反应34次,占12.8%;置管处血肿及出血(单针股静脉置管)3次,占1.1%;穿刺处血肿及出血,双针动静脉置管18次,占7.6%;置管处感染3次,占1.1%;均为单针股静脉置管者,采用双针动静脉置管后,没有出现此类感染病例;中空纤维膜破裂5次,占1.9%。

2.2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转归

2.2.1血浆反应34例次血浆反应病例中,均有占100%不同程度的荨麻疹样皮疹或皮肤瘙痒,口唇发麻,有时可见畏寒、发冷、寒战、腹痛、腹泻、腹胀,严重时可出现过敏性休克,表现为血压下降,脉搏增加,四肢厥冷,偶见房颤;出现时间不一,有的ALSS治疗开始时出现,多数在ALSS开始30~90min出现上述症状,经放慢速度和对症治疗后症状改善,继续完成ALSS治疗。

2.2.2血肿及出血(1)29例次单针股静脉置管者发生置管处血肿及出血3次,发生率10.3%,均发生在建立静脉穿刺部位血肿出血。2次发生在拔管后穿刺部位血肿,经重新压迫及砂袋加压止血后血止;1次血液渗透至皮下后扩散到大腿腹股沟处,经拔管压迫止血及止血药后血止。(2)236例次双针外周血管置管者发生穿刺处血肿及出血18例次,发生率7.6%,表现为穿刺处血肿,数天后周围皮肤淤斑,呈深紫色或黑紫色,经用硫酸镁湿敷及抬高患肢后淤斑吸收。

2.2.3置管处感染置管处感染3次,表现为插管处皮肤红肿,拔管后导管培养有表皮葡萄球菌生长。双针置管者没有出现该类并发症。

2.2.4中空纤维管破膜5次发生血浆分离器中空纤维管破裂,红细胞外逸,经及时发现,终止治疗,立即更换血浆分离器后解除。

3观察及护理

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是以血液净化,体外循环为基础的新疗法,但由于重型肝炎患者病情危重,肝功能衰竭,凝血机制障碍,机体免疫功能低下,因而治疗时容易发生并发症[1]。笔者在126例265次ALSS治疗中发生并发症63次,发生率23.8%。与国内文献报道的发生率基本持平[2]。其中血浆反应多见(12.8%),置管处或穿刺处血肿及出血次之(7.9%),全部并发症均及时被发现,处理得当,未出现死亡病例。

3.1血浆反应的预防及护理血浆反应与血浆是否新鲜及患者是否过敏体质密切相关。ALSS治疗需要大量新鲜血浆,白蛋白等异体蛋白,易发生过敏反应,临床多表现为皮肤瘙痒、皮疹、口唇发麻、寒战、腹痛、腹泻、腹胀等,严重者可产生过敏性休克[3]。预防方法有:(1)治疗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2)做好抗过敏的准备,预防性地应用DXM5mg可减少过敏反应发生;(3)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可用葡萄糖酸钙、激素等药物抗过敏;(4)出现过敏性休克时用肾上腺素等药物静注,血压下降时用多巴胺等升高血压,房颤时用洋地黄类药物控制心室率;(5)治疗用血浆要新鲜,尽量避免使用陈旧血浆。

3.2血肿及出血的观察及护理(1)置管处血肿及出血的观察及及护理。重型肝炎凝血机制差,而ALSS治疗需要建立血液通路,静脉插管时易引起皮下出血、血肿,严重时可危及生命。防治方法有:①注意伤口情况,及时监测患者的出凝血机制;②肝素的剂量,时间要准确;③出现皮下出血,血肿时拔管后换位再插。治疗后,拔管时间不可过早,拔管后局部压迫30min以上,水肿严重时可适当延长,出血不止时可局部加压,应用立止血或静滴止血药,如系肝素中毒引起,立即用鱼精蛋白中和。(2)穿刺处血肿及出血的观察及护理:①改善置管方法:改单针股静脉置管为双内瘘针外周动静脉置管,治疗后不留管,可有效降低置管口血肿和出血的发生。本组病例中,前者此类并发症的发生率为10.3%,后者为7.6%;提示后者更安全可靠,可能与操作者的置管技术及是否需要留置管有关,前者要求置管技术更高;②穿刺处血肿及出血宜尽早发现,及时加压穿刺,血肿均能自行吸收,出现淤斑后,应适当抬高患肢,局部用硫酸镁湿敷,尽量不在患肢输液等,半月左右淤斑消退。

3.3置管处感染的护理重肝患者机体抵抗力差,留置管重复使用增加了感染的机会。本研究发现,经股静脉置管者感染率为10.3%,占总并发症发生率的1.1%,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加强导管的护理是控制导管感染的关键。(1)严格无菌操作,有熟练的置管技术,导管与置管口皮肤紧密吻合。(2)伤口2~3天换药1次,用碘伏消毒穿刺口,用3M棉质敷料覆盖,保持敷料清洁干燥,如被汗液、尿液浸湿或伤口有渗血、渗液时应及时更换。(3)密切观察伤口情况及体温的变化,置管口用庆大霉素局部外用,出现红肿时用75%酒精湿敷。(4)伤口渗液不止,局部有化脓性感染或与原发病无关的体温骤升,及时拔管。(5)改善置管术,治疗后不留管能有效降低置换口感染的发生。本文观察发现,经外周血管双针置管者,每次治疗后拔管,局部伤口用络合碘消毒数天,经观察没有上述症状,可能与治疗后不留管有关,我院自2002年采用该技术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说明该技术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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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立法的现状评价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从《民法通则》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诸多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因素。它注意到了我国的国情,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的监护法,使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比如在对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上,考虑了血缘关系的远近、注重了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及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愿等。但是,其内容虽然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项规定,但由于《民法通则》本身的立法体例、条文数目的局限,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制定《民法通则》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监护制度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其立法简单、粗略,带有很大的权宜性,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家庭观念却逐渐弱化。现有的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的监护制度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状况,种种缺陷与不足的存在很容易使监护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情况,进而影响了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可见,由于监护制度的先天不足及客观情况的变化,监护立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首先,完善监护法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监护立法存在的诸多原则性规定、立法空白及缺陷,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的情况下,赋予其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实际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台湾学者王伯琦教授曾指出:“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惟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惟恐其没有概念。”(1)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律的科学性、逻辑性,建立一套概念清晰、性质明确、体系健全的监护法律制度,以从立法上堵塞漏洞,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其次,完善监护法是现实生活的需要。现代社会人们的家庭观念日渐开放,大家庭分化,仅仅靠家庭内部解决对需要保护之人的照料问题已不现实。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私有财产越来越丰富,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会通过接受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个特殊群体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在目前我国存在着的大量的流浪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民政部门为遣返这些流浪儿童、精神病和痴呆病人,每年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这都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二、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完善构想

(一)关于监护的性质

1.单独设立并完善亲权制度,明确亲权概念,把亲权与监护权严格分开。综观各国民事立法,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均用专门的章节分别规定监护权与亲权,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界限,相互配合、协调地共同作用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监护与亲权的混合重叠之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独立的亲权制度。未来民事立法应完善并统一关于亲权的规范,建立严谨的独立的亲权制度。明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和成年精神病子女的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是对亲权的延伸和救济。将亲权与监护分别独立规定,从而建立逻辑严密的充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权益的监护和亲权立法,达到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的协调运用。

2.明确规定监护的性质。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这是必须明确回答的一个问题。我国监护法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含混不清的,态度的不明朗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有人以放弃监护权为由推卸责任,也有人以行使权利为由滥用监护权,导致了被监护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等种种情形。为了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弥补这个缺陷,应该从理论上明确,监护是与被监护人有着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人的一种社会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负有必须履行监护各项职责的义务,另一方面还享有相应的如辞任权、报酬请求权等权利,法律要保护监护人的这些权利。

(二)关于监护的种类和监护的设定

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遗嘱监护的设立方式。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以及英国、美国等判例法国家均承认遗嘱指定,且赋予其优先的效力。我国监护立法只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对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遗嘱监护却未予确认。父母作为与子女有最近的血缘关系的人,他选择的监护人应该是对其子女最有利、最合适的人,他(她)的遗嘱指定应该是最接近于亲权的。民法典可以规定,只要该指定是出自享有亲权的被监护人的死父或母的真实意思(已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由于没有亲权,不能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被指定的人也同意做监护人(亲权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他人,被指定人若不愿意也不能很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且该指定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父或母不能用遗嘱取消母或父的亲权而另立监护人,除非对方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亲权),对被监护人亦无不利,那么这种遗嘱监护应具法律效力,监护关系成立。

2.明确规定协议监护的形式、内容及有效条件。协议监护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首先,作为协议监护当事人的必须是依法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其次,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再次,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必须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商定;最后,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3.关于几种监护形式之间的关系。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其次是协议监护、法定监护、有关机关的指定。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深厚的爱护,法律赋予了其亲权,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更接近于亲权的行使,应在法律上赋予其优先的效力。德国、瑞士、英、美、日本等国家都是如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缩小法定监护,扩大协议监护、指定监护特别是遗嘱指定以及监护法院、监护行政机关指定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监护的机构

1.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关,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监护人虽然是与被监护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但其毕竟不同于亲权人,这种关系决定了法律要对监护人进行必要的、与对亲权人相比更为严密的监督,以防止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情况的出现。另外,监护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客观情况难免会发生变化,为了随时随地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宜由对被监护人情况比较了解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来行使监护监督权。对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改变目前的监护人自动走马上任的做法,法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协议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都应在就任前到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备案,以方便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当监护人不胜任、不称职或者有违反职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法院报告,法院经审查后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2)没有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也有权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对监护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义务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当监护关系终止或解除时进行清算。

2.设立明确的监护保障机关。监护人难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界的难题之一。因为按照现行监护法,监护人在履行监护的各种职责的同时还要担负扶养被监护人的各种费用,这就增加了基于亲情或道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而与被监护人本来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的经济负担和担当监护人的思想顾虑。笔者认为,应该规定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特殊情况下的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在亲情和道义的基础上再加上利益的鼓励与保障,使该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构宜由民政部门担任,费用可考虑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国家财政共同解决。

3.取消对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因为这些企事业、行政机关、群众基层组织在承担生产、教育文化科研医疗等活动以及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同时,还要去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其子女的监护任务,他们很难有专人从事对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职工的监督保护工作,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可想而知的,并且这条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形同虚设。同时,可以考虑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管理亲属、继承、监护等方面事务的法庭,代表国家对监护事务进行统一管理,扩大法院在监护事务中的职权范围。

(四)关于监护的内容

1.明文规定监护人享有的监护权的各项具体内容,真正作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了更好的保证监护人圆满地完成监护职责,有必要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监护权。监护人除了有对被监护人进行人身及财产方面监护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外,还应有明确的财产管理权、辞任权、报酬请求权等实质性的权利内容。首先是辞任权。监护作为亲权的延伸和补充,与亲权有着诸多的不同。监护人并不象亲权人一样必然对监护的对象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监护作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社会职务,监护人应享有在有法定事由或有正当理由时经有关机关批准辞去或拒绝担任该职务的权利,这也可以避免由于监护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对被监护人监护不力、影响被监护人权益等现象的出现。其次是报酬获取权。监护人与扶养人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担任监护人的往往是与被监护人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但也并不是绝对的。法律要区别有扶养义务的监护人与没有扶养义务的监护人,规定不同的权利和责任。为了调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解决现实生活中找监护人难的问题,我们可以仿照其他国家的规定,赋予与被监护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的监护人以获报酬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精神上的鼓励而没有物质上的补偿可能很难调动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监护人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被监护人的利益。当然,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往往有某种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监护人还是愿意履行监护义务的。只是法律应该增加并落实必要的监护人权益的规定,使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权利,促进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而发挥监护制度应有的作用。

2.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首先,加强对监护人职责范围的规范,避免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情况的发生。为了便于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和及时纠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监护报告制度。要求监护人定期向监护监督机关做出报告,如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教育、管理情况,被监护人财产收入支出及管理、修缮情况等。报告时间可定为一年一次。其次,民法通则第133条笼统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似有欠妥之处。被监护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担任不同类别的监护人,其责任当然也应有所区别。再次,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着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广泛性。可能承担监护职责的除了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之人外,也可能是无法定的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等等。这样,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一定担任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也不一定是有抚养义务的人。对上述不同情况不加区分,一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后果,有失公平,也增加了实践中确定监护人的难度。民法典在确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时,应区别不同地位的监护人作出不同对待。

三、加强公法的介入,使监护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公法保障

由上所述,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漏与缺乏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密切相关。鉴于监护制度对整个社会良好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应该加强国家公权力在该制度中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日本民法非常重视公权力在监护关系调整中的作用。如在监护人的设立方面,除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外都需要家庭裁判所选任。除了有家庭裁判所和监护监督人作为监护监督机构外,还有依照儿童福利法实施的公法的监督。德国也很重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并对其作了细密的规定,而且修改后的德国民法更是加强了公权力对监护的监督。如德国民法设定了在没有适合于担任监护人的人选时,得指定青少年事务局担任公职监护;在依法需要有监护人的非婚生子女出生时,青少年事务局为其监护人等具体规定。(3)

综观各国监护立法,尤其在监护监督机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大陆法系的日本、原联邦德国、法国等国的监护立法中均设立了监护监督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置监护监督人,辅助监护法院监督监护人;第1799条具体规定,监护监督人应注意监护人遵照其义务为监督,并将义务违反事项报告监护法院。另外,许多国家还另设监护行政官署及监护法院,代表国家处理监护事宜并行使监督权。如瑞士的监护官厅,原联邦德国的监护法院的监护法官,日本的国家裁判所等。可见,公权力对监护的介入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各国监护制度公权力介入的特点反映了现代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国家公权力已经介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的对象,都是应该受到国家、社会着重保护的弱势群体。在该问题上,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者的共识。当然,并不能由于强调公权力的介入就将监护置于公法领域,因为一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护人还是由与被监护人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对所有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把监护制度置于私法领域,仍是一个现实和理性的选择。(4)

我国民法在对公权力介入监护问题上的规定有所欠缺。首先,法律上虽然规定了类似监护监督机构的内容,但很不完备。监督职责未落实到具体的部门,监督机构如何行使监督权也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对监护的监督形同虚设。其次,由于没有明确地认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标准,给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滥用监护权留下了可乘之机。再次,法律上也没有监护的保障机构,使处于特殊情况下的需受监护之人不能得到监护的保护。这些立法漏洞的存在直接引起了监护人难以落实、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等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监护制度立法目的的达成。本文认为,适当加强对监护制度的公法介入有望使这些社会问题得到缓解。其中包括:明确监护的监督机构,设立监护的保障机构,由国家来承担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费用,减轻与被监护人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从而避免监护人难找、监护人难以负担费用等问题的出现。

注释: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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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基本相同。它们都属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都有商品来源区别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地理标志用来区分不同的产地,商标则用来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同。二是地理标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务项目。三是地理标志的质量信誉表示作用取决于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而商标的信誉表示作用则取决于具体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然,注册为“证明商标”并非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标志权

通过上文对地理标志涵义的分析,不难得出地理标志权的概念。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生产者”指从事特定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关于地理标志权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地理标志权是一种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地理标志权表现为地方性共有权。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其“专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原产地名称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产地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理由在于,地理标志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会导致产品出处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并丧失地理标志的本质特性。

第二,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地理标志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即使被有关组织申请注册为商标,也要由注册人依法授权给合格主体共同使用;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商标,它就表现为一种共有权。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基于产地的特有自然条件和产地内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它当然应当属干产地内劳动者集体所有。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权利属性决定,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要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传统条件,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色,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与之相适应,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一旦不能按规定的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就要丧失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所限定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其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特色是否与该地理标志的特定要求一致,或者是否使用与产地内生产经营者相同的原料和技术,都无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三,地理标志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地理标志权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作为使用权,它不受时效的限制,可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世代享有,即使某一地理标志在一定期间未被使用,也不能由公众随意使用;作为禁止权,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排除产地内外一切不合格主体对其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尤其地理标志的滥用或冒用,会淡化地理标志的识别性,降低其商誉含量,使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地理标志明确列入了工业产权的范畴。地理标志的特有功能使得它成为使用主体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特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假冒的对象,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名牌战略,启动名牌工程。一提到名牌,绝大多数人会想到商标,尤其是想到驰名商标,与之相适应,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更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想到运用商标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殊不知,名牌产品之名不只是商标的出众,其中还有商号、地理标志等所承载着的信誉。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地理标志保护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地理标志在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以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购自己的商品,这种挑选是对商品最公正的评价,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合理的报偿,其结果使商品生产优胜劣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体现在“认牌购物”上,穿名牌、吃名牌、用名牌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而“认牌购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选择商标,其中还有地理标志。如西湖龙井茶、沧州金丝小枣、新疆哈密瓜、绍兴黄酒、赵州雪梨等,人们可能不知道或不太在乎其商标是什么,但对其地理标志格外垂青。可见,地理标志的依法使用是对消费者负责,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的宗旨之一。另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商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提供的商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货源标志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者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本章以下儿节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对名牌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实践有所借鉴或参考。在此,只对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原产地名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I‘1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产地标忐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K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

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K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L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本题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在此,只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篇11

于是,他提出了“萧氏舒适护理模式”,认为护理人员应以病人的舒适为考虑的重点。

舒适护理模式的定义是使人在生理、心理、灵性上达到最愉快的状态,或缩短、降低其不愉快的程度。也就是说,护理人员要给予所有的人,包括妇幼、老人、病人一个最舒适的状态。此模式强调护理人员除了作目前的护理活动(Care)外,应加强舒适(Comfort)护理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病人,以“舒适护理研究”作为护理专业的代表,此为使病人迅速得益、护理人员立刻被肯定的模式。

二、舒适护理模式对目前护理发展的意义

2.1舒适护理模式明确了护理的主要内容,使病人迅速得益

目前,在临床上护理人员为了提高其地位,强调角色的重要,便从医生的职责里,分些工作来做。另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又给护理人员增加了非医务性工作。舒适护理模式认为病人到医院有两大需求:治疗与舒适。医生给予治疗,护理人员给予舒适,病人在享受医疗的同时,在护理人员的协助下,达到一个人的身、心、社会、心灵的舒适状态,强调护理人员应以病人的舒适为考虑重点,在考虑房间温度、湿度、高度、颜色及其他如冷敷、热敷、姿势、音乐、按摩等各种因素时,发现解决舒适问题的方法。某些医疗行为究竟是医生的职权还是护理人员可行使的职权,舒适护理模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分界点:属于舒适的,是护理人员职权;属于治疗行为的,仍应还给医生。凡是牵涉单纯的舒适问题,护理人员中的舒适专家有权也有能力给予病人任何方式的舒适处方。

2.2舒适护理模式明确了护理研究方向,能迅速提高护理专业地位

舒适护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基本舒适护理和舒适护理研究。舒适护理研究是需要科学论证的,当中又可分为较容易的普通舒适研究和较难的舒适护理研究,普遍舒适护理研究大部分是属于物理性因子对人体的影响,如皮肤瘙痒的病人,最好几天洗澡,穿什么衣服,房间温度保持几度合适等等。高级舒适护理研究除了要熟悉护理知识外,还须深入其他领域,如皮肤瘙痒的病人不能使用肥皂,应使用什么来保护皮扶;咳嗽病人什么样的病床角度、什么样的姿势可能减轻咳嗽等等。

专业一定要有高深的理论基础,有专一的研究方向,而目前护理研究涉足很多领域,但不够深入,护理的成就不是没有,而是要引人注目很难,因为护理强调的每样功能,都没有被深入地研究,且不可以被深入研究,因为深入研究便会侵犯其他学科的领域。舒适护理研究终于使护理成为专业,一有独立性,二有发展性,能迅速提高护理专业地位。

2.3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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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莉工作单位:湖南航天医院

1.提问与讨论相结合的启发式培训对培训项目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讲解:并2周后按科室进行提问。提问结合本科现有病例进行,针对不同人员提出不同的问题。例如,对于工作经验不足的应届毕业生护士提问:休克引起呼吸加快、尿量减少甚至无尿的原因,心力衰竭患者出现血压降低的原因及纠正血压降低对患者的影响及相关病变。对于工作3~5年的护士:重症肺炎患者呼吸频率加快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呼吸衰竭可导致机体缺氧,缺氧可涉及哪些系统病变以及如何监护。当被提问者给出的答案错误或不完整时,在其他护士间展开讨论,以具体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思维发散。2.设置障碍的刺激式培训:在全面掌握基础理论基础上,患者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还要求护士具备良好的灵活应变能力,因此,我们对某项护理操作设置问题或障碍来刺激护士的思维是很必要的。例如,设置一下情景:给患者使用微电脑泵时,我们按正规操作程序安装好微电脑泵,根据药物要求设置好输液速度,按启动键开始工作.然后提醒护士用手表数一下输液滴数,发现电脑泵的滴数与设置的滴数并不相符,此时告诉护士电脑泵功能正常,提示大家找寻原因,并想办法解决问题。护士会认真检查管路,如果5min后还查不出原因,则展开科室范围内护士的共同检查和讨论,与此同时,让大家回想导致微电脑泵工作不正常的各种原因。这样,不仅让该护士掌握了理论,还增加了其实践经验[3]。3.互换角色的体验式培训:(1)通过刺激式培训,护士已经能够将书本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的实践中。但是,为了让护士的操作更具人文关怀,能够做到为患者着想,我们将以角色互换为主的体验式培训引入进来。在特定护理操作中,让护士扮演患者,通过角色互换引导护士从患者的角度进行发散性思维,从而了解患者的真实感受,更好的为其服务;(2)比方让护士自己互相做最简单的操作中心管道吸氧,有一个护士用湿棉签给同伴清洁鼻腔时,手持面前垂直的伸进同伴鼻孔,吓得同伴躲闪开去,于是两人都明白了:棉签应该打横轻轻进入患者鼻腔,螺旋式擦拭,患者舒服且效果好;又比如,让大家互相做口腔护理,她们通过相互操作,体会到口腔护理时,夹棉球的止血钳以夹住棉球的一半,侧着放入患者的口腔,止血钳不能碰上患者的牙齿或牙龈,患者最感舒适;冬天时或遇到牙齿过敏的患者,应该使用温盐水给患者做口腔护理。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t检验与Wilcoxon秩和检验,检验水准a=0.05。1.考核标准:参照《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与《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同时结合往年培训考核经验,护理操作培训小组根据护理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每个阶段的培训效果分别进行记录,考核分数以百分制计算。最后,对阶段考核得分进行比较分析[4]。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和单因素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满意度调查:为了综合考察发散性思维培训对临床护理的实际效果,科室设计了针对患者的调查问卷,目的是了解患者对护士护理服务的满意度。调查问卷共涉及3个大类,12个小类的问题,要求以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做出回答。最后,对问卷进行统计并与2010年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做比较分析。

篇13

人人工流产产是避孕失败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丙泊酚静脉麻醉由于其镇痛效果好、副作用少、安全可靠、受术者配合等优点,有效地提高了手术质量,避免了受术者因疼痛所致的若干不良反应,临床使用日益广泛,但同时也对护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1]。我院2000年1月~2007年1月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配合医生成功地用丙泊酚麻醉为996例孕妇施行无痛人人工流产产术,效果满意,未出现并发症,现将护理配合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996例孕妇均来自本院门诊,年龄18~48岁,平均(29.2±2.3)岁;停经39~65d,平均49d;尿HCG阳性,B超见宫内妊娠。孕妇进入人人工流产产室后取截石位,冲洗外阴阴道,去枕平卧,双上、下肢系安全防护带,选择粗直血管,按医嘱给予5%葡萄糖250ml静脉输液,予心电监护,由麻醉医师行丙泊酚静脉麻醉,孕妇进入睡眠状态后医生进行手术。

2护理配合

2.1心理护理

由于受术者普遍对手术存在恐惧心理,担心预后情况是否理想,而且对使用缺乏一定的了解,患者大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紧张和焦虑情绪。为此,护士必须要重视患者的心理护理,耐心解答受术者提出的各种与疾病有关的问题,给患者讲解麻醉、手术的全过程,并告知孕妇手术是在完全无知觉的状态下进行的。告知患者以往手术成功的例数与效果反应等。同时向患者介绍人人工流产产是一种小手术,一般不会影响到以后的生育问题,让患者放下思想上的包袱,使其处于最佳心理状态下主动配合医生的手术。

2.2术前准备

了解受术者有否心血管病史、烟酒爱好史。由于丙泊酚为全身,故术前嘱受术者禁食、禁水及各种药物6h,防止术中误吸发生意外。查看白带常规、心电图报告是否正常,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并测量体重作为计算麻醉用药依据,术前做好个人清洁,排空膀胱,发现有上呼吸道感染及阴道炎症者要及时治疗,痊愈后方可行无痛人人工流产产术[2]。

2.3物品准备

除一般人人工流产产术准备的物品之外,还要防止丙泊酚对呼吸和循环系统的抑制而备好麻醉机、心电监护、氧气、气管插管装置、吸引器、吸痰包、阿托品针、麻黄素、纳洛酮针等[3]。

2.4术中配合

护士要对受术者做好安抚工作,因为丙泊酚是一种全身,具有起效快、持续时间短、代谢快、不良反应小、复苏迅速等特点,所以用于人人工流产产具有良好的催眠、镇痛作用,且能够达到无痛人流的目的。但由于其作用时间较短,这就要求护士与医生、麻醉师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规范操作。由于丙泊酚对呼吸、循环系统有抑制作用,护士必须做到加强监测、严密观察、护理到位,密切配合医生的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4]。随时观察受术者的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等情况。对处于深睡眠状态的患者,要随时观察,防止受压,保持呼吸道通畅,取头低位,头向一侧。如果患者有呕吐物,要立即给予清除,必要时辅助呼吸、按医嘱扩容升压。协助麻醉医师进行观察,要确保针头在静脉内,严防药液外漏现象的发生。对于手术中部分受术者无意识躁动,而给手术带来不安全的状况,护士要及时协助固定好,防止子宫损伤,以确保手术的安全性。

2.5术后护理

由于丙泊酚为短效,常在术后2~3min呼之睁眼,麻醉恢复快,术后5min左右,护士协助患者穿衣,将患者搀扶到床上休息,给予舒适卧位,注意保暖,继续监测生命体征,保持呼吸道通畅,休息30~60min后,患者清醒,应答正确,自行下床活动无不适方可离开医院。并告知其在2h内不驾驶车辆和进行危险性的工作和活动,24h内不单独外出。

患者完全清醒后向其宣教人人工流产产后的注意事项,发放书面的健康教育资料,指导其注意休息,增加营养,保持外阴清洁,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免再次妊娠而再次手术,不利于身心健康,术后2周来院复诊。

3讨论

术前准备物品齐全、详细了解病史、准确评估。术中细心观察、术后加强护理宣教,确保手术顺利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护理安全,防止并发症发生,通过宣教,使育龄妇女掌握一定卫生保健知识并懂得避孕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刘俊.新编麻醉学[M].北京:人民医学出版社,2000:29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