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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市场论文实用13篇

书法市场论文
书法市场论文篇1

(三)当代书法市场前景看好,但作品造假严重。刚刚启动的当代书法市场面前,造假情况泛滥,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不但有制作造假,还有网络销售造假、拍卖公司造假。拍卖公司暗中与售假者相互勾结,知假拍假,扰乱了正在发展中的当代书法市场。从造假的情况看,当代书法作品造假多于古代和近现代,造假之风盛行,许多造假者将名家比如沈鹏、李铎等还有一些地方上的书法名家作为造假的主要对象。

二、近十年,我国文化产业引起了高度重视,国视野书法论坛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增加、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有所帮助,故大力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和文化事业产业的大发展。但就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要发展书法艺术市场,要使书法艺术真正成为能够给国民经济带来一定收入的产业,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综合国力增强,提升中华文化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二是国民收入的增加和全民书法艺术审美水准极大提高;三是有一个正常规范的书法市场秩序,以质论价。概括起来一句话:就是要为书法产业链的形成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文化环境,书法市场前景光明。

(一)提高全民素质,引导书法艺术在我国的大众化趋向。二一年夏天,笔者受上海市文联和市美术家协会委托,对上海美术市场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调查反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美术品经营人员和美术家认为,美术品经营中最困惑的问题是『全民审美意识低,中国人路过美术品市场,走马观花的多,真正掏钱买回美术品的却非常少。从现实看,中国人宁可投资房地产和股市,也不愿消费和收藏美术品。这说明我国在有些人手里并不是没有钱,而是我们国家还没有真正形成美术品的消费环境和消费气候,书法艺术产品也一样。当然,全民审美意识低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全民知识修养缺乏,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提高全民的知识修养和审美意识,提高人们的审美理念,只有在我国书法艺术水准达到一定的高度,人们对书法艺术有很大很高的需求的时候,我们的书法艺术才有可能成为『大众产品,才有可能有大量的书法产品推向世界。目前,虽说许多省市开展并形成了有关美术民审美观念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提高。考级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学龄前后的培训和培养,各级应规范培训和培养制度,鼓励有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创办培训培养组织,规范培训和培养的学时价格。学时要根据当前人民的生活水平定价,价格要适中,使更多的学生和儿童能够加入书法学习的行列,从儿童时就开始培养兴趣,为实现全民书法打下基础。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随时抽查,赏罚分明。

书法市场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3日

一、引言

高校教育质量问题一直是教育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该问题就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21世纪以来,高校教育质量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经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证明教学模板化是一种持续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

二、模板

模板一词应用于许多不同领域,分别给予了不同的解释。最常见的模板概念是浇筑混凝土成型用的模板。该系统由模板、支承件和紧固件组成,常用的模板有多种类型。浇混凝土成型用的模板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它能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准确,装拆方便,可多次使用,并且施工成本低、效率高。

模板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淀,是知识、技能和经验传播、传承的载体。使用模板可以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要做的事情。模板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将知识、技能和经验进行总结和积淀形成的一种具有规范结构、内容与版式的文档,是个人与组织学习成果组织内转化或社会化转化的一种方式。模板化的含义有二:一是模板的设计、应用、总结、完善的循环过程;二是模板系统应用范围拓展的过程。

三、教学模板: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

将上述模板概念引用到教学中就形成了教学模板。教学模板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把学生应掌握的知识、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成功的教学经验进行优化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具有规范的结构、内容与版式合一的文字载体。教学模板的功效:一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有效方法;二是培养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有效方法;三是老教师的知识、技能与经验积淀与传承的工具,是培养年轻教师的一种有效方法;四是保证和持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

市场营销专业常用的模板有:1、毕业论文类模板,如市场开发策划书模板、商业计划书模板、营销策划书模板等;2、课程设计类模板,如市场调查报告模板、产品调查分析模板、价格调查与分析模板、分销渠道调查报告模板、广告策划书模板、营业推广策划书等模板;3、作业类模板,如门店调查与分析报告模板、营销案例分析模板、广告分析模板、价格分析模板、思考题答题模板等;4、实习类模板,如毕业实习报告模板、实习证明模板等;5、学生竞赛类模板,如创业计划书模板、营销策划书模板、职业生涯规划模板等;6、其他类模板,如学生学习情况记录册模板、试题模板、指导毕业论文的过程模板等。

毕业论文模板是涉及内容最多,完成难度最大的模板。毕业论文模板在我国高校早已使用。目前普遍见到的毕业论文模板是结构型模板与版式型模板组成的二合一模板(可用于教师指定题目和学生自选题目的论文写作)。市场开发策划书模板、商业计划书模板、营销策划书模板是由结构型模板、版式型模板和内容型模板(内容要求到二级目录和具体分析与写作方法)组成的三合一模板。这样的模板不仅能让学生掌握实用的市场开发策划书、商业策划书、营销策划书的结构和内容及写作技巧,还可以从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我国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抄袭现象、写作功底薄弱、选题过大过宽、论文格式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要求与管理。”毕业论文模板化应该是毕业论文规范化的有效方法。毕业论文模板化的优点十分明显:1、易控制选题范围;2、便于教师的指导;3、便于毕业论文的评价;4、可预防论文的抄袭;5、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6、有利于解决教师不足或教师能力不足等问题。

毕业论文模板化适应于各个专业,每个专业可以设计多个难易程度不同的模板(难易系数不同)供学生选择,毕业论文模板化的关键是模板的设计。毕业论文的适宜性、难易程度能否实现论文写作的目的,决定于毕业论文模板的设计。毕业论文模板设计的原则应该是:1、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吻合;2、具有现实的实用性与未来的发展性;3、具有知识运用的综合性;4、具有主要方法的应用性;5、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毕业论文模板化可以很好地实现毕业论文写作的作用与意义:“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

四、教学模板的设计

(一)教学模板的主要类型。文档模板的基本类型有三种,即结构型模板、版式型模板和内容型模板。教学模板一般是二合一或三合一模板。教学模板从内容和用途划分,可分为毕业论文类模板、课程设计类模板、作业类模板等。

教学模板还可以按照知识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两维坐标来划分。知识的广度分为课程、专业和综合。课程是指单门课程的知识;专业是指两门及两门以上的专业课程的知识;综合是专业和专业基础课程和其他课程的综合知识。深度分为知识的学习、应用和创新。这样,教学模板就可分为九种类型。(图1)

课程学习模板是难度最低的,难度最大的模板是综合创新型模板。毕业论文一般应采用创新类模板,如营销策划书、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课程设计、综合实习、毕业实习一般应采用应用类或专业学习类或综合学习类模板;日常教学应采用课程学习或课程应用类模板。

(二)教学模板设计流程。教学模板设计的起点是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用量最大的教学模板是课程学习或课程应用类模板。课程学习或应用类模板设计的流程,见图2。(图2)

1、确定专业的核心能力。专业的核心能力是一切教学模板设计的依据。每个专业都应明确本专业学生的核心能力(依据社会需要和专业特点确定),以此指导整个教学过程。

2、确定课程的核心能力。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核心能力是市场开拓能力。支撑市场开拓能力的是营销策划能力和推销能力。就市场营销学而言,培养学生的核心能力是营销策划能力。

3、确定课程的核心内容。市场营销学课程的核心内容有三:一是营销战略组合(包括市场调研、市场细分、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二是营销目标的确定;三是营销策略组合(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

4、设计课程教学模板。市场营销学的教学模板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学习类模板,如营销案例分析模板、广告分析模板、价格分析模板等;第二类是应用类模板,如市场调查报告模板、产品调查报告模板、价格调查报告模板、分销渠道调查报告模板、促销调查报告模板等;第三类是创新类模板,如营销策划书、推销策划书、广告策划书、渠道策划书、营业推广策划书等。

5、教学模板的不断完善。在使用前要进行模板的检查和修订;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使用后要进行总结和完善,以保证模板的质量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教学模板的标准结构。标准的教学模板不仅仅是一个三合一(结构型、版式型和内容型模板的组合)的结果型模板,还应包括指导模板使用的技术路线和评价标准。技术路线可以指导学生如何使用模板,可以指导年轻教师如何指导学生完成作业;评价标准可以提示学生使用模板的主要关注点,还可以指导年轻教师如何进行作业的评价。

(四)教学模板的系统化设计。这是从最终培养目标出发,设计一个最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的综合创新型的毕业论文模板,以毕业论文模板指导各个教学和实践环节的模板,形成一个密切关联、子母支持的模板系统。(图3)

市场营销专业可将营销策划书作为毕业论文模板。但仅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一份高质量的营销策划书是很困难的。我们可以按营销策划书的内容进行分解,将分解的部分内容落实到毕业论文写作前的各个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也就是用营销策划书的内容统领毕业论文写作前的各个教学和实践环节,这样就把毕业论文的写作与事前的教学与实践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在毕业论文写作前完成了市场的调研、分析与预测,毕业论文只需完成策划部分的内容即可。

五、从模板化到标准化的思考

教学模板化的过程是确定学生学习目标的过程,是保证和持续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是教师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和提高教学水平的过程,是培养年轻教师的方法和过程,是实践教学科学发展的过程,也是探讨教学标准化的内容与方法的过程。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脸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GB/T 2000.1-200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标准化的明显优点是奠定基础、满足需要、保证质量、避免重复、统一协调、节约高效和快速学习。

“美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末发起了‘标准化教育’的改革运动。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比较统一的教育标准和课程及其相匹配的教育评价系统。改革迄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学生学术课程的考试成绩有了明显提高”。在不影响教师和学生个性、特色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教学过程的适度标准化,应该是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一种有效途径。教学模板化是标准化教育实现的一种有效方法。

六、结论与建议

教学模板的形成是依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和培养学生能力需要的交集,教师及教学团队进行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优化积淀;教学模板对学生的作用是提高学生学习知识的效率和知识转化能力的高效方法;教学模板对年轻教师的作用是知识、经验、技能和教学模式传承的载体;教学模板对学校的作用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与持续提升的方法。

影响教育质量的因素有许多,如有制度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问题,模板化能从技术层面解决高等教育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从毕业论文模板化到各个教学环节模板化的成功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还要进一步研究和推广教学模板化;我国可以将教学模板的质量、数量和系统性作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观测点。

主要参考文献:

书法市场论文篇3

二、2009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第一,认真组织实施《**市游艺娱乐经营场所2009-2011年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和“网吧发展计划”。继续保持取缔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和“黑网吧”的高压态势,在反复查处、坚决取缔中建立较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突出抓好全市网吧监管系统建设,按照全国一个标准,全省一个软件的原则,将安装和反卸载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实行区域责任制,做好文化聚集场所易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检查全市文化行政机关对《2009年**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要点》和《2009年**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学法安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制定的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备工作。

第三,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江宁区文化局、建邺区文化局、溧水县文化局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为重点,2009年10-11月开展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书法市场论文篇4

整理牵涉到人才,图书分类法及其教材等等问题。没有才能的人是不能胜任整理工作的。目前图书分类法教材培养不出这种人才。一部错误百出如国家标准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用以分类是成问题的。

图书分类法,图书分类法教材要改革,基础知识课要增设,所有上述各项解决后,才是图书馆发展的进步。

***

一、图书馆改革与发展规律

近几年来我国图书馆学界普遍地感到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图书馆已是进入了“低谷的谷底”,这显然对图书馆发展规律缺乏认识。

图书馆是上层建筑,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的,是与社会前进相适应的。我国图书馆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

在封建时代,汉武帝平息匈奴之患后,经济由恢复到发展以至于繁荣。他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这时因发展典藏之书“书缺简脱”,于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

到成帝时“书积如丘山”,“外有太史等博士之藏,内则延阁、广内、秘府之室”。时书有散亡,成帝仍命刘向等校书天禄阁。刘向校书近二十年成《别录》卒,袁帝使向子歆卒父业而成《七略》。

向、歆父子校书天禄阁是皇家图书馆的开始。章学诚肯定向、歆父子整理皇家图书馆藏书是学术性的事业,说“古之著录,不徒为甲乙部次计,如徒为甲乙部次计,则一掌故令使足矣,何用父子世业阅年二纪,仅乃卒业乎?”图书馆整理图书工作,一开始就是学术性的。

东汉以下魏晋战争频繁以及五胡乱华生产力受到阻碍,生产遭到破坏,数百年间,一直停留于以布帛、谷物为交换的自然经济上。明代在中国经济史上是承前启后具有独特地位的。明代后期是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这时货币地租逐渐代替了实物地租。农民为了向地主交纳货币地租,把自己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向商场出售。农业、手工业商品化,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随之而日益繁荣,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提供有利条件。

图书馆亦随之发展,建立了私家藏书楼,如:明丰坊的万卷楼,范钦的天一阁,清杨以增的海源阁,瞿绍的铁琴铜剑楼,丁申、丁丙的八千卷楼,陆心源的bì@①宋楼等都是较著称的。到民国时代改称图书馆,图书馆从此具有社会性了。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图书馆仍停留在封闭型阶段,按照自己确认的模式运动着,“吃大锅饭”办好办坏一个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图书馆学界清醒的认识着图书馆必须改革,既是大势所趋,亦有图书馆本身及所牵涉的原因在。

二、市场经济对图书馆的冲击与启示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一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社会改革。这场改革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历史的必然性,不可逆转的。

1987年以前,商品经济是否是社会主义经济?在经济学界有过争论,有的经济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是计划经济,而不能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互不相容的。有的则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统一,不是对立互不相容的。再有的认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辩证的统一,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以计划经济指导市场经济。”有的则指出:“这是否认社会主义经济要实行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否定改革的。”

1978年中共十三大“正式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也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方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1988年《社会科学战线》第三期发表了刘国光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若干理论与实际问题》,其中一段对中国图书馆的改革本人认为有所启发,现节录如下:

“经过将近十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的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企业方面,……企业的地位在改变,逐渐有了程度不等的自,……开始逐渐转为面向市场。二是在市场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扩大……。三,……经济建设资金中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渠道的比重下降,而来自银行信贷渠道的比重上升……。四是在内外经济联系方面,随着发展商品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过去的封闭型经济开始面向开放型经济转变。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有的学者提问:“是不是有损我国,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呢?”答曰:“从政治上说,经济交流既不附带有损我国的事件,也始终保有自己的独立性,不会改变自己的性质。在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在交织中,基本道理要搞清楚”。对外开放,就是对外经济交流,“不同外国经济交流,又怎能购买外国的新设备、新技术”,从而发挥我们的才智把它变为我们自己的东西,加速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图书馆产品商品化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确立,图书馆界改变了对图书馆传统的看法,提出了改革图书馆的建议和方案。

图书馆经费全部由国家拨给。由于通货膨涨,书刊价格不断上涨,图书馆在不能把握变数的新形势下,有的提出筹集资金以缓解经费之不足。

肖伟在所著《市场体系培育中图书馆改革思路》举武汉大学图书馆筹集资金为例:(1)争取世界银行贷款;(2)争取港、澳、台友好人士捐款,等。但都不是“改革思路”,不值得借鉴。

因此,有的对图书馆改革提出:“图书馆产品商品化,图书馆市场化。”所谓图书馆产品商品化,指的应是文献信息产品,意即文献信息商品化、产业化。

有的图书馆学者认为“图书馆信息产业化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图书馆产品已由管理型服务向智力型、技术型服务转化。产业化已成为图书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再有的提出把图书馆从事业型转化为经营型成为“企业图书馆”,认为“文献信息是由零散无系统文献资料经过整理、加工而成为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商品,其间是以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代价的。”“无偿转让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他们认为:“文献信息商品化,不仅变传统的单一服务为多途径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变一馆之藏为社会公藏,也是图书馆走出困境、拮据的一条必由之路。”

有的学者提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被人所接受。”“生产商品化,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标志。”从而主张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动下,图书馆信息产品商品化是图书馆改革和发展根本希望所在。”“图书馆要正视文献信息服务的现实意义。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适应市场需求。”

周全明《文献信息产品的商品化——是图书馆情报部门的出路》提出“有条件的图书馆和情报机构可在馆内建立文献信息产品经营部,挂牌营业,常年批发和零售各类文献信息产品”的建议或设想。亦有如:《图书馆》1992年第6期,《中国图书馆学报》1993年第4期刊载主张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文章。这些对图书馆根本性质的改变,有些图书馆学者是不同意的、反对的。在下一问题再谈。

四、图书馆属于事业范畴,不能改成企业或租书馆

关于图书馆产品商品化的问题,有的图书馆学者认为“图书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产品,和物质产品不同,不能标价,无法成为买卖的对象,因而不能用市场经济观点来看待知识形态的产品,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般商品。”这是说:图书馆属于事业范畴,由图书馆本质决定的,不能要求图书馆企业化那样创造财富,更不能把图书馆变成市场出售产品。

鲍林涛、徐光复在《论公共图书馆系统改革的宏观调控》一文中说:“国际图联1975年将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概括为四条:(1)保存人类文化遗产;(2)开展社会教育;(3)传递科学情报;(4)开发智力资源。这是公认的图书馆在社会中存在、发展的基本依据。……当前,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有时人们会对图书馆的职能产生片面的认识。图书馆强化信息职能是对的,但夸大这项职能认为图书馆可以成为信息产业就很值得商榷。”

丁道谦《图书馆改制的困惑及出路》反对“将图书馆从事业型改为经营型,甚至干脆将图书馆办成‘企业图书馆’。似乎这样一改才可以……实现有偿服务,从而改善图书馆的财政收支状况”等等。他认为一个事业要改成一企业,特别是图书馆这样具有特别使命的事业要办成‘企业图书馆’,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谈何容易。

王春生《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思考》提出:“图书馆能办成租书馆吗?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理论界为解决图书馆目前所遇到的经费紧张等一系列困难所开出的良方之一,就是实行有偿服务。……甚至提出变图书馆为租书馆,就显得有点走极端了。”

高树榆《图书馆与租书馆》是针对《中国图书馆学报》1993年第4期发表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写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作者“要冲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怪圈”,“只要能‘杀开一条血路’,‘前景将无比美妙’。”高树榆认为“图书馆的职能和它的公益性就决定了它不是一个营利性的机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结果,是消灭图书馆,取消图书馆。这条“血路”是一条死路,它的前景并不‘美妙’,并不令人“欢欣鼓舞’。变图书馆为租书馆之日,即图书馆被埋葬之时。”

五、图书馆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当今,图书馆改革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改革要力求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可逆转的。

上层建筑之于经济基础是为基础服务的,加速基础的发展。从前面图书馆学界学者所提各种论点来看,图书馆还不能适应基础发展的需要,起不了这种积极作用。图书馆要改革,但改革的内容是什么?在图书馆学界存在一些意见。

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源地,文献世界的一个缩影。图书馆改革,目前所提到几皆为文献信息的问题。如:有的图书馆学者提出“变‘死’文献为活的资源”。有的则提出“文献信息的运用没有处理好,造成使用盲目性、被动性。”有的认为“没有发挥文献信息运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妨碍图书馆的发展。再有的认为“没有发挥文献信息的很好作用,没有正确发挥文献信息潜在的能力。”还有的提出图书馆改革要从“以藏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用为主的新型模式,”充分运用各种文献资源为社会服务。

“变‘死’文献为活的资源”要从“以藏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用为主的新型模式”等等建议不是说说而是如何做到的问题。从而有的学者提出:“从大量的原始文献中发现、摘取、积累和比较、鉴别、编辑信息并使之变为便于利用的形态。”再有的提出“把零散的、无序的、不系统的文献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析、选择成为有组织有系统”也都是如何做到的问题。再有的提出:“将散见于各出版物的同一主题内容的原始文献或其中的一部分……集中”,值得重视。

“各种出版物”指图书、期刊、小册子、科学研究报告、试验设计工作报告、设计说明,学术会议论文集、会议录等等都是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文献。发明、创造、改进首先见于这类文献。从这类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汇集各门学科成千上万的主题,其工作的繁重性是可以理解的。所有文献信息按主题汇集,图书馆改革是否就能事毕矣?

我看仍有问题。按主题汇集文献要不要分类序次?不要,岂不是乱糟糟的?要,必是按图书分类法,如: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但是《中图法》类目编制的错误岂止百出,据以分类序次很成问题。《中图法》要改革。再从现今已出版的图书分类法教科书来看能培养出胜任具有学术性繁难主题分类序次的工作吗?显然是不能的。图书分类法教科书要改革。图书馆情报学院系设有培养担任这项工作人才的课程吗?一直没有设立过,应增设一门基础知识课。这些改革都是与图书馆改革有牵联,与图书馆改革本身息息相关,不改革,图书馆改革就很成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六、第三版《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要改革

《中国法》类目编制在理论上、技术上、学术上的错误是惊人的。今各举一类为例如下:

(一)理论方面:

B0哲学理论

B0—0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

B01哲学基本问题

B013哲学的阶级性和实践性

B015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总论)

B016本体论

B017认识论

唯物主义认识论入B023

唯心主义认识论入B081.2

B02辩证唯物主义

B03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一般所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列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下级类目是正确的。哲学基本问题呢?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假使说:不是。为什么把它列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假使说:是。那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总论),本体论,认识论(总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吗?假使说:B1哲学基本问题是B0哲学理论的下级类目,那么,B2辩证唯物主义,B3历史唯物主义就是B0哲学理论的下级类目,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是的吗?假使说:不是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那么,中间又为什么编出B01哲学基本问题?乱编吗?乱编对于类不是讽刺又是什么?图书分类法说得上是一门学问吗?

(二)技术方面:

F014.3商品生产与交换

论述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价格与交换、商品流

通与市场等的著作入此。”

F03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F031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

F04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F045商品生产与交换

F045.1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

F713商品流通与市场

F714商品价格与流通费用

F72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F723市场

F724商品流通

F76商品学

商品的分类就是这样编制的吗?根据这样编制的分类,有关商品的各项信息能汇集在一起吗?(三)学术方面:

O43光学

O431光本性的理论

光的微粒论,光的波动说,光的电磁理论和量子理论(波

粒二象性,量子光学)入此;光子入O572.31,中

子光学入O571.56。

光学指的是可视光,X光或射线学。光学是牛顿于1704年建立的,1840年法拉第使光学成为经典光学。光学既为可视光,“光本性的理论”就应编入O413量子论。爱因斯坦的光速不变说和蒲朗克的放射能论为量子论的基本组成部分。1924年得布诺格假设光的波、粒二象性得到了证实,成为量子论。O43光学所研究的应是:光性学,自然或物理光学,分光学,光谱学,辐射X射线,等等。

七、图书分类法教科书要改革

图书分类法教科书为什么要改革?现举国家教委选定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图书分类学》为例来说明。这本教材是经过专家教授如白国应、张琪玉等提出具体修订意见的,应该说用不着改革。但事实有不然者,兹列举几点如:

“建国后,我国所编制的几部影响较大的图书分类法,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等,都以恩格斯和关于科学知识分类的思想为依据编制的”(第41页)。

《人大法》基本部类是四分,《科图法》、《中图法》基本部类是五分。四分、五分是两个矛盾的命题,怎么“都是以恩格斯和关于科学知识分类的思想为依据编制的”呢?怎么,四分、五分两个矛盾的命题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图书分类学”?

恩格斯“创立了按照物质运动形式进行科学分类的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思想,将科学知识概括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三大类”(第40页)。“关于知识分类,曾指出,‘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在这段话里,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50页)。

这就不能不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怎样根据它“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在第40页不是说“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思想,将科学知识概括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三大类。”究应怎样?自己都弄不清楚。再问:“……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一门类是刘国钧加上的,是知识还是不是?问题就出在这类。

说知识只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紧接就说:“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图书分类学》编者以及其他维护刘国钧错误的分类者竟明目张胆删割说的:“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删割这句关键性的话,对的知识分类,对本人是什么样的行为都不引起重视,不能说不是我国图书馆学界的怪事。再加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一门类,就不能不问说的“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指的是什么哲学?置之不问,也是怪事。

长沙会议修订后,其特点可概括为:(1)/(10)(第144—5页)。编者说:“综上所述,《中国法》确实是一部较好的分类法。”《中图法》错误百出,编者一个错都指不出,全书一点学的气味都没有,但却以“学”作门面,何也?这样的教科书能培养出人才吗?不需要改革吗?

八、基础知识课要增设

文献是记录储存和传输人类社会各种知识与信息的载体,每年成千成万的出版,致使人类社会成为信息世界。如何“从大量的原始文献中发现、摘取、积累和比较、鉴别、编辑信息并使之变为便于利用的形态”是由人来实现的,人才是关键,没有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人才,是很难或不可能实现的。

当今图书馆界普遍存在着资料人员基础知识差,不能适应文献信息发展的需要。针对人才的缺乏,不能不采取培养人才的方法。因此,培养人才,发展人才是当今的急务。有的学者提出:“培养出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把‘专’‘博’统一起来。”但,如何培养?怎样统一?则没有提。有的提议“干部人员培训选出的全体人员无例外的都要接受一定科目的训练,采取循环培训制度。”

李景正在《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的体系》介绍圣·彼得堡文化学院教学内容,认为“只有采取通才教育和按专业方向侧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才有灵活的适应性。”

其“新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六个课群”:

1.社会经济类:近代史、哲学、经济理论、政治学、政治学说史、社会学、文化学(理论与历史)、伦理学、美学艺术学、宗教史。

2.人文科学类:教育学(成人)、心理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成人心理学)、历史、文学(祖国文学和外国文学)、外语(二门)情报学(含计算机技术)。

3.专业基础课:图书学(理论与历史)、图书馆学(理论、历史、事业组织藏书与目录)、书目学(理论、历史,方法)、公共关系学(社会交流学)。

1、2、3占总学时50%左右。

李景正提议:“在发展我国图书情报教育事业的同时,借鉴参考和了解国外同行业的现状或发展趋势,其中包括俄罗斯在内,是必不可少的。”

圣·彼得堡文化学院所开设的1、2各门课程是不是学期课?是否由外系教员讲授?是否针对整个文献信息知识之所必需提出的?科技类的课未涉及,其成效究为如何也未涉及,无从预测。

本人所提增设一门基础知识课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开设这门课也不无问题,如:以什么为教材,由谁讲授就是问题。开设这门课,在目前形势下,暂以百科全书为教材,由图书情报学系、院选定一名教师讲授,边教边学习,几年之后,教师就可自行编制教材。学生出学后再继续学习、研究,就能出现许多具有广博知识的人才,他们对整理文献信息之能真正发挥作用,以及对图书分类法的修改、补充和对图书分类法教材的编制都是主要力量。

九、尾语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改变了人们对图书馆传统的看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图书馆开始正视自己的本质职能。为了实现其本质职能,大量的运用所藏各学科各专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知识信息最重要的资料,对于人类征服自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图书馆改革需充分利用丰富馆藏的知识、信息,通过各种知识、信息向社会向企业等提供,物化为生产力,企业等获利后,必须转而资助图书馆,事业人士因图书馆工作卓有成效,亦必乐而捐助。

书法市场论文篇5

结合前文的论述和图示,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唐代书画艺术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专业的艺术市场网络和艺术市场运行机制,即既有艺术生产者和消费者,又有艺术市场的中介人,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双向作用与运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即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又可以反作用于生产,艺术生产与艺术消费的关系也不例外,图示正反映了此种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下面,我们就以唐代周防的人物画为例。周防,字景玄,唐代仕女画家,出身于官宦之家,曾任越州、宣州长史。由俞剑华注释唐张彦远著的《历代名画记》,就对周P绘画风格进行了最好概括,如“周P,字景玄……初效张萱画,后则小异,颇极风姿。全法衣冠,不近间里,衣裳劲简,彩色柔丽,菩萨端严,妙创水月之体。”同时,唐代朱景玄的《唐朝名画录》就有相关周防绘画作品价格的记载,如“贞元末,新罗国(朝鲜)有人于江淮以善价收市数十卷,持往彼国,其画佛像真仙人物士女,皆神品也。”从以上的记载,我们能看出其绘画风格的基本特点及唐代绘画作品的消费者由国内逐渐扩大到国外即艺术品消费需求队伍的扩大和远销朝鲜的历史事实。由于周P的人物画远销国外,这也促使了唐代人物仕女画的迅速发展,导致从事此类画科创作的画家也日益增多,更加体现出图示中的艺术消费反作用于艺术生产的原理。其所擅长的“妙创水月(观音)之体”,为长期流传的一种佛像标准,被后人称之为“周家样”,传为其作品的有《挥扇仕女图》《簪花仕女图》《调琴啜茗图》等。下面,我们可以通过对《簪花仕女图》和《调琴啜茗图》的欣赏,来大致了解其风格,基本上符合张氏所记载的特点。

经过安史战乱之后,唐代的经济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此时的书画艺术市场仍然很活跃,就拿“川样美人”为例。在周畴人物仕女画风格的影响下,仕女画逐渐成为市民阶层的消费对象。在江南和西蜀一带,官商大贾、新兴地主等,都把绘画当做奢侈品之一。因而,荆南富人纷纷去西蜀购买“川样美人”。

前文就提到过,至唐代才出现书画艺术市场的中介人,其称之为“卖书画人”、“书侩”等,也是专职书画商人。他们既是书画艺术市场的“初级书画艺术消费者”,又为艺术生产与消费之间起着搭建桥梁的作用。同时,在艺术生产与消费相互之间的影响中,他们起着中介的作用。

在唐之以前的各朝代也有鉴赏家,今人称之为书画鉴定家,如《历代名画记・叙自古跋尾押署》称之为“鉴识艺人”,如“前代御府自晋、宋至周、隋收聚图画,皆未行印记,但备列当时鉴识艺人押署。”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晋至唐都有“鉴识艺人”,即书画鉴赏家。但是,在唐之以前却没有出现专业的书画艺术市场中介人。笔者认为,“卖书画人”、“书侩”等书画艺术市场中介人的出现,不仅是其书画艺术市场的重要特征和“初级书画艺术消费者”,而且也是促使其书画艺术市场网络与运行机制倾向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类似于现在艺术市场的中介机构。

2 书画艺术品的消费供不应求

从整个时代来看,唐代书画艺术品的消费是供不应求的,即艺术品消费需求大于艺术生产,这也是其书画艺术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或许,我们会产生疑问,为何唐代书画艺术品的消费供不应求?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受到民间与宫廷的公私书画收藏,人为因素、战争对书画作品的毁坏,繁荣的经济以及书画艺术品消费需求队伍的扩大和艺术品流通外国等方面的影响。关于民间与宫廷的公私书画收藏、繁荣的经济、艺术品消费需求队伍的扩大和艺术品流通外国等方面,在前文中就探讨过了,在此就不详细论述了。

下面,我们就来看有关战争、人为因素对书画艺术品的毁坏和唐代帝皇对书画作品搜刮的历史文献记载。由俞剑华注释唐张彦远著的《历代名画记・叙画之兴废》记载:“圣唐武德五年,克平僭逆,擒二伪主,两都秘藏之迹,维扬扈从之珍,归我国家焉。乃命司农少卿宋遵贵载之以船,河西上,将致京师,行经砥柱忽遭漂没,所存十亡一二。……太宗皇帝特所耽玩,更于人间购求,天后朝张易之奏召天下画工,……锐意模写,仍旧装背,一毫不差其真者多归易之,易之诛后为薛少保稷所得,薛殁后为岐王范所得。王初不陈奏,后惧,乃焚之。时薛少保与岐王范、石泉公王方庆家所蓄图画皆归于天府,禄山之乱,耗散颇多。肃宗不甚保持,颁之贵戚,贵戚不好,鬻于不肖之手。物有所归,聚于好事之家……”。

此外,在此书中的《历代名画记・论鉴识收藏购求阅玩》中说:“开元十年十二月太子中允张悱充知搜访书画使,天宝中徐浩充采访图画使,前后不可具载名代也。”关于唐代帝皇对书画作品的搜刮,在张氏的《历代名画记》中有过多处记载,在此就不再一一例举。从以上文献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帝皇对书画作品及书画收藏的狂爱,也从侧面反映了整个时代书画作品的稀缺性。

结合以上的记载与前文的论述,唐人对书画收藏的狂爱而导致公私收藏书画的矛盾,繁荣的经济,战争、人为因素对书画作品造成的毁坏,艺术品消费需求队伍的逐渐扩大,佛像画和人物画作品的远销等,这些都是导致其书画艺术品消费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毕竟唐代书画家创造的作品和历史遗留下来的书画艺术品极其有限,而且并不是每个艺术家的作品都有市场,这远远不能满足强大的书画艺术品的消费需求。正是由于唐代书画艺术品市场消费需求的旺盛,促使其艺术生产繁荣,画科也逐渐趋于完善。

3 绘画作品的定价问题

此外,唐代书画艺术市场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当时绘画作品的定价问题。张彦远作为晚唐的美术史家和收藏家,其家族对书画收藏数量之多,势必对当时的书画艺术市场有过详细的了解与研究。

下面,我们就从张氏《历代名画记・论名价品第》的论述中,来看当时绘画作品的价格及定价问题。一般而论,书法和绘画作品的价值、价格是不同的,如其在此文中所说:“书即约字以言价,画则无涯以定名。”文中还说“书则逡巡可成,画非岁月可就,所以书多于画,自古而然。”从张氏的此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书法比绘画作品在数量上要多,在艺术生产过程的时间上,相对绘画来说其生产时间要短。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经济学原理,商品数量的多少与其价格成反比,类似于“物以稀为贵”,与生产时间的长短(指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时间)成正比。笔者认为,张氏在此文中所说:“况汉、魏、三国,名踪已绝于代,……其物犹存,则为有国有家之重宝……”就反映了上述原理。在正常情况下,唐代绘画作品仍然是按照此规律来确定其市场价格。结合以上论述,可以说明书法跟绘画作品的价值和价格是不同的。

此外,张氏把绘画作品分为三古以定贵贱,即上古为汉魏三国;中古为晋宋;齐、梁、北齐、后魏、陈、后周为下古;隋及国初为近代之价,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代表画家,并对三古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和比较。

张氏在此文中还提到“凡人间藏蓄,必当有顾、陆、张、吴著名卷轴,方可言有图画,……必也手揣卷轴,口定贵贱,不惜泉贷,要藏箧笥,则董伯仁、展子虔、郑法士、杨子华、孙尚子、阎立本、吴道玄屏风一片,值金二万,次者售一万五千,其杨契丹、田僧亮、郑、乙僧、阎立德一扇值金一万,……推此而言,可见流品。”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唐代书画艺术品消费者不惜重金购买名家的作品已是一种趋势,而且绘画名家作品的市场价格也是不菲的,画家的等级、品第的高低也会影响着其市场价格的高低。

更重要的是,在此文中也反映出品第的高低并不是决定其市场价格的唯一因素,还受其艺术市场上消费需求的影响,正如此文中所说:“夫中品艺人有合作之时,可齐上品艺人……”。他还认为,同一画家作品的价格并不是一样的。与其各种题材作品相比,其所擅长科目的市场价格要高于其所不擅长的科目,如张氏在此文说:“韦鸥以画马得名,人物未必为人所贵。”当然,唐代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中,还是包括画家知名度的因素,至今这一因素仍然发挥着作用。

虽然,张氏在此文中最后认为,书画作品的价格“好之则贵于金玉,不好则贱于瓦砾,要之在人,岂可言价!”笔者个人认为,这明显地夸大了书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但是,结合以上的分析和张氏的《历代名画记・论名价品第》的全文论述,可以反映出此时绘画作品的定价,主要是以作品的价值、品弟、等级、作品的现存数量和历史时间、画家的知名度及艺术品消费者的需求等为依据,来确定其市场价格的高低和市场行情。

4 书画作伪现象严重和作伪水平极高

最后,唐代书画艺术市场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书画作伪现象严重,而且作伪水平极高。唐代书画作伪现象的兴盛,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进献书画可以获官爵或赏赐以及消费需求旺盛等。

前文就提到过“董伯仁、展子虔、郑法士、阎立本、吴道玄”等人的绘画作品的市场价格较高。事实上,从整个中国古代书画艺术市场来看,每个时期书画艺术市场的兴盛都会导致大量书画作伪现象的出现,如宋代、明代、清末民初等艺术市场的书画作伪。因而,这也是非常普遍的艺术现象,因为每个朝代的书画艺术市场中皆有作伪。中国书画作伪历史已久,发轫于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已经蔚然成风。张氏在《历代名画记・论画体工用拓写》说:“古时好拓画十得七八,不失神采笔踪,亦有御府拓本,谓之官拓。国朝内库翰林集贤秘阁拓写不辍……”。这说明唐代宫廷内部就专门设立机构来拓写书画,如“内库翰林集贤秘阁。”

除此之外,前文还提到过“天后朝张易之奏召天下画工,修内库图画,因使工人各推所长,锐意模写,仍旧装背,一毫不差其真者多归易之。”其大意为武则天时期,收藏家张易之借修内库图画之际,召全国画工修整内府藏画,将这些摹写本照原样子装裱,真假难分。完成之后,他将摹本归还于内府,而将真迹归为己有。从这件事情来看,可见当时书画作伪水平非常高,以至于“以假乱真。”同时,也反映出了唐人为了收藏书画真迹而不择手段,竟敢犯“欺君之罪”,足以证明他们对书画收藏的狂爱。

张氏在《历代名画记・论鉴识收藏购求阅玩》中说:“开元十年十二月太子中允张悱充知搜访书画使,天宝中徐浩充采访图画使,前后不可具载名代也。或有进献以获官爵,或有搜访以获锡赉。……蓄聚既多,必有佳者,妍蚩浑杂,亦在诠量。是故非其人虽近代亦朽蠹,得其地则远古亦完全。其有晋、宋名迹,焕然如新,已历数百年,纸素彩色未甚败,何故开元天宝间,踪迹或已耗散?”谢稚柳主编的《中国书画鉴定》说:“平定安史之乱之后,内府收藏已寥寥可数,所剩大王真迹仅剩28卷。唐肃宗再次悬赏各处进献书画,并且派使去各地查访搜求。此时书画原本已损失严重,但由于进呈赏赐甚厚,竟导致有伪造或收买赝品进呈以求赏赐者。”由此看来,唐皇帝采取“进献以获官爵,或有搜访以获锡赉”的进献书画政策,导致内府收到过许多书画赝品。而这些赝品即书画伪品,其大部分来自民间,也说明了民间书画作伪之风大盛。同时,从以上文献的历史记载当中,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书画进献的政策,是加速唐代民间书画作伪的一个重要原因和民间书画伪品大量涌入宫廷内府收藏之列的事实。

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唐代书画作伪现象的程度和兴盛远超过唐以前的各个朝代。

书法市场论文篇6

责编证号 庞从容201300184505 唐仲201300184943

添彩与规范

《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原先译者直译成《担保知识: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Collateral Knowledge: Legal Reason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Knowledge在英文中具有丰富内涵,包括所知、理解、认识、科学等,但是如果把这部学术专著称为知识,则不免过于单薄,极大地减弱了著作的学术分量,也不能体现本书原旨。于是编辑建议译者译成“担保论”。译者从善如流,这部译著已经跻身于我国法律类经典专著的行列。编辑做了一个添彩的事,尽管只是一字之差,然而高下立判。

这部译稿由多人翻译而成,规范至为重要。责任编辑对术语翻译的精准与规范、体例统一、漏译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完成了体例统一、对照原文纠正错译,重新翻译漏译部分,对于疑难问题,请教各领域专家进行解决,最后还邀请国际知名学者进行审校。编辑还拟就《翻译凡例》,提供给有双语能力的读者参读。译著的边页码也是严格按照翻译著作的基本要求。学术著作,特别是法学专著,必须包含参考文献、主题词索引(或人名索引、判例索引或主题词索引), 这部译著也都在责任编缉仔细订正下呈现出来。

编辑的添彩,在于灵感的瞬间闪现,而做完所有规范的事情他用了六个月的日日夜夜。这些都是一个编辑的职责所在。前者需要智慧,后者需要刻苦,二者都是一个优秀编辑不可或缺的。

获奖感言:

撰写审稿报告是编辑的基本功之一。很难想象写不好审稿报告的编辑会是一位好编辑。审稿报告首先体现编辑自身的文字能力,流畅准确、表达清晰,言之有理、论述有据。其次审稿报告真实地记录初审、复审和终审编辑对稿件审读与作者交流的完整过程,展现承担不同审次编辑对书稿的付出与承担的责任,体现了编辑在著作诞生过程中的作为和价值。再次,审稿报告可以有力地驳斥“编辑可有可无论”。很多人包括一些作者,认为编辑的工作不过是改改错别字和标点符号而已,一份优秀的审稿报告,能看到编辑的专业眼光和创造力为书稿品质提升所做的工作,由此,也一定会重新认识编辑的价值。

编辑的本质是把关和选择,编辑的价值是让书稿完善和增值。从政治导向、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等宏观角度,从书稿内容、行文规范,注释体例、标点用法等微观角度,去分析它、判断它、修改它、完善它。编辑同时是一门遗憾且永无止境的艺术,而审稿报告记录了编辑为追求完美而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的智慧

――庞从容

初审意见

一、书稿的特点和价值

责编对本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读与思考,认为本书是一本学术佳作,具有很高的出版价值,具体理由如下:

(一)内容介绍

本书作者基于在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长达十年的人类学实地调查经验,深入研究了如何将金融市场中担保品的使用作为稳定市场交易的调整手段。作者认为,担保品的操作是一种鲜受关注却不可或缺的行为及实践,期望普及读者的法律技术知识,同时也证明了如何让日常的私人行为成为更有效的市场规范形式,担保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管理技术与行政的核心领域。

(二)学术贡献

本书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学术贡献:

1.独特的研究方法。本书系典型的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其研究方法的多学科性,涵盖了法人类学、法理学、担保法学、国际私法学、民族志学、金融学、政治哲学等多个学科,有机地将各个学科的知识运用于担保论与金融市场的研究。另一方面,作者的交叉研究还体现在打通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界限,在著作中既有关于法理学的深入讨论,又有关于担保、仲裁、法律冲突等问题的真知灼见。虽然在该书出版前五年已有多位学者用民族志学方法研究金融市场,但该书是第一部用这种方法系统深入地探讨金融市场的专著。

2.富有创见性的研究结论。本书对国际金融体制提出反思、批判与建议,并对全球金融市场背后的法律框架建设提出了创见性观点,那就是作者提供了一种关于金融与金融监管的新的思维方式与修辞。金融市场的管理并非仅仅是自上而下的法规与政策,同时也是通过普通的法律技术与各种各样的市场参与者平凡、细碎的工作得以实现,其结论令人惊诧,也令人信服地相信:“边缘决定中心”。

(三)现实意义

自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改革金融体制,创建“金融新秩序”的呼声不绝于耳。金融改革究竟何去何从?这个问题牵动着世界金融市场的敏感神经。当下有关金融改革的争论存在两个立场:新秩序设计者和金融业的卫道者。前者主张独立于金融市场之外为其设计一套规则,后者抵制任何形式的规制,主张任金融市场自由发展,新秩序设计师与金融业卫道者都持有一种公私治理分立、规制与去规制对立的简单观点。万安黎教授新作《担保论》以独特的视角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总之,本书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对金融市场的观察与判断,均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书可以作为我国金融调控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决策与研究人员、金融法学界、经济学界、人类学家以及法科生与学者的专业参考资料,同时也是值得模仿的学术范本。

二、书稿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本书系纯粹专业学术图书,无任何政治立场问题,一审编辑对照英文原著,历时6个月,完成了书稿的审读工作,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书名翻译问题。原书名为Collateral Knowledge: Legal Reason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译者按照字面意思,将主书名译成“担保知识”,Knowledge在英文中具有丰富内涵,包括所知、理解、认识、科学等,但是如果译成担保知识则较为单薄、静态,不能体现本书原旨。

编辑建议译成“担保论”:一是让读者联想起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二是可以体现原书书名所包含的丰富内涵。

(二)内容翻译的准确性方面。翻译作品的基本要求是信、达,那就是忠实、准确,但本书由6人分章翻译,内容又极其专业,同时涉及金融法、社会学、人类学等多个领域,翻译难度较大,6位译者很难兼具以上全部的知识背景,因此在书稿内容的翻译上存在不够准确的情况,表现为专业术语翻译不精准、不统一,内容阅读起来缺乏连贯性和相互照应,加上每个人的文字功底与风格各有差异,使得整个书稿阅读起来缺乏一气呵成的流畅之感。

针对此种情况,编辑在审读过程中,通过通读全文,先大致了解整本书稿的主旨和特点,然后对照原著,指出不甚准确的翻译,与译者协商,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对一些疑难句子,则多方请教,如英语和专业均有造诣的教授和专家,获得了他们的指点,得以修正。

(三)全书的体例统一性问题。表现为标题层次个人自行标注和拟定不统一,人名、地名、协会名、著作名等前后不一致,且与索引部分的翻译也还存在不统一;图表体例不统一,注释中英文著作的斜体使用不统一等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编辑进行了全部的统一规范。

(四)书稿存在漏译。表现为正文漏译、注释漏译、参考文献漏译,漏译的有句子和词语等。

针对以上情况,编辑提请译者补译,有些词语编辑自行翻译。

(五)英文版原著中存在多处斜体的词、词组和短句,译者在译文中有的用黑体、有的用斜体,更多的是没有标出。

编辑对照原著,将斜体的中文翻译部分一律改为黑体,同时括注原文,表达作者引起读者注意和强调的本意。

三、提请复终审注意的问题

1.方便读者对照原文,是否要增加边码?

2.原文有大量被动句,翻译过来,是否应该以意译为主,采用主动句?

3.本书文后的参考文献较多,是保留原书的英文状态,还是需要全部翻译?

4.文中很多专业词汇,涉及金融、经济法、国际法与人类学等,需要确认这些专有名词的精准翻译;

5.本书中的关键词“技术统治”“专家治国”“专家技术治理”“技术官僚”对应的均为同一个单词tachnocracy,这四种译法各有长短,需要选择与统一;

6“致谢”放在前面还是后面?原书在前面,但是根据汉语习惯应放在正文之后。

复审意见

一、对书稿和初审意见的评价

本书稿分为五章,分别从什么是担保,专家治国,拆解专家治国,对哈耶克式金融监管批评的商榷,虚拟的透明度等多个角度对担保这一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诠释,本书旨在通过使全球金融的监管实践同时变得更加技术化和政治化,从而实现它的民主化,同时作者在运用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自下而上的“蚁视”视角,为学界提供了新的范式。本书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在中国的出版,具有现实意义,也填补了同类图书的市场空白。

一审对书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历时6个月的一审编辑工作,无论是对于书稿翻译质量还是学术规范以及书稿的完整性方面,均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甚至承担了诸多应由译者完成的工作。经过一审的编辑工作,书稿在总体品质上有了明显提高,体现了编辑的增值工作。对于一审编辑所做的工作,二审编辑绝大部分都是赞同和肯定的。

二、对初审所提问题的处理

1.本书边码对于读者查询原文,提供了快捷和便利的索引功能。但同时在目录上细化了原著的目录内容,增加了二级标题,易于读者对本书的主要内容一览无余。

2.原文的被动句应该根据语境改为主动句,以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3.保留参考文献的英文,与原书可以完全一致,因其中的绝大多数文献均无中译本,如果强行翻译,反而增加读者寻找原著的困难。

4.对于专业性特别强的学术词汇,应请教专家核对和确认。

5.经讨论,单词tachnocracy全书统一译为“专家治国”。

6.“致谢”放在文前较为均衡,因为文后有参考文献、索引、译后记等辅文。

三、书稿处理意见

本书的重译部分,需要与译者再次确认,少量疑难句子,编辑难以拿捏的,还需要请译者重新再对照原文翻译。

封面设计建议写上一两句提炼本书主题的话;同时应将原书封底的三段推荐语进行翻译,仍然放在封底,以便读者快捷了解本书主要特点和内容。

终审意见

一、对书稿和初复审意见的评价

本书系美国名校康奈尔大学讲座教授Annelise Riles(万安黎)的力作。通过对担保这一看似边缘但实际非常重要的制度,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宏观与微观的论述,揭示了最为重要的公私监管工作常常不在于政策设计的层面,而是在于实施、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的实践中。这一观点为关心全球金融市场的广大读者提供了新颖的视角,同时为解读全球金融危机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思路。本书具有原创性和学术出版价值。

初审和复审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对译文的质量和学术规范作出了贡献,体现了编辑的学术素养和敬业精神。

二、对初复审所提问题的处理

对于初审编辑提出的问题,终审编辑赞同复审编辑的处理。对于重新翻译的部分,终审编辑绝大部分都是认可的,只有个别地方需要调整。终审编辑认为,本书中编辑对于日本机构专有名词的精准翻译值得称道。

三、处理意见

落实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并交付译者确认后,建议发稿。

编 辑 手 记

书法市场论文篇7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市场营销专业主要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牢固掌握文化基础知识,熟悉现代营销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市场营销策略与技巧,具备市场营销、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与预测、渠道设计与管理、产品的推销与谈判等实用技能,服务各类企业营销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毕业生应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拥护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毕业生应掌握市场营销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相关经济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市场调研、市场开发、营销策划和推销等市场营销工作必备的能力。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鼓励获得行业相关资格证书,如营销师(推销员)、会计证、国际商务单证员、外贸物流员、外销员、外贸业务员等资格证书。

三、知识结构与要求

(1)文化基础知识:理解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掌握英语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具有必备的体育知识。

(2)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管理的基础知识。

(3)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推销技巧、营销礼仪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消费者心理、消费者行为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零售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分销渠道设计与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大型节庆活动策划与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

四、能力结构与要求

(1)基础能力: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及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常识;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具有计算机应用的能力及信息的获取、分析与处理的能力;对企业发生的基本经济业务能够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2)专业核心能力:学会应用经济法律知识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掌握管理者应具备的计划、组织、控制、激励等方法和技巧;掌握产品推销、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研能力;掌握消费者心理与消费者行为的一般特征及规律,掌握零售经营的技巧与方法;掌握公共关系及商务谈判、营销礼仪技能;具有营销战略管理的能力;具有渠道设计与管理的能力;具有策划和管理大型节庆活动的能力。

(3)专业拓展能力:具有一定的国际贸易的能力;了解服务营销的基本方法;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及操作方法;掌握促销的组织和管理方法;熟练操作电脑,熟悉应用办公设备及进行日常的维护。

五、素质结构与要求

(1)政治素质:毕业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懂得思想和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具有服务意识和艰苦创业、团结协作精神。

(2)身心素质:具有一定的体育、卫生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高职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3)职业素质:热爱市场营销专业,具有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从事市场营销专业各职业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具有爱岗敬业、自律、诚信、进取、勇于创新的良好品质;具有扎实的沟通与协作、协调与组织能力,并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与人沟通、共事的能力;具有吃苦耐劳、不屈不挠的韧劲。

(4)人文素质: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和人文科学素养;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

六、毕业应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包括参加技能等级证书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B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同时建议毕业生取得下列其中一项职业资格证书:

1.全国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

2.国际商务单证员职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证书

七、毕业生就业岗位群

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主要到生产及流通企业的从事营销调查、销售内勤、业务洽谈、市场开拓、客户管理、广告促销、活动策划、商品推销与管理等工作,还能在事业单位、其它非赢利组织或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相关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面对岗位群包括:销售人员、销售经理、销售策划员、渠道拓展员、广告业务员、外贸物流员、销售渠道管理员、客户服务经理、市场开发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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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铁敏.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及课程体系建设探索[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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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市场论文篇8
书法市场论文篇9

研究“市”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本文意旨不在揭示北朝“市”较之其它朝代所显现的特点,也不在论证当时社会经济的性质,而是侧重考察北朝朝廷及城乡居民生活与“市”的关系、“市”在朝廷及百姓生活中的意义,因此采用文化人类学所说的“内部观察(emic)”为主的方法。

所谓“市”指附设在都城、州、郡、县城以及军镇——以下简称“城镇”——中的“市”。边境上的互市、交市不在讨论之列,隋代统一全国后淮河以南的“市”亦不在讨论之列。涉及的问题,大体说来,包括与市有关的制度、行为与观念三方面,如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人们日常生活与市的关系,时人对市的理解及理解与活动的关系,市制的背景、“市”对百姓的意义,等。希望以“市”为切入点展示当时的生活,丰富今人的认识,并基于此,反思一些研讨中国古史的方法。

迄今研究北朝市尚不充分,似仅日本学者佐藤佑治做过专门考察,仍留下不少基本问题需澄清。本文不得不从“市”的分布、形制等一般情况着手讨论。

一 市的分布、形制与管理

南北朝间南方出现的不受官府控制的“草市”,北方未见。北魏时仅逆旅中偶见商户,道旁也有零星商贩[6];隋初汴州居民向街开门[7],或许在经营商业;亦有所谓“临道店舍”买卖兴利[8],但尚不普遍,且几被列为铲除对象。这一时期商业活动仍主要在城镇所设的“市”内进行。市的情形,仅洛阳、邺城、长安等都城常被论及,其他城镇情况不明,这里就资料所及,做些补充。先论分布。

《魏书·食货志》载,武定六年(548年)朝廷规定“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来核查规范百姓用称。东魏所辖州镇郡县不少立市,自不待言。时至北齐,情形依旧。河清中所定《齐律》论死刑时说:“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9]高齐境内少数城镇没有设市,但立市属常态,不然律文不会如此规定、如此表述。

普遍设市,官制上也有所反映。北朝承汉晋旧制,设吏治市[10]。《魏书·李顺附李裔传》述北魏末年杜洛周起兵定州“特无纲纪,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可证北魏地方州镇郡县亦置市令。北齐与隋开皇时官制见《隋书·百官志》,据该志,北齐的上上州、上上郡、上上县与镇的属吏有市令或市长;隋初规定上上州、郡及县置市令、市丞。隋开皇六年(586年)龙藏寺碑题名有“州前市令、前恒山郡录事、维那刘雅”[11]。西魏北周之制,史书不载,据王仲荦先生考证,北周设司市下大夫、小司市上士[12]。州亦设市令,天和元年(566年)十一月廿日宋金保等17人造像记题名有“旷野将军、员外司马、斌州市令礼平国”[13],县亦设市司,隋开皇元年(581年)四月八日豆卢通造像记题名有“前石艾县市令、平州临虑关录事韩开”[14],立像时间距杨坚登基仅三个月,韩开任市令殆值北周,宇文氏一朝县亦尝置市令,应无疑意。设市吏之城镇自然有市。

由以上两方面情况看,北朝时境内不少城镇设置市廛是可以肯定的。

各个城镇设市数量不一。州镇郡县一般仅立一市。都城往往置数市:北魏迁都洛阳后设三市,东魏北齐都城邺有东、西二市,隋都长安二市,东都洛阳则有三市。

市之形制,当一如汉唐,为集中、封闭的场所,周置市门,早开晚闭,市内有店肆,依行业列肆,市中心亦如汉、晋之制设市楼、旗亭之类建筑,驻市司治市[15]。

市在城镇布局中的位置,仅北魏洛阳、隋代长安、洛阳可考。东魏北齐都城邺与隋代两都规划均仿自北魏洛阳[16],试以北魏洛阳为例作些分析。

据《洛阳伽蓝记》及多年的考古发掘,知北魏洛阳城为三重,核心为皇帝所居的宫城,其外为内郭城,其中分布众多官署、朝廷的祭祠场所与朝廷兴建的佛寺(如永宁寺),最外层为外廓城,内中以居民里坊为主,市廛亦座落其中[17]。洛阳城规划建设具体由李冲、董爵、穆亮负责,这种布局体现了他们的设计思想,也包含孝文帝本人的意见。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改变了“面朝背市“的传统都城格局,而是市廛的方位与权力中心的远近关系及其思想背景。从整个城市布局看,权力中心位于宫城及内郭城铜驼街两侧,居全城的核心,礼仪中心(太庙、太社)在权力中心之南。明堂、辟雍亦是礼仪中心一部分,位于宣阳门外的外廓城中,迁洛后虽不断有人呼吁修建,但工程进展缓慢,至北魏亡亦未竣工[18],故可不计。整个洛阳权力、礼仪中心处于中心的内郭城中,相对而言,位于外廓城的三市则分布于边缘,之间隔以城墙。隋都长安、洛阳情况与此相仿。

市肆隔绝于权力、礼仪中心之外,相对居于边缘,若较之其他国家城市的布局会看得更清楚。

公元前4——前1世纪处于繁荣期的古希腊城市普南(Priene)的中心广场居显著位置,是商业、政治活动中心,广场东、西、南三面有敞廊,廊后为店铺和庙宇。位于西面与广场隔开的是鱼肉市场[19]。市场在该城居中心地位。公元476年以前一直为罗马帝国都城的罗马城的中心是罗马广场(Forum),它亦是集政治、宗庙与贸易中心于一身[20]。公元79年为火山喷发所掩埋的罗马城市庞培(Pompeii)中位于城西南的中心广场(the Forum)是全城宗教、经济与市政生活的中心。广场四周分别建有朱比特神庙、大市(the Macellum)、城市守护神庙及市政会堂(Basilica)、市政府[21]。建于9世纪的德国城市诺林根(Noerdlingen)城平面以教堂广场为核心,向外呈放射状发展,该广场同时也是集市贸易中心和举行集会的地方[22]。中美洲古代印第安文化中心之一的特奥蒂瓦坎城(Teotihuacan)600年达至鼎盛,8世纪后半叶被毁,位于该城主要大道交叉口的是主要的神祠、宫殿群(the Ciatdel)与首要的市场(the Great Compound)[23]。

上述城市中市场多位于城中心,往往与政治、宗教中心毗邻或重合,与中国洛阳城布局显然有别。后者“市”与权力、礼仪中心相距较远,且隔以城墙,居于边缘。

北朝其他城镇“市”的位置不明,参照洛阳布局,若是新建城镇,置市处当亦远离代表权力中心的官衙,应无疑意。

对于“市”内活动,北朝亦禀承前代,实施管理。首先,坐市商人另立市籍。明确记载仅见《隋书·李谔传》,知隋初有是制。附籍者应只限于市内坐贾[24]。开皇十六年(596年)六月规定“工商不得进仕”[25],确定工商身份亦是依据市籍。准此,北魏神龟年间曾以“工商上僭,议不听金银锦绣,”此议最终未能施行[26],却说明工商应自立户籍,这是产生该议的前提。

其次,各代亦立法管理市内活动。《隋书·刑法志》记北周律篇目,“十曰市廛,”隋大业律“十五曰关市”,包含有关规定。隋开皇律无“市廛”篇,但《唐律·杂律》有若干管理市的律文,《唐律》乃损益开皇律而成[27],开皇律杂律篇当有类似规定。程树德推测北魏律有“关市”篇[28],似可信从。至于市内交易用“称”、“钱”是否符合要求,朝廷与各地官府亦尝立制约束[29]。

北魏末期以降,亦曾数度征税于市人及市内店肆,不过,正如李剑农、唐长孺先生所云,市税常在存废不定之中[30]。

朝廷、官府治市,主要依靠市令、市长等市司。各代司市倾注心力不少,但这并不意谓市在朝廷地位有多重要,前述“市”之方位是一表现,司市官吏在官员等级体系中的地位亦揭示了这一点。

《魏书·官氏志》载前职令中“京邑市令”为从五品中,当时司州司事、从事,代郡功曹主簿仅为“第六品上”[31],此时京邑市令地位并不算低。后职令不知何故未列诸市令,而河南偃师出土的北魏正光四年(523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碑阴题名有“扫虏将军、京邑东市司马王安兴”[32],按后职令,扫虏将军“从八品上阶”,依常例,将军号高于执事官品级,东市司马品级更低。京邑市令品级较前应降低不少。其他城镇市司之品级当更低,或为流外。《魏书·李裔传》讽刺杜洛周特无纲纪,称“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时人眼中,市长之属不过是些卑官末职[33]。

京邑市令在北齐为从七品,北周司市下大夫为正四命,相当于正六品,隋开皇制为正八品[34]。地方州郡市令品级不载,好在北齐,隋州郡县属吏品秩高下与其在《隋书·百官志》中排列的先后顺序大体相同[35],可据市令的位序大体确定其品级。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上上州市令列于州吏西曹书佐与祭酒从事史之间,诸州西曹书佐为视从八品,祭酒从事史视正九品,州市令品级当近乎二者。镇郡县市令之品级则在流外。隋代上上州市令居部郡从事、仓督之后,部郡从事已为视从九品,市令应属流外。炀帝废州后郡市令不会高于此,县市令品级则更卑微。时制“九流之内,人咸君子”,市令跻身君子者少,属小人官者多。

具体到各级官府内部,除京邑市令或直属司农、太仆,在司州诸职中地位稍高外,在州镇郡县属吏排序中,市令、市长均靠后,甚至为末席。北齐上上州中位置稍前;上上郡中仅列仓督前,为次末席,尚在太学生之下;上上县中则殿后;镇中亦居次末位。隋开皇制中州郡县之市令均为末位[36]。北朝时郡守县令长期为士流所耻居[37],属吏地位更可想而知。

官员品秩高下体现了朝廷的重视程度。《魏书·甄琛传》载,宣武帝时琛任河南尹,欲整顿洛阳治安,上表称太武帝时平城盗窃为患,帝“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又多设吏士,“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认为洛阳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致生奸弊,要求或任八品以上将军领里尉,或提高里尉品级,以求救弊,正反映了这种思维逻辑。朝廷基本采纳了甄琛的建议,说明这一逻辑亦为朝廷所接受。

据此,北朝间不少州镇郡县立市设官施治,但市司品秩大多较低,不少甚至不入九品,连比视官也未曾列入,属于卑微末职;在同级官府僚属中也无足轻重,可以说处于官员等级体系的末端,表明当时官府对市并不重视。

考虑到“市”在城镇中的边缘位置,可以说北朝城内立市虽不少,但它在朝廷与官府心目中仍处于无足轻重的边缘地位。

上述现象体现了官方的设计与观念,这是否意味着市在时人生活中同样无足轻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

二 市:买卖所之也

东汉人许慎的《说文解字》释“市”为“买卖所之也”,道出了“市”的重要职能。北朝时亦是如此。

关于北朝人日常生活,文献记载迥异。《颜氏家训·治家》云: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颜之推描划了一幅近乎自给自足、万事不求人的生活画面,认为北方近之。断定北朝自然经济发达,这是一条重要依据。

而同为北朝人的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则勾勒出另一番景象。他在许多作物种植法中提到选择何种时节,出售作物,还开列了单价与收入。仅举一例。该书卷3讲冬种葵法,“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郭良田三十亩,”十月末撒子下种,次年“三月初,叶大如钱,逐穊处拔大者卖之。一升葵,还得一升米。日日常拔,看稀稠得所乃止。”“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自四月八日以后,日日剪卖”作者估计种三十亩葵“胜作十顷谷田。”类似内容书中尚有不少[38]。要知道贾氏本人反对舍本逐末,书中对“商贾之事,阙而不录”[39]。大量的类似记载值得玩味。

两人笔下的生活相去悬远,哪个更贴近实际?只有深入到城乡居民生活中加以辨析,才能找到答案。

北朝城镇居民包括官吏(都城还包括皇室)、士兵[40]、工匠商贾及少量农民[41]、术士[42]。首先,试析官吏家庭生活,比较其收入与生活所需,了解他们与“市”的关系。

据学者对北朝官俸研究,北魏太和八年(484年)颁禄前,官员收入主要靠赏赐、掠夺民户,亦与商人勾结,“要射时利”。颁禄后,俸禄标准是每季若干匹帛,粟米并非俸禄内容,另外,京官还有酒、肉及廪食供应,宰民的地方长官、上佐则另有公田[43]。太和末年曾规定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44],看来也确实实行过[45]。北齐亦是以帛计俸,按季发放,标准依品级高下、职务繁简而定。支付时一般1/3给帛、1/3给粟、1/3给钱;州郡县官还有以绢充“干物”的收入,僚佐多以帛为秩。北周则将俸禄颁发与收成好坏相联。北魏有封土者可获封户交纳的部分租税,亦是粟、帛之属;北齐北周食租税者甚少或纯为虚封。隋代百官给禄并以石(斛)计,似以实物为主。食封、散官、地方僚佐、胥吏不给禄。官员另有职田、公廨田、公廨钱[46]。均田制下官员给田的规定只是限额,并非实有[47]。

显然,官俸所得并不能满足官员日常生活全部需要,甚至可以说,多数种类物品朝廷未尝提供,除少数可通过征发徭役等途径获取外[48],余者主要应通过“市肆”交易而得。

文献所见购于市的物品约有如下几种:

米。官俸中往往有米,但未必敷用,不免要买于市。《颜氏家训·治家》载,北齐吏部侍郎房文烈“经霖雨绝粮,遣婢籴米”[49],吏部侍郎(应作吏部郎中)为正四品,岁禄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其中1/3二十匹折为粟,数目应不少,尚有断粮之时,其他官宦之家光顾市廛购买米麦可能更频繁。西魏时赵平太守孟信去官后居贫无食,只好卖牛“拟供薪米”[50]。按北齐制,“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隋制“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51],去职者更应无禄。除非买田置业,否则口粮都需仰仗市易。

盐菜。官俸中基本不含[52],又为生活所必需,获得途径主要是市买。《隋书》卷74《厍狄士文传》称开皇初士文任贝州刺史,“所买盐菜,必于外境”,有些特殊。士文性孤直,不与邻里至亲往来,僮隶亦不敢出门,故购盐菜于外境,通常则买于当地。关于蔬菜,《齐民要术》中多处谈到如何为城镇供应蔬菜,《北齐书》卷10《彭城景思王浟传》记高浟如何明谋善断时也涉及市上售菜事。购买者主要应是城镇居民,官吏当为最大的买主。《北史》卷54《斛律光传》载北齐后主时,帝以“邺清风园赐(穆)提婆租赁之。于是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此属特例,亦可见官员所需蔬菜量之大。

书。官员、儒士所读的典籍多从市购得。据说常景“若遇新异之书,殷勤求访,或复质买,不问价之贵贱,必以得为期。”[53]市上流通的著作罕见者不少,故崔亮显达前曾“观书于市”[54],北魏延昌初在朝廷典司经籍的秘书省担任著作佐郎的王遵业也要“买书于市”[55],足见洛阳市肆售书品种之丰富。市廛所卖不尽是圣贤之书,东魏末阳俊之“多作六言歌辞,淫荡而拙,世俗流传,名为《阳五伴侣》,写而卖之,在市不绝。”后“俊之尝过市,取而改之,言其字误。卖书者曰:‘阳五,古之贤人,作此《伴侣》,君何所知,轻敢议论,’俊之大喜。”[56]这则逸事说明市肆售书包罗甚广,良莠杂陈,轻薄浅陋之作同样颇有市场。当时出现的佣书、抄书者,部分应与市肆售书有关。

以上是文献足征者,若参考地下出土资料,购于市的物品清单还可列出许多。

各地北朝墓葬中出土大量日用陶瓷器,种类繁多,多是实用器,有些尚保留着使用过的痕迹[57]。这些器物由专门陶瓷窑烧制,通过“市”购买获得。1985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北魏洛阳城大市遗址发现不少瓷器与釉陶器,主要是生活用器[58],便是明证。

北朝大中型墓葬的墓主为贵族、官吏,这类墓中主要的随葬品是陶模型明器。考古发掘证明北朝存在生产陶明器的作坊[59]。模制明器应为批量生产所得,走的是市场化的道路。《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菩提寺》说大市北奉终里“里内之人多卖送死人之具及诸棺椁。”陶俑盖属送死人之具。以陶明器随葬之俗遍及北方[60],各地市肆都少不了此类物品。

墓中随葬的铜镜、铁镜[61]之类亦是起居所用,非家庭所能制作。其来源也应是市肆。

时至北齐,不但官吏平日生活离不了市易,连朝廷祭祀用牲也开始购于市。《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载天保八年(557年)八月诏:

丘、郊、禘、袷、时祀,皆仰市取,少牢不得剖割,有司监视,必令丰备[62]。

据《隋书·礼仪志》,北齐初每三年一祭昊天上帝于圆丘,连配祀、从祀,合用苍牲九;后改为冬至祀之。又每岁一祀南郊,“其上帝,配帝各用 牲一”;春夏秋冬时祀一年共四次,“每祭,室一太牢”,高洋践祚置六庙,并同庙而别室。时祀每年需牛、羊、猪各24头,连同丘、郊等,每年祭祀所需祭牲并不太多,即便如此,都需仰仗市取,朝廷需要的其他大宗的、非赋税征收可得的物品更应购于“市”。朝廷活动所需开始采购于市,表明市地位日重、影响日广。

限于作者的立场与视角,文献对官吏日常生活只有蜻蜓点水的触及,有时不得不加以推测。仅凭文献尚不能完全揭示其生活与市的联系。辅之以考古资料,或可获得更全面的认识。综合二方面的资料,可以断定当时官吏日常所需物品除少数由朝廷官府供应外,更多的是采买于市。

至于城镇驻扎的士兵的供应,目前仅知北魏中期以后军队出征,政府供应军粮,地方镇戍兵亦由政府提供军粮,屯田亦解决部分供应[63]。详情不明。据居延汉简所见两汉制度,西北边塞屯戍将士虽由官府供官俸、廪食、装备,平日赴市买卖仍很常见,购售物品种类亦涉及甚广[64]。北朝情形应相去不远。

城镇的工匠在北魏前期受到朝廷、官府的严格控制,至于他们的生计,尚不清楚。孝文帝以后官方的束缚渐松[65],他们开始通过“市”与普通百姓打交道。《洛阳伽蓝记》卷4“法云寺”述大市部分论之颇详,地方上亦如是,据《魏书》卷37《司马悦传》,宣武帝时豫州居民便已能买到同城刀匠制作的刀。工匠生活所需也少不了依靠市肆。

城镇中的农民除农产品可自产外,余下的物品也要求之市廛。术士的情况详下。

城镇居民情况如上。农村居民不但近都邑有市处者要在市上向城镇出售多种物品,而且所有村民生产、生活所需的不少物品不同程度地由“市”供应。

铁农具多购于市[66]。班固指出铁器“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67]北朝时并无变化。《魏书·孝感传》记赵琰“遣人买耜刃,得剩六耜,即令送还刃主”。所谓“耜刃”,应是木制挖土工具“耜”刃端套上的凹字或一字形铁刃,这种农具通称为“臿”,各地出土甚多[68]。此事发生在迁都洛阳之前,史书载此意在褒扬赵琰高义,具体背景不详,却揭示铁农具交易情况。赵琰身为官吏,所需农具尚需购买,农民更应如此。同书卷52《赵柔传》云曾有人给柔铧数百枚,“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铧装在犁上用来破土,一云为锸,即今之铁锹。赵柔一次售出铧达数百枚,可知市上铁农具销量之大及农民需求之多。其时除计口授田者由朝廷供给农具外[69],余者均需自行购买。二事涉及农具不同,一买一卖却证明农民使用的铁农具主要购自市肆。

当时农民使用的农具不止这两种。早在《管子·轻重乙篇》中便云“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銍,然后成为农”,两汉时铁农具已臻完备,至北朝种类则更丰富。见于《齐民要术》的尚有铁齿

(牲畜拉的铁齿耙)、劳(无齿耙)、锋(有尖犁鑱而无犁壁的农具)、辗(磙压农具)等[70],其中不少为铁制,来源也应是市廛购买。当然,铁农具使用周期长,因此而赴市的机会不会太多。

耕牛,特定情况下也需购买。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取州郡民屯田,说“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获准施行[71]。隋文帝时,公孙景茂任道州刺史“悉以秩俸买牛犊鸡猪,散惠孤弱不自存者。”[72]这两例均是朝廷或官员出资为百姓购买,通常农民需要耕牛,恐怕也只有市买一途。北魏初屯田民尚可由朝廷配给耕牛[73],太和中已改为购买[74],至北齐时朝廷祭祀用牲亦仰市取,普通百姓恐也别无他途。

一些作物的种子也需购自市肆。《齐民要术》卷3《种韭》“收韭子,如葱子法”下注称“若市上买韭子,宜试之”,并讲述了具体方法。贾氏所著乃是“采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75]而成,此说当有实据,非空穴来风。韭子可市买,其他作物种子也未尝不可,虽然书中不载。这种情况揭示了农民生产与市的密切联系。

此外,村民每日离不了的盐也要购买而得,尽管史书缺乏有关直接材料。村民起居使用的各种陶制品(少数人或许开始使用瓷器)大部分也来自市廛。《齐民要术》卷7《涂瓮》讲到瓮“若市买者,先宜涂治,勿便盛水。”据此,其他日用器皿恐怕相当部分也非自行烧制,而采买于市。

综观文献与考古资料,北朝城乡居民物质生活上与“市”联系的广泛、密切程度要超出以往的想象。视之为自给自足,显然不准确。

同时“市”不仅是交换物质产品的场所,也是卜师、相士活跃的舞台,他们聚集于此为各色人等有偿提供知识,决疑解惑。这一点学者多未措意,实不可不察。

关于隋初杨伯丑的记载稍详,可见市内术士活动之一斑。伯丑《隋书》及《北史》《艺术传》分别有传,文字几乎一致[76]。现据《隋书》节录如下:

(开皇初,伯丑入朝,后游行市里)尝有张永乐者,卖卜京师,伯乐每从之游。永乐为卦有不能决者,伯丑辄为分析爻象,寻幽入微,永乐嗟服,……伯丑亦开肆卖卜。

张、杨卖卜之处不出长安二市,据后文,伯丑卜肆似在东市。《隋书·百官志下》记隋都长安设京市令,下辖尚有“肆长四十人”,卜肆应居其一。操此业者绝非仅张、杨二人。由“卖卜”一语看,他们的服务是有偿的。传又云:

有人尝失子,就伯丑筮者。卦成,伯丑曰:“汝子在怀远坊南门道东北壁上,有青裙女子抱之,可往取也。”如言果得。或者有金数两,夫妻共藏之,于后失金,其夫意妻有异志,将逐之,其妻称冤,以诣伯丑,为筮之曰:“金在矣。”悉呼其家人,指一人曰:“可取金来?”其人赧然,应声而取之。

《礼记·曲礼上》指出“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穆亮对孝文帝说“占以决疑”[77]杨伯丑为人卜筮起的正是这种作用。上述事情,在今天均应由警察、法官处理,当时往往要求助于术士。他们的服务对象并不限于普通百姓,有时甚至被召入宫廷,替皇帝解疑。史书又云:

崖州尝献径寸珠,其使者阴易之,上心疑焉,召伯丑令筮。……(伯丑)具言隐者姓名容状。上如言簿责之,果得本珠。

伯丑效力皇室并不仅此一遭,之前还曾为太子所召,但详情缺载。

术士不仅活跃于隋代长安市廛,两汉以来各地市肆常见其身影[78]。《高僧传》卷10《神异·竺法慧传》云“时有范材者,巴西阆中人,初为沙门,卖卜于河东市,……言事亦颇时有验”。这约为十六国时的事。《北史》卷90《王显传》载显败死前“有妪卜相于市者,言人吉凶颇验”,显子晔得知后微服访妪,请相。魏孝明帝即位不久王显被杀,王晔时任尚书仪曹郎中,故此老妇人当卖术于洛阳市中。北魏末年燕郡人刘灵助“好阴阳占卜”,“常去来燕恒之界,或时负贩,或复劫盗,卖术于市。”[79]所谓“术”当指“阴阳占卜”之术。庾信《答移市教》云:“欲令吹箫舞鹤,还反旧廛,卖卜屠羊,请辞新阓。”[80]该教写作时间,难以确考,不过,庾氏遗文十之八九为入西魏后所撰[81],此文成于北朝的可能性极大。“阓”崔豹《古今注》云指“市门”。该教多用典,亦道实情,“卖卜”乃至与屠羊并列为市人活动的代表,足见其普遍性。

术士虽在城镇市廛开肆卖卜,但也同样为农村居民服务。村巷里聚不能说没有卜师相士与兼擅方术的僧尼,但有些疑难还需赴市请教高明。

术士所决疑惑包括个人前途命运,如王晔所问;财产、家口丢失,如杨伯丑所处理的;还包括个人身体问题,如疗疾、推测孕妇产日、胎儿性别等。这些看似琐事,但在时人生活中却经常碰到,又无法回避,且无今日之各类专业人员来处理,只好求助于术士。怀孕生产一事便很突出。《北史》卷89《艺术·颜恶头传》:恶头妙于《易》筮,北魏末“游州市观卜,有妇人负囊粟来卜,历七人,皆不中而强索其粟,”最后还是恶头卜筮证明妇人已有身孕,断定将于十月三十日产一男子。当时条件下准确预言胎儿性别与产日,实属不易,也很重要。生男生女涉及祖先能否有“血食”,产日也有吉凶宜忌之分,不可小视,若遇上恶月讳日,婴儿或有“不举”之虞,这些对寻常人家也很要紧。宫闱内则更受瞩目,事关妃嫔日后的地位、外戚的前途等等。一旦生活中遇到这类麻烦,自然少不了去术士麇集的市肆求解。

赴市求卜问相成为时人解决生活疑难的重要途径,就如同今人患病问医、有急事找警察一样。广言之,不但个人琐事离不了术士,朝政大事亦常常求助于他们。孝文帝决计南伐迁都前便令卜筮[82],朝官中亦有太卜博士之类专职卜师[83]。皇室有时也会征召民间知名术士。

总之,对北朝人而言,市肆不仅可以买卖生活生产用品,也可以购买知识、解决疑难。因后者而赴市的机会未必少于前者。本节开头引许慎语“市:买卖所之也”,所言极准确,不可偏狭地理解为只是在市买卖物品,知识亦是市内交易的一项。这一点与今人的理解不尽一致。具体赴市的频率次数已难以搞清,大体言之,城镇居民赴市最频,近郊的村民要为城里人提供蔬菜、杂物,赴市次数相对多些,远郊村民较少,虽然有区别,他们生活中都不能没有市。

本节开头提到时人描绘的两幅反差强烈的画面,看来贾思勰所示较符合实际,颜之推所云更多地带有理想的色彩。

附带指出,“市”构成北朝城乡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但“市”与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仍有区别。“市”集中于城镇的特定区域,隔绝于百姓居住的里坊,也远离村落。里坊村落作为民众起居的主要场所是“面对面”的、熟识的世界。同一里坊与同一村落的居民因长期聚居而彼此熟悉,相对而言,“市”则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赴市会与不少陌生的商贩打交道,产生与平日不尽相同的感受。在市肆中出现仙人之类的奇异之事,想来也不出人意料[84]。

尽管如此,“市”已成为城乡生活的交汇点与沟通桥梁,亦是节日之外的日子里人群聚集之处。基于“市”的这种作用及其他因素[85],当时城乡生活面貌不会有很大差距。如果说“市”在朝廷眼中尚是无足轻重的话,它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显然不可如此视之。

三 市: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

市是城乡居民时时光顾之处,自然也成为思考的对象。生活中不可无市是否意味着在观念中市也占有相应的位置?可惜,普通百姓的想法已不可知,仅士人、官员的看法尚有迹可寻。

隋初卢思道著《北齐兴亡论》痛陈北齐20余年盛衰之理。谈到文宣帝高洋时,他指出天保头五年尚为治世,中年以后则“诞纵昏德”,并罗列罪状数条,一条就是“出入市廛,游走衢路,”其结论是“刘曹以还,逮于僭伪,受命称帝未有若斯之惨者也。”[86]卢氏生于东魏“少仕齐朝”,天保中已活跃于邺都,耳闻目睹,所言应非虚构。在他看来,游走市廛与君主身份格格不入。身居九五者,虽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市肆却不是可以随意出入的正当场所。

卢氏出身范阳,为北朝大族,但他所举罪名不是个别大族对皇帝的成见,而体现了士大夫的普遍观念。

这桩罪名后屡见于唐初史家对高洋的描述中,成为高氏标准画像的一部分。《北齐书·文宣帝纪》末说到:“六七年后,以功业自矜,遂……拔刃张弓,游于市肆”。《隋书·五行志》则进而将此与天灾联系起来,认为“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若“齐文宣之盘游市里,…[1] …则祥眚呈形,于何不至?”并将高洋“数为胡服,微行市里”归入服妖。《北史》本纪还附益了高洋游行市廛,枉杀无辜的事例,以为佐证。

这一罪状的流传、演绎与附会表明了史家对于皇帝举止的固定理解,暗示出“市里”所承负的负面形象。这绝非有唐一代史家的偏好,北朝史官亦是如此。魏收在《魏书·岛夷·萧道成传》中称萧昭业“微服而出,游走里市”,视为恶行,即是一例。不惟史家——担负着记事监诫,彰善瘅恶之职的士大夫要求皇帝远离市廛,一般官宦士人心目中“市肆”的形象亦不光彩。北魏宣武帝时,北海王元详被召入宫,详母高氏惶迫不安,以为详必死。后详得免,高氏说:“自今而后,不愿富贵,但令母子相保,共汝扫市作活也。”[87]揣测其意,“扫市作活”必是极低贱的工作,高氏借此表达但求荀活的心情。言谈话语中无意传达出“市”地位之低下。颜之推批评时下嫁娶风气:“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88]鄙夷世风以“市井”为比,在颜氏头脑中“市井”自然不足以令人称道。市廛为人所轻,活跃其中的商贾地位当然也高不了。魏收述南朝宋明帝刘彧时称他“纲纪不立,风政颓弊,”表现之一便是“四军、五校、羽林、给事等官皆市井佣贩之人”[89],依作者之见,商贾是没有资格为官的,否则就是荒政。这里暗含褒贬,亦暗含高下判断。《北齐书·和士开传》载,河清、天统以后,士开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至为其假子,与市道小人同在昆季行列。”[90]所谓“市道小人”指的正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尚被目为“市道小人”,一般商贩之地位更可想而知。

“市道小人”一词道出了士人思考问题的立场与分类原则。他们在认定人的身份、行为时仍未跳出君子、小人二分的老框框,强调的仍是两者的高下之别。“君子”据说经历了从身份地位的概念逐渐转化为道德品质内涵的过程,该过程完成于孔子[91]。不过,北朝时“君子”仍包含身份地位上的意义。具体来说,即九品以上官员,均为君子;以下无论官、民均为小人。北魏孝文帝曾对刘昶说:“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92]其子宣武帝亦承此说,曾对明亮云:“九流之内,人咸君子。”[93]核诸史实,宣武帝言此意在抹平文武之别,但亦再次肯定了孝文帝所说。九流之内属君子,其外尽为小人,应是当时的一般标准。

对于“君子”当然有一系列规范要求,其中之一就是无故不观市。《周礼·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句郑玄注“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这话北朝士人并不陌生。北周宣帝不修德政,数行赦宥,乐运上疏谏言:“臣谨案《周官》曰:‘国君之过市,刑人赦’此谓市者,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悦之也。”[94]即是一例。《周礼》一书在北朝颇受重视,大到北魏官员班禄、三长制、北周官制,小到孝文帝置夫嫔之列、北齐明堂制度[95],均受到《周礼》的影响。当时通《周礼》的儒生亦不少。《北史·儒林传序》称“诸生……于周、仪礼兼通者十二、三焉。”北朝时为《周礼》作疏的有刘芳、沈重、崔灵恩[96]、熊安生等。对于《周礼》南北同尊郑玄注[97],其说必为儒者所熟悉。乐运引郑注而加删节,更突出了市为交利之处这一点,要求君子没有原由不应游观。君子尚且如此,作为以德治天下的皇帝,自然更不应当随意出入市廛。卢思道等抨击高洋,理由盖在此。

质言之,视“市井”如禁囿,游走市里为罪过并非仅仅由于郑玄的一句经注,还与孔子以来儒家反复强调的君子小人行为、追求上的不同有莫大的关系。《论语·里仁》中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范宁解释为“弃货利而晓仁义,则为君子;晓货利而弃仁义,则为小人”[98]。义利上的取舍乃是区分君子小人的重要标准。先秦时期义利问题上众说纷纭[99],秦汉以后,孔子所创的贵义贱利说则一跃为主导,《新语》、《淮南子》、《说苑》、《礼记》、《潜夫论》等都昌明孔说[100]。市既是小人争利、交利之处,身为君子或身份上已为君子者自当退避三舍。北朝时圣贤古训并非陈列在儒家经典博物馆中的展品,而是活生生地根植于人心。当时情形是“《论语》、《孝经》诸学徒莫不通讲”另有权会等人“多自出义疏”[101]。圣人的教诲儒生自然谙熟于心,影响其思考与行动。

汉代以降,不但以义利别君子小人的价值标准大行其道,随着官僚政治的定型,还形成了一套更具体的解释,即“禄足代耕”说。董仲舒对策中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认为“尔好谊,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向邪而俗败[102]。王符也阐发上古班禄之制:“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是故官政专公,不虑私家,子弟事学,不干财利,闭门自守,不与民交争,而无饥寒之道。”[103]不仅点出班禄的用意,也明确解释了食禄者的职责。北魏初,官吏无禄,此说自然无市场,班禄后,则又成为理论武器。孝文帝时曾讨论是否断禄,高闾据此说阐发了一番,认为“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臣受禄则感恩,则贪心止,竭诚效力,不侵民等等[104]。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关于禁止官员与民争利的诏书也提到“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依据的还是同一理论。

君子小人义利之别不仅是儒生士子约束自身的要求或自相标榜的口号,它还汇合成一种舆论力量,即所谓“时议”、“时论”,指斥现实中的与之相违的现象。

北朝官僚兴商擅利者颇多,知名的有孝文帝之弟咸阳王元禧、北海王元详、孝明帝时权臣刘腾、北齐行青州刺史卢文伟、隋文帝时重臣杨素等[105]。

这类官僚贵族各代屡见不鲜,不过他们擅利并非全无阻力,至少为时论所不容。史书中记述他们兴商之事后常常提到“时议以此鄙之”、“为时论所鄙”[106],元禧所为,史称“世宗颇恶之”。高允劝谏拓跋晃更是明显一例。史载晃末年“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指出晃为国之储贰,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希望晃能分田园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认为如此“休声日至,谤议可除”[107]。谏言先后提及“议声”与“谤议”,并非虚张声势,恐晃所为朝野已生怨议,高允不过是位代言人,将议论转达给拓跋晃。晃虽未从谏,但也不会感觉不到时论的压力。

对某些人来说,上述观念的确会左右其行为。《北史》卷49《斛斯椿传》称西魏孝武帝尝给椿店数区,耕牛三十头,“椿以国难未平,不可与百姓争利,辞店受牛”;颜之推曾说“多见士大夫耻涉农商”[108],均与此有关。

时议并不总是朝外的清谈,某些情况下这股舆论也会成为诏令、法规,而具备某种实质的约束力量。

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针对牧守第宅丰侈、店肆商贩等的蔓延,朝廷诏令规定“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09]颁诏时恰值元叉擅权,史称“初,叉之专政,矫情自饰,劳谦待士,时事得失,颇以关怀”[110],当时尚书令为李崇,不过崇本人“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其子亦是“邺洛市廛,收擅其利”[111],他断然不会草拟这种奏章作茧自缚。诏令为元叉所下似属当然。其背景大言之有矫正时弊之意,小言之不无挟制打压李崇之企图。诏令执行情况不可知,无论如何,朝廷对官员争利城市不能不闻不问,多少要有所表示。

隋开皇十四年(594年)六月,据苏孝慈的建议,文帝下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112],此前因百官供费不足置公廨钱“收息取给”,孝慈认为官民争利,败损风俗,上表请罢之,并建议给职田[113]。官府设公廨钱生息取用,隋唐长期实行。此次废罢只维持了三年多,开皇十七年(597年)十一月,又允许公廨钱“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仅禁止出举收利[114]。废罢之举尽管为时短暂,官不与民争利的观念对治国的影响却不容否认。

至唐代,这种观念则付诸法令。据仁井田升考订,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所订的《杂令》中规定“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115]较之前代,唐令规定得更具体、详细。法令所及不仅包括官员本人,其下属、奴客部曲亦受约制。立法的初衷与前代相同。无论实效如何,这一呼声最终能形诸律令,足见其影响与力量。

君子小人之别、义利之辨以及由此产生的官员禄足代耕,不与民争利,君子不游市的观念还影响到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前面提到北魏都城洛阳规划中“市”居于边缘,而“市长”、“市令”等司市官吏亦地位微贱,近乎小人,制度上的这些安排与上述观念正相一致。虽然无论百姓还是官员,日常生活离不开市肆,但它毕竟是交利之处,出入者亦多是小人,君子无故不游观,规划城镇布局时自然不会置之于君子频繁出没的宫城或官衙周围;管理小人者自然不会是长于坐而论道的要员,只能委派些“斗食小吏”来担任这种“职轻任碎”的工作。洛阳规划与北魏官品的最终确定(后职令)均完成于孝文帝朝,正值传统儒家思想备受重视,这种吻合并不是巧合。

自另一角度看,他们的观念与自身的生活实际也不是那么和谐统一。尽管不少儒生士子抱着“市交利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一类的观念,他们并非在脱俗超凡的象牙塔中谈经论道,日常起居不得不依靠市肆,好在按时制,官员们有多少不等的“力恤”[116],不少人家更是奴婢成群,无须亲自赴市采买,与小人们斤斤计较,房文烈籴米便是遣“婢”为之。如此,既可维持“不游观”的理想不坠,也无碍于生计,两全其美。士人头脑中鄙视市井、商贩的观念得以在这种状况下代代延续,他们也可以依旧在著述中对市井商贩嗤之以鼻。生活正是在观念与行为的矛盾背离中日积月累地行进。也许只有洞悉君子们生活中的这种不和谐,才能更真切地理解他们,认清他们著书为文的立场。

四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春秋至唐中叶的千余年间“市”不只是买卖物品、求卜问相之地,同时也是官方选定的处决囚犯的刑场[117]。北朝亦是这漫长传统中的一环。刑人于市的施行影响着时人生活,不过,该制详情不明[118],在考察具体影响之前需要先做些探讨。

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三月甲午(25日),身居禁卫要职——右卫将军[119]——的奚康生在禁中宴会酒酣耳热之际试图斩杀擅权的元叉,未果,反为叉所擒,被拘禁于门下省。当晚[120],元叉令门下省、尚书省官员聚门下省讯问奚康生, 奏请处康生斩刑,参与其事的康生之子奚难[121]绞刑。元叉等矫诏决之,康生如奏处斩,奚难恕死从流。与康生同时执刀入内的尝食典御奚混亦处绞刑。

这是元叉专权时擅杀无辜的一幕,结果当晚二人被刑于市:诏旨已下“有司驱逼,奔走赴市,时已昏暗,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咸言禀叉意旨。”奚混也就市绞刑[122]。

当晚行刑一事只是将北魏洛阳“市”内重复过无数次的行刑场面又上演了一遍,因为奚康生官居显要,又是冤屈被杀,记载稍详,为后人了解当时“刑人于市”提供了若干线索与细节。

追根溯源,刑人于市非北魏迁洛后始创,拓跋氏定都平城随即就采用了这种制度。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山不久,赵准等反叛,长孙肥率兵讨伐,生擒赵准,史称“准传送京师,轘之于市,夷其族”[123],据《魏书·太祖纪》,此事发生在天兴二年(399年)三月,上距迁都平城不足1年。此后及迁都洛阳后刑于市的事例很多,不赘举。

拓跋珪定都平城立即采用刑人于市的办法,其来有自。两汉魏晋均以市为刑场,该制为十六国时期不少国家所承袭,见于史乘的有前赵、后赵、前秦等[124]。而拓跋珪复国称王前曾在前秦都城长安逗留过不短的时间,深受汉文化之薰陶[125]。刑人于市盖效仿前秦,亦是受汉人传统影响之一端。

洛阳刑场可能设在“东市”,即今偃师县宋湾、鱼骨一带。《魏书·尔朱天光传》称“(天光被)斩于都市,”而《洛阳伽蓝记·城西·宝光寺》则作“斩于东市也”。东市刑人,来源有自,《史记》、《汉书》《晁错传》均称错被斩于东市。

当时并非仅都城以市为刑场,北魏州、镇、郡、县有市者均兼作刑场。孝文帝太和中李安世出任相州刺史,境内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百姓,安世施计诱捕波及子侄30余人,斩于邺市[126]。乃州市刑人之例。

《魏书·刑罚志》记孝文帝慎刑,云“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知北魏军镇可行大辟,有市处刑场亦应设于市。

据《魏书·辛纂传》,北魏末年,纂转任荥阳太守,郡民姜洛生、康乞得为境内大患,纂伺机擒获二人,“枭于郡市”。郡同样刑人于市。

北魏时县亦可定人死罪。《魏书·长孙虑传》[127]载,虑父真误杀其母,“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命旦夕,……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求以身代父命。孝文帝特恕死从流。所谓“重坐”,据辞称与孝文帝诏令实指死刑,可证县有权定囚犯死罪。死罪一经皇帝勾决,便在原审处行刑,县若有市,刑场自然设于市。《魏书》卷77《高谦之传》载孝昌初年,谦之行河阴县令,有人以瓦砾假作钱诈买马后潜逃,诏令追捕,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借以搜捕藏匿于围观者中的真正罪犯。此次虽为诈刑,仅囚犯为假冒,其他均应循常制,刑之县市亦是通行的作法。

北齐、北周亦设刑场于市。河清年间制订的《齐律》、北周保定三年(563年)的《大律》均有明文规定[128]。齐天保中上承北魏以邺都东市为刑人处,崔 妻冯氏及元氏老幼千余口均死于此[129]。隋制不详,不过若干事例说明杨隋亦循旧制:仁寿中蕃客馆的庶仆、主客令等均被棒杀于长安西市;大业九年(613年)八月,杨玄感兵败被杀,磔其尸于东都市[130]。

刑人于市在北朝虽很普遍,有时亦在市外某处杀人,如都街。《魏书·阉官·宗爱传》载太武帝曾“诏斩(仇尼)道盛等于都街”,即是一例[131]。不过,这些非定制。另针对贵族、官员,尚有隐刑,即秘密处决,兹不详论。

行刑日期也有讲究,一般要等到立秋后、冬至前执行。北魏前期并未依此行事,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率由旧章,“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孝文帝从之[132]。此后一直遵行。《魏书·薛辨传附薛庆之传》记载,庆之任廷尉丞,夏日曾于廷尉寺傍捕到一狐,如何处理,一说速杀,一说“以长育之月,宜待秋分。”此事发生在熙平初年。杀狐尚留心时节,断狱更应如是。北周施政依月令[133],亦冬季行刑。《隋书》卷66《裴政传》载,北周时政为少司宪,“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可证。

招致极刑的罪名甚多。奚康生被处斩,据他说“我不反死,汝何为哭也?”当以谋反定罪。这在当时属重罪之首,一旦出现,立斩不稽,亦不拘时日。奚氏被斩,时值春三月,依常例不当行刑,因被判谋反,从速处决。史载刑于市者不少是因类似重罪:北魏末年被斩于洛阳市的葛荣、刑杲、万俟丑奴、元顼及北齐河清元年被斩于邺市的高归彦均是因为“叛”,萧凯遣奴害母,被轘于邺城东市,则是因犯恶逆[134]。

刑人不仅事关有司,同时也牵动着至尊。北朝各代刑杀之权均一柄于帝。《魏书·刑罚志》载太武帝时规定“(刑)当死者,部案奏闻。……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地方上的大辟亦“皆先谳报乃施行”。孝文帝亦如此。北齐“决狱犹依魏旧”[135],隋制前后有变化,但裁决权归皇帝未曾改变[136]。各地行决囚犯均经由皇帝最终决定。奚康生被处斩出于矫诏,乃是当时元叉擅权所致,非常态。

与中华帝国其他时期一样,北朝时审理囚犯在官府内部进行,并不公开,相形之下,行刑过程则是公开喧闹的仪式。一旦奏准,刑期至,行决则是当众进行:北周规定“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 ,而杀之市”[137] 。 ,据考为木制刑具,二手共一木[138]。书于此意将囚犯罪行昭彰于世。不仅如此,囚犯自狱解至“市”一路还要擂鼓造势。《北史》卷51《高归彦传》:归彦赴市“乃载以露车,衔枚面缚,刘桃枝临之以刃,击鼓随之,”广造声势。押解囚犯赴市途中伴以鼓声,在平日寂静的城镇中自然惊心动魄,引人注意,吸引百姓围观。魏孝文帝曾说:“我国家常声鼓以集众”[139]行刑时击鼓盖亦为招集百姓。至市后则纵人围观,并当众宣布囚犯罪名。前引高谦之于马市诈刑囚犯,“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每次行决均当如此。这次为诈刑,若不循定制,不会引得观众中真正罪犯暴露。此举意在“与众弃之”。处决要犯往往还有要官监斩,《北齐书》卷21《高乾传》记魏末赐死高乾时由武卫将军元整监刑。隐刑尚要大臣监视,明刑更不会大意。隋侯白的《旌异记》述东魏孙敬德事提到行刑时有“监当官人”[140],当是此类。平日君子不游市,市内只有地位卑微的市长、市令与百姓打交道,唯行刑之时高官驾临,非同寻常[141]。

北朝多数死囚就是在诸如此类制度的运作中在各地市内被送到阴间的。这些不断上演的行刑场面对于往来市廛的城乡百姓究竟有什么意义?行刑过程中“市”的意义有何变化?史无明文,辅以推测可知一二。

刑人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反映统治善恶的晴雨表,百姓借此可以窥知朝廷、官府的治乱。关于统治运作、宫闱内权力角逐,一般百姓所知有限,甚至可以说未必如千余年后的史家了解得那么详尽,因为我们能读到根据实录、起居注等等记录朝政的材料编纂的史书。尽管如此,民众却可以通过行刑来感知时政。在时人看来“刑罚得失,乃兴废之所由也”[142]当时政治理想是“刑措不用”,刑罚酷滥,往往意味着暴政,预示着人怨神弃,国运危殆。有心人不难从弃市者的背景、数量、行刑日期、罪名中意识到这一点。王莽新朝时:“春夏斩人都市”,结果“百姓震惧,道路以目”,[143]秋冬行刑已成惯例,人们也习以为常,若不守常规,对百姓则有相当的冲击。被刑于市者通常是平民百姓,官员犯死罪多隐刑,像奚康生这样的高官因谋反赴市行决,且非行刑之季,不免会唤起观者对朝政的猜测;葛荣、刑杲、万俟丑奴等相继斩于都市,自然会使人联想到境内兵乱相寻;天保十年(559年)七月元氏子孙千余人被斩于邺都东市,“悉投尸漳水,剖鱼多得爪甲,都下为之久不食鱼”[144]。透过非时的屠戮与血腥,百姓不难体会到朝廷内部斗争的残酷,自然会对当权者的暴政有所感悟。[145]相反,弃市者少则折射出朝政清明。《魏书·刑罚志》指出“(孝文)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这种“矜民简刑”的仁政自然会引起百姓的良好反响。河南汲县周湾村发现的正始元年(504年)正月七日杨氏家族造像便盛赞孝文帝的功德,记文称孝文“旷代之睿主,比德则羲、农齐轨,远(?)始则伊、妫同范”,造像上还明确注明“为孝文帝造九级一躯”[146]。立像时距孝文帝死已近五年,足见百姓怀念之深。“简刑”是促成这种缅怀的重要原因。另据《魏书》卷19上《元修义传》,修义迁齐州刺史,“宽和爱人,在州四岁,不杀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亦是一例。

高欢早年经历,可为旁证。北魏末欢曾任函使六年,经常往还于怀朔镇与洛阳,神龟中至洛阳,目睹宿卫羽林相率焚领军张彝宅,朝廷惧乱而不问。欢由此知魏运将尽,开始散财结客,并有澄清天下之志[147]。此事未必尽属实,特别是“散财结客”与“澄清天下”或是溢美[148],但历经此事知魏氏将亡,恐非杜撰。朝廷内幕,非经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民庶难知,羽林之乱可以起到这种作用,行刑亦如是。

行刑是统治力量的展示。对多数围观者来说,未必能从这种热闹的场面中看出什么内幕,但自皇帝的诏令、驾临的高官、押解犯人的槛车、威风凛凛的军人,不难体会到朝廷与官府的威严和力量,直观感受到统治的存在。这种程式化的行刑场面用当今人类学家的眼光观察,已近似于“仪式”,而这种仪式也正是“权力”一个组成部分。[149]

自另一角度观察,行刑之际,“市“一改往日的边际地位,成为朝野上下各种力量参与、关注的焦点,在刹那间“市”凝聚为城镇生活的中心。平日,市只是城乡居民购物、解惑之地,人流不断,却平淡无奇,不为朝廷、官府所注目。行刑前后,则一反常态:上至皇帝、官府,下及百姓均参与其中。决狱要由皇帝钦断,行刑亦须动用官府、官员,击鼓游街会使更多的百姓聚集市肆。介入其中的还不只是形形色色的人。罪名的宣示、行刑时间、场面、囚犯的背景等还会带来各种消息、猜测、想象。奚康生被斩时“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史称“咸言禀叉意旨”言者当是围观的百姓,所言多半为他们的揣测。行刑完毕,这类市巷讽议也难以立即烟消云散,还会四下传播,乃至不断演绎。有些案件、场面印象深刻数年后还为人提起。奚康生屈死,四年后仍是议论的话题,孝昌元年(525年)四月诏书中说:“右卫将军奚康生,仍见诛剪”[150],稍后韩子熙等理元怿冤情的上书中提到奚康生,“国之猛将,尽忠弃市”[151]。围绕着刑人,市不仅成为社会上诸种力量汇集的场所,也成为人们关注议论、揣摩的热点。做为一种社会空间,此刻“市”在行动与思考两层面上成为中心。

缘于此,通常处于边缘的市攀升为中心,并在行刑的瞬间形成一种高潮。北朝的市也就是在边缘与中心的不断摇摆与变换中一天天地存在下去。这种反复亦内在地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他们感受统治、观察时政的一扇窗户。

五 明刑立威

北魏立国不久便“刑人于市”,主要出于模仿,并没有多少理据。随着汉族儒生加入政权,儒家思想开始武装朝臣,《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一句开始反复出现在朝臣言谈话语、奏章表疏中,成为是制的理论根据。

魏孝明帝时元澄针对司州牧元雍因公事栲杀官员上奏,认为若罪状昭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若罪状不明,不宜杖死[152]。北齐孝昭帝斩人于殿堂,并问王晞此人是否当死,晞答曰:“罪实合死,但恨其不得死地。臣闻‘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殿廷非杀戮之所”[153]。隋初何妥上书谏文帝论及刑、爵也引此语[154]。史书保存的有关记载时间偏后,但不能说此前无人引此为据。毕竟北朝时“诸生尽通《小戴礼》”[155],《王制》与治术关系尤密,谙熟者必不在少数。而北朝负责律令修订的又均为儒生士族[156],上述观念融注其中亦属自然。这种观念背景、人员安排及特定场合频频引用成为延续这一传统的有力保证。

质言之,刑人于市与时人对刑罚社会作用及对市的理解分不开。

先秦时期儒法各执一端,或重德治轻刑罚,或反其道而行之,汉代以后两者融合,相互援用,形成“德主刑辅”的基本格局[157]。北朝人同样继承了这种思想。北齐乐逊便云“刑以助礼”,详言之则是“王者之治,务先礼乐,如有未从,刑书乃用,宽猛兼设,水火俱陈。”[158]德刑之先后、主次关系说明得十分清楚。

具体到统治实践中便是以礼乐教化为最高理想,追求止讼、息讼,强调“慎刑”、“慎罚”。北朝各史的《良吏传》、《循吏传》中事例甚多,不须赘引。

刑罚居辅助地位是儒法斗争融合折衷的产物,“慎刑”则另有一套超验的根据。

古人看来世间的刑罚与天道相联,所谓“象天道而作刑”、“德刑之设,著自神道”[159],若处置得当,天会示以祥瑞,曰“天赏”。如若冤杀则会降示天谴。两晋之际建康的淳于伯斩首案引发的讨论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160]。淳于伯屈死如何影响了天象,时人众说不一,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妄加刑罚会招致天灾。正是基于此,统治者一般不敢滥施刑措,若天象有变,往往下诏赦免囚犯,所谓“眚灾肆赦”,北朝时事例甚多[161]。

上述观念自不同角度设定了刑罚的疆界。一方面是德之辅,不能喧宾夺主;一方面象天道,受制于天。尽管如此,刑罚仍具有自身的价值,简言之,即明刑立威。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对赵简子语“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班固则云“作刑以明威”[162],《白虎通·五刑》亦认为“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这些多是泛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企图利用刑罚来威吓百姓,威吓对象并不是囚犯,而是“民”,是被统治者。《司马法》中则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它说:“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163],戮于市是否见于殷、西周、尚乏确证,此处最大的不同在于将刑罚与君子、小人的分类联系起来,相信戮于市可以使小人畏惧。这对后人启发不小,东魏初年孙腾指出“礼训君子,律禁小人”[164]正是继承了其衣钵。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诏令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165],此语出自诏旨,表达了北魏朝廷对刑法作用的一般理解。统治者希望通过刑罚使兆庶“徙恶以从善”[166]而起到辅教的作用。

在这些观念熏陶下,统治者自然不会放弃明刑的作法,且要挖空心思扩大刑罚的影响;加上在他们看来“市”乃小人群集之处,小人正是法律惩戒的对象,且这里人来人往,能声播四远,震慑面广[167],选择“市”为刑场最好不过。元人徐元瑞说:“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168]。此话虽晚出,精神却与古一致,颇能反映统治者“刑人于市”的意图。

仔细推敲,为政者的这种期待与其说有什么事实根据,不如说主要是儒家君民关系说的演绎。这种君民关系的经典表达乃孔子所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69]在儒家看来,民纯受君主、君子左右摆布,毫无自我意识,所谓“上之化下,犹风靡草,东风则草靡向西,西风则草靡向东”[170]谈不上任何自主性。治人者的刑罚观念则是这种上对下单向影响的逻辑的简单延伸,仅用以影响的手段略有变化:刑罚取代了德治。在操作中,统治者的意图部分可以实现,可使观众感知统治的力量,也会起相反的作用(详上)。统治者长期迷信圣贤说教,相信“刑人于市”能震慑小人,却找不到什么事实依据[171]。

隋初李士谦就对此表示过异议。他针对当时规定“赃重者死”建议恢复肉刑。作为引证,他化用老子之言说“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172]。隋仍然“刑人于市”,李氏所云乃是对此而发。主张恢复肉刑者并不罕见,能明确意识到以死刑威吓旁人的局限,却不多见。这可能与士谦身处丘陇,终生未仕,深谙民情分不开。可惜他所论虽“有识者颇以为得治体”,初唐便已湮没不传,更谈不上对时政有何影响了。

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学家对公开行刑做了多方研究,证明这种作法实际达不到制度创设者的初衷,有时甚至适得其反[173],中国历史上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174]。

尽管刑人于市效果如何长期是未知数,这种制度安排凭借古训、对刑罚效果的一厢情愿的想象与幻觉得以持续千余年,实在令人深思。

选择市作为刑场同时显示了朝廷对“市”的认识上充满矛盾的一面:一方面皇帝、君子应退避三舍;另一方面又将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刑罚最淋漓尽致地体现在这里。相对于理想中的礼乐教化而言,威刑更为常见,使用的机会也更多,而它们却在一个君子不愿游观的地点展示。支撑这种奇妙的安排除了明刑立威的思想,仍少不了君子、小人分立的逻辑与观念。

六 都市:对外展示国力的窗口

以“市”作为刑场体现了朝廷官府对内的施行血腥统治的一面。同时,都城的“市”作为对异国与藩属交往的一个窗口,则成为展示国力,夸耀富足的场所。显示了“市”的作用的复杂性。

《魏书·李安世传》:“国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货之,令使任情交易。”这种做法最早见于太和元年。该年蠕蠕遣使至平城献贡,“乃敕有司出御府珍玩金玉、文绣器物,御廐文马、奇禽、异兽,及人间所宜用者列之京肆,令其历观焉”[175]时至隋代,朝廷依然采用这一做法。隋炀帝在东都洛阳为向朝贡的“蛮夷”显示国威,“令三市店肆皆设帷帐,盛列酒食,遣掌藩率蛮夷与民贸易,所至之处,悉令邀延就坐,醉饱而散。”[176]

朝廷将都城的“市”作为展示其富庶的场所,目的是让朝贡的“蛮夷”与聘问的邻国炫耀,以谋求外交上的优势。按照史书的记载,这种做法起到一定的效果。太和元年蠕蠕使者见到如此场面,“自相谓曰‘大国富丽,一生未见也’”,次年蠕蠕又遣此人朝贡,并又请求通婚娉,此后“岁贡不绝”[177],应与元年所见不无关系。此后萧齐武帝使者刘缵到平城出使,李安世负责接待,去“市”交易,“至金玉肆问价,缵曰:‘北方金玉大贱,当是山川所出?’安世曰:‘圣朝不贵金玉,所以贱同瓦砾。又皇上德通神明,山不爱宝,故无川无金。’缵初将大市,得安世言,惭而罢。”双方在外交场合的明争暗斗北魏又胜出一次。而隋炀帝的安排也使得“蛮夷嗟叹,谓中国为神仙”,达到了“示中国之盛”的目的。

朝廷为向邻国或“蛮夷”宣扬国威而利用“市”作为具体展示的场所,体现了“市”对朝廷的另一个职能。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通过分析19世纪印尼巴厘岛的国家(Negara)而揭示出国家所具有的“展示性”,[178]这种特性在西方政治学的理论中一向是没有地位的。这种展示在巴厘岛主要是通过这种仪式体现的,在中国,这种对外的炫耀却常常在一个向被朝廷的主导思想视为“低贱”的场所进行,而且全部是故意设计的,而不是平时的正常情况,其做法也有悖于平日的交易规则,或金玉贱如瓦砾,或提供免费酒食,目的是向外人集中呈现朝廷与国家的富足、实力,以求折服对方。这与国家在展示中存在的巴厘岛的国家不同,展示对于中国帝国来说只是外交的工具与手段,是带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可以说是介乎西方与巴厘岛两类国家形式之间。其中奇妙的逻辑很值得思考。这种带有明显为外人展示目的的活动一直持续到今天,在当今流行的形象工程与为外人参观而不惜作各种手脚的做法中不难发现古人的影子。

七 结论

对不同背景的人来说,“市”具有不同的意义。

市是普通城乡居民平素购物、释疑解惑之地,赴市是日常生活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这里他们可以满足生计、精神上的多种需要,行刑场面的不时出现也使他们感知统治、了解朝政国运。

士人官宦除部分人遣手下在市肆经营牟利,一些士人亲自在此购书之外,他们平日生活断不了从市廛购买物品,但这些大多可由奴婢、仆役完成,自己则为贵义贱利观念所束缚,不赴市游观,似乎是超脱尘世俗利之外。他们的生活实际与思想相互脱节。

在朝廷看来,“市”是施治对象,需设官、立法予以管理,但并未受到重视,司市者多为卑官末职,“市”的方位亦处于城镇边缘。同时朝廷又将刑场置于此,期待通过公开行刑来震慑百姓,实施统治。行刑不仅要动用不少官员,亦牵动着皇帝,还广揽百姓围观。行刑前后“市”成为朝野瞩目之处,显现出某种中心地位。朝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德主刑辅”、“明刑立威”之类治国方略以及君子、小人分立与分布的观念密不可分,这些观念通过参与政权的士人为媒介转化为少数族政权的统治思想。对朝廷而言,作为统御对象的“市”既是边缘又是中心,地位摇摆不定,充满矛盾。

从制度、行为与观念的角度看,朝廷围绕“市”的制度安排,如“市”的方位、市司的品级、刑人于市的种种设计,大体是基于传统儒家的思想。这些思想通过北魏汉化的深入、士人日益加入政权而影响朝廷的制度建设,至孝文帝迁都洛阳而达到高潮,此前的类似制度多是对前代的模仿。围绕着“市”人们的行为(日常活动)与观念并不一致,士人尤其如此。时人生活与“市”的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超出今人的想象。通常朝廷在制度上不重视“市”,但在生活中“市”并非不重要,两者之间存在距离。基于“明刑立威”的思想而采用的“刑人于市”的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于“市”在思想与制度设计上的矛盾性,实践中也难以完全实现其初衷。

在不同群体的参与下,“市”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它包融了日常生活、知识交换、统治实施、思考对象;在世间发挥了多种沟通作用:供求双方的沟通,不仅是有形物品的交换,还包括财物与知识的交换;城乡生活的沟通与了解,因为“市”不仅服务于城镇,同样辐射周围农村;亦是信息的交流聚散地;同时也是朝廷与百姓沟通之处,平时市吏代表官府施治,与市人打交道,行刑之时,不仅是卑微的市司,还出现了皇帝的诏旨、要员监刑,多种力量交织于此。

一些日本学者强调北朝时期城乡对立严重,并视贵族士大夫为沟通城乡的媒介[179]。此说似嫌绝对。城乡差异显然存在,“对立”则言过其实;对贵族士大夫作用的估价亦偏高。乡居贵族的确不少,他们确实也发挥了媒介作用,但城乡沟通途径并非一条,“市”亦是其中之一,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视。

探讨北朝的“市”,不仅是要揭示一段逝去的生活,亦促使我们对治古史的方法做进一步的思考。

首先,长期以来“市”的研究被禁锢在经济史的狭小领域中,往往是服务于今人的某种目的:或用以论证某种经济发展序列(如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合理性,或揭橥中国存在自我发展变化的能力,无须通过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也可步入近代化,或求证相反的命题。凡此种种,“市”的历史成为我们理论分析论证的对象,按照我们的理论予以切割,建立联系。这时“市”不再是时人生活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它已游离于当时的生活脉络之外,成为今人经济理论的附属品。这些经济理论从根源上讲均是亚当·斯密的后嗣,均立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它们指导下的经济史研究只会关注“市”中出现的“理性经济”活动,卖卜、行刑之类自然会弃置不顾,有关“市”的观念史更不会进入视野。舍弃前者,则割裂了“市”在时人生活中的完整画面与复杂意义;不分析有关“市”的观念,特别是掌握思想生产的儒生士子与朝廷对“市”的理解,便无法解释许多市制存在的背景与“市”呈现出的矛盾性。致使古代的“市”往往被描绘成历史上的“超级市场”,沦为当代经济理论的投影。

质言之,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用今人逻辑、理论取代古人逻辑的结果,是现代逻辑泛滥、误用的结果。这与19世纪以来现代学科体系的建立、研究领域的分割有着不解之缘。随着19世纪现代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学科的出现,研究对象亦开始被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大部分,并成为各学科的领地[180]。后由三个学科、三块领地又衍生出三种不同的视角。

史学受其影响亦渐形成相互区别的若干领域。这些全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古人的生活世界、思维逻辑并不相干,但由于历史资料不会站出来说话,不会证伪,史学成为现代逻辑任意践踏之地。将“市”的研究局限于经济史之内就是一例。我们需要深刻反省自己所使用的理论框架、思路的适用性,充分注意研究者知识结构与研究对象间的区别。张光直先生说过的一番话值得再三回味,他说:

学问研究的对象与研究它的学问,在道理上应当是水乳交融合作无间的,在实际上却常常处扞格相对的地位。所以如此者,是由于二者之主从地位,在学术界中常与现实相颠倒的缘故。学问研究的对象应当是主,而研究它的学问应当是从;研究的范围、方法、轻重,都应随所研究的对象需要而定。但作者们作学问作久了,常误以为自己的传习为中心,不知不觉的要求客观的世界跟着自己这行学问的传统与习惯走[181]。

他所揭示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中国学者来说,问题更严重的地方在于这套现代逻辑与理论均是舶来品,虽然它们现在已通过二十世纪的新式教育牢牢地支配了我们的头脑,但是这套理论与逻辑原本来自西方,产生的背景是西方的历史经验与文化实践,与中国古代的历史、实践、观念、逻辑判然有别。对此若无自觉危害更大。尽管我们已为其支配,但若能清醒地意识到两者的差异,意识到我们与古人间的隔膜与距离,采取“同情之了解”与“体贴入微”的观照或许可以接近古人的世界,展示其生活面貌与生活逻辑,进而认清我们是如何由悠远的时代一天天地走过来的。

具体到要走出“市”之类问题上的研究困境,经济人类学“实质论派(Substantialism)的一些思路及见解能带来些启示。

这批人类学家从认识论的角度反思西方的“经济”观念,力图揭示西方经济模式的文化局限性。他们基于文化相对论,参与到被研究者的社会与文化世界中,从文化的内在逻辑看待文化与制度,在西方之外的社会建立了一种文化内部的逻辑,强调非西方社会、经济,社会与本土文化的多重组合。他们的研究提醒我们,在全球化渗透之前,非西方社会中的经济(生产、交换与消费)不是独立的现象,而是社会制度、文化观念形态、行为规范、道德准则、宗教信仰的综合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对非西方社会市场的研究证明“社会关系在市场中与经济的其他方面同等重要”[182]。

尽管这些人类学家没有研究过中国,更没有研究过中国历史,上述北朝的事例表明其思路具有诱人的潜力。

其次,研究者不仅要注意古今之别,还应看到古人的世界也不是一致的,存在不同的立场。我们必须仔细辨别研究所凭依的史料所隐含的立场,不能为史料作者的好恶、选择所迷惑。为此,需搜集多种资料,包括不同立场的作者的作品、属于“无意史料”的考古资料等,这样才能唤起历史上被压抑的声音、纠正被扭曲的画面,展现当时社会的复杂面貌。

[1]通史性著作有钟兴永:《中国集市贸易发展简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龙登高:《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断代、专题研究有龙建民:《市场起源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英文著作则有Heng Chye Kiang: Cities of Aristocrats and Bureaucrat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eval Chinese Cityscapes University of Hawall Press, 1999. 至于论文,数量庞大,恕不列举。

[2]参看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100;韩国磐:《南北朝经济史略》,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316、页325;杜士铎等:《北魏史》,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页486-491;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页914-919;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3年版,页296-305;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369。

[3]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Chinese Peasants and the Closed Community: A Open and Shut Cas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13(3):270-281.

[4]许倬云:《汉代农业》,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是第六章。

[5]有关研究包括相田洋:《异人と市——の世界》,《福冈教育大学纪要》42号2分册,1993年2月,《弃市考——祝祭としての死刑》,同上,44号2分册,1995年2月,二文均收入同氏《异人と市——境界の中国古代史》,研文出版1997年版。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市》,《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汲古书院1996年版,页234-237亦尝涉及。佐藤佑治:《北朝の市》,《魏晋南北朝社会の研究》,八千代出版1998年版,页210亦提及。

[6]《魏书》卷80《侯渊传》页1788云南青州南境有“卖浆者”,盖是其例。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

[7]《隋书》卷56《令狐熙传》,页1386。

[8]《隋书》卷66《李谔传》,页1546。

[9]《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

[10]佐藤佑治:《中国都市における“市”官吏——唐前期まで》,同上书,页130-135列举了有关材料,可参看。

[11]《金石萃编》卷38,中国书店影印扫叶山房本,1985年版。

[12]王仲荦:《北周六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146。

[13]《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二函第五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版,页976。据《关中石刻存逸考》卷8,该碑在同州府(今陕西大荔);斌州地望不详,疑为“豳州”之误。

[14]《山右石刻丛编》卷3,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1;同上,第二函第五册,页1020。

[15]参宋镇豪:《中国古代“集中市制“及有关方面的考察》,《文物》1990年第1期,页39-46。

[16]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62;贺业钜:《北魏洛都规划分析——兼论中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版,页195-198。

[17]参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二、三、四,范祥雍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考古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初步勘查》,《考古》1973年第4期,页198-208;宿白:《北魏洛阳城和北邙陵墓——鲜卑遗迹辑录之三》《文物》1978年第7期,页42-46;段鹏琦等:《洛阳汉魏故城勘察工作的收获》,《中国考古学会第五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页93-97;考古所洛阳汉魏城工作队:《北魏洛阳外廓城和水道的勘查》、《考古》1993年第7期,页602-608。

[18]见《魏书》卷41《源子恭传》,页934;卷108《礼志》二,页2767。

[19]《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页351。

[20]刘易斯·芒福德著,倪文彦等译:《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页170-171。

[21]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ol.9. 1993. p.590的地图及p.591的解说,Vol 13. p.912b.

[22]《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页340。

[23] Academic American Encyclopedia. Vol.19. 1981.pp113-114.

[24]参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度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页18。

[25]《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41。

[26]《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法云寺》,页205。

[27]说见程树德:《九朝律考·隋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425。

[28]同上,页352。杨廷福赞同程氏推测,见杨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75。

[29]具体事例见《隋书》卷46《赵煚传》,页1251,《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3-2866,又见《通典》卷9《食货·钱币下》,页196-197;《隋书》卷62《赵绰传》,页1485-1486。

[30]李剑农前引书,页10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51。

[31]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台湾中研院,1963年,页542。

[32]李献奇:《北魏正光四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中原文物》1985年第2期,页23。

[33]佐藤佑治:《北朝の市》,同前书,页208已指出这一点。

[34]《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8;卷28《百官志》下,页787;王仲荦前引书,页146。

[35]齐、隋地方属吏品秩,均见《隋书·百官志》,亦可参看严耕望上引书,页593-594表,页621表。

[36]《隋书》卷27《百官志》中、卷28《百官志》下。

[37]详见《魏书》卷77《辛雄传》,页1696,雄于肃宗末年的上疏;《北齐书》卷38《元文遥传》,页504;《北史》卷55史臣论曰,页2017。

[38]见《齐民要术》各卷,亦可参陶希圣:《齐民要术里田园的商品生产》,《食货》3卷4期,1936年1月,页42-46,裒集了相关资料。

[39]见《齐民要术》“序”,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第二版,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页19。

[40]关于士兵城居,参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附论三“城民与世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页274-281。

[41]《北史》卷55《赫连子悦传》云“天保中为阳州刺史(原作“扬”,据校勘记改,治今河南宜阳县西),先是城门早闭晚开,废于农作。子悦到,乃命以时开闭,人吏便之”。可知该城内居民尚出城务农,其他城镇亦应有此类居民。实际上即使到了18世纪,世界上不少大城市里也保留某些农村生产活动,城市居民中有牧人、农夫、葡萄种植者,城市在城墙内外拥有果园和菜园。详参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顾良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一卷,第八章,特别是页577-582。

[42]《旧唐书》卷191《方伎·乙弗弘礼传》记隋炀帝时“招天下道术人,置坊以居之”,页5092。此条资料承吴玉贵先生示知。

[43]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5以下,本章为何德章所撰。

[44]《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3。

[45]至少正始年间,百官囊中钱不少。《洛阳伽蓝记》卷2《城东·正始寺》述一石碑镌刻官员为该寺施钱数额,多者四十万,少者不低于五千,可证。

[46]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页137-159,页164-165,167-171。隋代部分为冻国栋所撰。

[47]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下奴婢官吏的“授田”与限田》,《厦门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页6-15。

[48]《周书》卷35《裴侠传》,“(河北)郡旧制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即是一例。

[49]此事又见《北史》卷39《房文烈传》,页1423。

[50]《北史》卷70《孟信传》,页2434。

[51]分见《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4,卷28《百官志》下,页791。

[52]《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2,载神龟初元雍等奏称“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云云,当时似供应百官食盐,本末待考。

[53]《魏书》卷82《常景传》,页1805。

[54]《魏书》卷66《崔亮传》,页1476。

[55]《魏书》卷24《崔玄伯传》,页624

[56]《北史》卷47《阳俊之传》,页1728。

[57]山西考古所:《大同南郊北魏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2年第8期,页6,该处出土的戳刺纹陶罐外表常残留烟炱,发掘者认为是作为实用炊具使用的,页10,即是一例。

[5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城队:《北魏洛阳城内出土的瓷器与釉陶器》,《考古》1991年第12期,页1090-1095。

[59]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84。作者也提到存在私家自制明器情况,由考古发掘看,这种情况不多见。

[60]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页181-185。

[61]金洪:《试论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铁镜》附表、《考古》1994年第12期,页1121-1126。

[62]《北史》卷7《齐本纪中》页254亦载此诏,但标点误作“皆市取少牢”,不取。

[63]参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347-348。

[64]见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市》,《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57-58。

[65]唐长孺:《魏、晋至隋唐官府坐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页43-47。

[66]《魏书》卷49《崔鉴传》页1103记延兴中鉴在东徐州冶铜为农具,当是特例,可不置论。

[67]《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页1183。

[68]参于豪亮:《汉代的生产工具——臿 》,《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274-276;陈文华:《试论我国农具史上的几个问题》,《论农业考古》,江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页129-135。

[69]《魏书》卷3《太宗纪》,永兴五年(413年)九月,“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即是一例。纪文原列于八月,据干支,应为九月,参吴玉贵:《资治通鉴疑年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104-105。

[70]分见《齐民要术·耕田》与《种谷》。

[71]《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

[72]《隋书》卷73《公孙景茂传》,页1680-1681。

[73]《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元年二月条,页32。

[74]见《魏书》卷44《薛虎子传》,页997,虎子太和五年建议“以兵绢市牛”,开军屯。

[75]《齐民要术》序,页18。

[76]《太平御览》卷728,页3228亦引伯丑事,采自《隋书》;《太平广记》卷18亦有之,云出《仙传拾遗》,文字有损益。

[77]《魏书》卷27《穆亮传》,页669。

[78]两汉的具体事例见文镛盛:《中国古代社会的巫觋》,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134-135所引。

[79]《魏书》卷91《术艺·刘灵助传》,页1958。

[80]《庾子山集》卷11,倪璠注,许逸民校点,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648。

[81]笔者所见两种庾氏年谱(倪璠及鲁同群)均未言此教作于何时。请教本院文学所刘跃进先生,他认为是在南朝时所作,可备一说。不过据宇文 《庚信集序》“今之所撰,止入魏已来”,教中云“声高梁、楚”,似为北入后口气。究竟写于何时、尚祈方家赐示。

[82]《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页464。

[83]《魏书》卷113《官氏志》,页2991;《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55,北齐太常下辖太卜局丞,掌诸卜筮;卷28《百官志》下,页776,隋开皇制,太常寺设太卜署,有卜师、相师、男觋,女巫、太卜博士等员。

[84]参相田洋:《市と异人》,我的解释与他略有不同。

[85]当时不少官员致仕后还乡里,还存在所谓的“双家制”。

[86]见《文苑英华》卷751,中华书局1966年版,页3928。

[87]《魏书》卷21上《北海王元详传》,页562。

[88]《颜氏家训·治家》,王利器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3年版,页53。

[89]《魏书》卷97《岛夷刘裕传》,页2149。

[90]《北齐书》此传非原文,乃出自《高氏小史》之类史钞。鄙视商贾为士人一贯观念,这一点无妨于文中讨论。

[91]说详余英时:《儒家“君子”的理想》,《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154-157。

[92]《魏书》卷59《刘昶传》,页1310-1311。

[93]《魏书》卷88《明亮传》,页1904。

[94]《周书》卷40《乐运传》,页722。

[95]见《魏书》卷53《李冲传》,页1181;《隋书》卷6《礼仪志一》,页121。

[96]崔氏尝著《集注周官礼》二十卷(一作“四十卷”),见《隋书》卷32《经籍志一》,页919。据《梁书·儒林传》,崔氏原仕北魏,天监十三年入梁,此书不知何时著,姑附此。

[97]《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98]皇侃:《论语集解义疏》卷2,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50。

[99]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83-190。

[100]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页190-192;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240。

[101]《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102]《汉书》卷56《董仲舒传》,页2521。

[103]王符:《潜夫论·班禄》,汪继培《笺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166。

[104]《魏书》卷54《高闾传》,页1198-1199。

[105]分见各人本传,并可参高敏前引书,下册,页1001-1014。

[106]《隋书》卷48《杨素传》,页1292;《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3。

[107]见《魏书》卷48《高允传》,页1071-1072。

[108]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页143。

[109]《魏书》卷9《肃宗纪》,页233-234。

[110]《魏书》卷16《元叉传》,页405。

[111]《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2-1473。

[112]《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39。

[113]《隋书》卷46《苏孝慈传》,页1259。

[114]《隋书》卷24《食货志》,页686。

[115]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粟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页792。

[116]参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亲恤”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331-332;黄惠贤前引书,页133-137。

[117]沈家本:《行刑之制考》,页1-11,《历代刑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版,页516-521;相田洋前引书,页88-94;堀敏一前引书,页234-237。

[118]例如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5卷上,设专章详细论述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却未及这一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719-774。关于唐代的情况,D. Twitchett: The T’ang Market System, Asia Major, New Series Vol XII.2 (1966) p.217 略有提及。台湾学者张荣芳做过专门探讨,见氏著:《唐代长安刑场试析》(台)《东海学报》第34 期,1993年6月,页113-121, 前引Heng Chye Kiang书 p.20,22也提及此。唐代的情况不少袭自北朝,可参看。

[119]《魏书》卷13《灵太后传》页339作“左卫将军”,同书卷105之4《天象志》页2439作“卫将军”,均不确,当从本传。

[120]《魏书》卷73《奚康生传》(《北史》卷37同)记此事发生在二天,谓“至晓,叉不出”云云。《通鉴》卷149,普通二年(521年),页4665,则作“至晚,义不出”,为同一天之事。《魏书》后文称下诏赴市“时已昏暗”,若为次日晨决奏下诏,行刑不应迟至天黑,作“至晚”为是。《魏书·肃宗纪》亦记作“甲午”一日之事。当从《通鉴》。《通鉴》此处无考异,说明司马光所见《魏书》尚做“至晚”,宋以后传刻中至讹。

[121]康生子“奚难”,《通鉴》卷149,页4665作“奚难当”,恐是讹读“处”字所致,不从。

[122]以上参见《魏书》卷73《奚康生传》,页1632-1633;同书卷9《肃宗纪》,页232;《通鉴》卷149,页4665。

[123]《魏书》卷2《太祖纪》,页35;同书卷26《长孙肥传》,页652。

[124]分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页2661,刘摅、靳陵因事“皆斩于东市”;卷104《石季龙载记下》,页2788,张豺被斩于平乐市。卷113《苻坚载记上》,页2887,王猛为京兆尹,曾捕杀强德“陈尸于市”;据《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页369,什翼犍庶长子寔君与侄子斤均被苻坚“轘之于长安西市”。

[125]参李凭:《北魏平城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17-32。

[126]《魏书》卷53《李安世传》,页1177。

[127]《太平御览》卷413,页1905引《魏书》,“虑”作“卢”,未知孰是。

[128]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708。

[129]见《北齐书》卷23《崔 传》页335;卷28《元韶传》,页388-389,被杀元氏人数据《太平广记》卷267引《谈薮》,中华书局,1961年,页2039。

[130]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5-716;卷70《杨玄感传》,页1619。

[131]胡三省认为此“都街”即都市,见《通鉴》卷126,元嘉二十八年六月,页3971注。吴金华亦赞同此说,见《世说新语考释》“都街”,页218-219。恐误。关键是《魏书·萧宝夤传》云“置阊阖门外……都街之中”,而非斩于此。就方位讲,两者亦不同。

[132]《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1387;程树德注意到这一点,称为“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见前引书,页387。

[133]见《周书》卷5《武帝纪上》,保定三年(563年)二月诏,页68。

[134]分见《魏书》卷10《孝庄帝纪》,页260;同前,页261;同前,页263,《魏书》卷21上《元顼传》,页565;同前,页264;《北齐书》卷7《武成帝纪》,页91;《魏书》卷59《萧宝夤传附萧凯传》,页1324-1325。

[135]《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4。

[136]《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2;卷2《高祖纪下》,页37、41。

[137]《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8。

[138]沈家本:《刑具考》,前引书,页503-504。

[139]《魏书》卷108之一《礼志一》,页2753。

[140]鲁迅:《古小说钩沉》,《鲁迅辑录古籍丛编》,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19。侯白记为“元魏天平中”,不确,应为东魏。

[141]《水浒传》40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详述行刑过程,时代稍后,但亦可见其仿佛。

[142]《魏书》卷19中《元澄传》,页476,元澄上奏语。

[143]《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页4158。

[144]《北齐书》卷28《元韶传》,页388-389。

[145]黄仁宇在其回忆录中详细记述了少时(20世纪20-30年代)在湖南长沙街头反复目睹行刑场面对他的震撼,可帮助我们理解古代“刑人于市”带给百姓的影响。见所著《黄河青山》,三联书店,2001年,页217-218。

[146]徐玉立:《北魏碑及相关的几个问题》,《文博》1991年第3期,页51。

[147]《北齐书》卷1《神武帝纪》上,页2。

[148]参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8-179的考证。

[149]参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21;Catherine Bell: Ritual: Perspectives and Dimens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9.

[150]《魏书》卷9《肃宗纪》,页240。

[151]《魏书》卷60《韩子熙传》,页1335。

[152]《魏书》卷19中《元澄传》,页476。

[153]《北史》卷24《王晞传》,页890。

[154]《隋书》卷75《何妥传》,页1710。

[155]《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8。

[156]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页107、111;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337-345论之甚详。

[157]详参瞿同祖上引书,页270-303。

[158]《北齐书》卷45《乐逊传》,页612。

[159]《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71。

[160]详参《晋书》卷69《刘隗传》,页1837;卷72《郭璞传》,页1902;卷28《五行志》中,页840。

[161]如《魏书》卷7下《高祖纪》,页164,太和十二年(488年)九月诏;《周书》卷5《武帝纪》,页65,保定元年(561年)七月诏,等等。

[162]《汉书》卷23《刑法志》,页1079。

[163]见《司马法·天子之义》,《四部丛刊》初编本,卷上,页3下。

[164]《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88。

[165]《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76。

[166]《魏书》卷60《韩显宗传》,页1340。

[167]在这方面,东、西方君主们的作法极类似。迟至18世纪、欧美的统治者们仍采用公开行刑的办法处决犯人,事先多游街,行刑地点往往是广场或路旁,目的也是以儆效尤。参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一部分,特别是页63-65。

[168]徐元瑞:《吏学指南·杂刑》,杨讷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页78。

[169]《论语·颜渊》。

[170]刘向:《说苑·君道》。

[171]参巨焕武:《明刑与隐刑——沈家本考论执行死刑的方式及其场所》,《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页76-104。

[172]《隋书》卷77《隐逸·李士谦传》,页1754。

[173]米歇尔·福柯前引书,页81-83;巨焕武前引文,页102,及注(1)所引调查。

[174]参相田洋前引书,页114-116。

[175]《魏书》卷103《蠕蠕传》,页2296。

[176]《隋书》卷67《裴矩传》,页1581。

[177]《魏书》卷103《蠕蠕传》,页2296。

[178]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页12、146。

[179]谷川道雄:《六朝时代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从山东贵族的居住地问题入手》,牟发松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3、13。

书法市场论文篇10

The Unified Pricing System of French Book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ultural Exception

Wang Jiying Liu Zhaojing

(Foreign Language Institut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Abstract] The unified pricing system of French books has been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of cultural exception. This system is promulgated by the ‘Law Lang’ in August 10, 1981. Since then, the law has contributed in the stabilization of the book price, the prosperity of the book market,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book industry. Toda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the e-book market rise gradually. But France still adhere to the unified pricing system of books and promulgated the “law of e-book unified pricing” in 2011 to standardize the electronic book pricing.

[Key words] Cultural exception French books Pricing

目前, 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图书定价制度:一是“自由定价制度”,即图书根据市场规则自由定价,销售商决定图书售价,代表国家有美国、瑞典、芬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等;二是“统一定价制度”,又称“固定价格制度”或“转售价格维持制度”(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指的是图书销售商按照出版商规定的价格或在一定折扣范围内销售新出版的图书,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1]。

这两种图书定价制度依据的理论不同,前者受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经济思想的影响,将图书视为与汽车、钢铁同类的普通商品,应遵循市场的自由竞争法则,根据市场行情自由定价;后者则认为图书作为文化的符号和载体,肩负人类文明传承的使命,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而是需要国家政权的干预。就其本身而言,这两种图书定价制度各有优劣,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图书市场现状和出版业发展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图书定价制度[2]。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选择图书统一定价制度,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立法,如法国、德国;二是商业协议,如丹麦、挪威。法国是实施图书统一定价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早在1981年就通过了图书统一定价法律,并一直延续至今。法国之所以如此坚定地实施图书统一定价制度,与一贯倡导的“文化例外”思想联系密切。

1 “文化例外”的提出与演变

二战后,美国经济蓬勃发展,在世界上独占鳌头。以好莱坞电影为代表的美国文化产品源源不断输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渐占领全球文化市场。面对美国文化产品的“入侵”[3],世界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文化保护措施。其中,欧洲和加拿大表现较为明显:设置贸易壁垒、采取视听服务配额制度、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等。针对这些措施,美国利用各种国际谈判机会试图将自由贸易原则引入文化领域。

《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最能体现美国要求文化产品自由流通的诉求。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开始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这一回合的谈判持续了七年时间,直到1993年才结束,而谈判的最大障碍便是欧美在电影和电视产品是否纳入国际自由贸易问题上的对峙。美国要求各国放开文化产品与服务领域,实行自由贸易与投资,尤其是视听产业。在此背景下,法国提出“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认为文化产品体现人类的精神价值,事关一个国家的形象和民族身份,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无法完全由市场进行调控,而是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和国家文化政策的引导[4]。在法国的游说下,代表欧共体成员国参加谈判的欧共体委员会也采纳了“文化例外”主张。最终,这场关于是否放开视听市场的争论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获胜告终。“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虽然将国际贸易自由化原则从单一商品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但却并未涉及视听服务领域。与此同时,美国也没有放弃放开视听市场的诉求,欧美在此问题上摩擦不断。

“文化例外”主张始于视听产业,然后逐渐覆盖音乐、图书等其他文化产品。这一思想的主要依据是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以图书为例,一本著作问世需要经历创作、编辑、排版、印刷、发行等多个环节,既是作者精神劳动的结晶也是出版业的成果,兼具文化与商品两类属性。图书的文化属性决定其价值不能以市场售价衡量,图书的商品属性又要求必需有销量和销售额。因此,对文化产品的属性判定决定一国对待文化产品流通的态度:一方面,以欧洲和加拿大为代表的世界大部分国家看重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和自己国家的文化安全,提倡文化例外,对文化产业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另一方面,自由流通是商品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商品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视听产品是美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支柱,为了获得最大利益,美才坚持要求文化产品在全球市场自由流通。

事实上,坚持“文化例外”不是反美主义,其宗旨是为了保护本土文化,促进全球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坚持“文化例外”并非绝对抵制美国生产的文化产品,而是在吸纳他国文化产品的同时为本国文化产品保留一定的市场份额;坚持“文化例外”也不等于排斥文化贸易和文化交流,相反,充分的文化交流才能保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欧洲国家在“文化例外”思想指导下制定和采取的文化保护措施有效控制了美国文化产品的入侵,确保本国文化产品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各国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也为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虽然“文化例外”在保护本土文化产业尤其是视听产业发展方面效果显著,但这一概念毕竟具有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仅限于一个“主张”、一种“提法”,并未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或国际约定,约束力较低。鉴于此,自1999年开始,国际上逐渐放弃“文化例外”的提法,采用“文化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这一新概念。2001年10月,在法国和加拿大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虽然依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却为国际文化事务提供了新的参考标准。126个国家签署了该《宣言》,体现了世界各国弘扬文化多样性的一致信念。时至今日,“文化例外”已逐渐被“文化多样性”取代,用更加明确的措辞表明各国反对一国文化独大、促进世界文化多元发展的决心。

自由流通是商品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商品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视听产品是美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支柱,为了获得最大利益,美国才坚持要求文化产品在全球市场自由流通。然而,以欧洲和加拿大为代表的世界大部分国家更看重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和自己国家的文化安全,提倡“文化例外”,对文化产业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其中,图书统一定价制度便是最具代表性的措施之一。

2 “朗格法”的制定与内容

法国是“文化例外”理论的积极倡导者和忠实践行者,国家政权干预文化事务是其文化政策的主要特征,因为法国坚信文化是一项国家事务,国家是文化事业的资助者和保护者,政府扶持文化发展理所当然。在法国,图书定价制度在经历 “建议书价”和“纯书价”两种制度后于1982年开始实施统一定价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5]。

“建议书价”明码标印,是指图书出版商向销售商提供图书的建议售价,销售商依据市场行情、物价浮动、销售预期等因素自由决定图书的最终售价。在法国,建议书价制度一直实施至1974年。1979年2月,法国又制定了“纯书价”制度,图书出版商以一个确定的价格将出版的图书卖给书商,但该价格并不标示于书上,书商自由决定图书售价。不论是“建议书价”还是“纯书价”,最终都是书商自由决定图书售价。实力强大的书店和书业集团便会低价售书,以价格作为优势吸引消费者,对中小书商和独立书店造成强大冲击,危及它们的生存。

在此背景下,以午夜出版社(Editions de Minuit)主编热罗姆・兰东(Jér?me Lindon)为首的一些出版商和书商认为图书市场具有特殊性,书籍不是普通商品,呼吁政府变革图书定价制度[6],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图书业经济增长放缓。1972―1981年,虽然法国出版业的年平均营业额仍然呈增长趋势,但增长幅度放缓,甚至在1974年下降了0.6%,1981年下降幅度更是高达6.6%[7]。这种形势一方面是受19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影响,整个欧洲甚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都不景气;另一方面则是和图书业自身有关。1960年代的婴儿潮(baby-boom)和教育普及带来的读者数量大增在1970年代效果减弱,使得图书需求量降低。另外,包括电视在内的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的兴起也冲击了图书出版业的发展。

其次,图书业出现了新的参与者,包括大型综合或专业发行商、大型图书超市、大型出版集团,如阿歇特图书发行中心(Hachette)、弗纳克连锁公司(Fnac)、勒克莱克超市集团(Leclerc)等。为了迅速进入并占领原属于传统中小书商的图书市场,这些新参与者主要采取价格竞争,低价售书,折扣力度高达20%甚至30%。传统书商的市场份额急速下降,由1968年的51%下降到1981年的35%[8]。凭借巨大的价格优势,弗纳克公司旗下的大型书店很快成为法国最大的连锁书店。

最后,集团兼并运动愈演愈烈。1971年,法国4.8%的出版商占据54.2%的图书市场份额,该数据到1980年变为3.6%的出版商占据46.7%的市场份额[9]。图书业愈演愈烈的兼并运动使得图书销售被少数大型出版集团所控:阿歇尔出版集团(Hachette)、城市出版社(Editions de la Cité)、弗拉玛里翁出版社(Flammarion)、格利玛出版社(Gallimard)、拉鲁斯出版社(Larousse)。这些资本集约公司采取低价销售图书的办法获得了大量消费者的青睐,使得很多中小书商面临破产。

为了扭转图书业的消极发展局势,维护中小书商和独立书店的权益,热罗姆・兰东等人以“图书不是普通商品”为由,要求国家政权干预图书领域,而1981年的总统大选正是废除建议书价和纯书价、推行图书统一定价的大好时机。当时比较有希望的总统候选人包括右翼政党保卫共和联盟主席雅克・希拉克(Jacques Chirac)、任期届满且意在连任的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Valéry Giscard d’Estaing)、共产党候选人乔治・马尔歇(Georges Marchais),以及社会党候选人弗朗索瓦・密特朗(Fran?ois Mitterrand)。兰东先是说服了右翼的希拉克,如果他当选总统就实施图书统一定价制度,随后又与左翼候选人密特朗订立协议,将统一书价列入其竞选纲领。最终,密特朗问鼎总统宝座,成为法国第五共和国第四任总统。上任伊始,密特朗就任命雅克・朗格(Jack Lang)为文化部L,并着手图书统一定价立法事宜。

自1982年1月1日生效以来,“朗格法”毫无疑问在促进法国图书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首先,中小书店在和大型综合超市或文化超市的价格竞争中幸存下来。据统计,2008年,法国本土总共有3554家中小书店[13]。这些书店通常位于居民区,能够给读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且个性化的服务。

其次,除了中小书店得以幸存并且发展之外,包括大型文化超市、读书俱乐部、网络销售在内的其他图书销售渠道也得以稳定发展,而这也正是”朗格法“实施的目标之一,即通过发行渠道的多样化促进图书销售的多样化,进而满足读者需求的多样化。1994―2007年,大型文化超市的市场份额翻了一番,从11%增长至21%。2007年,读书俱乐部在获得特殊折扣许可(新书出版9个月后)后,当年销售额占全法国图书销售总额的比例上升至10%。网络图书销售更是发展迅速,销售额比重从2000年的0.9%上升至2007年的8%。1986年销售图书3亿册,2007年销售图书达4.5亿册,增长了50%,仅在2008年的一个月就售出了将近50万册不同种类的图书。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的非商业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效果。从1981年到2008年,公共图书馆的借阅次数几乎翻了两番[14]。如今,在法国,不同图书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同一销售渠道不同销售点之间的竞争已从价格转向其他:图书种类的选择、图书的摆放方式、个性化服务等。

最后,“朗格法”制定时,包括当时的财政部长雅克・德洛尔(Jacques Delors)在内的很多人认为统一书价会加重图书市场的通货膨胀,提升图书价格,但事实并非如此。1995―1999年,法国图书价格指数和总消费价格指数的比例一直保持稳定状态,从2000年起,图书价格指数占总消费价格指数的比重持续下降,平均图书价格从1994年的13.1欧元降至1998年的11.3欧元。自1998年以后,平均书价一直维持在11.5欧元左右[15]。这说明,“朗格法”非但没有使图书价格上升,反而使它更惠及x者。

2006年7月,“朗格法”颁发25周年之际,《法国图书周刊》对法国境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图书零售商进行了电话采访,以调查“朗格法”实施效果。调查对象共涉及80家一级书店的300处分销点、80家二级书店、25家文化用品大卖场、40 家超市、25 家大商店、30 家零售俱乐部和20 家新书折扣商店。其中,93%的被采访机构认为“朗格法”有成效(56%)或成效显著(37%),仅有7%的图书销售商认为该法律造成了消极影响[16]。这些数据足以证明“朗格法”实施至今取得的良好成效。通过统一图书价格和禁止低价折扣的方式维持了不同种类从业者的平衡,保护了图书出版和发行的多样性,对于鼓励民众阅读、促进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 结 语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书开始兴起并成为图书销售市场不可忽视的元素。例如,2010 年,法国电子书销售额为5400 万欧元,占当年图书销售总额的1.8%[17],这还不包括向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图书应用软件销售电子书和转让许可权获得的收入。在此背景下,法国政府以“朗格法”为蓝本、以统一定价制度为原则起草了电子书的统一定价法,并于2011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任何渠道销售电子书都必须遵守出版商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此举旨在保护中小书商和出版商不受亚马逊、苹果、谷歌等电商巨头的冲击。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朗格法”并没有过时,而是和它的“姊妹法”(电子书统一定价法)一起共同守护法国图书领域的统一定价制度。

注 释

[1]吴S.当今世界两种图书价格制度比较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5-91

[2]王B.法国统一书价政策的利弊之争[J].出版参考,2006(12上旬刊):33

[3] Urfalino P. De l'anti-impérialisme américain à la dissolution de la politique culturelle[J]. Revue fran?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 1993(5) :823-849

[4] Gourney B. Exception culturelle et mondialisation[M]. Paris : Presses de Sciences Po, 2002:93-98

[5]张书卿.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变迁[J].出版发行研究,2004(4):76-77

[6][11][12][16]Corpet O, Girard A,Surel Y. Le prix du livre 1981-2006 : la loi Lang[M]. Paris : Comité d'histoire du ministère de la Culture, 2006:202-219

[7][8][9][13][14][15]Gaymard H. Pour le livre : rapport sur l'économie du livre et son avenir[M]. Paris : Gallimard/La Documentation fran?aise, 2009:76-90

书法市场论文篇11

二、结合实际需求,开启经济法的新理念、新视角和新体系

从《经济法概论》出版开始,作者提出并坚持“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的新理念,新视角。作为对经济生活的总结概括,《经济法概论》在党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上有着准确地反映。它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根本点”的新理念。在经济法体系构建上,《经济法概论》总结归纳了四个部分即:市场经济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资源分配与保护法、经济矛盾中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是作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作者理论完整、注重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经济现实、并具有一定超前性。

书法市场论文篇12

该刊曾经报道2012年春季拍卖会出现“五大漏”, 即“ 3220万元成交的《种菜诗和唱和诗》、3585万元成交的南宋皇帝书法、2421万元成交的《松风晓霭图》、4142.75万元成交的《四序同春图》、3680万元成交的《元夕与妇饮》。这其实是指市场对拍品文化价值上的认知度偏低了,即从拍品本身的文物价值、艺术价值而言以及和同类拍品以往的成交价相比,应该出现一个更高的价格或在将来的市场有更大的潜力。”但是,对一件拍品,在拍卖前认知到它的文化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与同类拍品成交价相比,预测将来市场更高价即升值潜力,是何等困难之事,所以“市场从来没有漏”是完全正确的。而能够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上买到自己满意,又有更高升值潜力的作品,是需要以强大的学术能力为前提,预测出文物价值、艺术价值,观察到同类文物在市场上的走势,才能捡到所谓的“大漏”。下面我以“五大漏”之一的《元夕与妇饮》为例,简析一下成功购买的情况。

北京宝瑞盈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上拍的元代杨维桢的《行书诗 元夕与妇饮》,购藏者是山东泰康文化公司,公司主业是石化、物流等产业,名列全国五百强。六年前结识了文物艺术品市场风云人物易苏昊先生,诚聘了一批文博专家,开始用企业盈利的部分资金购藏文物,打造企业的文化形象。几年来投入资金七亿元,购藏了一批中国古代书画、近现代书画,仅楹联就收藏了四千余件,创建了“京博艺术博物馆”。因为山东泰康文化公司在拍卖市场购藏文物十分谨慎,又有文博专家为后盾,多年来从未出现退货、拖延付款等不良情况,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界口碑很好。

杨维桢生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卒于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是元末明初著名文学家、书法家,在中国文学史、书法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尤其是他的书法成就,把汉、晋人隶笔章草笔法融化到行草书中,突破了元代以赵孟頫书法宗唐、宗晋的主导风格,打破了以“二王”书风为唯一审美标准的桎梏,大大拓宽和丰富了文人书法的表现能力,为后世的书法艺术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因其名号铁崖,中国书法史誉之为“铁崖体”,“铁崖体”对现代书法起到极大影响,也可以说对现代书法起到先驱示范的作用。可惜的是杨维桢的书法作品存世数量太少了,朱家溍先生《历代著录法书目》记载仅为41件,历经水厄兵燹,余不足半,除少数几件被日、美公私藏家所有,多被北京故宫、、上海博物馆、辽宁省博物馆、天津博物馆收藏。

《行书诗 元夕与妇饮》是杨维桢写的一首乐府诗,记述他在元宵节夜晚与夫人一起饮酒的欢乐心情。杨维桢的夫人为了庆贺这一佳节,精心准备了一桌丰盛的酒席,夫妇二人边饮、边歌、边舞,互相举杯祝贺健康长寿。杨维桢唱曰:“问夜夜何其,睠兹灯火夕。月出屋东头,照见琴与册。老妇纪节序,清夜罗酒席。右蛮舞袅袅,左琼歌昔昔。妇起劝我酒,寿我岁千百。仰唾天上蜍,誓作酒中魄。劝君饮此酒,呼月为酒客。妇言自可听,为之浮大白。”杨维桢的夫人被杨维桢真情的歌词所打动,遂即和曰:“人言天孙思妃,不如月娥守孤。不知羿妇相弃以犇,曷若织女相望以久久也。”杨维桢精神大振,捉笔挥毫书写下来,正文十二行,下附夫人对话,潇潇洒洒一挥而就,既表达了作者历经挫折仍刚直不屈的性格,又透露了忧国忧民之心未泯,以及不甘寂寞的心情,充分表达了对现实生活充满浪漫色彩的喜悦与乐观。书写好了以后,杨维桢仔细端详这幅作品,非常满意,决定转送给其他好友共享,在空余纸左边的部位,用较大的字书题款:“录呈子刚节判、宗唐秋官一笑。竹林先生见此,烦缮写一本到秋官牙,仍要光和见教。”至此,此件书法作品,又巧妙地变成了一封诗柬类的信札,呈送给子刚、宗唐、竹林、光和四人传阅,说明杨维桢对此件作品非常满意。

杨维桢《元夕与妇饮》一诗,最早见于明代赵琦美编《赵氏铁网珊瑚》卷七,目前已经查到15种著录。这通诗札,纸本,墨迹,纵29厘米,横57厘米,既有精心创作的庄重美,又有随意书写的自然美,集古朴典雅于一帧,是一件不可多得的诗、书皆臻的完美作品。钤有:“明存阁珍藏书画”“邵璔真鉴”“明存真赏”“湘云秘玩”“思学斋鉴藏印”“王季迁氏审定真迹印”(余者漫涣不辨)。据此,此通诗札,曾经被清同治年间上海收藏家邵璔收藏,后由著名古董商周湘云、著名收藏家吴普心递藏,最后被堪称海外第一收藏家王季迁收藏,此件作品可谓名家递藏,来路清晰,传承有绪。

书法市场论文篇13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经济这种以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及应用之上的新型经济已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工业经济,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在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知识产品的生产已支配了物质产品的生产而居于主导地位,脑力劳动也已上升为人类劳动的主要形式。而这当中,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尤为值得关注。如今,信息被视为与能源和材料并重的人类社会三大支柱之一,信息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个全球信息产业化的浪潮正迅猛掀起。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中国加人wto的大背景下,图情事业如中国的其它行业一样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尤其在今年的“两会”中,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被捉上议程,许多地方正着手进行试点,改革已势在必行。

就在众多现代图书馆巫待全新变革的呼声中,图书馆传统的单一的借阅服务模式缺乏必要的适应性与生命力,这一观点已在图书馆界达成了普遍共识(尽管其它许多问题尚在广泛的争论与研讨中)。国内大部分图书馆都在深层地实践与体验着变革,包括有观念的转变、结构的调整、制度的更新、服务的拓展等各个方面。其中又以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它影响并指导着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正确发展与顺利进行。引入图书馆营销观念恰是这一变革时期的产物,虽然这一观念还未被正式采用,但目前已有许多图书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且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2营销的概念

学科“marketing’,有许多中文译名,常见的有“市场学,、“行销学”等,而现在通用的“营销学”译法则较为贴切,因为“营”有计划、组织、协调、决策等活动的含义,而“销”则是上市、发售、推广等意思,突出了“营”与“销”,较完备地包含了“marketing”一词的主要活动。除了多种译名之外,对于营销的定义也有很多种解释,如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的定义:营销是研究引导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和使用者所进行的一切组织活动。而在众多定义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的解释:营销是个人或组织通过创造并同他人或组织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活动过程。正是这样一门上世纪发源于美国的很“接近实务”的新型学科,近一个世纪以来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和传播,影响深广,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传人我国,立即引发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对此的热情与关注,究其原因还在于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客观需要。

营销一词的含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从最初的等同于推销、销售,到当代丰富的内涵,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和营销活动的日益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的。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就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和思想:如“战略营销”、“全球营销”,以及1986年后提出和重点强调的“大市场营销”、“网络营销”、“关系营销”和“服务营销”等概念。只要是经过验证的有价值的新概念,都将增进人们对现象的理解,提高预测和控制的能力。如今不仅是发达国家把营销理论奉为“一种核心思维方式”,发展中国家也在“为我所用”;不仅工商企业等营利组织热衷体验,非营利组织也在深人研究实践。

3引入图书馆营销观念的意义

3.1图书馆营销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对于图书馆营销这一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较为准确的定义,这与图书馆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不无关系。但基于一些成功的实践经验,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图书馆营销进行了客观地描述与归纳。这些对图书馆营销概念的概括较为集中在“两个营销”上,即信息营销与服务营销。当然,这“两个营销”的描述还只限于对现象的归纳,并没有图书馆营销实质的体现,作为定义来说它所包含的面还太窄且缺乏能动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实践也是创造真理的必由之路。在实践中归结定义,其实也是在实践结果上探讨得失的过程,因此,当下我们任何的简单描述与归纳都是不无意义的。应该说在引人图书馆营销观念并且牢固树立后,便能形成一个较为准确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并且一如营销概念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充实新的内容。

与图书馆营销概念的模糊与不确定相比较,图书馆营销涉及的基本内容还是较为清晰与准确的。国外图书馆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把图书馆当作一个企业来运作。虽然这一说法不够确切,当中还涉及到公益与效益等方面的矛盾,但就图书馆营销的具体操作来看,其基本内容便能与企业的市场营销一一比照,因此也就显得相对明朗。具体有以下4方面:第一,市场分析。包括对市场环境及需要行为的分析,也就是研究分析目前图书馆营销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总体环境以及组织内部、读者、出版业、图书馆界等方面的个体环境。其中重点应该是分析读者需求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第二,市场策略。包括市场竟争策略与目标市场营销。一旦进人了市场就参与了市场竞争,因此分析竟争者并选择适当的竟争策略就显得非常重要。值得一提的是图书馆营销并非以盈利为惟一目的,单就价格竞争这一点而言,还是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另外对目标市场的研究有助于市场细分,从而对图书馆营销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应该说任何一个组织都无法满足整个市场的需要,那么准确的市场细分与定位,便可将营销活动集中在图书馆认为最有可能为之服务的用户之上,从而可更好地把握营销机会,为目标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在价格、渠道、广告等方面也可做到更具针对性。第三,市场营销组织的规划与执行。包括产品、价格、渠道和销售促进这四方面策略的制定与执行。这里的产品,实质分为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图书馆除了提供传统的图书、报刊,还在生产和开发二、三次文献信息资源及零次情报等,这些都属于有形产品,而无形产品就是图书馆的服务和形象。众所周知,对一个组织来说,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服务理念的重要性甚至完全超过了有形产品的生产与开发。第四,营销控制管理。包括对市场营销执行过程的反馈、调整与修正。就目前情况来看,图书馆在反馈这一环节上做得较好,而由于体制结构因素,调整与修正方面则未能做到及时跟进。(以上只略及一二,关于图书馆营销的具体原则与策略运用等将另外撰文详述。

3.2信息营销是图书馆营销的第一选择

信息营销在图书馆变革的实践中被如此广泛地采用,而且成为图书馆改革创新、走市场化道路的首选方式,是有其必然性的。关于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与信息的倍受重视是一个原因,而图书馆在此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却是至关重要的,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信息资源的“质”与“量”上。首先,作为主要职能之一,图书馆保存着人类社会最完整最丰富的文献资源,长期积淀并不断扩充,加之通过成立中心图书馆等方式大大增强了馆际合作力量,其拥有文献资源的完备性及系统性是其它信息服务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伴随着现代图书馆在计算机技术、书目数据库及虚拟图书馆等方面的成熟开发与深度应用,便构成了信息营销中信息资源“量”的优势。其次,也正是由于长期的积淀,图书馆拥有一个其中不乏高素质人才的稳定且富有经验的专业群体,他们在多年的实践与创新中形成了一套文献加工储存和信息提取整序的科学方法。信息来源广泛、检索途径多样、查寻手段齐全、数据标准规范这些图书馆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形成的良好信誉与形象,客观上也是信息资源“质”的优势的反映,相对于经营时间较短的其它信息服务机构而言,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优势,存在的不足则更为明显,因为它直接造成了不利的结果。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信息产业必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面对竞争对手铺天盖地的宣传攻势与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图书馆显然缺乏对竞争的准备。没有或较少市场营销的观念,直接导致了“酒香也怕巷子深”的结果。另外还有一个严峻的事实摆在面前,随着事物不断地发展,原先拥有的优势也会逐渐转化、甚而丧失。由于信息产业的空前发展、各类信息机构的纷纷涌现、激烈竞争环境的业已形成,造成了社会信息总量的急剧增加、信息时效的不断缩短、相当程度的信息过剩,更加之当今网络时代的开放性,使得图书馆在信息营销中信息资源“质、量”的优势正在慢慢消失。

如何扬长避短,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引人图书馆营销观念。文化事业有其意识形态属性,也兼有产业属性。图书馆不仅可以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还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能力且应该进人信息市场。信息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的组成部分,而营销观念又是现代市场的灵魂核心,因此图书馆应引人营销观念,并以此指导信息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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