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论文实用13篇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1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2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3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4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5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6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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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7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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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8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实现――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为视角”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YB2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2-0104-02

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①这表明,法律与伦理道德存在着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隐患,法律职业伦理的式微乃至缺失已经成为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但对于逐渐消极的情势尚未做出应有的回应,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普遍被悬置。故而有学者强调,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影响法律职业者人格的塑造,也影响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品质的教育和法治思想的养成。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认识现代法律职业伦理,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与通常的伦理道德既有分离,也有内在关联。法律职业伦理正是在这种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得以更清晰地呈现。

1.法律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法律职业是当前社会职业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即唯有具备了专门的法律知识才能进入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问题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并非全部涉及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很多情况下也会是以复杂的法律规则为支撑。对于律师而言,单纯的热心肠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法官而言,朴素的正义观念不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换言之,倘若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守护并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纵使是个道德君子,也有可能使司法结果与道德背道而驰。

2.法律职业伦理秉持有限的利己主义观念。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其职业和角色具有一种远远超越谋生手段的属性。法官的每一次出庭都背负了神圣的使命感,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例行公事。检察官的每一次公诉都具有公益的属性,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守护,而不应为个人的政绩或风光将被告人的重判视为终极目标。律师执业同样如此,律师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同当事人串通合谋行违背公益之事。此外,律师应对不同的当事人抱以相同的敬业态度,不因当事人的性别、民族、种族、信仰、贫富等差别而有不同对待,亦即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原因。

3.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在于尊重和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③这既是伯尔曼的期望,也是他的警戒。如果说这样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显得有些苛刻,那么它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则是毋庸置疑的了。尊重和信仰法律首先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做,超越了法律底线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弃。与此同时,尊重和信仰法律也意味着忠诚于法律应有的精神――理性与公正。对实然法的遵守并不必然地表达出对于法律的赤诚,因为人们依照现行法律行事或许是出于对强制性力量的畏惧,或者是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分析,唯有把法律的精神内化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事指引,才是真正地尊重和信仰法律。

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

1.法学教育的应试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令人遗憾地呈现出应试化趋势。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九月中旬,正是大四上学期初期。各政法院校为保障学生的复习时间,普遍将课程挤压在大一、大二年级。这意味着学生们要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四年时间的课业,并在大三的时候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考试备考上。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可能还要加入到考研大军之中。更有某些政法院校在教学改革中引入期中考试制度,使考试笼罩着整个校园。

结果是,其一,学生只重视考试成绩,大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中生活的延续,期中和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大学生活的主题,法的真谛被工具主义的思维所遮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应试化的大背景下由于难以产生“效益”而被长期悬置,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其二,学生只重视法律,只重视教材,一旦考试成为主题,那么啃噬教辅便成了首选,经典法律文献、其他专业知识只能成为业余生活的调剂。而一个只懂教材,只知道法律条文的法律职业者很难对司法有所贡献,正如布兰代斯法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④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团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授课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当前政法院校本科教育明显地偏向于理论,轻视实践。只有极少数教师会在课堂上讲授实践性知识。在学生的实践学分方面,尽管各学院都会有相应要求,但由于要为司法考试、考研等重要考试让路,学校的监督检查殊为不力,“假实习”普遍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因此,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难以帮助学生获得足够的实践能力,毕业的法科学生既难以达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

3.职业伦理教育不受重视,教育方式单一。我国政法院校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见,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原因起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认为学校教育理应重视技能传授,职业伦理则可以由法律职业人在执业过程中慢慢习得。这种观念割裂了“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同生共在互相依存的内在关系”⑤。虽然有院校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经过“灌输”和“考核”,学生也许了解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是什么,但他也将仅限于知晓而已,不会将这些有可能是真理的职业伦理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然会因此走向形式化。

4.学生评价标准滞后。不可否认,各政法院校已经进行了多元化评价的尝试,但在教育应试化的总体趋势下,评价体系尚无法实质性地摆脱对于成绩评价的依赖。此外,各种测评重指标、轻实质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这种封闭滞后的评价体系,一方面使得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学生的消极观念,客观上鼓励了学生对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选择。因此现行的评价体系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激励方式,那就是只有追求功利和强调自利才能获得成功。经过四年这样的浸染,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难免受到扭曲。

5.消极外界环境的内部化。目前,社会环境中存在着诸多冲击法律职业伦理的现象和观念,这些现象已经渗透到了大学校园之内,学校又未能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三种观念上:其一,官本位。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绵延已久,即使法官、检察官也被冠以“官”的角色,他们在当事人、律师面前的凌人傲气反映着浓重的官僚作风。在学校,行政级别同样存在,官本位思想亦不稀奇,虽然也会被学生反感,然而一旦他居其位,也必然会顺应社会“风潮”而颐指气使。其二,社会关系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取向,当代中国这种遗风不减,反而逐渐成为社会交往中被默认的潜规则。这样的本位思想在高校校园里同样有其市场,只要具有合适的社会关系资源,入党、评优、就业等问题都攻无不克。其三,法律工具主义。法治在中国始终未能真正建立,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同样盛行,即便在法律职业团体内部也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这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⑥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构建路径

1.政法院校教育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当务之急在于法学教育的去应试化。首先,政法院校需减少本科教育过程中诸多不必要的考试,尽量避免期中考试、月考,过多的考试只能增强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强化法律工具主义的心态。其次,改变考试方式,考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而应增加理论运用型题目,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评判现实、辨别是非善恶,以此增进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其分析和反思伦理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

在去应试化之外,仍然需要做的是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个值得尝试的模式是“法律诊所式”教育。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学生为生活困难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诉讼。通过进入“法律诊所”,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实务经验。而且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渐产生扶弱济贫的情怀和对法律正义的认同,进而增强法律信仰,这也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自发形成。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发。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可或缺。按照国际通例,我国应加紧开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秉持大课程的理念,将教学方式的改革一并列入课程开发中。法律职业伦理课堂不能再停留在灌输式的宣讲层面,而应代之以启发式、商谈式和论辩式的授课模式。教师“通过对于开放性的情境陈设和问题展开将学生引入矛盾和冲突的中心,通过这种亲历性的场景判断和抉择来强化学生的内心信念,最终当亲历职业风险时能够更加清晰和明确地做出自己的恪守规范的选择”。⑦通过这种方式的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可接受性更强,学生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将从抽象变得具体,对于这些伦理价值的接受将从被动变为主动。

3.学生评价体系的重构。重构评价的实质是淡化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务实而不务虚。评价体系中成绩的权重应有所降低,并相应地增强道德考评、实践能力、研究能力的权重。针对不同特点、不同偏好的学生,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亦即在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之外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同时提高道德评价的权重。此外,新的评价体系应增加对学生合作能力的评价,不再完全以学生个体能力、个人成就作为最终评价依据,鼓励学生提高合作意识,共同研究、共同实践,弱化利己主义而增强利他意识。还需申明的是,学生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不应当是彻底的行政主导,学生应该有更广泛的参与。构建学生评价体系时,学生有权参与其中,学校应当倾听学生的声音,评价体系也需要反映学生的诉求。

4.校园环境的净化。净化校园环境虽然并不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它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相反,如果政法院校的校园环境充斥着违背法律信仰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很难期许它能真正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因此,营造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核心在于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学校管理必须废止官本位思想,将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而非手段,使得校园不再是“一言堂”,不再是等级森严的“行政机构”。与之相应,学校的重要决策应当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学生能够了解学校的重要信息,能够直接参与到学校重大决策之中,学生的诉求在决策中能够有所反映,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反馈。这种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当法治的点点滴滴就在学生身边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其校园生活的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信心和信仰便会自发地形成,这无疑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四、结语

校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能通过“正本清源”纾缓困局,但是单单依靠教育绝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国家仍需要在司法制度建设、社会环境净化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宜矫枉过正,并且须避免法律教育职业化趋势,法学教育不等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法科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不仅在于专业的法律专业技能,更在于其宽阔的视野和情怀。法律人植根于社会,关注并接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法学教育局限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调教,那么由此培养出的法律人便只能成为庸碌的法律职业者,而不会是卓越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②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9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10

但是,到了现当代,关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国内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至于西方语言中最常见的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概念如何与中文对应,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一种在国内外学界都非常典型的观点是,道德(morals)和伦理(ethics)在现代是同义词,可以互换。

例如,有论者认为,“伦理”与“道德”皆指涉某种规范系统;若是严格加以区分,则伦理偏重于社会的层面,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层面。不过,在一般使用上,二者经常被视为同义词,有时更被连用为“伦理道德”一词。②

就像新闻的定义数以百计一样,关于什么是道德也是众说纷纭。③以下三个道德定义你更倾向于哪一个呢?道德是指:(1)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2)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3)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西学东渐”与三重比较

当然,国内也有论者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情性、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西学东渐”以来,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的过程,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①

不过,上述观点虽然颇有价值,尤其是作者的三重比较,即汉语言文化中的比较、英语文化中的比较、中西文化中的比较,很有启发性,却与本人的旨趣不符。本人认为,对“伦理”和“道德”做一区分十分重要。有鉴于此,本人借鉴美国教科书《媒介伦理学》的界定和划界方法来理解道德和伦理。“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②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作为《圣经》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流传下来,影响深远。它是以色列人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西方文明的核心道德观。《摩西十诫》第一条: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上帝。第二条:禁止拜偶像。第三条:不可妄称上帝的名。第四条:遵守安息日。第五条: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第十条:不可作非分之贪恋。③

佛教的八正道提供了类似的道德框架。八正道意指达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的八种方法和途径:(1)正见。正确的见解,亦即坚持佛教四谛(苦、集、灭、道)的真理。(2)正思维。又称正志,即根据四谛的真理进行思维、分别。(3)正语。即说话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说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等违背佛陀教导的话。(4)正业。正确的行为。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作杀生、偷盗、邪淫等恶行。(5)正命。过符合佛陀教导的正当生活。(6)正方便。又称正精进,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以达到涅的理想境地。(7)正念。念念不忘四谛真理。(8)正定。专心致志地修习佛教禅定,于内心静观四谛真理,以进入清净无漏的境界。

伦理困境与现实选择

但是,现实世界远远不像学童背诵人生格言和宗教诫命那样简单。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多个因素(诫命)有可能相互冲突,这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

康德宣称:谎言,即故意的不诚实,在任何情况下,“仅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对他自身的一种犯罪,就是使一个人在他自己眼中变得低贱的一种卑劣。”④但是,这位200年前的先哲又描述了一个典型的伦理困境: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因为他想杀了他,你应该怎么做?你是撒谎,还是说实话?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认为杀戮和撒谎都是不对的。但是,你必须痛苦地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我们可以在反映抗日战争的老电影中找到这样的场景:鬼子要进村了,在村头问一群孩子“八路在哪里?”孩子故意指着相反方向回答:“八路在那儿!”结果鬼子当然是上当受骗。为什么后人将“骗鬼子”作为美谈来称道?这是因为我们假定“鬼子”代表绝对邪恶,反抗“鬼子”代表绝对正义,所以一切手段都是正当的,产生的效果越正面越好。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经常出现“绝对正义”与“绝对邪恶”的对峙和搏杀。

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伦理学意味着:(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2)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①

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它们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较欠缺的部分。这首先是因为,与世界上多数古代国家以宗教为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不同,儒家学说强调“以德治国”,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特点是把宗法观点和皇权至上合二为一,也就是让皇权统治和家长制统治互相呼应;其次是因为,职业道德和伦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道德伦理观,而在长期的自然经济之下并无所谓职业,每个家庭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大同小异的;既然无所谓职业,当然就无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②

在西方新教世界,各种现代职业(专业)较早产生,于是就有了专业人士即从业者的称谓。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解,现代早期资本主义职业的兴盛与职业观念的世俗化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世俗化的谋利活动,得到了宗教上的肯定,对于世俗职业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韦伯认识到,在以往的所有信仰天主教为主的诸民族的语言中,都没有任何表示与我们所知的“职业”相似的概念。自从16世纪初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强调人在世间的责任,这样体现这一意义的职业概念就出现了。而宗教改革以来,将履行职责义务看成是上帝应允的唯一生活方式的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每一种正统的职业在上帝那里都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③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上帝。专业(profession)和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的词源是动词profess,意指“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在人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和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诫命和伦理原则。当然,也有哲人这样挖苦说:“在所有职业中,每种职业都或多或少地装扮出某种面孔,人们以自我预期的样子粉墨登场。因此,这个世界不过是由众多的演员组成的大舞台而已”。④

光先生指出了职业道德与社会普遍道德即公德可能的不一致性:“当一个人处在职业生活中时,为了遵守职业道德,可以违背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职业道德和一般人的道德不仅有所不同,甚至还会出现矛盾。”⑤光论辩道:“比如,医生对一个绝症患者不讲实话,这既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但却有违其作为一般人要诚实的道德要求。再如,即使知情,在法庭上律师可以而且不应提供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指证,同时应当钻法律的空子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这些都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但却不符合其作为一般人的道德……然而,如果律师不钻法律的空子,不替自己的当事人说话,反而举证自己当事人的罪责,法庭抗辩和律师职业也就失去了光彩,律师职业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还谈什么律师的职业道德。”⑥

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世界知名的管理学家大前研一认为,专业人士必须具备四种能力:(1)先见能力。(2)构思能力。(3)讨论能力。(4)适应矛盾能力。①在国内外,人们常常将新闻职业与法律和医疗职业对比。那么,新闻工作者能否做出有违常人伦理道德观念的举动的伦理选择并自圆其说呢?

在古希腊,伦理学的原初意义是关于幸福或美好生活的学问,幸福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与这种一般性的理解不同,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试图解决的经常是问题、恐慌、不安、批评、抱怨、投诉、愤怒、抗议、抵制等大众传播业者不愿看到的反应。一旦新闻伦理抉择发生错误,受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由于新闻工作者必须频繁作出内容选择和判断的特性,为多家报刊撰写专栏文章的法国女作家玛格丽特・杜拉斯认为:“没有不涉及道德的新闻写作。所有的记者都是伦理学家。这绝对无可避免。记者就是一个观察世界的人,观察这个世界的运转,每天,站在很近的地方注视着它,把它展现出来,让大家得以再度审视――这世界,这世界里的事件。”②

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具体而言,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有共识而少争议的批评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媒体道德问题,本人新近推出的教材《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第二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道德问题。凡是在媒体职业共同体内缺乏共识而多有争议的话题,我们就称之为媒体伦理议题,教材第三编各讲所分析的就是几种常见的媒体伦理议题。我们的一个提示是,媒体道德问题一般不宜相对化,而媒体伦理议题一般不宜绝对化。在特殊情况下,媒体道德问题和媒体伦理议题才有可能转化或融通。

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他们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

谁来做出道德决定和伦理抉择?

媒体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支,每一步都要严肃考虑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只有在媒体和媒体人作为把关者、而不是由外部强制力量主宰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媒体专业伦理和道德。如果媒体严格听名于政治性组织的运作指令,完成“规定动作”,而没有“自选动作”,那么这种媒体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列入我们分析研讨的对象。

在拥有编辑独立权即内部新闻自由的媒体中,在一般情况下,这是一个组织问题。媒体内容的最终呈现由作为业务主管的主编、总编、台长而不是普通记者作出决定。但是,新闻生产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每一个新闻从业者都可能要承担主要的伦理道德责任。此外媒体还刊播广告和娱乐等内容,除了内部的个人或组织责任,外来的广告和外包的娱乐节目可能还牵涉外部的责任者。

有欧洲学者认为,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只能存在于民主制度下”,它们“只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媒体和有良好素质记者的国家里受到应有的尊重。在这些国家里,媒体和记者门为自己的工作而自豪。”此外,在贫穷国家里,消费者少,广告也少,所以那里的媒体贫穷、腐败或者受国家资助和控制。在许多这样的穷国里,即便媒体有官方声称的民主,实际上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也没有意义。①

根据上述看法,“非民主的”第三世界国家没有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可言。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因为在中国、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尽管问题重重,媒体分化和职业化已初见端倪,关于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的讨论经常是非常热烈的。至于说贫穷容不下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那是很有道理的。今天的各国媒体,大多实行市场化经营。虽然市场化有利有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有西方学者概括为“富媒体,穷民主”),但是健全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是媒体自主自立的基础,这对于维系伦理和道德水准至关重要。

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显然,媒体职业道德和伦理属于软性约束的范畴,而有别于法律。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在正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第一条称:“《伦理规约》是在自愿基础上被数以千计的新闻工作者接受的,无论他们在何地、什么平台,并且作为合乎伦理的行为的指南,被广泛运用于各新闻编辑室和教室。该规约无意于作为一套‘规定’,而是作为面向合乎伦理的抉择的一种资源。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也不领受于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里是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体制中居于高位,统辖所有相关法律,被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守护神。但是,它不同于以自律的方式统辖人的内心的伦理道德,因为在伦理共同体中,“统治人民的规则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而是通过内在的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来实现的”。②

伦理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它们的形态和功能是不同的。康德认为,存在两种社会形态:一种是“法律的公民社会”,在此之下组成社会;另一种是“伦理的公民社会”,在此之中人们只能在非强制性的法律之上,因为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免于强制的自由”。③一般而言,伦理道德与法律有以下区别:

1.伦理道德是说服教育和榜样感化的自律规范,它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则是禁令或强制性的他律规范,如果触犯了法律就要由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解决。

2.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规范通常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和作出抉择的依据;法律则含有各种具体的明文细则,是衡量有罪、无罪或罪行性质与轻重的依据。但是要注意,针对现代媒体造成的日益突出的种种问题,各国媒体职业伦理道德规则倾向于制定各种具体的明文细则,而显然不同于社会公共伦理道德。

3.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违反媒体职业道德的案例同时也是司法案例。

知名媒体法和媒体规范研究者徐迅女士给出了这样一个表格:

当然,伦理道德和法律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一方面,它们在某些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渗透,法律被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方面,伦理道德的作用范围较广泛,有些范围法律涉及不到,而道德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同时,伦理道德教育和伦理道德舆论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尊严和功效。而法律则能够加强伦理道德的威力。所以国人在呼唤媒体必须提升其伦理道德水平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媒体领域的法制进程。

几点建议

1.伦理学的学科归属是哲学,以思辨为主。问题意识二重含义(价值性和负面性)、批判性思维和自反精神。我们欣赏和提倡苏格拉底的方法:

2.我们通常聚焦媒体内容生产过程:新闻和大众媒体的信息采集、获取、加工、传送、呈现等,尤其是内容呈现。《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聚焦媒体职业伦理和道德,所以所选案例和评析侧重于传统媒体。这是因为,我们当然不能忽略日益强大的新媒体,但是新媒体被称为自媒体,其使用者除了一部分专业人士外,大多数往往只是媒体业外人士,是以普遍社会伦理道德还是以媒体专业伦理道德来看待相关传播现象,尚无定论。

3.注重材料的可靠性和案例的客观性。力争全面搜集,多源求证,避免望网生义、仓促定论和以讹传讹。毋庸讳言,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从互联网上获取新闻。互联网的好处不必多说,但是它的一个弊端是知识和信息的碎片化、变异性和割裂易逝。

4.注意国际传播和跨文化传播的复杂性。意大利谚语云:“翻译就是叛逆”。阅读原始文本与翻译和表述之间存在着理解的偏差和语义的损失各自的语境也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语境化的理解乃至背景的交代十分必要。当然这也带来了部分案例较长的问题。

5.恰当处理激情、幽默与理性之关系,同时避免误会、误读和道德说教。

注释:

①王海明:“伦理学是什么”,《伦理学研究》总第1期(2002年9月),第90页。

②。

③但是,对于道德与良心(良知)的关系,恐怕多数人会达成一致:道德很多时候与“良心”相提并论,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

①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②【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③这里是最简版。《圣经》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十诫”,具体十条诫文是后人总结归类的。因此,各个教派的“十诫”条文不完全一样。

④【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3页。

①【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③龚群:《社会伦理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161页。

④【法】拉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王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4页。

⑤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读书》1999年第1期。

⑥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读书》1999年第1期。

①【日】大前研一:《专业主义》,裴立杰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III-V。

②【法】玛格丽特・杜拉斯:《外面的世界II》,黄荭译,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①【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宋建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页。

②靳凤林:《道德法则的守护神――伊曼努尔・康德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11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12

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又称职业道德,通常既是指人们在社会职业劳动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价值理念或原则,应当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准则、戒律,又是指人们在职业劳动中的日常道德实践活动,以及社会组织、职业团体为提高职业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准而采取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僻理的实践。当前在推进我国各行各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扎扎实实建设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与世界道德文明的潮流相融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一、美国职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概况

现代社会职业种类的繁复性和专门性是之前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人们在日益纷繁复杂的职业分工中逐渐意识到各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对其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爱弥尔·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写道:“职业伦理越发达,他们的作用越先进,群体职业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合理稳定的各种社会职业必定也会带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美国职业伦理建设起步较早,到今天已趋于成熟,其建设经验成为诸多国家研究与借鉴的范例。我们通过对美国几大行业各自的职业伦理建设过程的研究,发现美国的职业伦理建设大致经历了萌芽孕育期、建设完善期和应对改革期这样三个阶段。

美国职业伦理的萌芽孕育时期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8世纪。早在殖民地时期时,美国的新闻媒体行业就已经具有自由主义的伦理意识,这种意识作为美国新闻媒体职业伦理的基础,开启了之后美国新闻媒体职业发展的道路。进入19世纪以后,以1857年“全国教师协会”(National Teacher Association,简称NTA,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前身)的成立为标志,美国在教育领域内也开始逐渐重视教师道德素质对教育行业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教育职业伦理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中后期,美国进入了各行业职业伦理的集中孕育时期,这一时期美国的几大重要行业纷纷开始了对职业伦理的关注。比如工商职业伦理方面,1895年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比恩·斯莫尔在社会学期刊发表的文章首先将焦点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埃德加·黑尔曼斯于1926年出版的《商业伦理:当前标准的研究》一书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商业伦理”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全书讨论的核心;之后一直到20世纪中期,学术界相继出版和发表了多部著作和多篇论文,推动了对工商职业伦理的研究。工程伦理也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了人们的视线,19世纪20年代美国工程师协会(AAE)和美国工程委员会(AEC)都为制定工程伦理章程而努力,直到1932年美国工程师职业发展委员会(ECPD)成立并有意识地综合了各种章程条款,使工程伦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教育伦理在这一时期也有了发展,1929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EA)亚特兰大会议上提交并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的教师道德行为准则,成为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教育伦理规范。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中后期,美国职业伦理经过百年的萌芽和酝酿,从职业道德意识的萌发转向为诉诸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为美国职业伦理的现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职业伦理的建设完善期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这一时期各行业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伦理规范法制化、制度化。美国职业伦理在萌芽孕育期主要是各行业协会起主导作用,进入建设完善期后,美国政府开始在职业伦理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这一时期的职业伦理建设开始了由规范化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转变趋势。同时,在美国政府的引导下,各行业协会也积极推行更加适应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的行业规范,作为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比如在科研伦理的建设上,美国国会于1981年首次举行了关于科研不端的听证会;以此为起点,1989年美国卫生部(HHS)增设了“科学道德建设办公室”(OSI)和“科学道德建设审查办公室”(OSIR),并颁布了第一部应对科学欺诈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1992年将二者合并成为“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1993年通过了《美国健康研究院复兴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科研道德办公室”(ORI)的权限,并且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针对科研诚信的监管机制,使科研伦理建设进入制度化时期。在行政伦理方面也以1978年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案》为标志展开了“道德立法”活动。美国工程伦理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注册工程师法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全美颁布实施。美国职业伦理建设时期的另一个特点是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职业伦理实践的重要手段。比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工商伦理教育发展迅猛,有近90%的商学院开展有关工商职业伦理方面的实践教学,一些商业道德研究中心也相继在知名的商学院里成立并运作。在媒体伦理的建设过程中也注重开展媒体道德教育,1984年全美274个新闻及传播课程中有¨7个与新闻道德有关,到了90年代初,美国高校新闻院系有一半以上开设了新闻伦理学课程,以教育的方式培养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自20世纪80年代起才得以发展和运用,因此计算机伦理的研究起步大大晚于其他行业的伦理研究,但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使得计算机伦理的发展也显示出了极强的活力。以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的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这两篇论文为标志,计算机伦理学率先在美国兴起,在随后的短短二十多年问不仅涌现出一大批研究计算机伦理的优秀著作,还成立了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并在高校为学生开设了诸如“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计算机与信息伦理”(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网络伦理”(Netethics)、“计算机网络伦理”(Cyberethics)等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迅速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随着新世纪的到来,计算机伦理和其他行业的职业伦理一样,在应对着各种新的伦理问题出现的同时,也迎接着各种新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职业伦理建设迎来了第三个阶段——应对改革期。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加强,美国各行业的伦理问题均趋向于复杂化和国际化,为了应对这一趋势,美国的职业伦理建设也在发展中反思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采取新的方法和手段应对这些新的问题。美国在计算机伦理领域和环境伦理领域的研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培育具有全球公民意识背景下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强调要培养全球视野的工程师。在科研领域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也通过开展世界性的科研诚信会议,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应对科研领域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

二、美国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

在职业伦理中存在着不同伦理观的交融和碰撞。美国等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一般把职业伦理纳入“应用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职业伦理的“实用性”。对伦理学基本的道德原则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有效把握职业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职业伦理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可以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等经典道德理论以及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是当代美国职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在美国职业伦理中,无论哪个职业领域都受着美国历史形成的一些基本价值理念的影响。自由、责任、诚实、平等、公正、守法等精神是贯穿在美国职业伦理中的核心价值理念,它们在各行各业职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中体现了重要性和指导性。

1.自由。自由主义是美国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它是一种基本的哲学思想、伦理信念以及社会运动。其中的自由理念体现了美国个人与集体的基本关系和立场,它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是社会的组织原则,是政府的基本执政理念和政策基础。这种自由理念强调自由是幸福的根基,是创造力的源泉。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于政府,因此要实现个人自由,必须减少来自政府的约束。自由理念体现在媒体职业中,就产生了媒体职业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由表达”,它基于对人类理性力量的深信不疑以及个人价值重要性的无限推崇,被认为是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是推进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力量。在工商领域自由理念又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实现自由贸易是经济活动一直追求的目标。在美国职业伦理中讲道德就是尊重和维护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正当自由。

2.责任。责任与自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不可或缺。作为美国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责任与自由左右相伴,也是贯穿职业伦理理论始终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传统的责任概念是一种担保责任或过失责任,它以追究少数或唯一的过失者、责任人为导向,这种传统的责任观念太狭隘,无法适用于理解和把握当今错综复杂的社会运行系统。因此更需要一种新的以未来行为为导向的、预防性的新责任概念。在工程领域内责任的主体已从工程师个体扩展为职业团体及整个社会,当然它不是责任的简单扩大,而是主动承担不同特点的责任。在计算机职业领域内责任细化为很多具体的要求,如追求产品卓越、保持专业能力、熟悉与业务(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有关的法规、接受或给予必要的评价以及评估使用危险。

3.诚实。在西方,诚实的价值理念自基督教的“十诫”就开始了。作为深受基督教影响的美国,诚实一直是它传统伦理价值理念中的整个道德精神生活的基础。诚实不是说只能讲实情,而是要解释全部已知情况,在不损害第三方的情况下这种全部的解释能够为其他有才智的人在做决定时提供需要的所有信息。美国学者马丁提出诚实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真实性和可依赖性。在科研领域诚实主要表现在真实性方面,它要求科研工作者对科研过程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行政领域诚实是双方交流的基础,是一种可依赖性,是实现和提升个人价值的基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好的政府需要诚实的人,这些诚实的人能激励人们保持诚实。在媒体职业领域内,正如《美国新闻伦理规范》中规定的,诚实要求记者“在收集、报道和转述事实时应做到诚实、公正和无畏”,“要核查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不要歪曲新闻照片或录像的内容”,“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地域、种族特点、性别定位、残疾、容貌或社会地位而心存偏见”,“分析与评论应加以注明,切勿歪曲事实”,“新闻与广告应分开,避免广告新闻”,等等。

4.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泛指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人格平等。平等往往同公正联系在一起,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提出的人人平等的概念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它体现着一种社会公正。正是这种平等精神鼓励美国人去竭尽全力创造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平等公正的理念表现在工商领域,强调经济交往中买卖双方要具有平等地位,要实现信息对等,要实现平等交换。在行政领域平等的理念要求公共管理者做到不因追求成就、荣誉或个人利益而动摇;尊重上级、下级、同事和公众;执行公务不讲派性等,这也是个人正义的表现。

5.公正。公正理念表现在工商领域,可以划分为分配公正、惩罚公正和补偿公正三种类型。其中,分配公正包括利益和责任分配的公正,利益包括收入、工作、财富、教育和休闲,责任包括工作、纳税、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这一公正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公正、国家不同社会利益之间的公正以及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惩罚公正指对错误行为的适时惩罚或处罚。补偿公正涉及的是对错误行为的受害方的补偿,包括纠正伤害所需的医疗、服务及物品。教育领域内的“公正”则是运作机构遵循“民主”原则的需要,美国教师“正义取向”的教育思想是实现美国社会“公正理想”目标的基本途径。媒体领域的公正要求媒体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来阐述实情,这体现了一种独立自主的精神,也是媒体职业的价值体现。

6.守法。守法的精神在美国职业伦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是个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比如,在科研职业领域处处渗透着法治理念,这种理念不仅通过美国国家学院一系列的研究报告而得以明确,而且还通过其所提议的法规、政策及相关程序而得到贯彻执行。在行政领域美国强调合法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遵守宪法、地方法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与规则、法律解释、为人们的基本权利而设定的合理程序等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象征着政治协商的价值,这对于那些在公共领域里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有特别意义。当管理决策出现道德两难时,人们都是运用法律及合法程序来处理问题的,法律通常是人们解决两难问题的重要方法。

当然,美国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理念在引领美国各职业生活的同时,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如自由,虽然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但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政治自由等来维护国家、民族的最大的利益。就平等而言,虽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生而平等”,但在美国职业生活的很多领域仍有严重不平等的现象,如人权偏见、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现象也存在于美国职业生活的各个角落。

三、美国职业伦理规范建构的基本特点

从美国职业伦理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伦理规范的法律化、行业协会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以及以宗教为文化基础构成了美国职业伦理的基本特点。这些特色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适应了美国社会不同领域发展的需要,进而推动了社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不断提升。

(一)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伦理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借助外部规约和内部自主的方式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在美国公共行政管理领域,道德法规对公务人员行为的调节是法律规范不能取代的。为了彰显政府和全社会对行政伦理的高度重视,美国最典型的反应是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范或颁布新的制度。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演进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伦理规范的法律化历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部门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伦理规范,并将道德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化。譬如,1958年7月美国第85届国会通过了共同决议《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要求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政府雇员都应当遵守十条伦理准则。尽管这一伦理准则在当时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政府雇员和国会成员必须遵守这项决议中规定的行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先后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65年)、《政府行为伦理法案》(1978年)、《众议院官员行为准则》和《参议院职务行为规则》(1984年)、《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案》(1989年)、《政府官员及其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0年)、《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1992年)等。这些行政伦理准则和道德法案为判断公务人员的行为是非提供了具体标准。

在美国工商职业领域,通过道德法律化赋予一些商业道德法律以强制力,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做法增强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通过法律规范有效预防和抵制了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以《美国公民权利法案》(1964年)为起点,企业管理者个人的伦理问题逐步转换到公司的整体责任问题上来。1970年美国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法》(OSHA)对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美国1977年颁布的《涉外行贿条例》(FCPA),通过禁止美国公司向其他国家的政府高级官员行贿这一法案,对于净化工商领域生产经营环境、预防和遏制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1991年,美国参议院颁布了《联邦审判指导准则》,把激励企业组织采取行动防止不当行为的动机写进了法律。其中的一条重要条款给出了企业触犯法律时可以得到豁免的机会,其前提是该企业有充分证据显示自身确实为开发出“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一准则是通过法律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但却在事实上成为一种动力,促使企业超越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寻求建立企业内部的道德规范,对企业员工任何触犯法律的动向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在美国资本市场相继爆发了安然、世界通信等一系列令人震惊的财务丑闻,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遭受了彻底打击的大背景下,2002年7月美国国会和政府出台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和审计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中对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作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该法案时曾声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该法案开宗明义地指出,“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其旨在结束低职业道德标准和不诚实、虚假泡沫利润时代。

在美国科学研究领域,美国政府肩负起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及时坚定地推行由伦理守则和道德规范向公共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制度化转变。美国关于科研不端的法规政策,不仅有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颁布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2000年)这样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联邦法规,也有美国人文学科基金会(NEH)的《国家人文学科基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政策》(2001年)等一般性政策或机构政策,还有美国各个研究机构、医院、大学等科研组织的组织政策,从而形成了一套由上而下的科研不端应对体系,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不仅对科研不端行为具有约束和惩治功能,更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科研行为的作用。除了这些直接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法规之外,美国还有一系列规定了科学研究中具体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比如科研试验中关于人体试验对象的法规政策,关于保护科研中实验动物的法规政策等。另外,关于科研中各方的利益冲突、数据管理、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师生责任、同行评议与出版署名等多个方面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这些卣接规定到科研活动中具体行为的法规政策就是由外而内的制度,既对科研工作者具体的科研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指导作用。

在美国媒体行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用国家宪法直接规定“禁止政府对言论和新闻的事先检查”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美国在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联邦各州相应制定了《公开会议记录法》等,为媒体从业人员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有效行使职业自由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除了宪法外,美国往往采用民法或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一些违法新闻行为,通过《诽谤法》、《隐私法》、《反托拉斯法》、《通讯法》等法律来控制新闻的自由程度,作为区分“管制言论自由的各种正当理由”和“不是以作为正当理由”的标准。新闻自由权与社会其他权益的平衡是美国司法运用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从强制的角度确保了媒介活动的合法性及合法程度。

(二)行业协会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

美国行业协会的职业伦理准则或规范是关于行业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时的行为准则。在美国这样一个人种和民族多元化的社会,美国人所具有的社群主义充分体现在美国人存在着强烈的形成协会和参加其他形式的群体活动的习性。在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美国人成为各项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并创建了牢固而且长久的自发性行业协会组织。据《美国协会百科全书》(1985年版)统计,涉及各行各业的协会组织大约有一万八干多个。行业协会成员包括行业中大多数的团体单位,协会的职责与宗旨在于:一是行业协会组织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为团体单位提供各类优质服务,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广泛争取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协调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规范,促进会员单位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与收益,借此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二是为行业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帮助团体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美国行政管理领域,美国的行政道德管理通过“官方”与“民间”两种方式进行。在民间道德管理系统中,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等由政府公务员和研究人员参加的行业专业学会,以“行业道德自律”精神积极开展行政伦理问题研究,分析道德困境,制定伦理规范,传授伦理决策技巧,激励公务人员的道德自主、自律意识,鼓励公务员在复杂的道德环境中发挥道德想象力,按合理的价值尺度行事,在提升广大公务员的个人德性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在美国工商业领域,以规范企业及其成员与利益相关者商业行为和活动而形成了不同的行业基本准则。譬如,为了有效规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行为,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以其制定的伦理准则和标准来规范供应管理行为,并力图在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实现“双赢”合作的关系。

在美国工程技术领域,一些主要的工程师协会在自身专业领域都制定了一些相关规范并加以实践。2003年1月,(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许可并出版了最新的职业工程师伦理准则。该伦理准则从基本准则、从业规则、职业义务等三个方面对工程师的职业规范进行了探索和界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与发展,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面制定了各种计算机伦理规范。1992年10月16日,美国计算机协会(ACM)执行委员会为了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指明道德是非,表决了经过修订的《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这一具有权威性的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希望美国计算机协会的每一名正式会员、非正式会员和学生会员就合乎伦理规范的职业行为做出承诺。与此同时,为了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提高辨别道德是非的能力,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还专门制定了简明易懂的道德戒律——“计算机伦理十诫”。

在美国教育专业领域,美国教育界除《NEA准则》外,还先后确定了美国人事和指导协会的《伦理规范》,美国心理学会(NPA)的《心理学家伦理规范》等。这些教育伦理准则一般更加符合不同教师的特点,如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lar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下的专业伦理委员会于1987年6月正式采用了之前颁发的《美国教授职业伦理声明》,该声明重新强调了教师的责任感在教师伦理中的重要性。不同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体现着各自的专业内容、特性和要求。

在美国新闻媒体领域,存在着种类繁多的行业协会道德守则。1922年,美国报纸协会通过的《新闻准则》强调了新闻自由、独立、真实、公正、责任以及庄重等理念。1975年,《新闻准则》修订并更名为《(新闻界)信条宣言》。除了报刊业道德准则的确立和发展,美国广播电视行业也不断制定道德规范,以约束规范本行业的行为。1946年,美国全国广播新闻主任协会成立,首次通过协会决议呼吁广播新闻部及其主任的自,并先后在1947年、1950年、1966年、1973年对这一“规范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推出了《美国新闻伦理规范》,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媒体新闻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表明协会的原则和实践标准,强调了所有媒介从业人员中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都应努力为公众提供周到、真实的服务,以追索事实并提供对事件和问题的公正、广泛的报道来推动民主和正义的进程。

(三)借助宗教伦理促进职业伦理建设

在美国资本主义精神与新教伦理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其独特的职业伦理文化体系。新教伦理习俗成为美国以及西方社会发展的精神基础,并构筑了他们的职业精神,折射出其文化价值观的本质。宗教的一些教义成为职业活动的道德基础,并为职业活动提供了一些伦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从而有效帮助了从业人员及其组织准确定位和开展活动。宗教教义中所包括的基本道德观念:公正(公平)、相互尊重(爱和体谅他人)、管理责任(受托责任)和诚实(信任感)等,作为人类相互作用的基础反复出现在有关信仰(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的著作中,并适用于多种职业活动的情况。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从业人员不仅应该依照法律条款行事,而且应该遵循一些合理的宗教内在精神(即教义中的律令)从事职业实践活动。在美国的一些宗教影响较多的公司中,有些戒律直接成为公司的职业伦理准则。美国宗教精神对职业伦理规范的发展起着独特的作用。

四、美国职业伦理实践的基本特点

美国职业伦理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通过成立不同的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在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及职场进行教育普及,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实现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增强职业伦理发挥作用的力度,推动职业伦理实践的发展。美国职业伦理实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调职业规范的具体化、针对性

职业伦理的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因此制定的规范只有具体、有针对性,才能有可操作性。如工程职业领域,美国一些主要的工程师协会在自己的领域都制定了一些相关规范并加以实践,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在美国都有着广泛的实践。再如美国教育领域存在着多种与教育有关的专业组织,这些专业组织基本都制定了与本专业相关的伦理规范。在工商业领域,美国创建了很多牢固而且长久的自发性工商业协会组织。据《美国协会百科全书》(1985年版)统计,涉及各行各业的协会组织大约有一万八千多个,这些协会组织大多数与工商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广泛争取各会员企业的意见,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规范,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与收益,借此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普及职业规范

再好的伦理规范,如果不加以有效普及,也只能是条目的简单摆设。在美国的工商业教育中,商业伦理教育是重要内容,而“商业伦理能传授,也应该传授”的理念成为美国商业伦理教育思想发展的基本点,美国商学院更是将建立商业伦理教育体系作为教育目标之一。其中哈佛大学、康乃尔大学等大学商学院都率先开设了商业伦理学课程,并以商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课题开展研究活动。为了有效地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伦理规范,美州的一些企业也纷纷设置了直属董事会领导的企业伦理指导委员会或伦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负责员工的伦理教育计划。再如工程领域,美国工程与妓术鉴定委员会(ABET)规定:凡欲通过鉴定的工程教育计划,都必须包括工程伦理教育内容,这增加了对工科生在伦理责任和理解伦理问题方面的要求。除此之外,工程协会一般要求成员是已获得正式鉴定的工程学院的毕业生和有两个以上会员推荐的在职工程师。因此,成为某一工程协会的会员就说明是一种“被挑选出来的”,是一种职业上的荣誉和信誉的标志。要想获得这种信誉就必须参加工程伦理教育,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获得工程职业认证。因此,美国工程院校陆续以不同方式在本科教育中引入了工程伦理教育。

(三)落实道德资格认证,强化职业归属感

美国很多职业都有资格认证制度,强化职业归属感。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商学院联合会(AACSB)关于资格认定要求的激励下,设立有关工商伦理学必修课程成为大多数美国商学院的选择。其中,AACSB于80年代设立的鉴定标准明确包含“伦理道德的考虑因素”以及“对社会和政治影响”,被规定为所有商科学生都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再如工程师职业,美国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会(ABET)制定了新标准“凡欲通过鉴定的工程教育计划,都必须包括工程伦理教育内容”后,美国排名前10位的工程院校就以不同方式在本科教育中引入了工程伦理教育。

(四)结合自律与他律,推动职业伦理实践发展

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力,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自律作用。在媒体职业领域,美国成立了新闻业评议会之类的自律组织,标志着自律实施机制的形成。这些组织的评议结果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以在道义上对有关新闻媒介施加影响或压力,以敦促媒介改进新闻工作、促进新闻业的发展。在行政职业领域,美国国会和美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还成立了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构。美国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可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列。为了加强对公务人员伦理行为的监督,众议院在制定《官员行为准则和关于行为标准的规定》、《联邦众议员和众议院雇员伦理手册》等规范的同时,专门设有“众议院官员行为规范委员会”,负责对官员行为的道德监督,对有违纪行为的议员进行惩罚。

自律不是以刚性见长的管理手段,自律的动力来自从业者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来自他们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及对职业的敏感性。当然,依靠道德,依靠自律并非万能,如果离开了法律、制度的支持,道德准则和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会显得软弱无力。因此,美国将职业伦理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化和制度化,把“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结合起来,推动职业伦理的具体实践。如在行政领域,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议员中如有三分之二一致同意,就有权驱逐议员。违反伦理准则的议员会受到开除、指责、训诫、罚款、谴责、暂停职务或要求道歉的处罚。参议院设有“参议院道德特别委员会”,负责管理、解释、强制执行《参议院公务行为规范》,明确规定“议员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开除、指责、申斥、罚款、定罪、停职或被要求道歉等处罚”。大法官会议设有“司法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伦理行为规范的执行。在媒体领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用国家宪法直接规定“禁止政府对言论和新闻的事先检查”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必须借助政府的积极行为,因此美国在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联邦各州相应制定了《公开会议记录法》等。

五、当前研究美国职业伦理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正高度重视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公民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动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当前,我们从加强我国职业道德建设的客观需要出发,深入研究美国职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研究美国职业伦理,有助于我们批判地借鉴美国职业伦理中合理的基本道德价值理念,丰富和完善我国职业伦理道德的基础理论。纵观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历程,世界各国的伦理道德水平总体上是进步的。虽然我国学术界迄今为止对是否存在普世道德仍然存在争论,但随着人们的思想开放和精神文明进步,对于道德真理性的普遍意义已经有了可贵的共识。特别是在职业道德生活领域,由于不同国家或社会的职业劳动具有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工作规律、劳动手段、服务对象、质量要求、效益期待,因而在职业道德方面比其他的道德类型具有更多的“人类共同性”。作为美国职业伦理建设中具有指导性和基础性的一些道德价值理念,如“诚信”、“公正”、“平等”、“自由”、“尊重”、“责任”等,同样应当在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中得到高度的重视。

第二,研究美国职业伦理,有益于我们学习发达国家相同行业应当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准则、戒律。美国作为西方经济、科学、教育、文化、社会管理等各方面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强盛的综合国力是以整体上第一流的职业劳动推动的,而第一流的职业劳动恰恰就是以各个职业最为合理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为支撑的。行政伦理、工商伦理、科技伦理、媒体伦理、教育伦理等在美国都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形成和发展历史,与之相关的职业人员、职业集团、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这些职业人员在职业劳动中应当遵守怎样的具体行为规范、准则和戒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协调和民主产生的过程。如果我们放弃自己头脑中仍然存留的一些道德教条主义和道德形式主义的东西,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和道德求真的精神把美国的上述这些领域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要求与我国现有的同行职业道德要求相比较,会发现美国职业伦理中有许多比我们更为严谨、具体、周密的规范和要求,它们是该职业劳动规律和特点的反映,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吸取的。

第三,研究美国职业伦理,有益于我们有选择地利用美国职业伦理的道德管理经验,积极建构各行各业面向实践的道德规范管理体系。美国的职业道德管理在首先强调和重视从业人员个体的“道德自律”、“道德修养”之外,非常重视借助道德民主管理手段的职业伦理方面的“道德他律”。与我国目前在职业道德管理方面过分强调和依赖政府的从上到下的行政干预、行政命令为特点的管理方法明显不同,美国的职业道德管理通常借助四种机制。

一是公司企业或基层职业集团的职业伦理管理。美国大多数的公司、学校、研究机构一般都从自身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出发,不仅制定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声明、职业伦理准则,而且通常会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之后,根据客观效果和面临的新问题用民主协商的方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更新和完善,并且在公司企业或基层职业集团内部制定了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状况优劣好坏的监督和奖惩机制,有的还设立了专职“伦理顾问”,把职业伦理作为企业和团队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伦理管理。美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在职业伦理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如多种多样的工商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协会、新闻媒体协会、行政管理协会、教授协会、工程师协会等,都有自己的专业伦理规范和准则,设有对协会成员职业道德的评价督促机制。每个行业协会都倡导自己的职业伦理,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和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集团的声誉和利益及从业人员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篇13

(一)法律职业伦理概念要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有必要先阐述职业伦理之界定。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有职业的产生,就必然有职业伦理的要求。职业伦理是随着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道德有过如下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9]恩格斯也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0],其所指的各个行业的道德也就是各行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亦是法律这一职业与一般的伦理道德相结合的产物。简言之,法律职业伦理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主体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11]换句话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2](二)法律职业伦理之重要性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的形成和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乃至一国的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孙笑侠教授将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论述的西方法律传统10个特征与一般职业的特征及法律职业的要求相结合,概括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2)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3)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13]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伦理被认为是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因而,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才的要件早在民国时期,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4]“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15]“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大。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6]3.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维护起重要作用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仅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圣经》也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的运用它。”也即是依法治国必须具备一大批献身法律的法律人。而法律一方面是法律人的要件,另一方面能更好的指导法律人正确的运用法律。(三)我国法学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现阶段,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一席之地。这种情形与法学知识性教育的成效相比形成极大反差。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不是一般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17]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其现实表现为:第一,法学教学目标缺少职业道德要求;第二,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地位不明确;第三,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第四,教学方法单一。[18]有学者分析指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9],一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态度或情感教育的独特性使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难以有效地开展。

诊所法律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

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中论述道:“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所以对这一点应特别注意。”[20]法学教育要注重职业技能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学界形成了上述共识,但时至今日,在中国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然没有找到有效的路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以及本土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新希望。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律职业伦理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律诊所教育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原针对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无能为力。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必须在所有由该协会批准的法学院中展开职业责任教育,正是借着这一势头,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中逐渐普及。另一方面职业伦理培养又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内容与价值所在。法律诊所教育下有其独特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美国学者波顿格尔认为,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问题是其核心内容。”[21](一)法律职业主体的可塑性与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对稳定性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可教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如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或者智慧,知识可教,故美德可教。”[22]而英国哲学家赖尔则认为美德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习,其核心内容是态度的学习。在这里我借鉴我国学者房文翠老师的观点,法学教育之于法律职业伦理意义方面,法学教育不应只传授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悉尼•辛普森认为,仅仅向学生传授律师业的传统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他含蓄地指出,现代学徒制度并不能教授良好的道德作风。“如果法律人就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23]应当说:“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于法学院。”[24]这是因为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学院教育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准备,而法律职业伦理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承前自后的阶段,其发展状况,直接受到其以前人生阶段发展的影响,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他们成年和老年时期的发展,影响到今后的成才过程。当法律职业主体还处在大学时期,也即当他们还是青年时期,这时候也是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段时期,其认知水平提高,自主意识增强,可塑性较强,良好的引导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职业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征,这将对法律职业主体在以后的职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二)诊所法律教育之法律援助与道德情操培养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与法律援助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促进诊所法学教育发展的原因之一是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贫民法律援助活动。[25]美国法学院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参加以课程为基础的诊所项目;另一种是参加独立项目。两者中,与教学相配套的法律援助诊所形式更为常见。[26]中国从美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也与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我国高校法律援助起步早于诊所法律教育,但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后,法律援助在诊所法律教育多元价值体系中又占据了枢纽地位。[27]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需要采用法律救济,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简言之就是困难群体。诊所教育下,法学院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在帮助困难群体上对其职业伦理培养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将同情作为研究道德世界的出发点,他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28]由此可以知,诊所法律教育下,法科学生对困难群体的援助所体现出的同情触及到了道德世界的最深处。同时,他还论述道:“无论是心灵的还是肉体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虽然我们对痛苦的同情远远不如受难者自然感受到的痛苦强烈,但是它同我们对快乐的同情相比,通常更为生动鲜明……后者更接近于天生的、原始的快乐之情。”[29]而法律诊所教育下,学生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是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介入案件,这种同情远比学习案例或者看卷宗等经院式学习强烈的多。这可以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价值。同时为弱势群体办案和伸张正义,可以激发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从而塑造高尚情操。以此为基石而发展的道德情操将会是一种持久的,内化的,也即由此产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体验最为持久。(三)知行合一,人心升华法律职业伦理作为道德范畴,不应是虚幻的说辞,而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体现和证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有效的实践,法律人的品格和境界可以得到显著提升。“当然,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还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所写的法律节日(庆典)之书,人们读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30]人本法律观告诉我们,人心至贵,法律必然关心人心。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生存之道即人心之道。人不能没有心,要想有一颗正义之心、权利之心、强国之心、治国之心,就必须通过实践将所习得的法科知识、理念切实转化为法律行动、制度,没有这种实践化的环节支撑,想得再美再好法科教育都会最终失败。[31]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心的有效器具。[32]经院式法学院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处于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但若不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是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诊所式的课程是把真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人际、经济、政策、道德、传统等各种问题摆到学生的面前,这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33]诊所法律教育则通过努力寻求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让学生能切身感受司法系统的实务工作及其所需要进行的改革,从而更深刻地了解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诊所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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