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文化论文实用13篇

财政文化论文
财政文化论文篇1

(二)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首先,在财政投入的用途上,工资等维持性开支所占比例较高,而用于发展文化建设的经费严重不足,因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其次,财政支出项目结构不尽合理,导致有限的财政支出未能全部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

(三)财政投入的城乡、区域结构失衡辽宁省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无论是经费的基数,还是经费的增长速度,都存在明显差距。从城乡结构来看,省会沈阳及其它中心城市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较多,增长较快;而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地区则长期缺乏必要的财政投资,文化建设的资金缺口比较明显。

(四)公共财政在促进文化建设发展中的定位模糊地区文化建设主要由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部分组成。公共财政对这两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当有所区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策略。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依托,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等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而对于经营性文化产业,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手段,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为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努力促进文化产品产业化。

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包括:对于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长效激励作用,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时效有限,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偏小,难以成为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增长点;公共财政的扶持在社会实践中主要偏于实力比较强大、拥有雄厚政治资源的国有文化企业或国家控股文化企业,而对于比较弱小、相对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文化企业扶持力度较小。在无形资产难以有形质押的情况下,相对安全的投资对象必然获得有限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的青睐,愈是资金困难的民营中小文化企业获得融资愈是困难。“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

二、优化辽宁省文化建设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基于前文分析,辽宁省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建设支出占科教文卫事业支出比重都偏低,因此,应当逐年加大文化建设财政投入的绝对量,提高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同时应当进一步拓宽文化建设投入来源渠道,重视文化事业费等专项用于文化改革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省内具有传统文化资源优势的文化项目,对省内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文化项目,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文化项目,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的新兴创新型文化产业,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事业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文化领域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大批掌握最新科学知识和精湛专业技能的文化人才。文化建设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增强文化建设“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文化人才的培养。因此,财政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应当协调文化、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文化人才工程”,鼓励各类优秀的文化艺术人才脱颖而出。要制定优惠资助政策,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吸引海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来省内发展;扶助省内高等院校人文学科和文化艺术类专业,提高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文化后备人才的培养;设立专项财政资金鼓励基层文化骨干人员进修培训。

财政文化论文篇2

“文化产业”(Cultural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主要从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产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资本对大众娱乐和媒体的垄断,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实行意识形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于“文化产业”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的定义: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为主体对象,从事其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三产业。这一定义概括了文化产业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文化的属性;二是产业的属性。

二、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一)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价值引导。

文化产品的效用主要决定于其精神内容或思想感情内容的社会属性,取决于它对人们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满足程度。文化产品的内涵有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进步与反动、健康与腐朽之分,因而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属性表现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因此,同一种文化产品,对于立场、观点、情趣不同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文化产品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任何政府都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总是积极宣传合乎自身利益的文化产品,而努力抵制与之相对的文化产品。

(二)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大多数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者往往不愿为消费付费,即出现强烈的“搭便车”行为,使文化产品的供给者难以收回自己的成本。可见,文化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市场难以实现最优供给,政府需要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指导,包括通过财政投入,保护文化资源,扶持公益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兴办民营文化产业并对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外部性决定文化产品必须要政府提供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文化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涉及到诸多社会和价值方面的问题,在文化消费中不知不觉地向消费者传递和渗透文化产品所内涵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人生理念等,从而具有广泛的外部性。优秀的文化产品,会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社会生活,启迪思想,丰富美感,解除疲劳,满足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三、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

(一)转变政府职能,由“办文化”到“管文化”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把对文化企业的具体的、微观的管理转到宏观管理上来,将经营权、人事权、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下放给企业,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政府将精力重点转移到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出台各项扶持措施,培育文化产业发展市场,对文化产业进行有效监管上来。同时,积极培育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文化中介组织,推进文化产业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文化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完善各项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对于刚刚起步的文化产业来说,函需予以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数额可暂安排每年一定额度,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并逐步实现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以实现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2.调整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对文化产业涉及到的税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包括:新办文化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公益性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参考文献:

[1]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董为民,国化外文产业现状、发展措施与经验[J].经济研究参考,2004(10).

[3]全国农村文化联合调研课题组.中国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与战略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财政文化论文篇3

一、中西财政理论关于财政主体的评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长期占主流地位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集中性的分配,财政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主导地位,国家在社会分配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公共需要论”则主张,财政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组织以及原始社会后期的农村公社也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当国家产生后国家成为财政分配的主体。就现代财政而言,各种财政学说关于财政分配主体的不同意见趋于统一(陈共,1994)。

西方财政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具有浓厚的公共经济论色彩,认为财政主体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政府”,是分析市场失效时涉及的“政府主体”(李炳鉴等,2005)。西方财政学论及财政主体使用的大体上是“政府”,而不是“国家”一词,仅从国家政权的一个部分即政府直接分配的角度来把握“财政”概念和分析财政问题。政府在市场中只是与企业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活动主体,公共经济受到私人资本的根本决定和约束监督(张馨,2004)。

改革开放后,西方财政理论的引进以及我国财政改革实践的深化,引发我国财政理论界的争鸣,对财政主体的认识出现融合的趋势。贾康主张,财政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权力中心。国家存续阶段,国家成为社会权力中心和财政主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内在变化。所谓公共财政是一个政府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导向(贾康等,2005)。广义财政在现象形态上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以社会性的权力中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包括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财政、国家出现之后的国家财政,以及将来国家消亡之后的公共权力中心的财政(蔡江南,1994)。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财政学教科书在涉及财政主体时,往往国家与政府交替使用,不加区分。

总体上看,财政主体作为财政理论的核心要件,是中西财政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国家”层次;西方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政府”层次,精于结构和运行分析。两者的融合,汲取西方关于财政运行层次的知识,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中国传统财政理论的本质论,对于解释大历史中的财政现象,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穿透力。

二、财政主体演进的特征

人类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最终决定财政的演进过程。财政主体随着人类分工广度和深度的变化而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财政主体的本质层次——公共权力中心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活动范围很小,人与人的联系主要限于氏族或部落内部,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混沌不明,分工不明显。由于人群范围小,朝夕相处,利益和文化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人际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特征。财政活动是零星的非日常性活动,财政主体是公众推举的、临时的、非专业化的公共权力中心。在具体运行中,原始财政活动决策或由“长老”主持,或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

人类分工促进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促使了国家的产生。这时,人类的联系超越了氏族和部落,以区域划分国民,人与人联系的广度不断扩大,国家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化,不仅出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工,也出现了生产和暴力的分工、物质产品生产与精神产品的分工。财政的主体“国家”在名义上是公共权力中心,履行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即所谓的“公家”;但其主要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及国家权力的萌芽与发展时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按照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划分,人类阶级社会先后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财政主体就本质层次而言,体现为“国家”,实质上代表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财政是“国家”实施阶级压迫的重要工具之一。人类历史上国家兴衰的演变,反映了各个时期的国家统治者在处理“一般社会职能与特殊统治职能”时,是否做到了“长期理性与即期理性的统一”,是否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共容利益”(曼瑟•奥尔森,2005),保持社会处于“正和博弈”状态。这时候的财政活动,体现了以君主为总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一般是被动地、间接地得到体现。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在实现一般社会职能方面,能力得到逐步提升,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度和对公共事物的参与度都有所增加。

(二)财政主体的运行层次——“公众一君主一公民”

历史演进中,财政主体运行层次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原始人类时期,公众直接参与是运行中的财政主体的突出特征。国家存续期间,财政主体表现为国家权力机构——政府。在王朝专制社会,政府的总代表是国王。在农业帝国时期,政府的总代表则是皇帝。这里为了简化的需要,将专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统称为“君主”。由于君主集立法、执法、司法权力于一身,独裁成为财政决策、执行的突出特征。在西欧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阶段,财政决策是奴隶主、农奴主阶级内部的事情。严格按照等级划分权力,在同一等级可能采取民主方式,君主是最后的裁夺者。在中国秦至清漫长的农业帝国时期,财政主体的执行代表——政府的主持人宰相,由开始时皇帝权力的制衡者,地位每况愈下,直至明清遭到废除,皇帝集国家财政最终代表权、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在共和制政府体制下,财政运行主体出现了新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分界渐趋明晰,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受到市场力量的制度化约束。二是财政活动参与者范围扩大。起初仅贵族和有产者有资格参与财政决策。随着时代变迁,财政参与者逐步扩大了范围。财政参与的方式可能通过公开表达意见的方式,也可能采取代议制选举政府的形式,甚至直选政府首脑或直接投票表决财政方案的方式。政府组成人员的身份等级制特征逐步淡化直至消除,社会阶层的等级固化现象减弱,不同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比以前更明显。

(三)小结

在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和“政府”是不同视角下的财政主体,分别反映了财政主体的本质层次和运行层次。财政主体的演进,与人类活动范围以及群体规模的扩大密切相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国家”这一财政主体具有阶级性特征的同时,其作为公共权力中心,维护全社会“共容利益”的能力和意识有所提升。从对财政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影响程度看,从原始社会开始,财政主体经历了公众一君主一公民的演进过程。“政府”作为国家产生后活动着的财政主体,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反映了财政实现“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程度,进而对国家兴衰产生巨大的决定作用。

三、中国财政学的发展需要深化对财政主体行为方式的研究

财政理论产生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曾盛行的“国家分配论”与当时计划体制运行方式相适应,对当时财政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财政理论在几百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演化中形成,和西方的经济社会运行具有很强的契合性和相容性。吸收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与西方财政理论的有益成分,发展我国的财政学理论,对处于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在吸收西方理论方面进展很快,在服务财政改革实践过程中承担了繁重的任务,在财政对象、财政方式、财政职能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大量的应用性对策。

(一)中国转型社会的实践特征。要求加强对财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发达国家的经验能够更便利地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和应用,以发挥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西方财政理论的成长,伴随着历经400多年市场经济的演化过程,与其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磨合,相容性很强。我国从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农业帝国社会、半殖民地社会、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多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变迁和转型频繁,财政制度也随之频繁变动。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次变迁都保留了部分原来的运行方式和观念,同时又吸收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部分制度和理念,两者的冲突与中国社会当时的需要纠结在一起,造成中国发展方式和理念投射在财政改革方面呈现出复杂性。

当前,我国面临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多重转型,对财政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复杂和更高的要求。财政事关治国安邦、强国富民。财政不但连接着政治与经济两大社会领域,同时也是国家政权活动的重要枢纽(王军,2006)。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财政称为“庶政之母”。公共财政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主体与财政经济社会需要的适应性程度,决定了财政效能的发挥程度。建设公共财政为契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深化对财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二)中国财政改革的实践,需要加强对财政主体的应用研究

财政文化论文篇4

⒊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加重了乡镇财政困难。目前在乡镇一级,基本是国、地两税均由条条统管,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而乡镇财政只负责征收农业二税和相关收入,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扯皮现象。另外,税务部门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指标出发,当年任务完成后不愿过多超收,以便为下年“留有余地”,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应征尽征,造成人为的收入流失。再有现在地方政府流行一种“财政收入才是硬政绩”的说法,各级领导关心财政收入是好事,但是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地方政府踏上了引税之路,随之带来的则是大幅度的引税返还和财政收入的虚假繁荣,不能提高财政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能力,抬高了税基,恶性循环,扰乱了税收秩序。

⒋高昂的招商引资成本,为乡镇财政雪上加霜。目前招商引资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直接与干部的升迁、考核挂钩,这就有了必须完成任务的压力,尤其是乡镇政府安排大批干部关门“停业”外出招商,形成了以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出让、税收的减免、变相的奖励为成本的招商,政府职能迷失,资源流失,财政收入落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无力偿还,进一步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⒌乡镇政府包揽过多经济管理职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兴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财政隐患。过去乡镇政府一是直接兴办企业,行政干预多,由于行情不准和一些基层企业干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企业亏损、停产直至破产,遗留了巨大的“包袱”,后来产权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受惑于甩“包袱”的良好愿望,“卖一送一”,慷国家之慨,将全部企业改制到位,这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就不说了,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假性改制,这些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包括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银行贷款等,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只留下一个空壳,但是这其中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如果改制到位或破产,都必须由财政直接负担,乡镇财政无能消化,就只能搞个假性改制了,完成上级任务,问题一天天往下拖;二是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巨大债务,乡镇企业特别是前几年行情不紧气,借去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但是合作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股民的股金,这是一笔“硬”帐,必须还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这又给乡镇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债务。

⒍乡镇财政预算越来越显“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这是乡镇财政预算“软化”的典型表现。这些在正常预算之外出台的支出政策,明显缺乏对乡镇预算应有的尊重。二是上级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在实施某项目时,往往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否则不予安排项目,而配套资金显然不会事先被纳入乡镇年初预算之内的,这些临时性、不得不开支的项目,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带来很大的冲击,也进一步降低了地方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三是乡镇自身财务管理松散,支出缺乏预算约束,缺乏监督,随意性强,机关运行成本逐年加大,人为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

⒎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就要配备政府的全套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越突出,因为这些地区就业机会少,收入普遍较低,进入政府机构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乡镇或迫于上级的压力,或处于“善良”的愿望,用“足”编制,将原先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想办法捧上“铁饭碗”,致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精减越减越多。

以上种种原因致使乡镇财政空前困难,债务累积,有限的财政资金疲于应付,形成了财政困难的局势,影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增加了整个财政的风险,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革,转变职能,化解财政困难。

一、推广乡财县管。“乡财县管”,乡镇财政的“三权”不变,即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借鉴安徽基层财政困境突围的成功经验,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管住乡镇乱收费、管住乡镇乱花钱、管住乡镇乱进人、管住乡镇乱举债。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特别是,在教师工资上划后,乡镇财政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财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种适应乡镇政府职能扩张需要的功能完整的一级财政了。

二、转变思想,回归乡镇政府职能

⒈转变传统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树立财源经济建设思路以财源经济的建设为思路是解决财政发展困难的必然选择。发展民营企业是乡镇财政走向良性循环的基础。乡镇政府要转变传统思想,以培植财源为取向,以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为核心,用足用活财税政策,如信息技术支持、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支农资金投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对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以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为目标,努力摆正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强化征管中实现财源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积极推动财源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均衡协调发展。

推行政府统一组织,财税多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复合型税收稽查模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堵塞跑冒滴漏。在目前财库行没有联网的情况下,就地取材,财政人员要转变观念,进厂入户,了解和掌握本地税源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

⒉合理划分职能,理顺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

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公共品和服务包括公共安全、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医疗、文化及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乡镇政府应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防洪灌溉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上级政府则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并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提供部分资金。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可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政府来完成这些工作。

⒊退出竞争领域,调整乡镇财政的职能范围

乡镇财政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乡镇财政资金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不再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支付变相的奖励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收入

、提高乡镇的税收分成,减少上缴。乡镇一级,农业税在即被最终取消的情况下,没有了主体税种支撑大局,为了保证乡镇政府能较好地履行各项职能,上级政府要正视乡镇一级的困难,通过减少自然增长的上缴和财税收入增长的集中来增强乡镇的财政实力。

⒉下放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从中央到地方应尽可能地将共享收入逐级下放。从某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实行了共享后,大税种已全部共享,今后不宜继续扩大范围,使地方有更加稳定的税源,切实稳固地贯彻分税制。

四、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有相当一批乡镇处于财政入不敷出、缺口逐年拉大、困难重重,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共部门的主要职责仍应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基本公共品的提供。乡镇政府若无财力完成上述任务,社会发展就会受阻,因此在目前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

财政文化论文篇5

正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与违约风险之间存在正相关,故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内部价格水平的稳定是获得金融实际利率高增长而又不至于引起严重金融恐慌和崩溃等过度风险的一个必要条件(麦金农,1997)。此外,利率自由化改革将会加剧发展中国家金融同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使得金融部门的赢利空间缩小和竞争成本上升,由此会引发银行部门的不良资产的比例和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加剧,再加之金融监管改革滞后或放松和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存在,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出现严重的银行过度放贷和企业过度借款的现象,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脆弱性,诱发了银行危机(McKinnon&Pill,1996、1998)。

(二)财政稳定与资本项目的开放

麦金农(1997)指出,在宏观经济不定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须实行有效的汇率管理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以确保政府增加税收、维持经济稳定。如果政府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下放开资本项目控制,必然将会产生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和货币替代问题,使得通货膨胀税的税基缩减和通货膨胀率的相应提高,从而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故而主张资本项目开放是经济市场化的最后一步。

货币危机理论认为,在固定汇率制下,当一国宏观经济不稳定时,资本项目的开放将会使其货币受到国际游资的攻击,引发货币危机。货币危机理论的第一代模型(Krugman,1979)认为,由于发生危机国家政府所奉行的赤字或宽松货币政策使得信贷规模以一定的速度扩张,故而导致经常项目的赤字,由此而引发政府国际储备的流失,当国际储备减少到某一个最低水平时,投机者必将对其货币发生攻击,从而造成其汇率体系的崩溃。因此,货币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固定汇率政策和赤字融资政策之间内在的不一致性,而流动性困难、集体行动、羊群行为以及道德风险等诸多问题在金融市场中的存在,则会进一步加剧和恶化货币危机。

货币危机理论是从国际资本流动角度揭示了金融自由化改革中货币危机的成因,而货币替论则从资产替代角度揭示了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资本项目的开放则会引发严重的货币替代现象,同样也会引发货币危机。货币替代是指在开放经济和货币可兑换条件下,由于本币贬值使本国居民对本币失去信心,从而产生本币的货币职能部分或全部被外国货币所替代的现象。拉丁美洲、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在其金融自由化历程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货币替代现象,尤其以拉丁美洲国家的"美元化"现象最为典型。货币替代不仅使得这些国家的汇率出现频繁的波动和通货膨胀现象的加剧,同时也严重地削弱了这些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由于货币实际收益率等于名义利率减通货膨胀率,故而汇率水平高低则取决于两国的货币供给、名义利率差异和通货膨胀率差异。若两国货币的名义利率不变,那么两国通货膨胀率的差异将决定汇率水平的变化,故而可以将两国通货膨胀率差异视为汇率的预期变化,因此,财政不稳定和高的通货膨胀率所引发的严重的货币替代则会加剧汇率不稳定。其次,货币替代将使一国货币量变得难以估计,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试图通过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国内的投资与消费需求,经济主体的预期通胀率将会上升,故而会立即将部分增加的货币余额转换为币值稳定的外币,货币替代必将削弱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力。第三,在通货膨胀期间,由于外币资产的存在提供了一种高效廉价的逃税方法,货币替代的存在将会降低国内居民本币的需求量,使得通货膨胀税的税基减少。若要弥补因货币替代所导致通胀税收入的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通货膨胀率。由此可知,两者博弈的最终结果是货币替代进一步加剧了一国通货膨胀率水平及其发生的频率。

二、中国财政现状及其稳定性状况分析

(一)中国的财政现状

中国的税收制度历经了多次重要变革,总的来看,自1994年之后,中国财政状况有所好转,彻底遏制了1994年以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跌的不利局面,基本实现了"两个比重"同时提高的1994年税制改革目标,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由1993年的12.56%和22.0%回升到1999年13.97%和51.1%(见表1和表2)。但自1994以来,中国财政支出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故而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同样保持上升的态势(见表1),结果导致了财政赤字逐年扩大,尤其是近几年,速度之快是改革以来从所未有的。在1978~1999年期间,财政赤字的年均增速为299.22亿元/年;而在1994~1999年期间,财政赤字的年均增速822.31亿元/年,为1978~1999年的年均增速的2.75倍。为了考察中国财政赤字快速增加的源头以及中国财政增长的原因,笔者在此将财政赤字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进行了分解,同时考察了财政债务收入分别占财政收入和GDP的比重。

第一,在1994年之后,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止跌回升。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1994分税制改革的结果,但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的背后却是财政债务收入和国内债务收入的急剧攀高(见图1)。可见,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4年之后回升主要的支撑是财政的债务收入增加和非税收收入的增加。据统计,在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国内债务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18%、10.35%和4.14%;1994年三者分别为11.16%、22.52%和19.71%,1999年三者分别是13.97%、32.46%和32.35%(注:由于中国当前的财政收入统计中不包括财政的债务收入,因此中国的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国内债务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比国际同类比重高。)。

资料来源: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下文表格中未注明资料出处的皆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第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1994年之后出现了明显的好转,始终在50%左右,彻底改变了1994年以前那种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中央财力不足的不利局面,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加强。但中央财力状况好转主要由财政债务收入的增加支撑,而不是税收收入增加的结果(注:虽然中国当前财政收入统计中不包括财政的债务收入,但财政的债务收入使得中央财政支出有了重要而可靠的来源,故而使其收支状况得以改善。)。因为中国地方政府至今尚没有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权,故而国债收入自然而然就构成中央财政收入,并成为其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国金融机构为什么会出现日渐扩大的、正的存贷差以及中国近年来的货币政策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所在。由于国债实际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低风险性,在当前国企效益普遍不理想而银行贷款责任约束机制加强的前情形下,银行部门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债主要持有者之一,故而在银行存贷差加大的背后,则是银行部门的有价证券资产的增加。据统计,1995年,金融机构购买债券余额为3064.2亿元,到了1999年,金融机构有价证券和投资的余额为12505.8亿元,为1995年的4.08倍。可见,中国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应该如何协调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一直认为,赤字财政政策就如同运动员所服用的"兴奋剂",拉动经济增长的成效固然显著,但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否则,财政赤字货币化和"滞涨"现象的发生必将是难以避免。

第三,在1994年之后,中央财政不仅有效地遏制了逆差,而且顺差逐年扩大,由1994年1152.07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696.88亿元。但是地方财政却在1994年之后赤字骤然上升且逐年攀高,由1994年的-1726.59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3440.47亿元,中国财政赤字也在最近几年快速增长。可见,中国财政赤字的主要源头是地方财政而非中央财政。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中央政府拥有债券发行权而地方没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中央财政收入1994年以来所占的比重始终在50%左右,而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自1978年改革以来却逐年下降,1994年以来一直徘徊在30%左右;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以来已经降至50%左右,但是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是逐年上升,1994以来一直徘徊在70%左右,这种显著的不对称已经使得许多地方政府财政尤其是乡级财政处境极度困难,出现严重赤字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国财政稳定性分析

财政稳定这一概念包含3重含义:(1)政府如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政府财政处于稳定状态;(2)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却能通过发行国债为赤字财政融资,则政府财政依然可以说处于稳定状态;(3)如果在经济中存在一种机制,当财政脱离稳定状态之后,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是财政状况恢复或趋于稳定状态,则政府的财政状况也可以说是稳定的(余永定,2000)。可见,财政稳定的核心内涵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不需要通过货币的财政发行而能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首先,中国财政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尽管1994年之后中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中国的财政赤字状况明显恶化。财政赤字增长过快的原因主要是地方财政收支状况恶化所致,这说明中国当前的分税制的财政制度与现行的5级政府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的不协调,突出地表现为各级政府的事权与其财权存在显著的不对称性。其次,中国政府的行政支出费用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近几年在精简机构、节俭开支的改革力度加大的情形下,政府的行政支出费用却一直在12.50%徘徊,始终处于中国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这表明中国政府近年来的精简机构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功。第三,从债务依存度来看,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中国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一直都比较低,从没有超过20%,并且大部分年度的债务依存度都在15%以下。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债务依存度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快速上升,近两年已经达到30%左右,这一方面表明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提高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分税制改革是否成功现在还不能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赤字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主导。如果债务依存度过高,最不利的影响则是可能诱发利息率的提高,从而抑制经济增长。如果政府不想提高债务依存度,同时还寄希望利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那么,政府只能降低国债的发行利率和提高平均税率,而平均税率的提高则会抑制企业与居民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从而抵消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由此可见,债务依存度的提高,则会迫使政府为增加自主性支出而过度举债。第四,再从偿债率来看,中国的偿债率自1994年以来,同样也是居高不下,近两年已经超过了30%.偿债率升高则意味着在既定财政支出条件下国家的自主性支出减少,如果政府要增加自主性支出,在既定的税制条件下,举债可能是其最佳的选择。这也就是说,偿债率越高,政府增加发行国债的压力也就越大,财政赤字状况也将会更加恶化,最终可能将导致财政赤字货币发行。据中国财政部长项怀诚的2002年的财政预算报告,2002年中国预算赤字将高达3098亿元,相比2001年的2598亿元将增长19.24%,超过GDP的3%,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后第一次逾越国际公认的赤字警戒线。

注:债务依存度是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支出的百分比;负债率是财政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百分比;偿债率是财政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占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注:通常情况下,依赖度是指在一国的中央财政预算中,国债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偿债率是指在财政收入中用于支付国债利息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于中国财政债务收入不仅来自国债收入,同时还包括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因此,本文中债务收入不仅仅包括国债收入,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债务收入。)。

尽管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所上升(注:据统计,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1998年为14.2%,1999年为15.9%,2000年为17%,2001年增加到22.2%.),但是目前中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16%,低于发展中国家25%左右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40%左右的平均水平。同时,中国财政尚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尤其在当前经济紧缩的形势下,中国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增加举债的压力,中国财政赤字存在着进一步恶化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在1998~2001年期间,中国财政支出增长率平均为20%左右,但是在这一期间中国GDP的增长一直是一位数。以20%左右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和超过高速增长的财政赤字来支持7%左右的总需求增长率,这是否是一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值得人们深思!如果再考虑到政府需承担的银行国有不良资产、社保资金等隐性负债,中国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可见,实现财政稳定是金融市场化改革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中国现行财政条件下的金融稳定性分析

(一)中国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的相关性分析

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尽管中国的GNP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但是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并且除个别年份之外,绝大多数年份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财政赤字,财政赤字呈逐年扩大之态势(见图2)。据统计,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31.24%降至1999年的13.97%;而财政赤字却由1978年的-356.35亿元快速增至1999年的-1743.59亿元。

前文已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赤字的货币化,在中国是否也存在财政赤字货币化?是否会引发通货膨胀?为此,我们在此以货币供给量()作为因变量,以财政赤字(DF)作为自变量,对1978~1999年期间的财政赤字(DF)与货币供给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线性回归检验,结果如方程1和图3所示:

由方程1和图3可知,中国货币供给量()与财政赤字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这意味着财政赤字每增加1亿元,中国货币供给量就会相应地增加30.95亿元,可见,中国存在较为严重的财政赤字货币化问题。但是,中国在财政赤字和货币供给量"双增"的情况下,中国的零售物价指数并没有随之出现上涨的趋势,反而呈现出下滑的态势(见图2),中国的物价水平与财政赤字、货币供给量()之间并没有出现理论上那种相关性,麦金农(1997)将中国在财政下降的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的现象称为"中国之谜".麦金农(1997)认为,中国之所以能够做到在财政下降的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稳定,最重要的是拥有可以控制的国家银行体系,中国政府通过国家银行体系向非银行公众借入公开的或隐蔽的债务弥补财政赤字,实现了非通胀融资。但是"中国政府不可能无限期地依赖于如此严重的借款,因为居民已经不再是''''低货币化的''''了,并且中国的/GNP也不可能会升到无限高"."当居民流动资产与收入的比例过了高峰,甚至在这之前,如果国有部门继续借入,就可能发生金融危机"."解决的办法在经济上是很明显的,……,中央政府必须很快建立一个能够直接对所有工业——中央的、地方的和私人的——以及农业部门征税的内部税收机构"(麦金农,1997)。

由此可见,在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逐年递减而财政赤字又逐年高速攀升之际,实行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必将会使得潜在的通货膨胀危机显现化,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从阿根廷、墨西哥、智利等国家金融自由化实践就可略知一二。中国若在如此财政背景之下进行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改革,高通胀率、高利率、日益扩大的财政赤字、日趋沉重的政府债务利息负担以及政府向银行体系强制融资等问题也就难免。因此,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财政收支均衡,否则,以利率市场化为突破口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只会让我们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二)中国资本外逃与货币替代状况

伴随着中国经济和中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外币需求以及外币资产的持有量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增加。尽管中国目前对资本项目仍然实施严格的管制,隔绝了中国与国际资本之间的自由流动,使得中国可以成功避免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直接冲击。但是不可否认,中国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现象。

自1992年,中国资本国际化的进程明显加快,流入中国的国外资本平均每年以28.9%的速度增长,至1997年底,中国累计利用外资3479.4亿美元,其中,国际直接投资2201.8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吸引外资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课题组,1999)。大量的资本流入,不仅可以弥补中国国内资本的不足,同时也带来了国外的先进的技术、知识、管理和制度,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在流入中国的国际资本不断增加的同时,中国资本外逃现象也比较严重,据估计,在1992~1996年期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为875.3亿美元,平均每年为175亿美元(李扬,1998);在1994~1998年期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为1966亿美元,平均每年为393亿美元(俞乔,1999)。在中国的"外资内流"和"内资外流"这一似乎矛盾的现象之背后,则是中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内在缺陷的外在表现。"内资外流"的一部分原因是有贬值预期和投资信心动摇所致。自1995年之后,中国经济开始处于周期性下滑阶段,1997年之后,通货紧缩趋势加剧,财政赤字扩大,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从而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其预期;另一方面,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受冲击的国家的汇率开始大幅度贬值,而中国政府对外承诺人民币不贬值,人民币名义汇率基本保持不变,这反而加重投资者的顾虑,贬值预期也随之加重与扩散。两种因素相互作用,最终导致和加速了国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流出。据宋文兵(1999)测算,在1997年,中国资本外逃总额达到474.41亿美元,超过同期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的国际资本(当年为453亿美元)。此外,中国还存在大量的"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宋文兵,1999),这种资本外逃原因是由于内外资所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同所致,通过"迂回投资"方式以获得外资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当然,也不可否认,非法收入的资本外逃也是造成中国"内资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中国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货币替代现象。据统计,截至2001年末,中国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348.8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2%,全年各项存款累计比上年增加61.2亿美元。企业外汇存款余额为452.9亿美元;其中,企业活期外汇存款为157.9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8.3亿美元,同比多增15.4亿美元。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余额为815.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1.8%,全年累计新增82.4亿美元;其中,定期外汇储蓄存款余额为739.1亿美元,占全部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为90.6%,比上年末增加52.6亿美元。尽管F/D指标和F/指标均显示中国的货币替代程度整体水平较低(F/D≤14%,F/≤7%)(王国松、张鹏,2001),但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人民币的币值稳定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顾虑,中国的货币替代不是以狭义货币间替代为主,而是以准货币间替代为主,即存款货币之间替代。由此可推知,外币替代本币的职能,在中国境内主要是贮藏职能的替代而非交易媒介职能替代,这说明形成中国货币替代的主要原因还是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汇率风险是中国外币资产需求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可能导致通货膨胀、本币的频繁贬值以及对本币的需求下降都将引起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的发生,因此,防止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消除或降低通货膨胀、维系宏观经济稳定和提高本国货币的实际收益率,使得公众对持有本国货币的信心增强。由此可见,中国应当采取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使通货膨胀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提高人民币的实际收益率和较为稳定的真实汇率,将有助于改善公众对人民币币值的预期,以此削弱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的动力,这对于防止可能产生的严重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将起到积极的防治作用。

四、实现中国财政稳定的对策与建议

由前文已经指出,实现财政稳定是中国今后经济进一步开放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虽然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由于当时的改革重点是通过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和财权的范围以达到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目标,未能深入而及时地界定省(市)级政府与其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因而导致现行省(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地方财政出现严重困难。正是由于财政制度缺陷使得中国财政出现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消除这种集权政体与分权经济体制的矛盾,方可实现财政稳定。

(一)实行制度创新,重新界定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政府集中财权是实现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为常用的办法,符合中央政府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但是,在中国,这种自下而上的集中财权模式却被地方各级政府广泛地采用,使得财政资金层层向上级政府集中,而与此不对称的是,基本事权却反向移动,层层向下转移,从而造成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高度不对称,尤其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地方性公共产品理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提供,同时现行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还需要承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义务",使得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事权上呈现出高度的刚性,没有任何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在财权方面,由于财权集中的层层集中,而地方各级政府又不具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立法征税的权力,现行的分税制又没有确定省(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独享的税基,使得其财政收入失去稳定而可靠的收入来源,从而出现了无相应财权支撑的刚性事权,地方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困难必然是不可避免。由此可见,要解决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这种处境,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重新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相应而必要的税种选择、税率调整、立法收税以及发行地方债券的财权,使得各级政府的事权必须有相应的稳定而可靠的财权作支撑;其次,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分级层次。目前中国政府的5级层次已经造成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政府行政支出逐年攀升的弊端,因此,适当地缩减政府层次,精简政府机构,不仅又有利于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实施,使得财政分级层次与政府分级层次相对应,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和财政支出的效用。

(二)加速税制改革,严肃税收纪律,提高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自1985年之后,中国税收收入占总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1985年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为97.43%,1994年降到80.16%,1999年已经降到70.47%;而与此同时,财政的债务收入占总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由1985年的4.29%,上升到1994年的18.38%,再上升到1999年的24.51%(见图4)。

造成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减少的原因较多:一是近年来,中央在保持税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先后出台了减征、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降低关税税率、减免农业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政策,并且继续清理取消了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二是由于经济紧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效益有所下降;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寻租"行为及其自身素质低下等原因所导致企业与个人的偷税、逃税、避税等现象严重,这一点从中国实施的"金税工程"和"金关工程"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中可见一斑;四是中国现行的支付体系不发达、公众偏爱现金支付以及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税收收入尤其是所得税收入的大量流失。由此可见,要提高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一方面要大力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依法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坚决打击偷税、漏税、逃税和非法避税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扩大税基,同时加快税制改革,对某些已经不合时宜的税种和收率进行重新调整与修改,扩大税基,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所应享受的税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在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征管力度,在税负的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下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图4中国税收入与财政债务收入对总的财政收入的贡献度(注:这里"总的财政收入"等于现行统计上的财政收入与财政债务两者之和。)

(三)转变观念,理性认识积极财政的扩张效应

由前文分析可知,中国的财政赤字和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尚在安全线以内,截止到2001年底,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为2.7%,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为16.3%.从上述指标来看,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尚有一定空间。但是,中国目前的经济紧缩并非简单的需求不足所导致的,而是一种经济结构不协调和各种有关居民的收入、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改革政策在短期内同时出台共同作用的结果,故而那种寄希望于依靠积极的财政政策解决当前的经济紧缩问题是不可行。首先,在既定的社会积累资金不变的条件下,政府举债的增加则意味着社会公众可支配的积累资金减少,财政的"挤出效应"是必然的。其次,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政府的资金使用效率远远低于社会公众的资金使用效率,这已为学术界的共识。第三,中国已经加入WTO,降低关税已经成为必然,这意味着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有所减缓。目前中国的债务依存度和财政赤字率都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将增加政府的还本付息的债务负担,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自主性支出的减少。如果政府希望能够保持原有的自主性支出水平,其最终的结果正如前分析所指出的那样,举债规模日趋扩大、财政赤字也日趋恶化,财政赤字货币化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中国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十分推崇的积极财政政策,这种对积极财政政策"情有独钟"的过度偏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立不住脚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货币化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中国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十分推崇的积极财政政策,这种对积极财政政策"情有独钟"的过度偏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立不住脚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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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转载于青木昌彦等《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13)王国松:《中国的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经济研究》,2001第6期。

(14)王国松、张鹏:《货币替论及中国货币替代问题的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财政文化论文篇6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着年均8%的增长率,特别是2003年以来的近五年间,中国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了10.6%。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落后状况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依靠要素的高投入(包括矿产资源、人力资源)驱动,而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偏低;资源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威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和国家审时度势,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这就要求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得到有效的转变。鉴于宏观经济政策在引导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二、财政支出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其中不仅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包括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等)、运行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城市化程度、工业化水平以及现代化进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突出经济领域中“数量”的变化,更强调和追求经济运行中“质量”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对我国而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需要微观主体调整要素配置方式,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也需要宏观政策给予协调配合。其中,财政政策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促进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对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至关重要。

财政支出具有拉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现有研究表明,增加政府支出能够扩大社会总需求,提高现有资本存量和生产能力利用,提高利润率,进而拉动经济增长。而财政支出结构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结构和质量。财政支出结构是指财政支出总额中各类支出的组合以及各类支出在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称“财政支出构成”。简单来说,财政支出结构是各类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从社会资源的配置角度来说,财政支出结构直接关系到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程度,从而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可能比财政支出规模的影响更大。不仅如此,一国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及其变化,表明了该国政府正在履行的重点职能以及变化趋势。

三、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朝着市场经济体制方向调整和优化,合理化和有效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没有完全跳出传统计划经济财政支出结构的基本框架,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1、财政支出偏向工业导致三次产业结构的失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工业本位思想在很多地方十分严重,很多省、市都提出“工业立省(市)”的口号,财政支出偏向重化工业,削弱了对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支持。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经济增长,一再减少对农业投入,使全国财政农业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由1978年的历史最高点13.43%逐年下降至目前的8.07%。这一方面导致三次产业结构的失衡,特别是服务业比重依然偏低;另一方面由于工业发展带来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

2、教育和医疗卫生投入不足制约人力资本提升

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尤其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大幅度增加了财政性教育投入,推动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快速发展。但是,投入不足,投入水平较低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2007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为3.32%,这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5.1%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的平均水平,也达不到我国政府早在1993年下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在20世纪末实现4%的目标。而且,教育投入结构也不合理,突出表现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经费保障水平不高;对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保障薄弱;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在区域间、城乡间、校际间、群体间严重不均衡;各级学校的负债问题严重。

四、优化财政支出的政策建议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而且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在规模一定的约束下,急需对财政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

1、加大对农业和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只有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等各种手段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增强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消费能力,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财政支出中,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的投入占据了相当的份额。为了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实力,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应加大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力度,通过立法保证国家对农业科技投入的逐年增加,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

此外,还要采取措施对支持生产业发展。例如对产业园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对生产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服务项目的推介会和交易会,给予参展展位费用补贴等。

2、加大对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科学教育事业属于准公共产品,它以广泛的外部效应影响着国家技术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财政支出必须向科技发展倾斜,才能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增长。在科学研究方面,基础性研究关系到国家安全与长远发展的科学研究,由于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或存在较大的风险和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国家财政应在财力上完全予以支持。当前,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口径提高公共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二是完善教育财政管理,应建立明确的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分级管理和财政负担制度,在各级政府教育事权财权难以对称的条件下,建立规范的政府间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应加大省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责任和力度。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和教育财政预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政府教育财政的有效监督,关键是包括公共教育收支在内的财政预算收支应公开化、透明化。

医疗卫生供给水平的提高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GDP的增长相适应,其适度的标准是既保证人们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又不致过度消费有限的资源。当前,要加大对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大幅度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覆盖范围,建立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居民三方资金分担机制。

【参考文献】

[1]华国庆、龚婷婷、史山山: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财税法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9(1).

[2]韩晓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探析[J].财政研究,2008(10).

财政文化论文篇7

在中国的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财政金融政策是重要的支持政策。本文基于DEA的Malmquist指数方法,采用中国的省际面板数据,测度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的效率,分析其中不足和问题根源。

(一)测度方法

采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指数法对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的效率进行测度。DEA方法由Charnes等(1978)提出[1],该方法利用数学规划和统计数据确定最优的生产前沿,并通过比较决策单元(DMU,DecisionMakingU-nits)偏离生产前沿的程度来评价它们的相对有效性。基于DEA的Malmquist指数可作为效率指数(Caves等,1982)[2],用来表示从t期到t+1期的整体生产效率变动情况。若Malmquist指数大于1,则说明生产效率呈现上升的趋势,若Malmquist指数小于1,则说明生产效率呈现下降的趋势,Malmquist指数等于1,则说明生产效率没有变化。作为非参数方法,基于DEA的Malmquist指数法测度效率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不需要假设具体的生产函数形式,避免由于错误的模型假设而导致实证结论出现偏差;(2)可以用来评价多投入和多产出的综合效率问题,避免了指标的单一性;(3)不需要对投入和产出的指标变量进行单位变换处理,决策单元的最优效率指标与投入指标值及产出指标值的量纲选取无关;(4)无须任何权重假设,而以决策单元输入输出的实际数据求得最优权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DEA方法有多种形式,但总的来说,根据对规模报酬是否可变的假设,可以分为CCR模型和BCC模型两大类:前者假设规模报酬不变,而后者假设规模报酬可变。另外,DEA分为投入导向模型和产出导向模型。投入导向模型要求在不增加产出的情况下,使得投入最小化;而产出导向模型则是计算在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使产出最大化。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二者计算出来的技术效率值是相同的,而在规模报酬可变的情况下,二者计算出的效率值一般不相同。考虑到本文研究的是财政金融政策在推进城镇化方面的效率,其目标是在财政金融政策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协调资金分配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来推进城镇化,因此本文使用产出导向型的DEA模型。同时考虑到规模报酬不变的假定十分苛刻,本文使用产出导向的BCC模型作为基本的DEA模型。基于BCC模型的Malmquist指数法,不仅能够对同一时期的效率进行分析,而且能够分析不同时期之间,决策单元的效率变化情况。

(二)投入、产出变量和数据

首先来考察投入变量———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按照通常的做法,财政政策用政府一般预算支出占GDP的比重来度量;对于金融政策的度量,我们借鉴Arestis等(2001)的做法,采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占GDP的比重来测度。我们再来看产出变量———城镇化水平。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集中和城市空间扩展的复合过程。城镇人口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地区的人口城镇化程度,城市建成区面积可以衡量该地区的空间城镇化程度,因此采用城镇人口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即城市人口密度来综合反映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也可反映出该地区城镇化发展的健康程度。根据该指标含义,当一个地区的城市人口密度下降时,说明该地区的人口城镇化滞后于空间城镇化,这并不是健康有序的城镇化。图2直观地描绘了2004—2012年城市人口密度的变化趋势。自2004年以来,城市人口密度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趋势,这反映了城市化进程中存在人口城镇化滞后于空间城镇化的现象,暴露出城镇化进程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的实证研究采用中国的省际面板数据,横截面共包括中国大陆的31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以下简称省)。21世纪后,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城镇化提速迹象,基于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得性原则,笔者最终选择了2004—201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各变量的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具体如表1所示。基于DEA的Malmquist指数方法,图2报告了利用DEAP程序,得到的2005-2011年中国31个省份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效率指数。测算结果表明,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大部分年份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效率小于1,说明支持效率呈下滑态势,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财政金融政策并没有很好地支持城镇化建设,这极有可能与财政金融政策偏向于空间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有关。而且,从演化趋势来看,这种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效率下降的迹象在近期比样本初期表现得更为明显。表2给出了2005—2011年中国各省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的Malmquist指数测算数据。从Malmquist指数来看,没有任何省份在7年内效率连续上升(Malmquist指数大于1),大部分年份各省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效率都出现了下降。特别在2009年最为严重,在该年只有3个省份(天津、上海和山东)的Malmquist指数大于1,其他28个省份的Malmquist指数都小于1,说明这一年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城镇化效率下降最为明显。实证结果表明,大多数省份在利用财政金融政策推进城镇化效率方面没有提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这与目前地方政府“唯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紧密相关,在中国地方官员“锦标赛模式”的晋升体制下,地方官员往往以GDP指标代替居民的偏好,上级领导也乐意用GDP这个简单可测的指标来评判下级官员的晋升资格。因此,GDP增长成了地方官员的首要目标,也是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的导向,从而导致财政金融政策偏向GDP,忽视民生和社会福利。特别是中国当前的土地财政收入已占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相当高的比重,使中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产生很强的依赖性。土地财政收入的形成直接带动了空间城镇化,而受现行地方官员考核机制制约的土地财政支出结构又造成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空间城镇化,消极应对人口城镇化。在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空间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产生了城镇化过程中的诸多矛。

财政文化论文篇8

(三)公共服务的覆盖面窄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地方财政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在发展过程中昆明市政府更加注重于经济的发展,追求昆明市在经济发展上的高速增长,而对居民的医疗、社会保险、文化建设等经济效益产出不明显的公共产品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昆明市的经济长期以来保持着一定速度的增长,对公共服务的投入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也造成了公共服务覆盖窄的局面,大量高效优质的文化、发达科技、医疗卫生等资源主要集中在昆明市区,导致了市区与农村地区之间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差距扩大。

(四)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于长期的二元制社会体系的发展,城乡发展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城镇居民的收入长期高于农村地区,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使得人才及各种资源不断向城镇集中,导致城乡的经济水平及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城镇资源的集中及经济的快步发展,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农村人口的大量进入增加了昆明市生产生活的压力,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承载加大,不利于城镇化的进一步建设。

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完善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对现有的财税政策进行深入的改革与优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保障机制。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应经一部改革,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健全补偿的机制,避免出现高价征地与低价征地同时存在的现象。同时,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及创业提供政府支持。基于昆明市情,应将失地农民及农民工纳入管理范畴,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给予独立的核算与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监督,为失地农民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增加可支配财政资金,为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地方财政的增加对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其职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城市财政为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使其满足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城镇化建设中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匹配经济的发展。昆明市政府应满足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不违背中央政策的情况下,合理增加政府的可调配财政资金,充分保证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确定市一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改革现行不匹配经济体系的财税政策,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财税政策。

(三)促进昆明市城乡居民福利水平的公平化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以此来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实现昆明市城乡一体的福利政策,提高昆明市城乡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首先,提高失地农民及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使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政策;为失地农民及农民工的就业及创业提供政府支持。其次,提高“三农”的支持力度,增加农民的财政补贴,使其留在农村以发展农村的经济,不能为了实现城镇化而放弃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再次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转移农村的劳动力以提供就业机会是完善城乡就业一体化的核心。昆明市应深化“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全方位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及职业素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转,建立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的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村居民创造更丰富的就业机会以及适合的岗位。加快建立完善的城乡就业服务机制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就业信息的共享机制,促进城乡就业网络信息的建立;政府要大力支持与发展全方位的农民教育及就业的培训工作,提供农民的素质与服务水平。建立建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障机制,为农民的劳动及生活提供保障;对税费的减免、社会保障的补贴进一步落实,同时鼓励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在学到先进的技术后回农村进行创业,促进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的共同发展。

财政文化论文篇9

财政主体、对象、目的、方式是财政基础理论的四个要件。在解放后关于财政本质的争论中,财政主体是重要指向之一。20世纪90年代,经过“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公共需要论”的激烈论战,理论界对于财政主体没有形成基本共识。近年来,应对经济体制与社会转型的挑战,财政理论界对西方财政理论进行了引进,开展了大量的对策研究。但立足中国传统与现实,从制度演化角度,对财政主体的决策、执行过程开展动态研究依然较少,导致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弱化。为增强财政对策研究的针对性,有必要从财政主体这一财政理论基本要件入手,就制度环境变化对财政主体行为方式的影响开展研究。

一、中西财政理论关于财政主体的评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长期占主流地位的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集中性的分配,财政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主导地位,国家在社会分配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公共需要论”则主张,财政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组织以及原始社会后期的农村公社也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当国家产生后国家成为财政分配的主体。就现代财政而言,各种财政学说关于财政分配主体的不同意见趋于统一(陈共,1994)。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财政理论注重对财政本质的研究,强调财政主体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国家分配论”以暴力工具论为基础,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财政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之一。统治阶级控制着国家的权力,与被统治阶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抽象物,政府是执行国家意志的载体。国家开展财政活动时,总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中心。即使受到制约,制约的力量也只是来自于统治阶级内部,来自社会大众的制约力量往往是被动的、间接的、滞后的。“社会公共需要论”虽然强调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目的性,但也认同阶级社会中财政活动被统治阶级所主导,对于社会公共需要如何才能得到反映和保证没有过多阐述。

西方财政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具有浓厚的公共经济论色彩,认为财政主体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政府”,是分析市场失效时涉及的“政府主体”(李炳鉴等,2005)。西方财政学论及财政主体使用的大体上是“政府”,而不是“国家”一词,仅从国家政权的一个部分即政府直接分配的角度来把握“财政”概念和分析财政问题。政府在市场中只是与企业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活动主体,公共经济受到私人资本的根本决定和约束监督(张馨,2004)。西方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的研究已不限于总体上的政府,而是运用方法论中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选民、利益集团、官僚行为等影响政府决策的结构性因素人手,剖析具体财政项目决策过程。西方财政理论产生于市场经济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经历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阶段,牢固树立了市场优先原则,着力于为弥补市场不足服务。作为财政主体的政府,是和企业、个人处于同等地位的法人,其强制性权力使用受到严格制约。对财政范围的研究中形成的公共产品论,为政府“有限”干预构造了一个界线。社会抉择论从财政决策视角,对代议制民主下的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致力于提高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后,西方财政理论的引进以及我国财政改革实践的深化,引发我国财政理论界的争鸣,对财政主体的认识出现融合的趋势。贾康主张,财政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权力中心。国家存续阶段,国家成为社会权力中心和财政主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内在变化。所谓公共财政是一个政府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导向(贾康等,2005)。广义财政在现象形态上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以社会性的权力中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包括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财政、国家出现之后的国家财政,以及将来国家消亡之后的公共权力中心的财政(蔡江南,1994)。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财政学教科书在涉及财政主体时,往往国家与政府交替使用,不加区分。

总体上看,财政主体作为财政理论的核心要件,是中西财政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国家”层次;西方财政理论对财政主体定位在“政府”层次,精于结构和运行分析。两者的融合,汲取西方关于财政运行层次的知识,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中国传统财政理论的本质论,对于解释大历史中的财政现象,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穿透力。特别是对经历了漫长的农业帝国社会。后,在短短100多年的时间里,从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我国而言,如果能从财政史角度发掘出有用价值,将对走好“财政转型”之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西方财政理论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相匹配,对于财政在市场经济各个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应发挥的作用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于我国建立和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财政主体演进的特征

人类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最终决定财政的演进过程。财政主体随着人类分工广度和深度的变化而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财政主体的本质层次——公共权力中心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活动范围很小,人与人的联系主要限于氏族或部落内部,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混沌不明,分工不明显。由于人群范围小,朝夕相处,利益和文化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人际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特征。财政活动是零星的非日常性活动,财政主体是公众推举的、临时的、非专业化的公共权力中心。在具体运行中,原始财政活动决策或由“长老”主持,或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

人类分工促进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促使了国家的产生。这时,人类的联系超越了氏族和部落,以区域划分国民,人与人联系的广度不断扩大,国家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化,不仅出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工,也出现了生产和暴力的分工、物质产品生产与精神产品的分工。财政的主体“国家”在名义上是公共权力中心,履行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即所谓的“公家”;但其主要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及国家权力的萌芽与发展时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贾康(1998)认为,国家财政与国家政权的职能及其集中代表的阶级利益有不解之缘,财政即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毫不含糊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同时也在“扣除”。中兼顾“公共需要”的一定程度的满足)。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总产品的必要扣除中,前三项生产领域的扣除,可以在由企业为主体的情况下完成,而后三项社会层面的扣除,则需由政府来完成,即通过财政手段处理。如果放到一定的抽象层次上看,则任何政府的职能总是可以划分为一般社会职能与特殊统治职能两个方面,但回到具体、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般更重视和强调后者。

按照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划分,人类阶级社会先后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财政主体就本质层次而言,体现为“国家”,实质上代表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财政是“国家”实施阶级压迫的重要工具之一。人类历史上国家兴衰的演变,反映了各个时期的国家统治者在处理“一般社会职能与特殊统治职能”时,是否做到了“长期理性与即期理性的统一”,是否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共容利益”(曼瑟·奥尔森,2005),保持社会处于“正和博弈”状态。这时候的财政活动,体现了以君主为总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一般是被动地、间接地得到体现。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在实现一般社会职能方面,能力得到逐步提升,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度和对公共事物的参与度都有所增加。

(二)财政主体的运行层次——“公众一君主一公民”

历史演进中,财政主体运行层次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原始人类时期,公众直接参与是运行中的财政主体的突出特征。国家存续期间,财政主体表现为国家权力机构——政府。在王朝专制社会,政府的总代表是国王。在农业帝国时期,政府的总代表则是皇帝。这里为了简化的需要,将专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统称为“君主”。由于君主集立法、执法、司法权力于一身,独裁成为财政决策、执行的突出特征。在西欧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阶段,财政决策是奴隶主、农奴主阶级内部的事情。严格按照等级划分权力,在同一等级可能采取民主方式,君主是最后的裁夺者。在中国秦至清漫长的农业帝国时期,财政主体的执行代表——政府的主持人宰相,由开始时皇帝权力的制衡者,地位每况愈下,直至明清遭到废除,皇帝集国家财政最终代表权、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在共和制政府体制下,财政运行主体出现了新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分界渐趋明晰,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受到市场力量的制度化约束。二是财政活动参与者范围扩大。起初仅贵族和有产者有资格参与财政决策。随着时代变迁,财政参与者逐步扩大了范围。财政参与的方式可能通过公开表达意见的方式,也可能采取代议制选举政府的形式,甚至直选政府首脑或直接投票表决财政方案的方式。政府组成人员的身份等级制特征逐步淡化直至消除,社会阶层的等级固化现象减弱,不同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比以前更明显。三是财政活动的层次化、分权化特征更加明显。越向社会基层,公民对具体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越直接。中高级次政府,多采用代议制民主形式管理财政事物。四是对财政运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更加广泛、约束力更强。这时,“政府不是那种独立于其公民而行动的有机的或整体的事物,而是一种通过它私人公民集体地做出决策的工具”,人们“牺牲自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以获得公共提供的货物与服务”(詹姆斯·布坎南,1991)。

(三)小结

在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和“政府”是不同视角下的财政主体,分别反映了财政主体的本质层次和运行层次。财政主体的演进,与人类活动范围以及群体规模的扩大密切相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国家”这一财政主体具有阶级性特征的同时,其作为公共权力中心,维护全社会“共容利益”的能力和意识有所提升。从对财政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影响程度看,从原始社会开始,财政主体经历了公众一君主一公民的演进过程。“政府”作为国家产生后活动着的财政主体,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反映了财政实现“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程度,进而对国家兴衰产生巨大的决定作用。

三、中国财政学的发展需要深化对财政主体行为方式的研究

财政理论产生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曾盛行的“国家分配论”与当时计划体制运行方式相适应,对当时财政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财政理论在几百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演化中形成,和西方的经济社会运行具有很强的契合性和相容性。吸收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与西方财政理论的有益成分,发展我国的财政学理论,对处于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在吸收西方理论方面进展很快,在服务财政改革实践过程中承担了繁重的任务,在财政对象、财政方式、财政职能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大量的应用性对策。但从中国和世界历史的纵深方向,对西方财政理论中财政主体运行层次的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如果能够通过对财政主体演进的研究,形成不同制度环境下财政主体行为逻辑的理论,特别是制度变迁过程中财政主体行为逻辑的理论,对指导中国财政改革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转型社会的实践特征。要求加强对财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发达国家的经验能够更便利地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和应用,以发挥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西方财政理论的成长,伴随着历经400多年市场经济的演化过程,与其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磨合,相容性很强。我国从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农业帝国社会、半殖民地社会、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多种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变迁和转型频繁,财政制度也随之频繁变动。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次变迁都保留了部分原来的运行方式和观念,同时又吸收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部分制度和理念,两者的冲突与中国社会当时的需要纠结在一起,造成中国发展方式和理念投射在财政改革方面呈现出复杂性。

当前,我国面临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多重转型,对财政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复杂和更高的要求。财政事关治国安邦、强国富民。财政不但连接着政治与经济两大社会领域,同时也是国家政权活动的重要枢纽(王军,2006)。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财政称为“庶政之母”。公共财政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主体与财政经济社会需要的适应性程度,决定了财政效能的发挥程度。建设公共财政为契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深化对财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二)中国财政改革的实践,需要加强对财政主体的应用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改革成绩斐然。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要求,我国开展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支出改革、预算管理改革,实施的财政政策也取得巨大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但还应该看到,我国财政运作别强调政府的权威地位和财政的生产性,相对忽视对政府权力的制度约束,强调纳税人义务而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不足。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财政新老问题表现得相对突出,因而继续深化财政改革的任务仍十分繁重。

我国的财政改革,较多从经济角度出发,比较重视技术环节的改革,对财政主体的权力结构调整及权力应用的程序性改革相对滞后。

要推动财政改革继续深入,需要从财政主体着眼,加强对政府权力结构及权力运用的程序改革的应用性理论研究。张馨(2008)提出,公共财政是人民群众决定、规范、约束和监督的财政。人民群众拥有财政活动的直接决定权,是将财政改革进程直接置于市场的约束和控制之下,确保形成的是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的根本条件。如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公民对预算活动的参与、开征财政收入及预算支出安排权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分工制衡等,都是与财政主体紧密相关、对当前财政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需要在理论应用研究上有新的突破。

财政文化论文篇10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财政文化论文篇11

一、“三农”上的财政政策缺陷

(一)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足,支农支出比重逐年下降

1950~1994年,国家直接来自农业的税收收入2733亿元(不包括正常收费、“三提五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同期向农业投入5346亿元,同期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间接取得大约20100亿元,加减后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净额达17487亿元,合计占农业GDP的25.5%.另据资料显示,1979~2000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1.6~1.8万亿元)、农村储蓄流失(550~600亿元)、土地资源直接损失(1.7~2万亿元)三项使农民为此付出了约3.4~3.9万亿元。由此可见,在中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是贡献最大的区域,农业是贡献最大的产业,农民是贡献最大的群体。中国“三农”积累受到盘剥,而对“三农”的反哺却很小,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受到严重的影响。据测算,目前我国农业的综合支持量只有2%,而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业支持水平很高,1996~1998年,美国的农业支持量为9.5%、欧共体为25%、日本为41%、加拿大为15%,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也达到了34%.1978年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3.43%,2000年则降为7.75%(见表1)。如果把本来属于教育事业费的部分剔除,这一比例还会降低。2000年31个省区市地方财政支援农村支出为249.11亿元,仅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2.7%.

表1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

年份197819801985199019911992199519992000

数额(亿元)150.66149.95153.62307.84347.57376.02574.931085.81231.54

比重(%)13.4312.27.669.9810.2610.058.438.237.75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农民直接受益的支出较少

我国财政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60%左右,教育支出和农业科技支出较少。2001年国家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只有19.38%,2001年国民经济按行业分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农林牧渔业仅占2.93%,其中更新改造投资仅占各行业总额的0.36%.在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比重较大,农民直接可以受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况且水利、生态建设的受益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农业,财政用于这些方面的投资一直全部统计在农业投入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政府农业投资规模,并且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多采用有偿的方式,增加了还款的负担。2000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预算拨款仅占全部经费的65.7%,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和学杂费收入三项占35.3%.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分别占2%、11%、9%.若把乡镇上缴县级财政的收入计算在内,实际上最终由农民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约占农村义务教育总投资的80%~90%.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农民素质提高滞后于科技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现代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制约了农民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农民素质低已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科技经济和信息社会制约农民增收的关键。中国的农业已开始从提高农业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数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转向提高农业生产收益,维持农业高速发展,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种类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经济将从物质经济转向知识经济。农业的转型,科技进步是必要条件。我国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远低于对非农的科技投入。“七五”期间财政的农业科技三项费支出从2.7亿元增长到3.11亿元,年均增长2.87%,同期整个科技三项费年均增长5%:“八五”期间财政的农业科技三项费支出从2.93亿元增长到3亿元,年均增长0.47%,同期整个科技三项费年均增长13.2%.1979~1996年间,农业科技三项费占整个科技三项费的比重由5.35%下降到2.88%.1996年我国对农业科技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的1/10,也不到30个最低收入国家平均数的1/3.目前我国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在较少农业科技投资的条件下,投资结构又不尽合理,资源开发技术投资多于生态环保技术投资,基础研究投资多于应用研究投资。每年约有3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0%~80%.由于农业科技应用成本高于预期收入,加之农民资金短缺,农业信贷风险高而信贷支持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经费严重短缺,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农业科技含量低,制约了农业的发展,进而制约了农民的增收。

(三)财政补贴方式不合理,农民得到的实惠较少

总体上来说,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但是,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因此,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还可以通过价格支持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对农业的支持,即实施农业补贴。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是很多国家支持农业的主要方式。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其一,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其二,通过政府干预价格,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农业生产者有利,一般以国际市场为参照系,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由纳税人负担,也可以通过放开农产品的销售价由消费者承担。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但目前价格干预仍然是这些国家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1999~2001年间,OECD成员、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4%、9%、36%、90%、95%.日本农业生产者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政府补贴;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每吨45美元,玉米为27美元,欧盟对每吨谷物的补贴为55美元。我国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是在流通环节,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农业生产者受益较少,基本上是消费者受益。目前财政用于农村的支出约1/3是农产品政策补贴(粮价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仅这1/3支出还多数是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最终落到农民头上的实惠不足50%.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54号的数据显示,如果收购粮食一年内销售不出去,政府保护收购的补贴支出与农民受益之比为5:1;如果连续三年销售不出去,其比例上升到15:1.由此可见,财政支农支出比重低并下降,投入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投资不足,财政补贴方式不当,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影响了农民的增收速度。

(四)农业税制显失公平,农业和农民得不到休养生息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在经济发展落后时期,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下设计的税制,从建立时基本上就是以获取财政收入和粮食储备为目的。随着农业收入通过税收、收费、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转移到工业,促进了工业发展,工业很快占据了经济主导地位,但农业税制仍未改变,只是税收由实物税转向货币税(折征代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重新审视农业税制,农业税制与现代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大相径庭,农业税收的超额负担(农民的相对负担过重和对农业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表现的尤为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为7%,附加为20%,合计税负为8.4%,没有起征点,也没有扣除额,农民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把农民上缴的税费看成是个人所得税的话,农民税负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税负,城乡名义负担相差4倍以上。若从农民缴纳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税费、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综合计算,农业的宏观负担率(农业上缴的收入/农业GDP)约为25%~30%,而财政预算收入占整个GDP比重则在20%以下。农业税是一种四不象的税收。其一,城镇工商税收中的流转税收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货币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按农业总收入征税,农业总收入按常年产量核定,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无论是否实现销售,取得货币收入,都要按核定的常年产量折算成货币缴税。其二,城镇的所得税收,主要是以纯货币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是以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的总收益为征税对象。城镇所得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是取得的货币收入,工厂的库存商品在未销售之前,既不征收流转税,也不征收所得税。农业总收益的计算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实物收入,并且主要是实物收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即使放在家中,没有取得货币收入,也要计算总收益缴纳农业税。

二、财政政策缺陷的弥补

(一)增加支农资金的绝对量,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为增加农业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情况下,关键是各级政府预算必须遵守《农业法》的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确保农业支出的法定增长;二是科学界定农业支出的范围,把农业直接受益的支出列入财政支农的统计范围,剔除其他与农业非直接相关的支出或超出农业本身受益的支出,使农业支出和农民增收紧密的挂起钩来。三是把各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特别是农口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增加预算资金总量,做大支农资金总量,在遵循法定农业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支农支出的绝对量。同时应加快支农支出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防止和杜绝转移支付下的支农资金层层截留改变用途的现象,确保支农资金的实际使用量;全面实施支农支出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支农资金,相对增加支农资金,提高支农支出的管理效率。

(二)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提高支农支出效益

在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上,一是大力压缩农业支出中的养人支出,增加农业建设支出。二是增加农村和农业的基础设施支出,特别是增加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的支出,健全农村社会服务化体系并将之落到实处。据测算政府对农业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11.87元,减少农牧户9.35元投入;政府每增加1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可减少农牧户物质费用5.31元;而农牧户自身每增加投入1元物质费用,农牧业产值仅增加1.27元。三是增加增强农民增收本领的农村教育支出,包括义务教育和农民培训教育,改善农村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我国农村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水平总体上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大学升学率极低,通过教育途径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速度非常慢。另外,“十五”计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民终身教育体系,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说,可通过财政拨款解决培训经费;对企业来说,可通过没有成本的社会招聘和极少的培训费用解决人员素质提高问题,而对农村而言,农民只能固定在土地上,农民的继续教育是一个空白,除了落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外,农民素质的提高基本上没有其他途径。通过增加农村教育支出,使更多的农民在素质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从事非农产业的需要。据测算政府每增加1元农村教育,可减少农牧户物质费用6.64元。四是逐步实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给予农民市民待遇,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加消费刺激经济,增加生产投入,形成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在WTO规则的“绿箱政策”下,最大限度的对农业实施补贴政策

借鉴国际经验,必须加快农业补贴方式的改革。一是明确农业补贴的重点,减少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生产环节的补贴。二是将农业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三是将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和流通环节减少下来的补贴中的一部分,转投到政府对农业的一般服务领域,加强农业的公共品的供给。四是把财政的直接农业补贴与农业的政策性保险补贴有机的结合起来,把财政预算途径由承担的补贴方式与非财政预算途径由消费者承担的补贴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五是按市场规则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保护粮食价格。

(四)改革农业税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税收体系

在税收上,要赋予农村的城市税收待遇,赋予农业的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待遇,赋予农民的市民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的农业税收入仅占2.17万亿财政收入的5%左右,政府已决定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来说:

1.取消农业税,开征农产品增值税。一是符合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把农产品作为商品,大力发展农业商品生产,使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改良品种,提高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业盈利水平,让农民在追求增加货币收入的目标中,自动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经营行为和自发调整组织形式,参与整个社会的竞争,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所要达到的效果。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通过市场销售,实现了销售收入,才具备了纳税义务,缴纳商品税。这就解决了农民口粮、农民自己储备粮、农产品作为深加工原料储备,尚未实现货币收入就缴纳税收的不合理问题。二是符合现代财政收入的形式要求。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财政收入形式是货币、实物、劳役,市场经济下,财政收入形式只有货币一种形式。农产品只有实现了销售,取得了货币收入,才能上缴财政收入,这就解决了农民尚未取得货币收入,却要将农产品折算成货币交纳农业税的不合理问题,解决了农民无钱缴税而不得不拖交和抗交税款的问题。三是符合税制公平原则。农业与工业都是生产有形商品的产业,实行商品课税,是市场经济下产业税制公平具体体现。农民作为生产经营者,开征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同的税种,也是税制公平的客观要求。应当指出,对农产品课征增值税时,不是以农户为纳税人,而是以生产并销售农产品,有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农产品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盈利水平,制定不同增值税率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低税率、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我国目前应把粮食生产和流通放在首要的位置,实施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确保人口大国的粮食供给,稳定社会生活。

2.取消农业税,开征农业纯收益所得税,按照从农业生产取得的货币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体现了有所得交税,无所得不交税,所得的多多交税,所得的少少交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对于非农的经营所得理应按现行所得税制征税。鉴于农业收益水平低和农产品变现难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可对农业纯收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实行高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且税率应低于非农所得税税率,以便体现产业间的税收公平原则。对农业纯收益征收所得税,应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分开来。对于规模化经营、组织化程度较高、具有农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实行企业所得税,对于单干的农民和农户实行个人所得税制。从中国目前的农民收入水平来看,绝大部分农民将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这体现了城乡居民税收上的公平,同时也体现了农民非农收益和农业收益之间的税收公平。目前对农民外出务工收益可按城镇职工收益征税办法进行税收管理,对务农纯收益可借鉴国外的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

3.取消农业税,开征土地使用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从其征收方式上看具有土地资源税的性质,更象地租。但是农业税的计税土地面积通常是种植土地面积(不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不在册的土地—开荒造田),并且按常年产量征税,这与规范的土地税相比差距较大。从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看具有混合税制的性质,既包括种植业的收入,也包括非种植业的农业其他项目的折算收入;既包括农业增值收入,也包括农业企业所得收入和农民个人所得收入。实施农业土地税制就是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同时,对农业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我国已对非农业用地开征了土地使用税,农业用地属于减免范围。取消农业税,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用地等分类分级分档征收土地使用税,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一是谁占用谁交税,征税对象明显易查,征收成本低。二是计税土地范围扩大,税源稳定,有利于财政收入。三是随着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面积的核实,有效的解决现行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不合理状况。四是对农业用地实行较低的税额,有利于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的实施,土地的集中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土地使用税将成为重要的资源税或财产税,我国的税收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钱克明。中国“绿箱政策”的支持结构与效率[J].农业经济问题,2003,(1)。

[2]王朝才。目前我国“三农”问题及其财政政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3,(64)。

财政文化论文篇12

产业竞争力指的是某个产业或行业应对市场竞争(含国内外同类产品与服务市场,国内外替代或相关产品与服务市场的竞争),并在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整体能力,其主要包括产业或行业的市场份额,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适应性等多方面的能力。从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等目标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有着共同之处;但无论是从理论依据还是从政策手段春,二者之间都有着重大的差别:

产业政策一般以经济后起国家的“市场残缺”和“后发优势”为理论依据。“市场残缺”有别于我们通常所指的像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而是指经济后起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作为支撑,从而导致市场机制无法稳健运行。如果说市场失灵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具有的共性的话,那么市场残缺则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特性。经济后进国家的市场残缺主要表现在:国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发育不完全,其结构和行为往往是扭曲的;市场体系不完整,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割裂,要素市场发展缓慢;市场信息经常阻滞与失真;最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作为保障,后进国家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和信用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后发优势”则是指因产业结构演变的规律性所产生的可模仿性,由于后进国家的产业结构层次往往较低,因此可以向先进国家引进、学习并模仿已有的知识与经验积累,从而可以少走弯路,缩短实现工业化所需的时间。“市场残缺”与“后发优势”的存在,决定着后进国家必须在实行赶超战略和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另辟蹊径。

产业政策的基本立论是,如果缺乏政府直接的或间接的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的支持,企业就难以有效地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最终削弱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推行产业政策的国家都十分强调政府在产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政府一方面强制性地移植市场制度,培育市场主体,以克服市场残缺;另一方面则根据产业结构的演进规律,选择并确立战略性的、具有较大关联效应的主导产业部门,通过财政、金融、管制、外贸等政策手段,大力予以政策上的倾斜,保护和扶植其发展,迅速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在提高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产业政策遵循如下的思路:

“市场残缺”与“后发优势”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强干预倾斜式的产业发展策略旨在保护、扶持特定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竞争政策是政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而确立的经济政策与法律体系的总和,它以“市场有效”和“政府失灵”为理念,倡导经济的自由民主化,主张借助有效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机制,创造公平、透明的经济环境,促进竞争,限制垄断。竞争政策的目标指向是由各种原因而不断衍生出来的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侵蚀和破坏因素。从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看,竞争政策并不为特定产业的发展提供保护与扶持,而是为置身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创造公平、透明的经济环境,因为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性市场本身就能够为一国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提供至为强大的动力和源泉。也就是说,在一个供求双方都存在足够数量的独立参与者的竞争性市场上,每个参与者为了能够在相互争夺中成交,需要向来自另一方的伙伴提供优惠条件,包括低于同一方的竞争价格,优惠的支付条件和供给条件,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等,而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则是当事者最重要的竞争策略。因此,竞争性的市场提供了激励产品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为各种新的想法、新的技术、新的组织、新的管理方法提供了演练场和试验地,一旦技术与组织创新获得成功,就能够在市场上赢得回报。在此过程中,一个个富有生机活力的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产业竞争力自然就会因之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所以,竞争性的市场本身虽不直接青睐于哪个产业,却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极大地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高。由此,竞争政策对于促进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思路如下:

“市场有效”与“政府失灵”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弱干预自然演进式的产业发展策略旨在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透明、公平的经济环境的政策设计提高产业竞争力。

表1财政政策及制度作为产业政策工具的内容

资料来源:根据江小娟(1996.pp.80)整理并补充

二、产业政策取向之下的倾斜式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推行实际上是政府借助一定的政策工具对特定产业的发展加以干预的过程。按照政府的干预方式划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产业政策所采用的手段可以分为政府直接干预型和间接引导型两类,每一类又可以分为支持型和限制型两种。因此,产业政策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直接干预型支持手段;直接干预型限制手段;间接引导型支持手段;间接引导型限制手段。依此,我们可以把财政政策及制度作为产业政策工具的内容归结为表1:

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倾斜式的财政政策及制度作为产业政策工具加以运用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为产业政策的实施筹措资金。在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国家于1979年开始以举债的方式集中资金,所取得的债务收入除用于还本付息外,大部分用于建设性财政支出,支持重点产业建设。比如,1994年国家债务收入的56.9%用于支持建设性支出,而42.4%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国家统计局,1995)。为了支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政府于1983年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直到1994年实行新税制、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该基金之前,国家财政每年征集的该项基金大致都在100亿元以上。

第二,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地区实行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限制发展的产业则实行高税率,征收附加费的方法。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基础行业很长时间以来都是我国产业政策保护和扶持的对象,因而一直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我国现行税制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建设的重点在东部,政策大量向东部倾斜。在以特区为龙头的对外开放中,税收优惠是国家用以吸引外资和技术的重要经济杠杆。我国对经济特区实行的一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2)特区三资企业还享受“两免三减”和“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纳税”的优惠政策。(3)除交通运输、服务、银行、保险业外,矿物油、烟、酒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他产业免征工商统一税。我国特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既降低税率,又定期免税,再专项照顾,可谓多法兼施。后来,随着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等的先后设立,以及西部大开发等的进行,原先赋予经济特区的一些优惠政策相应推而广之。

第三,在对落后地区实施产业扶持计划中,财政充当着重要角色。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以“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三西(山西、陕西、蒙西)农业建设专项基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等形式向经济落后地区提高财政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支援这些地区建设生产性基础设施和发展当地具有资源优势的产业。1989年,政府又拨款10亿元人民币作为垫底基金,建立了民间组织——中国扶贫基金会。1994年开始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该计划得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

第四,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设项目征收不同税率的调节税,这主要体现在1991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即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对不同类别的投资项目分别征收0.5%、10%、15%和30%等五挡不同税率的调节税。

第五,国家为需要加以保护和扶持的产业设置各种进口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这是最能明确反映我国产业政策取向的形式之一。比如,出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轿车整车进口减税税率,当年税率达到220%。从1992年起,基于“复关”等需要,减税开始大幅度下调,到1997年10月三日调整为80—120%,汽车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约为55%。为了促进轿车技术引进和零部件国产化,国家对国产化率较高的车型制定了零部件进口的优惠税率;部分汽车关键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已被取消。再如,长期以来,为了防止国外受补贴的廉价农产品对国内农业生产和市场造成冲击,我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保护性的关税政策,虽对粮、棉、油进口免征关税,但对其他农产品进口则设置了50一100%以上的较高关税率,并对农产品进口实行计划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卫生标准检测等非关税措施。

三、产业政策及倾斜式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与内在缺陷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及相应的财政、金融、管制、外贸等各种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需要依赖于两方面的条件:(l)政府驾驭经济运行的综合能力,包括获取信息的能力、熟悉技术的能力、动员资金的能力,等等。这是因为,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政府行为,只有具备这些能力,产业政策的正确设计才会成为可能。(2)社会各方对产业政策的推行存在广泛共识。由于产业政策在出台后终究要由各级政府和各个企业具体执行,这就要求社会各方对未来产业结构的理想状态,以及达到这一状态所可能遇到的障碍要有广泛的认同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一股合力。

从我国的实践看,产业政策的推行及倾斜式的财政、金融、管制、外贸等政策工具的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那么,为什么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为什么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而即便是曾经在日本、韩国等国的经济政策舞台上独领一时,为这些国家的经济腾飞插上了翅膀的产业政策,后来却会成为国内长期经济萧条和爆发金融危机的诱因呢?归根到底,这是由产业政策自身的缺陷所致的——首先,正确的产业规划是成功推行产业政策的保护,但是由于经济运行环境的复杂多变性,要始终确保万元一失是相当困难的。一般说来,后起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初期,由于一方面可以通过学习和把握先进国家已有的产业结构演变规律进行战略产业的抉择,做出正确产业规划的机率是较大的;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初期投资项目之间的互补性较强,即便事后发现最初的政策并不准确,仍有改进的可能。这样,推行正确产业政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比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复兴时期(1945—1955年)实行的对钢铁、煤炭、电力等基础工业等采取“倾斜生产方式”的产业政策;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5-1969年)以合成纤维、石化、机械、电子、汽车工业等重化学工业为扶持对象的产业政策;以及20世纪70年代对集成电路、计算机、飞机等“知识密集化”产业的扶持政策等;都比较准确地把握住了工业化进程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但是,在后起国家工业化的中后期,尤其是在赶超任务完成之后,由于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中,技术前景和市场机会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出现了不同企业间产品相互替代,资源相互竞争的情况,此时,政府仅仅依靠少数人的决策,要对主导产业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是很难的。

第二,正确产业政策的推行要求有政府强有力的财政、金融、管制、外贸等政策手段加以配合,并且要有社会各方对产业政策的广泛共识为基础,而这一点对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是难以做到的。产业政策是对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进行干预的行为,牵涉到产业部门发展的切身利益,这使其比其他类型的经济政策带有更强的利益再分配的性质,因此,在政策目标的确定上是很难达成共识的。同时,除非中央政府对国民经济有很强的经济与政治控制能力,以及掌握有可供支配的大量财力,否则产业政策的有效推行将会困难重重。

我们知道,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是以中央向地方分权和政府对企业放权为显著特征的。在地方政府、各行各业争先要求予以政策倾斜,而中央政府又不能不参考、吸收各地区、各部门的“合理”‘意见的情况下,终于出现了一种堪称“世界产业政策之最”的局面:“在我国的第一个产业政策文本——《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1989年3月15日颁布)中,明确列为重点支持产业有数十个,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行业。199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个长期的产业政策——《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虽然有所缩小,但是,这些产业加在一起,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仍然超过一半以上。都是重点就无所谓重点,在财政资金有限、社会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要对这些产业都予以重点扶持,那是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产业政策的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第三,产业政策的强化必然导致竞争政策的弱化,这对产业竞争力的提高有害无益。竞争政策倡导对不同的企业和产业部门提供一视同仁的政策服务,而产业政策则侧重于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采取差别对待的政策,使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尽管二者可以在某些场合起到互相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兼容性是较差的。产业政策在通过促进集中来形成规模经济的同时,一般要设置相应的行业进入壁垒,以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而处于政策保护伞之下的企业或行业,虽然有可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而由于缺少竞争对手,往往市场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危机感不强,创新动力不足,并且经常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上向消费者或其他企业索取高价,获取垄断利润。在此情况下,企业竞争力能否得到提高,自然是值得怀疑的。

第四,产业政策的实施及相关政策工具的运用以相对独立、封闭的国民经济体系为假设前提和逻辑起点,这与全球经济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为了促进国内主导产业的非常规式发展,政府不仅要在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企业以支持,而且还要为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提供或创造市场。这一方面要保护同类产品、替代产品乃至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免受外来的干扰,另一方面则要为本国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立足创造条件,在此情况下,保护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的需要就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其结果必然是走向贸易上的保护主义。于是,在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提升的同时,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摩擦与冲突也变得愈益激烈。事实上,有关日本、韩国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之间发生贸易争端的事例,我们都是时有耳闻的了。

此外,以保护、扶持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强调产业的政策倾斜,这必然导致国家对产业的强干预。在此情况下,一支有能力监督经济行为而又独立于政治干预之外的高质量公务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廉洁、高效政府的基础,是实现正确的强政府干预的必要前提。但是,在政府长期控制社会经济主要的资源配置权力的条件下,公务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是相当困难的,对产业经济活动的强政府干预往往演化成政府腐败的温床。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相对独立、封闭的民族经济体系下,动用财政、金融、管制、外贸等手段,通过在资源配置上对主导产业的强制倾斜,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利于加速工业化进程的。但是在完成初步工业化以后,随着国内外经济运行环境的重大变化,这种非均衡的政策模式将逐步丧失效率,尤其是在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这种政策的负面影响将会越来越大。产业政策内在缺陷的逐步显露,要求政府应当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政策重点,转向推行以鼓励竞争、限制垄断为主旨的竞争政策,为国内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从而为促进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迅速提高提供一个有力的支持环境。

四、建立公共财政与提高产业竞争。

当前,在财政政策及制度领域,我国正在进行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努力。公共财政是针对我国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而提出的改革构想。从研究视角看,公共财政遵循着如下的政策思路:

市场有效运行市场失灵公共的或国家的介入公共财政

可以看出,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都以“市场有效”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二者均认为,只要充分竞争的条件能够满足,那么自发运行的市场经济就能够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因此,信赖竞争性的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成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共同基准。正是有了这样的基准,所以,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侧重点固然有所不同——公共财政侧重于明确政府及其财政在市场中存在的合理性,并且界定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而竞争政策侧重于政府如何为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经济政策与法律保障;但是二者却表露出诸多共通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l)弥补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公共财政的根本原因,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则是竞争政策的主旨所在。可见,垄断行为作为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形,是竞争政策加以克服和进行矫正的基本对象;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往往具有回避竞争压力和风险的动机,市场经济自身是很难提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商业道德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但是缺乏法律保障的商业道德秩序往往是脆弱的),因此,竞争政策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设计并推行竞争政策就是政府及其财政弥补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2)公共财政倡导为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竞争政策则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塑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不对特定的个人、企业、行业、产业、地区提供政策照顾或优惠,也不对特定的个人、企业、行业、产业、地区刻意进行限制,是公共财政与竞争政策的共同之处。

(3)公共财政认为政府及其财政(或公共部门)的活动只应具有非市场赢利性,因此,应当把赢利性的机会留给私人部门;而创造有效的竞争环境,为私人部门的赢利性活动提供公平而公正的活动空间,是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

(4)公共财政是法治化的财政,即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活动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而竞争政策作为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经济政策,其本身就是通过立法形式,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保障,其中自然也包括对政府及其财政可能发生的对市场竞争的不恰当干预行为所作的法律规范。

财政文化论文篇13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即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其后,《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确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标是要随着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深入推进,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欠规范

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 8.91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4.2 %.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30.[,!]6 %;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河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 3855亿元 ,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 97.7% .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 ,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根据下表反映的情况,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 由于转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的灰色财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虑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结果中并未将其纳入“非税收入”规模。

即使这样,根据上表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财 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世纪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国非税收入超常规膨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税收入总额达到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1.36倍;而且从增长速度也超过地方财政收入,1998-2001年,该省非税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高出5.33、3.01和6.89个百分点,比同期各项税收的增幅分别高出10.55、4.76和6.46个百分点。广东省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499.42亿元 ,比上年增长36.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1.56%,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的口径比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过50%.非税收入大于税收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要平缓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地方税源相对充裕,不必像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那样,要更大程度上依赖非税的途径筹资。

地方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

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9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秩序混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体制转轨是我国非税收入膨胀的大背景。非税收入(尤其是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以是以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打破为背景,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释放其长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其无序膨胀则是以转轨时期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为基本条件。

在转轨过程中我国政府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压力。归纳起来,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经济管理权分散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并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强化了自己的事权。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同时,相应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资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预算内称之为收入上解或支出补助的转移支付存在较严重的非客观性而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预算内资金的转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扩张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走非规范之路来落实资金以履行职能(职能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并不愿仅通过政策的制定、调整权来树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分配权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也快速膨胀。事权趋向于演变为财权,财权反过来又支撑事权扩大。

第二,各级政府间彼此戒备,尽可能扩大不纳入体制约束的资金。转轨时期,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协调。应当看到,改革效应是递增的,初始目的的实现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须承认,各级政府间的彼此戒备和算计从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规则的存在势必促使各级政府维护本级利益并尽可能扩张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规范远不足以保证上下双方利益边界的清晰和稳定。在确定政府间财力分配时,决策中往往是上级说了算,下级只能提建议,并没有实际决策权。这样,下级政府 干脆就把资金划到预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为政府之间的资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观、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级政府尽可能通过扩张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不断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财力。当然,这种情况在经历了1994年比较彻底、具有突破性的财税改革之后,已有所改变。

第三,“正税”的税源流失较严重,导致预算内资金增长乏力,迫使各级政府通过非规范之策筹措预算外、体制外资金。我国的名义税率始终远远高于实际税率,各种纳税主体都在通过多种办法规避税收,税收征管机构依法治税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标准,因而偷漏税和越权、滥行减免税普遍存在,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这也使各部门、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收费和自主政策来筹措所需资金来缓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在本位利益驱动下,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政府系统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几度出现“创收”高潮,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门,除创办出来的经济实体要以种种方式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环节上交部分收入之外(这种情况即使在名义上双方“脱钩”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种“费”,以“办公(办案、办事等)需要”为名索要钱物,等等。所有这些政府系统创收而来的收入,一部分归入预算外,另外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曾归入“制度外”。在非税收入在部门、单位收支挂钩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尤甚。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近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之后,还有不少暗中的“挂钩”关系。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这是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的重要动因。

第五,在我国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技术和体制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某些公共产品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的转变,使公共产品边界模糊漂移,进而公共服务与商业边界相应模糊漂移,不同性质的收费鱼龙混杂,于是原本就具有扩张非规范收入动机的政府部门及权力环节,更借势巧立名目增加收费,扩张这类收入。

第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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