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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扩大,作为中国东部重点的沿海省份浙江省也紧锣密鼓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浙江省政府不断的加大各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为此各地方在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也在总税收收入中呈现出日益显要的地位,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浙江省税务机关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税务管理措施,使税收监管在重点建设项目中为科学化和严谨化。
一、浙江省在建重点项目概况
浙江省目前在建重点项目中涉及交通、农林水、社会事业、城建环保、产业等七个大类,以杭州市为例,2012年全市将开展468个重点项目,其中实施项目290项,预备项目93项,预安排项目85项,年度投资完成约850亿元左右,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浪潮,各个地方性的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都随着展开,为此,这些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将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重点项目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服务已成为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如2011杭州市国税税收收入856.09亿元,其中重点项目在国税总收入中也有相当比重。
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问题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纳入税收的额度也逐年增加,税收监管方面也需要适应时代潮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上,其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税收管征不同,更具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管理薄弱
由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税种较多,由于不同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很容易忽视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建筑单位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等。同时地方税还存在暂时性,一旦工程建设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增长也会出现断流,影响地方税收收入的平稳发展。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未建立联合协作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不能单纯的仅依靠税务局一家,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项目多,从项目建设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进度等等,单凭税务局一人之力是无法把项目信息全面、准确的收录完整,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也是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三)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很多税务机关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贡献并不重视,工作缺乏了主动性,同时在管制和服务上也就缺乏完善,以票管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更是无从谈起,信息采集和部门配合都没有协调一致,分工不明确,形成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与税务机关脱节,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征收造成很大影响。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重要保障
纳税机关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纳税贡献的重视,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在重点建设项目初期,开始积极跟进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同时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纳税项目信息,按照信息的完善进行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控纳税进度情况。其次,还要实施双向监控,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要紧密监控各个工期的纳税情况,督促建筑单位及时交付剩余纳税,以免纳得税款入库时出现推迟现象。
(二)基础信息的采集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基础
纳税机关能否对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全面准确的的信息资料,直接关系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纳税的顺利实施,建立完善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通过三方面的途径完善信息,一是,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纳税机关,准确填充纳税征收管理信息记录。二是,通过纳税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管的人员精心采集补充上述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不完善的信息,积极跟进正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直至工程结束,确保任何细节不能疏漏。三是,通过与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局、招标办、工商、国税、国土等政府职能部门取得信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提供优质税收服务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特点
纳税机关应该把税收服务贯穿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根据每个重点建设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服务优质,定期给纳税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税收征收咨询辅导讲座,让纳税意识深入每个项目单位,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纳税主动性,确保在优质服务下征收重点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解决。
近年来,重点建设项目的扩大开展,不仅拉动了浙江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让浙江省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作为纳税机关更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沟通,让征税双方在重点项目中达到最后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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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篇3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4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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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问题,主要是为了完善水土保持实验报告和总结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按照实际的地理位置和防护措施的实行,合理的评价设施的使用价值。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情况等给出一些建议。分析验收所存在的问题,是行政验收的核心技术,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1 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草覆盖率不合格
在政府没有制定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之前,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编制企业对其主要中心要点不明确。一直追求认为高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合理的,导致林草覆盖率指标与实际相差很大。比如:火电厂企业所设计林草覆盖率为45%以上、码头目标值为60%以上。除外,由于建设后期过程中生产方案的调整以及平面建设,导致了可绿化面积减少。引起设计的林草覆盖率指标远远高于实际的林草覆盖率。
1.2 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
在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534―2008)中,规定直接影响区的定义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目标位置以外造成危害的地理环境。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由于直接影响区无法被选定,故很多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将界定为零,有的则与原来的方案值一样。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并不能用任何方法测定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建设项目会破坏周边的环境以及会引起水土流失。
1.3 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
当今社会,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让其全权负责。然而,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于水土保持不太关心。也不按照政府及企业所规定的要求去做,随意选取废土场址。导致土场变更比例较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找到明确的土石堆放位置。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将废土导致最近地点,忽略了水土保持方案。从而使水土保持工程无法从根本得以解决。以上这两种问题导致了废土场地的位置变更速度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以实施。
1.4 临时措施验收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企业注重工程措施的设计。对于临时措施并不注意,因此,临时措施的设计也非常不贴实际。因为部分工程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工作投入比较晚,再由于取消了临时措施的验收工作,所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质量差。调出以前的视屏录像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临时措施出现了许多问题。
1.5 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
在施工企业动工之前,必须选取一个合理的临建土地。临建设施占地主要是施工地点、堆场、便道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利用金,多数已经缴纳,也明确要求了场地的恢复责任。但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不愿意接受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难以恢复,成为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此外,规定要求,在临时场地用完之后,马上对其进行自然植被的回复工作。然而,大多数施工单位将场地改为了建设用地,一些单位将其改为耕作地,严重的影响了植被的恢复工作,从而导致场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合理。
1.6 变更备案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管理工作的松弛,导致了对方案的变更不合理。根据我国发行的水土保持法中第三条规定:当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时,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让评估单位做出判断。当需要做出重大的改变时,应当交由原单位进行审批。当前,主要出现的问题时水土保持方案改变和变更备案等等。且没有交给相关评估单位进行审批。
2 分析过程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林草覆盖率不合格问题,专家建议,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工作中,如果实际的林草覆盖率不合理时,可以按照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中的规定去做。假若,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合理分析,验证是不是由于一些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达到指标。只需要我们早后来的估测报告中,给出合理的原因即可。第二,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检测过水土保持的项目,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直接影响区。如果项目的所有数据与原来所批准的方案一样,则可以采用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有检测资料的工程,则按照原报告来计列。采用以上的方案,说明了原批复方案的价值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水土保持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专家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地理位置。那么就应该准确分析当地的地理条件。并且考虑废土场地的限制因素。一些废土唱对于选址并没有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比如对于现场措施的完善。评估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一般来说,大多数地方将废土回收利用,然后出售。由于要加工成碎石,所以应该对于周边的栏杆、护坡等控制性措施严抓,以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并且让施工单位与政府人员达成水土流失协议,以确保水土流失工作的合理进行。第四,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由于建设企业同地方对于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工作都不愿承认,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于临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于临时占地的利用问题,应该注重一下几个原则:对于已经改造的临时用地,在没有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应该以责任文件形式交由相关单位,并说明后续责任;当政府有相关的利用措施时,应当由工程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如果对于临时用地没有明确的后续利用措施,那么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来进行管理。第五,临时措施验收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建设企业对于这些细节并不重视,所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就不到位。对于有过水土保持检测的项目,应该按照以前的监测资料。可以直接使用监测报告里面的数据进行评价;对于那些实际发生的却没有临时措施的资料,应该按照主体的计量支付;若所有的方式都没法查询到临时措施,则不需要在查询。只需在生产建设中说明没有做好的原因。
3 结语
目前,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行政验收工作中的核心要点。就目前我国的技术而言,仅仅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很不合理。因此,首先建设单位应该有好的水土保持规定,每个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那样一来,就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要点,并且按照企业所明确规定的,合理开展水土防止工作。其次,编制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制定一个有实用价值、可利用的水土流失保护方案,以此来为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作做一个基础。然后,确保施工的每一个过程都没有差错,这就要求监督每一个环节。以此来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能合理的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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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建筑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计税营业额算适用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营业收入。
我国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施工企业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的3%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注: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机关补征税款;③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积同时缴纳。附加税率为3%。
例如:某施工企业本期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算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用银行存款缴纳以上税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100 x 3%=3(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 x 7%=0.2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 x 3%=0.09(万元)
三项合训谁内税:3+0.21+0.09=3.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33000
货:银行存款33000
四、增位税的核算
建设单位发生增值税业务,如属采购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应的采购成本,不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属销售材料、代其他建设单位加工的材料及建设单位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的建筑工程,应在业务发生时征收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另外,建设单位对实现的基建副产品销售也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将多余的一批钢材向外出售,该批钢材实际成本28000元,计划成本29000元,售价31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已收到。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270
货:库存材料29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
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2000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一1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一1000
(二)建设单位附设的预制构件厂向工程项目提供了一批预制楼板,结算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楼板已用于厂房工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经计算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应交增值税30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五、印花税的核算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如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均应依法纳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向某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100000000元,并订立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率为0.05%0(即万分之0.5 ),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该笔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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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1、发改、住建、交通、水务、扶贫等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等有关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转让、出(受)让方、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3、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和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
4、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及拔付情况;
5、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帐务工作;
6、地税部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台账,跟踪管理和地方税收具体征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流程。住建局(招标办)登记工程中标信息台帐,对项目中标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逐项发放;一个项目由多家建筑企业建设的,逐个发放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由地税局建立工程项目税源登记,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持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回执单到住建局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于每月15日前将工程中标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市政工程信息、乡镇工程建设信息传送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交通局签订公路施工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交通局收到地税部门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公路工程施工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房地产、土地交易管理流程。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在受理房产、土地交易事项前,向交易双方发放《房产、土地转让(出让)信息通知单》,要求其先到地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地税局受理后,及时登记台帐;纳税交易方持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税收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交易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水务局在签订水利工程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水务局收到地税机关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水利工程信息传送给县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其他项目单位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按上述流程比照执行。
三、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缴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突出抓好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确保应登尽登,应征尽征。要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受托单位,及时告知应税行为或应税收入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引导其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国税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筑企业发票进行核查,并要加大车辆购置税等的征收力度(交警部门必须确保车辆在交清其购置税后方可上户),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流失。
四、加强票据管理,坚持以票控税
(一)财政相关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拔付款项时,须索取项目单位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拔付工程款完税凭证或发票。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时,须按规定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所购建筑材料必须取得正规发票。
(三)各项目单位必须持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对不能提供“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的,项目单位不予白条支付、结算工程款。
(四)对有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必须持工程造价总额等有关材料(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在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方可结算工程款;只办理材料、人工工资发票或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税款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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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5、市工信局负责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市发改局负责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
7、市文物局负责收取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
8、市城管局负责收取的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
9、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的防洪保安基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常德、市本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1—9项收费项目的依据发生变更或者废止的,相应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缴费单位与收费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章缴费和减免程序及缴费把关监管
第七条市非税局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与执收单位的审批、办证系统对接,实现非税收入的把关征收、收费监控、信息共享。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经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交市非税局收费窗口,由市非税局将该基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网,并自动生成该基建项目所涉及相关规费的应缴项目、金额等数据,打印缴款通知书;
2、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市非税局的银行窗口一次性缴清全部规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3、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和市非税局开具的分类收费缴费凭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批准文件的审批机关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规费或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市非税局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情况,快速、准确地反馈给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审批、发证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把关部门,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共8项非税收入由市规划局把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等非税收入由市住建局把关;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进行总把关。
超建面积在报建面积3%(含3%)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再补缴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超建面积达3%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超建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按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对待,分别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把关。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减、缓、免的审批手续:
1、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2、市本级有关会议纪要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减、缓、免范围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应由建设方缴纳的各项规费,施工方应缴纳的各项规费不得减、缓、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的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基本建设项目规费。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收资金由市非税局集中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收入总额的60%拨付给执收单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每月按相关规定与各执收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履责情况分年度考核,各按照全市全年基本建设项目征收非税收入总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向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监察、财政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因责任单位履职不力原因造成规费漏缴、少缴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等额扣回。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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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缺乏对税收成本的考虑,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时,税收政策不明朗,建设预算不周全,部分预算只考虑到建设成本,忽略了税收成本,造成了村居委片面的认为集体土地的社区建设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以村居为主体的集体土地开发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模糊,税务机关在实际管理中可操作性不强,异议多,执法风险和阻力大。
3.各社区情况复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不利于规范管理目前,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共涉及37个村庄,其土地获取形式及土地性质各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其中大部分项目分散在乡镇或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项目可谓一镇一特点,一村一形式,且村居委一般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财务收支随意性大,一旦工程完工后,若不及时将税款追缴入库,往往出现“有税无钱”的现象。
4.无资质建安业户充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市场,严重制约了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的明显加快,受区域、资金及村居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不成规模的私营、个体等中小建安企业充斥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市场,而这部分中小建安企业大都受资金、规模、人数、管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没有建安业施工资质,存在着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市场化、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税款易漏难征,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5.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方面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项目大多是由村居委自行开发建设,而村居委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村居委在开发建设上大都没有正规的核算制度,账务核算不规范,甚至不纳入村居委的账务核算范围,直接将其收入转入小金库。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取的措施
(一)点面结合,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明确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作用,积极与财政、建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工程进度、财政拨付款情况、开竣工手续及土地证办理等信息,形成市局与分局互动,分局与镇区街联动的护税局面。
(二)理顺流程,分而治之,把握关键环节搞好不同类型社区建设税收征管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的特点,龙口市地税局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从理顺流程入手,狠抓环节控管,有效杜绝了税款流失。
1.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开发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将房地产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将村居委自行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隶属管理分局实施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举措,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公平税负。
2.对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实施由财政拨付工程款时代征代扣建筑业税款充分发挥部门协税护税作用,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行财政监管建设资金由国库中心统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模式。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发票,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整个工程项目完税证明。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监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代扣税。
3.充分发挥镇街区经管站部门优势,实施环节控管以乡镇经管站为突破口,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须由经管站签字盖章确认用途后方能予以拨付的规定,及时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资料,合理组织税款入库,有效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4.实行以证控税、部门把关、环节控管制度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土地交易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缴纳行政性规费发票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次,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开、竣工把关制度,与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在开工和竣工环节予以把关,并由建设单位扣缴施工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在办理开、竣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全部清理施工、竣工前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施工合同印花税和建筑业营业税等,同时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税务登记证、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书和工程竣工纳税情况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凭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施工)信息传递单》和《建设项目(竣工)信息传递单》办理开、竣工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拓宽渠道,积极宣传,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村居委支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优势,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工项目情况,建立联合控税机制,形成综合治税网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步入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介,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村居委纳税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3)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开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税收知识缺乏的实际,强化纳税辅导,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征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成效
(一)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税护税体系通过部门联动、环节控管,有效地促进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水平,建立了“地税部门明确政策,地方党委政府协调领导,财政经管部门代扣税款,村居委密切配合”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控管体系。
(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公平了税负,减少了税收执法阻力和异议,和谐了税企关系,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了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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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一)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规划区内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消防、铁路、公路、港口、水库、桥函、交通、园林等相关项目。
(二)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防疫站、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等相关项目。
(三)工业项目: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原辅材料、中间品和商品等相关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农民动迁房等相关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各类商品房等相关项目。
(六)其他性质基建项目的归类:
1.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第三产业(含写字楼)类项目归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类。
2.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办公或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建项目归入社会公益项目类。
3.由乡镇政府以上财政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归入基础设施项目类。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
(一)非税收入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
(二)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标准征收。项目及标准详见《市小城镇规划区内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表》(附件1)和《市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明细表》(附件2)。
四、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
在各乡镇小城镇规划区内征收的涉建非税收入除按相关文件规定上解、返还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乡镇。
(一)对返还的房屋维修基金,各乡镇实行按楼栋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利息收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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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个性需求,优化政策服务
针对与国税业务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通过以下措施,为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助推重点项目建设。
1、建立“贴近式”的沟通渠道,畅通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渠道,通过走访座谈、电子邮件、建立QQ群等方式,充分搜集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涉税诉求,零距离倾听企业的意见,健全需求征集、分析、响应、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相关问题。
2、开展“个性化”的政策宣传,在宣传通用性税收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项目的涉税特点和政策需求,对与项目建设中或项目建成后有关的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采用不同的方式,在第一时间送达企业,并根据企业需要给予宣传辅导
3、实施“一站式”的办税流程,对重点项目的涉税事项做到统一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坚决避免“多头找、多次跑”。
4、强化“纳税遵从”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政策的同时,通过税收风险控制理念的宣传、《税务风险识别手册》的发放和帮助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帮助企业树立税收风险控制意识,规避涉税风险,实现纳税成本最小化和纳税遵从最大化的税企双赢。
三、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
对重点项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效率,涉及多个科室、需要协调解决的,由领导小组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保证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开工。同时,对重点项目实行提醒、预约、限时、延时服务,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方便。
四、加强税收征管,防控税源风险
加强与发改委、地税等部门建立经济信息定期共享工作机制,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工作进度、投产运营、税收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及时到位。对已落地投产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采集企业相关信息,开展税收分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防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使重点项目启动一项、服务一项、管理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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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政府统一负责全县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入库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确定
一、凡在我县注册私营以上企业和可镇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在各乡镇注册的运输企业税收,仍属乡级财政收入。各乡镇引进的经营业务不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收入。对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税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税收返还比例采取一事一议。
二、县城可镇范围,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归县级财政收入。
三、县级以上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凡报帐单位属于县级以上单位和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纳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
四、生产经营地址在县城可镇范围外(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在建设期间应缴的建筑营业税和经营期间的营运税归乡级财政收入。
五、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等)以及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间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归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重新规范县级与乡级税收征管范围后,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办法按新管理体制确定。对应按本办法返还乡镇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局年终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