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对外加工实用13篇

对外加工篇1

1.2加工贸易产业链短,对经济增长和产业拉动作用有限尽管加工贸易对威海市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但由于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仍处于简单装配加工阶段,国内生产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下游,因而利润较低,加工贸易的示范带动效应相对偏弱。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对所在企业先进技术实行严格垄断,引进外资所期盼的技术外溢效应不明显。

1.3.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大多缺乏所有权优势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很少有当地特色品牌,缺乏所有权优势。大多数企业只能进行微利的贴牌生产,成为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瓶颈之一。

2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亟须转型升级,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要完善引资政策,推进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稳定的加工贸易扶持政策体系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威海市除了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出口设备政策、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转入产业的优惠政策之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财政优惠政策,以改善产业成长与发展的软环境,简化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程序,为客商主动搞好各项服务。同时扶持并引导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走出一条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转型升级之路。

2.2对外加工企业需提高产业品牌,增加高科技附加值,延长国内价值链产业链条较短、科技含量不高,是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根本原因。威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在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从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入手,大力发展国内配套产业,同时大力吸引国外技术。近年来,全球制造业价值链在我国的布局日益系统化,跨国公司近年在华投资加大了在价值链上游研发环节的投资。威海市应抓住价值链模块化的机遇,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技术扩散效应,鼓励企业加强国际间的科研交流与合作,把对外加工贸易作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有效平台。要采取加大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措施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档次,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将劳动力优势转换成产业技术优势。

2.3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海洋产业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本质是培育海洋优势产业、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因此,山东省威海市要审时度势,乘势而上,在选择承接相关产业时,应注重充分发挥临海产业优势,充分发展船舶产业、海洋开发与保护产业、现代渔业、电子信息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等产业。

对外加工篇2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协议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协议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量、 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协议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协议,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日、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日、______日和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

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协议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协议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协议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延长协议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协议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对外加工篇3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二)招聘工人_________名;

(三)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五)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六)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七)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为甲方进口_________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_______年。

(二)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四)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 (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逐个列出)_________。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注: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写明)_________。

第五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乙方每月必须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_日、_____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月分______次(即每月的_____日、______日和_____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一)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二)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三)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二)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四)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五)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九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

(一)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_________天,采取计时工缴费,工人每人每天(八小时)工缴费为_________港元;

(二)试产期满,采取按件计算方式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或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每批加工合同中订明,以港元支付。

第十条 结汇方式

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d/p即期结汇或_________方式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_________天不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运输

乙方提供的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包装物料等,以及甲方加工的成品提供的运输工具和付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的厂房、设备等,乙方的加工物料、设备和加工成品等,由甲、乙双方分别向_________市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如违背合同的规定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事故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的设备,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安装,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生活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仲裁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将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中国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均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提前终止的还应按合同规定做好财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呈报审批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原批准机关认可,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对外加工篇4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_________。

2.成品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_________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 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_________型_________美元/个

2._________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_________年期内不变。在此_________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_________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_________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 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_________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_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 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_________天给乙方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 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 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_________%。料件耗用率低于_________%,甲方将免费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_________%,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对外加工篇5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有外商提供,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通过产业转移,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放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地区,已成全球产业与贸易发展的趋势。产业链条越长的产品,越可能成为加工贸易产品;传统上从源头到最终产品在一国完成的“一般贸易”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技术含量越高的产品,通常加工环节也越多,相应地,全球化采购、全球化加工、全球化销售成为这种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就可能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

中国的外贸事业长足发展,成绩显著,外贸增长迅速,外贸增长率领先于国民经济增长率,按出口贸易额,2011年已排到世界第1位,这和加工贸易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日益壮大的加工贸易已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20多年来中国出口以比GDP增长率平均高出一倍的速度发展,中国出口商品占世界市场的份额已经从2001年的0.75%上升2002年的5.1%,中国在世界出口大国中的排名相应地从2001年的第32位上升2002年的第5位;出口占中国GDP的比重从2010年的20.3%上升到2010年的26.6%。出口商品结构也有了显著改善: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的比例已经从2001年的25.2∶74.8变为2010年的9∶91,其中,高技术产品出口比例从20.18%上升到34%。这表明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地贸易大国。

近年来,随着科技兴贸计划的实施,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商品进出口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增长乏力、高技术产业发展普遍不景气的环境下,我国高新技术出口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全球关注的亮点。在连续10多年高速增长、且出口基数接近500亿美元的情况下继续增长了近5成,显示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进入鼎盛的发展时期。“十五”计划实施的头两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累计突破已1000亿美元,达到1143.17亿美元,超过了整个“九五”期间的1109.60亿美元,是“八五”期间的4倍。与2006年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10年翻了4番,年均递增32.7%,是同期GDP增长率的3倍多。2010年,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一直是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前三季度,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1564.4亿美元和733.3亿美元,增长41.4%和58.2%,增量分别占全国总出口增量的61.0%和35.9%。

二、我国对外加工贸易在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2011年,加工贸易进出口13052亿美元,增长12.7%。加工贸易出口8354亿美元,增长12.9%。加工贸易进口4698亿美元,增长12.5%。过去20多年中,加工贸易快速发展,对我国出口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这些都表明加工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但我国对外加工贸易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加工贸易附加值过低

由于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低,加工链条短,往往只承担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从而使得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低位。

根据“微笑曲线”模型(微笑嘴型的一条曲线,两端朝上,在产业链中,附加值更多体现在两端,设计和销售,处于中间环节的制造附加值最低),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究竟做什么,参与高端分工还是低端分工,主要取决于本国的要素禀赋。只要按照本国的要素禀赋,利用本国具有竞争力的要素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那么不管是做低端还是做高端,都可以获得国际分工与贸易的福利。而且,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不管做低还是做高,资本的所得最终都会走向均等化。所以,我国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较低,是由于受到中国存量禀赋的制约,即稀缺的资源、技术含量低、严重不足的内需和大量过剩的劳动力等诸多因素决定。

(二)发展加工贸易所造成的外部依赖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家都是从国外进口能源与原材料的,而所有出卖资源的国家最终都没有能够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除了少数几个石油生产国家,大部分都走上了贫困化的发展道路。那些历来强调资源自给自足的国家,大都没有能够走上经济高速增长的道路。由此可见,中国目前这种通过发展加工贸易、引进外部资源来发展经济的做法是正确的和可行的。应该看到,能源价格,特别是石油价格的上涨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企业成本、削弱其竞争力的同时,也在激励人们进行技术与产业创新。所以政府要做的事不是人为地压抑加工贸易的发展,而是应当为未来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三)加工贸易造成中国出口贸易对外商企业严重依赖

中国今天的许多加工贸易是掌控在外商手中的,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政府给予外商较多的政策优惠所造成的,其结果将使内资企业发展长期受到压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只有生产单位,而无企业,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国开始有了自己的企业,但是数量还是太少,中国有太多的干部的企业(国有企业)和资本家的企业(民营企业),就是缺乏企业家的企业(真正的企业)。因此,对于中国的开放来说,我们需要引进的不仅是外资和外国的先进技术,还需要引进外企和企业家资源。随着外国企业的进入,中国对外开放度有了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贸易(包括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被外资企业所垄断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

三、我国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大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创新,培育本土的跨国公司

继续吸引跨国公司建立独立的科研机构,实行科研设备进口免税、研发投入抵扣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增加财政资金投资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市场潜力巨大的关键技术商业化给予支持。同时,选择治理结构良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开展培育本土跨国公司试点。按照便利跨国经营的要求,在试点企业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人员进出境、境内外融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品牌等方面实行便利的管理与政策。这样可以使本土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龙头。

(二)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努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目前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的特点,跨国公司开始将更高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向外转移,国内企业可以加强国际间的科研合作,不仅把加工贸易作为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的载体,更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参与国际分工的模式要从引用外资为主转化为引用外资与对外投资齐头并进的新思路。政府要出台支持研发机构开展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和更加积极的出料加工产业引导政策,在承接境外高端产业转进的同时,将我国的饱和产业向境外转出,使加工贸易由单向转移向双向转移升级。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积极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一,要处理好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要通过对加工贸易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加工程度,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释放加工贸易的辐射能力和聚集效应,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配套协作型企业。

第二,是要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鼓励东部地区发展空间较小、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并辐射至西部地区,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政府在“梯次转移”中要体现区域间的政策落差,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第三,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引资量质并举的关系。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加强加工贸易的产业分类评估,明确细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引入企业准入机制,通过政策上的落差,有效地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政府在给予政策优惠之外,还可给予高新技术行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上的优惠,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四)主动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传统监管理念认为,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能力,否则不得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应以有形物质为监管对象,无形知识产权的生产不能成为加工贸易监管对象。在这看似合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已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无论是高端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产业链上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环节蕴涵的附加值最大,因此在国际分工中也是各国争夺的焦点。我国在国际分工中要摆脱单纯制造业基地的不利境地,就必须调整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创造一切条件使产业链“上伸下延”,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效益。

当企业的产业链有效延长,产业层级向高端推进的时候,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必须及时从平面监管向立体监管跃升。

(五)提高加工增值含量,共同助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近年来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相应削薄,有的企业甚至已处在亏损边缘,加工贸易制造环节中的增值含量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为此,政府要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抵御监管风险。如制定加工贸易准入规则,通过“控制增量”来“提高水平”,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淘汰出局;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出现加工增值含量降低的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客观分析;完善进出口金额“倒挂”手册保税料件的内销补税审价机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在对加工增值规律研究的基础上,出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指导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加工贸易的联合监管,促进守法企业转型升级,对心存侥幸的违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

(六)重视社会责任标准,协调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目前,欧美国家正在积极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这个被称为“社会责任认证”的标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许多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如果企业没有取得认证或者存在违反标准要求的行为,就会被停单、撤单,它们的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美市场,这对我国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要求企业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贯彻社会责任标准采取不同措施,也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七)发挥政府部门管理效能,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近年来,加工贸易活动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对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到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的综合平衡,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增加就业等。要做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及其监管工作,有赖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有赖于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更需要与企业建立起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必须积极、有效、充分、合理地发挥综合协调的整体效能,实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形成促进与监管的整体合力,使加工贸易与国内工业体系融为一体,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真正把我国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世界制造业基地。

参考文献:

[1]高建.对加工贸易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务报,2009(6) :10-32.

[2]洪滢.试论21世纪前期我国的加工贸易[M].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12-32.

对外加工篇6

进口料、件,出口加工成品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一个中心问题,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多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这类条款是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要详细订明。具体说来,又可分为几个小问题:

1.质量条款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包括料、件的质量和成品质量两个方面内容。而且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料、件及成品的质量要求,名称规格等。对需要辅料、辅件、包装物件等的,也应订明具体的规格、质量要求。此外,在订立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1)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在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多采用凭商品的标准(还要明确统一好具体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和凭商品的样品(要注意订明封样等具体工作)两种标准形式。2)在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后,还要订明责任条款,以确保合同能按此质量标准得到履行。

2.料件的供应条款 来料、来件能否按时、如数提供是加工单位能否及时交付成品的关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合理安排料件供应的品种、数量和时间,以满足设备正常生产能力对每批应交成品所需料、件的要求。同时,为防止意外,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周转料件。

在料、件供应条款中还应订明验收条款,一般规定加工企业收到料、件后,按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定作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货到港口后一定日期内提交验收报告。

与其他条款一样,料、件供应条款中也要有责任条款,以明确外商在不能按规定供应料、件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有关后果(如停产等)应负的责任。

3.料、件损耗 在不对料、件与成品作价的加工装配合同中,材料损耗是双方都关心的重要问题。因为它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确定料件耗用时一定要合理、适当。在订立这一条款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外商提供的机器设备的情况及我方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2)料件的质量以及对成品的质量要求。在具体计算损耗时,可以通过规定成品合格率或在外商提供合格成品所需原材料之外,再多提供一定数量、质量的原材料的办法。

4.成品包装 合同中要约定成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明确包装材料由何方提供,以及有什么具体要求等等。一般来说,包装要按外商的指示进行。

(三)价格条款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中所指的价格主要是指以单位产品计算的单价,其中包括加工单价、料件单价、成品单价和定作方提供设备单价等,其中以加工单价为重点,这决定了如何确定工缴费,是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中的中心问题。

对外加工篇7

一、企业对外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外宣传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和主动性不强

对外宣传工作虽然引起大多数企业的重视,但当前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且没有统一进行部署,导致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整体性不佳,大多是临时针对某件事情开展对外宣传。而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稳定、连续进行的活动,企业这种“散片式”的对外宣传,不仅使得企业在对外宣传工作上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同时,企业对能够作为对外宣传载体的新闻事件的主动性也不强。当企业发生能够作为有力对外宣传自身的事件时,并没有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将其利用起来,而相反大多是新闻媒体主动来采访企业。这种面对新闻事件不主动、不敏感的表现,也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效用。

(二)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形式与手段比较单一

当前,媒体、广告、网站等宣传媒介仍是大多数企业进行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缺乏创新性,手段比较单一。且在实际运用这些宣传媒介时也比较固守陈规,多数都是采取插播广告的形式进行,广告的载体也大多是有关企业的产品,而没有投入精力和时间去深入研究和探讨对外宣传工作形式与手段的多元化,很少有专题性报道或借助网络微视频等新型宣传形式。这样的对外宣传工作不仅没有起到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目的,反而会让社会公众产生一种反感情绪。因为插播广告一般都是介于其他节目中间,如果插播频率过高,引起的公众反感将会更强。

(三)企业对外宣传工作人员梯队与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当前,在企业中,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承担主体并不是独立的一个部门,也并没有专门指派专门的人员进行,而大多是由企业中某个部门的部分人员进行,随机性比较强,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中尤为突出。而且,企业实行对外宣传工作所使用的诸如相机、摄像机等基础设施老化程度也比较高,已经很难适应并满足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需求。

二、加强和完善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策略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作为企业向外界宣扬企业文化、发展理念等方面的载体,在进行该项工作时,也应该像开展企业培训工作一样,建立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工作机制和对外宣传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数据及档案管理、文稿审批、礼品管理、考核奖惩、网络管理等制度,努力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同时,对对外宣传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将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纳入企业年初的预算中,通过预算,征得企业各部门年度进行对外宣传的需求,并形成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工作计划,并在实际进行对外宣传工作时,企业对外宣传工作要实行统一部署,而不是分散实施,加强企业间各部门的协调性,进而增强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扩充企业对外宣传的形式与手段

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宣传形式与手段要兼顾企业的实体产品和诸如服务、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软实力的形象性报道或专题,而不是一味的只依靠对企业产品的宣传。同时,新闻媒体虽然是当今企业对外宣传工作实施的主要手段,但也要兼顾除新闻媒体之外的,诸如网络资源、亲临公共场所驻点开展企业宣传工作。如拍摄小视频或开展围绕企业经营的专题报道,或在公共场合开展公益性活动等,充分利用各类文化活动扩大企业对外宣传,以此扩充企业对外宣传的形式与手段。

(三)加大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投入力度

为保障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有效进行,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人力、财力与物力等资本投入必不可少。因此,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加大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投入力度,这包括人员、设备以及资金的投入。如在企业中单独设立或赋予独立的部门承担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职责,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统一由一个部门独立负责,宣传发起部门需从中进行协调,确保宣传口径的一致性。同时,加大企业对外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外宣传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根据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适时提高企业对外宣传工作所用的设备水平,以免因客观实际无法满足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而影响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不可忽视。企业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时,要统筹规划,实行统一部署的工作方针,同时,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加强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方面的投入力度,是企业对外宣传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等“客观支撑”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并且要综合运用网络媒体资源与现场驻点宣传活动等手段,并均衡运用广告、报道和专题等宣传形式,不断扩充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形式与手段,确保企业对外宣传工作实效的发挥。

参考文献:

对外加工篇8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目前来自中国的进口轮胎在美国的消费市场中占有17%的份额,其中主要集中在中低端的市场。美国企业生产的轮胎主要是为品牌汽车配备的高档轮胎[1]。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的大量消费者开始节省开支购买相对低档的轮胎或者是干脆减少轮胎的更换频率。这使得美国轮胎生产厂商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也是此次美国轮胎“特保”案的导火索。我国有着天然的物质资源以及劳动力资源优势,大量的廉价工业制成品(如纺织品、人工制品)涌进欧美市场,对当地产业工人的福利带来严重冲击,导致频繁的贸易纷争;欧盟森严的技术贸易壁垒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当地的产品输出。再加上此次的美国轮胎“特保”案,对我国无论是轮胎的出口还是其他产品的出口都是致命的一击。出口的减少必然会带来产品回流到本国市场,产品的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厂商的利润减少,同时伴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种种的社会问题。可见,一旦我国产品的出口不能够正常发展,其后果的涉及面是很广的。

面对越来越多的出口贸易摩擦,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不仅越来越重要,而且也相当的迫切。努力发展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既能够突破我国目前出口所面临的瓶颈,也能够改变我国单纯依靠廉价劳动力占有世界市场的这种战略。

一、后危机时代我国对外贸易形势

金融危机后,各国为应对发展的窘境,降低失业率,保持经济增长,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增加,2009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就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了双反调查。6月18日,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两种类型轮胎征收特别关税。这是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轮胎“特保”案。随之而来的是欧盟为首的国家及地区开始对我国出口贸易发难。单从2010年1到5月份,中国受到“双反双保”调查近46起,涉案出口总额达77亿美元,同比增长130%。金融危机后,中国制造业出口遭受了最为密集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打击,我国出口到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受到层层障碍。

二、利用境外加工贸易规避贸易壁垒

1.境外加工贸易引导我国从原产地规则方面规避贸易壁垒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市价最后一个实质新改变的国家。(这种改变包括名称特征、用途)。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对贸易壁垒的规避作用主要体现在关税和反倾销等一些传统的贸易壁垒。

首先,我国对廉价工业制成品的出口造就了我国常年的贸易顺差的现象,这给进口我国产品的国家带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种贸易逆差的现象,他们对印有“中国制造”的产品征收较高的税收,甚至有些国家会出现征收报复性税收的情况,这使得我国的出口产品价格上升,出口大幅度减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我国提供原料,产品的生产在别国,产品最重的原产地也自然就不是我国了,那么可以避免我国出口的产品遭遇这种不公平的关税税率。

其次,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还可以使我国借助第三国相对优势的出口环境,来扩大我国出口。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定》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2]。

2.境外加工贸易赋予了我国出口产品低成本可持续性

首先,零配件的出口税收要远远低于成品的出口税收,产品的成本就会下降。我国的产品即使在现在国内日益上涨的工资水平下,也能够用低成本来获取国际贸易中的利润。

其次,那些更加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与世界接轨,会不断的吸引外资给予我们更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即保税、免税等,费用优惠即对土地、厂房租金、水电的使用给予优惠价格,还有金融优惠。这些优惠也间接地降低了我们产品的成本。

境外加工贸易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的降低是可持续的,而我国大量利用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以达到产品成本的降低是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的。目前我国不少行业劳工成本不断上升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我国发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可行性

所谓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同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料、零配件的出口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我国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可是说是刚刚起步,还缺乏经验,但是它应当被看作是培育新出口形式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1.许多政策和措施鼓励鼓励境外加工贸易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都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发展加工贸易,对于一些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的行业,国家给予许多政策上的支持:一是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二是凡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三是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二个百分点。四是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五是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外汇管理、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等方面的政策[3]。

2.我国加工贸易经验丰富且有充足的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展开加工贸易方面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大批的管理人才,加工贸易本身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也使我们的经济快速的增长,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为我们走出国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某些原材料在国内有库存积压,通过带料加工,即有助于国产料件的出口,也解决了东道国资源不足的问题。

3.国内的现状决定了发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必要性

我国某些行业的生产技术已经成熟,要想在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下维维持产品的国际竞争理,必须将产品转移到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国家,利用那里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来支持本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利用东道国较低的生产和运输成本获得经济利益是完全有可能的。

4.我国有一些历史悠久的行业具备“走出去”的实力

目前轻工、纺织服装、机电等传统行业仍是我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重点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设备、技术以及产品已形成了较强的优势,许多产品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而且在某些行业出现了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崛起,实力不断加强,已经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快了我国企业向境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探索和筹划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加工贸易。

四、我国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正确的目标市场

到境外投资办厂,目标市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选择某些产品相对集中的销售地区,实施“产地销”和“销地产”的转变,缩短从产品到销售地的距离、降低销售和运输成本。其次,选择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他们不仅会提供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还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供我们使用,比如印度、埃塞俄比亚,还有许多非洲国家等[4]。第三,选择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并且与我国关系友好,双方有经贸合作挤出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如东南亚、南美等广大发展中国家。

2.保证出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

虽然我们是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但是绝对不能把本国已经淘汰的设备和技术转移到境外,这样就是自毁前程。严把质量关,从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到产成品均需严格遵照对方的要求,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摩擦,保证投资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并维护中国企业的信誉[5]。

3.我国出口的产品要有自己的品牌

美国的耐克体育用品大家都非常熟悉,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也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我们在中国大陆使用的任何耐克产品都是中国制造的,但是关键就在于我们宁愿去选择中国制造的外国产品也不愿意购买中国制造的国产货,即使的前者的价格远远高于后者[6]。其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耐克公司已经是一个有很好口碑的品牌了。品牌的力量想对比与低廉的成本是无限的、更具有竞争力更无可替代的。

4.政府应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职能

我国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与政府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政府应该适当的放宽政策。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题自己承担着盈利和亏损的责任。投资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拥有决策权。政府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服务,政府要积极的保护和推动走出去的企业经营的好。加强调查工作,深入研究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服务好企业,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易露霞.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应对纺织品“特保”壁垒[J].湘南学院学报,2006,(3).

[2]王亚星.中国出口贸易壁垒监测与分析报告(2010)[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41.

[3]顾建清.中国加工贸易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1-22.

对外加工篇9

对外宣传工作虽然引起大多数企业的重视,但当前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且没有统一进行部署,导致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整体性不佳,大多是临时针对某件事情开展对外宣传。而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稳定、连续进行的活动,企业这种“散片式”的对外宣传,不仅使得企业在对外宣传工作上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同时,企业对能够作为对外宣传载体的新闻事件的主动性也不强。当企业发生能够作为有力对外宣传自身的事件时,并没有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将其利用起来,而相反大多是新闻媒体主动来采访企业。这种面对新闻事件不主动、不敏感的表现,也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效用。

(二)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形式与手段比较单一

当前,媒体、广告、网站等宣传媒介仍是大多数企业进行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缺乏创新性,手段比较单一。且在实际运用这些宣传媒介时也比较固守陈规,多数都是采取插播广告的形式进行,广告的载体也大多是有关企业的产品,而没有投入精力和时间去深入研究和探讨对外宣传工作形式与手段的多元化,很少有专题性报道或借助网络微视频等新型宣传形式。这样的对外宣传工作不仅没有起到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目的,反而会让社会公众产生一种反感情绪。因为插播广告一般都是介于其他节目中间,如果插播频率过高,引起的公众反感将会更强。

(三)企业对外宣传工作人员梯队与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当前,在企业中,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承担主体并不是独立的一个部门,也并没有专门指派专门的人员进行,而大多是由企业中某个部门的部分人员进行,随机性比较强,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中尤为突出。而且,企业实行对外宣传工作所使用的诸如相机、摄像机等基础设施老化程度也比较高,已经很难适应并满足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需求。

二、加强和完善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策略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作为企业向外界宣扬企业文化、发展理念等方面的载体,在进行该项工作时,也应该像开展企业培训工作一样,建立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工作机制和对外宣传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数据及档案管理、文稿审批、礼品管理、考核奖惩、网络管理等制度,努力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同时,对对外宣传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将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纳入企业年初的预算中,通过预算,征得企业各部门年度进行对外宣传的需求,并形成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工作计划,并在实际进行对外宣传工作时,企业对外宣传工作要实行统一部署,而不是分散实施,加强企业间各部门的协调性,进而增强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扩充企业对外宣传的形式与手段

企业的对外宣传工作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宣传形式与手段要兼顾企业的实体产品和诸如服务、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软实力的形象性报道或专题,而不是一味的只依靠对企业产品的宣传。同时,新闻媒体虽然是当今企业对外宣传工作实施的主要手段,但也要兼顾除新闻媒体之外的,诸如网络资源、亲临公共场所驻点开展企业宣传工作。如拍摄小视频或开展围绕企业经营的专题报道,或在公共场合开展公益性活动等,充分利用各类文化活动扩大企业对外宣传,以此扩充企业对外宣传的形式与手段。

(三)加大企业对外宣传工作的投入力度

对外加工篇10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对外加工篇11

上世纪80年代初,国外动画片加工业大举进入国内动画市场,给中国动画制作行业带来了一股新风。随着国外动画片形式的多样化和制作的格式化、规范化,我们看到了国外动画业的繁荣和异彩纷呈;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是,国外动画片的制作费用是中国动画片制作费用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使得中国动画行业受到了极大冲击。

“美影厂”的在职中老年创作人员和刚刚进入行业的青年人纷纷离开原单位去给国外动画片进行加工制作,当时在国内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美术行业和各大专院校的高才生都“蜂拥而上”,瞬间,国外动画加工业在中国“遍地开花”,中国动画行业因此受到了很大打击;以及一些行政方面的干预等,这些都是影响中国动画原创力量的原因。

在“”这个特殊时期,国内专业内还形成一个规矩,离开了原单位就不准回来,很多人后悔了也不行。管理层也出现了问题,一些领导都是从党政机关上台的,对人才毫不关心,权力最大,但对动画却不太熟悉,使用各种行政方法阻止这些离开的创作人员再回到原单位,这真正地打击中国动画的原创力量。

二、国内外动画加工制作的区别

国外动画在中国的加工形式都是最低端的。因为在国外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加工模式。原创、剧本、造型、故事分镜、对白、摄影表(动作要求)、音乐音效等都是在国外创作完成好了的,甚至动作表演都在律表上,有严格的规定,一格都不能改动,这样把我们的创作发挥几乎降到了零。

在国内加工行业中被重用和被提升为执行导演的人员,只要美术基础好,能尽量猜透客户在动画片加工上的要求就可以,这和动画片的创作要求相差甚远。我国的原画(动作设计)只是“依样画葫芦”,多一格、少一格都不行。另外,语言不通,我们根本不知道在做什么,词不达意,对于为什么要规定得那么严全然不知。这样培养出的一代动画人,不懂得表演,只懂得按照动作概念做,没有文学修养,没有电影理论修养,对于动画片的表演理论一窍不通,再加上需要的能力就是绘画基础好,动作要求也是模仿真人,包括每步多少格等一些最基础的东西,这样就开始做动画了。

动画影片的制作(创作)需要多种艺术修养以及长期的创作,不仅要有很好的美术基础,还要有较高的文学修养、电影知识、戏剧化的表演,尤其是动画的表演非常重要。中国老一辈动画艺术家都有非常全面的艺术修养,对中国传统戏曲、戏剧都有很深的了解,把动画与中国传统文化结合得非常好,创作出了很多精品。我们对动画创作了解得越深入,就越能感受到动画前辈对中国的动画发展做出了多么伟大的贡献。动画不同于实拍电影,二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动画更像是戏剧类电影,它的剧本和故事都不是写实的手法,注重很强的戏剧效果,甚至是反讽的、逆向思维的戏剧效果,是用电影拍摄的舞台剧,场景中有很强的舞台灯光效果。因此,动画与实拍电影无法相提并论。现今发明了“真人动作捕捉仪”,可将动作完全不加修改地放在动画人物中,笔者认为这已经不是动画了,而是3d电影,那些动作情节与动画片也没什么关系了。

三、国产动画加工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动画的发展路径是和中国的戏曲戏剧艺术结合得非常完美的艺术成果。“”之前,中国动画人才的培养是向社会上招收有良好美术基础的人,到“美影厂”后,接受一定的美术培养,就是主要向中国戏剧大师学习戏剧化的表演、京剧中的程式化表演及夸张的肢体语言。编导人员更多地是向中国传统文化学习,如苏州评弹、京剧、地方戏曲、民间艺术等,这是他们经常在一起津津乐道的艺术门类。“”中对于传统的学习中断了,完全停止了艺术创作,而“”后,当时的青年已进入中年,而老艺术家的时代也已经过去,中国动画没有做好传帮带。上世纪80年代,动画处于恢复期,又迎来了改革开放,国外动画片加工业纷至沓来,加上我们对于人才不够

珍惜,彻底冲垮了国内动画片的创作。动画创作是现代技术和传统艺术相结合的产物,尤其是创作经验,不大可能依靠自然生长的方法。世界动画发展得非常快,其实技术水平也不过如此,而艺术水平却突飞猛进,这是一场思想艺术的大飞跃,而中国动画业还没有摆脱困境,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的传统没有被很好地传承。随后,在日本动画的强大攻势下,青年一代受到了很大影响,中国动画开始向日本动画学习。最早,日本动画有很长一段时间被世界排斥在外,世界动画节上根本不接受日本动画参赛,但后来日本的“宫崎骏动画”使这些得到了改观,加上日本是世界上动画片的生产大国,价格也相对低廉,使得世界人民慢慢接受了日本动画片,承认了其动画形式。但仍有部分欧洲国家不接受日本动画。

四、国产动画产业发展契机

中国动画片是从苏联传承下来的,基本上是欧洲的动画模式。动画片本土化后和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结合得非常好,在世界动画之林中独树一帜。但中国动画片以受教育为主,限制题材,而且主要针对的是青少年儿童,再加上国家对此也不够重视,投入得非常少,因此产生了极不正常的现象。而且这种低端制作也导致了动画业很难恢复,加上中国传统戏剧的退场,年轻人大多已不再了解传统戏剧表演。但中国动画的前辈就是在中国戏剧艺术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所以中国动画片在全世界的地位一直是被认同的,在艺术上也一直受到好评。

对外加工篇12

1、指导思想

把握军队建设和对外有偿服务的关系。坚持把有利于履行军队根本职能、有利于更好地为官兵提供服务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外有偿服务的根本方向。着眼于通过对外有偿服务促进人才和技术队伍培养,促进军队现有资源节约利用。防止乱铺摊子、乱上项目、过度扩张规模和超编制、超范围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违规行为,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不良倾向。

2、基本原则

遵循“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统筹、盘活资源、控制范围、从严管理、统分结合,合理调动各层次积极性”的原则。空余房地产租赁、招待所、卫生医疗、文化等项目以统为主,突出资源共享效能;基建营房工程技术、通信、科技等项目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突出科技创新、盘活资源和合理调动各层次积极性的政策导向。

二、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领域

1、遵守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是对外有偿服务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军队相关政策规定,有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影响军队职能发挥,降低服务标准的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或者违规开办国家和军队相关政策规定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违反市场规则运行的行为;是否按批准的规模、范围和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规模和范围的问题。

2、对外有偿服务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主要是对外有偿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财务部门管理,支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有无乱列科目、虚增成本、以支冲收和隐匿收入的问题;合同项目收益分成是否按合同约定,有无损害军队利益的问题;是否按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部门上缴对外有偿服务收入,有无截留、挪用、拖欠、坐支应上缴经费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发放、购领和使用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有无滥开、虚开、套开或将收费票据提供给地方承包人使用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问题;发放劳务补贴情况等。

3、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运行秩序情况

主要是对外有偿服务有无延伸办企业或者从事经商活动,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将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整体或者部分出租、承包给地方单位和人员,允许其挂靠或者以军队单位名誉经营的问题;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展示,有无伪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有偿服务证照的问题。

4、对外有偿服务审批情况

主要是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相关行业凭证以及票据是否按照规定申报请领;申报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或者审验过程中,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问题;对外有偿服务项目聘用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备案,有无虚报、瞒报的问题。

5、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条件的变化情况

主要是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具备继续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能力;有无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空余房地产和医疗用房用于开展对外医疗、接待和出租等有偿服务的问题。

三、加强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1、高度重视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对外有偿服务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更是一项事关密切军地关系、加强廉政建设的政治性工作,服务中有政治、有纪律,要自觉做到“三个严防”。一是严防政治性问题发生。对外有偿服务有利于军地资源优化利用,有利于更好地为官兵提供服务保障,其根本目的是促进部队履行根本职能,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更不能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要引导官兵认清对外有偿服务的正确方向,真正划清与生产经营的界限,自觉站在军队建设和仓库发展的全局上思考问题,切实筑牢规范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思想基础。二是严防军民纠纷问题发生。对外有偿服务工作中与地方群众接触多,军民纠纷易发生。要坚持把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指示要求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将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制度纳入党委中心组、干部理论轮训、机关业务学习的内容,不断增强官兵法规和纪律意识,确保管理工作始终不越线、不违规。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部队和相关单位、个人坐到一起,把事情讲清,减少误解,消除隔阂。凡是易与地方发生矛盾纠纷的环节,都由专人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信息、力争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三是严防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发生。对外有偿服务活动中管钱管物多,廉政风险目标多。要突出抓好警示教育,引导官兵在反躬自省中唾弃腐败、坚守廉洁;突出抓好岗位廉政教育,通过廉政谈话、廉政承诺,着力强化重点岗位人员廉洁从政、廉洁用权意识,促使守住底线、不越“黄线”、不碰“高压线”。

2、认真清理对外有偿服务范围

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文件明确的有偿服务的行业范围,全面摸清现有对外有偿服务单位的范围、行业、项目以及审批情况,查处解决各类超范围开展问题。全面清理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军委总部规定的数量和单位范围条件,是否与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展行业范围、超出规定项目、影响军队服务保障职能发挥和擅自对外服务创收的,要责令纠正停止。

3、从严控制对外有偿服务规模

要全面摸清现有对外有偿服务规模,摸清是否利用现有编制、人员、设施设备和条件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有无挪用正常事业经费或者借贷款开办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有无超出机构编制和人员、擅自铺摊设点、扩大规模范围、扩展行业项目等情况。扩大规模或利用中试产品直接参与地方经营的,要制定并落实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与地方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有偿服务项目,要逐一清理规范并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参加与地方合作经营的,要立即退出;延伸办企业的,要撤销关闭;将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整体或部分出租承包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要解除合同收回。

4、加强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制度建设

严格落实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是对外有偿服务科学组织、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必须狠抓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一要严守审批关口。严格按照总部明确的范围和规模,认真落实逐级申报、逐项审批、年度审验等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不代储、代收、来源不明的物资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性物资,严禁将空余房地产、招待所提供给不法人员聚会,从事、、贩毒、吸毒等不法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中止合同,切实从源头上管住对外有偿服务。二要严把收发账目。对代储、代收、等物资,要有专人管理收发账目,入、出库凭证有双方签字,门岗凭有效凭证予以放行,收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抽查核对库存量,杜绝收发无凭证、私自存储物资。三要严管经费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自收自支”和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持把收入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严格落实票据领取使用、定期核查、登记注销等环节,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5、严格规范对外有偿服务经费收支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检查对外有偿服务经费收入、支出及上缴情况。主要清理有偿服务单位是否落实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收不入账和自收自支现象;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有偿服务收入,有无截留、挪用、拖欠、坐支应上缴经费现象;是否按规定的科学核算有偿服务收支,有无乱列科目、以支冲收等隐匿收入现象;是否按规定范围列支成本性费用,有无扩大成本范围乱列支出、虚增成本、乱发奖金补助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将军队通用收费票据用于对外服务创收问题;是否按照规定,领购和使用通用收费票据,有无虚开、套开收费票据或使用过期票据收费,甚至将收费票据提供给地方承包人使用现象。对于有偿服务收入,各级不得下达“创收指标”,所得经营收入,应上交上级的部分,按对外有偿服务财务归口管理渠道按时足额逐级上交,留用收益一律交存本单位财务部门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自收自支”和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加强对外有偿服务安全管理

检查有偿服务单位执行政策法规及证照、场所、人员等情况,看有无影响部队战备训练或军事秘密安全,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监督不力、运行秩序不正规等问题。对证照不齐的,要抓紧补办;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许可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或注销《许可证》;擅自使用对外名称(公章)或以部队名义广告的,要立即纠正;从事黄赌毒假等违法或不健康活动、影响部队形象的,要坚决取缔。

7、加强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审计监督

军队审计部门要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一是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服务内容是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二是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策,有无损害军队声誉、泄露军事机密、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问题;三是对外有偿服务规模是否超过现有编制、人员和条件,另设机构、另铺摊子和延伸办企业问题;四是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投资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动用预算经费拨款和借贷款问题;五是对外有偿服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否使用全军统一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还有包括对外有偿服务会计、审计的许多细节工作等方面也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对外加工篇13

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于1981年5月l5日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运动服饰商标“nike”。而在西班牙,“nike”商标却被一家西班牙公司于1932年就在该国注册了,后在1980年,“nike”商标被转让给西班牙的另一家公司——cidesport公司。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后,同cidesport公司就“nike”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一场诉讼,经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耐克公司败诉,从此失去了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专用权。WWW.133229.COm由于我国的生产成本较低,cidesport公司一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组织定牌生产“nike”品牌的产品并出口到西班牙销售。耐克公司由于拥有在我国境内的“nike”商标专用权,于是对cidesport公司自我国出口的产品展开了围剿。

2000年8月l1日,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带有“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衫,海关根据耐克公司的申请,以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边境措施。但是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口的滑雪衫上使用“nike”商标是经西班牙cidesport公司许可的,而且该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注册了该商标,该批货物也是运往西班牙的,与耐克公司无关。鉴于商标权人和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海关要求耐克公司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2002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的“nike”滑雪衫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由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引起我国知识产权界和从事定牌加工企业的广泛关注,看法截然不同。赞成者以“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作为根据,认为商标在中国一经核准注册,就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虽然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拥有在西班牙“nike”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但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耐克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反对者认为,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nike”滑雪衫将在西班牙销售,与耐克公司的市场(包括潜在市场)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产生商品来源地混淆,不会对耐克公司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此案的判决可能开启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将对我国众多从事为外商生产定牌加工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利。这一观点甚至得到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支持。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该类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组成责任构成要件;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是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责任构成要件。首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在该项商标侵权责任中,我国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商标登记公告后即可公开查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不能以事先不知情为由为自己不依法使用商标推卸责任。从该案案情看,虽然西班

牙cidesport公司提供了在西班牙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资料,但是由于生产地在中国,作为国内生产商的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加工单位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有义务核实cidesport公司提供的“nike”是否在我国注册。况且,“nike”商标属于世界著名商标品牌,其所属公司为美国耐克公司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故此国内的这两家企业有着明显的过错。至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过错就不言而喻了。

其次,从损害事实来看,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简言之,指权益的不利益。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对商标权的损害结果应当表现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同时,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损害。据此来看,本案中,该批滑雪衫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完毕后既没进人国内市场,也没有参与实际流通和交换,并没有给中国市场“nike”商标持有人的美国耐克公司造成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实质损害,而当产品出口到西班牙后,进人该国市场流通销售,但那时由于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商标权,更加不存在对美国耐克公司的损害了。

此外,《商标法》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明确了必须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上,而非“产品”上。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如果仅仅在为个人使用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没有对商标权的权利人造成确定的损害,不构成损害事实,不属于侵权。而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供自己消费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如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也不是商品。‘本案中,如果定牌加工的产品的原材料全部由定作方(cidesport公司)提供,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加工方(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只是按约定加工成成品交付给定作方,并收取加工费。在这种情形下(这种情况同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情形类似),其加工成的成品所有权一直没有发生转移,未经过交换,因此该产品在我国境内时不属于商品。不参与流通、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因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后果极小,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商标权属于标志权,其作用主要在于其识别性,即将一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分,避免产品投人市场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进人市场,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侵权的产品虽然尚未实际进人市场流通渠道,但是其生产的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要投人市场、参与流通、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存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危险性,持此观点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