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收入实用13篇

房地产行业收入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1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实现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d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五是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b 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六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和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等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特别是递延纳税空间。

三、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

在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中,通常是在土地、商品房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收入核算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即按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其入账金额。从一些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来看,在其收入核算中尚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在预售开发产品时,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通常是采用预售形式,其销售的前提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采用预售形式时,需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户等不同环节,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收入》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但在以上的哪个环节最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四个确认条件呢?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各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及确认方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下列各种情况:

(一)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是一种暂收款,因为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有的建设项目刚刚开工甚至尚未开工,所以风险仍未转移,成本亦没有最后核算,所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只作为企业的预收账款,在相关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一些房地产企业亦同意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收到的销售款不符合确认条件,应在工程竣工并收到部分房款后可确认其收入。

(三)以分期收款方式的房地产销售,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分期结转成本

这是以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比较保守的处理方法。但是。某些房地产企业有时也在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时,按已经收回的价款或可能收回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而对其中估计无法收回的部分作为未实现收入处理。

(四)按预售合同价款中已经收取的价款分期确认收入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2

一、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不同一般工业制造业,更不同于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有着其特殊的开发流程或步骤。要准确把握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就必须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流程具有深入的了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了前期需对包括项目周边环境及配套、居民的购买能力及消费偏好、项目周边的房价水平、项目成本及投资回报率情况、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等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建设开发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项目开发流程还需经历六个阶段,如图1所示。

图1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简图

二、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特殊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是指导会计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的总体性思路,统领我们应对会计实务中各种千差万别的情形。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建设用地开发权、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与一般工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具有成片开发、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加之房地产销售一般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及房地产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性。《收入准则》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受人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依据,虽然比较简单而便于会计实务操作,但其未能反映销售的实质,且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究竟应在哪一时间点确认收入?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考虑两个层次的标准,即会计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

1.会计专业标准。会计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如《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等。从一般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志,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商品交付约定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致使在会计实务中难以判断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其焦点在于如何把握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

2.法律标准。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商品的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交易等;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即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既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三、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分析

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做法: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4)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5)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办妥入住手续后,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定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因素影响的理解不一致,使得其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也千差万别,从而导致出现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的情况,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利润的操纵提供了机会。为了防止利润操控及规范收入确认,本文现就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不同认定方法逐一进行剖析: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此时并不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且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存在延期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主体工程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时,买受人即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以综合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显得很不合理。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商品业经买受人验收并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买受人办妥了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此时既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也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但是在法规尚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买受人为了逃避营业税和契税或延迟缴纳各项税费等原因,往往不会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基于上述原因,以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唯一关键时点也是不合理的。这会造成房地产商品已销售完毕,整个房地产项目已结束,但尚不能对房地产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发生。

(3)以开发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同样不符合房地产收入确认的法律标准。买受人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虽然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当签约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后,买受人实际上已取得了法律保障。对于按揭贷款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尽管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买受人)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的阶段性保证义务,但其责任次于被抵押房地产商品的履约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只是提供相关资料,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买受人自主决定;况且在办理产权过户会涉及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何时能取得产权证书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因此,本文认为,当办妥房屋移交手续后,由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已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就可以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了转移。只有办妥产权过户才能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会导致房地产收入的滞后确认。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3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房地产企业实现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标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会计是税收的基础,税收筹划正体现了纳税人对会计和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税收和税收筹划有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2007年,国家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要进行全面清算的规定。2008年,国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出台了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救市”政策,不仅改变了预缴方法,且降低了预缴率,项目计税毛利率也下降5个百分点。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价纷纷上涨,为了维护楼市稳定,国家又加强了对其的税收监管:进一步明确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销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种税,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实体税税种的50%左右。房地产相关人士甚至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将被课以最高达73%的税收。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重税行业。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同行业对手的激烈竞争,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房地产企业自然有实施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二、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减税、节税,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分析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出租等诸多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十多种税。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主要财税特点如下:

1.房地产企业复杂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等,其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多样化的经营活动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

2.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多元性、现金流转复杂化。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建设基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开发的投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等等,资金筹集方式多样,现金流转复杂。

3.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主要有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产经营成本、出租土地经营成本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成本费用结构特别复杂。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才能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减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收入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减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3.费用摊销技术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通常是跨年度经营,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比如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突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及时确认能够当期扣除的损失等等,都是运用摊销技术的重要筹划内容。

4.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行独立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技术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对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对价格和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九大会计准则。本文将尝试在与房地产企业有直接相关性且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四大会计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四个准则分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利息费用》和《收入》。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或出租业务中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或租金收入将涉及不同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房地产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多数是用于出售,房产出售涉及一项重要税收,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控制增值额,而增值额就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房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是合理制定房地产的售价二是尽量提高扣除项目的金额。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在免税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当售价或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处于纳税时,应采用降低售价或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等办法,使其摆脱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第15号准则,它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对代建房的规范,目的是用于规范房地产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对建造合同的修订和完善,也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自主开发、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税法对各种建房方式进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税收待遇是存在差别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其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开发项目出售的,不仅要按3%的建筑业劳务对建造行为缴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时还得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按5%的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按实际缴纳营业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法附加。很明显,房地产企业以自主开发形式开发房地产税负相当重。然而,我们有时可以通过选择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借款费用》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予以资本化,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准则着重解决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金额的计量问题。借款费用准则下企业的节税途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额和加大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同时,企业还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问题。

(四)《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完善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严格的收入确认条件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

1.分期收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值普遍较高,买方市场一般很难一次清购房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就成了房地产业的一大营销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按销售价格总额确定收入,会计人员应对估计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企业延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意味达到了延迟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2.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业务收入结算方式复杂,往往采用预收房款这种方式解决房产开发的部分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款的当天会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企业收到向其他往来单位的借贷款或者企业收到由其他往来单位的归还借款,收款的当天是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因此,对预收性质的房款,企业可以与客户商量签订协议,将预收购房款在账上处理为往来单位垫付款,则能推迟营业税确认的时间,从而起到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筹划效果。同时,也延迟了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还获得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成果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预售房款转化技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丽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4

二、房产投资联营与房屋出租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满足持股时间要求的企业以房产出资获取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红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以房产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则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防止企业为减少税收成本“真出租、假投资”。国税函(1993)368号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即房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视同房产出租计算房产税和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房产投资时即可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取得投资利润,也可以房产出租而取得固定的租金。从税负角度看,那种投资方案对企业更有利呢?

设房产原值为Y、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房屋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投资者如将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预计分红收入为A;如以房产出租,预计租金收入为X。

在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的情况下房产税从价计征,税后利润分红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分红收入也不征收营业税。其税后收入=A-Y×(1-20%)×1.2%=A-0.96%×Y,如果按照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70%计算,其税后收入=A-Y×(1-30%)×1.2%=A-0.84%×Y。房产如出租则税后租金收入=(X-X×5%×(1+7%+3%)-X×12%)×(1-25%)。

实际决策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两个公式,将企业预计的租金收入和分红收入带入公式,即可计算出两种方案的税后收入。如当预计租金收入为140万元,预计共担风险的分红收入为141万元,房产原值为5600万元,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的税后收入为141-5600×(1-20%)×1.2%=87.24万元,房产出租的税后收入为(140-140×5%×(1+7%+3%)-140×12%)×(1-25%)=86.625万元。由此可见,房产共担风险、联营投资的方案税后收入较大,故应选择。李荣锦(2012)在房地产企业房屋纳税筹划分析中对该类方案比选中采用低税负率的方案,有些不妥。如上例方案比选中,房产共担风险、联营投资的税负为53.76万元,税负率为38.13%,房产出租的税负为53.375万元,税负率为34.85%。低税负率选择法下,房屋出租方案因税负率低当选。然而,低税负率并不必然导致高税后收入,因此利用税后收入进行比选方案比选更符合企业的决策目标,能够减少决策失误。

三、出租仓库与仓储服务的选择

出租仓库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则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征收。

仓储服务是按照服务业-仓储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处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仓储业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仓储服务)税目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房产税是按照房产计税余值的1.2%计算。

一般来说,企业库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既可以采取仓库出租的方案,也可以采取提供仓储服务的方案,而且两种方案的收入基本相当,此时,税负因素往往决定企业决策。

设仓库原值为Y、仓库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既可以出租仓库也可以提供仓储服务,租金收入或者仓储收入都是X,如提供仓储服务则新增的成本为B。出租仓库的税后收入为(X-X×5%×(1+7%+3%)-X×12%)×(1-25%)。为了方便两种方案的比选,以下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均指扣除仓储新增成本的出租仓库的税后收入。如果新增成本较小,可以不予考虑。

如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其仓储服务税后收入=(X-X×5%×(1+7%+3%)-Y×(1-20%)×1.2%-B)×(1-25%)。当新增成本忽略不计(即B等于零)时,计算出两个方案的税后收入相同的平衡点为8%(即当X/Y=8%时,两个方案的税后收入相等)。

如果提供仓储服务企业是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则仓储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如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进项税额较小忽略不计,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 (X/(1+6%)-Y×(1-20%)×1.2%-(X/(1+6%))×3%×(7%+3%)-B)×(1-25%)。从而计算出B为零时的平衡点为8.54%。

如果该企业为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 (X/(1+3%)-Y×(1-20%)×1.2%-(X/(1+3%))×3%×(7%+3%)-B)×(1-25%) 。从而计算出B为零时的平衡点为6.7%。

如果企业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房产原值的70%。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房产税计算应相应调整,通过计算列表入下:

企业决策时,房产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比例和B值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如有其他税费也可按照实际情况将表中的模型进行修正。税后收入平衡点确定以后,企业可以计算企业预计出租的租金收入与房产原值的比例。如果该比例大于平衡点,提供仓储服务可以锁定房产税,仓储服务方案税后收入较大,应选该方案。反之,应当选择仓库出租方案。企业也以根据上述模型直接计算税后租金收入或者税后仓储服务收入,选择税后收入较大的方案。

企业在确定房屋租金收入时要注意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代收款项分别确认和核算,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供热费、出租露天停车场、出租设备或者物品、出租场地收入等收入不属于房屋出租收入,将这些收入分别签订合同,将会降低计税租金收入和房产税,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房屋的装修也影响到了房产税,与装修好的房屋相比,未装修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低一些,房产税也要低一些。出租方也可以通过设立的物业公司将房屋装修后向承租方收取物业费,也可建议承租方直接委托第三方装修,这样房产税较低。

四、房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决策

房产转让的相关税收政策如下: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产转让税负较重,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率超过20%房产转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房产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如下:财税〔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以房产投资入股时,投资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投资后转让股权时,房产评估增值和股权转让收入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的导向是鼓励企业房产投资、不鼓励房产炒作。因此企业将房产单纯转让的税负较重、而将股权对外转让或者将房产投资入股基本没有税收成本。企业在相关房产转让决策时,将拥有房产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者将房产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或者将房产剥离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案税收成本较小。企业决策时可以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进行测算税后收入进行方案的优选。另外,房产转让过程中,房屋的转让价格越高、相关的税费就越多。而装修好的房子的售价要高于未装修的房产,因此转让方装修房屋税负较重,受让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装修房屋,其税负较小。

总之,房产投资策中从税负因素考虑,对于房产投资联营或者房屋出租的方案中直接计算税收收入选择收入较高的方案。房屋出租或者提供仓储服务决策中,根据租金收入占房产原值的比例和税后收入平衡点进行比较或者直接用税后收入的模型进行方案比选可以实现低纳税成本目标。使用股权转让或者房产投资入股或者房产剥离形成新的公司然后转让股权方案优于房屋直接转让方案。以上方案比选均可按先关税后政策采用税后收入较高的原则进行比选,正确考虑房产投资决策中的税负因素。

[本文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项目“所得税税前扣除研究”(编号:2012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5

随着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增大,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但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财务管理混乱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抑制房地产业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理解有误,导致乱用会计科目,不计或少计收入,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比如对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另一类是不少房地产企业存在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的现象。比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建筑安装企业相互勾结做假虚增成本,多计成本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开具建安发票,用支付营业税及附加、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价,就可以轻松偷逃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再如,房地产企业利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周期长,收益主要集中在开发中后期的特点,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账,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此流失。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同样存在较多的缺失。首先,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其次发票控管力度不强。主要表现在: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第三,社会综合治税协调乏力。房地产税收的征管,需要房管、土地、规划等诸多部门协助配合。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管理程序不同,很难形成合力。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仍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针对以上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提前介入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减少房地产业的税收流失。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其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三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信息的监控。按规定向纳税人收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批文、计委立项审批计划、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房屋拆迁批文及拆迁还房合同、房屋销售合同清单等资料。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账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6

一、房地产商所涉及的主要的税收筹划方案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税收的总费用中占比重较大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降低这些税收的费用是降低总税收费用的关键之处。

1.房地产企业关于营业税的筹划。营业税是房地产商在房地产的产权交易环节即房屋出售时产生的需要缴纳的税费。对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收进行相应的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筹划中的主要部分。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不动产入股的行为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也是各异的。第一,房地产商利用自己的不动资产进行相应投资和入股,参加投资之后的利润分配,当然也要承担投资中的所存在的风险。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或者入股的投资方在未将自己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投资者本身,这种情况下,对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或者入股的投资方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所以房地产商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先以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待销售时,向购买者销售该房地产股权的方式把房屋销售出去。这样一来就可以不用缴纳购买者购房过程中的由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所带来的营业税。第二,房地产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收取一定的固定收入,并且还不用承担风险。如租赁方式,由于房地产商只是在一定的使其内把房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其收入属于租赁收入,所以其营业税的收取是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进行征收,从而减少了税费。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相应地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房地产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较高税率以及较重的税收负担,使得土地增值税备受关注,同时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也成为减少税收中的关键点之一。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调节增值额是关键。第一,采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所需的成本和费用的方式,从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得到增加,使土地增值税减少。同时这种方法也可以使房地产企业的房屋的质量得到一定提高,加强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当然,可扣除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有一定的条例规定的,所以利用该方法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一定的尺度。第二,采用减少销售收入的方法。房地产商的销售额减少了,则增值额也必定相应的减少,那么增值额所占的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也就降低了。同样地,由于是销售额的减少,所以房地产企业在使用该方式时对于减少的销售额和降低的增值额中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应该进行认真的比较,从通过比较决定公司是否可采用该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使公司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房地产企业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汇算清缴的阶段是房地产企业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的主要时期。对于这一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合理延迟成本确认的最终时间以及推迟转移产权的时间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延迟成本的确认时间。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当工程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已转移、销售收入已完成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则没有办法对该工程的成本进行准确地计算,此时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为净收入的课税,使得所需缴纳的税费减少。第二,通过合理地推迟转移产权的时间的方法。由于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大多数房屋的购买者买房的的直接目的都是用于自住以及用于出租,而在买房后直接用于出售的购买者是极少的,所以大多数购买者并不急于办理房产证。又因为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通过房产的产权所有者发生变更时才能得到确认,所以房地产企业可合理的推迟房地产权所有者发生变更的时间。

二、结语

税收地合理筹划,可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使得他们可在较低房价的基础上获得一样的利润。百姓的购买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也相应升高。所以,税收的合理筹划是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以及最大限度增强人们的购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 考 文 献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7

房地产统计指标存在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统计指标有很多,但是能够真正反映房地产行业运行状况的指标却很少。很多房地产既不能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指导和引导,也不能够反映房地产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统计工作者大多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的统计指标上,很少花精力对价值形态的统计指标进行核算和反应。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房地产统计指标持有的观念比较陈旧,他们认为只要将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统计指标反映清楚即可,对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的统计指标则反映的很少。另外,我国的房地产指标在内涵和计算方法上和国家通用标准存在差异,指标体系存在明显的供需关系不平衡,统计指标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不便于在国际上比较。在房地产业增加值的统计内容上,我国的统计内容就和国家惯例不一致。这种差异会限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统计指标构建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构建科学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这是房地产统计指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上的理论研究还是一张白纸的状态,学者们应该结合统计学、经济学、信息学、控制论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共同构筑房地产统计指标的理论基础,为房地产统计指标的建立提供科学的基础,

其次,房地产统计指标的构筑需要扩宽收集统计资料的信息渠道。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部分很多,工作内容繁杂,目前统计工作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目前房地产统计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从深度和广度上两个层面上扩宽信息渠道,全面地反应房地产行业各方面的发展状况。但是统计工作者还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将纷杂的统计资料和信息统一到现实单一的统计报表之中去。

最后,我们要注重运用房地产统计指标去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改变房地产统计指标目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使得房地产统计指标能够多层次、多角度的满足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信息使用要求。构建合理、科学的房地产指标体系内部结构的循环和联系,实现房地产指标体系内部系统的完整性和层次性。

二、构筑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反映房地产行业基本状况的统计指标

这方面的指标主要从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数量,企业中职工的人数、从业人员的薪酬、职工的平均工资状况、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本金规模、利润实现情况、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房地产行业的总支出及增加值等指标来反洗房地产行业目前的行业前景、就业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房地产行业总支出反映了在某一阶段内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经纪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顾客或者房产使用者能够取得的服务总值,该支出应该以货币形式直观的反映出来。在内容上房地产行业总支出包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和土地取得的差价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取得收入,房地产经纪行业提供经纪中介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房地产所有者针对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收入、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及房屋所有者针对盈利性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等等。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数应该以某一阶段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报酬的人员和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工作,但是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服务并取得报酬和收入的劳动人数。

反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指标

反应该方面的指标有房屋开发的经营收入、房屋实际销售的面积和销售额、房屋的可供出租面积和出租金额、商品房可供销售面积以及非商品房的可供使用面积、全社会空置房屋面积、房屋预售合同中销售的面积和金额、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房地产的销售费用、商品房和非商品房本期的投资金额以及完工情况。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收入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所有者从事房屋的销售、租赁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提供其他方面服务取得的收入。非商品房的使用面积实在报告期期末已经竣工完成的,可供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屋所有者住宅、办公以及商业用的非商品房。全社会的空置房屋面积是指在报告期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产所有者本可以销售或者出租但是却将之闲置的房屋的总面积。非商品房的交付面积是指在报告期的期末竣工完成并交付使用的非商品房的总面积。

反映房地产经纪和中介服务的指标

反映该方面状况的指标有房地产管理和提供经纪及中介服务取得收入,为提供服务而消耗的成本以及其他反映服务成果的指标。这方面的指标可以反映和衡量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给房屋使用者带来的使用效益,能够衡量一段时期内房地产住宅的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委托状况、抵押和质押情况、信息咨询的重点和结果等等。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在内容上包括物业管理收入、小区治安绿化收入、房屋维修收入、车辆保管收入、供暖收入、信息咨询服务收入、股价服务收入、抵押管理收入以及城市维护费收入、产业档案管理收入等等。另外我们可以用小区的绿化覆盖率、小区发生的偷盗、抢劫等案件数、提供信息咨询和股价服务的次数、业主居住的满意度调查来辅助前述统计指标共同反映提供房地产经纪和中介服务的状况。

总而言之,房地产行业的工作者和统计工作者应该改变房地产开发和服务的工作思路,扩宽统计资料的来源和渠道,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经济和中介服务、经济预警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统计指标去考察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准确的房地产行业的基本信息。

参考文献:

[1]秦海霞.我国房地产住宅市场统计指标分析[J].商业文化,2009.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8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涉及的生产开发部门较多,加之近年来房地产的投资风险较大,由此决定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

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其核算对象的复杂与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是房地产这一商品或者说是产品,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不仅仅要开发建设房屋,还要负责房屋周边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支撑所建设房屋的水、电、网络等必备设施的铺设与开发建设。另外,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建设前的种种勘测考察项目,以及一系列不可预知的耗费资金的项目,这些均要客观、全面、系统的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周期的特殊性

房地产企业这一方面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为其核算周期长,跨度大。从土地的勘测考察开始到最终一处房地产建设完毕完成销售,这期间还要经过房屋的设计与规划、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设计规划、房地产的施工建设、房屋的装修等一系列的程序与环节,耗时较长,需要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环节多样性还意味着在一处房地产的整个开发过程中需要与多个相关的部门进行业务往来,需要大量、充足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有序、适当的资金调度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周期较长,工作任务重要且艰巨。

(三)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特殊性

收入的特殊点主要体现在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只要能够取得预售许可的相关证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其开发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地产根据企业的意愿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房地产未竣工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形式销售房屋。期间所收入的定金、分期付款等房款,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另一方面,按照房地产企业相关的会计准则,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后,才能确认收入,两项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重点

(一)收入、成本核算

从前文叙述中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核算与成本核算工作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两项内容的核算既是房地产企业核算的难点同时也是其核算的重点工作。对于收入核算而言,房屋在预售过程中收受的预收款项计入收受预售款项的当期还是计入签订正式合同的会计核算周期,在收入核算周期的确认问题上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点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收法律与相关会计准则同时制约房地产收入核算,同时各个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操作各异,未形成统一标准。

另外,成本核算是房地产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文章反复提到,房地产的开发与建设涉及环节较多,项目繁多,与多种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如何确定其成本核算对象是成本核算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工作。目前,合理地确认成本核算的对象以保证房地产会计核算的全面性、正确性是房地产企业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借款费用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较大,一般均要涉及房屋的开发以及周边设施的配套建设,并且可能会在不同的区域同时开展,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房地产从开始筹建到完全竣工横跨的事件长,企业自有资金回笼缓慢,这就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银行借款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且借款的期限一般较长,这又必将带来巨大的借款利息。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借款费用提出了更为细致和详尽的要求,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注重分析企业借款的性质,以实现房地产开发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应使企业的实际核算工作满足国家相关会计核算的要求。

(三)预交税费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一项项目中便要面临种类繁多的税费,并且各种税费的上交时间存在差异。所以,税费的问题应当作为房地产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房地产企业除了要上交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上交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所以企业在处理税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对当期的税费进行准确的核算,同时也要对税款的使用做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尽可能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

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优化分析

(一)收入核算方法

首先,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确保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收入核算的准确性,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均应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包括出售土地的收入、出售房屋的收入、出售相关的房屋配套设施的收入,还包括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些非常规情况获得的收入,包括拆迁旧址、出售周转房等情况获得的收入均应该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9

一、房地产行业的盈利模式分析

外界一直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争议不断,房地产行业是否像外界传言的那样存在暴利,房价的涨跌到底有何规律等等,人们总是对此类问题追问不停。其实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并不是通过暴利来获取利润。目前,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的窘境非常多,除了有经营的窘境之外,还有规模及其制度的困境。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还是处于上升期间的,在确认收入成本等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的民用建筑所使用的收入确认方法还比较落后,再加上很多房地产行业都收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导致发展速度比较慢。所以,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商主动成立了自身设计、监理及其建筑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单位在很大程度上都限制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这种自我交易,所以导致这种方法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取得的成效并不明显。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对自身充满自信,并且坚持认为,储备性的土地能够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我国一些比较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会积极储备战略性的土地,甚至不会顾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我国现有的房地产企业的组织架构还只限于项目式的,该种组织架构并不会随着企业的扩大而扩大。

通常,某个房地产公司在竞标中竞得一块地之后,就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成立相关的项目,因此,这一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就可以比较直接反映了该项目盈利与否。不同的房地产项目规模不一样,其开发过程总的来说不会低于两年,正常情况下都是三年之久。并且,一个正常的项目,真正进行预售也是已经在项目开始施工之后大概一年的时间进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就会存在很大问题。同时,当项目进行到交房环节之后,就表明这个项目的主要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公司可以有效地开展其他的项目。在房地产形势较好的情况下,项目预售之后的半年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大部分的销售,此时的回款速度也会比较好,但此时离交房来说一般都有很长一段时期,而现有的收入确认方法的时间段主要 是在交房的这个阶段来进行收入确认,交房之前所收到的房款,一般只能记载为预收账款之列,成本在存货中反应,长此以往,房地产项目一般会陷入一个循环中,也就是第一年项目立项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第二年达到预售条件进行预售并回款,第三年完工交房并确认收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也就是第一年处于亏损状态,第二年虽然有大量的现金流注入,但是不能确认收入,也还是处于亏损状态,第三年虽然可以确认收入了,但是现金流没有了。有的项目比较多的房地产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收入只是以前年度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却是目前的项目的现金流,两者并不对应。所以单单看房地产行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并不能很直观的看出该公司的现时盈利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的预售制度及其完工确认收入法

1、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供求现状分析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采用预售制度,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解决房地产行业资金短缺不足,降低房地产行业门槛、增加商品房供应以活跃房地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但是也会根据开发商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差别。信用好、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销售状况会好于信用不好、实力差,或是定位不准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供求关系一直是一个矛盾的集合点,对于供给方来说,我国政府部门的土地控制影响着供给量;但是对于需求方来说,影响其购房需求的主要因素很多,例如人均可支配的收入、城市的人口比例、房子的价格等等,对房地产的需求都会造成影响。分析我国人均的实际需求之后发现,我国人均住房需求普遍是比较低的,这是因为大多数的住房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高,购房的能力有限,因此对于成本较低、价格较低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比较大。但是从房地产企业来分析,目前建造的多以高档商品住宅为主,成本和价格都比较高,人均负担较高,购房承受的压力太大,所以更多的消费者偏向于选择成本价格较低的住宅,这也就导致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供大于求现象的发生。

2、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预售收入确认法分析

(1)完工确认收入法

房地产公司若是选择将房屋完全建造好之后再开始售卖,那么承担的资金压力就比较大,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更愿意采取预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自身的资金周转,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一般是项目达到了预售条件,就开始进行预售,目前,我们所使用的预售机制只是根据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并不能真正的来确认收入,仅仅只是用来确认为是预收帐款,只有完工交房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收入,这也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完工确认收入法。

(2)完工确认收入法适用的原因

分析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确认收入是要遵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来进行的,也就是说,要严格满足我国相关的规定来确认收入。单单就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所实行的商品预售难以满足真正的需求,很难在第一时间就及时的确认收入,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在流动负债表中列支而已。

现在,我国选用的房地产预售收入确认法,主要是依照销售商品的原则来进行确认的。根据这一原则,在没有转移商品的风险及其收益的情况下,若是开发商对商品进行比较有力的控制,那么将会很难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在完工之前要确认收入基本不能立即做到。只有在正式交房之后,才能确认收入。我们所采用的完工确认收入法因此极易造成业绩波动及其财务指标不真实,不能及时的反映出目前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有效的情况,以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也很难立即反映出来,财务报表不能直接反映出它本身的作用,严重的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

(3)完工百分比法运用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完工百分比法主要是要根据合同完工的进度来进行收入和费用确认。其中,使用该种确认方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确保资产负债表能有效地进行费用估计。其中,具体的表现方法体现在以下方面:能够可靠的估计出固定的造价合同,并且合同总的收入能够可靠有效地进行计量;能够可靠地估计出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也就是说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优势所在

第一,选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时能有效的整合房地产企业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与其他行业的公司相比,房地产企业主要的会计收入特点体现在成本计算上。项目结构复杂,成本高,建设周期长,从立项、到建设、交付等才算一个项目真正完成。我们怎样才能更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会计信息,这是大家一直讨论的重点所在。

现在,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的》明确规定来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选择该种方式是可以在能准确有效的估计出施工合同结果的情况下,选择使用完工百分比方法来进行收入确认成本,很多企业就可以直接利用资产负债表来进行收入确认。对比之前所提到的完工确认收入法,若房地产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其优点之一就是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做决策提供帮助。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主要是根据不同的阶段的不同比例来结转收入的,能够清晰地体现出生产的成果。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房屋的预售是有条件的,一般会受到开发方的实力、土地的权属、建设方的资质以及建设进度等的影响,但是一旦符合预售的条件且预售已经发生的时候,说明该项目的成本已经大部分发生了,且对于购房者而言由于预售时房地产公司已在房交所对购房者进行了网络签售,除非购房者退房,房地产公司没有办法对已网签房源进行二次签售,这说明购房者不论房地产公司是否交房,对网签的房屋已有了完全的权利。因此在这个时候来确定收入是完全可行的,也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

各个企业单位在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各种会计表格不会有特别大的幅度波动,并且财务指标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一旦总的成本及其其他的各种投资的净利润处于一个合理的阶段范围时,所确认的收入的差别也不会特别明显,所以利润率也不会有很大变化。

四、结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来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可以让利润表及时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与现金流量表相匹配,这时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也能更直观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盈利状况,并让投资者能够抓住更好的投资时机。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无论何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我们不能因为其中任何一种方法的优点而去忽视或者贬低另一种方法的缺点,因此在企业选择何种会计处理方式时,应该由企业自身做决定。

【参考文献】

[1] 赵金芳:浅探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与计量[J].财会通讯,2009(10).

[2] 朱建川:施工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10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逐渐发展,其在地方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尤其是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越来越强。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房地产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呈现稳步提高态势,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即“三去一降一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在“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上指出,“去库存,关键还是房地产库存”。为进一步了解房地产业相关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正确理解“去库存”任务对地方财政将会产生的影响,对二者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国内外关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房地产价格。分税制改革后,随着财权和事权的分离,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在支出没有相对减少的情况下手中可用资金相对匮乏,同时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关联产业的繁荣以及相关税收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邵一江(2010),指出上海市财政收入与房地产价格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有着双向反馈机制。孟彩云,王聪(2012)指出依据标准泰勒规则所制定的利率政策,可以降低央行损失函数值,提高利率政策有效性。徐建邦,梁富山(2011)研究指出房地产价格波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张双长,李稻葵(2010)指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价格变动之间的相关性也就越强。

而国外学者对房地产价格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效应研究侧重于两方面:一是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二是房地产价格与财税。其中针对房地产价格与财税,大多学者认为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价格波动除受宏观经济等因素较大影响外,还受到财税政策等重要影响,如公共支出、地方财政收入和房产税等,特别是对房地产税收理论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通过对国内外已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一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要针对房地产自身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其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价格与国民经济、货币政策及税收等关联角度,而从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房地产行业相关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研究尚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数量化和动态化分析房地产行业收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程度还需进一步深入。

二、青岛市房地产行业收入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3月份,青岛市房屋待售面积约703.3万平方米,同比上涨29%。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去库存压力较大、难度较高。为清晰了解青岛市房地产基本情况,下面将对青岛市房地产税种、收入基本情况等进行简要介绍。一是房地产业税收累计增速自2015年以来逐步攀升,楼市成交量回暖。2014年以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在“限购”、“限贷”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作用,及公积金新政、降价风波、库存攀高等不利因素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出现疲软态势,房地产税收累计增速从2014年1月份的39.44%一路下滑。2015年至今,房贷利率五连降、买房首付降门槛等一系列政策红利的刺激,推动青岛市楼市破冰回暖,楼市成交量持续攀升,今年3月份新房成交套数、成交面积环比分别上涨194.26%、185.14%,同比分别上涨95.29%、100.21%,楼市成交量回暖迅速。二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速回暖较快,商品房销售额回升较快。分税种看,房地产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触底反弹后均较快增长,由2015年1季度累计增长39.91%、-20.84%逐步回升至2016年1季度的36.1%、25.42%,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另外,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速也大幅回升,从2015年2月份的-30.20%回升至2016年3月份的26.2%,回升56.4个百分点,显示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商品房销售额方面:青岛市商品房销售额2013年为978.6亿元,2014年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商品房销售额小幅下降至970.9亿元,2015年在楼市调控政策的刺激下,商品房销售额大幅回升至1262.9亿元,同比增速上涨至30.08%。三是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依旧较高。2013年至2016年1季度,房地产业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35%、21.45%、19.11%、18.57%,房地产税收占地方税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较高,房地产业税收依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

三、房地产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指标体系构

建综合来看,影响变量可以分为两类指标:一类是房地产开发指标,即经营房地产行业所产生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同时也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房地产施工面积等;二是房地产交易指标,即在房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指标,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房销售额,其中需要解释的是个人所得税,该税种不仅包括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包括房产企业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和房产企业员工缴纳的都是来源于销售收入,所以将该指标归为交易类指标。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再出重拳,出台五项政策措施(简称“国五条”),释放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强烈信号。同时,考虑到部分变量的数据可得性,本文研究的时间段为2013年1月份-2016年3月份。由于选取的房地产开发指标中包含多个税种,并且这些税种多反映房地产开发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土地出让金、施工面积也能直接反映当前房产开况,为剔除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本文将房地产开发类指标进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房销售额两个指标均体现房产交易火爆程度,为深入分析房产交易程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我们将这两个指标先运用均值化,然后运用简单的加权平均方法进行了综合,形成房产交易综合指标。

(二)指标的描述性分析

选定研究所需指标后,为进一步了解各指标在研究期内的表现,此处对各个指标进行简单的描述性分析。数据显示,地方财政收入的均值在76亿元上下波动,并且变异系数为0.25,在所有变量中较小,表明其在研究期内波动较小;房产开发综合指标在24亿元上下波动,且最小值仅为3.5亿元,而最大值为46.6亿元,变异系数为0.56,波动较大,并且从时间跨度来看,最小值发生在2013年1月,而最大值发生在2014年12月份,同时该指标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波动趋势,年度内的数据变动显示,该指标具有明显的趋势性增长。而从变异系数的大小来看,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房销售额的波动较大,并且各个指标的趋势性变动较为明显。因此,有必要对各个指标进行去趋势化处理。为了将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转变成线性趋势,对所有变量都取对数。

(三)实证分析

1.模型选取和检验。考虑到误差修正模型(ECM)具有许多较明显的优点:一阶差分项的使用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问题;一阶差分项的使用也消除模型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误差修正项的引入保证了变量水平值的信息没有被忽视;由于误差修正项本身的平稳性,使得该模型可以用经典的回归方法进行估表2房产交易综合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VariableCoefficientStd.Errort-StatisticProb.短期C2.0397450.287.2848035710LJY(-1)0.01380.004253.2470588240UT(-1)0.95780.030431.506578950长期C2.0264170.13522114.985950LJY0.0793460.0170574.6518145040计,尤其是模型中差分项可以使用通常的t检验与F检验来进行选取,因此,本文选取误差修正模型对房地产业相关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之间的影响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条下,各个变量ADF检验值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各个变量均平稳,都是单整的。迹检验表明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有2个协整关系,最大特征根检验表明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有2个协整关系,所以可以认为至少有2个协整关系存在。

2.实证结果分析(ECM)。房产开发综合指标(KF、LKF):运用Eviews软件,对房产开发综合指标和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分析。从显著性来看,短期内房产开发综合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关系,且误差修正项为0.005628<1,表明存在误差修正机制,即当短期内偏离均衡关系,将以0.0056的力度将二者拉回到均衡关系。长期来看,尽管房产开发综合指标仍存在正向影响关系,但对应的P值为0.2135,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正向影响不显著。从系数大小来看,短期内税收综合指标的影响为0.058408,而长期的影响大小为0.00293,远小于短期内的影响,表明长期来看,税收综合指标(即房地产行业所产生的税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缩小。由此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应当逐渐改变短期内房产行业火爆带来的税收增加进而提升财政收入的观念。房产交易综合指标(JY、LJY):运用Eviews软件,对房产交易综合指标和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分析,不论短期和长期房产交易综合指标均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正向的显著性影响,并且长期的影响(0.079346)明显高于短期的影响(0.0138)。

3.格兰杰因果关系验证。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表明税收综合指标、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房销售额与地方财政收入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调整机制,但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有待进一步进行Granger关系检验。

(四)小结

通过此部分实证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一是表示房地产开况的房产开发综合指标短期内对地方财政存在较为明显的正向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这种正向影响会趋于缩小,并且这种显著性关系也会逐渐消失,因此为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平稳,不能仅仅关注房地产开发短期内带来的效益,更应当关注到由于开发过度带来的库存积压将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这些负面影响长期来看会削弱对财政收入的促进作用。二是表示房地产销售情况的房产交易综合指标短期和长期均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存在较为明显的正向影响,并且长期的影响明显大于短期的影响。这为国家提出的“去库存”任务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支持。因此,在转变激励房地产开发的观念下,为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更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消化房地产库存。

四、政策建议分析

发现,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房地产行业也对地方财政支出具有依赖,导致地方财政潜藏着的巨大风险。为防范潜在的风险,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要加大房地产行业供给侧改革力度。通过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力度,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积极探索养老、健康、文化旅游等特色地产开发模式,引导企业加大对绿色节能、智能化、住宅产业化产品的研发投入,提升供给侧产品制造的品质。二是要加大新住房需求的培育力度。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三是要加大对房地产的监管力度。深化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风险排查力度,高度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防范金融风险。严厉处罚恶意拖欠工程款和闲置现象,让开发商不能违约、不敢违约。四是要拓宽财源,增强聚财能力。通过密切关注重点税源变化,抓住收入增长点和重点财源,多角度、多层次探讨加强地方财源发展的思路方法,围绕产业、港口、城市建设,进一步发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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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姬颜丽,彭骥鸣.地方财政收入与房地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以四个直辖市为例[J].财政经济研究,2012(5).

[12]徐建邦,梁富山.房地产价格波动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效应研究———基于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1(10).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1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自身能够节约的成本越来越少,而有效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了一个节约成本的重要领域。本文立足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通过对该类企业各个主要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资料。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用

 

一、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现金流的使用,现金流同时对于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同时能够对现金流进行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纳税人对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的意识

税收筹划是少缴费、缓缴费,并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它是依法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节省税收的策略,从而达到税收零风险,保证自己经济和名誉方面的健全。

(三)税收筹划能够促进房地产业的规划、有序发展

运用税收筹划,能够正确的引导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地发展,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倒把投机等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企业合法根据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对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来减少赋税,这样对资源适当配置与资本流动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           房地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的应用

(一)  准备环节筹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观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二)  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建房通常是通过自建、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方式。首先,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比较偏向于自建,但在这种方式下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是比较小;其次,房地产的代建是指房地产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造完成后向客户收取收入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只是劳务报酬,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考虑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税负;最后,房地产的合作建房。这种建房方式由于投资方没有发生用建造成功的房屋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投资行为本身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房屋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合作企业双方共同减轻税负获得利益。

(三)  销售环节

房地产的销售环节是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最多的环节,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房屋的销售价格则是各开发商和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缴纳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1、营业税筹划

案例1:A企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规定房子总价款为300万元,分3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为15万元(300);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为6万元(300,以后两次分别交营业税4.5万元(300)。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5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案例2: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X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的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的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接下来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四)  保有环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的两种投资方式分别是依靠出租房地产获得租金收入和以房地产入股联营获得利润。这两种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将建成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也为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负压力,因此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将房地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也不用直接缴纳房产税,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甲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①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业属于服务业,按租金的5%征税,应交营业税为90万元: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21.6万元;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税税负为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负为0.1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42.53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63.31万元。

②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6.72万元;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14万元;所得税;税负为100万元;最终总体税负为120.72万元。

由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甲企业采用联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要少42.59万元,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成本支出。

三、小结

现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企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缴纳的税种较多,税额大,因此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需要统筹兼顾,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环境、经营环境、税收环境的改变而进行调整,制定适用于自身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在节约税款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税法》CPA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盖地.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12

(一)缺少专用会计科目

我国现行的新会计准则当中,不但对一般企业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详细列示,而且还对一些特殊企业的专用会计科目进行了列示,如银行、证券公司以及石油生产企业等。然而,却并未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专用会计科目进行列示,由此导致了会计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只能自己按照需要补充增设会计科目的问题,并且补充和增设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房地产企业缺少专用会计科目,从而使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都是用一般企业的会计科目进行替代,致使会计科目的使用非常混乱。如有的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使用了“在建工程”进行成本核算,但该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较多,所以并不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这就造成有的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与费用核算时,仍使用“开发成本”等原有的会计科目。

(二)销售收入核算过于复杂

相比较其他行业的收入确认而言,房地产企业在自行开发后进行的销售收入确认较为复杂,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投入资金额巨大,且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使得房地产企业经常采取预售、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商品,以达到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二是房地产企业的预售程序繁琐,先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售房款,而后再签订销售合同,待验收合格后再交付全额房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在预售中,商品房尚未竣工,未能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使得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增加了销售收入确认与核算的复杂性。

(三)开发成本与销售收入不具有配比性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导致了企业的开发成本与销售收入不具匹配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经历较长的周期,仅土地开发一项最短便需要1-2年,有时甚至会达到4-5年之久。企业在开发前期一般都需要投入数量较大的资金,这些资金在投入后便会被计入为当期费用,只要项目未正式竣工且验收合格并交付,就算将所有的商品都预售完毕,所得的这部分价款也不可以确认为企业收入,由此导致了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无法实行。其二,工程项目是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载体,而在具体销售的过程中,售价主要取决于楼层的高低及户型等因素,这就造成了商品的售价均不相同,若采取均摊的方法核算成本,就会造成销售收入与其开发成本不配比。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足

房地产企业属于高风险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面临着政策风险、土地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披露,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准确、全面地掌握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完全披露土地成本、土地储备量、项目现金流量、利润构成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同时,房地产企业也没有充分揭示自身的偿债能力,选择性地隐瞒对外担保、应收账款、负债等信息,使得会计信息难以真实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改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措施

(一)规范专用会计科目使用

房地产行业收入篇13

(一)收入核算不全面,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经营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耗费资金大、经济收益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决定着房地产企业需采用特殊交易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目前,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定工作与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脱节,其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方面,销售收入确定工作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即房地产企业以借款方式收取客户的房屋预收款,之后将其存入企业负责人账户,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将预收款投入日常建设中,整个过程并未实现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未对特殊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房地产企业采用偷税、漏税以及逃税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房地产企业未将地下车位或地下室销售收入计入核算范围;房地产企业未将租赁收入计入核算范围,上述行为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但严重违背了相关法规、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费用核算不合理

首先是按项目工程的预算预估开发成本费用。部分房地产企业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虚开相关票据,增加开发费用成本支出,然后企业运用确定销售和配比成本法计算申报当期应税所得;其次是提高前期开发成本费用。诸多房地产企业利用经营项目特点,实施分期滚动开发,该背景下极易引发一系列不稳定行为,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前全面确定开发成本,使得企业开发成本和税前扣除费用大大增加,为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水平提供了可能;最后是费用扣除计算与相关税法规定脱钩。即房地产企业将利息成本全部计入期间费用;房地产企业扣除财务费用结算不符合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以至于扣除财务费用结算不准确,从而导致企业扣除金额虚增。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收入的纳税筹划。首先是确定房地产企业收入类型,或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其次是确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如转换收入类型。该方法最常用于资金可流动大、闲置资金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运用闲置的资金购买国债,以这种形式实现征收收入向免税收入的转变,以此降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除此之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也是确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该方法是依据时间价值延缓纳税原理,实现节税的目标,特别注意的是推迟收入确认时间方法的应用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2、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是利息支出的处理。利息支出是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给予房地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需要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状况,以相关法规标准为指导,实施利息支出的处理: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时,可将利息支出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可将利息支出费用化;其次是规避利息利率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现象的发生,所以需要房地产企业尽可能选择政府金融机构贷款。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正确选择利用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下,房地产企业将开发项目划分为标准住宅、商业住宅及其他房产,之后针对于对不同的类型的房产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从而实现税收优惠最大化;房地产企业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房产销售价格,实现房地产企业增值额的有效控制。

2、转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与上述相同,这一措施以围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原理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依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与其他企业合资建房,以此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二是房地产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房屋租赁,租赁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仅需交纳房产税,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3、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借贷利率,如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时,需要企业出示金融机构证明,之后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进行分项计算;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在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以内时,企业依据成本与效益原则,按照合并的10%的扣除比例计算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按照上述措施实施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最低化。

当然,每个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开发的房产项目也有各自的市场条件和特质。在财务处理细节上会有很大的区别,包括收入的确定、费用项目的计算以及应纳税额的核算等。具体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条件进行修正与完善,以取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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