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融资实用13篇

债权投资融资
债权投资融资篇1

一、引言

投资行为是关乎企业发展存亡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司财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Jensen认为经理会尽量利用自由现金流投资以谋求企业规模扩大而带来的利益,甚至不惜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Hart也认为企业经理有来建造“企业帝国”的强烈冲动。具体分析我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长期存在,出现了不少国家股东,投资主体的错位影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很多上市公司经理的行政官员特征浓于职业经理人身份特征。再加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经理激励机制的缺失,在机会主义动机的作用下,经理人有强烈的动机利用企业自由现金流进行过度投资。国外学者众多研究表明负债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过度投资行为。但是长久以来,我国企业的负债来源大多是银行贷款,来源比较单一,且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比较复杂,负债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发挥的相机治理作用是否和国外学者的结论一致,值得我们深思。

自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实施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迅速发展,成为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那么,公司债券的发行对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有何影响,能不能抑制过度投资?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两种负债在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行为方面会有何不同?如果能够约束过度投资,那么在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里,这种制约作用是否也有显著的差异?这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债权投资融资篇2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又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的要求,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自有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外部融资的一个常见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相比,银行贷款具有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银行贷款的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额也有限。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属于直接融资,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其早期是和贷款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或机构之间借钱与还钱是最简单的贷款形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两者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交易。贷款除非债券化,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债券在最早是由向多方贷款逐渐延伸,即提供资金的人数多到一定程度,从而产生交易的需求,最后从发行时便设计出公开市场交易的机制,逐渐分化成为具有固定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筹资数额有限。因为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我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融资。对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长期自有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本文仅指普通股),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关系中,银行或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资产只具有求偿权,而不具有控制权。理论上,对公司资产拥有控制权的是股东,即股票持有人。而事实上,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或静态的。

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意义,而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当公司能正常支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债权人无权干涉和控制公司;而当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可能借助《破产法》、《合同法》成为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到期能否足额支付债务就成为股东与债权人转换控制权的分水岭。

银行的债权控制对公司及其经理存在激励和监督作用。当公司违反债务契约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抵押资产,迫使公司破产等方式来行使控制权,对经营者构成硬约束。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规范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债权人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清算,即把公司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更为债权人所采纳,这时在职经营者将同时被“清算”出局。另一种方式是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等就是否对负债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重新进行调整、组合和处理的协商过程。如果重组后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公司可能被重组。典型的债务重组是“债转股”,延期偿债,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注入新的资本等;典型的资产重组包括剥离不良资产,引入新的管理制度,改变经营方向及采用更合适的生产技术等,重组也有可能更换公司经营者。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在法律上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了一种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似乎并不存在这种硬约束。但实际上在一个价值投资型资本市场上,资本成本对管理者融资行为同样会构成一种硬约束,使得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大于债权融资成本。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经营者都能明显感到股权融资的压力。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过于追逐资本利得而忽视了现金回报,无意中放弃了自己的投资回报权利,以致于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形同虚设,公司管理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利率(也同时是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的融资成本(有时甚至是恶意的零融资成本)进行股权融资,而投资者却仍趋之若鹜,从而在长期资本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公司融资偏好。

二、现代融资理论的“融资定律”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分析

如上所述,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公司首选的融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与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下,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拉开了明显的差距,所以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序列考虑融资方式的选择。简而言之,公司筹资先依靠内部融资,再求助于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公司一般优先选择债权融资??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仍不足时再发行股票筹资。

上述融资定律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验证。1970~1985年,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占据第一位的融资方式均是公司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66.9%、72%、55.2%、54.2%。居第二位的均是对外负债,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41.2%、25%、24%、27.5%。整个西方7国,股票融资均居末位。美、英、德、加、日、法、意股票融资分别只占本国融资总额的0.8%、4.9%、2.1%、11.9%、3.5%、10.6%、10.8%。股票市场最发达的美国,股票融资比例最低。到1984~1990年,美国大部分公司已基本停止股票融资,甚至通过发行债券来回购自己的股份,使得股票融资对新投资来源的贡献成为负值。公司中只有约5%的公司发售新股,平均每20年才配售一次新股。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极为强烈,表现在公司融资首选配股或发行;如果不能如愿,则改为具有延迟股权融资特性的可转换债券,设置宽松的转换条款,促使投资者转换,从而最终获得股权资本;不得已才是债务,而且首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位居最后。这种偏好由于体制导致的成本畸低,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有些公司并无好项目需要投资,却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股市圈钱,资金到手后,因无处可用,又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将资金重新投向股市。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表1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构成。从表1可以看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构成

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上市公司数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49

募集资金额(亿元) 315.58 138.4 119.92 350.5 958.86 746.38 856.64

募集资金占筹资比例(%) 72.8 62.3 43.5 63.9 72.5 72.6 72.3

借款占比(%) 24.2 36.9 43.8 28.5 17.8 24.9 25.1

其他(%) 4.9 0.7 12.6 7.5 9.6 1.9 1.6

资料来源:据巨灵证券信息系统及历年《中国证券报》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债权投资融资篇3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的要求,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自有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外部融资的一个常见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相比,银行贷款具有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银行贷款的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额也有限。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属于直接融资,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其早期是和贷款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或机构之间借钱与还钱是最简单的贷款形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两者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交易。贷款除非债券化,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债券在最早是由向多方贷款逐渐延伸,即提供资金的人数多到一定程度,从而产生交易的需求,最后从发行时便设计出公开市场交易的机制,逐渐分化成为具有固定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筹资数额有限。因为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我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融资。对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长期自有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本文仅指普通股),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关系中,银行或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资产只具有求偿权,而不具有控制权。理论上,对公司资产拥有控制权的是股东,即股票持有人。而事实上,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或静态的。

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意义,而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当公司能正常支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债权人无权干涉和控制公司;而当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可能借助《破产法》、《合同法》成为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到期能否足额支付债务就成为股东与债权人转换控制权的分水岭。

银行的债权控制对公司及其经理存在激励和监督作用。当公司违反债务契约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抵押资产,迫使公司破产等方式来行使控制权,对经营者构成硬约束。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规范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债权人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清算,即把公司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更为债权人所采纳,这时在职经营者将同时被“清算”出局。另一种方式是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等就是否对负债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重新进行调整、组合和处理的协商过程。如果重组后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公司可能被重组。典型的债务重组是“债转股”,延期偿债,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注入新的资本等;典型的资产重组包括剥离不良资产,引入新的管理制度,改变经营方向及采用更合适的生产技术等,重组也有可能更换公司经营者。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在法律上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了一种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似乎并不存在这种硬约束。但实际上在一个价值投资型资本市场上,资本成本对管理者融资行为同样会构成一种硬约束,使得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大于债权融资成本。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经营者都能明显感到股权融资的压力。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过于追逐资本利得而忽视了现金回报,无意中放弃了自己的投资回报权利,以致于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形同虚设,公司管理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利率(也同时是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的融资成本(有时甚至是恶意的零融资成本)进行股权融资,而投资者却仍趋之若鹜,从而在长期资本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公司融资偏好。

二、现代融资理论的“融资定律”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分析

如上所述,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公司首选的融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与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下,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拉开了明显的差距,所以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PeckingorderTheory),即公司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序列考虑融资方式的选择。简而言之,公司筹资先依靠内部融资,再求助于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公司一般优先选择债权融资――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仍不足时再发行股票筹资。

上述融资定律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验证。1970~1985年,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占据第一位的融资方式均是公司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66.9%、72%、55.2%、54.2%。居第二位的均是对外负债,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41.2%、25%、24%、27.5%。整个西方7国,股票融资均居末位。美、英、德、加、日、法、意股票融资分别只占本国融资总额的0.8%、4.9%、2.1%、11.9%、3.5%、10.6%、10.8%。股票市场最发达的美国,股票融资比例最低。到1984~1990年,美国大部分公司已基本停止股票融资,甚至通过发行债券来回购自己的股份,使得股票融资对新投资来源的贡献成为负值。公司中只有约5%的公司发售新股,平均每20年才配售一次新股。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极为强烈,表现在公司融资首选配股或发行;如果不能如愿,则改为具有延迟股权融资特性的可转换债券,设置宽松的转换条款,促使投资者转换,从而最终获得股权资本;不得已才是债务,而且首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位居最后。这种偏好由于体制导致的成本畸低,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有些公司并无好项目需要投资,却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股市圈钱,资金到手后,因无处可用,又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将资金重新投向股市。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其次,这两年股市低迷也促使市场各方反思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的增发不断受到股市的冷落,然而上市公司融资不可能停止,客观上使得发行公司债成了第一选择。

从财务理论分析,理性的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证券市场的两条腿,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从市场结构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品种上都不成比例。在成熟资本市场,公司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市场的3—10倍。

大力发展公司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由于发行公司债要求上市公司还本付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压力,同时也确保资金提供者——债权人对公司融资形成约束,使上市公司慎重对待再融资和项目运作。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其次,这两年股市低迷也促使市场各方反思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的增发不断受到股市的冷落,然而上市公司融资不可能停止,客观上使得发行公司债成了第一选择。

从财务理论分析,理性的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证券市场的两条腿,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从市场结构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品种上都不成比例。在成熟资本市场,公司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市场的3—10倍。

大力发展公司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由于发行公司债要求上市公司还本付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压力,同时也确保资金提供者——债权人对公司融资形成约束,使上市公司慎重对待再融资和项目运作。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在成熟的价值投资型市场中,如果公司管理者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级别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因不满而抛出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俗称用脚投票),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对公司管理者有效的约束(硬约束)。投资股权比投资债权的风险要大,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而这一约束是建立在公司原有股东坚持自己的价值投资收益(现金分红权利)和资本市场具备有效的退市机制的基础之上的。恰恰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不具备,从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缺陷:

1.资本成本难成硬约束

首先,流通股股东整体缺乏投资意识,重投机轻投资。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不坚持自己的投资权益,只是一味追逐股票差价而忽视现金回报,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无法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缺陷使得中国公司缺乏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资本成本硬约束,从而可以在股东权益不断稀释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增资扩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能够上市,股权融资便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公司业绩滑坡,甚至巨额亏损,也不会马上破产,从而威胁不到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若是经过一番资产重组,亏损公司再融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如果是通过债权融资,由于债权资本成本的硬约束,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往往是十分直接的,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说,中国公司管理者热衷于股权融资,一方面体现了他们钻机制不完善空子的投机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管好用好资金的信心不足。

2.股权分裂也强化了股权融资的偏好

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问题也是影响市场机制完善的一大隐患。我国上市公司现存的是一种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股东也往往是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流通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股权分裂,除了影响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外,还强化了股权投资的偏好。因为在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并且股票认购价格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在增发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认购不但不受损失,还会“搭便车”享受每股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在再融资时若放弃,往往会因除权形成损失。所以,由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换言之,同股

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公司筹资计划完全能按照内部控制人的意愿得以执行。这是公司恶意圈钱行为的内在根源。

3.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强有力的退市机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进出不自由,许多有实力的公司暂时不能直接上市。经营失败的公司只要不退出市场,因市场进入门槛高,其“壳资源”仍具有经济价值,从而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投机热情经久不衰,而投资理念迟迟难以建立,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也就无从谈起。

三、解决我国上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措施与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我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是:1.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早日实现股票全流通,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2.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早日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不过,根据最近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才是促进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理性回归、改善公司资金结构的根本方法。而且,目前的市场状况正给有关各方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去年上半年以来,由于股市低迷和公司债券收益上升,公司债开始热起来。从财务上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其不菲的收益有关。如2002年7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三年,票面利率为3.51%,扣税后的收益水平为2.808%,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1.936%,也高于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收益水平2.016%。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该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福建兴业银行以无条件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担保。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公司债发行已供不应求,完全转变为卖方市场:6月19日国家电力公司发行的40亿电网债中,15年期债券固定利率达到4.86%,三年期债券固定利率为3.5%,而同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只有1.9%,因此在电网债在发行之前就有机构纷纷预定,第一天就基本卖完,连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大户都抢不到足够的订单。

债权投资融资篇4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出现可谓是一项创新。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大环境,它的推出也吸引了广大民众的目光。但也正是因其新颖性,人们对其了解也不多,大多数人对其认识还停留在初步阶段,相应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故本文就就其发行和投资动机以及行权风险进行以下几点思考:

一、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含义

仅从概念上来看,我国目前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范围上属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即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行权价格即双方约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质上来看,分离交易可转债就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将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开,单独在市场上流通,当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另缴现金来认购股票,对发行企业来说,达到了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效果,节省了发行费用。

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发行及投资动机分析

下面笔者将从发行企业发行动机及投资者购买动机两个角度来分析为何要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

(一)发行企业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动机

对发行企业来说,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1、和一般公司债券相比,获得融资成本更低的资金

由于分离交易可转债附有认购权证,并且可以分离交易,投资人可能会在未来赚取股票利差,并且在流动性、融资规模、融资成本上具有优势,因而上市公司可适度降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的票面利率,使其低于一般公司债券,从而降低再融资成本。

2、满足两次融资的需求

当企业陷入暂时的财务困境时,可以通过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来进行两次融资,以扩大融资规模,解决一时之需。发行企业进行项目融资时,分离交易可转债可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支持,当项目进行时,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本扩张不是立即发生的,两次融资的特性非常适合按项目进展安排资金的需要。

3、向市场传递发行企业利好的信息

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必须满足苛刻的发行条件,而且由于分离交易可转债向市场传递债券融资的信息,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状况应该比较良好且具备充分的还本付息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具备提升业绩的动力,从而促使公司股价的不断上升,这样也可行驶认沽权证,最终能够达到继续融资的效果。所以,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企业可以向市场传递一种该企业是一个自身财务稳健并且稳定成长的企业的信息。

(二)潜在投资者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动机

对投资者来说,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主要目的为:

1、投资者可获得多重收益

一方面,对于债券部分,投资者可以获得其还本付息收益;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根据认股权证行驶价格与正股市场价格的比较关系来决定相应的投资决策,若认股权证行驶价格较低,则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套利获得收益,若正股市场价格较高,则可以放弃行权。

2、锁定风险分离可转债的持有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从公司债部分定期获得利息并收回本金,故即使其不能行使权证时,投资人的最大损失也就是公司债利息与市场利息的差异部分。

3、保护投资人利益

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是由发行公司来支付,这也就对发行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分离交易可转债拆分出的权证是为了融资,能否行权,直接决定着一家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地融资,由于在权证存续的两年当中股价不是固定不变的,而行权价又是不能修正的,所以为了确保发行融资成功,改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前提。而发行人努力提高了经营业绩,就起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作用。

4、弹性设计投资组合

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时票权证和可转债的债券是组合在一起的,而在上市后就自动拆分成了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走势选择持有公司债或者权证,而出售权证或者公司债。这两种金融工具一种具有稳健的投资价值,一种是杠杆式的投资品种。故分离交易可转债拥有这两种共同的特征,即兼具稳健与激进的特征。

三、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行权风险分析

(一)发行企业的行权风险

对于发行企业来说,当标的股票的价格等于或小于认股权证行权价时,认购权证不能行权,从而只是进行债券融资,其成本低于一般的公司债券融资,但融资规模相对较小,不能进行第二次融资。当标的股票的价格大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时,认购权证行权,从而进行第二次的股权融资,满足企业在资金上需要,但会在融资总额上有所减少。

(二)潜在投资者的行权风险

对于潜在投资者来说,除了权证部分所涉及的一般的市场、信用风险以外,相对较低的利息收入也是其必须面对的风险,而只有当债券折价的损失低于认股权证上的收益时,对投资者来说才是有利的。投资者获得权证之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可以行权,发行企业可以用行权所获得的资金对债券进行还本付息。但是关键之处在于权证的行权期间,股价和行权价孰高孰低,若股价在行权价之上,到期时就会行权,反之发行企业只对债券部分进行还本付息。发行企业如果有动力通过行权来获得资金进行还本付息或进行项目再融资,那么权证的行使就有较大的机会。总之,分离交易可转债这种混合型证券融资工具同时具备了股票、债券双重性质,上市公司可通过其来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机会,故其也获得多家上市公司的青睐。但上市公司得充分认识到,要想确保分离交易可转债成功行权,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是基础,稳定股票市价是关键,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分离交易可转债来实现有效融资。(作者单位: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债权投资融资篇5

(一)对债转股的认识

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债权转股权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主要方式。债转股从财务的角度理解,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看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的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债;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要求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要求的回报率更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债权转股权主要是将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大量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使银行不良贷款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大幅度下降,明显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资信程度,增强其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是风险的转移。

(二)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主要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1)从银行的角度看,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巨大障碍和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据统计,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9700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25%,其中大约有10%是无法收回的呆、坏账,而银行的资金充足率只有8%,在技术上我国的银行都已经破产。(2)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加上背负着许多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经济效益不理想,资产盈利率和资金利税率逐年下降,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本息。(3)从政府的角度看,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银行不能自主按贷款原则发放贷款,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指定企业、指定项目,银行只管付钱,充当政府出纳的角色,这本身已为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埋下了隐患。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一批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纷纷关、停、并、转,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政策性资产。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使企业和银行都能活起来,还得由政府出面,于是债转股就应运而生了。

目前,中国信达、东方、长城、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13939亿元,实行“债转股”签约的国有企业587家,涉及金额3400多亿元。收购不良资产任务已基本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也已步入实质性阶段。

(三)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

目前,我国实施的债转股实际是由政府出点子,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并对其进行管理、经营直到盘活而最终退出。因此,从大的方面讲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有政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在债转股改革之前,国有企业各利益主体的情况是:一方面,企业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股东”并不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银行给哪个企业贷款或不给哪个企业贷款,常常不是立足于投资者的角度,而是由政府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这就是投资主体的错位。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改革,希望借此来盘活存量资产。由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个虚的利益主体,它本身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所以也不存在纳税问题。我们这里要探讨的仅是涉及税收问题的三方利益主体,即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在特殊时期肩负特殊使命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以前的不良贷款,政府已出面接管,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太多的价钱可讲,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因而银行可以很轻松地甩下包袱。在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者的关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最难解决,仅不良资产的重估就是一个相当难的问题,主动权在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于被动地位,而企业的现有机制是无法激活自身的。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想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并顺利完成其历史使命,目前及今后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前文我们提到,债转股的涉税利益主体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因此债转股过程中必然涉及这三方利益主体的税收处理。目前的债转股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三角转换型债转股,即把国有企业欠国家几大商业银行的过度负债也就是银行中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债务,从银行中剥离出来,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原负银行债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股权。因此,整个债转股过程可以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贷款、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等3个阶段。

在债转股三方涉税利益主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处理比较简单。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正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之一。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5家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股权以及最终退出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生的免税业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以证明要求免税的业务与处置不良资产有关。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税收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是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交易方式有3种:(1)无偿划拨;(2)作为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3)购买。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绝对额比较大,资本充足率较低,绝大部分资产是由负债形成的,无偿划拨将对商业银行的损益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公司制企业,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投资。因此,大多采用第3种方式,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1.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一方面要减少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即将贷款本息由不良贷款类科目、应收利息类科目转出,并冲减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另一方面,将出售款作应收账款入账。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只是将有关贷款科目和应收贷款利息科目按原账面值转化为应收账款类科目,而无偿划拨的表外利息部分并未计入损益,所以,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进行一些会计处理上的账务调整,商业银行本身并无影响当期损益的收益和损失产生,不存在对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分别列入收购贷款本金和收购贷款应收利息账户。原账面价值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用作处理收购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的税收处理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转为股权,对于企业是负债转为资本金。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债转股时(即债务重组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要确定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然后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转股损失,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计提损失准备金,可先冲减,余额确认为损失。实施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占企业股权低于20%且处于非控股地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占企业股权超过20%且处于控股地位,则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取得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投资所得或投资收益。不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一律不得调整。因此,对于在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每年有作为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享受免税。

2.债转股企业的税收处理。

债转股企业作为债务人首先要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当债务人为上市公司时,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确定。债转股企业应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确认为股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当债务人为其他非股份制企业时,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债转股企业应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并作为应税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的税收处理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企业只是阶段性持股,因而必然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一段时期后退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的方式主要有4种:(1)债转股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企业的成长性、盈利性和投资价值不断提高,逐步被社会所认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境内外投资者;(2)由债转股企业、原集团企业或母体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3)通过规范化的公司改造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以证券化的方式退出股权;(4)债转股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清算破产。

对于第4种情况,债转股企业适用破产清算会计,对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所以,本文不再赘述。对于前3种情况,其税收处理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时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与其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当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按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2.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境内外投资者(这里仅指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原债转股企业的集团公司、母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其为取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投资所得或投资收益。不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一律不得调整。因此,对于在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企业,如果每年有作为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原债转股企业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如果股权转让时对净资产进行评估,只是股东为了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目的,原债转股企业的资产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是,如果原债转股企业将资产评估价值大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则该公司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几点思考

(一)关于债转股的投资主体

目前,我国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只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暂不允许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债转股改革局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而且建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企业,这种体制本身将大大限制债转股作用的发挥。目前的债转股改革还是局限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其思路是狭窄的,最终很难找到一大批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投资者缺位现象依然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仍然来源于旧体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产物,其效用是令人怀疑的,很难保证这种类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取得更大成功。

笔者认为,债转股不应当理解为仅仅是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事,而应该是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企业与其他若干企业之间的正常经济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应当仅仅是独资的国有企业,可以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是私营企业。

债转股是市场经济下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行为,本身并不神秘,也不需要全社会大加炒作。通过这种资本运作,能使各方得到更满意的效果就应该肯定,否则,就不能实施。其实,早在国家实施债转脸改革之前的1992年,深圳市就已经有了债转股改革(也许当时还不被称为债转股)的有益尝试。1992年,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根据深府办(1992)43号文的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将某公司(公司真名隐去)属下企业拖欠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贷款债权折实转为人民币投资(假设为60%股权),经过约7年的运作,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又将这60%的股权于1999年转让给深圳市的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债转股并不是什么新事物,更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如果将其市场化、规范化,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型的债转股为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也许对整个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与债转股改革

这两年我国财务会计制度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替代行业财务制度。《投资》、《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会计准则从会计核算角度对企业股权投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交易作了规范。由于会计与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要正确贯彻现行所得税有关股权投资、债务重组的政策,也迫切需要从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债转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在会计核算上已被《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认可和规范,但在税收政策上仍是空白,现行的有关企业投资和改组、改制的税收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规定,都不能完满解决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着手研究债务重组业务中的所得税问题,是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我国企业资本经营正常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的税收政策

债权投资融资篇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又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的要求,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自有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外部融资的一个常见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相比,银行贷款具有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的优点,而且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银行贷款的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较多,筹资数额也有限。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属于直接融资,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其早期是和贷款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或机构之间借钱与还钱是最简单的贷款形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两者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交易。贷款除非债券化,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债券在最早是由向多方贷款逐渐延伸,即提供资金的人数多到一定程度,从而产生交易的需求,最后从发行时便设计出公开市场交易的机制,逐渐分化成为具有固定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筹资数额有限。因为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我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融资。对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长期自有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本文仅指普通股),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关系中,银行或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资产只具有求偿权,而不具有控制权。理论上,对公司资产拥有控制权的是股东,即股票持有人。而事实上,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或静态的。

    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意义,而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当公司能正常支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债权人无权干涉和控制公司;而当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可能借助《破产法》、《合同法》成为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到期能否足额支付债务就成为股东与债权人转换控制权的分水岭。

    银行的债权控制对公司及其经理存在激励和监督作用。当公司违反债务契约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抵押资产,迫使公司破产等方式来行使控制权,对经营者构成硬约束。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规范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债权人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清算,即把公司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更为债权人所采纳,这时在职经营者将同时被“清算”出局。另一种方式是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等就是否对负债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重新进行调整、组合和处理的协商过程。如果重组后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公司可能被重组。典型的债务重组是“债转股”,延期偿债,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注入新的资本等;典型的资产重组包括剥离不良资产,引入新的管理制度,改变经营方向及采用更合适的生产技术等,重组也有可能更换公司经营者。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融资在法律上对公司经营者构成了一种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似乎并不存在这种硬约束。但实际上在一个价值投资型资本市场上,资本成本对管理者融资行为同样会构成一种硬约束,使得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大于债权融资成本。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经营者都能明显感到股权融资的压力。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过于追逐资本利得而忽视了现金回报,无意中放弃了自己的投资回报权利,以致于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形同虚设,公司管理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利率(也同时是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的融资成本(有时甚至是恶意的零融资成本)进行股权融资,而投资者却仍趋之若鹜,从而在长期资本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公司融资偏好。

    二、现代融资理论的“融资定律”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分析

    如上所述,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因此它是公司首选的融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与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下,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拉开了明显的差距,所以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序列考虑融资方式的选择。简而言之,公司筹资先依靠内部融资,再求助于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公司一般优先选择债权融资――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仍不足时再发行股票筹资。

    上述融资定律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验证。1970~1985年,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占据第一位的融资方式均是公司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66.9%、72%、55.2%、54.2%。居第二位的均是对外负债,分别占本国融资总额的41.2%、25%、24%、27.5%。整个西方7国,股票融资均居末位。美、英、德、加、日、法、意股票融资分别只占本国融资总额的0.8%、4.9%、2.1%、11.9%、3.5%、10.6%、10.8%。股票市场最发达的美国,股票融资比例最低。到1984~1990年,美国大部分公司已基本停止股票融资,甚至通过发行债券来回购自己的股份,使得股票融资对新投资来源的贡献成为负值。公司中只有约5%的公司发售新股,平均每20年才配售一次新股。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极为强烈,表现在公司融资首选配股或发行;如果不能如愿,则改为具有延迟股权融资特性的可转换债券,设置宽松的转换条款,促使投资者转换,从而最终获得股权资本;不得已才是债务,而且首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位居最后。这种偏好由于体制导致的成本畸低,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有些公司并无好项目需要投资,却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股市圈钱,资金到手后,因无处可用,又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将资金重新投向股市。

    股权融资偏好造成不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25%,而且长期债务少甚至没有长期负债。表1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构成。从表1可以看出,1993~1999年期间,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特别是1997~1999年出现了73%的高权益融资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导致了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构成

    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上市公司数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49

    募集资金额(亿元) 315.58 138.4 119.92 350.5 958.86 746.38 856.64

    募集资金占筹资比例(%) 72.8 62.3 43.5 63.9 72.5 72.6 72.3

    借款占比(%) 24.2 36.9 43.8 28.5 17.8 24.9 25.1

    其他(%) 4.9 0.7 12.6 7.5 9.6 1.9 1.6

    资料来源:据巨灵证券信息系统及历年《中国证券报》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显然,我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实践相悖,这种畸形的股权融资偏好只能在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方面寻找原因。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成本的软约束性。其深层原因一是投资者缺乏投资意识,不过这一点会随着我国投资者的成熟而得到改善;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出不自由,特别是缺乏退市机制。

债权投资融资篇7

2.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

企业负责经营为都是通过负债来实现融资,使得有更多的资金运用到生产经营中。负债经营是保证财务稳健的情况下,利用财务杠杆来为公司谋求利益最大化。在经营过程中,科学合理的保持资产负债率能够有效的提高公司利润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资产负债率,是表示企业的总资产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的方式来筹措资金来参与经营的。企业融资有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两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偏好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股权融资又占了很大比重。上市公司通过负债融资的比例相对其它融资方式低得多。很大部分上市企业对负债是相当敏感的,认为负债会严重威胁到企业的财务稳定甚至是企业运营。我国上市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偏低,资产负债比率并不是最佳比率。

3.以股权融资为主

当前国外上市公司有多种融资方式,留存收益、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信贷等。这些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了更多的融资方式选择。从当前国外实际融资环境来看,留存收益、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融资方式是我国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从融资成本方面而言,内部融资的融资成本最低,负债融资成本次之,股权融资融资成本最高。按理论而言,上市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应该优先选择内部融资其次选择债务融资最后才选择股权融资。单身我国上市企业融资方式实际情况而言,融资结构中内部融资占比很少,企业都偏好外部融资。融资比值中就股权融资就占比达到了50%。企业运营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都依靠股权融资,这与我国上市企业理念有关认为股权融资既不是利用人家的资金来运营是“借鸡生蛋”并且也不需要归还本金了利息。至于股权分红也是经营状况好才分红,经营状况不佳就不分红。同时我国不少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才之前国有企业融资方式非常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单一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导致最后企业负债累累,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甚至倒闭。在改制上市之后,企业偏好股权融资排斥负债融资。我国上市企业融资结构并不合理,有驳优序融资理论。

二、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成因分析

1.股权融资约束力弱

在我国上市企业融资方式中,股权融资是极为低成本并且约束力极低。投资者自愿投资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永不到期无需还本付息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状况良好,上市企业只需支付远低于盈利的股利即可如果经营状况不佳连股利都无需支付。债务融资的约束力就很强,上市企业必须在规定期内还本付息。如果逾期不能还本付息将会面临信用危机,财务状危机甚至是破产风险。我国上市企业关于股权融资的约束来自于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投资者对管理层的行为约束力非常有限。我国很大部分上市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而来,其最大的股东是国有资产而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则被忽视。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严重缺乏约束力,不受约束的股权融资自然受到管理层的热捧。

2.股权融资成本较低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融资方式选择上融资成本是影响上市公司选择的根本因素。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主要融资成本是股利和发行费用。上市企业通过债务融资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主要来自于规定期限内支付利息以及发行费用。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远高于借贷风险,投资者必然会要求得到更大的收益。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成本远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上市公司应该选择债务融资作为主要外部融资方式才合乎逻辑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理论是股权融资要给予投资者分红,这也是股权融资的主要成本所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给予投资者现金股利。股票配股的模式对上市企业而言不需要任何的现金外流,这一过程付出成本极低。国内大量上市企业没有对投资者分红,即便分红也是象征性的。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按真实的盈利情况来给予投资者红利。最后投资者也不指望上市企业分红,而是把投资盈利点放在股票的买卖上。综合最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支付的股利极低发行费用也极低,最终融资成本低于负债融资导致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3.债务融资困难

一方面,我国上市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要发行债券来实现外部融资,需要的审批程序比股票发行复杂严格得多。对于债券的发行额度以及计划管理都控制很紧,发行额度小资金使用受限制着就导致上市公司缺乏发行债券的积极性。二方面,我国上市企业整体真实收益情况并不理想。收益不理想,内部融资严重不足企业必须依赖外部融资。我国商业银行偏好短期贷款,长期贷款风险较大。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的融资途径不畅,同时也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利息,致使债务融资难度突出。

4.经理人受利益驱使

上市公司经理人的利益影响着经理人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大多持股比例极小,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与经理人的收入关系并不太大二者利益没有被捆绑在一起。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的选择涉及到经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选择。如果上市公司过度负债必然会造成财务负担过重甚至有破产的风险,公司破产必然会威胁到经理人的个人利益。过度股权融资,会造成股权利益的稀释,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两种融资方法的博弈,本来应该达到一个科学的平衡点,但是我国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管能力微乎其微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是由经理人掌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经理人为了企业不被债权人上门逼债降低企业倒闭风险保障自身得利,必然会热衷于股权融资。

三、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策略

1.推进债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在债券发行制度上,要改革现有审核制度适当放宽。债券发行可以将现有的审批制向核准制注册制过度,从而从制度上简化原有程序放宽要求激发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积极性。对于发行规模种类问题,也不应该干预太多应该根据宏观经济情况而定。同时放宽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消除对非国营企业债券歧视。

其次,放宽相关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利率是债券发行主要成本,利率代表了资金的价格代表了企业资金的需求。同时高风险高收益,利率的高低也代表了投资者对债券风险和收益的认识。过度的行政干预让债券利率过于死板,缺乏市场机制。上市企业应该开发多种多样的债券产品,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让债券更加市场才能让债券市场得到良好发展。

最后,对于上市企业发行债券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上市公司信用度,会直接影响债券的发行和兑现。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手夯实公司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完善的评级在债券发行方面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信用评级也能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平的投资参考,让债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2.调整国有股占比,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国内大量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而来,国有股占比过大。我国应该加快国有股的自由流通,引入新的投资者。国有股减持,让新的投资者入住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让银行、基金、公司内部员工社会公众等,都是要积极吸纳的投资者。通过股权的多元化,让跟多的投资者参与到企业管理监督之中,削减国有持股让管理层从新重视中下股东的利益。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涉及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就应该逐步退出上市公司减少国有股集中程度从新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经理人的股权也应该加大持股,让经理人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让经理人能够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长远利益而考虑。

3.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完善经理人薪酬制度

债权投资融资篇8

与发行一般可转债相比,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既可为发行人节省了可观的当期财务费用,又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同时开拓了中介机构的创新业务,可以促进其定价能力和专业化分工能力的提升,实现了发行人、投资者与中介机构的三方共赢。

提高发行人融资效率

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对债权融资的探索和延伸,可提高融资效率,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与直接股权融资不同,发行转债对股本的摊薄效应不明显。在行权期间,正股价格较高时可帮助发行人实现二次融资,从而全面提高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

低成本融资的原因在于认股权证有较大的时间价值,同时由于权证供不应求的特点,上市后有较高的溢价,因此派发权证可以有效摊薄债券部分的票面利率,极大地降低财务成本。

以马钢转债为例,其债券部分的票面利率只有1.4%,而同期5年无银行担保企业债的收益率在3.8%~4.0%之间。考虑55亿元的融资规模,仅此一项每年就可以为发行人节省财务费用1.32~1.43亿元。

若权证行权,发行人还可以实现一次审批两次融资。以马钢转债为例,若权证部分全部行权,发行人二次融资的总规模将达到43.01亿元。

当然,发行人所节约的财务费用,是以公司股票的预期成长作价的。公司成长性越高,其所派送的权证越有吸引力,可更大地降低债券票面利率,降低当期财务费用,但也使得企业未来权证行权的融资效率降低,即行权价低于行权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因此,在选择债券和所派发权证的比例时,需要找到较好的平衡点,既给投资者足够的吸引力,又可提高发行人的融资效率。

实现多元化投资目标

由于权证部分的溢价效应,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同时满足短期套利投资者和长期固定收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实现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目标。

对短期套利投资者而言,权证可观的溢价效应,使得已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首日平均溢价收益率达到了17.98%,上市10日平均溢价收益率达到了24.59%。

对长期固定收益投资者而言,权证的溢价收入可以有效降低债券的认购成本。若首日将权证抛出,债券平均到期收益率将达到10.27%,上市10日内抛出,债券平均到期收益率将达到 12.51%。

分离交易可转债推出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正股、认股权证以及债券的特点制定不同投资策略。如投资权证和债券,实现保本的投资策略,即使权证价值为零也可以获得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投资认股权证实现杠杆投资策略,如正股上涨,认股权证涨幅更高等等。通过不同的策略组合,实现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目标。

开拓中介机构业务创新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推出,不仅为发行人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也为中介机构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丰富了其投行业务的层次和深度。

债权投资融资篇9

融资结构是指企业的权益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关系;二是公司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关系;三是各种资本的构成关系。而公司治理则是一套制度,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9)。融资结构不但反映了企业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绩效,而且决定了公司治理机构。williamson(2001)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司中,债务和股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不同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看作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哈特(1998)甚至认为,给予经营者的控制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可能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求他们的自身目标的能力。

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由来己久,并且取得很大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把银行等间接融资和债务直接融资对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排除在外,仅仅考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股权结构,则未免有失偏颇。笔者从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的影响,融资结构如何影响控制权争夺等因素,来考察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二、融资结构选择与治理结构形成的内在机理

在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利用外源融资(包括债权和股权融资)将产生成本,即公司的融资结构是企业问题的金融体现。融资结构对委托关系效率的发挥,并关系到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进而影响与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在此,可以将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这一内在联系归结为一条逻辑关系链: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产权特征—治理机构。

股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的内在机理在于股权融资所引致的“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机制。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主要集中在出资者手中,当股东在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满时可以“用手投票”来实现对公司经理的监督,主要方式包括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干预、接管。而股东对公司业绩和管理效率不满的另一途径是“用脚投票”,公司股票的大量抛售,不仅给公司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市场压力,而且为敌意接管创造了条件,接管的发生极易导致现任经理的下台,即使只是潜在的接管可能,也相当于向公司经营者传递了一个警告信息。但必须指出的是,股权融资的分布状况(集中还是分散)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决定影响。股权的集中降低了集体行动成本,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搭便车”问题,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独特性,甚至可以弥补股权融资的不足。

债权融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债权对企业经营者不当经营作为的约束机制。哈特等人的研究认为,债务约束是作为一种硬约束,公司债务比例的上升会增加公司破产的可能性,而破产意味着控制者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收益。因此,债务会使公司经理承诺在未来支付的现金流以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从而减少了经理可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现金流,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机行为。(2)债权人采取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对公司进行重组或清算来解决问题。由于债权人集体行动的问题,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机制来完成的。(3)公司债务数量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罗斯(1977)通过其信息传递模型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经营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关于公司收益不对称信息,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水平视为公司高质量的一个信号,而低质量的公司无法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务来模仿高质量的公司。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公司最优资本结构应建立在权衡两种融资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以使总成本最小。成本是指达成和执行这些协议的成本,其中,债权成本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增加,而股权成本则随负债比例的提高而递减,因此存在着使总成本最小的最佳负债比率的可能,极小值所对应就是公司的最优融资结构。

如图二所示,假定一公司外部融资规模为k,其中股权融资为e,债权融资为b,即k=e+b。用b代表债权融资占外部融资的比重,即b=b/ ( e+b )。设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成本均为b的函数,ce代表股权融资成本,cb代表债权融资成本,总成本ct(b)=ce(b)+cb(b)。横轴代表企业负债比率,纵轴表示成本,ce(b)曲线表示股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b(b)曲线表示债权融资成本变化轨迹,ct(b )表示总成本变化轨迹。当企业所有外部资金来自债务时,债权融资成本最大,成本降为零。债权融资比重下降,股权融资比重相应提高,当外部资金全部来自股权融资时,股权融资成本最大。当债权融资比重为b*时,总成本最低,此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比例为最优融资比例。

所以现代融资结构理论认为,融资策略是防止企业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有效工具,利用不同的股权和债权配置方式来保护所有者利益,其核心是通过融资机构的合理设计来改进股东和企业经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金融契约的无效率问题。

三、日美企业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由于受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即以证券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市场导向型外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种是日德模式,即以银行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并由此决定的关系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融资模式的差异,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运作效率,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金融中介的地位以及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设计。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存在的基础是公司股权的高分散性,于是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自然从直接过渡到间接方式,即“用脚投票”机制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激励和约束。这种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重视对所有权的约束力,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占支配地位,且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和效率是借助市场机制发挥的。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相对集中,特别是股东之间的互相持股和银行对公司的持股,这样为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创造了可能性。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强化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能力,这种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强调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而且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债权人有较高积极性参与公司重组,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

两种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孰优孰劣,一直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20世纪80年代,主流观点认为日德式的融资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长期合作有利于推进企业长期发展;英美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融资结构,容易导致经理层的短期行为。但到%年代,尤其是东亚危机之后,学术界认为英美融资结构模式更优越,因为这一体制市场发育完全,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企业的资源配置。近年来,受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两种治理结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机构股东的迅速发展,使人的支配形态发生相应改变。这种变化被杜鲁克(1991)称为“看不见的革命”,指出以退休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公司的控股机构,导致原有所有权和权的分离产生了逆转,并标志着贝利和米德提出的人资本主义在消失。英美企业正由经理人事实掌握全权,不受制约的“管理资本主义”,向由投资者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资本主义”转化,开始注意治理结构中“用手投票”的监督功能。而日德公司融资结构开始向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演进,并且注重“用脚投票”的监督功能。由此可见,企业融资结构优化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呈现出由股权和债权共同决定的特征。

四、优化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政策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阻碍。造成低效率的原因有多种,但最根本的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而造成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内在缺陷的根本症结,在于传统的经济体制与融资体制。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效应,融资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企业所有者控制权残缺,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法人治理机制功能失效,债权保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市场机制对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严重弱化,进而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最重要的体制因素。为加快国有企业机制转变,重塑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基础,目前应以融资制度创新为契机,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在融资制度设计上充分发挥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互补,实现融资结构中的良性互动、协调配合的市场机制,以发挥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防止日德企业融资结构中因银企关系过度亲密,造成的银企信用关系扭曲而导致的融资风险,同时也要避免英美企业融资结构中因股权过度分散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倾向。

(一)强化银行债权在企业相机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系统已经逐步建立和规范了一套信用评级制度和指标体系,基本实现了事前监督功能,但是在事中和事后监督方面相对薄弱。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主银行体制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通过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的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实现相机治理的制度安排,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我国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债权投资融资篇10

二、股东―债权人冲突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1.资产替代

Jensen 和Meckling(1976)认为,企业负债后股东很可能放弃事先债务契约所拟定的较低风险项目,将负债资金转移到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中,存在负债融资的资产替代现象。如果股东放弃投资低风险项目而选择投资高风险项目的行为一旦成功,那么债权人只能获取固定收益率的债务约定,股东将获得高风险投资项目收益的风险超额部分。如果高风险项目投资失败,在股份制企业所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额部分的损失将全部由债权人承担。

2.投资不足

Myers(1977)发现,公司面临破产时,即使存在增加公司价值的潜在项目,股东也不会对其进行投资,因为现有的破产程序将可能使股东承担项目投资的全部成本和风险,但投资收益却大部分或全部归属于债权人。考虑到债务融资比例较高的公司出现破产的概率较大,因此该类公司更容易放弃价值增加的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的现象。

大量学者从股东―债权人冲突的角度为投资不足与过度投资提供了证据。Stulz和Johnson(1985)认为,一方面,当企业的负债水平较高时,负债融资的定期还本付息机制将使企业面临大量的现金流出,若企业缺乏足够的现金流,就会导致后续融资能力减弱,不得不放弃部分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导致投资不足;另一方面,企业虽然拥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但该项目的净现值小于或者最多等于企业现有负债或拟借入资金总额,那么,对债权人而言,投资该项目能够获得正的收益,应该进行投资,但股东却会因无法获得任何正的收益而放弃实施。Parrino和Weisbach(1999)发现股东―债权人冲突确实存在,并且这种冲突随企业负债水平的增加而增加。Mao(2003)的模型显示,在负债水平较低时,风险转移动机占主导地位,随着负债的增加风险转移动机逐步弱化,过度投资的幅度越来越小;此后随着负债的进一步增加,投资不足动机占主导地位,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负债水平使得两种动机所带来的成本最低。

随着大股东控制的出现,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大股东趋利动机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Faccio、Lang和Young(2001,2003)分析了金字塔结构下控股股东对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侵占,发现在经理人市场发达的欧洲,良好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控股股东对债务的使用。然而在东亚金字塔股权结构下,负债可以被子(孙)公司循环担保,也可以被随时转移给子(孙)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对子(孙)公司的控制较为隐蔽,子(孙)公司增加负债不仅不能对控股股东形成约束,反而增加了其对更多资源的控制,债权人法律保护并没有发挥效力。进一步研究证明,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控股股东对债权人侵害的可能性越大。尤其在债权人保护较弱时,高杠杆为控股股东剥夺公司资源提供了条件。

我国学者童盼、支晓强(2005)采用蒙特卡罗模拟法考察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发现在股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典型企业会放弃现金流固定的无风险项目,但随着项目风险的增加,企业放弃的项目越来越少,当项目风险足够大时,企业甚至会接受一些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江伟、沈艺峰(2005)则考察了我国债权人保护较弱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资产替代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资产替代的行为与持股比例之间呈”倒N型“的非线性关系,并且公司投资机会的增加会对大股东的资产替代行为产生影响。

三、负债的相机治理效应

Jensen(1986)认为,负债本息的支付可以减少可供经理支配的现金,同时也使经理面临更多的监控,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则公司的控制权将归债权人所有,这迫使管理者能够追求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因此,负债作为一种公司治理工具,能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Grossman和Hart(1986)指出,债务融资能够减少两权分离的成本,促进经理努力工作,较大破产风险的存在将促使经理们做出慎重的投资决策。Stulz(1990)认为,负债融资可以减少管理者控制的资源,因此能够限制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Aghion和Bolton(1992)则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从控制权转移角度探讨了契约双方之间提高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配置效率的激励相容契约问题。他们认为,为了防范内部控制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必须构造一个有效的惩罚与激励机制,而负债融资天然具备的状态依存型控制权结构必然会在这方面有所作为。Faccio、Lang和Young(2003)认为,不履行到期债务会损害管理者的声誉及其未来的职业生涯,负债融资可以对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产生约束。在投资者保护机制及债权人保护机制健全的环境下,负债融资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四、负债期限结构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负债期限结构更多地关注负债期限异质性形成的成本的差异。通常认为负债期限结构的选择能减轻源于资产替代效应和投资不足问题的成本,尤其短期负债能够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引发的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主要因为短期负债使企业经常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迫使股东/经理约束自身的风险偏好,降低了资产替代的动机;同时短期负债要求企业经常重新签订债务契约,迫使股东/经理约束自己放弃对债权人有利的投资项目的欲望,控制了投资不足问题。因此,在负债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负债结构中短期负债能够降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冲突引起的投资扭曲行为(Myers,1977;Barnea,Haugen和Senbet,1980),这一观点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认同。Hart和Moore(1995)则认为,短期债务契约的治理效应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清算与约束管理者对自由现金流的随意决定权方面,而长期债务契约的治理效应主要表现为防止管理者的无效率扩张。因此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的公司应较多地发行短期债务,债务期限与自由现金流量负相关。然而,大多数实证检验结论却存在分歧。Parrino 和 Weisbach (1999)也验证了负债期限越长,股东―债权人冲突越严重,成本越高,而短期负债居多的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股东―债权人冲突引起的成本,但当负债期限变长后,由于负债价值对企业资产结构变得更敏感,现金流特点不同于企业现金流的项目的实施对长期负债价值有很显著的影响。但Stohs和Mauer (1996)的实证结果却与此不同,他们考虑了杠杆率对负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在债务期限回归方程中引入了杠杆因素,发现债务期限与成长机会不呈显著关系。Antoniou,Gnney和Paudyal(2002)的研究表明,英国企业负债期限结构与投资机会显著正相关,即投资机会中增长型期权越多的企业,长期负债越多;而对于法国和德国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则不显著。

西方经验研究文献大多集中于负债期限结构各种理论假说的验证或影响因素的检验,而关于负债期限结构对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并不多,国内亦如此。韩德宗、向凯(2003)考察了我国医药、生物制品行业上市公司的负债期限结构,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利用负债期限工具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童盼(2005)利用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负债期限结构对投资规模的影响,结果表明短期负债不仅带来成本,而且其成本甚至可能高于长期负债的成本,与国外的研究结论相反。

文献研究表明,负债融资确实对公司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并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尽相同的作用。然而,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股东/经理与债权人利益冲突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而关于信息不对称、负债相机治理机制,以及负债期限结构影响的研究并不多,尤其缺乏有力的经验证据。国外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它们大多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研究背景,并基于分散的股权结构,而我国公司的股权是高度集中的,在债权人法律保护较弱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是否出于控制权收益的考虑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负债对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是否也存在相机治理作用,不同期限结构的负债对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成本是否也存在差异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参考文献:

[1] 陆正飞.负债融资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研究:述评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5,(12):71- 76.

[2] 童盼.负债期限结构与企业投资规模――来自中国 A 股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J].经济科学,2005,(5): 93-101.

[3] Faccio,M.,Lang,L.H.P.,Young L. Debt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Z].Working Paper,2001.

[4] Faccio,M.Lang,L.H.P.,Young L.Debtand Expropriation[Z]. Working Paper,2003.

债权投资融资篇11

公司股票,转换与否取决于转换条件成就与否,因此可转换债券可粗略地近似为一个普通债券加上一个看涨认股期权。为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行者的利益,通常可转换债券是可赎回的,即发行者可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赎回。可转换债券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于欧美国家市场,由于其低资本成本、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长期资金以及调节权益资本与债务成本结构等优点,可转换债券在全球市场广泛运用,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品种。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自1992年琼能源发行了我国的第一笔可转换债券以来,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可转换债券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来规范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工作,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主要是由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实务界影响最大的会计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在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方面也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编写的。下面用具体的例子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项工程2002年1月1日发行5年期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按面值发行(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每100元转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1.59亿元(面值1.5亿,应计利息0.09亿元)。假定债券持有者全部将债券转换为股份。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会计处理 投资者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9000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计利息) 9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应计利息)90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转换为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应计利息) 9000000

贷:股本 600000

资本公积 15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9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150000000

(应计利息)9000000

由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实务中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被认为是一项单纯债券,其会计处理同一般债券相比没有什么差异,只有在条件成就,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权益,所以基本上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转换权价值无论对于发行方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没有进行初始确认,这种会计实务所依据的是传统的会计理论,即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要素的可定义性,资产和负债是建立在“过去交易”的基础上的未来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对于转换权这种带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交易”因为不符合可定义性,所以不应该在债券发行时进行确认,纳入报表体系。这种会计实务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因为使大量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于表外,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金融工具会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冲突在理论界已经经过十多年的争论,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该领域准则制定的波折历程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倾向于不去重新定义会计要素,撼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来构建对于这个特殊领域经济活动的描述体系,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种做法是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

二、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专门专门规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这样的定义:“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调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必定受到其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三个条件分别是:(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3)相关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这三个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相关条款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前两条完全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第三个条件为:“混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净亏损)”。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第十条作了类似的划分,只不过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表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四种金融资产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类要么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么虽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变动计入权益。所以我国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看似差异很大,但实际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与其是一致的。

《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体指导原则:“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该金融工具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对价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下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a为一项工程发行10000张面值为500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52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5年,同期国债利率为8%,利息年末计提,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溢折价按直线法摊销。某投资者b在发行日购入1000张作为长期投资。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全部债券转换为5000000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

按照分拆的要求,首先要按照贴现现金流量法来确定债券部分的价值,即由pv=f×(p/s , i% , n)+ i×(p/a , i% , n) 计算得到债券价值=5000000*(p/s,8%,5)+400000*(p/a,8%,5)=5000000*0.681+400000*3.993=5001400元,可转换债券中含有的转换权的价格为198600元(5200000-5001400),债券溢价为1400元

确认计量事项 发行方a会计处理 投资者b会计处理

发行方收到发行收入时/投资者认购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520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a 5000000

—债券溢价 14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借: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 溢价 140

—债券转股权 19860

贷:银行存款 520000

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24972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8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5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25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24972

长期债权投资—溢价 28

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b 发行方无需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 10140

贷:投资收益 10140

转换为股份时c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5000000

—债券溢价 1120

—应计利息 250000

资本公积—债权转股权准备 198600

贷:普通股 5000000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 525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30112

贷:长期债权投资—投资面值 500000

—溢价 112

—债券转股权 30000

注:a.此处省略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二级科目,下同 ; b.假设此处存在一个股票期权的参考市价30元(因为原来每张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权价值为19860÷1000=19.86元,所以相当于单位转股权价值上涨了10.14元); c.假设一年后全部可转债转为股权

上面的会计处理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比,发行方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将嵌入其中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计入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在债务转为权益时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明细科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所以要求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其主合同分拆是因为两者的价值由不同的因素决定,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一般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金额都非常大,发行方负债权益比例的改变会对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带来重大影响,所以分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提供更加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将所拥有的转换权价值分拆出来放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明细科目反映,而不是笼统地将投资成本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全部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溢价”科目,虽然在购买该可转债时只是影响长期债权投资价值在明细科目的分配,不影响总额,但是在未来持有期间,溢价的摊销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损益,也将影响到投资方的账面资产价值,这些信息同样是影响决策的重要信息。除此之外,应该注意到在会计期末债券价格发生变动时发行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投资者则需要根据市价变化的情况调整“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转股权”及“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成本”的金额(上例中仅举了调整“债权转股权”的例子)。这是因为发行方对其所承担的负债不是按公允价值而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者则相反,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要求必须在期末确认持有资产的浮动盈亏。在我国的现行实务中,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公允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而不确认公允价值增加带来的收益,这种非对称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允价值计量,只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按照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原则,可以预见即将颁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会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会计实务方面将做出重大改变。

三、 我国可转债会计实务运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债权投资融资篇12

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一市公司数量和融资额迅速增长。相应地,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特别是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口向的研究受到了广大学者的重视。然而,青木昌彦、钱颖一995)指出:“一种很天真的乐观主义想法正在流行:只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并同时引人股票市场,转轨就可以顺利实现。对于这种基于对资本主义经济教科书式的认识而提出的经济改革建议已被证明是不现实的或是过于简单的。”来自日本和欧i)帕勺经验表明:在转轨济公司治理改革中,以银行为主的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能扮演一个更为现实的角色。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众多学者更多的关注债务融资及其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这将有助于促进债务融资理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应用,为我国企业更好的利用债务融资、促进企业自身持续发展和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提供帮助。自1958年m-m对资本结构进行开创性研究以来,融资结构进人了主流经济学的视野。该定理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推导出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无关的结论。即在资本市场完善、不存在交易成本和税收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并不受影响。因此,该理论又称为资本结构无关理沦(capital structure irrelevance theory)其后的研究可以认为是对mm定理假设条件不断放宽的过程。税盾理论、破产成本理论相继被引人资本结构理论研究之中。权衡理论认为,当债务的破产边际成本和成本等于边际税盾收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最佳资本结构,此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20世纪7晌三代以后,西方学者开始从其池理沦出发寻求解决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决定。harris & raviv(1991)提出了以下四种资本结构理论:以成本为基}j的资本全古构理沦;以不对称信息为基础的资本结构理论;以产品市场理论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资本结构理论;考虑公司控制权竞争的资本结构理论。伴随着成本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研究者逐渐注意到资本结构不仅具有降低融资成本的“传统,’功能,而巨还具备降低成本的公司治理作用。

二、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

(一)激励(1)(以里成书理沦(agencytheory)委托理论认为泊大多数企;业中,企业的投资者与管理者通常是分离的,井由此形成了委托关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是指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时,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产生各利!非生产胜消费、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投资政策等道f(风险行为,导致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管理者这种道德风险,缓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渍务融资被认为是种比较有效的方法。jensen}llmecklin彭19’76)认为,如果经王叨支封寺有的股票份额和公司总资产保持不变,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将可以增加经理拥有的股权比例,可以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减i经理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孙永委羊(2001)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来表示这种影响机制。设经理白勺股权融资金额为i,其池股东白勺股权融资金额为,则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总额为i+j,经理所占有的股份比例为i/(i+j),假定公司的债务融资金额为。,同时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抓,债务利息率为,(x,肉为百乡她敦>}>y),则经理的股权收益为:g=-}-} (i+j )x+(x-y)c},亦即:(nix+a3ensen(1986)提出了自y)c}毫无疑问,随着债务融资量{的增加,经理的股权收益也趋增加,从而有效缓解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矛盾。,认为衫{:有<a肋产生大量现金流量的公司中的浪费行为甚于仅能产生刁遏现金流l己的公司lan},stulz和walkin以1989)支持了这.似说,其b}}f%发现自由现断主流量高的公司比自由现金流量低的公司更有可育进行错误收购loney,mccormick和mitchell(1993)进一步通过实证研究证实:债务会对改善管理决策产生}’?#7}的影a向。涂之,自由现金流量假i5剐是供了公司发行债务的另一个理由:由f负债作为一种硬卜仁约束,企业必须按契约还本付急。因此,负债能有效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迫使管理者寻找投资回报率较高的投资项目,增加企业的价值。(2)担保模型}grossman和hart(1982)通过建立一个口泣亡的子键醒型,分析了举营是女口何嚏麦和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的。在其模型中,假定管理者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为零或接近f零,这时债务可被视为种担保}il}!j,能够使管理者多努力「作少个人享受,拜作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阳氏融资白勺成车。其理由是管理者的效用依赖f其经理职位,从而依赖f企业的生存,一口企业破产,经理约名失去任职的一切好处。对经理来说,要在较好的私人收益与较高的因破产而l夔失所有任职好处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企业破产白勺可能胜与负债比例正相关,所以,负债融资可被当作.种缓和股东和经理冲突的激励机制}(3)债务缓和模型。债务融资的另个好处是保护投资者、节制经理白勺过度投资行为。harris和raviv(1990),stulz(1990)的研究表明,即使公司破产清算刘投资者来说司能更好一些,经理也总是试图让公司全区丝卖经营下去;经理偿是将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尽管将这部分资金以股利等形式返还给投资者会更。而债权人在公司现金流很少的时候能接管公司,要求公司破产清算,这样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抑制经理白勺过度投资。(4)声誉模型在声誉模型中,声誉能够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diamond(1989)的研究指出:因为贷款方只能z察一个公司的拖欠历史,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不拖欠负债而建立起只投资f安全项目的声誉。按期清偿的历史越长,其信誉越好,贷款费用就越低。历史较长、基础较好的公司发现选择安全项目可以避免i经失声誉,资产替代问题得至一了解决。irshleifer和f hakot{i989侧}r理角度分析了声誉的效应。股东喜欢高收益的项目,而经理则从成功角度出发,选择相对安全的项目。这种行为降低了债务的里成本。如果经理d}这利声誉非常,则该公司可能会有更多的债务。

(二)信号传递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认为,当企业对外融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的生产技术、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拥有正确的信急,而外部投资者缺相划氰急,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只能通过内部人的行为来获取有关的信息。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被认为是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传递手段,能有效地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降低这种信息不对称,真实反映企业市场价值,从而避免无效率的投资。根据哈里斯和拉维夫(1991)的方法,有关的信号模型分为三类:(1)通过债务比例传递信 oross( i 977 )首先将不对称信几息理论引人资本结构的研究中,从企业经营者破产成本角度分析了融资结构的信息传递效应。在信息不刊称条件卜,经营者对企业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信息有充分了解,而投资者却难以获得oros狱为,企业收益分配是按照索取权的优泪ij}t,序利冽的,如果企业市场价值提高,经营音会由此受益;如果企业破产,经营者就会受到惩罚。由于在任伺债务水平上,低质量企业渊功目有更高的边际预期破产成本,因此低质量企业的经营者就不会仿效高质量企业进行过多的债务融资即越是企业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债务融资水平就越高;越是企业发展前景看淡的企业,债务融资水平就越低。投资者可以凭借企业债务融资比例来判断企业预期市场价值的高低,即企业质量的高低,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组合。这一模型的主要经验结果是,破产概率与企业质量负相关而与负债水平正相关,企业市场价值和债务比例正相关。heinkel(1982)的研究也得出了和ross致的}}i仑0(2)通过经理持股比例传递信号oixland和pyle(1977 )从企业经营者风险厌恶的角度,分析了融资结构选择的信息传递效应,提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1:,为了使投资项目的融资能明}财ij进行,借贷双方就必须交流信几息。这种交流可以通过信号的传递来进行。例如掌握了内部信‘息的经理也对申请融资项目进行投资,这就向贷方传递了一~个信号,即项目本身包含着“好消息”,即经王身药注行投资的意愿本身就可以作为表示一个投资项目质量的信号。通常,市场上的投资者认为项目质量是经理拥有股份的函数,经理拥有股份越高,预示着投资项目的价值越高。不仅如此企业举债越高,经理持股比例越高,预示着企业的质量越好,企业价值也越高。因为经理大多是风险规避者,只有当投资项目的真实收益大于其承担的风险时才会进行投资(3)传递有关投资的信号。myers和majluf} 1984)在ross}}沦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信息不刊称理论对企业投资活动及融资方式的影响。研究认为在}n不对称下,管理者(内部人)比投资者(外部人)更为了解企业收益和投资的真实晴况,外部人只能根据内部人所传递的信号来重新i`附其投资策略。企业的融资结构、股不橄策等者堤内部人传递信号的手段。如果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为新项目筹资资金,则由于股市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公司往往只能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因为新的投资者只接受这样的价格,于是原有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不愿意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如果公司拥有自有资金,或向巾场发行低风险的债务,则投资不足问题可以较易得到解决,因为这两利!资金筹措不会导致原有股东的利益损失。myers(1984)提出,公司融资存在一种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 ordertheory),即公司存在内部自由资金的睛况下,往往先使用自有资金,然后才会使用低风险的债务融资,发行股票贝叮是最后的选择。优序融资理沦在美国1991年至1996年企业融资结构中得到证实。这段时期美国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占资金来源总额的82.8%,发行债券占13.7%,发行股票仅占3.5%

(三)控制权争夺(1)融资结构刊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影a向。现代企业理论提示了‘个基本道理:企业所有权归准所育,从根本l目j是个状态依存问题,即企业所有权只是.种状态依存所有权,f裂充意义上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股东只是“企业正常状态卜白勺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i片,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pl"o以上。张维迎(1996)用一卜简单白洲莫型描述了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过程:抓为企业总收人,w为应该支伺给工人的工资,伪}tt}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1.}, ),油股东满意的利润。假设x在(倒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rr_人的索取权优于债权人。那么,根据“状态依存说,’:缘}w+r+耐,控制权掌握fizz理手中;当w+r+p>x}w+耐,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当w十r>x}w时,控制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耐,控制权掌握在「人手中。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债务融资所弓}起的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特征,有效地制约了公司经营者的行为。所以,作为融资契约的股权融资契约和债券融资契约具有不同的企业所有权配置特征,在正常状态下,股东作为企位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石袭制权,当企业无力偿债、面临破产清算时,债务人可以通过对企!匕挂行资产重组等方式介人企!l丝圣营,企业控制权就转移至}l债权人乒中;在企业完全是靠内源融资维持生存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就可能被员日沂掌握。

这种控制权转移的有序进行,依赖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一定的比例构成。假如在债权为零或比例极低的企业融资结构下,日垄企业控制权的有序转移就是不可能的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aghion和b}h}n(1992)认为,企业融舞裂构的选择f}g}控制权在不同证券持有大之间分配的选择,最优的负债比例是在该负债水平企业破产时控制权将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之时。这种控制权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转移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将i氢接影响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理的选择。股东的控制方式与债权人不同。股东的控制力式有两种,乖扫是通过董事会选择、监督经营者的直主绷三制;另种是通过股票市场上股票的买卖、企业兼并的间接控制。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日寸的控制方式也有两种,种是清算,即乡甲个、沙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光序列分配。清算意味着企业的解体,同时意味着经理人职位和控韦椒的丧夫。这是刊破产企业经理人的一种r}厉约束和惩戒;债权人的另一种控制左式即是对企业进行重组。在重组的清况下,债权人往往会重新进行经理人的选择。即使少数破产企业保留了}裂理人,但债权人.般都会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活动,导致经理人实际控制权的大量丧失0(2)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委托投票权竞争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企业绝对投资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大投资中债务融资的比莎!w各增大经理的股权比例,同时,随着债务融资量的士酗口,经理的股权收益也将增加。通过改变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水平,改变经理的持股份额,进而打次其所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这样,在}rp}z理掌握企}ib控制权的概率相应增大,程度相又d提高,其在{扭里权之争过程中的主动i}!l然力a强,从而阳氏了更有能力的潜在竟争者获1文权成功的可能}oharris和raviv(1988 )在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后认为,企业负债水平的提高确实有利于在};’,理在委托投票权竞争中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在}u}z理的股权比例增加,其听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比例也将提高,经理愉懒和谋求私利的积极性将降低,进而降低了外部股权的成本。stulz(1990 )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

三、债务融资公司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

(一)国外文献关于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可以引申为债务融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国外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债务融资与企业价崖沈间呈t}.相关关系。女ashah(1994)夸察了资本结构变化又d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得出了股票价格随公司财务杠扫白勺增加而上升随公司财务杠杆的减少而下降的结论}berkovitch视srael(1996)在分析控制权在股东、债权人与经理九之间合理配置的基础上指出:当股东拥有绝讨的控制权,企业洲l{肖债务水平呈现负相关;当渍权人拥有否决权ail价值与债务水平呈}j}.7:相关。gaud,philippe(2005)对欧il}l}}大量样本公司的案例数据研究表明,非金副类l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与企业业绩没有关系。面d州〕场压力,企止主要依靠债务来弥补和平衡所有权结构导致的控制杠杆d寸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在这方面,企业债务有助刁讼司治理效应的发挥ini,greg,sufi,amir}asmith,david以2009)使用美国上市公司的大量违至饼羊本数据证明,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积极作用。违约企业在这种投资和融资行为中的变化与包含严格企业决策限制在内的债务契约致。除了契约控制之外,债权人在幕后,又}公司治理侧a影响。而且,在违规后公司运营}i1}}票价格表现有所改善,这说明债务人的行为有利于股东

债权投资融资篇13

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该权证持有人将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2006年11月13日,马钢股份作为首家尝试这一融资新品种的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55亿元分离交易式可转债。截至2008年2月29日止,陆续有20家上市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可分离债券融资,其中发行量最高的中石化可分离债券融资规模高达300亿。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可分离债券正发展成为大型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一种重要工具。

一、可分离债券的特点

(一)捆绑发行、分离交易

可分离债券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债券与权证的可分离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在传统的可转债中,债券持有人不能同时享受债权与股权。债券持有人在转股前仅获取债券固定利率带来的收益不享有股权,转股后债权即被股权取代,不再享受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而可分离债券中的债权与期权是同时存在的,二者捆绑发行,上市后即可分开交易。可分离债券的持有人实际上同时拥有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及行权期内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债券与权证捆绑发行、分离交易的组合特征,正是该金融产品的最大特色之一。

(二)一次发行、两次融资

可分离债券作为一种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的混合证券产品,赋予了上市公司两次筹资的机会:一次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属债权融资;一次是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期内行权,属股权融资。如果债权融资部分完成后,企业经营业绩得到市场认可,债券所附的认股权证就很可能会被行权。以此方式,企业可以轻松地实现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效果,这也是可分离债券区别于配股、增发及普通可转债的一大特点。

(三) 票面利率低、债券期限长

可转换债券是用期权价值补偿普通公司长期债券的债性,以获取较低的票面利率。可分离债券则把普通可转债的股性分离出来,分离交易的结果扩大了期权的市场溢价,加大了对债性的补偿,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票面利率。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分离债券仅有“期限最短为一年”的限制,对于债券期限的上限则没有要求,这也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分离债券寻求长期资金来源创造了机会。

(四) 发行限制严、投资风险小

《办法》中对发行可分离债券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对发行资格的这些严格限制决定了通过发行可分离债券进行再融资的公司均为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负债率较低的上市公司。该办法还规定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若改变了公告募集资金的用途,可分离债券持有人与传统可转债持有人一样被赋予回售权利,这样大大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二、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的优势

(一)融资规模大

虽然《办法》对可分离债券提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要求,但由于附有认股权证融资,在考虑了到期行权效应后,可分离债券的融资总额大大规避了这一限制。遵照“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最终实现的融资规模将是发行普通可转债或长期企业债券融资规模的1~2倍。

(二) 融资成本低

一方面,由于嵌入了股票的看涨期权,可分离债券的利率要低于相同信用级别的普通公司债利率,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享受低利率长期债券融资的优势,减少了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债券融资与权证并行,如果发行公司的业绩增长,股价上升,上市公司通过认股权证行权可获得二次融资。因此,可分离债券只需要通过一次审批,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双重的融资效应,比债券与权证分别发行的融资方式节约了更多的发行成本。

(三) 行权价格保护

普通的股权融资,股票发行价格不高于其市场价值。对于一些成长性公司而言,目前发行股票的价格较低,对老股东不利。而可分离债券由于有债券利息的固定收益及到期还本付息的保障,附送的认股权证较易被投资者接受。出于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保护,可分离债券所附每张权证的行权价格通常不低于公司股票在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也就是说,可分离债券能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发行认股权证且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行权价格保护了老股东的利益。

1.资本有效利用

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增发等股权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存在的另一问题是资金一次募集完成,不能配合项目的开发周期到位,资金的使用效率普遍不高。而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可通过对债券金额、利率及行权期等条款的合理设置,使所筹集的资金配合项目开发的使用需求分次到位。只有当项目运行有效、公司业绩良好时,行权才有可能,上市公司也才能成功地实现二次融资。这样不仅有效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同时也优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缓解冲突

公司治理中存在着股东与经理人的问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分离债券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该偿债压力减少了经营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支配的随意性,降低了成本;而可分离债券成功行权对公司业绩提升的依赖可使大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股价的成长性,有效防止“掏空”行为,进而缓解股东间的利益冲突。

三、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的风险

基于可分离债券的特点,其作为创新融资品种的优势对上市公司而言极具吸引力,然而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发行风险

可分离债券的成功发行有赖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信的认可及债券发行条款的合理设置。发行时机是否恰当、利率设计是否合理、行权价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都将直接影响可分离债券发行对投资者吸引力的大小。发行时机选择不当或发行要素设置不合理均可能导致发行失败。

(二)偿债风险

相对股权融资而言,债权融资所筹集资金的使用风险较大。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票时可转债的总数减少,公司的负债同步减少而股本增加。可分离债券的债权与股权是分离的,即使行权也不会减少负债总额。可分离债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届时上市公司将会有一大笔现金流出。倘若公司在发行可分离债券后项目运行不良或经营管理不善,到期高额的还款义务将造成巨大的财务压力,引发偿债危机。

(三)行权风险

可分离债券的权证部分行权时,相当于上市公司向持有权证的投资人增发新股。在权证存续期间内,尽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经营业绩,其股价仍不可避免地受整个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因而,可分离债券的期权价值受股价波动的影响也将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此外,与普通可转债不同,分离交易式可转债没有认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也不设赎回条款。如果发行后股价下跌,行权价不能修正,上市公司将面临无法行权的威胁,进而造成项目资金短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并可能导致到期无法偿债等严重后果。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融资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不断上市,预期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可分离债券融资的发行行列,这一创新融

资品种很可能后来居上成为继定向增发之后备受推崇的又一主导再融资手段。然而,在客观评价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行为的基础上,要保证其顺利进行,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

一般而言,可分离债券融资是凭借上市公司的信誉来发行的,因此,这一融资方式较适用于固定资产规模大、现金流稳定、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大规模筹集资金时使用。通过行权达到二次融资的目的是可分离债券的最大特点,因此,相关机构在对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资质进行审查时,应认真考核、严格把关,选择资信良好的上市公司,以增大其保障行权的可能性。

(二)发行可分离债券要合理评估风险、选择适当时机

到期能否顺利行权是判定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最终依据。认购权证持有人不行使股权,发行人也就不能成功募集到所需资金。行权的关键在于权证到期前,股票价格是否超过行权价格,改善经营业绩是确保融资成功的前提,选择发行时机也十分重要。上市公司在发行可分离债券前,应当首先对债券及股票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合理论证,正确评估公司的成长性并进行盈利预测。一般而言,选择在公司成长性较强、证券市场处于低谷但即将复苏时发行可分离债券比较有利。

(三)合理设置可分离债券条款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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