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特征实用13篇

加工贸易特征
加工贸易特征篇1

对于外资企业,苏州加工贸易应向“总部经济”方向上伸下延转型升级。在以服务外包为主要特征的全球价值链下,外资企业成为苏州加工贸易的主体,而这种以外资为加工主体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因此,要以发展服务外包为契机,完成苏州加工贸易价值链的完善。

2、积极发展本土企业

(1)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配套协作,完善和延伸产业链。鼓励外资企业逐步实现产品、人才、技术本地化,推动本市企业积极与外资企业配套协作,主动接受外资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的辐射,加入跨国公司的生产体系与销售网络。

(2)本土企业要自主创新,推动名牌战略,成为苏州加工贸易的主导。自主创新是提升科技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的活力所在、生命所在。长期以来,苏州依靠廉价的人力和资源转化为“苏州制造”的产品价格优势,对外经贸多年持续高速增长。然而随着劳动力以及资源环境成本的逐步提高,长期处于低端产品环节的发展模式隐忧也日益严重。在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中,苏州耗费人力、消耗资源、精工细作,但因为缺乏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大部分利润和市场主动权仍被跨国公司掌控。

3、发挥政府部门管理效能,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首先,政府应该积极支持本土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在资金等生产要素以及税收上给予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其次,政府要完善加工贸易中新兴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技术溢出能力明显的龙头骨干型项目;最后,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逐步建立国内营销网络与物流体系,不断扩大国内分销业务。

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评价

基于上述的转型升级政策,苏州加工贸易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新型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1、新兴企业快速成长,高能耗行业产业比值下降

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和新医药、智能电网和物联网、节能环保、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和集成电路等。2011年1-3季度新兴产业实现投资622.9亿元,同比增长54.8%。1-11月实现产值9776.98亿元,同比增长25.5%。其中新能源、智能电网和物联网、高端装备设备发展加快,同比分别增长42.5%、33.7%、35.9%。新兴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38.1%,同比提高10.3个百分点。与新兴产业快速增长相比,高能耗产业产品的产出得到有效控制。1-11月,苏州市六大高耗能行业实现产值4553亿元,同比下降0.3%。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产业链效应,还不足以成为拉动苏州工业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2、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卓有成效的发展

为了发展中小企业,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非常明显。首先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2011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贷款12亿元。其次为中小企业提学研服务平台,2011年企业与院校共建院士工作站超过5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超过20个。加快建立包含800项最新科研成果、200名技术专家的信息数据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对接。再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也是提供信息咨询的中心,提供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各方面中小企业所需信息。2011年11月4-6日,在苏州举行了2011年中国(苏州)国际中小企业交易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交易平台。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也受到苏州人力资源不足的限制,与苏州要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目标相比,人力资源水平还偏低,人力资源结构还不合理,人力资源质量还难以适应城市化、国际化发展需求,难以适应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发展要求。

3、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2010年苏州专利申请量达77194件,首次超过上海,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位居第一,专利授权量达46109件,位居全国第二。同年,苏州修订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制定了政府规章《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达6家,占江苏省的1/3,位居全国地市级法院之首。2011年1-8月全市已有专利申请量70082件,授权量46650件。大批专利必定会促进苏州的转型升级。

4、服务业发展步伐加快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其中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2011年苏州市现代服务业总量不断扩大,服务外包、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产业蓬勃发展。2011年1-3季度全市完成服务业税收593.3亿元,同比增长21.3%。物流方面,新增国家A级物流企业22家,累计达到101家。2011年上半年苏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8亿吨,集装箱运量205.7万标箱,分别增长19%和23.3%。服务外包方面,最近几年,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规模以几乎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实现倍增发展,接包合同额和离岸执行额从2007年的3亿美元和1亿美元分别增长到2010年的22.7亿美元和12.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96.3%和133%。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苏州市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有1150余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苏州市产业升级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兴产业整体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本土企业要加快转型、现代服务业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三、进一步促进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及措施

针对国内外环境变化的挑战和苏州市在转型升级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笔者试图提出进一步促进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及措施。

1、主动参与全球化,面向全球配置资源

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考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要被动等到危机出现,而是要主动出击,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被动全球化向主动全球化转变,由跨国配置资源向全球配置资源转变,由自我独立发展向推动产融结合转变。要将苏州加工贸易与全球价值链结合起来需从两方面来努力:一是宏观层面,政策平台的构建;二是微观层面,企业能力的提升。只有在内外兼修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才能沿着全球价值链两端攀升与跳跃,实现加工贸易功能升级。

2、完善区域联动,促进转型升级

推进城市集群内部各区域联动、产业联合是“十二五”期间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苏州市及其管辖下的5个县级市都是实力很强的城市,可以联动起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比较典型的案例如:2010年,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签署了“太仓港———苏州无水港”的合作协议。“无水港”的建立,推进区港联动,降低物流成本,推动运输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全新载体。

3、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苏州市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环境,但是还是存在融资难、国际化水平偏低等问题。首先是融资的问题。客观地讲,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确有改善,但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存在,小型微型企业尤为突出。解决这一问题需从三方面努力:第一,进一步健全间接融资服务,完善配套措施;第二,梳理现有政策,强化政策的协调性,减少不合理的约束;第三,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其次是中小企业国际化水平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苏州政府正在不断寻找契机,如2011年11月4-6日,在苏州举行了2011年中国(苏州)国际中小企业交易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交易平台。同时,中小企业国际化也加速科技创新。苏州中小企业的发展必定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4、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核心企业

加工贸易特征篇2

1980年-2010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6.7亿美元上升到11577.6亿美元,增长约693倍,年均增长23.1%,高出同期外贸总增速的10%—15%;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比重1980年仅为4.4%,1991年—2010年始终保持在40—54%之间,加工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以进料加工为主要的经营模式

我国加工贸易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以来料加工为主,但从1989年以后进料加工的比重开始超过了来料加工的比重并保持逐年增长,进料加工进出口占加工贸易比重由1980年的20%上升到2008年的约80%;2008年进料加工进出口金额达8532.4亿美元,相当于来料加工的4.3倍。进料加工比重的提高,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能力的提升,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附加值不断提高。

(三)加工贸易的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我国早期的加工贸易主要是依靠劳动力资源的优势,从服装、鞋帽、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起步,1991年之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70%—80%。2010年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机电产品5906亿美元,增长26.6%,占同期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79.8%。这表明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产品结构呈现不断优化和升级。

(四)深加工结转产业链不断延长,增值率逐步提高

深加工结转是衡量加工贸易国内增值、产业带动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据海关统计,2007年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总额达2000亿美元,同比增长15.3%,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0.1%,平均结转2—3道左右。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显著提高,1989年、1998年和2008年分别提高到20.7%、52.4%和78.4%。进料加工的国内配套值由1993年的41.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外商投资企业是加工贸易的经营主体

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布局以及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加工贸易投资主体已经由最初的东南沿海国内企业为主转变为外资企业为主。2010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9709亿美元,增长27%,占同期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83.9%;同期,国有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992.8亿美元,增长18.4%,占8.6%;私营企业667.9亿美元,增长43%,占5.8%。

(六)加工贸易进出口具有明显的地区特征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为日本、台湾、韩国和东盟,合计占62.7%。加工贸易出口目的地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香港,合计占73.4%。基本形成从东亚进口上游料件,在内地完成生产环节,销往欧美的格局。

二、加工贸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总体上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

我国加工贸易大部分还停留在“贴牌生产”,部分高科技、深加工产品的出口也存在加工过程短暂、增值不高的问题,核心技术、设计、关键零部件、品牌等被跨国公司控制。目前我国生产每部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虽然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很高,但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成果的最大吸纳者、创新人才和经费的主要投入者、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因此,缺乏自主研发能力,自主营销渠道、和网烙、自主品牌、产品附加值低,是导致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配套率和增值率仍然偏低

我国加工贸易的主要中间产品仍未实现国内替代,而是依靠进口,很多高科技产品仅从国内采购一些低价值的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国内配套率和采购率比重还比较低。这是因为随着中间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跨国公司倾向于将包含核心技术的制造环节留在母国,之后再从母国进口这些中间产品,由此东道国便很难实现相关产业的升级。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实施的“两头在外”的出口导向还未彻底改变,大量进口相关原材料,影响了国内相关原材料产业的发展。而加工贸易中间产品的国内采购率却是体现国内加工贸易的配套产业关联度的关键环节。

(三)加工贸易东、西部发展严重不平衡

由于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因此客观上东部沿海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具备了地理优势。虽然现在加工贸易已经遍及全国各地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但一直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山东等地。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2008年东部十个省市的加工贸易出口额占了全国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7.%。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落后、产业配套能力不足、运输成本高、物流效率低、经营环境较差,许多地区尚不具备承接加工贸易的条件。2008年中西部地区二十二个省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加工贸易额的3%。这充分说明东、西部在加工贸易的发展上存在着巨大的反差。

(四)加工贸易加剧了我国与欧美的贸易摩擦

首先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双边贸易的不平衡,而我国的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的顺差,而一般贸易则为逆差。其次,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大多数为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使得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商品极易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的指控。最后,在我国的加工贸易中很大一部分为其它国家和地区加工的产品再出口,许多出口产品是经香港转口或委托加工的外商出口,而按照国际原产地统计原则,这些大量的进口部件则被计入我国的出口额,扩大了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加剧了贸易摩擦。

(五)出口加工区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政策

首先,研发中心进口所需的设备、原料没有保税政策,影响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落户,企业不愿加大研发中心投入。其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深加工结转的有关政策有待协调。目前,来料加工企业增加设备投资部分由客户提供,部分购买,由于进、来料加工仍然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导致加工企业从国内配料越多越吃亏,影响了外资企业国内采购。随着高新技术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环节也越来越多。由于海关、国税等部门对深加工结转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也不统一,企业为了避免深加工结转的麻烦,就会选择先出口再进口,影响了国内的增值。再次,区外委托加工难以开展。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产能有余的情况下,希望能够承接区外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而海关没有相关操作规定。最后,中小企业在首次申办加工贸易手册时,海关要求缴纳相当于手册备案金额全额税款的风险担保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负担。

三、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结构调整和升级

首先,要加快产业战略转型,使加工贸易逐步向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化和国际化;要下决心淘汰一批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印染等传统加工贸易企业。其次,要制定有关支持加工贸易升级的配套政策。要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服务业发展、服务业引进外资等政策结合起来。鼓励设立研发中心、区域总部、物流中心、销售中心、检测维修中心等,对为加工贸易配套的研发、设计、物流等内外资企业,可以从信贷、税收、工商等方面加以扶持,使加工贸易的价值链环节和增值活动更多地向国内延伸,同时营造出自己的生产网烙体系,逐步从OEM向ODM、OBM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研发、销售”两端在外的局面。再次,出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从税收、通关、物流等各层面予以优惠和扶持。再次,设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基金,扶持加工贸易企业研发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最后,围绕自有品牌引导企业对外代工转向对内代工。可由政府牵头结合市场进行精细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少数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打造自主品牌,引导国内多数企业由为国外企业代工转由为国内品牌企业代工,抱团走向国际市场。

(二)延伸价值链,发展和扶植配套产业,发挥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

加工贸易的价值链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因此要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就必须促进我国的加工贸易沿着其价值链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生产向综合服务的方向转型。发展配套产业,实现产业溢出效应是最主要的渠道。要解决配套产业关联度低这一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第一,提高中间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加大国内采购率。提高国内产品的质量是增加国内采购这一环节的关键,同时也是延长国内价值链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要鼓励加工企业提高工人的素质、利用先进生产技术、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应逐步弱化来料加工的海关优惠政策,不断提高进料加工比重。可根据国内产业配套条件,实行境外来料非全额海关优惠办法,促进从国内采购料件。对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在出口退税方面可视同进口料件予以保税,以促进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国产化。根据国内产业配套率的高低来细化出口退税率的差别,实行鼓励提高国内产业配套率的退税政策。总之,要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更新设备和加强自主研发,逐步从简单加工向深加工,从低端制造环节向核心元器件制造、研发、设计和物流等环节,延伸价值链,发展配套产业,充分发挥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

(三)积极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增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能力。加强中西部城市交通运输、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城市环境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中西部出口加工区的数量;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建设中西部综合性物流园区,降低物流成本。其次,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在出口退税、加工贸易产业目录调整、进口料件免税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四)提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程度,推动加工贸易以外资企业为主向以本土企业为主转变首先,要在融资、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尤其是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为外资企业配套,逐步增加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比重,扩大企业规模,增强技术溢出效应。其次,加强各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信息服务系统,金融担保、研发设计、专业咨询、教育培训、国际展览等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接单创造条件。

(五)积极调整加工贸易政策,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

加工贸易特征篇3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加工贸易特征篇4

中国在过去10年的贸易增长中形成了典型的依靠数量扩张、价格竞争、中间品进口投入、低技术附加创造、外资加工与生产支撑的特征化事实,中国的贸易发展特征从本质上说反映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即高储蓄率支持下的资本密集型、工业主导、出口驱动的外向型经济。金融危机后,中国贸易发展战略需要向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友好型的模式转变,同时应增强贸易政策与其它政策在总体经济发展框架下的有机黏合。在对我国过去的贸易形势即从政策的层面进行贸易自由化的历程进行一个总体的评估的基础上,笔者根据现代新的战略目标,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理论的新发展,提出构建新的贸易竞争力的政策体系框架及相应的具体措施。

一、中国对外贸易转型的特征化事实

中国在过去10年当中,贸易获得了惊人的发展,成为了世界贸易大国。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独特的贸易增长特征,即城市化特征,形成了典型的依靠数量扩张、价格竞争、中间品进口投入、低技术附加创造、外资加工与生产支撑的程式化特征。归结起来有五个方面。第一,中国的贸易增长主要沿着集约的边际(依靠出口产品的单一数量扩张)实现,而扩展的边际(新的企业进入以及出口产品种类的增加)的贡献较小。这种增长依靠的是数量扩张,而非质量提高与贸易品种的增加,更不是完全靠地区和产品的多元化的增长。第二,在新型国际分散化生产体系下,中国贸易的垂直专业化比率不断提高。按国际标准衡量,出口“敞口”程度总体保持稳定且并不高。中国在新型国内生产体系中已经担当了重要的角色,特别在东亚国际分工体系中的作用是非常独特的。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中间产品贸易上的往来不断增加,但从WTO正在进行的以增加值方式估算各国出口贸易额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创造的出口增加值的比重仍然不是很高。第三,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工贸易,这种加工贸易的主体主要是外资企业。中国虽然在这样贸易格局中获得了巨大的贸易盈余顺差,但是利润大多数为他国赚取。第四,中国的出口贸易经历了迅速的结构变化,技术复杂度不断提高,但其真实的出口技术含量可能被大大高估了。从统计上看,有时认为出口的最终产品是高科技产品,但是实际上只是完成了高科技产品在最后加工组装上的环节。第五,中国贸易在爆炸式增长的同时,其贸易条件在中长期内呈现出明显的恶化趋势。我们要出口更多的商品才能换回原来的进口商品。归结起来,中国的贸易特征是依靠数量扩张,价格竞争,中间产品大部分投入,低附加值的创造以及依靠外资企业来进行生产和加工这样的基本模式。

中国的贸易发展特征从本质上说反映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即高储蓄率支持下的资本密集型、工业主导、出口驱动的外向型经济(见图1)。这样的贸易模式与我国改革开放30年中所依赖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紧密相连。所以我们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或者说经济“再平衡”,中国未来要面临经济转型,而贸易转型是离不开经济转型这个大环境和制度背景的。

金融危机以后,我国贸易与经济受到了很大冲击,经济发展速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从形式上看,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而从本质上来说,则是对发展模式的一种冲击。在这样的冲击下,我们开始对传统的经济体制作出深刻的反省既而来决定经济转型与变革。中国贸易发展战略需要向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友好型的模式转变,同时应增强贸易政策与其它政策在总体经济发展框架下的有机黏合。

20世纪90年代进行贸易自由化与市场化改革及加入WTO之前,中国主要是以提供政策激励方式来发展贸易。从早期的进口替代到进口替代中国导向共同结合,再过渡到出口导向。加入WTO后,贸易自由化的概念进入经济决策的层面从而使整个经贸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危机后,中国的贸易发展战略就更需要向内外需求相互协调、进出口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友好型的贸易模式转变,减少对外贸的依赖,同时使储蓄和投资更加平衡,使贸易政策和其相关政策能够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共同的框架下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二、入世后中国的贸易自由化:一个总体评估

以下主要从入世后中国贸易政策演变进程、入世后中国贸易政策的主要变化趋势与特点及目前中国贸易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三个方面来对加入WTO后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进行一个总体评价。

加工贸易特征篇5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模式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冲击。一是贸易壁垒、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中国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在对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同时,中国已成为每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数目最多的国家。二是虽然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量排名仅落后美国与德国,排名第三,但是中国仍然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最低端,竞争力仅局限在不断压低劳动力成本上,而在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上却无法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贸易利益的获得已经不能仅仅取决于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大小,更要注重品牌及创新技术的提高。三是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会议,低碳经济必定是大势所趋。这间接的表明了我国不能再依靠能源、资源、劳动力数量的投入来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上,必须开拓新的增长模式,贸易模式必须探索新的路径。此外,联合国贸发组织认为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贸易结构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出口商品的附加值较低。

由华尔街开始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了强烈冲击,这不禁要问我国现有的贸易模式是否仍然适用?面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发展,贸易演进路径应该怎样调整?本文首先对中国1985年~2008年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与转换速度进行分析,然后希望从深层次上获得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转换路径。

二、中国贸易结构的波动性特征:1985-2008

传统文献中对贸易结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是从比较优势出发分析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另一种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的考量。他们的分析都能够很好的解释贸易结构的趋势性特征,但是却回避了贸易演进中可能出现的“拐点”和波动性特征,并且对贸易结构转换速度问题也重视不够。本文着重从贸易结构的波动性和贸易模式转换速度角度进行分析。

按照SITC分类标准,将所有出口商品按照要素密集度标准分为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并计算出每种类型产品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本部分的分析数据基于1位数的SITC数据。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通常将SITC0-4类定义为初级产品,也被称为是资源密集型产品;SITC5-8定义为工业制成品,其中SITC5和SITC7类制成品一般被粗略的认为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SITC6和SITC8被认为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本文的数据来自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1985年~1992年来自Sitc.rev2;1993-2008数据来自Sitc.rev3,对两类数据按照分类标准进行了适当转换。从图1中,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不仅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性特征,而且各阶段的波动性特征也非常明显。本文按照波动性特征,将贸易结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2年):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贸易结构呈现出“双升一降”的变化特征,波动最为剧烈,并且贸易结构切换速度最快。1987年和1992年出现两次“剪刀差”形状。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全部产品的份额各自上升将近一倍,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则迅速下降,由1985年的62%下降到1992年的18%,不及原来的1/3。劳动与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都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进行了超越,并且两者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明显呈现粗放式增长特征,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是资本存量的不足,此时的经济动力只能依靠资源的开采与投入来推动。但是,资源密集型产品比重下降,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上升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的体现。中国是劳动力禀赋充裕的国家,而资源相对匮乏,根据静态要素禀赋理论,一国应当出口其要素禀赋相对充裕的产品。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比较优势得以集中体现。

第二阶段(1993年~2002年):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双降一升”,贸易结构转换波动性减缓。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份额虽然仍然很高,但是出现拐点,进入下降通道。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仍然下降,但是在1998年~2002年间下降特征不再明显。而最为明显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份额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带动了经济的提升。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在这一阶段我国大力实施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东南沿海城市不断开放,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开放度的不断增加,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也不断增加。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动态要素禀赋理论的体现,劳动力产品的比重的大力发展,使得我国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资本劳动比显著提高;再加上FDI在这个阶段的大力引进,导致了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幅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出现了拐点,在1994年达到了61%的峰值水平,然后不断下降,而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仍然不断攀升,并且在这一阶段,这种比较优势之间的切换速度很快。

第三阶段(2003年~2008年):“这一阶段波动性最弱,趋势平稳”特征得到明显体现。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劳动力以及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对资源密集型产品份额是强势超越的话,那么资本密集型产品对劳动密集型产品份额的超越则显得动力不足。三种类型的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保持趋势平稳特征,三者的离差都在10%以内。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份额达到了最低,将近6%;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平均保持在42%与52%。在这一阶段趋势平稳的特征,还表现在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重向资本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转换逐渐减弱,这是动态比较优势走向低速发展的特征体现。其中的原因是我国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贸易模式提升,不能只从数字角度看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的增加,更应该关注贸易效率和质量问题。

通过三个阶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近三十年来,我国的贸易结构不断升级,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先升后降,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份额不断升高。但是,从波动性特征来看,这种贸易结构转换的动力在逐渐减弱,三种份额已经进入趋势平稳阶段。依靠提升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降低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的空间已经不足,原来的升级路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我国的贸易结构转换必须寻求新的升级路径。

三、中国贸易结构升级的路径转换

贸易结构升级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在发展。第一条路径是贸易结构由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资源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向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转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结构的升级主要是沿着这条路径发展,并且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到,在这个路径上,我们的贸易结构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在这条路径演进过程中,我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中处于比较低端的环节。并且,这种发展路径继续延续会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中国出口的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低成本、低市场进入壁垒的特点,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压低了出口企业的利润,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我国将很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来自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尤其是进来这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申诉和仲裁措施急剧增加,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面临恶化。因此,必须寻求贸易路径的转换。

第二条路径是在各类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技术、品牌上的全面提升。我国贸易结构朝着这条路径转换才能真正实现二次升级,其原因来自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在国际贸易理论界,异质性厂商、异质性产品贸易理论备受关注,贸易学家们已经把关注的重点从传统的代表性企业、同质性产品转移到异质性厂商、生产技术差异、生产效率与产品品牌的提升方面。在实践上,由于低价格、低质量、低技术的产品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和贸易诉讼。在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产品出口曾经面临严重的贸易壁垒,中国现在也面临者类似的问题。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外包的盛行,国际生产网络在全球展开新一轮的布局,在加上我国近年来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我国的贸易发展可以抓住这个新的机遇,在第二条升级路径中寻求突破。

路径的转换可以通过两条关键渠道来实现。第一,资本技术要素禀赋质量的提升。根据动态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要素中资本和技术禀赋的增加是贸易结构升级的决定性因素。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参与更高阶段的国际分工,参与高技术、高资本含量的产品的生产,从而提升要素的资本技术含量。现实情况是中国处于产业分工链条的最低端,经常出口的是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为此,在全球产业链的横向一体化延伸中,我国企业应该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大产品的异质性来提升自己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在纵向一体化过程中,提高自身在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第二,要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目前,我国要素结构搭配存在严重扭曲。主要表现在大量的资本拥挤在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我国经济发展中能源资本投入已达到了一定高度,适当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下转第113页)劳动者素质,以增加高质量劳动力要素投入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能源、资本投入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可以实现要素产出率最大化。

但是,资本、技术要素禀赋如何提升?要素禀赋结构如何合理搭配?从而提升中国的贸易结构层次。本文认为这两个问题可以通过产业的有效集聚、国际和国内分工等途径进行分析,以获取适合我国的贸易结构升级路径。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促进跨国公司FDI的使用效率和FDI的技术水平。我们知道FDI一般会携带相对先进的技术,尽可能吸引更多高质量的FDI是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层次的一个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合理布局之后,技术溢出效应,示范效应都会促使国内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当同类行业的公司聚集到一起生产的时候,这种无形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会使得技术溢出增加,同时也促使其它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此外,产业集聚还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这其中主要原因不仅在于集聚效应可以通过配套设施的提供导致成本的降低,而且产业集聚加速了资源的流动,尤其是使得携带知识与技术的资源快速流动,再加上干中学效应,从而会导致人力资本以及产品质量的大幅提升。

要素合理搭配的重要途径是积极融入全球生产网络中,合理配置国内的分工体系。中国目前的基本状况是:分工与专业化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整体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还向当低,并且我国国内分工以及参与国际分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积极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完善国内分工体系,才能使得我国的要素资源合理搭配,要素使用效率提升,从而升级我国的贸易结构。根据国际分工理论,跨国公司会根据所有权、区位等优势把生产网络安排在全球不同地区,进行外包生产。中国在全球分工结构中,从价值链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移动是中国贸易结构二次升级的突出体现。此外,国内分工应充分发挥不同区位的要素禀赋优势,注意分工的层次性。一国国内分工越发达,那么国内分工与国际分工更容易接轨。

加工贸易特征篇6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及特征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现行通常操作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深加工结转是一个销售行为,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转出企业)将半成品销售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转入企业)的一个商业过程。而外发加工只是在加工贸易成品制造过程中的某道制造工序委托给承揽企业的一种方式,待加工工序完成后,加工贸易商品需归还给加工贸易企业。在此过程中,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揽企业只有委托关系,承揽企业也只收取加工费用。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发展的作用

1.增加劳动就业机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可以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从事加工贸易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面向国际市场组织生产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可以迫使下道工序承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使生产技术符合一定的标准。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冲突

[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是否采取保税政策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而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销售行为进行了释义,销售行为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上所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行为,原因有三:一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行为;二是有偿结转加工贸易货物;三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入企业可以自主的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包括加工后内销或者复出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而根据[1999]35号文件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可以实行保税制度,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现阶段,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由于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陷,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走私企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并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牟利,偷逃国家税款。而转入企业则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并核销其承接手册。特别是部分出口退税率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存在假结转情况的风险更高。

三、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征收增值税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征收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加工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深加工结转征税采用“免、抵、退”政策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免、抵、退”政策的管理相对比较严密,责任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行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不会给增值税管理造成新的漏洞;二是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已经适应,所以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条件已具备。三是深加工结转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有利于鼓励使用国产料件,从另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减少因结转环节增收增值税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2.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由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而税务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享,同理,出口退税也是按照75:25比例来进行返还。如果由海关来进行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相当大,不利于在深加工结转环节开征增值税。所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征收,同样,也有利于国内采购料件的退税。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继续免征关税

由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比照“国内销售行为”,而非传统的内销行为,所以应该继续对结转货物进行关税保税政策,纳入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结转时不征收关税。在结转货物发生内销行为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出口的,追征关税和缓税利息。

(三)禁止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特点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由转出方转移到转入方。而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只是受外方委托,对外方提供的料件进行加工、装配,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处置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即使基于外方的委托下,销售(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销售代销货物”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改革作用

(一)可以加强国家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宏观调控

现阶段,对加工贸易发展的调控政策主要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来实现的。商品分类管理是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将加工贸易商品分为禁止类商品、限制类商品和允许类商品。

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对优化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调整调整方式过于粗犷的弊端,只将任意产品分为三类模式对我国产业精细化发展已经不能做出精确的调控。出口商品退税率是国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社会资源配置情况及考虑到其他一系列因素而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对出口商品返还国内已征税额的比例,对国家鼓励生产的商品进行全额或高比例退税,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商品根据情况实施不同比例的低额或不退税。而假设再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配套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控,那么有助于对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的细分,实现“鼓励商品实证实退、限制商品多征少退”,有效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更加有利于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

(二)有利于调整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弥补国内资金、资源、技术的不足,赚取出口创汇,这一价值取向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工贸易相关实质性政策并未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价值取向仍然定位为一种吸引外资、赚取出口创汇的低级的贸易方式,单纯追求一种数量型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工贸易质量的升级,忽视了它在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致使加工贸易一直处于传统型阶段。加工贸易的发展战略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模式将影响着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方向,必须做出适时的调整。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价值取向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把提高出口效益作为加工贸易努力实现的首要目标,使其有利于通过国内外资源优势的互补,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和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三)有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在商品结构、目标市场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存在着雷同或竞争,加工贸易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挤掉一般贸易,并造成税源萎缩①。一般贸易是全部或绝大部分适用本国资源和材料进行生产和出口的贸易方式,实质上是一个国家自然资源、劳动力、生产技术等要素的出口,而加工贸易在现阶段来看,由于采用“大进大出”模式,实质上仅仅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出口。

且加工贸易方式对国内产业公平竞争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国家因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或者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对某种商品进行调控时,例如调低出口退税率等方式,企业往往避开一般贸易方式而选择加工贸易方式继续进行生产,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其他一般贸易企业的开展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的改革,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延长国内加工产业链,加大对国产料件的采购,加强对国内配套产业体系的扶持,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国内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旭宏.我国加工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经济纵横.2004(2).

[2]冯雷.浅析我国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00.

加工贸易特征篇7

1、一般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情况。一般贸易出口又称直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直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的单向贸易活动,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出口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也就是说,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出口有利于我国商品走向世界扩大中国的影响力,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

一般贸易出口的退(免)税政策主要分为对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纳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

2、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间接出口,就是相关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生产加工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加工企业由此获得工缴费。这种外贸出口方式纳入进出口贸易统计范围,有利于扩大外贸规模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开展,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外贸收益不高。目前已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占据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现行加工贸易出口主要分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出口形式。从税收政策方面看,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始终优于一般贸易,在平均退税率下调至12%以前问题并不显现。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随着近几年国家连续较大范围降低出口退税率,征退税率之差拉开的税收负担增长近30%,由此引发不同外贸出口方式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即使在加工贸易出口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1)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来料加工贸易”一般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给出口企业,经出口企业加工成品后,再出口给外商并收取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即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等,海关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征不退”税,加工企业取得工缴费(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免税政策的优势在降低退税率较大的情况下显露出来,企业不需要额外承担征退税之间的差额负担。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进料加工贸易”一般指出口企业从境外购买料件,在国内生产加工成品后再返销境外的贸易方式。即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统称进口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出口退税与一般贸易中生产企业出口采取的免抵、退税基本一致。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程度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与国内实际征税的税额保持一致。目前,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采取“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处理方法,购进法是简单方法,但容易产生误差;实耗法则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技术支持,相对科学准确,但计算较为复杂。目前大部分地方采用实耗法,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在退税返还上与一般贸易出口退体基本一致,在出口退税率下降较大的情况下,也面临承担征退税率差额的税收负担问题。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外贸出口方式看,发达国家大都以一般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为辅。发展中国家中有一部分国家以加工贸易为主,一般贸易为辅。但从外贸收益看两者差距很大,发达国家以名优品牌和高科技产品及高附加值获取巨大利润,而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以及贴牌产品仅仅获取微薄的加工费,还带来消耗大量能源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问题。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加工贸易的过快发展,不利于我国外贸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增长。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对加工过程增值税不征不退,使得相当一块本应通过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往往采用加工贸易出口;加上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原材料.商品市场),容易造成国家外贸依存度过高而带来经济风险;还将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带来诸多问题,且实际收益大大低于一般贸易,值得关注和思考。

二、转变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对策

1、确立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主,其他贸易出口为辅的外贸出口方针,并将服务贸易列入外贸考核内容,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扭转一般贸易出口逐年下降的情况,使一般贸易出口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税收政策的调整必须以此为基础。

(1)基本统一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政策,改变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适时取消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额中扣除。国家在取消和降低部分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之后,造成事实上的不退税税负(即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由企业负担,但不能因为出口企业采取不同外贸出口方式而造成税收负担不均,这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国家应对现行免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对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应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这样就使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

(2)国家的税收政策应当鼓励使用国产料件。对采用国产料件比重较大的还可以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目前这一问题相当突出,以江苏为例:江苏是开展加工贸易出口的重要省份,2006年加工贸易比重已达66%,仅苏州、无锡、南京三市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后,实际使用国产料件比重很低,而这一块恰恰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很多所谓的加工企业,只是在流水线上简单拼装产品。大量免税进口料件还带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实施环境检测,加收环保费。另一方面,对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从税收政策上鼓励支持使用国产料件,还可以规定开展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促进产品国产化率的不断提升。

(3)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的调控力度。鉴于当前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下降至12%左右,国家总体上不应进行大范围的税率调整。除了“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继续重点限制以外,更多的从优化出口结构着眼,对名优产品、深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还可以适当提高,鼓励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产品、名优产品走向世界,有利于重点培植形成一批规模大、机制新、工艺水平高、竞争能力强、带动辐射面广的出口加工龙头企业,全面提升我国的出口竞争能力。要逐步淘汰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和初加工型加工企业,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加工出口,鼓励企业走出国门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带料加工,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2、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相一致。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增强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着力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营销能力弱,对特定市场依存度高,易受国际经济波动影响,抗风险能力差,国内配套能力不足等问题。

加工贸易特征篇8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2.自由贸易区的功能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3.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在微观管理方面,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三种管理模式:组织管理

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4.优惠制度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枪支弹药、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

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5.监管制度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注释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0]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

996年版,第2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

[61]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2]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63]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64]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5]See at 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66]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 BUS. 606(1995); also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

[67]See 15 C.F.R. 400.33(b)(2) (1998)。

加工贸易特征篇9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加工贸易特征篇10

此外,表1-1还适用于:(1)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办理的退运。(2)减免税货物的退运。该类货物在备案号有特殊规定,需要填制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3)租赁贸易退运。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即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的货物,在租赁期满退运出进口。但需注意,如果租赁期不满一年货物退运,贸易方式为其他9900。

二、直接退运的报关单填制

直接退运是指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海关责令退运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主要适用:海关放行前,错发、溢卸、误卸、残损货物;违反法令,或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货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退运一般都是直接退运。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2-1。

需要注意的是:(1)同一票货物应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2)对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错发、误卸、溢卸的,经海关批准,免填报关单。(3)直接退运和一般退运关键区别是退运的行为发起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前面两种退运一般适用于普通货物的退运,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来说,情况比较复杂,包括多种方式(见表3-1)。

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分料件、成品、边角料三种货物,其中退运又分退换(包括维修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填制中首先要确定贸易方式。边角料退运只有复出一种,分来料和进料边角料复出两种贸易方式。成品只有退换一种,对于一票货物的成品退换,需要有两步,首先加工贸易成品由于品质等原因退运进境,然后我方把修理加工或更换的产品退回给外方。最后,料件比较复杂,它有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退换同样也分两步。复出和退换区别是货物退运后,外方不提供更换的产品。确定贸易方式后,其他项目都是固定格式。征免都是全免,项号都是分两行写。如果是料件、边角料复出备注栏都要填原来报关单号,料件退换需填原报关单号,但成品退换不填。保税加工货物退换的征免性质都免予填报,复出都填其他法定。用途只有进口报关单有,料件退换填加工返销,成品退换填其他。

此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一种特殊货物,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生产设备,并符合《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3-2。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货品质不良及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无代价抵偿应涉及同种货物的三次进出口即三票货物:第一票货物正常进口,第二票货物退运,第三票货物更换相同货物。下面以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为例,填制报关单如表4-1。

该表是无代价抵偿中第二票货物退运货物填制要求,不适用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加工贸易退换参见表3-1)。表4-2是无代价抵偿第三票货物,即更换相同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表4-2中的征免性质分几种,跟第一票货物是否征税有关。如第一票货物进口时,已对残损、短少的货物征税则填其他法定;如进口没交税或者交税后海关已退税则填一般征税;如第一票货物放弃给海关,则填其他法定。如果没退运,也没放弃,自己留下,则填一般征税。#代表可填外贸自营内销等多个选项。

五、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

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都是在海关直接监管之下,没有办结海关手续,所以在特殊监管区内的货物退运大多按照直接退运的方式,参见表2-1。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从境外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基建等设备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和基建设备物资等退运境外,则填“区内设备退运5361”;监管区内企业研发物资退运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5010”。此外,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与普通加工贸易货物的退运退换相同,填制参见表3-1。出口加工区加工设备退运出境外维修后运回为修理物品1300,填制参见表7-1。

六、暂准进出境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该种货物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如果货物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进境,或者不满足暂准进出境方式的其他规定,则要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来办理,填制参见表6-1。

七、修理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修理货物是指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包括加工贸易维修退换(参见表3-1)。修理物品征免性质分两种,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可延期6个月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如果超出期限退运,则填报一般征税,填制参见表7-1。

以上是各种货物退运的报关单填制分析。可以看出,贸易方式、征免性质是各项目最难填写的,只要抓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这个主要问题,其他就会迎刃而解。下面来看如何应用上面的分析来解决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问题。

八、实际应用举例

例1 北京晶彩有限公司2010年4月2日持B****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一批料件,6月5日应外商要求将生产剩余的料件退运出境。

本案例中,持字母B开头的加工贸易手册,说明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6月5日将剩余料件退运,没有要求换货,说明这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料件复出,具体填制参见3-1中的来料料件复出。

例2 威海华伟光学有限公司因进料加工光学制品需要,由新加坡商人无偿提供设备2台,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报关单号044279311403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D4204445****。现因加工合同完成,设备退回。

本案例有D打头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编号,说明是加工贸易不作价免税设备,所以该设备退运参见表3-2。

例3 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70695****)进口循环用盛装货物的铁筐一批,进口前已向海关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2012年1月7日向海关申报,4月5日再次盛装货物复运出境。

案例中铁筐是循环进出口,属暂准进出口货物,4月5日复运出境,应按表7-1其他暂准出境货物(先进后出)中的复出境处理。

例4 天津ABC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征免税证明(Z02020833475)下第3项的画质检查机退运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RT02020287689。

案例中有征免税证明,说明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货物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参见表1-1,但注意备案号栏需填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同意退运证明编号。

例5 青岛鲁青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从境外进口50000美元电子材料加工,加工完毕后,按期向海关报核。合同核销前,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鲁青公司同意退换。

该批货物从境外进口材料,加工成品出口,这是加工贸易特征,而且是进料加工。成品拒收,要求退换应按进料成品退换来填制,参见表3-1项目为成品退换相关栏目填制。

例6 河北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境外购进电子材料,加工成电子器械出口至马来西亚,合同按期执行完毕,合同核销后,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经协商,天华公司同意返修。

该案例表面上看,购进原材料,加工后出口成品应该是加工贸易成品的退换,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后的产品退换属于修理物品,所以应参照表7-1进境修理物品来填制报关单。

例7 西安汉中医疗保健公司经批准进口谷氨酸一批,2011.4.15经连云港进境,并转关至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6月4日,该公司持检验部门的鉴定证书和外商同意换货的函电,向海关申报退运出境。

案例中,表面上看在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要求退运,是未办结海关手续要求退运,应是直接退运。但该案例是从连云港转关到西安,这种情况进境口岸放行,要求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具体填写参见表1-1。

例8 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德国产的芯片测试系统一台,设备运行6个月后,公司发现测试数据不准,要求换货,外商同意,设备已交税。问该批货物退运出口,并在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两批货物报关单填制。

从案例中分析设备由于质量原因,原状更换应属于无代价抵偿,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应填其他9900,其他项目参见表4-1,退换回来货物应按无代价抵偿补偿进境来填写,由于设备已交税,应按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填写,参见表4-2。

参考文献:

[1] 盛新阳、彭非. 最新报关单填制实用辅导[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8. 196-224.

加工贸易特征篇11

一季度四川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66.6亿美元,大幅增长71%,高于全省42.1%的整体增速,拉动全省整体外贸增长26.1个百分点,是推动全省外贸增长的首要力量,占全省整体外贸的44.3%,超越加工贸易成为第一大贸易方式;同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64.1亿美元,增长16.2%,低于全省42.1%的整体增速,拉动外贸增长8.4个百分点,占比为42.6%。

特征二:美国是最大贸易伙伴,与东盟贸易增长强劲,与日本贸易下降

一季度四川与美国双边贸易额为26.3亿美元,增长21.2%,占全省外贸总值的17.5%;与东盟26.1亿美元,激增1.4倍,占比为17.4%;与欧盟23.4亿美元,增长29.9%,占比为15.6%;与香港10.6亿美元,增长69.9%,占比为7.1%;与日本8.7亿美元,下降14.7%,占比为5.8%。

从一季度的数据来看,四川与东盟的贸易额相比与美国的,只相差了0.2亿美元。事实上,今年1~2月四川与东盟双边贸易18亿美元,与美国17亿美元,东盟一度成为了四川最大的贸易伙伴。四川和东盟的贸易之所以能有这么快速的增长,主要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大环境良好,200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成立,促进了与东盟贸易的提速;第二是四川外贸“南向战略”成效显著,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取得的良好成绩;第三是四川与东盟之间,有着比较强的贸易互补性,特别是电子信息产业,目前四川组装生产的笔记本电脑中有部分零部件,是从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进口的。

特征三:全省外贸以成德绵城市群为主,成都独占鳌头,另有7市外贸规模超过1亿美元

一季度全省21个市、州中,成都以121.4亿美元的进出口额独占鳌头,增长45.8%,占全省整体外贸的比重高达80.7%,较去年同期提高了2个百分点。同期,德阳外贸规模为8亿美元,增长13.5%,位列全省第二;绵阳为7.5亿美元,激增1倍,居第三位。此外,另有乐山(2.2亿美元,增长9.2%)、自贡(2.1亿美元,增长5.8%)、宜宾(1.6亿美元,下降13.2%)、南充(1.2亿美元,增长49.6%)和遂宁(1亿美元,增长45.1%)外贸规模超过1亿美元。

特征四:综合保税区增速首次低于全省平均

一季度,成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为63.8亿美元,增长34.9%,低于全省42.1%的整体增速,占全省外贸总值的42.4%。其中出口总值为38.6亿美元,增长48%,拉动全省整体出口增长20.1个百分点。

一季度成都综保区的外贸增速低于全省整体增速,这是自综保区成立以来首次出现。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综保区外贸的迅速发展,外贸规模不断大幅度攀升,基数的扩大使得增速有所减缓;另一方面,一季度四川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迅猛,对四川整体出口增长贡献特别大,拉高了四川整体出口增(下转第44页)(上接第36页)速。当然,同全国其他综保区横向比较,成都高新综保区发展势头良好,增速远高于全国综保区7.8%的外贸平均增速。

特征五:工业制成品比重上升,机电产品推动全省出口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

一季度四川出口初级产品1.7亿美元,下降10.4%;出口工业半制品13.9亿美元,增长51.3%;出口工业制成品83.9亿美元,增长63.8%。四川初级产品、工业半制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关系为1.8:14:84.2,相较于去年同期3.1:14.8:82.1的该比例关系,工业制成品比重明显上升,初级产品和工业半制品比重下降,结构进一步优化。

特征六:机电产品推动全省出口增长

一季度四川出口以便携式电脑、集成电路等为代表的机电产品合计63.3亿美元,增长49.5%,拉动全省整体外贸出口增长33.6个百分点,是推动四川出口增长的主要力量。

特征七: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快速增长

一季度四川出口服装及衣着附件5亿美元,激增2.1倍,同期全国增长19.4%;出口家具及其零件3.7亿美元,激增8.4倍,同期全国增长34.2%;出口鞋靴3.1亿美元,激增1.1倍,同期全国增长27.3%;出口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2.6亿美元,增长14%,同期全国增长10.4%;出口旅行用品及箱包2.3亿美元,激增3.8倍,同期全国增长42.4%。

加工贸易特征篇12

例1 :厦门某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生产的电子分色机,被上海某合资企业购买为投资设备,来料加工手册编号为:B10200305211,《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01008B01038,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备案号应填报为Z01008B01038,因为是进料加工转征免税进口投资设备,应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例2 :深圳某合资企业将来料加工贸易生产的机床,作为本企业的投资设备进口,来料加工手册编号为:B22027XXXXXX,《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22018BXXXXX,该合资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备案号应填报为Z22018BXXXXX。进料加工贸易以投资设备的贸易方式进口设施,填报证明税证明编号。

二、贸易方式栏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各种交易的具体做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来进行。贸易方式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随着不同商品、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根据双方的需要形成的。如进料加工,一般贸易,来料料件内销等。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经贸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但是在一些贸易中,对一些特殊料件或者特殊贸易的应该按规定的方式填表(表1)。

三、 征免性质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在实际的填制报关单中“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及“征免”栏目有着相应的对应关系,常见的对应关系如表2。

在实际的填报中,应根据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和用途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料件的,属于非保税加工的就应该填写“一般征税”。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报关员填报中,应该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例1:厦门美视光学工业有限公司(3502141),于2011年4月进料加工一批太阳镜。货物出口经香港运至最终目的地后(出口备案号为E37106000014),检查发现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协商,美视公司同意退换部分货物,由香港原收货方安排退回。备案号栏目应填报E37106000014 ,按照填报规范,“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进料成品退换,同时在向海关申报的报关材料中还应附上上次对应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且出口退运货物“备案号”栏目不得为空,还应把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贸易手册信息填报在进口报关单上。

例2: 深圳顺达化工贸易公司(210291××××)大连凯达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甲基丙烷(无出口税,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经营单位持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证号TE050616005)、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证号CH200511818)和出口许可证(05-AA-701226),于2010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次日货物出口。根据已知条件,贸易方式应该填报一般贸易,征免性质应填报一般征税。征免应填报照张征税。因为“征免”,“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与货物本身(如:无出口税)并无直接联系。

四、“成交方式”、“运费”与“保费”栏

成交方式栏目与随后的运费、保费、杂费等项目等栏目关系密切,这些栏目所提供的信息,涉及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即最终确定完税价格,海关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也是按照成交方式来进行的,进口货物按照CIF(到岸价)统计,出口货物按照FOB(离岸价)统计。根据报关单填写规范,常用的成交方式和运费、保费的逻辑关系如表3、表4所示。

例 1:宁波某企业海运进口设备一批,成交价格为FOB北仓港50万USD。其成交方式应填报为FOB,运费和保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包括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还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申报时在报关单上应该有实际的运费和保费费用,以便海关做好有关的数据的统计。

五、“起运国(地区)” 、“装货港”与“原产国(地区)”栏

起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途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质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判断是起运国和运抵国的一个标准就是,在进口的途中是否有商业性质的交易。装货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三个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为:(1)若货物从原产国出发,中途不停留任何港口直达抵运港,则原产国、起运国、装货港项目填制相同。(2)若货物从原产国出发,途中发生中转,但是没有发生贸易,则起运国和原产国相同,装货港为中途中转港口。

例1:北京某合资公司进口一批荷兰设备,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港口装运后经新加坡,香港转船后运抵天津新港,装货港应填报为:香港,起运国应填报为:荷兰,原产国:荷兰。

例2:重庆某合资公司经海关同意,将原从日本进口的投资设备转为内销。装货港应填报为:中国境内(0142)原产国应填报:日本 起运国(地区)填报 :中国境内。

六、“数量及单位”栏与“件数、包装种类”栏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仓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仓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再值得一提的是,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例 1:上海某企业海运进口设备一批,提单显示为:1x20英寸,240英尺集装箱,总件数48,其件数应填报为48,因为舱单件数只有集装箱,填报集装箱数。有集装箱数3个,又有设备件数48件,则填报48种。

例 2 :2Unit & 4Cartons,件数填报为:6 有两个计件单位(辆,台,件等)和4个纸箱,件数合计为6。 包装种类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实际的包装情况,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集装箱等。

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方法填报:(1)“PACKED IN 20 CTNS”, 表明有20个纸箱,件数填报为20,包装种类为 纸箱。要注意的是,纸箱不能写英文字母,只能写中文;(2)TOTAL FIVE, 5 WOODEN CASES ONLY,表明有5个木箱,件数填报为5,包装种类为木箱;(3) 2 Unit&6Cartons,表明有两个几件单位(辆,台,件等)和6个纸箱,件数合计为8,由于有两种不同的包装出现,类似这种情况,件数填报为“8”,包装种类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数量及单位”栏与“件数”、“包装种类”栏并没有必然逻辑关系,在报关单填制中,一些报关员,特别是报关单位报关文员往往把两者混淆。件数是指按包装种类计件货物的数量,对该含义的理解应该结合包装种类的含义,它不同于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

七、标记唛码及备注

唛码是对货物的运输标志的一种称呼,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此栏目中应填写除唛码中除图像以外所有的文字和数字,需注意的是货物如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进口投资设备,还应该填报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加工贸易特征篇13

2002年11月2日中国与东盟秘书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四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农业合作在人力资源开发、农业技术交流、农业实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农产品商贸促进等四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2005年底,开展了13个农业技术交流项目,实施了13个小型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以及5个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特别是2005年举办的第二届10+3果品企业家圆桌会议上,签订了果品贸易合同38个,协议贸易量14.31万吨,贸易额7.52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全面启动,双方贸易往来发展迅猛,贸易额达782.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42.9%,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提升至9.2%,东盟已连续16年成为我国第五大贸易伙伴。在自由贸易区计划下,双方共有6000项产品的关税有待废除,而第一批相当于总数1/10的产品是农产品,这将进一步促进双边农业领域的合作(李先德,2006)。

在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农业被确定为新世纪中国和东盟合作的五大重点领域之一,基于农业在中国和东盟大部分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双方始终都将农产品贸易作为开展合作的重点。然而近几年双方在农产品贸易上却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特别是我国的贸易逆差逐年扩大(2004年的逆差额达15.9亿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75倍(胡铁华等,2006),中国同东盟农产品贸易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年顺差2亿美元左右,发展到21世纪初的年逆差18多亿美元,而且呈继续扩大的趋势。从2000年开始,中国与东盟开始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此后贸易逆差不断拉大。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更好地提升和促进与东盟的双边贸易的发展。因此,对中国和东盟农产品贸易总体特征的分析,及对贸易结构发展趋势的把握将是研究双边农产品贸易合作的基础。

二、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分析

如前所述,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除个别年份(1999年)外,总体上呈现出贸易额增长、出口产品多样化和贸易逆差不断拉大等特征。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关系以互补为主(孙林、李岳云,2003),主要是由于中国和东盟的出口农产品产品结构上的巨大差异(孙笑丹,2003a),但在农产品贸易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特征。

1.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市场结构特征

东盟是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东盟国家的出口占农产品出口的8.83%,超过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市场份额,仅次于对日本和欧盟的出口而处于第三位,且十年来没发生变化。

从东盟内部来看,由于各国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各国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不同。东盟10国中,除文莱和新加坡外,农业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农业发展比较落后,尤其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农业发展速度较慢,农业技术落后。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越南是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国,这六个国家占中国一东盟农产品贸易总额的98%。同时。中国与泰国、马来西亚、印尼三国在市场结构上存在很高的相似性,且市场反应水平低于东盟三国(孙笑丹,2003b)。

2.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产品结构特征

随着中国与东盟商品贸易额的增长,农产品贸易额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但在这种增长中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表3可知,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东盟的四大类贸易农产品的比例关系变化不大。大宗农产品、可用于直接消费的农产品、园艺产品和加工后的中间产品的比例关系大体是26:34:26:14,虽然以可用于直接消费的农产品为主,但出口产品的集中度不明显,可用于直接消费的农产品所占比熏仅比大宗农产品和园艺产品高出8%。

可用于直接消费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大幅度增长,由1987年11.18%,增加到2004年的33.71%,增幅达22.53%,年均增幅达1.26%;同期,加工后的中间产品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降幅达24.59%,年均降幅达1.37%。

由上述特征推断可知:出口的农产品比重上升的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果类、水产类),东盟是中国蔬菜出口贸易的重要伙伴,2005年中国出口东盟的蔬菜数量以及出口金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呈量价齐增趋势,其中蔬菜出口数量为133.13万吨,同比上升15.5%,占全国出口总量的19.58%,出口金额5.81亿美元,同比增加24.05%,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2.96%(张吉国,2006);出口的农产品比重下降的是属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如谷物等)。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的结构变化趋势

1.农产品分类方法

为了分析中国和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需要对所有农产品进行分类。本文主要将采用王直在1997年对中国农产品的分类方法。他认为以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四位数的数据,按照农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加工程度和用于直接消费的准备程度,可以将农产品分为四类:(1)大宗农产品(Bulk Commodi-ties),此类商品包括粮食作物、含油种子(如花生仁、棉籽等)和天然纤维(如棉花、天然橡胶和没有加工的烟叶);(2)加工后的中间产品(Processed Intermediate Products),此类商品包括面粉、饲料、活动物、动物油脂和动物源性纤维(如羊毛);(3)园艺产品(Horticulture Products),此类产品主要包括新鲜水果、蔬菜和花卉等;(4)可用于直接消费的农产品(Consumer-Ready Products),主要包括洗干净的蔬菜、鱼、水果及坚果,新鲜和冷冻后的肉、蛋、奶制品和加工好的肉、加工好的烟叶和饮料(Wang,1997)。具体农产品分类。

2.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结构变化趋势

利用对农产品范围的界定以及分类方法,可以将中国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贸易额分类汇总。

从中国与东盟双边农产品贸易额的变化(如表3所示)来看:中国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总贸易额在1998年之前呈现出稳定的上升趋势,仅在1996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在1998年之后却出现了连续三年的下降,直到2002年才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并超过1997年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

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所致。

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数额的分类数据看,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所占的比例大于加工后的中间产品和园艺产品,但是前两种产品所表现出来的年际间贸易波动程度也明显高于后两种产品。

从分类农产品的变化趋势来看,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变化趋势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园艺产品除了在1997―1998年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以外,总体上保持了稳定的上升趋势;加工后的中间产品除了在1998年出现了大幅增长以外,基本上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而大宗农产品和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表现出了很强的波动特征。在1995―1996年这段时间,中国出口到东盟的大宗农产品的贸易额从1994年的4.76亿美元下降到1995年的0.61亿美元,而在1996年又进一步下跌至0.18亿美元,中国出口到东盟的大宗农产品所占比重也从1994年的33.47%下降到1995年的4.26%,1996年又进一步下降为1.46%。同期可直接用于消费农产品的贸易额却从1994年的4.13亿美元上升到1995和1996年的8.49亿、8.05亿美元,其所占中国出口到东盟农产品贸易份额也相应地从1994年的29.03%上升到1995年的59.01%,进而在1996年达到了64.19%。从其他两类农产品的贸易额及其所占的比重来看,基本没有发生变化。据此,可以推断中国此时期内大宗农产品贸易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贸易的进口需求增加所引起的,从而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替代关系。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的贸易结构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总体特征表现为:东盟已成为中国农产品重要出口市场之一,近年来开始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而且规模仍不断扩大。

(2)中国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结构中,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在东盟国家最受欢迎,是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中比重最大的,近年来出现的此种产品份额的下降可能是由于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造成的;园艺产品对东盟国家的出口也表现出很强的发展潜力,1996―1998年出现微弱的下滑可能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及滞后影响造成的,2001年园艺产品已经达到中国向东盟农产品总出口的第二位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3)从中国出口到东盟的四类农产品的关系来看,大宗农产品和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以及园艺产品和加工后的中间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而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可直接用于消费的农产品和园艺产品,中国在今后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合作中应该更侧重于这两类农产品。

根据上述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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