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投资方式实用13篇

外汇投资方式
外汇投资方式篇1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以天津为例,截至2010年5月全市已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438家,协议(认缴)资金762亿元,在各行各业中的投资总额超过400亿元。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向境外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强。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引导外汇资金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路径选择及相关外汇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主要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方式,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一)直接投资

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直接对境外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未来通过被投资企业IPO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取投资收益。

(二)间接投资

采取基金中的基金方式,通过参与境外私募基金募集,投资于境外基金,间接实现对境外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体系中,针对投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等行为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股权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QDII境外投资额度、外汇账户以及汇兑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目前尚无相关管理规定。

三、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探讨

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方式的不同,对其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及汇兑管理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针对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由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行为的审批管理。作为境内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直接投资境外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多以非法人合伙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因此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基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投资资金及收益的收付和汇兑。

(二)针对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并需对投资后企业进行深度监控。与间接投资相比,跨境直接投资对于基金来说,投资风险更大,管理成本更高。因此在境内股权投资基金刚刚开始走出去的情况下,寻求境外较为有经验的基金进行投资是更多基金的选择,投资于拥有专业投资团队的境外基金,通过境外基金寻求投资项目,赚取投资回报。

目前,对于基金间接境外投资尚无政策参考,结合“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特点,本着渠道封闭、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可采取“境内外专户管理,银行全程托管”的管理方式,对其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兑和划转进行监管。

四、股权投资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基金跨境间接投资流程

1. 境内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拟投资境外基金选定投资项目后,根据基金合同要求书面通知所有投资者按照约定分次缴付出资额。投资者将其出资汇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指令托管银行将募集专用账户中用于境外投资的部分资金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后,购汇划转至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2. 境外投资。依据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指令境内托管银行将外汇资金划转至境外专用账户,境外协助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后通知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知托管银行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标的账户,实现投资。

3. 收回投资。根据投资协议,在投资期结束后,由被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将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入境外专用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结汇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或者原币划转至投资者外汇账户。

(二)外汇管理措施

1.核定投资额度。外汇局根据基金募集拟境外投资规模核定该基金境外投资额度,基金累计汇出投资资金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2. 专用账户管理。外汇局核准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在托管银行及境外协助托管银行分别开立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境内外汇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境外托管账户划入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利息收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外托管账户、结汇划往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支付货币兑换费、托管费、划往投资者外汇账户,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境外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资产的资金、支付各类专业服务费用、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 投资本金及收益收付和汇兑。托管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为基金办理投资资金购付汇手续。对于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汇回及结汇,基金管理公司需持相关投资交易证明文件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结汇或原币划转至境内基金投资者账户。

4.托管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外汇局备案账户使用情况。

外汇投资方式篇2

二、投资区域特殊性导致企业人民币投资方式难监管

云南省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在当前中老、中缅等结算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大部分执行受阻,加之老挝、缅甸等国经济相对落后,投资物品大都需要从我国国内采购。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直接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支付给境外合作方以供其在我境内采购,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将大量人民币现钞直接投放境外企业。现行外汇局法规中,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方式主要为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后,新增加了跨境人民币,但仅限于通过银行结算渠道汇出的跨境人民币。对于前述企业自发进行的变通人民币投资方式,外汇局不予认可,因此企业在外汇年检模块《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无对应项目填写,企业或把这部分数据合并填入实物投资方式,或是直接不填后在备注栏进行注明,导致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实际投资状况,这类企业的人民币投资方式成为监管难点。

三、境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商务部门批准投资总额部分难变更

从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可以看到,由于实物投资与人民币投资形式的不规范,日积月累,部分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已大于企业外汇登记暨商务部门批准证书投资总额。但因为企业自身管理薄弱,对于投资总额增资变更登记重视程度不够,加之自身实物投资及人民币投资方式的不合规等原因,企业对外汇局提出的到商务局申请变更登记问题采取拖延对策。目前外汇局主要通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一年一度的外汇年检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管方式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对于企业不如实登记、申报变更,外汇局无法监管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实物投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8月1日起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企业以实物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到外汇局申请不收汇差额核销。建议外汇局尽快出台境外投资企业实物投资相关验资政策,同时在外汇局直投系统增加实物投资验资模块,以便基层外汇局引导企业规范实物投资行为,准确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数据。

(二)加快建立畅通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外汇投资方式篇3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资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外汇投资方式篇4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外汇投资方式篇5

1 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 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 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 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 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 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 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外汇投资方式篇6

    (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是法定的外汇储备管理机构

    根据1970年颁布的《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MAS,1971年依法成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官方外汇储备。1981年之前,MAS主要围绕汇率政策来管理外汇储备。其后,随着外汇储备日渐充裕,新加坡政府决定将外汇储备进行分档管理:一部分继续由金融管理局直接管理,目的在于满足汇率管理流动性的需要;另一部分则投资于长期外汇资产,目标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为了实现两者的分离,根据《公司法》,新加坡在1981年5月设立了专门管理外汇储备投资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简称GIC)。其目标,一是提高新加坡政府外汇储备的收益;二是提高外汇储备投资和运用的透明度及可监督性;三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获取重要的国际金融资讯;四是培养训练金融专业人才,提升新加坡金融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GIC下设三家子公司。一是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GIC最大的业务部门,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二是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是投资于新加坡之外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相关资产。三是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管理着一个包括风险资本、私人证券基金在内的分散化全球投资组合。此外,该公司也有选择的对私人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第一家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满足盈利性目标,同时满足流动性要求,后两家公司的经营目标都是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目前,GIC所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大约占新加坡外汇储备总额的80%。

    (二)部分外汇储备委托淡马锡海外投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一直存在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即建立淡马锡控股公司的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早于GIC,它是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组建,接受政府的财政盈余(但不是外汇储备)进行投资的公司,它是工商业公司,而GIC是资产管理公司。淡马锡从354亿新元的初始资产,发展到1640亿新元的规模,新加坡政府并无任何追加投资。为了实现外汇储备满足国家发展目标和战略意图,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政府将部分外汇委托给淡马锡投资,淡马锡利用这些外汇储备和自有外汇在海外投资。

    二 我国利用外汇储备方式的探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中央银行直接管理外汇储备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之外,还有如下三种模式:一是成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流动性;二是委托给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三是扶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发展壮大企业的同时减轻外汇储备压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新加坡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综合利用如下模式。

    (一)积极扶持外汇投资公司

    尽管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初战失利,但我们不可因噎废食,而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今后健康发展。今后应积极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作用

    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网络,我们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强它们“走出去”的金融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股国外金融机构,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从而实现国家战略意图。这种运作模式客观上需要雄厚的资本金,因而有关部门应支持其增资扩股,可以参考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的模式,但笔者认为在新的结汇模式下,新股东应以拥有外汇的企业和个人为主。

    一些具备实力和条件的国内银行应该积极向国际大银行的方向前进。跨国并购自然是一条改变国内银行业务构成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的现状、从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更加快捷便利的途径。但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资金实力以及跨国经营经验不足等问题,近期比较稳妥的方案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少量参股,以获得一个董事席位,从而学习外资金融机构的具体运作。这一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金融机构文化整合上的难度,二是可以向国外金融机构学习运作经验,并且得到股价上升的好处。

    (三)对企业“走出去”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淡马锡是作为企业“走出去”的,其运作模式可供我国企业参考。外汇投资公司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应对具有实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外汇支持,对企业“走出去”发挥促进作用。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走出去”方面都有专门的金融支持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都扮演了这种角色。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今后也可以考虑成立支持“走出去”的专门金融机构。

    (四)设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模式,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海外资源,我们应当考虑成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可以来自于外汇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社保机构,以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较多的企业以及个人。由于我们缺乏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起初可以考虑以合资的方式进行。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应该体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意图,满足国内产业升级的需要。

    (五)扩大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近期治标、远期治本

    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市场换技术”的外资政策,但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政策在不同行业有得有失,有些领域我们失去了市场但没有换得关键和核心技术,而且直接导致了我国贸易顺差快速增长。一方面它增加了我国的出口,如果按“属民”原则计算的话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不应计入我国出口;另一方面,它减少了我国的进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的销售按“属民”原则应算我国的进口,但按“属地”原则就算国内贸易,二者相结合导致我国贸易顺差急剧上升,外汇储备水涨船高。因而有必要通过扩大进口国外先进技术,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如果能像日本和韩国一样积极消化和吸收新技术,长期则可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减轻经济增长对外资的依赖程度,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三 利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首先要测算出适度外汇储备规模,保证其基本功能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当时并不是由于支付能力出现问题,而是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因而一定要测算出适度储备规模,只有超过这个规模的部分才可以用于中长期投资。为此,我们需要满足进口、偿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收益汇回、企业海外投资和QDII、外汇市场干预等用汇规模。在考虑外汇储备增值的时候,千万不能忽略了它的基本功能,而且要警惕世界经济形势逆转的可能。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事件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全球流动性过剩几乎可以在瞬间转化为流动性不足,危机发生后,欧美日等国的央行无不投入巨资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外汇储备管理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二)应当参与国外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做纯粹的“资本家”

    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被套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外汇投资公司购买的是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成了纯粹的“资本家”。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目的之一是学习先进金融知识、了解市场最新动态、提升国家金融竞争能力,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实现这一目的。因而,今后我们参股国外公司至少要谋求一个董事的席位,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更为直接地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

    (三)谨防对外投资“出口转内销”,严禁二次结汇

外汇投资方式篇7

1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外汇投资方式篇8

展望“十二五”,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不应单纯强调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应更加注重利用外汇储备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服务;适当减少短期财务型投资,逐步增加长期战略性投资;适当减少政府单一投资主体的运用和管理,逐步增加社会各主体的投资和运作。拓宽外汇储备的使用渠道,帮助企业兼并收购、储备资源、购买技术、引进人才、改善民生、弥补社保,建立将储备转化为投资、将资金转化为资本的新机制,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为中国经济保持二十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外汇基础。

一、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

(一)注资国有企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

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投资的专业性与实际效果看,合适的海外投资主体应该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央企在实力、人才、海外业务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事实上充当着“走出去”的主力。但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资产负债率较高,阻碍了其顺利进行海外投资。因此,使用外汇储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负债国有企业注资是必要的[1]。建议成立外汇投资平台公司,从央企或大型国企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在央企或大型国企负债率较高或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外汇形式注入的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国资委或大股东代行除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在合适的时候可以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转让出售或者划拨所持企业的股份,完成投资退出。

(二)建立重要战略性资源的全球配置

首先,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重要资源的战略储备体系[2]。一方面,资源现货战略储备或实物战略储备的相关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资源储备管理组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储备筹资模式、战略储备的动用条件和程序等。当务之急应做好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国内紧缺矿产的储备(如石油、铜、铁矿石、铝、钾盐等),同时加强优势矿产的资源储备(如煤、钨、锡、稀土等)。另一方面,应抓紧建立和完善重要战略性资源的期货市场,尽快丰富现有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品种,创造条件推出重要战略性资源的期货产品。

其次,积极开展国际资源竞争与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资源战略。进一步发展资源品进口贸易,建立多元化资源供给体系,努力实现进口来源、方式、品种和渠道的多元化;加快实施“走出去”开发境外资源战略的步伐,通过境外勘探建立境外资源生产基地。

第三,加强重要战略性资源储备的体制机制保障。完善国家资源管理体制,制定保障我国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和开展长期对外合作的金融对策,建立多样化的资源运输通道,保障进口资源运输安全,加快推进资源外交战略,尽快配套完善支持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等。另外,在海外收购资源时,可以考虑建立财团式投资团体,以获得东道国的支持,减少交易风险。

(三)改善中司的内部管理

一是扩大投资领域,优化全球资产配置和布局。除了增加外汇储备中的日元、欧元和黄金资产比例以外,中司应体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放在境外能源、资源、高科技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战略性投资,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形成互补,发挥协同效应。二是坚持市场化运作,强化风险管理。按照国际标准来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财务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充分考虑利率、汇率和信用风险。必要时应适当设立分支或分层机构,以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分等问题。四是严格审计监督和业绩考核。应对监事会建立派驻专职人员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监管,科学制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任期风险基金,探索期权激励,防止短期行为。五是采用市场方式选择、激励和约束职业经理人。鼓励企业到海外和民企网罗优秀人才,发挥海外人才和本土人才的各自优势。

(四)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实施藏汇于民的外汇政策

第一,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买入外汇,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物资,而购买外汇的价格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的紧急和重要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优惠。第二,为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外汇管理局可以与商业银行签订专项外汇存款协议,借给商业银行一定规模外汇专项资金,由这些商业银行向需要进行产业升级而进口设备和物质的国内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美元贷款,支持其“走出去”进行投资、并购、开发资源、购买技术等行为。第三,大力实施藏汇于民,为中国居民提供更多的海外投资渠道。鼓励QDII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海外投资,让国内投资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投资标的。

二、扩大外汇储备的财政性使用

积极探索外汇储备的财政性使用,如直接消费(进口)或者划拨,让央行“铸币税”性质的外汇储备转化为财政资金[3]。基本思路是:中央银行用外汇购买财政部发行的特种国债,财政部由此得到外汇。一是用外汇在海外直接购买[4],政府可以考虑用外汇在海外购买用于改善国内科技、教育、医疗设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安全生产、排污环保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种设备、技术与其他物质,以国家投资持有的方式下拨,或政府在海外采购、再以优惠价格卖给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方式供给,同时收回人民币。二是通过设立外汇基金的方式间接在海外购买[5]。由财政部发债筹集专项资金,按照市场汇率用人民币从央行购入外汇储备,设立政府主导的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外汇专项基金。盈利性基金主要用于为国有或民营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融资,重点支持跨境兼并、技术升级、资源收购等项目。非盈利性基金围绕改善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如设立外汇科技基金、教育基金、文化基金、医疗基金等)。

三、间接注资社保基金,弥补社保基金缺口

用外汇储备冲抵部分养老金隐性债务,是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现实突破口。具体操作上有几种模式:一是财政部直接拿新发行的长期国债来购买外汇储备,再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由其具体进行运作[6]。中央银行外汇资产减少的同时,对中央政府债权等量增加,从而保持总资产的不变,短期内全社会的人民币流动性不发生变化。其好处在于:财政发债收购外汇储备有先例可循,决策相对容易;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为筹集和投资养老金而设立,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队伍和风险管理机制,以社保基金为主体受托管理更多的养老金,更具合理性。

二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划转社保基金。仿照汇金公司以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银行的方式,可通过汇金公司或成立类似的其他金融机构,使外汇储备间接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这样在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外汇资产变成了对此类公司的债权,从而保持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平衡。外汇储备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之后,可以外汇形式在国外进行各种投资,本金和收益都归社保基金支配;也可以订立协议,社保基金只能以外汇资产的形式在国外投资,投资收益归社保基金。当发生金融紧急状况急需外汇时,央行有权以一定的形式换回社保基金持有的部分外汇储备本金。

三是中央银行直接划转社保基金[7]。中央银行可直接划拨外汇储备资产给社保基金,之后以资产处置形式对冲,达到央行资产负债平衡。如果从国家资产负债表保持平衡的更宏大视角出发,中央银行直接划拨给社保基金外汇资产,虽然中央银行资产减少了,但是社保基金多了一笔等量的资产,国家整体资产负债状况没有变化。从长远看,外汇管理制度和经济贸易政策都需要进行重大改革,以消除造成目前货币政策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四是直接注入个人账户,即财政发债收购部分外汇,按照一定标准将其注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的外汇养老金归个人所有,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结汇。由于一般居民缺乏投资能力,需由专业机构受托运营其外汇资产。政府可对受托机构的条件、投资品种及其比例等做出规定,既要鼓励合理竞争,改善对养老金所有者的金融服务,又要防止过度竞争。随着养老金所有者和机构投资者走向成熟,有关投资限制可放宽。

四、通过国际金融合作等多种创新方式使用外汇储备

一是探索国内金融机构对境内外企发放外币贷款。二是鼓励外企在国内发行美元债券筹集资金,支持其在海外引进设备、技术和生产线。三是出台相关鼓励措施,要求国内借债企业和机构,在不违背合同的前提下,用人民币购汇或银行贷款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四是加快发行人民币债券。通过鼓励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熊猫债券”)的方式。五是通过私募基金等渠道对外股权投资。在对部分重要行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很多国家往往会设置门槛。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渠道,比如私募股权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以规避这种限制。六是发起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亚洲农业投资银行,以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采用市场化运作,加快建设纵横交错的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通道,形成快捷方便的覆盖整个亚洲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通过农业投资银行支持亚洲各国发展现代农业,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不仅满足亚洲人民的需要,而且为解决全球饥饿问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黄刚.关于利用外汇储备注资国有企业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9(11).

[2]宗良,李建军,邵科.对美元资产要有多种化解风险对策[R].2007.

[3]祝丹涛.合理使用我国外汇储备的理论分析和政策建议[R],2010.

[4]王大贤.危机下的外汇储备管理现实选择[N].上海证券报,2009-01-13.

外汇投资方式篇9

目前在外汇资金的运用方面存在一个不合理甚至是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中国的高额外汇储备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全球产业战略布局急需大量的外汇资金支持。如何将这两方面对接,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重大课题。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最新报告《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中国的对外投资迅猛发展,680亿美元的对外投资额超过了以往任何年份,这一对外投资额也超过了英国、日本等对外投资强国。其中,中国企业用于海外收购与兼并的投资额达到290亿美元,这一数字创造了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与兼并投资额的新记录,世界排名第四。报告预测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投资额以及海外收购与兼并投资额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未来十年中国对外投资额的规模将会达到吸引外资总额的规模。

不过,报告还指出,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仅仅表现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距离质的飞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除了少数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表现优异外,大部分的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经验和人才相当缺乏,其投资的领域比较分散,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产业链。总之,中国的对外投资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但是现实中也面临不小的挑战。我国的对外投资尤其在产业战略布局方面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不合理会严重制约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增大我国对外投资的成本和风险,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以及技术的需要,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出发,以产业链为突破点重点扶持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产业的积极对外投资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高额外汇储备就有了新的战略性用途,可以为中国企业尽快走出去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目前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主要由中司负责,从其公司的章程可以看出该公司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债券等低风险低收益资产,而且还有股权、衍生产品等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从其已经进行的投资中,除了美国国债是最主要的投资外,其投资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投资领域。鉴于全球产业布局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设立一家类似于淡马锡控股的专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战略性产业。淡马锡控股是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的全资公司,其担负着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投资于战略性产业的重任。从其成立以来的运作情况来看,该公司成功达到了对外汇储备合理有效利用的目标,较好地保持了新加坡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极大地增强了新加坡抵御国际金融动荡的能力,有力地提高了新加坡的国家竞争力。使用外汇储备进行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实体的组建可参照中司的经验即由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人民币,然后用筹集到的人民币购买外汇储备作为注册资本金,专门从事全球范围的战略性产业投资。为避免多头管理的问题,该公司的管理体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采用双层次的管理模式即明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各自的外汇储备管理功能。具体来说,外汇储备可以由财政部或人民银行所有,也可以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所有,但是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战略决策比如规定外汇储备投资实体可供投资的战略性产业范围,而人民银行主要扮演执行战略决策和进行策略性决策的角色,对外汇投资实体进行日常管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分别担当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责任,并且两个部门就外汇储备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切实履行有效合理管理外汇储备的职责。

关于用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外汇储备的投资领域,可着重考虑用于储备重要战略物资以及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储备重要战略物资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作为制造业出口大国需要大量的资源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重要资源市场的定价权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为了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的能源资源保障,可以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储备重要的战略物资,增强我国应对经济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可直接或间接对海外战略资源进行控制。直接控制方式可通过在国内建立相关大宗商品储备基地的形式来实现即通过与相关大宗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直接接触购买并运回国内储备基地来实现,一般来讲此种方式成本比较大,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很大。与之相比,间接控制方式就显得成本较低风险较小。其具体操作方式是由外汇储备投资实体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决策控股或参股相关大宗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比如外汇储备投资实体可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与澳大利亚、巴西或印度等铁矿石生产和供应商之间的业务联系,保障中国经济对海外矿产资源的需求。

(二)运用高额外汇储备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积极培育中国的跨国企业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面临着调整经济结构的艰巨任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需要逐步淘汰低附加值低技术水平的产业,积极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水平的产业。面对我国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落后的现实,众多的企业也想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但是资金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其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的努力。在这个方面,国家可以利用高额的外汇储备大力支持企业的技术升级和改造,加速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积极培育中国的跨国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

三、具体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立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可采用上面所描述的实体组建形式、管理机制和重点投资领域设立和运作。与任何投资的原则一致,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的运作要严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在保证外汇储备投资一定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追求收益性的目标。如果这三个原则不能兼顾,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主要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能源、资源、技术支持,在必要时可适当放弃收益性的目标,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目标的实现。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通过对外汇储备的合理有效利用,保证外汇储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战略物资支持和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中国的能源资源供应安全。

(二)全面研究全球产业布局地区、产业和合作模式

在外汇储备投资区域的选择方面,应重点考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增长潜力很大资源能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障制度非常完善,法律制度比较透明,在这些国家投资通常不会存在获得的收益不能收回的风险。以巴西、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增长潜力很大,社会比较稳定,投资环境持续得到改善,投资机会很多,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丰富的铁矿石、石油等资源。相信通过一定时间的耕耘,从这些发展中国家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在投资产业的选择方面,应选择对中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有强大助推作用的产业如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产业。合作模式的选择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确保能够最优地实现外汇储备投资的目标。

(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方面,不妨大胆设想外汇储备运用的新途径即拥有外汇储备的实体比如说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将外汇储备提供给本地的商业银行,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该模式的具体安排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通过货币互换的方式将外汇储备提供给国内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想获得外汇储备必须用人民币资金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那里换取美元、日元等货币资产。然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将按照债券的利率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与之相对应商业银行则按照LIBOR利率向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支付利息。最后,国内的商业银行将这笔外汇资金放贷给本国企业,支持他们的海外投资活动,本国企业按照事先与商业银行协商的利率支付利息。在该模式中,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国内的商业银行以及急于开拓海外业务的企业均从中获得了好处,达到一个多赢的结果。总之,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培育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外汇投资方式篇10

国务院总理5月16日在上海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的作用,增加汇率弹性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拓宽外汇储备使用途径和方式。

此前,中国银监会5月11日宣布,扩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表示,放宽境内商业银行QDII投资境外股票限制,可促进内地资金有序流出,并预期基于货币与汇率管制及拓宽资金有序流出或其他原因,日后有可能进一步放宽相关的兑换额度及投资股票比例的限制。

外汇投资方式篇11

一、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模式现状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自此,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开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到39 932亿美元。随着储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储备资产的科学管理和优化配置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国际经验上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都选择二元化或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即由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同进行二元化管理,或由中央银行、财政部以及隶属于政府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多元化的管理,如美国、日本、挪威、新加坡等,见表1。

而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央行独立参与的“一元化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储备资产进行管理,在这一管理体系中,财政部没有发挥主导作用,完全由央行独立进行决策和操作上的管理。这一模式的弊端是:一是无法避免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之间的冲突,央行在两者之间往往难以取舍,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会受到汇率政策的牵掣[1]。二是储备资产的巨大规模要求在管理中除了要实现储备资产的基本职能外,还要实现收益性和战略性的目标,而由央行单独进行决策管理,缺乏实施收益性和战略目标的基础。基于上述弊端,借鉴国际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可以采取由国务院统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参与管理的二元平行多层次管理模式。财政部参与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除了可以解决央行独立管理的弊端外,还是履行出资人权利和职责的体现。2007年成立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着2 000亿美元的储备资产,这部分资产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向央行购买外汇储备筹集而来,财政部代表国家为中司注资,就应该履行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参与储备资产的管理。

二、我国外汇储备多层次管理模式的框架重构

我国外汇储备多层次管理模式的构建应遵循“专业化分工,分层次管理”的思路,即根据对外汇资产需求的不同,将储备资产分为不同的层次,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各个层次均对应不同管理目标和相应的规模,面临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从而决定了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也不相同。

在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中,货币需求的动机包括交易性动机、预防性动机和盈利性动机。因为一国对外汇储备的需求就是对外国货币的需求,所以依据这一理论来解释对外汇储备的需求也是可行的。我们也将外汇储备资产分为三个层次:即基础性储备资产、收益性储备资产以及战略性储备资产。首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计算出满易性和预防性需求的适度储备规模,作为基础性储备资产。在此基础上,超额部分用于经济发展甚至民生福利改善的战略性储备需求,以及满足我国储备资产保值增值的收益性储备需求。

第一个层次基础性储备资产,这一层次涵盖了对外汇储备交易性和预防性的资产需求。其中交易性储备资产需求指持有外汇储备用于满足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影响交易性储备资产需求的因素有:进口付汇需求、FDI(外商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用汇需求、外债还本付息用汇需求等。预防性储备资产需求指当本国货币汇率在外汇市场上发生剧烈动荡时,为缓和汇率的波动或改变其变动方向而持有的储备需求。基础性储备资产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央行再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实施具体操作。

第二层次战略性储备资产,主要用于服务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战略,用于储备战略物资、调整国内的经济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际金融合作等,以此达到实现经济持久稳定增长的战略目标[2]。这部分储备资产建议由国家财政部进行管理,财政部再通过委托方式交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的投资。

第三层次收益性储备资产,指在对储备资产进行投资和风险管理时,适当地搭配币种和采取多种投资方式,以求得较高的收益率或较低的风险,即对储备资产的盈利性需求。一国的储备往往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外国银行,而若运用储备进口物资所带来的国民经济增长和投资收益率高于国外存款的利息收益率时,其差额就构成了持有储备的机会成本。持有储备的相对机会成本越高,则对储备的需求量就越低。这一层次储备资产注重盈利性,为了减少国内货币市场上这部分外汇储备占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可将这部分储备资产也交给财政部进行管理,财政部再通过委托方式交给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的投资。

根据上述思路,我国外汇储备多层次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超额储备从央行中转出,可以缓解其持有巨额外汇储备的压力,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多层次管理,可将外汇储备流动性、收益性以及战略性管理区分开,发挥各不同管理主体的专业化优势,从而实现管理渠道多元化、管理主体专业化、管理目标明确化的目的。

三、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及储备资产多元化投资策略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

要实现多层次的储备资产管理,首先要测算出基础性储备资产的规模(即适度储备规模),由央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负责管理和投资。这部分储备是用来满足进口用汇需求、FDI利润汇出用汇需求、外债还本付息用汇需求以及为维持本币汇率稳定而干预市场用汇率需求的,因此基础性储备资产的规模也应由上述因素决定。基础性储备资产的需求函数如下:

Rbas=a1×IMP+a2×FDI+a3×DEB+a4×T

其中,Rbas为基础性储备资产的规模。a1表示维持正常进口所需外汇占全年贸易进口额的比例,称为进口支付周转率;IMP表示全年贸易进口额;a1×IMP表示维持正常进口所需要的外汇储备量;a2表示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占累计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称为利润汇出率;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的累计余额;a2×FDI表示维持外商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的储备需求量;a3表示外债还本付息占累计外债余额的比例,称为还本付息率;DEB表示累计外债余额;a3×DEB表示外债还本付息对储备的需求;a1×IMP+a2×FDI+a3×DEB这三部分构成对储备资产的交易性需求。a4表示干预外汇市场所用外汇与外汇交易总额的比率,称为干预外汇市场用汇率;T表示外汇市场交易总额;a4×T构成对储备资产的预防性需求。国内学者认为a1可以设定在25%~45%,a2限定在11%~16%,a3设定在9%~15%,a4在l0%~15%[3]。为了充分满足基础性储备资产的需求,我们将每个参数都取最高限。

通过以上测算,近三年我国基础性外汇储备资产规模在15 000~18 000亿美元,当然随着影响储备需求因素数量的变动,这一规模也是动态调整的。这部分储备是要满易性和预防性储备需求的,管理原则偏重安全性和流动性,所以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来管理。在这方面,储备管理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沿袭以往的投资策略,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应选择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盈利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组合,主要考虑期限短、风险低、变现快的金融资产,如现金、国外银行活期存款、短期国债、票据等。在具体的币种配置时应该根据贸易权重的大小、外债结构、外商投资来源结构、汇率安排、货币国际化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多样化的币种选择和搭配[4]。

鉴于收益性储备的管理职能从储备管理司职责中剥离,由中司代表国家进行收益性储备资产的投资,因此外管局储备管理司应尽快转型专注于低风险的外汇资产保值投资,以便大大减少我国对外解释和对内协调的成本。投资界限划分后,储备管理司的职能也应相应地调整。不仅要侧重业务层面的操作,如怎样投资?投资什么?还要承担更多的宏观研究职能。如承担国际储备经营管理战略和原则的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提出适度储备规模的建议;对国际储备与国家经济发展相结合进行战略研究,提出国际储备合理利用的建议;承担研究、拟定非外汇储备资产受托经营原则等。

(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于2003年12月成立。成立的初衷是代表国家,将部分外汇储备向国有重要金融机构投资,以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虽然汇金公司一直以这一职能定位来履行其职责,但是从长远战略上考虑,汇金公司应该定位于国家战略投资公司。战略投资公司就是指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和企业的共同发展,需要将公司的投资发展战略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投资定位于国家迫切需要发展而基础又比较薄弱的行业。我国的战略性投资领域目前还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行业的发展方面,以及能源、医疗、教育和科技等领域,都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安排。

汇金公司所授权管理的这部分储备作为国家战略基金,其使用具有更多的政策战略目标,追求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长期发展利益,而不是短期收益。因此汇金公司掌管的这部分储备可以在两个方向使用,一是为国有或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项目提供融资;二是为改善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外汇储备不仅可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注资企业,助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股权投资。操作流程可以设计为:由汇金充当投资平台,从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有潜力的项目,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5]。汇金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在合适的时候可以通过重组、上市等方式划拨或者转让出售所持企业的股份,从而完成投资退出的过程。从海外投资主体的选择上,不应仅包括国有企业,还应包括民营企业。自2004年以来,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中,包括石油、通信、汽车和矿业等多个领域都有较大谈判项目的失败,在这些案例中,大部分央企是实施投资并购的主体。这其中的原因除了缺乏海外投资并购的经验外,大型央企面临的海外政治性阻力成为其投资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见表3)。因此,应采取海外投资并购主体多元化战略,即为了分散和充分利用我国超额外汇储备,有效避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政治性阻力,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使其成为海外投资并购的主体(见表4)。

作为战略性储备资产,汇金公司管理的外汇储备资产除对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融资外,还应将部分外汇储备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投资建设,如医疗、养老、教育和社会保障等。目前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仍然以国家的财政投入为主,虽然财政投入已很高,但与居民的基本需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无法满足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将超额的储备资产投资于这些行业。汇金公司可以利用超额外汇储备从国外购买国内医疗、养老、教育和社会保障发展所需的各种技术、设备以及其他物资等。再以优惠价格转卖给国内企事业,或者以汇金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拨付给国内企事业单位使用[6]。以此来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隶属关系来看,2007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汇金变为其全资子公司。财政部于2007年9月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从央行购买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入中司,作为对中司出资的一部分,延续中司战略型的投资策略。这种安排下,中司既要实现储备资产的经济效益,又要实现储备资产的社会效益,事实上中司承担了更多的外汇投资职责。笔者认为职能目标过多,反而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中司的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效率。因此,建议应该将汇金公司从中司中独立分离出来。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实现单一目标的单一管理,汇金公司负责利用外汇储备更好履行与国家战略发展相结合的投资使命;而中司不必再承担国家战略性投资任务,只需按照市场化运营原则,追求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最大化。两个公司各自职责更加明确,同时给予各自更多的运营空间和投资自,有利于提高外汇储备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面对巨额外汇储备,中国应该实行储备资产多元化配置,在保证储备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选择高收益率的多元化资产组合,即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为财富基金①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就是中国财富基金的主要形式,其资本金是通过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从中央银行购买2 000亿美元外汇储备而来。如果汇金公司从中投剥离,中司就可以专注于收益性储备资产的管理,其目标就是管理国家超额的外汇储备,以谋求外汇储备资产的长期增值。

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虽逐渐走出低迷期,但仍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阻碍着经济的增长。因此,在后危机时代,中司更应当实行分散化的海外投资策略,以降低投资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在投资区域的选择上,中司没有足够重视对欧盟和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而将资产的60%以上投资于美国。据摩根士丹利研究部统计,金融危机后全球财富基金的1/3投资于欧盟,1/3投资于亚洲,而对美国的投资仅占20%(见图2)。从国际经验上看,新兴国家一直是投资的热点,淡马锡②海外投资区域选择中将1/3资产配置于亚洲[7]。而中国长期以来忽视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中司可借鉴淡马锡的经验,为分享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的收益而重视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当然,投资时也要考虑到新兴市场国家投资风险较大,基础薄弱等问题,需要谨慎确定投资领域与投资规模。

在投资领域的选择上,当前中司海外投资领域并未充分多元化,金融行业成为其对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从全球财富基金的投资领域来看,实体经济逐渐成为财富基金投资的新动向。摩立特咨询公司2012年的财富基金投资领域报告显示,除金融业之外,财富基金也开始投资于工业、消费品等领域。其中有22%的交易发生在金融服务行业,18%发生在房地产行业,15%发生在工业,10%发生在IT行业,10%发生在消费品行业。淡马锡海外资产投资组合中,对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占38%,其他分布在工业、房地产、传媒业以及通讯业。借鉴国外经验,中司也应关注投资组合,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而实现跨行业多领域投资。

在投资运营方式上,中司可以采取以委托投资为主,自营投资为辅的多样化的投资模式。中国财富基金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所以缺乏海外投资经验和专业人才,而要实现外汇储备收益目标需要诸多条件,如需具备良好的投资激励机制、具有国际投资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严格的投资风险监控机制等,上述条件的具备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公司运营初期,中司可以将大部分储备资产外包给投资经验丰富的国际机构来运作管理,这样既可以解决自身专业人才投资经验不足的问题,也可以避免中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出面竞购资产时所面临的特殊市场风险与政治风险。

要想获得长期的投资收益,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因为高额的投资收益必然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可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但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目前,中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加强中司的监管体制建设,明确由财政部对中司进行监督。中司是由国务院牵头,由财政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多部门的管理不仅会产生多头领导问题,而且也会出现事实上监管者缺位。既然中司的资金是由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注入的,在法律上中司就应该隶属于财政部,财政部应承担对中投的内部监管职责。为此中司应定期向财政部提交一系列监管文件,如:风险报告、投资报告、绩效报告等。二是加快我国财富基金相关立法进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和监管意识。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法律的制定。三是注重投资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海外市场上的金融风险、财务风险和汇率风险,为了防止经济问题政治化而引发外交问题,更要重视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并运用计量模型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评估,加快建设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我国对外汇储备的需求,我国的储备资产可以分为基础性储备资产、战略性储备资产以及收益性储备资产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均有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决策和管理主体也应适应多元化管理模式。国家外汇储备局管理的是基础性储备资产,这部分外汇储备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主要用于外债清偿、贸易逆差时的进口支付、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动荡等。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国外低风险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债券上。对于超过基础性储备部分资产(即超额外汇储备),应在国家大战略主导下,以战略性和盈利性为首要目标进行长期性、战略性、专业化投资。笔者认为,汇金公司应负责战略性储备资产的投资,利用储备资产为本国企业“走出去”的项目提供融资或为改善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国家整体竞争能力,实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中司负责收益性储备资产的投资管理,其管理目标是追求高收益,其投资领域除了金融领域投资外,还应重视对实物资产的配置,特别是工业、房地产、消费品等领域的投资,以其有效对冲整体宏观经济风险。上述投资领域和投资区域的分工,可以避免各投资主体间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产品类别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外汇储备资产运营效益实现最大化。

注释:

①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是随着一国宏观经济、贸易条件和财政状况的改善,以及政府长期预算规划与财政支出限制政策的实施,国家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不断积累。针对过多的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盈余,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投资机构来进行管理运作,这类机构一般被称为财富基金。它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养老基金,也不同于那些简单持有储备资产以维护本币稳定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机构。

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74年6月25日,拥有并管理新加坡财政部原有的投资资产,接受政府的财政盈余进行投资。淡马锡原来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其他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 003亿新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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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立平.次贷危机后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的风险及优化配置[J].国际金融研究,2009,(8):77-84.

[3]孔立平.中国外汇储备管理效益提升策略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卢方元,师俊国.我国外汇储备影响因素动态效应研究[J].商业研究,2012,(12):6-11.

[5]王军.拓宽我国外汇储备使用途径的几点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11,(11):22-27.

[6]王三兴.资本渐进开放、外汇储备累积与货币政策独立性――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1,(3):34-39.

[7]Aizenman J, Glick R. Sovereign Wealth Fund:Stylized Facts about Their Determinants and Governance [J]. International Finance,2009,(3):351-386.

Study on the Multi-level Management Mod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ssets

――Also on the Investment Diversific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Assets

Kong Liping

外汇投资方式篇12

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也可理解为征收铸币税),不停地买入外汇储备资产,如今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了3.5万亿美元,远远超出了外汇储备职能的需要。货币当局当然不会让这么多钱闲着,3.5万亿美元拿出去做投资了,投资收益如何公众不得而知。可想而知的是,400人左右的管理团队,非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管理这么一大笔资产(人均管理接近100亿美元),无论管理团队如何为国为民努力,也很难从机制设计上保障实现最佳投资收益。

应该把货币当局持有的3.5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资产当中的一大部分交给财政,再由财政组建专业的外汇养老基金管理这笔资产。一方面,成立外汇养老基金可以突破当前外汇储备资产管理中的体制缺陷,提高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外汇养老基金把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还给公众。不少学者对还汇于民的方案嗤之以鼻,理由基本上就是不能分警车的理由。 中国外储资产管理面临挑战。 外汇储备的资产属性

外汇储备是公共资产(Public Asset)。外汇储备资产与政府持有的其他资产性质类似,都是公共资产。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外汇储备资产由财政部持有,其他多数国家的外汇储备资产由中央银行持有。

外汇储备资产虽然是公共资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将外汇储备资产在政府部门之间或者政府部门与政府管理的企业之间分配,因为外汇储备资产还面临着特定的负债约束、职能约束或者其他约束。打个比方,警车是公共资产,但是绝大部分警车都只归警察部门使用,而不能随意地分配给政府其他部门,更不能分给国有企业,因为警车的使用有特定的职能约束。

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面临着外汇储备职能约束,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资产规模远超出了发挥传统职能所需水平。

外汇储备的传统职能包括(i)干预外汇市场,以影响汇价,或维持市场的有序运行;(ii)为国家的进口商品和劳务提供支付,特别是在该国难以获得外部融资时,从事此类支付;(iii)支撑投资者对一国外汇支付能力的信心,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并可能减少对外融资成本;(iv)为本国经济的有关部门如银行提供紧急的流动性。为了满足外汇储备的传统职能,外汇储备资产管理往往更加强调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对收益性的追求在相对次要的位置上。

在不彻底开放资本账户的前提下,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规模超过了实现传统外汇储备职能所要求的外汇储备规模。结合各种学术界和国际组织的合理外汇储备规模测算,8000亿-100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足以满足外汇储备的传统职能,应付进口商品的外汇需求绰绰有余,偿付外债的外汇需求绰绰有余,主要的挑战是居民和企业部门突然之间要求把人民币资产(广义货币资产,即M2)转化为外币资产带来的外汇需求。如果货币当局以渐进方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并保持一定的汇率灵活性,对外汇储备资产的需求会大大低于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规模。

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负债方约束,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的负债方约束不强。

从国际经验看,通常有两种方式获取外汇储备。

一种是通过发行外币债券、货币互换、向国际组织或私人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获得外汇储备资产。

另一种是使用本国货币,直接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前一种方式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方有明确的还本付息压力,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构成了较强的约束;后一种方式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方没有明确的还本付息压力,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有更大的自由度。中国的外汇储备来源主要是后者,管理当局对外汇储备资产管理和运用的自由度较高。

货币当局在积累外汇资产的同时,也增加了本币负债,但货币当局的本币负债不能等同于商业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也不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构成约束。对于现代中央银行,以货币发行渠道带来的负债虽然计入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但是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因为货币当局发出去的货币不可赎回。

中国的情况稍有特殊。过去十多年来,货币当局通过外汇市场干预释放了大量货币,给维持物价和资产价格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缓解压力,货币当局在发放货币的同时,还通过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发行央行票据等形式回笼了相当一部分货币。对于商业银行持有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和央行票据,货币当局支付不同程度的利息。这部分利息支付可以看作是货币当局的负债。但是,这些负债主要通过未来的新增货币发行足以应对。这些负债可以看作是持有外部储备带来的成本,但并不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构成硬性约束。

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管理面对的突出挑战,一方面是对超出传统外汇储备资产职能所需的那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是合理地还汇于民。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远超过了传统外汇储备职能的需要,且没有强制性负债约束,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的主要挑战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特别是这部分超出传统外汇储备职能需要的外汇资产,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保值增值,二是还汇于民。打个比方,政府的税收远远超出了政府支出的需要,对于多余的这部分收入,政府应该做的,一方面是通过科学的管理不让这部分多余的收入贬值,另一方面是以合理的方式把这部分收入回馈国民。

央行持有如此大规模的外汇资产,不利于应对上述两个挑战。央行的外汇储备资产收益,最终还是形成了外汇储备资产增量,央行自身缺乏合理的机制将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或者本金回馈民众。

此外,给定央行的职能和人员机构配备,央行主要还是根据传统的外汇储备职能目标进行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更多地强调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对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性难以做到很好的兼顾。归根结底,央行难以从机制上理顺并且实现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和回馈民众的目标。

从国际经验来看,当其他国家面临类似情况的时候,会把超出传统外汇储备职能之外的部分外汇资产分离出来,设立财富基金或者养老基金来单独管理这笔资产。 重新分配外汇储备资产

将部分外汇资产从央行分离出来专门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与还汇于民的目标。但这其中也蕴藏着风险,如果分配的方式不恰当,不仅不能改善当前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反而可能更糟糕。不当的分配方式,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无效率投资、更大的公共资产流失,以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腐败。

下面讨论外汇储备资产分配的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 公共资产服务于公共利益,谨防被部门利益分食。外汇储备资产从央行分离的过程,也是公共资产配置权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过程,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利害关系。要谨防外汇储备资产分配成为部门利益之争,确保接受注资的机构能够最大程度地以可信的方式贴近国家外汇资产管理的整体目标,最大程度地以可信的方式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部门的利益。

第二, 外汇储备资产在央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配过程公开、透明。这是外汇储备资产作为一笔庞大的公共资产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政府军事、外交、对外援助,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安全,并需要有一定保密措施的外汇资金使用,应该由财政部门设立单独账户单独管理,不能与外汇储备资产混为一谈。

第三, 接受外汇储备资产注资的机构,在机制设计层面能获取更高的预期投资回报。接受外汇储备资产注资的机构,应该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团队,同时在管理目标、机构设置以及投资风格等方面与传统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有显著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将有助于实现更高的预期投资回报。

第四, 超出外汇储备职能所需的外汇资产最终以合理方式还汇于民。外汇储备资产取之于民,最终也应该用之于民,超出公共职能需要的外汇资产应该还汇于民。还汇于民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但是通过合理的设计规划,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渐靠近这个目标。

基于以上外汇储备分配的原则,这里提出了推进中国外汇储备管理改革的具体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用于向央行置换0.5万亿美元外汇资产,然后将所得的外汇储备资产注资成立2家-3家外汇养老基金。

(2)根据外汇养老基金运行的绩效,财政部再次发行特别国债,并增加对运行绩效优异的外汇养老基金的注资,最终将央行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控制在1.5万亿美元规模上下,其余部分交由几家外汇养老基金掌管。

(3)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汇养老基金将所得投资收益直接打入满足条件(比如退休年龄以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设立由央行、财政部、相关专家和市场人士组成的国家外汇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和说明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收益分配状况。

外汇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对包括外汇储备资产、外汇养老基金资产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最高管理层。委员会负责研究外汇资产投资的目标,以及对外汇资产投资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负责对主要外汇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业绩评估;负责外汇资金在不同外汇投资机构之间的调配。这个委员会严格意义上不应该涉及任何具体的投资业务。 相关问题及答案

问题1:会不会增加额外财政负担?通过财政部门发债收购外汇储备资产,然后再将外汇储备资产注资给外汇养老基金,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公共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但不会额外增加政府对非政府部门的债务。

举例说明:财政发行3.2万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收购货币当局0.5万亿美元资产,并将所得美元资产注资给外汇养老基金。特别国债的发行和利息支付有别于普通国债发行:其一,特别国债发行不对居民部门,而只对货币当局,不对国内金融市场带来额外影响;其二,财政部门需要对货币当局持有的特别国债支付利息,但与此同时货币当局将所得的利息收入还要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因此不增加额外的财政负担。

当外汇养老基金将投资收益注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候,会涉及到政府部门与居民部门之间的收入转移,但这不会额外增加政府债务。即便是政府将外汇储备资产的本金部分转到居民部门,也仅仅是降低了政府的储蓄,并不增加政府对居民部门的债务。

问题2:会不会带来二次结汇?是否存在二次结汇问题,关键在于央行要不要持续地干预外汇市场,在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外汇基金的投资收益部分是以细水长流的方式分配给满足条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会增加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但是其影响有限。假定外汇基金规模1万亿美元,每年投资收益5%,即每年投资收益500亿美元可用于分配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假定得到这笔外汇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求将其中的80%换成人民币。这相当于在外汇市场上每年净增加400亿美元的新增外汇供给。对此,如果货币当局不干预,而是通过汇率价格调整的方式由市场自行调节,则不存在二次结汇问题。考虑到中国仅是出口规模就超过2万亿美元,每年400亿美元的新增外汇供给对人民币汇率价格影响很有限。

眼光放长一点,以细水长流的方式将外汇基金的投资收益返回给民众,对于维护未来外汇市场稳定有积极的作用。过去十年来,持续的外汇市场干预带来了持续的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中国居民部门持有的外汇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非常低。即便是不断放宽个人换汇的金额,居民部门持有外汇资产的意愿也很低。持续干预外汇市场的局面临近结束,市场干预造就人民币升值单边预期也会发生变化。

IMF经济学家Bayoumi和Franziska最近的研究也认为,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加和资本项目管理的渐进开放,中国居民部门对外汇资产的需求会放大。通过外汇基金向居民部门分配外汇资产的方式,不仅不会对外汇市场带来二次结汇压力,反而有助于提高外汇市场上的外币供给并提振人民币汇率的信心,有助于维系人民币汇率价格的相对稳定。

问题3:会不会影响货币政策操作,会不会让央行资产负债表恶化?财政部门通过发债方式从央行购买外汇,对央行而言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外汇资产被转化成为特别国债。这个行为不会影响央行日常的货币政策操作,更不会让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恶化。

问题4:为什么要需要国家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管理委员会具有必要,而且无法被外汇资产投资机构所替代的职能。

首先,这是专注于研究和制定国家外汇资产投资目标的机构,而其他外汇资产管理机构则是为了实现目标。作为国家层面的外汇资产管理机构,其投资目标会参考该资产(以美元计价)的名义收益率,同时还应该考虑外汇资产对未来进口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最大化目标,或者是其他目标。这些都不是具体的外汇资产投资机构所应该考虑的问题。

其次,这是对外汇资产管理机构必要的外部激励和监督机构。

再次,这也是一个代表政府,向社会公众解释和说明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的机构。

问题5:为什么需要2家-3家外汇养老基金,而不是1家?为什么分批进行,而不是一次到位?

设立多家外汇养老基金的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化整为零,避免引起国际社会不必要的过度关注。分批次将外汇资产从央行分离,其目的也是在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避免过度关注。 外储资产管理目标

从国际经验看,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目标排序是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强调安全性,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笔公共资产,资产管理者只是委托管理人,安全性应该被置于最突出的位置上;强调流动性,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笔可能随时会被使用,满足既定政策目标的资产;强调收益性,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笔数目可观的资产。对于传统的外汇储备资产管理而言,在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三者之间,前两者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上述三个维度的目标非常宽泛,虽然提供了原则上的目标,但并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外汇储备资产管理。具体到每个国家的外汇储备资产管理者,需要根据特定的国情来研究和设计具体的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目标。

结合中国情况来看,外汇储备管理比较适宜的目标排序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被置于最突出的位置,主要原因是外汇储备资产的公共资产性质,且部分外汇资产今后还面临着还汇于民的使命;此外,目前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还不完善,对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很低,存在着部门利益驱使下不合理使用外汇储备资产的可能性。收益性被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原因是外汇储备资产规模庞大,外汇储备资产投资收益率的变化能显著改变国民福利。流动性被置于靠后的位置,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资产规模远远超出了传统外汇储备资产职能所需的规模,相对于全部外汇储备资产而言,只需要其中较小一部分保持高流动性即可,而不要求整体资产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性不同于普通商业机构投资的收益率,要根据国情对外汇储备资产收益性做出合理定义。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在中国全部外汇储备资产中占有半数以上的比例,如果美元贬值,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收益率上升,但是外汇储备资产的真实购买力可能下降。这个现象意味着,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收益率不足以评估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性。如何从国家层面评估超出传统外汇储备职能之外的外汇资产的收益性是个尚没有展开充分的学术讨论,也没有合适分析框架的难题。

从外汇储备资产的真实购买力角度认识超额外汇储备资产收益性是个重要维度。

外汇储备资产最根本的价值体现,是这些资产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购买力。以中国进口商品和服务篮子作为计价单位,构建中国外汇储备资产的真实收益率,将对评估外汇储备资产收益,以及制定外汇储备投资策略提供有益的参考。以笔者了解而言,研究外汇储备管理问题的专家对此鲜有关注,更没听说官方的外汇储备管理者提过这些。

不宜为外汇储备投资设立难以明确定义的国家战略目标。

对外汇储备投资的研究和实践当中,经常会谈到国家战略目标。比如,预期未来会出现强有力的,对中国出口形成强有力竞争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产业的投资,可能有助于弥补未来出口商品价格下降的损失。再比如,预期未来中国还将大量进口大宗商品,并伴随着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对大宗商品生产国的投资可能有助于弥补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损失。

这些投资的动机确实有合理性,但是不适合运用国家外汇资产去做这些投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外汇投资方式篇13

那么,在中国,多少外汇储备才是合理的规模呢?根据测算,中国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应在14486~21862亿美元之间。以中值计算,外汇储备实际值与适度值之间的差额达到10298亿美元(见表1),目前这一差额还呈逐年扩大态势。巨额外汇储备的“超常规”增长必然带来外汇占款的增加,加大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使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空间变得日益窄小。为此,要保持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区间,就必须创新超额外汇储备的投资运用机制。

外汇储备中的投机热钱流入的测算

研究发现,在我国超额外汇储备中,投机热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根据通行的计算公式:短期跨境资本流动=外商直接投资增加额+外债增加额+经常项目顺差额-外汇储备增加额,从1998~2011年的热钱流入总额约为5365亿美元(见表2)。历史回顾和逻辑分析,我国贸易顺差从2004年开始的高速增长是有违正常发展逻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机热钱的大量进入,特别是在2008~2009年经历短时调整后,2010~2011年,又表现出高歌猛进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危机之下全球经济放缓,各国竞相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再加上我国利率上调和人民币升值“被”过高预期,进一步刺激了投机热钱的大量流入。巨量的热钱流入是一把双刃剑,即在给我国经济注入流动性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严俊的挑战。

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

国际经验表明,解决超额外汇储备的主要手段是开放资本项目和利用外汇储备进行海外投资。而盲目开放资本项目会带来如下问题:首先是增加本国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其次是增加宏观经济的结构性风险和泡沫化程度,最终会影响本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独立性。比如上世纪90年代的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都是由于盲目开放资本项目所导致的,其教训十分深刻。

我们认为,维护金融安全是保障一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一定程度的资本项目管制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新兴市场国家又开始了新一轮资本管制(见表3)。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放资本项目的条件尚不成熟,不能靠扩大资本项目开放来解决巨额外汇储备问题,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巨额外汇储备可以通过对外投资来逐步加以解决。

外汇储备投资主体的定位

通过对我国近年来的海外投资案例分析,得出如下基本判断: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为688.1亿美元,跃居全球第五位,同比增长21.7%,连续九年保持增长势头,年均增速为49.9%。但是,在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并购和投资上,我国企业却屡屡受挫。

自2002年以来,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案例中有一批较大项目交易失败,主要涉及石油、矿业、通信和汽车等多个领域,实施投资并购的主体大部分是大型央企。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外投资的国际经验,缺乏实施海外投资并购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机构,特别是政治性阻力已成为大型央企实施海外投资并购遇阻的主要制约因素(见表4)。因此,为有效避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政治性阻力,应采取海外投资并购主体多元化战略。即通过外汇储备投资主体多元化与投资渠道多样化,特别是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作为实施海外投资并购主体(见表5),可能是分散我国超额外汇储备的有效途径。

外汇储备的投资选择

目前,我国超额的外汇储备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但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又形成较大的能源和资源供需缺口。我们认为,利用超额外汇储备投资于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战略性资源,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研究,我国获取海外重要战略性资源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资源、基本金属及贵金属、铁矿石和以粮棉油糖为主的农产品等。为此,利用超额外汇储备投资上述战略资源,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在石油资源方面,应发挥需求大国应有的影响力,参与国际油价的决定机制,关键是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和石油金融战略体系。在天然气资源方面,应拓宽气源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同时争取国际能源定价地位。在煤炭资源方面,应探索建立煤炭期货市场,这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国际定价权的重要途径。在铁矿石资源方面,应改变我国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缺失的被动局面,提升铁矿石需求大国的议价地位。在重要农产品方面,应针对我国农业资源和人口就业的紧迫形势,充分利用境外土地、水源和水产等资源,建立稳定、可靠的境外农产品供应基地。

推进我国外汇储备投资多元化的政策建议

研究制订我国外汇储备投资战略

2007年以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实践证明,我国充裕的外汇储备在维持国际支付平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积累起来的巨额外汇储备,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沉重的负担,也不能简单盲目地减持外汇储备的数量。而应在“稳规模”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提高运用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因此,为更加有效地利用我国超额的外汇储备,研究制订外汇储备投资发展战略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把超额外汇储备转化成为经济发展战略优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实现外汇储备向“藏汇于民”转变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模式是“藏汇于国”,企业和居民的外汇存款仅2500亿美元左右,占比约在7%,绝大部分外汇资产掌握在官方手中。而发达国家外汇储备模式是“藏汇于民”,2010年,日本、德国、英国、美国的民间外汇资产分别高达4.99万亿美元、6.91万亿美元、12.78万亿美元和15.4万亿美元。由此看出,虽然这些国家官方的外汇储备不及我国,若加上民间全口径计算,其外汇资产均远远超过我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外汇储备由“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的战略转变。

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中,存在着诸多制约外储向“藏汇于民”转变的制度障碍。为此,需要加快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通过制度安排来促进外汇储备投资结构的调整。首先,要划定官方外汇储备规模。按照外汇储备功能的多样性,可以将外汇储备分为基础性外汇储备、战略性外汇储备以和收益性外汇储备三个层次,各个层次均对应不同目标和相应的规模。在制订外汇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将一部分外汇资产从央行的资产负债中移出,形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和非官方外汇资产。其次,继续推进强制结售汇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比例结售汇制,并最终形成意愿结售汇制。再次,要建立起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外汇交易市场,引入多层次市场交易主体,丰富本、外币交易币种,提供规避外汇风险的对冲工具。最后,构建完善的“走出去”外汇管理体系,实现对外投资由国家为主向民间为主转变,畅通民间外汇储备投资的多元化渠道。

完善我国外汇储备的法律法规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和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仅在第4条和第32条中对外汇储备经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作为中国外汇管理基本法规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运用却没有相关规定。为此,有必要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外汇储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外汇储备投资的相关机制,为我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支持政策却很少。因此,应对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的审批程序、外汇管制、金融支持、国家安全、信息服务、税收支持等相关政策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和规范。

建立我国战略资源储备制度

2004年,我国着手起草有关战略物资储备的法规草案,并于2005年纳入了立法工作程序。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中明确提出,中国将推进建立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以“国家战略资源储备法”的形式明确我国战略资源储备制度的架构、资金投入、设施建设、资源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以使我国战略资源储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投资的主要形式是购买美国国债,这并不一定是最理想的保值增值手段。应建立我国战略资源储备制度,构建战略资源储备的实施框架,明确战略资源储备的目标,探索运用超额外汇储备投资海外战略资源的新模式,特别要细化政府、央企、民企和居民在战略资源储备中的不同定位,加大对战略资源储备的支持力度:第一,政府动用部分外汇储备设立海外能源勘探开发专项基金,用于石油、黄金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储备。第二,由政府向国有企业出售或借出部分外汇储备,鼓励其对海外能源、大宗商品和资源企业实施投资并购。

实施外汇储备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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