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研究实用13篇

数字贸易研究
数字贸易研究篇1

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必然是文化的兴盛,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已经表明世界文化经济和文化贸易都在蓬勃发展,国际文化贸易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同时又带动了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因此国际文化贸易正在获得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1]。

国际文化贸易的复杂性导致了其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里我们选取其中一个阐述,即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贸易方式的统称,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前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国际文化贸易由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两部分组成,其中的文化产品可以是图书、杂志、影视、戏曲、艺术设计、手工艺品等,主要特征是具有实物消费品的基本属性,而文化服务则是实现和满足人们文化需要的过程,通常贸易主体不是实物或不具备一般商品属性[3]。

近些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应用等技术的涌现,数字技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表现出了更加亲民的一面,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数字技术紧密地衔接到一起。国际文化贸易中无论是以货物为主的文化产品,还是以虚拟经济为主的文化服务,也应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带来的种种便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数字技术在与国际文化贸易整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二、文化产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文化贸易不仅承载着带动经济增长的重任,同时也肩负着繁荣本国文化和历史的重任,是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地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文化产品是文化贸易开展的核心,文化服务是文化贸易开展的推动力量。

作者单位:10002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际文化贸易中的文化产品通常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而在数字时代文化产品则具备了更多的虚拟化特征,传统的文化产品转变成为使用计算机、数字播放器等泛用型设备作为载体,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以数字形式来存储、展现和传播的形式。文化产品的生产者除了传统的文化企业外,也涌现出了大量基于个人或工作室的作品,随着而来的是数字化的贸易平台的大量出现[4]。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间的贸易界定变得模糊,总体而言文化产品涉及文化贸易的核心内容,文化服务则是在文化产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来的服务贸易。根据文化产品内涵与数字技术间的关系,可以将文化产品的数字表现形式分为如下几类。

1.完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

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仅带来运算速度和存储能力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在虚拟时空中拓展了人类的思维。在计算机平台中,就已经出现了大量具备传统实物类文化产品特征的数字化虚拟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具备更新节奏快、传播范围广、对实体环境依赖度低等特点。

完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指的是文化产品从最初的设计开发,到后期的推广营销都依靠数字技术实现,无需传统的实物类文化产品即可完成整个文化产品贸易全部过程的现象。比较典型的完全数字化文化产品例如有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小说等,这类文化产品的贸易过程只需要拥有计算机或移动显示设备,并通过互联网交换数字信息即可。

2.从传统文化产品转变为数字化的文化产品

在有人类贸易活动以来,其实也一直伴随着文化贸易,进入到数字媒体时代后,部分传统文化产业可以吸收和采纳数字技术的优势,并将传统文化产品慢慢转变为数字化的产品。这类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并未改变,但是由于数字技术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文化产品的展现形式有了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文化产品贸易的交易过程。最为典型的从传统文化产业转变为数字文化产业的例子就是电影电视、音乐曲艺、平面影像等,传统的胶片电影和有线电视业如今正在快速的转变为数字电影和数字电视,并出现了网络视频这样的新形态,音乐产业则经历了从胶片和磁带到数字音乐的转变。

3.利用数字媒体作为辅助展现或传播的文化产品

尽管数字技术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但是文化产品本身取悦于人的核心特性并未发生改变,并非所有的文化产品都可以被数字技术所改变或替代,对于这类文化产品而言,数字媒体的出现只是增加了辅的展现和传播形式。利用数字媒体作为辅助展现或传播的文化产品,具有的典型特征是这类文化产品比较依赖传统的手工技艺,比较注重实物的工艺价值,例如文化产品中的民间手工艺品等。

数字技术本身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替代实际的工艺品实物所带给人们的感受,因此数字媒体更多地是作为这类文化产品的辅助展现形式,将产品的内容以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形式存储并显示在电脑设备中,近些年也出现了更加复杂的展现形式,如将虚拟现实、增强现实、3D打印等技术与文化产品相结合,实现了更加真实和有交互感的展现形式,使得普通个人了解和制作手工艺品成为可能。例如基于虚拟现实技术开发的手工艺品制作游戏,基于增强现实技术开发的京剧换装体验,基于3D打印技术实现的数字化工艺品个性化模型打印等。

实际上,大部分传统的手工艺品都面临着市场容量萎缩、大众认知度低的问题,网络化的数字媒体正好是推广这类文化产品最为有效、成本最为低廉的一种形式,这里说的网络化的数字媒体既包括早期出现的彩信、网站等形式,也有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移动应用这样的形式。网络数字媒体的应用,对文化产品的传播以及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数字资源与文化服务贸易的整合

与文化产品贸易注重利用实物来承载文化内涵的形式不同,文化服务贸易是更加注重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活动,包括各类演出、展览、视听传播等[5]。数字技术拥有的如交互性、虚拟化、泛媒体化等典型特征,与以非实物化交易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服务贸易更加吻合,也更加能够提升文化服务贸易的层次和水平。区别于传统的文化服务贸易,数字资源在与文化服务贸易整合过程中,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1. 文化服务贸易形式统一化

文化服务贸易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其基本特征是文化贸易交易对象的非货物化,因此我们通常将文化演出、视听影像、图书档案、博物馆服务、体育娱乐、专利版权等交易内容都划归文化服务贸易的范畴。传统的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这些交易内容可以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数字媒体时代,数字技术可以成为文化服务贸易交易过程的主要载体,以此来实现贸易形式的统一化。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线付费购买演出票,并将电子票根下载在手机中作为入场凭证;可以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中购买数字音乐或电影,而不再需要除了数字终端设备以外的其他媒体;也可以在线预览图书的部分章节,并在付费后直接下载电子书到终端阅读设备;版权及专利交易也可以通过统一的数字平成,并通过数字验证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交易的有效性。

2. 更加高效、安全的服务贸易交易平台

数字资源平台在贸易活动中曾经最令人们担心的就是交易平台运行的效率和信息安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的普及使得服务贸易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信息沟通的障碍得以打破,更多的人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得到他所需要的文化服务内容。作为网络数字媒体的另一大主要特征,信息的双向交互也使得人们在获取文化服务的同时,可以更为直接地将自己的感受、建议、想法等分享给其他观众或文化服务的提供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促进了文化服务内容的改进和提升。例如,以前电视台想要获取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信息,主要依靠随机抽样拨打电话访问的形式进行,而在数字电视环境下,不仅电视节目的终端收视率可以精确的获取到,甚至对于每台电视机的收视习惯数据都可以采集到。再比如在数字音乐交易平台中,用户在试听音乐的部分章节后就可以马上选择是否在线购买整张数字专辑,同时还可以在平台中看到其他用户的购买心得并发表自己的感受,这在传统的贸易形式下是难以实现的。

在网络数字环境下,交易的安全性曾经是数字交易推广过程中的主要阻碍。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如近些年普及率非常高的数字证书、DRM签名、非对称加密等技术的出现,使得无论是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还是防止数字内容不被随意复制等,都得以实现,数字交易过程已经能够与传统交易形式一样令人信赖。

3. 更加多样的文化服务贸易量化指标

文化服务贸易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文化贸易由于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使得仅仅考虑国际贸易额并不能很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贸易的实际水平,对于不以货物贸易为主的文化服务贸易活动,这样的衡量标准就显得更加偏颇。对于文化服务贸易水平的衡量指标,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动态考虑的体系,既要通过多种指标的建立来衡量当前贸易水平与其他国家间的比较,同时也要考虑不同时间周期内贸易指标的变化情况,来综合考量文化服务贸易的实际发展水平。

数字资源与文化贸易平台整合的同时,所有的文化服务交易信息都将以数字形式存储和表现,规范化的贸易数字信息在大数据处理的时代背景下,可以从更多侧面反映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以视听产业为例,传统的衡量贸易水平的指标包括:票房收入、上座率等。而在基于网络付费点播的视听贸易平台中,不仅可以随时看到点播收入和点播次数,还可以收集例如:点播时段、重复播放次数、评价好坏、评论情况、IP来源等数据,同时这些数据的采集也是基于时间线和用户等级的,因此还可以将这些量化指标拓展到更加立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中。

四、结束语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网络数字媒体技术早已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其中也包括了文化产业这一领域。作为国际文化贸易核心组成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数字时代下也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文化产品的展现形式,文化服务的贸易方式都已与数字时代无法分离,而更好地与数字技术整合也是国际文化贸易发展的必经途径。

数字技术与文化内涵之间并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国际文化贸易的核心永远是文化本身,数字技术是文化内涵更好的展现和传播途径。在数字资源与文化贸易整合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注意数字技术的选取与实现形式,让数字技术成为促进文化贸易发展的推动力,而不是成为文化本身的替代品。

参考文献

[1]李怀亮, 闫玉刚. 当代国际文化贸易综论(上) [J]. 河北学刊, 2005,25(6): 113\|119.

[2]李小牧, 李嘉珊. 国际文化贸易: 关于概念的综述和辨析[J]. 国际贸易, 2007,(2): 41\|44.

数字贸易研究篇2

[作者简介] 王晶(1984 ―),女,山东武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系博士研究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亚太经济与国际贸易。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开辟了崭新的数字化世界,通过变革全球商业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与现代贸易的融合,催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贸易模式,并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发展数字贸易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竞相努力突破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障碍并取得一定成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深水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最大程度释放我国数字贸易领域企业发展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本文拟重点研究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实践,并提出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相关治理建议。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R]. July, 2013.

[2]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R].August, 2014.

[3] UNCTAD.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2015[R]. March,2015.

[4]李忠民, 周维颖.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J].全球化, 2014, 11: 007.

[5]李忠民, 周维颖, 田仲. 数字贸易: 发展态势, 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6): 131-144.

[6]陈靓. 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3): 004.

[7]何其生.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5): 142-153.

[8]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融合 大变革: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M].中共中央出版社, 2015.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s of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angJing

数字贸易研究篇3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机遇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态势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结果。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首次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譬如纸质书、CD或DVD影片。2014年8月该机构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又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其定义为依赖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其中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2014年做出修正的定义相对于2013年的定义,范围更广,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作为支撑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尚未形成一致认可,但是数字贸易的性质和作用是明确的。它的建立基础是互联网技术,优势体现在以数字化方式对传统贸易进行升级,它的作用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创新,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统计,数字贸易推动美国实际GDP总额提高了 1937亿美元,将美国综合就业率提高了1.8个百分点。数字贸易也推动了欧洲生产率快速增长,2002~2010年,欧洲数字贸易公司份额每增加1%,欧洲劳动生产率就在两年内增长0.12%。

数字贸易当前发展有几大特征:一是规模持续增长,由B2B主导。以美国为例,数字贸易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份额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2年的30%。据UNCTAD测算,2013年全球B2B数字贸易超过15万亿美元,B2C仅有1.2万亿美元。B2C目前所占份额较小,但发展更为迅速,美国2012年B2C的收入额是2002年的近两倍,俄罗斯2013年B2C增速为B2B的三倍。二是发展中经济体是未来跨境数字贸易的主力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由发达国家主导,占据B2B销售额排名前三,其中美国占据全球36%的B2B销售额,其次是英国,占18%,日本占14%,中国占10%①。在跨境数字贸易方向,发达国家发展相对缓慢,欧盟仅有7%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而在亚洲,印度和新加坡数字贸易中超过一半是跨境数字贸易。三是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的潜力股。以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增长率超过了总出口增长率。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在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之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从规模看,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速度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增速是GDP增速的将近四倍。在促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数字贸易还带动了将近1003万的直接就业②。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可期。首先我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我国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端口数达到4.45亿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和93.5%的行政村③。移动宽带网络也加速向LTE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关键支撑。第二,我国具有数字贸易发展的广阔市场基础。从需求侧看,我国有巨大的数字贸易消费群体。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以网上购买者数量和收入计算,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B2C市场;从供给侧看,我国拥有全球顶尖的互联网巨头。以线上收入为标准计算,京东世界排名前列。以总商品价值计算,阿里巴巴是2013年世界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网站。此外我国还有众多中小企业热衷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我国拥有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基础。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互联网+11个重点领域之一,10月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相关部委也出台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国家的积极引导,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数字贸易问题及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一)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

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依托互联网所体现的自由化与开放性特征与现有制度会有所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国际规制和国内规制两个层面。

在国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原有的贸易流动规则产生冲突。这主要指的是数字化产品贸易。这类产品贸易与传统贸易有所不同,它的载体是数据流,譬如消费者通过音乐软件付费下载歌曲,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但是现行关税原则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数字贸易不在传统关税原则(GATT)的规范范畴之内,而如果将数字贸易适用于GAT,归类于诸如视听服务时,则可能面临苛刻的市场准入壁垒。

在国内规制层面,数字贸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原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数字贸易流动突破国界限制的需求。其中本地化问题首当其冲。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譬如俄罗斯杜马最近通过一部法案,要求谷歌等技术公司将俄罗斯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俄境内。巴西去年也做出类似提议,但没有正式立法。加拿大至少有两个省要求承接公共项目的公司将个人数据储存在国内。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跨境金融交易方面要求付款程序的本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涉及市场准入,即一些国家对外国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服务提出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譬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指出中国网络主要由国内公司运营,相关法规对于对外国公司活动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牌照(ISP),而必须和持有牌照的国内公司合作。此外数字贸易还带来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立法挑战问题。《2015年OECD数字经济展望》调查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正从单一发展通信技术转变为将数字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但至今却没有一个OECD国家出台有关隐私保护的国家战略,或拨款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该调查也发现2/3的被调查者比一年前更加关心在线隐私,而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互联网上的隐私信息是安全的。

(二)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

针对数字贸易发展浮现的种种问题,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和领军者,为走出后危机时代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困境和谋求增长新动力,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优化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持续进行尝试和努力,他们主要从开放、公平、安全以及发展四个方向采取措施对数字贸易进行治理。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促进数字贸易开放为着力点,借助WTO多边平台以及双边贸易安排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突破关税、本地化等制度瓶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在WTO层面,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表明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后,开始在WTO框架下主推电子商务零关税。1998 年5 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最终与132个WTO 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呼吁WTO 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但是WTO 免税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后来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 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这也促使美国通过WTO之外的渠道清除数字贸易制度壁垒。

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通过与智利、澳大利亚、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广数字贸易自由化原则。在美国主导的多边谈判如TPP谈判中,美国也主推数字贸易自由化。2015年 10月达成的TPP协定,为数字贸易的开放确立了区域性规则,协定条款规定了阻止数据本地化以及禁止数字海关税收的内容,确保不会让关税阻止音乐、影像、软件和游戏的流通。此外美国通过APEC等平台传达数字贸易自由化的理念①,2015年美国在APEC第二次高官会上提出通过数字经济促进包容性增长的提案(2015/SOM2/028),提到将“便利数字贸易促进包容性增长”作为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并特别提到在APEC下建立一个便利数字贸易的框架。

其次,发达国家在开放的同时通过制度完善维护数字贸易的公平性。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该战略中欧盟也提到为破除不公平的消费地域壁垒,将于2016年上半年制定立法提案,对包括《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中的第二十条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欧盟还为数字贸易企业的发展确立竞争公平规则,将推广采用电信单一市场计划,就网络中立问题设定清晰一致的规则,并采取行动,最终取消漫游附加费,尤其是数据漫游费。

再次,发达国家设立规则并出台各种法规,确保在开放的同时保障数字贸易安全。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相关规则方面,美国在TPP协定中提到协议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网络安全和加密,协定也提到将阻止强迫性的技术转移,确保企业不会因进入新市场而被迫放弃贸易秘密或者将替代性本地技术植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打击互联网非法内容方面,《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当非法内容被识别之后,无论是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等非法活动的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产权(如:版权)的信息,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这些非法内容。在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方面,欧盟通过法律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隐私和数据流动进行严格保护。欧盟法律规定,仅在公司同意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欧盟公民将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外。2016年即将推出的欧洲《数据自由流动倡议》会把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放在自由化范围之外。欧盟也禁止将数据输送到其它国家,除非目的国有“adequate”合适的保护,“合适的保护”意为着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很少国家能满足这个标准。

最后,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确保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2月16日,英国政府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战略重点强调英国政府将依托创新政策激发数字贸易的活力。其战略目标中表明英国将鼓励扶持所有数字化创新者,对有具体数字化创新想法的人给予商务支持鼓励,并确保其获得顺畅的投资;帮助初创型数字化企业与相关的传统老牌企业、行业以及政府之中的潜在的客户建立联系;鼓励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创新者们分享知识与经验并普及推广到其他的传统行业;为所有的个人创新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业务发展指导以及各类相关的商务资源。为确保各项技术创新得到良好的应用并获得持续性的成功,鼓励进行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合作,并将相关的研究与现实世界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事实上英国从2007年起就开始支持并资助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此次战略也由Innovate UK(Innovate UK即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英国”项目)作为执行计划的主体。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启示

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数字贸易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以及政策基础,数字贸易繁荣发展前景可期。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起步晚,配套制度不成熟,一些问题隐患还未显现,参考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治理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做出预判,提高我国相关政策制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清除障碍。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既要看到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提高数字贸易发展的自由度,又要结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重视数字贸易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既要将鼓励数字贸易发展作为政策方向又要注重发展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策引导,细化发展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文件中还没有数字贸易的提法,也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出台,应当结合国情制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在政策措施中重点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如何促进数字贸易的不同模式进行区分,如对跨境数字贸易与国内数字贸易提出针对性的发展措施;重点体现如何促进信息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中的应用;如何发展适应当地需要的数字贸易平台、交付系统和支付方式。

(二)夯实数字基础,强化创新驱动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自己的优势,加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改善互联网接入服务,重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切实推进宽带普遍服务机制落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宽带提速降费,使互联网真正能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继续促进互联网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创新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驱动作用。创新数字贸易平台工具,诸如互联网支付手段创新,推广如手机APP形式展现的手机银行或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手段,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灵活的交易平台;对数字贸易的创新主体制定鼓励创业创新的措施。

(三)健全相关立法,优化发展环境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还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企业主体公平竞争。譬如我国没有数据隐私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隐私权被侵权,甚至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包括复制或滥用公司的品牌资产,假冒身份进行域名抢注、变更合法内容误导浏览者,以及电影、音乐、软件、书和期刊版权的网上侵权等行为;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发达国家的指责。此外,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满足规范新业务需求。因此应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互联网+”融合领域相关立法,通过弥补国家法律漏洞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治理话语权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尚未形成,但美国已经在亚太地区通过TPP为数字贸易规则设定了范例,拥有规则的主导权,而我国目前尚未加入TPP谈判,在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构建中已经落后了一步,亟需积极学习和深入分析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文本,譬如TPP,研究思考中国能否自主设计一套规则体系来反映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不是被动地盲从于美国的规则。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寻求机会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表明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在我国主导推动的双多边谈判中,引入我国主推的数字贸易规则,使我国这个具备数字贸易发展潜力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R]. July, 2013.

[2] 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R].August, 2014.

[3] UNCTAD. Information Economy Report 2015[R]. March,2015.

[4]李忠民, 周维颖.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及我国的对策思考[J].全球化, 2014, 11: 007.

[5]李忠民, 周维颖, 田仲. 数字贸易: 发展态势, 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6): 131-144.

[6]陈靓. 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5(3): 004.

[7]何其生.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5): 142-153.

[8]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融合 大变革: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解读[M].中共中央出版社, 2015.

数字贸易研究篇4

目前,国内产业内贸易相关研究尚局限于制造业和农产品产业,本文试图运用产业内贸易理论,对江苏食品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

一、分析对象和分析方法

(一)分析对象

在贸易领域,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联合国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每个商品的编号由第一位数字“部门”、第二位数字“类”、第三位数字“组”、第四位数字“分组”和最后一位数字“基本目”所构成;另一类是世界海关组织编撰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每个商品的编码由前两位的“章”、第三和第四位的“顺序号”、最后两位的“子目”所组成的六位数编码。鉴于《江苏统计年鉴》在统计进出口商品细分类总额时是按照SITC分类的,根据数据来源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SITC分类法。在SITC分类目录中,食品位于第一位数字是“0”的部门,以下细分“类”依次为:肉及肉制品(01);乳品及蛋品(02);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制品(03);谷物及制品(04);蔬菜及水果(05);糖、糖制品及蜂蜜(06);咖啡、茶、可可、香料及制品(07);饲料(08);杂项食品(09)。下文在分析食品各门类产业内贸易时分别用01― 09数字表示。

(二)分析方法

本文采用格鲁贝尔―劳埃德指数(简称G-L指数),对所得数据加工整理并计算分析江苏食品产业内贸易水平。G-L指数是由格鲁贝尔(Grubel)和劳埃德(Lloyd)于1975年共同提出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GLIi表示第i类食品的G-L指数,Xi和Mi分别表示第i类食品一定时期内的出口值和进口值。通常情况下,GLIi在0―1之间变动:愈接近1表明该类食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愈高;愈接近0则意味着该类食品产业内贸易水平愈低。当Xi=Mi时,指数为1,说明该类食品是完全的产业内贸易;愈接近0则意味着该类食品产业内贸易水平愈低。当Xi=0,Mi≠0(或Mi=0,Xi≠0)时,指数为0,说明该类食品是完全的产业间贸易。一般认为,G-L指数大于0.5,视为产业内贸易为主,小于0.5视为产业间贸易为主。

一定时期内整个食品行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可由各类食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加权平均求得,计算公式为:

式中GLI表示整个食品行业产业内贸易指数,n表示食品的类别,取值为0 ― 9。其他字符含义与公式(1)相同。

二、江苏食品产业内贸易分析

利用公式(1)和(2),可以计算出2000―2009年江苏各类食品及加权总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江苏九大类食品存在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并存现象,但贸易水平极不稳定。01类食品10年来平均指数稍大于0.5,主要原因在于2005和2006年指数比较高,达到0.96。而其余年份基本都在0.3左右,说明江苏01类食品主要还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02类食品前7年GL指数都偏低,接近完全的产业间贸易,但后3年产业内贸易有加强的趋势;03类食品各年的GL指数相对比较稳定,均值为0.24,说明03类食品主要还是按照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参与国际贸易。从这类食品的进出口值来看,出口大大高于进口值10倍左右;04类食品指数波动比较大,忽高忽低,不过,总体趋势渐高,这类食品可能与国家政策调控有关;05类食品从2004年开始趋于平稳,指数在0.5左右摇摆,表明05类蔬菜及水果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正在加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06类食品GL指数只有2007年和2009年超过0.2,也表明这类食品在江苏而言主要还是以比较优势参与的国际分工;07类食品显然以产业内贸易为主,是九大类食品中,除01类(平均GL指数0.51)外,唯一一个大于0.5的食品类别,且平均指数达到0.76;08类食品波动也比较大,最高年份的2006年与最低年份的2003年,GL指数相差0.79;09类食品平均GL指数为0.37,从10年的指数来看,基本上都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

进一步分析表1,江苏食品每年的总体GL指数只有2005年和2007年略高于0.5,说明江苏食品参与国际贸易总体上还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主要还是依靠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还没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总体趋势是产业内贸易水平在不断地加强。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上文通过运用G-L指数分析了江苏食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可以明显看出江苏食品主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食品的总体G-L指数年平均值为0.38(见表1),可见江苏食品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偏低,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依然是其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但从总的趋势来看,产业内贸易的水平有逐步提高的迹象。

(二)建议

1、充分发挥江苏食品比较优势

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在如今国际贸易当中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我们不能认为比较优势已经不适合现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事实上,比较优势在过去、现在以至于将来很长一段时间依然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因为各国还未真正形成完全的自由贸易,要素的禀赋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要素禀赋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加大优势产品的出口,同时进口国外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上的分析表明,江苏食品在很多大类中依然占有较大的比较优势的。为提高江苏省食品国际竞争力,江苏省应积极利用其比较优势。

2、加速发展江苏食品产业内贸易

江苏应着手从食品的质量入手,加大对食品生产的投入,逐步改善食品的生产布局,实现规模经营。政府应该提供适当的条件,加速推广新品种和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食品的科技含量,实现食品生产的社会化,使其具有内外部规模经济效应,进而促进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高,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并不矛盾,两者可以有效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更好的促进江苏食品贸易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①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②刘昱含.我国产业内贸易发展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

数字贸易研究篇5

基于这样的原理,构建“数字中枢”,以应用于多边贸易,打破原有的贸易边界,让贸易搭乘互联网的快速列车,自由行驶于全球范围内的各个国家。让各个国家的中小企业都能够进行自由贸易,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能够基于这样的“数字中枢”系统,无障碍的享受到来自全球各地的商品,就是eWTP的出发点。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信息、支付、物流、服务等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运行。

二、中葡、中拉贸易现状分析

1.中葡贸易现状分析

自中葡建交以来,两国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经贸关系。2015年是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目前两国关系成熟稳定,充满活力,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中葡可以共享海上贸易带来的发展契机。葡萄牙不久前获得了亚投行创始成员国的资格,两国领导人互访,磋商进一步的合作关系。

而澳门在语言、法制和文化上,与葡语国家相同。澳门是天然的自贸区,实行自由经济体制,税率平稳,各项监管体制都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澳门还具有一批从事中葡双鱼翻译、公证、法律、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并且在地理位置毗邻澳门的广东区域,坐落着同为自贸区的横琴新区,可以很好的和澳门进行贸易合作。在法律法规、贸易规则方面,广东自贸区可以和澳门地区协同推进,共同为中葡贸易服务。

(1)澳门作为中葡合作平台虽然有众多优势,但是在葡语国家范围内,没有打响品牌。澳门是天然自贸区,实行自由经济体制,税率不高,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并且澳门作为曾经的葡萄牙殖民地,与葡语国家在语言,法制,文化上的交流更为容易。

虽然澳门平台一直在建设当中,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澳门并没有将当前优势整合,缺乏普遍的市场认可度,没有形成产业的集聚。

(2) CEPA的推动作用受阻。目前的CEPA尚在WTO的约束下,由于澳门的制造业不发达,所以在这样的双边自贸协议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成效。

2.中拉贸易现状分析

我国学者关于中拉间的贸易往来研究甚少。相反的,拉美国家对此的研究反而更加积极。有些学者认为,中拉之间贸易竞争激烈。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中拉的贸易互补有助于两方经济的发展。

目前,中拉双边贸易额在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由此可见,拉美并非中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2006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中,拉美仅占3.75%。相比于中国与亚洲、欧洲、北美等国家双边贸易的高比例,显得太过渺小。但是有一点是不能忽略的,就是中拉之间的贸易额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越来越快。

研究表明,中国与拉美国家中的墨西哥、巴西和巴拿马呈现贸易顺差,而与其他的六个国家则呈现贸易逆差。这项研究表明,中国与拉美国家的贸易存在互补。一方面,我国作为产业结构发展全面的贸易大国,出口产品受到拉美国家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拉美国家又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产地。

三、数字中枢对对外贸易的推动作用

“一带一路”旨在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合作共赢。他在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为节点,共同建设通常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数字中枢”的构建,有利于沟连世界各地与我国的经济纽带,实现贸易信息共享。

“数字中枢”的构建,可以有效推动澳门的贸易品牌推广,帮助澳门整合各种贸易优势,葡语国家可以通过“数字中枢”所构建的贸易平台,实现与澳门地区的贸易信息交互,提高市场认可度。通过贸易平台,可以大大解放原有CEPA协定的局限,让更多的贸易享有政策和税收优惠,吸引更多的大型企业。使澳门从原有的服务平台,真正向着贸易平台转变。

“数字中枢”的构建,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自由贸易。让中拉之间的贸易从原有的原材料和商品,扩大为各种各样的贸易并行,以提高进出口效率,通过电子口岸对接商业平台。

数字贸易研究篇6

一、中美贸易失衡实质

(一)中美贸易失衡的表象

就中美贸易关系而言,中美贸易的进出口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表现为中国贸易顺差和美国的贸易逆差。从2007-2011年中美贸易数据而言,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中美贸易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对美国出口与进口总额都呈现上升趋势。表面而言,中美贸易失衡存在、失衡问题严重、呈现增长趋势发展。

(二)中美贸易失衡的实质

首先,美国经济内部结构失衡,出现储蓄投资失衡、财政赤字和过度消费并存的问题,导致美国经济内部存在较大的问题。储蓄和投资缺口不断扩大,使得银行经常账户差额扩大,加之美国采取低利率政策刺激投资和消费,使得美国的边际消费倾向不断提升。在财政赤字角度,政府不断实行减税增支的赤字性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经常账户逆差。减税的措施刺激消费和政府开支,刺激进口求上升。而赤字以及利率上升,将导致外资流入和美元升值,加剧贸易逆差。

其次,中美贸易顺差实际上是产业转移的结果。在中美贸易构成中,美国与东亚经济体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并逐渐成为产品内分工模式,在产品分工中,美国和日本主要负责技术研发等高收益的技术密集型获得,韩国和中国台湾主要负责出口零部件和技术设备,东盟地区主要负责原材料和一般零部件,而中国大陆基础从事低附加值和低收益的劳动密集型部分。产业内分工与转移导致中美贸易顺差扩大,但实际上中国对美国的贸易能力并没有很大幅度的增加。

第三,加工贸易是中美贸易中导致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一般贸易较均衡,其他贸易方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加工贸易情况基本决定贸易顺差程度。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世界主要的加工贸易国家,在中美贸易关系中,存在大量的美国将初级产品的生产或技术合成等转让给中国制造导致在中美加工贸易中存在美国对华进口较多,而中国对美进口较少的现象,导致部分的贸易差额,但实际上并不意味者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高于美国对中国出口的能力。

二、中美贸易重回平衡点是否依赖人民币升值

人民币升值在理论上能够促使中美贸易数额发现一定变化,一定程度上转变贸易差额过高的问题。但实际上,在中美贸易实务中,人民币升值并没有为中美贸易顺逆差带来显著影响和改善,要真正调节中美贸易失衡也不应该过度依赖人民币升值。

首先,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需求实际上是刺激消费、投资和扩大赤字政策下的主要结果质疑,中国贸易收支的价格弹性实际上是较低的,这主要是因为其附加值较低并且替代产品较多,而在对美国出口的问题上,中国产品往往形成较高的收入弹性,其根本就在于美国市场的需求弹性较大,中美贸易额的决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需求。

其次,人民币升值并不能促使美国与中国的加工贸易格局改变,当前中美加工贸易这一主要贸易方式中,美国决定贸易数量及价格,而中国往往是被动的选择接受,中国本身处于加工贸易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对长期合作的企业之间关系产生影响,不会对贸易量产生重要影响,人民币汇率变动实际上不能够达到调节中美贸易差额的目的。

综上,中美贸易失衡问题根源在于中美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比重较大,以美国需求为主要导向,在产业链整合中,中国较低的劳动力资源等往往成为产业链生产和集成环节的重要选择,而导致产业链贸易数据表面增加。中美贸易差额是美国内部经济及贸易结构影响下的重要结果,人民币升值与否对于贸易企业的做法并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实际上不能调节贸易差额。要真正的实现中美贸易结构的调整,美国还需要从自身做起,改善内部经济结构,扩大内需而降低外需,而中国也应该改善产业结构,逐渐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中美贸易关系中,逐渐占据一定的发言权。

参考文献:

[1]刘莉.人民币汇率与中美贸易关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10

[2]赵雷.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中美贸易顺差之因[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8

数字贸易研究篇7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

一、引言与理论研究综述

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自跨国界商品、要素流通和生产分工发展伊始几个世纪以来便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及前沿问题。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到今天的新新贸易理论,对国际贸易学的研究历经五个阶段已逐步形成完整而成熟的理论体系。与之相比,大数据却是理论界较新且同样具有前沿研究价值的概念。虽然,数据作为世界的本原和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标度,对其认知历史可追溯到人类科学发展的起始(黄欣荣,2014),而大数据这一名词却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人提出后直至2008年9月Nature刊登的一期以Bigdata为主题的专辑才得以广泛传播。此后,理论界虽以大数据为研究主题,从不同视角和学科、交叉学科领域对其进行探索,但这些研究或集中于对其概念和特点的探讨,相关文献如陶雪娇等(2013)、黄欣荣(2014),或集中于其技术具体运用途径和方向的分析,如黄晓斌、钟辉新(2012),李莉、顾春霞和杨亚楠(2014),邵鹏、胡平、齐杰(2014)等。将大数据与国际贸易学这两个前沿研究问题结合研究的文献资料很少。需求催生供给,近年来随着交通、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方式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实体物品资源和数据流通速度加快、流通方式日趋复杂,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挖掘信息以促进贸易发展成为大势所趋。王碧宏(2014)、李连飞(2014)等从跨境电商、在线国际贸易等新兴国际贸易方式发展的角度解读了大数据海量规模及其挖掘技术和利用效率的提升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管理及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及相关挑战;曹云、王东(2014)和谢健明(2014)则选择紧跟时事,将大数据研究置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发和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具体操作案例中,研究大数据对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还有研究将大数据与贸易进出口直接关联起来,辩证地对大数据时代下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机遇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如薛静辰(2014)。从上述文献梳理分析可发现,目前学者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发展的研究虽不是空白,但研究的角度比较单一,多停留在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信息分析及其挖掘技术运用到某一具体贸易流通环节(如消费者行为分析、营销模式变革或物流效率提升等)而促使贸易企业效率提升的表象上,并未涉及其深层作用体制或传导体制的分析,因而所得出结论的普遍指导性不强,对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及架构变化的研究稍显不足,也无法形成对国际贸易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的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学发展的研究还处于基本空白而亟待理论研究者们的探索与创新。已有的国际贸易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发展创新,经过总结大都可以沿着贸易动因、贸易结构和贸易结果等层次进行归类总结(彭徽,2012),沿用这一研究主线,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在贸易动因、贸易方式、贸易内容、贸易结果和贸易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发展进行探讨,通过抽象具体商务和贸易操作中的大数据运用,深入剖析其深层作用理论,希望能从理论发展的层次去分析大数据时代给国际贸易学带来的新发展,填补研究空白。

二、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的新发展

随着数据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推广,我们所能分析和利用的数据的4V特征日益明显:数据总量规模增长巨大且呈指数级增速;来源和类型不断增加;数据价值突显。大数据的强大影响力已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科技、经济、卫生、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有学者称大数据将成为开启人类社会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红旗手,更有甚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直接意味着第四次科技革命。那么,就国际贸易学而言,大数据究竟在多大范围、多深程度上影响其理论发展呢?

1.大数据提供了贸易动因的新来源

深层解构国际贸易理论不难发现,无论基于何种发展层次的理论,贸易主体间的比较优势是贸易开展的动因这一结论已成为不可撼动的真理,理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贸易主体的具体比较优势来源不同。已有的理论或从技术、要素禀赋等供给的角度,或基于相互需求、产品生命周期等需求的角度论述了贸易主体的优势来源。而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它是知识的源泉,是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原材料,是知识竞争的重要支点。拥有海量规模的大数据已为国际贸易主体带来新的优势来源:基于国家主体层次,庞大的数据资源储备被各国提到战略高度,将成为新的知识基础设施,构建国家综合竞争力;基于行业或企业主体层次,大数据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和发展机遇,并作为新的、重要的生产因素成为行业或企业发展的未来新石油,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新的比较优势的培育,将成为新的贸易动因,推动贸易进程。

2.大数据促进了贸易方式的多样化

传统的贸易平台为实体贸易,商品或贸易主体需经过漫长的旅途到达特定交易地点以供选择或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这样大大加大了贸易的成本和风险。而今,大数据技术革命时代的到来所带来的商品参数的可传递性、消费市场需求的精确分析和交易货币的电子化等巨大变化已突破了传统交易的时间、地域限制,使得交易流程数据化;此外,大数据技术的推广促进了跨境电商或在线国际贸易平台的构建,完善了国际贸易的供需链条。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突破了传统实体贸易形式,发展出了跨境电子商务或可称为在线国际贸易的新型虚拟网络贸易平台,这种贸易平台的强劲发展丰富了国际贸易方式,成为实体贸易方式强有力的补充。

3.大数据充实了国际贸易的内容

在以往,商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相关的要素流动占据国际贸易的全部内容,人们或有注意到由贸易所产生的贸易主体间的信息流交换,但也未将其放置在与商品、服务、要素等贸易内容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作为独立研究对象,而是将其笼统地掺杂在贸易商品或服务商品内做细小的分析研究。大数据时代的诞生革新了这一现象。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所衍生的数字贸易、信息贸易便是基于日益频繁及扩大的国际贸易中对信息流重要性的强调及价值分析,认为数字所包含的市场定位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生产者供应行为分析等重要信息是比具体商品更为重要的贸易内容。一旦某一国家或企业能够掌握这些信息,那么其市场决策及预测的有效性便可大大提高。因此,许多知名企业纷纷投入到数据库收集及分析的行列中,大数据也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在进行市场分析与产品定位等决策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数据采集及购买,这也成为了商品成本的构成部分。数字信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内容。

4.大数据为改变世界贸易格局提供了机遇

自二战以后,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便形成了南北两极分化的格局,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或资源因素占据着贸易优势地位,主导着世界贸易长达一个多世纪并呈长期保持优势的态势。近百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曾尝试多种改革手段,企图实现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贸易条件的改善和贸易地位的提升,但一直收效甚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大数据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际贸易并不太多强调国家的天然资源基础而依赖于数据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其优势的获取能力具有后天的可培育性,这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大数据信息的充分识别和挖掘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对国际市场消费需求的合理定位和预测,从而减少供求失衡的可能性,实现资源的最合理配置。这样,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的贸易竞争中有望提升其竞争力,获取贸易地位的提升,进而改变世界二元贸易格局。

5.大数据带来了新的贸易风险

大数据作为一种符号,在拥有大量科学标示符号所共通的优点之余,也包含着致命的隐患。除却大数据运用中所包含的提取数据信息的技术壁垒,大数据作为即时、快速的信息,其高速的流动性在便利贸易流通、拉近贸易主体距离之余,也增加了贸易信息扩散或被贸易对手恶意攫取的风险,这将带来不可预估的贸易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贸易的数字信息中包含有大量与居民生活、国家安全、军事防卫等安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恶意破解、攫取和利用,将对国家关系、国家安全提出挑战。大数据背景下,贸易安全应该是国际贸易理论关注的重点。

三、结论与展望

时至今日,大数据作为海量的数据存储,将我们的日常生活囊括其中。徜徉在数据的海洋中,由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所带来的技术创新、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以及新的竞争优势和新价值的产生已成为新一轮的生产力增长点。在此大环境下,我们分析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是可行且必要的。同时,在厘清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点之余,还应将其上升到理论层次,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后续研究者做出更为具体而实际的理论政策建议。本文在对大数据时代下国家贸易理论层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做了基本研究,不足之处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得以完善,也期待更多的理论研究者将目光延伸到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新发展这一领域,以共同探讨贸易理论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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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变革

摘要:传统的国际贸易在运营上是以单向物流为主,而电子商务实现了四流一体的全新战略,即形成以物流为依据,以资金流为形式,以信息流为核心,以商流为主体的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交易各方不相谋面,通过电子交易方式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它不仅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而且成本低廉、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运行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全球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无纸化,目前已经广泛存在于商业贸易活动中,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面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应用

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环节众多,业务操作过程复杂繁琐,费时费力。电子商务将交易各方连成一体,把原来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项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实现如下基本应用:

1.选定贸易伙伴。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可使用信息技术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相关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全球市场自己的产品广告和服务信息,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主动搜索各种各样的经贸信息,在互联网上与客户咨询洽商贸易,足不出户就可以选择理想的合作伙伴和更多的商业机会。

2.便捷贸易磋商。

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各个交易方可通过互联网这个电子平台来了解其所关注的商品信息与行业发展动向,也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的交互工具进行跨地咨询、交易谈判,既突破了面对面洽谈的限制,又能够使贸易业务的咨询及洽谈变得更加便捷、成本变得更加低廉。

3.网签与支付。

贸易双方运用电子商务,可以在建立的网站中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彼此沟通,实现各种交易信息的传输。若想达成交易可以签订电子合同,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在网上进行的这些业务,过程快捷方便、节省开销,有专门的电子加密等技术保证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致泄露。

4.网上交易管理。

国际间贸易的业务活动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政府、银行、保险、税务、运输等众多部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国际贸易的交易管理实现了网络化与无纸化,外贸企业可在网上与这些部门办理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业务,及时高效、轻而易举地完成相关的结算及后续工作。

三、电子商务推动了国际贸易发生变革

1.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行环境。

传统实体市场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电子商务的兴起,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空间,出现了电子化的虚拟市场。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业务运行环境中,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以数字方式开展交互式的商业活动,通过网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商务信息的传递被高速流转,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缩短,商务交易的时空限制被突破,商务交易的范围被全球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广泛应用,为交易各方创造了更高效的贸易市场。不仅如此,电子商务中网上的咨询、订货、促销与谈判也为国际贸易开辟了新的发展形势。但另一方面,有时交易者本身的直觉会被虚拟的网络所埋没,这样会使交易出现不确定性。另外,一些网上交易风险也要引起重视,如来自网络黑客的攻击或病毒的人侵。

2.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贸易中介在在传统贸易方式下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把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到国际贸易实践,会引发贸易主体发生变化,随之催生了众多向全球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虚拟公司,主要是指网上经营的公司或者服务公司等。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己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中介公司,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条件下,信息网络技术将在专业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这些企业联为一体,利用互联网形成一个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网络上高效、快捷地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好地服务和产品,实现过去由单一公司或者企业无法承担的市场职责。同时,电子商务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不仅简化了传统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程序,还能让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轻松地进人国际市场参与竞争,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3.创新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新型国际贸易用EDI取代了传统的有纸贸易,把一些经济信息如订单、发票、报关单等,按一定的数据格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送,不仅速度提高,而且传送成本与差错都大幅度降低,在网上做广告代替了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EDI的使用使国际贸易活动的工作更加简捷。新型国际贸易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传统的纸质货币被电子货币所代替,电子信用证结算速度高效,使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发生巨大变革。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交付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两种形式,一些无形产品,如电子书刊与音像制品等的直接贸易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这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超越了地理空间障碍,已成为全新的国际贸易交货方式。

4.完善了传统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方式。

传统的国际贸易在运营上是以单向物流为主,而电子商务实现了四流一体的全新战略,即形成以物流为依据,以资金流为形式,以信息流为核心,以商流为主体的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引导下,、展销等传统贸易方式可融为一体,在计算机网络中可引人报关、商检、营销等主要进出口业务流程,由此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互动的全面的服务,消除了传统贸易中时空对各个交易方的局限,节省了时间与费用,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数字贸易研究篇8

近来对中韩研究的学者有韩金(2008),Im(2007),庞黄(2007),Kim Suh(2006),金(2005),Nam(2004)等等。Im(2007)和Kim Suh(2006)运用贸易竞争指数和比较优势指数等,分析中韩和韩日钢铁产业竞争力,确定了韩国钢铁产业处于“汉堡”的竞争力状态。除此之外的经济学者们主要针对中韩日钢铁产业竞争力和中韩日FTA对国家钢铁产业带来的巨大影响分析。 其次是针对韩国钢铁产业竞争力向上及发展战略的研究。其中,有Sohn You(2005), 金(2006), Kim(2000)等等。吴(2001)通过中国钢铁产业的分析,导出对韩国钢铁产业发展的启示。

还有,关于钢铁产业研究的中国学者是赵徐刘(2005), 李(2004), 谢(2003)等等。 他们针对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变化,给钢铁产业的发展方向带来的巨大影响,通过中国钢铁产业在世界里地位提升的现况分析,提出钢铁产业的发展战略。或是针对WTO和FTA对中国钢铁产业带来巨大影响的分析。

据以上研究的考察,本研究主要借鉴韩金(2008)研究的分析方法,考察中韩钢铁产业的贸易构造特征,同时利用各种贸易指数,测定中韩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商品别的比较优势。

三、钢铁产业的贸易构造

为1985年到2008年中韩日和世界粗钢生产趋势。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日本粗钢生产的趋势逐渐减少,中韩粗钢的生产趋于增加,而中国粗钢生产的增加率高于韩国。2008年中韩日粗钢生产占据世界粗钢生产总值的50%以上,这一数据说明中韩日的粗钢生产占世界粗钢生产的比重非常大,三国可以通过钢铁产业实现以规模经济为主体的核心力量来确保钢铁产业的竞争力优势。因此,中韩日三国间维持相互盈利的自由化协力关系比相互竞争的关系更为重要,这样的话,不仅可以确保各国钢铁产业在世界市场的优势,同时也可以确保世界钢铁产业稳定迅速的发展。

是2008年中韩日钢铁区域内进出口现况。在里2008年中国对韩国和日本区域内进出口总额占中国对世界进出口总额的27.9%, 同样韩国占51.7%,日本占44.9.。日韩所占据的比重相对于中国比较高,但是韩国最高。由此可以得知,中韩日钢铁产业的贸易构造具有相互依赖性。

四、竞争力分析方法

根据中国钢铁产业的个个商品对世界和韩国竞争力水平不同,将商品分为以下5个商品群。第一商品群为绝对竞争力优势,第二商品群为竞争力优势,第三商品群为竞争力均衡,第四商品群为竞争力劣势,第五商品群为绝对竞争力劣势。五个商品群的分类运用各种贸易指数,经过4个阶段的筛选整理出来的。下面将对各个阶段采取的不同分类方法进行说明。

(一)第1阶段: 中国钢铁商品依据对世界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分类

在第一阶段里的商品群分类采用对世界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Specification Index: TSTicw)。对世界贸易特化指数是指中国钢铁产业里的某种商品对世界的净出口值于该商品进口值和出口值合计的比值。若该比值为正值,表明是净出口国,若该比值越接近1,说明国际竞争力越强

本研究里利用村(1996)分类区间,进行商品分类。村(1996)利用国际分工的分类为出口竞争力型的垂直分工;顺差基调水平分工;均衡、赤字基调水平分工;进口特化型垂直分工。从表3里我们可以看到,对世界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等于0.34的商品分类为绝对竞争力优势商品群。当它的值大于等于0.03小于0.34的商品分类为竞争力优势商品群。竞争力指数大于-0.03小于0.03的商品为均衡商品群。还有指数大于-0.34小于等于-0.03的商品为竞争力劣势商品群,竞争力指数大于-0.34的商品为绝对竞争力劣势商品群。

(二)第2阶段: 利用中国钢铁商品对世界出口增长率再分类

第二阶段是将第一阶段里分类出来的第五商品群里的个别商品进行再一次的调整。如果第五商品群的某种商品对世界出口的增加率是中国钢铁产业全体的出口增加率的2倍以上,可以判定这个商品向后的增长可能性很大。所以将这些商品提升到第四商品群中。(2000年的出口增加率以1995年作为基准,2005年和2008年以2000年作为基准)

(三)第3阶段: 中国对韩国的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商品再分类

第三阶段里主要考虑贸易交易国之间商品的竞争力,所以我们利用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贸易竞争力指数,进行再次调整。由于个个商品对韩国和对世界的竞争力不相同,因此在第一和第三阶段里对相对国和世界的竞争力指数进行同时考虑。这样同时的考虑对竞争力分析能够具有可靠的客观性。

(四)第4阶段: 中国对世界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商品再分类

在第四阶段里利用中国钢铁产业对世界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RCAic)。这个指数是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于在1965年提出,它是衡量一国产品或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最具说服力的指标。它旨在定量地描述一个国家内各个产业(产品组)相对出口的表现。通过RCA指数可以判定一国的哪些产业更具出口竞争力,从而揭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所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如果特定商品的RCA的值大于1的话那个商品在世界市场里可以判断为比较优势,比1小的话可以判断为比较劣势。

Xic 是i 商品中国的出口, Xiw是i商品全世界的出口

Xc是中国总出口, Xw是全世界总出口

第三阶段里的第二、三、四、五商品群中的商品,它们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是钢铁产业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平均值的2倍以上,这些商品群的商品向上提升一个商品群。

(五)第5阶段: 中国钢对韩国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 (市场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商品

同样,为了研究的结果的确实可靠,再次我们也考虑到交易国家之间的商品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重要性。

Xick是i商品中国对韩国出口, Xicw是i商品中国对世界的出口

Xck是中国对韩国总出口, Xcw是中国对世界总出口

第四阶段里的第二、三、四、五商品群中的商品,它们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是钢铁产业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的平均值的2倍以上,这些商品群的商品向上提升一个商品群。

五、产业竞争力分析

(一)中国钢铁产业的对韩国的竞争趋势

利用上面提到的分析方法,以2000年、2005年、20008年为基准,首先看一下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竞争力的分析结果。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中国对韩国进出口商品有158个,2000年对韩国总出口为8亿5640万美元,2005年增加到42亿1320万美元,到2008持续增加到162亿8760万美元。从2000年到2008年为止8年时间里年平均增长率约为31%。

中国对韩国总进口在2000年的19亿2780万美元和2005年的51亿1010万美元,2008年增加到51亿3850万美元。从2000年到2005年平均增长为9.3%,但是从2005年到2008年增长缓慢(年平均增加率只有0.1%)。由此可知,相对于出口总额的增长进口持缓慢态势。

由于以上的进出口结果,我们可以轻易的推断出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的贸易收支的趋势如何。2000年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贸易收支为10亿7140万美元赤字,但是从2005年赤字开始减少到8亿9700万美元,进入2008年中国对韩国赤字开始向111亿4920万美元的顺差转变。所以从2000年到2008年中国钢铁产业由对韩国的劣势转变成优势。

接下来我们从钢铁产业品目群别的角度观察中韩钢铁产业的竞争力,首先,中国钢铁竞争力中具有绝对优势的第一商品群对韩国进出口一共52个商品,对韩国出口6亿793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73.9%。2005年对韩国钢铁产业进出口商品数增加到63个,同时出口额也增加到21亿1660万美元,但是占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比重却减少到50.2%。2008年没有受到世界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进出口总数增加到84个,对韩国钢铁产业出口额也达到了156亿5990万美元,几乎占据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全部份额为96.1%。而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进口在2000年仅有732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进口的3.8%,但是2005年略有增加为5亿632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进口的11%,2008年对韩国进口27亿97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进口的52.7%。

综上所述,第一,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竞争力中具有绝对优势第一商品群里的商品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伴随着进出口额也不断增加,由于第一商品群的竞争力具有绝对优势,占据对韩国钢铁产业进出口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从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的贸易收支来看,从2000年的6亿610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5亿5340万美元和2008年129亿5020万美元对始终保持着贸易顺差的态势。由此可知,中国相对韩国的钢铁产业具有竞争力绝对优势商品群不仅出口所占的比重是最多的,进口所占的比重也是最多的。

第二,中国相对韩国钢铁产业具有优势竞争力的第二商品群2000年进出口商品数仅有6个,对韩国的出口也仅有18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0.2%。2005年商品数虽然增加到了16个,但是出口额不过2亿341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的5.8%。虽然2008年商品数开始减少到了14个,而出口额却增加到了4亿330万美元,但是在对韩国总出口的比重却减少到2005年的一半2.5%。相对韩国钢铁产业的出口额,进口额比较低。同时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也很低的。但是贸易收支均为顺差小幅度增加趋势。

第三,具有均衡竞争力的第三商品群在2000年到2008年的商品数已经微乎其微。对韩国的出口也不过3000万美元,占据的比重最大不超过2005年1.4%。而进口相对出口的情况要好一点,所以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的贸易收支处于逐渐减少的逆差态势。

第四,具有劣势竞争力的第四商品群的商品数从2000年的52个,减少到2005年的43个和2008年32个。相反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的出口2000年的233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2.7%。2005年增加到17亿9760万美元,同时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比重也增加到42.7%。但是2008年出口减少到1亿7520万美元,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比重的1.1%。但是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的进口额一直持续增长态势,而对韩国钢铁产业总进口的比重却是从2000年的28.2%增加到2005年的67.6%后,回落至20008年的30.6%。贸易收支维持在赤字,趋于增长再回落的趋势。这个现象表明具有竞争力优势的第四商品群里的商品大量趋向于其他商品群。

第五,具有绝对劣势竞争力的第五商品群,本群的商品数由2000年的45个减少到2005年的32个和2008年的26个趋于减少趋势。从出口和占对韩国钢铁产业总出口的比重来看,只有2000年1亿4190万美元(16.6%)最大,而2005年和2008年的出口额和比重都非常小。同样进口由2000年的12亿5210万美元(65.5%)减少到2005年6亿1370万美元(12%)和2008年的7亿1210万美元(13.9%)。贸易收支也处于赤字并趋于减少的态势。

从以上叙述内容可以得知,在2000年和2005年里,中国对韩国的钢铁产业进口主要以绝对劣势竞争力和劣势竞争力为主,而出口仅仅以优势竞争力商品为主。从进出口额上看,由于进口的大于出口的规模,所以中韩钢铁产业贸易收支有很大的赤字,由于这个原因中国钢铁产业相对于韩国处于竞争力劣势。但是在2008年里这样的现象不再出现,大量具有绝对劣势和劣势的竞争力商品群(第四,第五商品群)里的商品向具有绝对优势的第一商品群移动,经济规模也向出口大于进口的态势转变,贸易收支转为顺差。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贸易由竞争力劣势转变成里竞争力优势。下面我们就从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竞争力的商品数现状来分析一下。

(二)中韩钢铁商品群区分的竞争力

从表7的整体来看,2008年的中国钢铁产业的竞争力比2000年的优势竞争力的商品数(a+b)增加到了98个商品。劣势竞争力的品目数减少到58个商品.。由此可以推断2008年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处于相对比较优势的状态。在竞争力优势(a+b)的商品里竞争力最强商品的商品数分别是:11个一次材料、18个棒形钢类、17个钢管类、30个钢铁制品。板材类的情况确实相反,虽然板材类有15个优势竞争力产品, 但是相对于自身优势产品它还具有30个竞争里劣势产品,因此板材类对对韩国处于竞争力弱势。

表8是中国对韩国钢铁产业贸易收支赤字或是顺差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在表8里,竞争力优势(包括绝对优势)的商品中贸易收支顺差为1亿美元以上的商品一共有19个。其中有一次材料2个,半制品1个,板材类6个,棒形钢类5个,钢管类2个,钢铁制品3个,还有贸易收支5亿美元以上的品目有5个,其中67300商品的贸易收支最大为56亿美元,在竞争力优势商品中这些商品的竞争力特别强。

第二,竞争力均衡商品2个为钢铁制品。

第三,竞争力劣势(包括绝对竞争力劣势)的商品中贸易收支为赤字3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一共13个, 一次制品1个,板材料9个、钢管类2个,钢铁制品1个。还有,贸易收支赤字6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一共10个,其中 28221、67413、67443、67511、67411的贸易收支在赤字1亿美元以上的商品,对韩国的竞争力比较弱。

同上所述中国钢铁的板材类在2000年的比较劣势转变成2008年的比较优势,大部分商品对韩国处于竞争力优势。

(三)2000年至2008年商品竞争力变化趋势

表9是2000年到2008年间商品别竞争力变化趋势图。从2000年到2008年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优劣势的变化结果看一看到,2008年现在处于优势竞争力的商品比劣势竞争力的商品多。其中有绝对劣势,劣势向绝对优势,优势转变的商品很多。主要以板材类,棒形钢类,钢管类,钢铁制品较多。反面竞争力劣势商品有绝对优势,优势向绝对劣势,劣势转变的几乎很少,大部分是以板材类为主的从绝对劣势,劣势转向和保留在绝对劣势,劣势的商品。2008年现在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的板材类、棒形钢类、钢管类、钢铁制品等的竞争力提高带动整体的竞争力提高。

六、分析结论

本研究利用各种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在2008年现在中国钢铁产业的对韩国的竞争力。分析结果,中国钢铁产业整体在2000年相对于韩国处于竞争力劣势,其中除一次制品、半制品等的一部分商品以外,大部分商品处于竞争力比较劣势。以2005年作为中韩钢铁竞争力的转折点,在2008年中国钢铁产业的板材类、棒形钢类、钢管类,钢铁制品里的很多商品竞争力由比较劣势转变成比较优势,致使中国钢铁产业对韩国的竞争力增强。

根据这样的分析结果,中国钢铁产业要赶超日本,保持对韩国钢铁产业的竞争力优势,可以考虑采用一下的几种战略:第一,通过M&A等的结构调整提高生产体制的效率。第二,通过工程技术革新,创造产品的高附加价值,形成差别化。第三,通过M&A等的结构调整,促进国内钢铁流通产业的大型化和售后服务的高度化。第四,可以利用经济一体化,加强区域间中韩日钢铁产业间的合作,从而来确保三国的钢铁产业在世界贸易里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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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谢向前 张先平,2003,“国际钢铁贸易新发展的统计分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期,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16-18

[15]赵昌旭 徐长生 刘泽斌,2005,“中国钢铁产业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J]”,国际贸易问题,第8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5-20

数字贸易研究篇9

1.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往,在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国家贸易进行关税征收的时候,对关税是否征收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并且尽管对关税征收保持统一的意见,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在技术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2)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成本要远高于对数字化文化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得。新技术出现后,在线视频点播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给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尤其是付费电影的下载,如何对其进行关税征收更是存在很大的难度。以A、B两国为例,A国消费者通过服务器从B过电影网站上下载电影,并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完成交易,这其中并未索取发票,因而A国相关部门对交易的发生与否并不知情。(3)不同国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立场不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主张征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征收关税会对自己本国数字化文化产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2.世界贸易组织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计划

一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问题都比较重视。1997年,经合组织组织的会议中,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就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开始进行审查,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提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即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延迟征收关税。但是对于这一计划,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关税的征收存在分歧,但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也赞同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的计划,认为这一计划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然而关于永久性免征关税方面,相关成员都不愿意做出承诺。一方面,有的认为永久性免征将会导致相关关税永久丧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考虑到长远国家利益,只是希望通过暂时免征来获取发达国家更多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无论如何,在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

3.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

暂时免征关税,从全局出发考虑的,既有利也有弊,因为暂时免征关税这一举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既表现在发达国家,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综合当前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十分清晰。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国对什么是电子交付并没有形成共识,各成员国之间对电子传输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就导致了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难度增大。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及对电子传输贸易标准的定义,并且在电子支付及电子传输中有不同的方式,所征收的关税比例和种类难免不同。因此各成员国制定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及所征关税的标准具有差异,为保障各自国家的经济主体及利益,暂时免征关税也是难免。(2)暂时征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政治性共识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援用。暂时免征关税从其名字就不难看出,该举措其实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强制执行的政治义务。(3)暂时征收关税在解决影响服务贸易歧视性原则上还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贸易歧视、贸易壁垒,暂时免征关税的举措并没有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何实质性的作用。针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暂时免征关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国际贸易中问题的爆发,并且正在制造新的贸易问题。因此,暂时征收关税存在很大的弊端,影响了国际贸易正常进行。(4)暂时免征关税在实践中并没有阻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从目前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践来看,以欧盟为例,认为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应该承担传统贸易不存在的税收形式,并不希望将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增加新的税种。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暂时免征关税举措的实施难度非常大,且实施这一举措可能造成更大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问题,对各成员国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经济主体、经济造成损害。

4.结语

总之,关税问题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主要的问题。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处理好关税征收的问题,净化数字化文化产品的贸易环境,及早提出一个能够长久解决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争端的举措,为构建一个可以预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数字贸易研究篇10

弹性分析法认为,货币贬值引起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化,从而改变进出口商品数量,最终改变国际贸易收支。李天栋等(2009)研究了形成我国贸易余额的新机制,提出GDP增长的收入效应对贸易余额产生影响。张茵和万广华(2005)研究表明,大部分贸易收支的波动来自需求冲击,汇率的作用明显小于需求。许雄奇等(2006)研究则表明,财政赤字和GDP都对贸易收支有格兰杰影响。那么可以看出,汇率,GDP,CPI,财政赤字都可以作为求贸易收支的解释变量。

购买力平价理论提出两国货币价值比较的基础是货币的购买力,而国际收支学说认为,国际贸易顺差会给本国货币带来升值压力。因此,对汇率的影响因素的总结有:货币购买力,利率和贸易收支差额。

我国有连年的国际贸易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因此人民币有很大的升值预期。基于此,以及各方对于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呼声,本文利用欧盟的数据试着测试国际贸易顺差给人民币升带来的压力程度。

本文把影响汇率的因素分为两类:国际贸易差额和其他因素。首先用欧盟的利率,GDP,CPI和财政赤字的数据建立模型,求出这些变量与贸易收支的关系。假设人民币汇率从2003年放开,这些因素不变,代入对应变量的中国实际数据得出中国新的贸易收支。然后再一次利用欧盟数据,建立贸易收支和其他因素与汇率的模型,用该式和中国其他因素的实际数据以及新的贸易收支,由此求得人民币的汇率升值趋势和比例。

二、建立模型和实证分析

(一)假设人民币汇率从2003年突然放开,但此时只有贸易收支改变,国内的其他因素仍然不变,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和假设前提。

(二)用欧盟数据推导收支的实证分析方程式①

传统理论认为,汇率对贸易收支的形成和调节有重要影响,因此汇率变量本应该出现在收支决定模型中。但是,本文最终目的是求出汇率,所以要将汇率因素从收支中剔除,所以建立的模型用除了汇率外的重要变量推导出贸易收支。在影响贸易收支的因素中引入4个解释变量:X1为GDP,X2为CPI,X3为一年期贷款利率,X4为财政赤字。

通过相关系数矩阵检测多重共线性,然后通过逐步迭代法修正多重共线性,在此财政赤字变量未能通过所以舍去。用图示法通过异方差检验,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对异方差进行修正,但自相关检验不通过,接着用广义差分法进行修正。最后,用G-Q检验,异方差通过(图1-1)。

得到方程式①:

Y=-437199.9-0.101971X1+6533.716X2-6587.343X3

把方程式变量对应的中国的实际数据代入方程式①,得出新的收支,称为从2003年起“中国新的贸易收支”。

数据如下(百万元)(从2003年第1季度到2011年第4季度):

基于欧盟实际数据的方程式中各变量的关系已经反映了汇率影响,所以得出新的收支吸收了突然放开的汇率的影响,但仍有其他因素的非理想数据对收支的压力。

(三)再次利用欧盟实际数据建立实证模型,推导出其他因素加上收支与汇率的关系方程式②,引入4个解释变量:X1为国际贸易收支,X2为CPI,X3为一年期贷款利率,X4为GDP。(图1-2)

得到方程②:

Y=0.207783+1.52E-06X1+0.024217X3+3.73E-07X4

在欧盟的理想环境和理想数据下,该方程式是理想的式子,方程式②中的汇率的逻辑和关系是:收支变量已经剔除汇率的影响而且由其他因素决定,所以汇率已经吸收了其他因素影响。

代入上文求出的中国新的收支和中国的其他实际非理想数据,求出一个称为人民币的新汇率,此汇率反映了中国的其他因素对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下为美元与人民币汇率:

在理想关系式中,从2003年到2011年,汇率升值74.6%。如果实际汇率也按此关系升值,那么2011年汇率应该是2.27,而实际是6.3,升值64%,意思是当多年来积累的中国的经济因素GDP,CPI和利率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都能充分反映时,美元对人民币应该是2.27。可以看出,现今中国的这些经济因素对人民币升值的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 结论和意义

本文用欧盟的数据建立模型并将模型运用于我国的经济数据和现状,试图测出我国的中国的经济因素具体给人民币带来多大的升值压力。通过检测:

(一)GDP,CPI和利率使2011年人民币升值64%。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来自于其他因素和收支所用的变量,即贸易收支和其他,从本文结论来看,其他因素(非连年贸易顺差)对人民币升值推动很大,能给稳定推进的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式和方向或者改革提供启示。

数字贸易研究篇11

(三) 避税变得轻松自如。因特阿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通过它可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很简单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椭、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免税地的网址就行了。同时,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埂加方便。

(四) 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倍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人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足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人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贫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数字贸易研究篇12

一、引言 产业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同时进口和出口同一产业产品的现象。产业内贸易在当代国际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更快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资源禀赋理论已不能很好的解释产内贸易。产业内贸易已成为了成为了检验商品贸易模式的一个新课题。研究人员陆续提出产业内贸易的一般均衡模型,包括同质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模型、水平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模型、垂直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模型。 二、产业内贸易研究的理论和模型 Vernon,B.(1966)、Kessing,D.B.(1968)、Bhagwati,J.(1971)从产品生命周期和人力资本的角度研究了产业内贸易。Dixit,A.K.(1977)、Stiglitz,J.E.(1977)、Krugman,P(1979)和Heipman,E.(1981)等人把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运用到产业内贸易分析中提出了新张伯伦产业贸易模型。兰卡斯特则提出了新豪泰宁竞争模型,论述了在比较优势存在的条件下,垄断竞争仍然可以导致产业内分工和贸易的发生。此外,学者们还对产品的多样化进行更细致的研究,分为产业内横向贸易研究(性能和设计上有所差异的产品贸易)和产业内垂直贸易研究(产品质量差异的产品贸易法尔维,1981)。杨小凯(1994,2002,2003)用超边际分析把比较优势的获得分为内生比较优势和外生比较优势。得出在外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即使要素禀赋相同的国家仍可以产生分工和贸易。 三、衡量产业内贸易的指数比较 格鲁伯-劳艾德指数(简称GL指数)是迄今为止最具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测量指标。但在贸易不平衡时,GL指数达不到1,具有向下偏误的特性。Grubel和Llyod(1975)提出新的修正后GL指数。Aquino(1978)假定总贸易失衡对所有产业的影响是相同的,提出了Aqunio指数,通过举例测算得出“GL指数有低估现象,修正后的GL指数有高估现象”的结论。张彬、孙孟(2009)对中澳两国的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中,分别计算了产业内贸易的GL指数、修正后的GL指数以及Aqunio指数,比较分析证实了上述偏误的存在。为与前人研究进行分析比较,本文采取GL指数对中日两国制造业的产业内贸易进行测量。公式如下:GLi=1-|Xi-Mi|Xi+Mi式中Xi表示产业i的出口额,Mi为产业i的进口额。GLi取值范围在0到1之间,当GLi等于0时,表示产业i是完全产业间贸易;GLi值越大,表示产业i的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当GLi等于1时,表示产业i为完全的产业内贸易。当衡量整体经济的产业内贸易水平时,GL=∑i=1wi•GLi,其中wi为行业i在整体经济中的权数,且∑i=1wi=1。 四、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 1.数据选取。为了比较的方便,本文采用SITC5分位数据进行计算,数据均来自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产业分类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3次修订标准(SITCRev.3)为基础,将分类号前5个数字相同的商品作为同类商品,前5位数字相同的商品的双向贸易额作为产业内贸易额。依据该标准,第5大类(化学成品及有关商品)、6大类(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7大类(机械及运输设备)和8大类(杂项制品,如卫生、水运、钟表等)贸易商品可大致被归为制造业商品。其中第5大类和第7大类多为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商品,第6大类和第8大类多为劳动密集型商品。 2.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发展的总体水平。2001-2009年,制造业商品贸易占中日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占主体地位,最高达到96.31%(见表1)。其中,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贸易发展较快,由2001年的48.71%上升到2009年的58.49%,上涨了近十个百分点。化学成品及有关商品几乎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相比之下,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呈现下降趋势。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SITC(Rev.3)1分位数据计算总体来看,中日制造业商品产业内贸易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第5、6、8大类商品的GL指数均在0.2以下。仅第7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相对较高,GL指数一直徘徊在0.24附近。表明中日双边贸易目前仍然是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但从表2可中,2001-2009年期间,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水平从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的。杂项制品(SITC8)增长最为显著,增长率达到60%。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SITC(Rev.3)5分位数据加权计算一般将GL指数超过0.5的商品视为以产业内贸易为主。表3显示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的商品进出口贸易额所占的比重整体上呈上升态势。增长最快的是杂项制成品,由2001年的7.65%上升到2009年的9.47%。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SITC(Rev.3)5分位数据计算表4进一步显示了2009年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发展水平最高的前5位商品。具体筛选和排序的方法是:首先,筛选出GLi>0.9的商品;然后,再按照Xi>¥1,000,000且Mi>¥1,000,000的条件进行第二次筛选;最后,根据wi*GLi指数的高低排序。其中Xi,Mi分别是该商品的进、出口额,wi是该商品的进出口额占该大类产业贸易总额的比重。 3.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发展的基本类型。依据GHM标准: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类型所属产品满足:1-α?UVx/UVm?1+α;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类型所属产品满足:UVx/UVm?1-α或者UVx/UVm?1+αUVx、UVm分别表示产业内贸易产品的单位出口价值和单位进口价值。α被称为“离散因子”,通常取常数0.15或0.25,考虑到贸易中发生的运输成本及保险费,把α设定为0.25。那么当0.75?UVx/UVm?1.25时,该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属于水平型产业内贸易(HIIT);当0<UVx/UVm<0.75或是UVx/UVm>1.25时,该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属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其中当0<UVx/UVm<0.75,可用VI-ITL表示,这些产品质量是相对较低。当UVx/UVm>1.25时,可用VIITH表示,这些产品质量较高且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表5根据GHM法分别计算了2001-2009年期间中日制造业细分类型的产业内贸易各自的贸易额占整个产业内贸易的比重。表明期间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基本上处于VIITL和VIITH两种类型之间,但各大类产业的VIITL份额总体上保持上升的趋势,上升最快的是第8类杂项制品,而VIITH的份额虽然在最初占比较高的份额,但是总体上逐年浮动下降:第5、6大类基本保持着VIITL类型的产业内贸易模式,第7大类由高质量的产业内贸易渐渐转入低质量的产业内贸易,第8类在VIITL中的份额上升比较显著,但总体上却是VIITH的类型。由图1可见,中日出口到日本的VIITL制造业商品所占比重虽有波动,但整体上是上升态势。而同期出口到日本的VIITH和HIIT制造业商品所占比重却呈下降趋势(图2),这说明中国对日本的制造业产业内贸易的劳动密集型特征在不断强化。#p#分页标题#e# 五、主要结论 中日制造业贸易结构仍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表明传统的比较优势在中日制造业贸易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总体上呈现上升态势,以低质量产业内贸易为主,高质量产业内贸易次之、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最低;原料制成品和机械及运输设备的贸易结构呈现出低质量产业内贸易逐年攀升,高质量的产业内贸易依次下降的态势。表明中国在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均不具备技术优势,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贸易格局上还面临着巨大困难。

数字贸易研究篇13

四夷馆是历史上第一个为培养翻译人才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同时负责翻译朝贡国家往来文书,并教习周边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字。刘迎胜在《宋元至清初我国外语教学史研究》一文中说:“‘四夷馆’是我国最早结构完备的、带有语言教授功能的‘亚洲研究院’”。①四夷馆成立于永乐年间,是对外交往扩大的产物,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外交往。

一、四夷馆的设立

四夷馆的设立与明代的外交政策密不可分。明太祖自即位以来,为了宣扬大明正统国威,“命使出疆周与四维诸邦国,足履其境者三十六,声闻于耳者三十一,风俗殊异大国十有八,小国百四十九。”②随着明王朝的巩固和发展,与边疆各地区、各民族的来往日益紧密,其基本格调是德威兼济,万方来朝,以致“九州之外,蛮夷戎狄莫不梯山航海而至”③。国内外各民族朝贡人数和次数的增多,文书的频繁往来,导致翻译事务日益繁重,由翰林院兼任这项工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正如明代邱所言:“其来朝贡,及陈设辨诉求索,各用其国书。必加翻译,然后知其意向之所在。”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急需培养新的翻译人才,“习译夷字,以通朝贡”⑤,四夷馆应运而生。

永乐五年(1407)十一月,四夷馆成立,“选国子监生教习四方番夷,翻译文字,分为八馆:曰鞑靼,曰女直,曰西番,曰西天,曰回回,曰百夷,曰高昌,曰缅甸。”⑥四夷馆成立之初,并没有单独设立日本馆,“日本寄语寓百夷中”⑦。正德六年(1511),增设八百馆,万历七年(1579),增设暹罗馆。四夷馆内按照语言系统分设十馆,十馆所习译语,基本上包括了当时与明朝往来最频繁的边疆各地区、各民族和亚洲各国家、各地区诸民族通用的语种。四夷馆成立之初归属翰林院管辖,后来逐渐升格,到弘治七年(1494),“改隶太常寺,有太常寺少卿提督之”⑧。太常寺少卿秩正四品,掌译书之事,反映了四夷馆在明朝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四夷馆的职能如《明会典・礼部》所记:“总理来贡四夷并来降夷人,及走回人口,凡一应夷情译审、奏闻,……凡在馆束夷人,入朝引领,回还伴送,皆通事专职。”但是随着明王朝海外贸易的扩大,明后期的史料中开始出现“朝鲜馆译语”、“日本馆译语”、“琉球馆译语”等记载。四夷馆所开设语种之多,管理制度之完备都是值得称颂的。四夷馆培养了大批的双语人才,处理了大量的外交和民族事务,在促进中原与各少数民族地区及许多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明朝的四夷馆相当一部分力量是用在培养译字生上,“以举人、监生年少者入翰林院习裔字,以通事为教师,科举时任其应试,卷尾识译书数十字,三场毕,送翰林院定去取,仍送入场填榜。中榜后改庶吉士,仍习译。”⑨宣德元年(1426),开始“兼选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当时宣宗宣德七年再次增收”⑩。正统元年(1436)规定,每年会考要根据成绩把译字生分为三等,“一等者冠带为译字官,逾年再试,得中授职。其二等三等及有新习者逾年再试”。之后对习译监生子弟要求更加严格,弘治三年(1490)奏准“子弟不许别图出身”。学习年限为九年,会考为三次,即“会考食粮”、“会考冠带”和“会考授职”,译字生的学制及考核制度到此就基本上定型了。四夷馆教师主要是从从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及境外诸番国中聘任,或者是征用留居明朝的通晓该种语言文字的诸番各族人员任教。四夷馆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实践中训练译字生的翻译技能。《明史》记载:“各国使人往来,有诰敕则验诰敕,有勘籍则验勘籍,毋令阑入。土官朝贡,亦验勘籍,凡审言语,译文字,送迎馆伴,考稽四夷馆译字生、通事之能否,而禁饬其交通漏泄。”作为专门培养翻译人才的语言学校,四夷馆所开设的课程突出其专业特点,除了教授语言文字之外,还根据实践需要,教授一些有关地区、民族、国家的历史地理、民情风俗等内容。

二、四夷馆的设立与海外贸易的关系

四夷馆的设立是海外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同时其职能的完善对海外贸易的发展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因“海疆不靖”等因素实行海禁,中外贸易被严格限制在规模甚小的“朝贡贸易”范围内。永乐年间海禁政策有所松弛,出现了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仍遵循“厚往薄来”的政策。正德年间开始施行“抽分制”,使朝廷在海外贸易中有了真正的税收。嘉靖二年(1523)的“争贡之役”使明廷再次申严海禁,隆庆帝即位后,月港的部分开放,使私人海外贸易真正获得了合法的身份。但是朱元璋“片板不许下海”的祖训使海禁政策贯穿明朝始终,严格意义上的海外贸易仅局限在朝贡贸易范围内。四夷馆既然是由明政府成立的培养翻译人才的机构,那么其肯定是为明朝政府服务的,服务范围也是限制在明政府与边疆各民族、海外国家及地区的朝贡贸易体系内。四夷馆的设立与明朝的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关系是很小的,主要与宣扬国威,万方来朝的朝贡贸易紧密相关。

四夷馆存在的时间长达200多年,加之政府重视,有相当完备的管理规范,对教师的聘用、译字生的招选和考核评价等都有较详尽的规定。明政府重视发展与边疆各少数民族、海外国家及地区的关系。四夷馆各方面制度的完善以及生源数量的增多,无疑促进了民族事务和对外事务的发展,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积极的作用。人才是强国之本,在现代化建设中,要把人力资源大国转变成人才强国是关键。(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2]罗振玉:《四夷馆考》,南京:东方学会,1924年。

[4]吕维祺等:《四夷馆增订馆则》,见顾廷龙《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5]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6]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注解:

①刘迎胜:《宋元至清初我国外语教学史研究》,《江海学刊》,1998年第3期

②严从简:《殊域周咨录》,中华书局,2000年,第280页

③[明]邱:《大学衍义补》卷14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673页

④同上,第677页

⑤严从简:《殊域周咨录》,中华书局,2000年,第283页

⑥陈建:《皇明通纪》,中华书局,2008年,第435页

⑦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第5卷),1939年

⑧《明史》卷74《职官志》

⑨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821页

⑩《明史》卷74《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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