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监管实用13篇

医疗广告监管
医疗广告监管篇1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医疗广告监管篇2

(一)恶性竞争导致医疗药品市场的紊乱。随着现代人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医疗药品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选购,他们大打广告牌。夸大其辞,过份渲染已成为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病,更有甚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二)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危害。日益猖獗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在误导消费者,导致患者们盲目投医,相对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可能使病患者的病情被耽误或恶化,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更有一些所谓的治疗各种性病的恶俗广告成为了老百姓们眼前耳边挥之不去的垃圾。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手段(一)假方案挣脱法律束缚。不法广告公司会利用对法律熟知的优势,帮助广告主寻找漏洞、打球。他们往往会设计多个广告文案:首先是设计一个内容简单到只有单位或药品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用于报审批部门审核的文案,然后就会从不同角度设计多个文案备用,有突出治愈率的,有用患者作证明的,有用专家出场的,这些文案中所有违法的语言和手段都会用上。(二)规范版本套取广告批文。按照规定,要想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条都必须经过审核并分别拿到批文才行。

(三)媒体、广告公司互相串通多版本。按正常程序,媒体必须对广告批准文件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各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因为广告公司很多是媒体直属的,或者与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批文视而不见,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套用一个广告批文,用不同的版本进行刊登或播出。

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的原因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二)广告公司、媒体单位的不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广告公司和媒体单位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广告依旧。造成了众多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出现。(三)消费者的盲目追从。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容易被一些具有华丽外表的广告所左右。对于那些患者来说,承诺能给他们解决痛苦根源的广告词极具吸引力。

四、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其他内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国家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首先是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另外要求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刊登或播出。最后,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湖南省打假行动。整个2005年,各省工商部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打击虚假医疗、药品的工作。2005年4月21日我省“打虚假、树诚信”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省工商局周森保副局长指出,近几年湖南广告业发展很快,2004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20亿元,比上年增长25%,高于我省GDP增长速度。但当前广告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影响到整个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动一开始,省工商局就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以周森保副局长为组长的广告专项政治行动领导小组,随后将《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迅速下发到14个市州工商局。此外,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广告监管的四项制度,分别是《广告检测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新闻出版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等。为了肃清虚假广告市场,省工商局采取了“自查自纠与强化监管的整治模式”:一是整治单位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增强责任意识;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举办了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和广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班,增强了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防范意识;三是加强广告检测,着力规范教育;四是加强广告督查,及时进行指导;五是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该活动从2005年4月一直持续到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6万多份,监测广告99588条(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广告27829条(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2831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等,另外对湖南教育频道、湖南公共频道、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建议函,对4家媒体的8名广告负责人追究了政纪责任。

五、对未来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医疗广告监管篇3

2 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其功能主治为“壮筋骨,益气血,舒筋活络,祛风除湿,通痹止痛。用于治疗实证腰痛”。广告宣称“一般患者服用腰椎痹痛丸两个疗程即可症状消除;服用3盒左右,改善腰椎间盘骨营养系统,修复并加固纤维环,治疗腰突不留根”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菊明降压丸”,其功能主治为“降低血压。用于高血压及其引起的头痛、目眩”。广告宣称“降压特效国药、降压不反弹;菊明降压丸对高血压总有效率达到99%”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 大连雄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降压健心仪”,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I、Ⅱ级原发性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不仅能30分钟快速降压,而且3个月即可停服降压药。高血压从此无需吃药”。该广告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 北京福顺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安泰降压宝胶囊”,其保健功能为“调节血压”。广告宣称使用该产品“吃药30年赶不上吃草30天;血压从没这么稳过,停药一个月了,没犯”等。该保健食品功能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医疗广告监管篇4

基层反映:“权健被立案侦查”折射医疗保健虚假广告泛滥亟待加强监管

近年来,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一些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了农村市场,各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也纷至沓来:这些广告或是随意夸大疗效,或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虚假宣传,或是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随着大量虚假广告充斥市场,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社会危害性逐渐凸显。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权楗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折射医疗保健行业虚假广告泛滥亟待加强监管。

存在问题:一是户外广告牌随处可见。在公路沿线、场镇周边、人员集聚的乡(镇)等地的房屋墙面、道路建筑、电线杆、门店外随处可见各种祖传秘方、科学养生、特色专科之类的医疗保健广告,这些广告几乎都没有经过审核和备案,普遍内容粗俗。二是印刷品广告四处留影。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印刷品广告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四处散发、张贴,尤其是一些小广告随意投放家庭门缝、单位信箱,来无影、去无踪,引来群众怨声载道。三是产品类宣传趁虚而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老年人体弱多病、治病心切的心理,打着“知识讲座”、“健康普查”、“科普宣传”等旗号,将老年人集中到一起,散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将保健品说成药品夸大治疗功效,致使消费者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为此建议:一是倡导诚信经营,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广告、印刷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告制作者、经营者、者知法、守法,强化自律意识,不断提升行业的职业操守,做到无审核、无批文、不真实的广告业务不接,规范医疗保健类广告制作、行为,形成行业自觉抵制、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氛围。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扫除消费误区。通过发放资料、制作展板、现场咨询、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搞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开展针对农村群众有关医疗保健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的普及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对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建立联动机制。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协查机制,充分利用各自的监管资源,形成优势互补,争取做到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管部门监测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及时反馈,从而对违法广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对重点品种、重点媒体、重点时段严厉查处,以点带面,规范市场。四是引导全民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以城乡环境风貌整治为契机,联合城管、社区等发动村民定期开展“牛皮癣”、“大笔字”等低俗医疗保健类广告的清理行动,扫除低俗广告落脚点;充分发挥基层站点、村民组织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发群众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发现虚假广告张贴、行为能尽快制止、便捷举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医疗广告监管篇5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医疗广告监管篇6

期间,各地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积极实施了一些好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北京市卫生局建立和完善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年5月与北京市工商局协同配合向社会公示了84家违法违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反响。山东、辽宁等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对当地医疗广告情况进行了全面监测,及时掌握医疗广告的情况;上海要求医疗机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栏,公示内容包括:因违法医疗广告受到检查处理等情况,这些措施都收到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联合加强监督管理,医疗广告市场时有好转,部分医疗机构和媒体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据部分省地市卫生监督所对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的比例仍占监测总数的90.4%,其中约三分之二属于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的医疗广告。而且近一段时间,为规避监测、逃避打击,少数媒体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转而打着电视讲座、科普宣传等幌子,在广播电视的非黄金时段变相违法医疗广告,或者在报纸夹缝和小报、小刊继续以更隐晦的形式进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欺骗群众。

为从根本上对医疗广告市场加以治理,今年年初工商、卫生两部(局),针对医疗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集中清理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的“一揽子”治理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工商和卫生部门提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具体办法,进行整顿。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卫生、工商部门认真研究分析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面临的严峻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法律、医学、传媒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讨论,修订出台了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确立了新的医疗广告监管模式

本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归纳以来主要涉及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限定了医疗广告的内容。新《办法》规定,允许的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所有制形式共6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载明的事项,并可增加医疗机构的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共8项内容。新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简单明了、规范易懂,有利于患者获取准确、客观的医疗服务信息;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依法宣传,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便于群众识别和判断,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

二是严格规范和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新《办法》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咨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刊登的医疗咨讯类专题节目,重点应该介绍有关医学发展的信息、动态和成果,不应该成为医疗机构自我吹嘘,招揽患者的窗口。同时规定了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是对医疗广告进行前的成品审查。新《办法》修改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技术证明》的专业技术出证制度,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前的成品审查,即:的医疗广告必须与经过依法审查允许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不得做任何变动。

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分工。卫生行政部门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有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的,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依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的医疗服务形象,和谐医患关系,以人为本,切实保障患者健康的权益不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我就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新《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管理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阶段提出的一项宏伟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将社会和谐作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于医疗卫生专业性强的特点,畅通医疗服务信息是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疗广告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畅通医疗服务信息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广告中采取极具欺骗性和诱导性的夸大疗效、保证治愈等虚假违法宣传,招徕患者,采取无病说有病、小病大治等恶劣手段骗取钱财,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据测算,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医疗广告费用高达几十亿元,正常的医疗服务、收费根本无法长时间支撑如此庞大的费用,最终还是要由患者支付,不仅加剧了患者看病的经济负担,而且已成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病人、谋取暴利、危害社会的工具,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一定要把贯彻落实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抵制违法医疗广告提高到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作好有关工作。

(二)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在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前后,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自*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停止医疗广告审查出证。重点对今年9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进行梳理,对涉嫌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到今年9月份仍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2、*年1月至3月作为新《办法》贯彻实施的关键起步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加强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所有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并将违法处理事项统一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各地要在*年4月底书面上报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的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

(三)作好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12月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联合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负责医疗广告审查、监督监测的部门、机构进行集体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规范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积极配合做好审查出证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将宣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工作要与卫生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工作相结合。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卫生部于今年4月下发了《卫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护人员注册信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基本信息、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准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内容进行公开。内容囊括了医疗广告允许的内容,客观上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查询医疗服务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权威信息,也为社会鉴别、监督医疗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一年多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建立医疗机构数据库,绝大多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十分重视,如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等,能够克服困难,如期完成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在这里特别给予表扬。但也有一些省市,到目前为止仍然以各种理由迟报、未如实上报数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上报的地方进行专项督导、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10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提供的骨干力量,必须把院务公开工作抓实、做细,畅通医疗服务信息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尽可能多的途径了解正确的医疗服务信息。

(五)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的同时,要规范违法医疗广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案件移送工作。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抓住新《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完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医疗广告监管篇7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医疗广告监管篇8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日—15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县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16日日—9月30日)。对我县相关媒体、刊物、各类印刷品、广告牌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1日—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10月16日—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登记备案。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

4、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蒋朝彬和县政府副县长左益任组长,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县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医疗广告监管篇9

(二)对警民门诊部、博爱门诊部、中铁五局二公司职工医院、卫协医院等四家现阶段没有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我们进行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宣传,并责令其以后医疗广告时必须依法;

(三)对现代女子医院、云森医院、市二医院、华雅医院、同仁医院等五家医疗机构,经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均不能出示由省卫生厅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鉴于以上情况卫生监督员对相关医疗机构制作了监督文书并进行了取证,具体措施有:

(一)对相关路灯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站牌广告、护栏广告等进行拍照取证,可是对电视媒体由于技术原因拍照取证未果;

(二)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八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监督行动,根据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前立即停止非法医疗广告;

(三)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责令其认真学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作出深刻检查,促使其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医疗广告。

此次检查过后,现代女子医院和云森医院整改态度好,及时作出了深刻检查并将检讨书交我所,保证以后医疗广告时一定依法依规。

医疗广告监管篇10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医疗广告监管篇11

广告监管的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研究

广告监管的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研究——浅析医疗广告监管广告是企业产品、服务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是二者之间的桥梁。企业通过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和消费群体展示自己的品牌和各项服务,社会和消费群体通过广告认识和了解了企业的产品和形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广告业在近年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广告的种类和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从种类上分有工业产品广告、医疗广告、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等;从形式上分有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媒体广告、店堂广告等。而各种类和各形式的广告特点各有不同,造成了职能部门对各类广告监管方式也不一样,现仅就医疗广告的监管做一下分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及广告业的发展,医疗广告的刊播载体日趋多样化,既有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也有派发、邮寄的印刷品广告和张贴的户外广告。与此同时,违法医疗广告日益增多,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阻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为了整治医疗广告市场,国家曾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各职能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收效不大,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一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和私营诊所,其医疗规模和医资力量无法与正规医疗机构相提并论。只有在对外宣传上挖空心思,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迫切心理,虚假宣传自身在某个医疗领域有超人一等的医疗效果或者虚假宣传自己是某个医疗领域的专家,同时利用一些患者不真实的医疗事实作为宣传,并在广告用语上夸大其词、用有关法规上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来吸引患者,误导患者前来医治,达到抢占医疗市场的目的。如在某新闻媒体上的《牛皮癣不再“牛”了》、《南京有个“排石王”》等违法医疗广告。2、由于现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同处在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抢占该地的医疗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各自的医疗特色,他们在宣传过程中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明明是一般医师却被说成“XX博士”“XX专家”,只是一般的门诊却吹嘘为“专家会诊”。甚至公然违抗法律,擅自改变《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或超《医疗广告证明》中的内容医疗广告以及未持有《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来吸引患者,达到赢利的目的。3、一些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诊所、有关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暗地里搞起了院中院。而这些医疗机构对所承包的诊所、科室缺乏管理,造成承包人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下里各类非法、违规的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给一些患者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4、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具有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而一些广告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留住自己的广告客户,往往把广告主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将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丢之脑后,主动为一些想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出谋划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甚至还主动到一些医疗机构去要求为他们定时、定期、定版面医疗广告,并附加优惠条件,从而造成医疗广告市场的混乱。5、一些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虽然形式上从其主管部门脱离开来,但实际上与其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脱暗不脱。这就造成了这些广告单位虽然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走向了市场,但在其观念中,仍然认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经常利用政府职权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在触犯《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时,总感觉自己丢不下面子,态度傲慢,对处罚难以接受,甚至将其主管部门拉过来出面讲情,阻挠执法部门执法。6、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象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造成了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局面。违法医疗广告言过其实,混淆概念,误导消费,影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也影响了社会对媒体的信任度,损害了广告业的形象,也直接制约了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居高不下,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危害更大。据对我县媒体所的医疗广告的监测情况来看,我县的医疗机构均未取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因此所的关于我县医疗机构的广告均为违法、违规广告。如何规范我县医疗广告活动,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要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同时根据我市今年八部委所发《关于加强治理整顿房地产、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文件精神行使各自的职能,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三)加大广告监管力度,推进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一是要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广告监管人员,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广告执法队伍。二是加强对媒介广告的全程监测,健全媒介广告监测、记录、通报、“三示”、查处等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随时通报广告市场监管中的动态信息,搞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间的衔接,形成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共管机制。四是切实做到违法必查,执法必严,依法加重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幅度。(四)强化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活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街道卫生院、行业卫生所的日常行医监管,对无证行医、超越核准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挂靠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要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和取缔。(五)加强广告诚信教育,倡导广告行业自律。要发挥广告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媒介主管部门的行政自律作用,积极倡导广告经营单位文明经营,守法经营。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违法医疗广告的社会危害性,使各媒体单位自觉依法把关,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监管篇12

(一)工作目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广告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综合治理和严厉打击,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要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械、保健食品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逐步建立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虚假违法广告防范、惩处体系和机制。

(二)工作重点。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重点整治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虚假宣传;

3、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医疗器械功能主治和保健食品适用范围;

4、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5、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6、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

7、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8、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

另外,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进行登记备案,

三、主要任务

加强广告监测,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广告监管网络。县局和市局相关科室明确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移送、统计工作。重点整治报刊、电视台和电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各县局务必于每月日前将上月监测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表(电子版及文字版)报市局食品科,市局食品科将违法广告汇总后上报省局相关处室。市局相关科室对市、县局违法广告汇总后,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于每月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报。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典型违法广告消费警示制度。在市局网站建立消费警示栏目,对一些典型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向社会予以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广告宣传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

(二)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加大对广告者的宣传教育力度,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通过座谈会、上门宣传、约谈、通告等方式,向新闻媒介、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国家关于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专项整治的要求,教育广告业主、广告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促其自律,规范广告行为。

(三)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的管理。市局相关执法科室、各县局要将参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品种加大抽验检查频次。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社会公示、重点监管的方式督促其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要加强整改,正在的违法违规广告要立即停止,要坚决不销售、使用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正在销售的要立即撤下货架,正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四)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督工作中来,在全社会营造虚假违法广告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市局广告投诉电话:。

(五)广泛宣传,加强协作。积极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经营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辨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真伪的能力。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及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以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形式进行综合治理。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年月为新闻媒体、药店和广告主自查阶段。

第三阶段年月为监督检查阶段。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年月为总结阶段。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郑云明局长任组长,张建华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县局及稽查、市场、器械、安监、食品科负责人为成员的虚假广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科,负责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整治综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以“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立足自身职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市“率先进位、率先崛起”营造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医疗广告监管篇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产品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

3.产品标准;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七条申请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的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及广告作品,再次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四)广告地的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做出的复审决定仍持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审查意见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产品介绍和样本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

第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地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届满;

(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

(三)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

(一)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而被撤销产品注册号或者批准号;

(二)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

(四)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者不得。

第十六条广告者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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