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方式实用13篇

投资基金方式
投资基金方式篇1

长期以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通常只依靠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进行保值增值。除此之外,社保基金也可以用于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绝对不能超过40%,又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余年的时间,市场成熟和制度完善程度都还不高,因此系统性风险大于西方资本市场,由此导致社保基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一直不够理想,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基于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现状,为了避免在未来发生支付危机,社保基金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已经迫在眉睫。

社保基金投资新方式

(一)拓宽海外投资渠道

社保基金在海外的投资机构的选择在初期最优方式是,在国际市场上甄选出富有国际投资经验和业绩稳健的国际专业投资公司来管理和运作社保基金。可以采取招标竞争的方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吸引国际上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标。但需强调的是,社保基金作为风险厌恶型的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它在海外投资的品种和比例上初期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参与助学贷款

有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是优质的金融资产,因为国家对助学贷款进行贴息和担保之后,能将放贷银行的损失控制在平均坏账率之下,使其收益率得到保证且高于国债收益率。而社保基金机构拥有学生就业、薪酬、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信息,拥有与用人单位之间密切的业务联系网,拥有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地监控、跟踪学生状况及回收贷款。社保基金参与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既可以大幅降低还款违约率,又能使社保基金安全地保值增值,实现双赢。

(三)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根据投资学的基本原理,收益与风险正相关,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但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降低组合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可供投资的产品太少,难以构造出优质的投资组合,既控制风险又能最大化收益。因此社保基金可以参与开发资本市场具有潜力投资品种和金融衍生工具,如信托产品、优质理财产品等。投资渠道越多,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便越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也就越强。

投资基金方式篇2

部分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辅之以大量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和初创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国内的引导基金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苏州成立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了20余支省市一级的创投引导基金。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归纳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特点,结合福建省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探讨地方政府在设计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部分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及特点

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一般模式为: 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机构,在设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条件后,子基金出售企业股权,扣除运营成本后继续下一轮投资。通过“成立子基金—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模式,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产业和经济特点,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

1. 美国SBIC模式及特点。1958 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推出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引导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一些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社会资本发起,得到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复后成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在SBIC推出初期,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以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形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小企业管理局改变做法,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到公开市场发行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筹集资金,减轻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短期内归还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压力。SBIC计划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小企业投资公司成为了美国的种子期企业吸引投资的主要来源,培育了苹果、英特尔等一大批世界创新企业。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帮助小企业投资公司从公开市场募资,确保其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其能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较长时间的股权投资。

2. 英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及特点。英国于1999年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对各地区商业性投资基金进行支持,引导其向当地企业投资。获得支持的地区性商业投资基金必须由监管部门授权的管理人管理,接受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运作情况。在所投资基金盈利时,引导基金按极低的收益率收回本金;亏损时优先承担损失。这种运作模式使英国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特点是引导基金由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在基金盈利时让利于社会资本,亏损时承担损失,提高社会资本的承担风险能力。

3. 以色列YOZMA模式及特点。1993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规模1亿美元的YOZMA基金,和国际知名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带动国内外资本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在设立的创投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占比40%以下,社会资本占比60%以上。引导基金一般在投资后的5年后退出,退出时以5%~7%的利率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私人投资者。通过实施这项计划,大量私人投资者和国际知名创业投资基金进入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使以色列成为创业投资额占GDP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选择与国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既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又培养了本国的管理人才。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充当有限合伙人,不干预子基金的运营,保障其决策独立性。

4. 澳大利亚IIF模式及特点。澳大利亚政府于1997年投资设立创新投资基金(IIF)。投资基金参股私人投资基金,面向社会选聘合格的投资经理并颁发牌照,由这些获得牌照的投资经理对基金进行管理。引导基金要求投资经理必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资金跟投,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所获得的收益90%以上分给社会资本(其中20%分给基金管理人)。这种运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对投资经理的选聘和允许投资经理跟投项目,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资风险。

5. 芬兰FII模式及特点。芬兰政府于1995年出资成立芬兰引导基金(FII),致力于设立投资领域为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投子基金。投资过程中,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适用同样的商业条款。引导基金对投资子基金的盈利提出目标,并对其进行考核。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只对投资子基金盈利提出目标,确保管理人自主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二、 福建省运作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经验和不足

目前,福建省创业投资基金活动较为活跃,全省已有创投基金200多家,注册资本250亿元以上。其中,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数58家,注册资本60亿元。2012年,备案创投基金共投资项目54个,投资额2亿多元。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规范发展,2009年5月,福建省成立了省内第一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引导基金在成立至今的4年时间内运作良好,已直接投资项目11个,参股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4支。该引导基金在国内外引导基金常规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资金来源多样化。引导基金成立之初,由省级财政一次性注资6亿元。在随后的运作中,将参股区域性创投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等及时补充到注册资本中。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引导基金投入,加强与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将其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这些方式确保了引导基金不会因为资金不足中断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引导基金的连续杠杆作用。

2. 在政府规定范围内投资。福建省经贸委定期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收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和具有引领性的其它企业,作为引导基金投资的依据。

3. 投资形式多样化。大同创业投资资金既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又直接对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在选定投资企业后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会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与子基金对选定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4. 创新风险控制方式。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团队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将尽职调查及相关报告提交以上三个委员会。三个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投资。由于三个委员会由各行业、各种背景的专家组成,能够对项目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沟通讨论,有效的控制了项目的风险。

5. 项目退出渠道多样。部分成熟项目通过股权上市、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同时,基金的管理机构还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帮助被投资企业在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地上市退出。

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受限于《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与其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较高,失去了部分潜在的优秀合作伙伴;投资时需将项目提交三个委员会讨论决定,决策速度缓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不敢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按照国企机制运行,对基金管理经理激励不足等。

三、 对地方确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通过比较国内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时,途径和运作模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市场失灵”情况决定结构设计,同时应根据自身的产业情况特点,确定合适的运作模式。设计运作模式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确定募资比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因此应注重激励私人部门投资者。初期阶段,创投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为主,还可以是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出资比例上,应参照以色列和澳大利亚的做法,对政府出资和私人出资比例进行一定的规定,尽量要求私人出资比例大于政府比例。后期,可以借鉴美国模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允许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到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引导基金的融资能力。

(2)确定合理投资范围。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中,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和地域限定较少,如澳大利亚政府仅要求引导基金投资于信息技术、生命生物科学、医药等领域。而福建省的引导基金对投资行业及区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引导基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并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投资额。该做法的原因是福建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福州等地经济发达,行业类别齐全,创投基金容易寻找项目。在山区则难以寻找到优秀项目,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积极性不强。恰恰是这些地方需要引入创业投资。因此,为防止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应按照英国或福建省的做法,在各个地区、各行业分别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在该范围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风险补偿;同时,引导基金投资目录,要求子基金在目录范围内投资。通过有效激励和强制限定,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风险大但关系产业发展的行业和企业。

(3)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主要对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投资。而从福建省引导基金4年的运作情况来看,国内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适合采取既参股创投子基金,又对部分优秀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模式。引导基金对部分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国内另外一支创投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采取类似的多样化运作模式,既对项目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又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实践证明,类似运作模式可以作为国内地方政府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一种有益尝试。

(4)引导基金风险的控制。无论是国外发达国家还是福建的引导基金,在设立基金后,均将其交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由于政府部门大都不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挑选管理机构时,只能以参与竞标机构的报价为基准挑选管理机构。优秀的管理机构会由于成本原因,不愿参加竞标。最后,可能会挑选到一些管理能力不强的机构。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为避免风险的出现,在挑选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应参照澳大利亚的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制定申请创业投资项目统一评价标准,选择一些主体资格符合要求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颁发聘书,并将一些实力不强或资信不高的管理机构排除掉,建立起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加强隐形声誉激励机制,建立管理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对出现过诚信不良的机构进行从业限制,增加其违约成本。

(5)建立激励机制。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投资人出资,委托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考察和投资,存在着单层委托关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政府委托引导基金出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创业投资经理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委托理论认为,只要人不能承担行为的全部结果,就会出现“败德行为”。因此,在建立激励机制时,需要根据各层委托关系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激励约束。如效仿芬兰FII基金,提出最低盈利要求;效仿福建省做法,将引导基金纳入国有资产考核体系,兼顾政策效应和投资收益两方面,提出保值增值目标,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一层委托问题。引导基金挑选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每年对各个子基金进行考核评比,加强考核约束,解决子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二层委托问题。另外,要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除了正常的薪酬待遇外,允许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跟投,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6)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一般需要3年至5年的存续期,太早太晚退出都会影响基金的使用效果。因此,应及时对超出存续期的项目进行强制清算,使资金滚动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国外的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一旦项目成熟,可以顺利的从二级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退出,退出渠道畅通,因此运作模式较少考虑退出渠道。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在完善之中,需要考虑构建多种退出渠道。从福建省引导基金的运作实际来看,部分项目通过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退出,部分通过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退出。较之二级市场退出,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以及区域交易市场退出,更能帮助地区的产业完善产业链。因此,在构建地方引导基金时要注重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既鼓励利用在二级市场上市,也要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同时鼓励其他企业进行产业并购或者企业自身回购,使退出渠道成为层次不同,相互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

四、 结语

我国创业投资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股创投子基金,引导子基金向政府鼓励的领域投资,能够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失灵”现象。地方政府要充分借鉴国外运作模式经验,同时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严格的投资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对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确定适合自己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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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方式篇3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①(以下简称“基金”)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基金持有人不得对基金财产直接行使基金管理权,只能享有收益权;基金自成立时起,基金财产即从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符合基金的宗旨和目的的范围下独立运作;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仅以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基金的运作是按照信托法理进行的,基金实质上是在商事领域运用和发展古老的信托制度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虽然在法律关系、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形式等方面与信托存在特殊之处。但是依托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基金制度也存在固有缺陷。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看,基金可理解为投资者的货币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特别合约。[1]在理想状态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收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但事实上,由于基金中存在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情况,这一制度设计是信托制度实现效率价值的基础,但也直接导致了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作为单独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此外基金中还存在契约不完全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应,即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资产剩余控制权,而不享受基金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基金投资者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却不拥有对基金的控制权。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人因激励不足、监管缺位等原因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为自身攫取不当利益等问题。我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基金经理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等问题,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对基金的法律关系模式架构存在的缺陷。因此,需要通过架构科学合理的基金法律模式来协调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基金管理人在有效的基金监管机制下为基金当事人的利益而运作。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性质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基金进行明确定义,仅在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该条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基本法律关系,强调了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专业化管理和托管以及组合投资这三个特征,目的在于回避社会各界对基金立法定义的长期争论,推动该法尽早出台。但定义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性质的高度抽象与基本概括。从法律角度界定基金的基本性质,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可以明确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加强对新基金产品的管制,揭示基金与其他投资形式的基本区别。 概括起来,我国学界对基金的定义主要有投资制度说、资本集合体说、投资工具说、投资方式说、投资组织说等观点。投资制度说认为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以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目标,由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组合投资方式或制度分散投入股票、债券、房地产或高科技等市场领域以共享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或制度[2](P3);资本集合体说认为其是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证券,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资本集合体[3];投资工具说认为其是通过契约、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借助基金券发行,将不特定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出资汇集成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由出资者按比例分享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4](P24);投资方式说认为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和持有人按其所持有的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5](P1);投资组织说认为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6]。 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基金的特点,但没有把握基金的基本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应当采纳投资组织说的观点,将基金界定为独立的组织机构。首先,虽然契约型基金没有专门固定的组织场所,但其在松散形态上具备投资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等主体,还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身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具备了虚拟组织体的基本要素;其次,该说有利于揭示基金的法律属性,彰显与其他组织体的区别,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扬长避短,提高投资效率,维护投资安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再次,有利于从基金内部治理的角度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组织与分工、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得基金的运作得到规范;最后,基金契约不仅仅是信托合同,还体现了某些组织章程的特征,如对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多数票通过的原则。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 基金法律关系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之间,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7](P49)一般而言,基金法律关系的内部参与人主要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主体构成。基金持有人是指通过购买基金单位,并依据基金契约享受权益、承担风险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是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依据信托契约负责拟定基金投资计划,指示托管人按照其投资决策处理基金资产,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投资机构;基金托管人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负责保管和处分基金资产,并对管理人的投资计划进行监督,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然而仅仅明确基金的参与主体是不够的,论述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必要性及其具体内容需要科学界定基金的法律关系模式,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比较法中,就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理基础问题,英美法系并不关心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契约型基金是一种没有委托人的信托构造,基金管理人既非委托人,亦非受托人,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8](P50)#p#分页标题#e# 因为英美法认为信托是作为衡平法中将受托人所负信赖义务制度化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而不是委托人利益,因而受托人并非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信托一旦有效设定,委托人便从信托关系中退出,并非信托构造中必然当事人[9](P23),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是基于被信任者地位而产生的。但笔者认为,我国实际目前不应借鉴受信任者理论:(1)我国《基金法》是按信托原理构造的,而我国信托法中没有受信任者的理论,如果以受信任者学说为基础设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就必然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性,有悖法理;(2)由于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差异,大陆法系普遍赋予委托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10](P13)致使委托人能够对信托的运作进行监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我国信托法对此也予以确认,在《信托法》第21条、第23条和第40条第1款赋予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将受托人解任的权利,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3)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其所负信赖义务的具体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有不少来自于信托契约,因此明确委托人的地位可以更好地厘清信托关系,明确委托人的权利,以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因此,对我国而言,研究基金法律关系模式,从而厘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探讨其信赖义务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种类及评析 各国对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相互制约的结构存在明显的差别,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一元信托模式。 该模式下的基金内部以一份信托契约作为约束机制的核心,同时连接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即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签订以基金持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投资契约,托管人取得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负责保管与监督,并依委托人的指示适用信托财产,委托人保留基金资产的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基金的投资收益权。[11](P242)日本采用该模式,该国学者认为,证券投资信托从形式上而言,委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为受益人;而从实质上看,相对于持有人而言,管理人实质上也是基金契约的受托人,与托管人处于同样地位,共同实现基金的受托人功能,而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形式上的受益人亦兼为实质信托契约的委托人。一元信托模式简化了基金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持有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在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决策效率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的运营成本。[12](P156) 2.二元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被德国1956年《投资公司法》采纳。该模式强调基金的投资人、投资公司和保管银行之间通过信托契约和保管契约两个契约实现关系架构:投资人与投资公司之间是信托契约关系,投资人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保管契约规范保管银行与投资公司的关系,保管银行负有维护基金“特别财产”安全与完整的义务,并须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银行为保障持有人的权益可以对投资公司特定的违法行为提讼。而投资人与保管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保管银行应当为投资人的利益行使监督权,但投资人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其主张权利[13](P338-340)。该学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赋予了投资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地位,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管理人同时连接两份契约,而托管人由外部法律赋予较多的监管权限,持有人则保留对管理人的诉讼权利。此外,理论界还存在“非分离二元论”的信托模式,主张通过投资人分别订立两个基金契约来构造基金法律关系,即由投资者分别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管理契约和基金托管契约。该说无疑强调了基金投资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对其利益的形式保护。[14](P19) 3.共同受托模式。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的受托人,共同负有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义务的机制,一旦受托人的某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其余的共同受托人应当同时承担责任。这是一种管理人和托管人权利相对平衡的结构安排,目前以英国的单位信托为代表。[12](P160)该模式中,持有人拥有信托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地位,保证了持有人发挥约束效用,而“受托义务”同时被赋予给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依法使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承担受托义务,有利于更好地经营基金财产,实现投资者投资获利的目的,并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分工协作,相互监督。 4.监督人受托模式。 该模式是以受托人为核心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多级委托制度,另一种是印度独特的托管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受托委员会制度”。根据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香港的单位信托首先必须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担相当于国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外,还有权选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职能,负责具体管理基金资产。[15] 在这三者的关系中,基金托管人兼具基金财产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但是,持有人与管理人没有直接契约关系,因此管理人运作基金造成损失须由受托人首先直接承担责任,因而强化了基金受托人的监督意识。而在“受托委员会”制度中,基金的保管权与监督权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和受托人承担,投资者直接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成为基金持有人,受托人成为基金直接面对委托人即基金持有人的唯一主体,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动力通过这一关系直接转化为受托人的监督动力。受托人分别和管理人及托管人签订协议,成为基金内部专职的监督机构,对持有人负责,代表持有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高效运用。[12](P163)通过引入受托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人权力过大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二)我国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 我国在基金立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以维护基金持有人正当利益为目标。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思想与经济民主原则的必然逻辑引申,是激发广大民事主体投资热情的催化剂[16](P56),否则持有人将对基金管理人失去信赖而退出基金关系。而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模式直接决定着约束管理人运作的效果,维护持有人权益的程度。(1)一元模式下,托管人只能遵照管理人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而持有人由于分散性也无法对管理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这使得投资基金的所有权、经营权及保管监督权几乎都被管理人控制,这弱化了托管人和持有人的监管作用,致使内部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从而损害持有人权益。(2)二元模式虽然强化了保管人的约束功能,但一方面,保管人实际持有信托财产,却由管理人与之签约,持有人没有与托管人建立直接的利益连接,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监管保管人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一旦违反义务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持有人只能以受益第三人的身份行使请求权。此外,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多级委托制度也存在这样的缺陷。(3)共同受托模式中,当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实施不法行为时,托管人会由于担心承担连带损失,而对管理人的违规侵害行为视而不见,从而不利于进行事先监控。同时,共同受托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容易造成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第二,有利于合理解释各当事人的职责。根据信托法原理,受托人应积极地管理经营信托资产,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操作,承担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等义务;基金财产的运作、投资等主要积极义务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而一元模式中,却由委托人承担基金管理义务,这属于消极信托。从信托的发展历史看,消极信托虽然在早期扮演了主角,但随着客观社会环境的变动,已经丧失必要性和合法性,各国大都不再接受消极信托这种信托形式。因此,该模式难以合理解释当事人的基本职责。此外,基金是基于投资者为实现自己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委托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自己的资产,代为证券投资。无疑,依据信托原理,基金实质上属于自益信托,基金投资者就是基金信托的委托人兼受益人,而一元模式却将基金界定为他益信托,把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而把基金持有人作为单纯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又在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该模式没有能够合理解释当事人的地位。 第三,坚持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基金属于信托范畴,通过独立财产、有限责任、经营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等特殊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与合同、、行纪、居间等制度不同的权利义务架构及本质属性,规范了基金当事人之间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安排中应当坚持信托的基本原理,发挥信托制度的特殊价值。同时,基金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并在现展的结果,因而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信托。笔者认为,不应固守信托的所有原理,基金要建立根据削减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原则灵活地设计法律关系。 第四,必须符合本国的国情。无疑,研究借鉴别国经过长期探索、反复实践的立法经验对于发展我国基金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国的法律制度必须要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国的历史、文化、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因此,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必须要符合本国的国情,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自身的经济特点、经济成熟度和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7](P96) 强化外部监督的一元信托模式是与日本整个金融业强大的政府主导性相配套的;共同受托模式的运作是与英国配套的司法体系和完善的市场竞争、自律组织相适应的。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拥有一系列古老的信托原则并要求配套的衡平法的审判制度作为基金业的有效补充,如此强有力的外部配套体系使得共同受托模式很难照搬于其他国家。[12](P162) 我国《基金法》整合了二元模式、共同受托模式及监督人受托模式的优点,赋予基金持有人以委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身份,确立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法律关系,若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该模式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纳入了信托法律关系中,在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有利于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承担起受托人的职责,但两者并非共同受托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但笔者认为,该模式容易导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利益掣肘,导致两者相互推诿,责任不清,可能会因为高昂的与监管成本,难以发挥监督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为统一协调基金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笔者建议,应当取消我国的基金法中共同受托的规定,剪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利益关联,在持有人和管理人、持有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别通过独立的信托契约建立直接的信托关系,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各自的职责,赋予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同时强化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有学者认为“基金通过两个契约来构造,人为地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阻断了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方面的连续性,不利于协调与理解各方当事人的关系。”[11](P241) 笔者认为,基金虽然名义上存在管理信托协议和托管信托协议,但由于托管协议中的主要内容涉及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权利、义务及相互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约定,性质上也是对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财产的保管事项进行补充,托管协议事实上完全可以融入统一的基金契约中,从而实现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投资基金方式篇4

1.参与者理性及基金投资行为特征证券投资基金涉及到多重利益主体和较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包括作为委托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进行投资运作的基金经理等的目标函数各不相同,因此,参与基金投资活动的各方在投资交易中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一般说来,基金份额持有人会优先考虑基金持有期的风险收益水平,并以此作为选择基金和决定资金流向的依据;基金公司由于其收益与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呈正相关性,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开发和营销新的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则更关心自己在市场上的声誉和业内排名情况。利益取向的差异决定了基金投资人的资金流向、机构投资偏好、基金经理投资风格及交易策略等环节很难形成趋同性的价值目标,而这些行为偏好又极有可能在投资过程中形成特定的作用机制并最终传递和影响到标的资产价格。较为普遍的看法是,由于规模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基金或大的机构投资者更加理性,他们不会盲目跟风(Fads)或进行噪音交易。Badrinath、Gay和Kale(1989)以及Arbel、Carvell和Strebel(1983)发现基金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风格较为谨慎,倾向于投资低波动性和风险较小的股票,而且会回避规模较小的公司的股票;Gompers和Metrick(2001)认为像基金这类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优先选择大公司股票是为了保证其交易具有充分的流动性。但Chopra、Lakonishok和Ritter(1992)对于基金投资行为理性问题有不同的结论,他们发现基金及机构投资者没有表现出高于个人投资者的理性水平,因此也不能平抑因个人投资者非理易所带来的资产价格波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方面,一些研究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资基金时存在选择性偏好,即会选择持有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赎回自己不看好的基金。Gruber(1996)对基金资金流向与基金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基金投资中存在“聪明钱(SmartMoney)效应”,即资金净流入较大的基金会在随后表现出更好的业绩,这证明投资人具有选择基金的能力。但Chevalier和Ellison(1997)、Sirri和Tuano(1998)研究发现,基金资金流入量与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呈很强的正非线性关系,这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只是在基于基金过往业绩进行投资而不能预测所投资基金的未来收益。在基金投资行为策略方面,基金在交易中最常见的行为策略是羊群行为和正反馈交易策略。根据Lakonishok、Shleifert和Vishny(1992)的定义,羊群行为是指紧紧跟随其他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股票,而正反馈交易是指进行追涨杀跌交易。Scharfstein和Stein(1990)发现委托-问题的存在会促使基金进行正反馈交易;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GTW,1995)发现了约有77%的基金进行“追涨交易”的实证证据,并同时证明了基金在交易时存在弱的羊群效应;Borensztein和Gelos(2003)研究了新兴市场的基金行为,并发现在统计意义上存在基金羊群效应,但显著水平相对不是很高,而且开放式基金的羊群效应强于封闭式基金,在市场低迷时期羊群效应相对较弱;他们同时还发现,基金经理们倾向于采取正反馈交易策略。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原因,Froot、Scharfstein和Stein(1992)认为,由于机构投资者接收到了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近的经济和数量模型、组合及对冲策略等进行交易,高度的同质性容易导致羊群行为的发生;Maug和Naik(1995)则认为基金羊群行为与委托-问题有关,在特殊的报酬结构下,基金经理往往会推断、模仿并追随其他基金的买卖行为,以免自身业绩落后于市场指数或同行。在基金经理行为方面,Zweig(1997)通过实证发现,基金经理为了提高业绩会在年末交易日做出一波市值行情,其结果是,从1985初到1995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型基金的收益在平均意义上要高出当日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收益53个基点。Trueman(1988)则证明,关心自己声誉的基金经理,可能会进行无信息基础的交易。

2.基金投资行为对股价的影响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参与者行为策略将首当其冲地影响到基金直接交易的证券价格。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流动性、信息和交易行为本身等几个方面。而从证券价格形成机制的角度,我们也可以将基金交易与股价变动的关系纳入市场微观结构的理论框架。由于规模原因,基金交易过程将影响到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基金基于流动性的交易将改变标的证券的供求状况,由于交易对手方的合意存货水平作出被迫调整,为了保证流动性,基金不得不向交易对手方提供价格折扣,这时交易将在新的价格水平上达成。这一思想可以借助Stoll(1978),Grossman和Miller(1988)理论模型进行解释。Chan和Lakonishok(1995)、Goetzmann和Massa(1999)的研究则为此提供了实证证据,前者发现短期内市场需求曲线不是完全弹性,大的交易订单对股价有较大影响,后者发现了指数基金的供求效应,即指数基金在根据市场调整各成份股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的同时,反过来又将改变成份股的供求状况并影响到其股价。

基金的信息交易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会先于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买入或卖出股票;二是基金的交易本身具有信号显示功能,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可能会采取跟随策略进行交易。French和Roll(1986)对信息传递、交易者反应以及资产定价等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市场信息最终都将反映到证券价格上,但公开信息不会引起价格波动,而基于私有信息的交易则有可能导致资产定价错误。在实证方面,Borensztein和Gelos(2003)证明了信息交易的存在,他们发现在一些新兴市场上的基金具有信息优势,平均在危机事件发生前一个月就会撤出资金。Grinblatt和Titman(1993)、Daniel等(1997)以及Wermers(1999)通过研究发现,基金交易行为与随后标的股价收益之间的正相关性至少可部分解释为基金具有预测股价走势的能力。Chakravarty(2001)研究也发现机构投资者拥有信息优势,而且其交易会对股价带来影响。在基金羊群行为和正反馈交易对股价的影响方面,Wermers(1999)在研究基金羊群对股价的冲击问题时发现,买入羊群对股价的影响要高于卖出羊群效应。关于正反馈交易,De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n(DSSW,1990)建立模型证明,正反馈交易所引起的价格压力将导致股价收益自相关并产生收益动量(ReturnMomentum)效应,这时正反馈交易将使股价维持原来的上涨或下跌趋势,而不再遵循随机游走假说。Werners(1999)认为共同基金同步买入的股票比同步卖出的股票具有较高的同期和滞后收益,即股价收益差距将延续较长时间。

3.基金投资行为与市场稳定性的关系前面简要归纳了基金投资行为对股价形成问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相关文献主要考查了基金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前后以及交易中的股价变动问题,实证研究大多集中在基金交易行为与个股价格变动的相互关系方面。对于基金或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稳定中的作用,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基金或机构投资者交易活动是否引发股票市场波动进行讨论。从已有文献看,基金在股价波动中的作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分别是加剧市场波动和促进市场稳定。一些研究者认为,基金在交易订单规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交易策略等方面都可能加剧市场波动。Chan和Lakonishok(1995)发现就订单规模而言,订单相对于平均成交量越大,股票价格波动就越大。Loeb(1983)发现交易成本越高的基金经理,在交易中越容易引发大的股价波动。Barclay、Litzenberger和Warner(1990)认为,根据知情交易假说,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所传递的信息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交易策略对股价波动的影响方面,Scharfstein和Stein(1990)从羊群效应和反馈交易行为出发,发现机构投资者表现出比个人投资者更强的羊群行为倾向和反馈交易行为倾向,这些行为将加剧市场波动。Wermers(1990)发现,一些基金的短视行为会导致机构投资者进行“趋势追踪”,更多的采用正反馈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将加剧股市的波动。但也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羊群行为和负反馈交易行为有助于减少波动并促进市场稳定。Hirshleifer、Subrahmanyam和Titman(1994)通过实证发现,如果投资者对消息反应不足,则机构投资者的正反馈行为能稳定市场。Cohen、Gompers和Vuolteenaho(2002)在研究机构投资者对现金流动信息的反应时发现,当基金管理人预测到资金流入信息,会从个人投资者手中购买证券,反之则向个人投资者出售证券,而这种反应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市场。

三、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基金投资偏好及行为特征国内一些学者研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行为特征及对股市的影响问题。刘湘宁(2005)发现我国基金公司、社保基金、QFII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股票的投资规模、持股集中度、行业投资偏好、选股风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杨墨竹(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趋于价值化、长期化,而且上市公司质量、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数量和中小投资者的学习能力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均有重要影响。在基金投资行为方面,赵家敏和彭虹(2004)研究表明,我国基金羊群行为与股市整体羊群行为均显著存在,且二者的显著水平相当;伍旭川和何鹏(2005)中国开放式基金在股票市场上存在较强的羊群行为。徐捷和肖峻(2006)研究证明,我国基金总体上不是动量交易者,只有在建仓或买入时期才进行正反馈交易,而在清仓或卖出时多进行负反馈交易。

2.基金投资行为对股价形成的影响攀登和施东晖(2004)发现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交易订单给市场提供了流动性,而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流动性的需求者。仲黎明、刘海龙和吴冲锋(2002)认为机构投资者持有证券会导致证券价格单向变化,并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杨德群、杨朝军和倪旸(2004)利用基金半年度持股明细和季度重仓股投资组合数据,对基金持股与股价收益率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基金持股变化对当期股价收益产生了显著影响。在机构信息与股票价格的关系方面,赵涛和郑祖玄(2002)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有能力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并获得超额收益。刘力、刘春旭、李维刚和赵瑜纲(2000)讨论了我国股市交易机制对股票价格发现过程的影响,以及存在股票价格操控情况下投机行为对股票价格形成过程的影响。在基金投资行为与股价变动方面,施东晖(2001)研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特点及其股价效应。张羽和李黎(2005)对研究显示,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卖出羊群行为加速了股价对新信息的吸收过程。徐龙炳(2005)对国内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交易方式与股票市场、股市异象的关系等进行了综述,同时发现了机构投资者交易影响股票价格的证据。

投资基金方式篇5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三个方面:银行存款、债券(国债、企业债、金融债)买卖、进入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其中银行存款与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40%,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资产的20%。下面对以上投资品种逐一进行阐述:

(一)银行存款与国债

银行存款与国债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风险最小的种类,也是收益较低的类别。虽然存在由于物价上涨速度高于存款利率而贬值的风险,但是这种损失占本金的比例毕竟很低,而且也不是每年都会出现,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是最稳定的。

(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其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和国债相比要大。企业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大型生产或投资项目进行融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效益好的贷款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目的明确,而且已经预先进行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因此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债券利率事先确定,收益可以很精确的预期。债券交易还受到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投资的安全性比银行存款和国债稍差。

(三)投资资本市场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但是,安全性资产的收益率较低,在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压力下,现已拓宽投资渠道,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社保基金投资入市,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基金入市方式主要有投资基金和购买股票,这是投资风险最大的品种,当然也是收益最高的品种。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当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即股市全面下跌,或者社保基金购买的某一只股票出现暴跌,将会严重威胁到社保基金的资金安全。

(四)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较国内投资风险要大,虽然境外投资可以分散单纯国内市场投资的风险,但由于我国对外投资开放时间较短,对国外市场的了解程度以及投资理念、投资行为的不同,因此对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择需谨慎。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建议

(一)投资组合多样化

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保值增值,不能简单地用不同时期基金账面数量增减来衡量,在基金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因而必须看基金实际价值量的变化,只有在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时,基金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增强社会保障给付能力。如果基金增值水平小于物价上涨指数,便意味着基金贬值。

社会保障基金在保证投资于较稳定、可靠的领域并能够保值的前提下,应扩大投资渠道, 从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区域、投资时机四个维度上进行多元投资组合。在不同的投资项目中合理投资分布,以分散投资风险。事实证明多种投资渠道可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我国应该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拓宽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体现在确保一定比例的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和固定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对国内证券市场和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也是社会保障基金增加收益和实现投资多元化组合的合理选择。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一方面可以稳定和提高收益,降低单一投资隐含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基金收益增长同国民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从而使社保基金能较大程度的享受国民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加大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

社保基金要保值增值,就必须进入资本市场,参与投资运营,这是世界各国的经验。随着我国加大证券监管力度,健全证券市场机能,证券市场的运行已经比较规范;通过下表也可以看出剔除物价上涨因素之后的股票投资收益率远大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而且近几年社保基金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的比率远低于《暂行条例》规定的40%上限;同时通过指数化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可以说,加大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三)开拓新的投资领域

投资基金方式篇6

根据我国社保基金的特征可以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潜在市场做出以下分类,并根据各种市场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及特点加以阐述。

1、安全稳定的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

这是一种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和高稳定性的投资基金品种,完全符合社保基金入市的基本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在国外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规模还不大、品种单一,机制还不够顺畅。尤其是现在的货币市场业务,只是债券回购、银行同业拆借和商业票据,因而货币市场基金只是低风险低收益的基金品种。

银行存款及大额可转让存单。

银行存款是社保基金入市以前基金资产的最主要形式。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定期银行存款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性质上与货币基金相似,在美国根据其流动性还可以签发支票。投资大额存单是为了满足定期存款流动性需要,相对于短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利息收益更大。但这两种投资工具都面临通胀及利率波动的影响。

银行票据及商业票据。

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投资工具,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银行背书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社保基金以这几种方式投资,可以获得较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同时保持较强的流动性,是社保基金直接入市的可靠选择途径。

2、证券市场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广阔的领域

首先,股票市场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融资能力最强,资本规模最大的市场。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个双赢的局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在迅速扩张,根据我国股票市场有代表性的过去五年上证指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股票年均收益率为11.9,扣除交易税费在10.5左右,这个平均的收益率已经包括了股市的大幅上涨和大幅下跌产生的影响。相对于国债投资来看,我国近期发行2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85。按上述收益率以及40的股票和60的国债组合计算社保基金的长期收益率约为6.51,比单纯国债利率多69。从短期看,投资股市风险相对较大;但从长期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由于目前社保基金的大部分股票资产都配置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社保基金应当适当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其次,国债是以国家信用发行的债券,存在的风险几乎为零,是社保基金入市主要选择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在去年10月份央行加息以前,国债平均收益率仅为2.27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本持平。在今年3月份再次加息以后,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带来的收益就更少,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持有国债的成本进一步加大,无法满足社保基金获得较高增值的要求。

另外是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此类债券是债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品种,风险较大。出于安全考虑社保基金不易大规模进入,可以在投资组合中以较小的比例持有。从20__年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持有企业债券1亿元,金融债券5亿元,除国债以外的债券收益为2371万元,投资规模比较合理。

此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这是一种间接进入市场的模式。社保基金可以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委托专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基金资产。社保基金入市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使受托基金公司受到来自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更为严格的监督,投资过程的严格监督以及投资信息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高透明度都使得基金公司在投资运营期间必须遵循更加专业化的原则,提高对行情把握和个股选择的准确度,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手段,提高应对市场突变情况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人才,广泛的信息渠道,能及时灵敏的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

3、海外市场

国内资本市场不可分散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市场盈利率水平比较高,股息收益低;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非常不发达,没有任何避险工具可以使用。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为抵消这些风险,社保基金必须在系统之外的投资领域获得更符合其自身需求的投资机会,来弥补本地市场的不足。因此,社保基金可以考虑投资到海外,因为海外有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丰富多样的投资品种,健全的对冲机制,这些条件均是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必要组成条件。除了海外的资本市场以外,投资不动产业是分散风险的一种选择,不过对具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可以委托海外投资机构代为管理或是通过海外专业投资咨询机构的帮助做出选择。

4、不动产市场及产业市场

从投资组合理论及分散风险的角度分析,社保基金入市不一定要局限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选择也不一定要局限于金融工具。当我们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资本市场的同时也许会把风险集中过来,因而根据经验设想,是否能把社保基金的投资扩展到一些未涉及却具有可行性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企业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大型工程项目以及金融租赁等,甚至是目前觉得不可行却具有潜在可能性的市场,这样使得社保基金的巨额资金既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能促进另一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高开发时期,如能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有效的法规及管理摒弃那些失败的做法,对于消除我国房地产的泡沫,提高房地产发展质量都大有裨益。同时也不失为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一种选择。另外,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长期高速的发展时期,许多行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社保基金可以将资金投入到产业领域,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从而实现资产增值,同时可以将这部分投资证券化以实现流动性。另一方面也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些都是丰富社保基金投资品种的选择。

社保基金的投资不仅可以延伸到创业投资领域,还可以适时地进入教育领域。虽然我国的教育仍然是事业性质而非产业化,但是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占GDP的份额极小,绝对额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在高校科研、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以及支持

大学生创业等方面,仅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是无法满足众多高校、广大学生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的。因此,教育资金的来源需要多领域多渠道的支持。社保基金拥有长期的资金,追求长期的保值增值,从这一点看投资教育完全符合要求。教育市场有着稳定收入来源,而且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值潜力是巨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社保基金投资教育将使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益处,使得社会保障带来的受益面覆盖更广。据此,为了保持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可以从金融创新的角度设想,创造一种叫做“教育投资券”的金融工具,使其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这样,在证券市场既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能得到的有力的资金支持而长足的发展。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__.

[2]万解秋,贝政新,黄晓平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

投资基金方式篇7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具有产出高、资金密集度高、投入高、风险高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特性,而要让房地产行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就在于要确保充足的资金。党中央、国务院在2008 年出台的“金融国九条”房地产政策措施中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次作为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来提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被称为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融资形式。本文就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创新进行探讨。

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概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指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以信托或者企业作为组织形式(以企业为主)的投资机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能够为房地产行业融资或者收购包括仓储中心、旅馆、公寓、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在内的收益类房地产,并享受税收优惠。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股票通常都在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自由交易。利息收益(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股票收益(投资于其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票)、租金(出租房地产)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三大主要收入来源。

纵观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特别是在澳大利亚和美国,截至2014年底,美国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已经达到了183只,总市值为4000多亿美元。从目前来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加拿大的覆盖率为9%,在欧洲的覆盖率为13%,虽然亚洲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但是中国澳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推出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快速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2 国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经验的借鉴

(1)以权益型为主导

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发行量较大,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市值都占到了整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的8 0%以上。通常而言,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管理、维护、收购、整修、租赁房地产,偶尔也会对不动产直接投资或者销售房地产。基于美国对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美国政府规定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90%以上的净收益都应该作为收益回报来反馈给广大的投资者。

(2)适度规模经营

无论是从亚洲发达国家(如新加坡、韩国、日本等),还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和美国等)的经验来看,虽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能够吸引广大的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过程中,能够让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固定成本有所降低,带来较佳的规模效益,但是务必要适度。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佳效益点,那么就会出现募集资金线停滞、信息阻碍、规模不经济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务必要适度规模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切忌不可盲目市场扩大化。

(3)设立条件务必要严格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设立了专项的法律支持,严格规定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及约束范围,包含地区限制、上市要求、资金投向、存续期限、收益分配、收入来源、地区限制、持股限制等。

3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对策

(1)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

由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参与方数量较多、运营过程较为复杂、组织模式多样等特点,所以,无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还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亦或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设立机制,都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日本虽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专门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出台了“专项立法”模式,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各个环节,促使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目前的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信托产品模式等集资投资模式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并没有明确涉及到信托所投向的具体产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为私募性质,所以出台了相关细则,提出单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大于200份,这样一来,必将会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规模予以较大的约束。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没有具体阐述如何针对信托房屋进行变更登记、产权转移,如何有效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细节,而这些细节恰恰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务必要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保驾护航。

(2)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主体

若想实现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那么就不能只依靠于行业内的自律监管,这更加需要政府监管,而明确政府监管主体是极为重要的。

金融监管主体是代表政府来对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具有公共性、独立性、权威性等特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物,欧美等国目前都已经明确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主体,通常都是采用多重监管机制――一家监管机构为主、其他多机构相互配合。我国可以参照欧美等国的成熟经验,先建立起多重监管机制,然后再结合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来寻找最佳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还是以“机构监管”模式为主,每一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它所对应的监管机构,例如商业银行由中国银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中国保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则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等,因此,笔者建议由中国证监会来主要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在确定了主要监管机构之后,还应该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辅助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配合与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向、借款利率等事宜,同时还要重点监管“洗钱”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申请成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法人的各项资格,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严厉打击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通过以中国证监会管机构为主、其他多机构相互配合的模式,能够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3)培养复合型人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对管理人才有较高的要求,既要拥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及实际管理经验,又要了解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财能力。由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试点阶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过渡性产品――房地产信托也还与真正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差距,精通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少之又少。所以要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

4 结语

总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具有创新性的融资形式,若能够正确引导,必将能够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投资基金方式篇8

一、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年收益率要求不低于通货膨胀加上三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但从近年的数据看,2001、2002、2003、2004年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57%、2.32%,全国社保基金的营运能力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暂行条例》的要求。

海外资本市场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差距。2003年,美国、香港股市涨幅分别为25.04%和63.68%,同期成熟市场的平均涨幅为25.54%,同年,上证综指涨幅仅为10.27%,1982-1993年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的社保基金组合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6%、10.8%、7%、13%和8.6%,而全国社保基金01年至04年的平均收益率尚未超过3%,可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90年代初以来,社保基金运营国际化的趋势愈演愈烈,投向海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国也纷纷放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限制,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占本国社保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6.05%、.29.53%、9.07%、5%、2.5%、60.08%、34.69%、14.01%、17.12%、34.27%、5.79%、6%、26.06%和4.33%。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说明了必须进行海外投资,进行全球化投资组合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证券市场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散风险,规避国内股市变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冲击。

二、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金融机构,以金融资产为专门经营对象,以投资为根本目的,通过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集合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原理将基金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并通过独立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其收益并承担风险。按照投资对象划分,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房地产基金和贵金属基金。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投资基金以其具有风险分散、专业管理、流动性强、费用低廉、服务完善、业绩良好等特点,深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于投资基金不失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海外投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1、从投资成本和投资决策来看全国社保基金应该选择投资基金。一方面,在国外进行投资分析时,必须取得外国的投资信息和有关资料如外国公司报告与公司经营情况,并进行横向、纵向分析,这需要投资者投入大量的信息搜集成本。美国10-kreports规定美国公司于每季经营结束后两周内必须把其经营情况公诸于投资者,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浏览公司历年报表,但其他国家则不然,如法国每年一次公布财务报表,且经常推迟至年终后六个月才公布,这种不经常公布财务报表的情况增加了国际投资分析的困难,自行派出人员进行投资决策很难找到准确、及时的信息;其次,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新增境外股票投资5亿美元至8亿美元,新增境外债券投资1亿美元到3亿美元,这个数额只占全国社保基金总投资的很小比例,如果自设机构进行运作,需要我国派出大量的专业人员,并付出大额的信息搜集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从人力、物力等投入成本角度考虑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投资基金具有费用低廉和专家理财的特点。首先,与直接投资相比,选择投资基金更能节约投资成本,投资基金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交易费用、保管费用。全国社保基金作为大额机构投资者,在佣金上可以享受优惠,当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超过5年,可以得到销售服务费用的豁免。管理费用和保管费用一般一年征收一次,且数额较小,分别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0.4%-1%和0.2%;其次,投资基金具有投资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能够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花费大量的信息搜集费用,也相应减少了投资成本的支出,全国社保基金选择投资基金更为明智。

2、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要求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选择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表1对金融投资工具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方面比较其优缺点,从中权衡得出适合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是投资基金的结论。

投资基金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分散投资、专业化管理、较低风险的间接投资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的目的以及基金广受欢迎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基金能像期货、期权、外汇、股票等高风险工具那样,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投资者带来暴利,而是它能使投资者在不用自己少操心的情况下,通过基金经理的专门管理,去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并同时有效的抵御年复一年的通货膨胀。从风险、收益及抵御通货膨胀能力各方面看,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方式更加稳健,并可以通过对债券、股票的组合搭配,可以达到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也有一定流动性的目标。

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为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选择提供了许多国际经验,其中以美国为典型。在美国,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是共同基金,共同基金以其固有的投资分散性、机动灵活性和高效服务等优势,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退休金投资工具。截至2000年底,美国的退休金市场规模达到了12.3万亿美元,其中2.5万亿美元的资产,也就是整个美国退休金市场的20%,都投入了共同基金,这2.5万亿美元退休金计划资产占到了整个共同基金总资产的35%,美国的退休金计划成为了共同基金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主要形式的退休金计划有以下几种:个人退休金计划即iras(indi-vidual ritirement accounts)、403(b)、401(k)、457、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按保守估计,目前个人退休金计划账户中至少有25%的部分是以共同基金形式存在的,而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投向共同基金的比例更高,从目前的趋势看,将来投向共同基金的退休金规模将会继续扩大。

三、投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也叫做不可转移风险或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周期波动而导致的投资回报不确定所造成的风险,它不仅仅作用于一种股票抑或是一个行业,而是作用于整个市场或其大部分,降低投资组合的相关系数是降低总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由于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独立,造成各国的商业循环周期不一致,加上各国的工业结构不同对宏观经济因素非预期变动所造成的冲击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最终导致各国之间股票相关系数有时低于国内股票相关系数,在同一期望报酬率下,国际股票组合的风险低于国内的风险;投资于低相关度的证券才能降低组合风险。我国属于新兴股市,新兴股市与成熟股市(诸如:美、英、法)间的报酬率相关系数很低。根据国际财务公司(ifc)新兴股市资料,墨西哥与美国s&p500指数及eafe国际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4与0.47,其他新股市(包括我国)与两指数的相关系数也很低,新兴股市国家的投资者可从投资于工业国家股市获得投资风险分散的利益,全国社保基金要最大限度降低总投资风险,可以购买国际性投资基金。

2、汇率风险。外汇风险直接关系到全国社保基金的收益。对于短期债券,通常用外币远期或期货契约来规避。

3、国家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政权风险。由于有关政府政策或政府行为的变化使得投资回报发生风险。具有丰厚利润的外国债券到期年限经常是五年、十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投资前必须做好国家风险的评估工作。评荐一个国家的信用等级,应该考虑经济力量的强弱、财政赤字的大小、贸易盈余的大小、自然资源是否丰富或贫穷、工业结构,以及政治是否稳定。国内债务/gdp的高低,外债/gdp的高低与负债净额/贸易顺差的高低这三个比率越低,代表信用等级越高(背信风险越低),目前,世界银行、euromoney和nstitutional investors:三家机构对不同的国家进行风险评荐。虽然不同的评鉴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评鉴结果,但有些国家仍能得到一致好的评鉴等级,这些国家应该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首选,这些国家依次是:美国、日本、瑞士、德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4、世界各地资本市场在交易成本上的差异十分显著,有时可相差数倍之多,这一差异对社保基金最终投资收益势必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交易成本越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就越高。全国社保基金拿出一定份额投资于指数基金是个不错的选择,指数基金不像其他基金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成本,只需要追踪目标指数即可,因此收取的管理费用低,通常是0.5%-1%,其他基金一般是1.44%-3%;指数基金因不需频繁的买进卖出,只是在投资者需赎回的时候才出售,在投资者投入资金时才买进,基金周转率低,典型的指数基金每年只周转2%,而一般的基金每年要周转80%,因此交易成本也低;由于指数基金的处理只是由于股东赎回才出售,所以每年的资本利得都很少,据沃顿经济学院的伊米尔.西格教授估计,税收和交易费用一般会使投资收益减少大约4.5%,而对指数基金来说,则只有1.5%。

参考文献:

投资基金方式篇9

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基于其组织形式、募集方式、主营业务和投资功能的独特属性,私募股权基金已从不同方面作为调整对象纳入了《合伙企业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但某些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地方制定的规章,普遍存在层级较低、调整内容不全面、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尚未系统化、具体法律规范不明确并缺少操作性等不足之处。在调整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关系方面,尤其凸显出制度和规范的缺失,涉及系统性和体制性层面的问题尚未通过立法规范或政策引导予以解决、化解和疏导,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导致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内部管理、对外经营等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隐患或不完善之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界和股权融资市场需要一部更为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出台。

基于对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稳健发展的的迫切需要,自2009年起,全国人大启动了对之前主要用来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进行大范围的修订工作,经过近一年来在业内征求意见,备受社会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内预期如果进展顺利,新基金法可于近期正式颁布。这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步入开放式发展的新阶段。

尽管从运作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的空白已成为该行业规范发展和规模继续扩大的最大绊脚石。目前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私募股权基金和单一股权投资机构)等,均尚未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迅速地“野蛮生长”,扩大《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内容的呼声日益高涨,修法工作也就顺理成章地渐次展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明确表示:要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建立适当的私募监管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立法势必将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

《修订草案》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经过近两年的准备后得以出台的。其中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该法调整。由此,私募股权基金也将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并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应该说,《基金法》的本次修订是一次重大的立法突破,在为私募基金提供法律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修订草案》把私募基金进行专章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特点。然而,笔者认为,《修订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非单纯靠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尤其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

首先,在立法监管时应考虑不同基金各自的特点。在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式时,应把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区别,不宜混同加以管理。事实上,这三者有很大区别,在基金募集和基金投资两个环节各不相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头在公”:即募集公开且投资对象是公开交易的证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头在私、一头在公”:即募集非公开但投资对象是公开交易的证券;而私募股权基金是“两头在私”:即募集非公开且投资对象是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此外,无论是公募抑或私募,公开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契约形式,不存在独立运作的实体;而私募股权基金兼具契约性和一定程度的法人性,具有组织实体,且组织形式又分为公司制和合伙制,运作方式与单纯的契约形式存在较大区别。而《基金法》的本次修订则似乎未充分考虑到这三者的差异,尤其是未充分考虑私募股权基金在组织和操作上的特性。

正是基于三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立法监管思路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对于“两头在公”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应该最严格。目前要做的,应是在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问题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监管,堵住漏洞。而对于“一头在私、一头在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应该相对宽松,且主要重点应是对“在公”的这一端进行监管。目前的《修订草案》中已经特别设专章规定,并设定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但把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加区别地都列为非公开募集的一章,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规范重点应放在投资公开交易证券的行为(例如操纵市场等),而对其非公开募集的行为并不需要比照公募基金那样进行过多监管。而对于“两头在私”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该较为宽松,基于其募集为私下进行,而投资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均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方面,应根据其组织和运作的特点而单独进行规范。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冲突和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基金法》把“证券”的概念扩大到“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确有些牵强。虽然英文里的securities有时也可以包含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但是,根据我国的通说,“证券”的含义是不包含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的。通常的著作也严格区分“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因此,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调整内容不宜放在《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投资基金方式篇10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为了满足政府指标的需求、获得更多发展,开始不断扩大政府规模,开展资产置换、政府建设等大规模的基础建设。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政府的基建项目也做出了规范性的指导,然而其财务管理依旧问题重重。同时,不科学、不规范的财务管理也使得基建工作较难开展,常常因为资金问题而停滞。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对于提高政府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1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的现状分析

1.1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贯彻不力,缺乏管理知识

多数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地方仅仅是照搬照抄政府相关文件,对于具体项目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管理文件,这就使得整个财务管理多依靠经验和个人理解来做,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以竣工决算为例,通常情况下要求工程竣工立即组织严守,并在三个月内编制决算财务表,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使得很多早已投入使用的资产仍然在账务之外。此外,基建财务人员仅仅靠专业知识并不能满足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需求。

1.2基建投资项目缺乏合理论证,导致建设后期资金紧张

政府对基建项目的总体规划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由于政府的基建项目具有非经营性,在资金上主要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无偿投入。但是,正是因为缺乏合理的论证,导致后期资金紧张,承担了高额的负债,项目边建边停、边建边改,工程延期、搁置现象严重。河南某政府新校区在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施工建设了号称“河南第一长龙”的政府楼,导致一半政府楼工程搁置时间长达5 年之久,严重影响了日常政府。

1.3项目资金管理程序较为复杂,缺乏沟通

目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缺乏系统性,即将成本控制放在实施过程中,忽略了项目实施前以及项目实施后的成本控制。然而,从基建项目开始到最终竣工决算的成本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从计划角度来讲,在项目实施以前,政府应当做好成本控制规划,清楚所要实施的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关键因素是什么,然后才能更好地开展之后的成本控制活动。从项目实施前的工作来讲,以工程招标为例,公开招标虽然公正但耗时耗力耗资金,邀请招标虽然成本低但不能保证绝对公正,这就需要政府从成本控制角度,结合相关制度认真衡量选择。此外,成本控制手段设置缺乏合理性,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也没有尽可能的针对每一个具体环节进行设置和安排。

1.4招投标工作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明晰,监督力度有待增强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往往过于粗糙,经常会存在漏项的现象,很容易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链条的中断。加上一些上级对项目缺乏深入的了解,在上报过程中不科学地削减预算金额,给施工方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由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与事业财务是分开建账与核算的,往往因为基本建设无来源追加支出,即无预算指标而发生的基建支出部分,导致基建并账时事业基金不够弥补。有的政府未严格执行新会计制度,并账时还是沿用原制度将基建拨款直接做支出,导致与实际支出不符,当拨款大于实际支出时出现虚列支出的现象。此外,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缺乏有效的预算监督,对招标合同、查勘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所涉及的财务部分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沟通与监督,预算执行随意。

2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的对策分析

2.1重视财务管理,通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整个项目是否能够实施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整个资金管理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政府应当充分做好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避免出现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一些政府由于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分析,导致负债累累,最后不得不以其他资金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并且出现大量的烂尾楼。扬州某政府在吸取了这些教训和经验后,利用政府资源,聘请相关建筑工程、财务审计等专业的优秀职工或专家以及社会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基建项目进行细致、科学的论证,尽可能地规避资金风险。与此同时,要提高政府管理者对基建项目规划的重视程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集体会议等方式来使管理层明白基建项目规划对于后期工作的重要性。

2.2将基建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将年初预算指标与本年基建项目挂钩

政府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除了需要有各个分支工作的完善以外,还需要有健全的基础工作做铺垫。一方面,政府要将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成文的财务管理章程,将基础性工作程序、方式等书面化,为基建项目财务工作提供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项目都有独特的特点,该章程一定要具有针对性,而不是一概而论。以某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例,该校结合相关政府性文件来制定整体上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章程,在此基础上分别针对每一个项目来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政府要重视基建财会队伍的建设,培养既懂财务专业知识,又懂基建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3建立管理和支付系统,增强沟通

基建项目的成本控制对于节约资金、项目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政府基建项目的成本控制要将体系性与关键性因素相结合,突出各个环节的重点控制内容。对于事前的成本控制,则要注重成本控制的整体规划、招标程序、工程造价设计阶段的控制,同时要根据投资估算以及设计任务书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变更进行控制防范。对于事中控制,则要注重施工过程中合同的管理、基建材料价格的控制、中间核算的控制、付款进程的控制等。对于事后控制,则主要是竣工验收、结算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通过体系化和重点突出化的成本控制来使粗放型的成本控制精细化、规范化。同时,具体到每个环节,则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设置控制措施。比如在付款进程的控制中,控制工程款的拨付,尽可能地降低首付款比例,将付款时间具体化为按照完成工作量来支付等。

2.4明确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内容,加强监督力度

基建项目财务人员要与各个基建部门积极联系,准确收集数据资料,按照部门或者不同的项目建档归类。同专家一同审查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报价,对不合理的设计图纸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实地测量数据,根据监理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来为基建预算编制获得更多可靠、真实的数据。同时,政府的基建项目通常需要利用寒暑假时间来完成,时间紧迫,这就要求预算工作既快又准确,因此预算人员要学习并充分利用电算化软件来进行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数据的处理。政府财务人员应加强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做好基建并账的业务处理,只有将政府基建账务正确并入事业账务,实现统一性的核算才能够使得报表更加真实、完整的反映基建情况,利于财务管理。此外,要加强内部审计的力度,监督整个预算的执行,认真审核工程取费标准、价格以及用量是否真实,审查施工企业资质,防止施工方按照挂靠企业资质来取费等。

3结论

政府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不仅影响政府财务,更影响政府发展。所以,政府应当从财务角度认真剖析基建项目可行性,在健全基础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不断完善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提高政府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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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伟.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完善对策[J].北方经济,2012(11).

投资基金方式篇11

一、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信托(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从投资者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信托(契约)制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组建基金。有限合伙制形式是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分为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起步时大多是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为避免双重纳税,规避有关法律约束,美英两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有限合伙制,欧洲国家一般采取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不同组织形式税收比例较为一致,所以公司制组织形式较为常见。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行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2008年我国新募集的风险投资基金中,超过半数的基金选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2009年则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占有较高比重,采用有限合伙制募集基金的比例减少。目前,公司制组织形式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行情和企业的情况。

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选择

1.产业投资基金公募与私募方式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的募资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主要形式。公募是指以公开的方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私募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出要约以募集资金。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以公募为主还是以私募为主,国内各方面的意见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公募有利于设立较大规模的基金,容易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上市。但是由于公募基金涉及公众利益,其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也比较多,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的过程中也会格外的小心谨慎;而私募基金则比公募基金更灵活简便,更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更有利于从事风险投资,其支持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力度会更大一些。所以,我国应该允许产业投资基金兼用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从目前来看,还是以私募形式为主。

2. 产业投资基金开放型与封闭型选择

根据基金受益凭证数额是否固定和是否可赎回为标准,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根据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正处于起步阶段向成长期过渡的特点,我国现阶段宜选择封闭型基金为主的基金设立方式,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封闭式基金便于长期投资。在封闭期内,资金规模是固定的,由于其资金来源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适合投资期限较长、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产业。第二:封闭式基金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它不必预留支付投资者赎回的变现资金,所以基金的使用效率较高。第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支柱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是主要的投资方向,它需要大量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大量的随时可以抽走的流资。如果设立开放式基金,由于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资金就不稳定。封闭式基金没有随时被赎回的后顾之忧,操作也相对简单。第四: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开放式基金运作的条件。因此,为适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特点,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以封闭式基金设立方式为主,待市场发育更为完善之后,再适当发展开放式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是融资与投资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是先融资再投资,资金来源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构成即投资者的结构直接影响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绩效、激励方式以及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产业发展能力的大小。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私人资金、金融机构资金、非金融类企业资金、政府财政资金等。

首先,社会的私人资金将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潜在投资者。我国居民储蓄数量充沛,近十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每年以30%~40%的速度大幅增长,1999年全国城乡存款余额为5.96218万亿元,到2009年增长为26.077万亿元,是1999年的4.373倍。随着居民个人财产的继续快速增长以及金融投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私人资金的投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风险小于股票、债券和期权等投资理财工具,收益性又远大于银行储蓄所得利息,能较好地满足居民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需求。未来的私人资金必将成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金融机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者,从2010年我国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情况来看,当年各项贷款占资金运用总计的59%;有价证券及投资仅占资金运用总计的12%。大比例的贷款使资金运用较为单一,需要寻找一种风险性较小,收益性较为稳定的投资渠道,以减少存贷差,而且金融机构拥有较多的金融专业人才以及较高的资金管理水平,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

第三,非金融类企业是产业投资领域里最为活跃的力量。有些非金融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较高,有大量闲置资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由于缺乏投资基金运作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使它们实现跨行业经营的难度很大。而产业投资基金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又具备各种类型的经营管理专家,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减少进入壁垒,提高资金运作能力,从而帮助这些企业的资金取得更高收益。

第四,政府资金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只能起种子基金的作用,而不应长期成为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体。在民间资本对产业投资基金只观望不投入的时候,政府资金的进入会大大增加基金的信誉度,从而引导民间资本也进入其中。

总体来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较为充沛,资金来源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尽快引导社会私人资金投入到产业投资基金中,同时加强机构投资者投资,建立畅通的融资渠道,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规模快速稳定增长。

四、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行业选择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要因地制宜选择投资行业,主要投资行业包括:传统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通讯产业、旅游产业、金融产业、能源环保产业、汽车产业、文化教育产业等。近年中国产业投资呈现多元化分布的态势, 2009 年,传统产业和狭义IT 仍然是获得中国PE 投资最密集的领域。

2009 年,在披露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的683 个案例中,投资传统产业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分别为206 项和159.16 亿元,与2008 年的119 项、99.38 亿元的投资规模相比大幅增加。2009年在传统产业的投资中,传统制造业的案例数和投资规模都是最高的,案例数占所有传统产业案例数的45.63%,投资规模占60.01%;其次是消费品及服务行业,案例数占比为28.16%,投资规模占比24.25%。

2009年狭义IT 行业由2008 年的113 项投资案例增加到了135 项;投资规模由84.27 亿元减少到43.29亿元,虽然投资规模大幅减少,但是狭义IT 行业仍是仅次于传统行业的投资行业。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业的选择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传统产业、IT业和能源环保是重要的选择方向。此外,文化传媒、生物技术、医药保健、半导体IC、金融服务、通讯/电信等行业也可以积极寻找项目进行投资。

五、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要健康发展并进入良性循环,就必须有畅通便捷的退出机制,否则就无法获得投资收益,也无法弥补失败投资项目的损失。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上市交易、清算三种方式。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占据了主要的比重,从2006年至2009年基本维持在60%左右。在2009年的调查中,列明退出方式的173 笔退出交易里,上市方式退出的有49 笔,占项目数量的28.32%;股权转让的有114 笔,占65.90%;清算的有10个,占5.78%。从退出方式来看,股权转让依然是主要退出方式,但上市退出受IPO 重启和创业板的带动,比例有所增加。

公开上市(IPO)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佳退出方式,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IPO退出方式的比例有所增加,但由于上市条件较高,很多企业无法完成上市退出,所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渠道,有上市前景的企业可以选择IPO方式退出。目前看来,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选择还是以股权转让为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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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方式篇12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

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投资基金方式篇13

1.农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人们最早是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了解产业投资基金这种金融工具的。作为舶来品的“Venture capital”在刚出现时被译为“风险资本”,认为是隐含巨大风险的权益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发展,人们逐步澄清了这种错误认识并认清了其真正内涵。产业投资基金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认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这类基金主要目的是吸引对某特定产业有兴趣的投资者的资金,以扶助这些产业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在国外称作创业基金。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大农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较高的、稳定的收入为目标,广泛吸收公众闲散资金以扶持农业发展的一种产业投资基金。它主要通过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使投资基金在流动过程中获得发展,然后直接或再通过其对上下关联农业企业乃至千千万万农民及其合作组织间的作用,将所得资金投向农业高科技项目、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体系、技术信息推广建设等方面,实现农业投资机制根本性的转变。

1.1农行创设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国内过剩流动性有较好的宏观经济和监管背景支持。一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新产品,新事物的产生需要经济大背景的衬托与政策支持。这种基金连通金融市场与投资者,推进产业发展,而当前的中国农业发展正适逢良机。2007年开始的“金融次贷危机”对全球的经济造成冲击,中国单纯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受到了严重冲击,我们需要发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国内过剩流动性,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应对金融次贷危机。二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三农”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三是银监会监管部早在2005年就指出减小资本市场发展为银行业带来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必须坚决支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1.2农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基金是分享“三农”领域未来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十条”经济刺激计划的公布,服务“三农”再次成为焦点话题,“三农”领域也成为下一阶段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的重要方向。各家商业银行早已意识到农村市场的重要性,于2008年相继展开了对农村市场的布局。农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不仅占有网络先天优势,作为农业产业基金发起人方面具有巨大的品牌示范效应。农行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投入一部分资金,然后通过私募的方式募集一定规模的社会资金,组建不同投资目的产业基金,寻找农村地区有效盈利增长模式,选择市场前景好及运作规范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被投入企业上市后再有条件转让投资股权或通过分红使公司获取稳定收益。

1.3投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利润率高,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是基金发行成功的前提。随着近几年买方市场的形成,各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明显,大量企业纷纷转向实业投资,尤其是开发程度较低的农业,如种子培育、基因工程、生物制药、休闲食品等项目,本身利润率也相当高。另外国家对农业提供了一系列保护和支持政策,如农业投资领域享有一些低税、政策援助、优先贷款等,为农业产业的利润率提供了政策支持。

1.4农行的内设机构改革为实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提供了保障。产业基金通常涉及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三个当事人,其中基金公司主要是在资金募集成功后负责资金扩募和收益分配,以及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制定投资方案并实施,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人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农行成立股份制公司后董事会下设的“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运营管理部、托管部则可以实现上述三类角色功能。“三农”发展委员会所辖的三农对公部负责信托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募集资金、信托资金的运作与管理;运营管理部则作为每个信托项目的日常管理人从设计、发行和跟踪管理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托管部负责信托资金和财产的托管。因此,农行目前的内设机构改革为实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提供了可能。

2.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2.1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应选择封闭式形式。从海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基金业发展来看,普遍以封闭型起步,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再尝试开放型基金。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发展十余年,也走过不少弯路,因此本着谨慎性原则,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形式。另外目前产业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不成熟的证券市场,造成投资者心理素质极不稳定,在此条件下发展开放式基金是极其危险的。由于农业投资基金属于长期投资,短期内不可能持有过多现金,因此难以满足大量投资者的变现要求,如果投资者把农业投资基金当作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频繁的买进买出,必然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有背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的初衷,严重时甚至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出发,应选择封闭式基金,我们会更着重考虑基金的风险性,更注重投资有高预期收益率的保证,且挑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业项目。对封闭式基金流动性差这一风险高发点,可以通过规范合理的项目选择方式予以释放,也可以通过上市解决投资者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2.2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应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采取私募方式,且规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是这些国家的经济水平所决定的。而我国公众财富积累水平较低,虽然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2万亿元,可人均储蓄总额不高,特别是工薪阶层更是如此。为了动员公众普遍参与产业长期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公募方式,同时适应提高单个投资者参与的资金量,以解决筹资中可能出现的过度分散倾向,也可以将机构、外资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为主要私募对象。

2.3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应选择公司型。契约型基金的优点在于设立运作方便,拥有专业化的管理服务,但其投资者对基金如何运用资产及其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这也许是目前许多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选择公司型基金有两点原因:一是公司型基金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即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农业投资基金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会占很大比重,他们参与基金重大决策的愿望远比证券投资基金强烈。尤其在我国农业开发资金极为紧张,公司型基金有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确保基金资产运用于农业,还可为基金提供良好的农业项目选择,有利于基金的正常发展。二是公司型基金运作透明度高。公司型基金由于具备法人资格股东可以对基金管理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可通过监事会对其日常行为及重大决策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及时向股东通报,同时连续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基金资产的运用在广大投资者的密切监督下,高透明度的基金运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2.4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定位与投资方向。我国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按照有关法规设立的投资金融工具,其经营宗旨是在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将募集的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股权形式的投资,促进目标企业和项目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提高目标企业的效益,并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如下领域和项目:农业产业化和高新农技领域中的农食品精深加工与制造业项目;生物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繁育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草饲畜牧业及牧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生物能源、生物质原材料种植与加工、制造项目;生物药物种植与加工制造项目;新兴农用生产资料和涉农服务产业项目。

2.5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农业产业投资项目基金必须保证项目专用,实行封闭循环运作。

2.6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通过上市运作、股权转让、收益权托管、资产证券化、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项目投资通过企业上市退出的必要条件是该企业能够实现成功上市,在投资前对项目企业的上市成功前景要做出全面分析。较为妥贴的退出方式就是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一种是该项目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收益权托管就是将基金将其投资的收益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收益权收回基金投资的本金及利润所得。资产证券化是指基金在进行项目投资后,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重新组合这些投资,再由这些投资支持发行基金债券,通过所发行的基金债券收回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利润所得。当项目或者企业濒临破产,基金可通过破产清算,收回部分投入资金。

3.相关法规及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中的角色定位

3.1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基金的法规有《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末已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性和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未来国内股权基金以及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作都将会有法可依。

3.2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中的角色定位

农行作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可以选择单一主体发起,也可选择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发起设立。联合其他组织包括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发起设立。

当前学者、专家根据国外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市场运作经验提出了政府为重要发起者的论断,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诚然,像美国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培育风险资本市场采取了大量行动,以直接资本的方式参与了相应产业发展。还有亚洲的韩国和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以投资私人产业基金实现对目标公司投资、创立产业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或与私人机构联合创立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参与对相应产业的资本供给,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定位就是良好综合环境的缔造者。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始就明晰角色定位,有利于市场各方各司其职。我国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中的角色定位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做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使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稳步推进。推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逐步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涉及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拓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同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是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进行考虑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避免以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的导向性投资趋势,也可以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为私人资本的流动提供空间。而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营造良好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收益进一步进行投资,也有利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良性循环。最后,政府还应当充分发挥其对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政府不宜直接干预资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对基金的审批和投资限制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政府还可以对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相协调。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社会已经形成创新氛围和创新机制,政府就应该从广泛的直接介入中脱身出来,转而以政府特有的权利支持市场化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例如,政府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低息贷款,壮大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规模;政府对创新技术本身和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环境支持等。

因此,我国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中的职能定位可以明确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职能,在法律体系构建、资本市场培育、政策措施支持等方面有所进展。另一方面要克服投资者、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角色混同的不利局面,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做出综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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