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实用13篇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工作机制,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宣传、教育、公安、交通、农业、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交通、农业、教育、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沟通情况,协调行动,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要及时向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重要道路交通路况信息等。

第六条各地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创作一批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挂图、招贴画、读物、文艺节目、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地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在电台、电视台黄金时段和报刊、杂志的重要版面,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和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八条各地要在公路沿线建筑物墙体、护坡、跨路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地,刷写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和警句,悬挂宣传横幅,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引导和警示功能。

第九条各级交通部门和客货运输企业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客货运输企业所属驾驶人和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机关、驻滇和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车单位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每年5月为****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各地要组织开展上下联动、内容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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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以“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总主题,通过三年的努力,形成省、市、县三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落实宣传教育责任,逐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组织社会化、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普及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农民工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实现道路交通违法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最终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社会参与的格局。成立省、市、县(市、区)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省委宣传部陈东有副部长任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委员会主任,省公安厅罗永银副厅长、省教育厅王占铭副厅长、省交通厅万明副厅长、省司法厅邓奕强副厅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学政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主持工作的郁耀平副总队长担任,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处长鄢平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研员龙毅任常务副主任,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何少加、省交通厅运安处秦小辉、省司法厅宣传处彭慧、省安监局监管三处王远东任办公室副主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牵头主导作用,统领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统筹把握工作进展;指导、协调、督促包括党报党刊在内的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宣传教育工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1、适时召开新闻媒体通报会,发动新闻媒体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

2、制定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方案,督促媒体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刊播机制,适时组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开展大规模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3、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好新闻”评选和歌曲、相声、小品、公益广告、精短文学作品征集活动。

(二)公安部门以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宣传教育为主线,发挥交通安全管理主力军作用,继续巩固、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积极主动地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三基”工程建设、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和“安全提醒、平安问候”等活动,围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的宣传主题,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各项工作。

1、自7月起,各地交警支队每半年为当地电视台提供一个交通安全宣传电视小品并报“省宣传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两个月提供一个公益广告选题,每月为报社提供十条以上新闻线索。

2、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2007年底前在全省创建100个交通安全示范村、100个交通安全示范社区、100个交通安全示范单位。

3、每季度开展一次交通安全警示巡回宣传,选取当地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制成挂图、展版、电视专题片,深入农村、社区、单位、学校巡回展出、播放。

4、充分利用车管办证大厅、驾驶人考试中心、事故处理岗、路面执勤岗等交通管理窗口开展日常通安全宣传。

5、配合宣传部门每半年举办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新闻通报会,每季度将全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原因分析和相关驾驶人的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6、在“五一”、“十一”、春节、春运重点时段,组织媒体记者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7、联合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征文比赛活动。

8、协助交通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优秀驾驶人评选活动。

9、协调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文明交通”先进评选和交通安全“黄牌警示单位”评定活动。

10、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志愿者成立“交通安全表演队”和“文明交通演讲团”,不定期地深入社区、街道、村镇和学校,开展小型文艺表演和交通安全演讲。

11、联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服务区”创建活动,2006年抓好一至二个典型,2007年底前达到80%,2008年达到100%。

(三)教育部门积极落实在校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1、将交通安全列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编印下发《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读本》、《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读本》,大力促进交通安全教育进课堂。

2、建立交通安全专(兼)职教师制度。所有中小学校都要设立交通安全专(兼)职教师,利用学校的班、队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开学之后、放假之前等重点时段,均要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与公安部门协作,制作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课件(光盘)免费发送各中小学校开展宣传教育。

4、每学年举办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或交通安全主题作文比赛。

5、有校报、校刊的学校,每学期编(增)发一期交通安全教育专刊。学校要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内容每月更新。

6、协助本地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出行卡”制度的运作。对于经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生要强化教育管制措施,将违规行为通报家长并记入学生操行。

7、每学期举办一次“小手拉大手,共走平安路”主题交通安全体验活动。形成学生与家长、学校与家长交通安全互动态势,即教育好一名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通过学生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

8、适时组织大学文艺团体编排交通安全类文艺节目,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汇演。

9、与公安部门配合,将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典型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免费发送各中小学校。

10、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拒绝乘坐超载车辆、无证无牌车辆和其他不安全的车辆。

(四)交通部门以创建交通运输安全企业活动为载体,提高企业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场所,定期举办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年终目标考评内容,将驾驶人的安全学习情况纳入个人评优、评先考核内容。

1、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规章制度。2006年内,以客运单位为重点,对具备10台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有关机制。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场所,每季度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员工特别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的知晓率。

3、在每年“五•一”、“十•一”、春运之前,督促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尤其是对往返旅游景点(区)的客运驾驶人进行重点教育。

4、督促各地二级以上客运站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影视播放点,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张贴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和宣传画。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服务区”创建活动,服务区内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内容定期更新,主动配合高速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五)司法部门以全民普法教育为切入点,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素质。各级司法部门要以“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启动为契机,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积极开展多层面的宣传教育。

1、督促、协助社区、街办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交通安全宣传栏或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及时更新宣传内容。2006年底前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设置率要到达50%,逐年递增。

2、各县市要组建社区、农村“文明交通宣传队”,编排一定数量的交通安全宣传节目,深入各村镇、社区开展“送戏下乡”活动。

3、设立咨询点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为群众提供交通法律法规咨询和援助活动。

4、编辑制作发放一批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使村民、居民进一步加深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5、每年配合职能部门组织一次普法考试,逐步加大公职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

(六)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之中。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1、将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单位安全监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和监督制度。

2、自2006年起,配合交警部门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究制度,层层追究责任。

3、自2006年7月份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排出名次,每季度在江西省安全信息网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迅速启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全省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作为打造安全、畅通、和谐交通环境的治本之策。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启动“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传教育工程,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年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本行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奖惩考核办法,以促进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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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

(三)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三、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强化“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五)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六)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七)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或者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八)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

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四、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监管,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广丘北、保山、临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始终保持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

(十三)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全面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

(十四)全面实施“户籍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农机监理部门也要对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十五)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十六)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以及高速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七)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八)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地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九)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4

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申请或者驾驶大中型客车的,严把考试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吊销其驾驶证。

工作要求: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要达到100%;从20****年8月开始,要建立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的违法肇事档案,对违法肇事驾驶人组织复训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人:严尚智

(二)强化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监管

工作任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注销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2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1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工作要求:从20****年8月开始,要建立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违法肇事通报制度;要根据客运驾驶人的违法肇事情况,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教育。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严尚智、符亚杰

(三)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

工作任务: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工作要求:对已申请的非等级公路营运线路,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要在20****年1月底前调整完毕;从20****年7月1日开始,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严尚智、龙宇辉

(四)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

工作任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督促客运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督促客运企业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禁客运企业聘用具有吸毒、嗜酒、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对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工作要求:20****年8月底前,督促客运企业必须完成建章立档工作。对客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松散、安全生产条件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客运企业营运资格。

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龙宇辉

协助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五)加强对客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和检测

工作任务:督促客运企业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严禁旅游企业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车辆。

工作要求: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合格率和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率要达到100%。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协助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

责任人:符亚杰、徐光佑

(六)安装GPS车载终端

工作任务:督促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于20****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

工作要求:加强对GPS车载终端以及GPS营运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旅游局

责任人:严尚智、徐光佑

(七)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监管

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试点工作;强化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证和驾驶人考试资格证的发放、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工作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委托监管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委托监管措施,规范委托监管工作;要在20****年8月底前建全完善低速货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人:严尚智

协助单位:省农业厅

责任人:王常明

(八)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工作任务: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

工作要求:要在20****年9月底前,制定完善我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明确整治要求、整治计划和整治任务;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人:唐文祥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人:严尚智

(九)排查整治城市道路安全隐患

工作任务: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组织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组织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

工作要求:要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公共客运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责任人:郭五代

(十)整顿汽车生产、销售和回收企业

工作任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和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机动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工作要求: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加强清理整治,规范汽车生产、销售和回收行为。

牵头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人:周发洪

协助单位:省商务厅、经委

责任人:王开良、王喜良

(十一)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产品质量

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配件的行为。

工作要求: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人:符亚杰

(十二)强化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

工作任务: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工作要求:要制定并督促落实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课时要求;要深入开展校车及学校周边地区排查整治,及时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人:周益群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人:严尚智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工作任务: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省级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

工作要求: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更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加强检查考核,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人:吴贵荣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工作任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工作要求: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普法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人:周鹄昌

(十五)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

工作任务: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

工作要求:要在20****年底前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牵头单位:保监会****监管局

责任人:李翰辉

协助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

责任人:严尚智、王常明

(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工作任务: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严肃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工作要求:对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龙宇辉

协助单位:省监察厅、公安厅、农业厅、交通厅

责任人:杨慧琼、严尚智、王常明、唐文祥

二、各州、市重点任务责任分解

(一)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

工作任务: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全面抓好省委、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策事项的落实。

工作要求:20****年9月底以前,各地要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二)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工作

工作任务: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将平安畅通县(市、区)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

工作要求:20****年底,各州(市)要有1/3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区)标准。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三)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工作任务:积极推广丘北、保山、临沧经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群众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运转高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工作要求:20****年,每个州、市要选择2至3个县(市、区)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同时要整合资源,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20****年,各州、市要有50%的县(市、区)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四)深化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各界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工作任务: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每年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落实。

工作要求:要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从20****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地的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五)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省里下达的公路危险路段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严格整治时限,落实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工作要求:每年一季度,要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并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方案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四季度,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三、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

对各地、各部门主要考核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情况;任务分解完成情况;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等。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市和2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奖惩

按照年度考核情况,对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分解任务,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不合格州、市中考核分数位列最后1名,以及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全面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落实。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新思路,改进办法,转变作风,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5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的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本办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香河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内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协调,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情隐患。

教育部门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交通、建设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出租车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县城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城管、工商部门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第七条经香河县人民政府批准,香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数。要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登记造册,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年度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工作由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人,同时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四)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县9月份交通安全宣传周,“五一”、“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驾驶人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二)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三)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十二条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上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拥有数的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到1名的,必须配备1名)。

(二)拥有机动车辆在20辆以上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下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第三责任保险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五)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交通秩序。

(六)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七)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法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对本部门驾驶人尤其是有严重违法记录或当月违法记分累积6分以上的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从事危险品等运输行业的驾驶人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无单位的私有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村镇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责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当月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违反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做如下处理:

(一)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半年控制指数的,予以通报。

(二)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数的,予以挂黄牌警告且限期整改。

(三)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禁止所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单位不履行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等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或停车整顿的行政管理措施。

(五)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超标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倒查,对当事人、责任人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合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加强路查路检,确保信息卡随驾驶证携带。驾驶人未按照安全责任制规定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信息卡,并暂缓办理其驾驶证相关业务。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6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县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并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安办〔〕65号)要求,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段的路段分包干计安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基础台帐中要具体明确每条乡村道路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基础台帐。

(三)落实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责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要组织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61号)要求,加强对我县农村客运发展的调研,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加快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道路技术等级,加快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推广使用适应农村实际的经济型、实用型客车,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进一步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落实县级部门网格帮联责任。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300号)要求,实行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网格帮联责任制,将全县分为8个片区,由8个县级有关部门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帮联,共同负责抓好联系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帮联部门,深入捆绑乡镇,出资出力,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时期路检路查等工作。要认真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制,主动协调解决帮联乡镇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五)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统筹协调责任。县安办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公安局要牵头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县公路局要牵头严格落实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掌握全县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督促指导乡镇地方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问题;县运管所要牵头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客运站场道路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驾驶学员培训;县交巡警大队、县农机监理站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

2.县运管所要严把运输驾驶从业人员资格关,建立驾驶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完善驾驶员招聘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从业要求的驾驶员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客运企业驾驶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结果,作为每年考评客运企业的依据。县内各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3.县农委农机监理站要会同县交巡警大队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4.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自备车从事有偿服务,杜绝非法营运。

(二)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系统、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

3.县工商局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4.县质监局要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或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及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县交巡警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安全检测。

5.县农委农机监理站要严格核对拖拉机参数,对不属于拖拉机范围的车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证书,并依法严格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要与县交巡警大队定期互通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数据和拖拉机交通事故等情况。

(三)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监管

1.县运管所要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县交巡警大队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情况。

3.各客运企业、场站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格落实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报备制度。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场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根据客运车辆事故情况、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对客运车驾驶人进行学习教育或强制调整下车等措施进行处罚。要建立客运车辆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消防器材、急救器材安全锤等部位的日常例检、客运驾驶人资质日常审查、客运线路定期巡查制度,准确掌握人、车、路、管理等动态情况,并严格登记备查;客运场站要在客运车辆发车前,查询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资质和交通违法情况,客运班车出站运行前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班出站。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报告、限期整治、色度通报、档案管理、监督考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县安办要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农委等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对辖区所有道路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县、乡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未安装防撞护栏的6米以上高路堤路段以及三级以下所有道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隐患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整改责任,定期检查整治进展情况。

(二)县安办要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县交委要加快拓展“安保工程”的覆盖面,重点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警告、禁令标志标线。

(三)县公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禁止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的道路(四级或四级以下的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实施公路安保工程的道路),以及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严禁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或三级以下道路或路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管控措施,建立排查和落实管控措施清单。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对陈旧、破损、毁坏的道路安全设施,要提请县政府督促道路业主及时更换、维修和恢复。

四、建立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长效机制

(一)县安办要建立完善“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县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成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治组,制定道路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六位一体”、村居“七位一体”安全监管机制的作用,严格落实每日巡查制,加强路面管控。针对农村道路交通流规律,提前做好安排,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场镇、城乡结合部以及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路段实施重点监控,集中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速、低速货车、摩托车非法载人、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每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60件),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安全行车环境,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县交巡警大队要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省、县道路检路查工作责任,强化落实省际24小时检查站、重点路段固定检查站的警力部署、严格公巡中队路面巡查规范等路检路查工作,从“时间、空间、数量、质量”上实现网格化、数据化管控,严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派出所要认真开展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各乡镇派出所每周至少安排2次上路巡查,路检路查的范围要覆盖本辖区内所有的道路;县公安局要按照路段分包干原则,细化县、乡道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指导责任,明确各乡镇、每条道路路检路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村派出所委托上路执法的督促指导。

(四)县运管所要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各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每天必须安排安全人员上路对本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进行检查。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依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交通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一)县委宣传部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划,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将交通安全宣传融入社区文化、村组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中认真组织实施。到2012年,力争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达95%以上。

(二)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要明确专人,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三)县公安局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策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突出对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可接受性,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播和谐交通理念,倡导文明交通风尚,抵制不良交通行为。

(四)县司法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拟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五)县教委要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学校考评工作。学校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制订学年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县内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县委宣传部要对县级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各运输企业要对本单位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专门知识教育、道德和责任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育安全诚信理念,强化安全道德意识,广泛开展“零死亡”活动,构建富有特色的企业交通安全文化。

六、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道路交通科技应用和信息建设。县公安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ITS)、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道路安全电子监控系统、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道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系统建设,增强车辆、道路的自动化检测和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动态预警功能;县交委运管所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通过推广使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县安办牵头组织县交委运管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整合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客运场站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客运车辆、企业和场站的动态监管。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研建设。县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为题,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定、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调查、隐患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设施建设力度。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县交委制定年度投入计划,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予以实施。增设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提高安全系数。

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考核长效机制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7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联合制定机动车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3年以内(含3年,下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交换信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一次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等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半年考试总合格率低于60%的驾校和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一名的驾校进行整顿。

2、市农业局要制定拖拉机驾校考试合格率的通报制度,会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制定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处罚或记分处理、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驾驶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考试合格率低于60%的拖拉机驾校进行整顿。

3、市交通局、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要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费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推广学时制和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严禁随意随地进行驾驶训练,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须在公安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其他项目的训练须在驾校自有训练场地内进行。

(二)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等规定,加强考试监管,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2、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的车型进行考试,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要增加实际路考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考试系统,计算机考试系统及设施应当进行标定,未达标的不能作为考试合格依据。

3、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进行汇总通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部门要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

4、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驾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 10%的,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驾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停业整顿,驾管所评为等外。

(三)发挥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在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颁布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加大对客运车辆乘客人身伤害商业保险额度。

2、保险、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客运经营者、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普查组,对一、二级国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324、104、316国道及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城市中心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2、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每辆交通巡逻车装备一台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市公安局要规划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国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其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施。县(市)公安机关要将县(市)际道路电子卡口监控设施建设列入规划。

3、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机动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大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传递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二)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货场、码头、建设工地等有关单位的责任,制定必要的制约措施,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要求。落实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日常检验(日趟检)制度。

2、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

3、市经委、质监局、贸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机动车行业标准,督促我市车辆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产品进行整改。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并分析我市危险品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交通部门要监督危险品运输车辆悬挂符合标准的标志。公安部门划定禁止危险品车辆行驶的区域和线路,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质监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对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罐车进行罐体容器常压检测,并会同公安部门取缔“大罐小车”现象。安监部门要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危急救援预案》。

(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交通事故抢险急救网络,尽快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及时救死扶伤。

2、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制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办法及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2、交通部门应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清理车辆挂集经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夜间禁止通行客运车辆标志的设置。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

1、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办法,组织通报和加强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商制定发动旅客举报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交通运管部门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3、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经委、贸发、质监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经委、贸发、公安、农机、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撤销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目录。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把车辆报牌关。质监部门对已报牌的违规产品要监督企业实施召回,并严格依法查处。

(二)经委、贸发、交通、公安、工商、农机、质监等部门要清理整顿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在用的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要实行倒查,查找源头,并责成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组织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按《计量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定期检验,对违规的检测站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检测资格。检测机构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际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二手车的流通管理和报废车辆的整顿。经委、贸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依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要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管,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尽快建立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网络,并与公安交巡警、公路稽征等部门共享资源;积极牵头并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对达到报废期的车辆,要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要将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进行销毁,杜绝重新上路。

五、整顿危险路段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分析排查事故多发点段,供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整改路段和整改方案,由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二)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制定我市国省县道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解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问题的方案,努力改变我市农村道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在7 月15日前报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着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优先研究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重抓好国省道交通干线,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实施城市公交优先政策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及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解决非客运车辆载客问题,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四)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评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六)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凡一年内发生3次-次死亡3-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成立调查组,对发生上述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为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宣传、司法、教育、公安等部门、专业运输企业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学交通法律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学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公安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交通肇事、违法人员的法规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交通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安监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二)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表彰。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8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从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府的议事日程。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

(一)严格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括全省正在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安全。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行业监管,督促道路投资单位及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对新建、改建道路,其安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严禁在公路留地范围内进行村庄和集镇建设。

(二)加强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各地要组织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完善安全设施;凡通客运车辆的高路堤、临水、临崖公路,应根据轻重缓急抓紧设置必要的防护栏和防撞墙(墩)。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三)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农村公路建成后,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抓好养护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村公路的养护,市、县(市、区)政府要予以政策倾斜和经费扶持。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

三、强化源头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以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为载体,以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警示教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驾驶员培训考核和车辆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审验等关口,提高培训和考试质量。要加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的查处,提高车辆的上牌率、检验率。农机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工作。对外省籍拖拉机,可建立临时档案,定期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要纳入当地安全片组活动,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

(三)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客运企业“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的监管力度;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客运场站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要提倡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四、夯实基层基础,构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落实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乡镇村居环境。可成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形成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对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任务繁重的乡(镇),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适当力量,明确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乡(镇)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掌握道路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调解交通纠纷,配合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整治和维护交通秩序、管理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二)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禁止营运客车通行的监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道路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占道行为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挖掘警力资源,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9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地处偏远、尚未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解决部分地区农民“出行难”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建立学员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部门积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修定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公安、建设部门要继续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路况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四)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联合执法管理。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及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七)各类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要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指定急救机构。

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账,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严把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经济、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已经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要尽快解决信息统一读取问题。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交通运行各方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营运水平。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设置标准和规范。

(二)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道、主干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

(三)交通、公安、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路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保证事故多发路段、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四)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七、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各级媒体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免费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专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0

(二)农村车辆车况参差不齐,机动车安全性能差,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近年来,农村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来的拖拉机、农用四轮车逐步退出了市场,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被用作生产和生活工具进入农村家庭,但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大部分购买价格相对便宜、效能相对较低、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五小”(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电动车、微型面包车)机动车,有的甚至购买“二手车”和报废车辆,农村群众大多存在“勤俭持家”的思想,导致许多群众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帐,(例如购买一辆价格为4000元的摩托车,需要缴纳8%-10%的车辆附加税,80-120元的强制责任保险,50元的行驶证办理费用,各项费用总需500-600元),因此,只购车、不上牌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机动车只要还能上路,农民很少会检查车况和安全性能,也没有购置强险的意识,这些车辆进入农村,成为农村道路的“隐形杀手”,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保险公司理赔,肇事者也无赔偿能力,后果严重。

(三)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我们公安交警部门相继开展了交通安全“进村”“送法下乡”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但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广大老百姓对交通安全法规相关常识仍缺乏了解,“方便”“快捷”固有观念使得广大农民和农村学生出行,遇车即搭乘,有车就乘坐,对机动车驾驶员有没有驾驶证、机动车车况不予过问,挤乘微型面包车,搭乘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遇有交警查获,设法阻拦,认为交警故意与他们为难,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警民矛盾。

(四)农村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一是低速载货汽车载客、客货混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无驾驶证、报废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农村时有发生,并且屡禁不止。二是摩托车违法高发。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检车、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成为农村交通安全重大隐患。2015年4月15日-5月31日,全市开展为期45天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中,共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297起,农村地区236起;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255起,农村驾驶人167起;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3起,全部为农村摩托车;拘留摩托车驾驶人79名,67人为农村居民。三是农忙时节,运输农用物资超载、超宽、超长现象严重。

(五)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大。随着__市农村地区机动车辆、驾驶人数量逐年增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也逐年攀升,由2010年以前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6%左右,至2014年,上升至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1%左右。

(一)农村道路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虽然农村道路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相应配套设施建设还不到位。县(市)区、乡两级政府只注重经济发

展、重视农业生产,然而对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未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列入计划之内,致使道路设施建设进程缓慢,影响了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二)综合治理不到位。交通管理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线长面广,必须实行社会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切实实效。由于受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滞后等因素的制约,乡镇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交通安全责任没有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仅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很难奏效。

(三)宣传教育工作创新不够,效果欠佳。受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村的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进程缓慢。一是广大农村群众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只是看热闹、看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入脑入心。二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少、内容枯燥,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讲座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主要形式,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并不买账。三是农村地区点多、面广,而农村地区警力严重不足,很多宣传工作都是由勤务民警代管,不能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任务繁重。农村地区点多、面广,道路交通状况复杂,警力配置严重不足。以__交警大队为例,共有民警35人,协警91人,下设6个农村中队,每个中队配有民警1人、协警3人,管辖11个乡镇,85个行政村,辖区公路总里程1470.51公里,省级公路210.17公里,县级公路187.88公里,乡级公路370.74公里,村级公路447.42公里,林业专用道路254.3公里,人均管辖道路里程达61公里,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巡逻要求,日常巡逻仅能保证主要公路干线和乡镇的交通秩序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

(一)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形成政府牵头总揽、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基层组织责任包保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机制。一是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交通安全管理层级覆盖管理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级级覆盖的立体式、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二是积极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成立以乡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将工作分工包片,明确责任人;强化农村劝导站建设,在省、县、乡道路沿线,村村建立以村主任为站长的交通安全劝导站,配齐人员、物资和办公设施,充分发挥劝导站的宣传、教育作用,把道路交通宣传工作做到田间地头、集市场站和广大农民百姓的家中,切实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普及率和覆盖率。三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各级党委、政府要牵头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协调组织公路、交通、交警部门深入开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强化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力度,建立起政府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整改;摒弃只注重经济建设、重农业生产的工作理念,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加大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道路标线、标志、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四是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交警部门孤军作战,难以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起到协调组织、牵头主导的作用,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宣传模式,建立和落实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完善运作机制,各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扎实做好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农村驾驶人、车辆关。一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管,坚决杜绝驾驶人考试中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水平;基层交警中队要了解和掌握本辖区驾驶人的增减情况,并建立驾驶人个人档案,对新增驾驶人和有过交通肇事记录以及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加强教育与监管,防患于未然。二是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坚决杜绝农村报废车、拼装、改装车辆违规上路行驶。三是定期深入到各村、社区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为重点,推行机动车村级化管理,对农村 “五小车辆”的登记和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心中有数,并依托业务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农村车辆台账,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并增强服务意识,启动流动车管所开展上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为群众车辆办理牌证,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四是强化客运安全监管,加大接送学生车辆、载客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人教育,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驾驶技术不高、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人从事客运,坚决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客。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1

各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以对下一代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要强化领导,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把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上好交通法规课。各区各校要根据本区本校交通安全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成立机构,深化教育

各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与交警各大队密切协作,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同时要成立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发挥已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材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以此为载体重点抓好“安全行走,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养成教育。学校要主动与辖区内交警部门开展共建活动,邀请交通民警担任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课外辅导员,并使其成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常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与习惯,确保交通安全。

三、加强监督,落实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制,由校长负总责,列入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作为年终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各校应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各项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学生出行的安全规定:

(一)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校长签批,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校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

1、运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租车运送学生的,必须是具备营运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提供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单位自购车辆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要杜绝非专业司机或有不安全驾驶经历的司机驾车。版权所有

2、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地下通道或人行天桥;不满12周岁的,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不能乘坐摩托车。满12周岁的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的,须由家长提出申请,作出保证后经校方审批。家长应定期对学生的自行车车闸、车铃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对学生骑自行车的技能进行测试。严禁学生驾驶摩托车、骑乘电动自行车和搭乘非法营运车辆;骑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有斜穿猛拐、逆向行驶或走机动车道等违章行为,搭乘摩托车要戴好安全帽。

3、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导护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导护工作。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2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力量建设4.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要在综合考虑辖区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依托,合理调整现有的交警中队布局,科学设立乡镇交警中队,扩大县乡道路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交警中队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交警中队基础薄弱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协管员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强化公安与公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要将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及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要充分整合乡镇治安巡逻队和村治安巡逻组现有力量,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形成“交警管线、派出所管片、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7.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县乡重点公路的重点路口、重点路段,联合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要针对农村春节、清明、端午和婚庆、葬礼以及农民赶集等重点时期,加强农村集贸、婚丧的客运、低速货车等安全监管,严查严处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8.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12.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道路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篇1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推进“平安 ”、“枢纽 ”建设,按照“落实责任、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从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七个要素”,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安全监管、安全教育、科技支撑“四大体系”,力争到2012年,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主城领先、全市一流,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实现“安全区”、“放心区”的工作目标。具体目标为:

——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力争到2012年,万车死亡率比 年下降50%,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深化“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到2012年,达到“平安畅通区县”一等标准(部级)。

——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大力推进客运企业隐患台帐、驾驶员台帐及车辆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实行客运企业等级管理,到2012年,全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一是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二是区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公安分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交委要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联系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评估月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建立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查处客货企业安全事故和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监督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和道路排水、窨井盖、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气象部门:及时向媒体、道路业主及运输业主、场站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醒交通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道路业主、客运企业、场站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救援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及零配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企业合法性的监督管理。

林业、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力、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有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道路业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3.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它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生产与安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组织、协调、隐患排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要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做到企业生产和安全效益紧密挂钩、协调发展,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弊病。

4.严格落实学校包车、校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区县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情况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分别抄告学校所在地质监、公安交管、运管等部门。学校包车载运师生应当使用合法客运企业具备资质的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包车、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包车和校车管理制度。二是承担学校学生包车的客运企业要建立包车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包车驾驶人的资质审查,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驾驶学生包车。要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测和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必须上线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方能准许包车客运。客运企业从事学校学生包车客运的车辆、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等,按交通运管部门包车管理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校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运行。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运输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检查运输行驶线路,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全面落实道路业主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路、城市道路、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旅游景区道路、林场、农场、水库、电站、矿区、非煤矿山等道路业主是道路建设、维护、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四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6.全面落实其它行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维修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学校、医院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行业和部门,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严格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运输企业和场站主要负责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直接责任。区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3人以上交通事故和运输企业车辆重大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要依照《 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强化“双基”,严格监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1.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一是驾驶人培训机构(学校)要严格按照培训考试要求,组织驾驶学员培训,着力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增加交通安全教育课比重,增强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驾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安交管、农机部门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制度,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驾驶人取消营运资质。完善驾驶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记录在案,并报送交通运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录入 市驾驶员安全信用平台,实施累计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客运驾驶人实行“终身禁驾”规定。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客运企业和场站对客运驾驶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每年定期审验营运资质的依据。三是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从事有偿服务;跨省(市、区)及区县(自治县)运行,必须将运行线路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执法、运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旅游企业要按照客运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旅游客车及驾驶人管理,严格遵守客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加强车辆安全监管。一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质监部门要严格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安全检测。二是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四是质监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五是农机部门要严格核对拖拉机参数,对不属于拖拉机范围的车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证书,依法严格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并责成车辆所有人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机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定期互通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数据和拖拉机交通事故等情况。

3.加强道路安全监管。一是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道路建设、经营管理单位、道路业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道路及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巡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凡未同步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需要建设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纳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范围。二是交通、市政部门要对所有通行客运车辆的国、省、县道和属于“五纵五横”道路及城市街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进行整治,按计划分步落实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安装防撞护栏。四级或四级以下道路和6米以上高路堤未安装防撞护栏的道路,一律不得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严禁三级或三级以下公路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通行客运车辆。要加强对临崖、临水、急弯、陡坡、桥梁等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并优先计划安装防撞护栏,逐步拓展“公路安保工程”覆盖面。三是公路、旅游景区、林业、农场、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站、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整治隐患。公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制度,加强汛期以及雨、雾、冰雪恶劣天气下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订整治方案并及时整治。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漫水路、漫水桥等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敏感点,公路、市政道路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的督促、检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负责镇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改善农村道路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镇村道路管理范围进行清理,建立台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提出针对性的整治、预防措施报当地政府。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及交通肇事损坏公路安全设施的,应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各级道路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和事权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以及道路养护施工的审批和监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验收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未按要求排查整治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及时排查整治,因排查整治不力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5.加强路检路查。一是公安交管部门要狠抓路面管控,从严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和报废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规范路检路查工作,实现路检路查制度化、常态化。二是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大机动车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开展长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及公安派出所要按照《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履行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区间客车超速、超载、低速货车、拖拉机载客、摩托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以人为本,广泛宣传,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1.各级各部门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划,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将交通安全宣传融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中认真组织实施。到2012年,力争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达95%以上。

2.驻区部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要明确专人,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3.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突出对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可接受性,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播和谐交通理念,倡导文明交通风尚,抵制不良交通行为。

4.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5.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学校考评工作。学校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制订学年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6.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宣传部门要对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7.运输企业要对本单位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专门知识教育、道德和责任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育安全诚信理念,强化安全道德意识,广泛开展“零死亡”活动,构建富有特色的企业交通安全文化。

(四)依靠科技,强化运用,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体系

1.加强道路交通科技应用和信息建设。一是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ITS)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安全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道路的自动化检测;建立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道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系统,增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动态预警功能。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通过推广使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三是安监、交通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整合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客运场站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客运车辆、企业和场站的动态监管。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研建设。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专家库,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学术和研究水平,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定、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

测检验、事故调查、隐患治理、专业人才培训等技术支撑。

3.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设施建设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予以实施。增设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提高安全系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法制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和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严格安全资质审查;建立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坚决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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