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精神实用13篇

公共行政的精神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1

一、公共行政对公共精神的呼唤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公共行政的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行政工作的高效率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改善发展环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直接影响机关、企业、事业管理活动的运行,它制约着社会系统的整体效率。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效率低下成了严重阻碍我们前进的绊脚石,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2]

公共行政作为公共部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基本方式,公共部门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文山会海的大量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众多,办事手续繁琐;铺张浪费严重;行政人员不负责怕负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普遍偏差等。这就直接导致公共行政效率长期低下,并制约着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公共事务的有效进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缺少一种精神,缺少一种公共精神。在当前社会,公共行政呼唤公共精神。[3]

二、以公共精神为导向的公共行政

公共精神追求的是公民对社会的一种道德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对自己职位与工作的一种责任与忠诚。公共行政作为存在于政治社会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则更要广泛而深刻的理解并把握公共精神的内在价值。因此,基于公共精神之下的公共行政更应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即公共行政的精神。如下文所述:

1.效率精神:公共行政的任务在于高效、经济及公平的组织管理所有具有公共性质的(包括政府、准政府及非政府的)机构。[4]

2.公民精神: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公民义务的履行需要,都以公民意识为核心的公民精神的支撑,公民精神源于公民意识,培育普遍的公民精神,最根本的是要提升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

3.服务精神: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对所有公民乐善好施的道德基础之上的。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5]

4.变革精神:囿于时代的局限和公共组织本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与不足,公共行政永远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所以政府必须增强变革的前瞻性,敢于直面自己的缺陷与不足,强化公共组织的变革能力。

5.公平、平等精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公共行政对公平、平等的承诺都应该与对效率、经济和效能的承诺同等重要。遵循公平平等原则能够把我们同时代的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具有一致性。

6.公正精神:公共行政的范围是执行公共政策,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公共机构,不带任何党派偏私的支持公共机构。为了全体公民的利益而维护政体的利益。坚持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将国家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夙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大业能够长兴不衰的重要保障。[6]

三、倡导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

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满足受益者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公共行政不但要关注公共权利的运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要关注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7]

1.改善公共权力的运作模式

首先,建立透明高效的公共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日常生活和重大决定能够在一个群策群力的环境中进行。[8]

其次,要积极完善公务员的考评和择用制度,以此来引导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理念的转变,让他们树立自己是在为人民做事而非是在为政府做事的观念。

第三,强化政府内部的公共理念,实现由行政管制向行政民主的转变这就要求政府务必时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使政府真正的由“官员政府”转向“人民政府”。

第四,积极引导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参与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不仅反映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也贯穿于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公民的广泛参与直接制约政府的行为取向,以保证政府行为以公共精神为依归。公共精神本质就是一种参与精神。[9]

2.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参考文献

[1]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J].(《理论与改革》)2002(05).

[3]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4]郭济、刘东汶.中国公共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吴爱民、朱国斌、林震.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2

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于1971年在其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次运用经济学来分析政府管制的产生时提出。所谓政府俘获,是指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而赫尔曼(Hellman)和考夫(Kaufmann)则明确的指出“政府俘获”是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1]。而所谓“郭京毅问题”,正是他在参与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为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谋取私利。实际上即是公权私用,立法腐败。

2.公共行政精神内涵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行政是建立在价值与信念基础之上的,用‘精神’这个概念描述这些价值和信念是最合适不过了。对于个人而言,公共行政的精神意味着对于公共服务的召唤以及有效管理公共组织的一种深厚、持久的承诺”[4]。简而言之,公共行政精神即是指一种公共行政的价值和信念,是一个国家的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行政理念和精神风貌,是行政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行政理论的最集中体现和行政实践的本质反映。

公共行政精神的基本功用在于:它为行政体系的存在和权威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据,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在于行政价值和精神与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之间的趋同程度;它规定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规划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它塑造着一个行政体系中的行政人格,并影响着行政人行为的强度[5]。

公共行政精神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公平的精神,法的精神,民主的精神以及公共服务的精神。所谓公平的精神是指,政府在施政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法的精神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承认任何人、团体和组织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它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个人的义务”[6]。民主的精神是指,政府应当相信公众,信赖政府和公众可以共同协作实现公共利益。接受公民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使公民能够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当中,同时也要对公民的诉求做出响应。公共服务的精神是指,政府施政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其核心就是要让政府形成“以公众为本”的执政理念。

3.规避政府俘获的思路探究

政府俘获作为一种极具隐蔽性、专业性却又带来极端严重后果的腐败现象。回归实质,即是一种公共行政精神的缺失表征。切实的表现在公平、法治、民主和服务方面的建设不足,造成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渐失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降低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价值,违背其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为谋取公共利益的“代表”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为尽可能的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遏制其可能出现的苗头。我们试图从最根本的层面着手,从行政精神的视角进行探析,提出一些理性的思考思路。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思想培育,建立廉政课堂——从本质上塑造公共精神

1)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精神教育的专门化机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政府的道德办公室、英国政府的公共生活准则委员会和加拿大的政府道德咨询办公室都是公务员精神建设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典型代表,其专职从事公务员精神建设工作,这对于提高公务员的行政精神,保持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可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设置一个专门的权威培育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精神教育和建设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统一协调,并招纳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培训人才并赋予其完成职责必备的权力,促使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减少现今所出现的公务员培训体制不规范,培训方式无序化,无明确针对性等局面。通过建立系统性的教育机制,促使公务员的公正精神,服务精神能够更快的找到培育的平台,从而更有效的规避腐败思想的侵袭。

2)建立公务员精神宣传制度

精神需要宣传才能得以深化,精神依赖感化而得以持久。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必须加大对公务员精神的宣传力度。任何一种精神都不会自然生成,都有一个从孕育、培养、传播到被大家广泛接受并自觉实践的过程,因此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灌输”。公务员精神是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精神动力,公务员中的优秀代表则是体现和实践公务员精神的光辉榜样。因此公务员精神宣传的重点应当是表彰优秀公务员的典型事迹,并将宣传与对优秀公务人员的物质激励、晋升激励结合起来。触动并影响更多的成员基于对物质利益和自尊需求的追寻而自觉的树立起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意识。

3)完善培训制度中的精神树立

培训,作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必备环节,应当把精神教育贯穿始终,并突出其重要的地位。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中都应增加公务员精神教育的内容。内容涉及建立独立人格精神、公平正义的理念、责任意识、服务精神及自律自制意识,并且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细则,将看似“形而上”的理念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法则,并于绩效考核挂钩,作为成员表现的一项考核指标,反映在薪酬设计的绩效工资上,进行更深一层次的配套激励。促使精神塑造得以建立在一个更加稳固的基础之上。让腐朽的利己思想及投机的理念得以遏制在摇篮中,从而规避俘获现象的出现,再现更加清廉的公共部门风范。(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译,乔尔·赫尔曼,丹尼尔·考夫曼等著。解决转轨国家的政府俘获问题,比较第五辑[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pp: 47,55.

[2]周庆行,陈仲常。政府经济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3]卢正刚,赵定涛。转轨国家政府俘获理论与中国公共管理变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No.5,pp:1-5.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3

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意味着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意味着公民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即“公共”)取得了一致。因此,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具有崇高性。由于公共精神并不是人的自然禀性,因之,它不可能建立在私人生活经验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于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态度与道德情怀,是一种理性精神。这是它作为公共美德区别于“私德”或“自然道德”的一个重要特质。正因为如此,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才被视为公民个人在智能和情感上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

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而且要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础。公民公共精神正是其最为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

培育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与公民在公共事务领域的互信、合作与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与标识。这一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不仅取决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眼界、态度与行为取向,而且取决于公民的公共性立场、态度和行为取向。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他在行动上支持政府行政和民间组织的公益活动,并以“主人”姿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动因和主观前提,也是公民与政府、民间组织建立良好政治关系并在公共事务领域采取集体行动的重要德性基础与精神纽带。缺乏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不仅会使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合作的公共行动面临困境,而且会让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变成不可能。因此,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个人与公共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重要道德基础。

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彼此尊重、友爱、支持、信任与合作,是现代社会发育成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涵。这一公民社会视阈中的公民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显然也是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重要支撑的。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之间彼此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的德性支持力量,更是公民之间建立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并采取集体行动的主体道德基础。发育成熟的和谐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和集体活动组成的。缺乏公共精神的个人,不仅难以与他人走近、共处、协商与融洽,而且难以融入公共组织和公共生活之中。因此,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不能没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所在。对待自然的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对待公共利益的态度问题。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政府和其他一切社会组织的公共责任,同时电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责任。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公民支持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监督企业组织履行环保义务的内在动力,更是公民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参与环保事务、履行自身环保责任的内在支持力量。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也必须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道德上的支撑和支持力量。

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乃至全而和谐,是通过有效的治理实现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治理,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是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社会依法自治、公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公民是国家的基石。好政府必须有好公民(即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支持方能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社会的自治必须通过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积极参与、协商合作方能成事;公民社会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公民自治为基础,而公民自治又必须以公共精神为内在支持力量。因此,无论是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还是公民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达成,都离不开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路径

公民公共精神所具有的重大社会价值,决定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4

服务群众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公务员的本质要求。乡镇公务员要强化“公仆”身份,培育公共精神,当好百姓的“服务员”。一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行政权力要求国家公务员不只是行使“管老百姓”的政治职能,而且要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代表人民履行政府公共职能,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必须时刻牢记“公仆”定位,把为人民服务当作至上追求,树立牢固的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深化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工作,进一步把群众家门口的事情办好,保证群众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管。二是为公务员公共服务增添内动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公务员的伦理培训,通过学习公务员行为规范,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官德教育、勤政教育、廉政教育和党性锻炼,建立公平、正义、廉洁、勤政的行政文化,并加强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锻炼,使公务员素质得到提高,为公共服务增添动力。还要树立典型,宣传具有高尚公共精神的模范公务员,使公务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以点带面,带动大片的效应,用榜样的力量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三是培养公务员强烈的责任精神。乡镇公务员有没有责任心,是衡量工作合格与否、称职与否的首要标准。有了责任意识,精力就会集中在发展上,干工作就会用心、热心、尽心,就会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出主意、拿措施,精益求精地抓落实,履职就会没有任何借口。乡镇公务员既然干上了这项工作,应以公共精神指导行动,对民众负责、为群众服务,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做到守土有责;既然上了公务员身份,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身后站着的是政府,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心存敬畏和尊重,凡事做有心人,主动做工作,把工作做得最好。

二、强化学习教育,以思想政治为行动指引

对各级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抓好思想建党工作的关键。乡镇公务员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路线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更要重视其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公共精神。一是发挥好党组织作用。党组织是党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战斗堡垒。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乡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利用党组织做好公务员的思想状况分析工作,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培育乡镇公务员公共精神的意义和作用。二是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作为乡镇公务员,要加强理论武装,原原本本地学习和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掌握、准确理解其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不断运用党的理论来指导公共服务。三是强化道德品行教育。高尚的道德与端正的品行是立身之本和立世之基,是群众对乡镇公务员做人做事做官的期望和要求。

三、强化制度建设,以法规约束为行动准则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建立健全一套培养乡镇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制度,才能确保他们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制度要科学。制度不仅要追求数量,实现“有法可依”,更要科学合理地拟定乡镇公务员录用、教育、激励、监督、任免等与公共精神相关的制度,注重制度的前瞻性、系统性、严肃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制度的科学评估,努力实现有“良法”可依。二是严格执行制度。“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一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强与公务员公共精神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坚持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到底,做到公平与公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加强执行问责。要明确督促领导干部抓乡镇公务员公共精神培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行问责制,既要对事,更要对人,哪个方面、哪个环节没抓落实,就要问到具体领导干部头上。对触碰“雷区”和“红线”的,要按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5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019-03

公共服务精神既是政府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价值追求,又是对实现公共服务终极目标的精神把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要把握公共服务精神的内涵。鉴于目前我国公务员服务意识淡薄落后、效率低下、服务缺乏主动性等现状,严重影响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阻碍了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培育公务员的服务精神入手。

一、培育公务员服务精神的必要性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主体的要求

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也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肩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重任。公务员同时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他们从事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肩负着一种责任,他们是联结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在他们身上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行政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说,在公务员身上所体现的精神就是政府行政工作的灵魂,体现的是政府公共行政的精神。现代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实施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的认可主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行为,即公务员在提供服务方面的质量效率以及公众对其的认知和评价。因而,政府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都必须是“服务”,即“为人民服务”。现阶段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是政民关系的和谐,这是其他一切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政府及公务员来说,强化服务精神,提高服务质量是实现人民利益和政民关系和谐的最重要因素。

(二)公共行政精神培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公共行政学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几次重要的范式转变。20世纪90年代初在批判与总结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罗伯特・丹哈特教授又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及管理模式。他指出,公共管理归根到底是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或公务员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御社会,即服务而非掌舵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显然,这些理念和模式能有效契合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型,能够有效避免管制型政府模式的价值偏差和实践困境,可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三)公共治理的客观要求

公务员服务精神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强大精神支柱,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境界、精神状态及服务水平不仅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形象,而且还关系到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

1 现阶段公务员服务精神缺失。有些政府的公务员在面对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时,态度冷漠。还有些公务员为了能够在工作中获得“额外的好处”,在为公众办理事情的过程中故意刁难,言语之间含沙射影,本该是公务员尽职尽责就能办的事,但是却成了他们“灰色收入”的来源,要公众付出更多的代价,把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转化成“钱权交易”。

2 社会转型中治理难度增大,推进职能转变。随着历史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尤其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各种社会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教育、住房、犯罪等问题都需要政府更加积极和努力的来解决。特别是我国前几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分化差距加大的问题,政府在这个时候就必须出面调节利益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这个时候人们就不满足于政府仅仅充当“守夜人”,而是要求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方面有更多的作为。

3 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政府合法性。公务员精神为行政体系的存在和权威提供了合法化的前提,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在于行政价值和精神与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之间的趋同程度;公务员精神规定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规划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它塑造着一个行政系统中的行政人员的人格,并影响着行政人员行为的强度…。公务员精神特别强调政府行政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这与当代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一致。正如弗雷德里克森强调的“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行政的第三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求”。

二、公务员服务精神的基本内容

我国著名学者钱冰和刘熙瑞把公共精神概括为“公共服务精神是指,基于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群体意识,出于对公共事业负责的理念,所表现出的一种为公共利益努力做出贡献的精神,它在社会发展中起基本精神支柱作用,能综合其他非理性思想,从而使社会观念与社会主体得以凝聚,使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得以汇通”。公务员精神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更是一种规范性的职业道德。

(一)公平公正的服务精神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公务员是公共行政的主体,他们具体而实际地拥有和行使公共权力,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弗雷德里克森说:“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服务的平等性;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在决策与组织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社会公平强调对公众的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组织自身的满足为目的…”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

(二)诚信的服务精神

在现阶段培育公务员服务精神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号召力,维护政府的权威,争取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政府一些关于民生的政策。作为政府代言人的公务员要要求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在日常的公共行政中本着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公民、每一件政务。公开行政,打造真正的“阳光政府”,不搞暗箱操作,给予人民知情权,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政府公务员更要做到依法行政,按规则程序办事,用法治化的制度保护人民的利益。

(三)负责的服务精神

政府之所以需要负责,是由于其执掌着社会公共权力,拥有强制性力量,要求政府负责,正是对其执掌的权力的重要规范和约束。政府公务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责任。实践证明,没有责任的政府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对于政府公务员的失职行为。人

民有权提出质询,追究责任。政府公务员工作时要尽心尽力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千方百计为人民谋福利,当工作出现问题时,要敢于承担责任,并且善于处理问题和弥补过失。

(四)廉洁高效的服务精神

服务型政府的实质就在于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公务员对公众的期待和要求作出及时、高效、负责的反应。在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政府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要对传统的政府理念、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及行政程序进行全面革新,真正达到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快速交换和共享的同时,为民众提供全天候、零距离、多样化的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力争达到“一站式”、“一表式”服务。以缩短办公时间和规范运行程序,真正实现政府管理高效,达到便民目的。

(五)法治精神

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对治国理政主体的基本要求。法治的第一基本要义是治国者先受治于法,主要指政府公务员首先要以身作责地遵守法律制度。邓小平同志也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并强调“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三、公务员服务精神培育的路径

培育公务员服务精神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历史、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采取多种对策并使之协调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同时要充分考虑道德、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综合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重塑以服务为价值导向的行政文化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霍尔说:“文化决定了人的存在:表达自我的方式(包括感情的流露)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规划和建设城市的方式、运输系统的组织与运行,以及经济与政府的关系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行政文化是行政人员对行政体系及其行政活动所持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以及人们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公务员的行为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因为精神的约束是发自内心的、自觉的约束,可以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是公务员遵纪守法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公务员具有服务精神就是具有一种政治性的品德,它是公共责任的载体和依托,具有着重要的核心价值。

(二)健全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如果制度不合理、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而只能作为修身养性、独善其身的手段;反过来,如果制度是合乎道德的,即使某些个体有不道德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就此而论,制度的道德比个体的道德更为重要。”加强公务员服务精神培育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现代国家公务员精神培育的必然趋势。

1 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是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履职要求任用和管理工作人员,通过落实个人责任实现组织职能的综合性管理制度。我们要科学地结合公务员自身的能力、素质,尽量做到“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明确划分岗位职责,此外我们还要根据部门特点、职责范围、工作量大小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完整地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2 普及引咎辞职制度。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行和官员道德素质的逐步提高,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必将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现在政府有太多的官员工作懒散,动力匮乏,引咎辞职制度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开辟了一条“下”的渠道,这一制度可以激发公务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也是对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必要补充。

3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而实施的一项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权力主体应该主动地公开有关的依据、过程、结果等文件资料,将政府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公诸于众,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与。政务公开制度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应当知晓政府在做什么以及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同时,政务公开制度确保“在民”,防止权力滥用,政务公开可以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4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绩效评估是从企业和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与方法中加以借鉴而发展起来的。政府绩效评估也称绩效考核、绩效考评,它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工具,是以政府的业绩结果作评价依据,以一定的时段为界限,根据政府管理的效率、效益、公平、秩序及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所反映的绩效进行定量或定性的测量并划分等级,以期改善政府行为绩效和增强控制的系统过程。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系的核心是要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确定政府绩效考评的内容和范围,从而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有效的激励。

(三)开展各类针对性培训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6

公共性是公共行政最显著的特性。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个光景,社会结构的转型对行政界域内公共性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繁杂的行政事务和膨胀的行政组织,同时对公共行政主体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行政环境下,第三部门和行政外包等新形式的行政组织展现在公共服务选择的面前。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导致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而受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行政外包组织则始终以经济性为首要原则。当私有制的思维沁入到公共领域中,公、私界限模糊,难免不损害到公共行政至善、至纯的公共性,使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往往接触不到真正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平价的公共产品。针对政治体制改革回应相对滞后的我国而言,公共性的流失,必然导致政府公共管制权的增强,而对应着公民公共行政权力的缩小,这无疑加深了公民与公共行政之间的距离,增加了我国实现民主治理的难度。

(二)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

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源于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行政文化桎梏下的公共行政精神根基薄弱。家天下的时代,整个社会处于伦理教化的非理性和皇室强权专制统治之下,人情往来、个人崇拜、等级有序的伦理观念根深蒂固,政府强大、公民弱小和淡泊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国民缺少自觉认知和遵守现代法律法规的精神是几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传统与习惯。而今,这种典型的民族心理特征突然受到外来新思潮的猛烈冲击,难免不使中国上下呈现出非理性的狂躁。行政组织内部滥用公共权力、损害行政诚信、随意制定决策等,对应着公民上学难、住房难和看病难等基本的生存问题,这些现象直接挑衅着公共行政的权威和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于是在现实中,行政主体贪污渎职、暴力拆迁、钓鱼执法公民政治冷漠、自焚抗议、郁愤难平在如此政德面前,伦理道德不堪一击,衰微的法理精神造就了公共价值诉求的非理性表达,这急迫地呼唤完善的法治社会快速到来。

(三)公共行政目的的偏颇

社会转型带动了社会结构关系的转变,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使公共利益成为集团与政府以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公民的公共利益越来越多地让位于强大的集团利益。对利益的盲目追求,使与民争利的现象不仅显现在利益集团之间,也显现在行政组织内部,行政人员之间,致使公共行政最根本的服务目的被忽视,公共行政的社会职能和文化职能发挥不彻底。在单纯利益的驱动下,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了大批对公共服务缺乏热情、道德水平低下的蛀虫,他们贪婪地蚕食着原本应该高效、公正的公共行政。在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下,也加重了国富民衰的迹象。公共行政的现实目的直接陷入到被质疑的危机中。

(四)公共行政观念的形式化趋同

尽管我国行政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学起步晚,发展慢。在精彩纷呈、眼花缭乱的西方行政理论面前,我国公共行政学界稚气未脱。始终追随在各式各样的行政思潮之后,难以创新。尽管很多优秀的学者致力于在吸收西方精华理论的基础上完善创新我国的行政理论。但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社会全面发展对公共行政能力提出的紧迫要求,使得我国的行政理论不得不受到系统、完备的外来思想的同化。甚至存在部分不负责任的学者,在没有或者鲜有对我国的公共行政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就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思想理论,用以指导我国的公共行政实践,造成了我国的行政观念与国外思想产生形式化趋同的现象。可以说,这种学习创新精神的孱弱,直接影响到我国公共行政价值理论和治理实践的脱轨,对我国的公共行政发展百害而无一利的。

重塑中国公共行政精神的手段

(一)扩大民主途径

本能地意识到公民的要求与呼声,这是政府必须具备的执政能力,这需要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健全。我国是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做到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然而,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电子、数字、通讯设备、互联网等高端技术,为建立、拓宽多种“民主参与”和的渠道,政府与公民的对话,以及公民民主参政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通过这种公开、民主的自由表达,实现公民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进行广泛参与的目的,推进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复归,进而对政府行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给予必要的回应、监督和压力,这也正是民主行政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

(二)加强法制改革力度

完善、正义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权利实现和公共行政行为有序的最强大有利的武器。特别是对于法治基础薄弱的我国来说,维系社会主义运行秩序,规范政府行为必须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包括明确法律原则,建立制衡机制,在法律面前保证人人平等,更新法律法规内容,做到遵法从严、立法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借法律来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使行政行为有法可循,行政失范有法可究。

(三)发挥大众传媒的公益作用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7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8

近年来,我国公共管理专业发展迅猛,然而不少高校都存在重视知识技能教育,轻视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另外,宏观环境中也存在不少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因素,导致总体来说,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效果也不尽理想,笔者在调研中经常听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存在责任意识差,纪律和规则观念淡薄等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首先,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之下,不少高校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建设指导方针,造成在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实践过程中,过分重视知识技能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在市场化的就业竞争中,知识技能由于其外显的特征容易被量化考核,而且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现实需要,因此越来越被重视。相反,公共精神由于其内隐的特征难以被量化,甚至难以通过短期的考察予以判定,因此,越来越被忽视。这种倾向也必然反映在公共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学校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审定中,大多会强调加强实践性和应用性课程,而不能直接体现为就业竞争力的理论性课程,则被要求尽可能压缩。在学校的专业建设方针指导之下,教师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同样存在重实践技能传授,而轻视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倾向。其次,宏观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对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构成挑战。其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功利化倾向影响了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当前在校的学生基本都属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和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实际与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公共事务的担当意识存在矛盾。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消费主义文化,也会对学生的价值观造成影响,不利于培养学生恪守公共规则的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念。其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不少家长将子女的大学教育当成投资,讲求回报的功利教育观,也不利于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家长的上述期望与要求会使学生急功近利,只追求表面的能直接增强就业竞争力的技能学习,不注重深层的公共精神等思想品格的养成,甚至为谋求理想工作岗位不惜弄虚作假。其三,我国市民社会发育滞后,也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的养成。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公共精神养成的理想土壤,而我国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成长于市民社会发展滞后的环境,缺少民主参与、法治熏陶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历练,缺乏养成公共精神的良好思想观念基础。最后,思想文化环境中也存在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养成的因素。其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基因缺少公共精神养成必须的成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属于王权文化,一方面,民众被赋予臣民的角色,缺少关心、参与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意识,更缺少和法治观念。正如梁启超所批评的,中国人的政治品格中有四大缺点:“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弱”“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阙”。[4]另一方面,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角色又缺少民主意识、公共利益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念,正如鲁迅所指出的:“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走。”[5]总之,无论是官文化,还是臣民文化中,都缺少公共精神的基因和文化积淀,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公共精神的养分。其二,当前思想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错误思想的影响也容易对公共精神的教育培养形成冲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涌入,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也在部分人中间开始流行,这难免对心智不太成熟而且充满好奇的部分学生产生影响,从而消弱甚至抵消公共精神教育培育的效果。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9

为此,人们也开始思考如何实现社区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而对社区中公共精神的重塑使人们看到了希望。关于公共精神的内涵,国外的学术界也有许多不同的阐释。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平等。同时,公共精神也包含着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秩序、公共利益等众多基本的价值命题”[7]。乔治·费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则认为公共精神可以分为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国家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精神,“前者指公民因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理念,后者则是指国家公共行政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积极获得信息的一种能力”[8]。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精神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总体上来看,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通过政治价值视角进行解释。这种视角侧重于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对国家政治理念的态度。因此,有些学者指出“公共精神通常都蕴藏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之中,这种公共性主要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观念、态度、行为以及理性。它包含着公民独立的人格、良好的公德意识、较强的社会责任、积极的政治参与,换言之,就是指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体现出来的关心、关怀以及积极的参与”[9]。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品德,特别是在政治方面的品德。它体现为,公民的爱国奉献、法治素养、公平正义等公民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所遵循的道德约束”[10]。第二,以社会生活视角进行解释。这个视角研究的焦点主要侧重于“社会转型期中公共精神的价值、公共精神对公民社会构建的影响以及在社区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11]。如有学者以社会资本视角进行分析,认为“信任、社会关系的网络、共同的规范,可以有效的扩大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存量,而随着社会资本存量的扩大,社区治理中德性困境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进而推动社区整体善治的实现”[12]。第三,则是通过伦理精神视角进行阐释。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美德或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在公共生活中、公共活动中以及公共交往中所体现出来的担当、勇敢、公平、正义、理性、德性、法治、独立、包容,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遵守。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公德的价值之维,它对公民公德的养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公共精神为价值内核的公德,也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外在他律性的一种道德要求”[13]。

由此可见,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依然莫衷一是,其含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的公共领域。当然,公共精神的内涵虽然极为丰富、抽象,但从学术界众多研究结果来看,本文认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学理进路。第一种是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的解释,即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精神、政治精神,它是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普遍认同,而这种认同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在客观行动上对这些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遵从与执行;第二种则是从伦理精神层面进行的分析,即公共精神主要是一种伦理精神,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的态度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换言之,这种公共精神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尽管上述的两种视角代表着学术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但这两种视角对于公共精神的阐释和界说在本质上可以说都是一样,即公共精神就是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一种关注、关心,“这种关注、关心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公共生活的改善以及对公共秩序构建的意愿和努力,从而营造出适于社会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14],其最終落脚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所有成员的尊严、权利,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社会所有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维护的品质、意愿,它包括社会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积极参与的意愿、理性处事的态度、高尚的公德意识、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精神等。一句话,公共精神不仅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关怀,也是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公共责任的有机统一。同样,在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就是指社区中的居民对社区中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在实践中的行动意愿与能力,更是社区居民自身参与意识、协作意识、互惠意识、权利意识、奉献意识以及法治精神等众多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价值探讨

社区治理虽然发生在广大的基层当中,但“它却是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根基”[15]。因此,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要求政社分开以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治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还包括公民以及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在治理的手段上,它除了政府强制性的管控、法令、政策、规范以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与自治。这些都离不开公共精神的引领,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公共精神对社区治理的价值。

(一)促进居民自身理性与德性的提升:实现责任共担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区制”开始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社区中的居民也由“单位人”角色向“社区人”角色进行转变。居民身份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居民内心的公共精神,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欲望变得愈加强烈。然而,由于社区公共事务复杂性,居民往往会因为对自身个人利益的追求、行政强权的担忧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决策和行动。换言之,社区居民如果仅仅依靠在私人领域中获得的实践和经验对待公共事务,通常会由于个人的各种非理性行为造成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反,只有通过共同的参与、协商,并在参与的过程不断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也就是说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的行为、心智、思想,从而确保社区居民成为一个有序、理性、自由的个体,并使其成为可以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理性自由人,进而实现居民公共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共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居民个人的公共德性。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意味着居民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通过交流和互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而这种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感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感,不仅是实现公民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培育居民德性的价值所在。

(二)推动居民参与:实现民主行政

随着“单位制”解体,人们从传统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原子化的个体。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职业竞争、社会分工,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到家庭这种私人领域中去寻找安全、庇护与温暖。而在社区这种公共领域则体现出一种碎片化、分割化的状态,人们之间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冷漠、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即人们常常缺乏一种自主的公共精神。换言之,公共精神的存在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基础,而居民的积极参与则是公共精神实现的核心。通过居民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区中的各种公共事务,而且通过这种参与也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信任、友爱,进而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对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会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在社区治理中,居民个人的力量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个人力量可以凝聚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从而使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正是这种广泛而又深远的参与,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施展自己的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且不同群体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互动和博弈最终达成共识,也使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在社区中更加公平合理地流动,实现对责任的分担以及成果的共享,进而推动社区良性、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中的居民通过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而且也增添了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爱之情。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正是一种源自于居民灵魂深处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也必将促进社区整体凝聚力的提升,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

(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军事、科技等众多领域的快速发展,但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以往单位制时期社会的管理格局以“国家-单位-个人”为主要特征,其社区也是由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多元群体组成,这些群体无论是财富上、认识上以及利益的追求上都千差万别。而且,在广大基层社区中,许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依然广泛存在,这些弱势群体的诉求有时不仅得不到回应,甚至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进而可能产生被社会冷落、排斥的心理不平衡感,而这又可能引发地方极端事件,严重威胁我们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2018年2月11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悦城商场内砍人事件、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学门口男子持刀砍死小学生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背后,除了施暴者自身心理扭曲、精神堕落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这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保障、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愤怒、戾气逐渐积累,一旦到达他们忍受的极限,可能就会以报复社会作为自己宣泄愤怒的手段。而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格与精神样态”[16]。换言之,公共精神就是“人们关怀公共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精神态度,也是公共理念、意识、行为和能力的有机统一体”[17]。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支配力量,会内化于人们的内心,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以及道德信仰。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对待社区中每一件事不会再漠不关心,对待周围的人也不再冷漠、怀疑。相反,社区中的每一个人将会主动的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热情的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需要温暖的人。人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也不再充满戾气、充满怀疑,我们整个社会的基层也必将稳固、和谐。

三、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路径

当前,我们在社区治理的进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如在社区建设中由于居民道德支撑不足带来的“德性困境”、居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自治困境”等。这些问题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就必须在社区中大力培育公共精神以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具体路径如下:

(一)实现情感与利益的认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通过对当时美国社会的观察发现,美国公众普遍都具有较强的公共精神,而且几乎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渴望、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无论这些事情是否与自己有关。在美国,“无论是何种职业、无论是何种年龄、无论男女性别,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参加到社会管理当中,对于本村、本镇、本市、本州的任何公共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关心、热情”[18]。公共精神是美国社会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除受到美国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舆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美国的公众对自己生活的社区有着很强的情感,将社区视为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而潜移默化地培养出公众关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意识,而这种意识经过长期的积淀逐渐形成了一种精神——即公共精神。与美国相比,我国社区中的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普遍都是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态度。同时,由于“单位制”的消除以及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彼此往往都不大认识,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对门邻居也互不往来。这种“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精神认同。而情感作为社区精神的灵魂,对居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增强居民社区情感以及居民的社区利益培育居民的社区公共意识,进而逐渐培养整个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因此,当前必须要把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情感作为公共精神培育的关键环节。一方面,社区要广泛开展诸如“社区一家亲,邻里一家人”这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一种互帮互助、邻里和谐、团结友爱的氛围,从而打破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实现居民情感的社区化。另外,要改变以往“宣传精英”的模式,即改变仅宣传劳动模范、社区名人的宣传方式,而是通过集中展示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的“平凡”之处,如,可组织在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展示居民的手工作品、书画作品、收藏的邮票、奖章,开展社区“厨艺比赛”“厨艺交流”等方式来拉近居民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把社区居民的情感融为一体,而且也实现了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渴望,从而使居民可以真正的融入到社区这个大家庭中;另一方面,光靠情感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设法构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纽带。换言之,利益是促使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唤醒公共意识的重要推动力,居民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利益关系,决定着社区中居民的参与热情、关心程度。当居民感到社区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关心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相反,居民如果觉得自己与社区之间并不存在太大利益相关性时,就会导致关心程度、参与意愿的降低。同时,“社区越发展,社区成员的需求就会越丰富;社区越发展,各种利益冲突也会变得越多,所以,如何找到社区居民共同的利益就成为了关键”[19]。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中的居民群体开始日益分化,在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和层次化特征。社区中存在着众多公共利益,如何引导居民去关注这些公共利益成为实现居民利益社区化的关键。通过垃圾分类、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居民宠物粪便清理、宠物狂犬疫苗注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为契机,将所有社区居民都吸引并参与其中,使居民和社区之间形成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让居民明白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社区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基础之上的,进而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以此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

(二)推进政社分开: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要想有效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就必须要尽快转变以往全能政府的行政理念,逐渐弱化政府对社区的行政控制,特别是要改变以往社区与政府之间的那种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从而做到在社区治理上真正的还权、赋权于社,即实现政社分开。不可否认,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确是现代政府的必要职责,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是对社会开展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唯一主体,像各种社会组织、专业的社工、企业、居民都可以是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换言之,“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协调、合作、互动来构建一种以参与、合作、服務、分工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理模式,进而推动社区的善治。所以,本文认为,“政社分开”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前提,而社区善治则是社区公共精神重塑后的结果。在居民公共意识日益觉醒以及社区自治程度逐渐提高的今天,政府如果再过多管理社区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务就会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为此,“政府应逐步从以往的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进行转变,而且在治理模式上也要由以往的管制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20],从而让社区拥有更多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当前,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将自己以往“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的相关职能给剥离出来,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职能交给那些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精神的企业,进而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政府要摒弃以往在社区治理中自己作为权力中心、行动中心的理念,并将社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视为公共服务供给、社区治理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居民要实现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共同担责,而不能仅仅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决策。而这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不仅能有效提升社区治理的最终效果,而且在这种政社分离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也是培育社区公共精神的重要环节。

(三)培育社会组织: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打造现实载体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10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慈善文化是国家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强国的推动力。目前,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在慈善领域产生了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慈善组织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全民慈善意识薄弱等现象。慈善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1、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属于文化范畴类的一个概念,对于慈善文化的概念,国内学界中有几个认同率比较高的概念界定。

“慈善文化是基于对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更多地考虑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把从社会得来的利益再回报给社会。” 该定义从和谐社会构建出发,认为慈善文化是一种基于社会公平而生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但是该学者对慈善文化的界定依然比较模糊,只是说明了慈善文化表现出来的一种形式,没有明确慈善文化的真正含义。[1]

“慈善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慈善行动和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该定义将慈善文化明确在慈善领域,认为慈善文化是有慈善领域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更多的表现为思想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这一对慈善文化的解释符合文化的概念,但是对于慈善文化到底是何种价值观并为进行说明。[2]

另外有学者认为,“慈善文化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精神,一种理念的体现,这些精神或理念主要包括人本权利观、公民社会责任观、利他主义价值观、理性社会财富观、企业公民观、社会志愿精神、‘授人以渔’的新慈善精神”。此概念从精神层面去理解慈善文化,认为慈善文化即是一种精神和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形态。[3]

结合文化和慈善的含义,再结合社会大背景,笔者认为,慈善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体现为一种慈善领域的公民精神,这种公民精神随着一个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固化,而这种公民精神的核心是一种对维护公共利益的正义感和行动性,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在另一方面,慈善文化也是一个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程度体现出来的一种氛围,高水平慈善文化的社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拥有高度人文关怀、公平正义、人际和谐、互帮互助、冲突矛盾缓和的氛围。

2、公共精神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肯与追求。[4]笔者认为公共精神是一种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各群体所彰显出的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在慈善领域的公共精神就是慈善事业参与者所突显出的一种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的慈善意识。

二、中国慈善事业文化缺失困境

1、慈善文化缺失的现状

慈善事业是一个将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然后分配给弱势群体的一个过程,是对公共利益的一个再次分配,而在慈善领域体现出慈善文化的公共精神应该贯穿于每一利益相关方。慈善事业是公共精神在社会中生根发芽的产物,其发展需要一种“人文关怀”的慈善文化,这是一种充斥着公共精神的慈善文化。但是随着慈善事业在中国的蓬勃兴起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层次低,进度慢的不假事实。近年来,国内慈善丑闻层出不穷,尤其是某些恶性事件的曝光,如2001年的以孤儿名义聚敛钱财的“胡曼莉事件”、2008年某红十字会在四川汶川地震中的“强收募捐管理费案”、2011年的“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等等,使原本代表着公益精神的慈善组织在利益驱动和环境诱导下,责任伦理开始丧失,使建立在透明的“玻璃口袋”中的慈善组织被蒙上阴影;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分配的操纵者,对公共利益的操作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始终不放手中权力,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缺乏公共精神,在对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往往是从自我利益出发,或者仅从眼前的、局部的利益为目标,“公益腐败”、“权力统筹”等问题日渐成为公众的关注点,传统的“慈善模式”和慈善文化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公民的慈善热情也受到负面影响,中国的慈善事业面临发展困境。

2、慈善文化缺失的原因―缺乏公共精神

从慈善组织、政府、企业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形成的慈善文化并不能有效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或者说我国慈善领域还未形成一种能够有效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化动力,而追根溯源是公共精神的缺失。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分配的人,应该是公共精神最高代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绝对中心和主体。受“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观念禁锢,在慈善事业上,政府一直存在着角色和职责定位不明确的问题,长期以来对慈善事业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得到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对政府形成了过度依赖,自主发展性低,而一些能够自主发展的草根组织却又得不到政府的承认。政府始终不愿意将手中的权力下放到社会,这使得很多慈善行为有着明显政府的强制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创收业绩,利用权力统筹进行行政摊派完成慈善“目标”。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直接从事者,原本应该是慈善文化最深远,慈善氛围最浓厚的地方,但是中国慈善组织发展并不如国外慈善组织那样有效,从公共精神的角度去分析,原因有二。第一,被动缺失公共精神。由于受政府的权力管治,中国大多数正式慈善组织缺乏自主发展能力,所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进行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个工具,常常由于独立性的缺乏而不得不依附于政府,从而导致其社会影响力不足,与公众的关系疏远,其公共精神逐渐的被磨灭;第二,公共精神的主动缺失。由于一些慈善组织内部成员公共责任感不高和道德伦理缺失造成的。公共责任感不足表现在许多慈善组织把其工作重心放在了如何最大限度的招募筹集慈善资金,而没有放在如何将这些资金最有效的运用于社会;另一反面,慈善组织道德伦理缺失则表现为一些慈善组织为谋取私利,假借慈善名义欺骗社会大众的善意,这种行为给中国慈善事业蒙上了难以挥去的阴影,近几年各种慈善丑闻的曝光是国内慈善组织公信力降到了谷底。

改革开放后的慈善事业发展中,企业作为一个承担社会捐赠的角色,已经成为公益慈善的一大支撑体,国外企业一般会将慈善事业与本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每年会制定出公司的年度捐赠,并形成了公司独有的企业慈善文化,但是中国企业尚未形成一种“企业公民”的公共意识,或者说慈善文化并未融入企业文化。除此之外,中国个人慈善意识薄弱,大多数的人依然把公益慈善事业归为政府的职能范围,然后出于道德意识在某些特殊情景下进行单一的社会捐赠,而并未把慈善事业是为社会公共资源再次分配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途径。

三、慈善发展新探索:培养公共精神,构建慈善文化

1、增强政府公共精神,转变政府在慈善领域中的角色

政府应该拥有的公共精神是一种以全体公民的生存和整个社会发展为目标的一种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集合,这种精神是一种原动力,在慈善领域,是一种能够有效培养公民慈善意识,塑造浓厚慈善文化,推动整个社会慈善事业前进的动力,是保证公共利益公平分配的力量。这种公共精神促使每一名政府公务人员对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得决策者能够从公民的公共利益出发进行决策活动。在慈善领域的文化培育中,政府应该担当的是引导者和协调者得角色,而不是直接控制者和间接操纵者。政府应该从“大政府、小社会”转换为“小政府、大社会”,并且成为扩展公共慈善领域的推手,将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这个慈善领域,使社会群体和个人能够在这个领域中培育和提升公共精神,从而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企业和社会公众成为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

2、提升慈善组织公共责任感,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主体功能

慈善组织应该拥有的公共精神更多的体现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从组织的目标使命到组织的运行,都应该反映该组织对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对委托人负责,也包括对受益对象负责。慈善组织在慈善领域作为慈善资源的受托人,接受政府、捐赠单位和个人、志愿者等的委托对公益资产、志愿者资源等进行管理,那这些慈善组织则必须向委托者负责,这种负责所代表的公共精神则是绝对诚信:必须诚信公开组织信息,如组织财务运作表、组织重大人事变更、组织活动项目开展情况等,让委托者们能够及时了解到他们所委托的这些资源是如何使用的,是否用到了该用的地方,效果如何。同时,慈善组织还必须对受益群体负责,一个慈善组织的存在必然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所以组织一切活动的出发点是如何有效解决这类社会问题,而不是如何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问题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该组织解决问题的情况,确保慈善行为的有效性。

3、彰显企业文化和公民精神的公共性,慈善文化建设多元参与

慈善文化建设需要企业和公民的参与,所以企业文化和公民精神具有公共性是培养慈善文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公众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应该是掌控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具有高度公共精神,志愿积极的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而非甘愿将自己参与公共利益分配的神圣权力拱手给政府,然后成为一名与慈善无关的“公民”,这样的“公民”根本就不能成为合法的公民,正如著名政治思想学家约翰・密尔所说过,一个没有参加政治事务的人不应该称之为公民,或者我们可以把密尔的观点再扩展一点,不仅仅只是参与政治事务,而是公共事务。社会个人在慈善领域的公共精神应该体现为一种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不仅仅是进行捐款和志愿活动,还有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等等。

四、结语

发展慈善事业是一个国家第三次分配的有效途径,而慈善文化正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今天,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应该成为公共文化建设的参与者,而在慈善文化建设中,还必须树立公共精神,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彰显具有公共精神的慈善文化。

参考文献:

[1]张维.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动力[J].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7 4 .

[2]毕天云.慈善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意义[Z].中华慈善文化论坛 无锡 暨首届市长慈善论坛.

[3]高红.李雪卿.论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慈善文化[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7 5 .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11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12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内在逻辑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美国公共管理学家登哈特夫妇提出的,它是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和批判,以公民社会的公民权、社会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理论为理论起源,而构建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行政理论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重视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强调通过政府与公民间的交流与协作,提升公共服务的效果与价值。

新公共服务理论蕴含了进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内在逻辑。首先,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的事业,源于对共同价值标准的对话协商,理论指出“效率和生产力等价值观不应丧失,但应当被置于民主、社区和公共利益这一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之中”。其次,新公共服务理论并更突出公民而非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传统行政观念中,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即政府是超越个人和集团利益之上的,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也是公共利益的主要提供者。但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是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提供者,它的作用应该是趋向于协助公民表达和实现并共享公共利益,公民作为治理体系的核心必须参与进来。因此培育公民的公益精神,强化公民对公益的理解与参与,对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如有效提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只有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才能更广泛的调动全体公民的公共意识,当公民能够自觉为公共利益行动时,社会才能摆脱对私利的拖累,成为一个广泛的共同利益的集合体,才能使公共服务成为美德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2 需求层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给予了深刻启示

马斯洛在1943年的《人类动机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人类基本需要等级论,即需求层次论。这一理论将人类纷繁复杂的基本需求划分五类。从层次上看,五类需求是按阶梯式的逐级递增。这其中生理、安全和归属需求被归类为低层次需求,主要是指满足个人基本物质生活的需求,可以通过外部条件达到满足。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主要指个体获得物质生活的充分满足后追求个人价值的体现、社会尊重、理想实现的高层次需求,需要通过内部因素得以满足。从理论实践上看,马斯洛与其他心理学家都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之间相关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类需求层次也不断增长,因此经济水平高的国家中,有高层次需求的人所占比例也更高,反之亦然。

公益精神的发扬正是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需求,以达到社会需求发展的动态平衡的重要过程。现阶段我国虽然经济上实现了跨越性的发展,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对于基层需求仍占很大比例,同时因为财富的增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公益精神的传导过程中,一方面参与主体通过表达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怀和对社会问题的关注、采取积极的作为帮助了弱势群体实现其合理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满足实现了自我价值的体现,最终获得了高层次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需求得到了相应满足,并且这些需求可以相互影响和推动,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有机体系。

2.3 社会资本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赋予了独特的功能视角

社会资本是社会学首先兴起的概念,起源于与上世纪80年代,之后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前沿和焦点。社会资本的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正式提出,布迪厄认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对或多或少制度化关系的认可所形成的群体网络有关,也就是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网络从集体拥有的角度向它的成员提供支持,可以说,网络为其成员提供了获得信任的凭证”。可见,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而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又是通过公民积极地参与社团组织来实现的。因此,从社会资本理论看来,对社团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被赋予独特的功能视角。

我国目前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各种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生态环保、科教文卫等都需要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满足这些需求,社团以公益为目的提供的社会服务无疑将分担政府的重担,促进社会稳定,也为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搭建了一个互信的平台。而普特南认为,测量社会资本在于民主社会中人们参与社团活动的水平,其中包括参与各类体育、文学社团的数量、跨区域组织的规模以及对政治权威的信任等。因此,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规范同样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之一,在因改革带来的一些道德问题如贪污腐败,诚信失守等困扰这个社会转型时,社团正是以其所具备的公益精神和责任心为源,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为社会带来了清新的风气,也促进着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自觉的遵守社会规范法则,不难看出,社团在优化社会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益精神也正是社团得以发挥能力的基础点,因此要提升社会资本的存量需要培育社团的公益精神。

2.4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出了新的期待

中共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面对新的历史形式下满足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不仅在社会发展目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社团公益精神培育也提出了新的期待。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有效运用社团组织。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是构建稳定社会结构的必要元素,它们的关系是互补的,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变得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要达到三者之间的和谐,才能使各种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尤其是社团作为人与人的集合体、人与社会的结点,社团的和谐环境是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单元。另一方面公益精神的内涵是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的。和谐社会以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强调发展社会事业,从根本上改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的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益精神所倡导的仁爱、利他主义、互助原则,可以有效的抵制市场竞争中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对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能够为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互助互爱、平等融洽的环境,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对社团发展和公益精神的发扬都有着高度的期待,而将两者进行融合,进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为我们社会生活领域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卓高生.公益精神概念辨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1).

[2]刘文萃.“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3](美)罗伯特B丹哈特著,刘俊生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J].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2.

[4]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5]Bourdieu,Pierre(1986),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ed.)by John G.Richardson,Westport,CT:Greenwood Press.

公共行政的精神篇13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内在逻辑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美国公共管理学家登哈特夫妇提出的,它是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和批判,以公民社会的公民权、社会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理论为理论起源,而构建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行政理论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重视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强调通过政府与公民间的交流与协作,提升公共服务的效果与价值。

新公共服务理论蕴含了进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内在逻辑。首先,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的事业,源于对共同价值标准的对话协商,理论指出“效率和生产力等价值观不应丧失,但应当被置于民主、社区和公共利益这一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之中”。其次,新公共服务理论并更突出公民而非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传统行政观念中,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即政府是超越个人和集团利益之上的,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也是公共利益的主要提供者。但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是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提供者,它的作用应该是趋向于协助公民表达和实现并共享公共利益,公民作为治理体系的核心必须参与进来。因此培育公民的公益精神,强化公民对公益的理解与参与,对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如有效提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只有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才能更广泛的调动全体公民的公共意识,当公民能够自觉为公共利益行动时,社会才能摆脱对私利的拖累,成为一个广泛的共同利益的集合体,才能使公共服务成为美德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2 需求层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给予了深刻启示

马斯洛在1943年的《人类动机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人类基本需要等级论,即需求层次论。这一理论将人类纷繁复杂的基本需求划分五类。从层次上看,五类需求是按阶梯式的逐级递增。这其中生理、安全和归属需求被归类为低层次需求,主要是指满足个人基本物质生活的需求,可以通过外部条件达到满足。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主要指个体获得物质生活的充分满足后追求个人价值的体现、社会尊重、理想实现的高层次需求,需要通过内部因素得以满足。从理论实践上看,马斯洛与其他心理学家都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之间相关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类需求层次也不断增长,因此经济水平高的国家中,有高层次需求的人所占比例也更高,反之亦然。

公益精神的发扬正是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需求,以达到社会需求发展的动态平衡的重要过程。现阶段我国虽然经济上实现了跨越性的发展,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对于基层需求仍占很大比例,同时因为财富的增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公益精神的传导过程中,一方面参与主体通过表达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怀和对社会问题的关注、采取积极的作为帮助了弱势群体实现其合理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满足实现了自我价值的体现,最终获得了高层次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需求得到了相应满足,并且这些需求可以相互影响和推动,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有机体系。

2.3 社会资本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赋予了独特的功能视角

社会资本是社会学首先兴起的概念,起源于与上世纪80年代,之后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前沿和焦点。社会资本的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正式提出,布迪厄认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对或多或少制度化关系的认可所形成的群体网络有关,也就是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网络从集体拥有的角度向它的成员提供支持,可以说,网络为其成员提供了获得信任的凭证”。可见,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而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又是通过公民积极地参与社团组织来实现的。因此,从社会资本理论看来,对社团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被赋予独特的功能视角。

我国目前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各种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生态环保、科教文卫等都需要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满足这些需求,社团以公益为目的提供的社会服务无疑将分担政府的重担,促进社会稳定,也为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搭建了一个互信的平台。而普特南认为,测量社会资本在于民主社会中人们参与社团活动的水平,其中包括参与各类体育、文学社团的数量、跨区域组织的规模以及对政治权威的信任等。因此,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规范同样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之一,在因改革带来的一些道德问题如贪污****,诚信失守等困扰这个社会转型时,社团正是以其所具备的公益精神和责任心为源,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为社会带来了清新的风气,也促进着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自觉的遵守社会规范法则,不难看出,社团在优化社会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益精神也正是社团得以发挥能力的基础点,因此要提升社会资本的存量需要培育社团的公益精神。

2.4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出了新的期待

中共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面对新的历史形式下满足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不仅在社会发展目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社团公益精神培育也提出了新的期待。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有效运用社团组织。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是构建稳定社会结构的必要元素,它们的关系是互补的,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变得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要达到三者之间的和谐,才能使各种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尤其是社团作为人与人的集合体、人与社会的结点,社团的和谐环境是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单元。另一方面公益精神的内涵是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的。和谐社会以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强调发展社会事业,从根本上改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的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益精神所倡导的仁爱、利他主义、互助原则,可以有效的抵制市场竞争中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对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能够为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互助互爱、平等融洽的环境,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对社团发展和公益精神的发扬都有着高度的期待,而将两者进行融合,进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为我们社会生活领域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卓高生.公益精神概念辨析[j].理论与现代化,2010(1).

[2]刘文萃.“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3](美)罗伯特•b•丹哈特着,刘俊生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j].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2.

[4]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5]bourdieu,pierre(1986),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ed.)by john g.richardson,westport,ct:greenwood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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