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要求实用13篇

法律顾问的要求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1

自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后,依法治教即成了管理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此就成为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原则和法律规范,来管理学校事务,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学生更加追求教育的公平,要求平等受到教育的呼声越来越大。同时伴随着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和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社会之间,已经形成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因此在高校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依法治校的客观要求,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谋求稳健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高校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对高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一整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高校依法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二、高校聘任法律顾问的类型

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不同,高校法律顾问分为普通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普通法律顾问,是指法律顾问为学校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无特定工作范围的限制,不只局限于提供某一特定方面、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就某一类、某一方面的法律事务,或单就某个项目涉及的法律事务聘请法律顾问。

根据顾问律师是否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法律顾问可以分为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和不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

根据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不同,法律顾问分为临时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多为临时法律顾问,普通法律顾问多为常年法律顾问。

三、高校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作用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高等学校的具体体现,要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不仅需要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还需要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顾问为学校领导出谋划策,使学校的行为制度化、科学化、合法化,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的最终目标。

1.发挥高校法律顾问的决策性法律服务功能,保证学校的改革发展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法律顾问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高校领导层做出决策的合法性;同时法律顾问还具备一定高校管理的基本知识,进入到高校的决策层,能够集思广益,从法律和高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出正确的发展策略。

2.发挥法律顾问的督导性法律服务功能,保证学校行为的合法性。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帮助学校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小法”(即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符合地方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使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处分权在国家的基本法律内行使,不侵害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

3.发挥法律顾问的诉讼性法律服务功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高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当发生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可以提早介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在解决法律纠纷时,法律顾问运用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减少双方的矛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和形象,保证高校在新时期的高速稳步发展。

4.发挥高校法律顾问的教育性法律服务功能,提高师生员工法律意识。法律顾问一方面向校园里的普通师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促进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法律顾问结合学校及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更有优越性和实效性。

四、完善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我国高校应当立足于高校自身法律风险的特点,要适应高校自身法律环境的变化,建立起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顾问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健全高校法律顾问的组织体系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标准。建立一个由总法律顾问领导的,以独立的法律部门为基础,以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主干的组织体系。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和改造高校的法律事务机构。第一,改变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附属性质,使之独立于校长办公室,让总法律顾问进入到高校的决策层,使之享有参与制定高校重大决策的权利,直接向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高校的法律事务。第二,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范围,制定法律顾问的行为规范,更高效的发挥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第三,建立完善法律顾问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高校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相统一,更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建设是重点是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提供制度保障。保障依法决策的全局性的规章制度、法律工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其中法律工作是管理制度是核心,法律工作管理制度要不断的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计划性、时效性、主动性、前瞻性,要遵循风险化解、风险评估、风险细分、风险预警等四个流程管理原则,来实现法律工作与学校财务、审计、内控等职能工作的有机结合。

3.优化校内外资源,建立法律风险控制的人才体系。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将法律人才纳入到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必须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由于高校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数不可能很多,为使法律顾问更专注于内部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可将目前主要由内部法律顾问承担常规的、涉案金额小的诉讼,学生管理纠纷,应诉答辩等,通过外包合同交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办理。

五、结语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2

一要稳步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力量。目前,我区顾问团成员共有5名,其中专业律师只有2名,而政府正副区长就有7名,25家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只有6家聘请顾问律师,其余19家均没有聘请顾问律师,顾问团的力量有待加强。鉴此,顾问团成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增配至10名,其中1名为顾问团团长;2名为公职律师,7名为专业律师。顾问团为正副区长配备顾问律师;为尚未聘请顾问律师的19家单位提供顾问律师。通过签订应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而方便快捷地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要不断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人员结构。随着国家立法工作越来越健全,政府在开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顾问律师分工越来越细。因此我们在聘请顾问律师时要有所选择和侧重,顾问团在人员配备上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根据政府工作特点配备不同专长的法律人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

三要继续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整体素质。要建立顾问团成员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由区司法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律顾问团成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要建立情况反馈制度。每年由顾问单位向区司法局和法制办反馈顾问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情况。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实现政府工作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需要。要大力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为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服务内容。具体为:1、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2、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3、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咨询;4、为政府经济、社会事业、城市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意见;5、政府及签约的职能部门参与行政诉讼;6、参与政府领导的接待工作;7、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3

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的人员。具体到企业法律顾问,则是指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而聘请的人员。它包括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但就狭义的企业法律顾问概念来看,仅仅是指受聘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

结合学校给的宝贵实习机会和参加几次有关法律顾问业务讲座的认识,谈谈在校外接触到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带给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认识决定高度

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首先要从提高认识入手。以准确的角色认识为基础,明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作用,从而在工作中积极应对风险问题。根据我国《律师法》 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于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企业法律顾问要兼顾两种思维,一是律师思维。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基础是律师,不论在什么样的企业中从事法律工作,首先是以律师的身份参与其中的。追求相对公平的价值取向,并且追求利益相对单项。一个法律顾问业务也是基于委托而成立,追求也归于委托而终止。二是非诉思维,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求的非诉思维与诉讼思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诉讼思维要求源于委托而归于司法裁判,非诉思维则要求法律顾问的思考点源于商务而归于商务。根据诉讼思维,律师要做的是切合裁判者的思维自圆其说使得委托人与之观点产生共鸣并且能够说服裁判者,而非诉业务则要求律师能够翻译、优化、融合委托人的观点并且契合法律业务中的商务思维。并且在法律顾问要求在思维定位上以解决争议为目的,倾向于促成交易而非决出胜负,将你死我活转化成共赢的局面可以说是法律顾问思维导向开花结果。

二、素质决定能力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做好一名企业法律顾问,过硬的业务素质必不可少。企业中从事的专项工作往往强调“专”,为的是在某一领域,求胜求精,以往,对法律顾问的要求也仅仅是在法律法规层次上能够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而对当今经济新常态下的法律顾问而言,不仅要有专业的从业知识,更要有全面的综合素养。企业法律顾问接触非诉业务较多,在知识架构上要求更为开放,不局限也法律,对商务领域的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要求不再是单单有所涉猎,更是提出了“四弄”,概念要弄懂、周边要弄透、法务体系要弄会、更是要融会贯通将其弄成,转化为生产力。

在法律素养达到要求的基础上,一名优秀的企业法律顾还必须要了解公司所在行业业务知识及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提炼公司行业业务框架、熟知各环节的结构并能够进行准确法律定位。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的过程中,要能根据公司章程,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最好还能够根据公司章程,建立公司内部的规章、财务制度、用人制度、公章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三、细节决定成败

只有精益求精才能成就更好地业务水平,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中有着无数需要我们注意的细节,在此按照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阶段顺序浅谈几个方面。

经营决策阶段, 预防经营风险的发生。衡量法律顾问的工作应该根据其为企业避免了多少官司,而不是看其为企业打了多少官司,这就需要法律顾问经营决策阶段介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从源头上保障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顺利开展,预防纠纷产生。在提供法律意见方面,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要有其自身独特的存在感,使企业对其产生依赖心理,从而促进自己业务的开展。在提供法律意见时也必须注重“有用”二字,不能流于形式。在了解客户的思路过户,应提出超出或补充了客户思路的法律意见以供参考。通过线性思维、立体思维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成可行的企业法律决策方案,并且能够提出相对的组合方案、递进方案甚至是多选方案。这样在企业经营决策阶段,法律顾问可以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基础上做到有效地深度参与。

合同签订阶段,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对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企业法律顾问就应全程参与,并对合作对象、标的、结算、担保、争议解决等关键要素进行把关, 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合同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合同的采购方式是否恰当,合同内容是否全面,约定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而合同的签订更是要注重书面化,流程化,标准化。法律工作中也要注重文字工作的运用,合同不是作文,法律文书也不是论文。合同在形式上要达到简练、精准条款清晰明确,内容上需将法务融合商务,要把握住法务与商务结合的中心思想。在企业法务中,法务是为了规范和促成商务,法务更是服务于商务。在定位上,法务是商务的一项构成要素,而不是全部。商务是决策,而法务则是建议,是商务的法律服务。掌握好合同签订的中心思想,从商务的角度理解做好法务,用商务的语言和方式去解决法务问题,才能把握中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签订的准确角色定位。

合同绦薪锥危做好纠纷处理。法律顾问应关注企业重大合同进度,一旦出现纠纷,法律顾问应立即准备谈判材料,争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一般纠纷,经调解无果或重大纠纷可通过仲裁、 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并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而且要懂得规避再次出现此类错误的风险,律师业务无小事,事后化解风险的同时也必须要做的将此类风险归纳进事前防控的范围内。

四、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与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化相适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新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重要一环。对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要想做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融合法务与商务思维,对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在业务上,必须强化素质,提升职业素养,做好能力保障; 在实践上,必须抓好落实,把控好核心三阶段,做好法律实务,注重工作细节,提高工作品质。从而使自己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拿出优秀的成果,做到切实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护航保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得起顾问单位以及市场的考验。

参考文献:

[1] 徐家力,王文书著.律师实务[M].4 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03: 264.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4

《意见》是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一次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对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所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全面部署。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也更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承担哪些职责

《意见》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规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六项职责。

同时,《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从以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承担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既是法律“服务者”,又是决策“把关人”。社会律师无论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还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都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在担任法律“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既为政府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三、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5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6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二、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三、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务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证 

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7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二、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三、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务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证 

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8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9

一、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我厂党委厂部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在企业的运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从机制上解决依法经营的问题。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厂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试点领导小组组长,企业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职能管理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会议精神及文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指导工作开展。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从而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平台。

2、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基础。我厂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厂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人选的落实,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我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现有专职法律人员4人,全部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一名同志担任了枣庄仲裁委仲裁员。

二、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厂的法律事务工作先后经历了从“消防员”、“突击队员”、“守门员”到“参议员”的角色转换。而每一次角色的变化,都代表着法律服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当好消防员。作为一家有着四十年历史的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受体制环境的制约,加上法律观念较为淡薄,企业对外担保较多,而且数额大,期间长,由此引发了很多的法律纠纷,企业经常接到有关诉讼文书。对此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我厂法律工作者当好消防员,竭尽全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利益。几年来为企业避免损失3亿元。

2、在以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上,当好突击队员。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货款拖欠。为了及时追收欠款,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我厂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此问题上积极当好企业的突击队员,始终站在法律清欠的前沿。几年的时间为企业追回欠款2000余万元。

3、在日常法律事务管理中,当好企业利益的守门员。合同管理是我厂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签订好每一笔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预防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我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法律人员的审核,审查合格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员,实现了合同的综合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评审、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合同监督检查等相应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

4、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企业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是当好企业决策的参议员,从根本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企业对内管理,对外经营无时不涉及到决策,而决策结果的好与坏,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厂法律人员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把关,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一是从制度保证上,我厂规定,各类行政文件必须经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才能下发,涉及企业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从制度上保证法律顾问能当好参议员。二是融入日常的管理活动。比如作为我厂日常决策活动的厂长办公会,规定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总法律顾问是厂领导班子成员,要参与讨论具体事项,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法律顾问发现的问题,都可直接向主要厂领导提出法律建议。厂领导遇到问题,或召集法律顾问专题研究或要求法律顾问拿出处理问题的方案,厂领导根据研究的结果或是法律顾问的方案对相关问题作决策。正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议,几年来厂党委厂部在企业涉法问题上没有出现任何失误。

三、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体会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好法律工作的前提。近年来,我们厂党委厂部重视法律工作,厂主要领导亲自领导法律事务工作,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也是法律工作人员,有时还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提供指导,正是由于厂党政领导的重视,才使我们的法律事务工作有作为、有成效。

其次,健全制度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基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性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理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创新工作形式,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服务层次,要从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管理转变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来,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内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培育队伍是做好法律工作的保障。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不小心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之间各种新型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注重法律事务人员的知识、作风的培养,用优惠的政策留在人才,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简洁高效的法律队伍。

我厂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要不断创新,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总体水平,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10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政府遵照市场规则聘请政府管理序列以外的法律专业和职业人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举措。政府在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能过程中,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支撑,可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改革的重点,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建立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则。政府如何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到恰当的作用,涉及到政府如何适应这种改变以及如何主动改变。“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不仅明确了深化改革的重点,也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科学的定位,是市场与政府关系在观念上、认识上的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更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突出了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这就迫切要求政府用法律思维、用依法施政行为准确定位和处理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对深化改革的保障。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行政当中不可或缺的机制

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曾发挥过不同的作用,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经历了从“辅助”作用,到“基础”作用,再到“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演变。虽然依法行政已经提出多年,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是行政手段起了主要作用,依法行政更多的是完成社会资源的政府配置。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一直以来的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是由政府配置。也就是说由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层层行政审批甚至行政命令来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这种配置资源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从整体上协调经济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审批排斥了市场主体的选择,统管排斥了市场主体的竞争,从而容易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近些年出现的市场准入门槛带来的行业垄断及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向国企倾斜等,都是资源配置不合理所致。采取市场配置的方式,依法行政的含义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改变,就是让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和谐有序。所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更加严格地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完全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与制约之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他们虽然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让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和履行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参与政府的立法与执法,解读法律,发现风险,规避风险,解决问题,有利于主动并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客观要求

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需要避免政府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减少政府行为违法的可能性,避免给社会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失。这就必须要求政府依法决策,政府行为合法。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于行使公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利。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对话。虽然完善产权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也颁布了《物权法》,但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法律的执行问题,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产权保护不利的客观现实。长时期以来,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成本过低而维权成本过高的落后执法文化,已经让人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表现在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个人保护则需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存在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等。之所以社会存在仇富现象,就是因为一部分人财富的获得是通过非法途径或是通过特权得到的。产权是市场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只有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才能使“私有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可能,否则,在缺乏规则和不遵守规则的状态下,即在缺乏法律保护下,任何人的产权都是不安全的。因此,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成为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

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是人民 群众最应该信任的权利保护者,依法治国与其说是制度建设,同时也应是文化建设。当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当社会公正成为人民群众毋庸置疑的存在时,法治文化就会成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文化。依法行政,首先体现为依宪行政,同时也应体现为政府准确执行和遵守法律,因此,应不断地扩大私权和保护私权,依法约束公权,公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合法权利必须受到平等保护。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关乎整个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创新能力差(2012年的数据统计,全球最具创新能力的企业前100名,没有中国企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法律顾问机制的存在,有利于保障政府通过严格依法、准确公正地执法,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打击山寨、高仿等侵权行为。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也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对此,人民有很高的期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的实质内涵就是建立市场规则,用市场规则完成对市场的调整。市场规则就是法律制度,所以,市场经济又叫规则经济。政府应模范遵守这一规则,以树立政府诚信,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因此,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必须依法决策,决策合法。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主动邀请顾问律师参与,为具体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法律服务,以解决经济和社会诸多问题,化解和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可见,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风险、规避风险、解决问题的客观要求。

李克强总理曾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第二季,也是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黄金时期。过去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牺牲了很多,其中包括能源的过多消耗,对环境的破坏,以及法治方面的相对滞后,也堆积了一些社会矛盾。2014年,中国债市首现违约事件,即ST超日(2014年3月4日)公告: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从而正式违约,成为国内首例债券违约事件,这也标志着延续至今的中国债市刚性兑付就此终结。刚性兑付是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存在,降低了投资者特别是广大散户的投资风险意识,认为反正国家不能让我损失,实在不行政府也能兜底以保持社会稳定。这一事件标志着,在我国,遵守市场规则,用法律处理社会和市场关系,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来临。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转变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表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了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创新政府的目标,明确了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的方向。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依法与合法将成为必要条件。

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涉及到保持政府政策的透明与稳定,涉及到加强立法和完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这就需要政府法律顾问用专业知识为政府的立法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具有前瞻性及有实际价值的专业建议,参与到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完成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

(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与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和市场垄断程度密切相关。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政府权力清单概念,即用约束政府权力来实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其中,放开市场准入也将出现负面清单形式,没规定的行业一律放开,但问题是由于国企对行业的垄断,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笔者认为,国企垄断就是公权力所致,其直接危害是导致现在的市场主体都不擅长有序竞争。而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比如在香港,无线通讯服务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大陆是采取市场准入制度的垄断性行业,移动香港推出的68港元套餐含1600分钟话费,大陆同款套餐只包含350分钟话费,价格则是香港的4-5倍。

由于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大多数由律师担任,而律师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非政府公务人员,法律顾问在提供具有专业特性服务的同时,也有来自民间的监督与参与。政府对法律意见的采纳与否,也间接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势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约两万多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构建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他们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政府官员缺乏对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重视;部分政府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体现在工作模式当中,使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发挥到极致。对此,笔者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角度,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作以下探讨。

(一)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参与程度

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参与不应是在出现问题的事后来处理问题,而是应该把法律顾问当作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刚性需求,政府法律顾问不是指的某个人,而是一个机构,并且这个机构应该成为依法行政框架下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不可逾越的环节。具体应体现在:一是参与政府决策的论证过程,提供法律解读和法律风险论证,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建立未经过法律论证的问题不形成最终决策的机制。二是参与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过程,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各级政府、各职能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让政府法律顾问覆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服 务行为,并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调研与信息反馈获得对政府管理行为的依法与合法的评估判断,以期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决策部门,以利于解决问题。三是政府法律顾问应贴近政府各级、各部门领导工作,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常态化沟通机制,为政府各级领导提供法律支持。如建立顾问律师与领导一对一服务机制,或为某项具体工作提供专项服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领导的法律意识,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领导的工作与决策风险,更重要的是可以确保各级领导的职务行为合法合规,不触犯法律。

(二)建立政府专职律师与兼职法律顾问相结合的顾问律师队伍

根据普及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国策,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了能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覆盖政府的主要行为,切实保证运转有实效,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应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首先,建立稳定的专职顾问律师岗位。专职顾问应该属于公职律师岗位,由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业律师担任,人数应该是政府顾问团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一。每一个专职顾问可以对应几个兼职顾问,以保证专业对口,专业分工明确。专职顾问律师完成紧急事务处理和日常事务联系、协调,与兼职顾问律师互相补充并拾遗补阙。

其次,以律师为主,吸收法学理论研究专家、学者,组成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应按专业分工,有针对性地对应政府行为,分担政府日常法律服务工作。顾问团内部应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政府决策问题和重大政府行为,或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均应采取集体讨论,汇总结论,形成法律意见后上报政府。

(三)建立以发现和预防风险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完成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要求政府的观念必须改变,体现在政府应该也必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法治政府的简单含义就是一切政府权力来自于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过程受法律的约束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工作时的作用体现,让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只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而应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完成政府法律思维的培养并形成习惯,最终让依宪、依法、依规成为政府行为文化。这样,就能保证在事前去发现问题,发现风险,随之解决问题,规避风险,而不是出现问题后让法律顾问成为“消防队员”。因此笔者认为,为实现以发现和预防风险为主的法律顾问工作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一是让法律顾问充分了解政府某项决策或具体行为的动因和目的,以使法律顾问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合理性判断;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政府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合理性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三是参与对政府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政策性创新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四是为政府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是参与对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六是协助政府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发的行政执法争议;七是参与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论证、商务谈判和重大涉外商务合同的谈判;八是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让具体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具有工作上的法律思维。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

(一)准确定位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顾问律师的独立性

去行政化管理,重专业性需求是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应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当事人,也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关系当中,充分了解利益各方的诉求,提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意见或律师服务。在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要严格确立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系政府委托第三方(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中来,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和起草法案。由于律师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众,所以也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这样,就必须把顾问律师和行政人员严格区分开来,保证其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从专业角度,完成法律论证与提出法律意见。这也是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的优势——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并坚持己见,不受非法律专业因素的影响。

(二)优化工作软环境,建立律师调研绿色通道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就必须使其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和地位得以充分保障。律师作为社会应用型专业人士,其任何服务都离不开对事实的了解,因此,在工作中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研,完成课题调研、专项事务调研和政府行为结果调研。这样,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让顾问律师充分了解政府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以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顺利展开。

(三)建立对顾问律师定期培训机制,提高顾问律师的服务能力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的确立,政府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这就需要律师提供大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处理行政管理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因此,应将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开发的高端人才项目,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对急需的复合型、高层次律师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滚动式培训机制,特别是在综合能力方面使顾问律师有所提升。同时,顾问律师了解政府各部门职能的内容及特点,也是顾问律师提供准确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顾问律师激励制度,充分调动顾问律师的积极性

这里的经费是指政府应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如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及日常政府法律顾问团正常工作(调研)所需经费等。实际上这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推广和体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说明了政府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顾问工作的介入和影响。同时,为了鼓励和表彰那些业绩突出的顾 问律师,还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适当时机给予恰当的荣誉和奖励。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成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这一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因此,要保证其健康发展,真正地发挥其作用,使政府的决策与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完成,最终完成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11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12

一、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制约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当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但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极度困难,难以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碍于这一客观情况,也无法或不能放手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出现了有相关法律依据、有符合条件的应受援对象却无法提供相应法律援助的尴尬情况,客观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挥,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破解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难题,成为了基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头等大事。

(二)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公职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职能在基层尚不能充分发挥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供职于公共权力机关,专门为所在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实质上就是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这些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因此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等。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2002年10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但现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身份界定等方面还存在与现行《律师法》、《公务员法》相矛盾或说是模糊的地方,在公职律师职业模式上也出现了扬州、周村、厦门、广州等四种模式。在此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难以建立有效的公职律师制度并由专门的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原有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形式也已不适应为政府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需要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来松散型的律师顾问团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提速、依法行政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律师顾问团人员不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对其管理比较松散,服务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收费上,社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比较高,给政府财政上增加了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却日益迫切,需要加快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而现在供职于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和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如何既获得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又不至于对自身财政形成巨大压力,也就成为了各基层人民政府需着重考虑的大事。

所以,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发展,但经费制约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废止以前已不合时宜的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整合为一体,一方面,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为基层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下属的各科、局、委、办、乡镇党委、政府、工、青、妇、残等群众和社会团体等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由这些部门在社会律师收费标准以下力所能及地支付给法律援助机构相应法律顾问费用以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更好发展就成了适应形势发展的明智之举。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可行性

1.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达11万余名。法律援助机构有自身的援助网络、有相对固定的法律人才,包括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客观上能够具备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和人才优势。

2.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早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触角已延伸到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方面,甚至直到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不仅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确立的业务范围开展律师业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继续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只是这种参与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而加以固定。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公职律师六项职责中第五项即是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即将来普遍推行的政府公职律师也担任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所以,法律援助机构与主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上是重合的,换言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机构均履行的是政府职能,法律援助律师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公职律师当然可以既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因为此,有研究者认为以落实政府责任为职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普遍设立,成为中国公职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而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时候,由事实上是政府公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本身就是公职律师制度的应有之意.这是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有机整合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管理模式

(一)机构设置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在现有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加挂政府法律顾问的牌子,实行法律援助中心和政府法律顾问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律师现有身份不变,属国家事业编制(有的地方属公务员序列或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既是政府法律顾问,又是专职法律援助执业律师,一方面享有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其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机构所有律师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事、资质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这种管理模式由机构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保障机构律师不因依法执业而受调离、降职处分。

(二)职责权限

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机构职责是:(1)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完成本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本职工作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各项工作;(2)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援助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义务;(3)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包括:根据政府的要求,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工作;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纠纷提出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

(三)整合后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可有五种:一是咨询式,即政府领导在宏观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时,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律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咨询的问题依法进行解答;二是参会式,律师应政府要求列席政府某次会议,就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协助领导依法决策;三是式,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涉及政府权益的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四是走访式,律师因工作需要走访政府领导,沟通信息和了解情况;五是其他方式。

四、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正确处理的两个关系

(一)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关系

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执业中同样享有《律师法》赋予的执业权利。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服务对象,即都要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服务对象上,社会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各种当事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政府,侧重于面向社会大众的有偿服务。而本文所讲到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则不仅要着重向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也要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两者法律服务对象仅有少部分交叉,在大部分上并不重合,并不会形成两者之间的残酷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限制社会律师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仍然要尊重政府部门的意见与工作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有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有能力支付相应的社会律师服务费用,政府部门和社会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办的关系

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责任并不矛盾,前者的存在并不影响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虽然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在参与、规范行政立法等领域有所交叉,但整体来说,前者主要是处理好政府微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且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法制办的工作主要涉及到的是政府宏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在政府决策出台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者的工作完全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并不矛盾,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当然不会也无法取代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

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时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出现“矛盾”时的问题处理方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受理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此类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主要是政府行政机关,如果这时法律援助机又恰恰担任着该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这就出现了一个双方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首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受援人为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有关行政机构就上述问题在符合法律规定时给予公民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救济金等本身就是依法行政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可以尽力履行明法析理的功能,引导非诉调解解决。另一方面在只有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赋予的职能,把法律援助案件指定给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

五、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点

(一)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通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保护贫者、弱者以及某些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帮助政府分忧解难,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政府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好事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将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就职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属政府全额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除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外,熟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优良的法律素养,同时还熟悉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其法律素养优于一般公务员,而其行政素养则优于一般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在法律事务上的专业优势,加上其同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行为融为一体,将有效地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同时法律援助律师广泛参与政府涉法事务的办理,将取得“离得近、叫得快、反应快、效率高、质量好”的工作效果,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三)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

法律顾问的要求篇1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正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其目的就是要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瑕疵,提出专业可行的法律意见,将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管理,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大力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执政的能力,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何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法律顾问是指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公职律师和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兼职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通过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而选聘的资深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要求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对其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同时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对地方志机构来说,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就是机构内部设置的法规处,或叫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如果法制处中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职得了律师执业证,就可以作为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全国地方志机构中内部设立了法制处的地方极少,仅以四川为例。四川省地方志办公室内部设立了政策法规宣传处,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指导四川省地方志依法修志工作;负责地方志政策法规的调研、拟定,组织地方志行政执法工作;编辑地方志期刊,宣传地方志工作;指导市、县级地方志期刊编辑工作等等。在四川省地方志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的工作人员是其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如果在这些人员中有人具有律师执业证,那么这个人就是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兼职的政府法律顾问则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由地方志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招投标,选择专业能力强,熟悉地方志业务的执业律师或资深的法学专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相比较而言,在地方志机构内部设立法规处应当是长远之计,特别是在法规处内由公职律师来处理地方志的法律工作是最佳方案。但现实中,要落实这些并不容易,要求有编制、还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特别是能吸引到热爱地方志工作,熟悉地方志业务的法律人才作为公职律师着实不易,但这可以作为依法治志的努力方向。在现有的情况下,采取选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是首选,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解决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不用考虑编制,同时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对选定的法律顾问不满意可以更换。

三、地方志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志机构内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地方志机构的公职人员。其可以履行地方志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本单位的委托,代表本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地方志机构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根据《意见》要求,地方志机构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熟悉地方志业务,愿意从事与地方志相关的法律工作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地方志机构发放聘书。

地方志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包括:1.为地方志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地方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3.参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地方志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6.地方志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2.外聘法律顾问的义务包括: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地方志机构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地方志机构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志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如果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外聘法律顾问出现以上行为的,将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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