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用1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1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

第二章 从业许可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挂靠,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九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承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担施工招标、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等建设实施阶段的服务,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隶属关系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发包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咨询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须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

(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地情况采用标准设计;

(七)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实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决策、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发包、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详细施工图样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

大型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文件进行会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了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负责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并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的阶段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使其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在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拟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认可。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

现行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采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重大勘察、设计事故必须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

(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三)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四)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

(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拨付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的;

(三)对重大勘察、设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

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

水文地质勘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3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十)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二十)材料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二十一)资质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提出的资质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十二)依据新《规定》第八条,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当对申请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在规定初审时限内,将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报送公函一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材料:

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按照新《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的初审材料、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或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对于准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申请,在建设部网站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

(二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负责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准予资质许可的批准文件,批准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

(二十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甲级资质或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后30日内应将准予许可的公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教育部直属高校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参考上述规定办理。

四、资质证书

(二十七)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

(二十八)各序列、各级别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审批性准入条件、收取费用。

(二十九)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三十)企业需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下列材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企业在申请补办前应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五、监督管理

(三十一)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十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3.上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7.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并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六、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三十四)资历和信誉

1.企业排名

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注册资本

新《标准》中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实收资本。

(三十五)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

3.非注册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非注册人员是指: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考核。)。

4.专业技术职称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5.专业设置

新《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位的称谓。

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6.个人业绩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新《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7.企业业绩

(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

(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

8.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

本标准中的专有技术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申报,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定并对外的某项技术。本标准中的工艺包是指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用于工程设计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可的工艺包(软件包)。

9.承担业务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三十六)对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在已启动的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未达到五个专业前,已启动注册工程师考试但未启动注册的专业可视为有效注册专业,已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有效注册人员。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这些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本人同意在该企业注册的声明、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时,需提供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印鉴、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十七)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三十八)新《标准》中的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三十九)持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持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新《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

(四十)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丁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从业年限以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

(四十一)对于新《标准》新设置的军工(地面设备工程、运载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导弹工程)、机械(金属制品业工程、热加工、表面处理、检测、物料搬运及仓储)、铁道(轨道)、水运(港口装卸工艺)、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设施)、农林(种植业工程)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2009年4月1日以后,企业新申请以上类别工程设计专业或专项资质的最高等级为乙级(不设乙级的除外)。

七、过渡期有关规定

(四十二)自新《标准》之日起,新申请资质、申请增项资质、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应按新《标准》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按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年8月31日。

(四十三)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过渡,按照“简单、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已经取得行业设计资质、行业部分设计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2010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只需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具体换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作废。

已经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应在*年3月31日前达到新《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从*年4月1日起,我部将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具体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已经取得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综合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并换发新资质证书,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过期作废。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新《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符合原《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原《标准》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4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中,为了规范勘察设计的方式,促使其符合市场原则,在合同管理中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控制勘察设计。建设工程中,既要履行合同管理办法,又要遵循市场原则,因此重点分析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措施。

1、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

合同管理措施中,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严格划分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责任,利用合同的方式规定相关的权益,同时确保权益的合法性[1]。首先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依照规定内容,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的条例对工程中的新建、改建等都存在规范性;然后按照建设工程市场的实况,规定合同管理,以免合同中出现违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管理的细节部分;最后依照合同中的条例,细化双方的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提出不同的建议,也可采取书面的形势进行约束,主要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进行规范,保障合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践需求。

2、强化合同管理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合同管理中的有效措施,发挥合同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作用。由于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地质不同,所以不同建设工程内,勘察设计的行为、活动存在差异,也就表示合同管理的措施中存有差别,在合同管理中采取监督职能的方法,有利于辅助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供指导策略,促使勘察设计能够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地质环境保持和谐性[2]。

3、深化合同管理的法规控制

法规控制是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中的一项方法,因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应,采用法规控制的方法管理合同,可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责任,维护勘察设计现场的秩序。建设勘察设计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照合同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也可实行复议或诉讼,表明法规控制管理方法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出合同的执行权力。目前,各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非常重视法规控制的应用,以此来规范合同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规范性水平。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档案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属于一种委托的行为,具有服务的特性,而公款支付、经济处理等事务,都是由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调解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需深化档案管理的工作,积极落实档案管理方法,服务合同管理措施的应用。

1、收集合同档案的资料

档案资料收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部分,全面收集合同中的资料、内容,考虑到经营业务的影响,合同档案的收集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难。合同管理中,本身涉及到大量的勘察信息,应该保障勘察设计的真实性,以便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预防合同丢失或缺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收集合同资料时,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对资料收集的重视度,主动进行合同档案中的材料收集,按照合同管理的需求,规划档案中的材料内容,随时做好接收资料的准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遵循资料收集的相关要求,明确档案资料的范围,在合同管理中深化档案的作用,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实践价值。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进行收集的材料有:(1)勘察中标时的资料,包括勘察地点、费用以及方案,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备案资料;(2)勘察登记的所有表格资料;(3)合同中涉及到文件、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才能保障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完善合同的管理过程。

2、归档合同管理的资料

合同管理时的归档行为,降低了合同管理的困难度。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的过程中,对合同重新进行审视和审查,明确合同中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中,不仅要管理合同的相关事宜,还要对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文件资料是合同管理中的根本,也是履行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因为勘察设计的合同缺乏制度性的管理,部分合同管理中的资料,仍然留在经办部门,没有实现系统性的合同管理,所以采取资料归档的方式,实现合同管理的系统化,快速收集分散的合同资料,由管理部门进行收集,以免合同资料管理时出现缺陷。

合同档案是管理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时,应该检查合同档案是否存在资料缺失的情况,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缺失的合同资料,不能进行归档管理,要求经办人员整理齐全后,重新归档,树立合同资料完整归档的意识。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分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规范了合同管理的行为,一方面维护合同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规划合同管理的手段。

1、委托方的合同管理

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作资料,而且要负责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合同管理时,根据委托的内容,执行相关的合同条例。例如:委托的工作是工程勘察,在勘察前期,完成勘察技术的规划,并且附图,提供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资料。

2、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承包方的资质、能力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由建设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筛选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由此承包方与委托方建立合同关系。委托方的合同管理中,应该遵循合同的现行标准,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如承包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所示,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规定进行赔偿。

3、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委托方有可能提出变更要求,此时需针对变更的项目,重新编制合同文件,委托方依照合同中的要求,负责承包方实际工作中的增加费用,严谨管理由合同变更引起的费用或责任问题。

4、勘察合同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实践中,落实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内容,监督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保障双方的权益,体现合同管理的实践职责,完善合同管理中的实践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优质行为。

结束语:

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具有基础维护作用,辅助解决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纠纷,提供相关的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符合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在管理措施中实行档案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条例应用,强化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体现合同管理措施应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5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6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第十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7

目前全市共有勘察设计单位65家,其中主专业资质等级为甲级资质的10家、乙级40家、丙级15家。资质涵盖了建筑工程、岩土勘察、水利、公路、电力、市政、园林等多个专业。这次检查我委对勘察设计单位2011年度业绩、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了重点考核。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总体情况较好。随着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多数勘察设计单位已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轨道,能够遵守行业各种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具有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而导致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格执行国家、省等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率达到100%。注重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勘察设计质量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整个勘察设计行业呈现健康发展的趋势。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勘察设计单位人才流失,人员配备满足不了正常业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二是勘察设计图纸质量有待提高,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够。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年轻设计人员经验不足,对规范掌握不全、理解不深刻,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现象。三是部分勘察设计项目收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存在压价竞争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限期整改1家

市华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人员配备不足,建议限期三个月整改,尽快充实注册人员。

(二)记不良行为纪录2家。

1.中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规范一般性条文2项,记不良行为纪录扣4分。

2.市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规范一般性条文1项,记不良行为纪录扣2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行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代表行业水平的主导企业,扶持大型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走“高、专、新、特、精”的专业化服务的路子。逐步实现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层次合理的勘察设计队伍。引导企业向综合性、精干型、专业型方向发展,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功能的市场发展,鼓励市政、风景园林、装饰等行业设计资质的发展,把专业产品做精做细,做出品牌,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通过市场执法检查等措施,整顿规范勘察设计队伍,在严格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加大市场清除力度,让好的企业有更好的发展舞台,让质量水平差、信誉低的企业退出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认真实施《市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次,重点对勘察企业岩土工程勘察活动及勘察技术文件的质量情况;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情况;勘察设计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勘察、建筑设计企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勘察、建筑设计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是否存在各类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等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记分方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进行网上公布,促使勘察设计单位提高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

(三)开展全市设计企业图纸质量评比活动等系列活动,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精细化。一是开展全市设计企业图纸质量评比活动,成立图纸质量评比专家组,对每家设计企业的图纸质量进行综合打分排序,将综合打分排序定期在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网上公布。二是完善施工图审查结果公示制度,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首次审查记录和各设计企业违反规范强条以及一般性条文数量实行网上公示,促使勘察设计企业提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自觉性,强化质量为本的观念,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与水平,实行勘察设计成果的精细化。三是建立勘察设计注册师及技术人员资料库,包括人员照片和签名等资料,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增加核对图纸签名是否一致的内容,加大对私拉挂靠、代审代签、出借资质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按照《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标准(试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机构建设、审图质量、内部管理等方面实行量化考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进一步强化施工图审查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中的总抓手地位。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是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规范性、审查质量、是否存在越级审查、越级项目是否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等。加强全市审查工程师的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真正提高全市的勘察设计审查水平,树立勘察设计审查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8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9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与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分析了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特点,指出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

Abstract: the building foundation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 a guide and an indispensable component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undation engineering surve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foundation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foundation; Basic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cost

中图分类号: TU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是土木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很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和地基基础工程监测四个方面。我们必须明确建筑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即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我国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特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含义属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即它是指为建设项目进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的价格或总价格。相对于一般的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因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及造价有其特殊性,故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亦具备其特有的方面: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己为大家所公认,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亦应引起建设各方的重视。不能因其绝对值小、相对比例不大就对其轻视。

(2)相应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不确定性,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不仅要关注总费用的多与少,还要考虑单价的高与低,要依据勘察规范评定其所布置工作量的科学性、合理性。

(3)在遵照有关规范、标准的同时,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也要依据市场信息,以达到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足

由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数额较小,在建设项目总造价中所占比例不大,故目前普遍存在着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不重视、对其理论、方法及手段研究欠缺等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建设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的重视不够

为所谓的“节约”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或工程建设中不勘察、少勘察、违规合并勘察阶段的现象仍然存在,或者在进行勘察招标时一味地压低造价,或者只重视勘察造价的比较而不注重对勘察方案、工作量的对比。这样就会出现无勘察成果、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勘察的深度不够等现象,就会导致建设单位不进行场地条件适宜性的研究及论证而盲目决策,就会导致设计单位因无勘察资料可依或勘察资料不准确而为了安全盲目地加大安全系数,反而使建设项目总造价增大。

3.2政府部门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力度不够

政府虽颁布了一些法规对勘察造价的确定及其上浮下调幅度作了规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即政府部门对勘察造价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均欠缺,宏观调控欠佳,基本上只有建设方和勘察方在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进行管理。

3.3勘察单位为投标的需要而盲目降低勘察报价

过低的定价导致勘察单位为了保证剩余利润而大幅度削减勘察工作量,导致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直接降低了勘察的社会效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浪费社会资源。在勘察实施中不注意自身成本控制,导致成本居高不下,无法科学地降低勘察造价。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控制

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以拟建项目整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为目标,在勘察实施之前、实施之中和完工后,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勘察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要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就需首先做到以下四点:

4.1以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招投标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有关的勘察规范规定,勘察过程中发现实际场地条件与勘察方案出入较大时,需要变更方案,通常是增加勘察工作量。则此时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均要进行洽商,并根据勘察合同中所确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变更费用,也就需要根据各有关文件对此部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控制。而当勘察竣工后,勘察单位需根据最终工作量向发包单位(通常是建设单位)报竣工决算。由于无论是估算的勘察造价,还是据勘察方案计算的勘察造价,其均属据同类造价资料凭经验或参考邻近场地资料得出的数值,故常与竣工决算有出入,只有竣工决算才是最真实、最准确的勘察造价,故对决算的审核与控制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4.2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各方齐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控制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造价的高低对建设单位(发包方)和勘察单位(承包方)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是对勘察造价进行控制的最基本的两方。通常,设计单位参与勘察造价控制的方式是针对项目及场地特点,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勘察要求,从而影响勘察方案的制订,间接地影响勘察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其目的是使勘察成果满足设计要求,使有限的勘察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4.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长期以来,作为计划经济环境的弊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与经济相分离。这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方面,主要表现为技术设计不管经济投资问题,从偏于安全的角度层加大工程设计的安全系数,导致项目投资浪费,降低其经济效益。

因此,建设单位从降低项目总投资以保证项目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勘察单位从保证勘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出精品的角度出发,都要求将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权衡比较,正确处理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与造价的合理性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做到既技术可靠以保证成果合格,又造价经济合理以保证效益最大化。

5总结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与不可或缺的环节,新中国成立后,已在全国普遍展开。不但减少了工程建设的盲目性,而且促进了设计与施工质量的提高,为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10

一、改进勘察工作

1.推进综合勘探技术。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地段的桥梁,应考虑隔墩钻探。初步设计方案比选应进行钻探但因征地拆迁原因确实不能钻探的,征地拆迁完成后只需对实施方案进行工点钻探,其他比较方案的钻探不再补钻。要加强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减少不必要的深孔钻探。

2.加强地勘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尽早选定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组织勘察监理单位在对现场调查的基础上, 根据勘察工作条件和项目条件,对勘察大纲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勘察工作量和勘探方法,要对勘察质量进行检查,对勘察资料进行验收。

3.改进勘察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勘察工作经验,发挥地质工作者的聪明才智,加强工程地质调绘。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勘察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勘察大纲,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要做好勘察试验工作,保证取样试验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试验成果达到规定的精度。

二、统一设计要求

1.加强投资控制。要合理确定工程内容和确保质量安全的工程措施,认真执行概算编制规定,规范采用工程定额,确保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进行多方案比较,推荐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对投资、设计审查等清理中发现的虚列、错列工程投资的问题,要按规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的个人责任。

2.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一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只允许一家铁路综合甲(Ⅰ)级勘察设计院或一个联合体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要按照规程规范和铁道部批复意见,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明确总体设计原则、测量技术标准等,确保建设项目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强化审查审核责任。铁道部相关部门在进行方案和设计审查时,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桥墩类型、基础类型,结构配件、设备配件等类型和型号审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整改,下达明确的审查意见。

4.落实总体勘察设计单位责任。总体勘察设计单位要切实负起总体协调与牵头责任,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协调。要听取合作单位意见,形成具有指导性、可实施性的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依据批复意见确定项目主要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方案;按照简统化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统一桥墩类型、基础类型等类型和型号,确保建设项目的整体性、系统性。

三、稳定技术方案

1.协调落实外部条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提前介入前期工作, 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并经铁道部同意的方案及相关资料,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外部条件,签订有关协议,为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提供外部条件,为国家和铁道部决策提供依据。

2.加强过程指导。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加强过程指导,提前组织进行研究,尽早明确项目功能定位、主要标准和线路、站房等重大设计方案;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避免因项目标准方案变化而引起勘察设计工作反复。标准和方案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

3.合理推荐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铁路建设经验,结合组织研究,路网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的功能来定位;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等因素,征求运营部门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要加强方案比选,推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方案;优化工点工程措施,提高路基、桥梁、隧道、四电等专业的协调性。

四、用好市场资源

1.发挥专业勘察设计单位作用。建设项目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可组建以综合勘察设计单位牵头、专业设计单位参加的联合体,由专业设计单位负责成段桥梁、隧道工程或“四电”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2.发挥外协勘察队伍作用。勘察设计单位要在用好现有勘察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利用社会勘察力量,采用类似施工架子队模式的组织方式,组建由勘察设计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主导的项目勘察团队,依据建设单位审查后的勘察大纲实施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质量。

五、减少及加快变更设计

1.加快变更设计审批。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变更设计文件,送建设单位初审或审批。对重大复杂的Ⅰ类变更设计实施两阶段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完成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2.严格工程停工管理。由于设计方案变更需要停工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告停工原因、预计复工时间等,由建设管理司研究后下达停工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下发停工通知。

3.规范变更设计行为。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对变更设计提议组织研究,拟订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编制变更设计文件,报建设单位初审或审批。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之前细化设计工作, 除重大地质情况变化外,不应出现较大的变更设计。

六、发挥建设单位作用

1.建立沟通工作机制。勘察设计单位要牢固树立为业主服务、又好又快建设的思想,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按时交付施工图,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建设单位要提高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沟通机制,及时就建设方案、外部环境、施工图供应、变更设计等进行沟通,切实解决勘察设计工作不适应项目建设需要的问题。

2.加强开工前审核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做好大临工程设计。要通过提前介入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审核工作,解决设计原则、设计方案以及结构类型、设备配件等方面存在的不统一问题,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优化设计, 确保建设项目的整体性、系统性。

3.强化开工后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其及时解决。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考核, 大临工程设计要纳入考核范围,按照公布的考核结果支付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用。

七、规范标准管理

1.改进标准设计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图管理,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尽快修改完善箱梁通用图,结合轨道板、声屏障、桥面系等不同荷载组合,固化相关设计参数和技术参数。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荷载条件选择技术参数,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建设单位不得签订通用图现场技术服务合同,不得支付通用图现场技术服务费。施工单位确需编制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联系。

2.加强标准动态管理。制订建设标准时,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合理的要及时纳入规范,使规范标准更好地适应铁路建设和运输需要。同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建议,将对贯彻新的建设理念、为运输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形成标准。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规范、熟悉掌握规范,按照铁道部确定的执行时间、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等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新老规范、标准衔接工作。

八、推进标准化管理

1.实现施工现场配合标准化。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机构、配足人员,及时处理变更设计,保证配合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 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时完成有关地质确认及相关质量验收工作;要充分吸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优化设计。

2.发挥标准化管理龙头作用。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分析建设项目中适合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作业的内容,对能够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并且经济合理的部分,按照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作业方式进行设计。要根据铁道部整体规划,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进行设计,从源头上推进铁路建设信息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11

今年,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完成建筑面积平方米,实现产值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审查各类建筑工程210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审

查违背强制性条文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450万元。建设五湖新区、东湖上城等建

筑节能小区9个,187.8万平方米,全部实现节能50,下发规范性文件11个,集中组织3项专项检查,通报企业3家,处罚2家,罚款4000元;

其中抗震加固调查50万平方米。引进高水平设计院18家,来我市承接设计任务。

(一)完善管理,严格监督,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

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工作中,我们积极完善管

理机制,强化行为监督,以确保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资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今年,在资质年检及审批工作中,我们坚持“四公开”和“四严格”的原则(即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

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大管理。

一是加大年检审查力度。在今年的年检中,先后聘请17位专家,分企业资质考核组、市场行为考核组、设计质量考核组,采取打分的方法,对

全市46家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企业共计38家,占总数83,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8家,占总数17。此次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同时

对行业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重图面、轻文字,重时限,轻把关等普遍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通过年检使各勘察设计企业进一

步认清形势,找准企业的立足点,确定了企业的发展目标。

二是严格对勘察设计的资质审批。制定了“控制短线、发展长线、控制数量、发展质量”的勘察设计队伍发展战略,严格按建设部颁发的资质

标准进行资质初审,今年增项、转正勘察设计企业共7家,无新增企业,从源头上控制了整体队伍结构和素质。

——规范准入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引进高水平、高质量的市外、省外单位参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市勘察设计水平,繁荣

建筑创作,但管理措施必须跟上;才能达到既开放市场、又稳定和规范市场的目的。为此,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准入、备案、清出等各项制度

。实行资质与资格双重挂钩、动态管理,提高外埠入庆企业标准,改变外埠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方法。对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变逐项备案为年度

备案,并对该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于严重扰乱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外地、市乙级以下中、小勘察、设计企业,或勘察设计市场信

誉较差的,不得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同时将外埠注册管理权限下放至五区、四县建设局及开发区建设局,充分发挥县、

区建设局的能动性,简化了办事手续,既有利于外省市高水平、高质量的队伍进入我省,又规范了他们的市场行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

先后有北京航天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设计研究所、上海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等18家外埠企业来我市承接任务,极大地丰富了我市的勘

察设计创作。

——加大清理整顿,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我们更新固有的“重许可、轻监管”的观念。并从实际出发,转变管理方式。

一是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违章现象分布情况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薄弱的县、乡、镇等地往往是违章多发地

区,故仅仅依靠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来管好市场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站将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权力下放,明确各自责任和管理目标,鼓励县

、区自行检查、监督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建立了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勘察设计基层管理部门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建设者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举报市场违章行为。对于群众举报来信,做到事事有落实、有结果

。今年9月份,我站接到袁旭阳反映大庆市日月星工程存在设计问题的来信后,派专人深入现场,走访设计院及时调查解决问题,并向省主管部

门和局领导进行了情况汇报。

三是集中组织检查,严格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6月份,我们下发了《大庆市建设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工作的检查通知》(庆建函

【20__】29号)后,由徐国有副局长带队,开展了全市开发、勘察设计市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在建工程勘察项目65个,其中公共建38个,住宅小区27个,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对无证挂靠、越级设计、拉人设计、代签图章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查。对新潮

丽水华城、正大方盛等4家工程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单,对未备案的哈尔滨方舟设计院、黑龙江省寒地勘察院分别处以3000元和1000元罚款。促

进了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健全机制、繁荣创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城市的科技水

平和文化水平,因此,我站一直把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作为重点,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

——健全机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9月份,我站在勘察设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和传染病院综合楼在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下发了《关于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

传染病医院综合楼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通报》(庆建函【20__】38号)文件,以及《关于加强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庆建

发【20__】42号文件)。两个文件分析了质量问题的原因同时又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要严格程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实施勘察设

计质量回访制度的要求,并对施工图勘察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报告中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统一委托大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进行钻探

质量复查。

——营造创作环境,搞好四优工作。按照《关于开展二OO五年度全省“四优”评选活动的通知》(黑建设[20__]3号)的文件要求,营造良好创

作环境,组织全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大赛。市勘察设计企业在这次勘察设计大比拼中“大胆实践,精心创作”,取得优异成绩,实现我

市在“四优”参赛史上新的突破。共评选获奖项目90个,我市获奖项目28个,占全省三分之一,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设计的大庆油田化学助剂厂二次加工加氢改质,重整扩建及聚丙烯工程储远系统配套工程、大庆石化总厂炼油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均获工业项目

一等奖。

——严格施工图审查,强化质量监管。今年以来,我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

办法》(黑建设【20__】21)文件为依据,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管,认真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截止目前,审查各类建筑工程210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审查违背强制性条文件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

,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50万元。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制,未经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统一审查的范围,明确审点。规定在我市除抢险救灾、军事建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的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工程全部实行施工图审查。重点要求新建设的住宅楼(小区)必须要有天然气管道系统、主城区新建设住宅楼(小区)必须配套优质

饮用水;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现建筑节能,集中采暖系统采用双管取暖,分户控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施工图,其审查不予通过。

三是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两家审查机构建立自立公约,明确价格,明确责任,明确施工图审查程序,规范审查

管理。行业公约的出台大大地增强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

四是将审查与教育、审查与处罚相结合。要求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网站和集中组

织设计人员学习等形式,减少设计通病的发生。

五是建立学习型的队伍。要求各审查机构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积极参加设计人员培训班、促进设计人员正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

设计方法,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今年,两家审查机构先后派出多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公用建筑节能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培训班。从而建立了一支业

务素质较好、责任感强的审查队伍。

(三)强化宣传、闭合管理,开创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课题,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工作举足轻重,刻不容缓。

一是强化宣传,统一思想。为了达到宣传活动效果,我们抓好载体。第一,注重构建服务管理平台。召开县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动员会,使

全市相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发展建筑节能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认识上来。第二,注重构建新闻报道的宣传平台。年底,我站通过近半

个月的艰苦工作,上上下下几易其稿,几番修改,在大庆日报发表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实现大庆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筑节能发

展趋势》两篇文章,成为今年建设局宣传工作的一个亮点。第三,注重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下半年,我站我们创办了《建筑节能摘要》,包括:动态信息、专家评说、地市经验、视点等栏目。该摘要旨在宣传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方针,交流先进地市经验、探索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新

思路、创新建筑节能工作的新机制。现已发刊3期,受到了局领导的表扬。

二是创新管理模式,规范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今年我们在节能工作中坚持“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为保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思

路。在管理中结合实际,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了节能工作"闭合"管理的模式,具体是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环节,各有关建设职能部门分头把关,共同管理。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备案稽查制度"、"产品见证取

样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为促进节能验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们依托大庆市石油技术学院成立了建筑节能检测站,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12

查违背强制性条文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450万元。建设五湖新区、东湖上城等建

筑节能小区9个,187.8万平方米,全部实现节能50%,下发规范性文件11个,集中组织3项专项检查,通报企业3家,处罚2家,罚款4000元;

其中抗震加固调查50万平方米。引进高水平设计院18家,来我市承接设计任务。

(一)完善管理,严格监督,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

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工作中,我们积极完善管

理机制,强化行为监督,以确保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资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今年,在资质年检及审批工作中,我们坚持“四公开”和“四严格”的原则(即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

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大管理。

一是加大年检审查力度。在今年的年检中,先后聘请17位专家,分企业资质考核组、市场行为考核组、设计质量考核组,采取打分的方法,对

全市46家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企业共计38家,占总数83%,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8家,占总数17%。此次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同时

对行业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重图面、轻文字,重时限,轻把关等普遍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通过年检使各勘察设计企业进一

步认清形势,找准企业的立足点,确定了企业的发展目标。

二是严格对勘察设计的资质审批。制定了“控制短线、发展长线、控制数量、发展质量”的勘察设计队伍发展战略,严格按建设部颁发的资质

标准进行资质初审,今年增项、转正勘察设计企业共7家,无新增企业,从源头上控制了整体队伍结构和素质。

——规范准入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引进高水平、高质量的市外、省外单位参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市勘察设计水平,繁荣

建筑创作,但管理措施必须跟上;才能达到既开放市场、又稳定和规范市场的目的。为此,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准入、备案、清出等各项制度

。实行资质与资格双重挂钩、动态管理,提高外埠入庆企业标准,改变外埠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方法。对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变逐项备案为年度

备案,并对该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于严重扰乱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外地、市乙级以下中、小勘察、设计企业,或勘察设计市场信

誉较差的,不得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同时将外埠注册管理权限下放至五区、四县建设局及开发区建设局,充分发挥县、

区建设局的能动性,简化了办事手续,既有利于外省市高水平、高质量的队伍进入我省,又规范了他们的市场行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

先后有北京航天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设计研究所、上海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等18家外埠企业来我市承接任务,极大地丰富了我市的勘

察设计创作。

——加大清理整顿,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我们更新固有的“重许可、轻监管”的观念。并从实际出发,转变管理方式。

一是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违章现象分布情况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薄弱的县、乡、镇等地往往是违章多发地

区,故仅仅依靠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来管好市场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站将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权力下放,明确各自责任和管理目标,鼓励县

、区自行检查、监督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建立了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勘察设计基层管理部门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建设者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举报市场违章行为。对于群众举报来信,做到事事有落实、有结果

。今年9月份,我站接到袁旭阳反映大庆市日月星工程存在设计问题的来信后,派专人深入现场,走访设计院及时调查解决问题,并向省主管部

门和局领导进行了情况汇报。

三是集中组织检查,严格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6月份,我们下发了《大庆市建设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工作的检查通知》(庆建函

【2005】29号)后,由徐国有副局长带队,开展了全市开发、勘察设计市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在建工程勘察项目65个,其中公共建38个,住宅

小区27个,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对无证挂靠、越级设计、拉人设计、代签图章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查。对新潮

丽水华城、正大方盛等4家工程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单,对未备案的哈尔滨方舟设计院、黑龙江省寒地勘察院分别处以3000元和1000元罚款。促

进了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健全机制、繁荣创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城市的科技水

平和文化水平,因此,我站一直把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作为重点,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

——健全机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9月份,我站在勘察设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和传染病院综合楼在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下发了《关于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

传染病医院综合楼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通报》(庆建函【2005】38号)文件,以及《关于加强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庆建

发【2005】42号文件)。两个文件分析了质量问题的原因同时又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要严格程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实施勘察设

计质量回访制度的要求,并对施工图勘察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报告中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统一委托大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进行钻探

质量复查。

——营造创作环境,搞好四优工作。按照《关于开展二OO五年度全省“四优”评选活动的通知》(黑建设[2005]3号)的文件要求,营造良好创

作环境,组织全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大赛。市勘察设计企业在这次勘察设计大比拼中“大胆实践,精心创作”,取得优异成绩,实现我

市在“四优”参赛史上新的突破。共评选获奖项目90个,我市获奖项目28个,占全省三分之一,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设计的大庆油田化学助剂厂二次加工加氢改质,重整扩建及聚丙烯工程储远系统配套工程、大庆石化总厂炼油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均获工业项目

一等奖。

——严格施工图审查,强化质量监管。今年以来,我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

办法》(黑建设【2004】21)文件为依据,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管,认真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截止目前,审查各类建筑工程210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审查违背强制性条文件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

,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50万元。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制,未经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统一审查的范围,明确审点。规定在我市除抢险救灾、军事建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的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工程全部实行施工图审查。重点要求新建设的住宅楼(小区)必须要有天然气管道系统、主城区新建设住宅楼(小区)必须配套优质

饮用水;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现建筑节能,集中采暖系统采用双管取暖,分户控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施工图,其审查不予通过。

三是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两家审查机构建立自立公约,明确价格,明确责任,明确施工图审查程序,规范审查

管理。行业公约的出台大大地增强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

四是将审查与教育、审查与处罚相结合。要求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网站和集中组

织设计人员学习等形式,减少设计通病的发生。

五是建立学习型的队伍。要求各审查机构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积极参加设计人员培训班、促进设计人员正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

设计方法,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今年,两家审查机构先后派出多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公用建筑节能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培训班。从而建立了一支业

务素质较好、责任感强的审查队伍。

(三)强化宣传、闭合管理,开创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课题,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工作举足轻重,刻不容缓。

一是强化宣传,统一思想。为了达到宣传活动效果,我们抓好载体。第一,注重构建服务管理平台。召开县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动员会,使

全市相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发展建筑节能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认识上来。第二,注重构建新闻报道的宣传平台。年底,我站通过近半

个月的艰苦工作,上上下下几易其稿,几番修改,在大庆日报发表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实现大庆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筑节能发

展趋势》两篇文章,成为今年建设局宣传工作的一个亮点。第三,注重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下半年,我站我们创办了《建筑节能摘要》,包括

:动态信息、专家评说、地市经验、视点等栏目。该摘要旨在宣传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方针,交流先进地市经验、探索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新

思路、创新建筑节能工作的新机制。现已发刊3期,受到了局领导的表扬。

二是创新管理模式,规范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今年我们在节能工作中坚持“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为保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思

路。在管理中结合实际,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了节能工作"闭合"管理的模式,具体是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环节,各有关建设职能部门分头把关,共同管理。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备案稽查制度"、"产品见证取

样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为促进节能验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们依托大庆市石油技术学院成立了建筑节能检测站,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篇13

(一)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国勘察设计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行业队伍素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得到大幅提升。完成了青藏铁路、跨海大桥、深水港口与航道工程、高速铁路、奥运工程、世博场馆等众多举世瞩目的重大勘察设计任务,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规模效益快速增长。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新发展。2010年,全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32.1%和16.1%。勘察设计行业经济社会效益持续大幅度增长。

2.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稳步推进。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的年均增长率达到39.7%,为全行业营业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石化、冶金、建材等工业领域,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已成为主要的服务形式,得到了业主、投资方的广泛认可。

4.科技创新水平快速提升。许多勘察设计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突出核心技术攻关,重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勘察设计技术水平显著提高

5.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勘察设计单位在网络集成及资源共享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三维设计、协同设计技术开始得到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模拟(CAE)使用水平不断提升。

(二)主要问题

1.行业地位和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对工程项目方案确定的独立性不足。特别是设计理念、科技创新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

2.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出借出租资质资格,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市场竞争加剧,市场监管不到位;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3.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但标准编制质量和进度需进一步加强。部分企业和技术人员标准化意识不高,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行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将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分段管理,已不适应勘察设计行业为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需要。增加了企业负担,限制了企业向相关领域的拓展,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面临形势

1.我国宏观经济科学发展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是牵引勘察设计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动力。未来五年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支撑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宏观环境基础仍然牢固。

2.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行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勘察设计行业带来新的市场空间和机遇。

二、“十二五”规划涉及勘察设计行业的要点及分析

1.“十二五”规划中对于勘察设计行业影响较大的是关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与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2.创新要素参与分配。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分析:国家要实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这将给勘察设计行业带来较多的市场机遇。有关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国家,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等新指示将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加强技术创新、改变经营运作理念成为必然。

3.资质标准革新政策促进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国际化融合与接轨。建设部重新修订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首次设立了综合甲级资质标准。获得该资质的大型设计院原则上可以承接所有21个行业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部又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

分析:为促进设计与施工的逐步融合与紧密衔接,建设部出台了新的资质分类办法与等级划分规定,对于配套的资质管理也必然出现新的调整。从勘察设计行业来看,其调整必然带来一系列变化:一方面大型勘察设计企业更加注重综合资质,特别是与施工的融合,从而走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另一方面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更加专业化,更加精细化,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4.节能减排新要求

“建筑节能50%”是近期热议的话题。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表述是“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分析: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是我国当前一项基本国策。要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从工程建设的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入手,无疑是一项“治本”之举。

5.勘察设计单位战略转型问题日益凸现。

勘察设计行业思考或寻求战略转型的单位明显增多。战略转型问题显然成为众多大型设计单位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在内外部环境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很多设计单位发现沿用过去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种种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转型问题正困扰着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

分析:战略转型是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面临内外部环境变化所必须做出的抉择。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每个勘察设计单位都处在行业转型的大环境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众多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只有早做准备,在新的环境下,重新思考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在“十二五”期间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机遇和举措

“十二五”期间,勘察设计行业总体仍处于战略发展机遇期,但深刻变化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给行业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一是“十二五”期间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比“十一五”期间有所放缓,行业内企业必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二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背景下,行业发展模式也将发生深刻转变,对行业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被提升到空前的战略高度,政府投入重点转向民生工程,行业内企业需要顺势而为。四是节能环保约束持续加强,给行业带来广阔商机。五是国际经济格局的调整为行业推进国际化进程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建议采取以下举措: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稳妥推进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专、特、精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以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公司为龙头,中小型专业勘察设计单位为基础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

2.加快企业业务结构调整转型。引导勘察设计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加快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和提升服务能力,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3.提升企业国际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熟悉国际规则,促进工程技术标准的国际化。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实行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质量责任。

2.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注册人员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3.推进勘察设计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由政府支持、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1.建立技术进步机制。研究制定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纲要,引导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标准编制的投入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的超前研究开发,加快技术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未来的战略性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发挥勘察设计行业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3.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深刻认识勘察设计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创新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协调推进生产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结合的创新体系的构建。

(四)加强行业标准和信息化建设

1.加强行业标准建设。加快勘察设计标准的编制、修订进度,提高标准编制质量。

2.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综合作用,共同推进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五)夯实“人才兴业”基础

1.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引导和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重视对勘察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

2.加快培养领军人才。引导勘察设计单位着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层次的创新型、国际型技术和管理人才,形成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3.加强注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加大对注册人员的培养力度,不断增加注册人员数量

四、结束语

我国勘察设计行业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正在不断调整、壮大,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并存,资产多元化的格局。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勘察设计行业正是国家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培养新兴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本文根据目前勘察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作者个人的认识,对“十二五”规划期间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前景提出了几点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面对不断发展的未来,我们如何做好准备,有针对性地调整我们的工作重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使我们勘察设计企业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走上健康发展、做强、做大的道路,将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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