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实用13篇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1

1.2009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

2.2010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

3.2011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工作要求

(一)推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立法调研,起草形成《*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3年内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5400张,达到国家“中等配置”要求;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市)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三)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率达100%,参保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残联解决;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额拨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和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科,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六)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市精神疾病患病情况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病基数,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患者现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托市科技局“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科研课题研究结果,建立全市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

(七)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危机干预。全面开展地震灾区各类重点人群的心理康复服务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与,建立*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精神卫生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4.残联组织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7.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8.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技术保障。成立*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报销范围,残联组织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经费,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五)加强督导。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治疗,切实做好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的阳光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二、救助程序

(一)确定医疗救治机构。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公安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公安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2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3年内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5400张,达到国家“中等配置”要求;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市)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三)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率达100%,参保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残联解决;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额拨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和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科,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六)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市精神疾病患病情况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病基数,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患者现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托市科技局“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科研课题研究结果,建立全市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

(七)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危机干预。全面开展地震灾区各类重点人群的心理康复服务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1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实现“双百”目标,即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年度目标。

1.2009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

2.2010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

3.2011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与,建立*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精神卫生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4.残联组织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7.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8.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技术保障。成立*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3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

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以下统称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

第八条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以下统称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精神卫生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市民自愿参与社区康复机构的工作,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给予援助。

第二章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

第十条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接受精神疾病知识教育创造条件,提高其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设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配备与该机构相适应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市民提高预防精神疾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章医疗看护

第十七条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第十八条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确定。

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商产生一名或者数名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也可以轮流承担医疗看护职责;协商不成的,医疗机构可以建议精神疾病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的原则及时调解,协商产生监护人;调解不成的,依法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

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前款规定的医疗看护职责。

第二十条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请求具备监护资格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

第二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近亲属应当协助其接受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疾病的书面诊断结论。

要求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书面告知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教学、科研、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并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

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没有国家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

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或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进行诊断复核。诊断复核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诊断复核结论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第二十六条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疑义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疑义的,可以依法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有利于其治疗、康复的,应当提出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有自知力的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第三十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诊断复核。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

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必须住院观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同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一次精神状况评定。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的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禁止利用限制通信、限制会客或者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三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定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三十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军人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付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

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三十八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参加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康复机构的费用,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当列支一部分予以补贴。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区康复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患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而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

(三)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

(四)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

(五)未经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

(六)未经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隔离措施,或者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的。

第四十四条精神科执业医师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精神科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的,由医疗机构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4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在我院住院的235例精神疾病病人,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3 [1]中各类精神疾病诊断标准。随机分为治疗组138例和对照组97例。治疗组:男68例,女70例,平均年龄42.6±6.4岁,平均病程5.2±2.5年,平均教育程度6.8±5.2年,精神分裂症35例,抑郁发作28例,心境障碍26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8例,躁狂发作22例,其它精神障碍9例;对照组:男58例,女39例,平均年龄44.6±5.4岁,平均病程5.6±3.5年,平均教育程度6.2±5.8年,精神分裂症28例,抑郁发作18例,心境障碍16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8例,躁狂发作12例,其它精神障碍7例;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比较,无明显差异。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两组病人均按常规接受精神药物治疗及护理,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实施健康教育,而对照组不作宣教。健康教育方法:入院初期:由于患者正处于急性发病期,精神症状较明显,认知力明显下降,自我控制能力低,此时应主要宣教疾病知识,针对不同的个体,进行针对性的宣教,使患者了解自身疾病的病因、性质、表现形式、治疗方法及效果等,帮助患者克服恐惧心理,尽快适应环境,配合治疗;治疗阶段:治疗过程中药物的不良反应会对患者的精神状况及信心产生较大影响,可以由康复后的病友介绍个人经验,护士讲解和演示,并推荐图书或者专家讲座等,一周3次,帮助患者正确认识药物治疗,争取获得患者的支持与配合。康复阶段:经过系统治疗及护理后,患者的精神症状及认知能力的得到恢复,此时主要宣讲康复的注意事项,按时服药,注意情志刺激,提高自身抗打击能力,并定期复查。出院指导:坚持服药、保持愉快心境、饮食禁忌、定期复查的重要性及病情复发时的处理等。

1.2.2 效果评定 治疗前及治疗后6周分别评价N-BPRS评分及NOSIE评分。

1.2.3 统计方法

在统计学软件SPSS17.0上完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2 结果

     治疗前两组评分无显著差异,治疗后两组NOSIE评分均高于治疗前,N-BPRS评分低于治疗前,且治疗组病人NOSIE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N-NBPR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见表1。出院1年后治疗组复发率低于对照组(p<0.05)。

3 讨论

精神疾病是指由于机体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出现大脑机能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障碍的疾病,对他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2]。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疾病患者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减少和防治本病的发生,使患者早日康复,是当前精神科临床工作者的首要任务。本研究中治疗前两组评分无显著差异,治疗后两组NOSIE评分均高于治疗前,N-BPRS评分低于治疗前,且治疗组病人NOSIE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N-BPR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出院1年后治疗组复发率低于对照组(p<0.05)。表明精神疾病患者常规药物及护理的同时,定期辅以健康教育,不仅能够有效的缓解精神症状,对于患者的康复有显著地效果。

健康教育一方面为患者讲解专业知识,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识,消除对疾病的恐惧,正确面对各种现实矛盾,提高对生活的信心和能力,这是降低复发率的重要措施[3]。另一方面,对患者家属也进行知识普及,讲解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及可预防性,减少家属的痛苦和心理负担,并取得相互配合,从而降低精神疾病的危害[4]。

在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中,药物治疗及相应护理起主要作用,但健康教育是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及防止复发的重要的辅助手段。由于本研究样本较少,病种较少,难免存在偏见,希望能对今后的精神疾病的防治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济南[M].济南: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4.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5

我院从2008年1月――2012年10月期间,一共收治了心脏疾病手术患者540例,术后并发精神障碍患者为21例。在术后对患者和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同时不利于患者的术后的康复[1]。我院对此次所收治的心脏疾病术后并发精神障碍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和总结,取得一些进展,以下是详细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此次研究的21例心脏术后并发精神障碍患者,均为我院在2008年1月――2012年10月期间收治。其中男性为14例,女性为7例;年龄在17-62岁,平均为(42.0±2.5)岁。手术类型:风湿性心脏病人工机械瓣置换术5例、冠状动脉搭桥术4例、心脏粘液瘤切除术4例、先天性心脏病心内矫治术3例、心脏外伤修补术5例。对其中的10例患者进行全麻,然后在中度低温(28℃)体外循环下进行手术、6例深低温(25℃)体外循环下进行手术、5例患者在非体外循环下进行手术。患者在体外循环下进行手术的时间在39-149min,平均为(59.9±19.1)min。

1.2 患者并发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在麻醉清醒之后,其中有12例患者出现精神症状,患者主要表现为错觉和谵妄以及幻觉,同时还表现出记忆缺失和减退以及感觉迟钝等,并且还有一些患者出现认识障碍和抽搐等。患者的这些症状在手术后的3-4d表现特别明显,但是经过对患者使用镇静药物治疗后,症状得到好转。但是也有个别的患者情绪逐渐转为淡漠。然而发生这些症状的原因一般为:体外循环时间太长,一般超过60min、患者在遭受创伤后和麻醉中出现低血压的时间过长、患者存在肺功能不全。

在手术后1周左右,有8例患者出现精神症状,大多表现为冲动和行为多疑以及出现节段性被害妄想、抑郁、仇视、焦虑、拒绝配合治疗等。也有的患者出现自身变形等感知综合障碍。这些患者一般常见于呼吸功能障碍减退或者衰竭以及感染的患者中。在对患者进行心脏疾病治疗较为顺利,但是在后期的康复中,其中有2例患者出现精神症状。

1例患者存在家族精神病史,患者为先天性心脏疾病。患者的主要表现为:其出现情感障碍和抑郁性精神疾病症状,经过对患者使用抗抑郁药物治疗之后,患者仍然存在轻微寡言和说话少以及表情呆滞等症状。

此次研究的21例精神障碍疾病患者,当患者出现精神症状之后,对所有的患者都进行了头部CT检查,发现患者不存在脑部器质性病变情况。经过详细的检查和会诊之后,其中1例患者为抑郁性精神疾病、12例患者为心脏术后脑损害、症状性精神疾病患者4例、心肺功能不全而导致患者发生缺氧性脑部4例。

1.3 方法 在对患者进行心肺和脑等脏器并发症以及术后感染等症状进行治疗外,还需对脑损害患者进行治疗,比如采用20%的甘露醇脱水进行治疗,此外,还可以对患者进行气管切开治疗。对患者进行控制性降压和冬眠疗法等,对患者进行脑神经营养和高压氧治疗。对症状性精神疾病患者和抑郁性精神疾病患者采用氯丙嗪和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2]。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AS19.0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2 结 果

此次我院心脏疾病术后并发症精神心理障碍的几率为3.9%(21/540),其中有19例患者经过治疗后痊愈,1例患者具有精神疾病家族史,但是经过治疗后,好转出院,1例患者死亡。

3 讨 论

在此次的研究中,导致患者手术后发生精神障碍的原因主要为:麻醉中和创伤后患者处于低血压的时间过长,进而导致患者发生脑部缺氧而引起脑损害;体外循环的时间超过60min,使得患者的脑毛细血管出现灌注不足情况,进而使得患者发生小动脉栓塞情况;术后患者出现心肺功能不全和发生肺部并发症等而使得患者发生脑缺氧和水肿等情况,进而使得患者发生代谢性酸中毒和感染以及电解质紊乱等。此外,性格内向也可能会导致患者术后并发精神障碍疾病。在手术前,患者进行手术的心理准备不足,在术后一旦发生一些不顺的事情或者出现行动不便或机械瓣膜声音过大等情况,使得患者的心理难以耐受而发生抑郁和躁狂等症状。患者存在精神疾病家族病史,在手术的打击下则可能会使得患者发作。经过此次的研究发现,此次我院心脏疾病术后并发症精神心理障碍的几率为3.9%(21/540),其中有19例患者经过治疗后痊愈,1例患者具有精神疾病家族史,但是经过治疗后,好转出院,1例患者死亡。

因此,对患者进行心脏手术后并发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则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术前需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要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术前和术后心理治疗,特别是对于一些病程长和病情严重以及性格内向患者,要对患者进行积极的交流和沟通,同时给予患者必要的帮助,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患者在术前较为紧张的患者,则可以给患者采用镇静治疗。在麻醉中,要避免患者出现低血压时间过长[3]。对于创伤后低血压患者,在其住院之后,要快速建立静脉通道,同时对患者进行快速输液、输血[4]。在体外循环中,需要对患者进行脑保护,保证有足够的灌注流量,可以使用一些较好的氧合器等,防止患者发生栓塞。对于存在家族病史的患者,则需要对患者术前和术后治疗。此外,还需要对患者进行对症治疗,比如对患者进行镇静和止痛等治疗。对引起脑功能障碍的疾病要进行及时的预防和治疗。

参考文献

[1] 安淑芬,张楠,郭楠.心脏直视术后并发精神障碍的相关因素分析及护理[J].河北医药,2011,03:459-460.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6

二、开展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是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也是动态掌握社区精神疾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不低于社区覆盖人群的0.6%。还将组织精神科医师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所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连续的疾病档案资料。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精神疾病,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的特点,多不承认有病,不主动治疗,特别是在疾病的严重期,因此需要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看护。个案管理员,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家庭随访,通过随访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可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论坛进行服药期间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化验检查,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四、开展社区康复治疗,促使早日回归社会

个案管理员在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的同时,将对患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治疗的内容包括:心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指导、劳动技能训练、工娱治疗和职业康复等。社区康复治疗的目的是减轻精神残疾的程度,促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中国残联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范要求,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都将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康复机构的形式有: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残联的配合下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对于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实行管理治疗的首要目的是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不良事件包括: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自杀自伤行为和肇事肇祸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将在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渠道,以最恰当的方式做出应急处置反应,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及周围人员提供应对精神疾病突发事件的专业指导。

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无缝隙服务

负责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的确定和治疗方案的拟定,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指导,共同为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了无缝隙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双向转诊的制度,社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反复或加重,需提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会诊,如果不适宜社区管理治疗,将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后,应及时转回社区进行管理治疗。所倡导的原则是紧急住院要果断、及时,社区康复治疗要坚持、要有耐心,要细致。

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争取社会支持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7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

(二)县、乡两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效管理治疗率年达到60%,年达到80%。

(三)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的乡镇(社区)年达到70%,年达到85%;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年达到60%,年达到80%。

(四)将重性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年达到60%,年达到80%。

(五)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能力显著提高。居民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年达到80%。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

1、在县医院开设精神病专科门诊,并设立康复病区。主要负责一般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卫生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负责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精神疾病患者随访评估和健康体检,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分类干预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培养

1、在县医院精神病专科门诊配备3-6名精神心理疾病专科医师。

2、逐级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治疗专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在岗精神疾病治疗专业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重点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在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筛查、评估、诊治、康复等方面的专业水平。

(三)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记录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定期随访。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通过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每年至少随访4次。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3、健康体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可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

4、分类干预。

(1)对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2)对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虽然症状明显但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四)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与宣传教育

组织精神疾病防治专业人员编制影音、图片、文字等形式的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文艺活动等多种途径开展精神心理疾病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专家深入社区、乡村、学校等开展精神心理卫生知识宣讲普及活动,预防精神心理疾病发生。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部署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制订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组织成立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织开展精神疾病管理服务监督检查。

2、专业医疗卫生机构

(1)县精神疾病专科治疗机构

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向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提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承担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管理和心理卫生教育工作。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定期随访、信息收集与报告,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患者服药及家庭护理指导,开展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

民政部门

对符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予以救助。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将精神疾病防治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安排精神卫生建设项目。

人社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8

Effect of case management in treatment of community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severe mental illness

JIANG Songguo ZHU Huiwu WANG Jiaohua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the Fourth People's Hospital of Jiangshan City in Zhejiang Province, Jiangshan 3241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and analyze the effectiveness of case management in community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severe mental illness. Methods A total of 360 patients with basic stable major psychiatric illnes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from 20 communit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hey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group had 180 case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case management, control group were not adopt case management because patients did not agree to attend the case management. Two groups of patients were carried out for a 22-months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nd then the clinical efficacy, medication compliance, troublemaking assess the situation and life quality were recorded and compared. Results In the clinical efficacy, medication compliance, troublemaking assess the situation and life quality of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bett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all

[Key words] Case management; Severe mental disease; Community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Effect of research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时,极有可能丧失对周围环境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并且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甚至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长期患病者可能给患者本人、家属及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1]。由于重性精神疾病自然预后差、社会功能伤害明显、致残率高的特点,引起国家卫生部门的重视,然而由于人们长期的精神卫生知识匮乏,对于精神疾病存有偏见,导致绝大多数患者患有心理问题后都不能及时地就医,这也导致许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散落在社会,给精神卫生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2]。个案管理是一种基于社区的新型福利服务供给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医疗管理模式,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发展兴起[3],并在本世纪初最早引入我国,目前也开始应用于慢性疾病的管理。众多研究表明其在提高治疗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4,5]。为此,本研究将个案管理应用于重性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中,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从20个社区选取360例病情基本稳定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①精神病诊断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6];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③与家人共同生活,能够接受有关精神卫生教育;④小学以上文化程度;⑤年龄18岁以上。排除标准:①心、肺、肾、肝等重要器官严重疾病患者;②乙醇或其他药物严重依赖患者;③无法配合患者;④妊娠以及哺乳期妇女。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则,将上述患者随机分为试验组及对照组,每组各180例。试验组男84例,女96例;年龄18~62岁,平均(40.48±21.63)岁;精神病史1~12年,平均(5.33±1.27)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82例,偏执型精神障碍44例,心境障碍29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18例,其他类型7例。对照组男83例,女97例;年龄19~61岁,平均(40.46±21.38)岁;精神病史1~13年,平均(5.49±1.32)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85例,偏执型精神障碍42例,心境障碍27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15例,其他类型11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精神疾病类型、治疗前依从性及病情等方面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试验组给予个案管理,并针对个案给予有针对性地阶段性治疗方案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具体方法为由专业精神科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家访,每月一次,及时掌握患者病况,并叮嘱患者和家属,在居家治疗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咨询医务人员;与患者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并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相关精神疾病的居家治疗与护理等相关常识,现场对康复及药物应用进行宣教,使患者家属充分了解疾病治疗方法及护理的重要性;详细、通俗地解答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相关问题,对药物使用方法进行详细指导;身体治疗的同时也要注重心理治疗及护理,通过情感认知等方法对患者情绪给予有效疏导;每月组织患者进行一次精神卫生知识讲座,邀请相关院内医务人员进行知识宣教,并鼓励患者进行讨论,共同传授经验。对照组患者为病情基本稳定但不愿参加管理,无系统的治疗及康复措施。对两组患者进行为期22个月规范化管理治疗和随访,分别记录并比较两组患者的疗效、服药依从性、肇事肇祸评估情况及生活质量。

1.3 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和随访期间两组患者的服药依从性、肇事肇祸评分、疗效。①服药依从性采用自制依从性量表,依从性诊断标准:完全依从:能够自愿、按时依医嘱服药;部分依从:不能够严格遵医嘱服药;不依从:难以遵医嘱服药。依从率=[(完全依从+部分依从)/总病例数]×100%。②肇事肇祸评分采用《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肇事肇祸评分指南》[7]进行评分,从轻到重分为0~5分。③疗效采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8]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8]进行评估,BPRS量表包括关心躯体健康、焦虑、情感交流障碍、紧张、定向障碍等18项内容,每项0~7分,总分18~126分,总分反映疾病严重性,总分越高,病情越重;SDSS量表包括职业和工作、婚姻职能、父母智能、个人生活自理、家庭内活动及家庭外活动等10项内容,每项内容0~2分,总分0~20分,总分反映社会功能障碍的严重性,总分越高,社会功能障碍越严重。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依从性情况比较

在治疗和随访期间,试验组的依从率(96.11%)明显高于对照组(62.2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表1 两组患者依从性情况比较[n(%)]

2.2两组患者肇事肇祸评分比较

实验后,试验组的肇事肇祸评分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表2 两组患者肇事肇祸评分比较(x±s,分)

2.3 两组SDSS、BPRS 评分比较

实验后,试验组的SDSS和BPRS评分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表3 两组SDSS、BPRS评分比较(x±s,分)

3讨论

3.1 重性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及危害

重性精神疾病是表现极其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临床表现为精神功能障碍或者受损的程度达到患者本人自知力严重丧失、妄想、幻觉、行为紊乱、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造成患者日常生活受损,不能面对现实生活,并且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功能,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给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9,10]。长期以来,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加,持续地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和关注,但患此类疾病的患者初期并无明显表现,因而耽误病情。或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存有歧视态度,增加了大多数患者的心理负担,致使患者患有心理问题后尽量隐瞒病情,不愿面对自己的病情而不就医,这也导致相关卫生部门无法及时地掌握许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给精神卫生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11]。

3.2 重性精神疾病的发展趋势及原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卫生部门近些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近些年来我国成年人人群精神疾病患病率占将近成年人口的两成,也就是说,成年人中几乎每五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然而这些患者中只有极少数因心理问题看过医生,而就诊的患者中绝大多数已经发展为重性精神疾病[12]。然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自然预后很差,在缺乏治疗的情况下,病情将很不稳定,对社会功能及公共安全带来极大损害,患者自身残疾率和自杀率也很高。从而可以看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高,但是就诊率低,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就诊,导致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流落社会,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根据卫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四千余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然而只有不到一半的患者在院接受治疗,其余大部分病人流落于社会[13,14]。造成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不能或不愿就医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民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匮乏,对精神疾病患者存有偏见,和无法承受精神疾病患者长期带来的负担[15]。精神疾病对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及经济负担,是目前我国疾病负担最重的疾病之一,在所有疾病负担中占有极大比例。由于精神疾病患者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同时治疗疾病需要花费巨额的金钱,使家庭不堪重负,除此之外,为了防止精神疾病患者有过激行为,每个精神疾病患者必须有至少一名家属陪伴,从而也加大了家庭的负担,这也是导致精神疾病中断治疗的原因之一[16]。

3.3 个案管理的方法及作用

我国卫生部门要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采用全面康复手段,积极治疗精神类疾病[17]。同时要求各个地区相关卫生部门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网络,进行精神疾病的查访,开展精神疾病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在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持续有效的基础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努力地进行个案管理。所谓的个案管理,是一种针对患者的个人情况,为患者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康复治疗与措施,使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在社区内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疗[18]。个案管理组患者治疗依从性提高。个案管理组可由精神科专业医生及护士随时对病人进行药物指导并根据病情及时调整药物用量、用法,并在不同时期随时调整护理方案,对于疾病的治疗及患者各项社会功能的恢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个案管理可以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有效的治疗,避免患者治疗的中断,提高社区治疗的质量,为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提供良好的条件[19,20]。

3.4 本研究临床效果分析

我院为了使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疗,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及劳动能力,从而帮助患者早日摆脱精神疾病的困扰,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探讨了个案管理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中的效用以及经济、社会效益,重点分析了有效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模式,为重性精神疾病社区规范化管理治疗工作,特别是个案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本次研究采用实验前测试、针对性管理治疗和随访等干预、实验后测试的模式,以先随机确定社区、再随机确定患者的方法随机从20个社区选取360名病情基本稳定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试验组、对照组,分别记录并比较两组患者的疗效、服药依从性、肇事肇祸评估情况及生活质量,结果显示:试验组的依从率为96.11%,对照组的依从率为62.22%,试验组依从率明显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的依从率优于对照组,并且试验组的肇事肇祸评估情况以及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

[参考文献]

[1] 杨惠青,邓筱璇,黄群明. 社区个案管理在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治疗中的应用[J]. 全科护理,2012,10(8):2109-2110.

[2] Karow A,Reimer J,Konig HH,et al. Cost-effectiveness of 12-month therapeutic 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 as part of integrated care versus standard care in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treated with lluetlaplne lmmedlate release(ACCL,SS trial)[J]. J Chn Psychiatry,2012,73(3):402-408.

[3] Magdalcna A,Chcryl N. Designing measurements to assess cases management outcomes[J]. Lippinccctt`s Case Management,2002,7(6):261-266.

[4] 刘云娥,王志红. 国外个案管理在家庭护理中的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8,24(6A):65-67.

[5] 薛美琴,张玲娟. 个案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及思考[J]. 中华护理杂志,2014,49(3):367-368.

[6] 李东兰. 我国重性精神疾病社区干预的研究进展[J]. 实用预防医学,2011,18(12):2445-2446.

[7] 韩静. 天水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与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探讨[J]. 卫生职业教育,2010,28(11):131-132.

[8] 张明园. 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 长沙: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163-166.

[9] 邵志梅,李乃萍,李浒,等. 对精神疾病病人进行社区干预和防治的应用研究[J]. 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2):32-33.

[10] 卢智胜,唐燕芳,黄翠姗. 130例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成效分析[J]. 中国全科医学,2014,12(4):600-604.

[11] 李守春,卢振胜,胡雅伟,等. 社区综合干预对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生活质量的影响[J].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0,20(1):46-47.

[12] 王凯,李丽红,宋平,等. 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管理模式效果分析[J]. 实用预防医学,2010,17(1):157-159.

[13] 代光智,杨德华,毛文君. 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防治现况调查[J]. 疾病监测与控制杂志,2011,5(6):323-325.

[14] Yamaguchi K,Tanaka M. Assessment on prevention and therapy management of psychoses among rural population in Liujiang county[J]. Journal of 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2011,28(1):47-49.

[15] 姚丰菊,王志敏,秦志华. 个案管理对社区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的影响[J]. 中国医药科学,2013,3(15):895-897.

[16] ,林勇强,余英仪,等.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采取社区个案管理的效果分析[J]. 广东医学,2010,31(14):1836-1838.

[17] 段武钢,曾得志,罗建武,等. 家访服务在预防精神分裂症中发挥的积极作用[J]. 现代预防医学,2010,37(24):4645-4646,4649.

[18] 邓筱璇,郑晓聪,杨惠青,等.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规范化个案管理的效果[J]. 国际护理学杂志,2012,31(6):996-998.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9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从2009年6月到2011年6月间接收的110例心血管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这些患者全部伴有心理疾病,其中男性患者有60例,女性患者有50例;年龄在47岁到8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7.89岁;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有20例,大专以下但是在小学以上的有70例,其余的20例患者属于小学或者小学以下的学历;患者中有33例属于心绞痛,25例患者属于心肌梗死,12例患者属于心律失常,20例患者属于心脏瓣膜病,20例患者有高血压疾病;有32例患者有吸烟史,15例患者有饮酒患者,全部为男性患者。这些患者有20例患者伴随抑郁症,50例患者伴随有恐惧,40例患者伴随有抑郁症和恐惧症。

1.2方法

1.2.1临床诊断患者入院之后,我院先对患者进行心血管疾病的诊断。患者确诊患有心血管疾病之后,我院再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结合患者的各种症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认患者的精神情况,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1.2.2恐惧症的治疗很多心血管疾病患者由于对这种疾病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心理存在很大的恐慌情绪,严重的患者会出现恐惧症。这些患者的临床征兆主要表现为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出现恐惧,患者出现恐惧的症状没有明显的诱因。患者会出现短期的意识不明,很多人会出现意识与实际分离的情况。病人高度紧张,并且伴随有心悸等情况。我院对这种患者一般实行长时期的心理疏导,让病人意识到这是由于心血管疾病造成的,劝导病人接受心理辅导和药物治疗。随后我们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有的精神类药物会影响患者心血管疾病治疗效果,在治疗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心血管疾病的治疗为主,心理疾病治疗为辅。

1.2.3抑郁症的治疗心血管疾病患者出现抑郁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患者在长时间遭受病痛折磨之后,身心疲惫,情绪比较低落。很多患者出现心情抑郁的情况,但是在诊断过程中会有意识地隐藏抑郁的情绪。这就为临床诊断带来了难度。医生一定要结合患者的各项临床症状进行判断。一般患者出现“隐匿性抑郁症”但是身体症状会显示出抑郁症的各种症状。比如说胸痛、心悸以及气短、高血压等。另外在诊断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进一步的精神疾病检查进行准确的诊断。

对这种患者我们一般会进行详细的心理辅导,帮助患者明白自己需要接受一定的心理治疗。随后在心血管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药物只治疗。

1.3统计学分析对于本文所得实验数据均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t检验,对所有患者的基本指标进行分析,差异较小,无统计学意义(P>0.05)。对所有患者采用相应的心理护理和药物治疗前后的情况对比,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我院这110例心血管疾病患者全都伴随有一定的心理问题,经过我院心理干预和一定的药物治疗之后,患者的心理障碍得到一定的疏导,进一步促进了心血管疾病的治疗质量。

3结束语

心血管疾病患者由于脑部供血和供氧量不够,神经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心理障碍的情况比较突出。所以在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临床诊断时一定不能忽视对患者心理状况的诊断。患者若伴随各种心理疾病需要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严重时需要接受相应的药物治疗。综合分析本文资料,我们发现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心理疾病诊断和护理干预具有很大的意义,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乐庆荣,胡蓉.高血压与情感障碍的相关性研究[J].国际心血管病杂志,2011,14(02):15-17.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10

精神疾病,是指大脑功能失调,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1]。精神疾病患者常有幻觉、妄想的临床症状,并且常常不承认自己的病态,而且容易出现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形。相比较于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精神疾病要严重得多,往往容易发生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况。而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顾名思义,是指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的在校大学生。据统计,我国大学生心理疾病患者数量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相应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也渐有上升,每年均有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杀事件的报道。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面对患有精神疾病同时有兼有学习任务的大学生,谁应受托行使保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项权利?谁又应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的伤害事件买单?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前提还在于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进行辨析。

2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及其监护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2]由此可见,精神疾病患者通常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区别就在与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如上所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指的是没有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其应是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程度的辨认控制能力的,其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还做了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是为其监护人。[3]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其监护人应是其父母、近亲属。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与普通精神疾病患者的区别在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既是精神疾病患者同时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既要完成学习任务又要进行疾病治疗,由此看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所牵涉的责任主体问题主要在于监护人的确定及其责任,该如何区分不同主体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事件的责任?

3 学校、医院、监护人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辨析

3.1 学校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中的责任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伤害事件责任主体作出规定,但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此处的学校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4]《办法》同时规定,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学生自杀、自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若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5]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6]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教育责任而不是矫治责任、监护责任,亦即通过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提供适当的便利和帮助,使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能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此外,学校应将所掌握的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可向监护人提出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的建议,若监护人同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应在学习上提供可能的帮助性便利条件,若监护人不接受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或不愿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不应主动将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送往矫治,可根据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状态的严重程度、危险性、紧迫性建议监护人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办理休学或退学;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包括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或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受伤的其他学生),并应及时告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

3.2 医院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由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医院并不是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不用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我国学者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认为监护责任可以依合同委托转移,被委托人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职责,同时认为监护责任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义务又可以监护的情况下 时,监护职责的转移必须有明确的委托手续,需签订有书面委托合同才能成立,二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监护义务,但却由于某种合同关系暂时脱离其监管,致使其无法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时,部分监护职责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转移到了合同对方[7];而有学者则认为病人住院就自然将其监护权转给医院的话,医院就要行使监护的职责,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8]。

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矫治方法可分为住院治疗和非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又分为封闭式住院治疗和开放式住院治疗。因此,本人认为并不是只要有精神病人就会出现监护责任的转移,同时监护责任的转移也仅是部分的转移而不是全部转移。非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独自履行完整的监护责任,其负有保障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及规范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责任,因此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均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开放式住院治疗中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医院仅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监护人、被害人承担责任,责任产生的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

封闭式住院治疗时,由于医院对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封闭式管理已将监护人与精神疾病患者隔离开来,使得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同时监护人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医院进行封闭式治疗时已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此类协议即是将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医院、确立医院部分监护责任的依据,部分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至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仍由监护人履行。因此,当医院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精神病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时,医院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当精神病患者对其他精神病患者或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医院则须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3.3 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的监护职责履行

由上所述可知,学校、医院并不能代替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期间仍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

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大部分的家长都是在学校告知的情况下才了解孩子的精神状况,却又难以理解甚至不予接受。事实上,精神疾病并不是疑难绝症无法治疗,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病例的出现也越来越多,大学生因其承受沉重的学习压力生活压力而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亦不足为奇。对此,监护人亦应有清楚的前提认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以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

与学校保持的密切联系。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精神状态的异常,常存在影响自身或他人学习进展、人身安全甚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监护人应与学校相关教师、辅导员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最新情况,方便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教育和治疗。

选择适当方式进行疾病治疗。当发现或了解到被监护人精神状态的异常时,不应强迫大学生继续进行全日制的在校学习,应及时将被监护人转移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结合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监护人的学习方式和适当的治疗方式和方案。

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他人或受伤害的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完全了解事件的情形,及时对被监护人或受伤害人员提供帮助,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4 小结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有着特殊的身份和任务,对于涉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的承担应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以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坤玉,大学生心理疾病产生的原因与心理健康的意义[J],才智,2008.15:112.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4条。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

[4] 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37条。

[5] 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11

1临床资料

入选对象来源于2012年于我院住院治疗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入组标准:①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②性别不限,年龄18~60岁;③病情处于恢复期,精神症状基本消失,现实检验能力较好,且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总分≤60分;④无严重慢性躯体疾病。排除标准:①合并严重的心、脑、肝、肺、肾及造血系统的病例;②合并有酒精及药物依赖史的病例。

共入选病例120例,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6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精神病家族史、平均病程、药物治疗情况等均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

2方法

2.1 常规治疗全部患者均采用常规内科治疗,根据患者自身病情选择药物,临床药物包括利培酮、氯丙嗪、氯氮平、奋乃静、富马酸奎硫平、奥氮平、舒必利、氯硝安定、阿立哌唑及艾司唑仑等,必要时合并使用药物。

2.2 集体心理治疗两组患者均采用常规治疗,在此基础上,治疗组增加机体心理疗法,将治疗组60例患者随机分为4组,每组各15例,1次/w进行集体心理治疗,40min/次。集体心理治疗包括心理支持、认知行为疗法及阳性强化法,

2.3 疗效评价对两组患者随访1年,调查并记录患者在1年内复发的次数,比较治疗组及对照组疾病的复发率。采用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自知力与治疗态度问卷(ITAQ)及康复状态量表(MRSS)对入组患者集体心理治疗的效果进行评价,其中,MRSS中MRSSA表示MRSS中的活动能力缺乏量表、MRSSB表示MRSS中的目前症状和异常行为量表、MRSSC表示MRSS中的社交量表、MRSSD表示MRSS中的依赖量表,每3月测评一次,记录集体心理治疗0、3、6、9及12月的分值,比较两组患者的评分。

2.4 数据处理采用SPSS11.0软件分析患者评分数据,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

2结果

2.1 复发率的比较对治疗组及对照组在集体心理治疗后随访1年,随访期间:治疗组发病1例(1.67%),对照组发病5例(8.33%)。治疗组复发率低于对照组,经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2 PANSS量表评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两组在治疗后6月PNASS量表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在治疗后9个月治疗组PNASS总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性有统计学意义(P

2.3 MRSS评分比较入组时治疗组和对照组各指标无显著性差异,集体心理治疗干预6个月后,治疗组MRSSD分值较对照组较小,经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4 ITAQ评分的比较治疗时间0~6个月干预组与对照组的ITAQ评分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05),随治疗时间延长,9、12个月时,治疗组的ITAQ分值明显高于对照组,两者差异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

3讨论

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尚未阐明,起病与病前个性特征及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1]。经过治疗后,部分患者会遗留缺损症状,部分患者以衰退为转归,只有少数患者能完全缓解,这些残留症状和功能衰退并不是药物的能力所及[2]。另外,精神病患者出院后面临许多社会家庭问题,影响其情绪及康复[5]。本文通过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心理指导,让患者主动去适应社会,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患者回归社会,预防复发,发挥积极作用。

本研究结果显示:治疗组一年复发率(1.67%)低于对照组(8.33%),经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提示集体心理治疗能有效减少对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精神分裂症的复发与患者服药依从性密切相关[6],影响患者服药依从性的相关因素较为复杂,其中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无自知力状态及社会不支持、歧视给患者造成的社会心理负担是患者不依从的重要因素[7]。集体心理治疗能提高患者对自身疾病的认识能力,客观的分析自我有助于患者自知力的恢复,同时将患者融入集体的环境中进行治疗有利于增强其社会角色感,加强社会生活的责任感及对生活的计划性,有效地帮助患者作好重返社会的心理准备,让患者认识到药物维持治疗是预防疾病再燃,重建美好人生的可靠保障,进而提高患者的服药依从性[8]。

本研究对治疗组和干预组进行了为期一年的随访,结果显示,在治疗9月后PNASS量表总分治疗组低于对照组,经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沈渔.精神病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719.

[2]王善澄.实用康复精神学[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51.

[3]邢海燕,张玉国,崔娜.信心干预对脑梗死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依从性及效果分析[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3,16(20):72-73.

[4]冯宝珍,徐冬梅,刘玲,等.系统康复治疗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随访研究[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2,15(4):38-40.

[5]樊慧贤,王惠丽.58例康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理调查分析[J].中国心理健康杂志,2006.4(1):56-57.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12

精神病患者由于其病程迁延难愈,患者的陪护亲属在精神和经济上会产生较大的负担,在陪护患者过程中,亲属自身可能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陪护亲属的工作和生活,因而医护人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改善陪护人员的心理状况,以促进精神病患者疾病的康复。本文对健康教育在改善陪护亲属的心理状况方面的效果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间我院收治的首次发病精神病患者其陪护亲属共71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45例,女26例,年龄为22-59岁,平均为40.5±18.5岁。其中与患者为父母关系的有41人,与患者为子女关系的有17人,与患者为兄弟姐妹关系的有13人。

1.2方法运用自评量表SCL-90对亲属的心理状况进行施测,在测评完成后对患者亲属实施健康教育,健康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精神疾病发病机制、诊断以及治疗预防等知识进行介绍,对治疗所使用的药物疗效以及出现不良作用进行讲解,对家庭支持在患者治疗中的作用进行宣传。健康教育的形式主要分为单独面谈与集体讲解两种形式,可以根据患者亲属的自身情况来确定。在接受健康教育2个月后再次运用SCL-90量表对陪护亲属施测,并与国内常模进行比较。

1.3统计学方法将测评量表的数据结果运用统计工具SPSS12.0进行统计分析,并采用t检验对两次施测结果进行比较,其中P

2结果

将患者亲属首次施测的量表结果与国内常模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在抑郁、焦虑这两项上,患者亲属评分与常模之间的统计学差异明显,P

3讨论

精神病患者在自身承受着疾病的痛苦之外,还给其家庭带来了经济和心理方面的负担,致使患者亲属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危害患者亲属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不利于精神病患者的疾病康复[1]。本文主要对精神患者的亲属心理状况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健康教育在改善患者亲属心理状况方面的作用。结果显示,患者亲属的SCL-90量表评分与国内常模相比,在抑郁和焦虑这两项因子上的得分明显低于国内常模,这说明精神患者在心理上普遍存在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这与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分不开。一方面,对精神疾病的治疗较为困难,其病程较长且极易反复,治愈的可能性小,作为患者的亲属与患者一样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费用一般都比较高,患者亲属还要背负来自治疗患者的经济负担,使得患者亲属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另一方面,患者亲属对精神疾病有病耻感,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自己的家人患有这样的疾病。且社会上对精神疾病存在部分歧视心理,这些都使得患者亲属的焦虑、抑郁心理问题加重[2]。

在本次研究中,在对患者亲属实施健康教育后,患者二次施测的结果在抑郁、焦虑这两项上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得分明显提高,这说明健康教育能够明显改善患者亲属的抑郁、焦虑心理状况,减轻患者亲属的心理压力,有利于精神病患者从家人中获得家庭支持。通过向患者亲属详细讲解精神疾病的有关知识,让患者亲属从心理上接受精神疾病,并对精神疾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消除患者亲属对精神疾病的病耻感,减轻其心理压力。同时,通过将精神疾病的治疗方法、药物相关知识向患者亲属详细介绍,能够增强患者亲属对治疗精神疾病的信心,获得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支持,有利于精神病患者精神的康复[3]。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的陪护亲属易出现抑郁焦虑等不良心理状况,对其实施健康教育能够明显改善其不良心理状况,增强患者亲属对精神疾病的应对能力。同时,健康教育还能够让患者亲属认识到家庭支持在疾病治疗中的作用,有利于精神病患者疾病恢复,值得在临床中推广。

参考文献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篇13

答其实一开始分配到了一个部级研究单位,自己放弃了。因为对精神科临床治疗很感兴趣,自愿来到了精神专科医院工作。这也是大部分精神科医生选择精神科的原因。

问社会上会对精神科存在偏见吗?

答精神科医生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也不高,社会上很多人对精神病人的偏见会转移到医生身上。

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常常还会被问,与心理异常的人接触,自己会不会受影响。当然,这两年情况改善了许多,随着心理知识的普及,大众对精神疾病逐渐了解。十几岁的女生也会自己跑到门诊部,说,“大夫,我抑郁了。”

问面对病人,精神科医生是不是很危险?

答这个风险是相对的,它不比在街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高。所谓的风险也只比内科的风险高一点, 仍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危险性是存在的,有时候病人的攻击是致命性的,所以医生的压力还是挺高的。进入精神科时,会有专门的安全教育。

一个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能够做到通过看病人的表情、眼神,感觉到病人的变化,判断其是否有攻击性,做到事先预防。在我们医院有很多女大夫,看上去比较文弱,但都能很专业地从事和喜欢自己的工作。

精神科和心理咨询科的区别

问精神科和心理咨询科的区别是在治疗疾病的程度上吗?

答 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各有所长。心理医生擅长心理治疗,对轻型的包括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型疾病的心理治疗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对重型疾病的诊断和用药治疗的经验不如轻型疾病积累的多。国内部分心理医生未受过精神科临床培训,所以无法诊断和治疗重型疾病。相反,精神科医生主要是用药物治疗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对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的诊断和药物治疗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若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轻型疾病的心理治疗的经验不如心理医生。因此,对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的诊断和药物治疗要以精神科医生的意见为主,对轻型疾病的心理治疗要以心理医生的意见为主。要确定精神疾病的诊断要先找精神科医生。

问病人会对精神科抱有偏见,而优先选择心理咨询科吗?

答当前环境下,大部分病人没到很严重或病情发作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先去心理咨询或者去综合医院看综合科。对精神科还是有偏见,认为大部分精神疾病还是由于心理因素导致的。

事实上,心理咨询师没有诊断疾病资格,如果怀疑有精神疾病一定要先找精神科医生确定病情,诊断出来是重型精神疾病还是轻型疾病,看它适不适合心理治疗,如果适合心理治疗的情况下,再去找心理医生。患者需要有这个观念。除非心理咨询师本身是医生。

问有的人说,心理咨询师靠说,精神科医生靠药,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答心理咨询师靠说不全面,因为不是简单说的问题,它还有好多治疗的理念和系统方法。如果从不用药的角度来说还是对的。

精神科医生只用药,也不太准确,精神科医生不单是用药物治疗,其实是一个综合的治疗过程。在面对重型精神病患者时,肯定是以药物治疗为主,但一些心理问题的治疗方法精神科医生也会去利用,国内很多精神科医生本身就受过很好的心理治疗的训练,本身也可以做心理治疗。

药物的副作用大吗?

答一些传统的观念认为精神疾病药物的副作用很大,这是一个误区。比较老的精神药物副作用确实比较大,但是现在的药物发展越来越先进,副反应已经很小了,再加上医生合理用药的话,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的副作用。出现副反应的机率并不比内科用药更大。此外,副反应在用药一段时间后会逐渐耐受和消失。

问简单介绍一下精神科的治疗过程。

答首先是明确诊断,这很重要。精神科的医生不能靠依靠设备、仪器,只能靠自己的大脑,根据精神科的基本理论,通过和病人进行专业的交流去发现患者是否有精神症状,再归纳出来的症状群。这个过程专业上叫做精神检查。就相当于内科的物理检查。其后医生根据诊断标准作出疾病诊断。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半个小时,疑难病例大概需要3到4次。

然后治疗上会分为重型疾病和轻型疾病。重型疾病以药物治疗为主,配合一些物理治疗方式,包括电击疗法,只能做配合治疗,不做常规治疗。主要是通过一个短暂的电流刺激的方式起作用,这个过程一般是安全的;对待轻型疾病,例如轻度焦虑症、抑郁症等一般是药物治疗合并心理治疗;纯粹心理因素的,以心理治疗为主。

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护理

问您对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还是在家治疗是怎样建议的?

答刚开始发病的时候,大部分家属都倾向于先呆在家里观察,尤其是对于年轻患者来说,除非病人已经严重到控制不住,伤害家人、他人或者自己,有严重暴力行为的时候才会选择住院。

我们会根据疾病的不同情况、疾病的不同阶段进行建议。一种情况是病人症状比较重时,有伤害行为时,另一种情况是病人病情比较复杂,需要在医院进行治疗,调整药物等,因为这样的情况放在家里会有一定的风险性。比较轻的情况下,门诊治疗和家庭治疗都可以的话,我们会建议在家治疗,因为医院床位有限,家庭环境好,对病人康复要更有利一些。

问家人在护理精神病患者时,要注意些什么?

答第一,要树立科学的治疗观念。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精神疾病是一种“病”,不仅仅是很多人所认为的心理问题,或者一个思想病。因为大部分的精神疾病都是有生物学基础的,大脑本身的生物基础出现异常,使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思维和情感。所以亲友一定要知道他们确实患病了,有了这种观念,家人就不会过分地责备、埋怨他们,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且知道他们是生物学疾病以后,大部分人是需要医生提供药物治疗才能痊愈,而不能仅仅通过心理治疗,家人的劝慰,甚至相信迷信。

第二,对于需要用药物干预的病人,一定要督促病人遵医嘱按时用药,这是家庭护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很多重型精神疾病都需要长期用药才能稳定病情,如果因为停药使得病情复发、加重的话会增加治疗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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