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基本特征实用13篇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1

1.1自然垄断的定义

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最优规模要求一家企业即可满足市场需求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进行重新定义。在单一产品生产的条件下,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个企业生产既定产量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相同产量的总成本;在多产品情况下,弱可加性意味着单一厂商生产多产品组合的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该产量的总成本。这两种结论都具有一致性,即都认为垄断的市场结构更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垄断的市场结构又存在诸多弊端,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

1.2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特征

1.2.1巨大的沉没成本。

自然垄断产业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很高,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质,折旧耗费时间,一旦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就很难收回。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自由竞争,其破坏性和杀伤力将是巨大的,结果要么是两败俱伤,要么是兼并合作。

1.2.2普遍服务性。

大多数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公众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此需要管制机构保证所提品质量的可靠性、服务的稳定性等。普遍服务是让自然垄断企业以大多数人承担得起的价格标准提供基本的产品或服务,是自然垄断行业的最基本要求。

1.2.3交易的不可逆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是以固定网络为载体的产业,它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网络到达终端用户,因此该产品或服务是一个单向的传递过程,一旦提供出去便无法收回和退换,并且由于这类商品是人们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所以需要对产品或服务实行有效的管制。

1.2.4特许经营。

国家无论是通过招标制度还是区域间标尺竞争或者其他种类的特许经营选择,必须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才能保证产品或服务充足供给。实际生活中的自然垄断行业,以公用事业为主,其他特殊产业为辅。

1.3自然垄断的国外研究发展进程

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期、早期的自然垄断理论、比较成熟的现代自然垄断理论以及当代自然垄断理论最新发展四个阶段。

1.3.1自然垄断理论的萌芽。

自然垄断理论的萌芽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由英国学者约翰?穆勒提出。他认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但穆勒没有对自然垄断做任何阐述,仅仅从土地这一要素层面上定义自然垄断,与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垄断含义相差甚远。

1.3.2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阶段——早期的自然垄断理论。

法罗是率先从经济特征的角度来研究自然垄断的学者之一。他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是指那些从来没有发生过竞争和即使发生过竞争但最终失败的产业。他具体总结出自然垄断的几个特征:一是该产业提供某种必须产品或服务;二是该产业的厂址有天然的优势;三是产品不可储存;四是存在规模收益;五是需要协调的供给安排,而这种供给制度只能在垄断条件下才能实现。从这以后,很多经济学家开始把规模经济作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

但是埃利提出了一种与法罗完全不同的定义。他把自然垄断划分为三类: (1)依靠独一无二的资源(矿藏)而形成的垄断;(2)依靠信息独占和特权(专利)而形成的自然垄断;(3)依靠该产业的特殊性(业务特性)而形成的垄断。

亚当斯根据不变的规模效益、下降的规模效益和上升的规模效益这三种状况,把产业分成三类。他认为,对第一、二种产业类型可以采用市场竞争机制,而对于规模效益递增的产业应实行政府管制。他是最先提出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政府管制,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学者之一。

由此可见,早期的经济学者虽然也从经济特征的角度提到了规模经济,但依然是从自然因素或自然条件的角度和制度垄断的角度来论述自然垄断的,或把它们并在一起,共同构成自然垄断的成因。

1.3.3比较成熟的自然垄断理论——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随着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经济学家以经济性为出发点,尤其是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看待和论述自然垄断理论。

1923 年克拉克最早提出从规模经济角度来理解自然垄断,认为自然垄断不过是一种具有长期显著规模经济的行为。米勒从规模经济的角度说明了自然垄断行业的最基本经济特征是生产函数一般呈现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越小。

1.3.4自然垄断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当代经济学家非常质疑将规模经济看作自然垄断成因的观点。这种质疑开始于对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的认识。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等用成本劣加性和范围经济这两个范畴重新审视自然垄断。范围经济是指单一企业内生产不同的产品较之几个特定的企业分别生产这些商品是廉价的。成本劣加性是指如果一个企业生产该产业内的所有产品的成本低于由若干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那么该产业的成本就是劣加的。从这两个范畴中,人们发现规模经济只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并不是必要条件。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夏基等经济学者对自然垄断重新进行定义,认为自然垄断的显著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劣加性。

二、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2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是经济管理行为法律层面的范畴。其主要特征是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并经过了法律的调整。经济管理的范围包含了国家对于经济财产事务的公共管理,同时也包含了对个人、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实物管理。在文中主要论述公共经济管理和因社会化而导致内部关系外部化具有公性质的私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可以定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非营利组织等公共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实施管理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是在管理过程中突出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包含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组织协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可持续发展是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经济管理中发法律行为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对于经济管理行为的实施,是其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在管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要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实施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法律要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要能够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基本理念,作为在经理管理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行动指南、行为标尺,最终形成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持续性特征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的首要基本特征就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在此特种中要求法律管理行为能够兼顾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结合,避免各种短视行为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可续行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坚持以和谐型内涵作为基本的方向,可持续性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能够保证人类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不能够超越资源以及自然环境可承受的能力。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持续性特征人类的经济体系与生态体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生态体系较为稳定、变化较慢,而人类的经济体系则变化较快,呈现动态的基本特征。因此人类的经济发展要能够满足持续性的特征,保证不破坏生命支持系统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其功能,人类活动的影响应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和谐型特征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要能够体现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在此基本特征下人与自然界之间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不是能够对自然进行随机支配的主人,而应该更为关注自然界的独立意义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药能够给予自然充分的尊重,不能够安排超越自然承受能力,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要能够适应和谐性的要求,要能够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不断吸收生态中心主义的合理科学因素。

(三)系统性的特征

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发展的特征不是孤立的,在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中不能够存在孤立发展的观点,简单的方法也不能够解决经济管理中诸多复杂的问题。局部发展或者某一个方面的发展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的经验证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微观效益的方案对于经济整体发展都是不利的,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也是在管理过程中缺乏整体系统观念的体现。

三、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一)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是实施资源配置最为有效的手段,社会主要市场经济也是最有效率、最为成功的经济制度之一。但是市场不能够有效解决人类经济发展所有重要的问题,因此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市场可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纠正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不正确走向,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其主要实现方案主要有反垄断、消除不正当竞争;采用税收、补贴及法律规制等各种手段,增加外部的收益和负外部的成本,使外部性内在化以及提供公共用品等,通过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助于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助于整体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管理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的持续性、和谐性等方面的特征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群体之间能够协调运作,健康发展。因此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群体、不同阶层要能够保持一种共赢与和谐竞争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个人利益存在的重要保证。个体的理性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但是缺乏合理的格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坚持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运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来纠正个人理性所导致的偏差,实现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和谐相处,达致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赢。

四、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中的贯彻实施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能够倡导经济的绿色转型,要能够发展绿色战略性新兴产业,保证经济转型以及在此过程中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对于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管理中要能够体现对于产业的地区合理布局、实现经济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发展的协同效果,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建立的社会要能够进行正确引导,避免避免恶性竞争、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同时也可以通过财税管理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要能够建立稳定的资金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进行合理的补助,并采用税收等行政手段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进行有差别的税率,提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使得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引导的作用。最后还可以通过金融手段为循环经济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当前阶段,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发展急切需要进行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进行绿色经济的转型。

五、结论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缺乏管理的机制下,市场的竞争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是无序混乱的,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具有不利的影响。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可持续性、公平性以及整体性的特征,通过制度的建立实施,以管理的手段以及各种调控方案对经济发展进行正确引导,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3

作了上述这种分析,我们已可以(从“驳论”角度)得出中国不应走“自治”取向之路,而应走政府主导“共济型”取向的社保管理体制之路的认识。然而,对此还有必要(主要从“立论”角度)指出如下两点:

第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二元经济和单一制国家,二元经济弥合过程,必然产生主要来自乡村的、巨量累积至以数亿计的社会保障对象,而他们毫无“行业自治”的传统;同时,单一制国家又相对有利于推行最终覆盖全体国民、实行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以求低社会成本地与人力资本(劳动力)在统一市场中的“无壁垒流动”相配套,因而在管理体制上也必然倾向于政府主导的“共济型”。

第二,中国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大国,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的结合,也内在地要求贴近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政府主导、统一管理”模式。当然,由于起点低和多种制约因素,基本社保的覆盖面在中国只能渐进扩大,基本社保的标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也只可能是有节制的较低水平,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在我国以政府主导型体制为取向的必要性,相反,我们在我国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状态中,已经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在中国只有选择政府主导的“共济型”社保体制,才可能保证无动乱地完成其低标准渐进覆盖过程,服务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如走“自治”取向之路,却很有可能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孕育出一系列的社保待遇“不患寡患不均”的不安定因素,乃至某些触及政治层面的不良因素。在中国,社会保障从政治角度来看甚至可以说:“共济”为主则安,“自治”为主则乱。

二、中国基本社保资金的管理形式取向:机构的“单独预算”,还是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复式预算?

政府必须介入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论是采取基金积累制、现收现付制还是两者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已遇到了一个资金管理形式问题上的重要选择(这一选择也直接影响社保制度体系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即是应取向于管理机构负责的“单独预算”,还是取向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复式预算?

主张前者的依据,主要来自前述“自治型”与“共济型”权衡中对于“自治型”的偏爱,认为保证社保制度“自成体系、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重要条件与标志,就是“实行单独预算制”。那么分析了“自治型”在中国的不可取,实际上就已经可以知道“单独预算制”的不匹配。

但在这里如果作一下稍微展开的考察,还可以知道,所谓社保机构负责的“单独预算制”本身,就是一个混乱概念和假问题。在现代公共财政的基本理念中,最主要的一条原则,就是一个政权体系只能有一套预算,不可能形成部门、机构的“单独预算制”――部门的、机构的一般收支预算,都必须纳入通盘的公共收支预算;另外,再加上社保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成为公共财政框架下与公共经常收支预算并列的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来共同构成一套相互间可以统筹协调、有效联通的复式预算。这种公共财政下具有公共资金“完整性”的现代意义的预算,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全局性统筹协调必不可少的运行载体,是使国家和人民最高利益能够落实于公众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保障。具有“完整性”的预算再加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便有望实施公共资金运行的全面、全程监督,包括保证基本社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及时性,不被挪用和不被拖延。因此,“单独预算制”其本身的基本概念就是无法成立的。

如果戴上部门利益的有色眼镜,可能会认为,所谓单独预算制,是表明机构、部门可以掌握用钱的权力,殊不知公共财政中,用钱的决策权力决不在机构、部门,包括不在财政部(以往财政业务环节所实际掌握的“自由裁量权”,正在公共财政的“自我革命”中日渐缩小),而只能是归于预算的审查批准机构――立法机构,在我国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财政部门在复式预算运行过程中,应尽之责是会同各有关部门(包括复式预算要涉及的社保机构、国资机构等),处理好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如何用钱,应透明地体现于预算,而预算的决定权,只能是归于人大(及其所代表的全局利益)。这种资金管理形式上现代意义的预算形式取向,是以制度安排来防止公权分割、扭曲、异化,服务于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也就是经济学语境中的“追求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是内涵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模式和合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的。

三、中国基本养老社保资金筹集形式的取向:收费还是征税?

养老是社保体系中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重大事项。前述关于我国社保管理体制和基本社保资金管理形式取向的分析,正是我们讨论基本养老社保资金筹集形式发展方向的逻辑前提。既然从完成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全局高度看,应取向于政府主导的“共济型”社保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复式预算的资金管理形式,那么将筹资的具体形式作顺理成章的考虑,就应当是在我国逐步创造条件,争取推出规范、稳定、低运行成本的社会保障税,即争取实现基本养老社保(“社会统筹”部分)的“费改税”。

社会保障税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的一种“目的税”(earmarked tax),既带有专款专用的特征,又可以把税收的法治化、规范性、透明度等属性施加到资金“专用”领域,特别适合于以制度安排可持续地支撑由国家介入的基本养老社保系统的运转,天然地适合于作为基本养老社保“社会统筹”部分的筹资形式。美国分税分级体制中联邦级掌握的“工薪税”,即是其社会保障税,成为养老基本社保的主要筹资手段(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并在某个数量之下,有占雇员年工薪总额固定比例的限制),是适合于全社会统筹和劳动力在统一市场内无壁垒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在不能不取向于“政府主导的共济型”社保管理体制的中国,在逐步提高基本社保统筹级次,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的方向下,当然应当在战略层面上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选择以社会保障税与之相匹配。至于养老金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续以缴费形式运行,也可以税的形式收上来后再拆分作实,与此都是并行不悖的关系。

新近一种颇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认为社保“费改税”不是目前的国际大趋势,也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主张坚持缴费制。其实,所谓的“国际大趋势”并不能直接用来说明中国应有的取向,正如同谈论“国企私有化”是不是国际大趋势而与“中国应该怎么办”之间的关系,不足为据。至于说费改税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论证依据,该项意见中主要有如下几点:(1)税的特征是其“无偿性”,而费的特征是其“补偿性”,即“缴费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的关系”,而我国社保“应该加强这种联系,弱化‘大锅饭’的税性,强化‘私有性’的费性”(“建立个人账户就等于建立了个人产权,这就是费的意义。费改税以后就不可能进入个人账户了”)。(2)费改税使统账结合的制度“人为地复杂化了”,税费之间的比例难以全国统一。(3)难以界定纳税人范围和农民工与务农农民的税率。

这三个论据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一,社保税对应的是基本养老的社会统筹的部分,这一部分恰恰不是强调和着眼于“一对一”的补偿性(要真是这样就不可能存在社保的“互济”、“共济”功能和公共产品属性了),社保费与税“统筹”的实质,都是一种“蓄水池”和“大锅饭”,当然是最必不可少的规范的“大锅饭”。所谓“强化‘私有性’的费性”的必要功能,只能由以后“新人”所做实的个人账户承担。实行社保税并不影响个人缴费的拆分,税务部门征收含有个人缴费的社保税,可以同时将征收明细送社保机构,后者可根据征收明细中个人缴费数量记入个人账户,即使将来个人账户全部做实,也只需要将社保税中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而已,只是技术性的操作问题。瑞典等国的经验已表明,个人账户的存在并不妨碍税务征收的实施,社保税的征收也不妨碍个人账户制度的运行。第二,既然社保税针对的是基本养老的社会统筹即“共济”的部分,又既然是为全社会统筹情况下劳动力在全国统一市场中的无壁垒自由流动提供配套条件,那么当然在税率和待遇标准上要实行全国统一,这并不存在什么“复杂化”的问题。至于另当别论的个人账户,如需要做实,税的规范化统一,丝毫不妨碍其继续保持适当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第三,社保税的纳税人范围,可以和缴费覆盖范围扩大的原理一致,而渐进地扩大,我国费改税出台时,可考虑首先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种田农民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这里也完全不存在什么逾越不了的困难和硬障碍。

总之,基本养老资金筹集形式的“费改税”,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中使社保逐步定型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合理取向,我们应当胸怀全局、出以公心来看待这个问题。

四、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基本养老费的税务机关征收办法应何去何从?

在确立了前面三大取向之后,这个在现实生活中正饱受争议(具有强烈的部门利益背景)的问题就可以很明白地得到回答了:既然长远的发展方向应是“费改税”,又既然有不少地方已实行了税务机关代为收缴的办法,那么至少应允许当前已实行这一办法的地区继续运行和进一步积累经验,并可适当鼓励未实行的地区向此办法靠拢。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税务机关征收的正面效应都是十分明显的。结合我国实践,应当指出:

1、我国37个征缴地区(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已有18个地区全部或部分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社保费。在改革过程中国务院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职能,是针对上世纪九十年代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集收、支、管职能于一身,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体制弊病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和完善社保体制,健全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增强基金的安全性。所以当前应审时度势推动这项工作,而不是走回头路。

2、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充分利用目前已超出39万人的地税专业征收队伍,避免再单独搞一套人马专门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符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充分利用行政资源,节约行政成本,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利于将经办机构(全国约12万人)从社保费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社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提高征管力度,操作上具有简便高效的优势。税务机关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和生产经营信息,可以便捷地通过对比税收申报和缴费申报,显著提高缴费基数的准确性,而且税务机关征收也更具有威慑力和制裁力,能够有效地防止偷、漏、拖欠等问题。据统计,2005年,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的基本养老费收入增长23.6%,明显高于经办机构征收地区18.7%的增长幅度。事实上,我国除社保费外,税务机关还已经承担起了其他一些原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规费,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4、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与个人缴费拆账、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权益确定等问题并不矛盾。个别地区在个人缴费拆账方面存在的个别问题,并不是税务征收本身的问题,与经办机构配合不到位也有关系,对此应通过加强部门间协调,明确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职责,建立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等措施加以解决。国际经验(瑞典等)也已表明,个人账户的存在并不妨碍税务征收的实施。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4

经过经济的长足发展,对于基础建投资的定义也有了新的发展,20 世纪 20 年代末大萧条时期,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在经济萧条时期,私人投资面临困境,此时政府应当承担其对于基础建设的投资责任,如此,一方面有助于遏制经济形势的进一步颓废,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社会的就业,综上可知,传统的经济学家们对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基础建设的投资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重视对基础建设的投资。

一、对于基础建设的定义

(一)区分标准一

行业标准,基础建设是指作为社会发展的根基和本源的重要行业的建设,常见的包括水利、电力、交通以及通信等等行业,而广义的概念还包含了对于社会文化以及教育体制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区分标准二

职能,此类分类标准常常体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之中。比如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则说明:基础建设包括两个部分,经济建设和社会基础建设,经济建设是指对于经济基础设施等硬件的建设,而社会建设则是文化教育等软件的建设。

二、基础建设投资的特征

(一)基础性特征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基础建设投资所推动的产业发展正是各项社会产业发展的基础,比如交通、农业、水利等等行业的投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其余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基础建设投资更可以决定其余产业的价格结构与价格数量。

(二)消费性特征

产品一般可以分为私人与公共物品这两种,私人物品的排他性使得其可以通过市场规律的有效配置得以实现,而公共物品由于其公用性以及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使得其不能仅仅通过市场便得到配置,因为需要引入政府干预的机制,而基础设施建设就属于这样的公共物品产业。并且其内部差别巨大,因此需要权力的干预。

(三)周期性特征

基础建设的投资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周期上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从时间上的特点来看,基础建设投资的规模巨大,并且各项设置的建设与发展相互依存,不可或缺,需要彼此支撑以发挥作用。从空间的角度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极易受到当地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约束,并且一旦形成便难以受到约束,而以上特点也直接决定其回复周期较长,需要很久才可以得到满意回报。

(四)自然垄断特征

当市场自然配置的作用下,逐渐会形成自然垄断的产业,企业的生产规模庞大,在产业和地区起到了巨大的支配作用。并且这种优势会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中占据超额利润和优势地位。基础建设由于其投资性大,沉淀成本高以及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便逐渐具备了自然垄断性的特征。

(五)政府干预性特征

基础建设投资的巨大规模性以及其对于国计民生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其必然受到政府的直接影响,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政府自然会把这些部门牢牢的控制在自己的发展规划之下,一般来说,私人投资没有机会也没有实力进入到这个领域。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成熟度越来越高,政府放开部分基础建设投资领域,引入部分私人资本,但是从总体情况来讲,仍然是官方资本占据绝大多数。

三、基础建设投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

(一)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其作用就在于可以推动成本的降低,交易双方利用共用的基础设施可以最大化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市场活跃程度和繁荣程度。一个简单的例证便是:现代通信设施的发展,使得相关的市场信息可以以更流畅的姿态在各方之间流动,电子数据平台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交换更加便捷,加速交易信息的流动,增加信息交流渠道的流畅,使得各方市场主体自由交换信息,高效市场交换,降低成本从而提高效益。

(二)有利于降低管理交易成本

所谓管理成本,是指在交易中上下级交往中的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成本,大致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员工管理所耗费的成本以及企业各项体制运作所耗费的成本,还包括政府监管市场所耗费的成本。通过基础建设投资的发展,使得管理者也能有更多的学习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变得更加流畅和高效,这部分的成本就被减少,否则高额的交流成本便会严重地制约着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基础建设有利于加速贸易发展,提高贸易竞争力

投资、消费与出口一直作为经济增长的三个巨大的推动力量,基础建设的作用在于铺垫基础,为其余两项事业的发展提供长足动力和基础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完善对于另外两项事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会带来地区内的长效发展。基础设施的完善如通讯和交通的发达,使得市场配置率进一步提高,资源得以更优化的组合和配置,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可以更加具备市场竞争力,出口产业的发展依赖高效的交通事业,出口产业更可以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量的外汇又可以造福于国内产业的长足发展,如此便形成了良性的投资与产出的循环。可见,其最初的源动力仍然是来自于基础建设的投资的。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5

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经济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关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同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

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页。)

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垄断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口交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77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

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

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历近200 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

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2年的《石油业法》,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1964年的《林业基本法》,1966年修正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20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

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注: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 )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注: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既然如此, 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还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

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为完成此种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的特征。

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注:陈汉章:《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3期。)在苏联,以b·b ·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注: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 陈汉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1期。)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

2.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组仅为了对付一时事变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注:[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311页。)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和相对较弱的稳定性,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经济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回应性与稳定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协调。实践证明它们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来说,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得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才可以具体化、细致化。这样,原则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较为具体、细致的经济法律文件配套组成一个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回应性和稳定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的回应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限制性行为法》,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限制性协议的定义、种类、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等,对于某种具体的限制性协议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是否提交限制性行为法院判决,限制性行为法院是否将之判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处理,授予公平贸易总局长、国务大臣、限制性行为法院等较大的决断权,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而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回应能力并没有因此减弱。

(二)理论意义

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注:参见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92~94页。 )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6

一、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创新的必要性

(一)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实现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17由于“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而在每一个国家里,各个世代又各不相同。因此,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时代都是一样的。”“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1]489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善于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善于总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鲜经验,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著作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基本成熟。这个时代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也是资本主义发育成熟时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理论既确立了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特征科学的基本原理,也提出了适应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要特征的具体结论。从其理论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理论是适应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形势和战争与革命的时代特征的“阶级斗争理论”与“暴力革命理论”。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摆脱其古典形态而步入现代形态阶段,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呈现出了许许多多不同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即生产技术信息化、生产组织网络化、经济“计划化”、资本社会化、管理“民主化”、利润“分享化”和社会“和谐化”等。所有这些,就使得原本以私有制、市场调节和两极分化、社会对抗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发生自我扬弃而不断走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更是表现出了许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大量新特征,即经济市场化、生产要素个人化、生产经营分散化、收入分配差别化和社会分层化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某些具体结论已经明显地不适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着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所提出的理论挑战。如果不顾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仍然固守并僵化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多年前关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某些论断,那就既不可能科学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现象与本质,更不能揭示与把握当代资本主展的规律,也不可能对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现象及发展规律作出科学的阐释与说明,更不能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起指导及推动作用。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必须现代化,否则,它就会作为已经过时的“昨天的理论”

而被抛弃。我们应当摈弃以往那种固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具体结论而脱离现代社会现实的教条主义做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与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现代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作出科学的解释,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时代特征来看,当今世界一方面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并存竞争,和平共处,共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正确认识与处理现实社会主义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关系。这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在向着多极化、经济一体化、区域化发展,资本国际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20世纪的发展给世界留下许多灾难性问题,如人口激增、失业与贫困、环境污染、毒品蔓延等等,这些都是现实,它们向理论提出了挑战。不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必须面向世界、面对现实,在自己的学科范围寻求科答案。21世纪是和平与发展的世纪,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和大趋势。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适应这个新时代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现代化。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概念的提,是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的特征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新的实践分不开的。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既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条件。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既包括其科学形式上的现代化,更包括其内容、方法的拓展与理论、体系的创新。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1)透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与新矛盾,阐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规定与运动规律,为促进发达国家的社会变革与进步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2)指导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对俄罗斯、东欧等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刻变化的原因、现行制度形态、演变趋势、变革的道路模式提供科学的说明与指导。(3)指导中国市场化经济转轨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从而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终胜利。

(二)应对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挑战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实现方法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必须实现现代化,不仅18是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应对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挑战的理论需要。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这种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方法把经济学看成是以事实、感觉、经验为依据,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的科学。二是个体主义占主导的方法论原则与基本内容。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这是西方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假设。通过对“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的分析,古典经济学奠定了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继承了个体主义的原则,并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人”假设,使它构成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三是持一般均衡分析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以均衡分析为基本方法,因为“经济人理性”要求行为的一致、有序和可观测,而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人的行为才是稳定的,具有可观测性或实证性,才能表现出“理性”。所以,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人的偏好、企业组织形式及技术水平等容易变化的因素统统看作外生变量,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四是广泛应用数学作为主要分析手段,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最显著的特征。19世纪中叶以后科学哲学作为经验主义的现代形式得到迅速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逻辑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关于科学理论的构成对经济学形式化的影响,体现为数理经济学的发展;实证原则对经济学可检验性的要求,体现为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巨大的理论挑战:一是其“科学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具有的高度数学化和十分精细刻画的科学形式,从分析方法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挑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定性研究和逻辑分析为主要特征,同西方主流经济学相比似乎成为一种“粗糙”的理论。二是其“现实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从个人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现象出发,具体地分析个人、厂商的经济活动,描述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这样,它就成为一种很现实的理论。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主要研究社会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因而远离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似乎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论。三是其“有用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具体分析支配人们经济行为的客规律和主观规则,提出具体的经济政策与对策建议,因而成为一种有用的经济理论,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与发展规律,预示社会发展与变革的方向,而这些似乎与人们日常经济生活毫无关系。这样,同西方主流经济学相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似乎成为一种“不科学”、“不现实”和“毫无用处”的经济学理论。这不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大行其道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势微力衰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是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占据主导地位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要发展,就必须迎接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在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等方面有新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更大、更直接的作用。 

(三)迎接现代经济学发展新潮流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创新

    社会科学是应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解释说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现象,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方针、对策。当资本经历了原始积累,在国家政府的扶持下成长起来以后,它需要自由主义的政策环境。古典政治经济学应运而生,它着力阐述资本主义制度可能会如何运行、应当如何运行。古典政治经济学源于近代功利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哲学原则,认为只有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由于社会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总和,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的利益自然地得到增进。因此,在斯密那里,政治与经济是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一种天然的融合。在此之后,政治经济学的中心内容一直是评论政治—经济制度,分析这些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向政策制定者推荐适合的体制和结构,特别是有关福利、分配、增长繁荣的体制和结构,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然而,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前一大半时间里,却学与政治学分道扬镳的时代,经济学离开政治领域,着重于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分析。1890年,马歇尔综合各派的观点,在《经济学原理》中形成了一个关于自由市场的经济学体系,把制度当作不变的常量,只考察既定制度下,稀缺资源的配置和效率问题。从此,西方的经济学和政治脱离,原本为“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变成了“经济学”。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是坚持“理性—个人主—均衡”的分析框架和数学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新古典经济学就是在给定偏好、技术和制度不变以及既定资源条件下,研究经济行为者如何最优地对强加给他们的假定条件做出反应。这些假定条件的变化被看作是外生的,或者完全不给予解释,或者把它留给其他学科。并且,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中,经济学理论实际上完全成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计算的“生意经”,完全排除了性别、阶级、种族、道德伦理和经济行为者的观念等对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19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科学家对弱势群体以及人类自身命运深切关怀的人文精神,从而把经济学改造成了一种冷冰冰的唯利是图的计算技术。这样,就使西方主流经济学完全摆脱了道德判断和道德说教,从而成为一种既不涉及道德问题、也不对经济行为与经济现象做道德判断的“不道德的”的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抛弃了将历史、社会整体性、道德哲学与实践融入研究和知识生活内涵的努力,抛开政治因素而单纯地研究经济问题。这导致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根本缺陷,它对社会的理解很不充分,对复杂的权力、社会结构、组织行为及文化实践的理解也不深刻,所以很难全面理

解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决定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尽管在理论建构和实践运用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它必然导致其本身出现危机并走向衰落。自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经济学界悄然兴起了一股新政治经济学潮流。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不仅具有时代的针对性,更以其综合性、创新性的特点,把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纳入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包容了政治、法律、文化、历史、习俗等超经济因素,揭示制度要确保人们进行各种选择的自由,以便改变资源的配置状况,甚至改变资源的结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这反映了人类对社会运行规律及其本质特征认识的深化,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制度创新的浪潮。[2]在上述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发展中出现了一个新领域。以阿罗、唐斯、奥尔森、布坎南、塔洛克、诺思、加尔布雷什、科斯等人的著作为代表,西方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一种共同的研究取向,即以政治和经济、社会和个人、国家和市场之间相联系、相交叉或相重叠的现象和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政治过程,阐述政治决策及制度对于经济的至关重要的影响。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流派主要有公共选择派、制度学派、激进政治经济学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等。这种新型经济学之所以命名为“新治经济学”,是因为它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新肯定,它标志着经济学从“政治经济学”转变为“经济学”,再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的轨道上来。相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传统,这是一种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色是把经济结构的历史与制度分析和经济主体的理性分析结合在一起,从而超越了现有的多学科之间的方法论分歧和僵

化的思维定式。新政治经济学有四大特色,涉及四个领域。一是它的研究类型或研究取向,二是它的研究对象,三是它的研究内容,四是它的研究方法。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取向是进行经济与政治的整合研究。西方主流经济学和政治学已经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单纯的经济学和单纯的政治学无法说明和解释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社会与个人的矛盾。研究经济问题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分析政治问题需要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因为政治和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研究经济问题无法脱离政治或制度因素,政治过程也无时无刻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政治过程的动因与目的也可归结为经济利益,是经济活动在政治领域的自然延伸。在新政治经济学中,其“政治”主要研究权力、决策程序和社会利益;其“经济”主要研究资源配置、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个人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新政治经济学就是“政治与经济之学”,它既要研究政治制度、权利结构与政治决策对社会经济活动与人们经济利益的重要影响,也要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与人们经济利益诉求对于政治制度、权利结构与政治决策的重要影响。从研究对象来看,新古典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以物质福利为研究目的提出经济学三大问题: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新政治经济学则以权利配置为研究对象、以自由权利为研究目的提出经济学三大问题:得到什么、得到多少、如何得到。其中,“得到什么”的问题就是福利经济理论所阐述的自由权利的经济目标问题;“得到多少”的问题就是权利配置,每个个人都平等地获得其相对应的经济权利以及如何通过放弃一定的个人权利以获得相应的公共权利来配置总体的权利。“如何得到”的问题则是公共选择学派与制度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即如何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来分配人们的权利、如何通过合理的规则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交换,从而形成一定合作组织和合作秩序,实现各自的以及共同的利益。这样,新政治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就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从其实质来看,新政治经济学是对决策的政治本质如何影响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选择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结果的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政治对经济的影响表现为两个层面:从较高的层面来看,社会成员通过政治活动或公共选择确立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这一基本制度结构构成了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从较具体的层面来看,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社会成员通过政治活动或公共选择形成具体的经济政策,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新政治经济学一方面研究基本制度结构的形成与演变的原因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研究经济政策形成背后的政治过程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这样,就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限制,大大扩展了对经济活动的研究范围。

     20在研究方法上,新政治经济学对社会科学的各种

研究方法加以整合,其研究方法既有对传统政治经济

学的继承又有在主流经济学基础上的创新。其研究方、法主要有:(1)制度—历史分析。新政治经济学在研究社会经济时把基本制度作为内生的因素,在讨论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特别关注由一定的制度给发展和变迁所制造和带来的障碍、刚性和机会,并在宏观层次上研究一定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对决定社会经济制度存在、解体和转换的因素做出历史分析。

(2)数学分析。新政治经济学对大量政治经济现象进行数据化归纳研究,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有用信息,归纳出政治经济系统的一般情况、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3)跨学科研究。新政治经济学尤其注重政治和经济的整合研究,充分利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历史学中的相关材料,以使分析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十分丰富的思想材料。在这种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融入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发展的新潮流,认真地研究与科学地吸收与综合新政治经济学的成果,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等多方面进行拓展、创新,从而构建适应于时代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总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要实现现代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是迎接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客观挑战而实现理论创新的要求,也是克服其自身的历史局限而创新发展的需要;既面临解决西方经济学发展的外部竞争的压力的要求,也是消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缺陷的需要;既是对西方主流经济学进行科学批判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潮流进行科学融合的需要。

二、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化的现实可能性

    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这一命题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摈弃某些已经过时的具体结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当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提出符合时代特征的现论观点;二是利用与借鉴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某些有价值的分析方法,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形成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体系;三是科学综合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构造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范式。这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现实可行的。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构建起来的经济范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范式从未曾被历史的经验和事实在整体上否定过,也从未曾被哪一种理论逻辑在整体驳倒过;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其宏大的理论体系结构和科学的分析方法,以及它对人们经济利益关系和社会生产方式运动的内在、本质规律性的揭示而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巨大魅力和远大前途之所在。

首先,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有两个方面:思想性和终极价值判断观念。所谓思想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绝不满足于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只回答事实如何,而是要思考社会经济生活深层次的问题,从而揭示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透过经济现象而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问题,努力寻找人类摆脱物化和异化从而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种思想性特质,表现出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力。它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与完全是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现象上兜圈子的、作为“现象经济学”的西方经济学根本不同的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代经济学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透过现象而揭示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努力把现象分析与本质分析结合起来。所谓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从经济学范式的价值判断来说,西方新古典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现世性价值判断观念,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不满足于此它的特点在于采用终极性价值判断导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种思想性特质,表现出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切人文关怀,因而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批判现代西方经济学、综合新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基础。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下,现代经济学应当努力探讨在新的生产方式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虽然也要引人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现世性价值判断方法,来分析市场运行机制和要素分配等具体问题,但它应该更加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经济条件和社会制度对于人类自由的约束以及对未来“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追求。其次,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是整体性、长时段性的分析框架。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到现代马克思经济学它们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这就是“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整体性。21同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不是坚持学科的狭隘性和严格的学科内部形式逻辑一致性,而是从一开始就打破了学科的限制,广泛地采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这包括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数学等等,这种研究方法的整体性源于经济学所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第二,长时段性。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是马歇尔奠定的均衡分析法,从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法到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法,从单一均衡分析法到引入时间因素的动态分析法,它不能离开对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横截面式”的精确解剖,这是均衡分析的优点,也是其缺点。马克思主义经一种长时段分析法。所谓长时段分析法,是指它超越了结构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从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找出其中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进而找出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最后,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作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与分析框架,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更科学地解释现代经济社会问题,对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所谓指导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超出经验主义经济学的束缚,在更高的视野和更深刻的内涵上对基本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问题作出规范和定性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长处不在于细致入微地刻画具体的经济运行机制,而是要通过对生产方式及其生产系或人们利益关系的经济学研究,对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并进一步提出指导性观点和走向未来社会的正确路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寻找一条如何从现实的市场经济制度走向未来更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正确路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一特质,决定了它无论对于分析现代社会经济问题还是科学地批判各种经济学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是在充分吸收18-19世纪所有经济学流派的科学成果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今天,只有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对现代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做出正确评价,确定其在现代经济学中所处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并对它们进行科学批判与综合,才能丰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内容,完善其科学体系。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当全面地吸收马克思以后的20世纪经济学的理论成果,紧跟时展,成为21世纪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3]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特征应当是:面对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基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和分析方法,形成一种积极吸收、不断创新、全面开放和科学综合的现代经济学理论体系。[4]

三、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一)克服传统经济理论背离科学轨道的教条主义错误,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以斯大林理论为核心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即“苏联范式”,虽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旗帜但实质上是种僵化的教条主义的理论模式,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认识和教条式的理解。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缺陷有二:一是它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与基本原理,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轨道。二是它机械地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某些个别结论,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方面,不问时间、地点、条件,不管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而一概地固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某些个别结论,绝不允许有半点创新与突破,否则就扣上“反马克思主义”或“修正主义”的帽子。从其世界观方面来看,以斯大林理论为核心的“苏联范式”脱离本国实际国情与发展要求,根据人们对未来社会的美好理想而主观地规定社会生产关系,根据人们加快建设共产主义的主观愿望而人为改变生产关系,主张穷过渡,宣扬“集体至上”和“国家本位”的集权主义价值观。从其方法论方面来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方法,片面倚重抽象法,偏爱规范研究,忽视实证研究;注重逻辑推演,忽视历史归纳;排斥对社会经济运行作实证的分析、动态的分析和定量的分析;重视经济制度分析,忽视经济运行分析;注重政府行为的研究,忽视个体行为的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苏联范式”表面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实际上一方面偏离了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轨道,从根本上堵塞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教条化,完全扼杀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生机与活力。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就必须摈弃“苏联范式”,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发展。我们应当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与科学方法论。一是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它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社会结构,把与一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各个同阶段上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在国家的层次上描述社会经济结构的活动,同时从22社会经济结构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是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基本因素。生产方式既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基本方向与进程。二是坚持与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294这就是说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所在。具体说来,科学社会主义“自由人联合体”基本原则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首先消除社会关系对人的奴役和压迫,使人从对抗性的社会关系下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消除旧的社会分工对人的奴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在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消灭阶级、消灭国家,建立社会性的自由人联合体。三是应当摈弃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方法,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科学分析方法。坚持从际出发而不是从原则出发的唯物主义方法,面对现实、反映现实,充分占有材料,采取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实证分析方法;坚持辩证分析而不是机械推论的辩证方法,无论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都应当进行全面的科学分析;坚持客观地分析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矛盾分析方法,实事求是地阐明其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趋势;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历史方法,坚持从其产生、发展以及被更高级生产方式所代替的发展过程来分析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运动。

(二)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藩篱,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

    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就必须坚决地废弃斯大林的“教条范式”,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而且必须挣脱来自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思想的羁绊,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突破,提出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特征与时展潮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现代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既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也分析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特征。首先,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典型特征是机器大工业的生产条件、完全自发竞争的市场经济、以私人资本为主体以雇佣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以及以资本家对工人的专制和完全占有剩余价值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是资本家的财富和工人的贫困的两极的积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是炸毁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外壳,剥夺剥夺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些具体结论,对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适用的、有效的,而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下,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敢于突破那些已经过时的具体结论,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在当代资本主义的性质、特征问题上,应当摈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非此即彼”、完全排斥的错误观点,确立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部分质变,当代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已经具有“亦此亦彼”之密切联系的新观点。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征来看,现代资本主义同古典资本主义既有内在联系,又具有许多重大区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了重要的部分质变:以蒸汽机和机械化生产为主的生产技术条件、以机器体系和工厂制度为主的产组织条件已经转变为以自动化和信息化为主的现代生产技术条件、以公司制度和网络组织为主的现代生产组织条件,以自由竞争和经济危机为主要特征的古典市场经济已经转变为以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以私人资本、业主企业和垄断寡头以及雇佣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古典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已经转变为以社会资本、法人资本、人力资本为主要特征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从生产关系方面来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发生了重要的部分质变:以资本家业主个人企业的家长制管理为主的专制式企业管理制度,已经转变为以职工参与管理和企业家主导作用为主要特征的参与制、专业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资本独占剩余价值和工人阶级贫困化为主要特征的剥削制度,已经转变为以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和社会福利化为要特征的现代分配制度。因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在许多方面都实现了自我调节与自我扬弃。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已经跨越临界点,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界限。现代资本主义是不断自3我否定、日益生长社会主义因素并向社会主义渐进发展的新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过其自身积极的自我扬弃,不断地实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部分质变,社会主义因素日益生长和不断增加,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外壳”正在逐渐自行脱落,其发展趋势必将是走向一个新的、更高级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此,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既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会立刻灭亡,也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必然以“炸毁”和“剥夺”的方式战胜和取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这种复杂性,一方面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长期性,另一方面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扬弃性。根据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内容及其特征,我们应当而且必须突破马克思的已有结论:(1)应当突破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不会超越其自身界限的已有结论,确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包含新社会的因素、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已经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特征。(2)应当突破马克思炸毁资本主义外壳、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只能是“你死我活”、只能通过阶级斗争而实现革命飞跃的已有结论,确认当代资本主义正在向社会主义和平发展,确立当代资本主义可以而且正在向社会主义自我扬弃与和平发展的新观点。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才符合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客观实际,才能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还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清除那些照搬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提出关于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新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和我国实际国情,我们应当在四个面突破那些照搬马克思关于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某些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一是应当克服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大工厂”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理论的重大创新。应当看到,在我国

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社会化的生产组织还不可能是囊括全社会的“社会大工厂”,而只能是在企业和农户自主经营基础上形成的网络化、产业化的社会化生产组织。因此,实行国家经营的范围还不宜过大,国有资本退出一些部门和企业是必然的和正常的。在实践上,应当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精神,积极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缩小国有经济存在的范围,减少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今后,国有经济一般只应在四大领域中存在,即在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企业中应继续实行国有制,并实行国有国营或国家控股经营。为此,除了一些中小企业实行出售改变为非公有制经济外,相当大一部分国有企业应当以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形式实行改制,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二是应当克服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产品———计划经济”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形式理论的重大创新。应当明确认识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资源配置的自觉性与社会性还不可能通过直接的产品生产和全面的计划经济这一具体形式来实现,应当而且必然要通过商品生产和市场调节这一新的形式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形式,只能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全力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全面地进行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市场化的体制转轨和制度创新,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三是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社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7

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自产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其实也就是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具有的这些特征是按一定的内在逻辑层层递进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特性:

(一)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企业是法人组织,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从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来看,企业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到现在为止,自然人企业数量还相当大,它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谓个人企业并非企业仅由一个人组成,只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而已。至于目前还大量存在的个体户,当然不算企业,不能与个人企业混为一谈,只有经过制度化的组织改造才能转变为企业。

(二)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需要指出,虽然各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往往也要进行某些经济核算(如收支、财产核算),但由于不是或主要不是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经济效益,它们的经济核算只是局部的、辅助性的,无法与企业核算相提并论。

(三)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投入的劳动力(除企业主自身以外)毋庸讳言属于商品—这是企业与个体户的一个区别,但企业所使用的劳动者不是商品,他们拥有完全的人身权利,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只是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以契约的形式,把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让渡给企业经营者而已。另外,如果从广义的投入、产出来讲,也并非一切投入、产出都是商品,比如企业产出的对社会的责任、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以及形成的企业文化等,不应视为商品。

(四)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追求利润是一切资本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所有企业,其作为资本实体的实质并没有变,企业所有者就是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则是资本的经营运作者。一切企业的运营本质上都是资本的运营,所有企业家的根本职能、职责都是用好资本,让它带来更多利润并使自身增值,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产、经营什么商品,那是可以随时、灵活加以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牟利、逐利是正常的,这是它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分工,正常的利润既是企业满足市场、服务社会的结果、回报,也是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基础。

(五)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它不同于民事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企业,那是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的。不应认为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或宏观调控,就不能完全独立。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称“中国没有企业”,其理由就是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没有独立性。它们承担了过多过重的政治、社会任务与责任,“政企不分”,实际上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是从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历经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模式的探索,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后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通过产权重组、多元化、明晰化,使企业与国际接轨,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逐步从非企业向企业转变。只有让企业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才可能有理性的企业行为,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从而让国家通过市场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间接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也使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众多企业优存劣汰、生生不息、充满活力。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完全独立。

笔者认为,有教科书把企业集团称为企业的一种类型,是不确切的。企业集团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通过不同程度的资本持有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从紧密联系到松散联系的金字塔或同心圆结构。与此类似,企业业务外包、特许加盟连锁、战略联盟等也只是企业的虚拟经营方式,而不是企业的类型。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把上述“五性”加以综合,可以给企业下一般的定义:企业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经济单位。

不过,企业从早期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法治化、有序化,企业也越来越成熟、规范化,现代企业表现出不同于早期企业的新特征,或者说人们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管理上的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人性化管理;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社会企业”,必须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企业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服从社会制约和政府正当的干预管理,做合格的“企业公民”,与政府合作,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维护、增进社会公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在现代只是不易获得生存、发展的较多机会和较大空间,而运营上不符合“社会性”要求的企业,则往往连生存发展的资格、合法地位都没有。因而具备“社会性”特征是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然,这种“社会性”绝不是要求现代企业像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一样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基本、主要职能。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社会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有限度的、非刚性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如果承担了与其发展方向、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无法维持,那恰恰是对社会最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在现代并没有改变,而且不应该改变。

企业特征对深化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今天分析、总结企业特征,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市场化的改革。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改为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控、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通过再造企业制度,亦即企业化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诚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 “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主权。”因此,要同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为,使政、企职能不再错位,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在自由选择、充分竞争的市场海洋中进退沉浮。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里,应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政府大胆放手,尽量让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去解决市场、企业的问题。至于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社会性要求,主要应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约束以及政府宣传教育的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家自身素质修炼和自觉的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实现,政府没有必要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拔苗助长。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8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9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转贴于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10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有明晰的边界基本原则究其本质同样也是规则,是根本性、本源性的准则,是一般性规则所不能打破的底线,因此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明晰或相对明晰的边界,这样才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起到补充和指引作用。在此,还应当注意区分原则与价值目标,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等。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要实现的目标,其反映了经济法原则所最终追求的精神本源。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形成了一脉相承的逻辑链。“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公平、效益、民主等法的价值目标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样会造成经济法原则标准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以致边界性进一步模糊甚至消失,丧失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扶正性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特征反映其本质精神,并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实现一般规则和价值目标的有机对接

经济法兼具经济性和调制性是其区别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证。体现法律部门的特征并且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显著的体现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可以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最基础部分。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所包含的一般性法规的本源性规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即经济性和调制性。

法律的特征不但反映在其调整对象上,而且也反映在价值目标上。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有着共同的诉求,即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贯彻于有关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切环节之中。因此,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也应在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上有所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将经济法的特征作为推导途径主要是经济法的本质精神应当是融入整个经济法之宏大体系之中,并且以经济法的特征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经济法律规则和自上而下的经济法价值目标的指引而形成的,途径是借助经济法的特征进行推导。经济法基本原则实现了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对接,而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思路使其确立不再是天马行空般的发挥,而是将其置于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进行考量。

(三)经济法的每项基本原则都应当适用于整个经济法体系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特征,不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相雷同和混淆,否则就丧失了其独立和有效的指导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于经济法体系而言的,其涵盖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以及处于这种“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的法律。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是经济法之下各级子部门法之下的原则,比如宏观调控法下财税法的税收中心原则,金融法下的金融安全原则,市场规制法下反垄断法的维护市场竞争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原则内部间应当实现联动,外部应将经济法子部门法实现串联和凝结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用以规范经济法一般规则,表现经济法本质精神从而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准则或规则。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部应当是协调统一的。李昌麒教授所秉持的“七原则说”虽然扩大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以及从某种程度上脱离了法学上的研究思路,但其内部存在着相互关联的逻辑,使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一套系统,这种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思路。在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上,虽然学界目前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划分方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科的出现“二分法”还不足以解释所有的问题。事实上,诸如产业法、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价格法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规范,作为体系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予以关注。但是既然能将此类法律归入经济法,那么就应当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调整。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使悬而未决的问题简化,将具体经济法律规范上升到原则层面便实现了规范间的联系和统一,使得尚显松散的经济法体系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依据经济法之经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自由竞争)和调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理性干预)的特点为逻辑起点从而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路,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市场竞争原则和依法调制原则,并且应当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一)市场竞争原则

经济性作为经济法基本特征要求在其基本原则中予以规定。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性予以体现的最重要平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性被表达为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在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市场主体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动力源泉,没有竞争就无以产生市场,更无法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经济法用以调整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应当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对市场经济中的核心法则的确认和维护,即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存在于整个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竞争原则也贯彻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市场竞争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的适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前提性原则,为宏观调控的启动和范围提供了依据,阐明了界限。我国在经历着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一观念应当受到重视。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竞争原则更多地体现为目的性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还市场以竞争,最终还市场以效益。

(二)依法调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导致市场经济的垄断属性和盲目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属性的基础上产生了上述种种社会关系,集中地说,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市场经济的这一属性才要求经济法需确立除市场竞争外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制,同时这也反映了经济法的调制性特征。依法调制原则的核心思路是,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调制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具有调控权的主体法定。因为法律通过对调控权的主体的认定,就可以明确调控的主体、手段、力度等一系列问题。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

(三)实现市场竞争原则与依法调制原则的有机统一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11

城市公用事业是政府规制的一个传统领域。随着市场需求与规模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城市公用事业和政府都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新环境,因此,不存在没有变化的规制过程及相关的规制制度安排。实际上,随着制度变革的深化进行,制度深化、技术变迁必然加快城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边界的变化过程,因此,政府规制边界也要加快调整。

一、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边界

城市公用事业基本上属于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产业范畴。从经济特征的角度看,沃特森(Waterson)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一家企业向市场提品和服务能比两家或多家企业更有效率。 Kenneth W. Clarkson, Roger Leroy Miller,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Theory, Evidence, and Public Policy,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82, p.119.韦尔(Ware)则以社会剩余最大化而不以成本最小化来定义自然垄断,社会剩余最大化,则自然垄断存在。夏基(Sharkey)和鲍莫尔(Baumol)则把成本函数的弱增性作为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 William W.Sharkey, The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4-5; W. J. Baumol, “On the Proper Cost Tests for Natural Monopoly in a Multiproduct Indus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7.

就技术而言,城市公用事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网络性,即必须借助网络管道才能完成生产经营,因此其自然垄断特征明显:首先,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的主要环节高度垂直相关,如电力的生产、供应、高压输电、低电配电,主要产品结合紧密,又具有明显的范围经济性。其次,管网建设是城市公用事业固定成本的主要部分,其基本设施一旦建成,即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就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性,即如沃特森所言的,少数企业能够比多数企业更有效率地向市场提品和服务。 邹东涛、秦虹:《社会公用事业改革攻坚》,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第4页。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共同决定了城市公用事业的成本弱增性。此外,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网系统所传输的产品和服务是特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

城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最终收敛于技术因素,技术进步可以使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呈下降趋势。当出现替代原有城市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受规制的新产品或服务时,或者当技术得到不断更新和换代时,都会影响和改变原有城市公用事业的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和投入要素的价格。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征不再具备,至少不完全具备原有的自然垄断特征。

二、城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动态边界:微观规制变革的基础

城市公用事业由于表现为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和资产专用性而被天然的认为属于自然垄断领域,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城市公用事业只能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否则,就会损失效率,增加成本,甚至会使企业不能维护简单再生产,产生“不可维持性”问题。但随着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需求与规模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克服了原有的技术控制,扩大了原有的市场范围,因而大大减弱了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使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业务演变为非自然垄断业务。

(一)技术革新:垄断边界变迁的内在推动力

Viscusi, Vernon和Harrington指出,“在我们技术进步的世界里,不应该假设今天是自然垄断的产业,明天还会是自然垄断产业。” Viscusi,W.K.,Vernon,J.M.,and Harrington,J.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 Cambridge:MIT Press, 2000, p.492.技术发展将决定和影响着城市公用事业的边界变化。

1技术进步使城市公用事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发生改变

现实中,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和资产专用性被视为自然垄断的固有特征,这些经济特征都与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1)规模经济效应递减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12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诺瑟姆(Ray M. Northam)把城镇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初期发展缓慢阶段、中期加速阶段、后期缓慢停滞阶段。周一星(1995)认为[1],我国的城镇化已从初期阶段迈入中期加速阶段。城镇化的中期发展阶段不仅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张。在中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较发达的通讯、邮电设施,使城市具有发展某些主导职能部门的优势,并有主导职能部门相继发展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相关行政、经济职能部门的相继发展。”城市的加速发展吸引了人口、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围的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为城市用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农村居民转给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体。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车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动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相应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保护制度因内在的种种缺陷,实施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运用其征地权时往往将征用制度的强制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征用范围上农户没有发言权,在补偿费用上农户更没有发言权,这种征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促进了农用地征用流转的加速,甚至出现农用地征用规模远远大于地方经济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虽然宅基地的征用比农地征用复杂一些,代价高一些,但由于国家对农地征用的管制越来越严,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诱惑,征用农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篇13

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一般表现为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的过程。经济总量的增长要依赖于合理的产业结构,而合理的产业结构又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联系。然而,相关学者研究表明我国产业结构存在很多问题,速度优先并没有带来经济增长质量的改善和结构的优化,经济增长的最大瓶颈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滞后。

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研究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例如,郭菊娥从投入产出特征分析入手,以全国、陕西和宝鸡1987年投入产出价值表为基础,将国民经济划分为六大部门测算调整产业结构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郭克莎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三次产业产出结构的变动为基础研究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性及优化问题;吉彩红等以1992-2000年我国四份投入产出表为基础,应用特征分析法定量分析了我国农业、能源化工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四个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变化及产业协调程度且研究了各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协调发展方向。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点问题:一是研究的细致性不够,即大多数学者将我国产业分为四大部门或六大部门来进行研究,这样显得过于粗糙不利于观察各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合理性;二是时效性问题,即学者们对我国产业结构的研究都是以2000年或以前的投入产出表为基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经济发展及资源限制等各方面的问题,我国的产业结构必然会发生改变。鉴于以上所述的两点问题,本文以2005年42部门投入产出表为基础,应用李国平在《产业结构特征的定量分析方法》中提出的描述产业结构不合理程度的度量指标-偏离度的方法对我国产业结构进行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及调整的方向并提出了合理性的建议。

二、两部门划分法投入产出特征分析简介

(一)两部门划分法

两部门划分法投入产出特征分析以投入产出表为基础,旨在单独考察某产业部门的结构特征,采取的方式是将此产业部门独立出来,与其余产业部门之和相并列,从而使全部产业分为两部门,即该产业部门与非该产业部门,这种划分法称为两部门划分法,在包括多个产业的投入产出表上,对所有产业逐个地作两部门划分,并分析其结构特征,综合起来后,便是对整体产业结构的特征分析。运用两部门划分法既解决了投入产出表中中间使用矩阵废品废料列向量和公共管理行向量为零的问题,又有利于进行二维向量的分析。

(二)经济结构向量

我们在这里只针对两部门情况加以研究。从水平方向来看,各部门产品在总使用量与总产出量上,存在平衡关系:中间使用量+最终使用量=总产出量。数学表达式为:

Xij+Yi=Ti(i=1,2)

用rk表示第k个部门的最终产品率,即rk=,其中Yk表示第K个部门的最终产品量(Yk=Yk1+Yk2)、 Tk表示第k个部门的总产出(Tk=Tk1+Tk2);称tk=(tk1,tk2)为社会生产结构向量,其中tk1=表示第k部门现实的产值比例,tk2=;称A=a11 a21a21 a22为技术经济结构(直接消耗系数矩阵),其中aij=。

(三)偏离度的提出

第k部门的技术经济结构Ak的特征根为λk1、λk2,其中λk1为主特征根λk2为副特征根,容易知道当λk1、λk2都不为零的情况下都对应唯一的结构化特征向量,记主特征向量R1为(γk11,γk12)、副特征向量R2为(γk21,γk22),其中γk11表示理想条件下第k部门的产值比例。由弗氏定理可以知道主特征向量一定位于第一象限,副特征向量位于第二或者第四象限。

假设废品废料部门和行政管理和支出部门产值比例是真实的理想产值比例,则记α(0

Rk1=

称Rk1为特征比例,是更真实的理想产值比例。至此,我们就可以引出偏离度的概念,用Pk表示偏离度,定义:

Pk= -1

显然,若Pk=0,意味着显示比例与特征比例完全吻合;若Pk>0,表明现实比例低于特征比例;若Pk

(四)现实比例和特征比例的比较

对于所有部门来说,现实比例与特征比例的关系不外乎上面提到的三种情形,然而两者完全相等的情况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常见的是近似相等,出于对现实情况的描述需要,有必要对p的值域做新的界定。我们可以对p的值分三种情况讨论:

-0.2

P>0.2②

P

当p值满足①时,大致认为现实比例等于特征比例;当p值满足②时,认为现实比例低于特征比例;当p值满足③时,认为现实比例高于特征比例。但是,对属于同一种情形的产业进行比例调整,经济效果却有不同,这同时要依据副特征向量所在象限而决定。根据p值和副特征根所在象限可以组合下面五种情形。

1、满足①式的情形。现实生产结构向量与主特征向量一致或者近似一致,此类产业结构比较合理不需调整。

2、理想产值比例γk11大于现实产值比例tk1且满足②式,副特征向量R2位于第四象限。属于此情形的产业,现实比例都低于特征比例。因此应当增加其产业比例,才能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对于开放的经济系统而言,所谓增加产值比例,可以是指增加自身产量,也可以是增加调入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理想产值比例γk11大于现实产值比例tK1且满足②式,副特征向量R2位于第二象限,属于这类情形的产业,其现实比例也低于特征比例,要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似乎应增加其现实比例,但其实是当tk1增加时最终产品率将会降低。

4、理想产值比例γk11小于现实产值比例tk1且满足③式,副特征向量R2位于第四象限,属于这类情形的产业,其现实比例高于特征比例。看起来好像是只有压缩这类产业的产值比例,才能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但实际上,如果增大现实比例最终产品率将呈降低趋势。

5、理想产值比例γk11小于现实产值比例tk1且满足③式,副特征向量R2位于第二象限,属于这类情形的产业,其现实比例高于特征比例。这些产业的调整方向,应是压缩其现实产值比例,与第四种情况不同的是当压缩现实产值比例时,最终产品率将会提高。

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实践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所有具有一定偏离度的产业同时进行调整。一是因为政府不具备那样大的承受能力;二是因为特征比例本身是随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一旦部分产业的比例改变,技术结构特征将发生变化。只有让多数产业的比例保持不变,形成一个稳定的参考系,而调整少数重点产业或比例极不合理的产业,这样的调整才有意义,才可能把握住总的发展趋势。

怎样确定调整的对象呢?第一种情形的产业显然是无须调整的。而调整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的产业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虽然可使结构向量与主特征向量一致,但却将引起最终产品率的降低,如此发展起来的产业结构,将是一种自我循环发展,而无助于提高国计民生水平的结构。不难理解,在五种情形中,只有第二种和第五种情形下的产业,才宜于作为调整的对象。

三、我国产业结构偏离度分析

本文以我国2005年投入产出流量表为基础,运用两部门划分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所得偏离度及分类情况如表1所示。

在第一种情况产业结构合理不需调整的部门有农业、纺织业、金融保险业等13个部门产业,其中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这一状况与以往的分析结果有了很大不同,例如,吉彩红等在对1992-2000年我国四份投入产出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农业协调度较低,需大力发展农业相关产业的结论。这说明近年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乡统筹、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农业投入快速增长。纺织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这8个部门基本属于我国传统的制造业,我国制造业经过50年发展制造业已形成相当大的生产规模,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并且产业结构也日趋合理。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政业,金融保险业等4个部门属于服务业,说明近年来我国在第一、二产业的发展的基础上,第三产业也有了很大发展,部分部门产业结构趋于合理。

第二种情况现实比例小于理想比例,产业结构不合理应当提高现实比例的产业部门只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这两个产业属于资源型产业,有其共同的特殊性,现实比例偏低可能是由于前些年过度开采所导致的如今的稀缺或者是我国政府对这些产业的政策限制。

第三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无法调整的产业部门包括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教育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6个产业部门。这些产业基本上都属于加工业、服务业和教育业,这些产业不需调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业自身的结构决定的。

第五种情况现实比例大于理想比例产业结构不合理应当压缩现实比例的产业部门包括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服装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建筑业等10个部门。烟草业的生产其实就是资源的一种浪费,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压缩该类产业是情理之中的;其中也包括部分制造业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这些产业应当压缩可能是由于近年来对于这些产业投入过多,从而限制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建筑业是近年来发展过于迅猛,1978年以来,国内建筑业产值增长了20多倍,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近年来房地产的过热和大规模的市政工程导致的,过快的建筑业的发展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故应当压缩其现实比例。

四、结论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农业、部分制造业部门和部分服务业部门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然而也有很大一部分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存在问题,要想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努力。本文就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的方向,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保持目前产业结构合理部门的产出比例,加大科技投入,缩小中间消耗率,提高产出率。尤其是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和农业产业化力度,加快农村城市化步伐,进一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建设现代化农业。第二,调整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部门,使其逐渐趋于合理。对于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的重要产业,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通过提高使用效率而提高其产出率,努力使其循环使用。第三,对于由于产业自身原因而无法调整的更应当通过加大科技在使用中的作用,争取用有限的中间使用获得最大的产出。服务业在以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应当促进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发展新兴社会服务业,缓解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郭菊娥.利用投入产出特征分析研究我国产业结构[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1(2).

2、郭克莎.我国产业结构变动趋势及政策研究[J].管理世界,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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