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实用13篇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1

一、现象剖析与定义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琐事通过网络成为焦点话题,其影响力日渐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但实践证明,网络实际是一柄利弊共存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言论自由和广阔空间给了民众畅所欲言的机会;另一方面,谣言、情绪型舆论的滋生和泛滥令“网络暴力”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使网络成为一个喧嚣无序的“菜市场式”空间。让网民失去理性、网络空间变得污浊的网络暴力究竟该如何界定?

(一)网络暴力是网络社会的失格行为

1、社会暴力延伸。随着网络发展,社会暴力逐渐延伸在网络世界,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往往也伴随着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2、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当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1],不同于现实中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它借助虚拟空间的平台,利用文字或视频等手段中伤他人、侵犯隐私,严重影响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破坏其日常生活秩序,同时也使网络环境变得更加乌烟瘴气。

(二)网络暴力是网民的情绪产物

1、言论有个人情绪色彩。相同的网络事件,各人见解不同,易出现意见分歧。但极端、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超越了网民的正常讨论范围以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将会对当事人带来心理上的刺激,对其现实生活也将产生或多或少的不良影响。

2、情绪感染扩大网络暴力的肆虐范围。网络暴力往往是匿名的、群体的攻击行为,虽身份虚拟,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却很真实。多数时候,消极情绪引导了言论的攻击性和感染性,致使更多人情绪被煽动,甚或怀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理,纷纷拿起“武器”,令言论锋利、事件升级,使网络变成一片硝烟弥漫的战场。

二、研究设计与调查

网络技术缺陷、网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心理不健全……“网络暴力”到底是如何渐渐渗透人们的生活?为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我们针对郫县网民进行了以下的调查:

(一)调查假设

1、网络暴力主体假设

(1)不懂法律的“无知”人群;(2)知法犯法的“恶习”人群;(3)恶意竞争的个人或团体。

2、网络暴力起因假设

(1)网络制度不规范――网络法律制度缺失;网络执法不严谨、惩处不到位。(2)利益关系不平衡――收买网民形成“水军”,恶意中伤他人;社会贫富差距大,网民仇富。(3)社会心理不健全――网民仇富、嫉妒心作祟;缺乏主见易被煽动;对敏感话题过于激进;过度提倡惩恶扬善导致道德绑架。

(二)研究方案设计

郫县“网络暴力”数据研究调查

调查对象:郫县网民

调查项目:关于“网络暴力”调查问卷

调查方式:随机抽样

具体调查方式:1、发放纸质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200份,有效200份);2、制作电子调查问卷

调查时间:2016年7月

调查人:魏学斌

(三)调查问卷设计(纸质和电子档内容一致)

关于“网络暴力”调查问卷

Q1:您是否常在互联网上看新闻?A、是的 B、不是

Q2:您是否曾对新闻主人公进行过评论?A、是的 B、没有

Q3:在您曾经的评论中,您认为是否带有攻击向词语?A、有 B、没有

Q4:您曾恶意中伤或者人肉搜索过当事人吗?A、有 B、没有

Q5:您觉得这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当事生活人有影响吗?A、有 B、没有 C、不清楚

Q6:您觉得这种现象普遍吗?A、普遍 B、不普遍

Q7:您有因为某件事被他人妄加议论或中伤过吗?A、有 B、没有

Q8:您觉得参评者真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吗?A、清楚 B、不清楚

Q9:您觉得当事人对此会有怎样的情绪?

Q10:您觉得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这种暴力行为?

三、追溯原因及分析

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挑战。“网络暴力”这一现象正是在这巨大的冲击挑战中突显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总结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1、网民年轻化、低学历化成为网络暴力突显的直接原因。大部分网民年轻气盛且涉世不深,三观尚未成型,易随波逐流产生激进言论,从而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7月公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占比最高,达30.4%,且其中具备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较大[2]。相较于2015年,中国网民在继续向低年龄、低学历人群扩散。

2、网络商业化运作间接促进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部分网络商业媒体人为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故意自编自演,利用年轻网民的冲动无知,任由网络暴力不断蔓延,对网络暴力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网络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成为约束网络暴力的阻碍。随着网络的发展,相关法律缺口不断扩大,及时更新完善有关制度和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迫在眉睫。

(二)具体分析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1、国民环境较为开放。中国互联网网络环境的开放程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发展而提高,不论长幼尊卑,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见解。因此,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使之成为网民茶余饭后宣泄的良好渠道。经调查结果分析可得: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广大网民既是网络信息“阅读者”,也是“散播者”。在网络功能不断强大的时代,人们更应妥善利用新功能发表健康积极的内容,传播网络正能量。

2、网民缺乏理性态度。不少网民在舆论中缺乏理性、独立性,在大潮中随波逐流将简单舆论暴力化。经调查结果分析可得:在关于网络暴力的调查中,仅34%的人理性关注网络暴力,52%的人表示无所谓。因此网民应提高自身法律和道德素养,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真伪鉴别能力,客观理性地对待网络暴力事件,不盲从、不起哄,营造良好上网风气。

四、结束语

通过对“网络暴力”的深入研究,结合郫县网民的反馈情况,我们对其有了更细致的了解。全球化时代下,信息透明的弊端日益显现,以人身攻击和人肉搜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暴力不容小觑,我们绝不能隔岸观火。政府应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和技术管理,规范网络传播内容。网民们更要加强法制精神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到理性上网。在渴望一个自由发声平台的同时,我们也应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共同维护网络秩序,才能还网络社会一片纯净蓝天。(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2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

网络游戏出现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最近十几年内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各地警方发现,在青少年喜欢玩的电脑游戏中,其情节内容基本上都带有暴力内容,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由于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联系,而当前网络游戏在社会上日益流行,我国还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为此,积极开展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攻击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便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

在已有的网络暴力游戏的研究中,研究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接触暴力的网络游戏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多种方法来论证,主要是通过让被试者玩不同暴力水平的游戏,再分析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因变量上是否存在差异。研究的方法有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许多研究都证明了无论短期还是长期暴露于网络暴力游戏都导致了暴力行为的产生。但已有的研究也存在着不足,包括研究的可重复性,样本的大小是否足够,信度、效度是否控制,是否有时间次序,以及潜在的虚假因素的影响是否控制,交互影响是否考虑等。而最不足的是缺乏长期的研究以及多角度、多变量的讨论。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更好地认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日益流行的现象,探讨其与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关系。

本文以传播学的“涵化理论”和社会学的“社会学习理论”、心理学的网络成瘾理论为基础理论,以广州市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青少年玩网络暴力游戏的状况。文章考虑了性别、年级、每月可用零花钱、网龄、父母学历、与父母关系的和谐程度等因素。

根据相关理论,我们对与本课题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

(1)暴力游戏:游戏中含有“血腥”、“杀戮”、“战争”、“攻击”、“打斗”等内容的游戏即为暴力游戏。

(2)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根据《大众软件》的划分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A 零级。是指游戏中无任何表现血腥、暴力及非人的内容;B 一级。指游戏中有暴力倾向力’面的暗示,有少量表现的血腥或其它场面非人场景的内容;C.二级。指游戏中有暴力倾向,有一定数量表现的血腥或其它场面非人行为的内容;D三级。指游戏中有详细表现肢体分裂的过程或状态,有明显的施暴过程以及表现其它非人性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3)暴力倾向:是指具有暴力的想法且有可能发展成实际行动的一种心理与行动趋势。

二、研究方法

1 研究对象

本文以在广州市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从16所中学(包括初中5所,高中11所)中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实际发放问卷574份,回收有效问卷535份,有效回收率是93.2%。在接受调查的中学生中,男生与女生的性别比例是4:6;高中与初中学生的比例亦是4:6;其中,将近7/10的被访者就读于省/市重点中学;超过7/10的被访者每月零用钱不高于300元;超过九成的被访学生网龄超过1年。

2 调查工具

通过Excel2007对样本进行数据录入,并以SPSS13.0统计软件作为统计分析工具。

3 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时间为2009年3-5月,历时两个多月。调查问卷由课题组五位高校传播学、法学老师在文献资料搜集、分析下制定,并在试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在研究变量(被访者认知、态度、行为)确定后,进行变量操作化并设计成问卷。在问卷初步拟定之后,由广东工业大学三位专家共同审读问卷内容、斟酌文字,力求提升表面效度与内容效度。问卷初步确定后,进行了前测与试测以了解问卷的确切性,并依据测验结果对相应题目予以修正。最后确定问卷,并由广东工业大学社工系学生调查组对中学生进行抽样调查。

三、研究结果

1 青少年玩网络游戏的基本情况

(1)玩网络游戏的频次与时长

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被访者(样本为334;约62.4%)每周至少玩一次网络游戏,将近15%的中学生每周玩超过5次。

笔者就每周至少玩一次网络游戏的334个被访者进行调查发现,将近半数的中学生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长为1-3小时,而超过三小时的中学生有将近三成(样本为98;约32.4%)。

显著正相关,初中生每周玩游戏的次数非常明显地高于高中生(t=6.852**)(见表1),男生玩游戏的次数非常明显地高于女生(t=7.158"*)(见表2)。

每周玩网络游戏的时长与“性别”显著正相关(t=2.224*)(见表2),但与“年级”、“网龄”无太大关联(见表3)。

表4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在与父母关系融洽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F=2.536,p

调查结果显示,“每月零花钱”、“父母学历”、“父母关系融洽程度”对沉迷程度也有所影响。每月零花钱1000元以上的,玩游戏的时长非常明显地高于500元以下的同学(t=4.129*)。父母学历为“小学以下”或“研究生及以上”的,玩游戏的时长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与父母关系非常差的,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t=2.536*)。

2 所玩网络游戏的级别

调查显示,被访问的中学生中,有将近1/5(样本是58.约17.4%)所玩游戏的级别在二级及以上(见表6)。且最受中学生喜欢的游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QQ游戏(N=110)、CS(N=50)、CF(N=37)、魔兽(N=28)、卡丁车(N=27)。

相关分析显示,玩网络游戏的级别同被访者“年级”、“性别”显著正相关,初中生玩游戏的级别非常显著地高于高中生(t=4,604**)(见表1),男生玩游戏的级别明显高于女生(t=5.522**)(见表2)。

父母学历对玩网络游戏的级别也有所影响。父母学历为“为小学以下”或“研究生及以上”的,玩游戏的级别要非常显著地高于其他同学。

2 青少年玩网络暴力游戏与暴力倾向的相关性

(1)不同游戏级别对暴力游戏的认知

从表7可以看出,对网络游戏“画面血腥”、“音效富有煽

动性”、“现实中没有的刺激”的认知,零级和一、二、三级差异显著,零级更不赞同网络游戏“画面血腥”、“音效富有煽动性”、“现实中没有的刺激”。而赞许度与认可度通常是暴力倾向形成的前提。

(2)对暴力游戏负面影响的认知

本次调查将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设置为三个指标,分别是影响手眼协调能力、导致精神紧张无法放松、浪费时间影响学习。笔者将非常赞同、比较赞同、中立、不太赞同、非常不赞同赋予分值,分别是10分、8分、6分、4分、2分。所有被访者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持中立态度(5分

3 对暴力游戏未来发展的看法

关于暴力游戏未来发展看法的调查发现,被访中学生中竟然有近六成对暴力游戏的未来发展持明确支持(样本为94,约17,6%)和中立(样本为193,约36l%)的态度。这也印证了上文中得出的中学生对于暴力游戏负面影响认知不够的结论。

4 周围朋友/同学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的例子数量

调查显示,被访者周围的朋友与同学中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的数量回答“非常多”、“比较多”、“一般”的人数占到44.1%。回答“比较少”、“非常少”的人数占到49.6%。

5 对网络、现实中矛盾的解决方法

调查显示,多数被访的中学生是可以区分网络和现实的区别的,针对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虚拟/现实),解决方式也有所区别。对待网络上的矛盾,多数被访者认为“解不解决无所谓”(样本=243,约45.4%),其次,多数中学生选择“同对方就在网上PK”;而对待现实中的矛盾,将近六成的中学生选择“用现实生活中的方式解决”,其次是认为“解不解决无所谓”。而不论网络中的矛盾还是现实中的矛盾,选择“将游戏中的暴力方式复制到现实中解决”的人寥寥无几,前者只占了1.3%,后者只占了1.9%。

6 暴力行为赞同状况

本部分调查中,笔者将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状况分为五个递进的层次,分别是“暴力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暴力只能解决一些问题”、“无所谓”、“不太赞同用暴力解决问题”、“坚决反对用暴力解决问题”。其中,前两个指标表示对暴力行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第三个指标(即“无所谓”)表示对暴力行为持中立态度,后两个指标表示对暴力行为“不太赞同”和“非常不赞同”。调查发现,有超过1/5的中学生(样本为109,约20.3%)对暴力行为持赞同的态度。这一数据确实应引起青少年教育者及传媒人的注意。

另外,笔者将“暴力行为赞同状况”这一指标同其可能相关的指标进行了相关分析,就现有的数据发现,中学生“暴力行为赞同状况”同被访者“性别”、“年级”、“与父母的关系”、“父母学历”、“每月零花钱”无明显相关性,而与“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正相关,即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越长,暴力行为赞同度越高;与“玩得较多的游戏所属暴力级别”正相关,即玩得较多的游戏所属暴力级别越高,被访者暴力行为赞同度越高(见表8)。

四、结论与讨论

1、所调查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的程度较高,并且存在性别和年级差异,男生网络游戏的沉迷程度更深,无论是频次、时长,还是游戏级别,都显著高于女生;初中生玩网络游戏的频次、级别明显高于高中生。

2、青少年的网络游戏沉迷程度还与家庭的各因素相关:每月零花钱300元以下和300-500元之间的青少年在玩网络游戏的频次、时长和级别方面差异不大,但1000元以上的青少年每周玩网络游戏的时长显著高于其他人;父母学历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或研究生及以上的,每周时长和游戏级别明显高于其他人。与父母关系非常差的,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

3、青少年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认知不够,只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持中立态度,

4、网络游戏导致青少年一定的暴力思维倾向,玩过暴力游戏的青少年中,超过1/4的人存在崇尚暴力的倾向,且游戏级别越高,崇尚暴力的倾向越大。同时,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状况也受他们玩暴力游戏的时间及游戏暴力程度影响。但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影响更多的是思想层面的,就行为上而言产生的影响较小,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3

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其一,网络不良信息中传播的刺激、兴奋等信息会激发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和尝试心理,耗费未成年人的精力,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和兴趣。调查发现,78.6%的未成年人、81.4%的未成年人父母和83.7%的中小学教师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会使未成年人失去学习的兴趣。其二,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是扭曲的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未成年人缺少社会责任感。调查发现,75.1%的未成年人、73.6%的未成年人父母和84%的中小学教师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会影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其三,网络不良信息容易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调查发现,81.8%的未成年人、78.3%的未成年人父母和87.1%的中小学教师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会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影响未成年人与家人(朋友)的沟通交流。

网络不良信息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不良信息所传播的扭曲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模式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标准,诱发违法犯罪心理,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所调查的未成年犯中,41.1%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犯罪是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其中,受网络暴力恐怖信息影响的占65.5%,受网络色情影响的占56.4%,受网络虚假信息影响的占24.9%,受价值观扭曲信息影响的占20%。

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的认知存有误区。调查发现,6.5%的未成年人和36.3%的未成年犯认为观看色情视频可以更好地了解性知识;7.9%的未成年人和29.1%的未成年犯认为观看网络暴力视频可以缓解压力;7.1%的未成年人和21.2%的未成年犯认为一对一的网络视频脱衣聊天不是色情行为;7.5%的未成年人和23.4%的未成年犯认为在网络上可以散布谣言。

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判断标准不科学。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犯判断网络不良信息的标准不科学,致使未成年人甄别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不足。调查数据显示,2.2%的未成年人和12.4%的未成年犯认为网络上的信息都是真实、好的;12.5%的未成年人和23.4%的未成年犯不知道如何辨别网络信息的真假、好坏;43.7%的未成年人和52.5%的未成年犯是凭直觉判断网络信息的真假、好坏。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4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2.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纸质媒体要读者,声频媒体要听众,视频媒体要观众,网络媒体要点击率。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媒体追求尽较多的关注,让尽可能多的受众认可。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媒暴力常常赤裸裸主动出击,传播媒体涉黄涉暴,更多情形是游走在色情和暴力边缘。以色情传播为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曾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13条,并于2月4日实行。司法解释针对利用新型的媒体像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两高的司法解释

[1] [2] [3] [4] [5] 

说明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也说明信息技术革命的同时,传媒暴力也在增加侵害未成年人的力量。可以想象,当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和广泛运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传媒暴力更加难以遏制,如果不遏制,将对青少年产生摧毁性的影响。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亿元,比年增长.%,暴利下的暴力顺理成章出现。以“”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为例,湖北荆州郑立建立丁香成人社区网站,从年月到年月被警方查获时,不到一年时间里吸引余万人注册成为会员,非法吸金万余元。在切断丁香成人社区色情网站的“资金链条”和“信息链条”后,多个色情网站在网上销声匿迹,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及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被铲除,网络环境大大净化。在短短的时间内,丁香成人社区累积访问量高达.亿次,独立访客达万人次。暴利下,青少年无法抵挡由多个色情网站、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组成的传媒暴力团队。一个案例就足以见证暴利下的传媒暴力疯狂程度了。暴利是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二、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增多

.传媒让青少年忍受暴力

伴随着传媒被正常的使用,毫无防备的青少年在享受传媒信息快捷、资源丰富的同时,也要忍受着传媒暴力的侵害。目前,我国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亿,占总人口%的。以网络为例,CNNIC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据调查显示,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强(. %),每周平均上网时长为. 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小时的学生占总人数的. %,超过小时的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年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教育.%,写博客.%,网络购物.%等。截至年月底,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亿人,即%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上网,手机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第一位的上网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青少年正常使用传媒,当传媒呈现给他们暴力和淫秽的信息时,青少年感知这个世界就是充满了暴力和淫秽。对暴力和淫秽习以为常时,他们就会把越轨当做正常行为,甚至以越轨为荣,越轨行为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上青少年虐猫、打人、扎针、聚众淫乱和强奸等事件频现,特别是最近网上频现打人脱衣、聚众淫乱的视频。大部分青少年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可以正确认识上述越轨行为的危害,自觉的避免同类事件发生。但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约.亿,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留守的这万的儿童如何面对传媒暴力的侵袭?面对暴力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据“新跨越与四川青年”课题组调查统计,在名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分别有.%、 .%和.%的人认为“社会政治”、“传媒影响”、“家庭与教育”是影响人生态度的重要方面。传媒影响占据不可忽视的比重。随着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能够广泛运用于信息传输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同时传媒暴力也就会随着科技进步而突飞猛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会加重。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5

“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概念,随着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步丰富,也更广范围地被社会所知道、所了解。

键盘成为“暴民”武器

是民不可欺的真相展示,还是假面舞会的放纵之举?当道德谴责穿越网络来到现实社会时,“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而“暴力”却被完好地保存。

起因差异甚大,但是最终的结局,却相差无几,处于事件中央的人,不仅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其现实生活也因为网络喧嚣而被彻底颠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其博客遭受无端谩骂之后,慨叹说,“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语言暴力泛滥。”但是,无论早期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还是近期的“铜须门丑闻”,都在为中国互联网不断创造着娱乐和传奇,而从看客到哄客的转变,使得中国网民正遭受全球范围的指责――“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这已经成为对网络暴民的新诠释。

2004年8月8日开始的“川航张敏佳(小小马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介入提审当事人、所在单位四川航空公司对其除名,以及被勒令在网络上发表“忏悔书”告终。法学专家开始反思:以过激举动对张敏佳的“调查”,以及该调查产生的直接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合法。

2005年9月5日,西南大学女学生陈易在天涯发贴,表示要“卖身救母”,以求获捐款资助,帮助其母亲进行手术。随后,网友“八分斋”赴重庆调查并写出质疑文章,引发对陈易的大范围谴责。在母亲去世后,陈易在网上公布所有捐助开支及剩余款项,有文章认为,“陈易救母失败的遗恨,某种程度上是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6日,娱乐网站猫扑网首发“踩猫”照片,短短数日内,网民组织的“缉凶行动”席卷互联网,包括踩猫者、拍摄者、传播者在内的多方人士信息被大面积散发。最终多名当事人被单位停职停薪,“进行反省”。事发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为“增强公民关于爱护小动物的意识”,悬赏两万元征集“具有教育意义标志性建筑”方案。身处事件中央,踩猫者的道歉信难掩被群攻的痛楚,“这事不仅伤害了广大网民及市民,同时也伤害了我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我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伤害更深的是我本人,”“我个人的隐私被别人炒作,自己不经意被别人去利用,我是多么的可悲、可恨!”

继踩猫事件之后,“魔兽世界铜须门”事件成为网民集体蜂拥的对象。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告诉记者,“出现这些现象的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的涵义被曲解。”他表示,网络调查可以作为现实调查的参考,但是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中的评论依据。

“道德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名誉、名誉决定前程,由于网络匿名性问题,导致了很多评论随意性比较严重,网络调查也很可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现实里的主管单位,依据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采取行政措施,很有可能对信息被侵犯者不公正。”程明武表示,对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情况调查,应当由公正和权威的机构去进行。

“从法律角度看,踩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所以判断也应当有差别。”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执业律师于国富说,“踩猫事件本身是违反了一些社会法规的,所以对于事件制造者本身,以及那些为了某些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不应当由网络人发起惩罚,而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罚。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属于盲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可以不予追究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将事件直接肇事者和恶意对网民进行鼓动的关键人物调查出来,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网络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随意性因此增大。“网络调查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负有责任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宣泄的可能性增大了。”程明武说。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些国际媒体在报道中国网络暴力事件时,已经给这些事件的参与者冠以“强加道德的批判哄客”和“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等称呼。

现实处罚遭遇“违法取证”?

网络暴力大多源于定位模糊的各色论坛,而大中型网站在新闻关注的幌子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如此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下,《文明办网倡议书》容易蜕变成“互联网上的形象工程”。

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是互联网新模式变迁的阴影。

“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0 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金建华说,“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的不理智,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严肃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胜举。”

不容忽视的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再次兴盛,也就是所谓的Web 2.0时代的繁荣,大量处于模糊模式的论坛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认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开骂者的影响却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只是被骂者的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他说。

“从恶语相加,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于国富律师表示。于国富曾大力呼吁“网络不是黑社会,大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在大量的论坛和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一系列免费论坛系统和个人门户建站系统被大量的个人网站采用,人群结集的速度以空前的速度加快。目前,国内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普遍采用免费或低收费论坛系统及个人博客网站建设源程序建站,这些源程序包括Dvbbs、Discuz、PHPWind、BBSXP、oBlog、PJBlog2、PHPBB等。正是在这些免费和低收费建站系统的帮助下,一大批个人网站系统迅速建立,成为聚拢一部分人群的利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现在Web 2.0只是眼球经济的继续,所谓用户体验,不过是进一步满足网络用户现实中失落情绪的补充。”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告诉记者:“中国的网民仍然会以很高的速度增加,网络如何消化如此大规模的网民,值得研究,不能只看到数量增长,也要考虑到方向引导。”黄澄清表示,提倡绿色上网,和挖掘网络新经济活力并不矛盾,重点在于建立多种能够形成良好环境的运营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看规模。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则对现有的互联网环境表示担忧,他告诉记者:“网络暴力之所以会产生,是有其本质原因的。政府也好、舆论也好,一直在呼吁要文明上网、上绿色网站,但是更应该看到,从网民端抓文明上网,并不是好途径,既要花费更多的控制成本,也很难起到作用,毕竟这个群体太大了。”

2006年4月9日,北京地区14家网站发起《文明办网倡议书》行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该倡议、签署倡议书的网站越来越多,但是专家仍然对此表示担忧。“倡议书从根本上看仍然只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观性意愿色彩较浓,能否长期坚持,挑战较大。政府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强制方式维护互联网向健康方向发展。”程明武说。

“依靠自发性的倡议,不能杜绝网络暴力的持续发生。”于国富律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签署倡议书的都是大型网站,而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却往往是网上的小社区、小论坛,随着事态进一步扩大,大网站则以新闻关注的形式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的影响力,也间接加重了对事件个人的伤害。”他认为,无论从网络道德层面疏导,还是要求网站自己做出清醒判断,都是不现实的,关键是现实中的执法机构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判定为“充当了网络暴力的延续作用力支撑”。“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川航张敏佳,还是今年的踩猫事件,网民自发的‘取证’都属于‘违法取证’,从法律程序上应当不予采信,那么最终在现实中给予当事人的巨大压力和影响,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了。”他说。

作为这两起因为网民义愤填膺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现实延续,当事人被所在单位除名或停职,现实生活遭到毁灭性打击,更有甚者,“踩猫事件”的发生地当地政府为了消除所谓“负面影响”,花费2万元征集“爱护小动物标志性建筑方案”,更被专家们一致看成“不妥当”或者“形象工程”。

“一对多”可能也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集体对个体的权益践踏,就在少数“个人网民”因为被多数“集体网民”炒作而身陷囹圄的同时,大部分人的权益,也正在被个别利益组织偷偷当做渔利的工具。

2006年初,一家名为“全球最大中文搜人引擎”的网站Ucloo广受关注。由于该网站通过手机注册、对个人信息搜索明码标价“一元一条”,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大面积谴责。在1月中旬,该公司.cn域名被封,Ucloo一度表示要控告域名注册商违约。

7月25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已经取消了收费,可搜索信息也大为减少。

Ucloo在网站声明中表示,该网站的理念在于提供“搜人”服务,目的是“帮助人们找回失散的亲人,往日的同学、同事和战友”等,是“以完善用户的人生之链为中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温情”的网站,被网民看成“2006年第一流氓网站”,甚至有网民因为该网站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避免个人信息过度泄漏。

最为重要的是,Ucloo网站的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在被中国媒体聚焦之后,该网站将服务器由上海迁移至美国,进而回避了ICP资格申请、网站备案等国内网站所需的例行程序。

“这个网站所拥有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国内民众的,因此在事实上存在对群体民众的侵权行为。”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在法律界定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对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因此事实上还很难有很恰当、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普通网民去该网站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数据,不太可能是Ucloo网站自行搜索和整理的,而是从其他网站购买的数据库。行政机关应当彻查数据泄露源泉,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出售方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然后再根据判决要求该公司所在国法院,判定该数据不能参与到商业行为中。”于国富律师说。

尽管Ucloo网站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国外个人信息要比国内详尽,并且该网站国外个人信息已经商业化,但是参照相关法律,这一表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以德国为例,该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就明确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任何人、任何公司不能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明确规定,“用户在其个人资料被搜集前,应被告知对该搜集、处理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在对用户身份能事后辨认或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使用已预先设定的自动化程序中,用户应从一开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同样,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从业者在网民隐私方面承担责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对侵犯民众隐私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逐一曝光和打击制裁,使得目前全美国网站均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仅以这两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参照,就可以看出,Ucloo其实在全球范围内都可能因侵犯公众隐私权而遭。更有媒体调查显示,Ucloo的中国网民数据库,很可能来自某同学录网站的注册信息数据库,这就使得商业利益组织涉嫌对网民采取“信息盗窃”的可能性增加。

2006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吁不断高涨。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另一方面是我国采取的‘成文法’体制,这两者的差距正在加大,这也是我国法律跟不上现实需求的原因。”于国富律师说。

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只有个人信息数据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才能够最大程度防范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在这之前,在“民不可欺”的幌子下,以“吸引眼球”为真实目标的Web 2.0负面事件,还将不断上演。

链接:“铜须门”事件简述

2006年4月12日,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在国内某论坛发帖,指称《魔兽世界》游戏麦服联盟“守望者”公会会长利用网友聚会后与其妻子发生不轨行为,呼吁网友给予帮助。

短短3天内,百度搜索该信息IP地址超过百万,网友在游戏中举行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集体性示威,声讨会长铜须。

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发表声明,称其帖子及其中的QQ聊天内容多有杜撰,“游戏已经结束”,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锋刃透骨寒”发表该声明是迫于现实压力,如果就此放手,则会使坏人逍遥,起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声援网友组成“网络狗仔队”,通过多种途径调查,4月16日,铜须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被公布在网上。

网友在网络中发出“江湖追杀令”,表示“郑星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各界对郑星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4月18日,迫于压力,就读于某大学的学生“铜须”通过视频方式对事情经过进行澄清,遭到网友的更大面积谴责。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6

一、网络暴力的形成及含义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WEB2.0时代的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暴力事件当属“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待猫咪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主人公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当时的人们还为网络时代的舆论力量之强大欣喜不已。继而,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如“铜须门”事件),事件的真实客观性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这些事件从本质上说,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迄今没有科学的定义,但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以上事件,概括出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受众数量成规模,事件在网络上有很强大的传播声势;

2.它的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是发动网民调查出当事者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对其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经常伴随侮辱、漫骂等语言暴力;

3.它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二、网络暴力的多重解读

1.传播学:网络传播成为网络暴力的有力武器

依据传播学相关理论,我们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传播学中“选择性接触理论”,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其次,网络论坛中存在“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这种舆论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遭致社会制裁。能够真正引导网络舆论的仅仅是少数“意见领袖”,他们迅速成为了指引言论的风向标,而其他网民则大多选择了附和或沉默。第三,在群体传播中,存在从众现象。从众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群体压力的遵从或屈服。人的社会性固然决定了人的从众性,但从众的直接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心遭到来自群体的惩罚,二是想得到正确行事的指导。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W•巴克的话来说,“人们趋于遵从是因为群体给他们带来了某些信息性的或规范性的压力。”

综合上述理论,网络环境中,网民在关注一新闻事件时,往往喜欢与自己意见相符的人“拉帮结派”,意见相同的人越来越多,从而使某种舆论声势越大。而且新的围观群众也会慢慢接受这一有影响力的舆论倾向。原来在其中唱反调,或者心里有异议的人,这时就不敢在公众面前再发言,因为人们都是从众的,说出自己心里的异议,等于自投罗网,很可能会受到众多网民的“群殴”。在这种机制下,一个小小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演变成为百万网民一齐找一个人,这样对被搜索者造成的伤害,称之为“暴力”一点都不为过。

2.社会学角度:消费文化影响下的“暴力消费”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因素,网络暴力源于消费文化支配下人性的变化。暴力的消费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情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受众用网络审判消解了事件本身,最后娱乐的是“审判”这个过程。

3.经济学解读:从需求理论看暴力成因

需求曲线的一个基本性质是,随着价格的增加曲线向下倾斜。广义而言,需求曲线是需求量与获取该产品所付出的所有成本,成本越高,需求量越小,成本越低,需求量越大。我们把“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看成一种社会长久压抑后网络“宣泄”的需求,而且这种宣泄的需求量是庞大的。根本在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搜索和言论轻易实现,其中的技术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极低,复制传播几乎不存在成本。而且人肉搜索的流行要究根于“赏金猎人”制度。所谓的“赏金”是指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这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们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通过给别人答疑帮助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MP奖励,赏金猎人对这项工作乐此不疲。

三、探寻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1.把关议程设置,加强舆论监管

在BBS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大BBS的把关议程设置迫在眉睫。网络管理人员应对贴吧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及时清除。当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还需要把关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身觉悟。

2.创新扩散理论的网络管理应用

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第一版)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人采纳这种创新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这个过程一直延续,直到系统中有可能采纳创新的人大部分都已采纳创新。罗杰斯认为,创新扩散总是借助一定的社会网络进行的,在创新向社会推广和扩散的过程中,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但在说服人们接受和使用创新方面,人际交流则显得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创新推广的最佳途径是将信息技术和人际传播结合起来加以应用。

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络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人采纳,如果这些人能够成为“意见领袖”从而建立起创新扩散网络,那么就有可能加速扩散进程。整个扩散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其中的“意见领袖”起到关键作用,或许这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集中对这关键的10%~20%进行培养、管理和影响,即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减少成本的途径。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7

一、网络暴力犯罪界定

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这类犯罪多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含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传统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能够对被害人产生物理影响的暴力,如果被害人反抗,在行为当时或者后来的某个时间将遭受到人身侵害,暴力内容是现实的、可以感知的。网络暴力犯罪则不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虽然不能见其面,却能闻其声、观其形,人们心灵的感应来源于言论的抒发与交流。善意的言论使人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与和谐,恶意的言论却使人遭受到心灵的打击与精神的创伤。与使用肢体方式实施的现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理性损害不同,网络暴力犯罪是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正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实施通过互联网使用恶性语言,揭露他人隐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1 隐蔽性。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启动终端进行操作,使危害结果可在网络延伸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洲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网络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任何地点上网散布信息,而被害人虽然能在较短的时间看到此信息却不知道者是谁,身在何处。

2 群体性。网络与其他媒介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暴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侵权人并不仅仅是自己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而是通过一些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被害人联合施暴。因为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情节犯,即并非任何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侮辱、诽谤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等。利用网络施暴所造成的影响要较现实犯罪行为更加广泛,这一特点恰恰说明了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转化性。转化性即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青少年犯罪中尤为突出。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的网络游戏,其间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玩家都将在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作为衡量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社会地位的象征,以此炫耀。当行为人通过网络表现得过于优势或者无法达到自己理想状态时,往往回到现实世界诉诸现实暴力解决纷争。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虽然针对客体不同,但存在转化的可能。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

1 案例简介。2008年11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连续播出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题目为《我不是她男朋友》。辽宁沈阳市民张某,接连收到恐吓电话。原来有人在网上以张某名义发帖,称自己是曾经在网上公开辱骂四川灾民并遭网友唾弃的某女生的男朋友,自己出来是为了保护该女生,对广大网民使用了很多挑衅性、侮辱性的语言。同时在网上留下了张某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手机,并称,自己晚上九点以后在家,不服的网友可以来找我等。该帖发出后,众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以各种方式将舆论矛头对准张某,其中包括一些过激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张某的精神、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张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申辩,却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冒充自己。

2 应对困境。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出幕后的侵权人,先后向沈阳市网通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当地派出所、沈阳市铁西区法院申请救助,得到的答复竟然都是不予受理。

网通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定,他们只接受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协助申请,不针对公民个人设申请;同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客户保密。网络警察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属于协助调查单位,不直接受理案件。派出所的答复有两方面:一是自己无能力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本案尚无客观侵害结果出现,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无法立案。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案侵权人或犯罪人还无法确定,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查证此类侵权或犯罪事实证据的能力和义务。

四、网络暴力犯罪应对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该法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两罪的犯罪构成,第二款是该罪的程序性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规定在刑法中比较少见。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实行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垄断刑事案件的权。“采取公诉是国家义务的体现,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可以弥补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法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都属于公诉案件。刑法在规定绝大多数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同时,又规定了部分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体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再来分析案例中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理论上,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发生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侵害或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专门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刑法中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从狭义理解,特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否则的话如果从广义理解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是同义语反复。所以,针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程序上符合了自诉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

其次,符合“告诉才处理”这一条件只是满足了表面上的规定,尚缺乏自诉的实质条件――证据充足。现实案例就是被害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因为这样的案件受理以后无法审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条件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实现自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第二个类别,但与其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不如说是对第一类别所规定内容的递进与延伸。因为证据是审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自诉案件也不例外。只符合“告诉才处理”没有证据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强调证据的充足性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自诉案件设立的初衷同时兼顾了情感因素和技术因素,案件本身既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感受,由其自己决定是否;又必须情节简单、证据充分,以便于审理。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本人无法收集犯罪人作案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选择排除法可以解决问题,即排除此案适用自诉程序的可能性,按公诉程序解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再次,面对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应当继续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被害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也不予立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情况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回到上述第二类情况,法院仍然需要证据。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职责是居中裁判。从公正原则考虑,法院不可能去收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侮辱、诽谤情节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离开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网络暴力犯罪反映出的问题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9

首先是青少年当警醒。做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过了就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喜爱网络本身没错,但不要浏览或尽量少浏览不良信息,多关注一些积极向上的健康信息,不断学习和充实提高自己。上网时间和频率要控制,防止产生依赖症,否则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再说,现在好玩好看的东西很多,自己也应转移一下注意力,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10

过去几个月,中央和地方纪委对外公布的落马官员不下十多人,其中包括副部级高官李春城、正厅级官员雷政富、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另外还有官员涉嫌女主播、人大代表拥有“4妻子”等个案,也都来自网络爆料。中国拥有超过3亿的微博用户,这一功能巨大的网络平台通过一系列揭腐行动,正在掀起一场网络反腐风暴,且已成为中国社会一道新的景观。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11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监督也应运而生。从前几年的周久耕一直到最近的重庆不雅视频案件、原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案件,网络监督发挥的作用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网络监督中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普通民众的看法,而作为被监督者,同样也是公民的公务员对网络监督的看法仍是空白。课题组通过对热点网络监督案例的调查与思考,有助于人们进一步了解公务员群体对网络监督的看法。本次调查选择两个热点案例,一个是安徽艳照门事件,一个是表哥房姐事件。通过汇总公务员对网络监督的所思所想,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健全网络监督,有利于网络监督的顺利成长。

一、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是2012年9月-2013年4月在安徽省委党校和安徽行政学院主要班次培训的学员,包括2个市厅级干部班,7个类型县处级班,还有1个乡镇长班,以及2012年省直初任班,共收到有效问卷484份。其中市厅级干部60人,县处级干部200人,乡镇长51人,省直初任公务员173人(其中第一期88人,第二期85人)。从年龄上看,其中50后45人,60后190人,70后77人,80后157人,90后15人。从学历层次上来看,专科及以下22人,本科304人,硕士147人,博士11人。

调查对象的级别有初任公务员、乡科级也有县处级和市厅级,覆盖不同的行业和区域,他们中有的负责全面工作,有的是分管领导,有的是某一行业的领导,他们中一些人担任过县市区委书记,县处级干部中有22名学员担任县市区的政府正职,还有刚参加工作的初任公务员,年龄从50后到90后,学历从专科到博士。这些充分保证了调查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对安徽艳照门事件的看法

对于去年网上曝光的安徽艳照门事件,42人表示是网络暴力,94人认为是侵犯隐私,187人认为是正常监督,106人认为是仇官情绪,28人给出了其他说法有:①自身修养,生活糜烂,理应曝光;咎由自取;道德沦丧。②视曝光人的目的而论,素质不够高,要向有关部门揭发,不应公开。③不了解,不清楚,不知道;不知如何处罚的;不知道事情的真正起因,不好说(5人)。④仇官引发的监督,但不好实施;有监督层面,也存在方式问题;非正常监督;监督失职;需要法律来完善;网络监督。⑤复杂的社会现象,定性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⑥监管失范、无序、失控,担忧(5人)。⑦政敌诬陷,泄私仇,“庐江事件(注:指艳照门事件)政敌借网络攻击对手,但污蔑他人者未被惩罚”(3人);特定人引发的(2人);网络攻击成本低。⑧恶搞(1人),“猎奇”(3人),“过分关注,令人可笑”(1人)。⑨偶然事件。⑩正常,习惯了。

课题组在173名初任班学员中调查了他们对主管单位艳照门事件当事人处理问题的看法,对此10人认为处罚过重,55人认为草草了事,80人认为恰到好处,7人认为缺乏人情味。其他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舆论及道德层面的谴责应为主;迫于压力;依法处理(2人);不清楚;不知如何处罚的;严肃处理,是否处罚应事前预防;事后处罚被动;在之外,是否应以聚众提起公诉?未关注;从重从严;宽容,体现一定程度的人权意识。

三、对“表哥房姐”事件的看法

“表哥房姐”是网络上对因网络监督而落马的当事人别称。对此我们设置了开放性的主观题目,让大家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从而了解各级公务员内心的真实想法。针对去年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因为在车祸现场微笑,遭网友围观而落马这个问题,共有179名领导干部学员对此发表了看法,其中市厅级干部27人,县处级干部113人,乡镇长39人。今年年初,“房姐”事件出来以后,我们在初任班中设置了开放性题目“表哥、房姐因围观而落马,谈谈你对这种现象的看法”。

(一)对网络监督持肯定、赞同支持

共有137人对网络监督表示肯定、赞同和支持态度,其中市厅级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58人,乡镇长班14人,初任班53人。130人对网络的巨大力量进行了充分肯定,认为网络监督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网络监督显示了人民群众的力量,说明了民众监督意识的觉醒、反腐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和民利意识的增强。网络监督是新时期监督的一种新载体、新形式,是新形势下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网络反腐是国家反腐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能解决一些正常途径所不能解决的事情,弥补了法律的不足。7人表示网络监督有“一定”的作用,对社会不良现象有一定的警示纠正功能,有利于反腐倡廉,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网络监督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公权力队伍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员的作为有所影响,有利于纯洁我们的干部队伍,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我们社会是有益的。

(二)对当事人本身的看法

共有157人对此发表了看法,其中市厅级干部15人,县处级干部49人,乡镇长5人,初任班88人。谈到“表哥”杨达才问题时,其中29人认为杨达才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一些学员用“该!好得很!非常好?选”来表达他们的心情。101人认为“表哥、房姐”落马是偶然中的必然。他们认为关键是当事人自身有问题,网络只是一个引爆点,他们出事是迟早的事情。7人则认为这是纯粹的偶然,不具有代表性。10人认为杨达才对群众没有感情,麻木不仁,素质太差,5人认为细节决定成败,杨达才不该在现场微笑。

(三)对网络监督本身存在问题的反思

共有46人对此发表了看法,初任班20人,市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21人,乡镇长班1人。他们认为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监督有利有弊,网络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反腐败。但同时也对网络监督可能造成的负面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应该加以避免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网络信息过多、过杂容易迷惑公众;恶意人身攻击;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过度侵犯公民隐私权;散布谣言或诽谤他人;网络可以用来依法监督,但不能滥用网络监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不应成为个人的“垃圾场”和泄愤所在;不排除部分人仇官仇富情绪在作怪,过度关注甚至丑化官员形象是一种不够健康的心态,不成熟社会的体现。其中有7人专门谈到了网络监督中存在的媒体炒作,当事人最终落马带有人治的色彩,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影响法治的进程。5人认为要对网络监督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对官员自身的反思

共有90人对此发表了看法,初任班14人,市厅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56人,乡镇长班9人。他们认为落马是咎由自取,他们认为表哥房姐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的落马不是因围观而落马,而是自身的腐败才暴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认为领导干部对此要引以为戒,要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真心实意为民,关注民生,关注人民疾苦,与民同乐,与民同忧;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提升自身的各种素质,勇于接受网络的监督,不应惧怕网络,每个官员和公务员都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老百姓的监督,包括网络监督,要将官员的权力放在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公务员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慎独慎微,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意个人言行和道德修养。有人表示要避免整个公务员群体被人唾弃的局面。还有少数人表示要慎笑,低调。

(四)通过网络监督事件对社会问题的思考

共有17人对此发表了看法,初任班6人,乡镇长班2人,县处级干部8人。他们对这些网络监督事件背后进行了深入思考,表达了对当今社会一些问题的担心:公权力泛滥,而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督缺位,网络取代了前者,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反映了民众的无奈、焦虑和对公权力的质疑、不信任;显示社会腐败现象是普遍的,是悲剧,如果有进步的话,也仅仅是技术的进步;官员见利忘义,腐败现象严重;当前一些干部好逸恶劳,不为民服务,只顾个人利益,腐败贪污较多,没有一颗公仆心;“表哥房姐”仅仅是我们现行社会暴露出来的冰山一角,警示我们要加大力度去查去整治;网络暴力时代,暴力对象往往不确定,可确定的是被仇视的阶层,阶层对立比较严重,反映了干群关系不容乐观。

(五)对监管制度的反思

共有33人对此发表了看法,其中初任班有15人,市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9人,乡镇长班5人。他们表示贪官通过网络被曝光既是一种进步,又是一种无奈,是政府机关督察无力。“表哥、房姐”事件暴露了内部监督的缺失、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缺位,缺乏机制,由此导致事件的公正解决程度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只能依靠网络,因此传统监督方式应反思。他们表示网络不能代替法律和制度来监督腐败和违法现象,网络舆论需要引导,但更重要的是现实中制度的完善。此事反映出制度监管不到位,监督应超前,事后应问责当事人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应引起重视和思考。

(六)其他

共有8人对此发表了其他看法(其中县处级干部6人,乡镇长班1人,初任班1人)。1人对杨达才表示“可哀”,2人感叹“干部难当,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风险太大”。3人用“无语、难以言表”表达他们的心情;1人表示“这样下去,人不敢有个性”,1人表示公务员工资确实有点低。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多样化中的主流价值观主导。从调查中可知,因为年龄学历和阅历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同一级别的公务员中的不同人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总体上看,大多数人对网络监督持支持肯定态度,并对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官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能够自我反思,忧国忧民。可以看出大多数官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是社会的正能量。

2.官员与普通民众存在巨大交集。在网络上我们可能只看到普通民众对腐败官员的痛恨,对网络监督的狂欢。从调查中可以发现大多数官员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贪官落马纷纷用“活该”“好”等语言来表达他们的心情。仇富仇官不仅仅是普通百姓,从中也可以看出,许多官员们也同样“仇腐”。

3.网络监督利弊并存。官员在支持网络监督的同时,也对网络监督中可能出现的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表示了担忧。总体上网络监督利大于弊。

4.官员对问题的认识深度存在差异。不少官员看到了社会和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能警醒自身。有人表示“只有自己做到身正,才不会畏惧媒体的力量”。这些可以说都充满了真知灼见,抓到了问题的实质和根本。表明了不少官员身上的危机意识和问题意识,这是最难能可贵的。有少数人表示要“慎笑,低调”,说明还没掌握实质,只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本质。

(二)建议

1.积极进行网络监督路径创新

1945年在回答黄炎培如何破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个历史周期律的时候,这样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

新媒体时代反腐需要听取更多来自民间的声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管理者区别对待网络、善待网络至关重要,要高度重视网络监督,鼓励保护并尊重人们的这种监督方式;随着网络舆论的影响扩大,可以推动对反腐的社会力量进行规范化,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显然我们的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今年4月19日,国内各重点网站同步推出网络“举报监督专区”,鼓励广大网民依法如实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国土资源部的举报中心,则主动与各大主要新闻网站“架桥”。[2]同时反腐不能一味地依靠网络,反腐重在制度,重在预防,应早发现、早纠正,从制度层面上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加大其他监督方式的规范化、合法化的力度。创造条件让公众监督,是反腐制度化不可或缺的正能量。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不能滥用,在保护网民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参与权的同时,避免其向错误方向发展;要注意网络本身的隐蔽性可能带来的隐患,要加强网络管理、合理规范,尽可能避免网络监督中负面现象的存在;网络反腐要有度,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国家要立法引导,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和引导网络反腐。避免网络上的。要处理好正常监督与恶意攻击,网络暴力、污蔑造谣的界限,对网民的意见要宽容和查实,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

2.打铁还需自身硬,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网络监督倒逼着作风建设。党和国家由上而下的政治诉求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正是推动作风建设的现实契机。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3.实事求是对违纪官员进行处理,做到不枉不纵

2013年5月各大门户网站刊登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对21名涉不雅视频官员的处理结果。从搜狐、新浪、凤凰等门户网站的跟帖评论看绝大多数网民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支持与好评,只有少数网民对处理结果不太满意。艳照门事件处理的调查,告诉我们对网络反映的腐败问题应积极取证,不包庇也不回避。纪检部门听取民意、尊重民意、回应民意,充分了解公众对于反腐问题的期待,官民互动的反腐,未来大有可为。同时对当事人的处理要分清轻重缓急,要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做到不枉不纵。另外从艳照门事件的调查中可知,对同一事件的反应处理,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社会公众大多数认可就可以了。

4.根本在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公平和正义

调查结果也显示,官员贪腐,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是社会怨气所在,也是社会矛盾的集结点。同时要看到官员的观点与主流民意是合拍的,有很大的交集。官员与民意要充分互动,求同存异,这样有助于弥补社会分裂,达成社会共识。

5.加强对官员应对媒体的培训

官员如何应对互联网是一门学问,要加强对官员应对媒体的培训,避免不必要的失误。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之后,国家能源局发言人立刻予以驳斥,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新闻发言人本是公职,怎会沦为家奴,为个人背书?”

参考文献:

[1]破解政权的宿命——60年前与黄炎培的对话[N].中国青年报,2005-7-20.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12

今天,许多人都已离不开网络,甚至有一些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网络上度过。网络给我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信息,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言论空间。然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语言暴力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精神伤害。

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一个帖子或报道,描述一件大众感兴趣的,或能激发社会内在情绪的事情,被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传播平台演化成全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对当事人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压力,而且会影响事件的进程或司法判断,导致大大超过所犯错误的惩罚(张朝阳)。

网络语言暴力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发言人的身份有匿名性,并且很难对发言者所说的话去追究责任。对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由于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完全的匿名性已经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在网上也存在着人肉搜索的情况,但是这只是针对个别人而言,对于其他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是不会被别人进行大规模地人肉搜索的。因此,说那些发表暴力性语言的小网民是匿名的且无法追究其责任是说得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毫无顾忌地发表着粗俗暴力的语言。

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性质和成因,张朝阳说:“施暴者不是某个人,而是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是记者或发帖者对后果的无意识,是网站编辑为制作吸引人气的内容的转载行动,是大众易于相信的惯性。”张朝阳只承认网络语言暴力的无意识性。

但笔者认为,除了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试用社会学经典理论来分析网络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性质

(一)现实性冲突

是针对某一个人(名人)或某一件事所进行的网络语言暴力,因为某人或某事引起了一些人的强烈不满,因此在网络这自由的平台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事情的解决。等到事件平息并达到多数人满意的效果时,这些网络语言暴力就会消失。

(二)非现实性冲突

1.不可否认,现如今存在着一些具有倾向的人,他们对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在他们浏览网页的时候,当看到他们不满的事情,都会忍不住要去骂一骂,以解心头之恨,并无具体的针对性。这些人有的可能伴有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自杀的倾向,需要心理的冶疗。

2.有些人是为了发泄情绪的需要,把在网上骂人做为一种自我放松的活动。他们可能是工作太累,人际关系出现了紧张,于是通过在网上骂人这种方式来缓解自已的情绪,进行自我心理的调节。有时当生活中的不顺利期过去之后,这些人会恢复过来,文明用语。

3.可能存在着一些有组织的团体,他们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煽动、挑拨、蛊惑人心的行为,散布各种暴力话语,旨在分裂社会。笔者见过最多的是南北方人的对骂,有些不明白的网民跟在后面乱起哄,加深了南北方人民的不理解与偏见。如果有存在这种故意分裂社会的人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高度的重视。

综上所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是由于发言者的匿名性及发言者为了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这种行为有时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有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对一些人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伤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其中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比较显著的正功能就是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普通民众由于生活的压力或者是对一些事情不满时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气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科塞)。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通过畅所欲言渲泄了个体的不快,减轻了个人的心理压力,也减轻了由于个人心理失衡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压力。从这一方面来看,适当的粗口也并非一无是处。

但是这种暴力语言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程度,或是演变为一种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等,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

有的年轻人在网络上生活照片,无非是希望多结交几个网友,或者是向别人炫耀一下自己假日旅行目的地的风光,或是自己的独特着装,但这也为不怀好意的暴力推行者创造了条件。他们恶意修改原有图片,并肆意发表颇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网络语言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网友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

网络施暴者大多是匿名登录,有时一个人可以用好几个身份登录,最终人们看到的结果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同时向一个人发起人身攻击。

而最为突出的,也就是最易受到攻击的是名人,在名人的BLOG里,名人们每天遭受着来自各地的谩骂,这对很多名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有的名人也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此外,还有一些人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对凡是和官员或是富人有关的报道都进行过激的言语攻击。最近,网络上有人将“教授”定义为“叫兽”,伤害了教授的人格尊严,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极端负面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虽然网络语言暴力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其负功能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已经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三、建议及设想

(一)对网络上发表暴力性语言的网民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调查和了解

因为无法得知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以及收入状况,也就无法真正彻底地分析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所以,应当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及访谈,得到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对那些经常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的人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这种行为的共性和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尽量减少网络上的暴力语言。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搞了几年的网络实名制至今不能真正地实行下来,其中可能是因为牵扯到了一些个人的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网站、网吧、未成年网民,还有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似乎都对实名制不太接受,这也是推行不力的原因吧。那是否是实名制的设置或者技术上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加以改进,使实名卡的使用更加方便,且不伤害到人们的经济利益呢?毕竟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网络安全。

笔者设想,是否可以给每一台电脑的主机箱里都加一个小的读卡器(此项费用可由国家出钱,或由国家补贴),这个读卡器类似于网吧的那种插计费卡的计时器。(而网吧的电脑以后要配两个插卡槽,一个插计费卡,另一个插这种实名卡。)每一个需要上网的人必须去派出所办理一个上面存有身份证号及基本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卡,上网时,无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网吧,都必须插入此卡,方可通过网络验证,连接上网。此技术还需要联合各大宽带公司、电信、网通等,一起合作进行。技术要方便到网民将卡插入读卡器即可连网使用。同时,要做到对普通网民隐私的绝对保护,保证网民的信息安全。只有各大网站及论坛的高级网管才能有权限查看网民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无权查看。由于普通网民并不能看到别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上网的感觉与现在相比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当有人发表暴力性的言论时,网络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警告到一定次数仍不听劝告时,就彻底封闭他的发言权。为防止有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动电脑的机箱线路,以达到匿名上网的目的,各网络、宽带公司要用技术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检测到个人信息卡,则无法连接到网络。这样便可以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上文明用语。当然,此项技术的推行在一开始可能需要强制执行。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篇13

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中较为年轻的一个群体,被社会一般观念认为纯真而充满着朝气,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明日的脊梁。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一直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的重中之重。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且往往都与互联网有联系。这暴露出了我国缺乏监管的网络环境,已经慢慢变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本文将重点分析,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的网络诱因。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传媒的不断便利,让传统观念不断更新,社会关系接连出现新变化。这一系列时代的变迁都在考验着我们的制度能否完成保护社会的职能。在相关制度无法及时适应时代需要的情况下,不断敲击人们内心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屡出现。据不完全统计的相关新闻报道:2015年2月,云南省富宁县某中学1名女性学生被同校6名女学生围殴,并拍摄上传网络;2015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1名初中一年级男生被同校高年级学生连续击打十多个耳光后吐血。同样是2015年6月,浙江某地多名初中生将1名小学生强行关押在小黑屋中殴打并用香烟烫身。

(一)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现状

如此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我们当然要勇于面对、理智思考,分析目前未成年犯罪事件的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在数量越来越多,在内容上越来越恶劣。在各大网络和传统媒体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统计,仅2015年1月到四月间,见诸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就有40余起。同时,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情节恶劣、手段极端,影响恶劣。

(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涉案人员年龄越来越低,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令人担忧。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至2015间,未成年犯罪涉案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而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也是有见诸报端。如轰动一时的“湖南邵阳市中小学生杀害女教师”案。

(二)现阶段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特点

通过对新闻报道的整理,笔者梳理总结了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呈现网络化特点

一方面,网络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从而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未成年暴力行为人常常将暴力事件过程上传网络,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二次伤害。而这种行为本身,也构成了网络不良文化的一部分。

2.未成年人犯罪事出现冷漠围观趋势

在很多犯罪事件发生时,尽管聚集了大量的旁观者,却几乎没有出现阻止者、援助者,反而出现了大量围观拍照、上传网络,甚至加入暴力侵害的人,而这些人往往也都是未成年人。在暴力视频上传网络之后,围观的网络群众,也少有批评,多是围观、嬉笑。

综上,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呈现出暴力网络化和围观冷漠化的特点。

二、我国现阶段网络环境的缺陷

(一)不良网络文化泛滥

网络环境中,除了大量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信息,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良文化,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网络色情、网络、网络暴力等内容,在不良商家的驱动下,见缝插针地出现在网络世界的各个角落。而未成年人本身意志力不坚定,和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不利影响,造成三观建立的方向出现倾斜,甚至完全与正确的方向相反。近两年来不断增多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多出现因长期接触网络不良文化,而产生人格的行为人。

(二)网络游戏内容趋于暴力化

网络游戏是网络世界的主要角色之一,也深受未成年人的热捧。然而我国网络游戏的暴力化倾向越来越严重,一方面,防火、砍杀、殴打、帮派等情节,似乎成为了网络游戏的标准配置;另一方面,网络游戏中各个玩家用于聊天、交流的网络用语,也呈现暴力化、低俗化的的趋势。对于正在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而言,长期接触此类网络游戏,对暴力情节耳濡目染,对低俗词语张口既来,显然会对其自身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网络用户鱼龙混杂,缺乏监管

网络世界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交平台、游戏平台、网络论坛等。这些平台、论坛中的网络用户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对于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尚且无法鉴别每一条网络评论的正确与否,处在三观建立过程中的未成年人,在三观不稳定的情况下,及易在鱼龙混杂的网络社交环境中,受到蛊惑,偏听偏信一些或偏激或别有目的的言论,以至于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一方面,未成年人在网络论坛、社交平台中,很容易与思想偏激或别有用心的人建立交流,进而受到蛊惑。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的非法网络、基于网络的非法交易平台等网络犯罪行为,见缝插针,未成年人极易被拖下水。据《济南日报》2013年11月报道,济南一14岁的少年,通过网络学习制毒技术,并通过建立QQ群的方式,在网上销售,其贩毒QQ群规模达500人之多。这体现出了用户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之一。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诱因

在分析了我国网络环境的缺陷之后,本文将继续总结,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诱因。

(一)把互联网当成法外之地

曾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然而,很多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很多未成年的观念中,虚拟的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不同的,网络世界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自由空间”,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并不受现实世界中的法律约束。很多校园犯罪事件,行为人将现实中的暴力犯罪行为拍摄成视频,再上传至网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网络上的点击量和“点赞”,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另有一些校园暴力行为,其导火索是行为人在网络论坛中的口角、辱骂,最终演变为网络骂战,甚至是现实中的聚众斗殴。这些犯罪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多抱着“网上的事情,与现实世界无关”的态度,而不再约束自己的举止,最终做出犯罪行为。

(二)不良网络文化扭曲未成年人的观念

网络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内容纷繁复杂,管理不及时等特点,而在校未成年人又是网络文化的主力军。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建立的过程中,思想极不稳定,极易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当网络文化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相结合之后,就会出现未成年人严重受到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的现象。包括低俗色情暴力在内的不良网络文化,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管理和规制,而被未成年人接触到。抱着猎奇心态接触网络文化的未成年人极易被这些不良文化所诱惑,而由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不良文化又极易在未成年中传播。充斥着低俗暴力等不良价值倡导的网络不良文化,成为引诱未成年人以身试法的外在原因。因此这些没有受到良好规制和管理的网络不良文化,成为了诱发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的外在诱因。

(三)网络游戏使得未成年人易产生暴力倾向

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有相当一部分花在网络上的时间用于参与网络电子游戏,甚至很多未成年人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用于玩网络电子游戏。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愉悦身心本无可厚非,而当绝大部分网络游戏的内容都趋向于低俗、暴力时,网络游戏,对正处于三观建设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当在游戏世界中见了很多打打杀杀的场面之后,未成年人将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也失去敏感,甚至愿意主动尝试。据《京华时报》2013年8月报道,职业学校的学生王某,因为口角与同学发生争执,便用汽油烧伤同学,自己也被判入狱8年。当被问及为何会如此冲动时,王某回答,实在网络游戏中,经常使用虚拟“火焰”攻击“对手”,才会在现实的争执中,也想到使用这样的方法。在法庭上,王某也坦言,希望其他人以他为戒,分清网络与现实。

(四)互联网成了教唆犯的聚集地

正如前文所言,互联网用户鱼龙混杂,有不少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流快捷、便利的特点,引诱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各种QQ群、网络论坛中,犯罪分子通过言语劝说、金钱诱导等方式,建立随时可以听命于其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并通过洗脑式宣传、误导式宣传等方式,牢牢的控制住未成年人的思想。这样的网络教唆犯,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大诱因。

四、防范未成年犯罪的网络诱因的建议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诱因,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本文提出改善我国网络环境的具体建议。

(一)引导网络游戏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应该在健康、愉快的环境中成长。因为网络游戏存在问题,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显然不可取,也不可行。未成年人在游戏中放松身心,无伤大雅,无可厚非。因而,必须引导网络游戏朝着内容健康的方向发展。国家、政府因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出积极健康、内容有趣、可玩性高的网络游戏。既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又能为未成年人创造积极、健康的游戏环境。

(二)有效监管网络不良文化,助力优秀文化传播

网络不良文化的泛滥,不仅污染未成年人的视听,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凶。网络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筛查不良网络文化,并及时清除。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创造一个纯洁的环境。对于不良内容者也是未成年人的情况,要在清除的同时,及时调查背后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倾向,防微杜渐。同时,要帮助优秀文化在互联网中得到广泛的传播,用优秀文化,驱逐不良文化。

(三)网络论坛要主动滤过不良信息

大量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网络信息,都是在网络论坛中被、传播。网络论坛的管理者,应当主动监测、过滤内容违法的不良信息,防止这些不良信息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这些信息背后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网络论坛管理者,要配合网监部门、公安部门,对不良信息人的追查, 及时打掉网络犯罪组织。

(四)加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

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而以身试法;或是因为对法律存在误解,而产生偏激想法。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以学校、社区为单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制观念武装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成长中离不开网络,但网络环境本身的缺陷,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提供了诸多诱因。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为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必须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必要时可以立单行法以调整、规范,以求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阻断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诱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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