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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实用13篇

电力交易市场化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

熊谋林(1983-),男,四川广安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规范法学、法经济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E-mail: xiongmoulin@sina.cn

(1.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四川成都611130;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本文利用98个国家/地区资料,描述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远期合约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脉络。模型显示,电力现货与期货市场对电力市场化有显著影响,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相互激励。中国未来20年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战略是:第一步,放开发电和售电环节,构筑多元化竞争主体。第二步,发展电力现货市场和远期合约交易。第三步,渐进发展电力期货市场。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充分展示不同阶段成就和问题,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建议。

关键词 :电力市场化;电力现货;电力期货;中国战略

中图分类号:F416.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028-07

一、引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28个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条件成熟时发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作为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契机,本文试图总结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进程,全方面提出中国电力市场交易的长远规划及应避免的问题。

回顾过去10年学术界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原因、路径和未来展望均有理论探讨。尤其是在加州电力市场化改革失败,多国发生的区域性大停电、频繁出现季节性供电危机,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联盟的解散或重组等情形出现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电力市场化是否充分有效、市场化改革到底如何进行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然而,学术界对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考察相对零散,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方案。因此,有必要通过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及其发展道路,寻找适合中国的可行方案。

评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并非易事,国外学者也是近十来年才开始深入研究。Steiner[1]通过观察19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资料,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导致电价更低,居民和工业用电在电价和高利用率方面获得双赢。Hattori和Tsutsui[2]却指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虽然可以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但是家庭用电价格却在上升,发电市场的开放更有可能导致电价上涨。Zhang等[3]对36个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私有化、竞争和发电商效率进行跨国比较后发现,虽然私有化改革和发电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电力工业的效率并不明显,但是引入竞争却是非常有力的措施。Nagayama[4]利用78个国家的资料,研究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电价的影响,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不仅没有降低电价,反而推升了电价。Erdogdu[5-6]对全球92个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后,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很难评价。国家降低输配电的市场占有份额虽然整体上有助于快速推动改革,但不同国家改革道路的不同决定了电力改革的成效迥异,且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不一定是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模板。就连一贯遭受批评的电力国有化和垄断,也有不同的结论。Fiorio等[7]通过研究15个欧盟成员国电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指出公有制并非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不能复制某一个国家的经验,更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时期,否则,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为逻辑起点,以电力市场化发展历史为线索,宏观介绍电力市场化改革所经历的电力现货、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的发展进程。并以此为基础,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学者提供中国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的经验证据。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全球趋势

Erdogdu[5-8]对全球98个国家/地区1990年、2008年和2009年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进行了评分。按每个指标1分,其采用了如下8个具体指标来评价一国电力市场化程度:是否有独立的发电厂商;国有电力工业是否企业化;是否制定了电力市场化的法律;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分离程度;是否建立了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工业的私有化程度;是否建立了批发与零售电力市场;用户可否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观察评分指标,本文采用1990年和2009年的全球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评分。从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来看,1990年电力市场化只在少数国家进行,但自此以后,电力市场化仅花费了19年的时间就成为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快速拓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截至2009年,全球人口的86.49%经历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国家GDP的总和占全球GDP的94%。无论从人口数、GDP占比、国家发展状态和各大洲分布情况等方面来看,毫无疑问,这轮改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各国改革的背景、路径和成效不完全一样,但都希望通过改革来提升电力工业绩效,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

第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区域不平衡性。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各大洲、各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和市场化程度不平衡,非洲和东南亚国家改革进度缓慢。欧洲和大洋洲是电力市场化程度提升最大的两个洲[5-8]。发达国家占多数的欧洲在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得分达到了7.38分,且其在这段时间内电力市场化程度得分提升了6.28分[5-8]。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由于有电力现货和电力期货市场,其开放程度更快,1990—2009年提升了6.75分[8]。

第三,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在国家发展水平上具有差异性。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基础高于发展中国家。2009年发达国家最后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平均得分达到了6.96分,而发展中国家为5.25分。但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提升程度均较快,分别提升了6.23分和3.97分。不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仍然较大。

第四,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通过观察98个国家/地区1990年和2009年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多项式回归拟合模型的结果可以看出,与1990年相比,2009年各国经济发展对电力市场化的影响程度更高。观察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程度对人均GDP影响的拟合模型可知,电力市场化又作用于经济发展,当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电力工业的效率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阻碍经济发展时,国家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化改革;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程度的深入,能源供应和分配效率提高,电力工业在可能的限度内就开始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1990年相比,随着多数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2009年各国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也逐渐增大,由此造成电力市场化程度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强烈。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从现货市场入手

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相伴,以电力为交易对象的现货交易开始出现,并逐渐演变成专门交易的电力现货市场。学者们对电力现货市场是否部分或全部包含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有不同表述。但现货市场以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基本内容,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本文在此基础上,以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作为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与否的关键指标。若一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电力现货交易为目的的固定电力交易场所,则认为该国/地区存在电力现货市场;若仅开始进行电力现货交易,但没有固定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将不纳入本文的现货市场研究范畴之中。

1.市场概览

截至2009年,全球共有52个国家建立了以固定的交易场所为标志的电力现货市场,占全球国家总数的24%[5-8]。就现有资料来看,尚有大量国家正在筹建电力现货市场。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在不断调试和完善之中,竞争性电力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电力现货交易量小,电力现货市场还需培育。

2.市场特点

第一,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根据Erdogdu[5]的研究,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普遍较高。这些国家在2009年的平均得分为6.90分,表明市场化程度较高。

第二,全球电力现货市场呈现多样性。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电力现货市场,多个国家/地区也可以共享一个电力现货市场。前者例如美国,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电力现货交易场所达十多个。后者例如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他们共用北欧电力市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共用电力现货市场。还有一些国家/地区既有国内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也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例如英国。

3.问题分析

第一,电价剧烈波动问题。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以来,电价波动十分巨大,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可达百倍。事实上,澳大利亚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仅是全球范围内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一个缩影。电力现货市场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波动,其本质原因在于电力商品的不可有效储存性。因此,这就需要电力供需保持平衡,而电力供需不平衡是电力工业的常态,由此两者呈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形成了电力现货价格随着供需变化而变化,随供需矛盾加剧而呈现出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大于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价格将会面临“悬崖式”下跌;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无法满足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的价格将会急剧上升。电力现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使电力市场参与者面临巨大的风险,使得电力市场参与者没有稳定的预期。

第二,市场力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力是指电力现货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抬高价格的能力。以美国加州电力市场为例,安然公司利用市场力操纵市场,抬高价格,导致发电成本激增,投资者大量离场,市场流动性缺失,电力市场崩溃。同时,电力刚性需求弹性小的特征容易使发电企业通过增强市场力以获得额外利润。事实上,大型发用电企业由于拥有大量发电资源或用电需求而具有强大的市场力。一旦现货市场主体市场力强大到一定程度,电力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的有效性就会遭到破坏。

第三,合约期限过短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特点是电力现货交易期限与实物交割期限之间的时间间隔均较短。这种交易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运用价格机制较为客观适时地反映电力的供需状况。但是,这也同时使电力市场参与者控制风险的能力明显降低。原因在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电力供需具有刚性和电力不可储存性,这就导致电力生产者或需求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电力电量平衡,不得不接受较高或较低的电价和其他不合理条件。因此,交易当事人不仅不能在交易之前获得稳定的预期,更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相关风险予以锁定或转移。

四、如何解决问题:引入电力远期合约

电力现货市场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基于此,一些国家/地区探索另外一种与现货市场不同的交易机制与交易模式,由此,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作为克服电力现货市场问题的交易机制应运而生。

电力远期合约,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电力商品的合约。卖方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买方提供电能,买方承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购电费用。与电力现货合约相比,电力远期合约不仅期限大大长于电力现货合约,而且协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1.市场特点

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基本上实行场外交易,存在双方自由协商和隐秘性特点,它不具有与电力现货市场固定的交易场所一样的明显标志性和规整性。这由此给本文考察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带来了现实的困难,尽管如此,笔者力求对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进行探索性考察。纵观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结构,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与现货市场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应关系。但一般而言,存在电力远期合约的国家和地区均普遍存在电力现货市场,且电力现货市场与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并存与运行。例如英国最初的电力现货市场是以电力库的形式存在,2001年引入远期合约交易,数据显示,该市场电力交易的80%—90%以远期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尽管远期合约市场占比较大,但英国的电力现货市场并没有废止,而是同时并行运转,存在着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北欧电力市场是一个包含电力远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的多国家电力市场,其最初以电力现货市场形式存在,在1993年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目前,该市场的电力现货交易量占全年销售电力的1/3,远期合约交易量占2/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也兼具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现货合约。

第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在电力现货合约市场之后。作为第一个跨国市场,北欧电力市场于1993年才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而在此之前电力交易主要是现货交易。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州和马里兰州,在1998年第一次出现以电力批发竞价市场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市场。这几个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发现,以卖方提供供电量价格曲线与买方提供需电量价格曲线而形成的曲线交点决定每日电价的竞价方式不科学,难以保障合约的及时履行,后来这几个州均出现了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在澳大利亚,以批发电力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合约交易,也是先于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出现[9]。

2.存在价值

第一,有助于克服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性。之所以电力远期合约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价格剧烈波动,这是由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机制所决定的。电力现货市场的合约期限均较短,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以一个小时为竞价时段,如此短的合约期限无法发挥规避电价风险的功能,反而会滋生大量投机。与此相反,电力远期合约的期限是由电力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由于预先设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提高了电力需求弹性,从而减缓电价波动的幅度和强度[10]。

第二,减缓现货市场的市场操纵力。电力远期合约能够削减大型发电企业的市场力,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电力市场效率。除此之外,电力远期合约对发电厂商的策略性行为和合谋行为也发挥了重要的抑制作用,这再次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通常采取的是格式化合约,该种方式虽然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固定的合约无法满足电力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谈判,并对电力买卖量、买卖价格、电力等级、合约期限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在充分评估未来市场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预先签订公平的电力合约,为防范交易风险提供了可能。

3.缺陷分析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流动性差。在改变电力现货合约格式化之后,电力远期合约面临的又一大问题是电力远期合约的流动性差。电力远期合约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合约的任意性大,合约与合约之间差异性大,缺乏标准的合约格式。对于买方而言,要买到满意的电力远期合约很困难。况且即便有符合买方需要的电力远期合约,基于对合约中的义务方的不了解,买房也无法放心购买[11]。因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转让的概率不大,而即使获得双方在谈判上的相互妥协,消耗的时间周期也较长、交易成本高。

第二,信用风险问题。电力远期合约使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合约内容,第三方机构无法介入其中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导致远期合约的信用问题突出。这就可能造成,电力远期合约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当电价剧烈波动时很可能导致部分合约违约。

第三,电力远期合约的价格执行力较差。从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实践看,远期合约有单向差和双向差两种。无论哪一种,电力远期合约均不可避免地以实时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亏损性补偿。例如澳大利亚电力市场采取的电力差价合同即是例证,实践证明,不仅履约能力无法保障,而且由于实时市场的价格与预期价格差异较大,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电力远期合约由于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入新的工具克服电力远期合约的不足。由此决定了全球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必将逐步转向更能预防市场风险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电力期货。

五、电力期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

电力期货是由电力远期交易通过合同标准化演变而来的。而电力期货市场是在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保证金、对冲平仓和结算等制度后,才形成的在交易所内采用集中竞价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

1.市场概览

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12个国家开展了电力期货交易,共设置了17个电力期货交易市场。最早引入电力期货交易的交易市场是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于1995年联合设立的北欧电力市场,期货种类为季、年期货。

在美国,1996年3月29日,纽约商业交易所开始交易加利福尼亚地区俄勒冈边界电力市场和保罗福德电力市场的电力期货合约。1998年7月10日,辛辛那提辛纳杰公司和新奥尔良安特吉公司开始电力期货合约交易。1999年3月19日,美国PJM电力市场的电力期货合约开始执行。在美国进行电力期货交易之时,电力现货市场已经交易多时,电力远期合约也日渐完善。

在欧洲,北欧电力市场是欧洲境内最早推出电力期货的市场。北欧电力市场的前身——挪威电力市场于1995年引入第一份电力期货合约,而该交易所在1993年就建立了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瑞典电力市场于1996年加入电力期货合约,并于同年与挪威电力市场合并成北欧电力市场。随后芬兰、丹麦西部和丹麦东部分别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开展电力期货交易。在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于2000年进行电力期货交易,2001年英国伦敦洲际交易所收购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后,业务扩展到期货交易,成为英国电力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场所。法国于2001年7月26日在法国能源交易所电力交易所进行电力期货交易。2000年,德国电力期货交易在莱比锡电力交易所进行。2000年6月,波兰电力交易所进行电力期货交易。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的电力市场交易主要在阿姆斯特丹电力交易所进行,该交易所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于2000年发展出了电力期货交易。葡萄牙和西班牙电力期货交易主要在伊比利亚电力交易所进行。2007年,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正式建立,包括西班牙的日前市场和葡萄牙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由伊比利亚电力交易所负责管理。

在大洋洲,1996年11月18日,新西兰期货和期权交易所上市交易了新西兰第一个电力期货合约,标志着新西兰电力期货市场的建立。而邻国澳大利亚的电力期货市场交易,最早是2002年在澳大利亚阿德利亚能源交易所和悉尼期货交易所进行的。

2.市场特征

第一,从地域分布上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具有共存性。电力期货市场集中分布于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这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分布大体一致。从国家分布来看,电力期货市场主要集中于电力现货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欧洲的英国、德国和北欧四国,以及北美洲的美国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第二,从交易所结构上看,电力期货交易所模式有多样性。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电力期货交易所,多个国家也可共用一个电力期货交易所。

第三,从时间趋势上看,电力期货市场出现的时间普遍晚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的时间。无论是世界上第一份诞生于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电力期货合约,还是随后在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相继出现的电力期货交易合约,其出现的时间均晚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

第四,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立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正相关。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改革普遍为8分。即电力期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3.市场功能

第一,发现真实的电力价格。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是指期货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应速度更快,能够提前反映现货价格未来的变动趋势。研究发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化领先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且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处于主导作用,电力期货市场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Amundsen和Singh[12]指出,在欧洲建立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期权市场有利于电力价格发现和规避电力价格风险。这是因为,电力期货市场的成交价是由大量交易者共同公开竞争的结果。期货价格汇集了发电厂商、买电用户以及配电方的市场博弈,几乎涵盖了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交易者。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博弈结果有效地摒除了电力价格在短期内投机或机构操纵导致的异常波动。因此,电力期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往往更具有权威性,能够为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强大的正能量。

第二,电力现货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被进一步抑制。电力期货之所以能够抑制电力现货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其原因在于:一是电力期货本身具有固定长期价格的功能,这使得其能够平抑电力现货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现货市场电价,有利于电力市场的稳定。在电力期货交易模式下,电力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电力交易价格发现更加充分。二是电力期货市场为电力参与者提供了价格风险规避的场所,电力期货交易为发电商和消费者对冲价格风险和减少价格大幅度波动提供了机会,更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电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三是引入电力期货以后,电力市场参与者可以在自己满意的价格区间内自主选择购买期货合约,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所系统中的期货合约交易量,对未来的电力负荷状况有相对准确的预期并做出相对理性的选择,由此减少电价的波动性。

第三,改善信用风险。电力期货交易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交易模式,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这有效地避免了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四,增加流动性。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为标准化的合约,一般来说,除价格条款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且其交易便捷、转手容易、交易成本低,因而流动性更强。

六、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

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阶段,但其风险需要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予以控制。中国虽然在2009年的全球评分中处于中等行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关键指标来看,中国目前的电力工业民营化程度不高、批发与零售的现货市场缺失、用户可供选择的电力供应商有限。因此,中国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如何采取关键措施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呢?为此,本文借助全球98个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化数据,构建了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分别将电力市场化开放程度评分、人均GDP对数作为因变量,并分别以是否用2009年和1990年对比设置了两个独立的模型。市场开放程度模型显示,2009年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比1990年平均增加了5.74分;发达国家的评分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置有利于显著提高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2009年的模型显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影响了电力市场化程度,且建立现货市场对评分的影响更加显著。人均GDP模型显示,电力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提高人均GDP,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对于解释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显著影响。

上述分析结论对于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性作用。前文的论证表明电力市场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需要一个中长期规划,电力市场化改革需从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分离垄断性业务,从竞争性环节中造就多元化的竞争主体入手,最终建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观察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步伐后可以发现,全球52个国家/地区从推行市场化改革到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大约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到13个国家设立电力期货市场,平均也仅需要4年的时间。因此,本文提出中国未来20年的中长期规划方案:

第一步,逐步放开发电市场和售电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发电和售电市场主体,为电力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基本条件。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年限需要根据市场化放开程度而定。

第二步,建立电力批发和零售等现货市场,创造日前/实时竞价交易平台。这是市场化改革的中级阶段,可以在初级阶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如前文所述,电力现货市场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全球拥有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的市场化平均分为6.90分,有41个具有现货市场的国家在7分以上。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务必设立电力现货市场,否则电力市场化改革将仅仅是口号而已,各类型用户将无法选择到自己满意的供电商,也无法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在发展电力现货市场的同时,需要稳步开展电力远期合约交易,体现购售电双方意愿,形成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交易模式和现货市场与远期合约的良性互动。

第三步,建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配合共同为电力工业竞争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高级阶段,具体时间规划需待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和成型之后再定。电力期货市场所具有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功能对于保障大中型用户群公平用电至关重要。电力现货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和散户用电群体,在方便快捷、公平竞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如果在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管体系尚能充分适当,电力现货市场也可服务于大中型用户群体,但法律和监管机制必须严格。总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对于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谓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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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iner, F. Regulation, Industry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in the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DB/OL].oecd.org/eco/- outlook/2731965.pdf,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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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iorio, C.V., Florio, M., Doronzo, R. The Electricity Industry Reform Paradigm in the European Union: Testing the Impact on Consumers[A].Arestis, P., Sawyer, M. Critical Essays on the Privatization Experience[C].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9.12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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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2

一、引 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28个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将“条件成熟时发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作为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契机,本文试图总结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进程,全方面提出中国电力市场交易的长远规划及应避免的问题。

回顾过去10年学术界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原因、路径和未来展望均有理论探讨。尤其是在加州电力市场化改革失败,多国发生的区域性大停电、频繁出现季节性供电危机,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联盟的解散或重组等情形出现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电力市场化是否充分有效、市场化改革到底如何进行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然而,学术界对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考察相对零散,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方案。因此,有必要通过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及其发展道路,寻找适合中国的可行方案。

评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并非易事,国外学者也是近十来年才开始深入研究。Steiner[1] 在2001年发表电力市场化改革对国家经济影响的研究,他 通过观察19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资料,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导致电价更低,居民和工业用电在电价和高利用率方面获得双赢。Hattori和Tsutsui[2] 却指出,电力现货市场的开放虽然可以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但是家庭用电价格却在上升,发电市场的开放更有可能导致电价上涨。Zhang等[3] 对36个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私有化、竞争和发电商效率进行跨国比较后发现,虽然私有化改革和发电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电力工业的效率并不明显,但是引入竞争却是非常有力的措施。Nagayama[4] 利用78个国家的资料,研究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电价的影响,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不仅没有降低电价,反而推升了电价。Erdogdu[5-6] 对全球92个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后,指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很难评价。国家降低输配电的市场占有份额虽然整体上有助于快速推动改革,但不同国家改革道路的不同决定了电力改革的成效迥异,且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不一定是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模板。就连一贯遭受批评的电力国有化和垄断,也有不同的结论。Fiorio等[7] 通过研究15个欧盟成员国电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指出公有制并非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部分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未惠及民众,这可能因为改革过程中的具体方向把握不准,或应对方案不足,从而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抵消了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不能复制某一个国家的经验,更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时期,否则,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为逻辑起点,以电力市场化发展历史为线索,宏观介绍电力市场化改革所经历的电力现货、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的发展进程。并以此为基础,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学者提供中国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的经验证据。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全球趋势

1882年9月4日,世界上第一家发电厂在美国投入商业化运营标志着电力行业的竞争史正式开始。随后,由于经济、技术、政治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影响,电力行业在20世纪30年代过渡至垄断经营时代。1982年智利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标志着电力行业重新进入竞争时代。1990年以后,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电力市场改革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逐渐扩展至全球。随着电力市场的更加自由化,电力工业改革的推进力度和电力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因此,如何宏观把握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将是评价市场参与和电力工业自由程度的关键。

Erdogdu[5-8] 对全球98个国家/地区1990年、2008年和2009年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进行了评分。按每个指标1分,其采用了如下8个具体指标来评价一国电力市场化程度:是否有独立的发电厂商;国有电力工业是否企业化;是否制定了电力市场化的法律;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分离程度;是否建立了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工业的私有化程度;是否建立了批发与零售电力市场;用户可否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观察评分指标,本文采用1990年和2009年的全球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评分。从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来看,1990年电力市场化只在少数国家进行,但自此以后,电力市场化仅花费了19年的时间就成为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快速拓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截至2009年,全球人口的8649%经历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国家GDP的总和占全球GDP的94%。无论从人口数、GDP占比、国家发展状态和各大洲分布情况等方面来看,毫无疑问,这轮改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各国改革的背景、路径和成效不完全一样,但都希望通过改革来提升电力工业绩效,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共识。

第二,电力市场化改革呈现区域不平衡性。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各大洲、各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和市场化程度不平衡,非洲和东南亚国家改革进度缓慢。欧洲和大洋洲是电力市场化程度提升最大的两个洲[5-8]。发达国家占多数的欧洲在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得分达到了738分,且其在这段时间内电力市场化程度得分提升了628分[5-8] 。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由于有电力现货和电力期货市场,其开放程度更快,1990―2009年提升了675分[8] 。

第三,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在国家发展水平上具有差异性。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基础高于发展中国家。2009年发达国家最后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平均得分达到了696分,而发展中国家为525分。但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提升程度均较快,分别提升了623分和397分。不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仍然较大。 ,相差至少是1―2个指标分数。

第四,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通过观察98个国家/地区1990年和2009年电力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多项式回归拟合模型的结果可以看出, 。图1是人均GDP对电力市场化程度的拟合模型,由拟合模型可知,经济发展水平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与1990年相比,2009年各国经济发展对电力市场化的影响程度更高。观察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程度对人均GDP影响的拟合模型可知,电力市场化又作用于经济发展,当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电力工业的效率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甚至阻碍经济发展时,国家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化改革;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程度的深入,能源供应和分配效率提高,电力工业在可能的限度内就开始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1990年相比,随着多数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2009年各国电力市场化程度差距也逐渐增大,由此造成电力市场化程度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强烈。

图1 人均GDP对电力市场化程度的拟合模型 图2 不同国家电力市场化对人均GDP的拟合模型

电力市场化改革浪潮席卷全球,改革也不断深化。基本结论是,经济社会越发达,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越高;反之,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越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这其中隐藏的基本逻辑是:电力工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电力行业的垄断经营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日益显现,各国均希望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提升电力工业绩效,继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从现货市场入手

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相伴,以电力为交易对象的现货交易开始出现,并逐渐演变成专门交易的电力现货市场。学者们对电力现货市场是否部分或全部包含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有不同表述。但现货市场以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基本内容,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本文在此基础上,以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作为评价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与否的关键指标。若一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电力现货交易为目的的固定电力交易场所,则认为该国/地区存在电力现货市场;若仅开始进行电力现货交易,但没有固定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将不纳入本文的现货市场研究范畴之中。

1市场概览

截至2009年,全球共有52个国家建立了以固定的交易场所为标志的电力现货市场,占全球国家总数的24%[5-8]。就现有资料来看,尚有大量国家正在筹建电力现货市场。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在不断调试和完善之中,竞争性电力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电力现货交易量小,电力现货市场还需培育。

2市场特点

第一,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根据Erdogdu[5] 的研究,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得分普遍较高。这些国家在2009年的平均得分为690分,表明市场化程度较高。

第二,全球电力现货市场呈现多样性。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电力现货市场,多个国家/地区也可以共享一个电力现货市场。前者例如美国,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电力现货交易场所达十多个。后者例如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他们共用北欧电力市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共用电力现货市场。还有一些国家/地区既有国内的电力现货交易场所,也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例如英国。

3问题分析

电力现货市场在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电价波动性大、市场操控和合约期限过短等方面的缺陷。

第一,电价剧烈波动问题。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以来,电价波动十分巨大,最低价和最高价的价差可达百倍。事实上,澳大利亚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仅是全球范围内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一个缩影。电力现货市场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波动,其本质原因在于电力商品的不可有效储存性。因此,这就需要电力供需保持平衡,而电力供需不平衡是电力工业的常态,由此两者呈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形成了电力现货价格随着供需变化而变化,随供需矛盾加剧而呈现出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大于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价格将会面临“悬崖式”下跌;当某一时刻的电力供给无法满足电力需求时,电力现货的价格将会急剧上升。电力现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使电力市场参与者面临巨大的风险,使得电力市场参与者没有稳定的预期。

第二,市场力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力是指电力现货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抬高价格的能力。以美国加州电力市场为例,安然公司利用市场力操纵市场,抬高价格,导致发电成本激增,投资者大量离场,市场流动性缺失,电力市场崩溃。同时,电力刚性需求弹性小的特征容易使发电企业通过增强市场力以获得额外利润。事实上,大型发用电企业由于拥有大量发电资源或用电需求而具有强大的市场力。一旦现货市场主体市场力强大到一定程度,电力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的有效性就会遭到破坏。

第三,合约期限过短问题。电力现货市场的 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这些市场的共同 特点是电力现货交易期限与实物交割期限之间的时间间隔均较短。这种交易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运用价格机制较为客观适时地反映电力的供需状况。但是,这也同时使电力市场参与者控制风险的能力明显降低。原因在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电力供需具有刚性和电力不可储存性,这就导致电力生产者或需求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电力电量平衡,不得不接受较高或较低的电价和其他不合理条件。因此,交易当事人不仅不能在交易之前获得稳定的预期,更不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相关风险予以锁定或转移。

电力现货市场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虽然具有诸多缺陷,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程度的深入,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寻求其他交易机制和交易办法,以克服电力现货市场存在的问题,确保电力交易正常进行。

四、如何解决问题:引入电力远期合约

电力现货市场促进电力交易的同时,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基于此,一些国家/地区探索另外一种与现货市场不同的交易机制与交易模式,由此,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作为克服电力现货市场问题的交易机制应运而生。

电力远期合约,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电力商品的合约。卖方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买方提供电能,买方承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购电费用。与电力现货合约相比,电力远期合约不仅期限大大长于电力现货合约,而且协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1市场特点

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基本上实行场外交易,存在双方自由协商和隐秘性特点,它不具有与电力现货市场固定的交易场所一样的明显标志性和规整性。这由此给本文考察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带来了现实的困难,尽管如此,笔者力求对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进行探索性考察。纵观全球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的结构,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与现货市场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应关系。但一般而言,存在电力远期合约的国家和地区均普遍存在电力现货市场,且电力现货市场与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并存与运行。例如英国最初的电力现货市场是以电力库的形式存在,2001年引入远期合约交易,数据显示,该市场电力交易的80%―90%以远期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尽管远期合约市场占比较大,但英国的电力现货市场并没有废止,而是同时并行运转,存在着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北欧电力市场是一个包含电力远期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的多国家电力市场,其最初以电力现货市场形式存在,在1993年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目前,该市场的电力现货交易量占全年销售电力的1/3,远期合约交易量占2/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也兼具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现货合约。

第二,电力远期合约出现在电力现货合约市场之后。作为第一个跨国市场,北欧电力市场于1993年才开始出现电力远期合约,而在此之前电力交易主要是现货交易。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州和马里兰州,在1998年第一次出现以电力批发竞价市场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市场。这几个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发现,以卖方提供供电量价格曲线与买方提供需电量价格曲线而形成的曲线交点决定每日电价的竞价方式不科学,难以保障合约的及时履行,后来这几个州均出现了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在澳大利亚,以批发电力形式存在的电力现货合约交易,也是先于电力远期合约交易出现[9] 。

2存在价值

电力现货市场存在价格剧烈波动性、市场操纵性和时限较短性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电力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因此,各国试图引入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交易模式,消解电力现货市场存在的问题。这是电力现货市场向电力远期合约交易过渡的原动力,也由此引发对电力远期合约市场优势的思考:

第一,有助于克服现货市场的价格剧烈波动性。之所以电力远期合约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价格剧烈波动,这是由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机制所决定的。电力现货市场的合约期限均较短,北欧电力现货市场以一个小时为竞价时段,如此短的合约期限无法发挥规避电价风险的功能,反而会滋生大量投机。与此相反,电力远期合约的期限是由电力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由于预先设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提高了电力需求弹性,从而减缓电价波动的幅度和强度[10] 。

第二,减缓现货市场的市场操纵力。电力远期合约能够削减大型发电企业的市场力,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电力市场效率。 例如美国加州、新英格兰和美国PJM电力市场1999―2000年的数据显示,远期合约增加了电力需求弹性,减少了企业的市场操控力。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1997年5月1日至8月24日的经验数据也显示,远期合约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价格,这由此降低了发电商因为操纵市场获得的利润。 除此之外,电力远期合约对发电厂商的策略和合谋行为也发挥了重要的抑制作用,这再次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通常采取的是格式化合约,该种方式虽然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固定的合约无法满足电力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谈判,并对电力买卖量、买卖价格、电力等级、合约期限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在充分评估未来市场风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预先签订公平的电力合约,为防范交易风险提供了可能。

3缺陷分析

电力远期合约在克服电力现货市场缺陷方面的确具有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突出表现在:

第一,电力远期合约流动性差。在改变电力现货合约格式化之后,电力远期合约面临的又一大问题是电力远期合约的流动性差。电力远期合约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合约的任意性大,合约与合约之间差异性大,缺乏标准的合约格式。对于买方而言,要买到满意的电力远期合约很困难。况且即便有符合买方需要的电力远期合约,基于对合约中的义务方的不了解,买房也无法放心购买[11] 。因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转让的概率不大,而即使获得双方在谈判上的相互妥协,消耗的时间周期也较长、交易成本高。

第二,信用风险问题。电力远期合约使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合约内容,第三方机构无法介入其中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导致远期合约的信用问题突出。这就可能造成,电力远期合约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当电价剧烈波动时很可能导致部分合约违约。

第三,电力远期合约的价格执行力较差。从电力远期合约的交易实践看,远期合约有单向差和双向差两种。无论哪一种,电力远期合约均不可避免地以实时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亏损性补偿。例如澳大利亚电力市场采取的电力差价合同即是例证,实践证明,不仅履约能力无法保障,而且由于实时市场的价格与预期价格差异较大,违约情况也时有发生。

第三,改善信用风险。电力期货交易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交易模式,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这有效地避免了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远期合约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四,增加流动性。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为标准化的合约,一般来说,除价格条款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且其交易便捷、转手容易、交易成本低,因而流动性更强。

六、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

为评估全球电力市场化的改革现状,本文梳理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战略的脉络。 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阶段,但其风险需要电力远期合约和电力期货予以控制。中国虽然在2009年的全球评分中处于中等行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关键指标来看,中国目前的电力工业民营化程度不高、批发与零售的现货市场缺失、用户可供选择的电力供应商有限。因此,中国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如何采取关键措施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呢?为此,本文借助全球98个国家/地区的电力市场化数据,构建了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分别将电力市场化开放程度评分、人均GDP对数作为因变量,并分别以是否用2009年和1990年对比设置了两个独立的模型。市场开放程度模型显示,2009年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比1990年平均增加了574分;发达国家的评分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期货市场的设置有利于显著提高电力市场化改革程度。2009年的模型显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影响了电力市场化程度,且建立现货市场对评分的影响更加显著。人均GDP模型显示,电力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提高人均GDP,电力现货市场的设立对于解释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显著影响。

上述分析结论对于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性作用。前文的论证表明电力市场化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需要一个中长期规划,电力市场化改革需从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分离垄断性业务,从竞争性环节中造就多元化的竞争主体入手,最终建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观察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步伐后可以发现,全球52个国家/地区从推行市场化改革到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大约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到13个国家设立电力期货市场,平均也仅需要4年的时间。因此,本文提出中国未来20年的中长期规划方案:

第一步,逐步放开发电市场和售电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发电和售电市场主体,为电力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基本条件。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年限需要根据市场化放开程度而定。

第二步,建立电力批发和零售等现货市场,创造日前/实时竞价交易平台。这是市场化改革的中级阶段,可以在初级阶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如前文所述,电力现货市场是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全球拥有电力现货市场的国家的市场化平均分为690分,有41个具有现货市场的国家在7分以上。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务必设立电力现货市场,否则电力市场化改革将仅仅是口号而已,各类型用户将无法选择到自己满意的供电商,也无法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在发展电力现货市场的同时,需要稳步开展电力远期合约交易,体现购售电双方意愿,形成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交易模式和现货市场与远期合约的良性互动。

第三步,建立电力期货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配合共同为电力工业竞争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高级阶段,具体时间规划需待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和成型之后再定。电力期货市场所具有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功能对于保障大中型用户群公平用电至关重要。电力现货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型和散户用电群体,在方便快捷、公平竞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如果在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管体系尚能充分适当,电力现货市场也可服务于大中型用户群体,但法律和监管机制必须严格。总之,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对于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谓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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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3

201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标志着新一轮电改开启。

根据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经验,在一套完整的市场交易体系中,结算业务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与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营。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引入新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优化市场交易结算方式。

随着我国新一轮电改的推进,电力交易将呈现多类型、多模式、多层次的特点,市场主体日益丰富,交易模式更为灵活多样,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从而对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亟需系统深入研究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结算业务,为开展我国新形势下的结算业务提供重要借鉴和参考,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

1 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现状

1.1 我国电力交易结算业务现状

电力结算业务模式与市场主体、交易品种、价格形成机制、计量数据归集方式等都密切相关。

1.1.1 计量数据管理方式

大部分地区发电企业上网关口表由相应电网企业调度部门归口管理,用户接装关口表计由相应电网企业归口管理,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1.1.2 差电量处理方式

目前偏差电量考核主要针对通过购售电交易合约明确限定了交易电量规模的市场化交易。目前针对偏差电量的处理包括偏差电量的核算、偏差电量对应电价的确定两大重点工作。

(1)偏差电量的核算。省间交易中出现的偏差电量都在电网间结算过程中处理,以月为周期,计量电量为基础,结合合同电量和调度计划得出结算电量。如上图所示,计量电量关口选择A网出网关口,合同电量也以A网计划输出电量为准,为了在电网B中处理偏差电量,计量电量与合同电量按一定联络线线损折算至电网B侧。

目前针对省内交易偏差电量的处理以滚动调整方法为主,不管用户多用或少用,当月均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滚动到次月来解决,不同省份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等处理周期不同。这种办法的本质是用计划的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其优点是与现行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衔接较为顺畅,而且在各地试运行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缺点是由于是用计划来调市场,直接交易规模的规模严重受限,只适用于开展年度交易的地区,且交易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

(2)偏差电量电价。针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电价,根据多用、少用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价格机制。

①针对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总合同电量的,首先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结算当月合同电量。对于超出部分,如果用户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按照该年度(多月)合同结算,同时滚动调减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如果用户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结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实际用电量少于总合同电量的,首先结算月度交易合同电量,然后结算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相应滚动调增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并不再计算月度偏差电量。如果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或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超出-3%部分按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②针对发电企业:当其上网电量超过总合同电量时,首先结算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然后按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其中,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在合同周期内滚动结算。没有合同的超发电量按照同类型机组标杆电价的90%结算。

当其上网电量少于市场交易总合同电量时,上网电量按照其各类市场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并收取违约金。

1.1.3 网损和补偿的处理

公平、合理地分摊交易网损,有效地进行网损补偿关系到电力市场是否能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电力系统潮流是一个大规模非线性问题,电网上的网损是电源、负荷的非线性函数。功率流动服从电路定律,合同路径与实际物理路径不一致,使网损精确计算与分摊变得十分困难。

目前我国省间交易网损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由送受端区域电网协商确定,多按照“谁受电谁承担线损”的原则执行。

针对省间交易网损,多按照“谁受电谁承担线损”的原则,由受入省按照一定比例网损率承担,或将省间网损打包在跨省输电费中。

目前省内执行的输配电价大多包含省内线损和交叉补贴。线损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是电力企业规划设计、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其好坏直接影响到省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电力企业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线损工作更是受到各级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各省从线损指标计划和降损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管控。

1.2 我国电力交易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图1)

1.2.1 结算方法有待完善,以符合多种交易机制

目前对理论线损率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在结算时用准许输电损耗率进行计划安排和电量分摊。由于准许输电损耗率比实际输电损耗率大,导致结算电量出现偏差。

大部分电量采用传统年度合同方式签订,由政府定r、定量,小部分电量由市场竞争定价、定量。同时,交易主体与日俱增,交易类型也日益丰富,如发电权交易和双边交易等。目前,只是按照电量分割的思路进行多个主体之间的结算。当一个电厂与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发生交易时,按照合同电量比例,对电厂实际上网电量进行分割,然后进行结算。结算方法单一,不能同时与多种交易机制兼容。

1.2.2 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算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需加以统一规范。有的地方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方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有的地方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部分单位考核资金(电量)未落实。

1.2.3 网损和补偿处理方式有待完善

随着远距离省间电力交易规模的扩大,长距离输电的线损由受入电网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可由部分送出端电厂承担一部分网损,体现交易主体的真实成本,反映正确的价格信号;网损计算模型、测算依据应更透明,针对非市场交易的省间输电,计划网损的制定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透明,并定期调整。

1.2.4 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每月按照计量结果结算,通常不涉及电量考核问题。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只明确年电量和上网电价(有的省只约定上网电价),并没有严格界定每月发电量。在每月结算时,依据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电量结算,未完成(或者多发)电量,滚动调整后续月份的电量计划。现行考核机制工作量大、效率还不够高。未来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疏解电量考核和偏差电量调整问题。

2 改革新形势对结算业务的影响

2.1 售电侧改革

根据售电侧改革相关政策,随着多元售电主体的成立及实质性开展业务,增量配电投资的放开,考虑到运用电网企业结算体系、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购售双方电费结算风险等因素,相关电改文件要求仍由电网公司负责统一结算。但改革后,结算的复杂度和风险加大:

(1)结算资金的安全压力增加。

(2)市场主体对结算效率和资金到账及时性要求提高。

(3)交易类型和市场主体的增加,可能导致产生较多结算争议。

2.2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中发9号文提出“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目前我国相继成立了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具体有以下变化:

(1)信息披露对象呈现多元化特点,结算信息获取的渠道发生变化,要求依法依规使用相关信息和数据。

(2)结算信息获取、流转及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结算工作压力增加。

2.3 发用电计划放开

电改文件要求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逐步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将对偏差电量调整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包括:

(1)通过计划电量调整市场交易偏差电量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2)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将显著增加结算工作复杂性和工作量。

2.4 两级电力市场结构

随着国家、省级电力市场体系的建立,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部分用户将同时参加国家和省级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模式发生改变,进而影响结算业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部分用户直接参与省间交易,交易关系复杂,结算工作量大大增加。

(2)未来合同条款更加细致,执行情况受到严格监督,对结算工作的精确性和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

(3)省间交易的频繁开展,将使电量偏差责任更加难以界定,进一步增加结算的复杂程度。

3 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提出的新要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结算业务的开展必须能够兼容多种交易机制,理清各项交易费用,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从而实现不同层面、不同区域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多买多卖、充分竞争的市场平台的形成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结算流程,使结算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实现对结算过程的实时监管,使得结算过程透明化、明晰化;不断强化结算技术手段,借助信息系统,完善对结算合同和结算相关数据的管理,从而促进结算效率。

结合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的影响,未来结算业务面临以下新要求,如图2所示。

(1)增强结算业务和市场进程的协调性,能够满足市场运行需求、支撑市场发展。结算业务中的偏差电量和网损处理方式、结算类型(如电量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罚金结算等)与电力市场交易标的、市场交易规则等都紧密相关,要求既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市场运行的需求,又要保障结算效率和电费资金安全,支撑电力市场的发展。

(2)完善结算信息功能,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诉求。结算信息涉及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等信息,大多是私有信息。未来应规范结算信息内容,对于交易双方关注的电量计算方式、电价确定方式,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间向规定主体及时,促进与结算相关的信息披露、计量数据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加强规范性,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诉求,增强市场主体在改革中的获得感。

(3)增强计量数据管理的规范性,保障结算效率。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后,结算更多的工作量集中在市场交易部分,交易机构通过在交易平台备案的购售电合同能够获取市场交易价格数据。但是,相关表计数据需要与电网企业调度部门进行衔接,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直接影响整个结算工作效率。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后,物理电量结算和财务结算会越来越清晰,一致性越来越高。因而对计量数据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保障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市场主体争议,保障结算效率。

(4)通过技术手段缓解结算工作量增大的压力。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的增加,省间交易的频繁,不同时间尺度、不同交易标的的合同数量和合同N类的增加,偏差电量计算的增大,都将使结算工作量大为增加,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结算系统,通过与电能量计量系统、交易管理系统和EMS系统的数据交换,对合同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地核算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电力市场中各种合同、交易与服务的经济结算,完成市场成员之间各类费用的结算审核,为结算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4 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思考

随着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自2002年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保证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在深入认识我国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对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电改文件,将以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为主;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4.1 保证减少各个环节的电价波动,保证给市场成员提供充分的投资信号

各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的开展都是以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为最终目标。电力市场能否稳定运行,是衡量电力交易结算业务成败与否的关键。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运行稳定,二是电价稳定。系统运行稳定是整个电力市场运营的物理基础,而电价稳定则是整个电力市场运营的经济基础。为了保证系统与电价稳定,需要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流程设计中,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各个环节电价的波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厘清各结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主体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进而为市场成员提供充分的投资信号,激励各个环节的电力投资,不断提高系统备用水平,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4.2 以价格机制改革为先导

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电力交易结算业务开展的根本保障。国外先进的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都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上,因而在结算过程中才能准确地核定结算费用,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4.3 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在结算过程中的信用管理作用

一般来说,电力交易管理机构指的是电力交易中心或电力交易所。国外的发达电力市场都十分重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在电力交易结算过程中的平台作用,如PJM市场分别建立了针对电力实物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金融交易的电力交易所,主导整个市场的交易和结算。

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大多表现为信用结算,因此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有较高的要求。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过程中,加强交易管理机构对结算过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整个交易的信用等级,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因此,在未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结算过程中的信用担保作用,在交易撮合、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管理工作,确保我国电力交易结算的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

4.4 以统一的结算规则的建立为先导

目前,在我国电力交易结算的实践工作中,各交易主体权责不清,相关利益关系难以界定,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统一的、完善的结算规则,不同地域、不同环节的结算规则不能较好地兼容。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建立起一套能够涵盖我国各种交易种类和交易环节、统一的结算规则,以规范我国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各个方面的结算行为。

4.5 引入结算后调整机制

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的实际操作中,由多个系统、多个过程导致的数据误差要求建立一套结算后调整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对发现的数据误差进行修正。加拿大阿尔伯特电力市场就是通过建立结算后调整机制,保证电量结算结果的准确可信。为了保证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结果的准确可信,我国有必要引入结算后调整机制。

4.6 通过结算电子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据

各国负责结算的机构,如美国PJM OI、英国Elexon、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NEMMCO等,普遍通过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完成结算数据的自动收集和汇总,直接生成结算单据,供相关市场主体核对。避免了大量的人工基础性工作,提高了结算数据的准确性、缩短了结算工作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开展如图3所示。

5 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现状,研究改革新形势对结算业务的影响,结合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开展提出的新要求及需要完善的问题,为确定兼顾各方利益和市场效率、灵活便捷的结算方法提供借鉴和决策参考,从而降低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保障电力市场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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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4

一、电力合同市场概述

电力是人们当代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需求弹性非常小,而电力商品又具有不可储存的特殊性,使得电价经常因为现货交易的供需不确定性产生剧烈的波动。为了规避或减少电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学者们发现可以引入一些合同交易来实现,让无限的风险有限化。电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是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再按照合同执行电能买卖交易。合同可以是一种固定的协议,要求必须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也可以是一种可选择的合同,给予合同一方或双方选择的权利,可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电力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电时间、供电量、供电价格、违约惩罚金额等等。

电力市场参与者一般采用三种形式签订合同:双边协商、竞价拍卖、指令性计划。第一种双边协商形式是由交易双方进行沟通和谈判达成共识,并将谈判结果制定成具体的合同;第二种竞价拍卖形式由购电方、售电方、电力市场运营者三方参与,购(售)电方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在未来指定的期限内购买(出售)的电量及电价,由电力市场运营者按照总购电成本最小和系统无阻塞为原则,确定最终匹配出合同交易的双方和具体交易的电量和电价;指令性计划形式主要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由电力管理部门在紧急调度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电力需求时,按政府下达的计划数量实施。

合同交易主要有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两种,指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明确规定在未来某个期限内或具体的日期按照双方协商好的价格交换某一数量的某种物品的协议。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一)标准化程度不同

远期合同中的具体内容都是按照交易双方的意愿来确定的,所以每一份远期合同的内容都可能不同;期货合同则不同,它的合同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都是确定的,只有价格是在成交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

(二)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合同的交易场所不固定,只要交易双方约定好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交易场所;期货合同的交易场所是固定的,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三)履约方式不同

因为远期合同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它不太容易进行转让,所以绝大数远期合同只能进行实物交易;期货合同因为其标准化的合同形式,和固定的交易场所,非常容易进行转卖,所以大多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

(一)电力市场中的合同类型

第一,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指合同双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同的交割计划。其中一种是买方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指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情况确定要交割的电量,并且可以在交割时进行合同转卖。另外一种是卖方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与第一种相反,是卖方决定交割电量,买方按卖方确定的电量接受用电。

第二,电力差价合同主要适合电力联营体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类似于期权合同,单向差价合同就相当于购电方(售电方)买入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而双向差价合同相当于一个合同价格确定的远期合同。

第三,可选择的远期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电价、中断电价。当合同约定的时间达到时,现货市场电价比中断电价小,售电方卖电给购买方;当现货市场电价比中断电价大,售电方按照约定的中断电价支付给购电方,不再售电。

(二)合同交易对电力市场的意义

在电力市场改革初期,许多国家都采用大量的合同交易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例如最典型的英国,在开启电力市场化进程后,前期超过80%的电能交易都是通过远期差价合同来进行的,而在政府推广NETA模式后,该比例提升到了95%。

电力远期合同交易将不能够大量存储的电能进行了“虚拟”的储存,事实上等同于提供了其他可储存商品的某种事前保护作用,而且让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以锁定未来不确定时期的电量和电价,规避电力市场风险。同时签订合同的谈判过程也意味交易双方透露了各自的一些情况,利于信息的交流。合同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拥有较大市场份额发电商操纵电力价格的能力,因为它减少了一些未来发电商可以操纵的现货电量。总体来说有利于给用户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也可以为发电商带来稳定的需求,维持电力市场的稳定性

三、结论及展望

电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具有平稳电价、规避风险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来看,我们进一步工作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考虑我国还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目前电量和电价并未完全市场化,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合适的合同交易模式。

第二,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必然会面临同样的电价波动风险,各市场主体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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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5

1交易影响分析

1.1电力交易机构功能转变

首先是运作模式的改变,由“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转变为“独立规范运作”,这就意味着电力交易机构不得再依附于电网企业,而是以股份制公司的模式运作。其次是机构职能出现了改变,售电市场放开,交易机构将承担更多的电力市场监督作用,负责实施售电市场风险管控、对售电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最后,电力交易机构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对于电力交易机构而言,由于售电公司的参与,批发零售市场出现鲜明的分界,业务流程、工作界面需要重新界定。

1.2分析电力市场的全新格局

一是具有售电资质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增加,对以往的市场格局开始进行相应的打破,目前单边市场已经向双边市场进行逐渐的转变,同时电力交易存在着复杂化的特点。二是具有着显著的竞争,使其现货市场不断的加快。三是要对市场模式进行创新,通过对差价合同的新型集约化模式进行不断的创新,将会对原来市场模式带来一定的冲击,这个影响是比较大的。三是新电改的出现,对原来电力市场的限制因素进行打破,同时原来市场的机制也存在较大的变化。

2现阶段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更新路径探究

2.1不断创新管理比较关键的环节

通过融合售电市场的管理,其中不仅包括售电企业以及相关发电企业注册,还有电力市场在交易过程中的计量方式,同时也包含市场经营中的额主体以及相关用户等部分入市企业和组织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从市场准入制度分析,结合注册等一系列方式促进所有环节之间的联系,建立相对来说比较系统化的制度方式。通过科学研究现阶段电力市场在经营中的主体,要求其书写相应的承诺书,之后进入到公示环节中,在达到相互认可之后,便可以将其直接的上传到电力市场的准入名单之中,并且还需要对其做出及时更新,保证其售电组织和用电大户之间交易的透明化。

2.2对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不断提高

对于电力市场而言,交易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的就是对电力实施相应的管理以及交易,其中还需要做到平台建设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交易管理则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进行,在交易平台的帮助下就能保证不同电力交易工作的有效实现,在交易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对以下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一是现货交易市场通常情况下是进行调度组织管理的,因为调度组织具有技术方面的优点,能够更好的去保证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二是根据其具体的交易方式来对交易组织进行确定,交易方式主要是包括了双边和集中竞价交易等,双边交易可以充分的调动电力市场经营逐渐间存在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对其交易的价格作出最终的确定,完成共识前是需要经过电力交易机制作出最终的审批,从而得到电力市场的最终交易结果。对于集中竞价贸易而言,其方式可以在交易平台的帮助下,不仅能确定电量,同时还能确定其价格,其挂牌交易的形式也可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这样能够及时的了解电力需求或者供电信息及时,通过市场交易机构来对其最终的结果进行确定。

2.3对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要进行科学合理管理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6

煤气厂 1860年建成,一直使用到1995年,2008年城市煤气公司由于其能源功能丧失其卖给了一个地产商。而这位地产大亨找到了德国能源署前署长科勒先生,希望将这座旧时代的能源基站改造成新能源时代的柏林标志。

在经过一番改造之后,这里吸引了上百家能源公司的入驻,从像施耐德那样的大公司到一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初创公司,大约2000名从事能源相关的人员在这里工作。而对于入驻的能源公司,科勒提出了一个要求――公司从事工作必须涉及能源转型。

对于德国而言,能源转型已经是实施了20多年的一项能源政策。当1990年能源转型政策落地之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德国发电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到了201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总电量中的比例则上升到32.5%。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

伴随着德国能源转型的成功,一些新的能源技术以及服务类型开始衍生出来。更为重要的是,一个与如此清洁的能源系统相匹配的成熟能源市场开始建立起来。

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在科技园里,《能源》杂志记者看到了未来能源图景,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和光伏板,一个完整的智能微网系统以及储能系统还有一套灵活的监测系统。更为惊人的是,这里已经实现了100%新能源发电。

据科勒先生介绍,在园区里建设1MW电池组,对于风电、光伏波动一次调频。由于购买新的电池很贵,经济上不划算。园区和奔驰合作,将电动汽车上已经使用3-5年电池拆卸下来使用,据预测这种老化电池还可以再使用8-10年。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通过用电低峰充电、高峰放电,也发挥了调频作用。并且这里安装了60多种充电桩,成为了德国电动汽车示范中心。

对于这个未来能源场景的实现,园区里很多公司都参与其中,施耐德设计整个能源监测和管理系统。而在施耐德设计的能源组合中,对不同发电类型、天气、供需等情况进行模拟。除了像施耐德这样的国际化大公司,围绕着能源服务,园区里还有很多“小而美”的初创公司。

在这里,我们拜访了GETEC公司。这是一家拥有2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也是一家新型能源服务公司。在德国企业中,它还比较年轻。GETEC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的是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彼时德国电力市场还没有开放,GETEC主要通过自己小的机组给企业提供热和电。后来伴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它逐渐进入了售电市场,而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发电资产,只是通过电力市场进行购电交易,并给客户提供能源管理的服务,同时投资、管理一些商业中心的配电网。

随着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在德国的日益突出,GETEC也找到了新的业务板块――储能电池。它投资建设了世界第一大储能电池功率,占地1000平米,也是用奔驰电动汽车退役下来的电池组装而成。GETEC商业部门负责人Moritz Matthies称,这是电池第二生命周期。“这组电池站给生产精密设备的工业用户使用,他们对电的使用情况敏感,希望提高电力使用质量。回收成本5年之内,电池可以使用10年。我们也是第一个不要补贴的储能项目。”

在德国,像GETEC这样新生的能源服务公司还有很多。灵活、快速适应市场的商业模式,成为了他们生存的密匙。独立售电商们成为德国售电侧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者,他们一方面寻找具有相同特点的用户群体为他们量身订做售电套餐,另一方面和许多不同行业的公司合作,将售电业务和智能家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进行结合,试图在单纯的售电业务之外寻找到更多延伸空间。

而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中,那些传统的巨头们令人难易忽略。1998年,德国通过《电力市场开放规定》,吹响了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号角。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强化行业内竞争,消除垄断,拆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实行电网接入开放。在此之前,德国电力市场也是高度一体化的垄断市场。四大电力而对于意昂(E.ON)、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EnBW)、莱茵能源公司(RWE)、大瀑布公司(Vattenfall)四大德国传统电力商拥有了德国超过80%的电力装机,并且业务几乎涉及电力的全产业链。

伴随着电力改革的进程,高度垄断的四大能源巨头逐步被拆分。然而,从 1998年至今,历经近20年的改革,作为传统的电力巨头们,意昂、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莱茵能源公司、大瀑布公司至今仍然主导德国能源市场。

在当今的德国,发电行业和中国一样非常集中,上述四大能源集团拥有了56%的装机容量以及发电量占到德国总发电量的大约59%。在配电环节,产权比较分散,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此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售电环节。虽然经历了拆分,四大能源公司也是德国最大的零售商,2012年占到终端用户售电45%。而正是由于各种类型的售电公司出现,让用户拥有更为充分的选择权,选择并更换电力供应商。

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能够提供差异化服务并且能够降低客户用电成本的售电主体才会吸引更多的客户。

独立的交易平台

在柏林,考察团拜访了大瀑布公司。这家100%瑞典国有公司,涉及了热电生产、销售以及配电各个环节。一名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近些年来,公司发生了两个比较重要的转变:一是发电业务板块向低碳转移,逐渐出售褐煤电站。二是从售电向能源服务转型。“到2012年,德国建立比较健全的电力市场规则。从2011到2012年间,Vattenfall将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交易都进入市场。并且以小时、日、十天为单位的市场需求确定一次能源的消费。”

在汉堡,Vattenfall建立总的交易中心,在电力市场以每十五分钟出售,并且根据价格信息,调整发电站的出力。Vattenfall的交易无疑证明了一个成熟的能源市场,特别是电力市场,离不开一个成熟的中介平台。

在欧洲,由于历史和区域分布的原因,大致可以划分为8个区域电力市场。这8个区域电力市场分别是:伊比利亚电力市场(Iberian market)、意大利电力市场(Italian market)、东南欧电力市场(SE Europe market)、西欧电力市场(W Europe market)、东欧电力市场(E Europe market)、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GB/IRL market)、波罗的海电力市场(Baltic market)、北欧电力市场(Nordic market)。其中运作时间最长历史最悠久的当属北欧四国的北欧电力市场Nordpool。

2000年 6 月,德国成立了一家电力交易所――莱比锡电力交易所。而后,在法兰克福第 2 个电力交易市场欧洲电力交易所开始营业。2005年两个电力交易所合并,组成欧洲电力交易所,总部设在莱比锡,欧洲能源交易市场EEX已经成为中西欧影响最广泛的电力交易市场。

据资料显示,欧洲能源交易所的最大股东为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股份公司,占股达56.14%,其次为4家德国能源供应公司,占股11.97%,欧洲能源交易所所在的萨克森州占股11.90%,德国以外的国际能源贸易公司占股11.27%,其他银行、能源供应商/公共事业单位等各占股3%~4%,工业行业的股东占股0.75%。

欧洲能源交易所为会员制,业务类型包括为会员现货和期货交易产品,为会员的交易提供清算服务,以及为会员提供担保和风险承担的服务。

2015年,通过EEX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电量达到3000TWH,其中现货交易电量大约为524TWH,期货交易电量为2537TWH。除了德国,EEX平台的客户还来自于卢森堡、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甚至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的一些客户也通过EEX进行交易。

电力交易主要两种形式就是场外交易(OTC)和电力交易所交易。OTC交易是一种双边交易,交易双方将直接进行交易。在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售电和购电方完全是匿名进行的,也就是交易双方互不相识。

在电力交易所内,电力产品成为了标准化的商品,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市场参与者将订单直接放到交易所系统里,系统会将所有订单集合在一起。交易者可以将自己的买卖订单放到交易所,当买卖订单相互满足时,即签订交易合同。

每一个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买方需要消耗合约规定的电量并支付电费,而卖方需要完成电力的供应。由于交易是完全匿名的,所以所有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来清算。

与此同时,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的电价都是对外公布的,但是参与交易的交易者仍然是匿名的。通过匿名交易,市场参与者不需要考虑现有的客户关系,交易策略也不必对外公开。在欧洲能源交易集团(EEX)可以进行电力期货以及现货交易,其中现货市场交易由其子公司(EPEX Spot)负责。

据EEX电力部门经理Norbert Anhalt介绍,在EEX交易平台中,现货商品是以每15分钟、每小时为单位,而期货市场以天、周、月甚至年为单位。而他们所服务的客户中一半为电力企业,一半为财物型的企业。在交易所内部,事业部门负责交易的日常运行,而此外交易监督部门也异常重要,是对该交易所内的交易进行监督。交易所类似股票交易所的功能同时,其盈利模式是在成功的交易中收取佣金。

此外,交易所作为交易双方的中间合作商,将承担客户的亏空风险,换句话说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交易所将替代对方,负责履行这个合同。这也是交易所交易对比场外交易的一大优势,因为交易所将承担客户无法支付的风险。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7

我国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实践探索始于1998年。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开展“厂网分开”和“竞价上网”试点,要求在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6省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试点工作。其中,浙江电力市场包括实时交易、日前交易和长期交易,其余5个试点电力市场包括日前交易和长期交易。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五个独立发电集团、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相继成立。但2004年至今,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曾经进入试运行,经历了暂停,重启的过程,目前已暂停运营,进入总结阶段;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曾经进入试运行阶段,目前暂停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进入模拟运行阶段。尽管目前市场处于暂停状态,但电力交易仍然存在,特别是各级电力交易中心(包括国网和南网电力交易中心)成立后,电力交易相对活跃。

国内外研究现状

Kaye R J等最早分析了电力市场中以现货电价为基础的电力远期合约。

Green R等对英国电力合约市场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Deng S J介绍了各类电力衍生产品及其在电力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马歆,蒋传文等(2002)对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在电力市场中的应用作了研究。认为电力金融合约市场的建立有助于电力现货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对电力金融合约市场中的风险控制问题进行了讨论。

王思宁(2005)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体系中的市场风险进行了概述。

曹毅刚,沈如刚(2005)介绍了电力衍生产品的概念、原理和在国外的发展以及定价理论研究现状,对电力期货及期权合约进行了讨论,并对我国开展电力衍生产品交易提出了若干建议。

李道强,韩放(2008)指出日前市场、双边交易和电力金融产品等非实时电力交易是为适应电力商品的特殊性而提出的金融交易模式。

何川等(2008)介绍了北欧电力市场差价合约的设计方案、运行机制、市场功能等方面,并分析市场主体应用差价合约的套期保值策略。

刘美琪,王瑞庆(2009)指出了电力金融产品市场应包括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和期货、期权等短期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分析了电力远期、电力期货、电力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作用及其不足,指出了我国电力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黄仁辉(2010)建立电力金融市场的集合竞价交易模型、连续竞价交易模型、做市商交易模型和信息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分析模型,通过交易模型和信息影响非必须模型展现电力金融市场的运行机理。并根据电力金融市场特点以及电力金融合约价格与电力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特性,提出点面结合的电力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模型与方法,为电力金融市场风险预控提供一种思路。

吴忠群(2011)运用不确定性下的最优决策原理,证明了电力的不可存储性对电力期货交易的影响,论述了其形成机制,分析了其运行结果。在常规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下,电力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将因投机者退出而丧失。

林钦梁(2011)证明了北欧电力市场运行的有效性,探讨了电力行业参与者如何套期保值,并对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预测。

孙红(2013)通过对几种主要的电力金融交易形式的探讨,总结了电力金融市场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电力金融市场概要

电力金融市场架构。电力金融市场包含了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以及交易规则等三个方面内容,如图1所示。

交易主体为投资者、电力经纪人、电力自营机构和做市商等。电力兼营机构是指自己参与电力金融交易,而不能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的机构。

交易对象。目前常见的电力衍生品合约主要有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电力差价合约、电力远期合约等。

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了电力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稳定机制。

黄仁辉对电力金融市场微观结构进行了阐述,将电力金融市场微观结构分为五个关键组成部分:技术(technology):各种支持电力金融市场交易的软硬件,包括各种硬件设备、信息系统和人才。规则(regulation):与电力金融市场交易相关的各种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和稳定。信息(information):电力金融市场信息主要包含政策信息、供求信息、交易信息、市场参与者信用信息。市场参与者(participants):电力金融市场的市场参与者由投资者、电力经纪人、电力自营机构、做市商、市场组织者/运营者、市场监管机构等组成,普通电力用户、个人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市场,但他们必须通过电力经纪人参与市场交易。金融工具(in-struments):各种电力衍生品合约,如金融性电力远期合约、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电力差价合约、金融输电权合约等等。

北欧电力金融市场。北欧电力交易市场建于1993年1月,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开展多国间电力交易的市场。电力市场的主体是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四国在电力交易方面同时与俄罗斯、波兰、德国等有跨区域的能源交易。

北欧电力市场有四个组成部分:一是场外OTC市场:二是场外双边市场:三是场内交易市场,其中包括日前现货市场、日间平衡市场和电力金融市场:四是由各国TSO负责运营的北欧电力实时市场。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存在于场内金融市场、场外OTC市场和双边市场,场内金融市场有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差价合约交易,OTC市场有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交易,双边市场则进行个性化的合约交易。

北欧电力金融市场。美国有多个独立的电力市场,由不同的运营商负责运营,其中最成熟的是PJM电力市场、纽约州电力市场和新英格兰电力市场,其市场模式大致相同,并以PJM电力市场的规模最大。在美国,从事电力金融产品交易和结算的交易所主要是纽约商业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和洲际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CE)。

国际电力衍生品交易所。世界上先行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在改革进程中相继引入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最早引入电力期货交易的是美国的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1996年其针对加利弗尼亚——俄勒冈边界电力市场(COB)和保罗福德地区电力市场(PV)设计了两个电力期货合约并进行交易,2000年又针对PJM电力市场设计了PJM电力期货合约并进行交易:同年开展电力期货交易的还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针对Common Wealth Edison和田纳西峡谷地区推出两种电力期货合约:纽约ISO、PJM和新英格兰又推出过虚拟投标作为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输电权(FTR)这样的期权产品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北欧电力市场(Nord Pool)是世界上第一家跨国的电力金融市场,1993年挪威最先建立了电力远期合约市场,第一个期货合约于1996年引入Nord Pool,继而又陆续引入期权和差价合约。北欧电力金融市场运营历史最长,市场机制相对完善,衍生工具品种较为齐全,市场的流通性很好,被认为是成功电力金融市场的典范。之后的数年时间里,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波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根据需要开展了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英国电力市场以场外远期合约的双边交易为主,2000年开始引入期货交易,但均为物理交割,相对于金融结算而言期货流通性差,2002年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曾因电力期货交易呆滞而取消了该期货,后随着电力交易体系的改进,2004年再次引入了金融结算方式的期货。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以多形式的金融合约交易为主,逐步发展了双边套期合约、区域间的套期保值合约、权益保护合约等,后来又引入了季期货交易,采用现金结算。

先期从事电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家如下表所示:

电力金融衍生品

远期合约。远期合约是远期交易的法律协议,交易双方在合约中规定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资产。该种资产称为基础资产,该约定价格称为交割价格,该确定时间称为交割日。远期合约是最简单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场外交易产品(Over the Counter)。远期合约中同意以约定价格购买基础资产的一方称为多头,同意以同样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一方称为空头。在合约到期时,双方必须进行交割,即空方付给多方合约规定数量的基础资产,多方付给空方按约定价格计算出来的现金。当然,还有其他的交割方式,如双方可就交割价格与到期时市场价格相比,进行净额交割。

电力远期合约交易的合约内容,除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还包括供电时间、供电量、价格和违约时的惩罚量等主要参数,合约中也应说明将总交易电量分摊到实际供电小时的原则和方法,以便于操作。远期合约签订的方式主要有双边协商、竞价拍卖和指令性计划3种。双边协商方式是由买卖双方通过双边协商谈判而直接达成年、月或星期的远期合约。竞价拍卖方式要求电力市场参与者在规定时间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内买卖的电量及其价格,由电力市场运营者按照总购电成本最小及系统无阻塞为原则,来确定远期合约的买卖方及远期合约交易的电量和价格。电力市场环境下的指令性计划方式则由主管部门按计划实施,通常应用在有特殊要求的电力需求或者紧急调度情况下。

电力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电力期货明确规定了电力期货的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以及交割速率。此外,物理交割期货必须在期货到期前数日停止交易,使系统调度有足够的时间制定包括期货交割的调度计划。

根据电力期货交割期的长短,可分为日期货、周期货、月期货、季期货和年期货。根据期货的交割方式可分为金融结算期货和物理交割期货。物理交割是指按照期货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速率进行电力的物理交割,该交割方式由于涉及电力系统调度,需要在期货到期前数日停止交易,并将交割计划通知调度,以保证按时交割。金融结算方式则不需交割电力,而是以现货价格为参考进行现金结算,该方式下电力期货可交易到到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期货交割的时段可分为峰荷期货和基荷期货。峰荷期货是指期货规定的交割时间为负荷较高时段的期货,而基荷期货则是指交割时段为全天的期货。

曹毅刚,沈如刚论述了主要交易所电力期货合约的概况。如表2所示。

各国电力期货的应用情况如表3所示。

以下列举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针对PJM电力市场电力期货合约,共有42种PJM电力期货产品,为月期货。

电力期权。电力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电力商品的权利,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权利金后,拥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特定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电力商品的权利。电力期权合约不一定要交割,可以放弃,买方有选择执行与否的权利。

根据电力期权标的物的流向,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电力相关标的物,看跌期权的持有者则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电力相关标的物。

根据期权执行期的特点,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的到期日执行,而美式期权的执行期相对灵活,可在期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此外,比标准欧式或美式期权的盈亏状况更复杂的衍生期权可称为新型期权,如亚式期权和障碍期权等。

根据电力期权的标的物,可分为基于电力期货或电力远期合同的期权即电力期货期权,以及基于电力现货的期权即电力现货期权。电力期货期权的交易对象为电力期货、电力远期合同等可存储的电力有价证券,而电力现货期权的交易对象为不可存储的电力。

电力期权合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它存在四交易方式:买进看跌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进看涨期权、卖出看跌期仪,提供给那些刚做完卖出或买入交易在发现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变动不利于自己时做反向交易来弥补损失的一方。

以下列举了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针对PJM电力市场的电力期权合约,共有3种PJM电力期权产品。

差价合同。差价合约,实质上是一种以现货市场的分区电价和系统电价之间的差价作为参考电价的远期合约。由于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参考价格都是系统电价,但在现货市场中发电商和购电商都以各自区域的电价进行买卖,不同区域之间有可能会因线路阻塞导致电价差别较大,可能会给交易者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北欧电交所于2000年11月17日引入了差价合约。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8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销售电价、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和规则设计应满足这个目标,其基本原则如下:

1、 买方市场中的电价机制:边际电价价格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充足的发电能力,发电商企图通过降价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购电者将根据所有发电商在某一时段的报价进行由低到高的排队,按照这一次序逐步满足该时段需求电量,该时段的发电边际价格为最后满足该时段电量需求机组的报价。

必须强调的是:采用边际价格形成购电价格时,必须让发电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使边际价格尽可能接近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否则有可能导致边际价格过高,使发电商获得暴利。

2、 缺电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在缺电的电力市场中,由于电资源稀缺,如果不限价,发电商报多高的价格,用户都得承受。如果采用边际电价为统一的购电价格,购电价格将急剧上扬,对消费者将是雪上加霜。最近加州电力市场的危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缺电的情况下,严格采用“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3.在输电线路不出现阻塞的情况下,发电富裕的市场中采用全网一样的“边际电价”价格机制,缺电市场中采用“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在输电线路出现阻塞的情况下,采用分区域竞价的电价机制。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向缺电的区域中建新电厂,电力富裕的区域中的高耗能、高污染、效益差的机组将逐渐被淘汰。

电力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商或中介商来说,存在较高的风险,不仅有可能造成电价波动过大,甚至造成电力供应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难保证稳定的电力生产,从而使生产的计划性和成本的控制无法实施。为了便于市场各方进行风险管理,需要提供一定的风险规避手段。期货交易是有效的形式。期货交易的引入是为了防范风险,利用其套期保值,保证电力市场的运行的有序性、电力供应的电价的稳定性。在期货市场上,差价合约是非常重要的规避买卖双方风险的金融手段。

差价和约是交易双方为了回避现货交易风险而签订的一种中长期合同,其本质是纯粹的财务合同,而与商品的实际交割无关。在合同中双方商定一个交易价格,当现货市场价格低于合同电价时,购电方应将少于合同电价支付给售电方。如果现货市场高于合同电价,则售电方应将多于合同电价的电费退还给购电方。通常差价合约涉及的电量只是双方交易电量的一部分,交易双方都希望保留一部分交易电量进入现货市场,以获得更多的市场获利机会。在电力市场中,差价和约不仅仅是财务合同,同时也是实物合同。发电商必须完成承诺的发电量。如果未完成合同电量,其差额部分将要求发电商赔偿,赔偿额为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差价与未完成合同电量的乘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市场的价格平稳。

从协议构成形式,差价合约可以分为授权差价合约、双边差价合约。所谓授权差价合约,是指合约电价和电量由授权部门负责制定的合约;所谓双边差价合约,是指合约电价和电量由交易双方商定的合约。在当前的单一购买者模式下,通常应用授权差价合约形式。

1.省级电力市场总的竞价模式

电力工业从一体化垄断模式向竞争的市场模式转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慎重而行。国际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电力工业打破垄断的改革必须根据本国电力发展已形成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模式,经过研究论证,制定目标明确的计划,并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逐步有序地实施。

中国的电力市场改革也应该借鉴这样一条原则。电力工业市场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手段来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降低电力生产和供应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就目前电力工业发展程度和相关社会经济环节来看,这一目标必须分阶段逐步来实现。通过在电力生产的不同环节逐步引入竞争,充分考虑已形成的电力供应特性和电力网络结构,结合电网未来发展格局,分级构筑市场结构,选择并制定适当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管制体系,使电力市场改革平稳地向前发展。

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是一种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仅开放发电市场。一般说来,开放发电市场,既有利于在发电市场中引进竞争,同时也较易管理,对电力公司的现有体制不需要作大的变动,是一种比较平稳的作法。

完善的电力市场是一种纯市场模式,这种模式中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同时开放,实现了供求的双向选择,特别扩大了用户的选择权。在这种模式下,电价起到调节支点的作用,市场中的发、用电方能够自觉遵守运营规则。

1)发电侧竞争的电力市场—模式Ⅰ

这一模式,可以看作是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商业化运营的最初级阶段,在技术设备、人员素质、运行管理尚未达到一定先进程度时,为尽快提高电力工业的综合水平,保障社会用电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可采用这一模式。

这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A.发电侧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

在这一阶段下,在省级行政辖区内,发电端均成为独立的发电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拥有省内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网及所有变电设备和调度中心的资产经营权。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 网厂分开,现有的发电企业、较大容量的地方发电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独立发电公司,分省网、地区网进行有条件的公开竞争,电量日清月结,市场法规法则及技术支持系统初步建立。这一阶段下,实现保证基数电量下的有限竞价上网,保证上网机组完成基数电量,基数电量以内的电量以核定电价结算,剩余电量实行竞价上网。

这一阶段考虑了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

这一阶段下,省电力公司将负责省内电网(输配)的规划、建设、发展和运行,在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电力电量的销售和传输。公司上游与接网的独立发电公司和经营省际电力电量交换的网级公司相连,下游直接面对用户。省电力公司的销售对象是电的消费者。公司要进行各种市场调查和长、中、短、实时负荷预测,并向上游环节支付购电费来购电。由于省电力公司处于垄断经营地位,其电量销售价格将受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控制,但售电价格中应合理的包含输电配电环节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合理回报和自我发展需求。

B.发电侧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

这一阶段下,省级辖区内所有发电厂均已变为独立发电公司。独立发电公司公开完全竞争上网,半小时制报价;形成比较完备的市场法规、法则、及技术支持系统。在发电侧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实行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过渡到该阶段。在这一阶段,要解决一个省电力公司的购电市场问题。网厂分开以后,无论发电企业在性质、规模、所有制成分上有什么不同,为了保证省公司商业化运营秩序,省域内的任何电厂都要参加省公司的发电侧电力市场,取消基数电量,发电公司发电量实行完全竞争发电。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一律平等。

2)输电网开放,多个购买者模式---模式Ⅱ

模式Ⅱ的目标是形成完全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是在模式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电侧市场竞争,同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进行配电市场的相互竞争,使电价水平有明显降低。其特点是:

在模式Ⅰ的基础上,发电侧实行完全竞价上网,配电市场有序地放开,成立独立的地市供电公司。

如果国家政策允许,一部分大用户可在某区域内直接从独立发电公司购电,通过输电网和配电网进行输送,用户和独立发电公司向输电网和配电网交纳相关费用,如果条件成熟,可允许大用户跨区域选择供电公司,包括直接从独立发电公司购电或与其他供电公司交易。

这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省电力公司已完全转变为电网公司,独家垄断经营输电环节,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向电力生产企业直接购电,电网公司负责网际功率交换、电网安全运行及电力市场运作,并负担电力的运输职能,收取过网费。其过网费的收取受国家相关公共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在转变为完全的输电公司、收取过网费以前,可进行一定时间的过渡,使部分电力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发电企业收购后,转售给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另一部分电力由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过网费。

3)零售竞争模式---模式Ⅲ

零售商向用户发出告示,用户根据电价及服务质量选择零售商,与零售商签订供用电合同;这一阶段,不仅在发电环节,而且在零售环节,都展开较完全的竞争;

2. 水、火电竞价模式:

1)所有火电厂均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

2)省调度中心可直接调度的火电厂参与日前电力市场的交易。

3)自动化水平较高的火电厂(AGC机组,负荷跟踪能力强的机组)参与实时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

4)在期货市场上,采用边际电价的结算规则,通过多次拍卖竞争形成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对一年以上的期货市场根据年发电量的多少进行报价;对月期货市场则根据月增加多少发电量(相对年期货市场上已成交的电量)进行报价。

5)在日前市场上,将期货市场上的成交电量,分解到日,并将期货日电量按系统负荷曲线的归一化的标幺值分解到各调度时段,从而形成各时段的期货电量。负荷曲线与各时段的期货电量的差值为日前电力市场的竞价空间。在日前市场上,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防止过高的边际电价使电厂获取过高的超额利润。

6)在实时市场上,只有负荷跟踪能力强,具备专用的数据通道的机组参与实时市场的竞争。实时市场的竞价空间为超短期负荷预测值与预购电计划发电出力的差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组织竞价。

7)在辅助服务市场上,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机组可参与竞价。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上,交易中心公布所需调频容量,机组按容量与电量分别报价,交易中心将根据容量价格与电量价格之和,按控制的边际电价结算规则组织竞价,但调频服务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有功市场上机组的边际结算价格,以鼓励机组参与调频服务。在热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上,机组按容量与电量分别报价,但竞价排序指标为:电量报价与系统故障概率之积,加上机组容量报价。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组织竞价。

8)地区小火电竞价模式:由于小火电的数量较多且不具备专用的通讯通道,这些电厂仅参与年和月的期货竞价市场。每天的出力曲线为将根据分解到日的电量和负荷曲线的标幺值确定。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有条件的省级市场,小火电竞价上网应在省级期货市场上进行,而不是按地区组织竞价,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对于不具备一定条件的省级市场,在总的小火电电量一定的条件下,小火电分地区竞价上网。

9)供热机组竞价模式:在供热季节这类机组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不参与竞价,按固定出力曲线上网发电,其电价按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在其它季节,将与其他机组一样参与竞价。

10)水电竞价模式:对于水电厂较少的省市,建议水电不参与竞价上网,采用租赁的办法,由电网公司经营。水电调度经济原则是:利用有限的水电发电量降低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上火电系统的边际发电电价。

3. 机组分组(类)竞价上网的模式

在电力市场初期,考虑到我国电力工业的现状,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可将省电网内所有机组按成本差异分成几种类型,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行规则,采用机组分组(类)竞价上网的模式。

4. 发电集团之间竞价上网的模式

在电力市场初期,考虑到我国电力工业的现状,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可将省电网内所有机组按成本差别进行均匀搭配,形成几个(最好10个左右)的发电集团(每个发电集团内,都要包括老机组、新机组、还贷机组等),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行规则,在发电集团之间实行竞价上网。

5. 省级电网交易中心在大区电力市场中的作用

根据我国经济以省为实体的现状,以价格为基础的商机制应作为发展跨省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各省的电网交易中心不但是单一的购买者,而且还是本省发电商进行大区卖电的商。省电网交易中心将组织全省的发电厂的剩余电力到大区竞价。因此省电网交易中心将向大区申报卖电和买电的报价曲线。由此必须制定省电网交易中心作为商的交易规则。

转贴于 大区电力市场可以采用三种基本的运营模式:双边交易模式、单一购买者模式;电力经纪人模式。

1) 双边交易模式

在初期,市场成员为各省电网公司。市场各方单独议价、签订合同;或者,由大区市场运行机构提供信息交换的场所(包括BBS)。

交易双方为各市场成员,而与大区市场运行机构无关。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条款,若未能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模式适用于远期合同和提前电力市场。

为了方便双边合同市场,大区系统运行者应设立电子公告板(BBS),各省可根据公告进行电量和容量买卖,这种公告板有助于各省间有效地交换信息。

在这种模式中,大区调度中心不参加双边交易,但必须保证交易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般情况下,系统运行者不必关心合同价格,仅关心系统需要提供的交易及交易时间,应有一系列规则明确规定双边市场下各机构的责任。有时候,由于输电堵塞或发电输电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得不减少或中断合同交易量。在这些情况下,大区调度中心必须将各类交易进行排序,确定相对重要性,通知各市场参与者减少或取消交易。通常,首先减少不确定的交易,然后是短期交易,最后是长期交易。

2) 单一购买者模式

在该模式中,要求各省分割一部分负荷电量集中到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形成大区供电厂竞价的电量。所有市场成员参与报价,并由大区单一购买者按照优先采购低价电力的原则安排交易计划。

该模式的特点是:购售电交易必须在大区联营中心内进行,大区联营中心负责大区内交易额的平衡。市场交易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调控。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一个招、投、评标过程和最优决策模块。缺电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低售电价,电力有余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高购电价,大区交易中心进行价格的高低匹配,给出成交的统一电价,作为结算的基础。

实行该模式的基础是:各省电力公司与大区交易中心预先签订多边合同,并有独立机构对大区交易中心进行监督。

3)电力经纪人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以省为实体的现状,以价格为基础的商机制应作为发展跨省电力市场竞价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各省的交易中心不但是单一的购买者,而且还是本省发电商进行大区卖电的商。大区交易中心为经纪人,每小时通知各方潜在买家和卖家的价格,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小时电力市场。

各市场成员申报其买卖电的报价,由经纪人系统按照高低匹配法对潜在的交易进行匹配,并决定交易价格、以及进行系统的安全校核。详细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报价资料。收集市场成员的报价情况,卖电报价代表一省提供额外电量的价格,买电报价代表一省降低生产可避免的成本。所有报价必须在交易前一小时提交大区经纪人。

第二步:价格排序。大区经纪人收到所有报价后,将其进行排序,售电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买电价格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步:报价匹配。一旦收集到买方和卖方的报价,大区经纪人将进行排序,并对最低卖价的省与最高买价的省进行比较。然后,将次低的卖价与次高的买价进行比较,这一过程延续到无报价可比或最低卖价高于最高买价为止。这一过程称之为高低比较法。由此确定成交的双方。并不是所有高低配对后的经济交易都从技术角度是可行的。缺少输电线路、输电堵塞或系统运行者规定的稳定极限会使现货交易不能进行。当不能进行交易时,大区经纪人将比较余下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

第四步: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的双方,其交易价格为双方卖价和买价的平均值。为了能有收入回收输电投资,可以对这种平分利润的办法进行修改,卖方和买方各支付一部份收入给输电公司。

第五步:通知交易各方。找到交易并确定交易价格以后,中间机构在交易前的一定时段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各方。

第六步:实施交易。各省确认其参与交易,并进行交易。至少应在交易前十分钟确认。

我们认为:区域电力市场将来可能采用第三种模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适合于各省采用不同的竞价模式和市场规则(这是因为各省的情况不同)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交易应在大区范围内进行,不需要省的交易中心,而由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取而代之;在单一买主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在大区范围内,所有省的电价趋同。这对于经济发达且发电成本较高的省份,其电价是下降了,而对于经济不发达且发电成本较底的省份,其电价是上升了,这与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经济可能发生矛盾。

七.电力市场中的“期货交易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实时交易市场、辅助服务交易市场”的协调问题

通常按照提前时间的长短,在电力市场中设置期货交易市场、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并将热备用、调频作为服务商品划分到辅助服务市场中。然而不同市场之间的协调的意义没有被人们所认识。事实上,年期货电量分配到各月和月所有期货电量分配到各日是否合理?关系到未来电价是否平稳?电力生产是否平稳?日交易计划的制定能否为实时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充裕度和竞价空间?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多级市场的协调方法,其中包括:

1)年度与月度市场之间的协调;

2)月度市场与日前市场之间的协调;

3)日前市场与实时交易市场的协调;

4)辅助服务市场和日前市场与实时交易市场的协调。

1.年度与月度市场之间的协调

为了保证年度期货合同与月度交易计划的良好衔接,在月度交易计划中应该考虑年度期货合同在月度市场上的分配。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年度与月度合同相互协调内涵是:根据全年的负荷曲线、机组检修安排情况,追求各月年期货电量与该月的总负荷电量的比值尽可能相等,以保证不同月份的电价尽可能平稳和供需之间的平衡。

月度与年度计划相互协调的关键是:在某月的运行结束后,应该根据市场目前的运行结果,调整剩余月份的年度合同电量的分配。详细算法叙述如下:

1)预测未来剩余月份的月度负荷需求;

2)计算各月的年期货电量对月总电量的比例;

3)选择年期货电量对月总电量的比例最小的月份,按照一定的步长,增加该月的年期货电量;

4)检验年期货电量是否分配完毕?是,则计算结束;否则,去[2]。

2.月度期货市场与日前电力市场之间的协调

由于各交易主体的合同电量与合同电价已经在年和月的期货交易决策中确定,就日合同电量的分配决策问题而言,不在于如何进一步降低购电费用,而是追求期货电量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匀性和现货市场价格的平稳性。期货电量时间上的均匀分布有利于机组连续开机,避免机组的频繁启动;空间上的均匀分布将使得潮流分布均匀,保证足够的输电容量裕度留给现货市场,这既有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又为现货市场准备了更大的竞价空间。现货市场价格的平稳性体现在:对负荷大的交易日,分配的期货电量的数量也应该大,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由于现货市场各日的竞价空间不平衡使得现货价格产生很大的波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建议: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增加日合同电量分配决策模块。

3.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协调

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协调好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市场之间,不仅考虑到本级市场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还必须为下级市场预留足够的调度控制空间。这样,在考虑主要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基础上,日前交易计划与实时调度过程之间就能够自然衔接、平缓过渡、井然有序,从而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协调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引入交易计划的调度流畅性以及调度流畅度指标。

调度流畅性是交易计划适应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调度和控制空间大小的性能。调度流畅度是交易计划的调度流畅性的度量指标。

为了简单起见,调度流畅度指标采用以下评价标准:

调度流畅度用在各节点的负荷增长模式一定、考虑发电和输电约束的条件下,交易计划能够承受的系统总负荷增长的最大幅度来表征。在给出的交易计划基础上,若总负荷增长,按照固定比例将负荷增量分摊到各节点;若求得系统能够承受的最大负荷增长量,则流畅度指标用与系统总负荷的比率表示,即下式所示。

=/*100%

该标准下的流畅度指标与传统的负荷备用率在形式上相似,但是从特定意义上额外考虑了备用总量的分布特性,从而比传统的负荷备用率概念优越。流畅度指标越大,说明多级市场之间越能够平稳过渡。

在评价系统能够承受的负荷增长幅度时,规定各节点的负荷增长模式给定。这一假设是有代表性的,因为对于一个特定的系统而言,负荷增长模式具有相对固定的规律。为了简化起见,可以令负荷增长模式与各节点上的负荷成比例。

4. 辅助服务与实时交易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关系

辅助服务市场将向现货市场和实时市场提供机组的调配范围、备用范围。实时和现货市场将根据这一范围所规定的约束条件,进行预调度计划的优化决策和实时计划的优化决策。换句话说,在决策预调度和实时购电计划时,应优先保证辅助服务市场计划的实施。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处理技术及安全管理模式,并融入电力系统及电力市场计算分析理论的综合信息系统。以技术手段为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的运营提供保证。

根据电力市场特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设计要特别注重以下几条原则: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总体详细设计(其中包括数据库、数据流程、各功能模块的详细设计),分步实施的方针。

系统的整体设计应紧密结合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不但要满足于现时电力市场各种运营模式、竞价模式和结算模式变化的需要,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同时还要适应于将来华中区域性电力市场运营、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电力市场进一步发展(例如,供电侧开放的电力市场)的需要。

在设计中,应充分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并充分考虑将来与大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接口与协调,应充分考虑与地区(市)级电力市场的接口与协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注重平台系统的建立,应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系统平台,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以利于系统的集成扩充和发展,适应技术发展和电力市场逐步完善的需要。

数据接口应采用最新国际标准(如IEC API标准),实现各功能模块间的数据交换和访问。在网络结构设计上应注意局域网和公用网之间的衔接和数据交换,考虑身份鉴定,密码设计等安全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同时,还应注重整个系统的数据流向及数据间相互关系的建立。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9

1 新形式下电力市场营销模式

1.1 电网公司服务于大用户直接交易

大用户直接交易主要指的是电量较大的电力用户,其和发电企业签订了双边电力交易合同,运行起来相对灵活多样。大用户直接交易的主要内涵,主要是对电力资源进行配置,从管制模式发展成市场模式,通过营销模式引入竞争。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进行培育,这一做法是推动电力市场改革的第一步。大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直接交易,实现了供求双方的直接互动,进而形成一种将需求作为导向电力电量交易过程,促使供求驱动下的需求平衡得以实现。对于电网公司而言,应当建立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易服务平台,主要目的是提供相应市场服务,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导致市场交易不充分,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影响[1]。放大市场交易量,从而对电网进行充分利用,对于电网收益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电网公司服务于电力交易二级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主要针对未来中长期交易,采用这种交易形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建立相应交易二级市场,将所有成员提供规避风险的措施和帕累托改进机会,对电力市场制度中空缺部分进行完善。建立电力交易二级市场的背景下,一级市场上的发电企业以及用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发电企业发电权力和用电的权力。针对二级交易而言,提供相应的发电权力以及短期用电交易平台。针对电网公司而言,需要建立二级市场营销平台。对这一平台的而建立,并不是为了阻止交易,而是为其提供市场交易信息服务,通过这种方式[2]。通过相对及时和对称的信息服务,促使二级市场交易被激发。这种信息服务有:电力需求变化情况、燃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弃水情况等。这些信息促使市场信息发现交易潜力,并进行理性报价,最终形成一种对电网安全有利,促使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得到提升,电网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1.3 电网企业服务现货电力交易市场

电力市场理论认为,现货电力交易市场属于电力市场环境的核心内容,逐渐建立相应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从而使电力交易量被放大。此外,对输电配电资产需求和利用率有所提升。在大用户直接交易以及二级市场分散交易的基础上,现货电力交易往往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和常态化。其中的发电企业以及售电企业将统一的交易规则作为基础,在相对规范的时间框架上开展竞争。针对现货市场而言,将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目标,对电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3]。当下,电力公司针对现货市场,建立相应的服务营销平台,确保现货市场能够有序、高效的提供信息服务。其中内容有:中长期市场和二级市场合同进行交换之后,电力市场电网阻塞情况、需求侧响应的潜力与成本等。对这些信息进行使用,从而引导交易市场,促使分区的电力电量足够平衡,帮助电网在实时电量和电力平衡中的价值得到充分提高。

2 新形式下,新型电价体系

2.1 差异化电价营销

差异性电价,主要指的是在当下不断被细分的电力企业市场环境当中,存在着至少两个以上的子市场将其设定为市场目标,结合不同市场情况,电力企业针对不同用户指定专门的营销战略以及产品服务。对不同子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企业所设计的产品形式和价格,或者促销等营销战略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对于电力企业而言,需要为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电力市场营销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将用户的实际使用电量、电费回收率等当中一种参考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对售电市场进行细分,然后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用户进行科学分类,最后将最为优质的客户挑选出来,并且能够主动的为其提供相对优质的服务。

2.2 菜单电价

对于电价而言,其一直是电力企业市场营销战略当中的关键性因素,但在对电力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电力市场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并且对电价体系进行创新。在当前形势下,政府不再对电价的制定进行统一管理,取而代之的是借助市场环境要求企业自主定价。针对电力企业而言,对电价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电力企业交易额进行有效提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户数量,这一情况对电力市场经济效益具有积极影响。因此,对菜单电价进行推行,正好落实了电价体系的构建,除了一种相对普通的电价类型,菜单电价中还包含固定电价、实时电价以及极端峰时电价等。这一内容和新形式下的电力市场环境需求相适应,从较为简单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电力企业可以将上诉电价类型进行设计,使其通过菜单的形式展现出来,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4]。对于用户而言,将自身实际用电量作为依据,选择出与其相符合的电价模式。

2.3 制定菜单电价

在实际电力市场营销环境下,菜单电价可以被不断优化,在优化的过程中,菜单电价迭代过程一直处于相对统一的状态下。针对可变峰时电价而言,应当结合现行售电电价,从相对较小的范围对其进行调整。例如,将当下的固定电价和现行售电电价保持一致。将迭代思路作为依据,对电价菜单进行科学制定,当电价产生变化前后用户用电量之间差异以及电价自身改变幅度比值,和用户用电量和价格弹性之间差值进行等同。但是,针对价格弹性而言,除了代表相同类型的电价弹性,其中还存在不同类型的电价弹性。针对电力企业而言,为用户推荐菜单电价模式中的新型模式,此后的一段时间,可以针对不同用户所选择的电价模式,对用电数据进行相对统一的整理。此外,对用户用电量和价格之间的差值进行科学计算,将这一内容作为依据,针对可变电价合同做出相对科学的调整,为用户用电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促使用电企业营销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

3 结束语

在我国对电力体制改革进行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往的电力营销和当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电力营销模式进行适当的创新和改革。

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应当将服务方式作为依据,促使电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通过服务的手段对市场交易进行科学促进,并且提高电网经济效益。

电力企业大力拓宽营销,这是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电力销售服务的核心内容是电价。电力市场环境要对电价机制进行适当的创新和改革。针对这一内容,文章将菜单电价作为核心内容,这一内容和电力市场环境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郭臻.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总体策略研究[J].科技风,2016,16:54.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0

一、引言

随着现代支付业和电子介质的发展,推广电子票据逐渐成为市场各参与方的共识。在人民银行的组织推动下,2009年10月28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成功上线,截至2010年10月31日,ECDS共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186152笔,金额约6145.16亿元。其中累计承兑金额1713.3亿元,累计贴现(含转贴现)金额1605.27亿元。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开创了中国电子化票据领域的新纪元,标志着电子商业汇票作为全新的支付结算工具和短期融资工具的诞生,同时也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电子票据业务进入“跨行全流通时代”。本文旨在从现阶段中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人手,进而提出建设全国性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路径选择。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

尽管人民银行开发了统一的ECDS。但由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要ECDS、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商业银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这三部分电子化系统配合对接完成,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电子信息条件要求较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选择电子票据的意愿以及电子票据流通的便捷性。一是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尚未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业务,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对新型业务还需逐步了解和接受。二是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和资源有限在电子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明显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存在差距。三是目前金融机构内部票据系统存在兼容性方面的差异,同时ECDS操作功能和业务办理流程不尽完善,均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带来障碍。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类似股票市场、资金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这样统一的交易平台,导致电子票据的流通渠道不畅,限制了电子商业汇票流转速度和区域间流通。

(二)缺乏合理公认的交易价格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还不能完全适合市场需求。实践中,电票贴现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纸质票据,因没有公开报价平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交易还不够活跃。一是电子商业汇票期限延长至六个月以上,但贴现利率形成的价格机制还不够充分,六个月以上货币市场交易不活跃,从而对长期限的电子商业汇票定价不具有可参照性,其贴现利率较短期限纸质票据贴现利率高出很多。二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流通性较差,增加了企业贴现客户融资成本,企业开展电子票据的积极性受到影响,长期限票据交易量相对较少。三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的确定需要考虑贴现利率、剩余期限、流通性等更多复杂因素。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利率确定的交易成本明显上升,从而也对电子票据交易的时效性产生影响,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缺少一个统一的报价平台。

(三)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

虽然《电子支付指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肯定了数据电文法律原件形式,但中国《票据法》并未随即作出修改。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等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的理论范畴,《票据法》无法调整电子商业汇票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护。法律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法治环境相对薄弱,尚缺乏由金融监管当局主导制定政策,创造适宜的市场环境,颁布完善的市场规则,附设多项配套政策的法制环境,而这样的法制环境是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支持票据的投融资功能和支持货币政策充分发挥效应的必要条件。

(四)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

在市场机制建设上,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仍缺乏新兴的票据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市场上信息透明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设立了专门经营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机构,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同时还允许具有准入资格的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专门机构,施行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这些票据专业机构的建立,可以提高票据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商业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五)缺乏信息技术安全性保障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仍不成熟,全面的票据电子化在消除了纸质票据伪假风险的同时,是否会产生新的电子欺诈风险,也是电子商业汇票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全文的形式存在,就会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数据传输系统遭到攻破,有可能造成电子票据用户资料的泄密并威胁到资金安全;二是网上银行应用系统的设计如存在缺陷,将会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安全:三是如遭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ECDS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基于此,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缺乏权威的法定认证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对电子信息系统、电子签名施以最安全的保障,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的合法性、唯一性和安全性。

三、上海建设全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票据市场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票据交易中心,众多总行级的票据专营机构或资金交易中心设立于此,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为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上海票据市场的交易功能,有必要率先在上海搭建起全国性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

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对建立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具有政策优势。

目前,我国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都建立了统一先进的全国市场,上海不仅拥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央行上海总部、黄金交易所、石油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重要的金融管理机构,而且汇集了海内外有实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货币经纪、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上海市政府更致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力图建立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20061109号文)提出:“扩大票据市场主体,丰富票据种类,开发电子化票据,加快票据市场

的发展,将上海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国的票据交易中心”。这反映了上海市政府对于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的人民币票据交易平台是持积极和欢迎态度的。作为货币政策制定部门,人民银行也倾向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地处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3年创建了“中国票据”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立了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公开市场操作部管理票据市场和票据交易,由人行上海总部等监管机构支持推动票据专营机构举办“上海市票据联席会议”和“长三角票据联席会议”,“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统一合同文本”和“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等市场建设措施,都表明上海地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中心具有独特的政策优势。

2、上海完善的金融交易品种和票据交易方式具有机制优势。

目前,上海已经成为全国资金拆借、外汇调剂及证券交易的中心,其金融交易在全国处于绝对的优势。以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为代表的总行票据专营机构设立于此。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成为票据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指标。人民币换汇交易、锌期货、黄金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已在上海市场推出,公司债发行的试点也在上海启动。人民银行推广电子商业汇票首要目标是搭建商业汇票这种零息票据的生成和流通平台,远期目标是成为附息票据生成和流通平台,市场可以据此创造出更多的、灵活的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促进形成高度发达的电子化货币市场。此外,上海是我国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中心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相当强,跨国公司云集、金融市场发达、信用基础较好、城市功能先进、综合竞争力强,作为大陆的经济、贸易和金融中心,上海绝对具有其他经济中心城市所无法比拟的相对优势。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滞后,没有一个可以全面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统一票据市场,使得各金融市场之间的融通性不够。有鉴于此,在发展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同时,应在市场基础较好的上海首先建立一个流转全国的票据市场,让短期资金市场自由化,提高资金流动性。

3、上海票据市场规模日益增长,迫切需要更快捷、高效的交易方式。

上海市作为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票据业务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上世纪80年代,上海成功试办了全国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新中国票据市场建设就此起步。近几年来,上海市票据业务发展迅速,票据融资量持续增长,票据专营机构的市场积聚和辐射效应明显,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回购交易十分活跃,已发展成为全国票据流转的集散地。自2004年以来,上海金融机构票据承兑额实现了年均18%的增长速度,票据融资余额的年均增速更是达到36%,票据融资余额占全国总额的比重基本维持在15%以上,年累计票据贴现量占全国总额的比重在10%左右,成为我国重要的票据交易中心。

在业务规模扩大、交易不断活跃的同时,上海票据市场的创新变革和可持续发展一直为全国同业所瞩目。尤其是落户上海的商业银行总行级票据专营机构,在制定业务标准、创新交易品种、推出防险举措、引领市场走势等方面,在全国票据市场起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交易规模的逐年扩大,迫切需要首先组建更为便捷、高效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满足日益增长的票据交易能级,才能有力推动上海地区票据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上海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具体路径选择与思考

基于当前上海经济、金融在全国重要的地位。发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组织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培育电子商业汇票的运行环境,有必要在上海设立集票据登记、交易、查询、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应在人民银行ECDS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和提升交易功能。充分利用ECDS提供的基础结算功能,开发完善独有的结合报价、撮合、交割、清算等功能于一身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且应符合票据交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最终形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票据集中交易场所。

这种票据交易中心应当是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韵、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是一个集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交易的服务平台。统一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建立之后,出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证其委托付款的电子凭证后,由付款行将电子票据传送至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登记保管,其背书转让、贴现、取消贴现、存入托收、退票、退回、作废等记录,都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并保存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同时对票据信用资料进行管理,为电子票据使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给予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客户了解票据市场的总体情况,从而约束票据市场成员的行为,有效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违约,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各项交易规则的制定适合市场规范发展需求,尽力提升票据市场的运作质量和水平。

2、创新发展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以创新为动力,不断丰富市场交易品种,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改进市场交易方式,提高票据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

3、规范运作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借鉴海内外票据市场实践和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经验,坚持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促进票据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1、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定位。计划将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实现票据无纸化操作,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报价、交易和清算的中心;强化票据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票据业务交易行为,提升票据市场交易效率;加强票据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票据业务内涵,扩大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提升票据市场服务能级,使票据市场真正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调控窗口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经济的全面腾飞。

2、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功能。

(1)确立票据登记托管制度,保证交易客观公正。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来制定类似登记制度,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查询服务,实现纸质票据票面信息的集中登记(存储)。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在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银行间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查询、交易清算、

记账管理等,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银行可以直接到电子票据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2)提供集中的竞价交易场所。形成公平的票据交易价格。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的公开报价服务,为商业银行转贴现业务的顺畅运行提供信息支持功能;方便需要票据或者资金的银行迅速寻找到交易对手,解决票据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票据市场的运行效率。ECDS加入了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可对参与者票据交易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有助于督促参与者恪守信用,按约付款,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

(3)票据交易信息,引导统一的票据市场形成。

遵循全球发展的无纸化趋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可以提供统一的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买卖信息查询、在线业务洽谈以及票据市场的有关信息。推进现有票据市场的整合,消除票据市场的条款分割,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一体化的整合票据市场。

(4)维护电子票据交易秩序,发挥统计信息监测功能。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依托ECDS对所有电子商业汇票集中登记管理,对银行电子票据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定期或不定期按出票人(或承兑人)、业务种类、行别、地区等维度统计相关业务量及业务明细情况。为中央银行的票据信用管理、反洗钱、征信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对票据实际融资利率以及票据市场报价统计监测,及时了解票据市场利率的走向,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根据预先设定的可疑或异常票据业务参数,监控可疑或异常票据业务;根据临时或特殊需要产生特定用途的统计或监测报表。

(5)提供票据交易清算登记托管,防范票据风险,提高业务效率。

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围绕创建信息平台、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测平台四大重点,可以对电子票据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对电子票据间的交易、清算形成电子信息,并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进行传输中转,从而满足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多层次的需要,实现企业一企业、企业一银行、银行一银行、银行一央行之间票据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各商业银行之间缩短结算时间,简化流程,统一安全防范,便于各金融机构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进行辨别,提高避免和减少风险的免疫力,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和风险防范的目的。

(6)加强平台系统开发与维护,提高电子票据系统安全保障。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可以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对银行网上银行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资金。提高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确保电子票据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密性能、避免因攻击或者客户电子信息泄露而造成重大损失。其次是保证电子信息真实完整的性能,确保接收到的信息确属合法发送者发出,且电子信息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者被替换。

(三)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组织模式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是电子票据市场交易的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负责交易价格的、交易指数的编制、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规则的制定,以及对各交易主体的管理与服务。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借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运作模式,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或事业法人。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各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或票据中心、票据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票据经营机构组成。票据经营机构只有取得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会员资格才能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参加交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强调自治自律,服从监管。

在筹备初期,建议可将票据交易集中登记结算的职能托管给商业银行的票据专营机构完成。随着各项配套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后,再挂牌设立中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或公司。

(四)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采用分级会员制,由主要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和投资者组成。建立做市商制度,由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认证的主要交易商(大型票据专营机构、票据公司等)作为做市商,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双向报价和不间断交易,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提高市场活跃度。一般交易商(小型票据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票据交易中介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做市商的报价在交易平台上选择买卖电子票据。

投资者(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交易,但可以根据交易所报价委托交易商进行交易或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参与交易。

(五)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

从近期看,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之际,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仍以商业汇票为主,并在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从中期看,可将现行已推广使用的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中期票据及企业债券等纳入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范畴。

从长期看,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可扩大至商业本票、远期支票、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更可以根据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推出票据远期交易、期权交易等衍生品交易,涉及更为广泛的票券范围。

(六)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可按零星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别制定交易规则。

1、零星交易(如l亿元以下的)实行场内交易,交易价格由相应期限(1周、2周、30天、3个月以上)的SHIBOR价格加一定BP,确定当日相应期限票据初始交易价格,并限定在一定加减点幅度内波动,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实时竞价交易。

2、大宗交易(如l亿元以上的)实行场外交易,价格申报限制在当日成交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交易价由买卖双方商定,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撮合成交。

(七)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监管

1、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应承担市场监管职能,做好交易具体规则的制定和维护,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票据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子票据中心的管理办法,提出有关专业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促进电子票据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规范、高效、安全运转。

(八)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分阶段实施建设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用5年左右时间,按照“上海-长三角-全国”的路径逐步推开、分层次推进构建电子票据交易中心。

首先,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票据市场发展较为完备的上海地区搭建平台,展开试点,借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运作模式,成立上海地区范围内的

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在制定制度办法、组织框架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硬件上积极完善电子票据交易系统,软件上推进相关票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这期间,在沪商业银行的票据专营机构应发挥积极作用,可将票据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的职能由其来承担。

其次,利用2-3年时间,在长三角地区搭建起区域性质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通过区域联动和参与,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可以挂牌设立中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或公司。长三角地区的主要交易商作为票据市场做市商。在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上进行双向报价和不间断交易,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

最后,再利用2年左右时间,将交易扩充到其他地区,扩大交易覆盖面和辐射能力,成立全国性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兑付服务的一体化,提升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有效利用和开发信息资源,为市场投资者提供适用的票据产品和服务,构建市场统一互联的桥梁,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全面发展。

五、当前形势下上海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

基于当前电子商业汇票在全国的推广运行,如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在上海初步建立,票据业务经营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电子票据的承兑、贴现、兑付等环节更为密切,信息更加透明,各业务品种之间依存度更高;尤其是转贴现交易,由于有了公开报价和在线交易交割平台,对票据期限、承兑银行的选择非常灵活,电子商业汇票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运作、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面对新的挑战,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还需解决如下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设,推动我国电子票据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在电子票据法律体系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损失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更是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一方面应合理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应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完善电子化票据的立法建设。我国目前施行的《票据法》是建立在纸质票据基础上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现和发展,当时的制度设计已显得较为滞后,如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受银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法律应对这些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传统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实体交付的,而电子票据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来实现流通功能的,与传统票据的流通手段已有根本的区别,《票据法》也应对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的规则。此外,《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而电子票据的背书转让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来完成的。它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形式,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包的拆分来实现票据的部分转让和向二人以上的后手背书转让,而现行的法律限制是有违电子票据的高效性的。综上所述,如何规范、调整和制订电子票据运作的统一规范是当前修改《票据法》的当务之急。

(二)夯实运行基础,解决好ECDS建设初期纸票与电票的并行问题

1、电票与纸票如何共存与转换。虽然电子票据已经推广,但要在短期内全部取代纸质票据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需要寻求一个合理解决方案。具体构思如下:一是开办一种类似票据置换的业务,从出票环节实现电子化。即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纸质票据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相应额度的电子票据,以实现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转化。二是借鉴台湾地区票券市场的做法,通过交易环节实现电子化,即规定票据承兑可以是纸质票据也可以是电子票据。但是贴现和转贴现必须是无实体的电子数据形式。这样纸票一旦进入银行,就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系统上登记,以电子形式交易,纸质票据即不存在交易的可能,从而在机制上解决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共存问题。

2、将金融机构作为推动电票交易的主体。电子票据具有办理效率快捷、杜绝伪假票据存在等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纵观ECDS上线的近一年多的时间,电子票据交易的笔数和金额跟传统纸质票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习惯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作为ECDS的推动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可先向所有适合的金融机构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力推银行间票据交易的电子化。ECDS是银行集中批量交易的需要。它更适用于转贴现交易,争取尽快将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具有贴现、转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都纳入ECDS,以便实现票据转贴现的电子化交易行为。

(三)加强综合考量,建立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利率定价机制

人民银行投产ECDS投产运行一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研讨电子商业汇票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流通性问题以及电子商业汇票利率定价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合理确定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定价方法,主要考虑电子商业汇票产品性质、同类型金融工具交易利率和企业客户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较好的做法是结合资金成本和参考同类型产品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对于短期限电子商业汇票,主要参考当前同期限执行纸质票据贴现利率水平并结合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状况来确定;对于长期限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可选定接近期限可交易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并参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当期水平加以确定。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应由人民银行制定合理的再贴现利率和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和自身资金规模和经营策略积极进行公开市场报价,同时提高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交易活跃程度,逐步形成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报价的市场条件。

(四)体现专业优势,票据专营机构在中心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前文所述,在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筹备初期,可以充分利用在沪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专业化运作模式,整合人力物力,开展试点。随着各项配套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后,再挂牌设立专门的上海电子票据交易登中心或公司。现今,票据专营机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服务与支持:

1、协助提出整体筹建方案、制定交易中心制度。建立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首要的是“制度先行”,即建立中心章程和相关制度,具体操作在有关章程、制度的指引下才能有序进行。票据专营机构凭借多年的票据市场运作经验和风险防控技术,能协助交易中心制定确保交易中心规范运作、有序交易的制度。

2、发挥专营机构的业务优势。在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转化过程中,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需具备票据的登记托管职能,因此该机构需要具有审验纸质票据的能力,以防止将伪假纸质票据登记成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还要对商业银行已办理质押的纸质票据进行托管,集中予以托收。这方面票据专营机构的专业优势可以发挥作用。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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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发展趋势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得到了较快发展,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10年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日本,并跃居世界第二,我国2013年的贸易总额已经超过了美国,位居世界第一。我们都知道,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宗商品有着相对广泛的风险管理个性化需求,但是随着我国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与内部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使得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出现回落,进而导致实体企业面临着非常激烈的竞争环境,最终实体经济的发展将对大宗商品的风险化管理提出了更加精细化以及个性化的需求。

一、现阶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现阶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审批设立相对混乱,且投资市场成本相对较低,市场投资主体的盈利目的显著

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审批设立相对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多来源以及低门槛的设立而引起的。比如,在上海的十三家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中,仅仅只有一家电子交易市场是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成立的,而其他的是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并注册的。尽管全部都需交由中央层级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审批,但是仍然存在政出多门的不良现象,我国的发改委、商务部以及银监会等部门都有着审批权。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在定位上不清晰,造成相应的主管单位难以明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投资市场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目前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之中规定,建立一定的电子交易市场应具备满足条件的基础设施,还应具备提供交易服务的能力、物流配套服务能力与信息服务能力,然而却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注册成本[1]。由于电子交易市场的投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审批上又比较宽松,使得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投资主体逐渐增多。通常情况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投资主体有着较强的盈利性,为了尽快收回投资成本,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比如虚报交易量等,从而使得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风险系数日益增加。

(二)现阶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中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约束力

现阶段,中国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在法制建设方面远远滞后于我国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发展速度。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相关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范化法律法规。现有的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操作规范基本上是按照2003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来设立的,且仅仅适用于行业规范或者是行业操作标准,但是却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2]。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出现纠纷的时候,不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很难稽查与惩处。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规模与数量上的发展趋势

现阶段,中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品种分布存在多元化的特点,相应的能源以及化工类的品种有所增加,而且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方式上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表1所示:

从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途径上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条,如图2所示:

具体来说,A路径主要是指在国内与国外的相关环境条件之下,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在数量上已经基本饱和,而且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数将会逐渐缩减到三百家左右。保留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规模上将显著提高,有着区域性的定价优势。B路径主要是指随着现代化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目前的五百家基础上,将总数逐渐增加到六百家左右,然后再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之下,总数逐渐缩减到四百家左右。但是由于目前大宗商品业所面临的清理整顿,电子商务的大发展特殊性阶段是一种短期性的判断。A路径是指电子商务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际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决定作用的发展趋势判断,而B路径则偏向于应对2012年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具体来说就是除了依法经过国务院或者是国务院的期货监管机构严格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任何的单位一律不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电子撮合交易方式、匿名交易方式以及做市商等方式实施标准化的合约交易[3]。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业务层面上的服务创新趋势

为了促进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从业务层面上进行服务创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在交易服务模式上的创新。应根据自身的交易市场定位、具体的资源特点与优势以及相应的服务群体与服务客户进行有效确定服务模式,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其次,在物流服务上的创新。目前,我国大宗商品市场中的物流服务具有信息化、快捷化以及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物流信息化已经转变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及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所以,需要从物流服务的仓储环节、加工环节、包装环节、运输环节、配送环节以及质押监管环节等进行创新,实现电子商务以及金融服务的共同发展。不断推动新型的供应链融资研发,借助车货配载手段、运力交易手段、在途查询手段以及路径优化手段等保证物流的智能化[4]。再次,在金融服务上的创新。要想实现金融服务上的创新,需要将供应链的相关核心企业为起点,向银行的横向服务进行延伸,形成低成本以及高效率的在线化融资产品,逐渐实现相应资金流的高效化、电子化以及集成化。设计创新型的“在线票据”模式、“在线订单”模式、“在线保理”模式以及“在线仓单”模式,从而形成供应链的全环节融资服务,从根本上形成交易市场、仓储物流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共赢局面。最后,在信息服务上的创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信息服务上的创新应立足于预判性以及前瞻性,借助交易市场相应的信息集聚能力以及电商成功运营的经验,不断引入物联网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建立起综合化的信息资讯平台与数据中心,从而形成主流化的价格信息,为企业提供准确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关人员需要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系统化分析研究,制定出科学的解决方案,确保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此外,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必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产业链的相关核心企业资源作为依托,从业务层面上在交易服务模式、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创新,实现实体经济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莉.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02:88-93.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2

1.2 国外电力期货市场

最早引入电力期货交易的是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在1996年,美国就针对加利弗尼亚-俄勒冈边界电力市场(COB)和保罗福德地区电力市场P(V)设计了两个电力期货合约并进行交易,此后于2000年又针对PJM电力市场设计了PJM电力期货合约并进行交易。在1996年,北欧电力期货市场作为世界第一家跨国电力期货市场在Nord Pool进行电力期货交易。在亚洲,新加坡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一直走在其他国家前面。2002年,新加坡开始了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新加坡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建立完善的电力衍生品市场尤其是建立电力期货和期权市场上面。

2 电力期货市场基本理论

2.1 期货市场基本理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确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即为期货,又称作期货合约。这里所说的标的物除了指原油和铜等某种商品外,还可以指外汇以及债券等某个金融工具,甚至还可以指股票指数等金融指标。

2.2 电力商品的期货特性

所谓电力期货交易是指在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交易者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在未来某一地点和时间交割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电力商品标准合约的买卖。在电力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高度标准化的合约即为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货合约作为电力期货交易的对象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电力商品需求广泛,因此,交易量大。

第二,由于电力传输是靠输电线路瞬间完成的,因此,电力的生产和消费具有同步性,虽然其传输具有极强的便捷性,但是同时也要受到网络的约束。

第三,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改革,出现的各种发电厂商和众多的购售电商等市场参与者都会集中到期货市场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电力期货的价格。

第四,电力作为一种商品,由于具有高度的标准化,从而在各地区的标准是一致的。

2.3 电力期货的特殊性

2.3.1 电力期货交割困难

与电力期货相比,金融期货能够在交割期中的任何时刻进行瞬时结算,但是由于电力期货不适合储存且生产消费瞬时同步,从而导致其交割持续在整个交割期。对于一个具体的交易上来讲,电力需求不断变化的特点使得不同日期和不同时段的电力生产和消费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通过设计电力期货合约很难真实的反映电力的实际供需变化,这无疑降低了套期保值的功效。如果按不同时段设计合约如设计峰荷合约和基荷合约等,有可能会影响流动性。此外,电力传输还必须满足网络的约束,这也可能会造成根本无法实现电力期货交割。

2.3.2 电力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相关性差

由于电力不能够进行经济储存从而无法进行套利交易,最终使得今天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不受套利限制。电力商品所具有的这种不可存储性可能造成两者价格的相关性较差。

2.3.3 易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电力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从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改善垄断或寡头垄断局面方面寸步难行,从而使得占有过大市场份额的发电商和购电商具有加大的市场影响力,对于社会投机者参与交易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而影响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3 电力期货的功能

3.1 价格发现功能

期货市场最基本的市场功能之一就是价格发现。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本文认为功能的界定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意义为期货价格是对期货合约到期日现货价格的条件期望。可用下式表示:

FT,t=E(ST/It)

式中FT,t――到期日为T的期货合约在时间t的价格,ST――到期日现货价格,It时间t的信息。根据此公式,期货价格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应当能够反映时间t内的所有信息,期货价格应当是对到期日期货价格的条件期望。若FT,t≠E(ST,It),说明期货价格没有充分反映时间t的信息,此时,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得额外的利润,可以利用额外的信息进行重新预测并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直到FT,t与ST重新恢复相等。由此可以看出,此功能的实质就是市场有效性。

第二层含义:由于此功能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反映市场信息,从而能够对现货价格的未来趋势做出提前反映。

3.2 套期保值功能

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政策和价格风险等是电力市场参与者在电力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遇见的风险。由于在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价格的波动幅度和波动频率远远高于其他一般产品,因此,电力市场的参与者一般都会在电力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避免、转移以及分散电力现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者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使得他们持有资产的价值不遭受价格变动带来的损失即为规避风险,这也是期货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投资者在标的资产数量一定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们持有的资产不会遭受不利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需要决定采用多少期货合约。也就是说,在进行套期保值时,投资者面临确定每个单位标的资产需要持有多少期货合约或如何确定最优套期保值比率的问题。

通过最小二乘法,采用传统回归模型能够估计最小风险套期保值比率。在计算套期保值比率中,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传统回归模型。将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分别记作St和Ft,则在时刻t,两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别为ΔSt和ΔFt。对于单期的最小方差套期保值比率,Ederington证明了可以采用ΔSt=α+βΔFt+εt来估计。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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