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实用13篇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1

1综合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构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主要决策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管主体。近几年,随着交通运输大部制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依法履行和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逐层建立健全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处室,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例如交通运输部内设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简称“安质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内设安全监督与应急处,辽宁省交通厅内设安全生产监督处,虽然名称各异,但均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已经基本确立和形成。在如图1所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的总体领导、管理和监察职责,主管部门内设的安全处室承担综合管理和协调的责任,同时,承担对个别企业的部分安全监管责任,各分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和对社会企业的监督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专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其余不论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是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在其法定职责中,除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承担了包括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管等其他方面的职责。分析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可知,安全部门一般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处室,通常也是安委会办公室常设部门。安全部门在体制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和被赋予的职责受其所在主管部门意愿的影响,在不同级别和不同省份、市县的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大致相同,同时也有一定的差异。总体上讲,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中主要承担以下几个角色: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的参谋者;②解决跨地域和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的召集者和协调者;③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的督促者;④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者和者;⑤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体系的制定者;⑥行业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者。结合其角色定位,考虑综合监管的丰富内涵,概括地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就是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宏观的、全局的、全面的协调管理和督促,具体内容包括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宣教培训、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通达反馈和综合调度等。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经过近几年从无到有的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健全,监管职责日渐明确,机制建设日益完善,综合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立与我国交通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相比,与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求和期望相比,与国家对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和追责力度相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有较大的效能提升空间。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目前交通行业安全综合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这既是综合监管能力实现从有到优的升级进化的现实需要,也是综合监管部门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研究于2015年、2016年连续2年间内,对32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以及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进行了问卷调查、资料收集和访谈,掌握了基本情况,了解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调研结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认识不统一

很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人员对综合监管在认识上仍然存在较大偏差,习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想办法,没有全面理解综合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把监管监察混同于行业管理;某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把安全部门排在大部分职能部门或机构之后,某些仅比工会等其他部门靠前,把安全部门当成一颗“不定时炸弹”,安排最新上任的部门副职主管安全部门,对管理安全部门“避之唯恐不及”,对综合监管的重视程度偏低,责任担当不足。

2.2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建设逐级弱化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专设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省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职部门设置比例达94%,到地市级约为60%,而县级基本没有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呈现逐级弱化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综合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配置呈现配置不均的情况。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上海市交通委的综合安全处室配置人员编制最多,编制人员数达到了12人;对于个别经济欠发达省份,编制配置只有两三人;到地市级一层,仅有64%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另有约1/3的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仅配置了兼职处室或未配置相关处室。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图2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处(科)室设置情况统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逐级弱化,越往基层兼职综合监管的人员比例越高,专职从事综合安全监管的人员偏少。作为监管组织结构金字塔的底层,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是法规政策落实的监督者,又是地方安全生产状况的“感应器”,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相对缺失导致综合安全监管覆盖面不全,上层相关政策指令的信息传递和落实执行大打折扣,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相应力度,也影响地方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生产情况的敏锐感应和高效上达。

2.3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受限制

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作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部门之一,在职级上一般等同或低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协调、督促或指导其他职能部门时,以安全部门的名义执行相关工作往往行不通,不得已只能以本级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来变通,对“综合安全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2块牌子的运用出现偏差。另外,综合监管具体职责依然不够明确,除了粗框架确定安全部门主要职责的“三定方案”以外,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文件明确细化安全部门的具体职责及其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环节多、涵盖内容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多变,压力和责任巨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依然存在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等问题。对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综合监管的工作内容、成效也缺乏可行的参照要求和评价标准,同时,配套应拥有的支配权力、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应享有的利益保障等更是无从谈起,容易导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敢大胆创新,工作抓了很多但效果却并不显著的情况出现。

2.4难以保证综合监管力量配置

综合监管力量配置难以保证,缺乏保障支撑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目前,交通运输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追责风险高,工作责任大,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人才流失显著,队伍结构不稳定。监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学习,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人更少。②大部分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装备配备,比如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车辆、照相机等,信息化手段落后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监管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③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困难,特别是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基层一线的问题相对突出。根据调研,全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中有19个省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多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无专项工作经费,而地市级、县级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更加无法保障,导致监管效能大受影响。④行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发展迟缓、数量不足、职能定位不明确,难以满足综合监管中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需求。

3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和最终的工作成效。进一步理顺交通运输行业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履职规范,提高监管工作保障能力,从法制、体制和保障等方面予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和提升,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

3.1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的比例,保证按需分配,配备充足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另一方面,以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中心,同时,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服务机构等为辅助的安全监管体系。政府推动社会监管机构的发展,授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3.2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边界

在工作过程中,有必要根据三定方案、法律法规、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规范》,明确行业内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界定细化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工作规程、职责内容等。另外,综合监管部门普遍承担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可以充分发挥安委会(安委办)的作用,加强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使沟通协调常态化。当涉及到一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或问题时,可以以安委会或安委办的名义对同层级或下级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3改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条件

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评价考核、督查巡查、检查、事故和重大险情技术调查、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与维护、科技创新、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助推器”,为政府监管队伍提供培训和工作指导,为企业自我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因此,笔者建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组织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4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行业基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优化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员专业结构,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录用门槛,有针对性地招录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人才。②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培训标准,建立稳定的教学和培训基地。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和业务领域,对监管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③推进尽职免责,维护监管人员正当的法律权益,增强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岗位吸引力,保证优秀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

4结束语

目前,虽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但对于管理部门而言,这些问题既是挑战,也是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转型升级的催化剂。本文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部分对策建议,意在为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完善路径的参考和借鉴。不论政府选择采取哪些举措,解决系列问题的最终途径都将指向建设一个更为法治、高效、严密、公正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认清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举措,加快监管转型升级,抓好新时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为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广威.浅析我国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J].交通标准化,2008(10):78-82.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2

仅2014年3月份,全国多个地区发生多起特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3月3日凌晨,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发生侧翻大客车翻车事故,车祸造成10人死亡,30多名乘客受伤; 3月12日9时,吉林抚松县万良镇境内鹤大线,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客车追尾,将其撞入万良河内,当场造成20人死亡、20多人受伤。3月25日凌晨,包茂高速重庆黔江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客车发生侧翻,接着被后方驶来的货车追尾碰撞,并导致其后方同向行驶的多辆车追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5人不同程度受伤。一幕幕惨烈的画面、一起起血的教训,再一次地让我们见识了“车祸猛于虎”的肆虐,也不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如何提高重点车辆监管水平,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管理部门丞待研究解决的重要任务。

为此,笔者带着这个重要任务深入龙南等地,实地调研了当地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龙南县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为赣南次中心城市。这里交通发达,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在此开展交通管理工作调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重点车辆主要包括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7座以下农村面包车五类车辆,可以说对重点车辆进行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地的交通安全。由于龙南县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企业较多,笔者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两类车辆监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走访龙南多家物流企业、交通运管、安监、交警车管所和路面执勤中队等部门,我们注意到该县在重点车辆安全监管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有一套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法。但也发现了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不容怱视、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或漏洞。为解决实际问题,成功经验笔者就不再赘述,重点列举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探讨了解决的有关途径,以便决策者们和相关部门参考,从而达到不断创新和完善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的目的。

一、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货车载货重量大,超载也很常见,自重较大导致它具有较大的惯性,出现突况时,大货车难以像小型车那样制动,大重量也产生了更大的冲击力,使得货车一旦出事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1]危化品因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除了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稍不注意还会引发环境污染、周围人员安全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实时安全监控和管理问题,从而提高整个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的管理,赣州高度重视源头化管理,率先实行机动车户籍化管理,把车牌、车型、核定载客人数、所属企业、驾驶人、肇事记录、违章记录等基本情况都记入管理档案,使该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信息采集、查询统计、抄告督办、信息服务、查询统计、转递功能等,为实现车辆源头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对大中型货车的监管还或多或少地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车辆挂靠和异地登记的现象突出。

车辆异地登记和挂靠一直是困绕车辆源头管理多年的难点问题。大部分异地挂靠车辆在上牌登记后,只需向挂靠企业缴纳一笔挂靠费,却可在企业的名下长期在外自行营运,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来管控这些车辆,甚至要与车主见上一面都很难,更无从谈起对车辆的运输安全进行监管了。车主愿意选择异地挂靠、登记的原因主要有:1、历史原因,过去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在全国很多地方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地域差异很大。一些车主受地方政策扶持吸引,选择到费用收取较低的地区选择企业挂靠、登记。2、各地在车辆登记、年检时对车辆的安全要求把关严紧不一。一辆车在把关严的地方无法上户年检、在把关松的地方却可以办理。有些车主甚至不远万里也要到把关相对较松的地方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3、受各地对汽车尾气排放环保标准不一的影响,也是车主选异地挂靠、登记的原因之一。很多车主在车辆排放标准达不到当地环保要求时会通过到外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等方法选择在环保排放标准较低的地方进行异地挂靠和登记。虽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60条第五款规定[2]和公安部124号令第50条第一[3]、三款规定[4],车辆可以采取异地委托年检,营运性车辆和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重点驾

驶员在办理异地备案一年后,可以备案地年检或审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原因,很多地区车管部门并不愿给当地外籍营运车辆办理备案业务,也有的车主和物流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办理相关业务,甚至有的车主钻空子,在临近年审或报废时,先办理转出,但是并不办理转入手续,形成真空期,逃避法律的监管。

而在危化品运输管理中,除了交通部门和交警部门具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参与审批发证,复杂的审批程序,繁杂的审批环节,使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申请相对普通货物复杂许多,这直接导致大部分个体危化品运输车采用“挂靠”形式取得运输资质运营。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各地严格执行标准化建设,挂靠现象有所减少但依然屡禁不止。有的公司为了保住自己公司的运营资质强行清退挂靠车辆,,导致一些还未找到新的挂靠公司车辆营运证无法年审,车辆又无法转籍,这部分车辆车主干脆车辆也不参加年检或另作他途私自买卖,甚至作为黑车偷偷行驶拉货,存在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以龙南某危化品运输公司为例,公司20__年成立,十几年来几经转手,现有16辆危化品运输车和2辆普通货车,从去年开始龙南县交通运管部门要求各危化品运输企业自行开展车辆“清挂”行为,公司采用由过去车辆挂靠改革成车辆入股公司统一经营的方式加强了对挂靠车辆的清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赣b62383的危化品运输车于20__年在龙南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因车辆实际车主是广东省河源市人,车辆一直在外长期自行营运且未答应公司并购条件,企业未将该车的营运证报到交通运管部门审验,拿不到营运证,车主索性将车辆也不年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交通运管部门对企业 “清挂”行为的指导,存在严重缺失。

(二)gps监管系统使用效果不佳,难以发挥“千里眼”的作用。

gps在交通运输行业中集话务指挥、紧急援助、数据监控、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合理应用gps监管系统,能有效控制交通风险。现虽要求所有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安装gps智能监控系统,但却未起到实质作用,虽具有监控报警、指挥调度等功能,但在实际使用中主要由企业进行监管,人为查验无法监督到位,交通、安监等部门未专门设立专门监管部门,企业内gps管理平台专用电脑一机多用,企业工作人员对报警提示视若无睹,远程监控功能未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车辆驾驶人作为被监督方,被动接受监督,车载终端一旦出现故障,无法及时传输行车数据,驾驶员在不影响行车的情况下,并不会主动报修,有更甚者,还会拆除或破坏车载终端,只在年审或临检情况下才会安装维修。倘若任其发展,gps监管系统很有可能被论为“瞎子的眼睛,聋子的耳朵”——摆设。

(三)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过程中隐患问题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而驾驶员流动性大,外出时间长,驾驶员往往以外出工作为由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或者找人代替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而企业对其安全宣传教育往往也只有重特大事故通报、短信提醒等表面形式,无法起到有效的宣传教育作用。

另一方面,交通安监等部门的教育形式有学习无考试,无法检验驾驶员学习成果,而安全知识学习课程等往往外包给驾校等无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管理松散无法真正做到安全学习教育足时、保质,学有所用。虽然驾驶员和危化品运输车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资格证和押运证才能上岗作业,但因未开展经常性演练,在实际处理可能发生的运输事故中却毫无经验,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四)民警路面管控不到位,遇险处置不当。

为加强对重点车辆路面行驶的监管,赣州交管部门已率先建立和运用户籍化管理平台将车辆责任到民警,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难以将措施执行到位,民警仅仅几次走访难以真正了解车辆情况,而每年应对上级检查要求落实“五见面”、“签订安全责任状”时,也往往只能依靠当日值班民警前往,难以做到责任到人。

当前重点车辆加宽、加高、加长等擅自非法改型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虽然,最新修订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__对机动车尺寸作了明确规定,且要求在车辆登记、年检时车身需标明车辆载客人数或拦板高度。要消除这样的违法行为仅仅依靠车管部门源头把关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让车辆外观查验顺利过关,有些车主甚至特意准备了一个标准的车厢或挂车用于车辆年检或登记,过关后换上改型加大的车厢或挂车。另一方面,由于民警路面执勤检查时很少查验车辆的车架号,既使在民警想查验时,司机也常以找不到为由搪塞,克隆车、套牌车现象屡禁不止,很多违规使用改型车辆的情况仍然存在。过去车辆主要以国道通行,路面检查相对方便,而现以高速公路为主,由于高速公路上不能随意拦截车辆,更不因为路检路查造成交通堵塞,故违规车辆往往会结伴而行通过检查站,以逃避检查,结果难以检查到位,而达不到路面监管效果。加上一些部门趋利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只做处罚了事,并没有消除违法行为,降低了车主违法成本,间接地纵容了违法现象蔓延。

另一方面,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接受专业培训较少,在应对危急事故处置时缺乏经验,出现危险品泄露、燃爆等情况时也往往只能求助消防部门,而不能第一时间制定处理方案,及时疏散群众,往往错过了危货运输事故的最佳处理时间。

(五)营运车辆商业 保险费率不一,赔付额度差异大。

营运车辆由于出险率高,数量规模较非营运车辆小,加之承保公司不断增多,营运车辆投保变得分散,承保公司在营运车辆部分的营业收入一直处于亏损,导致营运车辆投保费率偏高,最高赔付额度较低,部分保险公司甚至不再经营营运车辆商业险品种。通过走访龙南县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龙南县20__年原有保险公司3家,到2014年现已增加10家,竞争激烈导致了车辆投保分散,规模较小,加之营运车辆赔付率较高,营运车商业险经营亏损严重,于是很多保险公司停止了办理个人营运车辆商业险,只办理个人非营运和集中办理企业营运车辆保险,至2014年3月,龙南县只有中保一家公司还在办理个人营运车辆商业险,但保额最高为5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各地保险经营状况不同,导致保险费率差异巨大,推高了营运车辆异地登记挂靠现象。以10吨以上营运货车为例,在龙南县投保保额50万元的商业险保费为3.3万元,而在毗邻的广东省连平县,同一车型同一保额保费仅为2.4万元,且最高保额还可选择投保100万元的。由此可见,车辆保有量越低的地区保费费率越高,为降低成本,很多车主会选择在保险费率较的地区购买保险和办理注册登记,而车辆实际又不在登记地行驶,无形中加大了交管等部门的监管难度。

(六)汽车报废回收价格低,补贴范围小,车辆注销率低。

车辆在指定汽车拆解点解体后的回收价格与市场上废铁回收价格相差甚远。据调查: 目前,5吨以上车辆报废回收价格仅为1000元/吨,而非法废旧汽车拆解市场的收购价格是每吨1500元人民币以上,财政部商务部的公告[5]显示2013年1月1号到12月31号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__千克(含120__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标准为18000元人民币。而这个重型载货车指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等,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要想拿到这项补贴,必须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若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两者之间回价收价格相差甚远,达到30%以上。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然不愿意把车交给正规的汽车拆解厂,极大的影响了废旧车辆报废注销率,一旦这些废旧车辆回流社会,将存在巨大的隐患

(七)其他问题。

重点车辆驾驶员管理信息未实现部门与企业共享,企业招录驾驶人时无法核实其交通违法、肇事记录、身心健康等情况,让不适人员走上了客运驾驶、危化品驾驶、校车驾驶等重要岗位,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关于提高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监管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交管工作“黑名单”制度,加强车管理。

“黑名单”制度,顾名思义就是要参照金融管理系统,对已在交警车管部门办理驾证或车辆登记的车主,进行信用评级,对恶意不及时年检、注销车辆,违法长期不处理的企业或车主等其它法律规定,应停止受理其驾驶员等其它车管业务的一种管理制度。交管部门要联合交通、安监等部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交管源头化管理平台自动识别并锁定信息,不仅要对客货运企业可以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挂靠的车辆实际车主也要列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可由挂靠企业凭挂靠协议进行申请办理)。对符合制度条件的车辆或车主必须由系统自动识别列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停办业务,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才撤销黑名单。同时将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要求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赣州车管所自20__年以来,在开展“两率工作”中就对运输企业和车主单位,就率先对黑名单制度做了有益尝试,收效盛好。但因执行黑名单制度范围和限制办理业务业型有限,使车辆源头管理打了较大折扣。

同时要加强对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和应用,做到家喻户晓,引起社会共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改进重点车辆异地备案,加强车辆源头管理。

充分利用交通管理平台应用系统,当车主使用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重点车辆各项登记业务时,需对车辆的实际使用地进行核实,将驾驶员、车辆在登记地车管部门同时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两地同时享有车辆、驾驶员黑名单管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今后的日常监管。登记地和备案地应同时监管,都有义务督促车辆及时年检、报废注销。当车辆无故不及时年检或注销,又不办理停驶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地和备案地的车管部门可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或停办该车及驾驶人的车管业务办理。由于车辆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工程车辆),当车辆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一年以上时,都应该要求车主及驾驶员在30日内到当地县级车管所办理异地备案或备案地变更手续,否则应予以处罚,确保平台资料更新及时,同时要求各地车管部门应每月及时从综合应用平台重点模块下载本地新增的备案重点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到辖区中队民警加强路面监管。

另一方面,要简化危化品运输申请程序,提高管理部门行政效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有实力的司机以股份制的形式成立公司,获取危化品运输资质。交通交管等监管部门应互相协调,对转型时期的遗留问题应互相沟通,开展“清挂”行动时不能简单地撤销营运资格,而应采取督促车主或驾驶员及时整改,对异地营运的车辆进行异地备案或通过合法报废回收后逐步吊销的方式,加强管理。要联合交通运管部门强对运输企业清挂行为的指导,帮助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gps监管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做到耳聪目明。

针对目前gps监管平台责任不明确,政出多门、无法问责的情况,应由交管、交通、安监等责任部门统一职能,制定安监或某部门作为gps监管责任部门,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收集处理每日异常数据,及时反馈给企业,真正使gps监管系统行之有效。

对于行车中gps车载终端传回的大量数据,如行驶路线、停靠地点、行驶时间等,不能不作处理全部保留,而应将gps平台与各地公安智能卡口平台整合应用,对超速、疲劳驾驶(行驶超过4小时)等实现自动报警,多次报警未及时纠正的自动发送短信提醒或者自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卡口、治超站发送警报,通知沿涂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可根据相关数据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加强驾驶人对gps数据的重视。为增强gps车载终端使用效率,除了要加强监管力度经常检查车辆gps车载终端在线情况,对不在线或平台上显示障碍的车辆督促其及时维修更换车载终端,还应该增强监管平台的服务性能,例如道路实况播报、前方事故提示等能为驾驶员带来便捷的功能,使驾驶员由被动使用转变为主动使用,是gps系统真正成为驾驶员的好帮手,达到提高gps使用率效果。

(四)创新安全学习教育方式,方便群众、确保学习效果。

严格把关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驾驶人除了要掌握所需驾驶技能外,还要学习掌握一定的化工知识,熟悉承载货物的物理 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注意事项,如货物的比重、闪燃点、毒性、膨胀系数等,了解意外发生后如何应对,并由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定期举行考试和实战演习,对考试不合格或演习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吊销营运证。

充分利用互联网建设网上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应用平台,在网上车管所设立网上驾驶员审验学习教育模块,使重点驾驶员可以在网上自行登陆接受视频教育学习,学习期间可参照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做法不定期进行视频抓拍(以确定学习人真实身份),学习途中还应根据对视频教育内容的适时进行提问,要求学习人作答,答题正确后方可断续下段视频学习(以确保学习人学习时间不少于三个小时),学习结束后学习可自打印学习记录,凭记录在规定有效期内(90天内有效为宜)到车管部门进行核实办理业务。这样既可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借鉴美国交管部门以学抵分的形式,对一般通违法行为,可每学习3小时,消除1分扣分,能有效的提高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五)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联合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车辆的监管不应只依托于交管部门,还可以按区域划分让政府、社区加入到监管队伍中,通过社区对驾驶员家庭了解关心,通过乡镇政府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等,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潜移默化,将能有效的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要联合有关部门对车辆修理企业及生关厂家,加大对违规产品生产和非法改型、报废解体回收汽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并尽快建立生产企业黑名单,取消其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许可,在行业中社会上起到强有力的震慑。

(六)规范保险企业经营行为,统一制定机动车商险政策。

保险费率应采用浮动机制,对于营运车辆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应结合车辆用途、交通状况、驾驶人驾驶经历和违章肇事记录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决定保险费用,对车辆安全行驶记录良好的车辆,降低保险费用,对有不安全驾驶行为记录的,或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有不当驾驶倾向的驾驶员,应提高保险费用,从另一方面提高车主和驾驶员对自己车辆和驾驶经历的重视。

保监部门应根据保险业整体经营情况制定统一的商业保险费率,对车险条款和费率实行改革,统一全国的车险市场的费率和条款(改变以往以省为区域自行制政策的错误做法),如果一定要实行差别化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应要求统一商业车险条款,杜绝保险公司垄断经营情况的发生。

(七)改革车辆报废回收机制,建立更为合理的管理办法。

为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辆及车辆零部件回流社会,国家对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准入制度,本无可厚非。但政府不应人为干预市场(这是党的十以来政府转变职能改革重要方向),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应遵循市场规律,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回收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引入市场竞争并合理增加企业数量,由市场定价。同时,还可探寻将汽车解体权与汽车报废金属回收处置权分开的路子,即:由获得切割监销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对车辆进行集中切割,并按车辆类型收取合理的费用,而切割后的废旧金属则由车主根据意愿或市场价格卖给任何一家合法的金属回收企业。将车辆解体与再生资源回收分开进行,增加回收企业的竞争,充分保障车方权益,以提高车主及时注销车辆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拒执行法定办理汽车注销业务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第二十六条[7]和《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8]之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汽车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当先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对无法定情形私自拆解报废汽车的车主和企业必须先行处罚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及撤销黑名单,恢复业务办理。

三、结束语

当前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尽快摒弃本位主义,门户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紧紧扭住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个永恒的主题,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提高重点车辆的监管水平,努力形成“众人捨柴火焰高,一浪高过一浪”的生动局面。众志成城,必将为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构筑一道安全的钢铁长城。

[1] 安徽省消防总队警官王利祥就4.12特重大事故的总结 新华网 20__年4月12日电

[2]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3] 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和法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3

2013年2月1日21时30分许,河北省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冀T23171的大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自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驶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行至宁县境内宁五县乡公路2km+200m一下坡转弯路段时,撞断护栏后翻至路边斜坡下,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主要是因为大客车行至下坡急弯路段时超速导致。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4

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2.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3.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

4.制定监管规则。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加快现行有效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7.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8.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9.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修订《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0.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提升监管效能。

11.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2.严格规范监管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13.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五)分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14.分领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明确并落实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聚焦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15.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在辽宁、江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其中,辽宁试点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工作,江苏试点危险货物运输跨区域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浙江试点打造全链条、全覆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服务模式。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开展试点,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难题,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辽宁、江苏、浙江、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三、工作保障

(一)抓好责任落实。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创新,细化实化具体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杜绝一放了之。

(二)提升保障水平。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三)营造良好氛围。部加强对地方和试点单位工作的跟踪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各地、各单位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各自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附件:1.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3.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4.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附件1

 

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强化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一)梳理事项清单,夯实监管责任。配合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配合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部公路局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开展年度公路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以及从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研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招标投标法》。(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分工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公路建设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等政策法规制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效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项目实施、设计批复执行、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公开有关结果。部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4个省份、每省份不少于2个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存在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屡罚屡犯、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从业主体,计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公布,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强化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深化信用监管,开展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布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强信息化监管,建设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从业主体行为进行精准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完善线上投诉举报平台,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许可的公路监理资质实行“好差评”制度。(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监管

(四)加强车货源头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引导“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运输服务司指导,持续推进)监督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后倒查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构建治超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加快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改造和电子抓拍系统安装,在重要路段节点稳步有序布设非现场检测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部省平台建设,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深入推进联合执法。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难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七)加强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继续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大件运输许可监管

(八)加强大件运输远程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的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构建大件运输许可联动机制。组织各地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形成大件运输企业广泛评价、许可服务机构不断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大件运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定大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大件运输企业安全运输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公路养护市场监管

(十)加快公路养护市场标准化法制建设。适时推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制司牵头,部公路局配合)。研究制定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的配套评价细则、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

(十一)推动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形成合力。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养护资质网上申报和监管平台,建立养护工程业绩采集系统,对养护从业主体行为、业绩进行监管。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2022年完成)指导地方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指导地方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推行跨区域联合检查方式,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附件2

 

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动态管理。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制度,跟踪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实施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抽查和年度核查,开展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及执行情况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对于已取消相关许可的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加强日常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加强监管,针对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船舶营运情况等组织开展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对违规航运企业查处。全面摸排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运力和生产经营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严肃惩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加强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跟踪,形成闭环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

(三)支持完善地方性法规。2021年组织开展辖区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等有关情况摸排,认真梳理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2022年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工作,2023年支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法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2023年完成)

    二、加强港口市场监管

(四)建立健全港口领域监管制度标准。建立港口安全、港口设施保安、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港口污染防治等综合监督检查机制,结合部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2021年完成)。修订《客滚码头安全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部水运局负责,2021年完成)

(五)强化港口经营市场监管。逐个排查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码头、堆场、储罐、客运站等设施是否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含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对发现问题的,实行清单管理、闭环管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客运站和码头2021年完成,其他港口经营人2022年完成)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货运码头或客运码头超过靠泊等级违规接靠客运船舶,发现违规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依法加强对沿海港口经营人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违规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加大对下级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指导督促履行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职责。(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持续推进)

三、加强航道管理

(六)加强航道养护监管。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相关单位贯彻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情况,重点检查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重要航道设施日常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部水运局指导,持续推进)

    (七)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督促运行单位加强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督促运行单位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关键设施结构健康监测,加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力度,及时分析监测数据,提高预测、预警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航道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未严格履行审核意见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违法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

    (九)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部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抽查并督促整改。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水运建设市场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按计划开展本省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重点查处水运工程领域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发包分包、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跟踪《招标投标法》修订进程,适时启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部水运局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市场信用监管

(十一)加强水路运输(包括港口经营)市场信用监管。加强水路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改进信用系统功能,面向社会提供失信行为信息“一站式查询”。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纳入年度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查检查范围,督促地方提高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部水运局指导,持续推进)在自贸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内船舶管理业告知承诺改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水运局、海事局、救捞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推进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乙级、机电专项)信用告知承诺制由自贸区扩大至全国范围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指导,2021年完成)发布2022年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部水运局负责,2022年完成)

附件3

 

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客运运营监管

深入落实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要求,强化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衔接,规范市场主体和车辆登记管理,建立旅游客运全链条监管制度。(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研究制定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切实加强道路客运运营安全监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1年完成)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比对在用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与营运性质,加强接驳运输车辆夜间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压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主任,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管理,推动道路客运安全运行水平明显提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强化危险货物承运和车辆运行的监管。(部运输服务司牵头,安质司配合,2023年完成)研究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部运输服务司牵头,安质司配合,2021年完成)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罐车治理工作,促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发展。(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1年完成)制定提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1年完成)持续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推动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全要素的监管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

三、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经营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快推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合规化进程。持续优化完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功能,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为强化执法监管提供支撑。加快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政府监管平台共享开放运营数据,加强对企业运营过程的透明化、实时化监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完善部网络货运交互系统功能,加强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实施多维度闭环管理,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化进程的督促检查,推动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清退。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利用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密切关注新业态市场主体运营动向,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维护稳定主体责任,排查防范和有效化解涉稳风险隐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

四、创新驾培维修行业监管手段

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强化驾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及时完成)加快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通过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加强机动车驾培机构信用管理,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加强学时管理,规范培训行为。(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后启动)督促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提升培训质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深入推进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加快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推广应用,拓展系统服务,推进三类维修企业(业户)接入系统。(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实施备案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促进维修市场规范发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加快推进重点营运车辆使用北斗车载定位装置,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12吨及以上重型货车等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修订《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抽查制度,完善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对疑似严重超速、疲劳驾驶、轨迹完整率较低的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管理不规范、驾驶员违法行为突出的运输企业实施联合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4

 

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夯实安全责任主体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部海事局负责,2021年完成)对辖区航运公司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分级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相应的区别检查机制;做好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书面通知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水上交通突出问题监管

(二)强化砂石运输船治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对从事非法运输海砂的内河船涉事船舶、船员、船公司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部海事局、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

(三)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和防污染监管。督促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推动地方政府及时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部海事局、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升船舶监管成效。根据部制定的《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对逃管船专项整治活动。梳理形成辖区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清单;做好基础数据核实;加强海事静态业务管理,标注清单船舶、对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业务严格审查;通过行政处罚、协查、重点跟踪、约谈、违法记分等管理措施开展整治;强化信息通报,对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予以公示,以便金融、保险机构获取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可能存在的失信信息。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去存量、遏增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三、开展重点水域通航安全整治

(五)做好桥区水上交通安全。督促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点规范船舶航经桥区水域等行为。(部海事局负责,持续推进)按照部《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保障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持续推进)推进实施桥区水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着力推动解决水域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和专用航标管养单位缺失等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分工负责,航海保障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六)加强水上通信秩序管理。加强水上无线电秩序检查,严查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AIS信号、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一码多船”、“一船多码”等突出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5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明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审批机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和岗位,分类分级逐级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量化岗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和履责规范。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数据化、督查督办闭环化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压实依法持证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明晰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部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统筹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通过驻点督导、“开小灶”、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多、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涉嫌违法行为的,应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编制交通运输各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增强检查针对性、有效性。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抽查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扎实推进“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督促各地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红线问题自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自查、检查力度,推进红线问题动态整改清零。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部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专业法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依法处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强化行业内跨区域、跨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完善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突出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和监管处罚信息互通,形成高压执法态势。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推动行刑衔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互联网+监管”,推进信息化执法系统平台区域联网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应用非现场监管及科技执法手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部出台《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发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单位深入摸排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摸清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重大风险底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研判,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动态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变化情况。根据重大风险信息,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实施重大风险“图斑化”管理。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等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有效防范“黑天鹅”“灰犀牛”风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五、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体系,推行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部政研室、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有关司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六、严肃安全生产追责问责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推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合法监管权利,激励担当作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研究推动重大险情调查和责任追究,推进建立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深层次原因,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应急预案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有关司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5

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大队如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新《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得到切实遵守,进一步在监管中推动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是每一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员不得不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1 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取得的成绩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相关规定,如皋市于2016年3月29日在南通市范围内率先整合了乡镇交通综合管理所、运管处、5个交管所共7家事业单位,合并成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此次改革实现了执法力量的整合和下沉,大队建队8个月,发现纠正安全隐患420起,实施行政处罚378起,有力地提升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安全监管效能。

2 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系列文件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2.1 政府职能界定不清

一些执法人员思想上还存在对大队的运输安全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的现象,在“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改革大潮中无所适从。

2.2 法规体系仍不完备

运输行业中有关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法规体系仍不完备。如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设置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但是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市场主体的退出规定至今依然明显缺失,这导致了一些运输经营者无视安全隐患、带病从事运输经营,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也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在运输安全监管中缩手缩脚。

2.3 安全监管效能不高

一是交通执法大队内部存在监管效能不高的现象。有些执法人员进行行业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不多或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是运输行业的监管部门间联动机制不健全。在我国,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公安、安监、运管、路政、邮政等多个部门。治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需要负责监管的多部门之间采取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目前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联动,往往使得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运输经营者得不到依法责任追究。

2.4 事中事后监管不足

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将把好运输市场的准入关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运输经营者的事中过程监管和事后退出机制的执行明显不足的现象。

3 交通执法大队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要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综合法治”的方针,做到安全监管实现政府的一元化管理向多元治理理念的转变,通过合力共治,实现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

3.1 厘清政府监管边界

做好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更好地发挥交通执法大队的政府安全监管作用。交通执法大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3.2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事,更重要的是要把该管的事管好,对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在方法上,做到“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管好。

首先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证从事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先证后照”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仍然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对取得许可证的运输经营者要检查其法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是否执行到位,对其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在道路运输行业尤其是要强化对“两客一危”运输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安全监管。

再次要健全运输市场的退出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设置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目前在运输行业的下位法中,虽然还没有集中进行细化,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已经设立了一些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退出情形。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设定了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运输经营者,取得许可的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许可条件,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退出机制。又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文件中细化了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的要求,明确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大队应当认真执行好现有的法规文件中规定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而不能以法规制定不健全为由,消极等待。

最后要建立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接机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交法〔2016〕4号)文件涉及了90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31项涉嫌罪名。交通执法机关要认真执行该文件,做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既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又协调配合、运行顺畅,共同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3 强化法律法规支撑

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制度规范,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新《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行业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及时修订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其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交通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督职能,逐一进行细化落实。

3.4 提升安全检查效能

首先要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基层保障力度,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能力,为运输市场监管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其次是推进第三方专家监管。执法大队应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旅客运输等重点运输行业推进第三方专家监管。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6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7

实现“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通过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联动更加紧密,政府安全监管更加有效,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明确重点。强化监管。重点运输车辆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要将重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作为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工作,制定措施,强化监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各司其职。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1.学生接送车辆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教育部门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2)组织参与对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督促学生接送车辆安装移动监控GPS装置,并做好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控工作,定时通报监控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运输经营行为和学生接送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2)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适当调整公交车辆的班次路线、班次密度、班次时间、停靠站点,科学制定公交运力配置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资质审核及安全教育。(2)依法对校园周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2)掌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数量、线路、接送站点等情况。(3)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将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对其年终综合治理考核。

2.客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等安全工作制度。(3)负责对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客运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4)查处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违规上下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客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运输企业的公路客运车辆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对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予通报。

3.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负责对从事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危险品运输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4)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4.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货运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货运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2)督促货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3)负责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4)落实货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5)查处货运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开展货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3)参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4)货运企业的运输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8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道路客运驾驶人安全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考试。运输管理处、驾培所要进一步加强对驾培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的培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大纲。从5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必须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增加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从严查处违规考试违法行为。二是把好客运驾驶人从业准入关。运输管理处要加强考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切实提高从业资格考试的权威性。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全局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运输驾驶人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着重突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升从业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四是强化经常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以文字、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驾驶人积极学习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制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督促运输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切实落实《规范》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运输组织管理,严格落实客车安全告知、双班驾驶员、途中落地休息、夜间禁行等有关规定,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二是联合组织宣贯活动。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组织对所有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宣贯培训。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是强化安全检查。7月底前,要对所有客货运企业和有车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签订安全责任状,严格责任倒查。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检查,确保《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

(三)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车辆动态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规范联网联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四部局和省政府关于“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强制安装卫星动态定位装置并实现联网联控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我省四厅局《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明确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对拒不安装、逃避监管的车辆不予年审。二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管、故意破坏或关停车载终端的企业和驾驶员,对的企业监控值守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完善联合监管机制。运输管理机构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应用技术平台应尽快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车辆动态信息的共享。

(四)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旅游包车客运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一是运输管理部门要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认真执行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办理包车运营手续并按照“一次一办理”、“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谁回收”的原则,严格包车牌证管理,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和私自外出包车等违法行为。二是联合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

(五)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客运使用安全带。针对乘客佩戴安全带意识淡薄的实际,通过开展“安全带一生命带”专项行动,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和旅客对佩戴安全带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的认识,提高高速公路客运安全带佩戴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一是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刊播公益广告。二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联系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三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建章立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把握好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6月1日起,客运站要把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安装安全带的情况作为出站检查的一项内容,7月1日起,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

(六)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要每月检查客运车辆GPS记录,每月清理营运驾驶人违法记分。

(七)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监管。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有关要求,加大对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客运站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

三、活动安排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贯穿全年,分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评比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已于3月28日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就“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作出全面部署,各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活动内容,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交通运输委将对各单位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评比阶段

各单位要对“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制度规定,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运输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认识,认清当前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压力依然很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有效开展,区交通运输局成立“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运管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活动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周密部署,狠抓活动效果。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上级要求,认真分析研究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周密部署,加强调度,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9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全市道路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危化物品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运站,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及相关从业人员,道路的险路、险段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为期3个月。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31日前)。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动员大会,整治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荆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整治道路通行秩序等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强化公路客运车辆、旅游运输车辆、校车和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驾驶员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力度,加强道路的险路、险段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分为自查自改和检查验收两个阶段。在自查自改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集中整治方案要求对各自整治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一)清理审查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资质。交通运输、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全市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进行清理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和认定,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自有运输车辆规范化经营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清理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严格注册登记,将车辆违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加强对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完善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二)营运客车上牌实行宏观控制。加强营运客车的宏观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购客车上牌时,车主申请为营运性质的,应当审查是否有运管部门出具的“新增”或“更新”客运车辆购置证明。

(三)旅游客车实行专牌管理。为了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的识别和管理,将现有的全市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换发专用牌号,编号为“”。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座位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逐级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校车资质和行驶线路的审查备案,严查校车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力度,强化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对使用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等非法接送学生的,强制扣留和拆解车辆;对使用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法接送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制扣留,限期购买规范的校车。

(五)加强旅行社旅游用车的管理。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旅行社在租用旅游客运车辆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旅游客运公司;选择技术状况良好、手续齐全的旅游客运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具备合法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签订规范的旅游运输合同,坚决杜绝租用无证牌和“带病”的客运车辆。旅行社配备的导游人员要具备合法的导游资格,在旅行途中,导游人员应作为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监督员,监督驾驶员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做好全程安全监督工作。

(六)加大客运、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驾驶员诚信考核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客运和危化物品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的管理。对单车违章记分达30分以上的客运车辆停班整改,并在整改期内停办相关业务;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驾驶员在道路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对在异地获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本地从事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驾驶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必须到本地运管机构备案,并提交相应的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七)加大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公安部门要重点对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及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

(八)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针对事故易发地区、时段,科学制定防范措施。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客运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市快速路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城市公交车通行秩序的管理;要认真检查客运、旅游车辆配备的所有驾驶人驾驶资格、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发现有非法营运行为的,及时告知同级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要集中警力和装备,加强对客运、旅游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客运、旅游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并于每月底将当月具有超速50%以上或超员、记分周期内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满12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负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客车驾驶人名单汇总后,通知其车属单位并抄送交通运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要会同交通运输、安监部门,组织客运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在班线沿途合理设置休息站点,建立到站换人制度,严防疲劳驾驶。要加强校车和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不按指定线路行驶及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通行秩序。

公安交管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对辖区道路特别是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及其道路交通安保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需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桥梁要列出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期限,报同级政府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督办整改措施的落实。落实的总体原则是:国道市政府负责,省道县市区政府负责,县乡道路乡镇政府负责。各地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完成一批危险路段、桥梁的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危险路段、桥梁由道路主管部门设置警示警告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凡无《道路运输证》的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均不得从事经营。对班车不按核定站点停靠、沿街揽客、不按批准的线路行驶,对包车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等违规经营,对危化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危化物品运输标志、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对在整治期间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营运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资质。对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九)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按职责对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反复排查和整改,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要落实GPS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强内部运输车辆实时监管,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或超速行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要完善运输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法律规定的险种。

(十)增强客运企业抗风险能力。一是设立道路客运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政府在银行设立专户,由各级财政预算补贴一点,各道路客运企业出资一点,社会各界人士捐助一点。实行专款专用,作为本市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二是提高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额度。各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提高旅游客运车辆、省际客运班车、卧铺客车、市际客运班车、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等承运人责任险现行投保标准。三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道路运输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成立荆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制定好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把整治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周密安排部署,紧密配合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10

2013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任务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安全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持续保持平稳态势。

(一)科技兴安稳步推进

市局制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科技兴安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细化分解8大类37项科技兴安项目任务,准确定位交通科技兴安技术标准、安全技防布局重心。汽运集团建成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安装3G 监控1947台,覆盖率达96.8%。完成3G监控系统功能升级,实现对分段超速、违停的自动报警功能。公交公司完成杨家湾和永兴公交场站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系统安装,做到安保技防装置覆盖所有公交场站。公路处建设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桥梁形变监测系统、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公路网运行监测系统和公路协同巡查系统,极大地提高了公路系统分析决策、安全管理和公众出行服务能力。航道处对海安船闸主体工程建设现场、连申线大跨度桥梁择点实施实时监控,强化关键工序、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连申线航闸实行智能管理,实现船舶过闸智能排档和超载自动识别。运管处提前报废、更新危货车辆110辆,拆解老旧运输船舶51艘,有效提升运输本质安全度。安装1500余台北斗双模终端,建成全球眼视频监控系统,道路运输监控效能大幅提高。建成港口信息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我市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开发的“水上交通一站式信息管理系统”已投入试运行,实现船舶实时监控、自动核查等功能。质监处推进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及大型设备监控预警,引入安全生产第三方监测机构,客观辨识评估重点部位和高危作业的风险有害因素,使工程建设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通沙汽渡建成渡轮驾驶、轮机、甲板部互联通信系统,有效增强渡轮内联内控能力。

(二)行业监管规范有为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紧扣行业监管重点,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较好地履行了交通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公路处通过养护公司、公路站、应急处置管理中心三级全方位立体式的巡查,保证危险路段能得到及时处治,确保管辖道路安全畅通。对所辖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聘请专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审,提出危险桥梁的处治意见,投入1100万元对336省道启东段江夏村桥、头兴港北桥、撑架桥等六座三类以下桥梁进行改造,及时消灭危桥,确保通行安全。航道处实行船闸运营标准化管理,全年开放闸优良闸次率达99%;定期组织上航巡查和清障扫床,加强通航设施的设置、检查、保养,全年共清除碍航物40.5吨,疏浚44896.7立方,扫床里程4036.48公里,维护航标31座。运管处着力推行道路客运公车公营改造,完成66条线路、153辆班车的公司化改造任务,省市县际营运客车公营比例分别达到46%、85%和95%以上。全面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辖区10家道路客运和55家危货运输企业完成企业标准化自评申报工作。地方海事局把引江调水、枯水期等特殊时段的防堵保畅作为水上安全监管的重点,全年共排除航道险情196次,保障10万余艘次船舶安全进出港。严格执行超大件和大型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程序,共保障657艘次超大件船舶、2576艘次超大型船舶在辖区水域安全航行,维护了海事“安全走廊”品牌形象。牵头实行沿江汽渡和风景区游览船舶安全监管派驻工作组制度,对渡运企业和景区游览船舶航行安全开展驻点督查指导,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渡运及景区水域安全。质监处以“平安工地”创建来推动行业监管措施落实,所辖4个工程(全省8个)、18个工地(全省119个)获得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称号,实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驻点指导制度,有效遏制工程施工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把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着力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安全年、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内河港口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打击黑车黑线黑班“三黑”经/,!/营行为,查处各类违章1409起,依法注销367张不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书。突出打击无证从事港口、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经营活动、运输船舶超载和非法载客运输行为,检查船舶302342艘次,纠正违章船舶38355艘次,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3968艘次,排除各类船舶缺陷26132项,累计保障8500万吨货物安全进出港。突出打击公路超限超载行为,查处公路超载车辆560辆,缷驳载货物5466吨,罚款163.7万元。突出打击非法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行为,5家施工企业被纳入信誉考核“黑名单”。深入开展交通在建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单位77家,共下发安全督办单和通报31份,排查治理隐患243处。

(四)安全 文化普及深入

在安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市局以“安全月”、“安康杯”活动为载体,举办安全文化作品展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报告评选、安全隐患“放大镜”行动和全员安全岗位职责汇编评选四项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文化理念,展示交通安全管理成果,市局被省安委会表彰为全省安全月活动先进单位。公路、运管、海事和质监部门先后举办146期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培训班,对6500余名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窗口和工具,张贴安全标语和安全宣传画20__多幅,编印安全学习资料3万多份,刊出专报、墙报、板报256期,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五)创新创优取得突破

各单位深入研究和把握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创新理念、创新举措推进行业安全监管。公路处制定《南通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形成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协同配合、运转高效有序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航道处组织全省航道系统船闸机电、船艇、运行管理的专家,对所辖船闸进行“把脉会诊”,共查出隐患和不足109起,有效提高了船闸运行安全的可控度。运管处牵头组织开展危货码头专项整治,与海事、航道部门形成抄告工作机制,对危货码头实行联动管理,工作成效初步显现。地方海事局制定《海事执法管理模式转变实施方案》,将以海巡艇巡航为主的传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模式向以电子巡航为主、海巡艇出航处置为辅的高效监管模式转变,实现监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监管效能、监管科技化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一优化、三提高”目标。质监处编制的《南通市公路水运工程“科技兴安”指标体系研究》获得2013年度江苏省优质工程咨询成果三等奖。制定出台我市《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五项制度,不断规范工程安全监管行为,推动工程安全生产实现“技防现代化、管理标准化、程序规范化、应急高效化、教育普及化、队伍专业化”。通洋高速、连申线海安船闸工程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得到交通运输部督查组和省厅的高度肯定,被公示为第三批部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2014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201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线,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核心,以平安交通建设为引领,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为依托,以科技兴安为支撑,按照“安全责任严落实、安全隐患严治理、安全事故严追究、安全目标严考核、安全监管全覆盖、安全服务全方位”的工作要求,优质高效完成监督管理任务,努力提升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度,为交通运输中心工作、交通事业发展大局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

2014年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是:

——“一控制”:有效控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确保”: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继续居于全市、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前列。

——“三下降”:事故起数下降,伤亡人数下降,事故损失下降。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在“六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强化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摆在首位,把杜绝交通运输群死群伤事故作为交通安全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责任线,要严防死守,着力强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始终保持平稳态势。

二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全员安全责任要求,健全交通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将以岗定责细化为以人定责,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保证书,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到交通每一个员工,形成人人尽职、全员有责的良好格局。要完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和安全隐患发生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将安全管理实绩纳入单位综合考核指标,把安全工作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实绩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三要强化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是安全工作的策划者和决策者,对安全工作要亲力亲为,要将安全工作纳入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总体规划,时时处处体现安全第一,方方面面做到安全优先。要将安全工作纳入党政会议专项议题,坚持每个季度开好一次安委会,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实实在在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

(二)更加注重科技兴安,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市局即将制定下发《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暨科技兴安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既定任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科技兴安是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争取资金,加大投入,为科技兴安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要加强安全技防使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安全科技防范中做到制度管事、制度管人、制度管用。要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技防管理和使用队伍,熟练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要领,使高新技术装备在安全生产中真正发挥作用,切实提 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

(三)更加注重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要将“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在道路运输市场、交通工程建设、内河水上交通等领域,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严管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将隐患排查整治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要更多地采取专家检查、专业检查、随机检查、无缝隙检查、“B超”式检查等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安全通行、安全营运的事故隐患,实现隐患上报、核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隐患排查工作要以暗查为主,按照“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确保安全检查工作实效。

三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要继续深入开展以交通重点工程、道路客运和危化品运输、城市公交、内河危货作业码头、内河浮吊船、船舶标识标志、船舶超载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各牵头部门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步骤、措施和要求,并严密组织实施。要定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例会,认真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更加注重执法监督,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安全责任,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监管。

(五)更加注重量质并举,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根据省厅工作部署,今年重点推进城市客运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更加注重治本之举,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重在固本强基,各单位要以平安创建、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应急管理建设为着力点,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把握度。

1. 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按照省厅统一部署,2014年至2016年是“平安交通”创建活动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阶段,各单位要围绕创建活动总体目标,建立“平安交通”创建标准体系、目标体系和制度体系,培塑“平安交通”示范品牌。

2. 深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的长效管理必须依靠严谨的安全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全面梳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查找工作章程、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设计上的缺陷和盲区,真正做到安全管理规章全面、科学、实用。

3. 深化应急管理建设。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交通企事业单位防大灾、避大险的有效保障。

4. 深化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不断培育交通职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11

深入实施“平安交通”主题创建活动。继续大力开展“平安车船”、“平安渡口”、“平安高速”、“平安公路”、“平安场站”、“平安工地”、“平安楼院”等创建活动,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我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开展“平安交通”试点示范和经验交流活动,突出“平安交通、人人有责”为主题的“平安交通”建设宣传,使“平安交通”主题宣传入机关、入校园、入企业、入场站、入岗位。加大“平安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力度,引导和推动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平安交通”建设。(局安监股牵头,各单位共同落实)

三、持续推进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继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安[2012]46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交安监[2012]81号)要求,推进六方面目标任务落实。

(一)坚决遏制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建设项目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有效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牵头落实)

(二)持续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服务百姓安全出行。按年度计划实施国省干线安保完善提升工程、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局建设股牵头落实)

(三)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1、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2014年新增、更新农村客车任务,符合通车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客车率达100%;确保农村客运企业及所属车辆100%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严禁农村客车夜间(晚上10点至凌晨6点)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运管所牵头落实)

2、持续加强长途客运和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严格道路客运源头管理,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做好凌晨2-5时客车停车休息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严禁非接驳客运车辆凌晨2-5时在我省境内运行。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试点企业、车辆、驾驶员管理,确保接驳运输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市场安全监管。同时进一步做好“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确保旅游包车市场安全、稳定。(运管所牵头落实)

3、进一步强化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规范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平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市新增省际班车、市际班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货车和农村客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率达100%,重点营运车辆在线率达80%以上。(运管所牵头落实)

4、加强公交企业安全监管。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建设公交站场任务;完成新增更新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任务,提升公交安全服务水平。(运管所牵头落实)

5、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力度,公路超限率下降至4%以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落实)

(四)强化内河水上安全监管。加强渡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改善渡工队伍结构,确保实现内河渡工培训率、渡工持证上岗率和客渡船救生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三个100%”。渡工每年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完成率100%。进一步加强台风、洪水、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内河交通预警预防工作;加强企业资质安全检查,引导企业安全、有序经营。(运管所水管股负责落实)

(五)强化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达到“8个100%”,建立健全“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长效机制。按要求落实每月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检查覆盖率达100%、重大隐患合同段复查率达100%和对全区重大隐患的抽查率不少于50%。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健全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必须与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挂钩。全区平安工地达标率100%。按要求组织参加全省施工项目安全人员继续教育。(局建设股负责落实)

(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系列检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局安监股牵头,各单位共同落实。)

四、保障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和安定稳定工作

(一)切实做好春运、“两会”、“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周密制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针对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收费公路的四大节假日时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畅通。全面加强重点时段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股、交司分别落实。)

(二)加强防汛防台、冰冻雨雪、寒潮大风气候下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主动与气象、交警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预防预警。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莆交安监[2012]94号),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报送程序。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全面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建设股、安监股分别牵头,各单位共同落实。)

五、继续开展“打非治违”、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以长途道路客运、旅游包车和渡口渡船、水上客运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非法违规顽症痼疾,着力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健全与公安、安监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牵头落实)

(二)按照《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强化重点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加强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交通执法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别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危险货物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力度,探索建立风险源数据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安[2012]80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交安监[2013]1号)要求,全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股、交司分别落实)

(四)加大汽车租赁企业监督力度,严格按照《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行)》要求,加强汽车租赁企业资质审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和车辆参与汽车租赁行为,规范使用《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切实履行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管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落实)

六、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信用体系建设

继续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由三级向二级的提升工作。在推进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中,全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相结合;二是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高速公路运营标准化等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全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客运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等行业工作规范相结合;四是与全区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工作相结合。(局安监股牵头,各部门共同落实)

七、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安定稳定工作

深入开展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全系统清剿火患行动;全面落实“平安楼院”建设要求。各项安全防范指标全面控制在市综治委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严格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问责制和一票否决机制。一要持续关注税费改革等涉及人员分流安置转岗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防止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要重点抓好出租汽车、公交汽车等行业稳定工作,切实按照职能要求,深入行业一线开展调研,慎重对待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出台,及时了解、掌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平安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局办公室、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单位配合落实。)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一)突出培训重点。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新进人员、转岗人员的技能教育,重点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分别落实)

(二)注重改进宣传报道方式。突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方面的工作报道,组织安全生产先进人物报道。积极向省、市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新闻素材。注重正面宣传和反面宣传相结合,探索群众教育方法。(各级各单位共同落实)

九、深化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增强我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一)完善体制机制。明确交通运输内部安全管理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的职能,明确道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市、县(区)各级安全监管职能。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投入。(局安监股牵头、各单位分别落实)

(二)规范安全监管行为。按照法制政府建设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建立科学的安全监管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规范明确安全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专家库,选取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避免各类安全检复、交叉,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局安监股牵头,各单位分别落实)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12

杜绝渡口死亡事故;杜绝港口、码头死亡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客运责任事故;控制客运车辆责任事故死亡率0.5人/百车以内;防范一般和较大的道路客运责任事故。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1、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船、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行为,加大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源头治理,严把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含生产工具)、企业关,探讨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联合执法机构,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对违法营运车船和从业人员、公司实行告诫制和“黑名单”制;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手段,确保执法到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动。各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大内部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跟踪,筑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防线,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管理行动,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春运、“两会”、世博会、亚运会、“十一”和季节性气象灾害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稳定。特别是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集中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二是大力开展危化品运输治理行动,对全县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重点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危险品运输治理。三是继续开展农村公路危桥、“两船”和渡船渡口治理行动,大力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进行交通建设施工防范坍塌、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加强对已查出安全隐患的治理,确保治理效果。

3、开展宣传教育行动。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一线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宣教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举办安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公路、水路交通救援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一次行业、企业分管领导到外地参观学习安全管理经验。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的配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客运站安检设施建设和提高城市公交安全监管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加强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对危险品运输、公共客运和渡船渡口进行普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全县公交车的营运安全进行调研,查找公交车安全营运风险隐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开展安全绩效评估,鼓励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三)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摸清农村道路客运和渡船渡口的安全现状,建立健全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解决目前农村交通运输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篇13

Key words: transportation;informatiz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080-01

0引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社会机制中起着纽带的作用。随着国家对土地和金融进行宏观调控,交通继续沿袭以大规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发展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向为以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管理为主转变,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型发展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明确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要推进交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如何正确认识交通运输工作管理和交通运输工作服务之间的关系对于我省交通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管理和服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管理中寓含着服务,服务中必须加强管理。因此,从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涉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可以看出,交通运输工作管理和服务主要应该分为两大类,即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服务和企业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其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和对象有别于服务型政府机关。我们知道,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国有企业来说,他们还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不再具有市场的监管功能,而单单是在企业自身运营过程中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和运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

2强化交通运输工作管理协同理念,推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对交通运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抑制作用。如何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推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管理协同功能的交通运输大系统。交通运输工作管理协同就是将交通运输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或孙子系统以及更小一级系统的功能进行有机、有序、和谐地管理,从而更加有效地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发挥大系统的整体优势。因此,交通运输系统能否形成协同效应是由系统内部个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的。如果管理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围绕目标齐心协力的运作,那么就会产生协同效应,好的协同效应可以放大或倍增系统的管理功能;反之,如果一个管理系统内部互相掣肘、离散、冲突或摩擦,就会造成整个管理系统内耗增加,系统内各子系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整个系统陷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

2.1 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旨在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全球移动通讯(GSM)、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核心技术,建立基于Internet环境的交通运输信息网络,在构建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地理数据库、客运信息数据库、货运信息数据库、车辆信息数据库、运输服务企业数据库、车辆维修企业数据库、装卸搬运企业数据库、仓储信息数据库、公路运输管理数据库和构建基于GSM基站/汽车行使状态记录仪的车辆GPS跟踪系统、基于GIS空间分析模型的公路运输网络优化分析及决策支持服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以天津为中心节点,各地、市、县运输管理机构及大中型客运、货运、运输服务、车辆维修、装卸搬运和仓储企业为不同等级节点的交通运输信息网络,实现客运、货运、运输服务、车辆维修、装卸搬运等五大运输市场信息实时搜集、处理和,实现道路运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管理的透明度,面向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和需要获得公路交通运输信息的机关、企业和个人及时提供可靠的公路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和网上预售等电子商务服务,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形成和发展,建成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运输管理和办公自动化于一身,人、车、货、路为一体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信息管理服务体系,使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能够有机、有序、和谐地进行,进而产生协同效应,发挥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优势。

2.2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队伍,完善安全责任制度,积极组织全员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好自已的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车辆和客运场站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坚决不能放行;要严格落实行李安检制度,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源头防范到位;要严格落实19座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船)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的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运;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经营行为,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运输企业、个体业主及司乘人员,或发生重大运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屡次发生有责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暂停或取消其营运资质。要加大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

2.3 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调查研究加强调查和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条件成熟时,推广使用智能化站场管理系统,促进交通运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结束语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已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我们要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智能化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尽快实现交通运输管理理念和手段的现代化,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提供可靠的高质量的交通运输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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