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实用13篇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

由办公室“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办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三是认真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和迎检工作。

公务员的形象关乎政府形象、党的形象,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使每名公务员成为时代的先锋、道德的楷模自然十分重要。打造一支遵纪守法、战斗力强的队伍,需要自律和他律,自律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他律多源自制度层面,自律强调自觉性,他律具有强制性,自律、他律缺一不可,互为补充。

一个好公务员队伍,必定要有一系列好的制度做基础,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必须依靠健全的制度做保障,法例严明、令行禁止,作风精细、形象良好,都有着强大的制度支撑。公务员有着工作圈、社交圈、家庭圈、生活圈等等圈子,那么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全面、细致、科学的法规条例,只有制度健全了、完善了、科学了,才能有效堵住漏洞、空间,才能打造一支良好的队伍。

健全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蹰而就的事。但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常态,一如既往,持之以恒。我办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认真制定《政府办公室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本办人员务必严格遵照本规定具体内容认真开展工作,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自觉努力维护和树立政府办公室的最优形象。对置办公室形象于不顾,肆意践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按照《规定》内容严肃处理。唯有如此,才能不断促进办公室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进步,才能确保我办公务员队伍更好地履行“参谋、协调、服务”三大职能,才能确保我办的工作蒸蒸日上。

我办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利契机,严格对照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了认真检查。

(一)公务员作为情况。

我办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参谋、协调、服务”三大职能,工作勤勉、积极乐观,无消极情绪,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政令不畅、越权执法、野蛮执法、违规执法、损公肥私、瞒报谎报等情况。在工作中,我办同志始终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自律,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从未发生因工作不负责任、处理不当引发群众投诉事件,树立了政府办公室良好形象。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领导和同事都能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做好自重、自律、自省、自警,能够自觉置自己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从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努力保持一名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优秀品质。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情况。

我办工作人员不存在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语言不文明,工作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问题。

(三)公务员队伍管理情况。

我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了《行政问责规定》;实行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客观公正考核和选拔任用公务员;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没有违法违规调动人员问题;没有公务员无所事事,没有依靠借用第二篇:《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自查自纠报告》履职尽责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

xx年xx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xx市纪委全会及赤壁市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活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四抓一优”决策部署和xx市环保局“六个三工作要点”,突出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依法行政、服务改善民生、转变工作作风、收集和解决问题等重点内容,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正、行为不廉、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以执纪问责为手段,坚持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查处问责、建章立制相结合,推动全局全面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为推进我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建设生态赤壁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题发力,把找准问题、整改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推动建立全局履职尽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2.统一组织、全面实施。按照管行业必管行风要求,局里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对全局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民生为本、服务优先。把民生环境改善作为环保部门履职尽责根本所在,主动担当、务实作为、全心服务,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推动环保工作落实,以扎实的工作成效映证良好作风。

4.发扬民主、群策群力。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集中民意、凝聚民智。

二、迎接督促检查内容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

主要包括局党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精神,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推进“主体责任问责年”活动;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带头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挥表率作用;是否重点整治党员干部在执法、监管、公共服务中违规收费和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等突出问题;是否围绕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完善组织体系,规范开展组织生活;是否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具有部门特色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考核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严格依法行政方面

主要包括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xx市委、市政府、赤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按照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法外设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与民争利,侵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是否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纠正、查处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

(三)服务改善民生方面

主要包括是否坚持勤政为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是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认真加以解决;是否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查交办问题整改;是否完成大气、水、土壤考核目标任务。

(四)转变工作作风方面

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xx市委“新七条”要求,加强部门作风建设;是否采取得力措施,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是否认真纠正工作敷衍应付、执行不力、不敢担当等“为官不为”问题;是否解决对基层和群众生冷硬推、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政怠政问题;是否按照统一部署完成机构垂直管理改革。

(五)优化发展环境方面

主要包括是否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否牢固树立“宁愿政府麻烦、不让企业费事”的发展观念;是否着力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群众和市场主体获得感;是否着力解决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担当不主动、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为政不清廉等问题。

(六)收集和解决问题方面

主要包括是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是否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公开承诺事项是否兑现到位;是否切实解决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整改效果是否让服务对象、社会各界满意;是否健全完善履职尽责长效机制等。

三、组织领导

全局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环保厅、xx市环保局、市纠风办的整体谋划与全面部署下进行,成立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新文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接受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部署与督办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室,并从局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专班,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兼任。

四、方法步骤

全局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从3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至4月份)

1.传达学习。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学习省、xx市、赤壁市关于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局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工作。

2.动员部署。召开全局干部职工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工作态度,明确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并于4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纠风办和xx环保局。

3.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网络、政务公开栏等,结合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广泛宣传环保系统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服务群众、加强系统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营造全局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氛围。

4.公开承诺。通过各种媒体就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服务效能和重点事项,向社会做出具体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诺践诺情况及时上报。

5.联络对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好与省环保厅、xx市环保局和市纠风办联络对接工作的同时,及时汇报履职尽责督促检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查找问题阶段(4月份至6月份)

1.广泛征求意见。开门纳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点问题及六大督促检查内容方面的问题,采取设立意见箱、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公布热线电话及网络信箱等形式,认真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两代表一委员”、政风督查员、基层干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6月5日世界环境日和中央环保督查交办问题的整改,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政风督查员对我局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现场指导。

2.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广泛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仔细分析原因,找准存在的问题,精准施策,认真整改,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积极参加“党风政风热线”直播节目,认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处理举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建立问题、责任、整改和结账清单。全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查找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结账清单,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和销号管理。于5月30日前将清单报市纠风办和xx市环保局备案。

4.开展明察暗访。局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全局机关作风建设和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5月至11月)

1.开展边查边改。全局针对督促检查内容,认真梳理存在问题,边查边改,确保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取得实效。

2.加强检查督办。认真接受市纠风办和xx市环保局全面监督的同时,加强局内部督办。局领导对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有关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党组成员带队督查和挂牌督办方式,强力推动整改落实。充分利用业务受理群众举报、代表委员考察监督、聘请政风督查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第三方监督。对典型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公开曝光,对在问题整改中动作不迅速、整改不彻底的,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和纪律处分等办法,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3.全面整改结账。对“四个清单”项目立行立改、边整边改,对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时整改到位;对涉及政策性强或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注重宣传效果,让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真实感受到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实际成效。

4.强化责任追究。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在第三方明察暗访中发现、电视问政和“党风政风热线”曝光、专项整治中受理的投诉问题,严肃处理。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将启动倒查追责措施,实行“一案双查”,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总结迎接阶段(11月下旬)

1、积极迎接考核。认真做好此次接受履职尽责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积极配合做好考核测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2、巩固深化成果。认真分析总结测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深化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11月10日前,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11月20日前,将全局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纠风办和xx市环保局。

3、检查结果运用。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与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个人年度考核和奖惩挂钩,对在履职尽责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被问责行为的,在评先、职称聘任、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要求

这次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标准高、要求严、难度大,各股室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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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财政系统领导班子及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领导班子报告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签定执行情况;2、单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4、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情况;5、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其落实情况;6、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责任追究和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情况。

六、领导干部报告内容:1、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分工履行职责情况;2、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3、个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4、管理好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5、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报告的基本形式:1、半年的工作报告和全年的综合报告;2、凡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情况,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3、综合报告和单项专题报告,均须班子讨论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和考核。本着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和规范的原则,由局总支采取经常性检查和半年、年终定期检查考核及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且将检查考核结果计入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走形式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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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重点监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及防范冤假错案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超越职权、随意执法以及其他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问题。

2.严格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办理案件,特别是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问题。

3.廉洁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吃馈赠、贪污受贿、以案谋私、权钱权色交易和其他违反纪律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5月)

1.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深化司法监督动员大会,并作表态发言。

2.根据《2015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拟定工作实施方案。

3.印发《县司法局关于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和调研阶段(5月-7月)

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特点,在社区矫正、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查找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我剖析,形成初步自查报告。在6月上旬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调研组汇报并提交初步自查材料。

2.配合开展调研等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行,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征求意见、调研、检查等工作。

3.提升执法建设水平。

(1)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启动在全县范围开展为期二年的对社区服刑人员“查脱管、查漏管、查虚管、查越级上访、查参与、查严重刑事犯罪”专项活动。

(2)开展对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等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和能力。

(3)开展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法制工作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

(4)开展全县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

(5)开展“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整改并报告阶段(8月至10月)

1.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对能马上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确定整改具体措施和期限;对属于制度不健全的,立即予以修改完善。

2.开展整改情况报告工作。

在9月下旬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司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县司法局深化司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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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纠风工作会议部署的23项纠风专项治理,重点是今年新部署的9项工作。《关于印发<区2013年纠风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考评的形式

(一)自评。由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组织。

1、主要内容:(1)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惰况,包括实施方案落实的措施、进度、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工作经验。(2)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履行职责、统筹协调、落实纠风工作领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专项纠风工作情况。(3)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2、自评分为价段自评和年终自评两个部分。

(1)阶段自评。时间安排:8月底前。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根据自评内容,对5-8月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评。9月2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纠风办。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的专项治理工作,不论该阶段工作是否结束,都要按时间要求进行自评。

(2)年终自评。时间安排:12月中旬前。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要对全年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评,重点是9-12月的工作情况。在2013年12月19日前将年终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纠风办。

3、自评的方法是: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王作进行自评;成员单位对参与该项工作的情况作出自评,交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汇总,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写出自评情况报送区政府纠风办。

(二)点评。由市纠风办和区纠风办不定期组织开展,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若干点评组对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点评。点评分抽查、评估、反馈三步进行。被抽查单位及具体的抽查时间另行通知。点评组抽查、评估结束后向区政府纠风办书面报告,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点评情况,提出改进的意兄和建议。市纠风办将不定期对我区纠风工诈进行综合点评。

(三)总评。由市纠风办和区纠风办组织。主要根据区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牵头部门的阶段自评、年终自评材料和点评组的点评材料,对照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提出书面报告。由区纠风办汇总后上报市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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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街道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区法院或申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表彰、奖励经费由区司法局在年度预算业务经费中列支;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组织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司法所、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备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同时向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住宅区、楼院、下属单位等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七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下列条件:

(一)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调解室徽标;

(三)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

(四)将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上墙公开;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是经过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二)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处理和未被开除公职;

(三)身体健康、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委员。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除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区或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补选、补聘。对需要追究失职或违法乱纪责任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持证(人民调解员证)调解。人民调解员证由人民调解员填写《罗湖区人民调解员证审核表》经所在街道司法所审核后报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街道司法所应建议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落选的、被撤换的、不能再履行调解职责的人民调解员所持的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内收回,并由街道司法所在3日内交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四章管辖

第十四条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五章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在《民间纠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依法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按规定实行规范的调解程序,可以采取简易形式,也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室形式。

第十七条简易形式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民间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就地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室形式指调解主持人和其他人民调解员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的一种形式。

第十九条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应有调解人员席、调解申请人坐席和被申请人坐席,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旁听席等。

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可以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也可以设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室调解的准备:

(一)选定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人员应当对调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可以请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对证人的调查,应个别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实施。调解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姓名、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等其他相关的事项,也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或其他简便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调解的主要步骤:

(一)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无理纠缠、人身攻击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进行调解。调解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书记员)签名。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可能激化但一时难于调解的纠纷,应当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三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终止调解。当事人另行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前的文本应交街道司法所审核,时间紧急的,可以电传街道司法所或电话将有关内容告知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协议无效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法律。

(二)纠纷排查制度。对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形成纠纷。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

(三)汇报制度。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报表和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应采取缓解疏导措施,并立即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四)纠纷登记制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的情况,均应在《民间纠纷登记簿》登记。

(五)纠纷回访制度。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制作《回访记录》存入调解案卷。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及时跟进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六)档案管理制度。对受理和调解的民间纠纷及时进行一案一卷装订归档。年终应将《民间纠纷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排查预测纠纷登记簿》、《学习例会登记簿》、《调解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的素质。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街道、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街道司法所每年对社区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区法院可通过安排法官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7

doi:10.3969/j.issn.1671-4954.2010.07.028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知识的普及,患者就医观念的改变,医疗期望值的提高,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各医院医疗纠纷有增多趋势[1],小则影响医患关系,影响医院形象,大则引起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是每一位医院管理者面临的棘手问题,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1突出难点,把握重点,着力抓好认识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针对性

1.1弄清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从医院角度讲,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点[1,2]:

(1)规章制度不落实。有些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不严,工作随心所欲,违规操作,游击习气十足,是引发医院纠纷的主要原因。

(2)技术水平不高。有些医务人员缺乏对专业知识精益求精的精神,不认真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三基知识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缺乏,一味依赖医疗设备,处理急危重病员能力差,操作不娴熟,措施简单,是引起医疗纠纷的直接原因。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医务人员缺乏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粗枝大叶,处理问题不报告,不请示,自作主张,疏远与患者的关系,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间接原因。

(4)服务态度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缺乏主人翁思想,说话随意,动辄训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推、拖,与患者缺乏沟通,使患者产生逆反心理,是引发医疗纠纷的诱因。

(5)告知义务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缺乏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爱伤思想,不主动告知或告知不全面、不准确,重大检查或手术不认真履行签字和告知义务,不注重关注患者的痛苦,不保护患者的隐私,为发生医疗纠纷埋下伏笔。

1.2弄清楚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思想取向

(1)就诊求医的平等心理。患者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在进行医疗消费时,往往要求医务人员平等对待,要求医院童叟无欺,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最好的服务。

(2)疾病诊疗过程的知情心理。患者对医学知识都比较缺乏,对所患疾病的发生、治疗、转归知之甚少,就医时都希望医务人员对其多讲一点,多看一点,对诊断、治疗、检查、病情的变化及时告知。

(3)对医疗效果不满意时的维权心理。患者就医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医院派最好的医师主管,最好的医师手术,采取最佳的方案治疗,取得最好的预后效果,希望自己花的钱与得到治疗效果等值,当治疗效果达不到期望值,或发生不可预知结果时,就会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便产生了维权的心理。

(4)在医疗费用过高时的逃避心理。现在医疗消费增长十分快,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对于那些经济来源少,生活困难的患者,因病返贫,降低了生活水平,又没有好的办法得到补偿,便对医院提出无理的要求,当愿望不能满足时,便产生了通过无理取闹,越级上访,以达到减免或赔偿医疗费用,转嫁困难的心理。

1.3弄清处理医疗纠纷时的重点对象

按照辩证统一的观点,任何矛盾的出现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医疗纠纷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学者研究分析。医疗纠纷也有一定规律性[3]:

(1)最易发生纠纷的科室:急诊科室>外科>内科>医技科室>其他科室;

(2)最易发生纠纷的医护人员:医类>护类>技类>药类>其他人员;高职>中职>初级>其他;

(3)在患者方面:住院患者>急诊患者>门诊患者,危重患者>普通患者,急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外科患者>内科患者>其他;

(4)职业方面:知识层次越高的患者,对医疗期望会越高,发生纠纷的几率就越高。

1.4弄清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难点

医院管理者最头痛的问题是纠纷处理越来越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是一门发展的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和疾病的发展不可知性。有些疾病或在实施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发症,而这往往是发生纠纷的地方。

(2)举证责任倒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以往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4],增加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患者发生纠纷后的非常规行为。部分患者通过无休止上访,无理取闹,纠缠医院,进行拉锯战,扩大影响,形成压力,达到减免费用的目的。使医院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反复调解,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4)社会弱势群体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社会往往把患者看作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法院在裁决中也常同情患者,使医院承担责任的几率加大。

(5)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不平衡性。新闻媒体在维护患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媒体追逐热点,在没有进行全面细致调查情况下就片面、失衡地报道,把“病人看不起病”等社会深层次问题归结到院方,把医疗纠纷当作热点,大事炒作,使医院处理纠纷复杂化。

2突出原则,把握时机,着力抓好处理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时效性

2.1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在接待投诉的患者或其亲属时,做到以下几点:

(1)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要认真接待患者的来访,认真听其陈述,弄清楚投诉的目的,让其产生信任感。

(2)抓住关键,不卑不亢。要坚持原则,公正处事,架起患者与科室、医务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要注意抓住纠纷的关键,做调解工作,在解释过程中做到把道理讲明,把事实说清。不急于答复,不要轻易表态,以免作出错误的解释,成为患者今后和医院交涉的证据,给工作带来被动。

(3)做好登记,收取资料。医院要建立专门的登记本,对每一个投诉的案例,进行认真登记,留下患者的签字申诉材料和联系方式,约定下次见面的时间、地点,以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2.2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医疗助理员担任,对一些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病例,最好由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分析。

(1)要理清思路,制订调查方式,选择调查的对象和调查的内容及调查对象的先后次序等。

(2)要保护好医疗文书,如患者住院病历、抢救记录、医疗事故鉴定的答辩状、法律诉讼状、相关文献资料等,防止丢失,必要时行封存。

(3)要向患者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见证人员了解情况,向主管医生、上级医师了解情况,并与科主任及时沟通,摸清科室对此事的态度。

2.3认真起草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首先要掌握医患双方的态度。调查报告要包括事情发生的经过、原因剖析、责任区分、处置意见。对于由上级卫生行政部或部门批转的投诉,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事实的真相,争取工作主动。

2.4及时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处理医疗纠纷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1)要做好调解工作。对每一项患者的投诉,认真做好解释,讲清患者所患疾病的病因、发生、发展及其转归,对于一些通情达理的患者即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没有医疗过失或原则医疗错误,调解不通的情况,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让专家做结论。

(3)诉诸法律。对直接诉诸法律的医疗投诉,要积极应对,请医院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最好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3突出监督,强化教育,着力抓好防范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有效性

3.1强化法规意识

(1)要加强法律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的工作作风。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即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2)加强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打牢“三基”基础,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塑造医务人员良好形象。

3.2强化维权意识

(1)要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纠正“私了”思想倾向,既使医疗机构要给患者减免医疗费用,也必须让患者写出书面申请并公证。

(2)要纠正息事宁人错误思想。不要认为发生医疗纠纷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故意隐匿,要敢于揭丑亮短,从纠纷中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不想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写大字报,请媒体曝光,或无理取闹,向上级乱告状等行为患者,要协调有关部门加以制止。

(3)要强化维权意识。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民族纠纷的事情,要及时向公安、卫生行政机关或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得到协助,防止矛盾激化。

3.3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1)要根据医院的规模,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适时对纠纷案件进行讨论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2)要配置专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医疗纠纷法律方面的问题。

(3)要为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既可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可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赔偿事宜。

3.4坚持从严治医

(1)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医院要根据《条例》,结合医院的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明确严格的奖罚措施。

(2)要建立医疗纠纷定期通报制度。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要适时全院通报,这样做,从近期看可能使一些科室或个人脸面不好看,但从长远和全局看,能起到推动全院提高医疗质量的作用。

(3)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医院要建立医院、科室和个人质量监控体系,对监控指标进行量化,并组织职能科室和专家组定期考评,将考评结果与科室的评功、评奖和超劳补贴挂钩,形成人人时时参加质控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堂林.230例医疗纠纷浅析[J].医院管 理杂志,2003,10(3):228-231.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8

二、活动安排

(一)反思讨论阶段。(8月4日—8月10日)。重点开展“五学习五反思五提高”活动。对学习情况,由安监局牵头,于8月10日前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专业随机抽考,考试结果纳入季度考评内容。在抓好上述“五学习五反思五提高”的基础上,分层级开展“我与安全”大讨论活动。在全体职工中开展“安全生产为了谁、自主保安怎么办、诚信作业如何干”大讨论。要人人作出认识深刻、方向明确、措施得力的诚信履职承诺。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职工的优势,利用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凝聚广大职工对“安全诚信履职”的共识共为。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8月15日)。各矿井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求,系统梳理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制度,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在此基础上,各矿井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8月16日—8月20日)。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查阅资料、现场提问等形式,对内外部矿井单位进行全覆盖、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

(四)整改提升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矿井单位、各安全生产部门要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系统总结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局要对活动结果进行验收,完善奖惩制度,持续巩固活动成果。

三、相关要求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9

二、承诺内容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清正廉洁,反对;坚持艰苦奋斗,反对挥霍浪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个人购房、建房、家属及子女就业或工作调动等事项,主动向党组报告;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

三、承诺方式

在局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中层以上干部就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有关要求向党组作出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政工科留存,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

四、承诺要求

1、时刻铭记承诺内容。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要时刻铭记向党组作出的庄严承诺,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自重、自律、自警、自励,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2、及时检查从政、从业品行。要及时检查自己的从政、从业行为,检查八小时以外有无违反《司法局中层以上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承诺书》的有关情况。年终考核、考廉要对一年来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回顾总结。

3、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发现自身有违反承诺书规定的有关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如有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到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说明情况,并向党组说明自己的相关事实。

五、承诺监督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0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履职回避制度是公司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贯彻落实好履职回避制度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度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部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二、积极做好履职回避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1

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为部门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条 责任内容

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履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X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规定的责任要求,重点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师生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抓好部署、检查和落实。及时传达、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研究解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到位。

(三)落实责任。在部门党支部和“一把手”同志的督促下,严格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同志每年与各科室负责人以及科员谈话提醒不少于1次。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

(四)管好用好干部。严格按职数、编制和文件规定推荐、使用干部。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在人员招聘、考核评优等工作中,注重把好政治关、廉洁关和形象关,防止和纠正管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坚决查处师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精准有效监督,重点查纠和整治“四风”及师德师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1+X”专项督查,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变相公款旅游,防止推诿扯皮、办事拖沓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纠正“评估评审评比”中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和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深化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流程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注重抓早抓小,加大廉政教育和谈话提醒力度,强化干部日常教育和监管。

(七)积极配合校纪委开展工作。坚决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协助调查核实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支持所在党组织纪检委员开展监督工作,保证纪检委员依纪依规监督。

(八)廉洁自律当好表率。带头讲政治守规矩,带头遵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养成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家规,以上率下,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三条 责任要求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负主责、唱主角,既挂帅、又出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上级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亲自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举措;亲自听取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分析查找问题;对年度重要工作,亲自分解任务、督促落实;亲自上廉政党课。

(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涉及体制机制、师生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被反映“一岗双责”不到位、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负责人,亲自谈话提醒,亲自把好函询回复关。

(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多科室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尤其是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节点,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四)重要信访件亲自督办。及时根据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协办有关信访件,组织力量做好督办协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查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制度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和《X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双报告”、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等工作规定。

(一)各科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单位负责人及党支部书面报告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和纪检委员发挥监督作用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本科室述责述廉工作,集中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对本科室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本责任书作为对责任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情形、追究方式、启动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签订下一轮责任书之前,如因组织决定调动工作的,由接任者继续履行本责任书。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2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履职回避制度是公司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贯彻落实好履职回避制度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度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部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二、积极做好履职回避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一岗双责”的管理机制、“一考双评”的考核机制、“一述双报”的述廉机制、“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党风建设的领导,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风建设各项决策贯彻落实,为教育实现内涵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保障。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中心党委是中心党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党委领导班子对中心党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中心工作的总体布局,与教育教学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要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要完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心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公司、中心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严格把好人选廉洁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完善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3.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公司、上级及中心有关规定,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促进中心党风和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公司、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不断拓宽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增进沟通的渠道,维护职工群众利益。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和公司的《实施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廉洁从教改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5.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职责,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参与中心重大决策的制度和机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人力保障,当好坚强后盾。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1.党委书记是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敢抓敢管,敢于担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主体意识,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落实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党风建设责任负责的“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约谈各校园党组织负责人,了解党风建设情况,抓好督促落实。

2.坚持把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党委会、专题座谈会、中心组学习、个别谈心等形式,带领班子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公司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3.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接受监督,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好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将分管工作作为“教育教学主业”,同时要把党风建设作为“政治主业”,做到职责范围到哪里,党风建设责任延伸到哪里。

2.要率先垂范,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带头接受监督,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3.及时对分管单位(科室)的党风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分管单位(科室)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纪委监督责任

中心纪委对中心党风建设履行监督职责,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党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中心改革发展全过程;协助党委召开中心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上级、公司、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巩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加强党内监督。协助中心党委加强党内监督,抓好对中心党委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公司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题立项,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发现问题、纠错整改、责任追究机制。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公司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公司纪委报告制度。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发生在物资采购、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切实加强党委对党风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中心党委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中心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岗位职责,制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与各支部(科室)签订党风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查找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选人用人、权力公开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抓好落实。每年年末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分析中心党风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审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并逐一作出评价。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应以一定方式公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定期向公司纪委报告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责任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中心建立党风建设联席会制度,统筹推进中心党风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纪委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聚焦主业主责,加强执纪监督。党政办公室、监察室等都要对各自承担的党风建设责任签字背书,把党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工作中,做到守土有责。

(三)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推进具体工作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责任项目推进情况。中心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中心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支部及科级干部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党委报告全年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并由中心纪委负责建立档案,组织检查考核。

(四)认真落实“一述双报”、廉洁谈话和约谈等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述双报”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既要报告分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又要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要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全面了解职工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中心党政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校园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洁谈话不少于一次。中心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园、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具体要求。

五、不断健全落实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追究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考双评”的检查考核机制。中心党委要建立党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评价标准,规范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考核中,既要考核领导干部推动业务工作的实绩,又要考核其推进党风建设的能力。检查考核与年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中心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中心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后的干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的;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对下级党组织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2.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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